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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健康行业人力资源合规管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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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告知程序最经济也最有效,并且公司也对网页进行了公证,说明网页是正常运
行,可证明公司已经电子送达了劳动者,李某主张送达无效,应就反驳理由提交
证据,但是其未提交有效证据推翻公司的主张,故对于李某的辩称不予采信。对
于公司于 2014 年 10 月 15 日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李某认可收到了
解除通知,故公司作出的解除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公司与李某的劳动
关系于 2014 年 10 月 24 日解除。
对于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行为,即审查合法性,也审查合理性。那么关于解
除,双方争议的另外问题就是本案的处罚行为是否违反时效性及公司对于员工的
处罚是否存在区别对待的情况。关于处罚时效性问题,法院认为处罚时效性是指
用人单位对于员工的违纪行为要受追责时效限制,不能无限期利用员工的违纪行
为对员工作出处罚,否则不利于劳动关系稳定和劳动者对用工关系的预期,但是
对于追责时效是否违背处罚的及时性,应该看时效的起算点,追责时效应从用人
单位知道员工违纪事实后才开始计算。就本案而言,李某的报销行为发生在 2012
年年底,但是用人单位发现和确定报销票据存在问题的时间是 2014 年,因此在
员工违纪事实确定后,用人单位已经及时作出了解除决定,不存在追责时效已过
的问题。关于是否存在解除的区别对待,对于同时期的销售人员,从李某提供的
名单及公司核实的名单看,离职的人员并不仅限于本案李某,只是离职的原因有
的是违纪自动离职,本案李某是被解除劳动关系,然而区别对待原则仅限于因性
别、民族、年龄等客观情况,用人单位有选择性的作出解除时,才存在区别对待
问题,对于同批人员都存在违纪问题,但是公司作出不同的处理结果,这种针对
个人的处理行为,属于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人民法院无权介入过深,故此李
某辩称的理由不成立。综上,李某要求撤销解除通知,由公司支付解除之后至提
起诉讼期间工资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李某主张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距所谓违纪事宜已近两年,违反处罚的时
效性,但对于追责时效是否违背处罚的及时性,应该看时效的起算点,追责时效
应从用人单位知道员工违纪事实后才开始计算。李某的违纪行为虽发生在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