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惠企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2022-2-16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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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惠企政策汇编

—53—亿元,再奖励 20 万元,依此递增。 4.总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济南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试行)》(济人才办发〔2017〕13 号)认定为领军人才(每家企业不超过 5 人),按规定享受《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济发〔2017〕16 号)相关政策。 5.总部企业内经认定的领军人才可选择申请人才安居房、人才公寓、购房补贴和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享受本地常住户口居民同等购房政策。 6.总部企业内经认定的领军人才子女(含孙子女、外孙子女)可申请在本市工作地或居住地就读,按有济南市正式常住户口对待,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招生政策,本着相对就近的原则妥善安置。 7.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主动服务”的原则创新医疗服务模式,为总部人才及其直系亲属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8.总部经济项目用地,通过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在公平、公正、不排除多个市场主体竞争的前提下,可将投资和产业主管部门或区县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南部山区管委会、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下同)提出的产业类型、产业标准等要求作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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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惠企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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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十大千亿产业振兴计划

一、政策依据

《济南市十大千亿产业振兴计划》(济政发〔2017〕3

号)

二、支持政策

1.鼓励十大产业领域企业做大做强,发挥产业扶持资金

引导作用,对在我市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 1000 亿元、

100 亿元、50 亿元、10 亿元的法人企业,分别给予 300 万

元、100 万、50 万元和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2.促进中小微企业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对注册地

和纳税登记均在我市的新增“小升规”法人企业,3 年内每

年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奖励。

3.总部法人企业在我市新购、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

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 2%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

不超过 500 万元。

4.年纳税地方留成超过 1000 万元的总部企业,其员工

享受“就业即落户”政策。新设立总部法人企业的高管人员

(原则上每家企业不超过 5 人),前 3 年每年给予 50-200

万元工作补助。金融总部企业按金融中心建设有关政策执

行。鼓励平台型企业发展,根据对地方中小企业支持服务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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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每年确定 10 家重点平台型法人企业,各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奖励资金。

5.对十大产业领域新升级为国家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

心,给予不超过 500 万元的资金奖励。

6.对十大产业法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银行 1 年期贷

款基准利率的 50%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为 1-3 年;对符

合条件的中小微法人企业给予融资费用(含贷款利息和担保

费用)补贴,每家企业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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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鼓励企业创新发展奖励政策

一、政策依据

《济南市鼓励企业创新发展奖励政策》(济政字〔2019〕

70 号)

二、奖励政策

1.经营者奖励。按主营业务收入分档奖励企业经营班

子,其中 100 亿元(含)以上的奖励 100 万元,50(含)-100

亿元的奖励 70 万元,10(含)-50 亿元的奖励 50 万元,10

亿元以下的奖励 20 万元。(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其奖

励不计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定的企业工资总额、经营者薪

酬总额。)

2.财政经济贡献奖励。对企业缴纳主体税种及附加(包

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形成的地方税费贡献,比上年增幅超过全市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幅的,且实现的地方税费贡献不低于

2018 年数额的,给予阶梯式奖励,奖励资金分段计算。其

中,企业比上年增幅超过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幅:10

个百分点以内的,按其对应超出金额的 10%计算;10(含)

-20 个百分点的,按其对应超出金额的 15%计算;20(含)

-30 个百分点的,按其对应超出金额的 20%计算;30(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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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个百分点的,按其对应超出金额的 25%计算;40(含)

个百分点以上的,按其对应超出金额的 30%计算。

3.上浮市级财政扶持政策奖补标准。对受本政策表扬奖

励企业,在下一年度享受我市出台并纳入清单管理的财政扶

持政策时,在既有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按上浮 10%的标准执

行。

三、企业范围

1.工商注册地、税收征管关系和统计关系均在我市行政

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区域总部)和健全的财务制

度;

2.年度主营业务收入 1 亿元(含)以上,实现地方税费

贡献 300 万元(含)以上;

3.未被列入联合惩戒失信对象名单;

4.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

5.评年度内注册成立或首次实现纳税的企业,享受招商

引资财政奖补政策期内的企业,房地产业企业,市、区县级

政府平台,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等,不

纳入本政策奖励范围。

6.总部型企业集团,是指法人总部(或地区总部)在我

市,且至少有 2 个以上子公司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及纳

税,经营范围涉及多个领域的综合性公司或区域型总部。纳

入综合评价的总部型企业集团,其所属子公司不再参与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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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元评价。

7.分行业企业,是指未纳入总部型企业集团评价范围的

企业,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划分为制造业,金融业,

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信息传输、软

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其他行业

等 8 个单元。

8.奖励数量。总部型企业集团,对在本单元综合评价中

位列前 10 名企业给予奖励;制造业,对在本单元综合评价

中位列前 30 名企业给予奖励;批发和零售业,对在本单元

综合评价中位列前 20 名企业给予奖励;金融业、建筑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及其他行业,分别对在各单元综合评价中

位列前 10 名企业给予奖励;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分别对在各单元综合评价中

位列前 5 名企业给予奖励。

本政策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执行期限为 2019-2021 年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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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

一、政策依据

《济南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济政办发

〔2018〕32 号)

二、奖励政策

1.新引进总部企业在我市竞得土地建设总部办公用房,

按照缴纳土地出让总价款和建安成本的 50%补助总部企业;

在我市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购房成本的 50%进行补

助;在我市租用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

用房)的,可按照实际租金的 50%给予补助,最多不超过 5

年。对以上补助,企业可自主选择,但不得重复享受。企业

享受补助期间,违反规定对外出售、出租、转租或改变用途

的,撤销认定资格,退回所得补助。

2.总部企业首次被评定为“山东企业 100 强”的,给予

一次性 200 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或“中国企业 500 强”的,给予一次性 500 万元奖励;

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 500 强的,给予一次性 2000 万元奖

励。

3.部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 30 亿元的,给予经营者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20 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每提高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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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元,再奖励 20 万元,依此递增。

4.总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济

南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试行)》(济人才办发〔2017〕

13 号)认定为领军人才(每家企业不超过 5 人),按规定享

受《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

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济发〔2017〕16 号)

相关政策。

5.总部企业内经认定的领军人才可选择申请人才安居

房、人才公寓、购房补贴和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享

受本地常住户口居民同等购房政策。

6.总部企业内经认定的领军人才子女(含孙子女、外孙

子女)可申请在本市工作地或居住地就读,按有济南市正式

常住户口对待,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招生政策,本着相对就

近的原则妥善安置。

7.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主动服务”

的原则创新医疗服务模式,为总部人才及其直系亲属提供优

质医疗服务。

8.总部经济项目用地,通过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在公

平、公正、不排除多个市场主体竞争的前提下,可将投资和

产业主管部门或区县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南部山

区管委会、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下同)提出的

产业类型、产业标准等要求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拟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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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房补助的总部企业,项目用地单独供应,不得与住宅

用地捆绑出让。

9.总部企业新实缴注册资本金 5000 万元以上的,给予

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金 1%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10.支持总部企业及其驻济分支机构申报汇缴增值税和

企业所得税。

注:本政策与其他相关产业政策申请项目相重复的,企

业可自主选择,不得重复享受。

三、企业范围

1.企业(不包含房地产企业)及其驻济子公司、分支机

构上年度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收贡献额 2000 万元以

上,且市外分支机构或市外子公司不少于 2 家的法人企业

(控股母公司符合条件的,只认定母公司)。

2.世界 500 强、中国企业 500 强、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中国品牌 500 强、中国连锁企业 100 强和制造业单项冠

军企业,且上年度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收贡献额 1000

万元以上的区域总部或功能总部。

3.全国性银行、证券、保险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

立的金融机构总部、功能总部或一级分公司。

4.由国务院国资委监督管理的中央企业及其一级子公

司。

5.在本市注册但经营不满一年,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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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元的法人企业,且其控股母公司总资产不低于 50 亿元,

上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 50 亿元,并与市政府

签订合作协议,承诺次年纳入本市统计的产值规模(营业收

入)不低于 30 亿元且在本市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收

贡献额 2000 万元以上。

6.由原注册地新迁入的法人企业,上年度产值规模(营

业收入)不低于 30 亿元,并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承诺

在本市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 3 亿元,迁入次年纳入本市统计

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 30 亿元且在本市缴纳增值

税、企业所得税税收贡献额 2000 万元以上。

7.符合济南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

撑作用,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同意可直接认定的企业。

注:其中,符合第 5、6、7 规定条件的,可认定为新引

进总部企业;总部企业在本市范围内变更注册地的,不再进

行重新认定。

四、认定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济南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

表》;

2.企业简介;

3.企业及市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区域总部和功能总部需提供总部授权证明;

5.经税务部门确认的上年度企业纳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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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信用承诺书;

7.新引进总部企业需提供与市政府签订的合作协议。

五、认定程序

1.企业申报。企业于每季度首月到各区县发改部门提报

申请材料一式五份,同时交验有关申请材料原件。

2.区县审核。区县发改部门收集申请材料后,按职责分

工与税务、金融、投促等部门进行会商,并实施形式审查,

提出拟认定总部企业名单。

3.社会公示。区县发改部门将拟认定总部企业名单进行

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如无异议,将确定的总部企

业名单以正式文件报市发改委备案。

本政策自 2018 年 12 月 12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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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培育独角兽企业行动计划

一、政策依据

《济南市培育独角兽企业行动计划(2019--2021 年)

的通知》(济政办发〔2019〕11 号)

二、支持政策

1.对独角兽企业,奖励金额为其上一年度经济发展贡献

的 30%,最高 2000 万元;对准独角兽企业,奖励金额为其

上一年度经济发展贡献的 40%,最高 1000 万元;对潜在独

角兽企业,奖励金额为其上一年度经济发展贡献的 50%,

最高 500 万元。奖励资金按市、区县财政体制分担。

2.对 2019 年 1 月 1 日后认定的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

示范基地,在省财政奖励的基础上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

建设经费资助;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且符合

《济南市十大千亿产业振兴计划》中所列我市十大产业领域

的,给予最高 500 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

3.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对于符合独角兽条件的优质项

目,可给予不设限的 “一事一议”重点支持。对新引进企

业总部和本地新注册企业实缴注册资本 5000 万元以上的,

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 1%给予最高 10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按规定享受我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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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单独针对独角兽及其培育企业

出台信贷支持政策,加大对企业贷款授信力度;鼓励金融机

构针对独角兽及其培育企业提供 “投贷联动”等个性化金

融创新产品服务。将独角兽及其培育企业作为贷款风险补

偿、应急转贷、政策性担保重点服务对象予以优先支持,着

力解决企业融资难题。

5.鼓励独角兽及其培育企业按市场化方式与市属国有

企业组建专业化投资基金,国有资本可将不超过其投资所持

股份的 30%,在 2 年内按照 “投资额+固定回报”的价格

由企业核心团队予以回购,帮助企业团队锁定股份。

6.经市政府主管部门推荐,对十大产业领域新获批国家

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

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研

发机构的企业,给予最高 500 万元扶持;新获批省级研发机

构的企业,给予最高 100 万元扶持;新获批市级研发机构的

企业,给予最高 50 万元扶持。对世界 500 强企业、国内外

高校和科研院所来济设立的独立研发机构,依据投资强度和

建设成效,一事一议给予扶持。

7.对独角兽及其培育企业在国内外发生的知识产权纠

纷,经法院判决或裁定胜诉并已生效的,一般的知识产权案

件,援助金额最高 2 万元/件;国内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

权案件,援助金额最高 5 万元/件;重大涉外知识产权案件,

援助金额最高 10 万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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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支持行业骨干企业建设公共技术服务、行业大数据、

电子商务、智慧物流、工业设计、智能制造服务、检验检测、

军民融合技术转化、创新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对经国家级、

省级、市级新认定的平台分别给予实际投资额 30%、20%、

10%的财政补助,最高 1000 万元。

9.对经权威机构认定的独角兽企业高管在济创办企业

并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按照我市顶尖人才集聚计划,经

一事一议给予最高1亿元的综合资助。

10.对认定为国内、省内首台(套)技术装备和关键核

心零部件的,按照产品首次销售合同额分别给予研发单位和

使用单位各 10%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 200 万元。

三、认定标准

1.独角兽企业。在我市地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成立 10 年以内,获得过私募投资且尚未上市,估值超过 10

亿美元的企业。

2.准独角兽企业。在我市地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成立 8 年以内,获得过私募投资且尚未上市,估值超过

3 亿美元的高成长性企业。

3.潜在独角兽企业。在我市地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成立 5 年以内,获得过私募投资且尚未上市,估值超

过 1 亿美元的高成长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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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支持平台型企业发展政策实施细则

一、政策依据

《济南市十大千亿产业振兴计划》(济政发〔2018〕17

号)

二、奖励政策

1.根据对地方中小企业支持服务情况,每年确定 10 家

重点平台型法人企业,各给予 100 万元奖励资金。

2.符合《济南市十大千亿产业振兴计划》中的十大产业

领域,适用于在济南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和纳税,依法开展

经营活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平台型企业。已享受该

政策扶持的企业,3 年内不再重复奖励。

三、评定标准

1.企业应在济南市境内登记设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

格和健全完善的生产、技术和财务管理制度,正常生产运营,

依法纳税,且近两年无违规违法记录。

2.企业应从事《济南市十大千亿产业振兴计划》中的大

数据与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与高端装备、量子科技、

生物医药、先进材料、产业金融、现代物流、医疗康养、文

化旅游、科技服务十大产业领域。

3.企业应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具有较强的市场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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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能力、发展潜力和带动作用,能够代表行业发展趋势,引

领行业发展方向,带动相关领域企业共同发展。

4.申报企业应建有独立的(互联网)交易系统或体系,

能为其他企业、商户提供产品(服务)交易、资金结算、金

融服务、信息服务、大数据服务、安全保障等。

5.企业营业执照应具备工商局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涵

盖网络运营、平台服务等与平台型企业相关的内容;总投入

规模不低于 300 万元,须以社会资本投入为主导;年交易额

不低于 10 亿元;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10 人。

四、申报途径

1.拟申请企业每年 3 月 10 日至 20 日集中提交相关申报

材料(具体时间关注市发改委网站)。

2.市发改委在企业提交齐全材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完成审查,做出审核的建议。

3.市发改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组织具备资质

的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4.对评审通过的企业统一纳入扶持资金支持计划,并向

社会公示,公示期 5 个工作日。

5.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发改委提报市财政局,经

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程序办理。

五、提报材料

1.济南市重点平台型企业奖励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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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的文件复印件;

4.经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加盖公章);

5.企业经营情况等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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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加快推进品牌建设的若干政策

一、政策依据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品牌建设的实施意

见 》(济政发〔2017〕9号)

二、支持政策

1.对我市先进制造业首次入选“世界品牌500强”“中国

品牌500强”的企业最高分别奖励500万元、300万元。对新

获得中国质量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济南市市长质量奖的

法人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

获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法人企

业,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得上述奖项的个

人,按照单位奖励资金的10%给予奖励。对新获得“山东名

牌”、“济南名牌”的法人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

励。

2.对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企业,每件商标每指定

一个国家最高奖励企业2000元;申请逐一国家和地区(含港、

澳、台)商标注册,每成功注册一件商标最高奖励企业2000

元;当年每个企业最高奖励5万元。对新获行政认定中国驰名

商标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扶持。

3.对当年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企业,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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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最高100万元扶持;对通过验收的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

范(试点)单位,分别给予最高40万元、20万元扶持;当年

被确定为国家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单位给予最高100万

元扶持。

4.对当年牵头制定并获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业,

分别给予最高60万元、40万元扶持;对当年承担国家标准化

技术委员会及分技术委员会建设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40

万元、20万元扶持。

5.对新获得“济南老字号”、“山东老字号”、“中华老字

号”认定的企业符合产业资金扶持政策的,分别给予3万元、

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老字号”企业在我市特

色商业街区、旅游景区入驻经营。

6.对获得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山东省优质产品生

产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奖励。

7.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企业,分

别给予最高100万元、20万元扶持。对获得我市专利一、二、

三等奖的,一次性分别给予8万元/项、5万元/项、2万元/

项奖励。对当年确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30万元/

家资助,对当年确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15万元/

家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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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促进消费提质升级的若干政策

一、政策依据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激发消费潜力促进经济

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9〕8 号)

二、支持政策

1.推动企业技改升级。建立重大技改项目库,对入库重

点项目发生的银行贷款,参照银行 1 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

予一定财政贴息,最高 300 万元。对 2018 年后完工符合条

件的重点技改项目,按企业技术改造后产生的地方新增财力

的 50%连续 3 年全部奖补企业。

2.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打造数字工厂(车间)

示范项目,对 2018 年后开工、实际完成投资额(含设备和

软件投入)500 万元以上的,按照 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

100 万元。

3.对技术水平在国际或国内领先、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

好推广应用价值的首版次软件产品(含工业 APP),按照该

产品销售后 1 年内销售合同累计到账额的 30%给予资助,最

高资助 100 万元。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工业云平台购买基

础软件服务,免费向线上企业提供研发设计、工程服务、生

产保障等信息化集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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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升齐长城、灵岩寺、神通寺等景点品质和运营水平,

延伸旅游产业链。对标全球工业旅游先进城市,实施工业旅

游精品工程。对评为国家、省、市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或工

业遗产旅游基地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一

次性奖励。

5.推进品牌龙头企业实现连锁化经营、集团化发展,凡

新建、改扩建养老机构的,每张床位分别给予 4000 元、3000

元一次性建设补助资金;对达到等级评定条件的养老机构,

再按入住老人身体状况,按每人每年 500 元至 3000 元不等

的标准发放运营补助资金。

6.加快培育一批社交化、情景化和智能化消费新地标。

对新引进的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的新零售项目,按照“一事一

议”原则给予相应政策扶持。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零售企业

在济设立区域性总部或采购中心、结算中心、运营中心等功

能性总部的,按照《济南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

(济政办发〔2018〕32 号)规定予以奖励。

7.对符合条件的国家标准化社区商业中心(社区便民消

费服务中心)和直营连锁便民设施,纳入济南市商贸流通业

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给予扶持。

8.对在我市注册建立的跨境电子商务 O2O 线下体验店、

进口商品区域展示销售中心,按照《济南市促进外贸稳定增

长若干措施》(济政字〔2018〕57 号)有关政策给予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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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建或改造的进口商品交易平台,按其实际投资额的 20%

给予财政资金资助,单个企业资助上限 500 万元。

9.鼓励大中型商贸流通企业和连锁公司建设农村地区

经营网点,对拥有 20 家连锁店以上的限上商贸流通企业,

在镇驻地新建的直营店数量达到 10 个以上,且单店建设面

积不少于 300 平方米的,每个店给予最高 5 万元补贴,每家

企业补贴最高 50 万元。

10.深化与知名电商合作,建设县、镇、村三级服务站

点,到 2020 年镇级服务站点覆盖率达到 100%,村级服务站

点覆盖率达到 60%以上。培育一批电商特色小镇,对获得市

级以上称号的电商特色小镇,给予项目运营主体最高 30 万

元奖励。

本政策措施自 2019 年 4 月 29 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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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业发展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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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促进工业投资倍增三年行动计划

一、政策依据

《济南市促进工业投资倍增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

年)(济政字〔2019〕80 号)

二、支持政策

1.上年度已完工并纳入统计的工业投资项目,对新购置

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成套生产线、研究开发、检验检测

等设备,以及购买用于项目的先进生产技术、设备软件等方

面的投入,按项目购置技术设备总额的 10%给予奖补,最

高奖补 1000 万元。项目总投资额须在 1000 万元以上(单纯

购置设备类除外),其中设备购置金额不低于 500 万元每个

独立法人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2.支持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技术改造。推进“机器

换人”、数字车间、数字工厂、智慧产业、智慧园区建设,

打造数字工厂(车间)示范项目。对 2018 年1月1日后开

工、实际完成投资额(含设备和软件投入)500 万元以上的

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 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 100 万

元 。

3.重点支持大数据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生物

医药、先进材料等领域工业强基项目,对符合奖补条件的单

第76页

—72—

个企业投资项目给予奖补,奖补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其所购置

技术设备总额的 20%。鼓励企业积极争取国家重大专项,

对取得国家重大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按照国家重大专项配

套资金要求给予相应配套。

4.按照“产业抓龙头、分级抓骨干”的思路,重点培育

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与智能制造、高档数控机床和机

器人、人工智能、轨道交通装备、汽车及零部件、电力装备、

节能环保设备、新材料、装配式建筑、生物医药等产业集群,

对经认定的支柱产业、特色产业、新兴产业集群分别给予

1000 万元、500 万元、300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5.重点支持“建链、强链、补链、延链”项目,固定资

产投资达 2000 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 10%给予奖补,

最高奖补 500 万元。支持数字经济企业与制造业企业深度合

作,提供软硬结合、管控一体的完整解决方案,按照履行完

成服务合同额的 10%给予制造业企业奖补,最高奖补 100

万元。

6.每年新出让的工业用地(含新型产业用地)占年度出

让土地的比例不低于 30%,存量工业用地确需改变用途的,

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按照“总量动态平衡”的

原则确保全市工业用地总量不减少。每年盘活的低效用地,

优先支持工业发展,支持重点产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

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限价标准的 70%及

第77页

—73—

土地成本确定的土地底价出让。

7.原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改造开发后提高容积率但不

改变用途的,可不再增缴土地价款,但不得分割转让。现状

用地性质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现有制造业企业

通过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用地结构增加的服务型制造

业业务设施和经营场所,其建筑面积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的

15%,用地面积不超过7%,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但不

得分割转让。

8.鼓励建设单位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建设多层标准厂房

及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对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实施城市基础设

施配套费减免优惠:一层建筑面积 70%征收,二层建筑面积

按 50%征收,三层及以上和地下空间符合相关要求的全部免

征。鼓励开发地下空间,地下空间除人防设施外,地下车位

原则上允许分割转让。鼓励金融机构对经批准入驻园区的企

业提供融资服务,在金融机构企业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建设

项目达到正负零标准即可申请抵押贷款。对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 平方米,自施工许可证发放之日起一年内取得建设、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方竣工验收报告的,三层及三层以

上给予每平方米 100 元奖补,所需资金按市、区县现行财政

体制分担。

9.建立完善技术改造重点项目库,筛选技术水平高、资

强度大、改造成效好、质量效益优的技改项目纳入项目库,

第78页

—74—

实行动态管理,加强长期跟踪服务督导,在项目用地、用能、

财政金融政策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对新入库重点项目发生

的银行贷款,参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予一定财政贴息,最

高 300 万元。

10.对生产经营正常、财务和信用状况良好的我市中小

微企业,其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

存在资金困难的,由转贷引导基金提供“过桥”支持,帮助

企业完成续贷;加大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力度。设立规

模 20 亿元的我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根据资

金池运作情况适时补充资金。合作银行要配合资金主管部门

做好风险补偿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贷款风险补偿金专款

专用;建立我市工业投资项目白名单制度,搭建银企融资对

接平台,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工业投资项目的融资支持

力度。

第79页

—75—

济南市促进工业产品消费的相关政策

一、政策依据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修订印发关于促进工业产品

消费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字〔2020〕3 号)

二、支持政策

1.对带动提升全市产业链协作配套水平的产业集群领

军企业,在综合考虑其支撑带动能力和集群创新转化能力的

基础上,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行业产业联盟、行业协会、

商会等组织并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参加的国内外重点推介会、

对接会,参会企业达 30 家以上的,每场次给予组织方 1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对新认定为国内、省内首台(套)技术装备和关键核

心零部件的,按照产品首次销售合同额分别给予研发单位和

使用单位 10%的奖励,每家单位最高奖励 200 万元。

3.对我市工业企业当年参加由政府在本地参与举办的

各类工业产品展会的,给予企业一个标准展位费的全额补

助;工业企业经政府组织参加当年在外地举办的工业产品展

会所发生的展位费用,按 50%的比例给予补助;工业企业当

年自主参加境外展会的展位费用,按不高于 50%的比例给予

补助。

第80页

—76—

4.支持制造业企业与国内外互联网企业加强合作,在我

市成立独立法人机构,建设各类产业互联网平台,宣传展示

我市工业产品,扩大线上销售。对各类产业互联网平台建设

按照《济南市促进先进制造业和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

施》(济政发〔2019〕1 号)相关规定给予资助。对年交易

额达 50 亿元以上,且销售我市工业产品交易额占比 30%以

上的产业互联网平台,给予最高 200 万元奖励。对工业企业

自建产业互联网平台销售本企业产品年交易额达 10 亿元

的,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

5.对当年获评山东省 5G 产业试点示范项目等省级优秀

项目的企业,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评市级 5G

产业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

6.对上年度新评定的 5A、4A、3A 国家级旅游景区工业

企业,分别给予 8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

上年度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点)

和工业遗产,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一次性奖

励。

7.对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工业企

业,分别给予最高 100 万元/项、20 万元/项的一次性奖励。

对当年新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 30 万元/

家一次性资助;对当年新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

给予 15 万元/家一次性资助。

第81页

—77—

8.对新通过验收的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单

位,分别给予最高 40 万元、20 万元扶持;对当年牵头制定

并获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 60 万元、

40 万元扶持。

9.对我市首次入选“世界品牌 500 强”、“中国品牌 500

强”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最高 500 万元、300 万元的一次性

奖励。对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单项冠军产品企业,一次

性奖励 100 万元。对新获得“济南老字号”“山东老字号”

“中华老字号”认定的工业企业,且符合产业资金扶持政策

的,分别给予 3 万元、5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本政策措施自 2020 年 1 月 19 日起施行。

第82页

—78—

济南市促进先进制造业和数字经济发展

的若干政策

一、政策依据

《济南市促进先进制造业和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

措施》(济政发〔2019〕1 号)

二、支持政策

1.支持优势骨干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对主营业务收入首

次突破 1000 亿元、500 亿元、200 亿元、100 亿元、50 亿元、

30 亿元、10 亿元的法人企业,分别给予 1000 万元、800 万

元、500 万元、300 万元、2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的

奖励。对首次入选“世界 500 强”“中国 500 强”“中国电子

信息 100 强”“中国软件 100 强”的企业,分别给予 2000

万元、500 万元、200 万元、200 万元的奖励。

2.持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大力发展新技术、新产业、

新业态、新模式,促进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新认定的

全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山东省制造

业“单项冠军”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 200 万元、100 万元、

50 万元;对新认定的全国、全省中小企业“隐形冠军”企

业,一次性分别奖励 200 万元、100 万元;对新认定的“独

角兽”企业,一次性奖励 300 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市级瞪

第83页

—79—

羚企业,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20 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市

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10 万

元;对新认定的省、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和创新企

业,分别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20 万元。对新增规模以上工

业企业,分三年共给予 60 万元奖励,第一年给予 30 万元,

第二年给予 20 万元,第三年给予 10 万元。

3.对新引进企业和本地新注册企业实缴注册资本 5000

万元以上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 1%给予最高 1000 万元的

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自实际产生地方贡献年度次年起三年

内兑现到位。

4.支持集聚区建设。支持各区县建设产业集聚区,制定

市级产业集聚区认定标准,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产业集聚区或

示范基地(园区),最高给予 10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

认定的省级产业集聚区或示范基地(园区),最高给予 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产业集聚区或示范基地

(园区),最高给予 3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重点培育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与智能制造、高

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人工智能、轨道交通装备、汽车及零

部件、电力装备、节能环保设备、新材料、装配式建筑、生

物医药、现代物流、智慧健康等产业集群,对经认定的支柱

产业、特色产业、新兴产业集群分别给予 1000 万元、500

万元、300 万元奖励。

第84页

—80—

6.支持鼓励数字经济企业与制造业企业深度合作,提供

软硬结合、管控一体的完整解决方案,按照履行完成服务合

同额的 5-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 100 万元。

7.对新获得军工资质“四证”的民口企业,按每证 50

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承担军工科研项目的企业,按照项

目合同金额的 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 500 万元。鼓励“军

转民”,支持企业与军工单位开展研发合作,推动军工科技

资源进入民用领域,对每项军用技术形成产业化的,给予军

工单位 50 万元奖励。一个军工单位多项技术形成产业化的,

可重复奖励。

8.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与高端装备、量子科

技、工业互联网、生物医药等领域,实施顶尖人才集聚计划,

对新引进或培养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和团队,给予最高1亿元

的综合资助。实施泉城产业领军人才支持计划,以“高精尖

缺”为导向,着力培养本土重点产业领军人才和团队,并给

予最高 300 万元项目经费资助。

9.对十大产业领域新获批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制

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的企业,给予最高

500 万元扶持;新获批省级研发机构的企业,给予最高 100

万元扶持;新获批市级研发机构的企业,给予最高 50 万元

扶持。

第85页

—81—

10.大力培育平台型企业和平台经济。支持行业骨干企

业建设公共技术服务、行业大数据、电子商务、智慧物流、

工业设计、智能制造服务、检验检测、军民融合技术转化、

创新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对经国家级、省级、市级新认定

的平台分别给予实际投资额 30%、20%、10%的财政补助,最

高补助 1000 万元。

11.对入库重点项目发生的银行贷款,参照银行 1 年期

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一定的财政贴息,最高 300 万元。对

2018 年 1 月 1 日后完工的技改项目,按企业技术改造后产

生的地方新增财力的 50%连续 3 年全部奖补给企业。

12.大力推进“机器换人”、数字车间、数字工厂、智慧

产业、智慧园区、智慧建筑,打造数字工厂(车间)示范项

目。对 2018 年后开工、实际完成投资额(含设备和软件投

入)达 500 万元以上的,按照 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 100

万元。

13.聚焦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轨道交通、智能电力

装备、环保装备、智能检测与装配、智能仓储装备等领域,

推动大规模个性化定制、产品全生命周期数字一体化,柔性

制造、互联工厂、产品全生命周期可追溯、全生产过程能源

优化管理、网络协同制造和远程运维服务、增材制造等制造

模式创新,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

目的,分别给予 300 万元、200 万元、100 万元奖励。

第86页

—82—

14.支持工业企业与软件企业合作,发展工业研发设计、

三维 CAD、生产制造、经营管理、服务等全生命周期管理的

工业软件产品及应用解决方案,培育一批面向工业领域业务

应用的工业 APP。对技术水平在国际或国内领先、有自主知

识产权和良好推广应用价值的首版次软件产品(含工业

APP),按照该产品销售后 1 年内销售合同累计到账额的 30%

给予资助,最高资助 100 万元。对首次采购或首次使用具有

明确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软件产品或信息系统解决

方案的企事业单位,给予实际采购费用 30%的补贴,每家单

位最高补贴 100 万元。

15.鼓励和支持制造业企业、互联网企业、电信运营商、

系统集成商、院校研究机构及行业组织等各类机构优势互补

加强合作,建设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以及面向特

定行业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对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

台,按不超过平台建设总投入的 30%予以资助,最高资助

2000 万元。对特定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按不超过平台建

设总投入的 30%予以资助,最高资助 300 万元。

16.鼓励和支持制造业企业、互联网企业、电信运营商、

系统集成商、院校研究机构及行业组织等各类机构优势互补

加强合作,建设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以及面向特

定行业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对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

台,按不超过平台建设总投入的 30%予以资助,最高资助

第87页

—83—

2000 万元。对特定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按不超过平台建

设总投入的 30%予以资助,最高资助 300 万元。

17.支持工业企业以工业以太网、工业无源光网络

(PON)、工业无线、互联网通讯协议第六版(IPv6)、时间

敏感网络(TSN)等新型技术、设备改造生产现场网络和系

统。每个项目按不超过实际投入的 20%予以资助,最高资助

300 万元。

18.经国家、省、市评定,对应用效果明显、具有示范

意义的工业互联网应用项目,按不超过实际总投入的 30%予

以资助,最高资助 100 万元。

19.重点培育智慧应用试点示范项目应用工程,按项目

实际投资额的 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 100 万元。

20.对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评定为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示

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奖励。

21.对认定为国内、省内首台(套)技术装备和关键核心

零部件的,按照产品首次销售合同额分别给予研发单位和使

用单位各 10%的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 200 万元。加大新

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的推广支持力度,对每个公告车型

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

22.对 2019 年 1 月 1 日后认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

示范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中小

第88页

—84—

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引导我

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提升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对新认定

为市级孵化器的给予最高 30 万元建设经费资助;对新认定

为国家级孵化器且符合《济南市十大千亿产业振兴计划》中

所列我市十大产业领域的,给予最高 500 万元建设经费资

助;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但不属于十大产业领域的,给

予最高 100 万元建设经费资助。经各级认定的孵化器,其在

孵企业有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 1 家高新技术企

业,一次性奖励孵化器 10 万元。

23.安排一定财政资金支持企业建设工业互联网标识解

析节点,对建成开通并持续运营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的

每家电信运营企业每年每个园区给予 20 万元的奖补资金,

连续补贴三年,每个企业累计奖补最高 300 万元。

24.按照《济南市促进会展业发展若干措施》(济政办发

〔2018〕9 号)规定,对引进的由国际权威组织承办、无财

政支持的先进制造业和数字经济专业性展会,其租赁面积在

10000 平方米以上的,根据展会租赁面积等条件,每个展会

给予补贴 50—200 万元。

本政策措施自 2019 年 1 月 3 日起施行。

第89页

—85—

济南市促进生物医药和大健康产业发展

若干政策

一、政策依据

《济南市促进生物医药和大健康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济政字〔2019〕81 号)

二、支持政策

1.对新获得国家一类新药生产批准文号(包括中药与天

然药物、化学药品、生物制品)的企业,每个产品给予 20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每个企业累计奖励总额最高 1 亿元。

2.对新取得二类新药和生物技术药品批准文号的企业,

每个产品给予 5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取得三类新药、四

类新药批准文号且属于同品种国内前三家上市销售的企业,

每个产品给予 3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取得五类新药、六

类新药批准文号且属于同品种国内前三家上市销售的企业,

每个产品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二至六类新药每个企业

当年累计奖励总额最高 1000 万元。

3.对新取得三类创新型医疗器械或甲、乙类大型医用设

备已注册证书的企业,单个产品给予 2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取得其他三类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证书的企业,单个产

品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每个企业累计奖励总额最

第90页

—86—

高 600 万元。

4.对企业开展自主研发的一类和二类新药,新取得临床

试验批件后进入临床研究的,每个项目分别给予 50 万元一

次性奖励,同一年度每个企业累计最高奖励 500 万元。对企

业新注册的三类医疗器械(免临床试验的除外),在完成产

品注册检验或取得临床试验批件后,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

励。对企业新注册的非体外诊断试剂类的二类医疗器械(免

临床试验的除外),在完成产品注册检验后,给予 20 万元

一次性奖励。

5.对于企业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

每个品种给予 35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同一品种国内前三位

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给予 400 万元一次性奖励,豁免 BE 实

验通过的减半奖励;同一家企业获得奖励的品种数量不超过

三个,但属于同品种全国前三位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不受数量

限制。

6.对新获批国家医学中心、国家级区域医疗中心、国家

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部委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的单

位,给予 5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生物医药产业省级以上的

公共研发平台新增项目,按照新增设备(含配套软件)采购

额的 20%给予采购单位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 300

万元。

7.对新通过国家新版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第91页

—87—

(GLP)、药物(含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资格认证的生物医药

企业或机构给予资助。其中,首次取得 GLP 认证项目达到三

大项、五大项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200 万元奖励;取得

GCP 资格认证的,每新增一个专业学科给予 50 万元奖励;

首次取得 CNAS 认证的,给予 20 万元奖励。

8.对新取得 FDA(美国食品药品监督局)、EMA(欧洲

药品管理局)、PMDA(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局)等国际权威认

证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企业,每个产品给予 100 万元奖励。单

个企业所得奖励最高 500 万元。

9.对企业境外收购兼并项目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

问等前期费用进行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 300 万

元。

10.支持取得药品或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注册人)

委托我市企业生产上市许可产品,自产品开始生产三年内按

照每个品种实际委托生产合同执行额(以发票为准)的 5%

对受托生产企业进行奖励。单品种三年累计奖励每家企业最

高 300 万元,同一企业每年奖励最高 500 万元,三年累计奖

励最高 1000 万元。

11.对首次投放市场的创新产品实行政府首购和优先采

购。对本地医疗机构采购我市创新药、首仿药、高值医用耗

材、检验检测试剂和医用设备等创新产品的,给予采购金额

第92页

—88—

5%的奖励,同一年度单个医疗机构奖励总额最高 500 万元。

12.对经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确定的生物医药(大健康)

产业园区,实现营业收入同比增幅达到 30%、20%、10%以上

的,分别给予 500 万元、300 万元、200 万元的奖励。

13.对在我市范围内新投资的大健康项目(包括生物医

药研发、生产、流通项目以及医疗大数据、互联网医疗、康

复等项目),固定资产(不含土地,下同)实际投资 5000

万元(含)以上的,竣工验收后按照实际投资额的 10%给予

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 1000 万元。对已取得注册

或备案且已生产销售的中药配方颗粒项目,按企业对该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1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

1000 万元。

14.对新获批国家级智慧健康养老企业、智慧健康养老

示范基地的项目建成验收后,按其项目总投资额(不包含土

地费用)的 1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 1000

万元。对新获批国家级智慧健康养老示范的企业(单位),

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补。

15.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与生物医药和大健康产业相

关的重大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资金支持。

16.依托我市丰富的中药材资源,积极发展壮大中药材

特色产业。对新发展不少于 5 个种类道地药材的种苗繁育基

地或面积不少于 500 亩(含)的道地药材种植基地,建成后

第93页

—89—

对基地建设主体按 500 元/亩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 100

万元。对获得国家、省级道地药材良种繁育和生态种植基地

的单位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一次性奖励。

17.对引进骨伤、肛肠、儿科、皮科、妇科、针灸、推

拿以及心脑血管病、肾病、周围血管病等方面的国医大师、

全国名中医(在济行医且带徒每年超过 2 个月)的医疗康复

机构,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一次性补贴。对经认定的

“品牌国医堂(中医馆)”,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

获评国家、省、市级中医药优势特色教育培训基地的医疗机

构,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

中医科研成果转化,新获得国家或省级中医科研课题资助

的,按上级资助的 30%给予一次性奖补。中医药领域新获得

国家发明专利的,给予发明者 5 万元一次性奖励。

18.对服务本市、具备一定规模的独立医学影像诊断中

心、病理诊断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等第三方医疗服务机

构,按年度收入的 10%给予奖励,每个单位每年最高奖励

100 万元。

本政策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

第94页

—90—

济南市支持宽禁带半导体产业加快发展

的若干政策措施

一、政策依据

《济南市支持宽禁带半导体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

措施》(济政办字〔2018〕91 号)

二、支持政策

1.对于符合条件的年销售收入 2 亿元以上企业,按其较

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 10%给予补

助;年销售收入 2 亿元(含)以下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

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 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

补助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2.企业新投资项目实际固定资产(不包括项目用地)达

到 5000 万元以上的,竣工验收后奖励 100 万元;企业新投

资项目实际固定资产达到 1 亿元以上的,竣工验收后奖励

200 万元。

3.对于我市省级以上开发区内租用生产或研发场地的

宽禁半导体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1000 万以上的,按

照“先交后补”的方式对租金给予适当补贴。

本政策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95页

—91—

济南市加快物流业发展若干政策

一、政策依据

《济南市加快物流业发展若干政策》(济政字〔2016〕

32 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补充济南市加快物流业

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济政字〔2017〕68 号)

二、支持政策

1.对新评为国家三星、四星、五星级的冷链物流企业,

分别给予 10 万元、50 万元和 100 万元一次性补助。

2.对评为国家级无车承运人试点的物流企业,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补助。

3.对评为国家级、省级物流金融示范(试点)的企业,

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一次性补助。

4.对评为国家级、省级供应链管理示范(试点或标杆)

的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一次性补助。

5.对生产性制造业主辅业剥离,由企业物流变为物流企

业且纳入全市规模以上物流企业名单的,给予 10 万元一次

性补助。

6.对新认定为山东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规模以上

物流企业,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补助。

7.对评为“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的物流园区,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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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万元一次性补助。

8.对新增纳入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物流企业给予 10 万

元一次性补助。

9.在我市新增设立省级总部或区域总部法人的物流企

业,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补助。

10.对新建或提升改造的园区型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产

品服务型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均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补助。

11.对牵头制定并获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物流企业,

分别给予最高 60 万元、40 万元补助。对承担国家标准化技

术委员会及分技术委员会建设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最高

40 万元、20 万元补助。

12.对获批省级、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单位的物流

企业(园区),分别给予 20 万元、30 万元一次性补助。

13.对评为国家级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甩挂运输试点企

业的物流企业,均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补助;评为国家级、

省级两业联动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一次

性补助。

14.对新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物流企业,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补助。

15.对开放原有末端实体网点并升级改造为末端公共配

送网点且新开放网点数达到 100 个(含)以上的物流企业,

按照 2000 元/网点的标准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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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 50 万元。对从事智能快件箱布放运营且新增智能快件

箱达到 300 组(含)以上的物流企业,按照 2000 元/组的标

准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 100 万元。

16.支持物流企业建立多种形式的人才培养平台,对新

认定院士工作站、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物流企业,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补助。

17.对首次创办物流企业、符合小微企业认定标准且注

册时间在 2013 年 10 月 1 日之后的,给予 1.2 万元一次性创

业补助。对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 2 年内的本市生源高校

毕业生的物流企业,给予每个岗位 2000 元一次性补助。对

物流企业新招用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且签订劳

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政策按照我

市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

补贴有关规定执行。

本政策执行期截止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

第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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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

一、政策依据

《济南市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济政字

〔2019〕73 号)

二、奖励政策

1.商贸企业。对新增限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

每户给予 5 万元奖励;年销售额超过 10 亿元的批发零售企

业、年营业额超过 1 亿元的住宿餐饮企业,且增速超过全市

平均增速,一次性给予企业负责人或业务负责人 10 万元奖

励。(市商务局、市统计局负责)

2.服务业企业。对新增规上服务业企业每户给予 5 万元

奖励;对年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规上服务业企业,且增

速超过全市平均增速,一次性给予企业负责人或业务负责人

10 万元奖励。(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负责)

3.连锁企业。对新设立的零售、住宿、餐饮、旅游、教

育培训等连锁企业,经市政府同意,可享受总部企业扶持政

策。对连锁企业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一照多址”试点。(市

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

4.企业家。弘扬企业家精神,定期发布基于纳税和就业

第99页

—95—

的企业家社会贡献榜(红名单),对进入榜单的企业家实施

联合激励,让企业家座次优先、荣誉优先、福利优先。(市

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5.服务业特色小镇。新入选省级服务业特色小镇,且小

镇内新增 1 家以上营业(销售)收入过 5 亿元的规上服务业

企业(限上批零住餐企业),对其所在地镇(街道)政府给

予 200 万元资金奖励。(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负责)

6.服务业集聚区。对购买商务楼宇(建筑面积不低于 3

万平方米)打造服务业集聚区(园区)的政府平台,一次性

给予 200 万元资金补助;租赁商务楼宇(建筑面积不低于 3

万平方米)打造服务业集聚区(园区)的,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资金补助。(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7.商业综合体。商业综合体内纳统的零售、住宿、餐饮

企业,营业(销售)收入合计达到 1 亿元以上,给予商业综

合体企业负责人或业务负责人,按照营业(销售)收入的万

分之一奖励。(市商务局、市统计局负责)

8.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经认定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其

平台上每新培育 1 个营业(销售)收入过 1 亿元规上服务业

企业(限上批零住餐企业),给予平台企业负责人或业务负

责人 1 万元奖励。(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负责)

本政策自 2019 年 11 月 20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第1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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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一、政策依据

《济南市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济科发

〔2020〕10 号)

二、奖励政策

1.支持高水平研发机构建设。对我市十大千亿产业新获

批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

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

心等研发机构的企业,给予最高 500 万元扶持;新获批省级

研发机构的企业,给予最高 100 万元扶持;新获批市级研发

机构的企业,给予最高 50 万元扶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支持企业持续加大研发费用投入。对销售收入 2 亿元

以上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

分的 10%给予补助;对年销售收入 2 亿元(含)以下企业,

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 10%给予补助;

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 1000 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3.支持市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对首次认定的市级

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给予最高 100 万元补助;市级临床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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