直播行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动态更新)

发布时间:2021-11-11 | 杂志分类:其他
免费制作
更多内容

直播行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动态更新)

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主要负责人就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答记者问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国家市场 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2 号)。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主要负责人就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题 1:市场监管总局出台《规定》是基于什么考虑?与即将到 来的“双 11”有没有关系? 这部《规定》非常重要,将成为今后较长一段时期内市场监管部 门规范促销行为的重要指引。对规范经营者的促销行为提供遵循,对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制度依据。 《规定》的内容涉及不正当竞争、价格、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多个 方面,总局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分析,广泛听取了社会各界意见建议, 深入开展研究论证,制定过程严谨规范,确保《规定》是一部具有针 对性、可操作性的制度规范。 “双 11”等大型集中促销已经成为社会经济生活的特殊时段, 成为企业集中开展促销、全民消费的重要时间节点。虽然《规定》在 12 月 1... [收起]
[展开]
直播行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动态更新)
粉丝: {{bookData.followerCount}}
文本内容
第501页

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十四)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针对网络直播营销中价格违 法问题,依据《价格法》,重点查处哄抬价格、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 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等违法行为。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工作,加 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综合执法优势,切实提升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 管效能和水平。要加强与网信、公安、广电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强化 信息共享与协调配合,提升监管合力。要切实加大案件查办工作力度, 做好行刑衔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 司法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2020 年 11 月 5 日 494

第502页

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主要负责人就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答记者问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国家市场 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2 号)。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主要负责人就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题 1:市场监管总局出台《规定》是基于什么考虑?与即将到 来的“双 11”有没有关系? 这部《规定》非常重要,将成为今后较长一段时期内市场监管部 门规范促销行为的重要指引。对规范经营者的促销行为提供遵循,对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制度依据。 《规定》的内容涉及不正当竞争、价格、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多个 方面,总局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分析,广泛听取了社会各界意见建议, 深入开展研究论证,制定过程严谨规范,确保《规定》是一部具有针 对性、可操作性的制度规范。 “双 11”等大型集中促销已经成为社会经济生活的特殊时段, 成为企业集中开展促销、全民消费的重要时间节点。虽然《规定》在 12 月 1 日生效,但在“双 11”之前公布,有利于进一步释放规范市 场经营行为、加强市场监管的信号,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维 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氛围。 问题 2:《规定》主要针对哪些突出问题? 495

第503页

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蓬勃发展,网络消费越来越成为人们的重要消 费习惯。近年来,网络促销模式不断翻新,出现了电商平台“6·18” “双 11”集中促销、网络“直播带货”等新的促销方式,也催生出 许多问题: 一是促销手段多样。“进店送”“扫码送”等不与直接销售商品 挂钩的新型促销模式,对传统监管理念造成冲击,监管部门在能不能 管的问题上存在疑虑。《规定》明确了为了招揽客户、获取流量、提 高点击率等,附带性地提供物品、奖金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属于有 奖销售规制的范畴。 二是促销行为不规范、违法促销还时有发生。比如:“先提价后 打折”的虚假打折、欺骗性有奖销售、使用虚假宣传的方式欺骗、误 导消费者等行为。《规定》对促销活动中的价格欺诈、虚假宣传、谎 称有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等欺骗性有奖销售作出明确禁止规 定。 三是消费者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网络促销活动中“红 包”“优惠券”等促销信息名目众多,折扣、优惠算法复杂,消费者 往往不了解促销规则,缺乏辨别力,在受到虚假促销行为的诱惑、欺 骗下,容易冲动消费,产生消费纠纷。《规定》明确了经营者开展促 销要公示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以及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性条件等,充 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问题 3:《规定》有什么亮点? 496

第504页

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一是在一部《规定》中融合、细化多部法律的相关规定,为监管 执法提供依据。促销中常见的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涉及 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市场监管法律法规。 《规定》对相关法律中有关促销的行为规范进行梳理,明确法律适用, 有助于推进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协调统一和深度融合,提高市场监管 执法效能。 二是明晰权利义务边界,有利于经营者遵循,有利于消费者维护 自身权益。《规定》通过“正向指引”加“反向禁止”的方式,既在 一般规范中对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应当遵守的规范予以明确,又在具 体行为章节中对违法促销方式予以禁止,为经营行为提供指引,为消 费者维护自身权益提供制度依据。 三是结合新的形势变化对法律规定进行深化细化,化解难点、堵 点问题。针对网络促销中促销信息不明确、促销页面转瞬即逝、消费 者维权难、监管部门查处难等情形,对电商平台开展促销作出专门规 定。一方面规定,平台统一组织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制定相应方案, 公示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以及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性条件。另一方面 规定,平台内经营者在促销中出现违法行为的,平台应当依法采取必 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信息记录,协助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问题 4:《规定》出台对经营者和消费者会带来一些什么影响? 《规定》通过对促销行为进行规范,不仅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也保护广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497

第505页

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一是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通过规范促销行为,使得经营者 更多是通过提升商品或者服务质量赢得市场和消费者的信赖,而不是 通过不正当地刺激、诱导消费者进行不理性消费。《规定》有助于提 升促销行为的公开化和透明度,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引导 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 二是保护广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对不公平、不正当竞争行 为的打击,维护公平竞争,更大程度上保护广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例如《规定》明确的“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万元”, 就是为了防止通过高额有奖促销手段,排除、限制中小企业参与竞争, 造成不公平的竞争。 三是促进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良性发展。从更深意义上来讲,保 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是一个相互促进的过程。消费选择会倒 逼消费模式升级,为企业创新发展提供更大动力,更好地促进企业健 康发展。 问题 5: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准备采取哪些措施来贯彻实施好 这部《规定》? 《规定》的颁布出台,对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促销活动,维护公 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下 一步,总局将组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宣传培训。通过新闻媒体、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互联 网等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宣传《规定》,引导经营者知法懂法、自觉 498

第506页

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守法,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组织专题培训, 确保《规定》精神落到实处。 二是加强预警监测分析。运用大数据技术手段,加大监测预警力 度,及时发现、处置苗头性问题,提高执法的针对性和准确性。 三是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准确适用《规定》查处一批违法案件, 严惩顶风违法经营者,规范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深入开展执法行动, 对不良商家和不法分子形成规模打击震慑效应。 四是加强典型案例曝光和剖析。分批分类曝光典型案例,汇总分 析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总结各类案件表现形式和内在规律,给违法违 规行为“画像”,使监管部门、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合规违 规形成明确清晰的认识,共同构建合规经营、抵制违法行为的社会氛 围。 499

第507页

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中国网络版权产业发展报告(2021)》 发布 国家版权局日前在京发布《中国网络版权产业发展报告(2021)》 (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显示,2020 年中国网络版权产业 市场规模首次突破一万亿元。 《报告》称,回首“十三五”,中国网络版权产业守正创新,提 升内容质量、传承优秀文化、传播正向能量、加速业态升级,市场体 量增长超过一倍,年复合增长率近 25%。2020 年,中国网络版权产业 坚持科技创新、激活文化消费、赋能复产复工、助力脱贫攻坚,推动 市场规模达到 11847.3 亿元,同比增长 23.6%。 《报告》显示,2020 年网络版权产业结构升级,新业态占比显 著提升。2020 年网络新闻媒体和网络游戏依然是网络版权产业核心 业态,占比合计超六成。短视频市场普及率大幅提升,占比为 12.71%, 较 2019 年提高 2.19%;长视频面临转型挑战,占比 9.13%,较 2019 年下降 2.4%;VR/AR 受益于技术进步与消费级应用增长,占比提升超 过 1 倍。 值得注意的是,“十三五”期间产业结构持续调整,视频化趋势 明显。“十三五”期间,网络游戏占比连年下降。短视频、直播、网 络新闻媒体占比大幅提升。短视频、直播占比明显提高,深刻影响社 会娱乐方式,并搭建线上消费场景。 500

第508页

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同时,2020 年产业营收结构稳定,用户付费意愿有所提升。2020 年,网络版权产业用户付费收入达 5659.2 亿元,占比 47.8%;版权 运营收入达 109.1 亿元,占比 0.9%;广告及其他收入达 6079.0 亿元, 占比 51.3%。产业营收结构呈现用户付费占比提升、广告占比下降的 趋势;用户为优质内容付费的意愿有所提升,除付费订阅之外,知识 付费、超前点播等新模式发展。 根据《报告》,2020 年中国网络版权产业呈现五大新气象: 一是凝聚人心抗击疫情,鲜活作品致敬逆行者。2020 年,网络 版权产业以及时、公开的新闻报道助力抗击疫情的信息传播,为凝聚 人心、团结抗疫发挥重要作用。发挥网络内容平台用户覆盖面广的优 势,以鲜活的影视作品和纪录片,展现了疫情面前,中国人民特别是 医务工作者的勇气和力量,引发广泛社会反响。 二是积极助力脱贫攻坚,激发乡村振兴新动能。2020 年是我国 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收官之年。网络版权产业助力精准脱贫,让农产 品以网络内容平台为载体走出乡村。网络内容平台不断进行产品创 新,给边远地区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教育和文化资源。 三是灵活就业吸纳人才,缓冲社会就业压力。网络版权产业具有 轻资产、重人力的就业特色,以及无接触、在线化的工作属性,在疫 情期间整体平稳发展,同时还吸纳了其他行业的灵活劳动力,成为稳 就业的“蓄水池”。 四是创意内容激活消费,培育内外市场新动能。在国内,“短视 频+直播”成为链接品牌和消费者的新通路,促进消费增长;女性题 501

第509页

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材剧集和综艺回应社会热点话题,带动女性互联网消费潜力释放。在 海外,中国原创和合作开发的精品游戏长期占据海外下载排行榜首。 五是基础技术创新升级,用户体验变革增效。2020 年 5G 手机终 端全面爆发,5G 网络提升视频直播流畅体验的同时,推动云游戏平 台等新的产品形态和应用场景不断涌现。云游戏不受设备性能限制, 更好地满足了用户“点击即玩”的碎片化、便捷化需求 502

第510页

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负责人就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一、请简要介绍一下制定出台《办法》的背景? 答:近年来,我国网络交易蓬勃发展,“社交电商”“直播带货” 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为网络经济发展增添了新的活力,为稳增 长、促消费、扩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 有必要及时完善相应的制度规范。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的《电子商务法》部分规定较为宏观, 在实践中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为监管执法工作提供 法律依据,势在必行。 2021 年 3 月 15 日,《办法》正式出台。作为贯彻落实《电子商 务法》的重要部门规章,《办法》对完善网络交易监管制度体系、持 续净化网络交易空间、维护公平竞争的网络交易秩序、营造安全放心 的网络消费环境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办法》在规范网络交易活动方面有哪些突出的亮点? 答:针对我国网络交易发展的新趋势新情况,市场监管总局主动 作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制定出台本《办法》。结合当前网络交易 监管的现实需要,《办法》对社会高度关注的重点领域和重大问题进 行深入研究,确立了有关规则。《办法》的主要亮点有:针对网络经 营主体登记问题,对《电子商务法》规定的“零星小额”和“便民劳 务”两类免于登记情形进行了具体界定,提升网络经营主体整体合规 503

第511页

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度。针对“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网络交易新业态,界定了网络 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定位,明确了各参与方的责任义务。针对网络交易 平台经营者,严格压实主体责任,督促其切实规范经营行为、强化内 部治理。针对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规则作出详细规定,切 实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针对虚构交易、误导性展示评价、虚构流量数 据等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制,禁止各类网络消费侵权行 为。 三、近年来,网络交易新业态新模式方兴未艾,在蓬勃发展的过 程中也伴生出一些问题。此次《办法》的出台作为包容审慎监管的重 要组成部分,对于更好地规范发展网络交易新业态进行了哪些具体规 定? 答:“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这类 业态在参与主体、经营架构、交易流程乃至信息传播方式等方面均有 别于传统的网络交易活动,在激发网络经济新活力的同时也产生了新 的监管难题。 《办法》将当前新业态中最典型的平台性服务,明确归纳为“网 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网络服务提供者同 时提供上述服务,就为网络交易提供了全流程的支持,应当依法履行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通过上述平台性服务开展交易的经营 者,应当依法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 《办法》要求网络交易新业态的经营者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 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504

第512页

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参照网络交易平台对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交易信息的保存义务,结合 网络直播特点,《办法》规定了直播服务提供者将网络交易活动的直 播视频自直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三年。通过上述规定,引导新业态 各方经营者规范经营,强化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 四、网络交易经营者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问题,一直以来备受关 注。对此,《办法》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依据《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 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零星小额交易无需办理市场主体登 记,但法律本身并未阐明其具体涵义。《办法》明确规定了这两种情 形的认定标准和适用范围,对于更好地开展网络市场主体登记工作, 方便个人灵活就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办法》界定了有关便民劳务活动的范围。服务本地周边居民生 活所需是便民劳务活动的突出特征,《办法》明确了通过网络提供这 些便民劳务活动不需要登记。目前,适宜通过网络开展的典型劳务类 型主要有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 电家具修理修配等。 《办法》明确了零星小额交易的判定标准。在充分调研基础上, 我们广泛征求各方意见,进行反复研究论证,确定以“年交易额累计 不超过 10 万元”作为“零星小额交易”的判定标准。 五、平台强制“二选一”近年来在网络交易领域频频发生,《办 法》对这一问题有何回应? 505

第513页

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答:近年来,部分网络交易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平台开展 经营等自主经营活动进行不合理限制的情况不断出现,即平台强制 “二选一”问题,以及个别平台限制经营者只能使用其限定的自有或 者合作方的快递物流服务的问题,持续引发社会普遍关注。 从实践情况来看,平台实施的限制行为隐蔽性强,给监管执法增 加了难度。为此,《办法》规定了平台不得通过搜索降权、下架商品、 限制经营、屏蔽店铺、提高服务收费等方式,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 营者自主选择在多个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不正当手段限制其 仅在特定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快 递物流等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不得实施其他干涉平台内经营者自主 经营的行为。这些规定对有效保障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维护平台经济良好竞争秩序、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均具有重要意 义。 六、在网络交易过程中,网络交易经营者往往掌握有大量消费者 个人信息。对于加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办法》是否作出了相应规 定? 答:强化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是《办法》的一个突出亮点。 当前,数据和流量成为网络市场竞争的关键要素,平台乃至较大规模 的普通经营者都能通过滥用个人信息不当获利。针对部分网络平台、 经营者过度收集个人信息问题,《办法》设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 条款,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 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506

第514页

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并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 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 同时,《办法》要求经营者在收集、使用个人生物特征、医疗健 康、金融账户、个人行踪等敏感信息时,必须逐项取得消费者同意。 针对经营者尤其大型平台企业与自身关联主体之间共用个人信息的 问题,《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未经被收集者授权同意,不得向包括 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七、网络交易平台是网络交易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如何进一步压 实平台主体责任,《办法》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平台具有“市场”和“企业”双重属性,在网络交易活动中 发挥着独特作用,是实现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关键一环。压实平 台主体责任,强化平台内部治理,对于保护消费者和平台内经营者合 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推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至关重要。 《办法》对压实平台主体责任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主要包括:一 是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提交的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并每年 两次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经营者身份信息;二是平台经营者应当显著 区分标记已登记和未登记的经营者,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辨认;三是 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活动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对有关违法行 为及时处置和报告;四是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采取警示、暂停 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应当自决定作出处理措施之日起一个工作日 内予以公示有关信息;五是规定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场监管部门在 507

第515页

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监管执法活动中的要求,提供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务 信息、交易信息,并在技术方面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网络 交易违法行为监测工作等。 508

第516页

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三、直播电商产业的三大责任 1、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 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 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 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 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 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 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 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 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 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 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 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 担侵权责任。法律另 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 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 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 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 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 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 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 509

第517页

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 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 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 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 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 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 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 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 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 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 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一千二百零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 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 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零五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 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 销售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 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 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 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 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 的损害也应 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 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510

第518页

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第一千二百零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 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 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 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511

第519页

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2、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 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 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 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 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 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 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 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 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 512

第520页

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 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 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 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 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 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 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六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 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 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生 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 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513

第521页

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一百四十九条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生 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 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 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 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 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 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二十二条 【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 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 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 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514

第522页

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 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 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 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 释如下: 第一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 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 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 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 标准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 形。 第二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 515

第523页

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第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不符合食品安 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 品的; (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 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一)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 功能障碍的; (三)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 516

第524页

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第五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 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 严重危害”。 第六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有毒、有害食 品的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 品的; (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 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 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八条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 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 517

第525页

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 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 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 罪处罚。 第九条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 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 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 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前款的规 定定罪处罚。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 物质的,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用于食 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 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 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 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518

第526页

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 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原料,情节严 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 售伪劣农药、兽药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 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 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 罪处罚。 第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 食品,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以生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 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无证据证明足以造成严 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 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但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 依照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第十四条 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 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 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 519

第527页

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贮存、保管、邮寄、网络 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 (三)提供生产技术或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的; (四)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第十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 用广告对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第十六条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 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 后果,同时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商检 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等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 玩忽职守,不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但构成前款规定的其他渎职犯罪 的,依照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 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 罪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七条 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 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 520

第528页

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金。 第十八条 对实施本解释规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 规定的条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悔 罪表现,对于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 刑,但是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 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第十九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 罪量刑标准处罚。 第二十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 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 有害物质; (四)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第二十一条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 疾病”“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检 验报告并结合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 依法通知有关专家出庭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 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521

第529页

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 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二)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 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 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 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 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 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二千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 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 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属于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发行”。 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 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 适用缓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 522

第530页

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二)不具有悔罪表现的; (三)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第四条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 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 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 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第五条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直接向人 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 益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第六条 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 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 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 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 第七条 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523

第531页

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 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三) 为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 定,现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 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 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与注册 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三)改变注册商标颜色,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四)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 要素,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五)与立体注册商标的三维标志及平面要素基本无差别的; (六)其他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第二条 在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作品、录音制品上以通常 方式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推定为著作权人或者 524

第532页

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录音制作者,且该作品、录音制品上存在着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 的除外。 在涉案作品、录音制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有证据 证明涉案复制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且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不能 提供获得著作权人、录音制作者许可的相关证据材料的,可以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未经录音制作者 许可”。但是,有证据证明权利人放弃权利、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或者 录音制品的有关权利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权利保护期限已经届满 的除外。 第三条 采取非法复制、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使用计算机信息 系统等方式窃取商业秘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的“盗窃”。 以贿赂、欺诈、电子侵入等方式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应当 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 第四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认定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 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 的; (三)造成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其他重大损失的。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 525

第533页

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得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 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第五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造成的损失数额 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可以按照下列方式认定: (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尚未披露、使用或 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 费确定; (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披露、使用或者 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 损失确定,但该损失数额低于商业秘密合理许可使用费的,根据合理 许可使用费确定; (三)违反约定、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 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 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 (四)明知商业秘密是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者是违反约定、权利人 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允许使用,仍获取、使用或者 披露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 定; (五)因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或者灭 失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商业秘密的 商业价值,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 密的收益综合确定; 526

第534页

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六)因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而获得的财物或者其他 财产性利益,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 润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权利 人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销售量减少的总数无法确定的,可以根 据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权利人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权利人因被 侵权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和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均无法确定的,可 以根据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商业秘密 系用于服务等其他经营活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而 减少的合理利润确定。 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为减轻对商业运营、商业计划的损失或者重新 恢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其他系统安全而支出的补救费用,应当计 入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 案外人书面申请对有关商业秘密或者其他需要保密的商业信息的证 据、材料采取保密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情况采取组织诉讼参与人签 署保密承诺书等必要的保密措施。 违反前款有关保密措施的要求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义务的, 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在刑事诉讼程 序中接触、获取的商业秘密,符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除特殊情况外,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的注册 527

第535页

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商标标识、侵犯著作权的复制品、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注册商标标识或者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和工具,应当依法予以没收和销 毁。 上述物品需要作为民事、行政案件的证据使用的,经权利人申请, 可以在民事、行政案件终结后或者采取取样、拍照等方式对证据固定 后予以销毁。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一般不适用 缓刑: (一)主要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的; (二)因侵犯知识产权被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 的; (三)在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假冒抢 险救灾、防疫物资等商品的注册商标的; (四)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一)认罪认罚的; (二)取得权利人谅解的; (三)具有悔罪表现的; (四)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尚未披露、使用或 者允许他人使用的。 第十条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违法所得 数额、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侵权假冒物品数量 528

第536页

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及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违法所 得数额无法查清的,罚金数额一般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 上一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经营数额均无法查清,判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一般在三万元以上一 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在十五万 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 第十一条 本解释发布施行后,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 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第十二条 本解释自 2020 年 9 月 14 日起施行。 529

第537页

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 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 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 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 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 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 万元以上的; 530

第538页

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 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二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 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 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 “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 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 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 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 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 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 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 531

第539页

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 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 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 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假冒他人专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 一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专利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 以上的; (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 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 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 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 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532

第540页

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 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 (份)以上的; (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 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 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 (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 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应当以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金。 第七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 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 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533

第541页

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 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八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 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 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 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 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 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第九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 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 的“明知”: (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 的; (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 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三)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 涂改的; (四)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第十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 534

第542页

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 他人专利号的; (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 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 (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 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 (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 件的。 第十一条 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 形,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 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 可范围的情形。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 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 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第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 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 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 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 535

第543页

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 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 识。 第十三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 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 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 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第十四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 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 定,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明知是 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第十五条 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 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 罪量刑。 第十六条 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 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 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的共犯论处。 536

第544页

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第十七条 以前发布的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解释,与本 解释相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后不再适用。 537

第545页

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 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 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维护正常网络秩序,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 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提供下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 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一)网络接入、域名注册解析等信息网络接入、计算、存储、 传输服务; (二)信息发布、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网络支付、网络预约、 网络购物、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站建设、安全防护、广告推广、 应用商店等信息网络应用服务; (三)利用信息网络提供的电子政务、通信、能源、交通、水利、 金融、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 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监管部门责令 采取改正措施”,是指网信、电信、公安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承担信息网络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者其他文 书形式,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改正措施。 538

第546页

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认定“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应当综合考 虑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改正措施及期限 要求是否明确、合理,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按照要求采取改正措 施的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 第三条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致使 违法信息大量传播”: (一)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二百个以上的; (二)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以外的其他违法信息二千个以上的; (三)致使传播违法信息,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 准,但是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四)致使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传播违法信息的; (五)致使利用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或者关 注人员账号数累计三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违法信息的; (六)致使违法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以上的; (七)其他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情形。 第四条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用户信息泄露,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一)致使泄露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 五百条以上的; (二)致使泄露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 539

第547页

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用户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三)致使泄露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用户信息五万条以上 的; (四)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 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五)造成他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八)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影响定罪量刑的 刑事案件证据灭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 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 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证据灭失的; (二)造成可能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犯罪案件的证据灭失 的; (三)多次造成刑事案件证据灭失的; (四)致使刑事诉讼程序受到严重影响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有其 他严重情节”: 540

第548页

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一)对绝大多数用户日志未留存或者未落实真实身份信息认证 义务的; (二)二年内经多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三)致使信息网络服务被主要用于违法犯罪的; (四)致使信息网络服务、网络设施被用于实施网络攻击,严重 影响生产、生活的; (五)致使信息网络服务被用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 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或者其他重大犯罪的; (六)致使国家机关或者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 医疗等领域提供公共服务的信息网络受到破坏,严重影响生产、生活 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情形。 第七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的“违法犯罪”,包括犯 罪行为和属于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类型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 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而设立或者设立后主要用 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 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 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第九条 利用信息网络提供信息的链接、截屏、二维码、访问账 号密码及其他指引访问服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发布信息”。 第十条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541

第549页

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 动的网站的; (二)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 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的; (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五个以 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 (四)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 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一百条以上的; 2.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发送有关信息的; 3.向群组成员数累计达到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发送有关信息的; 4.利用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三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有关 信息的; (五)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六)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一条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 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542

第550页

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 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 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 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 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 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 543

百万用户使用云展网进行电子书刊制作,只要您有文档,即可一键上传,自动生成链接和二维码(独立电子书),支持分享到微信和网站!
收藏
转发
下载
免费制作
其他案例
更多案例
免费制作
x
{{item.desc}}
下载
{{item.title}}
{{toa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