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省市最新助企纾困政策汇编2022版

发布时间:2022-6-08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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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省市最新助企纾困政策汇编2022版

50建立困难群众主动发现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优化服务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实现民生保障领域问题早发现、早干预,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救助,防止产生违规冒领和设租寻租等问题。(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国残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九)提升便民服务水平。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证明互认,通过完善信用监管、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等方式,推动减少各类证明事项。实施证明事项清单管理制度,清单之外不得向企业和群众索要证明。确需提供证明的,应告知证明事项名称、用途、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等信息。围绕保障改善民生,推动更多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坚持传统服务方式与智能化服务创新并行,切实解决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在运用智能技术方面遇到的突出困难。(国务院办公厅、司法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八、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二十)加强取消和下放事项监管。坚持放管结合、并重,把有效监管作为简政放权的必要保障,推动政府管理从事前审批更多转向事中事后监管,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由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逐项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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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省市最新助企纾困政策汇编202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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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困难群众主动发现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优化服务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实

现民生保障领域问题早发现、早干预,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救助,

防止产生违规冒领和设租寻租等问题。(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

局、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国残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提升便民服务水平。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

享和证明互认,通过完善信用监管、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等方式,推动减少各类

证明事项。实施证明事项清单管理制度,清单之外不得向企业和群众索要证明。

确需提供证明的,应告知证明事项名称、用途、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等信

息。围绕保障改善民生,推动更多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坚持传统服务方式与智

能化服务创新并行,切实解决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在运用智能技术方面遇到的突出

困难。(国务院办公厅、司法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十)加强取消和下放事项监管。坚持放管结合、并重,把有效监管作为

简政放权的必要保障,推动政府管理从事前审批更多转向事中事后监管,对取消

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由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逐项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明确监管层级、监管部门、监管方式,完善监管规则和标准。进一步梳理监管部

门监管职责,强化与地方监管执法的衔接,建立相互协作、齐抓共管的高效监管

机制,确保责任清晰、监管到位。(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

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各地区各部门要完善“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实施更加精准更加有效的监管。梳理

职责范围内的重点监管事项,聚焦管好“一件事”实施综合监管。加强对日常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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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事项的风险评估,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强化高风险环节监管。对涉及人民群众

生命健康和公共安全的要严格监管,坚决守住安全底线。对新产业新业态实行包

容审慎监管,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完善全国一体化在线监管平台,推动监管

信息共享,加快形成统一的监管大数据,强化监管信息综合运用,提升监管质量

和效率。(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严格规范行政执法。制定出台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

指导意见,推动各地区各部门明确行政裁量种类、幅度,规范适用程序,纠正处

罚畸轻畸重等不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鼓励各地区依法依规建立柔性执法清单管理

制度,对轻微违法行为,慎用少用行政强制措施,防止一关了之、以罚代管。(司

法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保障措施

(二十三)完善企业和群众评价机制。坚持以企业和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作

为评判改革成效的标准,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中国政府网建立企业和

群众评价国家层面改革举措的常态化机制。及时公开评价结果,强化差评整改,

形成评价、反馈、整改有机衔接的工作闭环,做到群众参与、社会评判、市场认

可。各地区要建立地方层面改革举措社会评价机制。

(二十四)加强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研究解决“放管

服”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做到放出活力、管出公平、服出效率。

要结合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制定实施方案,出台具体政策措施,逐项抓好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指导,确保改革举措落实到位。

国务院办公厅

(此件公开发布) 2021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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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0 号)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重大决策部

署,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

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 10 月份预缴申报第 3 季度(按季预缴)或 9 月份(按月预缴)企

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对 10 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以在办

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

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

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

报表(A 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

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三、企业在 10 月份预缴申报时,自行判断本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的,可选择暂按规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年度汇算

清缴时再按照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情况确定是否可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

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四、本公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2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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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9 号)

为进一步加快释放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红利,现将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提前退还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

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以下称 2022 年第 14 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

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10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

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6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022 年 6 月 30

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二、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实

施好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的重要意义,按照 2022 年第 14 号公告、《财政部 税

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

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7 号)和本公告有关要求,持续加快留抵退税进度,进一

步抓紧办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留抵退税,加大帮扶力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

的基础上,积极落实存量留抵退税在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集中退还的退税政策。

同时,严密防范退税风险,严厉打击骗税行为,确保留抵退税退得快、退得准、

退得稳、退得好。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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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

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9 号)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落实《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

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

号),进一步助力企业纾解困难,激发出口企业活力潜力,更优打造外贸营商环

境,更好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完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

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年度评定工作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后1个

月内完成。

纳税人发生纳税信用修复情形的,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

别。因纳税信用修复原因重新评定的纳税人,不受《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

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6 号发布,2018 年第 31 号修改)第十四

条中“四类出口企业自评定之日起,12 个月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规定限

制。

二、优化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

(一)纳税人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 15 日内,将下列备案单证妥善留

存,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

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1.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

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

2.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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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

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

3.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

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纳税人无法取得上述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

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

为 5 年。

纳税人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二)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留存保管上述

备案单证。选择纸质化方式的,还需在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中注明备案

单证的存放地点。

(三)税务机关按规定查验备案单证时,纳税人按要求将影像化或者数字化

备案单证转换为纸质化备案单证以供查验的,应在纸质化单证上加盖企业印章并

签字声明与原数据一致。

三、完善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政策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进料加工出口企业,在国家实行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

政策后,因前期征退税率不一致等原因,结转未能抵减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

抵扣税额抵减额”,企业进行核对确认后,可调转为相应数额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精简出口退(免)税报送资料

(一)纳税人办理委托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时,停止报送代理出口协议

副本、复印件。

(二)纳税人办理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免)税备案和申报时,停止报送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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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租赁合同原件,改为报送融资租赁合同复印件(复印件上应注明“与原件一致”

并加盖企业印章)。

(三)纳税人办理来料加工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的免税核销手续时,停止报送

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纳税人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停止报送代理出口协议原

件。

(五)纳税人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停止报送加工贸易手册原

件、代理进口协议原件。

(六)纳税人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时,停止报送加工费普通发票

原件、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

(七)纳税人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停止报送《出口货物已

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对于本条所述停止报送的资料原件,纳税人应当妥善留存备查。

五、拓展出口退(免)税提醒服务

为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出口退(免)税政策及管理要求的更新情况、出口退

(免)税业务申报办理进度,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免费提供出口退(免)税政策更

新、出口退税率文库升级、尚有未用于退(免)税申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已办

结出口退(免)税等提醒服务。纳税人可自行选择订阅提醒服务内容。

六、简化出口退(免)税办理流程

(一)简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备案流程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生产企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后,留存以下资料,即

可为该生产企业申报代办退税,无需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国家税务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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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公告 2017 年第 35 号发布)和企业代办退税风险管控制度:

1.与生产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

2.每户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

3.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风险管控制度、内部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建设及

应用情况。

生产企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变更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将变更后的《代

办退税情况备案表》留存备查即可,无需重新报送该表。

(二)推行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容缺办理”

1.对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需实地核查通过方可办理的首次申报的出口退

(免)税以及变更退(免)税办法后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经审

核未发现涉嫌骗税等疑点或者已排除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应按照“容缺办理”的

原则办理退(免)税:在该纳税人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未超过限额前,可

先行按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再进行实地核查;在该纳税人累计申报的应退(免)

税额超过限额后,超过限额的部分需待实地核查通过后再行办理退(免)税。

上述需经实地核查通过方可审核办理的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包括:外

贸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税(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首次申报自营出口业务退税),

生产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含生产企业首次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

代办退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首次申报代办退税。

上述按照“容缺办理”的原则办理退(免)税,包括纳税人出口货物、视同

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涉及的出口退

(免)税。

上述累计申报应退(免)税额的限额标准为:外贸企业(含外贸综合服务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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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自营出口业务)100 万元;生产企业(含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业务)200 万

元;代办退税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100 万元。

2.税务机关经实地核查发现纳税人已办理退(免)税的业务属于按规定不予

办理退(免)税情形的,应追回已退(免)税款。因纳税人拒不配合而无法开展

实地核查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实地核查不通过处理相关业务,并追回已退(免)

税款,对于该纳税人申报的退(免)税业务,不适用“容缺办理”原则。

3.纳税人申请变更退(免)税方法、变更出口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撤

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存在已“容缺办理”但尚未实地核查的退(免)税业

务的,税务机关应当先行开展实地核查。经实地核查通过的,按规定办理相关变

更、撤回事项;经实地核查发现属于按规定不予办理退(免)税情形的,应追回

已退(免)税款后,再行办理相关变更、撤回事项。

七、简便出口退(免)税办理方式

(一)推广出口退(免)税证明电子化开具和使用

纳税人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

证明》《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中标证明通知书》《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的,税务

机关为其开具电子证明,并通过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网上渠道

(以下简称网上渠道)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涉税

事项时,仅需填报上述电子证明编号等信息,无需另行报送证明的纸质件和电子

件。其中,纳税人申请开具《中标证明通知书》时,无需再报送中标企业所在地

主管税务机关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纳税人需要作废上述出口退(免)税电子证明的,应先行确认证明使用情况,

已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不得作废证明;未用于申报出口退(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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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相关事项的,应向税务机关提出作废证明申请,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予以作

废。

(二)推广出口退(免)税事项“非接触”办理

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

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

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

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

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

查。

税务机关受理上述申请后,按照现行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相关事项,并通过网

上渠道反馈办理结果。纳税人确需税务机关出具纸质文书的,税务机关应当为纳

税人出具。

八、完善出口退(免)税收汇管理

纳税人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有关收汇事项应按照以下规定

执行:

(一)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

止之日前收汇。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

(附件 1)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附件 2)及举证材

料,即可视同收汇;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

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二)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纳税人,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

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收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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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应当在

申报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的,应自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

知之日起 24 个月内,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除上述情形外,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无需报送收汇材料,留存举

证材料备查即可。税务机关按规定需要查验收汇情况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

关要求报送收汇材料。

(三)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未

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

应在发生相关情形的次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

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1.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未

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2.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

3.未按本条规定留存收汇材料。

纳税人在本公告施行前已发生上述情形但尚未处理的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本

项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已按规定处理的出口货物,待收齐收汇材料、退(免)

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四)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

免税政策。

(五)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收汇材料为虚假或者

冒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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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本条所述收汇材料是指《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对于已收汇的

出口货物,举证材料为银行收汇凭证或者结汇水单等凭证;出口货物为跨境贸易

人民币结算、委托出口并由受托方代为收汇,或者委托代办退税并由外贸综合服

务企业代为收汇的,可提供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对于视同收汇的出口货物,

举证材料按照《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确定。

本条所述出口货物,不包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

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 号)第一条第二项(第 2 目除外)所

列的视同出口货物,以及易货贸易出口货物、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九、施行时间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五

条自 2022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自 2022 年 6 月 21 日起

施行。《废止的文件条款目录》(附件 3)中列明的条款相应停止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

2.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

3.废止的文件条款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2022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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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印发

《2022 年助力小微市场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税总办纳服发〔2022〕29 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

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商联:

现将《2022 年助力小微市场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厅

2022 年 4 月 26 日

2022 年助力小微市场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决策部署,持

续推进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巩

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国家税务总局与全国工商联决定,结合“我为纳税人

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 2.0 版”,联合开展 2022 年助力小微市场主体

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春雨润苗”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内容

2022 年“春雨润苗”行动以深入推进落实各项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助

力市场主体增信心、强创新、解难题为抓手,通过部门间紧密协作发挥合力,为

小微市场主体提供“政策暖心、服务省心、解难舒心、护助可心”系列服务,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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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税费支持政策和创新服务举措及时惠及小微市场主体,以“春风化雨”滋润

“小微之苗”,助力小微市场主体行稳致远、发展壮大。

——“惠苗有知”。加大政策宣传与精准推送力度,推动提升新的组合式税费

支持政策知晓度,扩大退税减税降费红利账单推送范围,持续推进“政策直达、

红利得享”,帮助小微市场主体固根本、增信心。

——“助苗有感”。不断简化办税缴费程序,将重点支持与精准帮扶相结合,

推动重点行业、重点类型市场主体转型升级,持续推进“提效办理、重点扶助”,

帮助小微市场主体提效率、添动力。

——“扶苗有效”。落实常态化问题响应联动机制,规范强化税银互动,推广

信用贷款助解融资难题,加强信息数据融通并做好风险提示,持续推进“真应诉

求、纾困解难”,帮助小微市场主体顺心气、强底气。

——“护苗有力”。巩固加强部门多级会商和政企对话机制,聚焦企业发展探

索开展“税意达”行为洞察研究、税企直联和典型性调查等工作,持续推进“长

效机制、久久为功”,帮助小微市场主体稳发展、行长远。

二、行动安排

本次行动共推出“政策暖心”“服务省心”“解难舒心”“护助可心”4 大类主

题活动,贯穿 12 项服务措施,按照总体设计、层层分解、分步推进的原则具体实

施。

(一)开展“政策暖心”活动

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联合开展“政策暖心”税费支持政策宣传辅导活动,

进一步携手扩大政策宣传辅导范围、拓展渠道方式、送达政策红利,通过提升政

策关注度、知晓度,合力做到“惠苗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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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惠政策精准直达。各级税务机关以税收大数据为支撑,精准搜集涉税业

务需求,结合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行为,分析确定涉税政策标签,主动智能匹

配适宜不同小微市场主体的税费优惠政策,通过电子税务局开展精准推送。有条

件地区的税务机关探索依托各地征纳沟通平台建立“精准推送-智能提醒-回访研

判”闭环机制,对推送结果强化跟踪评估和动态监测。各地税务机关及工商联根

据小微市场主体需求打造组合政策“套餐”,共同梳理制作具有区域特色、实操简

便、易于理解的多媒体税宣产品,通过税务机关和工商联新媒体平台等渠道实现

精准送达。

2.培训辅导精细滴灌。各地税务机关及工商联共同组建“税商企零距离”政

策培训工作组,主动问计问需,量身定制培训辅导内容,联合开展“滴灌式”政

策培训辅导;根据疫情防控要求,着力拓展线上辅导渠道,结合新媒体形式特点,

围绕落实税费支持政策和小微市场主体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针对性在线宣讲,扩

大政策辅导覆盖面;联合开展商会系列培训课程,在各级工商联所属商会设立税

收志愿者,定期开设小微市场主体减税降费政策、创业辅导等公益讲堂,在讲解

最新政策的同时解答企业日常税务问题。

3.宣传宣讲协力共治。各地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联合各大高校设立“助力大学

生就业创业税费服务站”,广泛动员院校学生参与办税体验活动,了解税费政策

和办税缴费流程,组织税费专家顾问团队为大学生上好“就业创业税费第一课”;

结合各地实际需求,在有条件的村镇(社区)设立税费服务站,聘任村镇(社区)

干部担任“协税服务员”,积极为从事地方产业的小微市场主体和村民(社区居

民)提供税费优惠政策宣传讲解,“税村共治”助力乡村振兴。

4.红利账单推送扩围。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协同做好退税减税降费红利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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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推送的推广工作,借鉴前期试点经验,进一步细化账单评估、优化功能、完善

流程,建立常态化推送机制,持续提升推送质效;联合做好红利账单宣传推介,

持续提高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及企业获益的知晓度,扩大红利账单推送的良

好社会效应。

(二)开展“服务省心”活动

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联合开展“服务省心”税费服务优化体验活动,聚焦

体验办税缴费创新服务举措,聚焦助力重点行业、重点类型企业发展,通过提升

服务便利性、质效性,合力做到“助苗有感”。

5.税费办理快办优办。各级税务机关进一步提升小微市场主体税费优惠政策

享受的便利度,持续优化相关办理流程,提供更多更好的信息资料预填免填服务,

落实好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不断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等工作。充

分发挥基层工商联及所属商会的组织作用,会同当地税务机关组织小微市场主体

积极参与办税缴费流程优化体验活动,积极反馈办税缴费流程意见建议。

6.重点企业赋能助力。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

关于大力培育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为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办实事清单》和“一户一档”“一户一策”服务,推动更多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成长为“小巨人”企业。各地工商联认真贯彻《全国工商

联关于服务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全国工商联关于推动民营企业“专

精特新”发展的意见》,常态化开展创新型成长型民营企业发掘培育、数据库建设

和赋能行动,联合各级税务机关与赋能机构,共同为创新型成长型民营企业提供

服务,探索形成合作平台和长效机制。

(三)开展“解难舒心”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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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联合开展“解难舒心”助企纾困活动,采取联合调研

问需、快速响应诉求、推广信用贷款等方式切实为企业解决堵点难点,通过提升

惠企针对性、实效性,合力做到“扶苗有效”。

7.问题诉求快速响应。各地税务机关及工商联通过联合召开税企座谈会、问

卷调查、上门走访等方式,及时收集小微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堵点和普遍关注的

难点,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诉求和意见建议,主动为企业把脉问诊、答疑释惑、纾

困解难;进一步完善双方已经建立的小微企业诉求联动响应机制,通过工商联及

所属商会收集到的小微企业涉税诉求,税务部门将第一时间做好受理、转办、处

理、反馈等各环节工作,确保“件件有回复”,以诉求响应的加速度和纾困解难的

精准度提升小微企业满意度。

8.税银互动以信换贷。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要重视加强对民营企业、中小

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增进与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持续规范强化税

银互动、推广信用贷款,在确保数据安全、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

充分发挥税务部门“银税互动”和工商联“助微计划”的品牌效应和实践效应,

助力提高企业贷款获得率,缓解企业融资难题。

9.数据赋能风险提示。各地税务机关及工商联以小微市场主体发展需求为导

向,依托税收大数据和工商联信息渠道,联合为小微市场主体融入大企业配套牵

线搭桥,推动形成大企业带动小微市场主体发展、小微市场主体为大企业注入活

力的融通发展新格局。各级税务机关强化小微市场主体涉税风险提示预警,综合

运用征纳沟通平台、工商联企业服务平台等多种渠道,及时向企业推送涉税风险

点,提示提醒可能存在的风险,帮助小微市场主体做好风险事前防控。

(四)开展“护助可心”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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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联合开展“护助可心”服务小微成长发展活动,探索

开展行为洞察研究和直联典型调查跟踪,做好精准分析和重点破题解题,通过提

升企业健康值和成长值,合力做到“护苗有力”。

10.行为洞察关注发展。在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开展“税意达”行为洞察试点工

作,持续关注小微市场主体发展情况,对其行为偏好进行多维度动态分析,促进

税务部门更好送达真知、主动精细服务。在试点研究基础上,各地税务机关可与

工商联配合,积极推进“税意达”行为洞察试点研究成果的实践应用,重点围绕

落实落细小微市场主体税费优惠政策、持续提高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遵从度等

方面,不断优化改进“税意达”应用产品,并适时扩大推广覆盖。

11.典型调查跟踪成长。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积极主动开展企业直联和典

型调查工作,吸收相关业务部门、工商联、事务所、企业中的专业人才组建课题

团队,调研小微市场主体创立、经营、发展等各阶段中的涉税成长难题,开展典

型性分析,了解企业发展现状和问题背景,分析制约发展的瓶颈和原因,努力寻

找破题对策和途径,为不断优化税费服务提供决策支持。

12.网格服务共同护航。各地税务机关及工商联在实施属地化、专业化管理

基础上,以基层政府网格化管理为依托,主动探索建立“税务+工商联+基层政府”

网格化服务模式,构建网格化服务团队,巩固加强部门多级会商和政企对话机制,

共同打造常态化、长效化、精细化服务,为小微市场主体持续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三、行动要求

(一)坚持党建引领,有序统筹推进。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要充分认识“春

雨润苗”行动持续开展的重要意义,与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结合起来,

坚持党建引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好本地实施方案,细化措施和责任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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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配套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二)注重部门联动,强化协同配合。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要建立健全“春

雨润苗”行动双方定期沟通机制,强化协同配合、相互主动对接、凝聚协作合力,

进一步发挥各自优势,构建良好工作格局。

(三)加强指导督导,确保工作落实。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要加强对本系

统的行动督导和业务指导,联合对重点举措实施情况开展跟踪评估、问责问效,

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共商共议,明确解决方案和改进方向,确保各项

行动措施顺利开展、有效落实。

(四)发掘创新亮点,积极宣传推广。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要勇于守正创

新、精于发掘亮点,在打造特色化行动措施的同时,积极探索开展创新举措的复

制推广;要总结好阶段性、创新性工作成果,做好经验提炼和案例归集,并有序

开展宣传,持续提升行动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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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

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家税务

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抓好特困行业纾困政策落实,现就阶段性

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

社保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

业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

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

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2022 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 年未缴费月度可于 2023 年底

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 2023 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

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实施期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 2022 年 4 月至

6 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 2022 年 4 月至 2023 年 3 月,

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 2022 年 4 月费款的企

业,可从 5 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 4 月费款。

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办理流程。在缓缴期限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向社会保险登记部

门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新开办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企业行业类型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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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为上述行业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

四、资格认定。各省要本着方便、快捷、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的原则审核。

社会保险登记部门审核企业是否适用缓缴政策时,应以企业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

的行业类型为依据。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由企业出具所属行业类型的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补缴费款。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费款;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于 2022 年底前补缴到位,

期间免收滞纳金,税务部门应及时提醒企业补缴。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申

报缴纳缓缴的费款,税务部门应及时征收。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纳

缓缴的费款,相关部门按照注销流程及时办理。

六、待遇处理。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先为其补齐

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

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

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

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简化办事流程,

大力推行“网上办”等不见面服务方式。各地要加强指导监督,健全内控机制,

切实防范风险。要建立信息沟通协调机制,参保企业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的

地区,税务部门要按月将缓缴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行业类型、缓

缴险种及属期、缓缴期限、缓缴金额、人数等信息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

务部门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传递的缴费信息进行征收的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要按月将上述缓缴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各省要加强工作调度,按季将政策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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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情况分别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在执行中遇有重大情况和

问题,要及时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2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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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 促进外贸

平稳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助力外贸企业缓解困难、促进进出口

平稳发展,更好发挥出口退税这一普惠公平、符合国际规则政策的效用,并从多

方面优化外贸营商环境,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助企政策支持力度

(一)强化出口信用保险与出口退税政策衔接。企业申报退税的出口业务,

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将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

理出口退税。(商务部、税务总局、银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政策。为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

企业负担,对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后,因征退税率不一致等原因而多转出的增

值税进项税额,允许企业转入进项税额予以抵扣。(财政部、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

工负责)

(三)挖掘离境退税政策潜力。进一步扩大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覆盖

地域范围。优化退税商店布局,推动更多优质商户成为退税商店,形成更大规模

集聚效应。积极推行离境退税便捷支付、“即买即退”等便利措施,促进境外旅客

在华旅游购物消费,推动离境退税规范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文

化和旅游部、商务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提升退税办理便利程度

(四)大力推广出口业务“非接触”办理。优化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积极支持引导出口企业采用“非接触”方式办理口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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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贸易领域相关业务。原则上出口企业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申报电子数据后,即

可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申报等事项,无需提交纸质资料。税务等部门审核电子数据

无问题的,即可办结业务,并通过网上反馈办理结果。(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交

通运输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持续精简出口退税环节报送资料。强化海关、税务等部门间数据共享

与衔接管理,进一步精简委托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申报、

来料加工免税核销申报环节的报送资料。(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按职责分工负

责)

(六)积极推行出口退税备案单证电子化。支持出口企业根据自身实际,灵

活选择电子化或者纸质化的方式留存保管出口货物提单等出口退税备案单证,提

高单证收集整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完善税务信息系统功能,为电子化方式核查备

案单证积极创造条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大幅提升出口退税智能申报水平。进一步提升出口退税申报便利水平,

实现企业通过税务信息系统申报出口退税时自动调用本企业出口报关单信息,通

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报出口退税时自动调用本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的发票

信息。持续扩大出口退税申报“免填报”范围,为企业高效申报退税创造便利条

件,进一步提升申报效率。(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不断提高出口退税办理质效。在 2021 年正常出口退税平均 7 个工作

日办结的基础上,进一步压缩出口退税办理时间,2022 年进一步压缩至 6 个工作

日内。全面实现退库无纸化,进一步提高税款退付效率。(税务总局牵头,商务部、

人民银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进一步提高出口货物退运通关效率。深化海关、税务部门合作,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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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信息共享,在办理出口货物退运通关时,凡

可查验信息的,不再要求企业报送纸质证明,改为查验共享信息,帮助企业加速

办理退运通关。(税务总局牵头,海关总署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优化简化出口退税事项办理流程。对于风险可控的出口退税申报,采

用“容缺”方式先行办理退税,事后再补办实地核查手续。进一步精简出口退税

证明开具申请环节需要报送的资料,积极推动实现出口退税证明全流程无纸化。

企业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税,受自然灾害、疫情等因素影响无法按期收汇的,取

消事前报送举证资料,企业留存备查相关资料即可,同时按照包容审慎、风险可

控原则适当放宽举证资料范围。(税务总局牵头,商务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进一步优化出口企业营商环境

(十一)帮助企业提高出口业务办理效率。丰富宣传渠道及精准提醒内容,

让出口企业及时获知报关、结关、退税等事项办理进度,引导企业提高内部管理

效率,进一步压缩出口单证收集、流转时间,加速申报出口退税。(商务部、海关

总署、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支持跨境电商健康持续创新发展。便利跨境电商进出口退换货管理。

鼓励并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出口企业积极适用出口退税政策。加快推动各地

跨境电商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规范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税收管理,引导

出口企业在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商品信息并进行免税申报,促进跨境电商

出口贸易健康发展。(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外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引导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成长。深化落实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

退税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集中代办退税备案及实地核查效率。鼓励外贸综合服

务企业采用无纸化方式申报出口退税、电子化方式管理出口退税备案单证。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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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信用培育力度,指导企业优化内部风险管理,提升集中代办

退税风险管控水平。(商务部、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强信息共享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强化海关、税务、外汇等部门信

用评级信息共享,积极引入市场化信用评级机构,提供高质量的评级服务,提升

出口退税企业管理类别动态调整及时性,依法依规深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引

导出口企业及时、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提高诚信意识、规范健康发展。(商务部、

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外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积极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强化税务、公安、海关、人民银行、

外汇等部门协作,推动实现对虚开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从事后打击向事前事中精

准防范转变。对虚假出口、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联合打击力度,为

出口企业营造更优的营商环境。(公安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外汇

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凝聚共识,加强政策统筹协调,切实落实工作责任,

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税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

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协商解决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

施落地见效。

税务总局 公安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外汇局 银保监会

2022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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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

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7 号)

为尽快释放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红利,在帮扶市场主体渡难关上产生更大

政策效应,现将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加快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

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以下称 2022 年第 14 号公告)规定,抓紧办理小微企业留抵退税,

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加快退税进度,积极落实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存量

留抵税额分别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前、6 月 30 日前集中退还的退税政策。

二、提前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将 2022 年第 14 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

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7 月纳税申报期起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

业中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5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

存量留抵税额”。2022 年 6 月 30 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中

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三、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高度重视留抵

退税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密切配合,上下协同,加强政策宣传辅导,优化

退税服务,提高审核效率,加快留抵退税办理进度,强化资金保障,对符合条件、

低风险的纳税人,要最大程度优化留抵退税办理流程,简化退税审核程序,高效

便捷地为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同时,严密防范退税风险,严厉打击骗税行为,

确保留抵退税措施不折不扣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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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6 号)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重大决策部

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

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 年第 15 号)的规定,现就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

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

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

收率为 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 2022 年 3

月 31 日前,已按 3%或者 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

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

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5

万元(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45 万元,下同)的,免

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

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合计月销售额超过 15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

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四、此前已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

知》(财税〔2018〕33 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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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 年第 4 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

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 年第 9 号)第六条规定转登记的

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

告》(2018 年第 18 号)相关规定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的余额,在 2022 年度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

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 2022 年度可一次

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

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 UKey

开具发票。

六、本公告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2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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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5 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决策部署,

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就有关征管问

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小型

微利企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

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

企业条件。

二、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

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

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

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五、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

照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

末的累计情况,计算减免税额。当年度此前期间如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

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六、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汇算

清缴时发现不符合相关政策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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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 4 月、7 月、10 月预缴申报时,若

按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

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八、本公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

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 年第 2 号)同时废止。

九、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2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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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

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 2022 年

第 16 号)

为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现就提高科技

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公告

如下: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

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

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

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 号)执行。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

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

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

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 号)

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2022 年 3 月 23 日

第83页

82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

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4 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的决策部署,

按照《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

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以下简

称 14 号公告)规定,为方便纳税人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以下简称留

抵退税)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应在规定的留抵退税申请期间,完成本期增值税

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见附件 1)。

二、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 2019 年 4 月

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

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

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三、纳税人按照 14 号公告第十条的规定,需要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

退税款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见附件

2)。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依申请向纳税人出具留抵退税款缴

回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在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办理增值税

纳税申报时,将缴回的全部退税款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 22 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负数,并可继续按规定

抵扣进项税额。

第84页

83

四、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自愿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并在以后

的存续期内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对于已按照省税务机关公

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也可选择沿用原纳税信用级别,符

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五、对符合条件、低风险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进一步优化留抵退税办理流程,

提升留抵退税服务水平,简化退税审核程序,帮助纳税人快捷获取留抵退税。

六、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其他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

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 年第 20 号)的规定执行,其中办理增

量留抵退税的相关征管规定适用于存量留抵退税。

七、本公告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

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 年第 20 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 年第 31 号)第三

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

公告》(2019 年第 45 号)第三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

末留抵退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 年第 10 号)同时废止。

附件:1.《退(抵)税申请表》

2.《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2 年 3 月 22 日

第85页

84

1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3 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

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

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

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

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

上述相关指标。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 年 3 月 14 日

第86页

85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

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3 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推进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

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

免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10 号),现就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

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

教育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

(一)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

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

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可自办

理汇算清缴当年的 7 月 1 日至次年 6 月 30 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期间,纳税人依据 2021 年办理 2020 年度汇算清缴

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二)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两

项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

税两费”减免优惠。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

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两项条件的,

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

减免优惠。

第87页

86

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

汇算清缴的次月 1 日至次年 6 月 30 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 6 月 30

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

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

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三)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设立企业,逾期办理或

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按照本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六税两费”减免税期间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应当对“六

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二、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时“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

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

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

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

费”减免优惠。

上述纳税人如果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立企业的情

形,或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仍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三、关于申报表的修订

第88页

87

修订《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

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消

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 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增加增值税小规模

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优惠申报有关数据项目,相应修改有关

填表说明(具体见附件)。

四、关于“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办理方式

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五、关于纳税人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处理方式

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

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六、其他

(一)本公告执行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

公告》(2019 年第 5 号)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废止。

(二)2021 年新设立企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

定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执行。

(三)2024 年办理 2023 年度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人申

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日期截止到 2024 年 12 月 31 日。

(四)本公告修订的表单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减征比例

的规定公布当日正式启用。各地启用本公告修订的表单后,不再使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 年第 9 号)中的《财产和行为税

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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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 年第 20 号)中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

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消

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 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

特此公告。

附件:1.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

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

4.《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 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2 年 3 月 4 日

第90页

89

1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

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1 号)

为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 39 号)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

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87 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

长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二、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

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 年 2 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

以退还。

三、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

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

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在本公告发布

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

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

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 年 3 月 3 日

第91页

90

2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0 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

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 50%的税额

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

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

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

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

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

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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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

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 年 3 月 1 日

第93页

92

21、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12 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

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

构: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工业经济

稳定增长的困难和挑战明显增多。在各地方和有关部门共同努力下,2021 年四季

度以来工业经济主要指标逐步改善,振作工业经济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进一步

巩固工业经济增长势头,抓紧做好预调微调和跨周期调节,确保全年工业经济运

行在合理区间,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关于财政税费政策

1.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 2022 年度内新购置

的单位价值 500 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 3 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

除,折旧年限为 4 年、5 年、10 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

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适用政策的中小

微企业范围:一是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标准为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 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2 亿元以下;二是房地产开发经

营,标准为营业收入 20 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 亿元以下;三是其他行业,标准

为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 亿元以下。

2.延长阶段性税费缓缴政策,将 2021 年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

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 6 个月;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充电设

施奖补、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3.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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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减免力度。

4.降低企业社保负担,2022 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

率政策。

二、关于金融信贷政策

5.2022 年继续引导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让利;加强对银行支持制造业发展

的考核约束,2022 年推动大型国有银行优化经济资本分配,向制造业企业倾斜,

推动制造业中长期贷款继续保持较快增长。

6.2022 年人民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按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

的 1%提供激励资金;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可向人民

银行申请再贷款优惠资金支持。

7.落实煤电等行业绿色低碳转型金融政策,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和 2000 亿

元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推动金融机构加快信贷投放进度,支持碳

减排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大项目建设。

三、关于保供稳价政策

8.坚持绿色发展,整合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等差别化电价政策,

建立统一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对能效达到基准水平的存量企业和能效达

到标杆水平的在建、拟建企业用电不加价,未达到的根据能效水平差距实行阶梯

电价,加价电费专项用于支持企业节能减污降碳技术改造。

9.做好铁矿石、化肥等重要原材料和初级产品保供稳价,进一步强化大宗商

品期现货市场监管,加强大宗商品价格监测预警;支持企业投资开发铁矿、铜矿

等国内具备资源条件、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矿产开发项目;推动废钢、废有

色金属、废纸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提高“城市矿山”对资源的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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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投资和外贸外资政策

10.组织实施光伏产业创新发展专项行动,实施好沙漠戈壁荒漠地区大型风

电光伏基地建设,鼓励中东部地区发展分布式光伏,推进广东、福建、浙江、江

苏、山东等海上风电发展,带动太阳能电池、风电装备产业链投资。

11.推进供电煤耗 300 克标准煤/千瓦时以上煤电机组改造升级,在西北、

东北、华北等地实施煤电机组灵活性改造,加快完成供热机组改造;对纳入规划

的跨省区输电线路和具备条件的支撑性保障电源,要加快核准开工、建设投产,

带动装备制造业投资。

12.启动实施钢铁、有色、建材、石化等重点领域企业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工

程;加快实施制造业核心竞争力提升五年行动计划和制造业领域国家专项规划重

大工程,启动一批产业基础再造工程项目,推进制造业强链补链,推动重点地区

沿海、内河老旧船舶更新改造,加快培育一批先进制造业集群,加大“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培育力度。

13.加快新型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引导电信运营商加快 5G 建设进度,

支持工业企业加快数字化改造升级,推进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启动实施北斗产业

化重大工程,推动重大战略区域北斗规模化应用;加快实施大数据中心建设专项

行动,实施“东数西算”工程,加快长三角、京津冀、粤港澳大湾区等 8 个国家

级数据中心枢纽节点建设。推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健康

发展,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

14.鼓励具备跨境金融服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

加大对传统外贸企业、跨境电商和物流企业等建设和使用海外仓的金融支持。进

一步畅通国际运输,加强对海运市场相关主体收费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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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收费行为;鼓励外贸企业与航运企业签订长期协议,引导各地方、进出口商协

会组织中小微外贸企业与航运企业进行直客对接;增加中欧班列车次,引导企业

通过中欧班列扩大向西出口。

15.多措并举支持制造业引进外资,加大对制造业重大外资项目要素保障力

度,便利外籍人员及其家属来华,推动早签约、早投产、早达产;加快修订《鼓

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端制造领域;出台支持外资研发中

心创新发展政策举措,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和创新效能。全面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

保障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同等适用各级政府出台的支持政策。

五、关于用地、用能和环境政策

16.保障纳入规划的重大项目土地供应,支持产业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

提高配置效率;支持不同产业用地类型按程序合理转换,完善土地用途变更、整

合、置换等政策;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供应产业

用地。

17.落实好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政策;

优化考核频次,能耗强度目标在“十四五”规划期内统筹考核,避免因能耗指标

完成进度问题限制企业正常用能;落实好国家重大项目能耗单列政策,加快确定

并组织实施“十四五”期间符合重大项目能耗单列要求的产业项目。

18.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分级分区管理,坚持精准实施企业生产调控措施;

对大型风光电基地建设、节能降碳改造等重大项目,加快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进

度,保障尽快开工建设。

六、保障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重点工业大省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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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行业、重点园区和重点企业运行情况调度监测;加大协调推动有关政策出台、

执行落实工作力度,适时开展政策效果评估。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加强

配合,积极推出有利于振作工业经济的举措,努力形成政策合力,尽早显现政策

效果。

各省级地方政府要设立由省政府领导牵头的协调机制,制定实施本地区促进

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行动方案。各级地方政府要结合本地产业发展特点,在保护

市场主体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出台更为有力有效的改革举措;要总结推广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稳定工业运行的有效做法和经验,科学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工

作,在突发疫情情况下保障重点产业园区、重点工业企业正常有序运行;针对国

内疫情点状散发可能带来的人员返程受限、产业链供应链受阻等风险提前制定应

对预案,尽最大努力保障企业稳定生产;加大对企业在重要节假日开复工情况的

监测调度,及时协调解决困难问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银保监会 能源局

2022 年 2 月 18 日

第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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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14 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

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

构: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国务院同意,现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 通 运 输 部

商 务 部

文化和旅游部

卫 生 健 康 委

人 民 银 行

国务院国资委

税 务 总 局

市场监管总局

银 保 监 会

民 航 局

2022 年 2 月 18 日

第99页

98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

发展,在落实好已经出台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助企纾

困扶持政策措施。

一、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1.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 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 10%和 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2.2022 年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将省级人民政府在 50%税额幅度内

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

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

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

场主体可以享受。

3.鼓励各地可根据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2022 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

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4.2022 年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 2022 年度

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 500 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 3 年的可选择一次

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 4 年、5 年、10 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

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符合条件

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5.2022 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

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在 2022 年度将中小微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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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返还比例从 60%最高提至 90%。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6.2022 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

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 年减免 6 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 3 个

月租金。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

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

来的损失。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 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

困难的,鼓励各地可根据条例授权和地方实际给予减免。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

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7.2022 年引导银行用好 2021 年两次降低存款准备金率释放的 2.2 万亿

元资金,发挥好货币政策工具的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 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

是服务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

8.2022 年发挥好支持普惠小微的市场化工具引导作用,对地方法人银行普

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 1%提供激励资金,用好 4000 亿元再贷款滚动额度,引

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领域的倾斜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

续贷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

压贷, 保持合理流动性。

9.2022 年继续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落实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

行、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推动实际贷款利率在前期大幅降低基础上继续下

行,督促指导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

费,减轻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压力。

10.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 研究实施专项

整治行动方案,完善整治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防止对服务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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