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石设计: 暖通空调动力专业强制性条文汇编(2022第五版)

发布时间:2022-8-25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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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石设计: 暖通空调动力专业强制性条文汇编(2022第五版)

SSQT-H-V5.0-2022 暖通空调动力专业强制性条文汇编上海水石建筑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32/35622.《传染病医院建筑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686-2011》《传染病医院建筑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686-2011》1 6.3.9负压隔离病房应符合下列规定:1 排风机应与送风机连锁,排风机先于送风机开启,后于送风机关闭。2 排风高效过滤器的安装应具备现场检漏的条件;否则,应采用经预先检漏的专用排风高效过滤装置。3 排风口应高出屋面不小于 2m,排风口处应安装防护网和防雨罩。4 送风末端过滤器的过滤效率不应低于高中效的过滤效率。2 7.2.5 负压手术室及负压隔离病房的空调设备监控应具有监视手术室及负压隔离病房与相邻室压差的功能,当压差失调时应能声光报警。3 8.2.3 麻醉废气排放系统、负压吸引系统应安装性能符合设计要求的过滤除菌器。4 8.2.4 传染病医院中心供氧气源应设中断供氧的报警装置,空气压缩机、负压吸引泵的备用机组应能自动切换。5 9.2.1 防排烟系统风管、风口、风阀及支吊架的材料、密封材料应为不燃材料。6 9.2.4 污染区和半污染区的排烟口应采用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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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石设计: 暖通空调动力专业强制性条文汇编(2022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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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50849-2014》

《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50849-2014》

1 7.1.3 传染病医院或传染病区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

2 7.1.4 医院内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的机械送、排风系统应按区域独立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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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传染病医院建筑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686-2011》

《传染病医院建筑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686-2011》

1 6.3.9

负压隔离病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风机应与送风机连锁,排风机先于送风机开启,后于送风机关闭。

2 排风高效过滤器的安装应具备现场检漏的条件;否则,应采用经预先检漏的专用排风高效过滤装置。

3 排风口应高出屋面不小于 2m,排风口处应安装防护网和防雨罩。

4 送风末端过滤器的过滤效率不应低于高中效的过滤效率。

2 7.2.5 负压手术室及负压隔离病房的空调设备监控应具有监视手术室及负压隔离病房与相邻室压差的功能,当压差失

调时应能声光报警。

3 8.2.3 麻醉废气排放系统、负压吸引系统应安装性能符合设计要求的过滤除菌器。

4 8.2.4 传染病医院中心供氧气源应设中断供氧的报警装置,空气压缩机、负压吸引泵的备用机组应能自动切换。

5 9.2.1 防排烟系统风管、风口、风阀及支吊架的材料、密封材料应为不燃材料。

6 9.2.4 污染区和半污染区的排烟口应采用常闭排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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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10》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10》

1 7.2.3 每个档案库的空调应能够独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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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低温辐射电热膜供暖系统应用技术规程 JGJ 319-

2013》

低温辐射电热膜供暖系统应用技术规程 JGJ 319- 2013

1 3.2.3 电热膜电磁辐射量应小于 100µT。

2 4.4.3 当电热膜布置在与土壤相邻的地面时,必须设绝热层,绝热层下部必须设置防潮层。

3 5.6.4 在混凝土填充层未固化前,严禁通电调试和使用电热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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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0366-2005(2009

年版)》

《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0366-2005(2009 年版)》

根据《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GB 55015-2021》,《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0366-2005(2009 年

版)》第 3.1.1 条、第 5.1.1 条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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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地铁设计规范 GB50157-2013》

《地铁设计规范 GB50157-2013》

1 13.1.4

地铁通风、空调与供暖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 当列车在正常运行时,应保证地铁内部空气环境在规定标准范围内;

2 当列车阻塞在区间隧道内时,应保证对阻塞区间进行有效通风;

3 当列车在区间隧道发生火灾事故时,应具备排烟、通风功能;

4 当车站内发生火灾事故时,应具备排烟、通风功能。

2 13.2.31 设置气体灭火的房间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所排除的气体必须直接排出地面。

3 28.4.1 地下车站及区间隧道内必须设置防烟、排烟和事故通风系统。

4 28.4.2

下列场所应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

1 地下车站的站厅和站台;

2 连续长度大于 300m 的区间隧道和全封闭车道;

3 防烟楼梯间和前室。

5 28.4.7

防烟、排烟系统与事故通风应具有下列功能:

1 当区间隧道发生火灾时,应背着乘客主要疏散方向排烟,迎着乘客疏散方向送新风;

2 当地下车站的站厅、站台发生火灾时,应具备防烟、排烟、通风功能;

3 当列车阻塞在区间隧道时,应对阻塞区间进行有效通风;

4 当地面或高架车站发生火灾时,应具备排烟功能;

5 当设备与管理用房发生火灾时,应具备防烟、排烟、通风功能。

6 28.4.22

通风空调系统下列部位应设置防火阀:

1 风管穿越防火分区的防火墙及楼板处;

2 每层水平干管与垂直总管的交接处;

3 穿越变形缝且有隔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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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 51298-2018

《地铁设计防火标准 GB 51298-2018》

1 8.4.7

用于防烟与排烟的管道、风口与阀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风口与阀门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2 排烟管道不应穿越前室或楼梯间,必须穿越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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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低温辐射电热膜供暖系统应用技术规程 JGJ319-

2013》

《低温辐射电热膜供暖系统应用技术规程 JGJ319-2013》

1 3.2.3 电热膜电磁辐射量应小于 100µT。

2 4.4.3 当电热膜布置在与土壤相邻的地面时,必须设绝热层,绝热层下部必须设置防潮层。

3 4.8.5 电热膜配电线路应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并应自动切断故障电源,剩余动作电流值不应大于

30mA。

4 5. 4.1 严禁在施工现场对电热膜进行裁剪、连接导线、电气绝缘等操作。

5 5.6.4 在混凝土填充层未固化前,严禁通电调试和使用电热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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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50472-2008》

《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50472-2008》

1 7.1.6

洁净室(区)与周围的空间应保持一定的静压差,静压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洁净室(区)与周围空间的静压差应按生产工艺要求确定;

2 不同等级的洁净室(区)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等于 5Pa;

3 洁净室(区)与非洁净室(区)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 5Pa;

4 洁净室(区)与室外的静压差应大于 10Pa。

2 7.5.1 空气洁净度等级严于 8 级的洁净室(区)不应采用散热器采暖。

3 7.5.3

洁净室(区)的排风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防止室外气流倒灌;

2 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应按其物理化学性质采取相应防火防爆措施;

4 对含有水蒸气或凝结物质的排风系统,应设置坡度及排放口;

5 排风介质中含有剧毒物质时,应设置备用排风机和处理设备,并应设置应急电源;

6 排风介质中含易燃、易爆等危险物质或工艺可靠性要求较高时,应设置备用排风机,并应设置应急电

源;

7 排除有爆炸危险的气体和粉尘的局部排风系统,其风量应按在正常运行和事故情况下,风管内爆炸危险

气体和粉尘的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 20%计;

8 排除有爆炸危险气体和粉尘的局部排风系统,应设置消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4 7.5.4 对排风系统中含有毒性、爆炸危险性物质的排气管路,应保持相对于路由区域一定的负压值。

5 7.5.6

洁净室(区)事故排风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事故排风区域的换气次数不应小于 12 次/h;

2 应设置自动和手动控制开关,手动控制开关应分别设置在洁净室(区)和洁净室(区)外便于操作的地点;

3 应设置应急电源。

6 7.6.1 洁净厂房中的疏散走廊,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7 7.7.2 净化空调系统风管的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 的有关规定。

含有可燃、有毒气体或化学品的排风管道,不得设置熔片式防火阀。

8 7.7.7

洁净厂房的可燃气体管道系统应设置下列安全设施:

2 排烟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3 附件、保温材料和消声材料等均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

9 10.1.5 洁净室(区)内的可燃气体管道和有毒气体管道应明敷,穿过洁净室(区)的墙壁或楼板处的管段应设置套

管,套管内的管道不得有焊缝,套管与管道之间应采取密封措施。

10 10.1.6 可燃气体管道和有毒气体管道不得穿过不使用此类气体的房间;当必须穿过时应设套管或双层管。

11 10.1.7

高纯气体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 不得出现不易吹除的“盲管”等死空间,

3 管道系统应设置吹扫口和取样口。

12 10.1.8

洁净厂房的可燃气体管道系统应设置下列安全设施:

1 可燃气体管道设置阀门时应设置阀门箱,阀门箱应设置气体泄漏报警和事故排风装置,报警装置应与相

应的事故排风机联锁;

3 引至室外的放散管,应设置防雷保护设施,

4 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设施。

13 10.2.5

气体纯化间(站)或气体入口室内,设有氢气等可燃气体纯化装置或管道时,气体纯化间(站)或气体入口室

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甲类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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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50472-2008》

2 氢气等可燃气体引入管道上应设置自动切断阀;

3 应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并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

4 应设置气体泄漏报警装置,并应与事故排风装置联锁;

5 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设施。

14 10.2.6

洁净厂房内的氧气管道等,应采取下列安全技术措施:

1 管道及阀门、附件应经严格的脱脂处理;

2 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设施;

3 氧气引入管道上应设置自动切断阀。

15 12.3.8 洁净厂房内易燃、易爆、有毒气体泄漏报警值应为其爆炸下限值或允许浓度值的 20%。

16 12.4.4 净化空调系统采用电加热器时,电加热器与风机应联锁控制,并应设置无风、超温断电保护;当采用电加

湿器时,应设置无水、无风断电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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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电厂动力管道设计规范 GB50764-2012》

《电厂动力管道设计规范 GB50764-2012》

1 8.2.5

管道疏水、放水和放气点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 对可能造成汽轮机进水的管道疏水设计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从锅炉过热器出口至汽轮机主汽门之间的主蒸汽曹道,每个低位点都必须设置自动疏水;在靠近汽轮机

主汽门前的每段支管上,必须设置自动疏水;疏水管道内径不得小于 19mm,疏水应单独接至疏水扩容器或

凝汽器,不得采用疏水转注或合并。主蒸汽管道的疏水坡度方向必须顺汽流方向,且坡度不得小于

0.005。

2) 每根低温再热蒸汽管道的低位点必须设置带水位测点的疏水收集器;如果低温再热蒸汽管道至给水加热

器的进汽管道有低位点时,该低位点必须设置带水位测点的疏水收集器,低温再热蒸汽管道疏水管内径不

得小于 38mm;从再热器出口至汽轮机中压主汽门之间的高温再热蒸汽管道,每个低位点都必须设置自动

疏水。疏水应单独接至疏水扩容器或凝汽器,不得采用疏水转注或合并。再热蒸汽管道的疏水坡度方向必

须顺汽流方向,且坡度不得小于 0.005。

3) 汽轮机抽汽管道最靠近汽轮机的动力止回阀或电动关断阀前应设自动疏水,管道上所有低位点应设置自

动疏水。抽汽管道疏水应单独接至疏水扩容器或凝汽器,不得采用疏水转注或合并。疏水坡度方向必须顺

汽流方向,且坡度不得小于 0.005。

4) 汽封系统喷水减温器的下游管道上应设置自动疏水。汽轮机与汽封联箱之间的汽封系统管道应使疏水坡

向联箱,其坡度不得小于 0.02;至汽封系统的外部供汽管道必须坡向供汽汽源,其坡度不得小于 0.02,至

轴封加热器的轴封漏气管道必须坡向轴封加热器,其坡度不得小于 0.02。

2 8.3.1 可燃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7 管道的补偿严禁采用填料函式补偿器。

3 8.4.1

8.4 有毒气体或液体管道

管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 管道的补偿严禁采用填料函式补偿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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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58-2008》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58-2008》

1 6.1.5 观众厅吊顶内吸声、隔热、保温材料与检修马道应采用 A 级材料。

2 6.1.12 电影院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送、回风总管及穿越防火分区的送回风管道在防火墙两侧应设防火阀;风

管、消声设备及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3 7.2.5 放映机房的空调系统不应回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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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2-201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2-2012》

1 3.0.7 蓄电池室应采用防爆型灯具、通风机,室内照明线应采用穿管暗敷,室内不得装设开关和插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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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多联机空调系统工程技术规程 JGJ174-2010》

《多联机空调系统工程技术规程 JGJ174-2010》

1 5.4.6 严禁在管道内有压力的情况下进行焊接。

2 5.5.3 当多联机空调系统需要排空制冷剂进行维修时,应使用专用回收机对系统内剩余的制冷剂回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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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 GB50195-2013》

《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 GB50195-2013》

1 7.0.1 煤气净化设备和煤气余热锅炉,应设披散管和吹扫管接头;其装设的位置应能使设备内的介质吹净;当

煤气净化设备相连处无隔断装置时,应在较高的设备上或设备之间的煤气管道上装设放散管。

2 7.0.3 容积大于或等于 1m3的煤气设备上的放散曾直径,不应小于 10mm;容积小于 1m3的煤气设备上的放散

管直径,不应小于 50mm。

3 7.0.4 在电气滤清器上必须设爆破阀。

4 7.0.6

装设爆破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装在设备薄弱处或易受爆破气浪直接冲击的部位;

2 离地面的净空高度小于 2m 时,应设防护措施;

3 爆破阀的泄压口不应正对建筑物的门窗、站区道路等有人员经过的地方。

5 7.0.9

煤气设备水封的有效高度不应小于表 7. 0. 9 的规定。

6 7.0.12 煤气设备的水封应采取保持其固定水位的措施。

7 7.0.13 煤气发生炉、煤气净化设备和煤气排送机与煤气管道之间,应设置可隔断煤气的装置;当设置盲板时,

应设便于装卸盲板的撑铁。

8 9.0.1 在煤气发生妒的进口空气管道,应设明杆式或指示式阀门、自然吸风装置和止逆阀;空气总管的末端,

应设爆破膜和放散管,放散管应接至室外。

9 13.0.2

煤气站的报警信号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空气总管的空气压力下降到设计值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当压力继续下降到设定值或空气鼓

风机停机时,应自动停止煤气排送机,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2 当煤气排送机前低压煤气总管的煤气压力下降到设计值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当继续下降到设

定值时应自动停止煤气排送机,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3 当电气滤清器出口煤气压力下降到设计值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4 当电气滤清器绝缘子箱内的温度下降到设计值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5 电气滤清器内含氧量大于 0.8%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当达到 1% 时,应自动切断高压电源,并

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6 当大型煤气站的煤气排送机、空气鼓风机轴承温度大于 65℃或油冷却系统的油压小于 50kPa 时,应发

出声、光报警信号。

10 15.0.7

煤气排送机的电动机必须与空气鼓风机的电动机或空气总管空气压力传感装置联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空气鼓风机启动后,煤气排送机才能启动;当空气鼓风机停止时,应自动停止煤气排送机;联锁装

置应能使所有空气鼓风机直相交替工作;

2 当空气总管的空气压力升到大于等于设定值时,应能自动启动煤气排送机,当降到设定值时,应自动

停止煤气排送送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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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 GB50195-2013》

11 15.0.8 煤气排送机的电动机必须与煤气排送机前低压煤气总管的煤气压力传感装置进行联锁。当压力下降到设

定值时,应自动停止煤气排送机。

12 17.0.3 煤气管道支架上不应藏设电缆,但采用桥架铺装或铜管布线的电缆可敷设在支架上,其间距应符合本规

范附录 D 的规定。

13 17.0.4

厂区架空煤气管道与架空电力线路交叉时,煤气管道应敷设在电力线路的下面,并应在煤气管道上电力

线路两侧设有标明电线危险、禁止通行的栏杆;栏杆与电力线路外侧边缘的最小净距,应符合本规范附

录 A 的规定;交叉点两侧的煤气管道及其支架必须可靠接地,其电阻值不应大于 10Ω。

14 17.0.5 煤气管道应设导除静电的接地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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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84-2008》

《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84-2008》

1 5.0.5

输送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其他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当确需穿过时,

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空隙紧密填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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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飞机喷漆机库设计标准 GB 50671-2011》

《飞机喷漆机库设计标准 GB 50671-2011》

1 7.3.9 排风系统应采取相应的废气净化措施,废气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 的有关规定。喷漆作业产生的漆雾及有机废气严禁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室外大气。

2 7.5.3 送、排风系统风管穿过机房的隔墙、楼板或防火分隔处时,应设置防火阀,并采用防火材料封堵。

3 7.5.5 防爆排风系统的风管严禁传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性房间的隔墙,并不应暗装,应直接排至室外安全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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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75-2010》

《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75-2010》

1 3.1.1 压缩机组装前,设备的清洗和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5 压缩机或压力容器内部严禁使用明火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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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辐射供暖供冷技术规程 JGJ142-2012》

《辐射供暖供冷技术规程 JGJ142-2012》

根据《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GB 55015-2021》,本规范第 3.2.2、3.8.1 条废止。

1 4.5.1 辐射供暖用加热电缆产品必须有接地屏蔽层。

2 4.5.2 加热电缆冷、热线的接头应采用专用设备和工艺连接,不应在现场简单连接;接头应可靠、密封,并保

持接地的连续性。

3 5.1.6 施工过程中,加热电缆间有搭接时,严禁电缆通电。

4 5.1.9 施工过程中,加热供冷部件辐射区域,严禁穿凿、穿孔或进行射钉作业。

5 5.5.2 加热电缆出厂后严禁剪裁和拼接,有外伤或破损的加热电缆严禁敷设。

6 5.5.7 加热电缆的热线部分严禁进入冷线预留管。

7 6.1.1 辐射供暖供冷系统未经调试,严禁运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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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50189-2015》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50189-2015》

根据《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GB 55015-2021》,本规范第 4. 1. 1 、 4. 2. 2、4. 2. 3、4. 2. 5、4. 2. 8、 4. 2.

1 0 、 4. 2. 1 4、4 . 2. 1 7、 4. 2. 19、4. 5. 2、4. 5.4、4. 5. 6 条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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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 JGJ176-2009》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 JGJ176-2009》

根据《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GB 55015-2021》,本规范第 5.1.1、6.1.6 条废止。

第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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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019-

2015》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019-2015》

1 5.4.12 辐射供暖加热管的材质和壁厚的选择应根据工程的耐久年限、管材的性能和壁厚的选择应根据工程的耐

久年限、管材的性能、管材的累计使用时间,以及系统的运行水温、工作压力等条件确定。

2 5.5.2 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严禁用于甲、乙类生产厂房和仓库。

3 5.7.4 低温加热电缆辐射供暖系统和低温电热膜辐射供暖系统应设置温控装置。

4 5.8.17 供暖管道必须计算其热膨胀。当利用管段的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补偿器。

5 6.1.13

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

1 不同的物质混合后能形成毒害更大或腐蚀性的混合物、化合物时;

2 混合后易使蒸汽凝结并聚积粉尘时;

3 散发剧毒物质的房间和设备。

6 6.2.2 放散极毒物质的生产厂房、仓库严禁采用自然通风。

7 6.3.2

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应采用循环空气:

1 含有难闻气味以及含有危险浓度的致病病菌或病毒的房间;

2 空气中含有极毒物质的场所;

3 除尘系统净化后,排风含尘浓度仍大于或等于工作区容许浓度的 30%时。

8 6.3.10

排除氢气与空气混合物时,建筑物全面排风系统室内吸风口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应大于 0.1m;

2 因建筑构造形成的有爆炸危险气体排除的死角处应设置导流设施。

9 6.4.7 事故通风的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及靠近外门的外墙上设置电气开关。

10 6.9.2

下列场所均不得采用循环空气:

1 甲、乙类厂房或仓库;

2 空气中含有的爆炸危险粉尘、纤维,且含尘浓度大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值得 25%的丙类厂房或仓库;

3 空气中含有的易燃易爆气体,且气体浓度大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值得 10%的其他厂房或仓库;

4 建筑物内的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房间。

11 6.9.3

在下列任一情况下,通风系统均应单独设置:

1 甲、乙类厂房、仓库中不同的防火分区;

2 不同的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

3 建筑物内的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单独房间或气体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

12 6.9.9 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理。净化有爆炸危

险粉尘的除尘器、排风机应与其他普通型的排风机、除尘器分开设置。

13 6.9.12 粉尘遇水后,能产生可燃或有爆炸危险的物质时,不得采用湿式除尘器。

14 6.9.13 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且应设置泄爆装置。

15 6.9.15

在下列任一情况下,供暖、通风与空调设备均应采用防爆型:

1 直接布置在爆炸危险性区域内时;

2 排除、输送或处理有甲乙类物质,其浓度为爆炸下限 10%及以上时;

3 排除、输送或处理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粉尘、纤维等物质,其含尘浓度为其爆炸下限的 25%及以上

时。

16 6.9.19 排除或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物质的风管不应穿过防火墙或有爆炸危险的车间隔墙,且不应穿过人员密

集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17 6.9.30 可燃气体管道、可燃液体管道和电缆线等不得穿过风管的内腔,并不得沿风管的外壁敷设。可燃气体管

道和可燃液体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通风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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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019-2015》

18 8.5.6 空气调节系统采用制冷剂直接膨胀式空气冷却器时,不得用氨作制冷剂。

19 9.1.2

工业厂房及辅助建筑,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无法利用热泵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空

调热源:

1 远离集中供热的分散独立建筑,无法利用其它方式提供热源时;

2 无工业余热、区域热源及气源,采用燃油、燃煤设备受环保、消防严格限制时;

3 在电力供应充足和执行峰谷电价格的地区,在夜间低谷时段蓄热,在供电高峰和平段不使用时;

4 不能采用热水或蒸汽供暖的重要电力用房;

5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发电量能满足电热供暖时。

20 9.4.4 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4 使用后的地下水应回灌到原取水层。

21 9.7.12 消防水池不得兼做蓄热水池。

22 9.11.3

氨制冷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单独设置制冷机房,且与其他兼做的距离应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2 严禁采用明火供暖及电散热器供暖;

3 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换气次数不应少于 12 次/h,排风机应选用防爆型;

4 氨冷水机组排氨口排气管的出口应高于周围 50m 范围内最高建筑物屋脊 5m;

5 应设置紧急泄氨装置,当发生事故时应将机组氨液排入应急泄氨装置。

23 10.2.12 井下爆炸危险区域使用的空调制冷设备应采用防爆型。

24 11.2.11 在易燃易爆环境中使用的传感器及执行器,应采用本质安全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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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 GB51245-2017》

《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 GB51245-2017》

1 5.5.2

锅炉额定工况下热效率不应低于表 5.5.2 的限值。

表 5.5.2 锅炉额定工况下热效率限值

锅炉类型

燃料种

锅炉额定工况热效率η(%)

锅炉额定蒸发量 D(t/h)或额定热功率 Q(kW)

烟煤 D<1 或

Q<0.7

1≤D<2 或

0.7≤Q<1.4

2≤D<6

或 1.4≤

Q<4.2

6≤D<8

或 4.2≤

Q<5.6

8≤D<20

或 5.6≤

Q<14.0

D≥20 或

Q≥20

层状燃烧锅炉

II 类 73 76 78 79 80

III 类 78 78 80 81 82

抛煤机链条炉

排锅炉

II 类 - - - 80 81

III 类 - - - 82 83

流化床燃烧锅

II 类 - - - 82 83

III 类 - - - 84 84

燃油燃气锅炉

重油 86 88

轻油 88 90

燃气 88 90

2 5.5.4

电机驱动的蒸汽压缩冷水(热泵)机组,在名义工况下,其额定制冷量的性能系数(COP) 限值不应低于表

5.5.4 的规定。

表 5.5.4 冷水(热泵)机组额定制冷量的性能系数(COP)限值

类型 名义制冷量(kW) 性能系数(W/W)

水冷

活塞式、涡旋式 <528 4.10

螺杆式

<528 4.60

528~1163 5.00

>1163 5.20

离心式

1163 5.00

1163~2110 5.30

>2110 5.70

风冷或蒸发

冷却

活塞式、涡旋式

≤50 2.60

>50 2.80

螺杆式

≤50 2.70

>50 2.90

3 5.5.8 额定制冷量大于 7100W 的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调机及风管式、屋顶式空调机,在制冷名义工况和

规定条件下,其能效比(EER) 不应低于表 5.5.8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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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 GB51245-2017》

表 5.5.8 单元式空调机及风管式、屋顶式空调机能效比(EER)限值

类型 能效比(W/W)

风冷式 不接风管 2.65

接风管 2.45

水冷式 不接风管 3.25

接风管 3.00

4 5.5.9

蒸汽和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在名义工况下的性能参数限值

不应低于表 5.5.9 的规定。

表 5.5.9 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的性能参数限值

机型 蒸汽压力

(MPa)

名义工况 性能参数

适用范围

(MPa)

冷(温)水

进/出水温度

(℃)

冷却水进水

温度(℃)

冷却水出水

温度(℃)

单位制冷量加

热源耗量[kg/

(kW·h)]

蒸汽单

0.1

12/7 32(24~

34)

40 2.17 0.087~0.12

蒸汽双

0.4

38

1.19 0.35~0.45

0.6 1.11 0.50~0.65

0.8 1.09 0.65~0.85

直燃

-

12/7 出口

60 30 35

1.30(W/W)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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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规范 GB50126-2008》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规范 GB50126-2008》

1 1.0.4 当需要修改设计、材料代用或采用新材料时,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2 3.1.3

保护层材料的质量,除应符合本规范第 3.1.2 条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3 贮存或输送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及管道,以及与此类管道架设在同一支架上或相交叉处的其他管道,

其保护层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

3 3.2.1 绝热材料及其制品,必须具有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出厂合格证,其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应符合相关技术

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规定。

4 4.1.3 在有防腐、衬里的工业设备及管道上焊接绝热层的固定件时。焊接及焊后热处理必须在防腐、衬里和试压

之前进行。

5 4.3.1 用于绝热结构的固定件和支承件的材质和品种必须与设备及管道的材质相匹配。

6 4.3.6 直接焊于不锈钢设备、管道上的固定件, 必须采用不锈钢作。当固定件采用碳钢制作时。应加焊不锈钢垫

板。

7 5.1.10

保冷设备及管道上的裙座、支座、吊耳、仪表管座、支吊架等附件, 必须进行保冷。其保冷层长度不得小

于保冷层厚度的 4 倍或敷设至垫块处,保冷层厚度应为邻近保冷层厚度的 1/2,但不得小于 40min。设备

裙座里外均应进行保冷。

8 5.8.2

聚氨酯、酚醛等泡沫塑料的浇注,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浇注料温度、环境温度必须符合产品使用规定。

6 浇注不得有发泡不良、脱落、发酥发脆、发软、开裂、孔径过大等缺陷;当出现以上缺陷时必须查清原

因,重新浇注。

9 5.8.3 预制成型管中管绝热结构及其在现场的安装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6 施工完毕后,口处绝热层必须整体严密。

10 5.9.4

喷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喷涂时应由下而上,分层进行。大面积喷涂时,应分段分片进行。接茬处必须结合良好。喷涂层应均

匀。

11 5.11.10 保冷的设备或管道,其可拆卸式结构与固定结构之间必须密封。

12 5.13.6 球形容器的伸缩缝,必须按设计规定留设。当设计对伸缩缝的做法无规定时,浇注或喷涂的绝热层可用嵌

条留设。

13 5.13.11 多层绝热层伸缩缝的留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2 保冷层及高温保温层的各层伸缩缝。必须错开,错开距离应大于 100mm。

14 5.13.12

膨胀间隙的施工,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在膨胀移动方向的另一侧留有膨胀间隙:

1 填料式补偿器和波形补偿器。

2 当滑动支座高度小于绝热层厚度时。

3 相邻管道的绝热结构之间。

4 绝热结构与墙、梁、栏杆、平台、支撑等固定构件和管道所通过的孔洞之间。

15 7.1.14 当固定保冷结构的金属保护层时。严禁损坏防潮层。

16 7.1.16

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金属保护层必须按照规定嵌填密封剂或在接缝处包缠密封带:

1 露天、潮湿环境中的保温设备、管道和室内外的保冷设备、管道与其附件的金属保护层。

2 保冷管道的直管段与其附件的金属保护层接缝部位。以及管道支吊架穿出金属护壳的部位。

17 8.0.1 绝热工程的施工人员。应按规定佩戴安全帽、安全带、工作服、工作鞋、防护镜等防护用品。对接触有毒

及腐蚀性材料的操作人员,必须佩戴防护工作服、防护(防毒)面具、防护鞋、防护手套等。

18 8.0.3 绝热工程安装高度超过 2 m 时。高空作业的施工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当安全带无处悬挂时。应设置安全

绳。

19 8.0.7 易燃、易挥发、有毒及腐蚀性材料的施工,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易燃、易挥发物品。必须避免阳光暴晒, 存放处严禁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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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规范 GB50126-2008》

4 制剂在配制加热过程中。不得超过规定的加热温度。必须防止液体崩沸, 严禁直接使用蒸汽或明火加

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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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工业设备及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规范 GB 50726-

2011》

《工业设备及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规范 GB 50726-2011》

1 3.1.5 在防腐蚀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得同时进行焊接、气割、直接敲击等作业。

2 3.1.7 对不可拆卸的密闭设备必须设置人孔。人孔的大小及数量应根据设备容积、公称尺寸的大小确定,且人

孔数量不应少于 2 个。

3 15.0.9

设备、管道内部涂装和衬里作业安全应采取下列措施;

3 设置机械通风,通风量和风速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前处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

净化》GB 7692 的有关规定。

4 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和照明器具;采取防静电保护措施。

6 可燃性气体、蒸汽和粉尘浓度应控制在可燃烧极限和爆炸下限的 1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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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 GB50316-2000(2008 年版)》

《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 GB50316-2000(2008 年版)》

1 4.4.2.3

下述铸铁不宜在剧烈循环条件下使用。对过热、机械振动及误操作等采取防护措施时,可限制在下列范

围内使用:

(3 )高硅铸铁不得用于 B 类流体。

2 4.4.3.2 铅、锡及其合金管道不得用于 B 类流体。

3 5.3.2.3 剧烈循环条件下的管道中采用斜接弯管时,其一条焊缝方向改变的角度不应大于 22.5°。

4 5.4.1 剧烈循环操作条件下采用的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锻造件及轧制无缝管件;

5 5.4.3.4

剧烈循环操作条件下的突缘短节。

(1 )焊接加工的突缘短节(图 5.4. 3),用于剧烈循环操作条件时,应选用该图中(d)或(e)的形式加工,坯应

满足本条第 5.4.3.2 款的要求。

(2 )整体扩口翻边的突缘短节,不得用于剧烈循环条件下。

6 5.5.5 输送 B 类流体的管道上使用软密封球阀时,应选用防(耐)火型结构的球阀。

7 5.5.9 对于氧气管道不应使用快开、快闭型的阀门。阀内垫片及填料不应采用易脱落碎屑、纤维的材料或可燃

的材料制成。

8 5.6.3

下列任一种情况的管道,应采用对焊法兰。不应采用平焊(滑套)法兰。

1 预计有频繁的大幅度温度循环条件下的管道;

2 剧烈循环条件下的管道。

9 5.8.7 在剧烈循环条件下,法兰连接用的螺栓或双头螺柱,应采用合金钢的材料。

10 5.9.2.4 在剧烈循环条件下,螺纹连接仅限用于温度计套管上(与测温元件的连接)。

11 5.9.3 其他型式连接接头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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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 GB50316-2000(2008 年版)》

2 在剧烈循环条件下及 B 类流体管道中不应使用钎焊接头。

3 粘接接头不应使用于金属的压力管道中。

12 5.10.1 在输送 B 类流体的管道中,不应使用带填料密封的补偿器。

13 8. 1. 23 B 类流体的管道,不得安装在通风不良的厂房内、室内的吊顶内及建(构)筑物封闭的夹层内。

14 8. 1. 25 B 类流体的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

15 8. 1. 28 B 类液体排放应符合本规范有关章节的规定。含油的水应先排入油水分离装置。

16 8. 1. 29 B 类流体管道与氧气管道的平行净距不应小于 500mm。

交叉净距不应小于 250mm。当管道采用焊接连接结构并无阀门时,其平行净距可取上述净距的 50%。

17 8. 1. 34 除管道和仪表流程图上指定的要求外,对于紧急处理及防火需要开或关的阀门,应位于安全和方便操作

的地方。

18 8. 1. 35 安全阀的管道布置应考虑开启时反力及其方向,其位置应便于出口管的支架设计。阔的接管承受弯矩

时,应有足够的强度。

19 8.2.2.1 在无可靠的通风条件及无安全措施时,不得在通行管沟内布置窒息性及 B 类流体的管道。

20 8.3.8 管道埋深应在冰冻结以下。当无法实现时,应有可靠的防冻保护措施。

21 12. 1. 2 严禁镀锌的隔热辅助材料与不锈钢管接触。

22 13.1.1.3 13.1 A1 类流体管道的补充规定

可通过管道布置、组成件选用等方法防止出现剧烈循环条件。

23 13.1.2.1 不应使用任何脆性材料。

24 13.1.3. 5

阀门的选用要求:

(1) 应采用防止阀杆填料处泄漏的阀门,包括波纹管密封的截止阀、旋塞型或其他具有可靠的密封结构型

式的阀门。

(2) 阀盖应为法兰连接,至少用四根螺栓。采用足够机械强度的直螺纹连接方式,金属对金属接触的密封

的结构要进行密封焊。

25 13.1.3.6

法兰的选用要求:

(1) 不应采用平焊(平板式)法兰;

(2) 除了采用焊唇垫片外,法兰公称压力的选用宜留有大于或等于 25%的裕量,且不应低于公称压力

2.0MPa;

(3 )采用软垫片时,应选用凹凸面或榫槽面的法兰。

26 13.1.3.9 采用直螺纹以垫片密封的结构时,应用拧紧时及拧紧后组成件的密封面不会产生相对转动的结构。例如

本规范第 5.9.3 条图 5.9.3-2 中 (b) 和 (c)的结构。

27 13.1.3.10

管道接头选用要求:

(1) 不应使用钎焊接头;

(2) 不应使用粘接接头、胀接接头及填充物堵缝接头;

(3) 不应在对焊口内使用分块的衬环。

28 13.1.3.11 不应使用带填料密封的补偿器。

29 13.1.4. 3 不应在可通行管沟内布置 A1 类流体管道。

30 13.1. 4. 4 A1 类流体不应直接排入下水道及大气中,应排入封闭系统内。

31 13.2.1 13.2 A2 类流体管道的补充规定

高硅铸铁不得用于 A2 类流体的管道。

32 13.2.2 应采用防止阀杆填料处泄漏的可靠的密封结构型式的阀门。

33 13.2.5 气体排放口应符合环保的要求,液体不应直接排入下水道。

34 13.2.8 不应使用带填料密封的补偿器。

35 13.2.10 不应在可通行沟内布置 A2 类流体的管道。

36 14.2.8 双安全阀出入口设置三通式转换阀时,两个转换阀应有可靠的联锁机构。安全阀与转换阀之间的曹道,

应有排空措施。

37 14.4.2 运行中,当有的设备需切断检修时,在阀门与设备之间法兰接头处应设置盲板。对于 B 类流体管道、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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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 GB50316-2000(2008 年版)》

门与盲板之间装有小放空阀时,放空阀后的管道,应引至安全地点。

38 14.5.1

各类流体排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B 类液体应排入封闭的收集系统,严禁直接排入下水道。

2 密度比环境空气大的 B 类气体应排入火炬系统,密度比环境空气小的 B 类气体,在允许不设火炬及符

合卫生标准的情况下,可排入大气。

39 14.6.5

下列情况应设阻火设施:

1 与明火设备连接的 B 类气体的减压后的管道,包括火炬管道;

2 需隔断易着火的管道(包括放空管)与其连接的设备时。

40 14.6.6

氧气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强氧化性流体(氧或氟)管道,应在管道预制后、安装前分段或单件按国家现行标准《脱脂工程

施工及验收规范》HG 20202 进行脱脂,包括所有组成件与流体接触的表面均应脱脂。脱脂后的管道组成

件应采用氯气或空气吹净封闭,防止再污染。并应避免残存的脱脂介质与氧气形成危险的混合物。

41 14.6.6.3 除非工艺流程有特殊设计要求及可靠的安全措施保证,氧气管道与 B 类流体管道严禁直接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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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 GB50235-2010》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 GB50235-2010》

1 1.0.5 当需要修改设计文件及材料代用时,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应出具书面文件。

2 8.6.1 管道安装完毕、热处理和无损检测合格后,应进行压力试验。压力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2 脆性材料严禁使用气体进行压力试验。压力试验温度严禁接近金属材料的脆性转变温度。

3 8.6.6 泄漏性试验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输送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以及可燃介质的管道,必须进行泄漏性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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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184-

2011》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184-2011》

1 8.5.2 液压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液压试验温度严禁接近金属材料的脆性转变温度。

2 8.5.4 气压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气压试验温度严禁接近金属材料的脆性转变温度。

3 8.5.7 泄露性试验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输送极度和高度危害流体及可燃流体的管道时,必须进行泄露性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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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 50067-2014》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 50067-2014》

1 8.1.7 具有可燃性、爆炸危险性及有毒性介质的管道不应穿越与其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辅助生

产及仓储设施、贮罐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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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工业企业干式煤气柜安全技术规范 GB51066-2014》

《工业企业干式煤气柜安全技术规范 GB51066-2014》

1 3.0.9

干式柜活塞上部应设置固定式煤气浓度监测装置,其监测信号应送到干式柜的控制室并设置声、光报警

显 示和记录,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储存无毒燃气的干式,在达到爆炸下限的 20%时应有报警信号;

2 对储存有毒燃气的干式柜,在有毒燃气泄漏到活塞上方达到国家现行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

限值所规定的浓度限值时,应有报警信号。

2 3.0.14 进入活塞下部维护和检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干式柜检修无关的所有气体进出口管必须可靠切断;

3 3.0.15 活塞下部严禁出现负压 。

4 4.1.6

干式柜防爆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干式柜活塞与柜顶间的空间和煤气进出口管地下室应为防爆 1 区;

2 干式柜侧板外 3.0m 范围内,柜顶上 4.5m 范围内和油泵站内应为防爆 2 区;

3 干式柜外部电梯机房和井道内的电气装置应按 防爆 2 区配置。

5 4.5.2 活塞走行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4 稀油柜必须设防回转装置,防回转装置的接触面应有防止撞击产生火花的措施;

6 6.1.13 正常运行时,不得通过稀油柜安全放散管或膜密封柜自动放散系统排放煤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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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供热计量技术规程 JGJ173-2009》

《供热计量技术规程 JGJ173-2009》

根据《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GB 55015-2021》,本规范第 3.0.1、3.0.2、4.2.1、5.2.1、7.2.1 条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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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锅炉房设计标准 GB50041-2020》

《锅炉房设计标准 GB50041-2020》

1 3.0.4

3 地下、半地下、地下室和半地下室锅炉房,严禁选用液化石油气或相对密度大于或等于 0.75 的气体燃

料。

2 4.1.3

当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严禁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

层、贴邻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一层靠建筑物外墙部位。

3 6.1.5 不带安全阀的容积式供油泵,在其出口的阀门前靠近油泵处的管段上,必须装设安全阀。

4 6.1.9

室内油箱应采用闭式油箱。油箱上应装设直通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上应设置阻火器和防雨设施。油箱

上不应采用玻璃管式油位表。

5 7.0.3

燃用液化石油气的锅炉间和有液化石油气管道穿越的室内地面处,严禁设有能通向室外的管沟(井)或地

道等设施。

6 13.2.21 燃油系统附件严禁采用能被燃油腐蚀或溶解的材料。

7 13.3.13 燃气管道与附件严禁使用铸铁件。在防火区内使用的阀门,应具有耐火性能。

8 15.1.1

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间应属于丁类生产厂房,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当为燃煤锅炉间且锅炉的总蒸发量小于或

等于 4t/h 或热水锅炉总额定热功率小于或等于 2.8MW 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三级耐火等级;

2 油箱间、油泵间和重油加热器间应属于芮类生产厂房,其建筑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

3 燃气调压间及气瓶专用房间应属于甲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

9 15.1.2

锅炉房的外墙、楼地面或屋面应有相应的防爆措施,并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面积 10% 的泄压面积,

泄压方向不得朝向人员聚集的场所、房间和人行通道,泄压处也不得与这些地方相邻。地下锅炉房采用

坚井泄爆方式时,坚井的净横断面积应满足泄压面积的要求。

10 15.1.3

燃油、燃气锅炉房锅炉间与相邻的辅助间之间应设置防火隔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间与油箱闽、油泵间和重油加热器间之间的防火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3.00h,隔墙上开设

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2 锅炉间与调压间之间的防火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3.00h;

3 锅炉间与其他辅助间之间的防火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隔墙上开设的门应为甲级防火

门。

11 15.3.7

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燃油、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应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其通风装置应防爆,通风

量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房设置在首层时,对采用燃油作燃料的,其正常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 3 次,事故换气次数每

小时不应少于 6 次;对采用燃气作燃料的,其正常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 6 次,事故换气次数每小时

不应少于 12 次;

2 锅炉房设置在半地下或半地下室时,其正常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 6 次,事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

少于 12 次;

3 锅炉房设置在地下或地下室时,其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 12 次;

4 送入锅炉房的新风总量必须大于锅炉房每小时 3 次的换气量;

5 送入控制室的新风量应按最大班操作人员计算。

12 18.2.5

加热油槽和有强腐蚀性物质的凝结水不应回收利用,加热有毒物质的凝结水严禁回收利用,并均应在处

理达标后排放。

13 18.3.9 热力管道严禁与输送易挥发、易爆、有害、有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和输送易燃液体、可燃气体、惰性气体

的管道敷设在同一地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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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273-2022

《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273-2022

1 6.3.3

蒸汽锅炉安全阀应铅锤安装,排汽管管径与安全阀排出口径一致,管路应畅通,并应直通至安全地点,

排汽管底部应装有疏水管。省煤器的安全阀应装排水管。在排水管、排汽管和疏水管上,不得装设阀

门。应将排汽管支撑固定,不得使排汽管的外力施加到安全阀上,两个独立的安全阀的排汽管不应相

连。

2 6.3.4

蒸汽锅炉安全阀的整定压力应符合表 6.3.4 的规定。锅炉上必须有一个安全阀按表 6.3.4 中较低的整定压

力进行调整。过热器上的安全阀必须按表 6.3.4 中较低的整定压力进行调整。

表 6.3.4 蒸汽锅炉安全阀的整定压力(MPa)

额定工作压力 整定压力

≤0.8 工作压力加 0.03

工作压力加 0.05

>0.8~3.82 工作压力的 1.04 倍

工作压力的 1.06 倍

注:1 省煤器安全阀整定压力应为装设地点工作压力的 1.1 倍。

2 表中的工作压力,对于脉冲式安全阀系指冲量接出地点的工作压力,对于其他类型的安全阀系指安

全阀装设地点的工作压力。

3 6.3.7

热水锅炉安全阀的整定压力应符合表 6.3.7 的规定。锅炉上必须有一个安全阀按表 6.3.7 中较低的整定压

力进行调整。

表 6.3.7 热水锅炉安全阀的整定压力(MPa)

整定压力 工作压力的 1.10 倍,且不应小于工作压力加 0.07

工作压力的 1.12 倍,且不应小于工作压力加 0.10

4 6.3.9

有机热载体气相炉最少应安装两只不带手柄的全启式弹簧安全阀,安全阀与筒体相连的段观赏应装设一

只爆破片,爆破片与锅筒或集箱连接的短管上应假装一只截止阀。有机热载体气相炉在运行时,截止阀

必须处于全开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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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广播电影电视建筑设计防火标准 GY5067-2017》

《广播电影电视建筑设计防火标准 GY5067-2017》

1 8.0.2 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 ㎡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 50 ㎡的电视演播室、导演室、录音室、配音室、直播

室、控制室等无窗或设置固定窗的房间,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2 8.0.3

广播电视发射塔下列部位应设有排烟设施:

1 塔楼内的公共区及办公室;

2 塔下建筑的中庭、展览斤、商业用房、餐厅、休息厅、会议室等公共场所,经常有人员停留或可燃物

品较多的房间;

3 除设置气体灭火系统以外的其他技术用房。

3 8.0.5

广播电视发射塔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1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2 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3 封闭避难层(间)。

4 8.0.6 摄影棚应设置排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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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焊接作业厂房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JGJ353-2017》

《焊接作业厂房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JGJ353-2017》

1 4.1.12 室内新风量应保证每人不小于 30m3 /h。

2 5.2.2 集中供暖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个房间进行热负荷计算,多跨厂房应分跨计算。

3 6. 2. 4 当周围空气中的粉尘或其他有害物质浓度大于或等于国家现行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

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 规定的容许浓度的 30%,或放散极毒物质时,不应采用自然通风。

4 6. 6.1 经过再循环通风净化后送入室内的空气,其粉尘或其他有害物质浓度应小于国家现行标准《工作场所有

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 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 规定的容许浓度的 30%。

5 7. 2.1 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对空气调节区的冬季热负荷和夏季逐时冷负荷进行计算。工艺性空气调节区的夏季冷

负荷,应按空气调节区各项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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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

2019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2019

1 11.6.1

地下变电站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有采暖区域严禁采用明火取暖;

2 电气配电装置室应设置火灾后排风设施,其他房间的排烟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的规定;

3 当火灾发生时,送排风系统、空调系统应能自动停止运行。当采用气体灭火系统时,穿过防护区的通

风或空调风道上的阻断阀应能立即自动关闭。

2 11.6.2 阀厅应设置火灾后排风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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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 CJJ 12 - 2013》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 CJJ 12 - 2013》

根据《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09-2021》,《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 CJJ 12 - 2013》第 3.1.2、3.1.5、

4.1.2、4.6.16 条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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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 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 版)》

1 3.4.4 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除煤和焦炭

场外)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 4 章的规定,且不应小于 13m。

2 3.6.2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

3 3.6.6

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和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2 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其内表面应平整,并易于清扫。

3 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确需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汽和粉尘、纤维

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应在与相邻厂房连通处采取防火材料密封。

4 3.6.11 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厂房,其管、沟不应与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

5 3.7.6 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建筑高度大于 32m 且任一层

人数超过 10 人的厂房,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6 3.8.7 高层仓库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7 4.1.2 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存放。

8 4.1.3 液化石油气储罐组或储罐区的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 1m 的不燃性实体防护墙。

9 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2.1 的规定。

表 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

防火间距(m)

类别

一个罐区或堆

场的总容量

V(m3)

建筑物

室外变、

配电站

一、二级

高层民 三级 四级

用建筑

裙房、

其他建

甲、乙

类液体

储罐

(区)

1≤V<50 40 12 15 20 30

50≤V<200 50 15 20 25 35

200≤V<1000 60 20 25 30 40

1000≤V<5000 70 25 30 40 50

丙类液

体储罐

(区)

5≤V<250 40 12 15 20 24

250≤V<1000 50 15 20 25 28

1000≤V<5000 60 20 25 30 32

5000≤V<25000 70 25 30 40 40

注:1 当甲、乙类液体储罐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罐区的总容量可按 1m³甲、乙类液体相

当于 5m³丙类液体折算。

2 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相邻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 10m。

3 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

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25%.且甲、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

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裙房、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

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规定增加 25%。

4 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 120℃的液体储罐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5%。

5 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容量的储罐区与四级

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6 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量不大于 50m3,总容量不大于 200m3时,与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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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 50%。

7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 35kV-500kV 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 10MVA 的室外变、配电

站和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 5t 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10 4.2.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2.2 的规定。

表 4.2.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m)

类别

固定顶储罐

浮顶储罐或设置

充氮保护设备的

储罐

卧式储

地上式 半地

下式

地下

≥0.8m

甲、乙

类液体

储罐 单罐容量

V(m³)

V≤1000 0.75D

0.5 0.4 0.4 V>1000 0.6D

丙类液

体储罐 不限 0.4D 不限 不限 -

注:1 D 为相邻较大立式储罐的直径(m),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

2 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 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m.

4 当单罐容量不大于 1000m3且采用固定冷却系统时,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

应小于 0.6D。

5 地上式储罐同时设置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沫灭火设施

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威小,但不宜小于 0.4D。

6 闪点大于 120℃的液体,当单罐容量大于 1000m3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m;当单罐容量不大于

1000m3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m。

11 4.2.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组内储罐的单罐容量和总容量不应大于表 4.2.3 的规定。

表 4.2.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分组布置的最大容量

类别 单罐最大容量(m3

) 一组罐最大容量(m3

)

甲、乙类液体 200 1000

丙类液体 500 3000

2 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排。甲、乙类液体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m,卧式储罐之间的

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O.8m;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限。

12 4.3.1 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3.1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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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3.1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m)

名称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总容积 V,m³)

V<1000 1000≤V<10000 10000≤V<50000 50000≤V<100000 100000≤V<300000

甲类仓库

20 25 30 35 40

甲、乙、丙类液体

储罐

可燃材料堆场

室外变、配电站

明火或散发火花的

地点

高层民用建筑 25 30 35 40 45

裙房,单、多层民

用建筑 18 20 25 30 35

其他建

一、二

12 15 20 25 30

三级 15 20 25 30 35

四级 20 25 30 35 40

注:固定容积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³)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

13 4.3.2

可燃气体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及湿式与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

罐直径的 1/2。

2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 2/3。

3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 1/2。

4 数个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大于 200000m³时,应分组布置。卧式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

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球形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且不应小于 20m。

14 4.3.3

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式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3.3 的规定。

表 4.3.3 湿式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m)

名称 湿式氧气储罐{总容积 V,m³)

V≤1000 1000<V≤5000 V>5000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25 30 35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材料堆场,

甲类仓库,室外变、配电站 20 25 30

民用建筑 18 20 25

其他建筑

一、二级 10 12 14

三级 12 14 16

四级 14 16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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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 版)》

注:固定容积氧气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3

)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

2 氧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 1/2。

3 氧气储罐与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4 固定容积的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3.3 的规定。

5 氧气储罐与其制氧厂房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6 容积不大于 50m³的氧气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注:lm3液氧折合标准状态下 800m3气态氧。

15 4.4.2

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数个储罐的总容积大于 3000m³时,应分组布置,组内储罐宜采用单排布置。组与组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

间距不应小于 20m。

16 5.3.2

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

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 5.3.1 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撞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

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 5.3.1 条的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其

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 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 1.00h 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应设置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3.00h,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6.5.3 条的

规定;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 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4 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17 5.3.5

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00m2的区域。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

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6.4.12 条

的规定;

2 防火隔间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并应符合规范第 6.4.13 条的规定;

3 避难走道应符合本规范第 6.1.14 条的规定;

4 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18 5.4.2 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

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19 5.4.3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 2 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营

业厅、展览厅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

应布置在首层。

营业厅、展览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展览厅不应经营、储存和展示

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20 5.4.4B

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应设置在地下一

层,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m2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 30 人。

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时,每间用房的建筑面

积不应大于 200m2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 30 人。

第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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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5.4.1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该专用房间的

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可设

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设置在屋顶上的常(负)压燃气锅炉,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 6m。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不小于 0.75 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 锅炉房、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 锅炉房、变压器室等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 1.50h 的不燃性楼板分

隔。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确需在隔墙上设置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4 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 1m³,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

与锅炉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设置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10 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9 章的

规定。

22 5.4.13

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2 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3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 1.50h 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 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 1m3,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与发

电机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5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6 应设置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

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3 5.4.15

设置在建筑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的管道上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2 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

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24 5.4.17

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独立的瓶组间;

2 瓶组间不应与住宅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和气体高层公告建筑贴邻,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不大于 1m3

的瓶组间与所服务的气体建筑贴邻时,应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

3 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大于 1m3、不大于 4m3的独立瓶组间,与所服务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

表 5.4.17 的规定:

表 5.4.17 液化石油气气瓶的独立瓶组间与所服务建筑的防火间距(m)

名称

液化石油气气瓶的独立瓶组间的总

容积 V(m³)

V≤2 2<V≤4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25 30

重要公共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15 20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 8 10

道路(路边) 主要 10

次要 5

注:气瓶总容积应按配置气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4 在瓶组间的总出气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5 瓶组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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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5.5.12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裙房和建筑高度不大于 32m 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注: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疏散楼梯可按本规范有关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26 5.5.13

下列多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1 医疗建筑、旅馆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2 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建筑;

3 商店、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4 6 层及以上的其他建筑。

27 5.5.23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 50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

不宜大于 50m。

2 通向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的断开。

3 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宜按 5.0 人/m2计算。

4 避难层可兼做设备层。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

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

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 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

5 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入口;

9 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28 5.5.24

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应靠近楼梯间,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6 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29 6.1.5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

30 6.2.7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

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 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设置在丁、戊类厂房内的通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防火隔墙和 0.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

分隔。

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内

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1 6.2.9

建筑内的电梯井等竖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

线等。电梯井的井壁除设置电梯门、安全逃生门和通气孔洞外,不应设置其他开口。

2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井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3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墙。

32 6.3.5

防烟、排烟、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管道及建筑内的其他管道,在穿越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

处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风管穿过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时,穿越处风管上的防火阀、排烟

防火阀两侧各2.0m范围内的风管应采用耐火风管或风管外壁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

防火分隔体的耐火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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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 版)》

33 6.4.1

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4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不应设置卷帘。

5 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6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内禁止穿过或设置可燃气体管道。敞开楼梯间内不应设置可燃气体管

道,当住宅建筑的敞开楼梯间内确需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气体计量表时,应采用金属管和设置切断气

源的阀门。

34 6.4.2 封闭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 6.4.1 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采用防烟楼梯间。

35 6.4.3

防烟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 6.4.1 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防烟设施。

5 除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前室外,防烟楼梯间和前室内的墙上不应开设出疏散门和送风口外的其他门、窗、

洞口。

36 6.4.5 室外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5 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 2m 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梯段。

37 7.3.5

除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外,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并符合下列规

定:

3 除前室的出入口、前室内设置的正压送风口和本规范第 5.5.27 条规定的户门外,前室内不应开设其他

门、窗、洞口;

4 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帘。

38 8.4.3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39 8.5.1

建筑的下到场所或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

1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2 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 避难走道的前室、避难层(间)。

建筑高度不大于 50m 的公共建筑、厂房、仓库和建筑高度不大于 100m 的住宅建筑,当其防烟楼梯间的前

室或合用前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1 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

2 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菌,且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满足自然排烟口的面积要求。

40 8.5.2

厂房或仓库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 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 3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

上房间;

2 建筑面积大于 5000 ㎡的丁类生产车间;

3 占地面积大于 1000 ㎡的丙类仓库;

4 高度大于 32m 的高层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 20m 的疏散走道,其他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 40m 的疏散走

道。

41 8.5.3

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 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 100 ㎡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

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 中庭;

3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 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

4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 300m2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5 建筑内长度大于 20m 的疏散走道。

42 8.5.4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

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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