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9一月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2024-1-29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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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9一月政策汇编

43(二)揭榜单位应当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达到国家标准 GB/T 39116-2020《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三级及以上。(三)揭榜单位使用的关键技术装备、工业软件安全可控,解决方案无知识产权纠纷,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特大环境事故,无违法违规行为。三、验收程序(一)提交申请。揭榜单位参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单位验收申请材料清单》(附件 1)编写验收申请材料并完成线上申请。揭榜单位对验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确保验收申请材料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二)审核验收。各推荐单位按照“谁推荐、谁受理”的原则及时受理揭榜单位验收申请,视具体情况组织本地区、本单位揭榜单位验收评审工作。验收评审基于线上系统开展,应包括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环节,通过听取汇报、审阅资料、检验测试等方式,对揭榜任务完成情况、工厂实际绩效水平、企业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等进行考核,给出揭榜单位验收的综合评价,形成正式的验收结论意见。(三)结果报送。各推荐单位应及时完成验收结论意见的线上填报,并将加盖主管部门公章的纸质版《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单位验收结论表》(附件 2)和《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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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9一月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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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揭榜单位应当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达到国家标准 GB/T 39116-2020《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三级及以上。(三)揭榜单位使用的关键技术装备、工业软件安全可控,解决方案无知识产权纠纷,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特大环境事故,无违法违规行为。三、验收程序

(一)提交申请。揭榜单位参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单位验收申请材料清单》(附件 1)编写验收申请材料并完成线上申请。揭榜单位对验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确保验收申请材料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二)审核验收。各推荐单位按照“谁推荐、谁受理”的原则及时受理揭榜单位验收申请,视具体情况组织本地区、本单位揭榜单位验收评审工作。验收评审基于线上系统开展,应包括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环节,通过听取汇报、审阅资料、检验测试等方式,对揭榜任务完成情况、工厂实际绩效水平、企业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等进行考核,给出揭榜单位验收的综合评价,形成正式的验收结论意见。(三)结果报送。各推荐单位应及时完成验收结论意见的线上填报,并将加盖主管部门公章的纸质版《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单位验收结论表》(附件 2)和《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单位验收评审结果汇总表》(附件 3)分别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发展司)、国务院国资委(科技创新局)。(四)核验公示。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视具体情况组织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单位验收抽查核验工作,核验完成后,共同发布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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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授予通过验收的揭榜单位“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称号。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示范期 3 年。

四、有关要求

(一)揭榜单位验收工作基于智能制造数据资源公共服务平台(https://submission.miit-imps.com)开展,具体操作方法详见线上系统使用手册(见网站)。揭榜单位和主管部门仍用申报时分发的管理员和密码登陆,不需要重新注册。(二)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建设期2 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原则上需在建成半年内完成验收工作。鼓励完成全部建设内容和目标的单位提前申请验收。

(三)各推荐单位应建立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智能制造优秀场景项目跟踪管理机制,定期组织相关企业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工作,线上核报相关企业安全事故、环境事故、违法违规等问题。联系电话: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010-68205630

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发展司 010-68501694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010-61965366

国务院国资委科技创新局 010-63192535

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 010-82262927

技术支持单位: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13996177996、18811348791

附件:1.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单位验收申请材料清单2.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单位验收结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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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单位验收评审结果汇总表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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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第五届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建议名单公示按照《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规定,经第五届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委员会投票表决,10 家组织进入第五届中国质量奖建议名单,78家组织、6 名个人进入第五届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建议名单,现将名单予以公示。

如对名单有异议,请于 2024 年1 月10 日前,以传真、电子邮件或信函等形式向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委员会秘书处反映(信函以到达日邮戳为准)。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本人姓名,注明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提供身份证明;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注明住所及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委员会秘书处电话:010-82262033,传真:010-82260622,邮箱:zgzlj@samr.gov.cn,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 9 号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邮编:100088。中国质量奖评选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第五届中国质量奖的受理、评审存在违法、违规、违纪情形的,可以向中国质量奖监督分委员会举报,举报时应当提供相关违法、违规、违纪事实和线索证据。举报电话:010-82262618。附件:

1.第五届中国质量奖建议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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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五届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建议名单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委员会秘书处2024年1月4日附件 1:第五届中国质量奖建议名单.pdf

附件 2:第五届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建议名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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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质量基础设施集成服务基地试点工作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青海省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

为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关于加快构建高水平质量基础设施、创建质量基础设施集成服务基地的部署要求,鼓励支持地方探索质量基础设施服务的新理念、新思路、新举措,进一步提升质量基础设施服务效能,经各地推荐、专家评审和综合遴选,现确定国家质量基础设施集成服务基地(以下简称集成服务基地)试点名单并公布附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目标

试点工作要紧紧围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部署要求,以优化服务、提高效率、辐射带动为导向,加强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要素统筹建设与协同服务,推进技术、信息、人才、设备等向社会开放共享,探索建立健全高效实用、要素融合、便利快捷的质量基础设施集成服务新机制、新模式,增强质量技术能力,提升综合服务效能。

二、试点项目分类

(一)产业型集成服务基地。主要面向当地或周边特色产业、优势产业和急需发展产业,统筹运用质量基础设施相关要素资源,推动解决产业发展特别是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提升中的重点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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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问题,推动产业质量竞争力提高和产业链供应链质量联动提升。服务范围可辐射拓展至全国相关产业领域。(二)区域型集成服务基地。主要面向所在地区以及周边城镇群、都市圈、区域一体化的发展需求,针对性加强质量基础设施能力建设,加强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推广应用,提供质量基础设施要素融合集成服务,支持中小微企业质量升级,助力区域创新能力、产业竞争力、发展能级提升。

三、有关工作要求

试点项目牵头承担单位要会同参与单位科学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做到路径清晰、任务明确、特色突出,在质量基础设施集成服务路径方法上大胆探索,勇于创新,争取形成效益突出、可复制推广的典型经验。试点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在政策指导、资源共享、技术机构支援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鼓励试点所在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支持试点建设的政策措施。试点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和试点单位要加强协作配合,边试点、边建设、边总结、边推广,做好社会宣传引导,打造质量技术服务品牌,扩大试点项目知晓度,方便社会各方获得高效服务。试点时间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4 年6 月30 日。请试点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7 月 15 日前将试点总体情况、取得成效、典型经验做法及有关意见建议形成报告报送总局(质量发展局)。总局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总结梳理,及时将试点成果转化为加强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的政策措施,对典型案例经验加强宣传推广,对成效突出有关单位予以激励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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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国家质量基础设施集成服务基地试点项目名单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4 年1月2日(此件公开发布)

国家质量基础设施集成服务基地试点项目名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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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质量基础设施迭代升级,支撑质量强国建设,根据《关于推进国家级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质发〔2022〕21 号)和《关于印发〈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市监质发〔2023〕92 号),现启动2024 年度实验室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具体见《2024 年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申报评审指南》(附件1)、《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申报材料(模版)》(附件2)。联系人: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侯纪伟010-82262117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质量研究分院刘中华010-58811428电子邮箱:liuzh@cnis.ac.cn zhglc@samr.gov.cn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4 号邮编100191

附件: 1. 2024 年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申报评审指南2.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申报材料(模版)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4年1月4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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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2024 年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申报评审指南.doc附件 2: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申报材料(模板).doc【申报时间 2024 年1 月28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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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国家标准立项指南》的通知国标委发〔2024〕4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办公厅(办公室、综合司),有关行业协会,各直属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有关单位:现将《2024 年国家标准立项指南》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指南开展相关工作。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1月10日(此件公开发布)

2024 年国家标准立项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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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印发绿色建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现将《绿色建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2023 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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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绿色建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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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关于质量基础设施助力产业链供应链质量联动提升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质发〔2024〕6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局),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质量强国建设纲要》部署要求,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抢占未来产业发展先机,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现就发挥质量基础设施效能、助力产业链供应链质量联动提升,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大力增强质量意识,视质量为生命,以高质量为追求,突出讲政治、求实效、扩影响,聚焦产业链供应链重大质量瓶颈问题,加强质量支撑和标准引领,系统推进质量强企强链强市,更好发挥质量在企业做大做强、产业建圈强链、城市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加快建设质量强国,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实的质量支撑。(二)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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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系统观念。强化链式思维,紧贴产业链供应链需求,把质量贯穿到产业高质量发展各方面、全过程,一起谋划、一起部署。强化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质量要素协同,构建质量提升生态圈,赋能产业链供应链质量全方位升级。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堵点、难点、痛点问题,聚合产业链供应链优质资源,合力攻坚、联合攻关。针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急难愁盼”问题,注重从小处着眼、实处着力,以小切口撬动质量大提升。

坚持聚焦重点。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部署,突出战略性新兴产业,遴选实施一批质量强链重大标志性项目,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立足本地区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聚焦具体产品和企业,综合运用质量政策工具,推动质量强企强链强县(区、镇)取得突破性进展。坚持分类施策。科学谋划与产业发展相适配的质量提升路径,因链施策、一链一策,坚持一个一个行业抓、一个一个产品抓,直到抓出成效。突出发挥链主企业牵引作用,根据产业链特点创新质量提升机制,辐射带动全链条质量整体提升。(三)行动目标

围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目标,聚焦新能源汽车、集成电路、人工智能、量子信息等战略性新兴及未来产业,统筹纺织服装、家用电器、工程机械等传统优势产业,深入开展质量基础设施助力产业链供应链质量联动提升行动,充分释放质量基础设施效能,实现上中下游各环节质量联动发展,点线面各层级质量协同共进,产业链供应链质量联动提升新格局基本形成,在打造安全可靠、竞争力强、品牌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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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力显著的现代化产业体系上取得一批重大标志性成果,质量在企业做大做强、产业建圈强链、城市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更加彰显。为支撑行动目标实现,到 2025 年底,先期布局建设一批质量基础设施项目。遴选建设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10 家、质量基础设施集成服务基地 25 个,建成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站点1500个。建立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 50 个、国家标准验证点50 个,建设质量认证示范区 50 个、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20 个,规划建设国家数字标准馆(全球标准数据中心)。培育建设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基地 60 个、缺陷产品调查协作基地10 个、国家和区域服务质量监测评价中心 30 个。创建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100 个,开展产业链供应链质量联动提升试点 100 个。建设质量提升培训基地100个,培育新增首席质量官 1 万名以上。

二、推动产业链供应链质量点线面提升(四)绘制质量图谱,科学谋划产业链供应链质量提升。遴选确定开展质量联动提升的重点产业链供应链,开展质量状况调研,摸清全链上下游结构、地域分布、企业构成等情况。组织专家问诊把脉,加强大数据分析,从质量技术、质量管理、质量品牌、质量基础设施等方面,识别和剖析关键质量问题,分级分类形成质量问题清单,绘制质量图谱。“一链一策”制定质量联动提升方案,形成重点攻关项目清单、质量政策工具清单,确定链长单位、链主企业、链上成员及质量赋能专业技术机构,明确质量提升的目标、路径和措施。(五)聚力点上突破,打好关键环节质量攻坚战。按照质量问题清单和重点攻关项目清单,针对关键、重大质量问题,集中实施一批质量攻关项目,突破一批重大质量技术瓶颈。推动开展重点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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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梯攀登,瞄准国内外先进标准和优质产品,实施标准比对、技术验证、比较试验,推进对标达标提升行动,实现重点产品执行标准和关键质量指标“双比对、双提升”。推进内外贸标准认证衔接,提高内外贸一体化水平。强化企业质量提升主体地位,推动链主企业、专精特新企业联合质量赋能专业技术机构,共同组建质量技术创新联合体,协同推进质量设计、试验检测、可靠性工程等先进质量技术的研发应用。

(六)强化线上联动,推动全链条质量协同升级。着力构建覆盖全链条、全流程、全生命周期的标准化体系,健全合格评定体系,加强产业链供应链质量一致性管控。发挥链主企业带动引领作用,通过合格供应商评定、检测认证等手段,将上下游企业纳入共同的质量管理体系,实现先进质量理念、方法和工具向全产业链延伸。推动质量管理数字化升级,支持链主企业将质量协同纳入产业链协同平台支持内容,面向中小微企业加大质量管理数字化解决方案供给,深化全过程全链条质量数据联通共享与开发利用。强化品牌建设,支持组建产业链品牌联盟,提升产业链整体知名度和美誉度。(七)推动面上提升,培育质量卓越产业集群。依托国家级新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等,打造质量技术和质量管理创新策源地,培育形成具有引领力的质量卓越产业集群。组建一批产业集群质量标准创新合作平台,加强创新技术研发;组织链间帮扶,推广优势产业链的先进质量管理理念和模式;推进产业链供应链跨区域分工协作,鼓励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长江经济带等区域,创新区域质量合作互助机制,深化质量基础设施协同建设应用,推进质量要素资源跨区域共建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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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升质量基础设施对建圈强链的支撑性(八)以现代先进的测量体系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创新力。强化产业计量赋能,实施产业计量测试能力提升工程,建立一批计量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一批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搭建产业计量测试联盟,开展关键共性计量技术研究,推动前沿和基础领域关键参数校准技术突破。建立一批产业发展急需的高准确度、高稳定性计量基准、标准,加强高端仪器仪表计量测试技术研究应用,制定发布一批计量技术规范,强化对关键领域的技术支撑。支持产业计量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计量测试设备智能化升级改造,提升产业链计量测试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实施中小企业计量伙伴计划。支持企业、教育机构、科研机构和行业学协会等共建一批计量人才实训基地,加快培养产业计量紧缺人才。

(九)以协同领先的标准群增强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开展标准化助力重点产业稳链工程,围绕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全链条,加快关键环节、关键领域、关键产品的标准研制应用,促进产业链上下游标准有效衔接。加快新能源汽车、集成电路、人工智能、量子信息等领域关键技术标准研制,推动产业变革。实施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化。建设一批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国家标准验证点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点。深入实施团体标准培优计划和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开展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培育一批标准创新型企业,引导上下游企业开展技术、专利、标准联动创新。开展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以标准链畅通产业链,带动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整体提升。建立完善国际标准一致性跟踪转化机制,促进内外贸标准衔接。鼓励链主企业承担国际标准组织技术机构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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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牵头建立国际性专业标准组织,组建国际标准化创新团队,参与国际贸易规则、标准制定,提高产业链全球参与度。(十)以专业高效的检验检测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可靠性。支持建设一批服务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国家和省级质检中心,加强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和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示范区建设,推动整合、提升一批检验检测共性技术平台,为产业链上下游提供一体化服务。加强新能源汽车、光伏、风电等领域全产业链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开展检验检测促进产业优化升级行动,鼓励检验检测机构联合科研机构、上下游企业开展质量关键共性技术协同攻关,助推技术改造、工艺优化和新产品研发。聚焦产业链“检不了、检不准、检不快”问题,加强检验检测技术与装备研发,开展国产检验检测仪器设备验证评价工作,制定验证评价行业标准。加快培育检验检测知名品牌,加强实验室间比对和能力验证,开展检验检测人员能力提升行动。

(十一)以权威公信的质量认证认可促进产业链供应链高端化。实施重点产业质量认证提升行动,鼓励认证机构聚焦产业高端化发展需求,制定行业标准,创新开展高端品质认证。加快产业链高端细分产品领域认证升级,推动重点领域合格评定国际互认。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活动、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新增贯彻实施先进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中小企业1 万家。健全政府、行业、社会等多层面的认证采信机制,鼓励链主企业、集群企业采信,降低市场采购成本,提升产业链供应链运行效率。加强认证活动事中事后监管,有效传递质量信任,促进优胜劣汰。深化国际合作互认,提升产业国际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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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强化质量政策激励约束作用(十二)强化示范引领。遴选一批质量强国建设领军企业,推广中国质量奖获奖经验模式,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推动全员、全要素、全过程、全数据的新型质量管理体系应用。遴选实施一批质量强链重大标志性项目,带动、指导产业链供应链质量联动提升。推动不同类型城市立足自身定位和资源要素优势,探索产业链供应链质量提升新模式、新路径,培育一批质量强县(区、镇),支持有条件的高新区或其他产业园区、产业聚集区等创建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十三)强化政策激励。加强公平竞争、产业、财政、金融、科技、人才等方面政策与质量政策协同,形成质量提升政策叠加效应。健全覆盖质量、标准、品牌、专利等要素的融资增信体系,加大产业链供应链质量改进、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等金融服务供给。实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推动重大技术装备攻关成果示范应用。强化对质量提升效果的监测与评估,对产业链供应链质量联动提升效果明显的地方、企业、机构或个人,在各级质量奖励、督察考核中给予适当倾斜和支持。

(十四)强化底线约束。在产业链供应链关键节点布局建设一批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基地,将质量风险信息纳入产业链供应链数据库体系,加强对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采集、验证、评估和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研究,开展风险评估监测。推动构建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完善质量安全追溯标准,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重点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机制。分大区建设缺陷产品调查协作基地。健全信用监管长效机制,加强链上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提高监管及时性、精准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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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着力推动联动机制建设

(十五)健全多部门联动机制。充分发挥质量强国、质量强省(市、县)统筹协调机制作用,加强组织领导、部门联动,注重质量提升与产业发展规划协同,将任务措施落到实处。加强央地联动,开展产业链供应链质量联动提升试点,召开质量强链现场推进会,及时总结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和特色做法,带动质量建圈强链取得突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实际,遴选重点产业领域,务实推进质量联动提升。(十六)建立链上成员协作机制。建立链长组织、链主引领、链员协同、基础支撑、技术赋能的质量提升模式。推动链主企业发挥需求牵引作用,与上下游企业建立业务互联、资源互享、质量互促的协作机制。支持建立质量技术创新联合体,利用各方资源合作研发、协同创新、成果共享,完善质量共性技术供给体系。引导链上企业设立首席质量官、标准总监、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探索建立大企业、科研机构质量专家到中小企业兼职指导和定期派驻机制。开展质量技术帮扶“提质强企”行动,鼓励专业技术机构赋能产业链供应链质量提升,建设质量提升培训基地,开展链上中小微企业“点对点”帮扶。

(十七)深化质量基础设施资源集成服务机制。加强质量基础设施建设总体布局,鼓励国家科研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等联合建设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推动质量基础设施要素集成融合,通过市场化机制和信息化手段,按照“物理分散、逻辑集中”的原则,推进数据、仪器、设备、应用场景等资源开放共享。实施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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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拓展伙伴计划,打造一批质量基础设施集成服务基地,提供“一站式”服务。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2024年1月10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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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关于印发《数字经济促进共同富裕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数据〔2023〕1770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数据局,中央网信办、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金融监管总局、广电总局: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推动数字技术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我国数字经济,通过数字化手段促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推进全体人民共享数字时代发展红利,助力在高质量发展中实现共同富裕,我们研究制定了《数字经济促进共同富裕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加快推进各项任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2023 年12月23日《数字经济促进共同富裕实施方案》.pdf

《数字经济促进共同富裕实施方案》.of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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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碳达峰试点名单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23〕942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落实国务院《2030 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国发〔2021〕23 号)有关部署,按照《国家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发改环资〔2023〕1409 号)工作安排,经有关地区城市和园区自愿申报、省级发展改革委推荐、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国家发展改革委复核,确定张家口市等25 个城市、长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10 个园区为首批碳达峰试点城市和园区,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有关地区发展改革委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扎实推进,组织指导有关城市和园区开展碳达峰试点建设。各试点城市和园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把碳达峰试点建设作为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关键抓手,统筹谋划重点任务、研究推出改革举措、扎实推进重大项目。

二、各试点城市和园区要按照《国家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及《碳达峰试点实施方案编制指南》部署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科学编制试点实施方案。有关地区发展改革委要组织专业力量,对试点城市和园区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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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关地区发展改革委对本地区试点城市和园区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后,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我们将组织有关方面对各试点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并反馈有关修改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023 年11月28日首批碳达峰试点名单.pdf

首批碳达峰试点名单.ofd

【申报时间 2024 年1 月31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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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商务部、中央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关于经贸领域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若干措施的通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 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支持福建发挥对台独特优势、进一步扩大对台先行示范效应,2024 年1 月8 日,商务部、中央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关于经贸领域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若干措施的通知》,从5个方面提出 14 项措施。

一是支持福建扩大对台开放合作。推动福建自贸试验区对台先行先试,支持福建用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规则,支持福建加强对台招商引资。二是支持福建对台贸易高质量发展。提升福建对台贸易便利化水平,支持福建打造对台贸易枢纽,探索两岸服务贸易合作新业态。三是深化闽台优势产业融合发展。支持深化闽台产业融合,助力福建打造优势产业集群,支持福建对台合作平台建设。四是助力在闽台企融入国内大循环。推动福建内外贸一体化建设,支持在闽台企申报老字号,支持福建对台会展交流。五是促进重点区域加快融合发展。支持福建沿海地区密切与金门、马祖贸易往来,加强与金门、马祖合作开展园区建设。若干措施将有助于进一步加强闽台经贸交流合作,深化两岸经贸融合发展,支持台商台企更好融入新发展格局。

第77页

69

附件:经贸领域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的若干措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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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30.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制造业中试创新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24〕11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

现将《制造业中试创新发展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 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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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公布 2023 年度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揭榜挂帅项目名单的通知工信厅联通装函〔2024〕18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主管部门: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部署要求,落实《“十四五”智能制造发展规划》,加快提升智能制造供给能力,经地方推荐、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等程序,遴选出161个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揭榜挂帅项目(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加强对揭榜单位的指导、监督和服务,在同等情况下,鼓励给予政策、要素等优先支持,强化优秀成果应用推广,更好支撑制造业智能化发展。附件:2023 年度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揭榜挂帅项目名单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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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浙江省政策篇1.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七部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科发监〔2023〕64 号各市、县(市、区)有关单位,省级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现将科技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科发监〔2023〕167 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结合我省实际做好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科技伦理工作的重要意义科技伦理是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需要遵循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是促进科技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科技伦理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要前瞻研判科技发展带来的规则冲突、社会风险、伦理挑战,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伦理审查规则及监管框架。此次科技部等十部门印发《办法》,对科技伦理审查范围、审查主体、审查程序及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规定,为不同领域的科技活动提供了更全面、普遍适用的伦理审查指导基准。全省各地、各单位(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抓好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责任感,强化科技伦理审查作用,有效防控科技伦理风险,实现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二、明确科技伦理审查监管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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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省科技厅负责统筹指导全省科技伦理监管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领域科技伦理审查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建立对纳入清单管理科技活动的专家复核机制,加强对本地方、本系统发生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伦理审查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省科技厅统筹建设科技伦理数字化治理平台,为各地、各单位(部门)加强科技伦理监管和工作协同提供服务支撑。各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建设指导,结合实际推进专业性、区域性科技伦理审查中心建设。各项目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关于加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科技伦理监管的通知》有关精神,推动科技伦理要求贯穿项目组织实施全过程,推进负责任的创新。三、强化创新主体科技伦理审查主体责任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是本单位科技伦理审查管理的责任主体。从事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科技活动的单位,研究内容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的,应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各单位应为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履职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提供办公场所和经费等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独立开展伦理审查工作。各单位应按规定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登记平台完成对设立的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和纳入清单管理的科技活动的登记备案,提交年度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纳入清单管理的科技活动实施情况报告等。涉及伦理审查的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签订科技伦理承诺书,并按要求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中如实、完整、准确上传项目全流程伦理相关信息。四、严格遵守科技伦理审查程序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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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各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应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会议审查、简易审查以及应急审查等程序和标准开展科技伦理审查,并对审查批准的科技活动开展伦理跟踪审查和过程监督。单位不具备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条件的,应书面委托其他满足要求的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开展伦理审查。开展纳入清单管理的科技活动,通过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初步审查后,由本单位报请其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专家复核。多个单位参与的,由牵头单位汇总并向其行业主管部门申请专家复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紧急情况为由,回避科技伦理审查或降低科技伦理审查标准。五、严肃查处科技伦理违法违规行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是科技伦理违规行为单位内部调查处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及时主动调查科技伦理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单位或其负责人涉嫌科技伦理违规行为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所在地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涉及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评审、实施、结题等活动中的科技伦理违规行为,由财政资金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对违反科技伦理规定的行为,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应严肃调查处理,视情给予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或终止项目、撤销获得的奖励荣誉、禁止一定期限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等处理。

附件:关于印发《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科发监[2023]167 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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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2023 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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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名单的通知浙科发高[2023]77 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

根据《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16〕88 号),经研究,同意将各设区市科技部门认定的浙江新澄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 24096 家企业备案为2023 年度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希望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加快科技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2023-2027 年)》,继续深化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和发展的政策举措,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推动科技企业高质量发展。

附件:2023 年度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名单.docx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3 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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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2023年第十二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浙江赛区)暨第十届浙江省“火炬杯”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名单的通知浙科发高〔2023〕71 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第十二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浙江赛区)暨第十届浙江省“火炬杯”创新创业大赛经过行业初赛、行业半决赛、行业决赛、浙江省总决赛等环节,已评出大赛相关奖项并公示,现将获奖企业名单及获奖等次予以公布。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支持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科发资〔2016〕186 号)精神,按照《关于组织参加第十二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浙江赛区)暨第十届浙江省“火炬杯”创新创业大赛的通知》有关要求,对获得大赛金、银、铜奖的分别给予每家100万元、50 万元和 30 万元奖励,在 2024 年下达的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大赛优胜奖企业由所在地视情给予奖励。希望获奖企业再接再厉,以更高的创新激情、更大的创业活力,在创新创业道路上不断创造优异成绩。各地科技部门要加强对大赛涌现出的优秀企业和项目的跟踪服务和支持,进一步强化科技企业的梯次培育,提升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积极推动科技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

附件:

1.金、银、铜奖获奖企业名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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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优胜奖获奖企业名单.docx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4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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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转发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等重点专项2024 年度第一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各设区市科技局,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现将《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等重点专项 2024 年度第一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要求做好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并在规定的申报截止时间前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完成项目预申报书的网上填报相关事宜。在申报过程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联系人:省科技厅规划处 郑 寅,电话:0571-87054006省科技厅合作处 张晓娜,电话:0571-87051070

附件:

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等重点专项 2024 年度第一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docx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3年11月8日【申报时间 2024 年2 月22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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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5.浙江省拟提名2023 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公示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关于2023 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的通知》,现将 2023 年度国家科技奖浙江省拟提名的23个项目,以及专家拟提名的 10 个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月 5 日至 1 月 9 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项目的主要情况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我厅提出,并提供调查线索和必要证明材料。为便于核实查证,确保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处理异议,单位或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须在书面材料上加盖单位公章、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个人提出异议的,须签署真实姓名、注明联系方式。凡匿名、冒名或超出期限的异议不予受理。对异议者身份我厅将按规定予以保密。

特此公示。

联系电话:省科技奖励办公室,0571-87054055

省科技厅机关纪委,0571-87054143

监督邮箱:chengz@zjinfo.gov.cn

通讯地址:杭州市环城西路 33 号(310006)附件:

附件 1 国家科学技术奖拟提名项目公示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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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附件 2 国家科学技术奖拟提名项目异议申请书.docx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4年1月5日

第90页

11

6.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2024年度“尖兵领雁+X”研发攻关计划第一批项目的通知浙科发规〔2023〕73 号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暂行管理办法》《关于深化项目组织实施机制 加快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坚突破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现将 2024 年度“尖兵领雁+X”研发攻关计划第一批项目下达给你们。其中,省甬联动项目由宁波市统筹安排地方财政补助经费(详见附件清单)。

请各归口管理部门及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于2024年1月 8 日起通过“科技攻关在线”应用(https://kjcx.kjt.zj.gov.cn)填报项目合同书,由单位线上审核后于2 月23 日前提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签订合同书、逾期未提交、未完成项目备案的,视为自动放弃项目承担资格。不适宜公开项目等按规定线下签订合同书。请各归口管理部门指导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按照《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23〕1 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深化项目组织实施机制 加快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坚突破的若干意见》(浙科发规〔2023〕21 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规〔2019〕110号)等有关规定,做好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认真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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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024 年度“尖兵领雁 X”研发攻关计划第一批立项项目清单.docx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3 年12月26日【申报时间 2024 年2 月23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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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24 年度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和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拟创建名单的公示根据《浙江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修订)》和《浙江省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建设管理办法(修订)》(浙科发农〔2022〕33号),我厅组织开展了 2024 年度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和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遴选工作,拟同意 10 家农业科技园区、15 家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分别列入 2024 年度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和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创建名单,现予以公示(详见附件)。

公示时间:2024 年 1 月 9 日至1 月15 日。各单位和个人如对公示对象持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实名与我厅联系。联系电话:厅农村处 0571-87054043

厅机关纪委 0571-87054124

邮箱:tyg@zjinfo.gov.cn

附件:

1.2024 年度省级农业科技园区拟创建名单.docx

2.2024 年度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拟创建名单.docx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4年1月9日

第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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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复核结果的通知浙经信服务〔2023〕285 号各市、县(市、区)经信局:

根据《关于开展 2023 年度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复核工作的通知》(浙经信服务〔2023〕179 号)和《浙江省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管理办法(试行)》(浙经信服务〔2023〕102 号)要求,第一至四批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名单经各县(市、区)经信部门初审,各设区市经信部门复审、核实,省经信厅审核、公示,确定浙江元通线缆制造有限公司等 259 家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通过复核(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各地经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的指导和跟踪服务,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及时总结经验,挖掘特色亮点、形成典型案例、加强宣传推广。各示范企业要积极探索服务型制造新业态新模式,在立足核心主业和优质产品的基础上,不断向附加值高的服务环节延伸,进一步提升产品附加值和市场占有率。附件:

第一、二、三、四批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复核通过名单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3 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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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二、三、四批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复核通过名单.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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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第六批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申报推荐工作和第一批、第二批复核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经信局:

为加强工业遗产保护利用,传承和弘扬优秀工业文化精神,根据工信部《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24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第六批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申报和第一批、第二批复核工作的通知》(工信厅政法函〔2023〕63号)要求,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第六批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申报推荐工作,同时对第一批、第二批认定的国家工业遗产进行复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第六批国家工业遗产推荐申报工作(一)申报条件。申报主体应在浙江省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权关系明晰、工业特色鲜明、工业文化价值突出、遗产主体保存状况良好。具体评价指标见附件。(二)申报程序。

1.按属地原则申报,由遗产所有权人作为申报主体并填写《国家工业遗产申请书》,通过当地县(市、区)经信局初审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设区市经信局提出申请。2.各设区市经信局接到申请书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向省经信厅上报推荐名单并明确推荐顺序。3.省经信厅将依据上报情况对我省工业遗产基础数据、资料进行更新完善,视情建立工业遗产名录库,同时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

第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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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对代表性强、保护利用价值高的优秀项目将评定为省级工业遗产,并择优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申报国家工业遗产。我省此前已获评国家工业遗产的项目自动纳入省级工业遗产名单。

二、第一批、第二批国家工业遗产复核工作请相关设区市经信局组织所辖地区对第一批(2017 年)、第二批(2018 年)认定的国家工业遗产项目单位核心物项保存状况、保护利用规划实施情况、保护管理措施、活化利用情况等进行初核,组织项目单位填报《国家工业遗产复核表》,并提出复核意见建议,上报省经信厅。根据工信部有关工作要求,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未主动申请复核的项目单位,视为放弃“国家工业遗产”称号。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工业遗产是工业文化的重要载体,这次工业遗产申报与复核直接关系各地工业文化工作的实际成效。各地经信局要切实增强对工业软实力建设的重视程度,提高对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的价值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发动,深入挖掘所辖地区工业遗产资源,摸排工业遗产项目,积极组织遗产项目所有权人开展申报工作,推荐能代表本地区特色的工业遗产。(二)严格审核。各地经信局要认真帮助和指导遗产所有权人填写《国家工业遗产申请书》,提供所要求的遗产项目价值、保护利用工作基础等各项描述和证明材料。申报材料要认真审核,确保完整、全面、规范和真实,所有材料内容均不能涉及国家秘密,符合国家保密管理规定要求。

第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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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时报送。请各设区市经信局将推荐文件、申报材料、复核材料(文字版一式四份、电子版U 盘一份)统一汇总,并以正式文件于 2024 年 1 月 28 日前报送省经信厅。材料寄送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 479 号浙江省经信厅生产服务业处,邮编:310007。四、其他事项

国家工业遗产申请书、国家工业遗产复核表可在省经信厅网站“首页 >通知公告>文件通知”栏目(具体网址为:http://jxt.zj.gov.cn/col/col1582899/index.html)查阅下载。联系人及电话:包从开 0571-87058270

附件:国家工业遗产评价指标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4年1月4日国家工业遗产评价指标.wps

国家工业遗产复核表.docx

国家工业遗产申请书.docx

【申报时间1 月28 日截止】

第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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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3 年度浙江省首台(套)装备名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的有关要求,省经信厅牵头组织了 2023 年度首台(套)产品认定工作,确定2023 年度浙江省首台(套)装备 292 项,现予公布,并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 2023 年度首台(套)装备给予认定奖励。首台(套)装备奖励标准:国际首台(套)装备奖励200 万元,国内首台(套)装备奖励 100 万元,省内首台(套)装备奖励50 万元,其中,装备类别为零部件的及标准认定的首台(套)装备按规定不享受省级认定奖励。奖励资金将从 2024 年度省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中统一下达,宁波市首台(套)装备奖励按照宁波市有关政策执行。请各市、县(市、区)在收到省级财政资金下达的文件 30 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相关企业。二、首台(套)产品实行目录管理和退出机制,经认定的首台(套)装备将纳入《浙江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并享受首台(套)保险补偿等推广应用政策,时间不超过3 年。三、各地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的有关要求,加大首台(套)政策支持和推广应用力度,更好支撑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和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附件:2023 年度浙江省首台(套)装备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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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2023 年12月31日

第1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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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关于公布2023年浙江省首台(套)装备保险补偿项目清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宁波不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辖内各监管分局: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的有关要求和《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关于开展 2023 年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产品保险补偿申报工作的通知》(浙经信装备〔2023〕185 号),经企业申报、地方初审推荐,省经信厅会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审核并向社会公示,确定 2023 年浙江省首台(套)装备保险补偿项目79项,现予以公布。省级补助资金将在 2024 年度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中统一下达。请各市、县(市、区)在收到省级财政资金下达的文件30 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相关企业。

附件:2023 年浙江省首台(套)装备保险补偿项目清单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2023 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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