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月政策汇编(温州)

发布时间:2024-1-05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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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月政策汇编(温州)

36据处理、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开发等服务,促进人工智能赋能传统制造业。探索平台化、网络化等组织形式,发展跨物理边界虚拟园区和集群,构建虚实结合的产业数字化新生态。四、强化绿色低碳发展,深入实施节能降碳改造(八)实施重点领域碳达峰行动。落实工业领域和有色、建材等重点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完善工业节能管理制度,推进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开展产能置换政策实施情况评估,完善跨区域产能置换机制,对能效高、碳排放低的技术改造项目,适当给予产能置换比例政策支持。积极发展应用非粮生物基材料等绿色低碳材料。建立健全碳排放核算体系,加快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开展减污降碳协同创新和碳捕集、封存、综合利用工程试点示范。有序推进重点行业煤炭减量替代,合理引导工业用气增长,提升工业终端用能电气化水平。(九)完善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引导企业实施绿色化改造,大力推行绿色设计,开发推广绿色产品,建设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和绿色供应链。制修订一批低碳、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绿色制造等重点领域标准,促进资源节约和材料合理应用。积极培育绿色服务机构,提供绿色诊断、研发设计、集成应用、运营管理、评价认证、培训等服务。发展节能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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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月政策汇编(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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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处理、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开发等服务,促进人工智能赋能传统制造业。探索平台化、网络化等组织形式,发展跨物理边界虚拟园区和集群,构建虚实结合的产业数字化新生态。四、强化绿色低碳发展,深入实施节能降碳改造(八)实施重点领域碳达峰行动。落实工业领域和有色、建材等重点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完善工业节能管理制度,推进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开展产能置换政策实施情况评估,完善跨区域产能置换机制,对能效高、碳排放低的技术改造项目,适当给予产能置换比例政策支持。积极发展应用非粮生物基材料等绿色低碳材料。建立健全碳排放核算体系,加快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开展减污降碳协同创新和碳捕集、封存、综合利用工程试点示范。有序推进重点行业煤炭减量替代,合理引导工业用气增长,提升工业终端用能电气化水平。(九)完善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引导企业实施绿色化改造,大力推行绿色设计,开发推广绿色产品,建设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和绿色供应链。制修订一批低碳、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绿色制造等重点领域标准,促进资源节约和材料合理应用。积极培育绿色服务机构,提供绿色诊断、研发设计、集成应用、运营管理、评价认证、培训等服务。发展节能节水、先进环保、资源综合利用、再制造等绿色环保装备。强化绿色制造标杆引领,带动更多企业绿色化转型。(十)推动资源高效循环利用。分类制定实施战略性资源产业发展方案,培育创建矿产资源高效开发利用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加强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提升原生资源利用水平。积极推广资源循环生产模式,大力发展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旧动力电池、废旧家电、废旧纺织品回收处理综合利用产业,推进再生资源高值化循环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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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推动粉煤灰、煤矸石等工业固废规模化综合利用,在工业固废集中产生区、煤炭主产区、基础原材料产业集聚区探索工业固废综合利用新模式。推进工业废水循环利用,提升工业水资源集约节约水平。(十一)强化重点行业本质安全。引导企业改造有毒、有害、非常温等生产作业环境,提高工作舒适度,通过技术改造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深化“工业互联网+安全生产”,增强安全生产感知、监测、预警、处置和评估能力。加大安全应急装备在重点领域推广应用,在民爆等高危行业领域实施“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支持石化化工老旧装置综合技术改造,培育智慧化工园区,有序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和长江经济带沿江化工企业“搬改关”。

五、推进产业融合互促,加速培育新业态新模式(十二)促进行业耦合发展。推进石化化工、钢铁、有色、建材、电力等产业耦合发展,推广钢化联产、炼化集成、资源协同利用等模式,推动行业间首尾相连、互为供需和生产装置互联互通,实现能源资源梯级利用和产业循环衔接。大力发展生物制造,增强核心菌种、高性能酶制剂等底层技术创新能力,提升分离纯化等先进技术装备水平,推动生物技术在食品、医药、化工等领域加快融合应用。支持新型功能性纤维在医疗、新能源等领域应用。搭建跨行业交流对接平台,深挖需求痛点,鼓励企业开展技术产品跨行业交叉应用,拓展技术产品价值空间,打造一批典型案例。(十三)发展服务型制造。促进传统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培育推广个性化定制、共享制造、全生命周期管理、总集成总承包等新模式、新场景在传统制造业领域的应用深化。推动工业设计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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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制造业深度融合,促进设计优化和提升,创建一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研究院和行业性、专业性创意设计园区,推动仓储物流服务数字化、智能化、精准化发展,增强重大技术装备、新材料等领域检验检测服务能力,培育创新生产性金融服务,提升对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支撑水平。

(十四)持续优化产业布局。支持老工业基地转型发展,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培育产业发展新动能。根据促进制造业有序转移的指导意见和制造业转移发展指导目录,充分发挥各地资源禀赋、产业基础优势,结合产业链配套需求等有序承接产业转移,提高承接转移承载力,差异化布局生产力。在传统制造业优势领域培育一批主导产业鲜明、市场竞争力强的先进制造业集群、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支持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开展国际产能合作,发挥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等载体作用,推动技术、装备、标准、服务等协同走出去。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在国家制造强国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加强战略谋划、统筹协调和重大问题研究,推动重大任务和重大政策加快落地。各地区各部门协同联动,鼓励分行业、分地区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举措、出台配套政策、抓好推进落实,形成一批优秀案例和典型经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桥梁纽带作用,加强政策宣贯、行业监测、决策支撑和企业服务。(十六)加大财税支持。加大对制造业技术改造资金支持力度,以传统制造业为重点支持加快智改数转网联,统筹推动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升级。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支持传统制造业企业参与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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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和评定,按规定充分享受财政奖补等优惠政策。落实企业购置用于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所得税抵免政策,引导企业加大软硬件设备投入。

(十七)强化金融服务。充分利用现有相关再贷款,为符合条件的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提供优惠利率资金支持。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导向计划等政策作用,引导银行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大对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的信贷支持,优化相关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产业投资基金加大传统制造业股权投资支持力度。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传统制造业企业通过股票、债券等多种融资方式进行技术改造或加大研发投入,通过并购重组实现转型升级。

(十八)扩大人才供给。优化传统制造业相关中职、高职专科、职业本科专业设置,全面实践中国特色学徒制,鼓励建立校企合作办学、培训、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长效机制,扩大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规模。实施“制造业人才支持计划”,推进新工科建设,布局建设一批未来技术学院、现代产业学院、专业特色学院,建设“国家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面向传统制造业领域培养一批数字化转型人才、先进制造技术人才、先进基础工艺人才和具有突出技术创新能力、善于解决复杂工程问题的工程师队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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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2023 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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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工业领域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3版)》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23〕250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行业协会、中央企业、标准化技术组织、标准化专业机构:为切实发挥标准对推动工业领域数据安全的技术引领和规范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组织编制了《工业领域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3 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实际,在标准化工作中贯彻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3 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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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2023年新一批及通过复核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的通知国知发运函字〔2023〕201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决策部署,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面向企业开展2023 年度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3〕572 号)要求,经企业申报、组织测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推荐,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并公示,确定 750 家企业为新一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名单见附件1)、2960 家企业为新一批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名单见附件2),培育期限为 2023 年 11 月至 2026 年 10 月;确定88 家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名单见附件 3)、358 家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名单见附件4)通过复核,与 2022 年通过复核的企业一并继续保留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资格,培育期限仍为2022 年10 月至2025 年9月。我局将进一步加大政策协同支持力度,紧密结合重点工作推进,组织企业深入参与《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实施,强化通过实践来培育、通过实效来评价的企业知识产权能力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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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工作机制,引导和支持企业有效运用知识产权提高核心竞争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有力支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按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工作和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结合地方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本地区优势示范企业培育体系,加大工作组织、政策支持、保障投入力度,加强对企业的针对性指导和服务。各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要结合自身发展定位,制定印发建设工作方案,明确建设任务和目标,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和保障机制,切实发挥优势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全力做好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重点任务落实,不断提升知识产权运用效益和竞争优势,努力打造知识产权强企建设第一方阵。特此通知。

附件:1. 2023 年新确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名单2. 2023 年新确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名单3. 通过复核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名单4. 通过复核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名单国家知识产权局2023 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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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公布2023年度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名单的通知国知办函服字〔2023〕996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科学院、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中国科协办公厅(综合局),各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为推动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普惠工程,持续健全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提升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便利化和可及性,根据《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实施办法》(国知办发服字〔2020〕46 号)要求,经审核并公示,确定安阳高新技术开发区生产力促进中心等 41 家机构备案为 2023 年度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各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领域实际,加强对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指导支持和宣传推广,引导服务网点结合地方需求、区域优势和自身特点科学有序发展,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此通知。

附件:2023 年度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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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202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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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公布2023年度专利导航优秀成果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3〕1093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为深入实施专利导航工程,引导提升专利导航工作质量和服务产业发展效能,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2023年专利导航工程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3〕571号)要求,经自愿申报、材料初评、企业评价、专家评审等程序,确定2023年度专利导航优秀成果 30 项(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我局将通过开展宣传、交流、培训等活动,扩大优秀成果应用推广范围。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需求为本、应用为要的专利导航工作导向,优化工作资源配置,强化工作组织管理,充分发挥专利导航支持创新、服务产业的功能作用。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和服务支撑机构等要学习借鉴优秀成果经验,不断加强能力建设,持续产出高质量成果,加快提升服务支撑水平。特此通知。

附件:2023 年度专利导航优秀成果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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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2023 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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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评选第二十五届中国专利奖的通知国知发运函字〔2023〕225 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各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同开展第二十五届中国专利奖评选工作,鼓励和表彰在实施创新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奖项设置

中国专利奖设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

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中评选产生,中国专利金奖项目不超过 30 项、银奖项目不超过60项。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从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产生,中国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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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金奖项目不超过 10 项、银奖项目不超过15 项。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获奖比例均不超过各类合格项目数的30%。本届评奖工作进一步突出高质量发展要求,对专利质量问题严重的地区将减少其推荐名额,对发现存在较大数量(比例)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单位和个人,将取消其申报、推荐、参评或获奖资格。二、参评条件

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参加中国专利奖评选:

(一)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含12 月31 日,以授权公告日为准)被授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含已解密国防专利,不含保密专利);

(二)专利权有效,在申报截止日前无法律纠纷,不存在未缴年费或滞纳金等情况;

(三)全体专利权人均同意参评;(四)未获得过中国专利奖;(五)一项专利作为一个项目参评;(六)相同专利权人参评项目不超过2 项;专利权人是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的,参评项目不超过4 项;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参评项目总数不超过 10 项。

三、参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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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奖采用项目推荐方式,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级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不包括学会、商会)等组织推荐。各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仅限推荐本行业或本领域相关项目,参与推荐的行业协会最近一次全国性年度检查结论应为合格(可登录民政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网址:https://chinanpo.mca.gov.cn/njgzbg)。自 2021 年起,连续两届推荐项目未获奖的协会,暂停推荐资格一年。

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和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推荐的项目,以及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示范企业自荐的项目,须经申报单位所在地省级知识产权局对参评条件和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公示后,由省级知识产权局统一推荐,不占省级知识产权局推荐名额。推荐工作应以高质量发展为导向,优先推荐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突破“卡脖子”技术难题等方面形成的核心专利。四、名额分配

推荐名额分配见推荐项目分配表(附件1)。获得第二十四届中国专利奖最佳组织奖的单位可在分配名额的基础上增加 1 个至 2 个推荐名额;设省人民政府专利奖的省级知识产权局可在分配名额基础上增加 1 个至2 个推荐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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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专业领域的两名院士可联名推荐1 项本专业领域的发明专利,每名院士仅限推荐 1 次。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每年可自荐2 个项目参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每两年可自荐 1 个项目参评。五、推荐程序

(一)审核。各推荐单位应对推荐项目的参评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核,确保相关材料完整、真实、准确,不存在涉密内容。(二)公示。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各省级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应通过网络或书面形式对拟推荐项目(含院士、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示范城市和示范园区推荐的项目以及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示范企业自荐的项目)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核实处理后再次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方可推荐。六、推荐材料报送要求

(一)报送材料

1. 院士推荐

(1)院士推荐意见书 1 份(纸件,需院士签名,附院士证书复印件,格式见附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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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资料 1 份(电子件),包含:①中国专利奖申报书(WORD 文档)。②附件,如图片、照片、获奖证书、项目应用证明等材料扫描件,其中,填写专利许可情况的,应当提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填写专利质押融资情况的,应当提交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对于主要依靠参评专利取得市场竞争优势的,应当提交参评专利涉及的产品在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试点平台(平台网址:https://www.zlcp.org.cn/,具体备案流程可参考网站上的《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公共平台操作手册》)上的备案证明;填写经济效益数据的,可以提交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参评专利经济效益专项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所有附件应嵌入一个PDF 文档,不超过20M;③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项目电子件以光盘或 U 盘存储。2. 单位推荐

(1)推荐函 1 份(纸件和电子件,正式公函,纸件加盖公章,格式见附件 3)。

(2)项目资料 1 份(电子件),每个推荐项目包含:①中国专利奖申报书(WORD 文档)。②附件,如图片、照片、获奖证书、项目应用证明等材料扫描件,其中,填写专利许可情况的,应当提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填写专利质押融资情况的,应当提交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对于主要依靠参评专利取得市场竞争优势的,应当提交参评专利涉及的产品在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试点平台上的备案证明;填写经济效益数据的,可以提交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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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的参评专利经济效益专项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所有附件应嵌入一个 PDF 文档,不超过 20M;③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所有项目的电子件存储在一张光盘或U 盘中,并用标签标注推荐单位名称。

(二)报送方式

1.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各省级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2.院士、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示范城市和示范园区推荐的项目以及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示范企业自荐的项目,须经申报单位所在地省级知识产权局审核和公示后,由省级知识产权局将相关申报材料汇总并填写推荐项目汇总表(附件4)统一报送。(三)时间要求

院士、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示范城市和示范园区推荐的项目以及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示范企业自荐的项目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以各省级知识产权局通知为准。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各省级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的报送材料,截止日期为 2024 年 2 月 5 日。

材料统一采用 EMS 快递方式报送,不接受现场申报,凡材料不符合要求或逾期(以快递寄出日为准)推荐的项目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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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各单位按照《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和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宣传动员以及项目推荐工作,并将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系人报名表(附件 5)于 2024 年 1 月 15 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报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根据推荐项目的获奖情况,评出中国专利奖最佳组织奖 5 名至 8 名、中国专利奖优秀组织奖15 名至20名,对推荐项目获中国专利金奖的院士,颁发中国专利奖最佳推荐奖。《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中国专利奖申报书(2023年修订版)》等请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门户网站“中国专利奖”专栏下载(https://www.cnipa.gov.cn/col/col41/index.html)。特此通知。

附件:

1.推荐项目分配表

2.院士推荐意见书

3.推荐函

4.推荐项目汇总表

5.推荐单位联系人报名表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3 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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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中国专利奖评审办公室010—62083614邮箱:zhuanlijiang25@cnipa.gov.cn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西门收发室中国专利奖专属信箱邮编:100088)【申报时间 2024 年1 月15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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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3〕53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3 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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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公布首批参加“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名单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3〕1106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方案(2023—2025 年)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3〕13号)要求,经有关单位申报、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推荐、国家知识产权局复核并公示,确定 1105 件企业商标品牌、285 件区域商标品牌、719家商标品牌指导站列入首批参加“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名单(见附件 1—3)。

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按照《“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方案(2023—2025 年)》要求,加大工作联系、指导、支持和宣传力度,引导参加行动的主体加强商标品牌建设,提升商标品牌价值,发挥引领示范作用,着力培育“千企千标”企业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范例,打造“百城百品”区域品牌发展高地,提升商标品牌指导站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加大对首批参加行动商标品牌和指导站的指导支持力度,开展宣传推广和成效评价,有效发挥商标品牌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引领和支撑作用。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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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首批参加“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的企业商标品牌名单

2.首批参加“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的区域商标品牌名单

3.首批参加“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的商标品牌指导站名单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2023 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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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奖〔2023〕225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科技部研究制定了《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科技部2023年12月6日(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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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第二届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授奖的决定国市监科财发〔2023〕109 号国家药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有关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市场监管和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根据《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推荐申报、专家评审、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领导小组审议和市场监管总局党组审定,市场监管总局决定授予“三轴向振动计量及原位校准关键技术研究”等 6 项成果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一等奖,授予“面向视觉健康的光生物学检测关键技术与应用”等15 项成果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二等奖,授予“复杂环境下交通测速在线计量及溯源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应用”等 42 项成果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三等奖。全国市场监管科技工作者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获奖者为榜样,发扬他们拼搏奉献、勇攀高峰的科学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加强核心关键技术攻关,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强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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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人才团队建设、激发科技创新活力,奋力推进市场监管现代化,为加快建设科技强国,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作出新的更大贡献!市场监管总局2023 年12月27日附件:第二届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获奖名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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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3 年修订)》的公告2023 年 第58 号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下同)退出制度的工作要求,为企业依法退出市场提供操作性更强的行政指导,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注销指引(2021 年修订)》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关总署税务总局2023 年12月21日企业注销指引(2023 年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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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碳达峰试点名单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23〕942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落实国务院《2030 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国发〔2021〕23号)有关部署,按照《国家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发改环资〔2023〕1409号)工作安排,经有关地区城市和园区自愿申报、省级发展改革委推荐、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国家发展改革委复核,确定张家口市等25个城市、长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10 个园区为首批碳达峰试点城市和园区,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有关地区发展改革委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扎实推进,组织指导有关城市和园区开展碳达峰试点建设。各试点城市和园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把碳达峰试点建设作为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关键抓手,统筹谋划重点任务、研究推出改革举措、扎实推进重大项目。

二、各试点城市和园区要按照《国家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及《碳达峰试点实施方案编制指南》部署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科学编制试点实施方案。有关地区发展改革委要组织专业力量,对试点城市和园区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三、有关地区发展改革委对本地区试点城市和园区实施方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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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后,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我们将组织有关方面对各试点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并反馈有关修改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023 年11月28日首批碳达峰试点名单.pdf

首批碳达峰试点名单.of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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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商务部等10 部门关于提升加工贸易发展水平的意见商贸发〔2023〕308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加工贸易对扩大对外开放、稳定就业、推动产业结构升级、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联结国内国际双循环、巩固提升我国在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地位的重要贸易方式。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提升加工贸易水平,支持产业向中西部、东北地区梯度转移,促进加工贸易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建设贸易强国,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开展高附加值产品加工贸易支持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航空航天、新能源、新材料等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工贸易发展,充分发挥其辐射带动和技术溢出作用,促进产业集群发展和优化升级。鼓励加工贸易企业用足用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加强研发和技术改造,提升制造水平和产品附加值。鼓励地方利用现有资金政策,进一步支持加工贸易企业核心技术研发创新。(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促进综合保税区和自贸试验区保税维修业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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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调整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尽快将飞机发动机短舱、船舶用柴油发动机等产品纳入目录范围。允许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本集团国内销售的自产产品保税维修业务,维修后返回国内,不受维修产品目录限制。允许国内待维修货物进入综合保税区维修,直接出口至境外。在落实地方主体责任、完善综合监管方案、明确全链条监管机制等条件下,以试点方式推进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产品目录范围外的保税维修业务。出台自贸试验区“两头在外”保税维修管理规定,支持区内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参照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及相关要求,开展飞机、船舶、盾构机等大型装备“两头在外”保税维修业务。(商务部牵头,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其他区域保税维修试点在综合保税区和自贸试验区外,加快支持一批医疗器械、电子信息等自产出口产品“两头在外”保税维修试点项目。在对已开展试点项目系统评估的基础上,再支持一批有条件的航空航天、船舶、工程机械、电子信息等行业企业开展非自产产品“两头在外”保税维修试点。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成效明显的苏州市、东莞市、天津市滨海新区进行“两头在外”保税维修试点,在信息化系统完备、可与生态环境和海关等部门实现联网管理的前提下,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承担主体责任,制定多部门综合监管方案,建立全链条监管机制,参照自贸试验区“两头在外”保税维修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支持企业开展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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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业务。(商务部牵头,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梯度转移载体建设

高质量培育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加工贸易承接转移示范地、国家加工贸易产业园等载体,完善动态评价考核机制,加强分类指导。加大宣传力度,持续引导加工贸易向中西部和东北地区转移。支持开展政策培训、经验交流等活动,促进加工贸易梯度转移的好经验好做法复制推广。(商务部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对符合条件的梯度转移载体项目,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给予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结合地方发展需求,优先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符合条件的地方设立保税监管场所。(海关总署牵头,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外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完善加工贸易梯度转移对接合作机制拓展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功能,打造线上线下常态化产业对接服务平台,线上建立各地方专栏,宣传推介投资环境、发布转入转出项目信息等,线下组织梯度转移对接交流活动,促进区域投资合作和产业对接。支持贸促机构、行业商协会等组织有意向的企业开展投资考察、交流对接等活动。(商务部牵头,中国贸促会,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大对边境地区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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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广西、云南等有条件的边境省区利用沿边现有平台,发挥当地产业优势,承接特色食品、服装鞋帽、电子信息等加工贸易产业。支持边境省区推进智慧口岸建设,保障陆路口岸货运物流高效畅通,持续提升口岸过货能力,为加工贸易发展打造快速跨境物流通道。(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海关总署,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七、强化财税政策支持

统筹用好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等中央和地方现有资金渠道,进一步支持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和梯度转移。全面落实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实施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 年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 年本)》等,落实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八、加强金融政策支持

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加工贸易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及进出口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保险机构加大对加工贸易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优化完善外汇衍生品和跨境人民币业务,更好满足包括加工贸易企业在内的外贸企业汇率避险和跨境人民币结算需求。鼓励各地加强对中小微加工贸易企业在汇率避险方面的培训、咨询等公共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九、强化交通物流与用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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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强化跨境物流运输保障。对接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结合地方发展需求和重点项目布局,优化中欧班列开行布局,提升开行效率。支持国际航空运输向中西部和东北地区重点城市增加货运航线和班次。进一步优化运输组织与线路布局,促进多式联运高质量发展。鼓励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加大支持力度,降低加工贸易企业国际物流运输成本。(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民航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优化分时电价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强化对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国家加工贸易产业园和重点加工贸易企业的用能保障。(国家发展改革委,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满足多层次用人需求

支持地方整合相关教育培训资源,以行业企业为主体、职业院校为基础,打造制造业职业教育培训基地和平台,为加工贸易企业培养优质产业工人。引导校企联合开展现场工程师培养计划,为企业“量身定制”技术技能人才。举办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搭建企业和劳动者供需对接平台。鼓励地方优化人才引进政策,降低有关人才认定的标准门槛,调减引进人才享受优惠政策的限制条件,支持高技能人才享受就业、子女教育、住房、医疗等保障服务,为加工贸易企业提供人力资源保障。(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支持拓展国内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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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内外贸一体化,鼓励地方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宣传推介、信息服务等,为加工贸易企业内销提供人才、渠道等支持。支持企业投保多元化的保险产品,提升保险对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的保障力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金融监管总局,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优化加工贸易管理与服务根据行业生产工艺和环保技术发展实际,适时调减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暂停对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采取担保管理措施至2025年,将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监管年限由5 年缩减至3 年。创新海关监管机制,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优化作业手续。(商务部、海关总署牵头)各地方、各有关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高度重视提升加工贸易发展水平。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完善配套政策,建立部门间联系配合机制。各地方要结合实际细化具体措施,切实抓好组织落实,为加工贸易健康持续发展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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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2023 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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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策篇1.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五部门关于公布浙江省2023 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名单的通知浙科发高〔2023〕54 号各有关单位:

根据《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备案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174 号)《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18〕98 号)有关规定,经企业申报、地方审查、专家评审和网上公示等程序,认定浪桥科技(杭州)有限公司等27 家企业为2023年度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效期一年,现予以公布。附件:浙江省 2023 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名单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2023 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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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2024年度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通知浙科发政〔2023〕63 号各有关单位:

现将 2024 年度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下达给你们。请各归口管理部门及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按照《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23〕1 号)等有关规定,加强项目实施管理,并于2024年1月 20 日前通过“浙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http://pm.kjt.zj.gov.cn/)提交项目合同书,逾期未提交的视同放弃项目立项资助。省政府研究室招标项目由省政府研究室负责项目合同书的签订、中后期管理及验收工作。

附件:2024 年度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立项清单.docx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3 年12月21日【申报时间 2024 年1 月20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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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下达 2024 年度浙江省基础公益研究计划项目的通知浙科发金〔2023〕61 号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基础公益研究计划相关管理办法规定,2304个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列入 2024 年度浙江省基础公益研究计划,其中:重大项目87 个、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75 个、重点项目203 个、探索项目1665个、联合基金项目 274 个,现印发给你们。请各依托单位组织相关项目负责人于2023 年12 月27日起通过省自然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https://zjnsf.kjt.zj.gov.cn/)填报项目任务书,由单位统一汇总后于2024 年1 月22 日前网上递交至省基金办,逾期未提交的视同放弃项目立项资格。请各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22 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23〕1 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深入推进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负面清单+包干制”改革工作的通知》(浙科发金〔202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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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履行好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主体职责,做好专账核算,确保科技经费专款专用,并认真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附件:2024 年度浙江省基础公益研究计划资助项目清单.docx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23 年12月21日【申报时间 2024 年1 月22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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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转发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等重点专项 2024 年度第一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各设区市科技局,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现将《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等重点专项 2024 年度第一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要求做好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并在规定的申报截止时间前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完成项目预申报书的网上填报相关事宜。在申报过程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联系人:省科技厅规划处 郑 寅,电话:0571-87054006省科技厅合作处 张晓娜,电话:0571-87051070

附件:

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等重点专项 2024 年度第一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docx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3年11月8日【申报时间 2024 年2 月22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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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认定2023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通知浙科发高〔2023〕67 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24号)和《关于组织开展 2023 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省级众创空间备案申报工作的通知》精神,经单位自主申报、设区市科技局审核推荐、专家评审等程序,经研究,认定“九知拾光产业园(杭州九知创业服务有限公司)等 38 家单位为2023 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浙政发〔2023〕2号)的有关规定,对杭州九知创业服务有限公司等36 家单位(不含宁波)每家给予 100 万元奖励,在 2024 年下达的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希望你们按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提升公共技术服务和孵化能力,将其打造成为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摇篮,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养创新创业人才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2023 年度认定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38 家).docx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3 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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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2024年度“尖兵领雁+X”研发攻关计划第一批项目的通知浙科发规〔2023〕73 号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暂行管理办法》《关于深化项目组织实施机制 加快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坚突破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现将 2024 年度“尖兵领雁+X”研发攻关计划第一批项目下达给你们。其中,省甬联动项目由宁波市统筹安排地方财政补助经费(详见附件清单)。

请各归口管理部门及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于2024年1月 8 日起通过“科技攻关在线”应用(https://kjcx.kjt.zj.gov.cn)填报项目合同书,由单位线上审核后于2 月23 日前提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签订合同书、逾期未提交、未完成项目备案的,视为自动放弃项目承担资格。不适宜公开项目等按规定线下签订合同书。请各归口管理部门指导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按照《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23〕1 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深化项目组织实施机制 加快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坚突破的若干意见》(浙科发规〔2023〕21 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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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研发计划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规〔2019〕110号)等有关规定,做好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认真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附件:2024 年度“尖兵领雁 X”研发攻关计划第一批立项项目清单.docx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3 年12月26日【申报时间 2024 年2 月23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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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 年版)》的通知浙科发政〔2023〕59 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厅机关各处室、外专局:

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 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办法和基准自 2024 年 1 月 16 日起施行,原《浙江省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科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科发政〔2019〕117 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3 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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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零碳(近零碳)工厂建设评价导则(2023 版)》的通知浙经信绿色〔2023〕257 号各市、县(市、区)经信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推进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战略部署,推进实施好省委省政府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工作部署,深化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提升制造业发展质效和可持续水平,我厅组织力量研究编制了《浙江省零碳(近零碳)工厂建设评价导则(2023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本版《导则》要求,加快推进零碳(近零碳)工厂的培育和建设,促进我省工业绿色低碳转型,同时要将建设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和不足及时收集整理并反馈给省经信厅绿色制造处,以利下一版次修订完善时参考。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3 年11月30日浙江省零碳(近零碳)工厂建设评价导则(2023 版).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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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关于公布 2023 年度浙江省5G 全连接工厂名单的通知浙经信云计算〔2023〕256 号各市、县(市、区)经信局,有关企业:为进一步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5G 全连接工厂建设指南的通知》(工信厅信管〔2022〕23 号)、《关于印发浙江省5G全连接工厂建设行动方案(2023-2025)的通知》(浙经信云计算〔2023〕124 号),加快“5G+工业互联网”新技术新场景新模式向工业生产各领域各环节深度拓展,助力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根据《关于组织开展 2023 年度浙江省5G 全连接工厂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在企业申报、各市审核推荐、专家评审的基础上,经社会公示后,择优确定“中策橡胶 5G+智慧轮胎工厂”等30 个项目为2023年度浙江省 5G 全连接工厂,现将名单予以公布。请各地、各有关企业学习借鉴。

附件:2023 年度浙江省 5G 全连接工厂名单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3 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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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浙江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省级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若干举措》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代章)2023年12月6日浙江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签章版本) (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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