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高新区(滨江)产业发展汇编

发布时间:2023-7-28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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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高新区(滨江)产业发展汇编

— 77 —元以上的内资项目及世界500 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全球 100 强服务外包企业等知名企业直接投资项目,自设立年度起三年内按对区贡献的100%给予资助。以上资助主要用于企业研发投入、市场开拓、扩大投资、节能降耗等。2.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符合高新区产业导向项目,经审核,实到新增注册资本达到1000 万美元以上或市外注册资本 1 亿元以上,自增资次年度起三年内按每年比上年对区贡献新增部分的 50%给予资助,用于企业研发投入、市场开拓、扩大投资、节能降耗等。3. 降低企业成本。新引进(含增资)符合高新区产业导向项目,经审核,给予三年内最高不超过50%的房租补贴;实到注册资本 100 万美元以上300 万美元以下的外资项目或市外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以上3000 万元以下的内资项目,给予三年内最高不超过60%的房租补贴;实到注册资本 300 万美元以上 500 万美元以下的外资项目或市外注册资本 3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的内资项目,给予三年内最高不超过 80%的房租补贴;实到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以上外资项目或市外注册资本5000 万元以上内资项目,给予最高三年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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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高新区(滨江)产业发展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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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军培育企业:认定前两年,营业收入在10亿元以上且税收收入在 0.2 亿元以上。二、支持政策

1. 鼓励企业链式发展。鼓励企业作为主要发起人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或并购基金,区科技创新产业扶持基金优先给予支持。支持企业牵头组建创新生态共同体,发挥其对重点产业链的引领带动作用,推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集聚发展,维护产业链安全稳定。对于新引进实到注册资本或投资额达到200 万美元(或20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产业项目,按区相关政策分档给予资助。2. 鼓励企业持续创新。支持企业不断优化、更新和迭代产品技术,为其新技术新产品提供示范应用场景。支持企业申报各级、各类项目,按规定给予资金配套。支持企业与世界一流、国内双一流大学和科研院所建设新型研发机构,支持企业设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发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科技服务机构等高层次重大创新载体,支持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对企业获得发明专利、国外商标、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以及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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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发布、主要参与标准制定并发布的,按区相关政策给予奖励和资助。

3. 鼓励企业引进人才。实施人才激励政策,支持企业引进、培养创新创业人才,妥善解决人才生活和工作条件。对自主申报入选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给予最高420万元资助;自主申报入选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给予最高 300 万元资助;自主申报入选市全球引才“521”计划,给予最高 160 万元资助。自主申报入选国家、省“万人计划”,分别给予 120 万元、100 万元区奖励,自主申报入选市“万人计划”,按市财政奖励金额给予最高80万元的等额配套支持。

4. 鼓励企业提升国际化水平。鼓励企业融入“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增强国际创新研发能力,提高国际竞争力。鼓励企业持续扩大出口,对年度出口增量按区相关政策分企业类型分档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在本区举办符合区重点产业导向的国际展会,可给予50%的场租费补贴,单次展会补贴额度不超过100万元。5. 支持企业拓展发展空间。优先保障企业的产业发展空间,对企业租用生产经营用房的,按照区管委会、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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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的标准,给予其房租补贴。根据企业发展需要预留产业发展用地,确保土地资源向领军企业、领军培育企业倾斜。

6. 鼓励企业跨越发展。领军企业:以企业入选年度上一年对区贡献为固定基数,政策期内给予企业每年对区实际贡献新增部分 50%的资助。领军培育企业:对企业认定年度对区实际贡献超上一年(政策期内最高年份)部分给予资助。领军企业及领军培育企业资助用于支持企业研发投入、扩大投资、市场开拓、绿色发展等,具体可按以下方式予以兑付:

(1)支持企业研发投入。对企业加大技术研发能力所发生研究开发费用,可按实际研发投入最高30%予以资助。(2)支持企业扩大生产。对企业银行贷款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最高100%贴息资助;新引进或新增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或 1000 万美元以上重大项目,按实到注册资本 5—10%予以资助。(3)支持企业产业投资。对企业实施的产业化、信息化、技术改造、推广应用示范等项目,可按其投资额给予最高 20%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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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支持企业拓展市场。对企业在境内、外设立营销网络发生的经营费用,按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20%、50%给予资助。

(5)支持企业绿色发展。对企业节能减排等绿色发展方面的投入,可按其当年实际发生额给予最高50%的资助。三、工作机制

1. 领军企业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区管委会、政府提出列入领军企业跨越发展计划申请,由区发改局组织初审,报区管委会、政府同意后签订《领军企业跨越发展战略合作协议》,明确企业在经济贡献、创新成果、人才培育、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三年发展目标,并确定具有针对性、持续性的扶持办法。区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与企业签订的《领军企业跨越发展战略合作协议》,对其进行考核和管理,对指标考核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报经区管委会、政府同意,可不再列入跨越发展计划。2. 领军培育企业

领军培育企业由企业申请,发改局会同各部门、街道和平台初审后提出建议名单,报区管委会、政府批准。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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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培育企业每年认定,认定当年有效。四、附则

1. 已签订合作协议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原则上符合领军企业认定条件企业的全资或控股公司,一并纳入领军政策扶持范围,不享受领军培育企业政策;实施过程中既适用有关其他政策,又适用本意见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办理。

2. 本意见自 2021 年5 月1 日起施行。2017年12月29日制发的《区管委会区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领军企业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17〕63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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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21〕9 号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全面落实省政府“凤凰行动”计划,进一步推动我区企业对接资本市场,鼓励优质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和参与并购重组,打造资本市场的“滨江板块”,力争成为全省第一个上市公司突破百家的区、县(市)。根据《关于打造数字经济和新制造业发展“双引擎”加快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若干政策意见》(区党委〔2019〕2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支持企业股改挂牌1. 加强上市后备企业建设。建立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每年进行认定并动态调整,保持区上市后备企业数量在 60 家以上。区上市后备企业经认定,可享受区“瞪羚企业”政策。

2. 鼓励优质企业股份制改造。区上市后备企业完成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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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奖励 100 万元。

3. 支持企业资产重组和转增股本。经区政府认定,纳入上市后备的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为明确资产权属而进行的资产重组,按不超过企业资产重组额5%的比例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以不超过其资产重组对区贡献为限;按规定历年积累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进行转增股本,按不超过转增股本额5%的比例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以不超过其转增股本对区贡献为限。

4. 鼓励企业挂牌融资。企业完成股改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挂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在新三板精选层挂牌的给予奖励150万元,满一年后转 A 股上市的再给予奖励150 万元。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交易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由挂牌企业转为上市的,按上市企业奖励标准补足差额。二、支持企业报会上市5. 加快建设上市培训基地。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500万元上市工作专项培训经费。加强与各交易所、浙江证监局、浙江银保监局的合作,每年定期组织上市公司、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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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的高管以及区相关职能部门业务骨干进行系统化培训。

6. 鼓励企业积极报会。企业通过浙江证监局辅导验收并获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受理,给予奖励150万元。7. 鼓励企业境内外上市。企业通过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审核或注册成功上市,给予一次性奖励150 万元。企业境外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 万元。企业境内外二次上市的,再给予减半奖励。三、支持企业投资发展8. 鼓励上市募集资金投资我区。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将募集资金的50%以上投资我区的,以企业上一年度对区贡献为固定基数,给予企业三年内每年对区实际贡献新增部分 30%的资助,用于企业引进人才、技术创新和扩大投资。

9. 支持上市公司来区设立总部。积极引进上市公司在我区设立结算总部、区域总部和集团行政总部,鼓励优质企业通过并购借壳上市,企业将并购的上市公司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迁入我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增强滨江上市公司集聚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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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鼓励企业并购重组。区内科技型企业重大资产重组达到 5 亿元人民币,可给予重组标的30%以内2年贷款贴息,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0 万元。特别重大的并购重组可给予重点支持。

四、附则

1. 加强企业改制上市服务。由区发改局牵头,建立上市工作协调组,成员包括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要梳理简化流程、优化服务,落实“最多跑一次”的改革要求,开辟绿色通道,一窗受理、全程服务,采取“一事一议”等直通式、定制式办法,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项目审批、土地房产变更、资产转让以及产权确认等历史遗留问题,降低企业改制成本。2. 上市公司兑现上述政策,其持股平台须设立在高新区(滨江)。

3. 企业迁出高新区(滨江)的,须退还已享受的各类产业扶持资金。

4. 本意见自 2021 年5 月4 日施行,2020年度符合本意见扶持条件的,可参照执行。具体由区发改局会同财政局负责实施。原杭高新〔2017〕68 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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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瞪羚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20〕11 号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加快打造数字经济和新制造业“双引擎”,持续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做强做大瞪羚企业,根据《打造数字经济和新制造业发展“双引擎”加快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若干政策意见》(区党委〔2019〕25 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支持对象

财政级次在高新区(滨江)(含新迁入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法人企业。二、认定条件

1. 成立满三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申请当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 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近三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5%,且当年正增长;(2)申请当年营业收入达到1 亿元以上的、10亿元以下的,近三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且当年正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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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当年营业收入达到1 亿元以上的、10亿元以下的上市后备企业、细分行业领先企业,且当年正增长。2. 成立未满三年,申请当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三、保障企业快速发展1. 鼓励企业创新投入。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支持企业申报各类技术攻关和创新项目,企业申报国家、省、市级的重大研发、产业化、技术改造等各类项目,按所申报项目的配套要求给予及时足额配套。对特别重大的创新项目,可另行研究确定。

2. 保障企业发展空间。经认定的瞪羚企业,租用楼宇、厂房用于生产经营的,按照区管委会、政府确定的标准,给予其认定年度实际租用研发、办公、生产经营用房80%的房租补贴,补贴单价最高为1.6 元/平方米/天(其中厂房最高为 0.8 元/平方米/天),补贴面积最高为5000平方米。3.优先安排企业用地。对发展势头良好的瞪羚企业优先满足用地需求,年营业收入达3 亿元(或税收达2000万元)、从业人员达 300 人的瞪羚企业用地需求可即提即议。对尚未达到上述条件但有用地需求的瞪羚企业,可优先安排按开发建设总成本购买工业综合体物业,也可采用先租后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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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方式保障发展空间,或预留发展用地待企业符合条件时启动供地程序。

四、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企业认定年度对区贡献超上一年(政策期内最高年份)部分,专项资助企业用于研发创新、融资发展、开拓市场、扩大投资和绿色发展,可按以下方式予以兑付:鼓励企业研发创新。对企业创新投入优先给予支持,研发类项目可按其当年实际研发投入给予最高30%的资助。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给予最高50%的贴息补助。区高新担保公司优先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区科技创新产业扶持基金优先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

支持企业开拓市场。企业参加和举办国内外展览展销活动,可按展位费给予最高50%的资助。鼓励企业扩大投资。对企业产业链协同创新、产业投资、技术改造等项目,可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给予最高20%的资助。

鼓励企业绿色发展。对企业用于节能减排等绿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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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的投入,可按其当年实际发生额给予最高50%的资助。五、附则

1. 瞪羚企业由企业申请,经信局会同各部门、街道和平台初审后提出建议名单,报区管委会、政府批准。瞪羚企业每年度认定,认定当年有效。2. 本意见中“对区贡献”特指企业生产经营所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3. 本意见自 2020 年12 月31 日施行,且《关于支持瞪羚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17〕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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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21〕2 号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进一步完善创新创业生态体系,鼓励技术创新,培育强化创新主体,根据《关于打造数字经济和新制造业发展“双引擎” 加快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若干政策意见》(区党委〔2019〕2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意见。一、鼓励科技企业梯队培育(一)鼓励在孵创客企业发展。对入驻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在孵、创客企业,给予三年50%的房租补贴。

(二)鼓励优质出孵企业发展。对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出孵的企业,继续留区发展,给予两年50%的房租补贴。(三)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对新认定的市级雏鹰计划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 1 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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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鼓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首次认定或新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 万元奖励,对通过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 万元奖励。对新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新引进且当年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三年房租补贴。二、鼓励科技孵化体系建设(五)支持加大培育建设。经备案的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在孵企业 15 家及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六)鼓励各级载体认定。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专业化众创空间,给予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标准化、专业化示范、国际化示范众创空间,给予20万元奖励。

(七)鼓励提升孵化绩效。对科技企业孵化器获国家级、省级、市级考核优秀的,分别给予50 万元、30万元、20 万元奖励;获国家级、省级、市级考核合格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奖励,众创空间按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标准减半执行。(八)鼓励输出品牌服务。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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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科技园(依托主体)对区内其他主体进行品牌输出,经事先备案,对接受服务后被认定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按每家分别给予输出方20 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九)支持各类主体建设海外孵化器。对新认定的省级海外孵化创新中心、市级海外科技创新中心分别给予100 万元、3 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海外孵化创新中心资助的,按省级标准予以配套资助。三、鼓励科技企业创新发展(十)鼓励申报各级科技计划。支持企业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区财政给予配套资助。(十一)鼓励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国家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 万元、30 万元、20万元奖励,获优秀奖给予 10 万元奖励;获浙江省总决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十二)鼓励开展技术创新。对新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500万元、100 万元奖励;新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国家技术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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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科技进步奖)第一责任单位予以全额奖励,第二至第五责任单位减半奖励,第六及以后不予奖励,对省级科技进步奖只给予第一责任单位奖励。四、、鼓励研发创新体系建设(十三)鼓励加大研发投入。实施研发准备金制度,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规上(限上)、规下(限下)企业新增研发费分别超过 200 万元、50 万元,按新增研发费不超过 10%给予补助,最高分别不超过100 万元、25万元。当年已获杭州市中小微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补助企业不重复补助。

(十四)鼓励设立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100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给予50万元奖励,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资助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研发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实验室、省实验室给予重点支持。(十五)支持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分别给予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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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万元、50 万元建站资助。市首次建站考核等次为优秀、合格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奖励;省级绩效考核优秀院士专家工作站和市级优秀院士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50 万元、20 万元奖励。每多引进1 位院士进站,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A 类、B 类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 30 万元、10 万元建站资助,市首次建站考核等次为合格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五、鼓励产学研合作(十六)鼓励创新国际化。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十七)支持开展产学研合作。对以技术转让、许可使用、作价投资等方式承接区内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转移的企业,给予实际支出的20%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十八)加大创新券推广力度。在省级创新载体和市级创新载体的基础上,将长江三角洲城市群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科技服务载体纳入企业使用创新券补助范围;鼓励区内企业开放共享检验、检测和实验平台,经备案的企业平台可纳入区创新券载体,给予不超过认定登记的技术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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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合同金额30%补助,单个企业年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十九)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由世界一流、国内双一流大学和科研院所主导建设,以及由区内龙头企业与“名校名院名所”联合建设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新型研发机构(独立法人),经集体决策可给予重点扶持。(二十)鼓励科技服务机构发展。对辅导我区企业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服务机构,每通过一家给予服务机构 1 万元奖励;新引进且当年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经科技局备案后,每新引进且认定一家给予服务机构 5 万元奖励。六、附则

本意见自 2021 年 3 月1 日起施行,2020 年度符合本意见扶持条件的,可参照执行,具体由区科技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原杭高新〔2017〕65 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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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产业国际化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17〕71 号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区产业国际化,加快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抢抓“一带一路”战略机遇,发挥G20后峰会效应,以迎接亚运会为契机,全力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互联网+”创新创业高地,提升“国际滨”的全球配置力、影响力和竞争力,根据《关于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打造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区党委〔2017〕15 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提升国际市场拓展能力1. 鼓励企业扩大出口。年出口额达500 万美元以上的流通型出口企业,年度出口增量达10 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1000 万美元至 1 亿美元、1 亿美元及以上的企业,经审核,分别给予 30 万元以内、300 万元以内、1000万元以内的专项资助;自营出口企业可按上浮20%给予资助;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可按上浮50%给予资助。以上资助原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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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企业当年对区贡献为限。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出口自主研发的高新技术产品年出口额首次突破 100 万美元、500 万美元、10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的奖励。2. 鼓励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对年度实际离岸业绩额50万美元至 1000 万美元、1000 万美元至1 亿美元、1亿美元及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经审核,分别给予20万元以内、200 万元以内、400 万元以内一次性专项资助。其中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按上浮20%给予资助。年度离岸执行额首次突破 500 万美元、1000 万美元、5000 万美元的服务外包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 万元、20 万元、50 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做大服务贸易规模,优化主体结构。3. 降低企业出口风险。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给予实际支付保费 40%资助,年度资助不超过80万元。其中高新技术企业、省市出口名牌企业给予实际支付保费60%资助,年度资助不超过150 万元。上年度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购买出口信用保险中小企业简易模式产品的,对其保费给予全额资助。4. 鼓励企业海外投资。对经认定的海外并购项目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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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同股同权投资模式予以企业资金支持。设立1亿元海外项目投资基金,采取市场化合作模式,委托专业投资机构选择优质项目参与投资和兼并、收购,并按照协议约定给予投资机构以一定奖励。二、增强国际创新研发能力5. 培育和引进国际化人才。深入实施“5050计划”,重点引进和集聚一批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带动新兴学科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国际竞争的国际化人才。大力支持获得诺贝尔奖、图灵奖等国际知名人才领衔的重大技术创新项目。鼓励企业柔性引进海外工程师和外国专家,对入选浙江省“海外工程师”引进计划、杭州市“115”引智计划、“杭州市钱江特聘专家”人才的聘用企业和人才给予资助。

6. 鼓励设立境外招才平台。支持投资机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走国际化发展道路,鼓励在海外设立孵化培育机构,对接国际创新资源,实施海外人才项目预孵化,并将海外孵化培育毕业的创业团队落户我区发展。经认定并与区签订合作协议的机构,每引进落户1家市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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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其10 万元,每引进新入选1名国家级或省级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奖励其30 万元,主要用于平台物业租赁和运行经费补助。7. 优化国际人才服务。加快国际人才社区建设,给予国际人才安居保障。支持杭州国际学校新校区建设,保障区内企业外籍人才子女就学。支持浙医二院滨江院区国际医学部发展和浙大儿院国际儿童医疗中心建设,在现有国际医保结算的基础上争取更多国际医疗保险定点资格,推进医疗服务国际化。

8. 鼓励创新平台建设。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鼓励境外高科技公司、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我区设立研发机构、创新创业园,在人才引进、研发投入等方面给予资助。9. 鼓励举办高水平国际会议。经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参加符合我区重点产业导向的国际性专业展给予展位费50%的补助,单家企业当年累计补贴不超过100万元。在本区举办的符合区重点产业导向的国际展会给予展会承办方 50%的场租费补贴,单次展会补贴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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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鼓励申请海外专利。区内企事业单位及其法人代表通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并取得检索报告的,或者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提交国际申请并取得国际检索报告的,每件资助1万元。区内企事业单位、区内个人新获得欧美日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10万元,新获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 5 万元,同一专利只资助在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授权。

11. 鼓励国际标准创新。企业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并发布的,分别给予企业100 万元、50万元奖励。成为国际标准化组织成员单位或引进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20 万元的资助。

12. 鼓励企业注册国际商标。企业商标在马德里国际注册成功的,每件商标给予1 万元资助。三、完善国际服务支撑体系13. 支持构建国际商务与科技服务平台。营建符合国际规则的税收、法律、服务和管理环境,培育和引入一批有国际服务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人才服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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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咨询机构、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在我区设立的为企业国际化业务服务或人才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企业,根据其对区贡献给予三年实际使用面积80%的租金补贴,最高补贴 1000 平方米。

14. 支持企业积极应对国际贸易救济案件。对企业参与知识产权争端、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等各类贸易摩擦案件应对工作的,在胜诉、调解或符合其他贸易救济原则的情况下,给予实际费用发生额60%的资助,每家企业年度累计不超过 300 万元。

15. 优化国际化服务功能。区内各部门要积极协调企业国际化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畅通审批渠道,简化审批流程,将与国际化有关的事项列入“最多跑一次”清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整合各类社会资源,建立高新区国际化专家资源库,举办国际专业培训和咨询,为我区产业国际化提供全方位服务。

四、附则

本意见自发布后 30 日施行,2017 年度符合本意见扶持条件的,可参照执行。具体由区发改局会同人才办、商务局、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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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21〕10 号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促进科技与金融有机结合,进一步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关于打造数字经济和新制造业发展“双引擎”加快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若干政策意见》(区党委〔2019〕25 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鼓励企业直接融资1. 鼓励创业投资。对获得创投机构投资额累计达1000万元及以上的区内或区外迁入科技型中小企业经认定,给予企业三年房租补贴,并以上年度对区贡献为基数,对企业三年新增贡献部分给予资助。2. 鼓励区内企业开展债券融资。对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企业,按所募资金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 4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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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鼓励区内非上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股权流动。自然人股东分红所得再投资该企业、股权转让收益形成的对区贡献,给予对区贡献 50%的资助,用于支持企业发展。二、鼓励创投机构入驻投资4. 鼓励创投机构利用资本市场支持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新注册在我区的创投机构,给予三年内实际租用办公场所 100%房租补贴和对区贡献60%的资助;创投机构设立和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60%以上投资我区企业的,给予创投机构当年对区贡献80%的奖励,专项用于支持其扩大投资基金规模。对注册我区的上市公司股权代持机构(员工持股平台)参照执行。5. 鼓励有限合伙人开展投资。有限合伙人(含企业和自然人)退出或分红时所缴纳的所得税,按区贡献的60%给予奖励。特别优质的企业一事一议。三、鼓励担保公司扩大担保6. 鼓励担保公司积极为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对注册在本区的担保公司,按该担保公司对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年度日均担保余额的1%给予担保风险补贴,单一担保公司补贴上限为2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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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鼓励区属担保公司加强与区内银行机构合作,对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200万元以下的贷款开展见贷即保业务。区财政安排 3000 万元建立担保风险池,专项用于担保损失核销。

8. 鼓励担保公司为信用贷款提供增信担保。对企业以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质押融资等信用贷款,担保公司给予增信担保的,如发生不良贷款承担的损失予以全额补偿,单一担保公司补贴上限为500 万元。四、鼓励银行信用放贷9. 鼓励银行通过投贷联动、股债联动等形式支持区内科技型企业发展,对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及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5050 人才企业和接受过知名投资机构投资的单个企业的信用贷款,且总额在1000 万元以下的(含知识产权质押、订单贷等),给予其信用贷款年度新增日均余额的 3%奖励,单一银行奖励上限为200 万元。10. 经区政府确认,对单一企业不良信用贷款核销总额不超过 300 万元的可给予银行全额补偿,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可给予 50%的补偿。五、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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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迁出高新区(滨江)的,须退还已享受的各类产业扶持资金。

2. 本意见自 2021 年5 月8 日施行,2020年度符合本意见扶持条件的,可参照执行。具体由区发改局负责实施。原杭高新〔2017〕69 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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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17〕70 号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引进高端人才,扩大对外开放,鼓励浙商回归,促进创新创业、企业投资运营,推动经济发展,根据《关于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打造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区党委〔2017〕1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鼓励投资发展1. 鼓励投资重点产业。新引进符合高新区产业导向项目,经审核,实到注册资本500 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外资项目、市外注册资本5000 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内资项目,自设立年度起三年内按对区贡献的50%给予资助;实到注册资本 1000 万美元以上3000 万美元以下的外资项目、市外注册资本1 亿元以上3 亿元以下的内资项目,自设立年度起三年内按对区贡献的80%给予资助;实到注册资本在 3000 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市外注册资本3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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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以上的内资项目及世界500 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全球 100 强服务外包企业等知名企业直接投资项目,自设立年度起三年内按对区贡献的100%给予资助。以上资助主要用于企业研发投入、市场开拓、扩大投资、节能降耗等。2.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符合高新区产业导向项目,经审核,实到新增注册资本达到1000 万美元以上或市外注册资本 1 亿元以上,自增资次年度起三年内按每年比上年对区贡献新增部分的 50%给予资助,用于企业研发投入、市场开拓、扩大投资、节能降耗等。3. 降低企业成本。新引进(含增资)符合高新区产业导向项目,经审核,给予三年内最高不超过50%的房租补贴;实到注册资本 100 万美元以上300 万美元以下的外资项目或市外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以上3000 万元以下的内资项目,给予三年内最高不超过60%的房租补贴;实到注册资本 300 万美元以上 500 万美元以下的外资项目或市外注册资本 3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的内资项目,给予三年内最高不超过 80%的房租补贴;实到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以上外资项目或市外注册资本5000 万元以上内资项目,给予最高三年 100%房租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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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企南迁”项目、新落户杭州高新区江北区块的项目,房租补贴参照以上标准,由区行政服务中心认定执行。新引进世界 500 强企业、中国500 强企业、全球100强服务外包企业等知名企业直接投资项目,以及区内重点引进项目,经审核,给予最高三年100%房租补贴。二、引进高端人才4. 鼓励人才创业。大力引进海归人才、国内博士、外国专家等各类人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来我区创新创业。经认定入选“5050 计划”的,给予其创办企业三年办公场地租金补贴,并根据技术创新程度和产业化可行性评价给予最高 1000 万的研发资助、500 万元创业发展资助以及500 万元银行贷款额度的基准利率贴息。入选省、市创新创业领军型团队,分别给予企业1000 万元、500万元资助。对获得全国和浙江省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项目,新落户我区的,直接参照“5050 计划”给予人才创业支持。对于获得诺贝尔奖、图灵奖等国际知名人才领衔的重大技术创新项目,给予重点支持。三、支持研发创新投入5. 鼓励创新投入。对技术创新能力国际领先、产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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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景广且投资额度大的项目,经事先认定并签订合作协议,可按其研发投入最高给予15%资助。对重大投资项目或生物医药、集成电路等前期投入大、周期长的技术创新项目,经研究确认可给予重点支持,并在房租补贴及研发投入的支持比例、支持范围等方面加大力度。6. 鼓励发展生命健康产业。经审核,自主研发一类新药获临床批件的,可给予最高500 万元奖励;获新药证书的,可再给予最高 500 万元奖励。7. 发挥区科技创新产业扶持基金作用。区财政连续三年每年出资10亿元建立30亿元的科技创新产业扶持基金,扶持基金滚动使用,主要采取“战略合作、非同股同权投资、同股同权直接投资、合作基金”等方式解决不同阶段、不同时期企业发展的实际困难,支持人才创新创业、推进前沿技术开发和研发项目产业化,促进新经济新业态发展。四、引进总部及商旅项目8. 鼓励引进总部项目。新引进实到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 万美元、市外注册资本不低于1 亿元人民币或营业收入不低于 5 亿元人民币,且年上缴税收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具有全国性或区域性研发、营运、结算、管理等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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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的总部项目(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和项目),经事先认定并签订合作协议,可按其设立年度起三年内对区贡献80%的比例给予资助,用于企业研发投入、市场开拓、扩大投资、节能降耗等。

支持区内新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销售总部(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和项目),年销售收入3 亿元以上且年上缴税收不低于 1000 万元的,经事先认定并签订合作协议,可按其设立年度起三年内对区贡献50%的比例给予资助。新引进上述总部项目在滨江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经审核,按办公部分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 1000 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租赁房屋用于自用办公的,5 年内每年按照房租补贴标准最高50%给予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 万元。原则上以企业三年内对区贡献为限。新引进上市公司区域性总部,对实到注册资本1亿美元以上、市外注册资本10 亿元人民币以上特别重大项目,且符合区相关供地条件的,可优先启动商业用地公开出让程序。

9. 鼓励提升商贸配套。新引进独立法人资格的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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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卖场、专业店、购物中心等,经营面积6000 平方米以上、10000 平方米以上且纳入滨江区属地统计,自企业设立之日起一年内营业收入达到1 亿元、2 亿元的,经审核,分别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100 万元的奖励。10. 鼓励特色会展旅游。鼓励引进国内外规模会议和奖励旅游项目,参照杭州市标准对引进主体给予奖励;被认定为省、市级特色商业街(区)的,经审核,分别给予项目运营单位一次性 50 万元、30 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商业街(区)管理和发展。五、附则

本意见自发布后 30 日施行,2017 年度符合本意见扶持条件的,可参照执行。具体由区商务局会同人才办、发改局、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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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21〕13 号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2020 年11 月30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增强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全面推进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和国家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建设,深入实施专利、品牌、标准战略,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服务水平,根据《关于打造数字经济和新制造业发展“双引擎” 加快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若干政策意见》(区党委〔2019〕25 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促进知识产权创造1. 推进专利战略

鼓励专利授权。区内企事业单位、区内个人新获得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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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不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 50%。获资助的单位应当依据《专利法》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2. 推进品牌战略

新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给予企业50 万元奖励;新获得浙江省品牌示范企业的,给予企业10 万元奖励;新获得浙江省知名商号的,给予企业10 万元奖励;新获得境外商标注册的,每件资助不高于其获得商标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 50%。

新获得国家、省、市、区政府质量奖的,分别给予单位 2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奖励;新获得国家、省、市、区政府质量奖提名的,分别给予单位100万元、50 万元、25 万元、10 万元奖励;新获得“浙江制造”品牌认证的,给予企业20 万元奖励。3. 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首次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奖励;首次认定为省专利示范企业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参加国家企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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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创建工作,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机构出具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认证成本费用奖励。二、激励知识产权运用4. 鼓励专利创新

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专利权人,给予 100 万元奖励;新获得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专利权人,给予50 万元奖励;新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专利权人,给予20万元奖励。新获得浙江省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上述奖励只给予第一申报单位。获奖励的专利权人应当依据《专利法》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一定奖励。鼓励企业参加杭州高价值知识产权智能产品创新创意大赛,获得金奖、银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 万元、5万元奖励。

5. 鼓励标准创新

企业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并发布的,分别给予企业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企业主要参与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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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前三位)、行业标准(前二位)制定并发布的,分别给予企业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企业主导制定“浙江制造”标准、参与制定“浙江制造”标准并发布的,分别给予企业 10 万元、5 万元的奖励。成为国际标准化组织成员单位或者引进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20 万元的资助。

牵头开展国家、省、市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单位,每项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的资助。6. 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保险对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企业,给予实际贷款额银行基准利率的50%贴息资助,每家企业年贴息额度不超过 200 万元;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金融机构,质押贷款年度新增日均余额排名前三的,分别给予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对专利执行保险、专利被侵权损失保险、知识产权质押保证保险等保险,每项给予50%的保费资助,每类最高10 万元。

7. 鼓励知识产权储备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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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区内企事业单位开展行业专利数据库建设,开展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专利预警分析,以及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等知识产权活动,经审核,单项活动经费给予 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20 万元;同一申请人每年最高资助不超过 50 万元。支持区内企事业单位培育高价值专利组合,组合中年度新增高价值发明专利50 件以上且开展专利许可、转让或质押 5 次以上的,奖励50 万元。每年择优开展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5个,每个项目最高资助 30 万元,每个单位至多申报1 个项目。每年择优开展专利产业化项目10 个,每个项目最高资助 50 万元,每个单位至多申报2 个项目。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8. 鼓励知识产权维权对在涉外或者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中胜诉或者和解的企事业单位,按其维权代理费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同一申请人每个年度内最高资助不超过 100 万元。

9. 鼓励设立知识产权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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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成立的知识产权联盟正式运作后,经审核同意,给予开办经费补贴 30 万元。四、提升知识产权服务10. 培育引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总部设在区内的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在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 万元;区内专利代理机构依据《专利代理信用评价规范》(TZPAA001- 2021)获得 A 级评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 万元。对具有行业主管部门许可的合法资质且依法经营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三年实际使用面积80%的租金补贴,最高补贴 500 平方米(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最高补贴 1000 平方米)。

11. 培育引进知识产权人才对区属企事业单位新获得或者新引进具有国家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称号的专业服务人才,给予单位10万元、个人10 万元奖励;对区属企事业单位新获得或者新引进具有国家知识产权百名高层次人才、全国专利信息领军人才称号的专业服务人才,给予单位5 万元、个人5 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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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鼓励开展知识产权服务对承建品牌指导服务站且托管区内企业50家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经审核同意,每年给予10 万元奖励。五、附则

1.享受本意见政策的对象须为财政级次在高新区(滨江)的符合高新区(滨江)产业发展导向的独立法人企业及其法人代表,以及财政级次在区内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者为专利统计在高新区(滨江)的国家、省、市事业单位、高校院所和个人。享受专利资助的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和个人须为第一权利人。2. 本意见自 2021 年7 月1 日起施行。2017年12月29日制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17]6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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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新制造业计划”建设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区的若干意见区党委〔2019〕22 号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制造强国建设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和市委十二届七次全会精神,持续推进杭州高新区(滨江)新时代高质量发展,根据杭州市《关于实施“新制造业计划”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19〕17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发展目标,坚持增总量、优存量、促增量、提质量,贯彻落实数字经济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双引擎新发展理念,加快推动杭州高新区(滨江)制造业发展达到全国领先水平,全力打造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和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制造业强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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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目标。力争到2025 年,研发投入占GDP比重、知识产权数量、亩均效益、新产品产值率始终保持全省前列,全区规上工业增加值、规上工业企业数量、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工业技改投资额、工业新引进项目投资额、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在2018 年基础上实现“翻一番”增长;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十亿元以上企业35 家,百亿元以上企业 8 家,千亿元以上企业2 家;进入中国企业500强5家、中国制造业企业 500 强5 家;全社会研发经费(R&D经费)支出占 GDP 比重保持在11%左右,创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 15 家。

二、发展壮大新兴产业(三)培育壮大优势产业。在数字安防产业优势的基础上,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人工智能产业中心;加快推动网络通信设备产业发展,在5G、智能制造等领域形成一批高端产品;大力发展集成电路产业,不断提升集成电路设计和装备产业的规模和能力;打造全国自主可控网络安全产业和数据安全服务产业中心。到2025 年,争创物联网、人工智能等 2 个千亿级主导产业集群,通信设备、智能制造、生命健康、新能源产业等4 个五百亿级产业集群和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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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电路、节能环保等 5 个以上百亿级产业集群。(四)持续推进产业链协同创新。以细分行业领军企业为龙头,加强产业链协同创新,进一步做强从关键控制芯片设计,到传感器和终端设备制造、物联网系统集成、网络通信设备、信息软件开发以及相关应用、网络安全的制造业和数字经济融合发展的全产业链。支持和推进一批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鼓励区内优势企业合作攻关关键核心技术或行业解决方案。支持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公共检测检验中心建设。用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协同创新项目,每年安排不少于1亿元资金,用于支持 10 个以上项目进行协同创新。三、鼓励研发技改创新(五)加大研发创新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持续支持制造业企业研发创新。每年从财政支出中按一定比例安排产业扶持资金,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鼓励创新创业等。对技术创新能力国际领先、产业化前景广、投资额度大或区内制造业领军企业衍生裂变的新制造业项目,可按其研发投入最高给予15%资助。对重大投资项目或生命健康、集成电路等前期投入大、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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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的制造业技术创新项目,经研究确认可给予重点支持,并在房租补贴及研发投入的支持比例、支持范围等方面加大力度。

(六)鼓励产业投资和技术改造。加大制造业产业项目招引力度,加快推进项目建设,鼓励企业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为主线实施重大技术改造。对实际完成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根据产业类别分别给予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20%的补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1 亿元。全面落实杭州制造业企业数字化改造“百千万”工程,加快实施一批以智能制造为方向的攻关项目、以工厂物联网为方向的推广项目、基于“云端服务”的普及项目,加快工业互联网、工业大数据、工业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网络技术在制造端的广泛应用。对实际完成投资额少于 1000 万的攻关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的20%,每个项目给予不高于 100 万元补助。(七)推动金融资本服务制造业。鼓励创投机构对制造业中小企业进行投资、孵化,对创投机构投资的制造业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培育,企业获得创投机构投资额累计达1000 万以上,给予三年全额房租补贴,并以上年度对区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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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为基数,对企业三年内当年新增地方贡献部分给予资助;鼓励制造业龙头企业通过创业投资等方式,加强上下游产业链培育集聚,区产业基金可以阶段性参股方式参与基金组建。用好 50 亿元区产业基金,支持制造业高新产业、高端技术、高端人才和重大项目,采取“战略合作、非同股同权投资、同股同权直接投资、合作基金”等方式,解决不同阶段、不同时期制造业企业发展困难。(八)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服务能力。全面推进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国家标准示范园区和国家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建设。支持企业专利申请,鼓励申报专利奖,引导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支持企业主导制定和参与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鼓励企业创建驰名商标;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保险、储备运营;支持企业依法开展知识产权维权;鼓励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注重培育引进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和知识产权领军人才,构建知识产权创新生态系统。四、强化企业梯队培育(九)鼓励领军企业跨越发展。紧盯千亿企业、百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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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展目标,全力培育和支持“领军企业”,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公司,给予领军企业每年对区实际贡献新增部分 50%用于支持企业研发投入、扩大生产、产业投资、拓展市场、国际交流、绿色发展。(十)全力推进“凤凰行动”。紧盯百家上市公司目标,加强“凤凰企业”培育,支持企业境内外上市,切实利用好证券市场机遇期,对拟上市企业分阶段、分进度给予400万元奖励。

(十一)鼓励成长型企业加快发展。紧盯发展速度快、发展潜力大的高成长性企业,每年培育支持不少于200家“瞪羚企业”,给予瞪羚企业认定年度对区贡献新增部分100%用于支持企业研发投入、扩大投资和绿色发展等。不断加大政策扶持,培育一批行业细分领域“单项冠军”和“隐形冠军”,对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省级制造业“隐形冠军”企业分别给予200 万元、100 万元的奖励。(十二)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健康成长。紧盯雏鹰企业培育目标,打造技术水平领先、竞争力强、成长性好的科技企业集群。鼓励高校教师、研发团队创办科技型企业,对认定为市雏鹰企业给予一次性10 万元创业资助。对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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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规企业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上规后连续三年在规企业再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孵化器内的制造业入孵企业给予最高三年100%的房租补贴。五、推进产业平台建设(十三)加快特别合作区建设。加快推进建设杭州高新区(滨江)富阳特别合作区,探索完善体制机制,落实“富阳区交净地、滨江区做产业”的运营模式,探索推广生产组织方式和合作模式创新,合力建设区域合作发展示范区、自主创新拓展区、新制造业先行区。紧盯相关制造产业核心环节,鼓励区内具有核心技术的制造业企业跨区域布局产业,打造数字经济与新制造业融合发展先行区。(十四)推进特色小镇发展。加快建设滨江智造供给小镇,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工厂物联网、工业互联网供应商集聚中心。推进建设滨江物联网小镇,打造智慧安防产业引领区。抓紧建设滨江智慧医健小镇,加快发展可穿戴检测设备、治疗装备等智慧健康装备业。积极谋划布局建设人工智能小镇。

(十五)加强工业园区提升改造。推动小微园区升级,鼓励园区参评市级以上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和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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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孵化器,对制造业产值1 亿元以上,且占比超过50%的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给予运营主体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制造业产值占比连续三年超过50%、绩效评估优秀的,再给予500 万元奖励。推进街道传统工业园区整体提升改造,结合“低小散”整治和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进一步推动街道传统工业园区进行提升改造,通过统一定位、整体规划、分步实施,进一步提升空间、效益、形象,为区内龙头企业的核心制造环节提供空间,实现智能制造与先进制造企业的定向招引和精准服务。(十六)强化土地要素保障。推进空间布局和发展模式创新改革,扩大产业用地规模、加快工业用地供地节奏,优先保障区内优质企业的产业发展空间,“让优质企业扎根滨江”。支持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在符合城乡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工业用地容积率宜高则高,绿地率按区域统筹平衡;现有工业用地(不含创新性产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以新的理念推进“退二优二”,拓展用地立体空间,鼓励有条件的制造业向空中、地下发展。不断推进城市有机更新,在杭州高新区(滨江)整合3000亩、在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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