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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第一条第(十)项
30.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
减计企业所得税收入
【享受主体】
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优惠内容】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
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90%计入收入总额。
【享受条件】
1.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
余额。
2.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
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财税〔2017〕44 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优惠
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7〕44 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
告》(2020 年第 22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