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 20230610

发布时间:2023-5-18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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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 20230610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494 -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自治区党委编办、自治区司法厅共同确定和公布每批次下放清单。未列入下放清单的自治区级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和其他行政权力事项,仍由自治区相关部门实施;自治区相关部门应通过精简材料、优化流程、压缩时限等举措提供更优的服务。二、《目录》之内的自治区级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和其他行政权力事项不予授权或者委托广西自贸试验区实施。广西自贸试验区各片区所在地设区市和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是否授权或委托片区管理委员会实施,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确定。三、根据需要,对《目录》涉及的自治区级行政权力事项范围作动态调整。四、广西自贸试验区应以“能接则接”为原则,着力创新服务机制,增强服务力量,提升承接能力,适时提出承接行使自治区级行政权力事项的清单报送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自治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自治区党委编办、自治区司法厅确定。五、广西自贸试验区要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坚持政府主导、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支持行业协会提升自律水平,鼓励新闻媒体、从业人员、消费者、中介机构等发挥监督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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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 2023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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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1页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 494 -

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自治区党委编办、自治区司

法厅共同确定和公布每批次下放清单。未列入下放清单的自

治区级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和其他行政权力事项,仍由自治

区相关部门实施;自治区相关部门应通过精简材料、优化流

程、压缩时限等举措提供更优的服务。

二、《目录》之内的自治区级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和其

他行政权力事项不予授权或者委托广西自贸试验区实施。广

西自贸试验区各片区所在地设区市和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是

否授权或委托片区管理委员会实施,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确

定。

三、根据需要,对《目录》涉及的自治区级行政权力事

项范围作动态调整。

四、广西自贸试验区应以“能接则接”为原则,着力创

新服务机制,增强服务力量,提升承接能力,适时提出承接

行使自治区级行政权力事项的清单报送自治区大数据发展

局(自治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自治区党委编办、

自治区司法厅确定。

五、广西自贸试验区要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坚持

政府主导、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压实企业主体

责任,支持行业协会提升自律水平,鼓励新闻媒体、从业人

员、消费者、中介机构等发挥监督作用,健全多元共治、互

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加快建立以信息归集为支撑、以信

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制度,提升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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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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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的有效性、针对性,确保自治区级行政权力事项接得住、

管得好。

附件:不予授权或者委托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

实施的自治区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2021 年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1 年 9 月 6 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503页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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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不予授权或者委托中国(广西)自由贸易

试验区实施的自治区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2021 年版)

事项名称

事项类

部门名称

不予授权或委托的

原因

1

进口出版物目录备案核

行政

许可

自治区新

闻出版局

涉及意识形态安全

2

新闻单位设立驻地方机

构审批

行政

许可

自治区新

闻出版局

涉及意识形态安全

3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

境外出版物审批

行政

许可

自治区新

闻出版局

涉及意识形态安全

4 印刷宗教用品审批

行政

许可

自治区新

闻出版局

涉及意识形态安全

5 出版外国图书合同登记

行政

确认

自治区新

闻出版局

涉及意识形态安全

6

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

的电子出版物(含互联

网游戏作品)审核

其他行

政权力

自治区新

闻出版局

涉及意识形态安全

7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变

更有关事项登记

其他行

政权力

自治区新

闻出版局

涉及意识形态安全

第504页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 497 -

8

地方对等交流互办单一

国家电影展映活动审批

行政

许可

自治区

电影局

涉及意识形态安全

9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

核准

行政

许可

自治区

电影局

涉及意识形态安全

10 电影片审查

其他行

政权力

自治区

电影局

涉及意识形态安全

11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单位

乙级资质认定

行政

许可

自治区国

家保密局

涉及国家安全

12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

二级保密资格认定

行政

许可

自治区国

家保密

局、自治

区工业和

信息化厅

涉及国家安全

13

制作、复制、维修、销

毁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

位乙级资质认定

行政

许可

自治区国

家保密局

涉及国家安全

14

对泄密案件有关事项的

密级鉴定

行政

确认

自治区国

家保密局

涉及国家安全

15

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

前的保密审查

其他行

政权力

自治区国

家保密局

涉及国家安全

16

携带、运输、邮寄三级

档案、未定级的属于国

家所有的档案和不属于

行政

许可

自治区

档案局

涉及国家安全

第505页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 498 -

国家所有但对国家和社

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

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

制件出境的审批

17

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

值的档案,属于集体所

有、个人所有及其他不

属于国家所有的,其具

体范围的确定

行政

确认

自治区

档案局

涉及国家安全

18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

行政

许可

自治区

互联网信

办公室

涉及意识形态安全

19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

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具

体范围:1.稀土、铁

矿、有色矿山开发、石

化、煤化工、稀土冶炼

分离、稀土深加工、黄

金采选项目核准;

2.新建(含增建)铁

路:列入国家批准的相

行政

许可

自治区发

展改革委

涉及国家、公共、

生态、经济安全

第506页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 499 -

关规划中的干线铁路、

城际铁路、市域(郊)

铁路核准;3.内河、

沿海航运:(1)煤

炭、矿石、油气专用泊

位,集装箱专用码头核

准;(2)内河高等级

航道的航电枢纽项目、

500 吨级以上通航建筑

物、3000 吨级及以上泊

位项目、航道整治项目

核准;(3)沿海航道

整治项目、10 万吨级以

上泊位项目核准;

4.公路:国家高速公

路网项目、地方高速公

路网项目核准;5.独

立公(铁)路桥梁隧

道:国家批准的相关规

划中的项目,其余独立

铁路桥梁、隧道及跨 10

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

域、跨大江大河(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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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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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

航段)的独立公路桥

梁、隧道项目核准;

6.民航:新建通用机

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

机场项目的核准)

20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

评估和审查

行政

许可

自治区发

展改革委

涉及生态安全

21

属自治区权限的国际金

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

款、外商投资或者内资

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行政

确认

自治区发

展改革委

涉及经济安全

22

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审

行政

许可

自治区

教育厅

涉及意识形态安全

23

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

审定

行政

许可

自治区

教育厅

涉及意识形态安全

24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行政

许可

自治区工

业和信息

化厅

涉及公共安全

25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

许可

行政

许可

自治区工

业和信息

化厅

涉及公共安全

第508页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 501 -

26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

其他行

政权力

自治区工

业和信息

化厅

涉及国家安全

27

国防军工计量标准器具

考核认可

其他行

政权力

自治区工

业和信息

化厅

涉及国家安全

28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审批

行政

许可

自治区

民宗委

涉及意识形态安全

29

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宗

教活动临时地点审批

行政

许可

自治区

民宗委

涉及意识形态安全

30

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

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

经、讲道审批

行政

许可

自治区

民宗委

涉及意识形态安全

31

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

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其

他宗教用品审批

行政

许可

自治区

民宗委

涉及意识形态安全

32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

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行政

许可

自治区

民宗委

涉及意识形态安全

33

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

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

入境审批

行政

许可

自治区

民宗委

涉及意识形态安全

34

宗教团体成立、变更、

注销前审批

行政

许可

自治区

民宗委

涉及意识形态安全

第509页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 502 -

35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

务审批

行政

许可

自治区

民宗委

涉及意识形态安全

36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

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

组织和个人捐赠审批

行政

许可

自治区

民宗委

涉及意识形态安全

37

出版、印刷、出口、发

行《圣经》审批

其他行

政权力

自治区

民宗委

涉及意识形态安全

38

国际性宗教组织、机构

及其成员与中国宗教社

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

和宗教教职人员发生宗

教事务方面的联系及其

有关活动的同意

其他行

政权力

自治区

民宗委

涉及意识形态安全

39

港澳台居民定居证明签

行政

许可

自治区

公安厅

属于中央委托许可

事权,不能再次委

40 外国人旅行证签发

行政

许可

自治区

公安厅

属于中央委托许可

事权,不能再次委

41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行政

许可

自治区

公安厅

涉及公共安全

42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行政

许可

自治区

公安厅

涉及公共安全

第510页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 503 -

43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

行政

许可

自治区

公安厅

涉及公共安全

44

民用枪支、弹药配售许

行政

许可

自治区

公安厅

涉及公共安全

45 民用枪支持枪许可

行政

许可

自治区

公安厅

涉及公共安全

46 枪支、弹药运输许可

行政

许可

自治区

公安厅

涉及公共安全

47

营业性射击场的设立审

行政

许可

自治区

公安厅

涉及公共安全

48

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

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平

面坐标系统审批

行政

许可

自治区自

然资源厅

涉及国家安全

49

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

的测绘成果审批

行政

许可

自治区自

然资源厅

涉及国家安全

50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

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

础测绘成果审批

行政

许可

自治区自

然资源厅

涉及国家安全

51 地图审核审批

行政

许可

自治区自

然资源厅

涉及国家安全

52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行政

许可

自治区生

态环境厅

涉及生态安全

53 危险废物转移跨省审批 行政 自治区生 涉及生态安全

第511页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 504 -

许可 态环境厅

54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

品入境通知单》的核发

其他行

政权力

自治区生

态环境厅

涉及生态安全

55

下达、核定、核准污染

物排放总量指标

其他行

政权力

自治区生

态环境厅

涉及生态安全

56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

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定和

公布

其他行

政权力

自治区生

态环境厅

涉及生态安全

57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

质核定

行政

许可

自治区住

房城乡建

设厅

涉及公共安全

58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资质核准

行政

许可

自治区住

房城乡建

设厅

涉及公共安全

59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

许可证核发

行政

许可

自治区住

房城乡建

设厅

涉及公共安全

60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街区的申报与批准、保

护规划审查

其他行

政权力

自治区住

房城乡建

设厅

涉及公共安全

61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

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

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

其他行

政权力

自治区住

房城乡建

设厅

涉及公共安全

第512页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 505 -

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

的审批

62 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

行政

许可

自治区交

通运输厅

涉及公共安全

63 国际道路旅客运输许可

行政

许可

自治区交

通运输厅

属于中央委托许可

事权,不能再次委

64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

行政

许可

自治区交

通运输厅

涉及公共安全

65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

文件审批

行政

许可

自治区

水利厅

涉及公共安全

66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审核

行政

许可

自治区

水利厅

涉及公共安全

67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

程批准

行政

许可

自治区

水利厅

涉及公共安全

68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行政

许可

自治区

水利厅

涉及公共安全

69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

路审批

行政

许可

自治区

水利厅

涉及公共安全

70 围垦河道审核

行政

许可

自治区

水利厅

涉及公共安全

71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

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行政

许可

自治区

水利厅

涉及公共安全

第513页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 506 -

72

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

加工审批

行政

许可

自治区农

业农村厅

涉及公共安全

73 农药生产许可

行政

许可

自治区农

业农村厅

涉及公共安全

74

农药经营许可(限制使

用农药)

行政

许可

自治区农

业农村厅

涉及公共安全

75

蜂、蚕种生产、经营许

可证核发

行政

许可

自治区农

业农村厅

涉及生态安全

76 权限内肥料登记

行政

许可

自治区农

业农村厅

涉及生态安全

77

国(境)外引进种子、

苗木检疫审批

行政

许可

自治区农

业农村厅

涉及生态安全

78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

可证核发

行政

许可

自治区农

业农村厅

涉及生态安全

79 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

行政

许可

自治区农

业农村厅

涉及公共安全

80

从事高致病性或疑似高

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

活动审批

行政

许可

自治区农

业农村厅

涉及人民群众生命

健康安全

81

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

质资源的采集、采伐批

行政

许可

自治区农

业农村厅

涉及生态安全

第514页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 507 -

82

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

植物(农业类)审批

行政

许可

自治区农

业农村厅

涉及生态安全

83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农

业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

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

进出口的农业野生植物

审批

行政

许可

自治区农

业农村厅

涉及生态安全

84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

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

物进行野外考察审批

行政

许可

自治区农

业农村厅

涉及生态安全

85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

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

业类)审批

行政

许可

自治区农

业农村厅

涉及生态安全

86

部分易制毒化学品和石

墨类相关制品进出口许

行政

许可

自治区

商务厅

属于中央委托许可

事权,不能再次委

87

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文物

考古调查、勘探审批

行政

许可

自治区文

化和旅游

属于中央委托许可

事权,不能再次委

88

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勘

察设计乙级、施工资质

二级、监理资质乙级)

证书核发

行政

许可

自治区文

化和旅游

属于中央委托许可

事权,不能再次委

第515页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 508 -

89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的迁移或者原址重建审

行政

许可

自治区文

化和旅游

属于中央委托许可

事权,不能再次委

90

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

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

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

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行政

许可

自治区文

化和旅游

属于中央委托许可

事权,不能再次委

91

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

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审批(权限内)

行政

许可

自治区卫

生健康委

涉及人民群众生命

健康安全

92

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

生殖技术许可

行政

许可

自治区卫

生健康委

涉及人民群众生命

健康安全

93

医疗机构设置人类精子

库审批

行政

许可

自治区卫

生健康委

涉及人民群众生命

健康安全

94 活体器官移植审核

其他行

政权力

自治区卫

生健康委

涉及人民群众生命

健康安全

95

引进用于广播电台、电

视台播放的境外广播电

视节目审批

行政

许可

自治区

广电局

涉及意识形态安全

96

引进用于广播电台、电

视台播出的其他广播电

视节目审批

行政

许可

自治区

广电局

涉及意识形态安全

第516页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 509 -

97

国产电视剧片(电视动

画片)审查

行政

许可

自治区

广电局

涉及意识形态安全

98

境外人员及机构参加广

播影视节目制作审核

其他行

政权力

自治区

广电局

涉及意识形态安全

99

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

单位审批

行政

许可

自治区

体育局

涉及公共安全

100

权益类及大宗商品类交

易场所审核

其他行

政权力

自治区地

方金融监

管局

涉及国家经济安全

101

向国际组织、外国的组

织或者个人提供属于国

家秘密的海洋观测资料

或成果审批

行政

许可

自治区

海洋局

涉及国家安全

102

药品生产企业购买药品

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药

购用证明核发

行政

许可

自治区

药监局

涉及人民群众生命

健康安全

103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

素进出口审批

行政

许可

自治区

药监局

涉及人民群众生命

健康安全

104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

产企业审批

行政

许可

自治区

药监局

涉及人民群众生命

健康安全

105

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

易制毒化学品审批

行政

许可

自治区

药监局

涉及人民群众生命

健康安全

第517页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 510 -

106药品广告审批

行政

许可

自治区

药监局

涉及人民群众生命

健康安全

107

全国性批发企业向取得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

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

类精神药品审批

行政

许可

自治区

药监局

涉及人民群众生命

健康安全

108

区域性批发企业从定点

生产企业购买麻醉药品

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审批

行政

许可

自治区

药监局

涉及人民群众生命

健康安全

109

区域性批发企业需就近

向其他省、自治区、直

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取得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

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

类精神药品的审批

行政

许可

自治区

药监局

涉及人民群众生命

健康安全

110医疗器械广告审批

行政

许可

自治区

药监局

涉及人民群众生命

健康安全

111

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

易制毒化学品审批

行政

许可

自治区

药监局

涉及人民群众生命

健康安全

112

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

企业审批

行政

许可

自治区

药监局

涉及人民群众生命

健康安全

第518页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 511 -

113

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

易制毒化学品审批

行政

许可

自治区

药监局

涉及人民群众生命

健康安全

114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经

营审批、专门从事第二

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经

营审批

行政

许可

自治区

药监局

涉及人民群众生命

健康安全

115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购

买审批

行政

许可

自治区

药监局

涉及人民群众生命

健康安全

第519页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 512 -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

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

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开展企业住所(经营场

所)申报承诺制规定》的通知

(南自贸管委规〔2021〕10 号)

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

开展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2021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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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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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开

展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规定

第一条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放宽企业住所(经

营场所)登记条件,激发市场投资活力,助推中国(广西)

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根

据《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

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

于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申报承诺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

片区内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

本规定所称市场主体,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

构。

本规定所称住所,是指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场

所。

第三条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负责辖区范围内市场

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工作,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示登记情况。

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是固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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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实施企业

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对

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进行申报并作出承诺,即申请人就房

屋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等作出符合事实和规定

条件的承诺,凭《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承诺书》

(附件 1)申请登记,不再提交不动产产权证书、租赁合同

等证明材料。

申请人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登

记机关对市场主体登记环节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不再

审查其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

第五条 以下情形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

制:

(一)以军队、武警房地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

(二)有关单位或个人已对该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

性、合法性、有效性提出异议的;

(三)失信被执行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以及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作为投资人新设企业的;投资人及其高管因虚报住

所登记信息有不良记录,记载于登记信息系统的;

(四)因住所失联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五)经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理委

员会组织评估认定为不适宜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的行业和地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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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依法应当经自然资

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文化广电和旅游、体育、

教育、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

执法、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申请市场主体登记或

者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申请市场主体登记或者开展经营

活动前,依法取得相关批准。

第七条 申请人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包括下列内

容:(一)市场主体名称;

(二)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

(三)房屋权属情况;

(四)房屋性质;

(五)使用期限。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应该将表述规范为: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街道、小区、门牌、

房号,确保规范、明确。无门牌号的,应当注明参照物名称

(或对住所所处的具体位置进行必要的文字描述)。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对下列信息进行承诺:

(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真实、有效,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

(二)对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已依法取得使用权,

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住所和经

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申报登记为企业住所(经

营场所)的场所及负面清单(附件 2)内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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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住所(经营场所)不从事危及国家安全、存在

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国

家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住宅的,已经征得

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小区

管理规约,不从事存在安全隐患和消防隐患,产生声光污染

和油烟污染以及影响小区生活环境、治安管理的生产经营活

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

(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六)自觉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住所(经营场

所)应当具备特定条件,或者利用非法建筑、危险建筑、擅

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由

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企业因上述问题被有关部门依法查

处后住所(经营场所)发生变动的,及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

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七)自觉接受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住所(经营场

所)登记情况的监督管理,并承担因住所(经营场所)的实

际情况与登记不相符、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

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以及违反本承诺而引起的一切法律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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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在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四至范围内,允许“一照

多址”,市场主体可以申报登记一个住所和多个经营场所。

但分支机构、合伙企业暂不参照实行“一照多址”。

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的市场主体,在住所以外,自

贸区南宁片区四至范围以内开展经营活动的,可以不设立分

支机构,在营业执照内申请增加经营场所登记即可。

第十条 允许“一址多照”,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个市场

主体的住所申报登记。房屋性质为非住宅的,可以依法通过

物理分割形成独立空间或者席位作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

场所)申报登记。

商务秘书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按照《广西壮族自

治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执行,被托管企业

的执照住所后标注“商务秘书企业(企业名称)托管”的字

样。

第十一条 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随机抽查、投诉举报、上

级交办、部门转办等,对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

实际不符的问题以及违法、不实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的行

为,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向社会公示,对其实施信用约束。发挥企业征信“红黑榜”

作用,建立黑名单数据,对于违法、不实申报住所(经营场

所)行为的自然人、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协助、伙

同不法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代办人及其代办公司,

依法列入信用失信名单,情节严重的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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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与实际不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正的,依法处罚。对不如实申报住所(经营场所)而取

得虚假登记信息的情况,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

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撤销市场主体登记或吊销营

业执照。

第十二条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组织辖区内相关部门

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违法建

筑、擅自改变土地、房屋用途、未达到许可条件从事经营活

动的,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申报登记违反安全生产或环境保护等综合治理要求的,由南

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牵头,各部门协作进行联合惩戒。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

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

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

1.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承诺书

2.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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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承诺书

企业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取得方式 □自有 □租赁 □无偿使用□其他

房屋性质 □办公 □商用 □其他

使用期限

本申请人作出如下承诺:

1.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真实、有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2.对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已依法取得使用权,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广

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申报登记为企业住所(经

营场所)的场所及负面清单内的场所。

3.在住所(经营场所)不从事危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

康、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

4.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住宅的,已经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符合法

律、法规的规定,遵守小区管理规约,不从事存在安全隐患和消防隐患,产生声光污染

和油烟污染以及影响小区生活环境、治安管理的生产经营活动。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的,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6.自觉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特定条件,或者利

用非法建筑、危险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由

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企业因上述问题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后住所(经营场所)发生

变动的,及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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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自觉接受登记机关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情况的监督管理,并承担因住所

(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与登记不相符、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

事实取得登记以及违反本承诺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1.本文书适用于企业及分支机构办理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2.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应当按照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规范性

地址+产权证的地址表述申报,如: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街道(路、

乡、镇)、小区(村)、门牌、房号申报,无门牌号的,应当注明参照物名称(或对住所

所处的具体位置进行必要的文字描述)。

3.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本承诺书由全体投资人签署(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

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申请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由企业加盖公章。

4.企业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由隶属企业加盖公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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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

下列场所不得申报登记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一)非(违)法建筑、危险建筑、经鉴定的危房、被征收房屋,已列入征收、拆迁范

围且由政府发布征收、拆迁公告,并在公告有效期内的房屋,不得作为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

(二)针对帮扶特殊性群体的政策性用房,不得作为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

(三)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具有社会公益属性的场所。

(四)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的场所,不得作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的

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

(五)未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未依法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住宅,不得作为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六)居民住宅楼(不含单一产权的居民住宅楼),未设立专用烟道至楼顶的商住楼,

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的主体建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不得作为产生油烟污染或者异味的

饮食服务业企业的经营场所。

(七)未设置不与通风管道、住房烟道相连通的饮食服务业专用烟道,并预留噪声及油

烟、废水等污染物的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位置的建筑物,不得作为饮食服务业企业的经营场

所。

(八)中学、小学校园周围 200 米范围内或居民住宅楼(院)内的场所,不得作为从事

网吧、游戏(游艺)活动等企业的经营场所。

(九)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的场所,不得作为危险化学品、易燃

易爆物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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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施工工地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的场所,不得作为收购废旧金属企业的经营场

所。

(十一)住宅小区、学校和医院周边、重点街道沿街商铺的场所,不得作为从事喷绘、

喷漆、屠宰、制革、饲料加工、食品发酵等存在大气污染、水污染、噪音污染等经营活动企

业的经营场所。

(十二)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居民住宅区和

学校、医院、机关周围,车站人群密集的场所,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

连的区域,不得作为从事娱乐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

(十三)各区(市)县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城市

管理实际需要,依法明确的不得作为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其他场所。

(十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自治区、市有关规定的,不得作为企业住所

或经营场所的其他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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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

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

试验区南宁片区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

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自贸管委发〔2021〕22 号)

各有关单位: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商事主体登记

确认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

宁片区管理委员会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组织实施。

2021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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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商

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

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的通知》(国办发〔2020〕43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

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

通知》(桂政发〔2020〕3 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

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

7 号)精神及《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片区实际,着力打通(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

(以下简称南宁片区)商事主体登记的“堵点”和“难点”,

提高登记效率和便利化程度,创新和规范市场主体登记行为,

实现商事登记由行政许可事项改为行政确认事项,特制定本

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保护商事主体合法权益,规范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活动

为目标,以遵循国家法律为基本原则,依据《国务院关于印

发 6 个新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

16 号)以及《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总

体要求,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政策创新为支撑,激发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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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区“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的积极性,推动南宁片区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高质量建设、高水平发展。

二、基本原则

——自治自主原则。在商事登记各环节,充分赋予商事

主体最大自主权,充分体现商事主体自治意愿,最大限度减

少自治事项的行政干预。

——信用承诺原则。以申请人信用承诺为基础,申请人

作出信用承诺后,对所提交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

性、有效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申请确认原则。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对材料齐全、符合登记规范的,予以确认登记。

——便捷高效原则。充分发挥“互联网+政务服务”效能,

全面推行登记注册集成服务,打造更加便捷高效的办事流程。

三、工作措施

(一)工作内容

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是指申请人为依法开展商事活动,

就设立、变更、注销事项,向商事主体登记机关(以下简称

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信用

承诺办理登记,对商事主体申请登记事项依法进行形式审查,

不再实行许可审批,改为行政确认,通过登记确认商事主体

资格和一般经营资格,签发营业执照,并予以公示的行为。

申请人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前,未经商事主体登记,任

何个人或组织不得以商事主体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登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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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登记或变更,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申请人应当如实向

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的

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在申请登记时提交

《商事登记确认制信用承诺书》,承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并

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予以纠正。

南宁片区负责商事登记的职能部门,负责实施商事主体

登记确认制。

(二)适用范围

1.商事主体类型。适用于南宁片区范围内的内资企业,

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全民所

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等营利法人及其分

支机构。

2.适用行业类型。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的申请事项。

(三)登记事项的要求及申报规则

商事主体的名称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名称网上自

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办理,实行自主申报;商事主体

的住所(经营场所)按照《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

宁片区开展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

方案》办理,实行承诺制申报;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按照《自

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改革的

通知》(桂市监规〔2020〕2 号)办理,实行规范化登记。

(四)登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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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事主体确认制主要采取全程电子化智能化审查服务

模式办理。

2.登记机关应当制作《商事登记确认制信用承诺书》,并

告知申请人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完整性承担责任。

3.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

式履行形式审查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核实。

4.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受理、审查制定操作流程

及审查标准,统一规范收件。

(五)信用监管及违法惩戒措施

1.申请人、提交人应真实、准确填报登记信息。登记机关

应当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申请人、提交人的信用

承诺书纳入其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对申请人、提交人提交虚假材料、作出不实承诺的,由

登记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并由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

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对被列入经

营异常名录的商事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施与其失

信程度相应的限制或者禁入等惩戒措施。

3.商事主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公

示有关信息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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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或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商事主体,在相关违法情形未改正前,

申请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5.登记机关对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对于拒不改正不适宜的企业名称的,或拒不纠正复议机关、

人民法院撤销的企业名称,市场监管部门直接在企业名称数

据库删除该名称,暂以企业统一信用代码代替,并将该企业

统一信用代码列入企业异常经营名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示。

(六)日常监管及协同联动

1.根据《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由市场监管部门

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2.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双随机、专项检查、企业公示信息

抽查方式等对商事主体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3.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

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

商事主体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必须将案件移送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权限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完善监管程序,落实监管责任,共同做好对商事主体的监督

管理工作。依托信息平台,运用信息技术,通过数据比对等

方式提高监管效率。建立健全监管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实现

对商事主体的许可、监管等信息的互联共享和执法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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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商事主体登记确

认制是一项系统性的改革,成员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

监管局、南宁片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良庆区人民政府各有

关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商事主体登记

确认制改革的意义,要加强政务服务窗口队伍建设,配足配

强窗口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保障窗口服务高效运行。

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间的沟通,协调推进改革工作,及

时沟通和协调解决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中遇到的困难

和问题,做好企业登记和许可审批的衔接工作,切实推动相

关职能部门形成对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的共识,形成工作合

力,积极稳妥地推动改革工作。

(二)加强宣传,推动改革落地。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商

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的宣传工作,做好宣传解读,确保改

革释放制度红利。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在各类媒体上

进行改革政策宣传解读,提高社会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

切,夯实改革的社会群众基础,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督查,落实改革责任。加强政务服务大厅各

窗口人员的督查问责力度,并对承接工作推进、落实不力的

相应审批职能部门进行严格的督查通报。

(四)加强总结,反馈经验建议。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

是登记注册便利化改革的方向,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考虑改革

后窗口人员、系统设备、网络运行环境等方面的承载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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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做好经验总结,汇总在登记注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

时向牵头部门反馈,不断推动改革试点工作的完善,确保改

革落地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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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等 6 部门关于高质量实施《区域全

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指导意

商国际发〔2022〕1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

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工商联,中国贸促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好《区域全面

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协定规

定的市场开放承诺和规则,引导地方、产业和企业适应区域

市场更加开放的环境、更加充分的竞争,更好把握 RCEP 带

来的机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

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

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

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

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高质量实施 RCEP,实施自由

贸易区提升战略,构建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

推动更高水平开放,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

二、总体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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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高质量实施 RCEP,以更高水平开放促进更深层次

改革。将把握 RCEP 发展机遇与各地方发展战略紧密对接,

推动地方高质量发展。引导鼓励企业以 RCEP 实施为契机,

进一步提升贸易和投资发展水平,扩大国际合作,提升质量

标准,促进产业升级,增强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力。

三、重点任务

(一)利用好协定市场开放承诺和规则,推动贸易投资

高质量发展。

1. 促进货物贸易发展。鼓励企业用好成员国降税承诺,

结合各成员降税承诺和产业特点,推动扩大服装、鞋、箱包、

玩具、家具、电子产品、机械装备、汽车零件、摩托车、化

纤、农产品等优势产品出口,积极扩大先进技术、重要设备、

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等进口,支持日用消费品、医药、康复

设备和养老护理设备等进口。(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

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 确保优惠原产地规则发挥实效。进一步加强原产地规

则组织实施和签证职能管理,探索与 RCEP 成员国共同推动

原产地电子联网建设,扩大自助打印证书适用国别范围,提

升签证智能化水平,提高签证准确性和规范性。实施经核准

出口商制度,鼓励企业用好区域原产地累积规则,指导企业

用足用好原产地自主声明便利化措施。及时帮助进出口企业

沟通解决享惠受阻问题。(海关总署、中国贸促会按职责分

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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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高标准实施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规则。除特殊情况

外,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统一纳入“单一窗口”受理,最大

限度实现通关物流环节单证无纸化。进一步督促指导各地方

口岸管理部门落实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做到清单之外无

收费。积极推进与 RCEP 成员国“经认证的经营者(AEO)”

互认合作。有条件的口岸对抵达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且完整提

交相关信息的 RCEP 原产易腐货物和快件,在满足必要条件

下争取实行 6 小时内放行的便利措施。(海关总署、商务部

按职责分工负责)

4. 加强动植物检疫和食品安全国际合作。加强与 RCEP

成员国的动植物疫情信息共享,推动国际动植物疫情监测合

作,探索认可成员国间动植物检疫措施的等效性。加大对

RCEP 成员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关注和研究。按照进出口商品

检验法做好对采信机构实施目录管理工作,为 RCEP 框架下

互认打好基础。(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5. 提高服务贸易对外开放水平。落实好协定服务贸易开

放承诺,推动制造业研发、管理咨询、养老服务、专业设计

等服务承诺逐一落地。开展服务具体承诺表由正面清单向负

面清单的转换,按照协定承诺在协定生效后 6 年内尽早完成。

为区域内各国投资者、公司内部流动人员、合同服务提供者

等各类商业人员及其随行配偶和家属的跨境流动提供必要

的便利。(商务部及各有关部门、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

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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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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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提升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履行好协定投资负面清

单承诺,确保开放措施落地到位。推动完善全国版和自由贸

易试验区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落实

好“十四五”规划纲要关于有序推进电信、互联网、教育、

文化、医疗等领域开放的部署,在确保国家安全的前提下进

一步扩大开放。(各有关部门、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

负责)

7. 提升对外投资便利化水平,提高对外投资质量效益。

推动企业参与区域产业链供应链重塑,引导对外投资绿色低

碳发展。推进对外投资便利化,推广使用电子证照。高质量

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区,提高合作区与国内园区协同发展水平。

加强对外投资保护,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各

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8.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按照 RCEP 知识产权规则,为著

作权、商标、地理标志、专利、外观设计、遗传资源、传统

知识、民间文艺和商业秘密等提供高水平保护。完善国内知

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打击盗版、假冒等侵

权行为。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社会共治的有

效衔接。研究制定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指南。强化知

识产权公共服务供给,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和维权援

助。按照 RCEP 规定推动加入知识产权领域国际条约。(商

务部、中央宣传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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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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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院、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9. 高水平履行电子商务规则。推动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

发展。推进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的国际互认。加强电子商务

消费者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鼓励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全球化

经营,完善仓储、物流、支付等全球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建设。

深化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支持各综合试验区结合

本地实际创新发展。鼓励引导多元主体投入建设海外仓。积

极发展“丝路电商”,与更多 RCEP 成员国开展电子商务务

实合作。(商务部及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促进制造业升级,提升产业竞争力。

10. 推动制造业优化升级。结合 RCEP 实施,增强制造业

核心竞争力和开展技术改造,推进制造业补链强链,强化资

源、技术、装备支撑。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建设产业技

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加大重要产品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力

度,鼓励企业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加强设备更新和新产品规

模化应用。深入实施智能制造和绿色制造工程,发展服务型

制造新模式,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改革

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1. 深入实施质量提升行动。结合 RCEP 实施,推动各行

业、各地区,以及广大企业加强全面质量管理,不断提升产

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增强对外贸易质量效益。推进质

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强化协同发展、集成服务、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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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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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互通。以质量提升加强我国在 RCEP 区域中的市场参与能

力。(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2. 加强高端产业链合作和制造业项目合作,培育多元

化全球供应链网络。充分发挥我国产业和市场优势,在 RCEP

区域内积极推动企业围绕共同关心的产业链供应链环节开

展紧密合作,促进企业开展研发和技术交流,进一步推动高

端产业链优势互补、深度融合。加强绿色产业链合作,推动

建立绿色制造国际伙伴关系。(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

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13. 健全产业开放安全保障体系。密切关注区域市场深

度开放引发的贸易风险,发挥多主体协同作用,加强预警监

测和法律服务。依法运用贸易救济措施维护产业安全。借鉴

国际通行做法,开展贸易调整援助工作,推动建立贸易调整

援助制度。(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

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国际标准合作和转化,提升标准对产业发展

的促进作用。

14. 积极实施标准化战略,加快构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

国家标准化体系。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加强

标准化工作统筹协调。对接国际标准,推进重点领域标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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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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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增加国家标准有效供给,促进产业链上下游标准有效

衔接,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15. 加大对适用的国际标准的采标力度,提升转化率。聚

焦 RCEP 成员国重点贸易领域需求,积极开展国际标准的适

用性分析和关键技术指标比对,提出采用国际标准重点领域,

加快采用国际标准,提升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一致性。根据

RCEP 区域内标准协调的需要,对国家采标标准立项申报项

目实施审评快速程序。(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按

职责分工负责)

16. 加大参与国际标准制订和对接力度,加强行业交流

合作。深度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积极参与关键领域国际标

准制订。鼓励我国标准化专家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参与国际

标准制修订。支持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检测机构加强与

RCEP 成员国交流合作,共同开展国际标准研制。利用国家

标准化委员会与 RCEP 成员国建立的标准化合作机制或签署

的标准化合作协议搭建平台。(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

化部、农业农村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17. 推动标准协调和合格评定结果互认合作。开展 RCEP

成员国标准化体系及合格评定程序研究,促进标准协调、合

格评定结果互认。支持合格评定机构结合区位优势,与 RCEP

成员国合格评定机构开展深度合作,并建立灵活高效的合格

评定结果互认模式。积极开展 RCEP 标准化协调推进关键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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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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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研究,及时汇总发布 RCEP 成员国合格评定市场准入制度

及相关调整信息。(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四)完善金融支持和配套政策体系。

18. 进一步提升贸易投资的金融服务质效。结合 RCEP 实

施,鼓励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和商业可持续性原则,

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外贸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支

持符合条件的外贸企业拓宽直接融资渠道,优化对外贸领域

小微、民营企业的信贷信保产品和服务。(人民银行、银保

监会、证监会、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19. 提高人民币结算对贸易投资发展的支持作用。推动

RCEP 区域内贸易投资活动更多使用人民币结算,帮助市场

主体降低汇兑成本,规避汇率波动风险。持续优化政策安排

和基础设施建设,为人民币跨境使用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引导金融机构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支持金融机构创新人民币

交易、投资、避险产品,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高效的跨境人

民币金融产品和服务。(人民银行负责)

(五)因地制宜用好 RCEP 规则,提升营商环境。

20. 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各地方要

严格实施与 RCEP 强制性义务对应的国内法律法规规章。以

RCEP 鼓励性义务作为进一步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抓手,不

断提高地方治理能力。充分发挥 RCEP 作用,提升贸易投资

环境,促进对外贸易和招商引资,积极引进区域内资金、人

才。地方可依据自身实际情况,结合自身优势,就高质量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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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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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RCEP 探索经验,在本省(区、市)辖区内有条件的地方

建立示范区,带动提升本省(区、市)整体实施协定的效果。

(商务部及各有关部门、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1. 结合地方优势和特点抢抓机遇。强化地方政府服务

功能,深入细致研究当地产业优势和 RCEP 国别市场机遇,

指导企业开拓 RCEP 成员国市场,重点推动优势产品出口。

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培育外贸发展新动能,鼓励支

持企业完善重点市场营销渠道。培育建立地方营销服务平台,

构建国际物流供应链服务保障体系,提升物流水平。鼓励开

展产业链精准招商,加强外资企业服务保障。(商务部及各

有关部门、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2. 帮助中西部等地区提升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

鼓励中西部和东北重点地区加强承接产业转移平台建设,积

极发挥当地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综合保税区、加工贸易产业园等在承接产业转移中的作用,

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平台,提升承接产业转移能力,

特别是加大加工贸易承接力度。推进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

通过北部湾国际门户港、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等重要枢

纽,拓展面向 RCEP 成员国的经贸合作服务功能。落实《西

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时修订

鼓励类产业范围,规范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申报程序。(发

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

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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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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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挥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和 RCEP 的叠加效应。落

实好海南自由贸易港相关方案和政策措施,深入研究 RCEP

规则条款及缔约方市场准入承诺,推动在发展现代服务业、

提升制造业等方面更快发展。实施好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

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商务部、海南省人民

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4. 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积极推动制度创新。推动落实

国务院关于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

的政策措施。制定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

理措施(负面清单)。(商务部及各有关部门、相关地方人

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5. 促进边境贸易发展。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继续

加强口岸基础设施建设,提升边境口岸通行能力。加快双边

检验检疫议定书签署,扩大边境贸易进口商品品种。优化边

境贸易检验检疫流程。鼓励边境地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

促进边贸电商市场融合发展,为边贸企业提供通关、物流等

优质服务,培育面向国内外的边境地区商品市场和商贸中心。

(商务部、海关总署及各有关部门、各边境省区人民政府按

职责分工负责)

(六)持续深入做好面向企业的配套服务。

26. 建立自贸协定实施公共服务平台。强化中国自由贸

易区服务网服务企业的功能,便利企业了解和查询关税优惠、

原产地操作、服务投资开放、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等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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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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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 RCEP 提供咨询服务,提供知识产权数据接口等服务支撑。

鼓励地方积极开展自贸协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努力为企业

提供优惠关税政策、原产地证书申领、通关便利化、服务投

资咨询、商事仲裁解决、商业保理等自贸伙伴贸易投资一站

式解决方案。(商务部、中国贸促会、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

责分工负责)

27. 发挥驻外经商机构对企业在海外的服务功能。在

RCEP 区域的中国驻外经商机构要加大对当地中资企业用好

协定的支持力度,鼓励当地中资企业商(协)会充分发挥提

供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服务等方面作用,为企业在当地开展

业务合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提供咨询帮助。(商务部负责)

28. 增强展会等平台对贸易投资发展的促进作用。充分

发挥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国

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中国国际消

费品博览会、中国—东盟博览会等展会平台服务企业的作用,

扩大面向 RCEP 国家的贸易投资促进和推广,鼓励相关地方

利用现有展会活动,更好带动与 RCEP 国家的对外贸易、双

向投资和技术交流。(商务部负责)

29. 持续做好宣传培训。建设解读 RCEP 规则和指导实

际操作的专家队伍。通过相关部门自主组织、政府购买服务

等方式,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和中小微企业的培训力度,结合

各地特点和实际需要开展针对性培训,着力提升中小企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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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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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 规则的理解和应用能力。(商务部、财政部、中国贸

促会、全国工商联、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0. 加强 RCEP 实施效果跟踪。深入开展调研,广泛收

集各方面诉求,加强地方和产业对 RCEP 实施工作的参与。

及时查找、分析和解决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实施方

法,提升企业利用 RCEP 的便利性,用足用好优惠措施。(商

务部、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各地方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全

面做好 RCEP 实施相关工作的重大意义,加强部门联动、央

地协同,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贯彻落实,采取有效措施,切实

将 RCEP 实施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2022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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