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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政务服务41技能培训、培养技能人才。五、加大对民营经济政策支持力度(十七)加强财政资金支持。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科研经费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 万元、2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申请首发上市辅导备案和成功提交首发上市申请的专精特新民营中小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100 万元的资金补助。对取得海关AEO 认证资质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奖补。(十八)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到2027 年底,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对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依次扣减增值税等税费的限额,由每户每年 1.44 万元调整为每户每年2.4 万元。对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向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提供融资担保给予免征增值税优惠。对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照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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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政务服务41技能培训、培养技能人才。
五、加大对民营经济政策支持力度(十七)加强财政资金支持。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科研经费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 万元、2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申请首发上市辅导备案和成功提交首发上市申请的专精特新民营中小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100 万元的资金补助。对取得海关AEO 认证资质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奖补。
(十八)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到2027 年底,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对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依次扣减增值税等税费的限额,由每户每年 1.44 万元调整为每户每年2.4 万元。对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向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提供融资担保给予免征增值税优惠。对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照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4 年底。
(十九)加大政府采购支持。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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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延长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提高至 40%以上的政策期限。
(二十)完善支持政策直达快享机制。推动涉企财政资金直达快享,加大涉企补贴资金公开力度。建立支持政策“免申即享”机制,让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免申请直接享受政策红利。六、支持民营经济参与自治区重大战略(二十一)支持参与重点项目建设。梳理形成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的重大项目清单、产业项目清单、特许经营项目清单,建立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向民营企业集中发布项目信息,吸引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项目投资。在办理用地、用林、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时,对民间投资项目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支持民间投资项目参与清洁能源、物流基础设施、产业园区基础设施等重点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建立完善招标文件编制负面清单,全面推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支持对信用良好企业降低保证金缴纳比例。(二十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八大产业集群”建设。围绕自治区重点产业链,对列为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骨干企业的100家优质民营企业予以重点扶持,优先承接“八大产业集群”各类建设项目。在县域范围内培育一批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实施产业链融通发展行动,推动中小企业融入大企业产业链供应链。(二十三)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定期梳理“一港、两区”和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重点项目清单,支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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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政务服务43实力的民营企业参与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支持民营企业参与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建设产业园和海外仓。积极为区内民营企业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为民营企业“走出去”办理商务认证公证业务提供便利。(二十四)推动民营企业创新转型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参与自治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开展共性技术联合攻关。落实创新创业扶持政策,支持民营企业创建各类创业创新平台载体。实施数字化赋能行动,鼓励民营企业开展数字化共性技术研发,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数字化转型典型模式,推动低成本、模块化智能制造设备和系统的推广应用。(二十五)引导民营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依法推动实现企业法人财产与出资人个人或家族财产分离。扎实开展民营企业“法治体检”活动,促进民营企业守法经营。(二十六)支持民营企业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研究建立重点领域民营经济市场监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对陷入财务困境但仍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企业,积极适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指导和支持民营企业加强跨境合作风险防范。(二十七)营造关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社会氛围。发挥主流媒体作用,大力宣传民营经济发展成就,加强对优秀企业家先进事迹宣传报道。对民营经济人士合法经营中出现的失误失败给予理解、宽容、帮助。持续开展好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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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评选表彰活动。八、促进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二十八)健全民营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建设机制。常态化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推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进民营企业。积极稳妥做好在民营经济代表人士先进分子中发展党员工作。
(二十九)加强民营经济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兼顾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类型和个体工商户,建立完善自治区民营经济代表人士数据库。完善民营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体系,发挥工商联在民营经济人士有序政治参与中的主渠道作用。支持优秀民营企业家按照有关规定在群团组织兼职。开展聘请民营企业家担任特约检察员、特约监察员工作。(三十)完善民营经济人士教育培训体系。建立民营经济代表人士教育培训基地。把企业家教育培训列入各级党委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培训计划。完善中小企业培训制度,加大对自治区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人才的培训力度。加强对民营经济人士的梯次培养,制定实施年轻一代民营经济人士传帮带辅导制度,推动事业新老交替和有序传承。九、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三十一)推动党政干部和民营企业家双向建立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全面推行政商交往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建立正向激励和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各级领导干部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家接触交往。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经组织批准,可以参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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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政务服务45会、协会、企业举办的各类公开商务活动。引导民营企业家积极主动与各级党委和政府及部门沟通交流。(三十二)拓宽民营企业和政府沟通渠道。完善领导干部联系民营企业(商会、协会)制度。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带头与民营企业和商会、协会定期开展座谈恳谈,建立健全沟通成果督办和反馈机制。完善民营企业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研究制定和评估涉企政策、规划、标准时,应充分听取行业商会、协会组织和企业的意见建议。充分发挥工商联及商会、协会在企业与政府沟通中的桥梁纽带作用,及时收集、整理、反馈民营企业的诉求和建议。
十、建立完善服务保障机制(三十三)建立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工作机制。坚持把党的领导落实到民营经济工作全过程、各方面。优化调整自治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充实加强相应工作机构,明确和压实部门责任,强化协同配合。各地结合实际建立和强化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全面拓展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综合服务功能。健全“一起益企”服务机制。完善民营企业维权联系工作机制。
(三十四)建立健全民营企业诉求办理机制。强化自治区工商联民营企业投诉服务平台功能。在新疆政务服务平台和“石榴云12345”问政平台开设涉企问题征集专栏,将涉企投诉事项纳入“12345”热线等政务服务平台。建立健全民营经济投诉维权办理机制,构建部门联动、全程跟踪、限时办结、及时反馈的全过程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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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管理工作体系,提升诉求响应率、问题办结率和企业满意率。(三十五)建立健全统计监测和评价机制。加强民营经济运行情况统计监测和分析,定期发布相关数据。开展民营企业年度发展环境评价并发布评价报告。建立民营企业评价政府服务机制。(三十六)建立完善监督问责机制。将各地各部门落实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纳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年度综合督查,对发现的问题予以督促整改。对损害民营经济利益、破坏民营企业发展环境的公职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并定期通报损害民营经济营商环境问题典型案例。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损害民营经济发展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共同推动全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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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政务服务47新检发办字〔2024〕9 号各分、州、市院,机关各内设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和最高检《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自治区《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政策措施》,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聚焦“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新疆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20 条措施》,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党组 2024 年第 7 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2024 年5 月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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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和最高检《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自治区《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政策措施》,聚焦“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结合新疆检察工作实际,现就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制定措施如下。1.着力提升思想认识高度。利用学习、培训等时机,引导全区检察人员深刻认识民营经济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特别是对于推进新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书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疆篇章的重大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最高检和自治区党委工作安排上来,自觉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检察履职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区院责任部门:第四检察部、法律政策研究室、政治部牵头,其他内设机构配合)
2.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在司法办案中,督促全区三级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做到对各类市场主体、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确保其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平等、法律保护平等,不因主体不同而区别对待或选择性执法司法。立足新疆打造“八大产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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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政务服务49群”、加快自贸区建设等重大部署,在全区合力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发展环境,坚决纠正以行政或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以及执法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充分激发民营经济内生动力和创造活力。(区院责任部门:各业务部门)3.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办理涉企刑事案件中,全面准确把握从严和从宽的政策导向,做到依法该严则严、当宽则宽、罚当其罪,防止片面注重“严”或片面强调“宽”的倾向。对认罪认罚、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的,依法从宽处理;对主观恶性大、严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破坏市场秩序的犯罪,依法从严打击。(区院责任部门:各刑事检察业务部门)4.准确把握犯罪认定标准。一是准确把握涉生产经营类犯罪认定标准。要准确认定合同诈骗罪,既要严格审查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法定情形,又要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要依法准确适用非法经营罪,对民营企业的经营行为,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作出明确禁止性规定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审慎决定。二是准确把握民营企业多发犯罪认定标准。针对司法实践中民营企业常见多发的非法集资类、贷款类、涉税类等犯罪,要注重实质判断和全面判断,客观评价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必要性,确保定性准确。(区院责任部门:第四检察部)5.严格区分逮捕起诉条件。一是加强对社会危险性的研判,对符合逮捕条件确有逮捕必要的依法批捕,并按照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的《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结合认罪认罚、生产自救、促进就业等因素综合评估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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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对于没有逮捕必要的依法不予逮捕。指导试点单位开展审查逮捕案件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工作。二是依法准确适用起诉和不起诉,用好不起诉裁量权。加强起诉必要性审查,既要防止“构罪即诉”“一诉了之”,又要防止“一律从宽”“一放了之”。指导各地积极探索涉企案件轻罪治理工作机制,将涉企合规改革、服务民企发展与轻罪治理紧密结合,推进服务民营经济新实践。(区院责任部门: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检察部)6.严惩破坏公平竞争领域犯罪。一是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犯罪,重点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虚假广告、串通投标,以及利用网络实施的敲诈勒索、损害商誉、强迫交易等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犯罪。二是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专项工作,重点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非法高利放贷、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涉黑恶犯罪。针对涉黑恶案件定性认定不准问题,坚持自治区院对涉黑和重大涉恶案件统一把关、分州市院对其他涉恶案件统一把关制度。三是依法惩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市场准入、金融监管、招商引资等职务便利实施的索贿受贿犯罪,坚决打击各类商业贿赂行为,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推动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四是严厉打击各类涉企职务犯罪,加大检察侦查力度,依法侦办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等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案件。五是全链条打击涉企网络犯罪,适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监督侦查机关深挖彻查上下游犯罪。挂牌督办重大复杂涉企电信网络犯罪案件,实行台账管理、逐案跟踪、督办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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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政务服务51导。(区院责任部门:第一、第三、第四、第十一检察部)7.严惩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一是落实《刑法修正案(十二)》及最高检《关于依法惩治和预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依法惩治企业内部特别是高管、财务、采购等关键岗位人员实施的财务造假、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以及背信损害公司利益等犯罪行为。二是严格落实新修订公司法有关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依法追究职务侵占、关联交易等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三是依法从严打击证券犯罪,重点打击内幕交易、操作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犯罪行为。完善落实证券犯罪案件交办督办制度,对最高检交办的证券犯罪案件挂牌督办,常态化跟踪指导。(区院责任部门:第四检察部)
8.开展“空壳公司”专项治理。一是针对电信诈骗、虚开出售发票、骗取贷款等犯罪产业链中的“空壳公司”,会同税务等部门开展专项行动,加大打击力度。结合类案分析,围绕公司存续监管中的制度漏洞,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推进源头治理、综合治理。二是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最高检等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两高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惩治利用“空壳公司”异地虚开、变票虚开、假报出口等手段抵扣税款或骗取退税的危害税收征管秩序犯罪。(区院责任部门:第四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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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强化涉企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一是联合公安机关建立涉企“久挂未结”刑事案件清理督办、挂账销号和信息共享机制,常态化开展涉企“挂案”清理工作,健全遏制和预防涉企刑事“挂案”的长效机制。二是落实与自治区公安厅联合印发《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工作办法》,依托全区148个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探索建立办理重大涉民企犯罪案件适时介入侦查工作机制。依法受理并及时审查对涉产权强制措施的申诉、控告,及时纠正违法采取查扣冻、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行为。(区院责任部门:第一、第四、第十检察部)10.加强涉企刑事审判和刑事执行监督。一是参照适用最高检第四十九批指导性案例,准确把握涉单位犯罪服刑罪犯个人财产性判项与涉罪单位财产性判项适当分离的问题,推动涉单位犯罪负责人依法适用假释,让涉罪单位负责人更快回归社会,恢复生产经营,更好配合涉罪单位财产性判项的履行。二是加强对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侵害企业利益犯罪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法律监督,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三是加大对涉企合同诈骗、贷款诈骗等疑难复杂类型犯罪研究力度,争取会同自治区高级法院出台相关指导意见。四是落实与自治区司法厅联合印发的《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经营审批监管工作办法(试行)》,依法为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经营提供必要便利条件。(区院责任部门:第四、第五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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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政务服务5311.做实涉企民事生效裁判和执行案件监督。一是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民事生效裁判监督工作,重点加强对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案件的监督,保障和促进民营企业品牌建设。二是加强对涉企虚假诉讼案件的监督,重点关注并惩治利用债的保全制度、股东出资责任、法人人格否认以及破产撤销权等相关制度进行逃废债务行为,依法维护企业经营发展诚信环境。三是加强对涉企担保纠纷的监督,依法认定生产设备等动产担保以及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等非典型担保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助力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四是加强对丧失履行能力应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但误将企业纳入失信名单的监督,严格区分失信与丧失履行能力,依法保障被执行企业信用权益。五是加强对违规延长执行期限、选择执行、消极执行的监督,防止因违法执行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区院责任部门:第六检察部)12.加大涉企行政检察监督力度。一是加强涉企行政生效裁判结果诉讼监督,依法妥善办理产权保护、社会信用、监管执法等方面涉企权益保护行政生效裁判诉讼监督案件。二是加强涉企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统筹行刑反向衔接与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损害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三是巩固全区行政检察条线“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项活动”效果,持续加强涉企行政检察监督,推进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工作,实现案结事了政和。(区院责任部门:第七检察部)
13.推进涉企公益诉讼检察监督。一是聚焦违背公共政策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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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目的,违法违规套取、骗取、截留、挪用各类助企惠民补贴等情形强化监督,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二是找准助力新疆自贸区建设和“八大产业集群”打造、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的切入点,加大反垄断领域公益诉讼检察监督力度,为全区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环境。三是在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土国财、安全生产等领域涉企公益诉讼案件中,以监督促治理,既督促行政机关履职,又避免“一罚了之”“一关了之”简单执法,并通过“回头看”提升监督质效。四是持续推进“乌昌-石”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公益诉讼检察专项监督活动,提高源头治理水平,督促企业守法经营,打造具有新疆特色的检察新亮点。(区院责任部门:第八检察部)14.深化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一是落实与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联合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实施意见》,完善行刑双向衔接机制,推动执法司法质效双提升。二是完善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综合履职机制,积极探索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推动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三是加强对关键核心技术、新兴产业领域知识产权检察保护,依法严惩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原始创新保护力度,为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保驾护航。四是聚焦各族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侵权假冒多发领域,加大对假冒注册商标、专利等犯罪打击力度。深化对知识产权权利滥用、虚假诉讼行为的监督,积极参与对恶意抢注、囤积商标、滥用诉权等突出问题的惩治。五是依法审慎办理涉科研经费案件,对重大科研活动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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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政务服务55中的犯罪依法慎用刑事强制措施,捕、诉须层报自治区院审批。(区院责任部门:第四检察部)15.完善涉企案件控告申诉机制。一是在全区12309检察服务中心畅通民营企业法律服务“绿色通道”,并借助中国检察网“非公经济司法保护专区”,对涉及民营企业的控告、申诉、举报等,做到优先接待、优先受理、优先处理,依法快速审查办结。二是对申请立案监督、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财产措施监督、申请超期办案监督、提出刑事申诉等重点案件,采取报备审查、交办督办等方式依法办理,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三是完善涉企申诉案件第三方参与机制,提高律师参与接访比例,深化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助推优化营商环境诉源治理。(区院责任部门:第十检察部)16.深入开展“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一是按照最高检工作部署,在全区开展为期 1 年的“检察护企”专项行动,深入落实自治区《政法机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50 条措施》,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以检察履职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更加优化。二是开展专题调研,加强对分州市院、基层院推进专项行动和落实责任内容的指导、督促。自治区院适时发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区院责任部门:第四检察部牵头,第一、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十检察部及法律政策研究室配合)
17.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一是落实全国工商联、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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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等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规范和加强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建设,推动第三方机制落细落实。二是探索建立合规整改行刑互认机制,协力推进刑事诉讼全流程适用。与自治区高级法院共同探索合规办案衔接机制,鼓励各分州市院先行探索、稳慎推进,并及时向自治区院报备。三是根据全区涉案企业类型、规模、主营业务以及涉嫌罪名等因素,探索建立适应改革实际和司法办案需求的合规考察标准。四是严格落实自治区院统一把关、逐案审核要求,加强对全区重大和典型涉企合规案件的同步介入、全程指导和适时通报。(区院责任部门:第四检察部、法律政策研究室)18.建立健全机制。一是各级院要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民营企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尽快建立健全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相关机制。尤其要对涉及疆内外重点企业有关案件,建立自治区院统一把关机制,防止各地把握政策不准、执法司法不严不规范或地方干预产生不良影响。二是各分州市院和基层院要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对在办理涉民营企业犯罪案件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院请示报告,必要时层报最高检。(区院责任部门:法律政策研究室、第四检察部)19.形成工作合力。一是加强跨地区、跨部门执法司法协作与联动,加大线索通报、信息共享、证据移送、案件协调等力度,防止执法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共同维护全区经济发展秩序。二是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民营经济统战工作的意见》,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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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政务服务57展聘请民营企业家担任特约检察员工作,密切检企联系,共促企业健康发展。三是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工商联工作的意见》,落实与自治区工商联联合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和服务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沟通联系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用好“检察联络室”,形成服务民营经济工作合力。(区院责任部门:各业务部门,政治部、法律政策研究室)20.营造浓厚氛围。一是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积极开展相关普法教育,及时梳理总结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亮点举措和经验成效。二是通过举办“检察护企”主题的“检察开放日”等活动,加大以案释法和法治宣传力度,发布涉企相关典型案例,引导民营企业家及内部人员增强法治意识,推动建设法治民营企业、清廉民营企业。三是对于查办民营企业及从业人员案件引发的舆情,认真落实“三同步”要求,积极稳妥做好涉检舆情监测应对处置工作,为护航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区院责任部门:各业务部门,办公室、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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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监信〔2024〕9 号各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句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各协(学)会:
现将《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政策措施〉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19 条措施》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定期梳理工作进展、成效和存在问题,于每年6 月30日及12月10 日前将半年和全年工作开展情况报送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处。
联系人:苗健 电话:0991-2811791 13999272111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 年3 月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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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政务服务59为深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民政府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部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国市监信发〔2023〕77 号)》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民营经济生机活力,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现结合市场监管职能,提出如下举措:一、全面落实全国统的市场准负面清单制度,清单以外不得设置准条件,实行“非禁即”,推动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进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优化行政许可服务,大力推进许可审批工作的 标准化、规范化和便利化。推动开办餐饮店等高频许可事项实现“件事次办”,并广泛宣传推广。(法规处、行政审批处、登记注册处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组织落实。以下均需各地市场监管部 门组织落实,不再列出)二、清理规范行政许可等政务服务事项的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在政务服务前要求企业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正或提供证明等。(法规处、行政审批处、登记注册处、食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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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食品经营处、知识产权促进处、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深落实,持续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畅通公平竞争审查举报投诉和处理回应渠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信息化监测,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双反处牵头,各相关处室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依法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加大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查处力度。开展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仿冒混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发布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等典型案例,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双反处负责)
五、深实施信用提升行动,开展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治理,强化信用约束激励,对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对获得荣誉的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上予以标注公示,提升信用良好企业获得感。扩大信用信息应用场景,通过部门合作、“政银合作”等形式,为信用良好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享受融扶持政策提供支撑。全面推广信用承诺制度,便利经营主体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或者修复信用,扩大信用修复范围,帮助失信企业重塑信用。探索制定《经营主体信用合规建设指引(指南)》,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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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政务服务61经营主体守法诚信经营。(信用监管处牵头,各相关处室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打造“新企办”“新服办”服务品牌,完善智能化、体化、协同化、学习化登记注册申报系统,巩固企业“网通办”功能,让企业开办、退出更便利。继续拓展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场景,持续扩大电子营业执照政务领域应用全覆盖试点的范围。(登记注册处负责)
七、扎实开展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细化个体工商分型分类指标和赋分体系。结合分型分类结果,协同自治区扶持个体工商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出台政策、精准帮扶。(登记注册处负责)八、完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示体系,将承诺和履约信息纳信用记录。与发改委、税务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扩大涉企信息归集共享范围。开展经营主体信用监管标准体系建设。实施深化经营主体信用监管数据质量提升行动,以高质量的数据支撑“三个监管”。依托“丝路有信”企业信用码,为经营主体提供更便捷年报服务。推进与税务等部门“多报合”,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做好大型企业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额的年报公示工作。(信用监管处牵头,各相关处室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九、加大对民营中小微企业原始创新保护度,建立知识产权侵权快速处理机制,根据市场监管总局交办线索查处恶意抢注商标等违法行为。发挥自治区知识产权融服务联合体作用,为创新主体提供优质高效的知识产权融服务。推广知识产权等质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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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政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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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激活企业的无形资产融资功能。持续做好知识产权培训宣传,提升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知识产权保护处、知识产权促进处、执法稽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十、持续深化“双随机、公开”监管,优化升级统工作平台,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实现“进次门、查多项事”,减少对守信经营主体的扰。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优化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扩大分类结果运用,不断提高监管精准性。探索对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加强经营主体信用监管大数据分析应用,提升防范化解各类潜在性、趋势性信用风险能。(信用监管处牵头,各相关处室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深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防止任性执法、类案不同罚、过度处罚等问题。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贯彻落实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适时动态调整,实施“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适、事后回访”的闭环式管理。大整治任性执法、选择性执法、趋利执法、以罚代管等执法扰企问题,营造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法治环境。(法规处、执法稽查局牵头,各相关处室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二、强化涉企违规收费日常监管,及时查办增加民营企业负担的违法收费行为,加强部门协作联动,综合采取市场监管、行业监管、信用监管等手段实施联合惩戒,集中曝光违规收费典型案例。(价监处牵头,各相关处室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三、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完善法治理结构、规范股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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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政务服务63强化内部监督,实现治理规范、有效制衡、合规经营,支持民营企业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登记注册处负责)十四、支持民营企业提升标准化能,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化活动,参与各类标准制修订,鼓励标准创新,推动科技成果与标准快速转化结合。支持培优团体标准,推广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和对标达标行动。(标准化处牵头,各相关处室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五、持续推进“新疆品质”区域公共品牌建设工程,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申请“新疆品质”区域公共品牌认证,提升品牌效应和市场竞争。积极指导经营主体申请并规范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带动特色产业发展。(认证认可监管处、知识产权促进处、知识产权保护处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六、推动出台《自治区质量促进条例》,支持民营企业开展质量强企建设,开展民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积极发挥“丝路质享”服务平台作用,鼓励民营企业申报新疆质量奖、参评中国质量奖。(质量发展处、认证认可监管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持续开展“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活动,支持民营企业实施计量伙伴计划,促进民营企业计量融通创新发展。充分发挥计量促进企业提质增效、创新和发展节能减排的基础作用,引导培育民营企业参与推进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计量处负责)十八、推动网络交易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工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激发市场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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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政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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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网络交易平台落实主体责任,健全平台合规机制,修订《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主体责任清单》《网络交易经营者般规定责任清单》,引导平台和中小商户共赢合作,促进平台经济良性发展(网监处牵头,各相关处室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九、畅通与民营经营主体常态化沟通渠道,及时回应民营企业的问题诉求,通过主流媒体及网络媒体平台做好相关政策宣贯解读,充分运用新媒体,提升政策宣传效果。加强宣传选题策划,加大对民营经济数据宣传发布,总结提炼经验做法,加强典型事迹和经验做法宣传,积极营造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良好宣传氛围。(宣传信息中心牵头,各相关处室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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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公平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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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发改体改规〔2022〕397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动态调整的部署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 年版)》开展全面修订,形成《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 年版)》(以下简称《清单(2022 年版)》),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印发。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坚决维护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一单尽列、单外无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编制的涉及行业性、领域性、区域性等方面,需要用负面清单管理思路或管理模式出台相关措施的,应纳入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已经纳入的,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对地方细化措施的监督指导,确保符合“全国一张清单”管理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发布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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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公平准入67各地区各部门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对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未明确监管职责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全面夯实监管责任。要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等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要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提高监管的精准性有效性。要强化反垄断监管,防止资本无序扩张、野蛮生长、违规炒作,冲击经济社会发展秩序。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准入机制、审批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和激励惩戒机制、商事登记制度等,系统集成、协同高效地推进市场准入制度改革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一案一核查、一案一通报”原则,对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情况进行归集排查,按季度对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典型案例情况进行通报,有关情况纳入全国城市信用状况动态监测,并在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布。对于性质严重案例及相关情况,实行点对点通报约谈。
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指标体系,将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情况、督办协调机制建立运行和整改效果作为评估重要内容。注重将信息技术作为重要工作手段,开展效能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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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公平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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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平台建设,探索效能评估结果应用。对清单所列事项,各地区各部门要持续优化管理方式,严格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正确高效地履行职责。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不得违规另设市场准入行政审批。对于需提请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尽快按法定程序办理,并做好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立改废”工作。《清单(2022 年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 年12月10日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 年版)》(发改体改规〔2020〕1880 号)同时废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扎实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组织实施工作。清单实施中的重大情况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2022 年3 月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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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公平准入69国办发〔2024〕21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招标投标市场是全国统一大市场和高标准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效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作用。为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聚焦发挥招标投标竞争择优作用,改革创新招标投标制度设计,纵深推进数字化转型升级,加快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监管,坚持全国一盘棋,坚决打破条块分割、行业壁垒,推动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招标投标市场,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坚强支撑。——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直面招标投标领域突出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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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公平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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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深层次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纠治制度规则滞后、主体责任不落实、交易壁垒难破除、市场秩序不规范等顽瘴痼疾,逐步形成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坚持系统观念、协同联动。加强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深化制度、技术、数据融合,提升跨地区跨行业协作水平,更好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格局,有效凝聚招标投标市场建设合力。——坚持分类施策、精准发力。按照统分结合、分级分类的思路完善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标准,统筹短期和中长期政策举措,提升招标投标市场治理精准性有效性。——坚持创新引领、赋能增效。不断强化招标投标制度规则创新、运行模式创新、交易机制创新、监管体制创新,提升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规范市场秩序,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转型升级。
(一)优化制度规则设计。加快推动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相关实施条例修订工作,着力破除制约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的制度障碍。加快完善分类统一的招标投标交易基本规则和实施细则,优化招标投标交易程序,促进要素自主有序流动。探索编制招标投标市场公平竞争指数。加快构建科学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标准体系,按照不同领域和专业制定数字化招标采购技术标准,满足各类项目专业化交易需求。建立招标投标领域统一分级分类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规范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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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公平准入71(二)强化法规政策协同衔接。落实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健全招标投标交易壁垒投诉、处理、回应机制,及时清理违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涉及招标投标的法规政策,要严格落实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等要求,不得干涉招标人、投标人自主权,禁止在区域、行业、所有制形式等方面违法设置限制条件。(三)强化招标人主体地位。尊重和保障招标人法定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等自主权。分类修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总承包等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加强招标需求管理和招标方案策划,规范招标计划发布,鼓励招标文件提前公示。加大招标公告、中标合同、履约信息公开力度,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落实招标人组织招标、处理异议、督促履约等方面责任。将国有企业组织招标和参与投标纳入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从严管理。
(四)健全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机制。制定招标代理服务标准和行为规范,加强招标代理行业自律,完善招标人根据委托合同管理约束招标代理活动的机制。加快推进招标采购专业人员能力评价工作,研究完善招标采购相关人才培养机制,提升招标采购专业服务水平。治理招标代理领域乱收费,打击价外加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对严重违法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并实行行业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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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公平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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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推进招标采购机制创新。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优化国内招标采购方式。支持企业集中组织实施招标采购,探索形成符合企业生产经营和供应链管理需要的招标采购管理机制。加强招标采购与非招标采购的衔接,支持科技创新、应急抢险、以工代赈、村庄建设、造林种草等领域项目采用灵活方式发包。
(六)改进评标方法和评标机制。规范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范围,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在勘察设计项目评标中突出技术因素、相应增加权重。完善评标委员会对异常低价的甄别处理程序,依法否决严重影响履约的低价投标。合理确定评标时间和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全面推广网络远程异地评标。推行隐藏投标人信息的暗标评审。积极试行投标人资格、业绩、信用等客观量化评审,提升评标质量效率。(七)优化中标人确定程序。厘清专家评标和招标人定标的职责定位,进一步完善定标规则,保障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需求依法自主选择定标方式并在招标文件中公布。建立健全招标人对评标报告的审核程序,招标人发现评标报告存在错误的,有权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纠正。探索招标人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自主研究确定中标人。实行定标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管理。
(八)加强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加快实现评标专家资源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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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公平准入73地区跨行业共享。优化评标专家专业分类,强化评标专家入库审查、业务培训、廉洁教育,提升履职能力。依法保障评标专家独立开展评标,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专家遴选到考核监督的全过程全链条管理制度体系,完善评标专家公正履职承诺、保密管理等制度规范,建立评标专家日常考核评价、动态调整轮换等机制,实行评标专家对评标结果终身负责。
(九)加快推广数智技术应用。推动招标投标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融合发展。制定实施全国统一的电子招标投标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推广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加快推进全国招标投标交易主体信息互联互通,实现经营主体登记、资格、业绩、信用等信息互认共享。加快实现招标投标领域数字证书全国互认,支持电子营业执照推广应用。推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与招标投标交易编码关联应用。全面推广以电子保函(保险)等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
(十)优化电子招标投标平台体系。统筹规划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建设,提高集约化水平。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政府主导、互联互通、开放共享原则,优化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支持社会力量按照市场化、专业化、标准化原则建设运营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电子交易系统应当开放对接各类专业交易工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经营主体指定特定的电子交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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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公平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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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交易工具。
(十一)压实行政监督部门责任。进一步理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体制,探索建立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协同机制。理清责任链条,分领域编制行政监督责任清单,明确主管部门和监管范围、程序、方式,消除监管盲区。对监管边界模糊、职责存在争议的事项,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领域归口、精简高效原则明确主管部门和监管责任。
(十二)强化多层次立体化监管。加强招标投标与投资决策、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等环节的有机衔接,打通审批和监管业务信息系统,提升工程建设一体化监管能力,强化招标投标交易市场与履约现场联动,完善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推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发挥行业组织作用,提升行业自律水平。完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向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移送线索的标准和程序,推动加大巡视巡察、审计监督力度,将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线索作为公益诉讼线索向检察机关移送,将串通投标情节严重行为的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将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公职人员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和受贿行为的线索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建立移送线索办理情况反馈机制,形成管理闭环。(十三)加快推进智慧监管。创新招标投标数字化监管方式,推动现场监管向全流程数字化监管转变,完善招标投标电子监督平台功能,畅通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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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公平准入75关、审计机关监督监管通道,建立开放协同的监管网络。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建立数字化执法规则标准,运用非现场、物联感知、掌上移动、穿透式等新型监管手段,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加大招标文件随机抽查力度,运用数字化手段强化同类项目资格、商务条件分析比对,对异常招标文件进行重点核查。(十四)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违法活动。建立健全招标投标行政执法标准规范,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依法加大对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规避招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行为。适时组织开展跨部门联合执法,集中整治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推动修订相关刑事法律,依法严肃惩治招标投标犯罪活动。发挥调解、仲裁、诉讼等争议解决机制作用,支持经营主体依据民事合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推动招标投标纠纷多元化解。完善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机制,遏制恶意投诉行为。(十五)持续清理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做法。开展招标投标法规政策文件专项清理,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和示范文本进行全面排查,存在所有制歧视、行业壁垒、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的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予以修订、废止。清理规范招标投标领域行政审批、许可、备案、注册、登记、报名等事项,不得以公共服务、交易服务等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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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公平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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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健全支持创新的激励机制。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招标投标机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参与招标投标视同满足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要求,对已投保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一般不再收取质量保证金。鼓励国有企业通过招标投标首购、订购创新产品和服务。(十七)优化绿色招标采购推广应用机制。编制绿色招标采购示范文本,引导招标人合理设置绿色招标采购标准,对原材料、生产制造工艺等明确环保、节能、低碳要求。鼓励招标人综合考虑生产、包装、物流、销售、服务、回收和再利用等环节确定评标标准,建立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十八)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参与的政策体系。优化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举措,通过预留份额、完善评标标准、提高首付款比例等方式,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与招标投标的支持力度。鼓励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促进企业间优势互补、资源融合。探索将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招标投标情况列为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考核内容。(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各领域全过程。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细化实化各项任务,清单化推进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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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公平准入77委等要根据职责,健全工作推进机制,扎实推动各项任务落实落细。省级人民政府要明确时间表、路线图,整合力量、扭住关键、狠抓落实,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健全常态化责任追究机制,对监管不力、执法缺位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二十)营造良好氛围。尊重人民首创精神,鼓励地方和基层积极探索,在改革招标投标管理体制、完善评标定标机制、推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推进数字化智慧监管等方面鼓励大胆创新。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跟进创新完善招标投标体制机制的工作进展,加强动态监测和定期评估,对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以适当形式予以固化并在更大范围推广。加强宣传解读和舆论监督,营造有利于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社会环境。
国务院办公厅2024 年5 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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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公平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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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法规规〔2022〕1117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水务)厅(局)、农业农村厅(局、委)、商务厅(局)、审计厅(局)、广播电视局、能源局、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牵头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计署各特派员办事处、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招标投标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益,预防惩治腐败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执行《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规章,全社会依法招标投标意识不断增强,招标投标活动不断规范,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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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公平准入79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招标投标市场还存在不少突出问题,招标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各类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尚未完全消除,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有关部门及领导干部插手干预等违法行为仍然易发高发,招标代理服务水平参差不齐,一些评标专家不公正、不专业,导致部分项目中标结果不符合实际需求或者实施效果不佳,制约了招标投标制度竞争择优功能的发挥。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第十九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部署,现就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行为提出以下意见。(一)依法落实招标自主权。切实保障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内选择电子交易系统和交易场所、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方面依法享有的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不得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不得设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查等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对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取消招标文件备案或者实行网上办理。(二)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依法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拟不进行招标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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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公平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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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拟邀请招标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并履行规定程序;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外,应当在实施采购前公示具体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以支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不得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采用谈判、询比、竞价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对于涉及应急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情况,以及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经批准增加的少量建设内容,可以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不进行招标,同时强化项目单位在资金使用、质量安全等方面责任。不得随意改变法定招标程序;不得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违规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除交易平台暂不具备条件等特殊情形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三)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招标人应当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鼓励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对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认真组织审查,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鼓励就招标文件征求社会公众或行业意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文本,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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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公平准入81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得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简化投标文件形式要求,一般不得将装订、纸张、明显的文字错误等列为否决投标情形。鼓励参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建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机制。鼓励建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公示或公开制度。严禁设置投标报名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
(四)规范招标人代表条件和行为。招标人应当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严禁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严禁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招标人代表发现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应当及时提醒、劝阻并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五)加强评标报告审查。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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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公平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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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关注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是否存在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现象;是否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是否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加大评标情况公开力度,积极推进评分情况向社会公开、投标文件被否决原因向投标人公开。
(六)畅通异议渠道。招标人是异议处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畅通异议渠道,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中公布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和处理异议,积极引导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按照法定程序维护自身权益。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应当支持系统在线提出异议、跟踪处理进程、接收异议答复。不得故意拖延、敷衍,无故回避实质性答复,或者在作出答复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七)落实合同履约管理责任。招标人应当高度重视合同履约管理,健全管理机制,落实管理责任。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要求,及时主动公开合同订立信息,并积极推进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公开。加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合同订立、履行及变更的行政监督,强化信用管理,防止“阴阳合同”、“低中高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八)加强招标档案管理。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招标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招标投标交易和合同履行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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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公平准入83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和信息数据,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者擅自销毁招标档案。加快推进招标档案电子化、数字化。招标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归档,篡改、损毁、伪造、擅自销毁招标档案,或者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中不如实提供招标档案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九)强化内部控制管理。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事项集体研究、合法合规性审查等议事决策机制,积极发挥内部监督作用;对招标投标事项管理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强化内部控制。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在组织招标前,按照权责匹配原则落实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鼓励招标人建立招标项目绩效评价机制和招标采购专业化队伍,加大对招标项目管理人员的问责问效力度,将招标投标活动合法合规性、交易结果和履约绩效与履职评定、奖励惩处挂钩。(十)严格规范投标和履约行为。投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依法诚信参加投标,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不得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不得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提供虚假业绩、奖项、项目负责人等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不得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与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或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政监督部门人员等行贿谋取中标;不得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者举报,干扰正常招标投标活动。中标人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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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或者将中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
(十一)加大违法投标行为打击力度。密切关注中标率异常低、不以中标为目的投标的“陪标专业户”。重点关注投标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不同投标人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交叉任职、人员混用或者亲属关系、经常性“抱团”投标等围标串标高风险迹象。严厉打击操纵投标或出借资质等行为导致中标率异常高的“标王”及其背后的违法犯罪团伙。经查实存在违法行为的,行政监督部门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按照规定纳入信用记录;对其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移交有关机关、单位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向有关机关移送。不得以行政约谈、内部处理等代替行政处罚,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十二)严肃评标纪律。评标专家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勤勉地履行专家职责,按时参加评标,严格遵守评标纪律。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得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透露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和评标项目;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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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公平准入85在评标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不得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者敷衍塞责随意评标;不得在合法的评标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严禁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发现评标专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严肃查处,并通报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和入库审查单位,不得简单以暂停或者取消评标专家资格代替行政处罚;暂停或者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决定应当公开,强化社会监督;涉嫌犯罪的,及时向有关机关移送。(十三)提高评标质量。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评标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发现招标文件内容违反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标并向招标人说明情况;发现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影响履约的,应当先请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不得直接否决投标;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应当对投标是否明显缺乏竞争和是否需要否决全部投标进行充分论证,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论证过程和结果;发现违法行为的,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受到非法影响或者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招标人既要重视发挥评标专家的专业和经验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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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要通过科学设置评标标准和方法,引导专家在专业技术范围内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专家抽取专业,并保证充足的评标时间。积极探索完善智能辅助评标等机制,减轻专家不必要的工作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探索招标人按照工作价值灵活确定评标劳务费支付标准的新机制。(十四)强化评标专家动态管理。充分依托省级人民政府组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建立健全对评标专家的入库审查、岗前培训、继续教育、考核评价和廉洁教育等管理制度。加强专家库及评标专家信息保密管理,除依法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严格规范评标专家抽取工作,做到全程留痕、可追溯。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评标专家动态考核机制,将专家依法客观公正履职情况作为主要考核内容,根据考核情况及时清退不合格专家。
(十五)严格规范和优化评标组织方式。积极推广网络远程异地评标,打破本地评标专家“小圈子”,推动优质专家资源跨省市、跨行业互联共享。评标场所应当封闭运行,配备专门装置设备,严禁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成员与外界的一切非正常接触和联系,实现所有人员的语言、行为、活动轨迹全过程可跟踪、可回溯。有关部门应当规范隔夜评标管理,落实行政监督责任;评标场所应当为隔夜评标提供便利条件,做好配套服务保障。(十六)切实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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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公平准入87员应当依法依规、诚信自律经营,严禁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对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提出的违法要求应当坚决抵制、及时劝阻,不得背离职业道德无原则附和;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高额的招标文件等资料费用;招标代理活动结束后,及时向招标人提交全套招标档案资料,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擅自销毁;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十七)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在本地区执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将招标代理行为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点内容,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对参与围标串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按照规定纳入信用记录。加强招标代理行业自律建设,鼓励行业协会完善招标代理服务标准规范,开展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和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为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提供参考,推动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能力。五、进一步落实监督管理职责
(十八)健全监管机制。各地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畅通投诉渠道,依法处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投诉,投诉处理结果反馈当事人的同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合理利用信访举报及时发现违法问题线索,鼓励建立内部举报人制度,对举报严重违法行为和提供重要线索的有功人员予以奖励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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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投诉举报案件定期统计分析制度,聚焦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积极适应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新形势,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充分依托行政监督平台在线获取交易信息、履行监管职责;不断探索完善智慧监管手段,及时预警、发现和查证违法行为;加强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的防伪溯源监督管理,防止招标投标电子文件伪造、篡改、破坏等风险发生。健全各行政监督部门协同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监管执法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或联合处理,着力解决多头处理、职责交叉、不同行业间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不一致等问题,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指导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坚持公共服务定位,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切实守住廉洁和安全底线,自觉接受行政监督,并积极配合支持行政监督部门履行职责。加强对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约束,严禁以规范和监管之名行违规审批、插手干预、地方保护、行业垄断之实。(十九)加大监管力度。各地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将监管重心从事前审批核准向事中事后全程监管转移。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升监管主动性和覆盖面。坚决克服监管执法中的地方保护、行业保护,以零容忍态度打击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对影响恶劣的案件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通报曝光。招标人发生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追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不得以他人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为由减轻或免除责任。与公安机关建立有效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大对围标串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与纪检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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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公平准入89察机关、审计机关协作配合,按照规定做好招标投标领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交,对收到的问题线索认真核查处理。加强地方监管执法力量建设,鼓励监管体制改革创新,推动人财物更多投入到监管一线,加强监管的技术保障和资源保障。(二十)健全信用体系。加快推进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衔接标前标中标后各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严格执行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公开的规定,并及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同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依法公示。坚持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科学建立招标投标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推动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合理规范应用。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法实施市场禁入措施。各地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政治站位,认真履职尽责,推动招标投标法规制度切实执行,大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和典型经验复制推广,适时开展专项督查检查,对监管职责不履行、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地方和单位,视情进行督办、通报、向有关方面提出问责建议。
本意见自 2022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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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 安 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审 计 署广电总局能 源 局铁路局民航局2022 年7 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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