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工业企业“减负纾困”“稳进提质”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2022-6-03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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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居县工业企业“减负纾困”“稳进提质”政策汇编

47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助力稳经济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稳经济措施,经省政府同意,在“5+4”稳进提质政策体系的基础上,就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助力稳经济政策措施通知如下:一、优先保障建设项目规划空间。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指标应保尽保,对计划年内开工的各类建设项目,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指标与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同步等额下达,全额保障。对计划年内开工的省级及以上交通、能源、水利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确需占用稳定耕地的,6 月底前从省预留的 20 万亩稳定耕地中另行带帽核减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二、支持山区 26 县“产业飞地”建设。支持在中心城市和大湾区新区平台建立“产业飞地”,6 月底前,统筹安排山区 26 县每县 1500 亩建设用地规划指标,并定向为飞入地核减 750 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三、支持乡村振兴类项目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调整。对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范围内,急需建设的乡村振兴类建设项目,允许在耕地面积有增加、质量有提升、生态有改善、空间布局有优化的前提下,调整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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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居县工业企业“减负纾困”“稳进提质”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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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强自然资源要

素保障助力稳经济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稳经济措施,经省政府同意,在

“5+4”稳进提质政策体系的基础上,就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助力

稳经济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优先保障建设项目规划空间。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指标应保

尽保,对计划年内开工的各类建设项目,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规划

指标与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同步等额下达,全额保障。对计

划年内开工的省级及以上交通、能源、水利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

确需占用稳定耕地的,6 月底前从省预留的 20 万亩稳定耕地中另行

带帽核减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

二、支持山区 26 县“产业飞地”建设。支持在中心城市和大

湾区新区平台建立“产业飞地”,6 月底前,统筹安排山区 26 县每

县 1500 亩建设用地规划指标,并定向为飞入地核减 750 亩永久基本

农田保护任务。

三、支持乡村振兴类项目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调整。对乡村全域

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范围内,急需建设的乡村振兴类建设项目,允

许在耕地面积有增加、质量有提升、生态有改善、空间布局有优化

的前提下,调整永久基本农田布局。

四、全额保障建设用地指标。6 月底前,全额下达 2022 年度盘

活挂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允许省重大产业项目中的示范类制

造业项目预支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我省跨省增减挂钩节余指

标需求上报自然资源部后,对于计划年内开工、符合用地报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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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重大产业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和民生项目,接受地方申请跨省增

减挂钩节余指标。

五、加强补充耕地指标支持。计划年内开工的省重大教育、科

研、医疗等公共设施项目,可申请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支持;补充

耕地矛盾特别突出的地方,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省统筹补充耕地指

标保障比例提高至 40%。急需动工建设的地方民生项目、省重大产

业项目,市县补充耕地指标难以落实、当地有偿还能力的,可申请

借用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

六、加快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加快推进全

域土地综合整治“11350 工程”项目,计划全年完成投资 350 亿元。

完成钱塘江源头山水林田湖草工程试点,加快实施瓯江源头区域山

水林田湖草沙工程,提高中央资金执行率。探索以县域为单元,统

筹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全年新批准省级全域土地综合整治

和生态修复工程 100 个。

七、加快推进耕地整治项目。持续推进“百千万”永久基本农

田集中连片整治,新实施整治工程 250 个,整治规模 45 万亩,计

划投资 25 亿元。加大生态造地力度,新立项项目 255 个,计划投资

7.7 亿元。

八、创新完善土地市场配置方式。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应,

单一工业用地中可突出主导用途(其中工业建筑面积占比不得低于

50%),兼容仓储、物流、研发、办公、商业等混合用途。对未完

成开发投资总额 25%以上的出让土地,可探索实行预告登记转让制

度。支持营利性教育、养老机构将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抵押

融资。

九、支持盘活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省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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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重点发展城市,在符合规划、安全等前提下,利用企事业单位自

有闲置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对符合条件的存量工业项目,通

过新建、拆除重建、扩建等方式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配套建设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

由 7%提高到 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 30%,提高部分

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十、减轻房地产企业资金压力。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可

适当降低竞买保证金比例,缓解竞买者资金压力。允许分期缴纳出

让金,在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 50%的前提下,剩

余价款可在一年内缴清。对出险的房地产企业,可以采取“一地一

策”方式妥善处理。加快前期做地进度,有序把握供地节奏。

十一、助力重大项目用矿需求。对计划年内开工的重大项目建

设需新设大型砂石土采矿权的,采矿权出让不受年度出让计划限制。

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需新设大型采矿权,未纳入当地矿产资源规划

的,允许调整规划补划集中开采区;所在市、县采矿权规划指标不

足的,可在省级矿产资源规划预留指标中安排。

十二、强化重大项目用海保障。加快推进历史围填海处置,支

持省重大产业项目在历史围填海区域落地。推进海域使用权立体分

层设权,保障“风光倍增”项目落地。支持沿海地区开展低效用海

有机更新,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要求的前提下,允许依据功能分

宗设权,优先保障海洋经济重大项目和临港产业。

十三、优化用地用海用矿审批服务。依托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

平台,开展“百大”项目用地报批集中攻坚行动,实行全流程节点

管理,加快项目规划选址、用地审批、土地供应等手续办理。建立

项目动态调整机制,把更多项目纳入重点服务保障范围。对年内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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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动工建设的项目,在用地审批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再审查标

准农田占补方案。开展历史围填海区域“集中连片论证 分期分块出

让”审批改革试点扩面,分期分块出让审批时间压缩至 15 个工作日。

简化采矿权抵押备案事项,抵押双方自愿签署采矿权抵押合同的,

无需向登记机关申请抵押备案;对确有要求办理抵押备案的,办理

时间缩减至 4 个工作日。

十四、提升企业不动产登记服务。建立企业不动产登记绿色通

道,实现企业项目“交地即交证”。推进“不动产智治”建设,迭

代“不动产抵押登记+金融信贷”等场景,优化企业纯土地抵押、在

建工程抵押、房地一体抵押联办机制,实现“即申请即办”。

十五、支持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出台支持省地理信息产业园高

质量开放发展的实施意见,推动德清省地理信息产业园大力发展地

理信息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支持产业园国家地理信息服务出口基

地建设。继续实行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免费服务,降低测

绘地理信息企业生产成本。深化“多测合一”改革,落实“两个 30%”

改革要求,加快推进项目建设。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附件:省级有关单位名单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2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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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

1.台州市稳经济 40 条

近日,市政府印发《台州市推动经济稳进提质 40 条》,主要内容

如下: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

安全”的要求和国家、省有关稳经济政策措施,在落实好我省“5+4”

稳进提质政策体系和我市《精准惠企促发展扩大投资稳增长 30 条》

等政策的基础上,按照全面顶格、能出尽出、精准高效的原则,

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强化财政支持措施(8 条)

(一)全面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等政策。加快退税进度,确

保现有可退增量及存量留抵税额退税 2022 年 6 月底前基本完成。

落实新扩围的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

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等 7 个行业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加大退税资金调度力度,

实现应退尽退。落实中小微企业购置设备器具税前所得税扣除、

暂免征收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税款缓税利息等相关政策,进一步降

低税费成本。

(二)延续执行研发费用奖励政策。对企业 2022 年允许加计

扣除研发费用达到 200 万元以上、占营业收入 3%以上且年增长 20%

以上,并及时录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规上企业)和企业研发项

目管理系统的,按照上述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 15%予以奖励,最高

不超过 200 万元。

(三)加快财政支出进度。加快涉企资金兑付进度,推进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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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精准下达、落地见效。严格落实党政机关过紧日子的要求,将

节约的资金用于“三保”等重点领域。建立健全结转结余资金定

期清理收回机制,对年度执行中确实不需使用的资金,按规定调

整用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疫情防控等急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四)加快专项债券项目谋划和资金使用。发挥地方政府专

项债券带动扩大有效投资、稳定宏观经济的作用,2022 年发行的

专项债券资金 7 月底基本使用到位。优化专项债券投向领域,将

符合条件的新型基础设施和新能源项目纳入支持范围。

(五)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和覆盖面。聚焦受疫情

影响重点行业,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给予担保额度、期限、费

率等政策倾斜。继续保持低担保费率(按照不超过 0.75%),为小

微企业和“三农”提供政策性融资担保服务,在此基础上对重点

领域和行业实行担保费再优惠政策。深化银担合作模式,进一步

简化业务办理手续,优化审批流程。

(六)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进一步提高政府采

购中小企业预留比例,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按最高优惠幅

度给予扣除。采购单位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免收履

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收取履约保

证金的,最高缴纳比例下调为不超过合同金额的 1%。适用招标投

标法的工程及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执行预留份额、价格

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政策,根据项目特点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

采购包,鼓励积极扩大联合体投标、大企业分包,降低中小企业

参与采购门槛。

(七)实施社会保险费降费率和缓缴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

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1 年,执行期限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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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及符合国家规定

的其他特困行业和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实施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缓缴期

限延长至 2022 年底,其中 5 个特困行业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

限不超过 1 年。

(八)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参保企业 2021 年度未裁员或裁员

率不高于 2021 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的,或

2021 年末参保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

20%的,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其中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

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 90%返还,社

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拓宽失业保险留工补助

政策受益范围,扩大至受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

所有参保企业。2022 年 1 月 1 日起招用 2022 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

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不超过 1500 元的标准,发放一次

性扩岗补助,政策执行期限至 2022 年底。落实企业基础研究投入

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用于资助基础研究的捐赠支出,按规定享受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开展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

项行动。

二、强化金融支持措施(8 条)

(九)实施还本付息政策应延尽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继

续按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

货车司机、受疫情影响困难人群等主动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

还本付息,做到应延尽延,本轮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

2022 年底。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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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用好无还本

续贷、中期流动资金贷款、随借随还等“连续贷+灵活贷”贷款机

制,对符合续贷条件的企业,做到应续尽续。用好“保就业保市

场主体”助力贷款机制,聚焦受疫情影响重点行业,切实加大信

贷投放力度。加快已授信企业贷款放款进度,对照复工达产白名

单企业清单,逐户明确信贷支持方案,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原则上

应贷尽贷,及时给予流动资金补充。用好联合会商帮扶机制。

(十)加大对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落实普惠小微贷款支

持工具的资金支持比例由 1%提高至 2%的措施,指导金融机构加大

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指导金融机构、大型企业和产业链供应

链核心企业支持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以供应链融资和

政银企合作支持大中小微企业融通发展。深化推广“农户家庭资

产负债表融资”等创新模式,力争 2022 年末该模式融资规模超 200

亿元。

(十一)加大企业应急周转资金支持力度。对战略合作银行

推送的生产经营正常但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提供银行

债务资金周转服务。

(十二)继续推动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进一步加大金融

机构让利力度,做到各类手续费应免尽免、应减尽减。发挥央行

货币政策工具的牵引作用,积极运用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支

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各类央行低息资金。拓宽政策性转贷款覆

盖面,力争 2022 年度引入辖外政策性贷款资金超 350 亿元。积极

争取科技创新再贷款,加快科技型企业奖补政策兑现进度。

(十三)加大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金融支持。针对水利、

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重大产业项目、重点民生项目建设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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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政策性金融机构投放更多更长期限贷款,引导商业银行加大

信贷投放力度、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积极吸引保险公司更大力度

投资。

(十四)加大制造业金融支持。引导辖内金融机构切实加大

对制造业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力争全年新增制造业贷款超 300

亿元,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增速高于

制造业贷款增速。其中重点强化技改贷款、并购贷款和供应链金

融信贷投放。

(十五)深化金融支持稳外贸稳外资。做实外贸企业汇率避

险服务,将汇率避险增信服务纳入政府融资担保补助政策范围,

按照担保保函签约额度按比例进行保费补贴,探索将政府性融资

担保支持小微企业汇率避险政策适用对象拓展至个体工商户和外

贸综合服务企业。推进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提质增效,让更

多优质中小企业享受贸易结算便利。加大对外贸产业支持力度。

加强对重点外资企业金融支持。

(十六)完善住房领域金融服务。因城施策实施差别化住房

信贷政策。加强房地产项目融资服务,保持房地产信贷平稳增长。

积极对接有并购需求的房地产企业,主动提供并购金融服务。

三、强化扩投资措施(4 条)

(十七)加快推进一批重大水利项目。2022 年上半年开工建

设七条河拓浚工程(椒江段)、椒江区海塘安澜工程(江南城西

海塘)、临海市海塘安澜工程(南洋海塘)、椒(灵)江治理工

程(临海段)等 4 个重大项目;2022 年下半年力争再开工黄岩区

海塘安澜工程(椒江黄岩段)、温岭市海塘安澜工程(东部新区

海塘)等一批重大项目。加快临海市尤汛分洪工程等一批重大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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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报批,创造条件尽早开工建设。

(十八)加快推动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大力推进市域铁路 S1

线、温玉铁路、甬台温高速温岭联络线、台州机场改扩建等在建

交通项目建设。推动台州 1 号公路、市域铁路 S2 线一期、金台铁

路头门港支线二期、甬台温高速公路改扩建、头门港进港航道等

项目年内开工。加快推进椒江大桥改扩建、椒江至武义公路黄岩

北城至头陀段等项目前期。推进实施高质量建设“四好农村路”

2.0 版,实施新改建农村公路 80 公里,养护工程 638 公里。

(十九)加快推进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投资。加快台州市住房

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实施类项目建设,重点推进

市府大道快速化改造、和合大道、路泽太高架二期、葭沚转盘提

升改造等一批快速路、骨干路重大项目建设,持续开展城市道路

病害整治,2022 年市区打通断头路 13 条,实施 5 个入城口改造、

5 条示范路整治、5 条景观路提升。加快推进供排水、燃气管网等

基础设施建设,推动老旧小区改造,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服务功

能,2022 年新建供排水管网 150 公里,完成 2 座污水处理设施建

设,新建燃气管网 140 公里,实施老旧小区改造不少于 55 个,完

成 110 个城镇生活小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加大力度推进多

类型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合理布局管廊系统,加快明确入廊收费

政策。

(二十)稳定和扩大民间投资。加强全方位服务协调,加快

推进台州湾新材料产业园、比亚迪新能源动力电池生产基地等民

间投资重大产业项目,促进民间投资稳定增长。有序推进“十四

五”规划重大工程项目实施,吸引和撬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重大

项目建设,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建设铁路模式,争取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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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高铁等重大项目申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

(REITs)试点。

四、强化促消费措施(3 条)

(二十一)发放惠民消费补贴。组织开展系列促消费活动,

鼓励各地适时增加消费补贴发放额度。加强全市统筹,加快政府

消费券发放,重点用于汽车、商超、餐饮、家电等领域消费补贴。

激活文化、旅游、体育消费市场,发放文旅体育消费券。加快开

展职工疗休养,市县两级工会安排 300 万元,免费为 1500 名一线

职工开展疗休养活动。

(二十二)强化消费政策支持。落实好对一定排量以下乘用

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支持政策。下达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

补资金 1479 万元。在机动车交强险受理环节,对节能新能源车辆

第一时间给予车船税减免优惠。完善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加

快推动家电更新消费。鼓励各地出台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提前淘

汰置换补贴政策。

(二十三)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推进与平台企业“互

利监管”模式,引导和鼓励互联网平台发挥稳就业、稳发展作用,

为平台内共生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好的基础运营服务,带动中小微

企业纾困。引导平台企业在疫情防控中做好防疫物资和重要民生

商品保供“最后一公里”的线上线下联动。进一步深化政府部门

与平台企业深度数据合作、数据交互利用,促进政企共治共赢。

支持平台企业参与数字化改革应用场景开发建设。

五、强化稳外贸稳外资措施(5 条)

(二十四)多渠道支持国际市场开拓。大力支持外贸企业参

加国际性展会,创新展会服务模式,根据市场需求追加新一批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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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重点展会目录。出台展览业政策,支持本地国际性展会培育发

展。鼓励企业采用线上洽谈、线下“代参展”等新模式参加年度

重点支持的境内外展会,给予货物贸易最高不超过 60%、服务贸易

最高 100%的展位费补助。生产性企业为改善技术和装备,进口列

入国家、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和技术,符合

条件的,给予奖励。对当年荣获出口品牌称号等企业加大奖励补

助。大力支持境外投资、跨境并购和回归反哺,积极培育本土跨

国公司。多措并举,充分保障商务交流活动等人员出入境需求。

(二十五)多领域培育外贸新增长点。实施市场采购贸易创

新提升专项行动,加快探索市场采购贸易通关一体化模式,推动

市场采购、海外仓等外贸新业态新模式规范有序发展。谋划融合

“市场采购+跨境电商+外综服”于一体的台州贸易数智化综合服

务平台,鼓励“台州货、台州集、台州出”。支持符合条件的跨

境电商经营主体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统筹用好电子商务促进

发展专项资金,加大扶持力度,助力跨境电商企业抱团发展。促

进进口贸易创新发展,培育新一批重点进口平台。大力推动招商

引贸,不断壮大我市外贸主体。

(二十六)多层次加强国际贸易风险应对。建立国际贸易法

律服务机制,发挥好国际贸易与海事海商律师专委会作用,加强

国际贸易法务人才培训,健全企业国际贸易合规、风险预警和摩

擦应对工作体系。

(二十七)多方位释放 RCEP 等政策红利。积极推进台州 RCEP

高水平开放合作示范区建设。推动在 RCEP 国家设立代表处,加强

与 RCEP 国家投资经贸领域的交流合作。加大 RCEP 各类专题培训,

大力推广原产地证书线上申请、智能审核、自助打印等政策,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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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企业做好最优税收筹划。

(二十八)加快吸引外商投资。加快推进重大外资项目建设。

建立完善与在华外国商(协)会、外资企业常态化交流机制,聚

焦推介重点产业领域,拓展招引项目渠道。在严防境外疫情输入

前提下,提升外资企业人员往来和营商活动便利度。

六、强化保粮食能源安全措施(3 条)

(二十九)健全完善粮食收益保障政策。优化种粮补贴政策,

健全种粮农民补贴政策框架。常态化实施粮油规模种植补贴、订

单粮食收购奖励、规模种粮主体贷款贴息、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

优化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提高种粮农民土地承包竞争力。

贯彻落实省粮油补贴动态调整实施办法,开展粮食降本增效试点

工作。及时发放省下达 2022 年中央第二批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

金。执行省定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落实好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提高水稻保险保额,实施全市域水稻完全成本保险,保障程度从

每亩最高 1000 元提高到 1400 元。降低种粮贷款成本,推出“共

富粮农贷”贷款产品。

(三十)推动实施一批能源项目。加快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扎实推进整县光伏试点,确保全年新增并网 40 万千瓦以上。加快

推进华能玉环电厂三期、三门抽水蓄能电站、临海抽水蓄能电站

和仙居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前期工作。

(三十一)提高电、油、煤供应保障能力。加强用电保障,

做到电力供需总体平衡、电网运行安全稳定、企业居民生产生活

供电可靠,杜绝拉闸限电情况。进一步提升全市成品油、煤炭储

备能力。

七、强化降成本措施(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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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降低市场主体用水用电用网等成本。对小微企业

和个体工商户用电实行阶段性优惠政策,电压等级不满 1 千伏工

商业用户暂不承担辅助服务、成本补偿等市场分摊费用;2022—

2023 年水资源费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照 80%收取;2022 年

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 10%。对市区内符合条件的企

业,按每家企业第二季度电费(电度电费)和气费(管道燃气)

的 5%给予补助,补助总额电费不超过 20 万元、气费不超过 10 万

元,执行期限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对受疫情影响暂

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用水、用电、

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可申办延期缴费,缓缴期限为 6 个月,缓

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执行期限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三十三)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企业通过浙里检

预约实验室开放,各检验检测单位以非营利方式提供开放实验室

服务,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业特种设备等检验检测费用,个体工商

户送检的计量器具减半收取校准费用;国有企业的质量检验检测

机构对个体工商户送检的产品检验检测,按 80%收取费用。天台县、

仙居县、三门县和椒江区大陈岛,黄岩区、临海市西部山区委托

的所有产权交易项目,交易费用在 50 万元(不含)以上的,按收

费标准的 80%收取,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执行期限自 2022 年 5

月 10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针对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餐饮

业、零售业、旅游业、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民航业)的产权交

易项目,交易费用在 30 万元(不含)以上的,按收费标准的 80%

收取,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同时减免溢价部分交易费用,该扶

持政策可在其他扶持或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叠加执行,执行期限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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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5 月 10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免收企业间的转移登记

费、小微企业的不动产登记费。

(三十四)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和房产税、城

镇土地使用税。对在疫情期间为受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

的房产业主,2022 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鼓

励各地酌情减免房产税,并按规定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

免政策。2022 年承租国有土地房产的(住宅等非经营性用途除外)

承租方为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的,其承租的房产(土地)

所在行政区域在 2022 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减免 6 个月

租金;其他地区减免 3 个月租金。

八、强化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措施(3 条)

(三十五)优化企业复工达产政策。建立完善产业链供应链

重点企业、重点外贸外资企业、防疫物资生产企业等重点企业白

名单动态管理机制,运用产业链“一键通”等数字化手段,加强

企业诉求分类处理。重点做好能源和大宗商品、重点生产物资、

防疫物资、生活物资、医用及药品物资、农产品及农业生产物资

等运输保障;鼓励各地具备条件的企业在发生疫情时进行闭环生

产,力保企业正常运转和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三十六)完善交通物流保通保畅政策。全面取消对来自低

风险地区货运车辆的防疫通行限制。对来自或进出中高风险地区

所在设区市的货运车辆,落实“即采即走即追”制度。用好重点

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制度。确保公路、航道和港口畅通,确保服

务区、收费站、船闸等设施应开尽开,不得擅自阻断或关闭。不

断完善货运司机防疫服务站服务功能,优化服务流程,防疫服务

站所需费用由当地财政保障。客货运司机、快递员、船员到异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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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免费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视同当地居民纳入检测范

围,享受同等政策。开辟物流新渠道,对通过“义新欧”台州号

班列组货的出口企业给予部分运费补助。对合法装载国际标准集

装箱运输专用车辆,落实高速公路通行费六五折优惠政策。对使

用我省发行的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车载装置的合法装载货运车

辆,实行市属国有全资或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通行费八五折优惠

政策。

(三十七)统筹加大对物流枢纽和物流企业的支持力度。高

效推进“四港”联动,加快物流枢纽网络建设,实施联运转运衔

接设施补短板。落实国家减并港口收费等相关规定,降低海运相

关环节收费,稳定港口集疏运车辆运价。加快出台促进集装箱水

路运输的奖补办法,降低集装箱物流成本。深入推进进口货物“船

边直提”和出口货物“抵港直装”试点,落实进口煤炭“先放后

检”“两段准入”通关模式,根据企业意愿开展“离港确认”等

模式试点。用足用好物流助企纾困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向交通物

流领域提供优惠贷款。支持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和村级集体经济组

织建设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提高农产品产后商品化水平和

错峰销售能力。

九、强化保基本民生措施(3 条)

(三十八)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

期后应进行补缴。缓缴期间,缴存职工可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

积金贷款。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收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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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加强疫情期间的服务保

障,开辟绿色通道,畅通公积金业务网上办理渠道,保障疫情期

间住房公积金服务平稳运行。

(三十九)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和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

支持政策。贯彻落实省级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方案,推动落实常

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

贷款扶持范围。拓宽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渠道。

(四十)完善社会民生兜底保障措施。认真执行社会救助和

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及时足额将价格临时补贴

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做到应补尽补,确保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

水平不因价格上涨而降低。进一步完善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机

制,做好米面油、蔬菜、肉蛋奶等重要民生商品的价格监测和保

供稳价工作。

第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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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台州市人才新政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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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居县

1.关于促进仙居县制造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的若

干意见

为加快传统制造业优化升级步伐,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蓬勃

发展,提高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竞争力,促进我县制造业高质量绿色

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打造先进产业集群

第一条 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扶持发展医药化工、工艺美术、

橡塑制品、机械制造和农副食品加工等传统产业,借助技术改造、

信息技术、管理创新等手段,推动传统产业向智能化、数字化、绿

色化方向发展。对列入市级“456”先进产业集群示范产业链培育名

单的企业,其技术改造、产业数字化转型、管理创新项目相应补助

标准提高 30%。对认定为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国家新型工业化产

业示范基地等高等级平台基地的,给予非政府部门的申报主体一次

性 200 万元奖励。

第二条 推动新兴产业跨越发展。大力培育生物医药(含医疗器

械,下同)、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等产业,通过招商选资引入

社会资本,采用多种股权组成形式,积极组建生物医药、新一代信

息技术、新材料等产业基金,推动“新星”产业群发展,加快形成一

批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具体扶持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培育壮大。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服务

型制造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对新

获得国家、省级工业设计院的一次性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奖

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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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设计金智奖、优智奖、德国红点奖、IF 奖等

国内、国际设计大奖的,一次性分别给予 20 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

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试点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对年营业额达 400 万元以上且服务企业数达 100 家以上的生产性服

务业平台,经专项审计,每年给予 10 万元补助。

第四条 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平台型公司)建设。对面向工业企

业的检验检测、信息咨询、共性技术处理、定制化服务等各类公共

服务平台,对有进口替代技术、强链优链补链延链的平台型公司,

年度服务本地企业达到 20 家及以上的,经专项审计,按项目直接投

资额的 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认定为国家、

省级公共服务平台(平台型公司)的一次性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奖励。

二、大力发展数字经济

第五条 推进数字产业化发展。对固定资产投资达 5000 万元以

上、1 亿元以上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招商项目,一次性分别给予 25

万元、50 万元奖励。对列入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企业,年主营

业务收入首次达到 2000 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的,或软件和信息

技术服务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 000 万元、2000 万元、5000

万元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15 万元、20 万元奖励。鼓励软件和信

息服务企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解

决方案,对当年已取得软件著作权并通过软件评测的软件产品每个

一次性给予 3 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12 万元;列入浙江省

首版次软件产品目录的给予 30 万元奖励。

第六条 推进产业数字化转型。鼓励新一代信息技术在企业中的

深度应用,对企业的产业数字化改造项目,经事先报备、专项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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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按软件部分(包括信息系统、软件服务等费用)投资额的 30%、软硬

集成部分投资额的 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

经认定在先进制造业领域带动效应明显的 5G 融合示范项目,一次性

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级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

融合、上云标杆、“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认定等示范(标杆)称号

的企业,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当年度获评国家、省

级未来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获评国家、

省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奖励。

第七条 推进工业互联网建设。鼓励企业建设行业级、企业级工

业互联网平台,对被列为省级创建名单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

元奖励。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累计服务本地企业达到 50 家、100

家的工业互联网平台,经专项审计,分别给予 10 万元、20 万元奖

励。对应用区域工业互联网平台并购买使用平台服务商提供服务的

企业,根据实际使用产生的费用给予第一年 80%、第二年 50%、第三

年 30%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 10 万元。

三、激发企业创新活力

第八条 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资。对技术改造项目(含新落

地项目)实际投资额达 150(工艺品行业 80)-1500(含)万元,符

合入库条件的需及时统计入库,经审计按实际投资额(不含税)的 8%

给予补助,实际投资额达 1500 万元以上、3000 万元以上超出部分

再分别增加 2 个百分点、4 个百分点,对列入省“五个一批”重点技

术改造示范项目,相应补助标准提高 30%,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

过 500 万元。对于企业购置的工业机器人,在享受技术改造项目扶

持资金的基础上,再按照设备购置款(不含税)的 10%给予补助,单

台机器人购置补助不超过 3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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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第九条 鼓励企业研发新产品。对评为国家、省级、市级装备首

台(套)的产品,除上级奖励资金外,再一次性分别给予 50 万元、

3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省级新材料首批次的产品一

次性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奖励。对享受国家、省级装备首台

(套)、新材料首批次风险补偿政策的,给予按实际保险费用扣除

国家、省级政策奖励后剩余部分的 90%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对新认定为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 50 万元、

3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认定为“浙江制造精品”的,每个奖励 20

万元。对通过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或高新技术产品鉴定验收

的,一次性奖励 5 万元,同一企业每年原则上不超过 3 个。

第十条 鼓励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产业技

术联盟、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分别给予 150 万元、80 万元

奖励。对获得省级双创示范基地的,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对新认定

为国家、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分别给予 100 万元、

50 万元、10 万元奖励;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年度考核优秀的,

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企业通过省级技术中心创新能力

建设项目验收的,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通过省级技术创新项目验收

的,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开展管理创新。大力支持企业开展管理现代

化对标提升行动,企业实施基础规范化、精细化、数字化管理咨询

等项目,经事先报备、专项审计后一次性给予实际支出的 40%补助,

单个企业不超过 30 万元。当年度入选省级、市级管理对标提升标杆

企业,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

四、培育优质企业梯队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提档争优。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 1 亿元、

第77页

73

5 亿元、10 亿元、20 亿元、30 亿元、50 亿元,分别给予 15 万元、

30 万元、50 万元、75 万元、100 万元、150 万元奖励。对当年度入

库税收排名前 30 的企业,授予“仙居县民营企业纳税 30 强”荣誉

称号,并在年度经济工作会议上进行表彰。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做精做强。对新获得中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

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的,分别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对获评国

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一次性奖励 40 万元,对列入省级“雄

鹰培育”计划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对获评省级“隐形冠军”

企业,奖励 30 万元,省级“隐形冠军”企业通过复评奖励 5 万元。

对新认定为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奖励 8 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小微企业上规升级。对认定为新开工企业(当年

投产当年上规)的,一次性奖励 12 万元,销售收入每增加 2000 万

元,增加奖励 2 万元,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存量企业首次销售收入

超过 2000 万元且统计入库的,一次性奖励 8 万元,销售收入每增加

2000 万元,增加奖励 2 万元,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发展电子商务。支持制造业企业建立线上销

售渠道,企业实现线上年度销售额 5000 万元以上的,经专项审计,

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奖励。支持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建设,对企业在

境外投资设立或租用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服务仙居企业 5 家及以

上,年度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投资主体 50 万

元奖励。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绿色发展。推广绿色设计,开发绿色产品,

培育绿色企业,对当年列入国家、省级、市级绿色工厂示范名单的,

分别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10 万元;对当年列入国家、省级绿色

(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分别奖励 30 万元、15 万元。对当年新

第78页

74

通过省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奖励 10 万元。对当年列入省、市级节

水型企业的,分别奖励 10 万元、5 万元。对响应政府要求按期淘汰

非强制性落后设备及产能的项目,经主管部门验收认定、专项审计,

按企业淘汰生产设备净值的 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 50 万

元。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参与军民融合项目。鼓励企业“民参军”,

我县军民融合项目补助参照《中共台州市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

公室关于加快军民融合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台融办〔2020〕7

号)执行。

五、强化要素保障

第十八条 加大“亩均论英雄”结果应用。对上一年度规上“亩

均论英雄”企业综合评价中行业排名前三且亩均综合贡献、亩均工

业增加值均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企业分别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

10 万元,并在全县经济工作会议上进行表彰。在“亩均论英雄”企

业综合评价中,企业首次上规次年按实际评价结果升一级,上规不

掉规的 3 年内均按实际评价结果升一级;规上企业下规的,当年度

原则上不列入 A 级;规下企业占地 5 亩(含)以上的,按实际评

价结果降一级执行差别化政策。当年度通过市级管理创新验收的企

业按实际评价结果升一级,上述升、降级条件不叠加运用。

第十九条 加大人才引育力度。每两年开展一次“仙居县优秀企

业家”评选活动,连续三年纳税亿元以上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经县

政府同意,可认定为“仙居县功勋企业家”,并在年度经济工作会

议上进行表彰。鼓励企业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对引进国家级、省

级重点人才的工作人员分别给予 10 万元/人、5 万元/人奖励。加强

企业家队伍建设,每年安排足额资金,用于企业培训、企业家沙龙、

第79页

75

考察学习等各类活动。

第二十条 加强制造业用地保障。确保每年出让土地总量中工业

用地比例不低于 30%。对规划工业用地用途已调整但暂不实施的区

域(企业),可允许其新建、扩建工业厂房,实施技术改造项目。

每年盘活的低效工业用地,优先支持工业发展。对细分领域示范企

业的优质项目,其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对符合省、市、县产业导向

且用地集约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

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70 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第二十一条 加强制造业金融保障。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制造业

企业的信贷投入,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贷款增量季均余额超额的 1‰给

予补助;加强对贷款担保的支持,融资担保公司年平均担保费 1.0%

以下的,按年化担保额的 2‰给予补助,对由担保公司担保的战略

性新兴产业、初创型企业、重点工业项目,给予企业担保费支出 50%

的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 10 万元,如担保机构出现代偿本金损失,

给予担保机构实际担保损失 15%的补助,单笔补助不超过 30 万元;

小额贷款公司、还贷周转公司分别按贷款季均余额、季均发放额的

5‰给予补助(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六、推动制造业基础平台建设

第二十二条 鼓励发展小微企业创业园。对获得国家小型微型创

业创新示范基地、省五星级园区、四星级园区、三星级园区的小微

企业园,一次性分别给予园区运行管理机构 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示范园区的小微企业园,一次性给

予园区运行管理机构20万元奖励。从县外引进成长为规模以上企业、

亿元以上企业、新三板上市企业、主板或创业板或科创板企业的,

一次性分别给予园区运营机构 5 万元/家、10 万元/家、20 万元/家、

第80页

76

50 万元/家奖励。对租用小微企业园的企业,年销售收入达 300 万元

以上且产值、销售增幅各达 50%以上,按入园使用面积次年补助月租

金 20 元/平方米;对购买工业地产小微企业园的企业,一次性按物

业专项维修资金缴纳标准的 50%予以补助。

第二十三条 支持行业协会发展。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推

动政府购买服务。完善制造业行业协会职能,鼓励行业协会开展各

类活动,充分发挥其服务、监督、协调等作用。经考核评定,对开

展各类活动,推动行业发展成效显著的制造业协会每年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补助。

七、全面优化营商环境

第二十四条 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减负

精神,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相关减负政策,切实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社保缴费比例、要素资源成本,全面梳理政府定价目录内各项涉企

经营服务性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严格执行《台州市涉企保

证金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保证金一律不得收取。巩固

“最多跑一次”成果,按照减事项、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间、减

费用的“五减”要求,力争实现一般工业企业投资项目从赋码备案

到取得施工许可证不超过 50 天、竣工验收审批时间不超过 30 天。

第二十五条 完善企业服务机制。深化实施“三服务”2.0 版,

完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服务指导制度,以“县领导、部门领导、乡

镇领导”三级联动联系模式,坚持企业需求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

导向,最大程度提高企业获得感和满意度。坚持政府有为、企业有

位,充分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和各部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

性。

第二十六条 积极助力开拓市场。加强“仙居好产品”销售、展

第81页

77

示平台建设和营销、宣传活动,支持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种展会和线

上“云展会”。组织企业开展供需对接和新产品推介活动。动态建

立“仙居好产品”推荐目录,纳入“政采云平台”,在同等条件下,

鼓励政府部门、国有投资项目主体和企业优先采购仙居本地产品,

鼓励县级医疗机构和相关单位优先采购并在临床上使用通过一致性

评价的县内企业生产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第二十七条 激励涉工部门、乡镇街道支持企业发展。支持涉工

部门、乡镇街道争取国家、省级工业相关试点、创建工业特色小镇。

鼓励村级组织支持重点工业平台建设,对工业平台建设所涉及的行

政村,根据其村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村企和谐等方面的工作情

况,每年评比出若干个支持工业发展先进村,各奖励 10 万元。

八、附则

县政府原则上每年安排不少于 7000 万元的工业与信息化专项

资金用于促进制造业高质量绿色发展。若政策兑现所需资金超出预

算,超出部分另行追加。 县级工业与信息化专项资金实行申报制度。每年由企业提出

申请,由县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企业及有关单位进

行考核,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予以兑现。涉及荣誉的由县

委、县政府对获奖企业及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表彰,如有新增表彰

项目,以县委、县政府决议为准。企业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同时符

合多个优惠政策、奖励条款的,就高奖励,不重复补助,同一奖项

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补足差额;单个企业奖励累

计应不超过当年该企业地方综合贡献的 80%(第五条数字经济核心产

业固定资产投资奖励、第八条企业技术改造奖励、第十四条小微企

业上规升级、第十六条淘汰落后产能、第二十二条小微企业创业园

第82页

78

奖励除外);技术改造项目实际投资额是指项目建设期内与项目实

施相关的新购置设备和管配件等材料,原则上不包括单价在 2 万元

以下设备或价值在 2 万元以下的管配件购置费,模具投资额不超过

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含模具)的 10%,且单副模具单价原则上在 5 万

元及以上;企业当年度“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为 A、B 级按照 100%

享受;对亩均综合评价为 C 级的企业按照 80%享受,D 级企业不享受。

本意见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工业扶持政策与本政策有冲

突的,从高从新但不重复奖励。

第83页

79

2.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业企业减负促产工作的意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

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精神,积极应对疫情对企业造成的不利

影响,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确保全县工业经济平稳健康发

展,经研究,特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对象

本意见适用对象为全县所有规上工业企业。

二、政策措施

对2022年二季度(4-6月)累计工业产值和销售收入均增

长5%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用能补助。

以2021年二季度企业销售收入为基数,2022年二季度销

售收入在增加5%的基础上,按照每新增100万元奖励1.5万元

(不足或超出部分按比例计算)的标准计算出补助基数,再

根据企业增加值率的不同乘以补助系数来计算补助金额,每

家企业最高补助200万元。增加值率以企业1-4月、1-5月、1-6

月的累计增加值率平均数为准,补助资金用于企业缴纳用能

费用(电费、蒸汽费、天然气费等)。

补助系数计算方法如下:

增加值率 补助系数

第84页

80

15%以下 60%

15%(含)-25% 80%

25%(含)-35% 100%

35%(含)-45% 120%

45%(含)以上 140%

三、其他

(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6月底。

(二)企业同时符合本意见又符合其他同类型政策的,

按就高原则享受,不重复兑付。

(三)2021-2022年月度升规企业,如2021年二季度产值

和销售收入皆为零的,基数统一规定为500万元。

(四)本意见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85页

81

3.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意见

为加快补齐创新工作短板,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实现县

域科技创新综合实力明显提升,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大科技创新投入

1.完善多渠道科技创新投入机制。建立县财政科技投入稳定

增长机制,更好发挥引导撬动作用,确保全县财政科技投入年均

增长 25%以上。设立县创新引领基金,总规模 1 亿元,重点投资对

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带动作用的重大创新项目、科创版重点培

育企业以及创业早期的科技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

2.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对经统计部门上报核定的研发经

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到 3%的规上企业,按照核定的研发经费

年度增额的 15%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对研发

费用(按加计扣除口径)占比大于 5%且当年增长 10%以上的规下

企业,按照研发费用年度增额的 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

元。对新引进的独立法人研发机构、公共检验检测中心等平台,

给予当年研发经费(统计口径)10%的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 200

万,连续奖励 5 年。

二、鼓励企业创新发展

3.鼓励科技型初创企业发展。实施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

对经认定的县科技型初创企业,自认定年度起 3 年内按企业年度

地方综合贡献的 100%给予奖励,用于支持企业研发投入、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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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市场开拓和租用生产经营用房等。

4.加快科技企业提质增量。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

领军企业,分别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

术企业给予 40 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新认

定的省级科技型企业给予 2 万元奖励。

5.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坚。聚焦县域重点产业集群和关键产

业链,定期向企业征集重大技术攻关需求,滚动编制关键核心技

术攻关项目清单。采用择优委托、揭榜挂帅等方式选择研发团队,

鼓励企业与科研院所联合攻关,每年立项 10 个左右重大技术攻关

项目,单个项目的补助不超过项目投入总经费的 50%,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项目立项后,按照核定支持经费的 40%拨付首期启动资

金,剩余资金在项目通过验收后予以拨付。

三、加快科创平台建设

6.扶持孵化器(众创空间)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 400 万元、200 万元、100 万元的

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25 万元的奖励。孵化器(众创空间)获得国家

级、省级考评优秀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奖励。星创天地

列入省级备案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不同层级的奖励可累计享受。

7.推进高水平创新平台建设。围绕生命健康、高端装备(医

疗器械)、新材料等领域,在北京、上海、杭州等创新要素集聚

的城市建立科创飞地。支持仙居研发平台提升创新能级,对列入

省级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重点企业研究院的,县财政

第87页

83

按照省补资金1:1进行配套;加强对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的支

持力度,按照创建期内综合体实际投入的30%,给予最高2000万元

的资金支持。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

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高新技术企业

研发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

省级国际合作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四、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8.鼓励高校院所来仙居设立技术转移中心,提供必要的场地,

并根据考核结果给予运行经费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开展技

术研发,签订科技合作协议的,按企业实际支付经费 30%给予补助,

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 30 万元。

9.支持企业发明专利产业化。企业自主申报的发明专利授权

后 3 年内产品年销售收入超过 500 万元的,采取专家评审择优确

定的方式,每年设立项目不超过 10 个,按照年销售收入的 1%给予

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一件专利或一个专利产品只

奖励一次。

10.科技成果获国家级、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前二完成单

位),分别按上级奖励经费的 1:2、1:1 给予配套奖励。一项成果

只奖励一个完成单位。

五、附则

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补助)的,按“从高不重复”的

原则给予奖励(补助)。企业连续三年工业企业效益评级为C、D

第88页

84

级的,取消奖励资格。

本意见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2020年1月1日后发生的第4条

涉及奖励事项参照本意见执行。涉及科技人才奖励政策按照台州

市人才新政2.0版执行。

第89页

85

4.仙居县知识产权创新驱动二十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以新发展理念引领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的若干意见》《关于全面强化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台州市制

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0-2025 年)》(台政办发〔2019〕

58 号)、《台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台政

办函〔2019〕50 号)等文件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全省质量大会会

议精神,现就加强质量强县、标准强县、品牌强县和“浙江制造”

品牌(以下简称“三强一制造”),强化知识产权创新驱动,持

续打好高质量绿色发展组合拳,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攻标准提档新阵地,树立“仙居样板”

第一条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或社会团体主导或参与国际、国

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及时将创新成果转化为技术

标准,形成一批掌握国内外标准话语权的优势产业和企业。对新

获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立项的第一起草单位,一次性

给予 15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奖励;对新获国际标准、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立项且在参与起草单位中排名前 5 位(除第一起草单位

外)的单位,一次性给予 7.5 万元、5 万元、3 万元奖励;对制定

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含国家军用标准)、行业标准、省级

地方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一次性给予 150 万元、80 万元、30 万

元、20 万元的奖励;对参与制定完成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且在参与起草单位中排名前 5

位(除第一起草单位外)的单位,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15 万元、

第90页

86

15 万元、13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对制定完成“品字标浙江制造”、

“品字标浙江农产”团体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一次性给予 20 万

元、20 万元奖励。

第二条 鼓励企业采用国内外先进标准,加快现代医药、机

械橡塑、电子电气、医疗器械、文化创意、旅游休闲、健康养生

等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的标准研制,构建覆盖各产业主要产品并

与国际接轨的先进标准体系,并增设县级标准创新贡献奖。对荣

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组织奖、个人奖)的企业

(组织或个人),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奖励;对荣获浙江省标准

创新重大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企业(组织),一次性给予 80 万

元、50 万元奖励;对荣获台州市标准创新贡献奖、提名奖的企业

(组织),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15 万元奖励;对荣获仙居县标准

创新贡献奖的企业(组织),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奖励。

第三条 鼓励企业或社会团体积极开展工业、农业、服务业

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总结提炼国家农村综合改革标准

化试点成果,推进国家新型城镇化标准化试点建设,挖掘一批国

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探索启动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

点等。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且通过

考核验收的,一次性给予主要承担单位 60 万元、30 万元的奖励。 第四条 支持行业龙头企业建设国家级、省级技术标准创新

基地,培育标准化创新骨干力量。培育标准化事务所等标准化中

介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推动与各类标准化组织、

标准化机构的标准信息资源交换合作。争取一批国家级、省级专

第91页

87

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落户仙居,提升

仙居标准话语权。对设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

员会、工作组的单位,一次性给予 8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奖

励;对设立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标技委的单位,一次性

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担任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

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委员及以上职务、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

员会(含分标技委)委员及以上职务的个人,一次性给予 3 万元、

1 万元奖励。

二、推动质量提升新动能,打响“仙居品牌”

第五条 充分发挥政府政策引导作用,推广先进管理办法,健

全质量管理体系,培育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和“质量第一”发展

意识,集中力量提升一批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

社会效益的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活

动的企业(组织)。对获得中国质量奖、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组

织),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对获得浙江省政府质量

奖、质量管理创新奖的企业(组织),一次性给予 80 万元、40 万元

奖励;对获得台州市政府质量奖、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组织),

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获得仙居县政府质量管理奖、

仙居县政府质量管理奖提名奖的企业(组织),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

5 万元奖励。

第六条 坚持“国内一流、国际先进”定位,进一步加大“品

字标”品牌培育和宣传力度,推进全县农业、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打响“品字标”区域公共品牌。对获得“品字标浙江农产”产品认

第92页

88

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首个获得“品字标浙江制造”

产品认证的企业给予 25 万元奖励,每增加一个认证产品单元再奖励

15 万元;

“品字标”企业完成“质量承诺 100%公示、品牌产品 100%

贴标、厂区车间 100%亮标、广告宣传 100%植入”计划,一次性给予

5 万元奖励。

第七条 以各级政府质量奖企业为创建主体,通过质量培训、

质量诊断、示范推广等相关措施,孵化带动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

型、成长型中小企业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广泛利用社会资源

开展中小学生质量教育活动,培养中小学生从小树立强烈的质量

意识和正确的质量观念。对获得省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

或先进质量管理孵化基地的企业(组织),一次性给予 5 万元奖

励;进一步提升企业诚信度建设,持续营造诚实、自律、守信、

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对获得省级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企业,一

次性给予 8 万元奖励。

第八条 加强商标品牌培育,实施“走出去”战略和以商标品

牌推动产品结构、产业结构、区域结构优化的商标品牌发展战略。

同时大力推进地理标志、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三位一

体”的品牌运作体系建设。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商标金奖的

企业(组织),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商标

品牌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组织),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奖

励;对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含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地理标

志产品、集体商标的企业(组织),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鼓励

企业开展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获国际注册证的每件奖励 1 万元。

第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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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驱动知识产权新引擎,做强“仙居创造”

第九条 实施专利增量提质战略,进一步提高县域发明专利

的申请质量和授权率,推动更多高水平科技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

对通过 PCT 途径申请且获境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 3 万元(同

一发明专利最多奖励 2 个国家或地区);未通过 PCT 途径的境外

发明专利授权每件奖励 2 万元(只奖励一个国家);国内发明专

利,每件奖励 2 万元;企事业单位 PCT 国际专利申请每件奖励 1.8

万元,个人 PCT 国际专利申请每件奖励 9000 元(以省知识产权局

统计为准)。

第十条 坚持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发挥知识产权示范、优势

企业等带头辐射作用。对企业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

企业认定,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奖励;通过省级专利示范

企业认定,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通过市级专利示范企业认定,

一次性给予 1 万元奖励;经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通过《企业

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贯标认证,一次性给予 8 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全面提升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水平,

实现专利成果对产业提升和经济转型的引领支撑。对有效期 3 年以

上且未享受专利收费减免的本地职务发明专利,第 4-6 年每年补

助年费的 50%;对有效期 6 年以上的本地职务发明专利,第 7-15

年每年补助年费的 30%(年度始于申请日,已缴纳年费并附年费发

票);专利成果获省级及以上绩效评价奖励(专利奖)的,按上

级奖励经费的 200%进行配套奖励,专利奖与县外单位合作完成的,

减半计奖。

第94页

90

第十二条 鼓励县内企业依法应对涉及专利的侵权行为和法

律诉讼,提高处理专利权纠纷的能力。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专利权人(或利益相关人)通过法律诉讼维护专利权,经法院调

解或判决胜诉的案件,一次性给予 3 万元奖励(同一专利权诉讼

仅奖励一次)。

第十三条 提高专利保护和专利管理的社会化服务水平,引

进和培育一批服务优质、信誉良好、贡献突出的专利中介服务机

构,对表现优秀的专利中介机构(数据以省知识产权局统计为准)

给予奖励。新设立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专利中介服务机构或常设

性分支机构且正常经营的,一次性奖励 3 万元;按要求经县专利

主管部门备案,在专利权人专利申请、审查、授权等过程中提供

了代理服务,授权发明专利登记地址为仙居县域范围内,发明专

利授权后,且在奖励申请期限内继续有效的,每件奖励 5000 元;

年度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中,代理量达到 25%的代理机构,一次性

奖励 5 万元;专利中介机构代理的申请地址为仙居的 PCT 国际专

利申请,每件奖励 1000 元(每家机构最多不超过 1 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集中托管。知识产权服

务机构托管中小微企业数量达到 50 家、100 家、150 家(含)以

上,经被服务企业评价开展有效服务的,分别给予 5 万元、10 万

元、15 万元奖励。托管中小微企业数量不足 50 家的,经被服务企

业评价开展有效服务的,按每家 200 元奖励。

第十五条 积极引导企业采取专利权质押方式实现专利权的

市场价值,有效缓解企业融资瓶颈,促进专利权市场化运用。贷

第95页

91

款人以专利权质押方式发放贷款,风险补偿标准为银行业金融机

构专利权质押贷款实际收取利息的 20%进行风险补偿,每户每年不

超过 15 万元,具体金额以银行放款凭证为准。

第十六条 推进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发挥商标品牌带

动效应,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商标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标准为银

行业金融机构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实际收取利息的 10%,地理标志

质押贷款实际收取利息的 20%,补偿总额按实际发放贷款户数计

算,每户每年不超过 10 万元。

第十七条 深入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探索知识产权质押

融资风险补偿及分担管理机制,探索拓宽知识产权质押物新品种

和知识产权保险服务范围。专利权、商标权、地理标志等知识产

权混合质押贷款风险补偿标准参照专利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标

准,以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地理标志等质押作为组合担保方式

之一发放贷款的,按各类质押保证额占全部保证额的比例确定补

偿额度。

第十八条 鼓励开展知识产权保险。按照保险机构知识产权

质押融资保险年度保费总额 25%的补助,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鼓励企业投保非融资类的知识产权保险,对投保非融资类

知识产权保险的企业,经保险机构审核确认后,给予 30%的保费补

贴,每家每年不超过 10 万。

四、探索技术基础新路径,夯实“仙居基石”

第十九条 加快计量科技创新,结合全县计量技术能力发展

的需要,及时增建相关计量标准,更好满足节能减排、贸易公平、

第96页

92

民生改善等计量需求,提升计量服务能力。对获得国家级产业计

量测试中心、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省级能源计量示范工程的

企业(组织),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奖励;加

强制造业公共检测服务平台建设,建设一批覆盖重点行业的融标

准查询、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研发中试、培训咨询等于一体的

质量技术基础“一站式”质检中心。获批筹建国家、省级产品质

量监督检测中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30 万元奖励。建

成国家级、省级重点检测实验室的,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10 万元

奖励。

第二十条 引导鼓励企业推进国际产品认证和统一的“中国

绿色产品”认证。强化对强制性认证产品、管理体系认证企业的

监督,加强认证认可市场管理。对通过国家认监委强制性产品认

证指定实验室的,每类产品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通过生产许可证

发证检验机构资质的实验室,每项给予 5 万元奖励;对签署国际

知名技术机构间检测结果互认的实验室,一次性给予 5 万元奖励;

对新通过有机产品认证、“品字标丽水山耕”认证的企业(组织),

一次性给予 2 万元、3000 元奖励。

五、附则

本意见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同一奖补项目与其他部门

(行业)的奖补政策有重复的,按就高原则由企业向相关部门(行

业)申请,不重复享受。原有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

为准。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三强一制造”建设和知识

产权创新驱动发展。《仙居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强一制造”

第97页

93

建设加快质量提升的若干意见》(仙政发〔2017〕182 号)同时废

止。

第98页

94

5.仙居县招大引强奖励政策(试行)

为进一步抓好我县招商引资工作,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者到

我县投资兴业,促进我县经济裂变扩张、赶超发展,参照《关于

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台市委发〔2020〕71 号)、《台

州市社会化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台政办函〔2020〕26 号)等文

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奖励对象

本政策中奖励的招商引资项目指县外企业、浙商回归企业、

经济实体或自然人在我县设立法人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投资的项

目,要求符合我县产业规划,且新设立的法人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

要求工商注册和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政府性投资项目、含房产的文

旅项目或产城融合项目、PPP 项目、房开项目不列入本奖励范围。

具体为下列项目:

1、合资或独资的外资项目。

2、符合仙居县工业项目“标准地”产业目录,亩均综合贡献

和投资强度达到省定行业标准的制造业项目,不执行地区修正标

准。

3、亩均综合贡献和投资强度达到省重大产业项目中一二三产

融合农业新业态标准的现代农业项目:包括设施农业、智慧农业、

种植养殖等农业生产型项目;农、水产品深加工、畜禽肉蛋加工、

蔬菜水果保鲜包装加工等农产品加工型项目;农产品物流、农贸

第99页

95

市场等农业流通类项目;农业全产业链项目。

4、亩均综合贡献和投资强度达到省重大产业项目标准的现代

服务业项目:包括现代物流、科技服务、信息服务、金融服务、

商务服务、研发设计、总部经济、节能与环保服务、人力资源服

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商贸服务、文化体育、休闲旅游、教育培训、

健康养老、社区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

本政策中奖励的引荐单位或个人是指直接引荐本县行政区域

以外的投资者来仙居投资,经投资者确认,与我县项目单位建立

联系并最终促成投资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

人或其他组织。项目利益关联方(项目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

直系亲属等)、本县行政企事业等单位及公职人员不列入奖励对

象。

二、奖励方式

(一)引荐奖

1、引进制造业项目奖励。实际固定资产投资 1-5 亿元(不含)

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 3‰给予奖励;实际固定资产投资 5-10

亿元(不含)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 4‰给予奖励;实际固定

资产投资 10 亿元以上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 5‰给予奖励。

对引进央企及全资子公司、中国 500 强企业的投资项目,奖励系

数为前述的 1.2 倍。单个项目最高奖励 500 万元。

2、引进服务业项目奖励。

(1)新引进现代服务业项目开业后第一个财务年度综合贡献

在 100 万元以上的,按其当年地方综合贡献的 15%给予奖励,或开

第100页

96

业后三个财务年度平均年度综合贡献在 100 万元以上,按三年平

均地方综合贡献的 15%给予奖励。对引进的外资企业、民营企业

100 强总部,开业后第一个财务年度综合贡献在 100 万元以上的,

按其当年地方综合贡献的 20%给予奖励,或开业后三个财务年度平

均年度综合贡献在 100 万元以上,按三年平均地方综合贡献的 20%

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 200 万元。

(2)实际固定资产投资 2 亿元及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参

照引进制造业项目奖励标准减半执行。单个项目最高奖励 300 万

元。

3、引进农业项目奖励。农业生产型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 3‰给予奖励。农产品加工型

或全产业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 3000 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

的 4‰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 200 万元。

4、引进外资项目奖励。引进外商来我县投资,按外商投资企

业(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实际到位外资(注册资金

中的外商投资部分)1%的比例折合人民币予以奖励。若外商投资

企业跨年度增加资本金,其增加部分视同新办外商投资企业予以

奖励。外资到资需满一个完整年度,单个项目最高奖励 500 万元。

5、引进县外上市公司奖励。引进县外注册的上市企业并购县

内制造业企业,且第一个财务年度内实际并购额达到 5000 万元、

1 亿元以上的,奖励引荐单位或个人 20 万元、50 万元。

(二)投资奖

1、对新取得用地且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 1 亿元以上的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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