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发布时间:2022-6-16 | 杂志分类:其他
免费制作
更多内容

2022年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37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优惠内容】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 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享受条件】1.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 [收起]
[展开]
2022年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粉丝: {{bookData.followerCount}}
文本内容
第51页

35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第一条第(十)项

30.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

减计企业所得税收入

【享受主体】

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优惠内容】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

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90%计入收入总额。

【享受条件】

1.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

余额。

2.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

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财税〔2017〕44 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优惠

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7〕44 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

告》(2020 年第 22 号)

第52页

36

31.账簿印花税减免

【享受主体】

所有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

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享受条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

50 号)

三、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

32.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

【享受主体】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

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具体包括: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

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

业人员。

第53页

37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

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

即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

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 12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

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

准。

【享受条件】

1.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

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

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

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

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

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

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 号)

第一条、第五条

第54页

38

2.《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关于实

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2019

年第 10 号)第一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

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18 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

告》(2021 年第 27 号)

33.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

【享受主体】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

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下同)内按

每户每年 12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

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

定具体限额标准。

【享受条件】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

军委令第 608 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

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第55页

39

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

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2022 年第 4 号)

34.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52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优惠内容】

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 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必须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每一名随军

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第一条第(三十九)项

35.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第56页

40

【优惠内容】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

份的证明。

2.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0〕84 号)第二条

36.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优惠内容】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 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第一条第(四十)项

37.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第57页

41

【优惠内容】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

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 号)第一条

38.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残疾人个人

【优惠内容】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

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残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

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

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

定》第一条第(六)项 56

第58页

42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6〕52 号)第八条

39.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

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

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

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

资标准的 4 倍确定。

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

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

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

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

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

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5 人(含 5 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

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第59页

43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

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 C 级或 D 级的,不得享受此

项税收优惠政策。

6.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

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

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 个月内不得变

更。

7.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

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

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 50%的纳

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

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6〕52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

法〉的公告》(2016 年第 33 号)

第60页

44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一、软件产业税收优惠

1.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包括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

后对外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3%(编者注:

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原适用 17%税率的调整为 16%;自 2019 年 4 月 1 日

起,原适用 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

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条件】

软件产品需取得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证书》。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

〔2015〕11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

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8 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1〕100 号)

第61页

45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

号)第一条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第一条

2.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

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以软件产品开

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该企业的

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

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

于 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汇算清缴年度

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7%,企业在

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第62页

46

(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

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

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5%],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及相关

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5%[嵌入式软件

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0%];

(5)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本企业

的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

(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

有效运行;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知识产权侵

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

2.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

2020 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本项优

惠规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财政部税

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

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以下简称 45 号公告)

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

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

政策。

3.原有政策是指: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

第63页

47

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其中,“符合条件”是指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

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

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

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规定

的条件。

4.软件企业按照 45 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

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

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

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第三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

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

公告》(2019 年第 68 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2019 年度企

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9 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

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

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10 号)

第64页

48

3.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

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除符合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外,还

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专业开发基础软件、研发设计类工业软件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

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其中相关信息技术

服务是指实现软件产品功能直接相关的咨询设计、软件运维、数据服务,

下同)不低于 5000 万元;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

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7%。

(2)专业开发生产控制类工业软件、新兴技术软件、信息安全软件的

企业,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

不低于 1 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 500 万元;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

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30%;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

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8%。

(3)专业开发重点领域应用软件、经营管理类工业软件、公有云服务

软件、嵌入式软件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

术服务(营业)收入不低于 5 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 2500 万元;研究

第65页

49

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30%;汇算清缴年

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7%。

3.软件企业按照 45 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

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

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

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

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10 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

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

413 号)附件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三条

4.《关于做好 2022 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

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390 号)附件 1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三条

4.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

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优惠内容】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

第66页

50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

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

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享受条件】

软件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以软件产品开发

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该企业的设

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

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汇算清缴年度研

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7%,企业在中

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

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

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5%],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

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5%[嵌入式软件产

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0%];

5.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本企业的

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

第67页

51

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

运行;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知识产权侵权

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1〕100 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

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第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10 号)

5.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

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享受条件】

软件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以软件产品开发

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该企业的设

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第68页

52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

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汇算清缴年度研

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7%,企业在中

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

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

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5%],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

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5%[嵌入式软件产

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0%];

5.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本企业的

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

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

运行;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知识产权侵权

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

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10 号)

第69页

53

6.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享受主体】

外购软件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

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

为 2 年(含)。

【享受条件】

企业外购的软件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

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第七条

二、集成电路产业税费优惠

7.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享受主体】

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11 年 11 月 1 日起,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因购进

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准予退还。

【享受条件】

1.属于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

2.购进的设备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第70页

54

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

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 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8.集成电路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在城市维护建设

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

【享受主体】

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17 年 2 月 24 日起,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集成电路企

业,其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应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

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予以扣除。

【享受条件】

集成电路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

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 号)规定,享受增

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

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 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

17 号)

第71页

55

9.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进口新设备可分期缴纳进口

增值税

【享受主体】

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

【优惠内容】

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自 2020 年 7 月 27 日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进口新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

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

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对未缴纳的税款提供海关认可的税款担保,准

予在首台设备进口之后的 6 年(连续 72 个月)期限内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

值税,6 年内每年(连续 12 个月)依次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总额的 0%、20%、

20%、20%、20%、20%,自首台设备进口之日起已经缴纳的税款不予退还。

在分期纳税期间,海关对准予分期缴纳的税款不予征收滞纳金。

【享受条件】

1.集成电路重大项目承建企业应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

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

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 号)附件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四条、第五条相对应规定。除以上条件外,还应

符合下列对应条件中的一项:

(1)芯片制造类重大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②对于不同工艺类型芯片制造项目,需分别满足以下条件:

第72页

56

a.对于工艺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的逻辑电路、存储器项目,固定资

产总投资额需超过 80 亿元,规划月产能超过 1 万片(折合 12 英寸);

b.对于工艺线宽小于 0.25 微米(含)的模拟、数模混合、高压、射频、

功率、光电集成、图像传感、微机电系统、绝缘体上硅工艺等特色芯片制

造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超过 10 亿元,规划月产能超过 1 万片(折合 8

英寸);

c.对于工艺线宽小于 0.5 微米(含)的基于化合物集成电路制造项目,

固定资产总投资额超过 10 亿元,规划月产能超过 1 万片(折合 6 英寸)。

(2)先进封装测试类重大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②固定资产总投资额超过 10 亿元;

③封装规划年产能超过 10 亿颗芯片或 50 万片晶圆(折合 8 英寸)。

2.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可享受进口新设备进口环

节增值税分期纳税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标准和享受分期纳税承建企业的条

件,并根据上述标准、条件确定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建议名单和承建企业建

议名单,函告财政部,抄送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确定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名单和承建企业名单,通知省级(包括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财政厅(局)、

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

3.承建企业应于承建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项下申请享受分期纳税的首

台新设备进口 3 个月前,向省级财政厅(局)提出申请,附项目投资金额、

进口设备时间、年度进口新设备金额、年度进口新设备进口环节增值税额、

第73页

57

税款担保方案等信息,抄送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省级财政

厅(局)会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初核后报送财政部,抄送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4.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确定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分期纳税

方案(包括项目名称、承建企业名称、分期纳税起止时间、分期纳税总税

额、每季度纳税额等),通知省级财政厅(局)、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

省级税务局,由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告知相关企业。

5.分期纳税方案实施中,如项目名称发生变更,承建企业发生名称、

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承建企业应在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 60 日内,向省

级财政厅(局)、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报送变更情况说明,

申请变更分期纳税方案相应内容。省级财政厅(局)会同企业所在地直属

海关、省级税务局确定变更结果,并由省级财政厅(局)函告企业所在地

直属海关,抄送省级税务局,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备案。企业

所在地直属海关将变更结果告知承建企业。承建企业超过本款前述时间报

送变更情况说明的,省级财政厅(局)、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

局不予受理,该项目不再享受分期纳税,已进口设备的未缴纳税款应在完

成变更登记次月起 3 个月内缴纳完毕。

6.享受分期纳税的进口新设备,应在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关区内申报

进口。按海关事务担保的规定,承建企业对未缴纳的税款应提供海关认可

的税款担保。海关对准予分期缴纳的税款不予征收滞纳金。承建企业在最

后一次纳税时,由海关完成该项目全部应纳税款的汇算清缴。如违反规定,

逾期未及时缴纳税款的,该项目不再享受分期纳税,已进口设备的未缴纳

第74页

58

税款应在逾期未缴纳情形发生次月起 3 个月内缴纳完毕。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

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 号)

2.《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

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

关税〔2021〕5 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

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

413 号)附件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六条

10.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

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设立且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获利的集成电路

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

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

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

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第75页

59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

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其

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

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其中,

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

于 60%;同时企业应持续加强研发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力。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

比例不低于 60%。

(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

ISO 质量体系认证)。

(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

为。

2.符合本项优惠规定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

2020 年(含)起可按本项优惠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 45 号

公告规定,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

符合本项优惠规定,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不再执行本项优惠规定。

第76页

60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

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

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 号)第六条、

第七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

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

第五条、第八条

11.线宽小于 0.25 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

得税

【享受主体】

线宽小于 0.25 微米,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设立且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获利的集成电路

线宽小于 0.25 微米,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

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

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

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

第77页

61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

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其

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

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其中,

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

于 60%;同时企业应持续加强研发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力。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

比例不低于 60%。

(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

ISO 质量体系认证)。

(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

为。

2.符合本项优惠规定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

2020 年(含)起可按本项优惠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 45 号

公告规定,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

符合本项优惠规定,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不再执行本项优惠规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

第78页

62

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

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 号)第五条、

第七条

3.《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

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第

五条、第八条

12.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

得税

【享受主体】

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设立且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获利的投资额超

过 80 亿元,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

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

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

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第79页

63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

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其

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

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其中,

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

于 60%;同时企业应持续加强研发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力。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

比例不低于 60%。

(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

ISO 质量体系认证)。

(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

为。

2.符合本项优惠规定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

2020 年(含)起可按本项优惠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 45 号

公告规定,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

符合本项优惠规定,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不再执行本项优惠规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

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

第80页

64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

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 号)第五

条、第七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

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

第五条、第八条

13.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

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集成电路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

业或项目

【优惠内容】

2018 年 1 月 1 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经营期

在 15 年以上且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获利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

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

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

第81页

65

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其

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

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

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

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同时企业应持续加强研

发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力;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

比例不低于 60%;

(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

ISO 质量体系认证);

(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

为。

2.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企业

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上述优惠的,优惠期自

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

3.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其主体企业应符合集成

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对该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

理分摊期间费用。

4.符合本项优惠规定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

项目,2020 年(含)起可按本项优惠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

45 号公告规定,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

第82页

66

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

符合本项优惠规定,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

2020 年(含)起不再执行本项优惠规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

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

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 号)第二条、

第七条

3.《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

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第

五条、第八条

14.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 28 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28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

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优惠内容】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28 纳米(含),

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

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获利年

第83页

67

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

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需单

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2.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

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3.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28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

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如下: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

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3)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

于 3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

(从事 8 英寸及以下集成电路生产的不低于 15%);

(4)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

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

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

(5)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

比例不低于 60%;

(6)具有保证相关工艺线宽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

为;

第84页

68

(8)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主体企业

应符合相应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对该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

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4.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按照 45 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

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

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

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

第一条、第六条、第七条

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

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

413 号)附件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一条

3.《关于做好 2022 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

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390 号)附件 1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一条

15.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 65 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

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优惠内容】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

第85页

69

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

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获利年

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

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需单

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2.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

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3.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

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如下: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的企业;

(2)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3)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

于 3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

(从事 8 英寸及以下集成电路生产的不低于 15%);

(4)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

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

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

(5)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

第86页

70

比例不低于 60%;

(6)具有保证相关工艺线宽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

为;

(8)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主体企业

应符合相应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对该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

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4.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

项目,2020 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

45 号公告规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

策条件,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 年(含)

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5.原有政策是指:2018 年 1 月 1 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65

纳米或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

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

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其中,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的范围和条件,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6〕49 号)第二条规定的条件。

6.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按照 45 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

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

第87页

71

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

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

第一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

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 号)第二条、

第七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

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

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

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

413 号)附件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一条

5.《关于做好 2022 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

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390 号)附件 1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一条

16.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 130 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

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

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第88页

72

【优惠内容】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

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

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获利年

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

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需单

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2.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

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3.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或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如下: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的企业;

(2)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3)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

于 3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

(从事 8 英寸及以下集成电路生产的不低于 15%);

(4)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

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

第89页

73

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

(5)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

比例不低于 60%;

(6)具有保证相关工艺线宽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

为;

(8)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主体企业

应符合相应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对该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

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4.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

项目,2020 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

45 号公告规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

策条件,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 年(含)

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5.原有政策是指:2018 年 1 月 1 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130

纳米,且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

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

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其中,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范围和条件,是指《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

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第二条规

定的条件。

6.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按照 45 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

第90页

74

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

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

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

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 号)第一条、

第七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

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

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

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

413 号)附件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一条

5.《关于做好 2022 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

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390 号)附件 1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一条

17.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 130 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延长

亏损结转年限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 130 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第91页

75

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 5 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

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 10 年。

【享受条件】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

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如下: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的企业;

(2)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3)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

于 3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

(从事 8 英寸及以下集成电路生产的不低于 15%);

(4)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

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

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

(5)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

比例不低于 60%;

(6)具有保证相关工艺线宽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

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

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

第92页

76

第二条、第七条

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

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

413 号)附件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一条

3.《关于做好 2022 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

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390 号)附件 1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一条

18.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

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

【优惠内容】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

测试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

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

设计、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工具开发或知识产权(IP)核设计并具有独

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月平均

职工人数不少于 20 人,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

第93页

77

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5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

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40%;

(3)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

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含 EDA 工具、IP 和设计服务,下

同)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其中自主设计

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

低于(含)1500 万元;

(5)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企业拥有与集成电

路产品设计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

计不少于 8 个;

(6)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和经营场

所,且必须使用正版的 EDA 等软硬件工具;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

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装备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

专用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

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

低于 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

于 20%;

第94页

78

(3)汇算清缴年度用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究开发费用总额

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

(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30%,且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不低

于(含)1500 万元;

(5)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企业拥有与集成电

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 5 个;

(6)具有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

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

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3.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材料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

专用材料研发、生产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

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

低于 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

于 15%;

(3)汇算清缴年度用于集成电路材料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

(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材料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

额的比例不低于 30%,且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000 万

第95页

79

元;

(5)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且企业拥有与集成

电路材料研发、生产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 5 个;

(6)具有与集成电路材料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

条件;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

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4.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

封装、测试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

学专科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

于 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5%;

(3)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

比例不低于 3%;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销售(营收)收入占企业收入

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2000 万元;

(5)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且企业拥有与集成

电路封装、测试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 5

个;

(6)具有与集成电路芯片封装、测试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

第96页

80

等基本条件;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

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5.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

2020 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本项优

惠规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 45 号公告的

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

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

政策。

6.原有政策是指: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

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

期满为止。其中,“符合条件”是指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

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27 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

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

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 2017 年(含 2017 年)

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

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017 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 2017 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其

中,“符合条件”是指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

第97页

81

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6 号)规定的条件。

7.集成电路企业按照 45 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

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

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

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第三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

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 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

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

第三条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 50 业所得税政

策的公告》(2019 年第 68 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2019 年度企

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9 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

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

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9 号)

第98页

82

19.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

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

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

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2.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除了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

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9

号)第一条中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

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5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40%;

(2)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

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

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

(3)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含 EDA 工具、IP 和设计服务,下

同)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70%,其中集成电路

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对于集成

第99页

83

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超过 50 亿元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

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其中集成电路自

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0%;

(4)企业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企业拥有与集

成电路产品设计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企业为第一权利人)、布图设计

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 8 个;

除以上条件外,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 5 亿元,

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 3000 万元;对于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

于 50 亿元的企业,可不要求应纳税所得额,但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

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8%。

(2)在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

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 3000 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 350 万元。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

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

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9 号)第一条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

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

第100页

84

413 号)附件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二条

4.《关于做好 2022 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

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390 号)附件 1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二条

20.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

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享受条件】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

设计、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工具开发或知识产权(IP)核设计并具有独

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月平均

职工人数不少于 20 人,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

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5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

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40%;

(3)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

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含 EDA 工具、IP 和设计服务,下

同)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其中自主设计

百万用户使用云展网进行互动电子书制作,只要您有文档,即可一键上传,自动生成链接和二维码(独立电子书),支持分享到微信和网站!
收藏
转发
下载
免费制作
其他案例
更多案例
免费制作
x
{{item.desc}}
下载
{{item.title}}
{{toa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