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发布时间:2023-7-29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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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数据分析技术;网络优化、系统集成和测试评估技术等。4.无线传输与覆盖系统技术地面数字电视传输系统技术;用于数字声音广播传输系统技术;调频/调幅同步广播系统技术;应急广播系统技术;智能接收天线和多业务融合终端技术;无线传输与覆盖频率规划、系统集成、发射台站自动化管理、电磁防护和测试评估技术;用于广播电视卫星传输系统的编码复用加扰系统技术、调制上变频及高功放系统、天馈线系统技术等;卫星直播内容分发系统和用户管理系统技术;广播电视专业卫星综合接收解码技术及测试评估技术等。5.广播电视监测监管、安全运行与维护系统技术中短波广播、调频广播、有线数字电视、地面数字电视、数字声音广播、卫星直播系统等广播电视业务技术、频谱监测设备技术;IPTV、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互联网音视频等视听新媒体内容监管设备和内容甄别分析软件技术;广播电视节目安全播出技术服务系统及信息安全测评技术;新媒体视听节目的监测、监控、监管技术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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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2020年第34号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

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

〔2015〕8 号)《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

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 号)等决策部署,

规范和加强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加快提高创

新能力,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

“工程中心”)的申报、组建、评价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程中心,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建设现

代化经济体系的重大战略需求,以服务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

重点工程实施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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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工程中

心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设工程中心旨在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经

济社会发展,支撑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

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

争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工程中心以国家和行业需求为

出发点,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

成果转化的机制,培育、提高创新能力,搭建产业发展与科

技创新之间的桥梁,推动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

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

力转化,促进重大科研成果转化应用以及产业基础高级化和

产业链现代化。工程中心建设的主要目的是:

(一)坚持目标导向,着眼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

产业化,布局建设开放服务的创新平台,为各类创新主体开

展实验室技术熟化、工程化放大和可靠性验证等活动提供基

础条件,促进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转化效率;

(二)坚持问题导向,瞄准国家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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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中的重大技术难题,以及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的关键领域

环节,引导优势创新单元组建创新联合体,突破关键核心技

术和重大装备等瓶颈制约,提高科技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的能力;

(三)坚持结果导向,围绕提升产学研协同创新的效能,

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和创新,探索建立知识、技术、数据等生

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激发科技

人员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

性。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面向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建设需求,开

展关键技术攻关和实验研究;

(二)以市场为导向,研判产业发展态势及需求,开展

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研

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

(三)推动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

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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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为企业应用国际先进技

术、制定采用国际标准、推动国际技术转移扩散等提供支撑

服务;

(五)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研究产业技术标

准;

(六)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第五条 工程中心的责任与义务主要包括:

(一)根据组建方案及相关要求,实现设定的研究开发

和成果转化目标,持续推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升;

(二)主动组织或参与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共性技术开

发,并为行业提供高水平技术开发、科技成果工程化试验验

证环境;

(三)承担国家和行业下达的科技开发及工程化研究任

务,并依据合同按时完成任务;

(四)通过市场机制向行业转移和扩散承担国家和行业

任务所形成的技术成果,起到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之间的桥

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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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工程中心建设及

运行管理相关工作,主要负责:

(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支持工程中心建设的有

关政策,指导工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二)组织论证工程中心组建方案,对符合条件的支持

启动建设;对完成筹建任务的工程中心,予以核定并进行监

督管理;

(三)批复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下达中央预算

内投资计划;

(四)组织工程中心运行评价,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落

实工程中心建设后补助资金和相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

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中央

企业(集团)是工程中心建设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组织所属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的申报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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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督促、协调落实建设条件;

(二)组织工程中心组建任务、创新能力建设项目验收,

以及工程中心运行的监督管理;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配

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监察和检查等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给予工程中心资金和政策支持。

第八条 工程中心实施主体单位主要负责:

(一)根据组建方案及有关文件要求,推进工程中心组

(二)落实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条件,筹措工程中心建

设和运行经费,保障工程中心顺利建设和正常运行;

(三)承担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的研发任务,保证工程中

心的开放运行和共用共享,为国家相关重大战略任务、重点

工程提供研发和试验条件;

(四)按照有关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实施情况

和工程中心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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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申报与组建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有关重大战略部署、重大

规划实施、重大工程建设、重点区域创新发展等需要,遵循

“少而精”的原则,择优择需部署建设工程中心。国家发展

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研究提出工程中心建设领域布局,并采

取适当形式发布通知。

第十条 拟申请工程中心组建的实施主体单位(以下简

称“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建设领域及相关要

求;

(二)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

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具有国

内一流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

(三)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

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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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

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五)具有对科技成果产业化能力,条件允许的还应具

有工程设计、评估及建设的咨询与服务能力;

(六)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励、成果转化激励和知识产权

管理等管理制度;

(七)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

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八)符合国家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一般应采用法人形式组建和运行。

对于采取非法人形式组建的工程中心,需要与依托单位在

人、财、物的管理上保持清晰边界,评价指标数据能够独立

核算、有据可查。

第十二条 鼓励相关领域的优势企业、科研单位、高等

院校、社会投资机构组建创新联合体,共同申请组建工程中

心。鼓励地方和部门层面的工程中心优先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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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结

合自身优势和具体情况,编制组建方案并向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采取适当形式对工程中心组建方案

进行评估论证,将符合条件的组建方案推荐给国家发展改革

委。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主管部门推荐,委托第

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工程中心组建方案进行论证,重点包

括组建工程中心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申报单位的条件、发展

目标及实现可能性等。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论证意

见,综合研究后,择优确定拟启动组建的工程中心,并通知

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启动组建工作后,工程

中心进入筹建期,可暂以“××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筹)”

的名义开展工作,实施组建方案中确定的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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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监督管

理制度,对处于筹建期的工程中心加强监督管理,配合有关

部门做好审计、监察和检查等各项工作。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的筹建期一般不超过三年。达到组

建方案明确的筹建期发展目标后,申报单位应编制筹建期总

结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一)、填写工程中心评价表并附相应

证明材料,向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确认为工程中心的申请。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对申请确认的工程中心应按照工程

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价;对于评价结果中等及以上的工

程中心,可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确认申请。

第二十一条 对不能按期达到组建目标、完成组建任务

的工程中心,在筹建期结束前,可由主管部门向国家发展改

革委提交延长筹建期的书面申请,说明原因、拟采取的措施

和计划完成日期。原则上,延长筹建期的时限不能超过一年

且只能申请一次。筹建期或延长期满未完成组建任务的,取

消确认为国家工程中心的资格,且不得再以“××国家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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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中心(筹)”的名义开展工作,由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

相关规定对后续事宜作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对主管部门申请确认的工程中心及总结报告、评价

结果及证明材料等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正式确认为“国

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发展改革委函告海关总署、税务总

局并抄送财政部;对以非法人形式运行的工程中心,将其依

托单位同时函告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并抄报财政部,纳入国

家科技创新基地序列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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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运行评价

第二十三条 工程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

评价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原则上每三年对经正式确

认的工程中心进行一次集中评价。在评价年度完成确认的工

程中心,可不参加当年的集中评价。

第二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发布《国家工程研究

中心评价工作指南》,明确评价指标体系、数据采集规范、

材料报送要求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 运行评价程序为:

数据采集。工程中心应于评价年度 5 月 1 日前将评价

材料报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工程中心年度工作报告、

工程中心评价数据表及其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

数据初审。主管部门对工程中心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核

实,并对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出具意见,于评价年度的 5 月

31 日前将评价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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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核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工程中心

报送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按照评价工作指南的

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形成评价结果。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对评

价结果进行确认,并向主管部门通报评价结果。

第二十六条 工程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中等、

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工程中心应当定期填报免税进口科技开发

用品统计表(详见附件二),于每年 4 月 1 日前报送省级财

政、税务部门,由各省级财政、税务部门汇总后于每年 4 月

15 日前报送财政部、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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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二十八条 进入筹建期的工程中心,根据建设需要,

可提出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中央预算

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45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

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 号)及

《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暂行管理办

法》(发改高技规〔2016〕2514 号)等国家高技术产业发

展项目管理规定予以研究支持。

第二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运行评价结果,根据

《中央财政科技计划( 专项、基金等) 后补助管理办法》

( 财教〔2019〕226 号)规定,组织工程中心申请国家后

补助资金支持。

第三十条 通过正式确认的工程中心,自确认文件印发

之日起,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按照国家相关进口税收政策执

行。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工程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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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综合保税区建设发展,并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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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工程中心需要对组建方案中明确的目标任

务作重大调整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一)对于不影响实现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

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对于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工程中心功能实现的,

由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

第三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将工程中心建设单位或依托单

位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及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

家发展改革委对主管部门报送的工程中心建设单位或依托

单位变更情况进行确认并函告海关总署。其中,对经确认取

消工程中心资格的,自变更之日起,停止享受国家支持科技

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第三十四条 主管部门应对工程中心报送的材料和数据

承担核实责任,确保真实可靠。工程中心提供虚假材料和数

据的行为,一经核实,记入其实施主体单位的信用记录,并

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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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撤销其工程中心称号:

(一)运行评价结果不合格的;

(二)连续两次运行评价结果均为基本合格的;

(三)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五)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

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

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七)因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 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

(八)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

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九)工程中心被依法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有关部门后向主管部门

通报工程中心撤销情况,并函送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并抄送

财政部。被撤销的工程中心,自通报文件印发之日起停止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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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国家相关进口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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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统一命名为:“××国

家工程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National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

第三十八条 有关地方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参考本办法

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地方联合

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不享受本

办法规定的支持政策。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9 月 1 日。《国

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52 号)

和《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令第 54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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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筹建期总结报告编制提纲

一、摘要

二、筹建期工作概述及取得的重大成效三、主要建设内

容完成情况

包括建安工程、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研发和工程化试

验设施、分析检测手段、关键工程软件、配套条件等。

四、财务决算

包括资金筹措、工程决算及第三方审计报告、科研经费、

流动资金及其他情况。

五、运行机制

包括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管理与激励机制、主要负责

人和研发队伍等。

六、筹建期发展目标完成情况

包括关键技术开发与工程化、对外合作交流、技术转移

与扩散、服务行业发展、经济效益、人才培养等。

七、中长期任务与目标

八、其他需说明事项

九、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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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统计表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名称:

序号 年份

进口货

物名称

进口

数量

进口金额

(万元)

免征进口关税

金额(万元)

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消费税金额(万元)

1

2

3

n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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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国科发火〔2016〕32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

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

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

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

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

业。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

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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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

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

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

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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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

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

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

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

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

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

政策完善建议;

(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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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

提出整改处理建议;

(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

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

号;

(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

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

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

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机构

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

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

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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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责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领导小组

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负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

家和财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

处理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提出的整改建议;

(五)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

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条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

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

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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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

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

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

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

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

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

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 5,000 万元(含)的企业,

比例不低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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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5,000 万元至 2 亿元(含)的

企业,比例不低于 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2 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

于 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

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

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

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

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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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

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

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

相关材料;

5.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

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

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

说明书);

8.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专家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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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

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查认定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

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

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 10 个工

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

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

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 5 月

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

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第十四条 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

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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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建立随机抽查和

重点检查机制,加强对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

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认定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

问题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暂停其认定管理工

作。

第十六条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

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

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

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

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第十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

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

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

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

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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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十八条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

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

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

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第十九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

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

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

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

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第二十条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

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违反高

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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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第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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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本办法另

行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

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原《高

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 号)同时

废止。

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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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附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一、电子信息

二、生物与新医药

三、航空航天

四、新材料

五、高技术服务

六、新能源与节能

七、资源与环境

八、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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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一、电子信息

(一)软件

1.基础软件

服务器/客户端操作系统;通用及专用数据库管理系统;

软件生命周期的开发、测试、运行、运维等支撑技术,以及

各种接口软件和工具包/组、软件生成、软件封装、软件系

统管理、软件定义网络、虚拟化软件、云服务等支撑技术;

中间件软件开发技术等。

2.嵌入式软件

嵌入式图形用户界面技术;嵌入式数据库管理技术;嵌

入式网络技术;嵌入式软件平台技术;嵌入式软件开发环境

构建技术;嵌入式支撑软件生成技术;嵌入式专用资源管理

技术;嵌入式系统整体解决方案设计技术;嵌入式设备间互

联技术;嵌入式应用软件开发技术等。

3.计算机辅助设计与辅助工程管理软件

用于工程规划、工程管理/产品设计、开发、生产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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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等的软件工作平台或软件工具支撑技术;面向行业的产品数

据分析和管理软件;基于计算机协同工作的辅助设计软件;

快速成型的产品设计和制造软件;专用计算机辅助工程管理

/产品开发工具支撑技术;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PLM)系统

软件;计算机辅助工程(CAE)相关软件;分布式控制系统

(DCS)、数据采集与监视控制系统(SCADA)、执行制造系统

(MES)技术等。

4.中文及多语种处理软件

中文、外文及少数民族文字的识别、处理、编码转换与

翻译技术;语音识别与合成技术;文字手写/语音应用技术;

多语种应用支撑技术;字体设计与生成技术;字库管理技术;

支撑古文字、少数民族文字研究的相关技术;支撑书法及绘

画研究的相关技术;语言、音乐和电声信号的处理技术;支

撑文物器物、文物建筑研究的相关技术;支撑文物基础资源

的信息采集、转换、记录、保存的相关技术等。

5.图形和图像处理软件

基于内容的图形图像检索及管理软件;基于海量图像数

第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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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据的服务软件;多通道用户界面技术;静态图像、动态图像、

视频图像及影视画面的处理技术;人机交互技术;裸眼 3D

内容制作技术;3D 图像处理技术;3D 模型原创性鉴定技术;

遥感图像处理与分析技术;虚拟现实与现实增强技术;复杂

公式图表智能识别转换技术;位图矢量化技术和工程文件智

能化分层管理技术;实现 2D 动画和 3D 动画的自主切换和交

互技术等。

6.地理信息系统(GIS)软件

网络环境下多系统运行的 GIS 软件平台构建技术;组件

式和可移动应用的 GIS 软件包技术;基于 3D 和动态多维的

地理信息系统(GIS)平台构建技术;面向地理信息系统(GIS)

的空间数据库构建技术;电子通用地图构建技术;地理信息

系统(GIS)行业应用技术等。

7.电子商务软件

电子商务支撑/服务平台构建技术;第三方电子商务交

易、事务处理、支付服务等支撑与应用技术;行业电子商务、

基于云计算的电子商务、移动电子商务支撑与协同应用技术

第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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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等。

8.电子政务软件

电子政务资源、环境、服务体系构建技术;电子政务流

程管理技术;电子政务信息交换与共享技术;电子政务决策

支持技术等。

9.企业管理软件

企业资源计划(ERP)软件;数据分析与决策支持的商

业智能(BI)软件;基于 RFID 和 GPS 应用的现代物流管理

软件;企业集群协同的供应链管理(SCM)软件;基于大数

据和知识管理的客户关系管理(CRM)软件;基于互联网/

移动互联网的企业资源协同管理技术;跨企业/跨区域供应

链/物流管理技术;个性化服务应用技术;商业智能技术等。

10.物联网应用软件

基于通信网络和无线传感网络的物联网支撑平台构建

技术;基于先进条码自动识别、射频标签、多种传感信息的

智能化信息处理技术;物联网海量信息存储与处理技术;物

联网行业应用技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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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11.云计算与移动互联网软件

虚拟化软件;分布式架构和数据管理软件;虚拟计算资

源调度与管理软件;云计算环境下的流程管理与控制软件;

基于移动互联网的信息采集、分类、处理、分析、个性化推

送软件;移动互联网应用软件;大数据获取、存储、管理、

分析和应用软件;人工智能技术等。

12.Web 服务与集成软件

Web 服务发现软件;Web 服务质量软件;Web 服务组合

与匹配软件;面向服务的体系架构软件;服务总线软件;异

构信息集成软件;工作流软件;业务流程管理与集成软件;

集成平台软件等。

(二)微电子技术

1.集成电路设计技术

集成电路辅助设计技术;集成电路器件模型、参数提取

以及仿真工具等专用技术和工艺设计技术。

2.集成电路产品设计技术

新型通用与专用集成电路产品设计技术;集成电路设备

第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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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技术;高端通用集成电路芯片 CPU、DSP 等设计技术;面向整

机配套的集成电路产品设计技术;用于新一代移动通信和新

型移动终端、数字电视、无线局域网的集成电路设计技术等。

3.集成电路封装技术

小外形封装(SOP)、塑料方块平面封装(PQFP)、有

引线塑封芯片载体(PLCC)等高密度塑封技术;新型封装技

术;电荷耦合元件(CCD)/微机电系统(MEMS)特种器件封装

工艺技术等。

4.集成电路测试技术

集成电路测试技术;芯片设计分析与验证测试技术,以

及测试自动连接技术等。

5.集成电路芯片制造工艺技术

MOS 工艺技术、CMOS 工艺技术、双极工艺技术、BiCMOS

工艺技术、HKMG 工艺技术、FinFET 工艺技术,以及各种与

CMOS 兼容的 SoC 工艺技术;宽带隙半导体基集成电路工艺

技术;GeSi /SoI 基集成电路工艺技术;CCD 图像传感器工

艺技术;MEMS 集成器件工艺技术;高压集成器件工艺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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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等。

6.集成光电子器件设计、制造与工艺技术

半导体大功率高速激光器、大功率泵浦激光器、超高速

半导体激光器、调制器等设计、制造与工艺技术;高速 PIN

和 APD 模块、阵列探测器、光发射及接收模块、非线性光电

器件等设计、制造与工艺技术;平面波导器件(PLC)液晶

器件和微电子机械系统(MEMS)器件的设计、制造与工艺技

术等。

(三)计算机产品及其网络应用技术

1.计算机及终端设计与制造技术

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专用计算机、移动终端、

终端设备及服务器的设计与制造技术等。

2.计算机外围设备设计与制造技术

计算机外围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设计与制造技术;计算

机存储设备、移动互联网设备、宽带无线接入设备的设计与

制造技术;基于标识管理和强认证技术;基于视频、射频的

识别技术等。

第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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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3.网络设备设计与制造技术

无线收发技术;高性能网络核心设备、网络传输和接入

设备、TD-LTE 设备等设计与制造技术,以及智能家居、可

穿戴式电子设备等融合型设备设计与制造技术等。

4.网络应用技术

基于标准协议的信息服务管理和网络管理软件的关键

技术;ISP、ICP 的增值业务软件和应用平台的关键技术;

网络融合技术;网络增值业务应用技术;网络服务质量与运

营管理技术;可信网络管理技术;移动智能终端应用技术;

TD-LTE 应用技术;数字媒体内容平台/内容分发网络(CDN)

技术;网络资源调度管理技术等。

(四)通信技术

1.通信网络技术

光传送网络、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络、宽带卫星通信网

络、微波通信网络、IP 承载网络的组网与规划、控制管理、

交换、测试、节能等技术;三网融合通信技术;光网络核心

节点和边缘节点及其关键模块/器件设计与制造技术;核心

第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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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路由器和边缘路由器及其关键模块/器件设计与制造技术;

软交换技术;SDN 技术;IPv6 技术等。

2.光传输系统技术

新型光传输设备技术;新型光接入设备和系统技术;新

型低成本小型化波分复用传输设备和系统技术;新型关键模

块光传输系统仿真计算等专用软件技术;高速光传输技术;

超大容量复用技术;可变带宽光传输技术;多业务传送平台

技术;低能耗光传输技术;自由空间光传输技术;光传输测

试技术;光传输关键模块/器件设计与制造技术等。

3.有线宽带接入系统技术

FTTx 光纤接入技术;混合光纤同轴电缆网(HFC)接入

技术;无源光网络接入技术及其控制管理技术;三网融合接

入技术;新型综合接入技术;宽带有线接入测试技术;有线

宽带接入关键模块/器件设计与制造技术等。

4.移动通信系统技术

宽带移动通信基站技术;宽带移动系统交换、控制管理、

基站互连、拉远传输、分布式覆盖、测试等技术;宽带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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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通信终端技术;智能天线技术;宽带移动通信关键模块/器

件设计与制造技术;数字集群系统的配套技术;其他基于移

动通信网络的行业应用的配套技术等。

5.宽带无线通信系统技术

宽带无线接入系统技术;宽带无线应用终端技术;低能

耗宽带无线通信技术;宽带无线通信测试技术;宽带无线通

信行业应用技术;无线数字集群通信技术;宽带无线通信关

键模块/器件设计与制造技术等。

6.卫星通信系统技术

卫星通信转发器及其控制管理与电源技术;卫星地面站

系统及其控制管理技术;卫星通信天线馈线、发射接收、信

道终端、测试、应用等技术;卫星通信应用终端技术;卫星

定位与导航应用技术;卫星遥感数据共享与应用技术;卫星

通信关键模块/器件设计与制造技术等。

7.微波通信系统技术

新型微波通信系统技术;微波通信天线馈线、发射接收、

测试、应用等技术;微波应急通信系统技术;微波通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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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关键模块/器件设计与制造技术等。

8.物联网设备、部件及组网技术

面向物联网应用的 M2M 终端、通信模块和网关等设备和

部件的设计与制造技术;物联网组网技术等。

9.电信网络运营支撑管理技术

基于固网、宽带移动网及其混合网络的电信网络运营支

撑管理技术等。

10.电信网与互联网增值业务应用技术

基于固网、宽带移动网、互联网及其混合网络的增值业

务应用平台技术及其中间件技术;电信网络增值新业务应用

技术、互联网+的业务应用技术等。

(五)广播影视技术

1.广播电视节目采编播系统技术

与数字电视系统相适应的广播电视节目采集、编辑、制

作与播出技术;节目制播网设备与软件的关键支撑技术;面

向数字媒体版权保护的加解密和密钥管理的关键支撑技术;

电台、电视台自动化网络化技术、云制作技术与大数据分析

第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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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技术;数字媒体内容存储转发及检索交互技术;系统规划与

系统集成、音视频质量测试评估技术等。

2.广播电视业务集成与支撑系统技术

数字电视广播业务集成系统、条件接收系统、用户管理

系统等支撑技术;电子节目指南(EPG)及数据业务相关系

统的支撑技术;交互数字电视业务集成和用户认证系统的支

撑技术;IPTV、互联网电视、手机电视等业务集成播控平台

技术;内容聚合技术,云平台技术和大数据应用分析技术;

可用于多终端的自适应编码系统的支撑技术;跨域服务运营

支持系统的支撑技术等。

3.有线传输与覆盖系统技术

可用于有线电视宽带网络骨干网、城域网的新型光传输

设备技术,支持高清、超高清、3D 业务的内容分发设备技

术;FTTH 和 EoC 等宽带接入设备技术,数字家庭网络设备、

智慧城市设备技术,多业务融合终端和智能电视操作系统与

智能终端和智能家庭媒体网关技术;用户收视行为调查与分

析技术;可用于有线电视宽带网络的运营支撑管理系统及大

第1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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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数据分析技术;网络优化、系统集成和测试评估技术等。

4.无线传输与覆盖系统技术

地面数字电视传输系统技术;用于数字声音广播传输系

统技术;调频/调幅同步广播系统技术;应急广播系统技术;

智能接收天线和多业务融合终端技术;无线传输与覆盖频率

规划、系统集成、发射台站自动化管理、电磁防护和测试评

估技术;用于广播电视卫星传输系统的编码复用加扰系统技

术、调制上变频及高功放系统、天馈线系统技术等;卫星直

播内容分发系统和用户管理系统技术;广播电视专业卫星综

合接收解码技术及测试评估技术等。

5.广播电视监测监管、安全运行与维护系统技术

中短波广播、调频广播、有线数字电视、地面数字电视、

数字声音广播、卫星直播系统等广播电视业务技术、频谱监

测设备技术;IPTV、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互联网音视频

等视听新媒体内容监管设备和内容甄别分析软件技术;广播

电视节目安全播出技术服务系统及信息安全测评技术;新媒

体视听节目的监测、监控、监管技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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