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节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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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水资源监控管理平台,加快应急机动监测能力建设,全面提高监控、预警和管理能力。及时发布水资源公报等信息。 (十八)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切实加强流域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度。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 (十九)完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拓宽投资渠道,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经费,对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节水技术推广与应用、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等给予重点支持。中央财政加大对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的支持力度。(二十)健全政策法规和社会监督机制。抓紧完善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法规体系。广泛深入开展基本水情宣传教育,强化社会舆论监督,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水忧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的良好风尚。大力推进水资源管理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一步提高决策透明度。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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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丘节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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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水资源监控管理平台,加快应急机动监测能力建设,全面提高监控、预警和管理能力。

及时发布水资源公报等信息。

(十八)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

资源管理体制,切实加强流域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度。强化城乡水

资源统一管理,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

协调实施,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

(十九)完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拓宽投资渠道,建立长效、

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经费,对水资源管理

系统建设、节水技术推广与应用、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等给予

重点支持。中央财政加大对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的支持力度。

(二十)健全政策法规和社会监督机制。抓紧完善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和管

理等方面的政策法规体系。广泛深入开展基本水情宣传教育,强化社会舆论监督,进

一步增强全社会水忧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的良好

风尚。大力推进水资源管理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采取多种方式

听取各方面意见,进一步提高决策透明度。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

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国 务 院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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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

(2021 年 5 月 28 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21 年 7 月 29 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河北省

发展循环经济条例 > 等五部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建设节水型社会,保障水安全,促进经济

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节约用水,是指通过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用水,转变生产生活方式,

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降低水资源消耗和损失,集约节约利用水资源的活动。

第三条 节约用水工作应当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

思路,遵循统筹规划、科学配置,总量控制、高效利用,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

依法管水,节约用水,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

门履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

全节约用水政策体系,加大节约用水投入,完善节约用水协调工作机制,统筹解决节

约用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节约用水工作应当纳入市、县级人民政府政绩考核内容,建立健全考核评价、约谈、

问责等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工作。

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管理范围内的节约用水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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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并监督实施,依法规范管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会同有

关部门推进节约用水重大项目建设。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组织推进节水型

城市建设,加大城市再生水利用力度。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工业节约用水工作,推广先进工业节

水技术、工艺和设备。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种植业、畜牧业、渔业节约用水工作,推

进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先进农业节水技术。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推进节约用水各项政策措施落实。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约用水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省情水情宣传教育,将节约用水纳入

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和大中小学教育教学内容,宣传节约用水法律法规、普及节约用水

知识,引导公众自觉参与爱水、节水、护水行动,提高全民节水意识,形成全社会节

约用水的良好风尚和自觉行动。

第七条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和舆论

监督,宣传推广节约用水先进典型。

国家机关、学校、社区、宾馆、商场、医院、公园、文化场馆、车站、机场等公

共机构和场所,应当设置节约用水宣传标语、标志牌等,宣传节约用水知识。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

节水制度,在推进节约用水工作中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建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举报浪费水资源的行为。

对节约用水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对标国际先进节水标准,建立健全深度节水控水

指标体系,推进优水优用,循环循序利用,建设节水型标杆城市。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积极推进高标准节水型城市创建,建设节水型社会。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十一条 省、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指标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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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产业结构

和人口规模,控制高耗水项目建设。

建立健全用水总量与分类管理指标控制制度和激励处罚机制,完善水资源税征收

机制和水价体系。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各类水源和各行业用水需求,优化水资源配

置,建立多种水源联合调度机制,科学利用水库调蓄功能,用足用好外调水,合理利

用当地地表水,鼓励利用非常规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确需开采地下水的,由县

级人民政府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在引江和引黄受水区及地表水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区域,不得批准开采地下水,

有序关闭现有取水井。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上一级

人民政府节约用水规划以及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水资源状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节

约用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节约用水规划应当包括水资源状况评价、节约用水潜力分析以及节约用水目标、

任务、措施、效果考核等内容。

第十四条 本省实行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控制制度。建立健全省、设区的市、县(市、

区)行政区域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控制指标体系。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省行政区域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控制指标,结

合各地实际,制定各设区的市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控制指标。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用水总

量和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控制指标,

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各行政区域用水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区

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效率应当达到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区域

用水效率控制指标。

对用水总量或者地下水开采量接近控制指标的行政区域,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

取用水;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行政区域,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用水。

用水效率未达标的行政区域,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采

取措施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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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水资源承载能力地区类别,

建立健全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水资源超载地区,应当制定并实施用水总量

削减方案。

第十七条 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开展水资源论证,并将节水

评价作为重要内容。

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已经开展水资源论证的,可以不再单独进行节水评价。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制度。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申请人应当按照水资源论证

报告确定的内容,建设取水工程和设施,落实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措施,并接受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取水许可机关可以对项目工程建设期和运行期用水量分别进行核定。

第十九条 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和公共供水范围内达到国家规定取水量

的用水单位(以下统称计划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由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

主管部门下达用水计划。

公共供水范围内达到国家规定取水量的用水单位,由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下达用水计划。

第二十条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保证用水、节水设施正常运行,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

规定建立健全用水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向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用水情况并定

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及时发现并整改存在的问题。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用水量超出下达年度用水计划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计划用水单位进行水平衡测试,查找超量原因,制定节约用水方案和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计划用水单位管理工作,

向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企业供水情况及其供水范围内的用水单位用水情况。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逐步将用水管控平台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平台对接。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

立省、设区的市、县(市、区)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加强对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的

监督管理。

建立完善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水资源的科学和精细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以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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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农业、工业、城镇生活等领域的节水地方标准、节水载体建设

和评价标准。

有关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可以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团体节水标准。企业可

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节水标准。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业用水定额,经省人

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没有行业主管部门的,用水定额

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未制定或者严于省有关行业主管

部门制定的用水定额,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用水定额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变化和产品技术进步等情况及时进行

修订。

用水单位超过用水定额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

其实施节水改造,并实行超定额用水价格差异化制度和惩处措施。

第二十五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技术标准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

加强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查,保障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有两类以上不同水源、不同用途

用水的,应当分别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实施分类分级计量。积极推进城镇居民一户

一表改造。

农业取用水计量设施由农业灌溉设施管护主体负责安装和维护。暂不具备安装条

件的,可以采用以电折水等替代方式进行计量。大中型灌区渠首和干支渠口门应当实

施取水计量。

工业、生活和服务业用水单位应当按规定安装符合规定的在线计量监测设备,与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设备联网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

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审批单位应当将项目节水设施建设相关审批信息推送相关水行政主管部

门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开展咨询、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活动时,应当落实建设

项目节水设施要求。已建成的节水设施不得擅自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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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节水设施

建设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水资源使用权确权,明确行

政区域取用水权益,科学核定取水许可水量。探索流域内、地区间、行业间、用水单

位间等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

对用水总量达到或者超过区域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水量分配指标的地区,可以通过

水权交易调节优化用水需求。

第三章 农业节水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各

地水资源条件,调整农业种植结构,推广农业节水种植技术和节水耐旱作物品种,扩

大节水耐旱作物种植比例。

第二十九条 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实施轮作休耕、旱作雨养,适度退减灌溉面

积。严格限制开采深层地下水用于农业灌溉。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现代

化改造,改善灌溉条件,提高灌溉用水效率,建设节水型灌区。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推广农艺节水和工程节水,

加强农田节水设施建设,因地制宜推广喷灌、滴灌、低压管道输水灌溉、渠道防渗输

水灌溉、集雨补灌、水肥一体化、保护性耕作和深度保墒储墒等节水技术措施。加强

农田土壤墒情监测,推进测墒灌溉。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实施规模畜禽养殖场节

水技术改造,推广先进适用的节水型养殖方式,采用节水型饲喂设备、机械干清粪等

技术和工艺。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基层节水服务体系,培育专

业化托管服务组织,创新节水服务模式,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家庭

农场和农户参与农业节水服务。

第四章 工业节水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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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脆弱、严重缺水和地下水超采地区,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高耗水项目,推进

高耗水企业向水资源条件允许的工业园区集中;限制新增高耗水企业和项目,逐步减

少现有高耗水企业和项目,有效利用再生水资源。

第三十五条 新建园区,应当统筹供水、排水、水处理及循环利用设施建设,推动

企业间用水系统集成优化。

已建成的园区,应当逐步开展以节水为重点内容的绿色高质量转型升级和循环化

改造,加强节水及水循环利用设施建设。

第三十六条 工业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用水管理,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推广高效

冷却、洗涤、循环用水、废污水回用、高耗水生产工艺替代等节水技术和工艺,建设

节水型企业。鼓励工业企业设立水务经理,加强用水管理。

第三十七条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列入国家淘汰名录的用水产品和设备。禁止使

用列入国家淘汰名录的节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

对采用列入国家淘汰名录的节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的项目,不予批准取水

许可。

第三十八条 矿泉水、纯净水生产企业和以水为主要原料的饮料生产企业,应当采

用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原料水的利用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尾水应当回收利用。

第五章 城镇节水

第三十九条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制水技术,减少制水水量损耗。加强对供

水、节水和自用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开展取水、输配水水量检测,定期进行管网巡查,

发现漏损及时维修改造,降低管网漏损率。超过国家规定漏损率的,漏损水量不得计

入供水企业合理损耗水量。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推广绿色建筑,推动建筑

节约用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海绵城市建设,逐步完善滞、渗、蓄、净、用、排等

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新建公共建筑应当安装节水器具,采用列入国家鼓励使用目录的节水产品和设备。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宾馆、文化场馆、高速公路服务区、车站、

机场等公共机构和场所应当建立完善节约用水管理制度,使用节水产品,配备完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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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用水计量设施,加强日常用水管理。

第四十二条 鼓励居民使用节水器具,倡导节水型生活方式。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社区公共用水场所节水器具的日常维护,确保正常使用。

推动城乡居民家庭节水,鼓励养成节水型生活方式,循环利用生活用水,创建绿

色节水家庭。

第四十三条 洗浴、洗车、人工滑雪场、洗涤等高耗水服务业应当采取节水措施,

配备完善的节水和循环用水技术、工艺和设备。

第四十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应当树立生态节水理念,选用耐旱型树木、花草,采用

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方式。城市绿化不得利用地下水。

禁止使用地下水建造人造水景观。

第四十五条 城镇园林、环卫部门和公共消防给水设施产权人,应当加强给水设施

管理,防止跑水漏水或者取水作他用。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村镇生活供水设施及配套管

网建设和生活用水设施改造,推广使用节水器具,推进计量收费。

第六章 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再生水、微咸水、海水、雨水、矿坑水等

非常规水源的开发利用,组织编制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规划,明确非常规水源用水需求、

配置领域、配置量、供水能力和设施布局。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标

准,加强污水资源利用设施建设,加快实施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提标升级扩能改造,提

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第四十九条 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因地制宜规划布

局再生水利用设施,有序推进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

市政管网未覆盖的城区,可以采用分散式、小型化的处理回用设施对住宅小区、

学校、企事业单位的生活污水进行达标处理,实现就近回收循环利用。

第五十条 建筑面积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规模的宾馆、办公楼、住宅小区、学校等

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同时建设污水处理和利用设施,已通车高速公路服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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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确保污水处理和利用设施正常运行,充分收集、处理并利用污水资源。

第五十一条 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等高耗水行业以

及建设项目,应当充分利用再生水。未充分利用的,应当相应核减其取水许可量。

园林绿化、城市道路喷洒、洗车等行业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城市人民政府应当

建设再生水取水口,为其取用再生水提供便利。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乡镇区域位置和人口密集度,采用区域统

筹、联合共建的方式建设污水处理站,对农村污水进行集中处理与利用。对不具备污

水集中处理利用条件的农村,应当采取措施实现生活污水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

第五十三条 鼓励微咸水分布区在农业、工业和生态等领域,因地制宜开发、科学

利用微咸水。

第五十四条 鼓励沿海地区进行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节约淡水资源。沿海城

市可以将海水淡化水作为市政新增供水及应急备用重要水源。

第五十五条 新建城市基础设施、住宅小区等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雨水集蓄利用

设施,实行雨污分流,提高雨水收集利用率。

城市和老旧小区改造应当将雨污分流纳入改造内容。

第五十六条 鼓励煤炭矿区及周边工业企业建设矿坑水净化和利用设施,促进矿坑

水利用。

第七章 激励保障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财政相关资金,重点支持节水型社会建设、

农业节水技术推广、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水资源节约保护、

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节水标准制定修订、节水宣传教育等。

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节约用水相关工作。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符合条件的节水载体建设、计量设施安装、

节水器具使用、非常规水源利用等项目予以支持激励。

第五十九条 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节水工程建设、节水技术改造、非常

规水源利用等项目优先给予支持。

第六十条 鼓励开展节水技术和产品研发,重点支持用水精准计量、水资源高效循

环利用、精准节水灌溉控制、管网漏损监测智能化、非常规水利用等先进技术及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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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研发,促进节水科技成果转化。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水资源

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完善

分类定价、差别水价、阶梯水价等水价机制,实行水价动态调整,促进和引导全社会

节约用水。

第六十二条 城镇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对具备条件的建制镇推行阶梯水价

制度。

各阶梯水量标准应当依据用水定额和水资源稀缺程度合理确定,执行不同的水价

标准。第一阶梯水量应当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第二阶梯水量体现改善和提高

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水需求;第三阶梯水量充分体现水资源稀缺程度,有效抑制水

资源浪费。

第六十三条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内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用水定额标准,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实行

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应当用于管网和计量设施改造、节水产品推广、水

质提升以及企业节水技术改造等,并可以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研究制定鼓励合同节水管理的相

关政策,在公共机构、公共建筑、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公共管网漏损控制等领域,

引导和推动合同节水管理。

第六十五条 用水产品的生产者可以自愿委托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进行节水产品认

证,取得节水产品认证证书,使用节水产品认证标志。

通过节水产品认证的产品和设备,优先列入政府采购名录。

第六十六条 对节水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水产品,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水效标识

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对列入水效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产品依法进行水

效标识监督检查、专项检查、验证管理,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同级发展改革和水行政主

管部门。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节约

用水信用管理制度,对失信的用水单位和个人依法实行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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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

履行节约用水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

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

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予以约谈,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

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编制用水年度计划和开展节水行动的;

(二)超过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控制指标的;

(三)未完成地下水采补平衡任务的;

(四)引江和引黄受水区及地表水能够满足用水需求而未按规定关闭取水井的;

(五)治理超采不力造成地下水位不升反降的;

(六)未按规定完成农业节水任务的。

第七十条 对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开采地下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对已开凿的取水井责令限期封闭;逾期不封闭的,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开凿取水井取水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凿取水井取水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其他区域开凿取水井取水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业、农业、服务业等用水单位超过用水定额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核减其用水计划。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计划用水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吊销取水许可证:

(一)未按规定申报年度计划用水量的;

(二)未取得用水计划擅自取用水的;

(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用水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的。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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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或者监测设备的,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

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取用水计量设施或者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的,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

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在线计量监测设备未按要求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设备联网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处罚:

(一)项目建设单位未落实建设节水设施要求的,或者建设项目擅自停用节水设

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

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或者应当利用再生水而未利

用的,计划用水单位未开展水平衡测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对发现的水资源浪费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

处理。对造成水资源浪费的单位和个人,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依

规予以处罚。

第七十六条 凡造成水污染和水安全隐患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

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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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页

河北省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

(2024 年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水平衡测试管理工作,促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根据《河北省节

约用水条例》《节约用水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年取用水量 1 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工业和 50 万立方米及以

上服务业用水单位(以下简称用水单位)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平衡,是指以用水单位为考察对象的取、供、用、耗、排水

的水量平衡,即该用水单位各用水单元或者系统的输入水量之和应当等于输出水量之

和。

本办法所称水平衡测试,是指对用水单位用水单元或者用水系统的水量进行系统

的测量、统计和计算,根据水量平衡原理,分析查找问题并提出可操作的持续改进建

议的过程。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水平衡测试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计划用水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水平衡

测试的计划管理、台账登记、监督管理等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用水单位应当每五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已认定为节水型企业、节水型

标杆、水效领跑者的单位,在延长水平衡测试年限 1 ~ 2 年。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水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开展水平衡测试:

(一)改建、扩建或者产品结构、生产工艺、水处理及循环水设施发生较大变化的;

(二)年实际用水量超用水计划 30% 以上,经下达用水单位用水计划的水行政主

管部门核定,需开展水平衡测试的;

(三)新建项目投产后,需及时开展水平衡测试;

(四)其他依法依规需要及时开展的。

第六条 用水单位可以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

开展水平衡测试。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向用水单位推荐或者指定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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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页

用水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用水计量设施,满足日常用水节水管理和水平衡

测试要求,第三方应当配备必要的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定合格的计量检测仪器设

备。从事水平衡测试的人员应当具备节水管理、给排水和专业测试、分析技能,熟练

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

第七条 水平衡测试工作应当严格执行《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24789)、《水平衡测试通则》(GB/T 12452)等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 用水单位或者第三方应当按照测试标准,对用水环节、用水工艺、用水设备、

用水量及水计量率等开展水平衡测试,分析研判用水合理性,挖掘节水潜力,并提出

节水改进措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平衡测试登记台账,下达年

度水平衡测试计划,用于指导水平衡测试和节水统计工作。

水平衡测试登记台账主要包括:用水单位名称、所属行业、重点监控单位类别、

许可水量、上年度用水量、上次开展水平衡测试时间、本次水平衡测试时间、测试机构、

测试主要结论、存在问题及整改建议、完成整改时间等。

第十条 用水单位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根据年度水平衡测试计划开展水平

衡测试。其中年用水量 5 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写水平衡测试报告书;年用水量 5

万立方米(含)以下的,应当编写水平衡测试报告表。

水平衡测试报告书应当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主要包括用水单位基本情况、

水平衡测试情况、水平衡关系构建、用水全过程合理化分析、节水改进措施方案和结

论建议等内容。水平衡测试报告表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 用水单位应当对水平衡测试中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其中,对超用水定额

用水、未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未按规定建设和使用节水设施等不符合节约用

水要求的,应当在 3 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两次水平衡测试监

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计划用水管理权限,对纳入年度水平

衡测试计划的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水平衡测试结果,作为年度用水计划管理、节水载体和水效领跑者申报、

取水许可变更或者延续的依据或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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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页

第十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第三方,应当对水平衡测试管理活动中知悉的用

水单位的隐私信息和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 用水单位未按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作为失信行为

记入其名下。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省水平衡测试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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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页

关于印发《河北省计划用水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冀水(2022)54 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水利(水务)局、发展改革委(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改革发展局:

为坚持和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强化用水需求和过程管理提升计划用水规范化

和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

例》《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水利部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河

北省计划用水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水利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住房和建设厅

2022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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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计划用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用水过程管理,控制用水总量,提升计划用水规范化和精细化管理

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河北省

节约用水条例》《水利部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计划用水的申报、核定、下达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于本

办法。

第三条 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公共供水管网内年用水量 1 万立方米及以

上的工业、服务业用水单位以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上述用水单位统称计划用水单位),

应当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第四条 计划用水管理应当按照以供定需、量水而行的原则,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计划用水总量指标核定与下达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

计划用水单位的计划用水管理和监督工作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公共供水管网内计划用水单

位的计划用水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流域管理机构直接发放取水许可证的计划

用水单位的计划用水管理工作,计划用水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具体负责其管理和监督工作。

跨设区的市和县(市、区)的计划用水单位计划用水管理工作,由上一级水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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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页

第二章 计划申报

第八条 计划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由年度用水计划总量、水源类型和用水用途构成。

第九条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根据用水定额,结合近 3 年实际用水情况和下年度用水

需求,填报《用水计划建议表》(见附件 1、2),并于每年 12 月 25 日前向有管辖权

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年度用水计划建议。公共供水管网内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建

议应当同时抄报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新增计划用水单位应当在用水前 30 个工作日内提出本年度用水计划建议。

第十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 1 月 15 日前 , 根据本地年度

水资源可利用量 , 综合考虑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计划用水总量指标

建议,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分水源、分行业的计划用水总量

指标建议。其中,非常规水指标建议不得低于省级确定的非常规水年度控制目标;地

下水指标建议不得超过本地地下水开采总量红线控制指标。

第三章 核定与下达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用水总量

控制指标,统筹考虑地表水、地下水、外调水和非常规水,结合各设区的市申报的计

划用水总量指标建议,核定其年度计划用水总量指标,并于 1 月 31 日前下达: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

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计划用水总量指标,按照以供定需、留有余地的原则,确定本行

政区域年度计划用水总量指标。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计划用

水管理权限,根据用水定额,充分考虑水资源稀缺程度、节水需要和近 3 年用水实际

等因素,参考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建议,单独或联合核定计划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

并于 2 月底前下达计划用水单位。

公共供水管网内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应当与其非居民超定额累进加

价第一档水量一致。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下达用水计划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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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页

不得超过用水定额核定水量和取水许可水量。

严禁挤占公共供水企业用水计划,公共供水企业用水计划原则上不低于近 3 年实

际取用水量平均值。

第十四条 计划用水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用水计划建议的,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其限期提出用水计划建议;逾期仍未提出的,

按照用水单位所在行业先进用水水平核定其用水计划,并告知计划用水单位。

第十五条 用水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子调整。确需调整的,计划用水单位应当

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并提交用水计划调整原因的说明和相关

佐证材料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计划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调整建议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调整,并将相关情况通知计划用水单位。

第十六条 具备下列情形的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配套建设再生水或雨水利用设施,

并在下达用水户用水计划时配置非常规水源。

(一)单体建筑面积超过 2 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

(二)10 万平方米以上集中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高速公路服务区;

(四)国家或省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水资源税纳

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及时报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下达的年度用水计划。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 2 月底前,向省人民政府

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用水计划管理情况和本年度用水计划核定备案情况。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水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按要求填报实际用水情况,

并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并执行《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第十九条 年用水量 10 万立方米及以上的企业(园区)应设立水务经理或专(兼)

职节水管理人员,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熟悉水资源管理主要法律法规制度;

(二)掌握本企业(园区)取、供、用、耗、排等各环节节约用水有关情况,加

强节水设施设备的监督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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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页

(三)落实节水重点制度。按规定落实计划用水、用水计量水平衡测试等节水重

点制度,推动企业(园区)节水水平不断提升。

第二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计划用水

单位用水情况的动态监测,对实际用水量超出年度计划用水量 30% 以上的,应当督促、

指导其开展水平衡测试,查找超量原因,并及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按要求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信息:

(一)公共供水企业的计划用水管理情况;

(二)供水范围内上年度年用水量 1 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工业、服务业用水单位,

以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用水相关信息(见附件 3);

(三)其他应当提供的信息。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二条 计划用水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在核定用水计划时优先满足其合理用水需求:

(一)获得水效领跑者荣誉称号的;

(二)获得省级及以上节水型载体荣誉称号的;

(三)将再生水、雨水、淡化海水等非常规水源作为主要水源的;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计划用水单位上年度超定额用水且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河北省节约

用水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七十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计划用水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年度用水计划的:未取得用水计划擅自取

用水的,虚报、瞒报、伪造、改用水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按照《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七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计划用水单位未按要求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或者应当利用再生水而未

利用的,未按要求开展水平衡测试的:按照《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和雄安新区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应

当制定实施细则,明确计划用水总量指标建议报送要求,计划用水单位用水计划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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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页

具体情形及相关程序等。

第二十七条 公共供水管网内用水单位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公共供水的用水单位。

第二十八条 年用水量 1 万立方米及以上的用水单位是指近 3 年年用水量达到或超

过 1 万立方米的用水单位。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 12 月 25 日施行,有效

期为 2 年。

附件:1. 用水计划建议表(取水许可管理对象适用)

    2. 用水计划建议表(公共供水用水单位适用)

    3.——市公共供水管网内年用水量 1 万立方米及以上工业、服务业及规模

化畜禽养殖用水单位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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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页

用水单位填报人 : 填报日期 :

用水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人代表 承担节水职责部门负责人

所属行业 联系电话

取水许可证信息

电子证照编号 总水量 地下水量 地表水量 其他水量 有效日期

(起)

有效日期

(止) 状态 许可证编号

合计 :

近三年用水情况

上三年税改核定总量:XXXX 万 m3 上三年计划复核定总量:XXXX 万 m3

实际取水(按

水源)万 m3

地下水

实际取水

(按用途)

万 m3

农业取水

地表水

(本地地表 / 水库水)

工业了厂区生产 + 厂

区生活)取水

外调水(引江、引黄) 服务业

非常

规水

总量 生活取水

其中再生水 生态用水

合计 合计

年重复用水量 万 m3 年总用水量 万 m3

重复利用率 %

上二年税改核定总量:XXXX 万 m3 上二年计划复核定总量:XXXX 万 m3

实际取水

(按水源)m3

地下水

实际取水

(按用途)

万 m3

农业取水

地表水(本地地表 /

水库水)

工业了厂区生产 + 厂

区生活)取水

外调水(引江、引黄) 服务业

非常

规水

总量 生活取水

其中再生水 生态用水

合计 合计

年重复用水量 万 m3 年总用水量 万 m3

重复利用率 %

上年税改核定总量 :XXXX 万 m3 上年计划复核总量 :XXXX 万 m3

附件 1

用水计划建议表(取水许可管理对象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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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页

实际取水(按水

源)万 m3

地下水

实际取水(按

用逸)万 m3

农业取水

地表水(本地地表 /

水库水)

工业(厂区生产十

厂区生活)取水

外调水(引江、引黄)

总量 服务业

非常

规水

总量 生活取水

其中再生水 生态用水

合计 合计

年重复用水量 万 m3 年总用水量 万 m3

重复利用率 %

用水户生产经营情况(上年取水量万方以上工业服务业需要填写)

全厂年产值

(万元)

全厂年工业增

加值(万元)

实际万元产值取水

量(m3

定额情况

产品名称 产品产量 计量单位 采用用水定额 定额单位 按定额核定水

量(m3

产品 1

产品 2

……

……

其他产品

用水情况说明

用水情况说明大纲 : 填写见“用水情况说明大纲”

本年度用水计划建议

申请总量 :XXXX 万 m3

。其中 :

按水源(万 m3

) 按取水用途(万 m3

地表水 生活

地下水 工业

外调水 生态

非常规

总量 农业

其中再生水 服务业

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意见:

   按用水定额计算水量 XXXX 万 m3

。最终核定总量:XXXX 万 m3

。其中:按水源 : 地表水 XXXX 万

m3

。地下水 XXXX 万 m3

。外调水 XXXX 万 m3

。非常规水 XXXX 万 m3

。按取水用途:生活:XXXX 万

m3

。工业:XXXX 万 m3

。生态 :XXXX 万 m3

. 农业:XXXX 万 m3

备注 :

                                单位盖章

                             XXXX 年 XX 月 X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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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页

用水情况说明大纲:

我单位目前的主要用水项目有:

1. 生产。生产 ** 产品,年均产量在 **(计量单位)左右,用水量约 ** 立方米(可

增加产品项);全厂职工料人,厂区生活用水约 ** 立方米:

2. 绿化。我厂绿化面积 ** 平方米,(主要采用二次水,用水量 ** 立方米)新水

用量 ** 立方米左右:

3. 住宿。我单位共建 ** 栋宿舍楼,其有宿舍 ** 户,用水总量约 *8 立方米。其中

** 户室内无给排水和卫生设施,用水人口 ** 人:** 户室内有给排水,无卫生设施,

用水人口约 ** 人;** 户室内有给排水、卫生设施、淋浴设备,用水人口约 ** 人;**

户室内有给排水、卫生设施、浴设备、24H 热水,用水人口约 ** 人;

4. 宾馆。我单位配套建有 * 星宾馆,共有床位 * 床:

5. 食堂。我单位有内部食堂,日供 * 餐,每餐用餐人数约 ** 人;(一般、中档、

高档)饭店 ** 家,日供 * 餐,每餐用餐人数约 ** 人;

6. 洗浴。我单位有公共浴池 * 个,日均接待 ** 人;高档浴池 * 个,日均接待 ** 人:

7. 学校。我单位建有 * 所(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学校,教职工 ** 人,住

宿生 ** 人,非住宿生 ** 人,学校还配套建有公共池:

8. 医院。我单位建有 ** 等 ** 级医院,共有床位 ** 床:

9. 游泳场所。我单位建有(室内、室外)游泳场馆,容积 ** 立方米:

10. 超市(商场)。我单位建有超市(商场)营业面积 ** 平方米:

11. 其他用水项目:

12. 我单位目前采用的用水技术是: 、用水工艺: 、用水产品:

、用水设。较采用该节水(技术、工艺、产品、设备)前,年节水量达备:立方米:

13. 我单位还引入了非常规水源,年替代新水量约立方米:

14. 节水情况。** 年度,我单位投资 ** 万元,进行 ** 节水工艺改造或引入 ** 节

水设备,于 ** 年 ** 月投入使用,年节水量可达 ** 立方米:

15. 节水管理。我单位有(无)制定节水措施和管理制度,有(无)专人负责节水

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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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用水计划建议表(公共供水用水单位适用)

用水单位填报人: 填报日期:

用水单位名称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法人代表

承担节水职责部门负责人

所属行业 联系电话

隶属供水企业 隶属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上年用水情况

上年税政核定总量:XXXX 万 m3

,上年计划复核总量:XXXX 万 m3

实际取水(按水源)万 m3 公共供水 实际取水(按用

途)万 m3

生产取水

生活取水

合计 合计

年重复用水量(万 m3

) 年总用水量(万 m3

重复利用率

企业生产情况(上年取水量万方以上需要填写)

全厂年产值(万元) 全厂年工业增加

值(万元) 实际万元产值取水量(m3

定额情况

产品名称 产品产量 计量单位 采用用水定额 定额单位 按定额核定水量(m3

产品 1

产品 2

……

其他产品

用水情况说明

用水情况说明大纲:填写见“用水情况说明大纲”

本年度用水计划建议

申请总量:XXXX 万 m3

。其中:

按水源(万 m3

) 按取水用途(万 m3

公共供水 生活

工业

核定意见:

   按用水定额计算水量 XXXX 万 m3

;最终核定总量:XXXX 万 m3

;按取水用途:生活:XXXX 万

m3

;工业 :XXXX 万 m3

;生态:XXXX 万 m3

;农业:XXXX 万 m3

。备注:

单位盖章(水行政主管部门)

XXXX 年 XX 月 X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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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页

用水情况说明大纲:

1. 用水单位基本信息:单位地址 ****、建成时间 ****,现有职工人数 ***,厂内

面积 ****,绿化面积 * 冰 **。

2. 用水需求(主要用水项目)

(1)生产。生产 ** 产品,年均产量在 **(计量单位)左右,用水量约 ** 立方米(可

增加产品项):全厂职工料人,厂区生活用水约 ** 立方米。

(2)绿化。我厂绿化面积 ** 平方米,(主要采用二次水,用水量 ** 立方米)新

水用量 ** 立方米左右。

(3)住宿。我单位共建 ** 栋宿舍楼,共有宿舍 ** 户,用水总量约 * 立方米。其

中 ** 户室内无给排水和卫生设施,用水人口 ** 人;** 户室内有给排水,无卫生设施,

用水人口约 ** 人;** 户室内有给排水、卫生设施、淋浴设备,用水人口约 ** 人;**

户室内有给排水、卫生设施、淋浴设备、24H 热水,用水人口约 ** 人。

(4)宾馆。我单位配套建有 * 星宾馆,共有床位 * 床。

(5)食堂。我单位有内部食堂,日供 * 餐,每餐用餐人数约 ** 人;(一般、中档、

高档)饭店 ** 家,日供 * 餐,每餐用餐人数约 *8 人。

(6)洗浴。我单位有公共浴池 *个,日均接待 **人;高档浴池 *个,日均接待 **人:

(7)学校。我单位建有 * 所(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学校,教职工 ** 人,

住宿生 ** 人,非住宿生料人,学校还配套建有公共溶池。

(8)医院。我单位建有 * 等 ** 级医院,共有床位 ** 床。

(9)游泳场所。我单位建有(室内、室外)游泳场馆,泳池积 * 立方米。

(10)超市(商场)。我单位建有超市(商场)营业面积 ** 平方米。

(11)其他用水项目:

3. 用水水平

我单位目前采用的节水技术是 *** 料 , 节水工艺是 ****, 节水产品是 *****, 节水设

备是 ******。较采用该节水(技术、工艺、产品、设备)前,年节水量达 **** 立方米。

4. 所采用的相关节水措施及管理制度。

我单位有(无)制定节水措施,具体为 ****;制定了管理制度,具体为 ****,有

(无)专人负责节水管理工作,负责人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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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市公共供水管网内年用水量 1 万立方米及以上 工业、服务业及规模化畜禽养殖用水单位情况汇总表

填报人:填报日期:

序号市县(市区)用水单位 名称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上年计划用水量(万m3)计划用水 下达部门上年计划用水量(万m3)取水计量设施是否 为在线监测供水企业 名称小计管网内管网外小计管网内管网外 备注:管网外水量是指除取用市政公共供水管网水之外的水量,主要包括直接取用地下水、外购水等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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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页

沧州市人民政府令

〔2023〕第 1 号

《沧州市节约用水办法》已经 2022 年 12 月 28 日市政府第 41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23 年 2 月 4 日起施行。

  

   市长   向   辉       

  2023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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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页

沧州市节约用水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节约用水,合理高效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

健全节约用水政策体系,加大节约用水投入,完善节约用水协调工作机制,统筹解决

节约用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节约用水工作应当纳入市、县级人民政府政绩考核内容,建立健全考核评价、约谈、

问责等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居民)委员会,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

做好职责范围内的节约用水工作。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

督实施,依法规范管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管理机制,会

同有关部门推进节约用水重大项目建设。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指导城市公共供水行

业加强节水管理。

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工业节约用水工作,推广先进工业节水技

术、工艺和设备。

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节约用水工作,推进高

效节水灌溉,推广先进农业节水技术。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推进节约用水各项政策措施落实。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约用水相关工作。

各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和用水单位应当做好本行业、本单位的节约用水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普及节约用水知识,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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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页

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

营造全社会节约用水的良好氛围。

鼓励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宣传节约用水知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举报浪费水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  用水计划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

域节约用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市行政区域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控制

指标,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各县(市、区)的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控制指标。

第八条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定额管理,推进实施阶梯水价制度。

公共供水管网范围内的非居民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并实施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用水超过计划的,按照相关规定缴纳超计划部分的加价水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建立完善自来水分

类定价、差别水价、阶梯水价等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和引导节约用水。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用水定额,经市人民政府

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和公共供水范围内达到国家规定取水量

的用水单位(以下统称计划用水单位),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依据年度用水总量指标、计划用水户的用水需求,于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按照不高

于用水定额核定并下达用水计划。

第十一条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在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

一年度的用水计划建议;新增计划用水单位应当于用水前三十日内提出本年度用水计

划建议;未按照规定提出用水计划建议的,不影响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用水计划。

第十二条   计划用水单位调整年计划用水总量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

水计划调整建议,并提交计划用水总量增减原因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计划用水单位应加强用水计量的管理,建立供水、用水统计制度,定

期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计划用水单位的用水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漏报。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在保证用水质量的前提下,提高水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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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页

复利用率。年取水量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企业和服务业用水单位应当每三年开展一

次水平衡测试,并将测试结果报有管辖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超计划用水百分

之三十以上的,应当及时进行水平衡测试,查找超量原因,制定节约用水方案和措施。

第十四条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计划用水单位管理工作,

向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企业供水情况及其供水范围内的用水单位用水情况。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逐步将用水管控平台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平台对接。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和自建设施取

水。确需开采地下水和自建设施取水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取水许可。

所取水量一并纳入该单位用水计划管理。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

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用水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已建成的节约用水设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水资源条件,调

整农业种植结构,推广农艺节水、工程节水,因地制宜推广节水技术措施;推动实施

规模畜禽养殖场节水技术改造,推广先进适用的节水型养殖方式,采用节水型技术和

工艺。严格限制开采深层地下水用于农业灌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大中型灌区名录动态调整,对纳入灌

区名录的,要加强管理,改善灌溉条件,提高灌溉用水效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

农户参与农业节水服务。

第十八条   工业用水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产品,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和

再生水利用率。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列入国家淘汰名录的用水产品和设备。禁止使用列入国家

淘汰名录的节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

对采用列入国家淘汰名录的节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的项目,不予批准取水

许可。

第十九条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制水技术,减少制水水量损耗。定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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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页

管网巡查,发现漏损或者出现故障应当及时抢修,降低管网漏损率;超过国家规定漏

损率的,漏损水量不得计入供水企业合理损耗水量。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推广绿色建筑,推动建

筑节约用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海绵城市建设,逐步完善滞、渗、蓄、净、用、排等

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新建公共建筑应当安装节水器具,采用列入国家鼓励使用目录的节水产品和设备。

城市园林绿化应当树立生态节水理念,选用耐旱型树木、花草,采用喷灌、微灌

等节水灌溉方式。城市绿化不得利用地下水。禁止使用地下水建造人造水景观。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宾馆、文化场馆、高速公路服务区、车站、

机场等公共机构和场所应当建立完善节约用水管理制度,使用节水产品,配备完善的

取用水计量设施,加强日常用水管理。

第二十二条   洗浴、洗车、人工滑雪场、洗涤等高耗水服务业应当采取节水措施,

配备完善的节水和循环用水技术、工艺和设备。

第二十三条   鼓励居民使用节水器具,倡导节水型生活方式。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社区公共用水场所节水器具的日常维护,确保正常使用。

推动城乡居民家庭节水,鼓励养成节水型生活方式,循环利用生活用水,创建绿

色节水家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村镇生活供水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和生活

用水设施改造,推广使用节水器具,推进计量收费。

第四章  非常规水源利用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节水设施技术改造和节水产品的研发、

示范和推广,鼓励利用雨水、海水、微咸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资源。

第二十五条   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等高耗水行业

以及建设项目,应当充分利用再生水。未充分利用的,应当相应核减其取水许可量。

市政用水、企业生产用水、环境用水,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应当优先利用再生水。

机关、学校、宾馆饭店、住宅小区等适宜使用再生水的,鼓励使用再生水。

第二十六条 用水单位使用再生水的,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再生水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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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页

第二十七条   城市建设应当结合城市雨水、污水管网和排水设施改造,采用下凹

式绿地、下沉式广场、渗透式路面、雨水花园等措施加强雨水收集利用,配套建设雨

水滞留渗透、收集利用等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城市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应当配套

建设雨水利用和再生水利用设施。

建筑面积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规模的宾馆、办公楼、住宅小区、学校等建设项目,

应当按规定安装建设雨水净化、渗透、收集系统或者再生水利用设施。

鼓励因地制宜建设坑塘等蓄水工程,实施雨洪水拦蓄,增加有效供水水源。

第二十八条   在沿海地区积极推进海水直接利用,铺设分质供水管线。积极推进

海水淡化技术应用,建设海水淡化示范工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计划用水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一)未按规定申报年度计划用水量的;

(二)未取得用水计划擅自取用水的;

(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用水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处罚:

(一)项目建设单位未落实建设节水设施要求的,或者建设项目擅自停用节水设

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

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

法履行节约用水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

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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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页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2 月 4 日起施行。原《沧州市节约用水办法》(沧

州市人民政府令〔2017〕第 4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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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6页

关于印发《沧州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

“三同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沧水字〔2021〕20 号

各县(市、区)水务局、发改委、自规局、行政审批局、工信局、住建局、城管局、农工部、

社发局:

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落实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

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沧州市水务局 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沧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沧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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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页

沧州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

“三同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

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配套的节水设

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本办法所称节水设施包括节水型设备、用水计量、控制设施以及雨水综合利用、

再生水回用等相关节水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三同时”工作。

第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监督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行政审批、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行

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相关工作。

建设项目审批单位应当将项目节水设施建设相关审批信息推送相关水行政主管部

门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五条   建设项目节水措施的设计、施工和建设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

准》、《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

技术规范》等相关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定要求。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开展咨询、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活动时,应当

落实建设项目节水设施要求。已建成的节水设施不得擅自停止使用。

在建设项目前期研究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用水设施、设备等情况制定节水

方案。

节水方案应当包括水源条件、水耗状况与对比分析、节水措施、非常规水利用措

施、节水效果、雨水调蓄设施用地,以及适用的标准和规范等内容。工业类建设项目,

还应当提供单位产品用水量、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尾水利用量占排放水量的比例、

间接冷却水循环率、蒸汽冷凝水回收率等必要的用水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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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页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配套建设、使

用再生水利用设施 :

(一)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酒店、商场、公寓、综合性服务楼以

及高层住宅等建筑;

(二)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

化体育设施;

(三)建筑面积在十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居住人口超过三千人的居住小区;

第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结合供水和节约用水专项规划和海绵城市专项规

划要求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在施工前由建设单位填写工程项目用水、

节水方案相关信息,报水行政主管部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施工用水计划。

建设单位办理自来水施工用水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施

工用水计划书》。

第十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按照相关规范和技术标

准对项目中涉及用水节水设施的设计进行审查。凡不符合相关节水设施规定的,应当

按规定整改后重新提请施工图审查。

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提交的用水计划申请和节水设施“三同

时”落实情况下达用水计划。供水单位凭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用水计划正式装表供水。

供水单位应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施工和正式用水的企业(单位)信息和月

度用水量信息。

第十二条   施工用水或正式用水超出用水计划的,按照规定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

收费制度。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沧州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

管理办法》(沧节水字﹝ 2017 ﹞ 6 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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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机关事务保障中心

沧州市水务局

关于公布沧州市、县节水型机关建成单位

名单的通知

沧事保(2022)4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有力有序组织全市各级党政

机关开展节水型机关建设,依据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河北省水利厅印发的《关于

开展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设工作的通知》中有关内容,制定了《沧州市节水型机关

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到 2021 年 12 月底,市直、县(市、区)直机关全部建成节水

型机关。

根据省市要求及相关程序,认定我市节水型机关已全部建成,其中市直机关 70 家,

县(市、区)直机关 939 家,共计建成节水型机关 1009 家(名单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各建成节水型机关要建立健全节水型机关常态化、长效化机制,持续巩固创建成果,

不断提升创建水平。市机关事务保障中心和市水务局对建成节水型机关实行动态管理,

每 5 年复核一次,复核达到标准的继续保留其节水型机关资格;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取消其资格。

附件:1、沧州市节水型机关建设完成情况统计表

    2、沧州市本级及各县(市、区)节水型机关建成单位名单

             沧州市机关事务保障中心 沧州市水务局

                          2022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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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页

附件一:

沧州市节水型机关建设完成情况统计表

序号 市(县、区)

名称 应建设机关数量 2021 年 12 月底已建

成机关数量

1 沧州市直 70 70

2 渤海新区 139 139

3 任丘市 52 52

4 河间市 48 48

5 泊头市 53 53

6 黄骅市 55 55

7 肃宁县 49 49

8 献 县 50 50

9 吴桥县 42 42

10 东光县 48 48

11 沧 县 70 70

12 青 县 18 18

13 南皮县 51 51

14 孟村县 30 30

15 盐山县 47 47

16 海兴县 56 56

17 运河区 52 52

18 新华区 47 47

19 开发区 17 17

20 高新区 15 15

21 合计 1009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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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丘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任政规字 [2023]3 号

为了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沧州市节约用水办法》和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及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二、目标及措施

(一)节约用水应当坚持节水优先,统筹规划,合理配置,总量控制,定额管理,

集约高效的原则。

市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节约用水投入,完善

节约用水协调工作机制,统筹解决节约用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依据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城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工信、农业农村等

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责任分工,配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并在制

定行业发展规划时充分考虑和采用先进、科学的用水节水技术措施。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村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职责范围内的节

约用水工作。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普及节约用水知识,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广播、

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营造全社会节约用水的良好氛围。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改、自然资源与规划、住建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节

约用水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依法规范管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指

导城市公共供水行业加强节水管理。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举报浪费水资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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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水计划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规则,报

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用水计划、相关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水单位的生活、

生产经营需要,核定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

公共供水单位依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用水计划向其用水户下达用水计划,并

定期将用水户用水计划的考核、调查情况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

非居民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并实施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用水超过计划的,按

照相关规定缴纳超计划部分的加价水费。

(三)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和公共供水范围内达到国家规定取水量的

用水单位(以下统称计划用水单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年度用水总量指标、计划

用水户的用水需求,于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按照不高于用水定额核定并下达用水计划。

(四)计划用水单位应当在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

度的用水计划建议;新增计划用水单位应当于用水前三十日内提出本年度用水计划建

议;未按照规定提出用水计划建议的,不影响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用水计划。

(五)计划用水单位调整年计划用水总量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水计

划调整建议,并提交计划用水总量增减原因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六)计划用水单位应加强用水计量的管理,建立供水、用水统计制度,定期向

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计划用水单位的用水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漏报。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在保证用水质量的前提下,提高水的重

复利用率。年取水量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企业和服务业用水单位应当每三年开展一

次水平衡测试,并将测试结果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超计划用水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应当及时进行水平衡测试,查找超量原因,制定节约用水方案和措施。

(七)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计划用水单位管理工作,并向

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企业供水情况及其供水范围内的用水单位用水情况。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逐步将用水管控平台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平台对接。

(八)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和自建设施取水。确需开采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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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3页

下水和自建设施取水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所取水量一并纳

入该单位用水计划管理。

四、节约用水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

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用水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已建成的节约用水设施。

(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水资源条件,调整农业种植结构,推广

农艺节水、工程节水,因地制宜推广节水技术措施;推动实施规模畜禽养殖场节水技

术改造,推广先进适用的节水型养殖方式,采用节水型技术和工艺。严格限制开采深

层地下水用于农业灌溉。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户参与农业节水服务。

(三)工业用水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产品,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和再生

水利用率。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列入国家淘汰名录的用水产品和设备。禁止使用列入国家

淘汰名录的节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

对采用列入国家淘汰名录的节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的项目,不予批准取水

许可。

(四)公共供水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制水技术,减少制水水量损耗。定期进行管网

巡查,发现漏损或者出现故障应当及时抢修,降低管网漏损率;超过国家规定漏损率的,

漏损水量不得计入供水企业合理损耗水量。

(五)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推广绿色建筑,推动建筑节约用水。

城管部门应当推进海绵城市建设,逐步完善滞、渗、蓄、净、用、排等相结合的

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新建公共建筑应当安装节水器具,采用列入国家鼓励使用目录的节水产品和设备。

城市园林绿化应当树立生态节水理念,选用耐旱型树木、花草,采用喷灌、微灌

等节水灌溉方式。城市绿化不得利用地下水。禁止使用地下水建造人造水景观。

(六)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宾馆、文化场馆、高速公路服务区、车站等公共

机构和场所应当建立完善节约用水管理制度,使用节水产品,配备完善的取用水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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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页

设施,加强日常用水管理。

(七)洗浴、洗车、人工滑雪场、洗涤等高耗水服务业应当采取节水措施,配备

完善的节水和循环用水技术、工艺和设备。

(八)鼓励居民使用节水器具,倡导节水型生活方式。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社区公共用水场所节水器具的日常维护,确保正常使用。

推动城乡居民家庭节水,鼓励养成节水型生活方式,循环利用生活用水,创建绿

色节水家庭。

乡镇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村镇生活供水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和生活用水设施改造,

推广使用节水器具,推进计量收费。

五、非常规水源利用

(一)要支持节水设施技术改造和节水产品的研发、示范和推广,鼓励利用雨水、

微咸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资源。

(二)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等高耗水行业以及建

设项目,应当充分利用再生水。未充分利用的,应当相应核减其取水许可量。

市政用水、企业生产用水、环境用水,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应当优先利用再生水。

机关、学校、宾馆饭店、住宅小区等适宜使用再生水的,鼓励使用再生水。

(三)用水单位使用再生水的,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再生水价格。

(四)城市建设应当结合城市雨水、污水管网和排水设施改造,采用下凹式绿地、

下沉式广场、渗透式路面、雨水花园等措施加强雨水收集利用,配套建设雨水滞留渗透、

收集利用等设施。

城市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应当配套建设雨水利用和再生水

利用设施。

建筑面积达到规定规模的宾馆、办公楼、住宅小区、学校等建设项目,应当按规

定安装建设雨水净化、渗透、收集系统或者再生水利用设施。

鼓励因地制宜建设坑塘等蓄水工程,实施雨洪水拦蓄,增加有效供水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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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监督检查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供水单位、

用水单位节约用水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取水量较大单位用水的日常监督管理,增加对

高耗水单位的检查频次,对发现的浪费用水行为及违反本办法的要及时处理,并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进行处罚。

七、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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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任丘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

“三同时”管理办法》的通知

任水(2023)73 号

水务局、发改局、自规局、审批局、工信局、住建局、城管局、开发区:

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落实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沧

州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任丘市水务局     任丘市科技工信和商务局

          任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任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任丘市发展和改革局   任丘市行政审批局

          任丘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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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7页

任丘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

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沧

州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配套的节水设

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本办法所称节水设施包括节水型设备、用水计量、控制设施以及雨水综合利用、

再生水回用等相关节水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三同时”工作。

第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监督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行政审批、工信、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开发区等行

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相关工作。

建设项目审批单位应当将项目节水设施建设相关审批信息推送相关水行政主管部

门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五条   建设项目节水措施的设计、施工和建设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

准》、《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

技术规范》等相关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定要求。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开展咨询、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活动时,应当

落实建设项目节水设施要求。已建成的节水设施不得擅自停止使用。

在建设项目前期研究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用水设施、设备等情况制定节水

方案。

节水方案应当包括水源条件、水耗状况与对比分析、节水措施、非常规水利用措

施、节水效果、雨水调蓄设施用地,以及适用的标准和规范等内容。工业类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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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8页

还应当提供单位产品用水量、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尾水利用量占排放水量的比例、

间接冷却水循环率、蒸汽冷凝水回收率等必要的用水参数。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配套建设、使

用再生水利用设施 :

(一)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酒店、商场、公寓、综合性服务楼以

及高层住宅等建筑;

(二)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

化体育设施;

(三)建筑面积在十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居住人口超过三千人的居住小区;

第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供水和节约用水专项规划及海绵城市专项规划

纳入控规,按控规要求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在施工前由建设单位填写工程项目用水、

节水方案相关信息,报水行政主管部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施工用水计划。

建设单位办理自来水施工用水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施

工用水计划书》。

第十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按照相关规范和技术标

准对项目中涉及用水节水设施的设计进行审查。凡不符合相关节水设施规定的,应当

按规定整改后重新提请施工图审查。

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提交的用水计划申请和节水设施“三同

时”落实情况下达用水计划。供水单位凭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用水计划正式装表供水。

供水单位应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施工和正式用水的企业(单位)信息和月

度用水量信息。

第十二条   施工用水或正式用水超出用水计划的,按照规定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

收费制度。

-76-

第99页

用水计划调整申请表

用水单位填报人: 填报日期:

用水单位名称

(盖章)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法人代表

承担节水职责部门

负责人

所属行业 联系电话

隶属供水企业

年度用水计划

(万 m3

) 定额核定情况

产品名称 产品产量 采用用水定额 定额单位 按定额核定水量

(万 m3

申请调整用水计划(万 m3

) 定额核定情况

产品名称 产品产量 采用用水定额 定额单位 按定额核定水量

(万 m3

-77-

第100页

调整原因

□ 扩大生产经营规模 □ 经营性质变化

□ 生产产量增加 □ 增加用水设施或设备

□ 人员数量增加 □ 绿化面积增加

其它

材料目录 ( 此部分填写用水计划调整的证明材料目录,只填写材料名称,证明材料请加

盖公章附后 )

审核意见

核定意见 :

  该用水单位本年度用水计划为 万 m3

,由于 ( 调

整理由 ),申请调用水计划。

1. 调整理由充分合理,重新按用水定额计算水量 万 m3

。最终核算定

总量调整为 万 m3

2. 调整理由合理,准予调整。

备注 :

单位盖章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公共供水企业 )

年 月 日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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