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备查手册-2022.06.21

发布时间:2022-6-21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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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备查手册-2022.06.21

- 45 -1.应税收入材料:登录北京市税务局官网打印持证期间近三年2018 年 12 月及以前的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2019 年 1 月至今的提供《申报收入查询记录》和《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官方网站---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北京税务特色应用,Ctrl+P 在线打印网页版《申报收入查询记录》及《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逐页加盖用人单位财务章,注明 “经核真实有效、申请人签字、经办人签字”)2.《个人诚信声明》;(模板下载地址“海淀人社”微信公众号--码上办--工作居住证--附件 2 或海淀区人民政府网站—人力社保—工作居住居住证预约平台);办理方式:全程在线网上申请办理。续签注意事项:1、若为旧系统迁移数据的续签员工,初次注册系统申请续签,请参照新办附件上传要求上传相关材料;2、申请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单位、个税扣缴和社保缴纳单位须为同一家单位;3、未按要求做聘用单位变更的不在受理范围之内;4、诚信声明材料的签订日期应在 1 个月以内申报。三、单位变更 持证人离职的,原用人单位应及时在系统中解除员工关联,证件挂起。新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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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备查手册-202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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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税收入材料:

登录北京市税务局官网打印持证期间近三年

2018 年 12 月及以前的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纳税清

单》

2019 年 1 月至今的提供《申报收入查询记录》和《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官方网站---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北京税

务特色应用,Ctrl+P 在线打印网页版《申报收入查询记录》及《个人所得税纳

税记录》(逐页加盖用人单位财务章,注明 “经核真实有效、申请人签字、经

办人签字”)

2.《个人诚信声明》;(模板下载地址“海淀人社”微信公众号--码上办--

工作居住证--附件 2 或海淀区人民政府网站—人力社保—工作居住居住证预约

平台);

办理方式:全程在线网上申请办理。

续签注意事项:1、若为旧系统迁移数据的续签员工,初次注册系统申请续

签,请参照新办附件上传要求上传相关材料;2、申请单位、《劳动合同》签订

单位、个税扣缴和社保缴纳单位须为同一家单位;3、未按要求做聘用单位变更

的不在受理范围之内;4、诚信声明材料的签订日期应在 1 个月以内申报。

三、单位变更

持证人离职的,原用人单位应及时在系统中解除员工关联,证件挂起。新用

人单位应及时在员工证件有效期内办理单位变更审批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证件失

效,若续签与聘变业务同时发生时,请先由原单位办理续签手续,续签完成后再

解除关联,避免证件失效(需预留 20 个工作日用于审批)。

系统开通成功后,由新聘用单位在系统中对员工的全部信息及材料进行核查,

核查无误后线上提交办理申请,材料如下:

现单位上传:

1 有效聘用(劳动)合同(点击现单位全部员工信息,在职员工列表模块更

新上传);

2.原单位离职证明(1.需注明离职日期;2.在新系统操作解除关联的由原单

位解除关联时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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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上传:

在附件管理模块上传的附件有:

1.《个人诚信声明》;(模板下载地址“海淀人社”微信公众号--码上办--

工作居住证--附件 2 或海淀区人民政府网站—人力社保—工作居住居住证预约

平台);

2、旧系统迁移数据请在个人附件其他材料模块上传原单位离职证明;

注意事项:1、持证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在持

证人离职之日起 5 日内在系统内申请解除员工关联;2、解除关联后证件处于挂

起失效状态,请抓紧时间在证件有效期内办理变更业务;3、挂起状态是否影响

使用,请咨询各用证部门;4、聘用单位须与社保扣缴单位一致;5、新聘用的单

位须符合海淀区办理要求。

办理方式:全程线上申请办理。

四、信息变更

用人单位在系统中对员工的全部信息及材料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线上提交

办理申请,材料如下:

个人上传:

在附件管理模块上传的附件有:

1.《个人诚信声明》;(模板下载地址“海淀人社”微信公众号--码上办--

工作居住证--附件 2 或海淀区人民政府网站—人力社保—工作居住居住证预约

平台);

2.基础及业务信息变更材料原件:如:变更随往人员:参照本指南“五、申

报材料”、“(二)新办证件 6.随往子女材料”;变更居住地址:参照本指南

“五、申报材料”、“(二)新办证件 4.在京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变更户口

地址:提交变更后的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变更其他信息: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系统自动带入的信息请登陆北京通或咨询数据提供部门修改)。

办理方式:全程线上申请办理。

3.11.3.3 办理时限

自申请材料提交并由单位审核通过提交主管部门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核准

后,申请人可自行在线打印《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确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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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党组织关系转移

为了更好的完善党组织建设,加强党员管理,做好组织关系变更调转工作,

组织关系转接根据原党组织关系是否在京分为两种情况。原党组织关系在京人员

可通过“党员 E 先锋”系统发起转接申请,党组织名称:中国共产党北京辰安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支部委员会,支部编码:011100214786;原党组织关系非京的需

原党组织开具纸质介绍信,介绍信格式可参考附件四。

介绍信抬头:中国共产党北京市海淀区委中关村科学城综合委员会;目标党组织:

中国共产党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部委员会。

以上两种情况,在办理前均需要党员存档机构提供《档案材料齐全证明》或《入

党志愿书复印件》(二者有一即可),若是材料证明,文字内容要包含“该同志

入党材料齐全、发展审核完备”描述。

联系人: 陈连照

咨询电话:010-57930107 18801116798

3.13 考勤、工资

公司考勤统计及计薪周期为上月 21 日至本月 20 日。例:员工 A 于 5 月 3

日入职,则 6 月 3 日发放其 5 月工资(5 月 3 日至 5 月 20 日工资)。员工 B 在 5

月 22 日入职,则其工资应该 7 月 3 日发放。每月 3 日发薪,工资条可以登录 E-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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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查看,如遇休假日顺延。

公司通过建设银行发放工资,如您入职时已持有您本人名下的建设银行储蓄

卡,请将银行卡复印件提供给人力资源部崔婷婷;如您没有建设银行的储蓄卡,

需在入职后 3 日内办理完成并将工资卡复印件提供给人力资源部崔婷婷,并在

EHR 中提报个人信息修改,补充完善银行卡信息。

因公外出、请假、倒休人员,请务必于每月 20 日前提报相关流程或者考勤

单给部门考勤统计人员。

3.14 试用、转正内容及流程

入职培训:人力资源部会根据整体工作安排,通知员工参加入职培训。

试用期满前两周时,人力资源部组织员工办理转正手续,督促《试用期个人

述职报告》、《试用期满鉴定表》的填报。鼓励部门统一组织述职报告会并联系

人力资源部及分管领导参加。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可以提前转正、按期转正或

不予转正。

如员工在入职时已在指定机构参加了入职体检,请您在转正手续办理完的当

日,在 CRM 系统中走报销流程,同时需人力资源部员工关系同事在体检发票背面

签字确认其已转正。

3.15 《新员工导师制操作手册》简版

辰安科技新员工导师制是辰安集团人才培养理念的重要举措,我们坚信公司、

部门经理、导师、新员工均能在导师制中大受脾益。辰安科技新员工导师制是指

在试用期内在导师与新员工之间建立一种正式的“导学”关系,除关注工作能力

提升外,更关注新员工的生活,帮助新员工快速熟悉公司氛围、了解企业文化、

解决人际方面的困惑;“导师制”鼓励建立长期的“一对一”的支持性关系,解

决员工职业生涯发展进程中产生的各种个性化的问题;同时,借助导师言传身教

的榜样作用,使新员工快速成长为契合公司发展需要的员工。

自 2021 年 3 月起,新员工导师制采取线下辅导线上记录的形式,新员工及

时下载绚星 APP,及时完成 OJT 项目流程。新员工入职后,在入职后的第二天会

收到新员工 OJT(导师制)项目的通知(邮件通知),如果没有收到,请及时和

人力资源部培训组同事联系。

绚星 APP 可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下载;也可在应用市场搜索“绚星”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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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员工导师制(简称 OJT)操作步骤示例:

1、收到 OJT 项目

2、OJT 过程操作

以上仅是操作界面示例,具体的流程请参照实际发布的 OJT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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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财务报销制度及审批流程

4.1 总则

1.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办理一切财务收支手续。

2.费用使用中须遵循勤俭节约的原则。

3.收据一律不报,发票内容不完整或不规范的一律不报,票据原件遗失的一

律不允许以其他形式报销。报销人应及时提交报销单据,公司报销有效期自发票

开具之日起 90 天,超过期限的报销单据将无法提交报销。为规范跨年度票据报

销,当年 12 月 12 号之前的票据必须在 12 月 21 日之前完成审批手续并提交到财

务部。12 月 12 号之后取得的发票需在次年 1 月份完成报销手续。报销期限计算

方式为发票开具之日至报销人在 CRM 系统填报完成并成功提交日。

4.与单位结算往来原则上须通过与银行划转的方式。

5.对个人借款实行“前款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

6.采购类支出应严格按照采购部门的相关制度执行。

7.财务报销,包括借款、一般请款等均需在 CRM 线上操作,财务部不接受线

下纸质单据报销。所有附件按照“附件 4”要求进行粘贴,附在打印的纸质审批

单后面,一并交至财务部进行复核。

8.发票抬头必须写明公司全称,只写简称不予报销;发票上如没有发票专用

章或印章模糊,也不予报销。

9.差旅费按照一次行程单独报销的原则,需附上往返的交通票、当地的住宿

发票及水单、当地的各项其他费用,凡多次行程一并报销的不予受理,凡是票据

缺失的不予受理。如一次行程超过 90 天期限,可分次报销,报销时需注明前次

报销的报销单号及附上前次行程交通票据的复印件。

10.项目或办公租房需提供合法、合规的房租发票和房租合同,需走请款流

程,不允许以个人报销形式支付。且房租发票抬头需与出租人、收款人一致。凡

不符合以上情况的一律不允许报销。

11.发票明细为“礼品”、“洗浴”、“KTV”等内容的发票,不允许报销。

12.严禁为规避审批权限等人为的拆分报销单,一旦发现将不予报销。严禁

借用他人名义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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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为加强公司的信息化管理,提高异地审批效率,辰安科技总公司各部门

的采购申请单、请款、借款、还款、报销等事项均应通过 CRM 系统进行填报和审

批,具体详见《CRM 操作手册》。采购及固定资产等付款流程应通过 ERP 系统进

行填报和审批。《CRM 操作手册》随后下发,请遵照执行。

4.2 适用范围

《财务报销制度及审批流程》适用可按科技所有员工的报销及审批活动。下

属各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的报销制度及审批流程,报辰安科技审批后在

总裁办与行政服务中心和财务部备案。各分公司应按照总公司本制度执行,如需

制定细则须经总部财务部审批后在总裁办与行政服务中心和财务部备案。

4.3 一般费用报销规定

4.3.1 一般费用类

应按照报销类型在 CRM 中选择项目费用报销、部门及个人费用报销、公司公

共费用报销,进入界面后按照应填内容逐项填写,相关填写要求详见《CRM 操作

手册》。

4.3.2 市内交通费

除定额发票外,应逐项逐笔在费用明细中填写,包括出发时间、金额、到达

时间,同时在费用说明里填写出发地、目的地、办事事由等信息,提倡乘坐地铁

及公交出行,原则上不允许乘坐专车,如滴滴快车,需附上行程单明细,行程单

明细内容需与工作相关,且只能报销当年度产生的行程费用。特殊情况经领导批

准后可自驾,按 1.2 元/公里报销汽油费。预付款汽油费发票待实际消费后附消

费明细报销。报销汽油费需要提供百度地图或高德地图的里程截图确认里程数,

以此为参考报销汽油费,同时附经领导审批通过的自驾申请单。

北京市内交通费按如下标准执行:

序号 人员 标准

1 副总裁及以上 实报实销

2 科技委委员、一级部门副经理及以上 每日不超过 150 元

3 其他员工 每日不超过 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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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加班报销餐费及出租车费

1.需在 CRM 中填写加班餐费申请,说明加班内容、加班人数、姓名、加班地

点等信息,经直属领导审批后,以附件的形式随同报销单一并提交。

2.不论是工作日还是节假日,加班至晚上 21:00 后方能报销出租车费用;工

作日加班至晚上 21:00 后或节假日加班可报销加班餐费(如公司食堂提供用餐,

则不能报销加班餐费),每人每餐最高限额 25 元。加班餐费为限额报销费用,

非定额补助,实际真实发生方可报销。

3.加班餐费报销过程中,需提供与加班时段、地点相符的消费清单,如无法

提供消费清单将不予报销加班餐费。

4.3.4 图书资料费

需提供明细清单并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报销,图书由各部门自行统一管

理。

4.3.5 办公用品费

发票需按具体明细开具,如发票票面未列示具体明细,需附上加盖对方发票

专用章的机打购货清单。应税务局要求,财务不再接受只写“办公用品”字样的

发票报销。超过 1000 元的打印费需附打印费明细清单。

4.3.6 招待费

500 元以上的餐费必须提供水单作为附件。

1.出差过程中的住宿费、招待费和其他费用发票日期应在当次出差的交通票

(往返的机票/火车票等)日期内,差旅内的所有费用必须作为一次行程的费用

在同一报销单内填报。

2.非区域市场中心因业务需要招待客户,招待金额大于 1000 元需在企业微

信中请示一级部门负责人,经一级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招待。区域市场中心招

待金额大于 1000 元需在企业微信中请示省总,招待金额大于 3000 元需请示区域

总,经相关领导同意后方可招待。

大于 1000 元的招待费报销时需附招待费申请审批通过的企业微信截图,所

有费用发生需进行事前审批,不允许事后补流程。

招待费不论金额大小,需在备注中进行文字说明。内容包括:用餐日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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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事由、用餐地点、金额、参与人员等。

招待费发票只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招待费标准:

(1)一般招待:原则上人均不超过 150 元;

(2)特殊招待:

普通销售人员业务招待,原则上人均不超过 200 元;

省总、科技委委员及一级部门负责人业务招待,原则上人均不超过 300 元;

副总裁及以上人员业务招待,原则上人均不超过 400 元;

不允许招待单价超过 500 元以上的酒水。

4.3.7 团队建设费

1.人均 50 元/月,各部门应事先做好预算,超标部分不予报销。

2.事前需在 CRM 中填写团建申请,由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批,在报销时以附件

的形式一并提交,一次团队建设的费用一并报销。

4.3.8 专家咨询费或劳务费

1.如果项目验收需要支付专家费,验收会前应制作项目验收专家费签收表,

包括专家姓名、单位、职务、身份证号、手机号、金额、专家签字等,并附专家

或劳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详见附件 3。

2.逐一发放专家费或劳务费后,由专家或劳务人员签字领取,且实际收款人

应与签收人一致。报销时,应提交专家费或劳务费签收表并附专家评审意见表,

并在签收表上请相关审批人签字并写明费用属实。

4.3.9 通讯费

因工资里含通讯补助,原则上不予报销通讯费用。如有特殊需要,说明事由

后经部门领导签字审批。

4.3.10 会议费

申请会议费请款或借款时,应提供会议预算、会议通知(包括参会人员名单),

金额 10000 元以上的会议支出需签订合同。会议费报销时应提供会议纪要、会

议签到表、会议发票、加盖发票章或财务章的会议支出明细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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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1 办公资产

针对单位价值 1000 元以上(含 1000)-5000 元以下(不含 5000 元),使用

期限超过 1 年的办公资产,需经部门总经理和资产管理员在发票背面签字方可报

销,资产管理员会进行登记管理,员工离职或设备报废时需归还资产管理员。

4.3.12 办事处装修费

1.须由采购部进行合同审批等相关流程,不得采取个人借款的方式支付。

2.装修费请款时需附相应的合同,无合同不予付款。

4.3.13 房租及押金支付

须由相关人员负责签订合同,原则上应按季度支付房租,押金不得超过一个

月房租。请款时需提供正规的房租发票(合同出租人、收款人和发票需一致)。

需在 CRM 中走请款流程,在请款时请附相应的合同,无合同不予付款。

4.3.14 关于增值税发票丢失的处理办法

1.凡是报销类发票原件丢失的情况,一律不允许报销。

2.凡是采购类发票遗失的情况,遗失人应在发现遗失的 30 日内按以下第(1)、

(2)项要求提供相关全部资料并提交财务。如未按时提交相关全部资料并造成

公司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未予抵扣的税款】、罚款等),则按照公司损失进

行处罚,罚款直接从遗失人工资中扣回,每月扣回金额不超过当月工资 20%,直

至扣清为止。

(1)取得开票方的记账联发票复印件并加盖发票章;

(2)丢票方税务报备表或者发票丢失处罚书复印件。

4.3.15 关于增值税电子发票的填报要求

为避免重复报销电子发票的情况,员工报销增值税电子发票时需在报销单中

输入电子发票代码及发票号码方可报销。

4.3.16 核酸检测费用

报销因公产生的核酸检测费用,原则上需开具公司抬头的发票方可报销。

4.3.17 电脑补助

为规范公司电脑设备管理,降低采购成本和维护费用,对于个人电脑用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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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需在 OA 系统中提交审批且经部门领导审批通过,公司给予每月 100 元的补

贴政策。

电脑补贴申请获得批准后从申请的当月开始计算补贴,由人力资源部并入工

资表,随工资形式按季度发放并计入税前工资总额,在补贴期间内离职的,补贴

款发放至离职前一个月。

4.4 差旅费报销规定

4.4.1 出差借款

1.出差人员可在出差前申请出差借款。除市场人员外,CRM 系统设置的每人

出差借款额度为 5000 元,由部门领导审批,财务部审核,市场人员借款额度为

每人 10000 元。

2.出差借款,应于出差返回(以出差返程车票日期为准)后的 1 个月内报销

并归还借款,若出差返回 1 个月内仍未报销的,视为同意公司从工资中扣回借款,

每月扣回金额不超过当月工资 20%,直至结清为止。

4.4.2 交通工具

出于安全出行、及时高效、厉行节约的综合考虑,公司对出差外埠办事的交

通工具乘用,进行了具体规定。尽量提前预订机票,争取较高的折扣优惠。具体

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为:

1.董事长、总裁、常务副总裁、高级副总裁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飞机(公

务舱或头等舱需 5 折以下)、火车软卧、高铁商务座/一等座、轮船一等舱等交

通工具;一级部门副经理以上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飞机(经济舱)、火车

软卧、高铁一等座、轮船二等舱等交通工具。二级部门副经理以上人员可根据需

要选择飞机(经济舱)、火车软卧、高铁二等座、轮船二等舱等交通工具。

2.其他员工出差,乘坐火车在 10 小时内(含)可以到达的,只能乘坐火车

硬卧、高铁二等座。超过 10 小时到达或特殊情况需要乘坐飞机(经济舱)、软

卧、高铁一等座的,必须事前在 CRM 中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乘坐。凡

违反上述规定或不按上述规定提交出差申请纸质单据,对于超标部分财务直接进

行核减,财务不再接收补交申请。

3.出租汽车长途出差需经领导审批,在报销时需附审批表、包租出租汽车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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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及租车发票。

4.出差期间自驾报销处理

(1)先填写“自驾申请”,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执行。

(2)自驾按 1.2 元/公里报销或客运汽车/高铁二等座票价执行,附件为导

航里程截图(重复或往返情况,注明次数后当次报销仅需打印一次)及相应加油

费发票。

(3)过路过桥费用实报实销。

5.出差人员未经批准擅自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费用高于标准的部分自理。

6.各级员工凡乘坐火车硬座或长途公共汽车出差,且超过 6 小时的,可按票

价的 50%补助给出差人员。

7.飞机出行建议使用机票行程单报销,可以抵扣税款,原则上不允许以电子

发票或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形式报销。

8.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如下标准执行:

序号 人员 标

1 副总裁及以上 实报实销

2 科技委委员、一级部门副经理级以上 每日不超过 150 元

3 其他员工 每日不超过 50 元

4.4.3 住宿标准

1.副总裁及以上人员可根据情况,就住三星级及以上宾馆的套间或单独房间。

2.科技委委员、一级部门副经理及以上人员在单价 460 元以下可选择单住。

3.其他员工,按如下标准选择就住酒店: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可就住单价在 460 元以下的标准间,二人须合住;

省会城市及大连、厦门、青岛、无锡、苏州可就住 360 元以下的标准间,二人须

合住;其他城市可就住 260 元以下的标准间,二人须合住(二人须合住指同性别

员工)。

4.住宿费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后需附酒店盖章的明细账单,包括入

住日期、离店日期、房间单价、人数、消费内容。

5.由公司统一派出赴工程现场监理或在用户现场施工、安装、调试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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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住宿由现场负责人统一安排。

6.就住场所开具的正式发票,应在发票中注明单位名称、住宿时间、人数、

金额,同时尽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7.外出培训或者在同一地点长期实施工程项目一个月以上的,原则上应租住

公寓房,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当地情况统一安排。

工程现场已有公寓房的,长期出差应住公寓房。工程现场统一安排宾馆时,

参与现场的工作人员应统一入住签约宾馆。

8.员工出差必须住公司的签约定点宾馆,签约定点宾馆由公司统一确定。如

果出差地无公司签约定点宾馆,可按公司规定标准自行选择住宿宾馆。

9.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对于实施周期较长的项目(指在项目现场出差超过

一个月),建议项目负责人统一为项目组成员在项目实施地租房,尽量不住酒店。

如存在酒店住宿连续一个月以上的情况,报销时需附说明。

4.4.4 出差补助

1.出差补助标准为每人 90 元/天。

2.科技委委员、一级部门副经理及以上人员,补助标准为每人 100 元/天。

3.副总裁补助标准为每人 200 元/天。

4.董事长、总裁、常务副总裁、高级副总裁,补助标准为每人 300 元/天。

5.海外出差:一般开发和实施人员,补助标准为每人 500 元/天;其他及管

理人员,补助标准为每人 600 元/天。

6.如存在集团范围内多家公司任职情况,补助标准参照最高职务标准执行。

7.出差补助以北京时间为准,出差当天 12 点以前出发的按一天计算补助,12

点以后出发的按半天计算补助;回程当天 12 点以前到达的按半天计算补助,12

点以后到达的按一天计算补助。差旅补助时间以交通票上的日期及时间为准。

8.差旅费补贴:由报销人按照相应出差标准和出差天数计算后填入费用明细

中随同当次报销一并发放。

9.报销差旅补助必须附上来回交通工具的票据及住宿费发票,并以此填写差

旅补助时间,单次行程报销一次,凡多次行程一并报销的财务不予受理,凡是票

据缺失的财务部不予受理(公司统一订的飞机票,无法取得原票时,需附上登机

牌)。如为自驾或搭车出行,需在备注栏中填写出行地点、出行时间、出行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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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要与所附报销单据时间保持一致。

4.4.5 出差餐费

原则上,公司在发放的工资和差旅补贴中已含餐补,员工出差期间的餐费应

自理,因特殊情况需要招待客户的,参照招待费的报销规定。

4.5 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请款及归还

1.需支付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时,应在 CRM 系统中提交请款

申请,请款金额按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填写,同时在“预计收回日期”填写确切

的预计归还时间,招标文件或合同复印件需交至财务审核及备案。

2.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或质量保证金时,应从客户处取得相关证明,

财务据此进行账务处理。

3.投标保证金需按预计时间归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4.投标保证金转为中标服务费时,应及时从客户处取得费用发票,同时提交

经各级领导审批的冲销请款单(审批流程与请款单一致),并附中标服务费计算

依据等相关自证材料,财务据此进行账务处理。

5.收到客户退回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应在 CRM 系统中填

写实际收回金额和实际收回时间。逾期未收回的保证金会收到 CRM 系统提示,并

要求填写逾期原因。

4.6 请款及费用报销审批流程及要求

1.报销类审批权限、采购及其他付款类详见附件 1、2。

2.各子公司、业务 BG、市场体系、职能部门可根据总公司的授权制定内部

授权审批权限,并经辰安科技审批后报财务部及总裁办备案。

3.负责请款及费用报销审批的逐级审批人员和终审人员要严格审核费用报

销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尽职履行审批责任。

4.直接负责人对所有单据进行审批,超过审批权限时由上一级审批人继续审

批。

5.项目费用均需项目经理审批,市场费用均需市场管理办审批

6.报销单据经报销审批权限领导审批通过后,20000 元(含)以下单据由财

务部经理审批,20000-50000 元单据由财务副总监审批,50000 元以上单据由财

第65页

- 59 -

务总监审批。

7.采购付款单据,经采购部负责人审批通过后,根据采购付款审批权限进行

审批。审批完后 20 万(含)以下由财务部经理审批,20 万-100 万(含)由财务

副总监审批,100 万以上由财务总监审批。

8.项目物资采购及固定资产采购申请及审批流程参照采购管理相关规定。

9.公司审计部对各部门的请款及费用报销进行抽查审计,对于单张发票超过

3000 元、单笔报销超过 10000 元的单据列为重点审计事项。

10.对于年累计报销费用超过 12 万的人员,审计部门启动针对该员工已发生

费用进行审计,并作为重点人员进行随时抽查。年累计报销费用超过 24 万的人

员,在报销审批流程中增加审计部门节点。年累计报销费用超过 30 万的人员,

在报销审批流程中增加分管副总裁的审批节点。

11.对违反公司财务报销和审批制度规定的,及时向公司联席总裁及总裁汇

报,并追究各级审批人的责任。

4.7 其他特殊事项付款的审批权限

公司的日常报销与一般采购审批权限按附件规定执行,其他付款或特殊支出

需经联席总裁及总裁审批同意,重大事项或投资等项目还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共

同决策审批。

4.8 附则

1.本制度由财务部起草编制和修订,最终解释权归财务部。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以前发布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报销类审批权限

2.采购及其他类付款审批权限

3.专家咨询费或劳务费

4.财务报销票据粘贴要求

第66页

- 60 -

附件一:公司报销类审批权限

业务单元 部门/公司

5000 元以

下(含)

5000-1

万元

(含)

1 万-2 万

元(含)

2 万-6 万元

(含)

6 万-10 万

元(含)

10 万元

以上 财务终审

国内市场及

方案体系

区域市场

中心

省总 各区域负责人

分管副总裁 联席总裁 总裁

各级审批

完成后财

务部根据

审批权限

进行终审

解决方案

中心

各部门负责人/解决方案中心总

监逐级审批

应急管理

BG

产品研发

中心

产品研发中心总经理

应急 BG 总

经理

联席总裁 总裁

部委交付

中心

各部门总

经理

应急 BG

常务副

总经理 应急 BG

常务副总

经理

北京交付

中心

长春交付

中心

专业服务

中心

监测运营

中心

综合管理

办公室

武汉交付

中心

应急

BG-EMT

副总工

程师

广州交付

中心

城市安全

BG

城市智能 各部门负责人 城市安全 BG 总经理

子公司

董事长

装备与消防

安全 BG

科大立安 各部门负责人 装备与消防安全 BG 总经理

海外业务

BG

辰安信息

2000 元以下由各部门负责人/境外平台负责人/国别代表/

其他中层审核,2000-20000 元由分管副总经理审核,

20000 元以上由总经理审核。

安全文教

BG

辰安云服

各部门负

责人/常务 安全文教 BG 总经理

第67页

- 61 -

业务单元 部门/公司

5000 元以

下(含)

5000-1

万元

(含)

1 万-2

万元

(含)

2 万-6 万

元(含)

6 万-10

万元

(含)

10 万

元以

财务终审

副总经理

逐级审批

研究与创

新体系

中央研究

各部门负责人/院长逐级审批

常务副

总裁 总裁

运营与支

撑体系

总裁办与

行政服务

中心

部门负责人/行政总监逐级审批

人力资源

部门负责人 人力总监

审计部 部门负责人 审计长

投资发展

投资发展总监 分管副总裁

运营管理

中心 各部门负责人 运管中心负责人

信息技术

信息技术总监 分管副总裁

财务部 部门负责人

财务副

总监 财务总监

市场营销

市场营销副总裁

分管副总

董办

分管副总裁

法务部

副总裁及以上 总裁

联席总裁/总裁/董事长 互为审批人

第68页

- 62 -

附件二:采购及其他类付款审批权限

业务单元

业务类

主管部

10 万元

以下

(含)

10-50

万元

(含)

50-100

万元

(含)

100-200

万元

(含)

200-400

万元

(含)

400-600

万元

(含)

600 万

以上

财务终审

国内市场

及方案体

市场费

国内市

省总/各区域负责人/分管市场副总裁

逐级审批

联席总

总裁 董事长

各级审批完

成后财务部

根据审批权

限进行终审

采购或

其他转

解决方

案中心

解决方案中心总监/分管市场副总裁

逐级审批

应急管理

BG

项目物

各部门

各部门

负责人

应急 BG 常务副

总经理

应急 BG

总经理

城市安全

BG

项目物

城市智

各部门

负责人 城市安全 BG 总经理

装备与消

防安全 BG

项目物

科大立

各部门负责

人/分管领导

逐级审批

装备与消防安全 BG

总经理(20 万以上)

子公司

董事长

海外业务

BG

项目物

国际业

副总经理 海外业务 BG 总经理 子公司

董事长

安全文教

BG

项目物

辰安云

各部门负责人/安全文教 BG 常务副总

经理及总经理逐级审批

子公司

董事长

中央研究

项目物

中央研

究院

各部门负责人/院长逐级审批

常务副

总裁

各部门

办公及

日常采

总裁办

与行政

服务中

部门负责人/行政总监逐级审批

各部门

IT 设备

采购

信息技

术部

信息技术总

分管副总裁

业务单元 业务类

主管部

10 万元

以下

(含)

10-50

万元

(含)

50-100

万元

(含)

100-200

万元

(含)

200-400

万元

(含)

400-600

万元

(含)

600 万

以上

财务终审

第69页

- 63 -

职能部门

采购或

其他转

总裁办

与行政

服务中

部门负责人/行政总监逐级审批

人力资

源部

部门负

责人 人力总监

财务部

部门负

责人 财务副总监

财务总

审计部

部门负

责人 审计长

信息技

术部

信息技

术总监 分管副总裁

运营管

理中心

各部门

负责人 运管中心总监

分管副

总裁

市场营

销部 市场营销总监

分管副

总裁

董办

分管副总裁

法务部

投资发

展部

投资发

展总监 分管副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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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

附件三:专家咨询费

姓名 单位 职务

身份证

手机

应发金

个税

实发

金额 开户行

银行账

签名

合计

备注:请附专家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四:劳务费

姓名 身份证号 手机号 应发金额 个税 实发金额 开户行 银行

账号

签名

合计

备注:请附劳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第71页

- 65 -

附件五:财务报销票据粘贴要求

在日常财务报销工作中,发现票据粘贴比较乱、厚以及超出报销单范围等现

象,导致退单率较高,为了提高报销效率及便于会计凭证装订和保管工作,现将票

据粘贴要求规范如下,请各部门及分公司配合执行。

一.票据整理、粘贴要求

1.总公司人员报销票据一律在 A4 纸上粘贴。

2.整理票据:将需要粘贴的同类票据进行集中,如餐饮费、出租车费、汽油

费、电话费等;

3.粘贴票据:采用鱼鳞式粘贴法,从左侧和上方两公分处向右依次粘贴,做

到牢固、整齐、美观,粘贴后票据不应当超过 A4 纸大小,如有超过应当进行折

叠。

4.对于有专用发票的,应当统一将抵扣联用回形针别在报销单后面。

5.报销票据粘贴顺序应当与 CRM 费用明细的填写顺序一致。

二.票据粘贴图例

第72页

- 66 -

第73页

- 67 -

三.注意事项

1.禁止使用订书钉等金属工具固定票据;

2.避免出现票据中间厚、四周薄、正反颠倒、超出报销单等现象;

3.对于粘贴不规范的票据,将予以退回,重新整理后方可报销。

第74页

- 68 -

第五章 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及资质借用规定

随着公司业务发展,招投标、项目申请、各种资质年检、申办等方面的工作

日益复杂,为保证公司公章、合同章及资质借用的安全性和严肃性,各部门、子

公司在借用总部资质时,须经借出人的一级部门领导/子公司总经理邮件批准,

并履行借出等登记手续,方可办理借出,使用完毕后立即归还。借出人在本人无

法归还情况下,由公司其他员工帮忙归还的,应在第一时间通知总裁办与行政服

务中心,如无告知,资质归还不到位的,一律按第一借出人问责。

因异地执行重大项目或完成重要业务需要携带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等外出

的,在 OA 系统提交的借章申请审批通过后,印章借出人须填写印章借出承诺书,

方可借出印章并负责保管,印章使用完毕后立即归还。

辰安科技用章审批权限列表(2022 版)

区域市场中心-应急部: 杨秀中

区域市场中心-住建部、大湾区: 王 萍

区域市场中心-安徽特区: 梁光华

区域市场中心-长三角(江浙沪): 孙国铭

区域市场中心-西南区(云贵新琼): 晋 鑫

区域市场中心-华中区(鄂湘赣闵桂): 薛剑雄/双签:李陇清

区域市场中心-华北区(京津冀): 贾江辉/双签:李陇清

区域市场中心-东北区(黑吉辽蒙): 黄 田/双签:李陇清

区域市场中心-成渝区(川渝藏): 张远睿/双签:李陇清

区域市场中心-中原区(晋鲁豫): 徐允兵/双签:李陇清

区域市场中心-西北区(陕甘宁青): 张晓斌/双签:李陇清

解决方案中心: 刘春晓/双签:李陇清

运营管理中心: 唐海林/双签:李陇清

信息技术部: 王宇 E/双签:李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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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 BG: 吴大维/双签:杨秀中

城市安全 BG: 沈迎春

安全文教 BG: 梁光华

装备与消防安全 BG(科大立安): 周 扬/双签:李陇清

辰安天泽: 王 宇/双签:李陇清

海外业务 BG: 徐 一/双签:孙茂葳

中央研究院: 陈涛 B

财务部: 孙茂葳

人力资源部、总裁办: 杨 早

市场营销部: 许 欢

投资发展部: 吴 鹏

董事会办公室、法务部: 梁 冰

审计部: 赵卫华

注意:

1.以上用章审批权限适用于辰安科技公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和合同专用章。

2.申盖辰安科技法定代表人签名章,在上述用章审批人审批后,加法定代表人审

批;申盖辰安科技财务专用章,在上述用章审批人审批后,加总部财务经理审批,

总部财务部人员使用辰安科技财务专用章由财务经理审批。

3.其他业务板块或控参股公司用章,根据业务归口,由辰安科技执行管理团队

(EMT)进行审批(具体参照上表)。

第76页

- 70 -

第六章 知识产权与商业信息保护管理规定

6.1 目的

为保护公司知识产权,防止商业信息泄露,界定公司知识产权及商业信息范

围,规范知识产权的使用与管理,明确奖惩措施,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6.2 知识产权及商业信息范围

公司知识产权及商业信息包括证券市场内幕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商

业秘密、职务成果、企业名称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6.2.1 证券市场内幕信息

公司证券市场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公司经营方针或者经营范围发生变化;

(2)公司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或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

(4)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5)公司的远景规划及短期经营计划;

(6)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7)公司的关联交易;

(8)公司盈利预测;

(9)公司发生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10)公司月度经营成果及年度、中期财务报告;

(11)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12)公司融资、借贷情况;

(13)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14)证券市场再融资计划;

(15)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

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16)公司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以及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保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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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

执行情况等),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7)《公司章程》、注册资本和注册地址的变更;

(18)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活动;

(19)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6.2.2 技术信息

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现有的以及正在开发或构思中的产品设计、源程

序、目标程序以及相关文档、关键性算法、经验公式、实验数据等,具体分为工

程项目类、产品研发类、科研课题类、标准规范类、战略规划类等信息。

(1)工程项目类

售前阶段:市场分析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解决方案、设计

方案(含各类设计图纸)、招标方案、投标方案、内部立项材料及审批情况、阶

段性汇报材料及相关文件。

项目实施阶段:项目实施方案、需求调研分析相关文档、设计文档、数据分

析与处理文档、源代码、数据、操作手册、培训课件、安装部署文件、系统集成

方案、系统测试、阶段性汇报材料等文档。

售后项目运维阶段:项目运维方案、在运维期更新的需求、设计、程序及配

置文件、阶段性汇报材料等相关文档。

(2)产品研发类

主要包括产品规划与定义文档、需求设计文档、源代码、数据、操作手册、

产品推广相关材料、安装部署文件、系统测试等相关文档。

(3)科研课题类

主要包括科研课题申报书、科研课题任务书、科研课题预算书、科研课题结

题材料以及由公司提供资金、设备、设施或资料等创作条件并承担责任的论文、

专著等。

(4)标准规范类

第78页

- 72 -

主要包括草案及以上各类标准规范。

(5)战略规划类

主要包括公司战略发展报告、业务规划、组织架构等。

(6)各类对外交流、培训、汇报材料等。

6.2.3 经营信息

经营信息包括公司的内部经营管理、市场以及与市场密切相关的商业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规章制度、内部会议信息、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信息、合同

(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合同、合作协议、备忘录、意向书等)及相关签约及实施情

况、单方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函件、授权委托书等)、交易习惯(包括

但不限于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收货方式、付款方式等)、产品市场占有情况、

产品推销计划、产品的社会购买力情况、产品的区域性分部情况、客户信息、供

应商信息、代理商信息、员工信息、产品信息、财务资料、广告计划、原材料价

格、采购渠道、采购价格、销售价格、销售渠道、投资计划、定价方法、公司经

营管理方法及相关的资料和信息等。

6.2.4 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

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一旦泄露会造成以下后果的被列为

商业秘密:

(1)影响公司技术上的先进性;

(2)丧失公司技术上的独有性;

(3)影响公司技术上的竞争能力;

(4)影响公司经营中的重大权益;

(5)影响公司声誉和其他权益等。

6.2.5 职务成果

职务成果主要包括: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智力劳动成果;

(2)虽不属于员工职务范围但属于公司业务范围的所有智力劳动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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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

(3)对公司现有智力劳动成果的改进;

(4)主要利用公司的资金、设备、材料、人力以及其他资料所作出的智力

劳动成果;

(5)与公司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员工在离开公司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

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公司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上述“智力劳动成果”是指经过创造性智力劳动获得的各种实验研究技改和

技术创新成果、实验原始记录和各种数据、文件材料、图片、技术资料、实验装

置与样机、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各种声像材料、程序软件、文学作品、美术摄影

作品及其他文艺作品等成果。

6.2.6 企业名称权

企业名称权是指公司依法对其登记注册的名称所享有的权利。公司名称是公

司依法拥有的在经营过程中表彰自己的中英文特定标志性名称。

6.2.7 专利

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1)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

术方案;

(3)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

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6.2.8 商标权

包括商品商标、企业形象商标、证明商标和服务商标。

6.2.9 著作权

产生著作权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

工程技术等作品: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美术、建筑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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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5)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6)计算机软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6.3 管理要求

1、公司所有员工有义务保护公司知识产权和商业信息。就公司证券市场内

幕信息,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

公司董事会批准或者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

随意扩大知悉范围或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前述涉及公司内幕信息

的内容。

2、员工应将职务成果完成后形成的所有技术文件及相关材料上报公司存档。

3、员工理解并同意,以下职务成果中含有的以及与其相关的任何知识产权

及相关权益均归公司:

(1)在国内和国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及专利申请权;

(2)专利权;

(3)商标权;

(4)计算机软件、商标设计、标志设计、流程设计等任何职务成果的著作权;

(5)商业秘密;

(6)其他包含于职务成果中的或与职务成果有关的权利和利益。

4、负责商标设计的员工不得在商标正式申请注册前向他人披露商标的文字

或图形;未经公司事先书面授权,员工不得向他人提供将要使用的商标标识。正

在研发中产品的名称,尚未申请商标的,未经公司事先书面授权,相关员工不得

将其披露给他人。

5、员工在专利授权公告之前,不得将该专利的技术细节和申请细节披露给

他人。专利授权公告后,该专利中的关键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未写进权利要求书

部分),作为商业秘密保护。

6、员工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登记公告之前,不得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的技术细节和申请细节披露给他人。

7、未经公司事先书面授权,员工不得将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

第81页

- 75 -

复印、打印、拷贝、扫描、拍照、在互联网上传播或其他形式进行复制。

8、公司员工不得私自从事同公司具有竞争性的业务,不得为公司竞争对手

提供咨询性、顾问性服务,不得唆使公司其他员工接受第三方的聘用。

9、公司各部门必须对员工进行知识产权和商业信息保密教育。在营销活动、

项目拓展、交流汇报、内外部培训等活动中,须在演示文档(包括但不限于书面

文件及 Word、PPT、PDF 等格式的电子文档)首页标注“保密”“商业秘密”或

类似字样,并妥善保管演示文档载体,具备自有知识产权条件的,还应对演示文

档添加“辰安科技”或所属子公司的水印。

10、未经公司允许,公司员工不得将知识产权和商业信息告知第三方或将其

公布于众。未经公司事先书面许可,员工不得对公司的知识产权和商业信息的全

部或部分采取反向工程、反编译、反汇编、仿制或其他类似措施。

11、员工应正确使用公司名称,不得擅自更改公司名称内的字号和企业标志

(包括但不限于字体、图形和颜色等任何组成要素)。未经事先书面许可,员工

不得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公司名称。一旦发现他人擅自使用公司名称,员工应及

时留存证据,并向公司法务部举报。

12、员工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协议无论因任何原因解除或终止前,员工应将

所有自己掌握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移交给公司,不得留存原件或任何形式的复

制件,不得将自己掌握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13、未经公司事先书面许可,公司员工不得就前述信息接受采访或进行媒体

发布、文章刊载、视频播放,或在公开、半公开范围内传播该等信息。

14、员工因违反上述管理要求,给公司带来损失,须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

重的,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及证券市场内幕信息的,如知情人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或本规定,致其本人及/或公司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

等主管机关处以任何形式的监管措施的,公司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

主张赔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等),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

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4 附则

1、本规定所称公司,是指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2、本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行政法规如有抵触之处,按照相关法律、

第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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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执行。

3、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总裁办公会,且总裁办公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不时

修改本规定。

4、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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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员工商业行为守则

7.1 总则、定义

7.1.1 总则

第 101 条

A.为规范员工商业行为,保证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以及所属相关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公司”)长期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守则,以

此作为公司全体员工的共同行为准则。

B.本守则是公司全体员工正确行事的基本准则,每个员工都必须认真学习、

掌握并遵守本守则。同时,员工还应该遵守公司其他规章制度。

C.如果员工对本守则有任何疑问,应向其直接上级(经理)咨询。如果直接

上级(经理)不能清楚解释或员工对直接上级的答复仍有疑问,可直接向各级人

力资源部门咨询。本守则最终解释权归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和

法务部。

7.1.2 定义

第 102 条

A.公司:指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及这些公司的分

支机构。

B.控股子公司:指由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在或将来直接控股或间接

控股的法人,包括但不限于附件一所列法人。

C.分支机构:指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但受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其

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分公司或办事处。

第 103 条 公司业务:指公司经营范围内可依法开展的所有业务,包括主营

业务及兼营业务。

第 104 条 产品:指公司研发、设计、生产、经营的各类软件、硬件产品以

及提供的各类服务。

第 105 条

A.员工:指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正式人员。除员工外,按照其与公司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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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协议约定应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的其他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兼职工作人员、实习

人员、派遣人员、劳务人员、返聘人员等),也应遵守本守则对“员工”的各项

规定。

B.干部:指由公司发文任命的正式组织中具有人事管理、财务审批权限,并

对组织绩效负责的管理人员。干部是员工的一部分。

C.上级:包括员工的直接上级与间接上级。员工的“直接上级”指直接领导

该员工工作的干部;员工的“间接上级”指该员工的直接上级的上级。

第 106 条 员工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

A.员工配偶、父母、子女;

B.员工及员工配偶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C.员工及员工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D.与员工存在同居关系、恋爱关系的人员;

E.与员工及员工配偶、父母、子女关系密切的其他人员;

F.员工担任管理人员或合伙人或直接或间接拥有 10%以上所有权或表决权

的机构。

上述“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岳父母;“子女”包括婚生

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第 107 条 亲属:指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含)旁系血亲或姻亲、其

他影响或可能影响管理人员公正有效履职的人员。

A.商业伙伴:在公司经营主营业务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营销、服务、研发、

运营)与公司有商业合作关系的法人、个人或组织。

B.供应商:向公司提供商品和/或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供应商也可能同

时是商业伙伴。

第 108 条

A.客户:指已经使用或可能使用公司产品和/或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

括政府组织、社团组织等)。

B.用户:指已经使用或可能使用公司产品和/或服务的自然人。该自然人可

能是客户的员工,也可能不是。

第 109 条 公司资产: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有形资产”包括但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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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企业的资金、设备、房屋、装置等;“无形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软件资产、资

质认证、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商业秘

密、人事信息等。

第 110 条 内幕信息是指与公司有关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且这些信息可能会

影响公司的股票买卖,如:公司财务状况、新产品发布、可能的并购计划、新的

创新突破等。

第 111 条 竞争性单位:指与公司生产、经营、从事类似产品或提供类似服

务的或对公司业务构成现实或潜在竞争的单位及其关联单位,包括但不限于:

A.与公司生产、经营、从事相同或类似产品或提供相同或类似服务的单位;

B.与公司经营范围存在重合的单位;

C.对公司业务构成现实或潜在竞争关系的单位;

D.为上述竞争性单位提供支持的个人或组织,例如提供专业咨询或顾问服务;

E.上述单位的关联单位。

7.2 基本行为守则

7.2.1 遵守法律法规、社会道德与公司规章制度

第 201 条 员工必须遵守公司从事业务活动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所有现行法

律与法规。公司不认可任何违反法律的借口、理由和行为。员工对其行为的合法

性有任何疑虑的,有责任与其所在公司法务部门/法务岗沟通核实;所在公司没

有法务部门/法务岗的,与所在公司总裁/总经理沟通核实。

第 202 条 公司的核心价值观是“以客户为中心,勤勉高效;坚持艰苦奋斗,

行胜于言”。认同并努力践行公司的核心价值观,是对每个员工的基本要求。

第 203 条 干部应当“用心经营”,以身作则,垂范表率。

第 204 条 公司的规章制度(包括流程)是公司各项工作得以有序、高效、

保质开展的基本保障,任何员工必须遵守。

A.员工对于不合理、不完善的规章制度,有义务提出改进建议,不得利用现

有制度的不完善之处谋取个人利益。

B.如果员工在发现其他员工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或收到来自上级的违规

违法要求时,有义务指正或按本守则第五章的规定如实举报。公司有责任保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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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不因此而受到打击报复。

第 205 条 干部不仅要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以及公司规章制度,而

且有责任要求和监督员工遵守。如发现员工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以及公司

规章制度的行为必须立即纠正,并根据情况进行批评、教育、直至处罚或提请处

罚。直接管理的员工出现的违规行为,干部应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承担领导责任。

第 206 条 员工的行为、语言、穿着应该符合社会道德的基本规范和公司相

关规定(如有),礼貌、得体、文明,并符合相应工作场所的需要。

7.2.2 严厉禁止行为

公司严厉禁止员工从事如下行为,如有违反,则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第 207 条 受贿:员工或员工关联方在与公司相关的任何商业活动中索取或

收受他人财物,包括现金、有价证券,以及接受礼品、折扣、升学费用、服务等

超出正常商业惯例的利益,但不包括接受对方单位馈赠的公司纪念品或价值不满

500 元(含)的礼物。员工关联方存在上述行为的,员工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

之日起三日内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如实披露。

第 208 条 行贿:通过各种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有价证券、礼品、折

扣、服务或代为向第三方支付任何费用等),向客户/用户、国家机关、企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等任何组织或其工作人员及其直系血亲或兄弟姐妹或配偶行贿或

介绍贿赂。因商业交往的需要,员工在获得批准后,可以向业务关联单位提供一

般价值的礼品(例如公司提供的礼品),但必须符合法律及商业惯例。

第 209 条 违规交易:

A.私自为客户/用户提供公司产品或服务。

B.为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客户/用户或公司禁止合作的客户提供产品或服务。

C.将公司商业秘密私自有偿或无偿提供给商业伙伴(如“飞单”)。

D.将现有或潜在销售机会转移给竞争性单位(如“飞单”),或向竞争性单

位泄露销售信息等公司商业秘密。

E.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F.未经公司董事会事先书面批准,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公司内部以及外部的

个人或单位提供担保。

第 210 条 侵占、贪污、挪用公司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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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违背公司财务制度规定,虚假报销、多报销相关费用。

B.安排下级员工或管理的机构(包括公司、机构、部门等)报销非因从事公

司业务直接产生的费用。

C.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领取公司财物用于私人目的。

D.通过制造虚假的采购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外包采购业务、虚构业务内容、

虚增业务工作量、虚增业务报价等)图谋私利。

E.以其他各种形式侵占、贪污、挪用公司财物。

第 211 条 侵犯公司知识产权:侵犯公司享有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

知识产权。

第 212 条 业绩造假:违背公司业绩管理制度及其他规定,通过弄虚作假的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签订虚假销售合同、人为调整预提费用(含调高或降低)、

虚报业绩指标完成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虚报销售收入、利润、费用、付费客户数)

等,改变经营业绩结果,谋取个人、团队利益或为他人谋取利益。

第 213 条 违规或外包行为:

A.员工或员工关联方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投资,或者购买竞争性单位发

行的 1%以上(含本数)的有价证券(获得公司事先批准的除外)。

B.将公司主营业务外包给员工或员工关联方。

第 214 条 违规任职或兼职

A.员工在与公司存有劳动关系期间,到竞争性单位中任职或兼职,动员、唆

使或协助公司的任何员工到竞争性单位任职或兼职;或者,未经公司批准直接或

者间接地为竞争性单位或个人提供咨询性、顾问性服务。

B.员工在工作时间 (兼职工作人员、实习人员的工作时间是指与本公司约定

的工作时间) 内在其他组织兼职、或给其他组织/个人提供劳务(包括参与其他

组织或公司的日常经营、经营管理本人开设的网店/网站)。公司有明文规定或

公司总裁会/总经理会书面特别批准的除外。

C.员工利用公司的资产、信息等给其他法人、组织、个人提供劳务(包括但

不限于参与其他法人、组织的日常经营)。公司有明文规定或公司总裁会/总经

理会书面特别批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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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 利益冲突回避

以下行为容易导致员工利益与公司利益产生冲突,员工应主动在发生相关业

务关系之前,提前主动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声明,抄报所在部门主管,并自觉回

避。如不能判断是否应该回避,应立即填写《员工利益冲突回避行为申报表》(见

附件二)向所在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申报,由所在公司总裁/总经理批复。

第 215 条 员工或其关联方自行或者通过其他个人或单位,与公司发生采购

合作或其他合作关系。

第 216 条 员工或其关联方自行或者通过其他个人或单位投资、经营的业务

与公司尽管不发生业务竞争关系,但投资经营业务的范围涉及信息技术等与公司

相近的行业或领域。

第 217 条 员工或其直系血亲或兄弟姐妹或配偶从公司客户/用户、商业伙

伴、供应商和竞争性单位处借贷资金或发生其它个人财务往来,员工或其直系血

亲或兄弟姐妹或配偶与银行、经纪商或其它金融机构的正常交易除外。

第 218 条 员工或其关联方将其名下的房产、车辆等固定资产出租、出售给

公司。

第 219 条 员工或其关联方在与公司相关的任何商业活动中收到除本守则

第 207 条规定之外的馈赠,该馈赠有可能影响公司利益,公司有特别规定的酬金

除外。

第 220 条 员工的直系血亲或兄弟姐妹或配偶受聘担任公司商业伙伴、供应

商或竞争对手公司的顾问或员工,或向这些公司提供未经批准的服务。

第 221 条 兼职

A.员工在工作时间外从事与在公司岗位相同或相近性质的工作,并赚取收入

或获得其他收益,公司有明文规定或公司总裁会/总经理会书面特别批准的除外。

B.为公司内其他机构服务并收取报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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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 亲属回避与任职披露

第 222 条 公司员工之间或公司员工与关联公司员工之间在本守则生效时

已存在亲属关系的,存在亲属关系的员工应在本守则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向公司

主动披露;在守则生效后亲属入职公司、关联公司或出现亲属关系的,应在上述

事项发生之日起 15 日内向公司主动披露。新入职员工应于入职之日主动向公司

披露。未主动披露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第 223 条 回避要求:

A.管理人员的亲属在公司内不得担任任何级别的管理职务;

B.管理人员的亲属,不得在集团内任职于接触公司核心商业秘密及证券市场

内幕消息的敏感岗位;不得从事影响或可能影响管理人员公正履职及/或侵害公

司利益的活动;

C.管理人员与其亲属由同一领导分管、或在同一业务单元、或双方有直接上

下级领导关系的,应予以回避;

D.在研究、决定和执行重要事项时(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技术、研发、市场

管理、人事关系、薪酬奖惩等事项),涉及管理人员亲属的,管理人员本人应予

以回避,即主动离开议事现场/或放弃参与决策的权利。因特殊情况未予回避的,

应对管理人员的发言(如有)做详细记录,并妥善保存备查。

第 224 条 回避执行:

A.通常由级别低的一方直接执行回避;

B.因工作有特殊需要的,经管理人员所在部门的分管副总裁批准,也可由级

别高的一方回避;

C.特殊情况,由总部人力资源部上报经营层研究确定履职回避安排,并按流

程办理相关手续。

D.因亲属回避调整员工职务的,公司将根据业务情况、各部门用人需求、

员工能力等因素进行调整,但不保证安排到同级别职务上。如无同级别职务可供

调整,公司有权提高或降低员工职务级别。员工应该服从公司调岗决定,并按要

求办理相关工作交接手续。

E.履行回避应公开、公正、公平,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阻碍或

拒绝回避,也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关系授意、指示、暗示和托请他人进行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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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评教育无效,造成恶劣影响的,公司有权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

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关

系,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 225 条 为更好地吸引人才,对确有真才实学,专业能力突出、业务需求

紧缺的岗位,经公司经营层审批,可适当放宽要求,但管理人员承担日常管理职

责时,应有亲属回避意识。

7.2.5 不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第 226 条 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比如借参

会或出差之名旅游、从事个人业余爱好活动。

7.2.6 公司机会优先

第 227 条 如果员工利用公司资产、信息或职务之便察觉或获得商业机会,

员工应及时向公司通报该商业机会。

第 228 条 员工应该遵守《保密协议书》中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对业余

时间研究成果处置的规定),以公司利益为先。

7.2.7 保护公司资产

第 229 条 员工有责任保护公司资产。为此,员工应对公司的资产管理制度

有充分了解,应对足以导致公司资产损失、不当使用或失窃的状况有所警觉,如

发现此等情况,应立即向负责保安工作的部门或直接上级报告。

第 230 条 公司内部网络及其各种信息系统只能用于执行公司的业务。任何

时候不得利用公司的网络系统、设施设备、场所访问黄色网站、赌博、玩游戏、

买卖股票、浏览与工作无关的视频以及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安装未

经公司授权的软件;不得未经批准过度占用网络带宽影响他人工作。

7.2.8 妥善保管私人财物

第 231 条 除非确有必要,凡属私人财物(包括物品、钱财、信息资料)都

不宜存放于公司办公场所(包括办公电脑、公司内部信息系统、数据库、服务器、

办公桌、柜子、衣帽柜等),公司不对存放在办公场所的私人财物安全、私密性

等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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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2 条 公司有权依法检查办公场所内的任何财物,员工有义务协助配合。

公司根据例行审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进行资产检查时,或公司因各种原因(含

举报)发现资产的安全存在危险、潜在危险等情况时,公司可安排人员检查办公

场所的任何财物,员工有义务协助配合。

7.2.9 首问报告与责任意识

第 233 条 员工收到外部利益相关者(含客户/用户、合作伙伴、政府部门、

股东、求职者等)投诉信息、政策信息、销售信息、合作信息、举报信息、处罚

信息、维权信息等重要信息,且这些信息可能会对公司利益产生影响时,不论员

工本人是否负责与该信息相关的业务,员工均有责任记录该信息的内容、联系人

和联系方式,同时有责任告知对方关于本人的工作联系方式,并将联系信息及时

转交公司相关的责任部门,如果不清楚相关的责任部门,则应该提交给本人的直

接上级。

7.2.10 诚信沟通

第 234 条 诚信沟通是社会道德行为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是公司核心价

值观要求的行为模式。

第 235 条 不在新闻媒体、网络媒体、移动通信媒体等媒体散布损害公司形

象或利益的言论,包括匿名散布。

第 236 条 不得以任何方式做出恶意中伤公司声誉、员工声誉的行为,包括

传播小道消息、在网络上匿名以邮件、论坛、微博、微信、公司社交平台等形式

发布诋毁信息。

第 237 条 不得通过传播类似公司合并、分立、领导变更等公司未正式公开

发布的信息,影响其他机构、部门或人员的正常经营和工作。

第 238 条 除非确实需要录音录像且事先向全体参与者说明并获得代表公

司的组织者的许可,不得在会议、活动、沟通交流等场所中私自录音录像,该等

录音录像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工作决策的依据,一旦发现,公司有权予以销毁

该录音录像及其复制件。

第 239 条 不对其他员工和利益相关者(商业伙伴、客户/用户、供应商、

投资人、应聘人员等)做虚假承诺,或不当诱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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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内部相关

第 301 条 积极协作,反对不当内部公关

A.公司倡导积极、健康的工作协同与协作,反对员工对内部的关联部门(如

上级部门)或个人进行内部公关,如送礼、超出工作餐标准的宴请、娱乐活动等

各种形式的内部公关,反对互惠交易。

B.在公司内部员工接待中,应本着热情简朴的原则,不得以公款安排超出工

作餐标准的宴请,不得以公款进行各种形式的旅游、娱乐活动。

C.员工之间(包括上下级关系的员工)不能以任何名义进行赌博、内部公关

或从事任何非法活动。

D.员工不得在工作会议和活动期间(含晚上)打牌或从事其他不符合积极、

健康主题的活动;上级干部到下级单位时不得在工作日(含晚上)打牌或从事其

他不符合积极、健康主题的活动。

第 302 条 员工应该按照公司规定在相应部门和预算项目中报销对应的费

用,不得报销其他部门或项目的费用;干部不得安排下属部门报销不属于该部门

的费用。

第 303 条 禁止员工以支持工作为由向支持对象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如索取

馈赠,安排非公务原因的娱乐活动,支付公司制度规定允许外的报酬、奖励和费

用报销,解决个人或亲属私人需求等。

7.4 外部相关

7.4.1 与客户/用户相关

第 401 条 “以客户为中心 ”是公司的核心价值观,员工必须严格遵循“一

切基于创造客户价值”的基本经营理念,开展经营活动。公司倡导与客户/用户

建立长期可信赖的合作伙伴关系,这种关系的构建或维系应以对公司产生正向的

影响为前提。

第 402 条 在未经公司授权或批准时,员工不得向客户/用户做出超越职权、

或公司流程的承诺,以及超出能力和资源极限的过度承诺。

第 403 条 在与公司客户/用户的交往应酬活动中,应本着专业务实、礼貌

简朴、积极健康的原则,不铺张浪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公司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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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制度。

第 404 条 如果潜在客户/用户因各种原因没有与公司合作签约,则应该坚

持“丢单不丢客户”的原则,继续保持与客户/用户的良好关系,为今后的合作

建立基础,不得因此埋怨客户/用户,不得恶意投诉、举报客户/用户及客户单位

的当事人。

第 405 条 员工必须尊重并遵守客户/用户关于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的

合法要求。如员工故意或过失导致客户/用户商业秘密泄露并造成损失,则公司

在承担相应责任后有权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7.4.2 与商业伙伴相关

第 406 条 员工应该遵循公司“长期合作、诚信 守约、共赢发展”的伙伴

方针。

第 407 条 员工应选择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又符合公司管理规定的企业、组

织或个人作为商业伙伴。

第 408 条 员工在与商业伙伴合作过程中,不得向商业伙伴索取报酬、报销

费用(如业务合作费、市场活动出场费、信息介绍费等)或其他好处。

第 409 条 员工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向商业伙伴提供超过公司规定的折扣、

优惠分担、费用支持等影响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 410 条 员工不得因业绩、现金流等原因,违反公司与商业伙伴所签署的

合同约定,扣押或拖欠应支付给商业伙伴的合理款项。出现合同纠纷时,应优先

与对方友好协商解决。

7.4.3 与供应商相关

第 411 条 员工应该按照公司制度规定与管理要求,选择合格的供应商。

第 412 条 在与供应商的交往中,员工应该严格遵守公司每年发布的《采购

管理规定及工作流程》,健康地建立、发展双方合作关系。

A.根据公司与供应商签署的合同约定,尊重供应商合法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

密保护要求。

B.公平、公正地衡量所有决定因素,选择性价比最合适的供应商。

C.对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资料以及公司对该等报价、资料的评估意见,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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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

第 413 条 如果发现采购交易过程中的可疑迹象,员工应在发现后及时向间

接上级及相关管理层反映。

7.4.4 与竞争对手相关

第 414 条 公司要求员工参与商业竞争时,应当以产品或服务的优势赢得客

户/用户的信赖与合作,不仅要积极、有效,也要合法及符合商业道德。

A.员工应客户/用户要求及业务开展需要向客户/用户提供公司、产品、服务

质量的比较,应该充分、完整、准确并符合事实,不得对竞争对手及其产品、服

务作不实或误导性的陈述或影射。

B.不允许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竞争对手,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商品声誉。

第 415 条 员工应遵守《保密协议书》,同时不得擅自披露、使用任何属于

他人(含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也不得擅自或协助他人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

产权或商业秘密的行为。

7.4.5 与公众媒体、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相关

第 416 条 对公众媒体、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的商务接待或交

往应本着合法合规、礼貌简朴、积极健康的原则。

第 417 条 公司对公众媒体、政府机关、社会团体的接待,归属于公司相应

的业务机构或职能部门。员工在接到公众媒体、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

员有关来访要求后,应及时主动通知公司对口部门(媒体采访:对口公司市场部

门;政府机关来访:对口公司政府合作/市场/法务/人力资源/财务等部门)进行

对口接待。如不能准确判断对口接待部门,应及时向直接上级请示。

第 418 条 在未经公司书面授权或批准前,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A.以公司名义提供证明。

B.以公司名义对新闻媒介、国家工作人员、咨询机构、投资机构等外部机构

或人员发表意见、消息。

C.以公司名义对公司同行或竞争者发表意见或作出评论。

D.向新闻媒体、网络媒体、移动通信媒体及员工个人自媒体(例如:朋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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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公司社交平台)等发表对公司的猜测、预测及负面信息。

E.代表公司出席公众活动。

F.其他未经公司授权的活动。

如果收到与上述活动有关的邀请,需要转告给公司的对口部门。如不能准确

判断,应向直接上级请示。

7.5 举报与调查

第 501 条 举报

A.员工有义务向指定的管理部门(见下条)举报员工(含干部)不合法、不

道德以及违反本守则和公司其他规章制度的行为。

B.在掌握确凿证据的情形下,员工应在第一时间举报,并积极配合调查单位

的调查取证工作。

C.公司提倡实名举报。

D.严禁捏造、提供虚假举报证据,严禁利用举报诬陷他人,包括将举报信息

发布给非指定的管理部门。

第 502 条 受理

A.一般事项向被举报人直接上级或本级人力资源部门举报,并由受理部门负

责处理、回复。

B.涉及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重大事项,举报人可以采用电子邮件方式向审计

部举报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以下为举报信息接收地址(今后如有变更,以公司

更新公告为准):

▪举报电子邮箱:audit@gsafety.com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 3 号院一号楼

▪联系人:刘春英

举报人的任何个人信息应进行严格保密,任何员工(包括员工授意外部人员)

不得对举报人、举报受理人采取打击报复或进行人身威胁与攻击。

第 503 条 处理

A.举报受理人和举报受理单位应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形成联合调查团队(视需

要)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并形成书面调查结论,调查结论应与被调查人员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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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调查结果应视情况向管理层汇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同时应对举报人给予

及时回复。

7.6 违规处罚

第 601 条 员工违反本守则规定一经查实,公司有权追缴违法违规所得和要

求赔偿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罚款、降级、解雇等处罚。

第 602 条 员工违反本守则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

制度;员工违反本守则经要求改正或通报批评后仍然不改正的,属于严重违反公

司规章制度。

第 603 条 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

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员工违规行为涉嫌触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公司有权将其

移交国家司法或行政机关处理。

第 604 条 在对员工违规行为调查过程中,发现干部存在收到员工申报不处

理、对员工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推诿和不配合公司调查部门调查工作等行为,

一经查实,给予干部通报批评、罚款、降级、撤职、解雇等处罚。

第 605 条 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内外部检查发现干部、员工发生违规经营事

项,造成企业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按照《内部审计制度》规定,经公

司审计部、法务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部门共同进行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详见附件三《违规经营损失处理方案》)。如《违规经

营损失处理方案》所规定的处理方案与本守则其他规定不一致,以较重者为准。

7.7 附则

第 701 条 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将被列入公

司“不良记录人员档案”,今后不会再次被公司录用。

第 702 条 宣贯与执行

A.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本守则的宣贯、培训、考试、监督执行。

B.公司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本守则执行的相关工作。

C.各级干部有责任带头执行并监督其他员工执行本守则。

第 703 条 本守则自【2022】年【2】月【7】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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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序号 公司名称

1 安徽泽众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2 北京辰安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3 北京辰安测控科技有限公司

4 辰安云服技术有限公司

5 合肥科大立安安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6 北京辰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7 徐州辰安城市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8 佛山市城市安全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9 张家口辰控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10 杭州辰安公共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11 湖北辰源城市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12 烟台辰安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13 成都清创城安科技有限公司

14 成都辰控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15 重庆清创城市公共安全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16 贵州汇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17 黑河辰安智慧城市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18 乌鲁木齐辰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9 安徽辰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20 合肥泽众城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21 芜湖泽众城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22 滁州泽众城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23 阜阳泽众城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24 安庆泽众城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25 蚌埠泽众城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26 宿州泽众城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27 亳州泽众城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28 六安泽众城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29 宣城泽众城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30 淮南泽众城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31 淮北泽众城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32 铜陵泽众城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33 黄山泽众城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34 池州泽众城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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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员工利益冲突回避行为申报表

姓名 公司

部门 岗位

与《员工商业行为守则》第【】条存在或可能存在冲突:

行为描述(时间、地点、内容、金额等)

本人签名(手签): 年 月 日(此日期为员工申报时间)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公司总裁(总经理)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35 马鞍山泽众城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36 徐州辰安云服技术有限公司

37 海南辰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38 广东立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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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违规经营损失处理方案

直接责任人 主管责任人 领导责任人

相 关 人 员 在其

工 作 职 责 范围

内,违反规定,

未 履 行 或 未正

确履行职责,对

造 成 的 资 产损

失 或 其 他 严重

不 良 后 果 起决

定性直接作用

相 关 人 员 在其

直 接 主 管 (分

管)工作职责范

围 内 , 违 反规

定,未履行或未

正确履行职责,

造 成 资 产 损失

或 其 他 严 重不

良后果

企业主要负责

人在其工作职

责范围内,违反

规定,未履行或

未正确履行职

责,造成资产损

失或其他严重

不良后果

一般资产损

【 X <500

(万元)】

组织处理(批评教

育、责令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诫勉等)

有 有 ——

扣减责任认定年度

绩效年薪 50%以下 50%以下 ——

较大资产损

【 500(万

元)≤ X<

5000(万元)】

组织处理(批评教

育、责令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诫勉等)

有 有 有

扣减责任认定年度

绩效年薪 50%-100% 50%-100% 30%-70%

终止前三年任期激

50%-100% 50%-100% 30%-70%

终止中长期激励权

有 有 有

重大资产损

【 X ≥5000

(万元)】

组织处理(批评教

育、责令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诫勉等)

有 有 有

扣减责任认定年度

绩效年薪 100% 100% 70%-100%

终止前三年任期激

100% 100% 70%-100%

终止中长期激励权

有 有 有

禁入限制 有 有 有

责任

认定

责任追究处

损失

认定

第100页

- 94 -

第八章 重大事项和重要制度报告及备案管理办法

8.1 总则

(一)为切实落实董事会制定的《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制度》,规范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重大事

项和重要制度的报告及备案工作,保证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和重要制度的快速传递、

归集和有效管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完成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报告及

备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市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上市公司(含分支机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所

有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

20%以上的参股企业(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下属企业”)。

(三)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影

响公司日常运营的事项,以及会影响社会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上市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本办法所称重要制度是指公司因经营活动所需制定的各类重要制度。

8.2 报告及备案责任

(一)本办法所称报告义务人及/或备案义务人包括:

1.上市公司各部门(市场 BG 以大区为部门单位,下同)、全资子公司、控

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分支机构的重大事项知情人或重要制度起草/修订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3.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4.其他重大事项或重要制度知情人。

(二)上市公司各部门、上市公司下属企业负责人为重大事项报告第一责任

人,负责敦促、安排本部门或本公司内部收集、整理信息并向上市公司经营层、

董事会办公室、投资发展部、总裁办、财务部、法务部、审计部等相关部门(以

下统称“上市公司对口部门”)报告重大事项。

上市公司各部门、上市公司下属企业负责人为制定重要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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