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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
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
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
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
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
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
分,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 招标
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
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
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
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