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星春:防排烟设计国标与各地要求对比汇编(第六版)

发布时间:2022-5-27 | 杂志分类:建筑建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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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星春:防排烟设计国标与各地要求对比汇编(第六版)

SSDB-H-V1.6-2022 暖通鉴 005: 防排烟设计国标与各地要求对比汇编(第六版)上海水石建筑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32 /511出处 条文及规定四川-住建3 需要设置防烟系统的具体部位及其方式。4 需要设置排烟系统及补风系统的具体部位及其方式。5 防排烟系统的设置。6 防排烟系统的风量、自然通风防烟及自然排烟用窗(口)面积的确定原则;7 防烟分区的划分原则。8 空调、通风、防排烟管道及保温隔热材料的选择。9 防排烟管道及补风管道的耐火极限要求。10 供暖、空调、通风系统的防火、防爆、安全措施。11 防排烟系统的消防联动控制要求。12 固定窗等排烟设施的设置要求。3.6.2 防排烟计算书:1 机械加压系统的系统风量计算。2 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及补风量计算;净高大于 6.0m 的场所根据热释放速率计算时,按 GB51251 第 4.6.6~4.6.15 条具体计算排烟量、自然排烟口及补风口面积。3.6.3 通风、空调、防排烟设计图纸:1 防排烟平面图的信息要求:1)防排烟系统平面图:防火分区、防烟分区的划分,每个防烟分区的信息应包括防烟分区面积、吊顶与否及其吊顶形式、净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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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DB-H-V1.6-2022 暖通鉴 005: 防排烟设计国标与各地要求对比汇编(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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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条文及规定

四川-住建

3 需要设置防烟系统的具体部位及其方式。

4 需要设置排烟系统及补风系统的具体部位及其方式。

5 防排烟系统的设置。

6 防排烟系统的风量、自然通风防烟及自然排烟用窗(口)面积的确定原则;

7 防烟分区的划分原则。

8 空调、通风、防排烟管道及保温隔热材料的选择。

9 防排烟管道及补风管道的耐火极限要求。

10 供暖、空调、通风系统的防火、防爆、安全措施。

11 防排烟系统的消防联动控制要求。

12 固定窗等排烟设施的设置要求。

3.6.2 防排烟计算书:

1 机械加压系统的系统风量计算。

2 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及补风量计算;净高大于 6.0m 的场所根据热释放速

率计算时,按 GB51251 第 4.6.6~4.6.15 条具体计算排烟量、自然排烟口及补风

口面积。

3.6.3 通风、空调、防排烟设计图纸:

1 防排烟平面图的信息要求:

1)防排烟系统平面图:

防火分区、防烟分区的划分,每个防烟分区的信息应包括防烟分区面积、吊顶

与否及其吊顶形式、净高、设计清晰高度或储烟仓高度。

2)采用机械排烟方式的平面图:

排烟口:尺寸、排烟量、平面位置及排烟口(侧向安装及无吊顶区域)的安装

高度、单个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除净高不大于 3.0m 的空间外)。

机械补风口:尺寸、平面位置及其安装高度。

自然补风窗(口):有效面积需求、平面位置示意。

3)采用自然排烟方式的平面图:

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面积需求、平面位置示意。

2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的部位,其可开启外窗(口)设置要求。

3 机械加压送风的设置。

4 排烟设施及补风设施的设置。

5 防排烟风机距墙或其他设备距离不小于 600mm。

6 防火类的阀(口)设置。

7 平时通风、空调系统的划分与设置是否符合 GB50016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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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住建 8 事故通风的设置。

9 气体灭火房间正确设置事后通风系统的设置。

10 空调、通风及防排烟系统设备的机房、管井设置是否符合 GB50016、

GB51251 规定。

重庆-1

7.1.1 在施工图设计阶段,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消防设计文件应包括图纸目

录、主要设备材料表、图例、设计说明、设计图纸、计算书。

7.1.2 设计说明

1 工程概况及建筑消防定性;

2 叙述设置防、排烟的区域及方式

1)自然通风:采用自然通风的部位及开窗面积、开窗高度;

2)机械防烟: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的区域及方式,送风量的确定;

3)自然排烟:采用自然排烟的部位及开窗面积、开窗高度;

4)机械排烟:设置机械排烟的区域及方式,排烟量、补风量的确定;

5)列表说明上述部位防、排烟系统设置情况,包括系统编号,设备参数

(风量、风压),补风情况,服务区域,风机安装位置。

3 防烟排烟系统的防火防爆措施;

4 控制方式叙述;

5 施工说明

6 列出设计图中采用的图例。

7.2.1 防排烟风道平面用双线绘出风道,复杂的平面应标出气流方向。标注风

道尺寸、定位尺寸、标高及风口尺寸、设备及风口安装的定位尺寸和编号,消

声器、调节阀、防火阀等各种部件的位置,标注风口设计风量。

7.2.2 风道平面应表示出防火分区,排烟风道平面还应表示出防烟分区及其面

积。

7.3.1 机房图应根据需要增大比例,绘出防排烟设备的轮廓位置及编号,注明

设备外形尺寸和基础距离墙或者轴线的尺寸。

7.3.2 当平面图不能表达复杂管道、风管相对关系及竖向位置时,应绘制剖面

图。

7.3.3 剖面图应绘制出对应与机房平面的设备、设备基础、管道和附件,注明

设备和附件编号,标注竖向尺寸和标高,当平面图设备、风道、管道等尺寸和

定位尺寸标注不清,应在剖面图标注。

7.4.1 对于层数较多、分段加压、分段排烟或中途竖井转换的防排烟系统,或

平面表达不清楚竖向关系的风系统,应绘制系统示意图或竖向风道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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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1

7.4.2 系统流程图应绘制出设备、防火阀、排烟阀、压力传感器、配件及设备

编号;流程图可不按比例绘制,但管路分支及设备的连接顺序应与平面图相

符。

7.5.1-1 列出设备及主要材料的名称、性能系数、计数单位、数量、图例、备注

使用运转说明;

7.5.1-2 主要设备应包括设计选用的各类风机、风阀、防火阀、防火排烟阀、其

它重要排烟设施设备等;主要材料是指编制概算或采购时对性能或技术参数有

特殊要求的器材,如有耐火极限要求的防烟、排烟风管等。

7.5.2 根据 GB51251 规定进行防排烟风量计算(简单的可在设计总说明中表

达,复杂项目应单独成册)。

重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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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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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2

重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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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4

武汉

1.10、疑难点:自然通风、自然排烟等内容暖通专业是否应在设计说明和施工

图中表示出来?

解 答:自然通风、自然排烟内容暖通专业应在设计说明和施工图中表示出

来。自然通风、自然排烟内容是暖通、建筑专业相互配合的设计内容,往往出

现不具备自然通风、自然排烟条件而漏设机械通风、机械排烟设计内容的情

况,如果暖通专业主动和建筑专业配合,将自然通风、自然排烟内容在设计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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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条文及规定

明和施工图中表示出来,就会杜绝上述情况,也便于审查、验收、备案。

自然排烟应注明防烟分区的面积、净高、储烟仓高度、储烟仓内可开启窗户面

积及其设置高度、防烟分区长边长度等。

机械排烟应注明防烟分区的面积、防烟分区长边长度、排烟量、净高、储烟仓

高度、烟层厚度、单个排烟口排烟量、补风方式等。

贵州

3.3.1、采用自然排烟的场所, 暖通专业应在平面图中标注房间和走道的面

积、净高、自然排烟窗的位置及有效面积、控制方式、最小清晰高度、挡烟垂

壁底部标高、储烟仓厚度等。

3.3.2、采用机械排烟系统的场所,暖通专业应在平面图中标注房间和走道的面

积、净高(或吊顶高度)、最小清晰高度、挡烟垂壁和排烟口(吸入口)标

高、储烟仓厚度、喷淋设置情况、排烟量、排烟口规格尺寸等,计算单个排烟

口最大允许排烟量和实际排烟量。

3.3.3、暖通专业防烟排烟系统设计应包括设计和施工说明、材料表、系统图和

平面图,计算书。

徐州

26、自然防排烟系统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表示什么内容?

答: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 年版) 第 4.7.3 条,结合

实际,具体要求如下:

1) 防烟系统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应明确自然通风设施的设置要求(可开启外

窗或开口的面积及其自控方式),并将上述要求分别提交建筑、电气专业予与

落实。

2) 排烟系统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应明确防烟分区的设置(面积、净高、走道

宽度、长边长度、最小清晰高度、挡烟垂壁高度、 自动灭火设施设置等)和

自然排烟口的设置(面积、高度以及开启方式等),并分别提交建筑、电气专

业予与落实。

无锡-审图

二、有防排烟设计要求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有暖通专业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

件,公共建筑及工业建筑尚应提供防排烟系统计算书。

三、相关专业的设计文件要求:

1、各设计单位的建筑及暖通专业应密切配合,相互协调,相关设计图纸

应由各专业会签,确保建筑工程的防排烟系统设计到位。

2、对于采用自然通风的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避难间等场所,应分

别在建筑及暖通专业的平面图中标注出可开启外窗或门洞的面积。

3、对于采用自然排烟的场所,暖通专业平面图中应有各防烟分区的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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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条文及规定

无锡-审图

积、排烟量、房间净高、清晰高度、储烟仓高度、自然排烟窗(口)在储烟仓

内有效开启面积等标注;建筑专业应在平面图中标注该场所或部位的建筑面

积、可开启外窗或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开启面积、开启高度及形式。

4、对于标准中要求设置固定窗或可熔性采光带(窗)的场所及部位,应

在建筑专业平面图中标注该场所及部位的楼地面面积、固定窗或可熔性采光带

(窗)的面积及设置高度。

5、对于采用机械排烟系统的场所,暖通专业平面图中应有各防烟分区的

面积、房间净高、清晰高度、储烟仓高度、每个排烟口的排烟量、排烟口底部

标高等标注。

无锡-消防

25、采用自然排烟的场所,平面图中应明确储烟仓的高度及开窗的位置、开启

方式、有效开窗面积;机械排烟系统排烟口需标注排烟量、储烟仓高度;排烟

口底部标高,宜提供防排烟计算书。

常州

1、暖通设计说明中应明确说明以下相关专业内容

(1)、固定窗的设置由建筑专业设计。

(2)、防排烟系统的控制说明。机械防排烟系统较多时,建议以表格形式将

需要联动的防烟、排烟及补风系统表述清楚。

(3)、挡烟垂壁的设置位置、底部标高,应提交建筑和电气专业。

(4)、防排烟风管的设置和耐火极限。

2、采用自然排烟的场所,暖通专业平面图上标注防烟分区的面积、房间净

高、储烟仓高度、清晰高度、排烟量、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面积等参数;

采用机械排烟的场所,暖通专业平面图上标注防烟分区的面积、房间净高、储

烟仓高度、清晰高度、排烟口的排烟量及底部标高等参数。

扬州

凡需做防排烟设计的工程,报审图纸时需一并提供防排烟专篇和相应计算

书(依据 GB50016 第 8.5 节)。

防排烟专篇按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居住建筑分别进行编制,计算书参考

15K606 中的内容。防排烟专篇和计算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建筑概况。须清晰描述各区域各系统情况,含楼梯间、前室、走道、

房间、地下室、中庭等区域的防烟或排烟措施,防烟分区编号及面积、挡烟垂

壁等。

2、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机械排烟系统须提供各系统详细计算书及相关示

意图,含固定窗和补风系统设置情况、净高、储烟仓厚度、清晰高度、排烟口

允许排烟量计算及校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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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条文及规定

扬州

3、自然通风防烟系统须提供各系统详细计算书及相关示意图,含最高部

位可开启外窗设置情况,如面积、高度、开启方式等。

4、自然排烟通风防烟系统须提供各系统详细计算书及相关示意图,含储

烟仓厚度、清晰高度、自然排烟口设置情况(如面积、高度、开启方式等)及

有效面积校核、部分场合的易熔采光带设置情况等。

5、高大空间按 GB51251 第 4.6.8 条校核排烟系统的有效性。

6、系统控制方式在专篇中要明确交代,落实 GB51251 第 5 章的相关具体

要求。

7、系统安装、调试、验收、维护管理落实 GB51251 第 6~9 章相关具体要

求。

8、系统安装、调试、验收、维护管理落实 GB51251 第 5 章相关具体要

求。

9、防排烟专篇在图纸设计说明中落实,计算书与图纸一并报审。

10、防排烟计算书中内容须与设计图中一致,建筑、给排水和电气专业应

与暖通专业防排烟内容一致。

11、未尽事宜统一按 GB51251 执行。

昆山

二、有防排烟设计要求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有暖通专业出具的施工图设

计文件,公共建筑及工业建筑尚应提供防排烟系统计算书。

备注:具体需要做防排烟的项目,以 GB50016 第 8 章第 8.5 节及其他规

范与防排烟相关条文为准。

三、相关专业的设计文件要求:

1、各设计单位的建筑、暖通及电气专业应密切配合,相互协调。建筑、

电气专业应与暖通防排烟计算及设计一致,相关设计图纸应由各专业会签,确

保建筑工程的防排烟系统设计到位。

2、应有防排烟专篇,交代建筑概况(层数、面积、功能、净高等)及各

场所防烟或排烟系统情况:楼梯间、前室、走道、房间、地下室、车库、中庭

等各区域的防烟或者排烟措施。

3、对于采用自然通风的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避难间等场所,应分

别在建筑及暖通专业的平面图中标注可开启外窗或门洞的面积(含最高部位可

开启外窗设置情况,如面积、高度、开启方式等),部分高窗或不方便直接开

启的(如下悬窗等)应表达手动开启装置。

4、对于采用自然排烟的场所,暖通专业平面图中应有各防烟分区的面

积、排烟量、房间净高、清晰高度、储烟仓厚度(挡烟垂壁下沿标高)、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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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条文及规定

昆山

排烟窗(口)在储烟仓内有效开启面积等标注;建筑及暖通专业应在平面图中

标注该场所或部位的建筑面积、可开启外窗或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开启面

积、开启高度和形式(按 GB51251 第 4.3.5 条计算,注明开窗角等)。

5、加压送风系统应提供各系统详细计算。

6、对于采用机械排烟系统的场所,暖通专业平面图中应有各防烟分区面

积、房间净高、清晰高度、储烟仓高度、每个排烟口的排烟量、排烟口底部标

高等标注。机械排烟系统应提供各系统详细计算及相关图纸(含固定窗和补风

系统设置情况、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计算及校核等)。

7、对于标准中要求设置固定窗或可熔性采光带(窗)的场所及部位,应

在建筑专业平面图中标注该场所及部位的楼地面面积、固定窗或可熔性采光带

(窗)的面积及设置高度。

8、高大空间应按 GB51251 第 4.6.8 条校核排烟系统的有效性。

9、系统控制方式应明确交代,落实 GB51251 第 5 章要求。

10、系统安装、调试、验收、维护管理应落实 GB51251 第 6~9 章要求。

11、GB51251 中强制性条文均应在图纸或防排烟专篇中落实。

12、防排烟专篇及相关计算,应采用蓝图落实(暖通专业按以上要求出

图)。

13、未尽事宜统一按 GB51251 执行。

4. 关于“建筑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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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1251

3.1.1 建筑防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高度、使用性质等因素,采用自然通

风系统或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2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

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

压送风系统。

3.1.3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除共

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

不满足设置自然通风系统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5-1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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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条文及规定

GB51251

100m的住宅建筑,当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当采用独立前室且其仅有

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可仅在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独立

前室有多个门时,楼梯间、独立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2.1 当建筑高度大于10m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设置总面积不小

于2.0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

3.3.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

置,且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4.4.2 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其排烟系

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公共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50m,住宅建筑每段

高度不应超过100m。

GB50016

5.4.10-3 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

列规定: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

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

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

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上海-DGJ

08-88

2.1.12、服务高度 service height

防烟或排烟系统服务对象的高度,指从服务对象的最下层地面至最上层顶板

的高度。

3.1.1 建筑防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高度、使用性质等因素,采用自然通

风防烟方式或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

但在判断高层建筑的裙房或裙楼时,应按以下原则判定: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未采

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进行分隔的裙房或裙楼,其防烟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相应高层建筑

的要求;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进行分隔的裙房或裙楼,其防烟

系统的设置按照裙房或裙楼的实际建筑高度确定。

3.3.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

置,且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这里的服务高度是指加压送风系统的服务区段高度,对于加压送风楼梯间也就是指该

系统服务的最下一层的地面到最上一层的顶板;对于前室是指最下一层前室的底板到最

上一层前室的顶板。

浙江

7.1.11、GB51251第3.3.1条中的建筑高度,是指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服务楼

层高度。

山东

3.0.2 公共建筑整体高度超过50m,对仅服务于50m及以下独立部位的防烟楼

梯间及其前室可以采用自然通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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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条文及规定

陕西

7.2.5、(补充GB 51251-2017第3.3.1和4.4.2条)条文中“每段高度”是指系统服

务楼层范围的“服务区段高度”。竖向分段独立设置前室“服务区段高度”是指

该区段楼层总高度,楼梯间“服务区段高度”是指该区段楼梯间总高度。

西安

5.0.1、GB50016第5.4.10-3条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

区、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规范中住宅建筑和

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但住宅部分疏散楼梯间内防烟与排烟系统的设置应根

据该建筑的总高度确定并符合GB50016第8.5.1条及GB51251相关条款执行;

7.2.5 (补充GB51251第3.3.1条)竖向分段独立设置要求中,前室服务区段

高度是指该区段楼层总高度,楼梯间服务区段高度是指该区段楼梯间总高

度。

济南

4、GB51251第3.1节中的“建筑高度”用于建筑的定性,与GB50016一致。第

3.3节“机械加压送风设施”、 第4.4节“机械排烟设施”中的“建筑高度”应看所

指对象,用于对系统分段控制时,指的是“系统服务高度”。总服务区域不超

100米时,不需要分段设置。

四川-住建

12.2.1 为高层公共建筑50m 以下区域独立服务的地上疏散楼梯、前室,其防

烟方式及系统设置可按照实际服务的建筑高度确定。

12.2.2 住宅建筑与其它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住宅部分的防烟方式及系统

设置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确定;当符合本《要点》第7.1.1 条第2 款要求时,

住宅部分可根据其楼梯间的服务高度确定防烟方式及系统设置;非住宅部分

的防烟系统设计可根据非住宅部分的建筑高度确定。住宅建筑商业服务网点

的独立疏散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

四川

重庆

第三条 关于 GB51251 第 3.1.1 条、3.1.2 条、3.1.3 条、第 3.1.5 条中的“建筑

高度”

1 本指南所有条款中,“裙房”是指在主体建筑投影范围外,与主体建筑交界

处设置防火墙、甲级防火门或符合 GB50016 第 6.5.3 条规定的特级防火卷帘

等防火隔断,其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 的附属建筑;“附楼”是指在主体建筑

投影范围外,与主体建筑之间设置防火墙、甲级防火门或符合 GB50016 第

6.5.3 条规定的特级防火卷帘等防火隔断,其建筑高度大于 24m 且不大于

50m 的附属建筑。如图 3.1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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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条文及规定

四川

重庆

2 住宅建筑与其它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住宅部分的防烟系统设置根据该

建筑的总高度确定;非住宅部分的防烟系统设置可根据非住宅部分的建筑高

度确定。

3 公共建筑及工业建筑的楼梯间、前室位于主体建筑投影线之内时,其防烟

系统的设置按主体建筑的类型、建筑高度确定;当楼梯间、前室位于主体建

筑投影线以外的裙房或附楼时,其防烟系统的设置按裙房或附楼的实际建筑

高度确定。

第十一条.5、GB51251第3.2.1条中“建筑高度”指楼梯间高度。

云南

3、GB51251中多次提到“建筑高度”这个概念,各处含义是否不同?

答:3.1节中的“建筑高度”用于建筑的定性,与GB50016一致。3.3节“机械加

压送风设施”、4.4节“机械排烟设施”中的“建筑高度”应视所指对象具体分

析,用于对系统的分段控制时,指的是“系统服务高度”。 例如,3.3.1条中

的“每段高度”可理解为系统服务高度,即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和机械排烟系统

所服务楼层的建筑高度。具体说就是第一分支管(口)中心线到最远分支管

(口)中心线的高度。

4、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且满足GB50016第5.4.10条的设置要

求时,住宅部分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其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

防烟系统可采用自然通风的方式。

云南-消防

3.2.8、建筑裙房(附楼)具有独立疏散条件,与其它区域采用防火墙和耐火

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时,可根据该区域的高度确定疏散

楼梯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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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1

一.26、防烟和排烟的分段高度中的50m和100m均为系统服务区间的高度,

而非建筑高度。如:公建地上48m、地下4m,地上+地下大于50m,则需要

分段排烟。

广东-2

7.2.3、GB51251中第4.4.2条“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

100m的住宅,其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所指的建筑高度是否应改

为“竖向排烟系统的作用区间高度”,以减少歧义。

答:广东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关于印发GB51251问题释疑的通知中,问

题26已有说明,指系统服务区间的高度。

条文解释:服务区间高度,对于防烟系统,指需要疏散的楼层竖向总高度

(各疏散楼层的底层地面至顶层顶板);对于排烟系统指所负担的排烟楼层

竖向总高度(各排烟楼层的底层地面至顶层顶板)。

广西

4、GB51251第3.1节中的“建筑高度”用于建筑的定性,与GB50016一致。第

3.3.1和第4.4.2条中的“建筑高度”指用于对防排烟系统分段设置时的系统服务

高度(即该防排烟系统所服务的楼层)。

如:(1)公建地上48m、地下4m,地上+地下大于50m,则需要分段排

烟。(2)住宅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但地上加地下合计超过100米,若地上

地下的前室均需设置加压送风系统,则加压送风系统需分段独立设置。(3)

住宅建筑高度99m,但加上楼梯间突出屋面部分,实际服务高度超100m(不

包含地下室楼梯),这种情况不需分段加压,楼梯间突出屋面部分不计入服

务高度。

甘肃

1.0.3 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

下列规定: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的消防设施

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建规”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

规定执行。

山东

3.0.17、GB51251第3.3.1条和第4.4.2条中的50m和100m均为系统服务的楼层

高度,而非建筑高度。

山东-3

2.0.39、服务高度 service height

指防烟或排烟系统服务对象的高度,即从服务对象的最下层地面至最上层顶

板的高度,不含出屋面楼梯间的髙度,也不包括系统服务楼层以外空间的风

管高度。

山西-住建

8.1.2 GB51251第 3.3.1、4.4.2 条中的“建筑高度” 按《 建规》 附录 A 确定;

加压送风系统、排烟系统的分段高度按每段系统服务区域的楼层高度之和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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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条文及规定

定。

山西-?

3.1.1、本条“建筑高度”是指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

2014附录A确定的建筑高度。

1“裙房”是指在高层建筑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高度不大于24m 的

附属建筑;“附楼”是指在主体建筑投影范围外,与主体建筑之间设置防火

墙、甲级防火门或符合GB50016规定的特级防火卷帘等防火隔断,其建筑高

度大于24m且不大于50m的附属建筑。主体、裙房和附楼如图1所示:

2公共建筑的楼梯间和前室位于主体建筑投影线之内时,其防烟系统的设置按

主体建筑的建筑高度确定;当楼梯间和前室位于裙房或附楼时,其防烟系统的

设置按裙房或附楼的实际建筑高度确定。

3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住宅部分的防烟系统设置根据该建

筑的高度确定;非住宅部的防烟系统设置可根据非住宅部分的建筑高度确

定。

4位于主体投影线之内的地下楼梯间、前室应采用不低于其地上部分的防烟

设计标准,但当地下楼梯间与其地上部分之间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楼

板完全分隔,且在首层与地上楼梯间分别直通室外时,可按独立的地下楼梯间

进行防烟设计。

石家庄

8.1.11、GB51251第3、4节中多处提到“建筑高度” ,是指GB50016中规定的

建筑高度还是系统服务高度?

处理意见:GB51251第3.2.1条中的“建筑高度” ,是指楼梯间的从底层地

面至顶层楼板的高度。第3、4节中涉及加压送风系统和机械排烟系统分段的

条文,“建筑高度”是指系统的服务高度;其它条文提到的“建筑高度” ,含义

第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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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条文及规定

石家庄

等同GB50016中规定的建筑高度。

8.2.14、GB51251第4.2.2条中所提到的“建筑高度” 是指GB50016中规定的建

筑高度,还是系统服务高度?

处理意见:GB51251第4.4.2条中,公共建筑、工业建筑排烟系统每段高

度不应超过50m,是指排烟系统每段服务的高度。排烟风机宜设置于系统最

高服务楼层或贴临最高服务楼层。

贵州

1.5.4 高层公建塔楼投影区域楼梯

高层公共建筑中,上部高楼层区域与下部低楼层区域疏散楼梯独立设置、

空间互不连通,上下功能区域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2.0h 的不燃性

楼板完全分隔时,低楼层区域(包含塔楼投影范围内) 疏散楼梯的形式和

宽度可按其服务的层数、高度及功能用途来确定;高楼层区域所用疏散楼梯

间需按其建筑总高度来确定。(图示 1.5.4)

3.3.4 机械防烟排烟系统设计中所指的建筑高度,是指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

机械排烟系统的服务楼层(或区段)高度。

江苏-住建

4.1.19、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竖向服务高度如何确定?

答:GB51251第3.4.1条中“每段高度”指加压送风系统服务区段的高度, 不包

括系统服务楼层以外空间的风管高度。

4.2.32、机械排烟系统竖向服务高度如何确定?

答:GB51251第4.4.2条中“每段高度”指排烟系统服务楼层的最下面一层地面

到最上一层顶板的高度,不包括系统服务楼层以外空间的风管高度。

江苏-审图

12、第 3.2.1 条,建筑高度大于 10 米,此建筑高度如何定义,是否仅指建筑

地上高度?地下楼梯间的自然通风是否受此 10 米建筑高度的限制?

答:1)仅指地上建筑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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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条文及规定

江苏-审图

2)地下楼梯间>10m应采用正压送风。

13、第3.3.1条,此条中的100米,在条文说明中指的是服务区段高度,此服

务区段高度怎样定义,是否是系统中最高和最低风口之间的高度,还是从风

机入口到最远段送风口之间的高度?

答:GB51251第3.3.1条中的分段高度是指加压送风系统的服务区段高度,指

设有加压送风口的楼层层高的总和。

如系统包含地下室,需计入地下层的高度。风机出口到第一个风口楼层

之间的立管高度不计入服务高度。

对>100m的超高层,避难层间隔为50m,应以避难层分段。

苏州-审图

防烟 1、针对 GB51251 第 3.3.1 条建筑高度小于 100m,但前室加压送风系统

担负的高度大于 100m,加压送风是否需分段独立设置?例如:建筑高度为

99m 的公共建筑或住宅建筑,其建筑高度为屋面高度 99m,但是核心筒的楼

梯间及前室出屋面后,其高度会大于 100m。根据条文解释,分段高度为加

压送风系统服务区段高度,但建筑高度不超过 100m,这种情况是否可以不

分段?

答:根据 GB51251 第 3.3.1 条“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建筑,加压送风系统应

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高度不应超过 100m”,因此出屋面的核心筒不计

入建筑(消防)高度时,可不计入加压送风系统服务区段高度(地上地下楼

梯间合用系统时地下楼梯间计入服务高度;地下前室也计入服务高度);另

15K606P34 已经明确为所服务楼层的建筑高差,不含出屋面楼梯间的高度。

徐州

1. GB51251 第 3.1.2 条,建筑高度大于 50 米的公共建筑,仅为 50 米以下部

位服务的楼梯间及前室(含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

室)能否采用自然通风方式?

答:(1)裙房部位的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2)附楼部位(建筑高度

大于 24 米不大于 50 米)与主楼投影间交界处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时,可采用

自然通风方式。(3)主楼投影范围内为 50 米以下区域服务的防烟楼梯间及

前室,需与建筑专业协商后决定防烟方式。

镇江

33、GB51251第4.4.2条对于建筑高度在50m到100m内的公共建筑,其排烟系

统每段竖向高度不应超过50m,应理解为系统服务楼层的高度不超过50米,

且风机应位于系统高度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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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需设置防烟系统的部位

出处 条文及规定

GB50016

8.5.1 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

1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2 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 避难走道的前室4、避难层(间)。

5.5.14 老年人照料设施内的非消防电梯应采取防烟措施5。

2.1.17 避难走道是指采取防烟措施且两侧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

墙,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

5.5.24 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

避难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6 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

防火窗。

12.3.5 隧道的避难设施内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其送风的余压值

应为 30~50Pa。

18J811-1

5.5.14 图示 2

GB51251

3.1.6 封闭楼梯间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的封闭楼梯

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4 根据避难走道的定义,同时含避难走道本身。

5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实施指南》,提高电梯竖井的防烟要求可采取的防

烟措施主要有:在电梯前设置电梯厅,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甲级或乙级防火门与其

他部位分隔,门可以采用火灾时能与火警等信号联动自动关闭的常开防火门;在电梯厅入口处设置挡烟风

幕;设置防烟前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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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条文及规定

3.1.9 避难走道应在其前室及避难走道分别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GB51298 8.1.2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避难走道及其前室应设置防烟设施。

GB50098

6.1.1 人防工程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1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

2 避难走道的前室。

6.1.3 丙、丁、戊类物品库宜采用密闭防烟措施。

GB51348

6.1.14-2 柴油发电机机房供暖通风专业应符合下列要求:当机房设置在高层

民用建筑的地下层时,应设置防烟、排烟、防潮及补充新风设施。6

复函

民用电气设计标准编制组 2021 年 4 月 6 日《关于咨询柴油发电机房防烟、排

烟要求》的复函:GB51348 第 6.1.14 条是否设防烟设施,可视工程具体情况

确定,如采用独立排风(补风)系统,可不采用防烟措施。如机房排风与地

下室共用排风系统,且火灾时兼做排烟时,机房隔墙处排风管道上应设防火

阀。

GY5067

8.0.4 除主塔楼高度大于 50m 的塔和高度大于 24m 的塔下建筑外,靠外墙防

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防

烟系统。

8.0.5 广播电视发射塔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1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2 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3 封闭避难层(间)。

陕西

2.3.2、住宅建筑当普通电梯单独设在防烟楼梯间前室内时,前室应设置防烟

设施,当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其开窗面积不应小于 2 ㎡,并满足上述对普通

电梯的配置要求。

7.2.3、(补充 GB 51251-2017 第 3.4.2 条)首层扩大前室应设置防烟设施,并

优先采用自然通风方式,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 3m2,且不应小

于扩大前室地面积的 2%。

山东

3.0.16、GB51251 第 3.2.3 条对于避难层自然通风开窗的要求,此条中的避难

层(间)是指超高层建筑的避难层或者避难区,此规定不适用于建筑高度大

于 54m 但不大于 100m 的住宅建筑设置的避难房间。

3.0.20 避难走道是安全区域,应确保烟气不进入避难走道且多数情况下不具

6 个人建议:这一条柴油发电机房到底设防烟还是排烟?为什么要设?条文说明只字未提,同时又是电气

规范,暖通是否要执行?我们技术管理中心水暖电三位讨论并咨询规范编制组后建议(从消防保障安全考

虑,消防时柴发机组时运行的,消防人员有可能进入柴发机房),按“复函”执行。

第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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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条文及规定

有自然通风条件,所以避难走道和前室考虑的都是防烟措施,而非避难走道

和前室排烟。避难走道和前室应分别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具体要求按照

GB51251 第 3.1.9 条的规定执行。

山东-3

4.1.1 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

1 封闭楼梯间;

2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3 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4 避难走道及其前室、避难层(间)。

4.1.11 老年人照料设施内的非消防电梯应采取防烟措施,并可采取以下任一

种防烟措施:

1 设置电梯厅,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其他

部位分隔,门采用火灾时能与火警等信号联动自动关闭的常开防火门;

2 在电梯厅入口处设置挡烟垂壁;

3 设置防烟前室,前室内设置自然通风设施或加压送风系统。

4.2.3 地上靠外墙敞开楼梯间应具备自然通风条件,并应在疏散走道与楼梯间

连接处设置挡烟垂壁,挡烟垂壁高度按本指南第 5.2.2 条执行。

甘肃

1.0.4、同 GB50016 第 8.5.1 条。

5.3.1、同 GB50098 第 6.1.1 条。

5.3.2、丙、丁、戊类物品库宜采用密闭防烟措施。

(“密闭防烟”是指火灾发生时采取关闭设于通道上(或房间)的门和管道上

的阀门等措施,达到火区内外隔断,让火情由于缺氧而自行熄灭的一种方

法。对于库房这类工程,进入的人员较少,又不长时间停留,发生火灾时人

员能比较容易疏散出去。采取密闭防烟这种方法,可不另设防排烟通风系

统,既经济简便,又行之有效。)

5.12.1、同 GB50016 第 5.5.14 条。

5.13.1、高层病房楼的避难间,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

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江苏-审

19、在商业综合体中一层扩大前室有多个门,前室加压送风量怎样计算?对

于小于50m的建筑一层扩大前室对外的门是否可以认为是自然排烟的口?某

高层公建,合用前室釆用机械加压送风,在一层建筑做成扩大前室,同大厅

相通,大厅区域面积大于100 m2,则该区域是设置机械加压送风还是设置排

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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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条文及规定

答:对于建筑首层由门厅等形成的扩大的前室或扩大的合用前室,当门厅建

筑面积大于100 m2时,可在门厅顶部或最高部位设置可开启外窗(口)等自

然通风防烟设施。

徐州

(四)2、按GB50016第5.5.32条要求设置的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住宅内房间

需要按照避难间考虑防烟设计吗?

答: 不需要。

6. 需设置排烟系统的部位

出处 条文及规定

GB50016

5.3.6-7 步行街顶棚应设置自然排烟设施并宜采用敞开式的排烟口,且自然

排烟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 25%。

8.5.2 厂房或仓库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 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

3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2 建筑面积大于 5000m2的丁类生产车间;

3 占地面积大于 1000m2的丙类仓库;

4 高度大于 32m 的高层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 20m 的疏散走道,其

他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 40m 的疏散走道。

8.5.3 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 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 100m2 的歌舞娱乐放映游

艺场所,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

所。

2 中庭。

3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 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

4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 300m2且可燃物较多的地方房间。

5 建筑内长度大于 20m 的疏散走道。7

7 个人建议:针对疏散走道,承担的是从房间到走道到前室或楼梯间或室外的疏散功能,根据 GB50016 第

6.4.10 条,疏散走道上不应设置卷帘、门等其他设施。故除了两个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门,或疏散走道各

自有疏散口,其他情况建筑在一条疏散走道上加门时(更多的是因为管理需要而加,其实际的疏散距离并

不因为设置了此门而变化),还是按整条疏散走道的长度来判断是否需要设置排烟设施,只不过这个门自

然的将同一条疏散走道分隔成两个防烟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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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条文及规定

8.5.4 地下或半地下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8,当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m2

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 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

排烟设施9。

12.3.1 通行机动车的一、二、三类隧道应设置排烟设施。

GB51251

4.1.3 建筑的中庭、与中庭相连通的回廊及周围场所的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

合下列要求:

1 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2 周围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GB50016要求设置排烟设施;

3 回廊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周围场所各房间均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可不设,但商店建筑的

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2) 当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未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20K607

8 个人建议:包括外窗为不可开启窗扇。

9 个人建议:针对于储藏室,不论建筑图纸是否标注“戊类储藏”,或者是故意标注大量的小设备间的情况,

也参照此条执行排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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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条文及规定

20K607

20K607

GB51348

6.1.14-2 柴油发电机机房供暖通风专业应符合下列要求:当机房设置在高层

民用建筑的地下层时,应设置防烟、排烟、防潮及补充新风设施。10

复函

民用电气设计标准编制组 2021 年 4 月 6 日《关于咨询柴油发电机房防烟、

排烟要求》的复函:GB51348 第 6.1.14 条排烟指机房排烟,而非机组排

烟。GB50016 第 8.5.3 条没有规定柴油发电机房设排烟措施,但第 8.5.4 条

规定,可燃物较多时应设排烟设施,机房内设日用油箱及输油管路等,标

10 个人建议:这一条柴油发电机房到底设防烟还是排烟?为什么要设?条文说明只字未提,同时又是电气

规范,暖通是否要执行?我们技术管理中心水暖电三位讨论并咨询了规范编制组,建议(从消防保障安全

考虑,消防时柴发机组时运行的,消防人员有可能进入柴发机房)按照“复函”执行。

第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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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条文及规定

准将这类场所视为可燃物较多场所。

GB50067

8.2.1 除敞开式汽车库、建筑面积小于 1000m2的地下一层汽车库和修车库

外,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排烟系统,并应划分防烟分区。

对于面积比较大的敞开式汽车库,应该整个汽车库都满足自然排烟条

件,否则应该考虑排烟系统。

GB51298

8.1.1 地铁工程下列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

1 地下或封闭车站的站厅、站台公共区;

2 同一个防火分区内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m2 的地下车站设备管理区,

地下单个建筑面积大于 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3 连续长度大于一列列车长度的地下区间和全封闭车道;

4 车站设备管理区内长度大于 20m 的内走道,长度大于 60m 的地下换

乘通道、连接通道和出入口通道。

8.2.7 车辆基地的地下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联合检修

库、镟轮库、工程车库等场所应设置排烟系统。

GB50098

6.1.2 人防工程下列场所除符合本规范第 6.1.3 条和第 6.1.4 条的规定外,应

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1 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m2的人防工程;

2 建筑面积大于 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3 丙、丁类生产车间;

4 长度大于 20m 的疏散走道;

5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6 中庭

GB51157

15.7.1 下列物流建筑和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

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的丙类作业

区,建筑面积大于 300m2的丙类作业区的地上房间;

2 占地面积大于 1000m2的丙类存储型物流建筑;

3 建筑面积大于 5000m2的丁类作业型物流建筑。

GB50472 7.6.1 洁净厂房中疏散走廊,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GB50073 6.5.7-1 洁净厂房中的疏散走廊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GB50333 12.0.10 洁净手术部应对无窗建筑或建筑物内无窗房间设置防排烟系统。

GB50457 8.2.10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应设置防排烟设施。当采用自然排烟时,排烟窗

宜同时设置手动和电动开启设施,电动开启设施应与火灾报警系统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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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条文及规定

GB50457

9.2.18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防排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度大于 32m 的高层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 20m 的疏散走道,其

他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 40m 的疏散走道应设置排烟设施。排烟风量应按

走道面积计算;

2 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超过 300m2的房间应设置排烟设施;

3 厂房设置机械排烟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

量的 50%,补风空气应直接从室外引入,且机械送风口或自然补风口应设

在储烟仓之下;

为了提供可控的药品生产环境,降低药品生产质量风险,在建筑防排

烟设计时,医药洁净室不按地上无窗房间的定义来执行现行国家标准 GB

50016 第 8.5.4 条的规定。

9.2.19 厂房中的空调、通风、冷冻等机电用房可不设排烟设施。

GB50157

13.1.4-3 当列车在区间隧道发生火灾事故时,应具备排烟、通风功能;

13.1.4-4 当车站内发生火灾事故时,应具备排烟、通风功能。

JGJ31

8.1.9 比赛、训练大厅设有直接对外开口时,应满足自然排烟的条件。没有

直接对外开口时,应设机械排烟系统。无外窗的地下训练室、贵宾室、裁

判员室、重要库房、设备用房等应设机械排烟系统。

JGJ57

8.4.1 主舞台上部的屋顶或侧墙上应设置排烟设施。

8.4.3 机械化舞台的台仓应设排烟系统。

8.4.4 观众厅闷顶或侧墙上部应设排烟系统。

CJJ90

5.3.2 垃圾池应处于负压封闭状态,并应设照明、消防、事故排烟及通风除

臭装置。

GY5067

8.0.2 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 ㎡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 50 ㎡的电视演播室、

导演室、录音室、配音室、直播室、控制室等无窗或设置固定窗的房间,

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房间面积大于 50m2且不大于 200 m2的电视演播室、导演室、 录音室、

配音室、直播室、控制室,因受工艺限制,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确有困难

时,可不设置机械排烟设施,但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顶棚、墙面的装修材料采用不燃材料,地面的装修材料采用不燃或难燃

B1 级材料,其他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低于 B1 级;

2 房间之间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房间门应采用乙

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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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Y5067

8.0.3 广播电视发射塔下列部位应设有排烟设施:

1 塔楼内的公共区及办公室;

2 塔下建筑的中庭、展览厅、商业用房、餐厅、休息厅、会议室等公共场

所,经常有人员停留或可燃物品较多的房间;

3 除设置气体灭火系统以外的其他技术用房。

8.0.6 摄影棚应设置排烟设施。

GB51283

厂房中的空调、通风、冷冻空压、水泵房等设备用房或设有气体灭火系统

的电气用房可不设排烟系统,其中的电气用房应设置火灾后通风系统。

复函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2018 年 11 月 9 日“关于《建筑内部装修设

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 有关条款的复函”:安装了外部人员可以观察

内部情况且能够击破的窗户,可不认定为无窗房间。

GB50072

9.5.1 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 300m2 的穿堂和封闭站台应设置排烟设施。穿

堂、封闭站台、楼梯间、附属用房的防烟和排烟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GB51251 的有关规定。

9.5.2 冻结间和冻结物冷藏间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9.5.3 冷却间和冷却物冷藏间不宜设置排烟设施。

复函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办公室 2019 年 1 月 22 日关于足疗店消防设计问题

的复函【应急消办函[2019]17 号】:现行国家标准 GB50016 第 5.4.9 条中的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是指该条及其条文说明列举的歌厅、舞厅、录

像厅、夜总会、卡拉 OK 厅(含具有卡拉 OK 功能的餐厅)、各类游艺厅、

桑拿浴室休息室或具有桑拿服务功能的客房、网吧等场所,不包括剧场、

电影院。第 5.4.9 条对歌舞娱乐放映场所设置楼层、厅室面积、防火分隔等

提出限制性或加强性要求,主要目的是通过提高此类火灾高风险场所防火

设计指标,为人员疏散逃生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考虑到足疗店的业态特

点与桑拿浴室休息室或具有桑拿服务功能的客房基本相同,其消防设计应

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处理。

托育指南

一.(六)建筑面积 50 平方米以上的房间、 建筑长度大于 20 米的疏散走道

应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电力

1. 集中控制室应按照 GB51251 要求进行防排烟设计。

2. 汽机房可按照一个整体大空间来考虑,上部空间的储烟能力完全能满足

人员逃生的时间需求,可仅设计通风系统。

1.4.5、考虑到足疗店的业态特点与桑拿浴室休息室或具有桑拿服务功能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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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房基本相同,其消防设计应按照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要求执行。

1.4.6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设置配套营业用房(办公、卫生间、仓储和

建筑面积不超过 100m2 的小卖部等除外)应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要

求进行消防设计。该配套用房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处于同楼层不同防

火分区且疏散完全独立或者处于不同楼层不同防火分区时,可按其实际功

能进行消防设计。

7.2.1、GB50016 第 8.5.2-1 条中“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当

该场所建筑面积大于 300m2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7.2.2、GB50016 第 8.5.2-2 条规定的丁类生产车间是指“生产厂房内任一空

间(房间)的建筑面积大于 5000m2的丁类生产车间”。

7.2.3、民用建筑内需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或部位,应按 GB50016 第 8.5.3

及第 8.5.4 条的相关要求综合考虑确定。

7.2.4、GB50016 第 8.5.4 条中规定的“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是指地上

建筑的内区房间或虽靠外墙但无窗(或设固定窗)的房间。对于商业服务

网点,其首层有外门但无外窗的房间,可不按无窗房间考虑。

7.2.5、无疏散要求、无其它使用功能且周边采取了防火卷帘分隔的楼梯、

自动扶梯区域,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7.2.6、水泵房、空调通风机房、变配电室、燃油(燃气)锅炉(机组)的

机房、制冷机房等无人员经常停留的机电用房(有人员值班的且面积大于

或等于50m2的控制室除外),可不设置排烟设施11。

7.2.7、建筑内的地下电梯厅、地下门厅(不含作为前室或合用前室使用的

厅室)等属于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当其建筑面积大于50m2时应设置排烟

设施。

7.2.8 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场所(防护区),不应设置火灾

时的排烟设施,应按规定设置灭火后的通风设施,机械通风的风量按换气

次数5~8次/小时确定,排风口应直接通至室外。

7.2.9、冷库的冷间(含冷藏间、冻结间等)可按《冷库设计规范》

GB50072不设置消防排烟设施。

7.2.38、对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一个防火分区内、无充电设施且与相邻

场所(或部位)之间采取了防火分隔措施的非机动车库,当单个非机动车

库其建筑面积大于500m2或被分隔成多个隔间且其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

11 个人建议:在征求意见稿中注明“柴油发电机房(机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m2)”可不设排烟设施,现

正式稿中已取消此条,同时结合 GB51348 第 6.1.14-2 条,柴油发电机房应设排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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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对于设有充电设施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的非机动车库,当其单

个建筑面积大于5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7.2.40、设置在一、二、三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当房间为无窗(或

设固定窗)房间且单个房间面积大于或等于50m2(或多个无窗房间总面积

大于或等于200m2)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9.1.3、电影厅、法院审判厅、报告厅、会议厅等为固定座位时,其厅室面

积及相关消防设计应参照观众厅要求执行;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的电影

厅、法院审判厅等确有困难时,厅室面积可大于400m2,厅室应设置独立的

机械排烟系统和补风系统。

9.7.1-5、体育馆、游泳馆的观众休息厅和比赛大厅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排烟

设施。泳池看台区和戏水池区在计算排烟量或自然排烟口开窗面积时,水

区面积可不计入。

上海-消防

暖通 10、【问题】GB50016 第 8.5.2 条:厂房或仓库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

置排烟设施:

1) 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

2) 建筑面积大于 5000m²的丁类生产车间;

3) ……其他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 40m 的疏散走道。

问题 1:是否只要用于丙类物质的生产场所均要设置排烟设施,与面积大小

无关?

问题 2:对于第 2 款中的建筑面积是指丁类生产车间的总建筑面积,还是指

用于生产的单个车间面积?

问题 3:第 3 条对于厂房内位于配套办公生活区的疏散走道是否适用?

【答复】

1、指车间。

2、是指车间建筑面积。

3、配套办公生活区的疏散走道按 20m。

暖通 11、【问题】GB50016 第 8.5.4 条: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

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m²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 50m²,

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问:此处的“总建筑面积” 具体含义是什么,是指每一层中所有无窗房间

(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面积总和吗?对于一个大于 50m²但小于

200m²的无窗房间被分割成若干个小于 50m²的房间,是否仍需考虑排烟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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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消防

施。

【答复】是指无窗房间总面积。若干个小于 50m²的房间总面积小于 200m²

无需考虑排烟。

暖通 26、【问题】设备夹层、 转换层是否需要考虑排烟?何时需要考虑?

需要疏散设计、排烟、喷淋、报警之类的?

【答复】 规范未作要求。

上海-电动

1.1.6 新增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地下非机动车库内,充电设施所在防火单

元内应设置水灭火消防设施、机械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并配置

灭火器。

1.2.7 设置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地下非机动车库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排

烟量应按不小于60m3

/(h·m2

)计算确定,且取值不小于15000m3

/h。排烟风机

的排烟出口应远离主要疏散口且不应朝向住宅的阳台和门窗。

2.1.6 新增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半地下非机动车库内,充电设施所在防火

单元内应设置水灭火消防设施、火灾自动报警装置、进行排烟设计,并配

置灭火器。

2.2.7 设置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半地下非机动车库应优先采用自然排烟,

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室内地面面积2%的自然排烟窗,且自然排烟窗不应朝

向主要疏散口及住宅的阳台、门窗开启。不满足自然排烟条件的,应设置

机械排烟设施,排烟量应按不小于60m3

/(h•m2

)计算确定,且取值不小于

15000m3

/h。排烟风机的排烟出口应远离主要疏散口且不应朝向住宅的阳台

和门窗。

2.2.8 半地下非机动车库开设自然排烟窗的,其排烟窗与建筑外墙上、下层

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

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

3.1.6 新增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封闭式地面非机动车库内,充电设施所在

防火单元内应设置水灭火消防设施、火灾自动报警装置、进行排烟设计,

并配置灭火器。

3.2.7 设置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封闭式地面车库应优先采用自然排烟,设

置有效面积不小于室内地面面积2%的自然排烟窗。且自然排烟窗不应朝向

主要疏散口及住宅的阳台、门窗开启。不满足自然排烟条件的,应设置机

械排烟设施,排烟量应按不小于60m3

/(h·m2

)计算确定,且取值不小于

15000m3

/h。自然排烟窗或排烟风机的排烟出口应远离主要疏散口且不应朝

向住宅的阳台和门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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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21、GB51251第4.1.1条,非机动车库是否需设置排烟系统?若需要,按什

么标准设置?

答:非机动车库应按GB50016第8.5.4条设置排烟设施。

24、GB51251第4.1.3条,自动扶梯区域是否需要设置排烟设施?

答:自动扶梯区域不需要设排烟设施,但按GB50016第5.3.2条,在楼层间

未设防火分隔时,应按GB51251第4.2.3条规定在开口与周围场所之间设置

挡烟垂壁。

云南-消防

6.2.1、无疏散要求、且周边采用防火卷帘分隔的楼梯、自动扶梯区域,可

不设置排烟设施;当该区域首层(底层)未设置防火卷帘时,应设挡烟垂

壁, 且其高度不应小于首层(底层)净空高度的20%。

陕西

7.2.1、(补充GB 50016第8.5.4条)地下制冷与换热机房以及消防泵房等设备

用房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西安

4.0.2-5 当观众厅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面积大于 400m2 且不大于 600m2

的厅室,应设置独立的机械排烟系统和补风系统。

7.2.1 (补充GB50016中的第8.5.4条)地下制冷与热机房以及消防泵房等设

备用房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四川-住建

12.3.1 依据 GB50016 确定需要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或部位时,采用套间或

跃层布置方式的房间,其建筑面积按通向疏散走道或室外的门以内的所有

区域计算。

12.3.2 走道内设有门时,应以走道总长度确定是否需要设置排烟设施。

12.3.3 设置气体灭火系统、开式全淹没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场所(防护区)不

应设置排烟设施影响该场所的密闭灭火条件。

四川

重庆

第四十四条 关于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场所(防护区)排

烟与通风

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场所(防护区)为保证其灭火

效果,不应设置排烟系统,但应设置灭火后的事后通风设施。

湖南

排烟系统设计问题 17、GB50016 第 8.5.3 条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

100m2 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应设置排烟设施,以敞开式楼梯连通每层

建筑面积不超过 100m2 但两层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m2 的房间是否需设排烟

设施?

处理意见:两层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m2 的房间应设排烟设施,楼梯开

口处应设挡烟垂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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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排烟系统设计问题 18、GB 50016 第 8.5.4 条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

当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m2 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

施。条文中的总建筑面积是指栋/层/防火分区/防烟分区/与走道相连的无窗

房间的总建筑面积?

处理意见: 防火分区内与走道相连的无窗房间的总建筑面积。

长沙

GB50016 第 8.5.3-3 条可理解为地上有窗(包括固定窗)房间,面积小于

100m2可不设置排烟;第 8.5.4 条可理解为地上无窗房间,面积大于 50m2则

应考虑排烟措施,并满足规范相应条文要求。

邢台

13、首层形成扩大楼梯间(或扩大前室)属于楼梯间(或前室)的一部

分,即使净高超过6米,也不须设置排烟系统。

14、无疏散要求、无其他使用功能且采取防火卷帘分隔的楼梯、自动扶梯

区域,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18、GB50016第8.5.3-5条: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应设置排烟设

施。疏散走道的长度按一个防火分区内走道的最大长度计算。如果每个防

火分区内的走道长度均不大于20m,即使走道总长度大于20m也不需要设置

排烟设施。如果个别防火分区内的走道长度大于20m,在这些大于20m的走

道内设置排烟设施即可,其他走道不需设置。

19、对于住宅建筑地下室的丁、戊类储藏间按如下规定执行。住宅建筑地

下室的单间储藏间面积不大于50m2,可以不设排烟设施;当单间储藏间面

积大于50m2时,可以与相邻的走廊合并为一个防烟分区,也可以划分为单

独的防烟分区。合并为一个防烟分区时可以在储藏间门的上部设百叶窗将

储藏间与走道联通。防烟分区的划分还应符合规范要求。

云南

24、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连通的开口区域不需要设排烟设施。

按GB50016第5.3.2条,当楼层间未设防火分隔时,如周围场所设置排烟设

施,就应按GB51251第4.2.3条规定在开口与周围场所之间设置挡烟垂壁。

云南-消防

6.2.15、以下场所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1 水泵房、空调通风机房、变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燃油(燃气)锅炉

(机组)房、制冷机房等无人员经常停留的机电用房(有人员值班的且面

积大于50m2的控制室除外);

2 冷库的冷间(含冷藏间、冷冻间等);

3 游泳池(水池区)、桑拿室(水区);

4 浴室、卫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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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1

一.34、自动扶梯区域,从底层至顶层均设独立防烟分隔且无疏散要求,可

不设排烟设施。

广东-2

5.2、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如何界定,如办公场所、展馆中的房间,其开

窗未直接开向室外,但开向室内的有窗的大空间,能否按有窗房间设计?

答:房间内如果安装了能够被击破的窗户、外部人员可通过该窗户观察到

房间内部情况,则该房间可不被认定为无窗房间。

6.2、建筑外墙使用玻璃幕墙时,设置自然排烟设施却是很困难和无法满足

要求的,建议应规定此类房间必须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答:不建议一刀切超规范要求。根据GB50016第8.5.3、8.5.4条,并非地上

所有的房间均需设排烟;若需要排烟的房间,外墙玻璃幕墙上可设置可开

启扇,来满足自然排烟的要求;若采用自然排烟确实有困难时,方考虑设

置机械排烟。

7.1.1、建筑内设的应急发电机房、燃油/燃气锅炉房是否按可燃物较多的情

况看待,在不设置自动气体灭火系统时,是否必须执行GB50016第中第

8.5.3和8.5.4条,设置排烟系统。

答:应按可燃物较多情况来看待,当采用气体灭火时,设置事后排风系

统,未采用气体灭火时,按GB50016第8.5.3条和8.5.4条执行。

7.1.3、走道长度如何计算?是算最远点至疏散楼梯的长度还是算整个走道

的长度?

答:整个走道的长度。

7.1.4、房间能否向外走廊(上面有板,侧面敞开)开窗排烟?

答:如建筑认定为室外空间,则可以。其余特例按不同情况特殊分析(以

不影响人员疏散为原则)。

条文解释:当外走廊兼疏散走道功能,考虑排出的烟气可能影响疏散,则不

应利用该外窗进行排烟;当外走廊不兼疏散走道功能,如类似阳台功能

时,则可利用该外窗进行排烟。

7.1.5、走道长度的如何确定;按GB50016第8.5.3条,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

疏散走道应设排烟设施;有设计将超过20m的走道设防火门分隔成不超过

20m的内走道而不设排烟设施是否可行?部分走道连接大堂等空间,其走

道长度是否应包括大堂的长度?

答:按GB50016第8.5.3条执行,长度超20m走道需设置,否则可不用设置排

烟设施。走道连接大堂等空间时,走道长度不包括大堂的长度,应分别考

虑排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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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2

7.1.7、地下非机动车库是否必须设置消防排烟系统?需要遵循的设计标准

是什么?可否按照普通汽车库进行设计?

答:应按GB50016、GB51251要求进行设计,不可按普通汽车库进行设

计。

7.1.10、根据GB50016第8.5.4条,地上无窗房间,当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

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请问建筑面积

大于50m2、小于100m2的地上房间,采用玻璃幕墙,此类房间是否需设置排

烟设施。

答:房间内如果安装了能够被击破、破拆的窗户、外部人员可通过该窗户

观察到房间内部的情况,则该房间可不被认定为无窗房间,当地上房间建

筑面积大于50m2、小于100m2时,设置此类外窗/玻璃幕墙的场所可不设置

排烟设施。当采用玻璃幕墙时,可破拆区域应设置相应标识。

7.2.4、一层高3.5m的房间,局部上空(上空部分面积<100m2),上空部分层

高7m,则该房间是统一按7m层高计算排烟还是用挡烟垂壁将上空部分隔开

分别计算排烟?如果隔开分别计算排烟,上空部分<100m2是否不用考虑排

烟?

答:可按净高不同划分不同防烟分区设计排烟,或者按净高大的划分防烟

分区,并同时满足2个净高对防烟分区面积、长边长度等的要求。通过档烟

垂壁隔开的面积<100m2的上空部分,也需考虑排烟。

7.2.14、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空间净高大于6m的场所,其每个防烟分区

排烟量应根据场所内的热释放速率进行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GB51251表

4.6.3中的数值;部分建筑首层设置入户大堂或门厅,面积大于100m2且高度

超过6m,但因面积较小要开足够的面积的自然排烟口较为困难,是否能按

只有人员通行而没有人员停留而不需设置排烟设施呢?

答:不可以,应按GB51251规范标准设置排烟设施。

7.3.1、冷库为丙类仓库,占地面积大于1000m2时,是否要求设计排烟系

统?

答:按照《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管理组于2016年12月6日发布的

《冷库排烟设计解释》,冻结间和冷藏间内不宜设置排烟设施。

深圳-住宅

深圳-办公

5.5.56、地下其他功能房间排烟系统(补充 GB50016 第 8.5.3 条):

1、第1款一般与办公建筑无关,但办公综合体可能有相关功能。

2、中庭要注意尺寸的确定,面积小于100m2的高大门厅,不能定义为中

庭。关注地下门厅,中庭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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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9、地下其他功能房间排烟系统(补充 GB50016 第 8.5.4 条):

1、建筑面积和后边的条件是“且”的关系;

2、人员停留于可燃物较多是“或”的关系。

广西

23、根据GB50016第5.5.4条,“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计作安全疏散设施。”

由此可知,自动扶梯不承担疏散功能,在自动扶梯区域,若从底层至顶层

均设独立防烟分隔,底层自动扶梯无其他使用功能的,则无需设置排烟设

施。

24、住宅底商属于商业服务网点,分隔单元上下两层总面积大于100m2,商

业网点的敞开楼梯间应按GB51251第4.2.3条设置挡烟垂壁,一层、二层分

别考虑是否设置以及如何设置排烟设施。小于50m2的楼层,可不设置排烟

设施。

若一、二层合起来考虑,则按同一空间处理,房间面积按两层面积之和,

敞开联通部位有条件不设挡烟垂壁(排烟窗在上层负担排烟时)。

25、教学楼等建筑的外廊,也需排烟并设置防烟分区。若外廊未设外窗等

与室外的隔断措施,即说敞开式外廊,可认为其无需设置防烟分区也能可

靠的自然排烟,故不需要划分防烟分区。

厦门

1.3.7 房间内安装了能够被击破的窗户、外部人员可通过该窗观察到房间内

部情况,该房间是否可不认定为无窗房间?

答:可以。

3.0.6 敞开空间如架空层、外廊式敞开走道是否可不需考虑排烟?

答:可以不考虑排烟。

江西

三.30、GB50016第8.5.4条中“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这一限定

条件是对“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和“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两种

情况而言的。

三.31、GB50016第8.5.2-2条规定:“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丁类生产车间”

应设置排烟设施。此处丁类生产车间的建筑面积是指形成独立防火分区的

单个车间的面积。

河南-住建

1.3 棋牌室、活动中心、健身房、足疗店等是否认定为\"歌舞娱乐放映游艺

场所\"?

答:“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定性较为复杂,并随着社会发展不断出现

新业态。依据GB50016第5.4.9 条理解,“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包括棋

牌室、活动中心、健身房、街道市民之家等文体活动场所和保龄球、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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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住建

球、棒球、飞镖、室内电动卡丁车场等公共娱乐场所;而足疗店、美容洗

浴店、电玩城等应属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6.1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设置的配套营业用房是否应按歌舞娱乐放映游

艺场所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答: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设置的配套营业用房应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

场所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当配套用房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处于同楼

层的不同防火分区且疏散完全独立或者处于不同楼层不同的防火分区时,

可按其实际功能进行消防设计。

河南

14、独立的自动扶梯部位,是否设排烟设施应根据GB50016的规定执行。

23、 对于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 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

所,其小于50㎡的房间仍应根据GB50016第8.5.3-1条之规定设排烟设施。

河南-?12 地下建筑面积大于50m2的消防水泵房需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长沙

2.5)、自动扶梯区域,从底层至顶层均采用防火卷帘分隔且无疏散要求,可

不设排烟设施。

甘肃

1.0.5、同GB50016第8.5.2条。

1.0.6、同GB50016第8.5.3条。

1.0.7、同GB50016第8.5.4条。

5.1.1、同GB50067第8.2.1条。

5.2.1、全封闭的机械式停车库宜设置机械排烟系统。(全地下或不具备自然

排烟的机械式停车库,需要设置机械排烟系统强制排烟。)

5.2.2、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车库内应设置排烟设

施,排烟口应设置在运输车辆的巷道顶部。

5.5.1、面积大于 100m2的地上观众厅和面积大于 50 m2的地下观众厅应设置

机械排烟设施。

5.6.1、航站楼内的下列区域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并宜采用自然排烟方

式:

1 出发区、候机区、到达区、行李处理用房;

2 长度大于 20.0m 且相对封闭的走道;

3 建筑面积大于 50 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5.6.2、航站楼与地铁车站、轻轨车站及公共汽车站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之

间的连通空间应设置排烟或防烟设施。当采用机械排烟或防烟方式时,该

12 蝎子拉屎独一份,至今未找到文件性依据,当地消防队的不成文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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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

连通空间的防排烟设施应独立设置;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自然排烟口

的总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区域地面面积的 10%。

5.7.1~5.7.2、同 GY5067 第 8.0.2 条。

5.7.3、同 GY5067 第 8.0.3 条。

5.7.5、同 GY5067 第 8.0.5 条。

5.7.6、同 GY5067 第 8.0.6 条。

5.8.1、同 GB50073 第 6.5.7-1 条。

5.9.1、洁净手术部应对无窗建筑或建筑物内无窗房间设置防排烟系统。

(洁净手术部内的房间大多数为无窗或窗扇固定、不能开启。该场所要按

照无窗房间设置和设计防烟和排烟系统,即在避难区及其前室,楼梯间或

消防电梯的前室等部位设置防烟设施,在其他部位设置排烟设施,同时设

置补风系统。)

5.11.1、同 GB50472 第 7.6.1 条。

5.15.1、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 300 m2的冷库穿堂、长度超过 20 米的内走廊

应设置排烟设施。

山东

3.0.15、对于自动扶梯区域、室内单独楼梯(如酒店一层旳大楼梯、高大空

间的单独楼梯,非防烟楼梯、封闭楼梯),此类扶梯着火时不作为疏散楼

梯,同时一般均有防火卷帘将其与其他室内空间隔开,可不设置排烟设

施。

室内单独楼梯无防火卷帘,按规范要求应加挡烟垂壁,则此处排烟面

积归为上一层,无需考虑高度问题,挡烟垂壁的高度需要与周围空间排烟

储烟仓的高度相一致。

山东-2

1.33 地上某房间有开向室内走道等的“内窗”,是否认定为GB50016第8.5.4

条“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的“无窗”?

答:该房间内如果安装了能够被击破的窗户,外部人员可通过该窗户观察

到房间内部情况,则该房间可不被认定为无窗房间。

3.3 住宅地下室仅为地下一层且疏散走道长度不大于20m,每个单元建筑面

积小于200m2,单元之间采用实体防火墙分隔时,不设置排烟设施是否可

行?

答:住宅地下室仅为地下一层且疏散走道长度不大于20m,每个单元地下

室总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每个房间建筑面积均不大于50m2,单元之间采

用实体防火墙分隔时,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3.4 住宅建筑,住户一层与地下一层设有户内楼梯,地下部分建筑面积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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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2

200m2;地下室设乙级防火门开向内走道,走道长度不大于20m 时,是否

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答:按照GB 50016第8.5.4 条的规定,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

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或一个房间面积不大于50m2,且不

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少时,不需设置排烟设施。走道长度不大于20m

时,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山东-3

5.1.1-6 设于高层民用建筑地下室内未设置气体自动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

系统或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柴油发电机房应设置排烟设施。

注: 1 疏散走道或回廊的长度按走道或回廊中心线的最大长度计算;

2 对于非商店建筑,当周围场所各房间(指周围场所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有开

口通向回廊的房间,不包括有开口通向回廊的配电间、卫生间及管井)均设置排烟设施

时,回廊可不设排烟设施; 当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未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应设置排烟

设施;

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设置的配套营业用房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要求进行排

烟设计,当该配套用房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处于同一楼层的不同防火分区且疏散完

全独立或者处于不同楼层的不同防火分区时,可按其实际功能进行消防设计。

5.1.3 其他应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或部位如下:

1 同一防火分区内、 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

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以及地上

建筑内的无窗房间、设固定窗房间、仅设置内窗房间;

2 公共建筑内单个建筑面积大于 100 m2的地上卫生间、单个建筑面积大于

50 m2的地下或半地下、 地上无窗或设固定窗的卫生间;

3 同一个防火分区内、 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

50m2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的非机动车库;

4 除敞开式汽车库、建筑面积小于 1000m2的地下一层和地上单层汽车库、

修车库以外的汽车库、修车库;

5 进深大于 30m的半室外场所(具有顶板,一边或多边向室外敞开的空

间),当建筑内房间通过该场所排烟时,或该场所可燃物较多、经常有人停

留且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 m2时。

注: 1 第 1 款中建筑面积大于 50m2的房间包括含地下电梯厅、地下门厅,

不含作为前室或合用前室使用的厅(室);

2 第 1 款中首层面积不大于 100 ㎡、有外门但无外窗或无开启扇的房间可不

按无窗房间考虑。

5.1.4 工厂区或仓库区内的办公楼、宿舍楼等建筑,或设于厂房、仓库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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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3

办公、餐厅等功能区域,其排烟系统设置按民用建筑执行。

5.1.5 以下场所或部位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1 疏散走道长度不大于20m、每个单元总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m2且每个房间

建筑面积均不大于50m2、单元之间采用实体防火墙分隔的仅为一层的住宅

地下室;

2 除有人员值班且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50m2的控制室外,空调通风机房、

变配电室、消防及生活给水泵房、热力站、电制冷机房、空压机房等类似

无可燃物、无人员长期停留的机电设备用房;

3 冷库冻结间和冻结物冷藏间不应设置排烟系统,冷却间和冷却物冷藏间不

宜设置排烟系统;

4 甲、乙类厂房、库房;建筑面积小于 1000m2 的地下一层和地上单层汽车

库和修车库可不设排烟系统,但汽车库、修车库内最远点至汽车坡道口不

应大于 30m;

6 设置了气体灭火系统、 超细干粉灭火系统、 水喷雾灭火系统、细水雾灭

火系统的场所(防护区)。

5.1.6 室内游泳池排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看台的游泳池大厅,当与其附属用房之间采用防火门、防火隔墙分隔

时,可不设置排烟设施,否则应设置排烟设施;

2 水池区可不设置排烟系统,其四周应设置挡烟垂壁; 非水池区的排烟系

统按非水池区的面积、可燃物情况进行设计。

5.1.13 住宅建筑中地下车库借用住宅的楼梯疏散,该疏散通道采用防火隔

墙、防火门将储藏室走道分隔为多段,当每段储藏室走道长度不大于 20m

且该段走道面积及与其相连的储藏室面积之和不大于 200 ㎡时,该段走道

及其储藏室可不设置排烟系统。

山西-住建

8.1.1 当具有自然通风条件地下室空间利用自然通风防烟或自然排烟时,其

楼层数不应超过 2 层,且最底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小于或等

于 10 米。

8.3.1 无疏散要求、无其它使用功能且周边采取了防火卷帘分隔的面积不大

于300m2敞开楼梯、自动扶梯区域, 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8.3.2 民用建筑内无人员经常停留的机电用房(有人员值班且面积大于等于

50m2的控制室除外)可不设置排烟设施。包括:水泵房、空调通风机房、

变配电室、燃油(燃气)锅炉(机组)的机房、换热站、制冷机房等及建

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柴油发电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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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住建

8.3.3 建筑中无人员经常停留且无可燃物的仅供给水排水、采暖、空调水管

等布置的管道设备层可不设排烟设施。

8.3.7 同一个疏散走道, 由内设的门划分为多个防烟分区时, 每个防烟分区

(包括长度小于20米的走道)应设置排烟设施,其排烟量按GB51251第

4.6.3条计算。

山西-?

5.4、游泳馆、冰雪场馆等场所在计算排烟量或自然排烟口开窗面积时,水

区和冰区面积可不计入排烟面积。

5.6、换热站、水泵房﹑燃油(燃气)锅炉(机组)的机房、制冷机房及建筑面积

不大于300m2的柴油发电机房等无人员经常停留的设备用房(有人员值班的

且面积大于等于50m2的控制室除外),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石家庄

8.2.1、GB50016第8.5.2-2条,第8.5.2-3条中的“建筑面积” 是指车间或仓库建

筑的总面积,还是单个房间的面积?

处理意见:GB50016第8.5.2-2条中,“建筑面积大于5000 m2的丁类生产

车间” ,指采用实体隔墙分隔的单个车间的面积。GB50016第8.5.2-3条中,

“占地面积大于1000 m2的仓库” ,当多个库房之间采用防火墙、甲级防火门

分隔,且每个库房至少有一个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时,可以理解为单个库

房的面积。

8.2.2、冷库的冷藏间、冻结间是否需设防排烟系统?

处理意见:冷库的冷藏间、冻结间可不设置消防排烟设施。

8.2.3、设备机房是否需设排烟设施?

处理意见:水泵房、制冷机房、换热站、空调通风机房、变配电室、

柴油发电机房(建筑面积不大于200㎡)、锅炉房等无人经常停留的机电用

房, 可不设排烟设施。

8.2.4、无疏散要求、 无其他使用功能且周边采取了防火卷帘分隔的楼梯、

自动扶梯区域是否需排烟设施?

处理意见:无疏散要求、无其他使用功能且周边采取了防火卷帘分隔

的敞开楼梯、自动扶梯区域,可不设置排烟设施;当该区域的周边在首层

(底层) 未设置防火卷帘分隔时,应设置挡烟设施(挡烟垂壁),挡烟垂壁

的高度(储烟仓厚度)应满足设计要求,且不应小于首层(底层)空间净

空高度的 20%。

8.2.5、建筑内的地下电梯厅、地下门厅等处(与其相连的走道长度不超过

20m)是否需排烟设施?

处理意见:建筑内的地下电梯厅、 地下门厅等人员经常停留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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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

当其面积大于50㎡时,应设排烟设施。

8.2.6、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房间是否需排烟设施?

处理意见: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无人长期值守的房

间, 不设火灾时的排烟设施,按规定设置灭火后的通风设施。排风设施可

以与平时通风系统合用,但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排风口应直接通至室外;

2 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应能自动关闭(可通过电动风阀或止回阀实

现)。穿过防护区隔墙的风管应设在火灾时电动关闭的防火阀,防火阀的位

置应方便在机房外复位;

3 房间下部应设排风口,火灾后的下部排风口排风量不低于总风量的70%;

4 室内外均设排风设备开关;排风设备应采取隔热防护措施;

5 应实现通风机械和防火阀等设备的联动操作与控制。

8.2.29、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的非机动车库是否需要设置排烟设施?

处理意见: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的非机动车库,当建筑面积大于200

m2时应设排烟设施。当建筑总面积大于200㎡但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分隔为不大于200 m2的多个区域,各区域通往疏散通道的开口

宽度不大于2m时,可不设排烟设施。采用机械排烟时,排烟量可按60m³/h•

m2计算;采用自然方式排烟时,自然排烟窗的可开启有效面积应不小于地

面面积的 2%。

8.2.30、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排烟系统应如何设计?

处理意见:设置在一、二、三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当房间为

无窗(或设固定窗)房间且单个房间面积大于等于50 m2,或多个无窗房间

总面积大于等于200 m2时应设置排烟设施;当房间为有窗房间且单个房间

面积大于等于100 m2时应设置排烟设施。设置四层及以上、地下室一层或

半地下室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

8.2.32、游泳馆、冰球场等场所,是否需要设置排烟设施?

处理意见:游泳馆、冰球场的观众休息厅和比赛大厅应分别设置独立

的排烟设施。泳池看台区和戏水区池区在计算排烟量或自然排烟口开窗面

积时,水区面积可不计入。没有看台的游泳池大厅,当与其附属用房之间

采用防火门、防火隔墙分隔时,可不设排烟设施;当与附属用房之间没有

防火门、 防火隔墙分隔时,应采取排烟措施。

10.0.1、《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2017第4.0.8条涉及的“无

窗房间” 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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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意见:1、电影院的观众厅属于高大的室内空间场所,且一般设置

有放映窗,不属于《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第4.0.8条规定的无窗房

间范畴;

2、房间内如果安装了能够被击破的窗户、外部人员可通过该窗户观察

到房间内部情况,则该房间可不被认定为无窗房间。

武汉

1.5、解 答:3.有关自动扶梯和敞开楼梯排烟问题:自动扶梯和敞开楼梯

不作为疏散口,不设置排烟设施。

1.6、疑难点:厂房内的辅房,功能比较复杂,有的房间是人经常停留,但

是属于生产性质,不属于办公用房,有的属于办公、生活性质,有的属于

两者的结合,兼具生产和办公等。请问这些房间是按照 GB50016 第 8.5.3

条民用建筑标准来设置排烟设施还是按照 GB50016 第 8.5.2 条厂房或仓库

标准来设置排烟设施?

解 答:这些房间应该按照GB50016第8.5.3执行。

1.7、疑难点:厂房(仓库)的疏散走道以及其配套办公等民用场所设置的

内走道,请问这些内走道是按照GB50016第8.5.2条执行还是按照GB50016

第8.5.3条执行?

解 答:厂房(仓库)的疏散走道按照GB50016第8.5.2执行,生产辅房内

有办公等民用场所的走道时,按GB50016第8.5.3条执行。

武汉-消防

9.7、水泵房、制冷机房、空调机房、变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燃油(燃

气)锅炉(机组)的机房等机电用房,可不设置消防排烟设施。

9.8、设置气体灭火系统或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场所,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9.9、地下非机动车库,当单个非机动车库建筑面积大于500 m2或分隔成多

个隔间且建筑总面积大于200 m2时,应设置排烟设施。当采用机械排烟

时,系统设计风量应按照GB51251第4.6节、4.5节经计算确定,设计风量不

应小于计算风量的1.2倍;当采用自然排烟时,自然排烟口的总面积不应小

于室内地面面积的2%。

贵州

3.2.1 空调通风机房、 变配电房、 水泵房、 柴油发电机房、锅炉房等设备

用房,数据中心经常无人停留的数据机房, 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3.2.2 地下室柴油发电机房和储油间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 换气次数应按 12

次/h 确定,排风机可设在柴油发电机房内, 可不采用防爆风机,柴油发电

机房与储油间可以共用通风系统,穿越储油间防火隔墙处应设置 70℃防火

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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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

3.2.3、无疏散要求、无其他使用功能且周边采取了防火卷帘分隔的敞开楼

梯、自动扶梯区域,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3.2.4 建筑内的疏散走道不应用设置隔断门的方式减少内走道的总长度,使

其不设置排烟设施。

3.2.13 汽车库坡道不停留汽车,火灾时也不作人员疏散通道,可不设排烟设

施。

江苏

DB32/3920

9.7.11 封闭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楼梯间应有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外窗,并宜靠外墙设置。不能自

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采用防烟

楼梯间。

9.7.12 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防烟楼梯间应直接对外采光通风。当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

要求时,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超高层住

宅的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9.9.2-h) 避难层(间)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

施。

9.12.3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

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其中住宅避难层

转换楼梯前室可不设防烟设施。

9.12.4 高层住宅地上部分的楼梯间或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时,地下室为汽车

库、非机动车库或机电设备用房,且地下室仅为一层,楼梯间或前室可不

设防烟设施。

江苏-住建

1.3.4.40 按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关于《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

范》(GB50222-2017)有关条款的复函”(2018 年 11 月 9 日) ,安装了外

部人员可以观察内部情况且能够击破的窗户,可不认定为无窗房间。 如房

间设置了大面积的玻璃门(如办公场所、 商业店铺等),是否可以定性为有

窗房间?

答:可按复函执行。 房间内如果设置了大面积的玻璃门(窗),外部人员可

以通过该门(窗) 观察到房间内部情况时, 该房间可不被认定为无窗房

间。

4.2.2 设置细水雾或气体灭火设施并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场所(如档案馆),

如何控制机械排烟与灭火的先后启停顺序?

答:设置细水喷雾或气体灭火的场所,不再需设计机械排烟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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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住建

4.2.3 游泳池的池水区可燃物很少,几乎没有着火的可能,是否可以不考虑

排烟设施?

答:游泳池的池水区可不设排烟设施。

4.2.12、汽车库坡道是否要设排烟系统?

答:汽车库坡道不停留汽车,火灾时也不作疏散通道,可不设排烟系统。

4.2.24、GB50016第8.5.3 条第1项规定,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或地下、半地下

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是否可以理解为无论房间大

小,所有房间均应设置排烟设施?

答: 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50 ㎡的

房间不需要设置排烟口,可通过走道排烟,排烟口设置在疏散走道,见

GB51251第 4.4.12 -3条。100m2>建筑面积>50m2的房间,如果该房间设置

了能够被击碎的窗户,外部人员通过该窗户能观察到房间内部情况,该房

间可不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4.2.26、地上大于 50m²小于 100 ㎡的暗房间有直接对室外的外门,是否需

要排烟?门是否可以作为自然排烟的排烟口?是否要在最小清晰高度以

上?

答:地上大于50m2小于100㎡的暗房间有直接对室外的外门,不作为

GB50016第 8.5.4 条所规定的“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不必设置排烟设

施。

4.2.27、商业扶梯开洞,上下贯通区域,是否算作中庭,如何计算排烟量?

答:GB50016第 5.5.4条: “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计作安全疏散设施”。商业

扶梯区域不作为安全疏散楼梯间,其四周采用实体墙或防火卷帘分隔围合

且无疏散要求、无其他使用功能时,可不算中庭,可以不设排烟设施。

4.3.1、GB50016第 8.5.2.2 条的“5000 ㎡的丁类生产车间” 指的是建筑中一个

房间的面积, 还是该建筑中所有丁类生产车间的总面积?

答: “建筑面积大于 5000m2的丁类生产车间”:指厂房内一个建筑面积大于

5000m2的丁类生产火灾危险性的房间或车间。

江苏-审图

3、设置细水雾或气体灭火设施并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场所(如档案馆),

如何控制机械排烟与灭火的先后启停顺序?

答:设置细水喷雾或气体灭火的场所,不再需设计机械排烟系统。

4、游泳池的池水区可燃物较少,几乎没有着火的可能,是否可以不考虑排

烟设施?

答:游泳池的池水区可不设排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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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审图

5、住宅地下储藏室,被分隔为单间小于50m2的储藏间,每个单元地下储藏

室总面积小于200m2,单元与单元之间设置防火门分隔,是够需要设置排烟

设施?

答:储藏室不需要设置排烟设施。

6、2-8℃冷藏库以及库温低于0℃的冷冻库,火灾危险性较小,是否需要设

置排烟设施?设置排烟设施对冷库的整体保温结构破坏较大,且会存在结

露结霜等问题,对实际使用影响较大。

答:冷库的冻结间和冷藏间在货物存储期间,冷间内没有人员。冷冻的猪

肉、牛肉、羊肉、鸡肉、水产品等货物及蔬菜、水果等货物处于密闭空

间,没有明火作业的情况,不存在明火引燃货物的可能性。因此冷库不需

设置排烟设施,其他库房、穿堂、辅助房间等仍然需要满足GB50016的相

关规定。

19、汽车坡道是否要设排烟系统?

答:汽车坡道不停留汽车,火灾时也不做疏散通道,可不设排烟系统。

34、地上大于50m2小于100 m2的暗房间有直接对外的外门,是否需要排

烟?门是否可以作为自然排烟的排烟口?是否要在最小清晰高度之上?

答:地上大于50m2小于100m2的暗房间有直接对外的外门,不应作为

GB50016第8.5.4条所规定的“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不必设置排烟设

施。

35、商业扶梯开洞,上下贯通区域,是否算作中庭,如何计算排烟量?

答:根据GB50016第5.5.4条:“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计作安全疏散设施”。

商业扶梯区域、不作为安全疏散楼梯间,其四周采用防火卷帘分隔且无疏

散要求时,无其他使用功能,不算中庭,可以不设排烟设施。

徐州

20、总面积大于100平米的两层商铺(中间设敞开楼梯)是否需要排烟,如

何排烟?

答:公共建筑应设置排烟设施,住宅商业网点宜设置排烟设施;如何排烟

按有关规定执行。

23、走道长度如何确定;按GB50016第8.5.3条,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

走道应设排烟设施;有设计将超过20m的走道设防火门分隔成不超过20m的

内走道而不设排烟设施是否可行?部分走道连接大堂等空间,其走道长度

是否应包括大堂的长度?

答: 疏散走道长度的计算按照防火分区界定,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总长

度。凡是一个防火分区内总长度超过20米的疏散走道均需设置排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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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

疏散走道连接大堂等空间时,走道长度不包括大堂的长度,应分别考虑排

烟设施。

24 冷库为丙类仓库,占地面积大于1000m2 时,是否要求设计排烟系统?

答: 按照《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管理组于2016年12月6日发布的

《冷库排烟设计解释》 , 冻结间和冷藏间内不宜设置排烟设施。

(四)1、GB51251第3.2.3条,GB50016第5.5.23~5.5.24A条,关于自然通风

方式的设置要求如何执行?

答:避难间需要设置防烟措施,采用自然通风的避难间必须要有两个不同

朝向可开启外窗,按GB51251第3.2.3 条执行。

南京-审图

二.3、根据建筑疏散设置要求,无疏散要求且扶梯区域不作为其它使用功能

的,则无须设置排烟设施。

苏州-审图

排烟9、对于丙类、丁类建筑内大于50m2的内房间(用途为储藏或者丙类、

丁类车间), 是否需要按照GB50016第 8.5.4 条设置排烟?

答: 按照GB50016第 8.5.4 条执行。

排烟29、地上建筑面积小于1000m2的汽车库、修车库(多见于消防站,非

敞开式,设有卷帘门),是否需要设置排烟系统?

答:按GB50067第8.2.1条执行,建筑符合敞开汽车库定义时,可不设置机

械排烟。

排烟31、戊类车间里有超过50m2的无窗戊类车间(人员长期停留)是否需

要考虑排烟设施?

答: 经常有人停留时,应考虑排烟设施。

常州

4、总面积大于100m2两层商铺,敞开楼梯间穿越楼板处应设置挡烟垂壁一

层、二层分别设置排烟设施。

无锡-消防

11、自动扶梯厅不需参照中庭,是否需设置排烟,根据GB50016的第8.5.3

条的要求判断。

镇江

29、设挡烟垂壁后自动扶梯区域,根据建筑疏散设置要求,无疏散要求且

扶梯区域不作为其它使用功能的,则无须设置排烟设施。

7. 楼梯间及前室不设置防烟系统的条件

出处 条文及规定

GB51251 3.1.3-1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第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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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条文及规定

100m的住宅建筑,当独立前室或合用前室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

不设置防烟系统:

1)采用全敞开的阳台或凹廊;

2)设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独立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

不小于2.0m2,合用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3.0m2。

上海-DGJ

08-88

3.1.4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100m的住宅建筑,当独立前室或合用前室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

不设置防烟系统:

1)采用全敞开的阳台或凹廊;

2)设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独立前室两个可开启外窗面

积分别不小于2.0m2,合用前室两个可开启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3.0m2。

河南 2、关于剪刀楼梯间及前室: GB51251中第3.1.3-1条, 不适用于共用前室。

甘肃

2.1.2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 50m 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

于100m的住宅建筑:

1 当独立前室或合用前室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1)采用全敞开的阳台或凹廊;

2)设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独立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

不小于2.0㎡,合用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3.0㎡。

江苏

DB32/3920

8.12.3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

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其中住宅避难层转

换楼梯前室可不设防烟设施。

8.12.4 当住宅地上部分的楼梯间采用自然通风,地下室为汽车库、非机动车

卡或机电设备用房,且地下室仅为一层时,楼梯间或前室可不设防烟设施。

镇江 5、凹廊的宽进深比应>1。

8. 裙房(或非塔楼部分)楼梯间及前室防烟系统做法

出处 条文及规定

GB50016

5.3.1 注 2 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安

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3.1.3-3 当防烟楼梯间在裙房高度以上部分采用自然通风时,不具备自然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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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1251

条件的裙房的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及共用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且

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及共用前室送风口的设置方式应符合本条第2款的要

求。

3.1.5-1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100m的住宅建筑,当采用独立前室且其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

可仅在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独立前室有多个门时,楼梯间、独

立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上海-DGJ

08-88

3.1.5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3 当防烟楼梯间在裙房高度以上部分采用自然通风系统时,其不具备自然通

风防烟条件的裙房高度内的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及共用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

送风系统,且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及共用前室送风口的设置方式符合本条第

2 款的要求时,该防烟楼梯间的裙房部分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浙江

7.1.1、对于建筑高度超过 50m 的高层公共建筑,其裙房中符合自然通风条

件的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设置于建筑主体中附楼部分(建筑

高度大于 24m 且小于或等于 50m)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含合用前室、

消防电梯前室),当其符合自然通风条件时,也可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

但附楼部分与主楼部分(建筑高度大于 50m)之间交界处(在主楼投影线及

以外)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防火墙、甲级防火门或特级防火卷帘),如附

图 7.1.1 所示。

当该公共建筑主体下部与裙房(或部分裙房)组成的建筑下部附属部分

与相邻的其他部分之间采取了防火分隔措施,且符合本“浙江”第 1.5.3 条

规定的所有条件时,该附属部分内的楼梯间及其前室(含合用前室、消防电

梯前室)如符合自然通风条件,则也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

该公共建筑主体地下室部分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含合用前室、消防

电梯前室)应采用不低于其地上部分的防烟设计标准,但当地下楼梯间与其

地上部分之间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楼板完全分隔,且在首层与地上楼

梯间分别直通室外时,可按独立的地下楼梯间进行防烟设计。

第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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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5、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住宅

建筑,其裙楼或附楼(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50m)与主楼部分交界处(主楼投

影线及以外)采用防火分隔措施(防火墙、甲级防火门或特级防火卷帘

等),且裙楼、附楼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符合自然通风条

件,可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如图所示:

图同“浙江”附图 7.1.1

江西

三.1、建筑高度超过 50m 的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中,如部分不大于 50m 的区

域与高层主体之间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 小时的楼板完全隔开,

其仅服务于 50m 以下功能空间的符合自然通风防烟条件的楼梯间及前室

(合用前室)可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

附图 1

江西

2、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按GB50016第5.4.10-3条及其条

文说明执行,即:住宅部分疏散楼梯间内防烟系统的设置根据该建筑的总高

度确定;非住宅部分的防烟系统设置可根据非住宅部分的建筑高度确定。

对于其它类型建筑,当楼梯间、前室位于主体建筑投影线之内时,其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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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

烟系统的设置原则按主体建筑的类型、建筑高度确定;当楼梯间、前室位于

主体建筑投影线以外的裙房或附楼时,其防烟系统的设置原则按裙房或附楼

的实际建筑高度确定,但裙房、附楼与主体建筑之间交界处应设置防火分隔

措施(如附图2.1所示)。

附图 2.1 2、关于允许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的前提条件

对于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高层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住宅建筑,其裙房、附楼中的楼梯间、前室(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

梯前室合用外),允许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但裙房、附楼与主体建筑之

间交界处应设置防火分隔措施。

广东-1

一.4、对于超过 50m 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住宅建

筑,裙楼小于 50m,裙楼的楼梯间及前室、合用前室,当满足 GB50016 第

5.3.1 条注 2 要求时,可按多层处理,可以自然排烟。

云南

5、GB51251 第 3.1.3 条,当裙房部分建筑高度大于 10m、楼层超过五层时,

执行 GB51251 本条第 3 款是否可能违反该 GB51251 的第 3.2.1 条的强制性规

定?

答:二者不矛盾。GB51251 第 3.2.1 条所指是一个完整地具备自然通风条件

且采用了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第 3.1.3-3 条则只是其

中的一个特例——该防烟楼梯间在裙房高度(≤24m)以上部分采用自然通

风,裙房部分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处理方式。该方式沿用了原《高层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 年版)第 8.4.3 条的规定,其条

文说明对此有很详尽的解释。

福建

裙房中符合自然通风条件的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

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可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

第1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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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对于主体建筑中,仅服务于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且符合自然通风条件的

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也可采用自

然通风防烟方式,但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部分与建筑高度大于50m部分之

间交界处应采用防火分隔措施(防火墙、甲级防火门或特级防火卷帘)。

长沙

1.5)、建筑高度超过50m高层公建,只为裙房服务的防烟楼梯间设置加压送

风系统,防烟楼梯间和独立前室可按“GB51251第3.1.5-1条。

1.19)、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仅为50m以下服务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当满足GB50016第

5.3.1条注2要求时,对仅服务于50m以下独立部位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合用前室当满足自然通风条件时,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

甘肃

2.1.2-3、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 50m 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

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防烟楼梯间在裙房高度以上部分采用自然通风

时,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裙房的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应采用机

械加压送风系统,且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送风口的设置方式应符

合2.1.2第2款的规定。当防烟楼梯间下部不满足自然排烟部分高度超过

24m,防烟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

山东

3.0.2 公共建筑整体高度超过50m,对仅服务于50m及以下独立部位的防烟楼

梯间及其前室可以采用自然通风系统。

1.0.4 对于建筑高度超过50m的高层公共建筑,其裙房中符合自然通风条件的

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设置于建筑主体中附楼部分(建筑高度

大于24m且小于或等于50m)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当其符合

自然通风条件时,也可以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但附楼部分与主楼部分

(建筑高度大于50m)之间交界处(在主楼投影线及以外)应采取防火分隔

措施(防火墙、甲级防火门或特级防火卷帘)。

邢台

9、对于建筑高度超过50m的高层公共建筑,其裙房中符合自然通风条件的

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设置于建筑主体中附楼部分(建筑高度

大于24m且小于等于50m)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当其符合自

然通风条件时,也可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但附楼部分与主楼部分(建筑

高度大于50m)之间交界处(在主楼投影线及以外)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防火墙、甲级防火门或特级防火卷帘)。

南京-审图

一.4、公建整体高度超过50m,对仅服务于50m以下独立部位的防烟楼梯间

及其前室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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