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政策汇编(乐清7.17-7.21)

发布时间:2023-7-21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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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政策汇编(乐清7.17-7.21)

50(附件 2),并于截止日期 8 月4 日18:00(以邮件时间为准)前,将申报材料电子版(可编辑版及加盖公章扫描件)发送至电子邮箱,盖章纸质版材料(一式两份)邮寄至浙江省电子产品检验研究院(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50号,收件人:鲍克,13655713990)。(二)审核评议。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由省经信厅、省密码管理局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产业发展中心,依托浙江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联盟,组织科研学术、产业研究、行业应用等领域专家团队,按照业务支撑能力、技术先进性、应用示范性、产业带动性、实施服务能力五大维度的统一评价体系进行评审,最终形成我省信创案例“示范清单”和“培育清单”。(三)宣传推广。列入“示范清单”的案例,将作为我省信创工作的重要成果,推荐给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用户单位,并进一步加大复制推广力度,在浙江省信创持续保障平台和浙江信创公众号进行公布表彰,并将上述项目择优推荐至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产业发展中心组织开展的“2023 年信息技术应用创新解决方案征集工作”的答辩终评环节。(四)指导培育。列入“培育清单”的案例,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协调解决问题困难,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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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政策汇编(乐清7.17-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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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候选授奖组织进行评审,并进行记名投票。经评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决定,确定初选授奖名单,并向社会公示5天。(九)审定批准

省评委会将拟授奖组织名单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确定授奖组织名单,省政府发布表彰决定。四、工作要求

各质量强省、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高质量做好推荐工作,树立新时代质量标杆,推广科学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促进质量管理变革创新,激励和引导全省企事业单位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加快建设质量强省。

(一)广泛开展动员。积极挖掘在质量提升、创新发展、品牌影响、组织效益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各类别组织参评省政府质量奖。鼓励先进制造业、传统优势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新材料及绿色建筑产业等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单项冠军等优秀中小企业以及在“品字标”品牌和浙江出口名牌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积极参评。

(二)严格审查把关。各推荐单位要科学组织、严格把关,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组织开展资格审查,广泛听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方面意见,遴选出代表本地区、本行业最高水平的组织参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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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守纪律要求。参与推荐工作的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要始终坚守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恪守工作纪律,严格遵照程序开展工作。严禁从事任何影响推荐公正性的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参评对象收费或变相收费、搭车收费。省政府质量奖评选不面向参评对象开展任何形式的创奖培训、咨询等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借省政府质量奖评选机构名义牟取利益。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将对评选工作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督。省评审办地址:杭州市莫干山路77 号省市场监管局质量发展处(科技处);联系人:鲍扬波、孙益华,电话:0571-89761416;监督电话:0571-88381212。【申报时间 7 月 31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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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开展2023 年浙江省深化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典型案例征集的通知各市经信局、密码管理局,省直属有关单位:为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以下简称“信创”)的决策部署,持续扩大信创技术和产品应用范围,打造一批具有全国影响力、浙江辨识度的信创示范案例,决定面向各级党政机关、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征集信创示范案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集范围

聚焦党政机关、重要行业领域、国有企业及科研院所的信创工作,遴选一批示范效应突出、技术水平领先、推广价值高、产业带动性强的示范项目、自主产品和典型应用。二、组织架构

主办单位: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密码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产业发展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

承办单位:浙江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联盟。三、工作程序

(一)征集申报。申报主体按照要求填写《2023年浙江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解决方案申报信息表》(附件1)、《2023 年浙江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解决方案信息报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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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并于截止日期 8 月4 日18:00(以邮件时间为准)前,将申报材料电子版(可编辑版及加盖公章扫描件)发送至电子邮箱,盖章纸质版材料(一式两份)邮寄至浙江省电子产品检验研究院(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50号,收件人:鲍克,13655713990)。(二)审核评议。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由省经信厅、省密码管理局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产业发展中心,依托浙江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联盟,组织科研学术、产业研究、行业应用等领域专家团队,按照业务支撑能力、技术先进性、应用示范性、产业带动性、实施服务能力五大维度的统一评价体系进行评审,最终形成我省信创案例“示范清单”和“培育清单”。(三)宣传推广。列入“示范清单”的案例,将作为我省信创工作的重要成果,推荐给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用户单位,并进一步加大复制推广力度,在浙江省信创持续保障平台和浙江信创公众号进行公布表彰,并将上述项目择优推荐至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产业发展中心组织开展的“2023 年信息技术应用创新解决方案征集工作”的答辩终评环节。

(四)指导培育。列入“培育清单”的案例,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协调解决问题困难,推动加快建设、应用、推广,确保我省信创示范案例持续涌现。(五)政策支持。各地经信部门要加大对信创产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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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产业化的扶持力度,对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项目优先支持。

四、相关要求和说明

(一)报送材料

1.《2023 年浙江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示范解决方案信息表》(可编辑版及加盖公章扫描件);2.《2023 年浙江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解决方案信息报备表》(可编辑版及加盖公章扫描件);3.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企业申报的提供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4.项目合同(附技术合同或需求规格说明);5.第三方测试机构出具的功能性能测评、适配报告(建设中案例暂不提供);

6.知识产权证书等其他佐证材料。(二)相关要求

1.申报案例须是近三年内开展的(可以是建设中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应用案例。

2.申报案例应具有完整的实施方案,满足重点行业领域的具体应用场景需求,且方案中所使用的核心产品或系统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与信创技术路线完成适配、通过第三方机构测试或最终用户取得应用落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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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须严格按照表格模板填写,填报内容完整准确,提交材料真实一致,佐证材料充分详实。4.申报材料、相关佐证材料均需严格与申报主体一致,否则按虚假申报处理。

5.各申报主体需为浙江省辖区范围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等单位,可由多家单位联合申报。6.整个征集评审过程将对申报材料中信息严格保密,仅用于本活动的评选事宜。

五、联系方式

联 系 人: 周宁凯、王则瑶联系电话: 0571-87052705/0571-81050871

电子邮箱: ZJxcal@163.com

不便通过互联网传递的材料可通过电子政务内网或光盘形式报送。 【申报时间 8 月 4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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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政策汇编国家级政策篇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3 年本,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适应产业发展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形成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3年本,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 2023 年7 月14 日至2023年8月 14 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意见征求”专栏,进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3 年本,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栏目,提出宝贵意见建议。附件:1.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3 年本,征求意见稿)

2. 修订说明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 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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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两部委关于举办第八届“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函〔2023〕191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共同举办第八届“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赛目的

激发创新潜力,集聚创业资源,营造创新创业氛围,打造为中小企业和创客提供交流展示、项目孵化、产融对接、协同创新的平台,发掘和培育一批优秀项目和优秀团队,催生新产品、新技术、新模式和新业态,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和成长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支持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助力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建设。二、赛事安排

(一)赛事组成。大赛由总决赛、区域赛、专题赛、境外区域赛组成(组织方案见附件1)。总决赛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广东省人民政府主办,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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络安全产业发展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财政厅、东莞市人民政府等单位承办(赛事计划见附件 2);区域赛共35 个,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主办;专题赛共13场,由秘书处办公室会同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主办;境外区域赛决赛 1 场,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主办。(二)参赛报名。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创客均可通过大赛官网(http://www.cnmaker.org.cn)或区域赛、境外区域赛官网注册报名参赛(报名流程见附件3),以上两种报名途径选择一种报名即可,无需重复报名,报名截止日期为2023 年 8 月 30 日。大赛不向参赛者收取任何费用,未注册报名的参赛者不得参加大赛。参赛者同一项目不可重复报名参加区域赛、专题赛、境外区域赛,对剽窃他人创新成果,以及用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参赛者,一经发现取消参赛资格。

三、工作要求

(一)各赛事主办单位不得随意更改赛事名称,不得随意套开、增设展会、赛事或论坛。区域赛、专题赛主办单位于 2023 年 8 月 20 日前填写《第八届“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备案表》(见附件4),报大赛组委会备案。(二)各赛事主办单位须在大赛官网开通赛事专区,并及时完成报名项目审核,及时更新大赛官网的赛事信息。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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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事均须在全国总决赛前完赛,未通过大赛官网注册报名的参赛项目,赛事举办单位须在9 月10 日前全部导入大赛官网。

(三)各赛事主办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禁止向企业摊派、乱收费。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赛事所有费用不得经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属单位及其公司账户。严格规范赛事流程,公开比赛、评委当场亮分、决赛现场进行公证、结果及时对外公示和公布。四、联系方式

(一)大赛秘书处办公室010-68200397

邮箱:cnmaker@miit.gov.cn

(二)大赛技术支持 010-68200382

邮箱:cnmaker@dreamdt.cn

附件:

1.第八届“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组织方案2.第八届“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赛事计划3.大赛注册报名流程(参赛报名和对接服务报名)4.第八届“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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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202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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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 年大数据产业发展示范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信发函〔2023〕187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大数据产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落实《“十四五”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工信部规〔2021〕179号),切实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开展2023年大数据产业发展示范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内容

本次申报围绕4大领域13个方向,遴选一批大数据产业发展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通过树立一批创新能力突出、应用效果良好、示范作用明显的大数据领域标杆,推进大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主体。申报主体为从事或服务于大数据采集、存储、加工、分析、应用、安全、要素流通等相关业务的企业及企业联合体、科研院所。每个申报主体限申报1个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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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项目限申报1个方向。申报主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具有较强的规模实力、经济效益、技术研发能力和融合创新能力。申报项目须为在建或已建项目,拥有自有知识产权,技术先进、模式创新、应用示范带动作用良好。

(二)推荐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相关主管部门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10个,各计划单列市、中央企业集团等有关单位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3个。各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大数据)主管部门可额外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3个,由所属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统一申报。申报主体通过国家标准《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GB/T 36073-2018,DCMM)三级及以上贯标评估的,不占用各推荐单位推荐指标数量。(三)示范期限。示范项目示范期为2年,已列入前期示范项目且仍在示范期内的项目不可重复申报。示范期内,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示范项目开展动态监测,并对示范项目名单进行动态调整。示范期满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开展示范项目评估摸底工作。鼓励各推荐单位积极支持并监督指导示范项目实施,推进示范项目高水平建设。三、申报流程

(一)申报主体于2023年8月15日前,登录“大数据产业发展示范申报系统”(https://www.bdcases.org.cn)完成信息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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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推荐单位于2023年8月25日前登录申报系统确认推荐名单。名单按优先级排序。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建伦、周易江电 话:010-88687355、010-8868702

申报系统维护人员:杨柳电 话:010-88686171

附件:2023年大数据产业发展示范申报和实施方案.docx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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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 年度工业节能诊断服务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23〕186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为落实《工业能效提升行动计划》,推动企业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加快工业绿色发展,现组织开展2023年度工业节能诊断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任务

(一)诊断服务范围。重点选择钢铁、石化、化工、建材、有色金属、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电子等行业和数据中心等信息基础设施,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分别组织节能诊断服务机构为中央企业、专精特新和“小巨人”等中小企业,开展公益性节能诊断服务。(二)诊断服务内容。节能诊断服务机构应针对企业生产工艺流程、重点用能设备和公辅设施、余热余压等余能利用、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用能结构优化调整及能量系统优化等方面,查找短板弱项,提出技术、设备、管理等方面节能改造措施建议,为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的工业企业节能降碳提出可复制易推广的解决方案。鼓励节能诊断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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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2021、2022年接受工业节能诊断服务的企业开展跟踪服务,摸清节能改造措施建议实施及进展情况等,系统评价节能改造效果。

二、工作程序

(一)制定工作计划。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以下简称推荐单位)结合地区实际和行业特点,组织专业水平高、服务能力强、企业认可度好的节能诊断服务机构,以及符合节能诊断范围且有节能诊断需求的企业,对接达成服务意向,形成2023年度工业节能诊断服务工作计划。请于2023年7月28日前将《2023年度工业节能诊断服务工作计划表》(见附件1)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二)确定年度重点任务。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综合考量工业节能诊断服务机构的服务规模质量、专业人员、技术水平以及被诊断企业情况等,确定发布2023年度全国工业节能诊断服务任务清单。(三)开展工业节能诊断服务。中标工业节能诊断服务机构应按照工业企业和重点行业节能诊断服务指南等相关要求,确保高质量完成诊断任务,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及诊断报告应及时报送推荐单位,并同步报送至工业节能诊断服务平台(www.gmpsp.org.cn)。承担全国工业节能诊断服务任务的机构不得就诊断服务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四)报送工作总结。推荐单位在任务完成后,应从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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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数量、完成质量、数据分析、企业反馈等方面对工业节能诊断服务进行全面梳理总结,于2023年12月31日前将工作总结报告(见附件2)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强化工业节能降碳责任意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节能诊断服务市场化组织、企业等各方力量,积极探索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节能诊断服务推进模式。要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节能诊断服务工作的组织和统筹协调,突出重点,精准服务,务求实效。

(二)强化过程跟踪。推荐单位要加强服务过程指导,定期调度任务开展情况,协调解决诊断服务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持续提升工业节能诊断服务质量和效率。积极搭建节能技术装备推广、技术改造咨询服务等对接平台,组织开展典型案例分享和经验交流,促进行业、企业间交流互动,推动形成咨询、诊断、改造、评估的节能服务闭环。(三)做好结果应用。推荐单位要充分利用财政资金、政府投资基金等已有渠道,引导企业落实节能诊断措施建议,持续实施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做好节能诊断服务与“节能服务进企业”活动、工业节能监察、节能技术装备目录推广等工作的协同配合,积极组织推广共性节能技术装备和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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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张琨 010-68205369 阳紫微010-68205354

电 子 邮 箱:jienengchu@miit.gov.cn

附件:

1.2023 年度工业节能诊断服务工作计划表.docx2.2023 年度工业节能诊断服务工作总结(提纲).docx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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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面向企业开展 2023 年度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信发函〔2023〕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部署,深入开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工作,加快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竞争力和转化运用效益,有力支撑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现面向企业组织开展2023年度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以下简称优势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申报、考核和复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条件范围

(一)申报条件。申报优势企业的,应为区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知识产权优势突出的企业;申报示范企业的,应为培育期满3年的优势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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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核范围。培育期内的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每年均须参加年度考核。2023年度的考核范围为2022年认定及通过复核的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企业年度考核结果将作为复核的重要参考,连续2年不参加考核的企业,将取消复核资格。

(三)复核范围。培育满3年的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须进行复核。2023年度的复核范围为2019年及以前认定为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且未参加或未通过2022年复核的企业。2023年复核范围内企业未参加或未通过本次复核的,将取消优势企业或示范企业资格。

二、工作程序

(一)组织测评。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组织辖区内参加申报和考核、复核的企业在线填报注册信息,按照相应条件和范围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的企业,统一开展创新管理与知识产权国际标准测评,结合企业开展专利产品备案、“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等重点工作情况,综合确定测评成绩。

(二)推荐上报。

申报推荐。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对2023年度测评合格的申报企业开展评审,在名额(见附件1)上限内确定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推荐名单,将评审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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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和推荐名单报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予以优先推荐。考核、复核上报。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测评合格的考核、复核企业进行审查,初步确定通过考核、复核的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名单,报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

(三)审核认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上报的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推荐名单,以及初步确定通过考核、复核的企业名单进行审核确认,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予以认定。

三、组织保障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进一步突出产业化导向,结合近期工作重点,广泛开展调研,强化政策协同联动,优化工具服务支撑,提高企业培育工作效能,更好发挥优势示范引领带动作用,不断提升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和转化效益。(二)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优势示范企业的联系、指导和服务,以专利产业化、专利密集型产品培育、商标品牌价值提升等为重点,加大部门协同、政策支持和资源投入力度,着力打造更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强、转化效益高的企业标杆,助力区域产业创新发展。请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加强宣传引导,严格审核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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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组织本辖区内企业通过“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管理系统”(网址:https://declare.tc554.org.cn/)完成注册和测评,做好企业评审和推荐上报等工作。具体工作信息和要求将通过管理系统及时发送。请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将相关处室负责人和工作联系人信息(见附件2)于2023年7月21日前通过电子邮箱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

特此通知。

附件:1. 2023 年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推荐名额2. 工作联系信息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2023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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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级政策篇1.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省级企业研发机构评价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科技局:按照我厅工作部署,根据《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研究,决定对省级企业研发机构(以下简称“研发机构”)开展 2022 年度集中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本次评价对象包括: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三类研发机构,其中2022 年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省级企业研究院和截至 2022 年底建设未满一年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除外。

二、工作安排

(一)补报数据。研发机构评价直接利用“科技企业成长在线”研发机构数据进行评价。经我厅对平台数据进行初步核实,有研发机构尚未更新2020—2022 年度数据。请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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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科技局组织辖区内的研发机构通过登录“科技企业成长在线”,选择“平台建设”功能,点击下方“申报”进入“研发机构信息维护模块”,完成年度数据信息补充及相关数据填报。数据补报工作应于7 月30 日前完成,之后不再受理补报。由于企业自身原因未参与本次评价的研发机构,按评价不合格处理并列入整改名单,一年整改期满后评价仍不合格的取消相应研发机构资格。(二)数据核实。各类研发机构的依托单位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我厅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利用“科技企业成长在线”、科技部高新技术企业年报等平台数据,对研发机构相关数据进行核实。存有异议的,委派第三方机构赴实地进行核实。

(三)评价测算。根据《管理办法》明确的评价指标体系,按三类研发机构对应的标准,对研发机构的综合创新能力进行评价和排序。

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依托企业和研发机构负责人高度重视,积极配合,保障本次评价工作高效高质完成。

第三方评价机构联系人:许 斌(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0571-87051058

万晓丽(省级企业研究院)0571-89986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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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 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0571-85009072

沈 涛(云平台技术支持)0571-85151402。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3 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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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2023年第六批拟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公示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有关规定,现将浙江省2023年第六批1949家拟入库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向我厅以书面、实名形式提出,提出异议应以事实为依据,附具相关证据材料,并署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省科技厅高新处0571-87054033

省科技厅机关纪委0571-87054143

附件:

1.浙江省 2023 年第 6 批拟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公示企业清单.pdf

浙江省科技厅2023 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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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2023 年“浙江标准”申报工作的通知省级各有关单位,在浙的国家部(委)属单位,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

根据《“浙江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浙市监标准〔2022〕7 号),经研究,决定组织申报2023 年“浙江标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

申报评定“浙江标准”的单位应当为企业标准发布者或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牵头制(修)订者(在标准制(修)订单位名单中排序首位),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浙江省登记注册或依法成立,贯彻执行标准化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标准化工作基础;(二)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近3 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和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三)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二、评价对象

现行有效且实施 1 年以上、符合“浙江标准”定位要求且符合以下条件的标准:

(一)浙江省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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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全国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浙江标准在线”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开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其中,团体标准应由我省社会团体发布,申报时需经发布单位同意。三、申报程序

(一)自愿申报。申报单位向推荐单位提出申报申请。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1.“浙江标准”申报表。如实、完整地填写,包括如下主要内容:标准基本信息、申报项目简介、先进性情况、创新性情况、可行性情况、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推荐单位意见等;

2.标准正式文本、标准编制说明、标准发布文件;3.自我声明公开标准证明材料。申报项目应提供在全国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浙江标准在线”平台的证明材料;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报单位应当提供与《“浙江标准”申报表》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文件、证书和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报表、统计数据等。涉密项目须提交脱密申报材料。同一申报单位只能向一家单位提出推荐申请,同一申报单位只能申报一项标准,其中团体标准还应通过标准发布的社会团体盖章确认。(二)单位推荐。收到申请的推荐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核实。申报单位为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在浙的国家部(委)属单位的,可以自我推荐申报。省有关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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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在浙的国家部(委)属单位推荐的项目数各不超过3个,各设区的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推荐项目数量见附件1。四、相关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做好“浙江标准”申报相关政策宣传工作。

(二)推荐单位应于 8 月15 日前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推荐项目申报材料及汇总表,申报材料包括书面(一式一份并装订成册)和电子材料(发指定邮箱或者提供光盘)。

联系人:周福清,0571-89761454。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222 号 2 号楼 322 室,邮箱:zjbz2012@126.com。(扫描二维码下载附件)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 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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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省级及以上备案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浙江省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规定,我厅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2022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省级及以上备案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 评价对象

(一)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不含国家级,以下简称“孵化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由科技部火炬中心统一组织评价。

(二)省级及以上备案众创空间(含国家级,以下简称“众创空间”)。

二、评价内容

(一)孵化器的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可持续发展等方面。

(二)众创空间的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集聚创新创业者情况、提供技术创新服务情况、提供创业融资服务情况、建立创业导师队伍及开展创业教育培训和活动的情况、创业成长服务绩效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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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价数据采集

评价采用 2022 年度科技部火炬统计调查数据以及各孵化器、众创空间在线填报的相关信息数据。请各有关单位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账号登录“科技企业成长在线”(https://qyyffw.kjt.zj.gov.cn/fwzxpc/),进入“入驻孵化”版块,点击左侧“业务办理-年度考核”进入信息数据填报界面,上传填报承诺书后完成部分相关信息数据填报(其余评价数据直接从火炬统计中提取),并于2023 年 8 月 15 日前提交。

四、有关要求

(一)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要高度重视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性有效。(二)各地市科技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数据的审核,相关信息数据由各地市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在线导出汇总表,加盖公章后于 8 月 31 日前报送至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

业务咨询联系人:

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 史鸿彬0571-88217770省科技厅高新处 吕品义 0571-87054109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3 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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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2023年度浙江省首台(套)装备标准认定结果的公示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的有关要求,我厅开展了2023 年首台(套)装备标准认定工作。经企业申报、地经信局推荐、初审和专家评审,现将 2023 年浙江省首台(套)装备标准认定拟认定项目名单进行公示,请社会各界监督。公示时间:2023 年 7 月 19 日-2023 年7 月26 日对认定结果如有意见或异议,可向我们反映。特别提醒:请各有关企业及地方经信主管部门警惕、防范有关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如有发现异常情况,请及时向我厅核实、反映,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联系人:省经信厅装备处0571-87058343省经信厅机关党委(机关纪委)0571-87056763附件:2023年浙江省首台(套)装备标准认定项目公示名单.wps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3 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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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级政策篇1.关于印发温州市推动新能源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推动新能源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 年7月5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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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推动新能源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为加快推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全力打造全国新能源产能中心和应用示范城市,根据《温州市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温政办〔2022〕2号)、《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温政发〔2023〕5号)、《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3〕8号)等文件,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产业发展

1.加强用地用海保障。保障建设项目规划空间,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充分考虑新能源用地、用海需求,通过空间留白等方式为新能源开发利用预留空间。通过预支规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指标,全额保障急需开工各类建设项目所需的规划空间。对省级以上能源项目,在省预留指标中“实报实销”。加强用地保障,向上争取新能源产业用地(用海)试点,在国土空间规模、年度利用计划指标方面予以单列保障。向上争取纳入国家级深远海海上风电示范基地。推进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保障“风光倍增”项目落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带*的为牵头单位,下同)2.强化用能要素保障。重点保障重大新能源产业项目能耗指标,允许“十四五”新增能耗指标跨年度跨地区统筹使用,对年度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可用于项目能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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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对通过淘汰落后产能腾出的规模以下企业存量用能空间,经第三方机构确权后,可用于平衡重大产业项目用能需求。(责任单位:市发改委)3.实施人才引育政策。以清洁能源、储能、智能电网、新能源汽车、固态电池领域人才为重点,努力集聚一批新能源领域产业领军人才、首席专家、工程师、技术技能人才,加快形成新能源产业“十百千万”人才支撑体系。推进“瓯越英才计划”向新能源产业倾斜,提高入选比例,扩大入选数。支持新能源领域领军人才创办企业,优先列入市“领军型人才创业项目”。实施卓越工程师培养工程、“新时代浙江工匠”培育工程,开展职业技能等级“新八级”制度试点,大力培养高技能人才。(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投资促进局)

4.强化政府产业基金引导。用足用好500亿元产业高质量发展引导基金,支持产业基金对能源企业和产业项目进行股权投资,支持新能源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发改委、市经信局、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

二、科技创新

5.支持高能级创新平台建设。推进温州大学与白马湖实验室共建“白马湖实验室温州中心”,引导中心聚焦储能电池、动力电池等新能源领域开展技术研发;支持伟明盛青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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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研究院建设,聚焦新能源领域的冶炼重金属污染防治、废旧电池材料回收利用、正极材料制备等开展相关技术研发;支持浙江大学温州研究院建设新型电池材料研发中心;支持建立高能级新能源产业研究院;推进温州大学碳中和技术创新研究院建设,支持创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推动平台成果转化;支持电子浆料、碳材料等新能源领域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支持金风科技深远海漂浮式研发总部建设,开展深远海漂浮式海上风电核心技术攻关。新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每家单位奖励150万元,每年开展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评价优秀的单位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补助5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6.支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聚焦新能源产业,积极组织争取申报省级重大科技项目,每年争取立项3项以上。支持龙头企业通过“揭榜挂帅”实施一批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为导向的市级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对揭榜立项的单个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经费,其中由企业牵头揭榜立项的项目,按不超过项目经费总投入的25%给予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联合体给予牵头单位20万元补助,并支持推荐参与国家、省创新联合体技术攻关行动,承担国家、省、市重大攻关项目。(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7.实施企业税收、奖补优惠政策。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建立高新技术企业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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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培育库,落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企业研发投入奖补政策,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录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规模以上企业,上年度自行申报并允许在税务部门加计扣除研发费用200万元以上的,按存量部分3%和增量部分8%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三、示范应用

8.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温州市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温政办〔2022〕2号)执行政策奖补,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支持生产企业提升产品品质、扩大销量,新能源乘用车、货车年销量首次达到5万辆、1万辆的生产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奖励。对动力电池年供货量首次达到3GWh的生产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新增或更新公务用车时,除特殊地理环境、特殊用途等因素外,原则上应购置新能源汽车。鼓励出租车使用新能源汽车。淘汰燃油巡游车更新或新增购置使用新能源巡游车的车辆所有人,按照2万元/车给予补助。对全市范围内政府投资或利用国有资源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新能源汽车停车实行当日首次2小时以内免收停车费的优惠政策。按照适当超前的要求,分类有序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在相邻县域之间的道路节点加快充电设施建设。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全覆盖工程,2023年实现充电基础设施村居社区基本覆盖,优化新能源汽车购买使用环境,支持推动新能源汽车下乡。(责任单位:*市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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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委、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温州电力局)

9.加快推进加氢站建设。对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投用的日加氢能力1000公斤及以上、500公斤及以上、500公斤以下的加氢站,分别给予每站500万元、300万元、150万元的奖补,且奖补额度以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投资成本)的50%为限。(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10.鼓励储能规模化应用。支持“微网+储能”“新能源+共享储能”等电源侧储能项目建设,鼓励新增的海上风电、集中式光伏电站综合新能源特性、系统消纳空间、调节性能和经济性等实际因素,建设或购买新型储能(服务)。鼓励集中式储能电站为新能源提供容量出租或购买服务。鼓励燃煤电厂配套建设新型储能设施,与燃煤机组联合调频,提升综合竞争力。新型储能项目纳入省级示范项目的,享受3年(按200元、180元、170元/千瓦*年退坡)补贴政策。推动社会资本开展储能项目建设,鼓励工商业用户利用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建设新型储能电站,加大对用户侧分布式储能项目的支持力度。按照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规范新型储能项目建设管理。(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四、环境营造

11.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围绕“简审批、强监管、优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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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目标,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重点聚焦新能源产业项目,开启绿色审批通道。进一步优化项目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间。(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12.推进低(零)碳试点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积极推进体制创新,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低(零)碳发展经验和模式。(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

13.促进绿色电力消费。根据用能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要求,推动新能源绿色电力分行业、分领域应用,制定各类电力用户使用绿色电力激励措施。加大新型绿色电力证书推广应用力度,大力推动绿色电力交易。加强电力交易、用能权交易、碳交易有效衔接,鼓励企业将绿色电力消费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探索绿色电力证书与国际绿证互认,支持外贸企业应对“碳壁垒”。(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温州电力局)

14.优化金融支持服务。鼓励风投、创投、民间资金等社会资本投资新能源相关产业;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发展绿色金融产品;加大对新能源产业相关企业的供应链金融支持;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培育更多新能源企业上市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支持新能源重大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发改委、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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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1.奖补对象。本政策第五条“支持高能级创新平台建设”、第六条“支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所指企业,为申报时依法登记在册、依法纳税的市区企业或合伙企业,行政单位原则上不作为奖补对象。除上述条款,本政策其余条款,适用奖补对象为申报时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温州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温州户籍或者持有温州地区居住证的个人。同一主体同一事项不重复享受同类政策(包括延续政策)。

2.奖补兑现。关于补贴资金拨付和兑现时间。申报时间和流程以具体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为准,奖补资金适用统一的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分类纳入温州市惠企利民资金直达智控系统办理。奖补资金主要来源于上级相关专项资金、市财政及各县(市、区)财政统筹安排。除明确市财政出资外,其余补贴政策均按现有财政体制分担。本政策第十条“鼓励储能规模化应用”,奖补兑现由省能源局负责解释。3.政策效力。本政策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其中第八条“推广适用新能源汽车”、第九条“加快推进加氢站建设”、第十条“鼓励储能规模化应用”,以及第七条“实施企业税收、奖补优惠政策”中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内容,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其余补贴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省和市政策重大调整或另有规定的,将适时对政策进行调整。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本办法未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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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的有关事项,按照相关法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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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级政策篇CYQD01-2023-0006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乐政办发〔2023〕33 号1.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乐清市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已经十七届市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 年6 月25 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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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为切实加强我市产业政策的统筹管理和执行,提高财政奖补资金兑现效率,打造财政资金直达基层和实体经济的示范样板,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乐清市范围内产业政策奖补项目。我市产业政策奖补项目实行正面清单制度,清单之外的项目不予兑现。产业政策奖补项目一律采用线上申报办理,由主管部门在产业政策生效后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申报指南,纳入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统一申报兑现。特殊奖补项目采用线下办理的,需在系统完成“奖补资金代办”。

二、资格条件

(一)享受我市产业政策奖补资金的企业、个人或其他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必须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信用良好。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良好的财务记录,近三年未被税务稽查列入黑名单。个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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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发现其存在欠税未缴清、税收处罚未处理、应退回奖补资金未退回等情况,将不予奖补。(二)除产业政策有明确规定外,“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C 类、D 类、无亩均评价等级以及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申报单位,按规定不得申报享受我市产业政策奖补资金。“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结果名单、严重失信名单以审批通过时系统提供的最新名单为准。

(三)审批过程中因企业税收收入归属地搬离、税务注销、未按规定时限要求在系统填报(确认)相关数据以及其他不符合奖补资格的行为,将不予奖补。三、奖补项目分类

奖补项目原则上实行自愿申报制度,申报单位在达到奖补条件后,按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要求及时申报,并授权系统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提取申报相关数据。具体分为资格定补类、数据核校类、审查遴选类。(一)资格定补类:是指产业政策已明确按认定、获奖、荣誉等资格享受相应具体奖补金额或比例的项目。(二)数据核校类:是指需要现场审核或利用第三方共享数据、专业审计报告等其他方式对涉及投资额、费用补助等进行核校的项目。需要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可由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审计过程产生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三)审查遴选类:是指根据奖补项目遴选细则,由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或集中评审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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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项目归类由奖补项目申报指南确定。资格定补类项目、大数据批量匹配的数据核校类项目可以采用“免申即享”(含工作人员代办)方式予以办理,即在申报单位授权获取银行基本账户等申报相关数据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可免于申报直接兑现奖补资金。四、兑现办理流程

(一)申报阶段。各主管部门根据预算安排情况商市财政局后及时向申报单位主动推送初步符合申报条件的提示信息,告知相关奖补政策,并指导申报单位登陆系统,在线填报(确认)申请表及相关申报材料。其中资格定补类项目,原则上无需提供申报材料,必要时主管部门可组织集中批量申报;数据核校类项目涉及投资额、费用补助的,申报单位在申报阶段需提供相关凭证扫描件或凭证电子清单;审查遴选类项目,申报单位应按规定向受理主管部门(直接受理申报材料的主管部门,下同)提交相关材料。(二)审批阶段。由系统根据申报单位在线填报(确认)的申请表,向相应的主管部门转派在线审查任务。资格定补类由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证书和文件受理查重无异后审核通过;数据核校类由主管部门直接受理审核办理,经大数据批量匹配的奖补项目可经查重无异后审核通过;审查遴选类由主管部门按照遴选细则相关规定审批办理。审批过程中申报单位对申报数据、信息有异议的,可在线申诉,受理主管部门应及时处理;需申报单位补充申报材料的,主管部门退回后申报单位需在 5 个工作日内提交,可补充申报材料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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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次。

(三)公示阶段。拟奖补项目查重或核定无异后,在兑现系统公示 3 个工作日,并向申报单位发送公示提醒。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的,由受理主管部门负责处理。资格定补类和大数据批量匹配的数据核校类项目查重无异后,可不公示直接审核通过。

(四)资金拨付阶段。经公示无异议,由各受理主管部门凭系统形成的电子审批单向申报单位在系统登记的银行基本账户拨付奖补资金;电子审批单(含相关数据)可作为资金拨付、在线审计等依据。申报单位领取奖补资金无需提供收款凭据。条件允许情况下,奖补资金可采取委托银行代付、数字人民币等方式发放。

(五)其他。奖补项目具体流程由各主管部门编制申报指南确定。跨年度申报项目原则上在次年一季度启动申报程序。因特殊原因需延迟启动申报程序或提前启动申报程序的,由主管部门说明报市财政局批准。鼓励主管部门推进单位的奖补审批事项向一个科室集中。按照“直达快兑”要求,允许申报指南适时优化调整,及时公告。五、兑现申报时限

各奖补项目具体组织申报时间以主管部门网站和系统发布通知为准,每个阶段涉及的办理时限要求,需在申报指南中明确。奖补项目全流程采用限时办结模式,其中资格定补类项目办理最长时间不超过13 个工作日;数据核校类项目办理最长时间不超过 23 个工作日,需出具审计报告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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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允许再增加 25 个工作日;审查遴选类项目办理最长时间不超过 50 个工作日。办理时限按申报截止日到资金拨付日计算。在线办理奖补兑现过程中需纳入“三重一大”集体研究决策程序的事项,办理时限在上述时限基础上再增加15个工作日。申报截止期限遇节假日顺延,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主管部门可不再受理,因系统、政府自身原因导致申报逾期的除外。

六、数据资源共享与使用建立健全奖补项目数据共享机制,倡导利用大数据推进奖补项目智能匹配、智能推送、智能审核。(一)经数据共享匹配、智能筛选后初步符合条件的奖补项目,通过系统精准推送给申报单位。(二)凡是可通过政府部门出具文件认定的,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负责提供,不得要求申报单位提交。(三)第三方共享的数据需由申报单位授权后,通过大数据平台共享或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获取,经申报单位确认无异议后可作为核定奖补的依据,申报单位原则上不再提交相应数据。申报单位首次授权后,为满足免申即享奖补需求,系统可多次使用该授权的相关数据。七、奖补资金总量控制

产业政策实行奖补资金总量控制原则,注册时间3年及以上的企业同一年度所获奖补资金总额以上一年度的地方综合贡献度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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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册时间 3 年及以上是指企业在市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成立日期至成立后第四年12 月31 日连续经营超3个年度。

(二)涉及企业经营业绩激励类政策经评估后,企业注册时间未满三年的,也应实行总量控制。(三)同一年度所获奖补资金是指我市范围内企业申请获得乐清市级产业政策当年度兑现奖补项目的省级以下(不含省级)财政资金,不包括疫情专项扶持资金、“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资金等。2023 年1 月1 日起新增奖补项目原则上应纳入总量控制,具体是否纳入总量控制须在产业政策条款中逐一明确,现行总量控制项目由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评估后纳入。个人申请者,社会组织、科研院校等非盈利性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领军型人才创业项目企业、享受增值税减免政策农林牧渔业企业不受本条款限制。(四)上一年度的地方综合贡献度是指同一企业享受当年产业政策的上一个年度在乐清市范围入库增值税(含出口退税、免抵税额)、企业所得税所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五)试行跨年兑现管理。申报主体因总量控制不能全额兑现奖补的,超出地方综合贡献度部分可在次年总量控制范围内兑现,申报主体连续两年只能有一次跨年兑现。主管部门应做好审核和台账登记,并向市财政局备案。八、奖补资金查重

根据市级产业政策规定,申请奖补资金的申报单位需遵循以下查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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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一企业不同项目(事项)符合同一产业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的,可叠加执行。(二)5 年内同一企业的同类资格定补项目同时享受省、温州市、乐清市财政奖补的,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产业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数据核校类、审查遴选类项目(审查遴选结果与资格定补类项目属同类除外)原则上以一年为单位查重。银行贷款贴息、销售额(产值、营业收入、交易量)、研发投入、固定资产投入(技改投入、智能化改造)、“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等同一项目(事项)属于查重范围,享受我市同类两项或两项以上政策的,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四)同一人获同序列称号奖项的按就高原则执行。同一人获不同序列多项称号奖项的,5 年内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5 年后新获称号奖项等于(同一成果除外)或高于现层次的再给予奖补。

在系统建立奖补项目大数据库,建立健全重复享受奖补项目事前匹配、自动预警、智能核定的功能,防范多头申报、重复奖补。申报单位重复申报并享受的奖补资金由奖补项目受理主管部门负责收回,退回同级国库。九、预算支出管理

(一)预算管理。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产业政策资金应纳入年度预算。主管部门要根据产业政策实施情况于每年6 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奖补资金年度预算建议数,市财政局根据各主管部门预算建议提出审核意见,一并纳入年度预算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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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下达至各主管部门。超出年度预算部分按照预算追加流程执行。

(二)直达快兑。市财政局要配合主管部门,将列入年度预算的财政奖补资金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下达。市财政局收到上级下达的奖补资金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分解下达到有关主管部门。

(三)属地支付。符合条件的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在惠企政策“直通车”系统企业申领单笔奖补资金低于5000元的不予兑付),原则上按审批通过时财政收入归属关系由属地全额兑付给申报单位。实际兑付资金大于年度预算时,主管部门应先在部门年度预算内统筹调配,确需追加的,主管部门应在奖补项目公示前 10 个工作日按照相关程序提起资金追加,确保奖补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到位。(四)统筹调配。各主管部门归口管理产业政策不同扶持类别的资金额度,可由主管部门按实际需求和使用情况在各自预算额度内统筹调配。主管部门要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项目实施进度等制定工作计划,提出兑付申请。(五)绩效评估。主管部门在每年3 月31 日前完成归口管理产业政策奖补资金上年度绩效自评估报告的编制工作。市财政局要切实加强预算执行跟踪分析,推进奖补资金统筹使用,对执行进度较慢的奖补资金,采取收回资金、调整用途等方式,统筹用于兑现产业政策奖补项目。(六)政策完善。产业政策执行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到期后应结合绩效评价结果及时修订完善。对政策文件未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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