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707 -
新三板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指南
(股转系统公告〔2021〕1013号)
(2013年4月25日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2013年12月30日修订,2018年10
月26日修订,2020年1月3日修订并更名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指南》,2021年11月
12日修订并更名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指南》)
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和申请挂牌公司(以下合
称发行人)股票定向发行工作流程,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
《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以下简称
《定向发行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1.适用范围
发行人根据《定向发行规则》等有关规则,实施以下股票发行行为,适用本指南的规定:
(1)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
(2)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
(3)申请其股票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的。
2.业务办理要求
2.1 业务办理
挂牌公司定向发行业务应当通过业务支持平台统一门户定向发行系统办理。主办券商应当通过前述
定向发行系统披露相关公告,或在信息披露系统披露相关文件的次日9:00前,在定向发行系统中完成公
告关联等业务操作。
申请挂牌公司定向发行业务应当通过挂牌审核系统(与定向发行系统合称业务系统)办理。
2.2 业务审查与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实行电子化审查,申请、受
理、反馈、回复等事项通过业务系统办理。
2.3 签名定向发行申请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3.发行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定向发行业务流程
3.1 董事会审议环节
3.1.1 发行人应当按照《定向发行规则》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定向发行有关事项作出决议,
并履行回避表决程序,未回避表决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回避表决要求重新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有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发行人董事会不得以临时提案的方式将股票定向发行有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1.2 发行人应当与发行对象签订股票认购合同。认购合同的内容、生效条件应当符合《定向发行
规则》《定向发行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关于签订认购合同的相关要求。
3.1.3 发行人应当按照《定向发行规则》等相关规定,在董事会审议股票定向发行等事项后的两个
交易日内披露董事会决议及定向发行说明书等相关公告。
3.1.4 发行人应当于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披露审议股票定向发行有关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不计算在内。
发行对象以非现金资产认购的,发行人应当最晚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一并披露标的资产涉及的审计
报告或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