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纪实

发布时间:2022-7-19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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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纪实

国有果园场、林场、茶场、水产养殖场等征收的生产环节农业特产税,不征收附加。第二十条 农业特产税及附加,由各级财政机关负责征收。第二十一条 农业特产税征收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征收烟叶产品特产税,按税款3%安排征收经费,征收其他应税农业特产品特产税,按税款10%安排征收经费。征收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纳税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解缴税款的,征收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解缴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解缴,并对征收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经县级以上财政局局长或农税局局长批准,可以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其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征收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第二十三条 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同征收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或者对征收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时,必须先按规定缴纳、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征收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四条 征收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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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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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月刊》创刊于1980年3月,是全国三大财会刊物之一, 多次被评为全国优秀经济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湖北十大名刊和省(部)级优秀精品期刊, 在国内外财会理论和实务工作者中具有广泛影响。《财会月刊》的特色是:普及与提高并重,学术性与实用性兼顾。既是实务工作者学习专业新知识,提高专业技能的良师益友,也是专业理论工作者探讨学术问题的园地。
文本内容
第51页

国有果园场、林场、茶场、水产养殖场等征收的生产环节农业特产税,不征收附加。

第二十条 农业特产税及附加,由各级财政机关负责征收。

第二十一条 农业特产税征收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征收烟叶产品特产税,按

税款3%安排征收经费,征收其他应税农业特产品特产税,按税款10%安排征收经

费。征收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纳税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

期限解缴税款的,征收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解缴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

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解缴,并对征收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经县级以上财政局局长或农税局局长批准,可以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

值相当于其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征收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

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同征收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或者对征

收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时,必须先按规定缴纳、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

到征收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征收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当,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征收机关工作人员在农业特产税及附加征收工作中,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收受、索取纳税义务人财物的,或者玩忽职守,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

税收遭受损失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代扣代缴义务人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税款造成税款流失,或

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等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征收

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纳税义务人有偷税、欠税、抗税行为的,扣缴义务人不依法履行义

务的,征收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

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

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纳税年度起施行。

32 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纪实 政策文件 33

第52页

湖北省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一、烟叶产品

晾烟烟叶

晒烟烟叶

烤烟叶

二、园艺产品

水(干)果

药材

黄花

柳条

蚕茧

花卉

苗木

三 、毛 茶

四、水产品

水生植物

淡水养殖

淡水捕捞

五、林木产品

原木

原竹

生漆、松脂

木本油料

其他林产品

六、牲畜产品

牛皮、羊皮

羊毛、兔毛

羊绒、羽绒

七、食用菌

银耳、黑木耳

蘑菇、香菇

其他食用菌

八、其他特产品

征 收 范 围

包括柑桔、苹果、梨、桃、李、柿、枣、葡

萄、草莓、核桃、板栗等

包括茯苓、黄连、当归、天麻、党参、苍

术、桔梗、麦冬、丹皮、白芍、生地、白

术、黄柏、杜仲、厚朴、黄姜等

桑蚕茧、柞蚕茧

包括观赏植物等

包括经济苗木

包括红、绿、白毛茶、乌龙毛茶、边销茶

原料等

包括红、白莲籽、芦苇、莲藕、蒲草、席

草、菱角、荸荠等

鱼、鳖、虾、蟹、贝、龟、珍珠等

鱼、鳖、虾、蟹、贝、龟、珍珠等

包括各种原木、木炭等

包括各种竹

包括油菜籽、油桐籽、乌柏籽、其他木

本油料

包括五倍子、棕皮、栓皮、竹笋、笋干等

羽绒包括鹅毛绒、鸭毛绒

包括金针菇、猴头菇、平菇等

龙须草、魔芋、银杏叶等

适用税率%

收购单位或个人

20

20

20

生产单位或个人

8

7

7

5

8

8

5

8

8

8

8

8

8

8

5

5

5

10

10

8

8

8

5

附件:湖北省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

34 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纪实 政策文件 35

第53页

关于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

〔2000〕7号)和《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鄂发〔2002〕10号),根据《国务院办

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2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

10号)精神,为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并不反弹,做到“村村减

负、户户不增负”,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制定如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新的农业税收政策。农业税要按核定的常年产量和税率依法征

收,防止随意扩大或减少计税土地面积、人为提高或降低常年产量等不规范行为。

农业特产税要依法依率据实计征。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得重复征收。农业税减免

必须按政策执行。禁止平摊农业特产税。

二、严禁“三乱”行为。全面清理和取消一切专门面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

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集资项目。坚决取消涉及农民负担的各种摊

派。今后,各地、各部门无权设立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

资项目。开展有偿服务的乡镇各站、所,应将不体现政府职能的收费,全部转为经

营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协商原则,严禁强行服务、强行收费和搭

车收费。省物价、财政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抓紧清理审查涉及农民负担的收

费项目,凡不符合政策的坚决取消,并向社会公布。对清理后确需保留的少量涉农

收费,由省财政厅和物价局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宣

传,向农民张榜公布,接受公开监督。

三、禁止一切要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各

地要对达标升级情况进行一次彻底的清查,违反规定的要坚决取消。各级各部门在

农村搞建设、办事业、抓发展,要坚持群众自愿和量力而行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开展

工作,不得脱离村情民意提出统一达标要求,也不得将达标情况列入工作考核内

容。坚决取消基本建设投资中要求农民出资出劳进行配套的做法,坚决取消农村计

划生育、农村义务教育中的硬件达标要求。各级政府或政府部门安排的公路建设、农

业综合开发、水利工程等基本建设,应按照“谁建设、谁拿钱”和量力而行的原则安

34 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纪实 政策文件 35

第54页

排,不留投资缺口。

四、严格控制各类检查评比活动。各地要采取坚决措施,大力压减面向农村的

各项检查评比活动,对确需组织检查评比的,必须年初提出预案,报经同级党委、

政府审定。农忙时节,一律不得组织开展检查评比活动。检查评比所需费用,一律

由主办单位承担,不得转嫁给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五、禁止强行摊订报刊、书籍。乡、村两级报刊、书籍订费实行总量控制。村级公

订报刊、书籍费用限额以村为单位,人平不超过1元。集体统一订阅报刊,应主要订

阅党报、党刊。除中央和省委文件明确的党报党刊统一按政策征订外,任何单位和

部门都不得借助行政手段,向乡、村及农民下达报刊、书籍征订任务,不得把征订情

况作为考核指标,更不准以回扣或代扣等手段摊订摊销。未公开发行的内部资料,

一律不得收费。

六、大力压减乡村供养人员。各地要按照省里统一部署的要求,进一步精简乡

镇机构,下大力撤并设置过多、过散的事业单位,坚决压缩乡镇行政和事业单位编

制,坚决清退各类临时人员、超编人员。要进一步优化学校布局和教师队伍,合理

配置教育资源,农村中小学师生配备比例由市州人民政府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规定,

结合各县市情况确定,报省政府备案。要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校收费和财务管理

工作。要根据村组规模和经济发展状况,合理确定村组干部人数和补贴标准。采取

村组干部交叉兼职等办法,精简村组干部,村级干部人数原则上3—5人。村主职干

部定额补贴标准,原则上以本村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准,允许适当浮动。具体

浮动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村组干部误工补贴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定额

补贴标准的50%以内,具体标准须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

七、禁止截留、平调和挪用村集体资金。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属于村集

体资金,由乡镇农经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和监督管理,按村设账,乡管村用,专款专

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平调和挪用村集体资金,也不得以还债

付息等理由,克扣和挤占村集体资金。

八、切实抓好“一事一议”的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监督。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

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资金不足部分,可以通过“一事一议”的办法向农

民筹集。向农民筹资,由村民委员会年初提出项目预算,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

议讨论通过(规模较大的村,也可以经村民小组讨论通过),报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审

核,经乡镇政府同意,并报县(市、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批准。对“一事一

36 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纪实 政策文件 37

第55页

议”的资金筹集,严格实行上限控制,每人每年不超过15元。“一事一议”筹集的资

金属村集体所有,纳入村级财务统一管理和使用,年终决算后向村民大会或村民代

表会议报告,并张榜公布。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一事一议”资

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工作。

九、妥善处理乡、村集体债权、债务。对于历史形成的乡、村集体债权、债务,要

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区别情况,严格锁定,高于国家规定的利息要降下来,并要

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进行化解。对历年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村提留乡统筹”尾欠,

统一由乡镇财政部门按照“先税后费”的原则组织清收;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村提

留乡统筹”以外的债务,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全

省清理化解乡村两级债务工作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通知》(鄂办发〔2001〕1号)精

神,做好清理化解工作。对乡、村债务,既不能让国家背起来,也不能在税费改革中

搭车收费还债。乡镇政府的负债不能让农民来偿还,村级兴办企业留下的债务,也

不能让农民偿还。村里兴办与农民生产直接相关、农民从中受益的项目留下的债

务,有关部门要专门研究,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提出解决方案,绝不能简

单地平摊偿还。要采取切实措施防止发生新的不良债务。村、组不得举债兴办集体

企业。

十、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村级财务公开制度。县、乡两级要切实加强对村集体财

务的监督和审计,继续完善“会计代理”、“村账站审”制度,堵塞开支漏洞。要大力

加强民主理财制度建设,加强对财务的监督,全面实行村级财务公开。

十一、严肃农业税收征收纪律。财政农业税征收机关是农业税征收管理的执法

主体。征收机关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办理农业税税款收缴手续,但村民委员会不能

代行农业税执法权。农业税征收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法和农村税费改革要求,依

法征收。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两税附加分夏、秋两季征收,不能要求过急、任务过

重、征收过量,不能一季收全年,不准要求集体借贷上交。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

强对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附加征收工作的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凡违反

征收纪律,造成恶性案件的,除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严肃处理外,对发案县

(市、区)一律纳入农民负担“笼子管理”,实施“一票否决”制。

十二、建立和完善新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严防负担反弹。各地要按照中

央要求,切实做好新时期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农村税费改革后,要进一步加

强农民负担监督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两税附加是否按规定

36 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纪实 政策文件 37

第56页

征收,其他违反国家规定专门面向农民的收费是否一律取消,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

是否符合“一事一议”的规定,农民负担是否真正减轻。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

要按照中发〔2000〕7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作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1〕5号)的规定,加强对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一事一议”筹资等

集体资金的监督管理。要抓紧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测、负担监督卡、信访举报、检查

监督、案件查处等工作制度。农民承担的税费及劳务都要纳入农民负担监督卡管

理。要重点抓好农村中小学乱收费,报刊、书籍摊订摊销,农村用电乱收费,农民建

房乱收费等专项治理,全面推行村级订阅报刊、书籍费用“限额制”,涉农收费和价

格“公示制”。

十三、切实加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领导。各地要继续实行减轻农民负担党政

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的领导责任制和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全面实行农民负担“一

票否决”制。要把政策是否落实,农民负担是否减轻,农村社会是否稳定,作为考核

任用干部,特别是县、乡两级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和依据。各地要清理和取消各种

不利于控制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干部考核制度及考核指标。要进一步健全农民负担监

督管理机构,强化工作职能。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改

进工作,抓紧抓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立足大局,协调行动,各负其

责,共同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抓好抓实。

关于规范和加强村级财务管理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

〔2000〕7号)和《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鄂发〔2002〕10号),推进村级财务

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农村税费

改革的顺利实施,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村级财务

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理顺村级财务管理体制,规范村级财务管理

按照村民自治、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原则,各村应当进一步健全财务管理制

度,做到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民主理财,保障村集体财产的安全与完整。除经济

比较发达的村,设置总会计和专业会计,建立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外,其他村继续

38 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纪实 政策文件 39

第57页

推行“村账站审”,“会计代理”或集中办公、民主理财、审计监督制度。

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属于集体资金,由乡镇财政机构专户储存,乡镇

农经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和监督管理,按村设账,实行乡管村用,专款专用。

加快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扩大村级收入来源,依法筹集村级资金。所有村级

资金都必须纳入村级财务管理,主要包括:(1)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

(2)“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含不承包耕地农民上交部分);(3)发包及上交收入;

(4)集体统一经营收入;(5)土地补偿费;(6)救济扶贫款;(7)上级部门拨款;(8)各

种代收、借贷等其他资金;(9)清收的村提留历年尾欠等。

二、合理使用村级资金,妥善处理村级债务

村级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有关财务管理制度,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改

变资金用途。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只能用于村(组)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

和村办公经费,不得截留或者挪用。经批准筹集的“一事一议”专项资金,必须专项

用于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

各项村级资金的支出必须遵守减轻农民负担、勤俭节约、为民办事的原则,大力

压缩非生产性开支。村级招待费一律取消。凡上级组织召开会议、人员培训、专业教

育等,需要村干部或村内其他人员参加的,所有费用均应由举办者负担(含差旅

费)。

对于历史形成的村级债务,进一步摸清底数,分清责任,区别情况、分类处理、

逐步化解。(1)对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尾欠,由乡镇财政部门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进行

清理。(2)对“村提留乡统筹”尾欠由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和村委会组织清理。(3)农业

税、农业特产税、“村提留乡统筹”尾欠,统一由乡镇财政部门按照“先税后费”的原则

组织收取。(4)对由村直接借贷形成的历史债务,凡不是为农民办事的,应当按照

“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落实债务人,不得转嫁给农民;实属为农民办事,并且借

贷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用村级集体收入和清收的村提留尾

欠款偿还。

要采取民主协商的办法,制定清欠的计划,具体核实到户,根据清欠数额和农

民承受能力,分批、分期逐步清欠。清收的村提留尾欠款,优先用于偿还村级债务。

农村债务不是农村税费改革中新出现的问题,原则上应与农村税费改革分开处

理。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过程中,主要是锁定债务,严禁村集体借贷上交各种税

费,防止发生新的不良债务。

38 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纪实 政策文件 39

第58页

三、全面推行村级财务公开,大力推进民主理财制度

实行财务公开。各村应将村财务事项,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间、形式,定期如实

地向村民公开。财务公开内容主要包括:财务计划、各项收支、债权债务、收益分配、

代收代缴费用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财务公开的收支及经济往来事项,应由

村财务监督小组、乡镇经管站对村财务账目、凭证等进行审核审计,确认是否合法、合

理、准确无误,并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在方便村民观看的地方设

立固定的公开栏,每个季度张榜公布。财务公开的数据要真实,公开的内容要存档

备查。

实行财务监督。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财务监督小组,对本村财

务公开工作实施监督。村财务监督小组由3至7名村民组成。村民委员会的成员及

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财务监督小组成员。财务监督小组对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

负责。财务监督小组的职责是:审计村财务收支账目、凭证,否决不合理开支,监督

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征求并反映村民对财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实行民主决策。要坚持和完善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凡属重大财务事

项,如村集体企业改制、经营项目的承包和承包指标、村(组)干部报酬、集体财产的

变卖和处理、大额开支等,必须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坚决纠正

不顾群众意愿而由几个干部自行其是的做法。

四、抓好村级财务队伍建设,健全财务审计监督

各级农经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农村新形势发展的要求,切实抓好村级财

会队伍建设,努力提高财会人员素质,以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和加强财务管理的需

要。要严格按规定配备村级财会人员,建立会计回避制度。村级财会人员必须持证

上岗,保持相对稳定。人员的调换要征得乡镇农经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同意。县、乡

镇农经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财政部门认真做好村级财会人员的管理与培训工作,

并依法保护和支持村级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其合法权益。

各级农经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村级财务的监督管

理。县、乡镇农经管理部门负责涉及农民负担资金和村级财务管理的经常性审计工

作。要认真开展村级财务年度审计和村干部离任审计工作。对水电费、发包及上交

款、土地补偿费以及专项筹资款等,应当定期进行专项审计,对农民特别关心的财

务事项要重点审计。审计结束后,要及时公布结果,落实处理意见。各级监察、审计

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分工,认真履行对村级财务管理的监督职责。

40 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纪实 政策文件 41

第59页

五、加强组织领导,保障村级财务管理有序运行

村级财务管理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村税费改革“三个确保”目标的实

现。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村级财务管理工作,把它列入农

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认真研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逐步探

索和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和监督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专人分工负责,定期听

取各村财务管理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制

度和办法,促进农村财务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各级农经管理部门要切实负

起责任,认真履行职责,把各项管理措施落到实处。省直有关部门应当带头贯彻省

委、省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村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搞好协

调与配合,经常深入基层,指导村级财务管理工作,努力提高村级财务管理水平。

湖北省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

知》(中发〔2000〕7号)和《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鄂发〔2002〕10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农业部关于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

(农经发〔2000〕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筹资筹劳是指村民委员会在村级范围内兴办集体生产、公

益事业向农民筹集资金和要求农民出工的行为。

第三条 向农民筹资筹劳,实行“一事一议”,民主决策,本着量力而行、群众

受益、年初预算、年终决算、上限控制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的监

督、管理和审计。

第五条 村级范围内,兴办水利、农田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和桥梁、植树造

林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确需向农民筹资的,实行上限控制,每人每年不得超过

15元,所筹资金由本村村民承担。

下列项目所需资金按规定途径解决,不得以兴办村级公益事业名义向村民筹集

资金:(1)农村义务教育、中小学危房改造、计划生育、合作医疗、初级卫生保健、优

抚、民兵训练、乡级道路建设等;(2)村(组)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村办公经费等。

40 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纪实 政策文件 41

第60页

第六条 全省用3年时间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农村义务工。2002

年每个农村劳动力承担劳动积累工和农村义务工最高不超过22个,2003年不超过

15个,2004年不超过10个,2005年全部取消。

投劳任务较少的地方,也可以提前取消。

过渡期内,劳动积累工、农村义务工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抗

旱、防汛排涝和修建村级道路及桥梁等。除抢险救灾、农村大型水利建设外,劳动积

累工、农村义务工不得跨乡使用。

第七条 在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农村义务工后,村范围内兴办水利、

农田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和桥梁、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仍需向村民

筹劳的,每个劳动力每年承担劳务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作日,向农民筹集劳务不得

跨村使用,不得用于村内公务活动。

农村劳动力是指户籍在本村,18—60 周岁的男性村民、18—55 周岁的女性村

民。

第八条 需要筹资筹劳的项目、数额,由村民委员会在每年第一季度提出预

算,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村民大会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

上农户的村民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过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村内筹资筹劳事项会议记录制度。

第九条 筹资筹劳决定通过后,村民委员会应将筹资筹劳的决定报乡镇农经管

理部门审核,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县(市、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条 经批准的筹资筹劳项目、标准,由乡镇农民负担监管部门负责在省农

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统一监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上登记,由村委会组织发放到农

户,并予以公布。

村民委员会必须按卡收费、安排出劳。

第十一条 向农民筹资应在农作物收获后收取。向农民筹劳必须在农闲期间使

用。禁止强制农民以资代劳。农民因外出务工等原因,自愿以资代劳的,应由本人

或其家属、亲属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后,可由其出资雇请劳

力,也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为雇请劳动力,完成出工任务。以资代劳的工价标准由

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分类制定,并在年初向村民公布。

除按规定减免外,农民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经讨论批准的筹资筹劳。

42 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纪实 政策文件 43

第61页

第十二条 村范围内向农民筹集的资金,属于本村村民集体所有。农民出资、

出劳使用情况,年终以决算的形式,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查后,由村民委员会张榜

公布。

第十三条 对不承包土地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村劳动力,按照权利义务

对等原则,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村民委员会向其收取一定数额

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资金,用于村内兴办公益事业。具体标准控制在原乡镇统筹费

和新的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负担水平内。

第十四条 对收入水平在平均线以下的农村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或病故军

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红军老战士、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五保户、无劳动

能力的残疾人,应当减免其筹资任务。

第十五条 现役军人;复员退伍的伤残军人、在校学生,孕妇或分娩未满一年

的妇女及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不承担劳务。

第十六条 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排涝等紧急任务确需农民出劳的,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力外,任何单位不得无偿要求农民出劳。

政府和部门需要农民出劳的,必须按照以资代劳工价标准,签订劳务合同,出

资雇劳,按期兑现。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以检查、评比、考核等形式,要求村集体和农民出资出

劳,变相开展各种形式的达标升级活动。

农民和村民委员会有权拒绝上述筹资筹劳要求,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民负担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政策、法规规定及时处理和答复。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向农民筹资筹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

理部门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提请纪检、

监察机关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强制农民出资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

部门应责令其将款物退还农民,逾期不退还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强制农民出劳的,县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责

令其将违反规定的用工,按照当地劳务工价标准,给予农民相应的报酬补偿。

第二十一条 农民无正当理由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其进

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可以依照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村

42 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纪实 政策文件 43

第62页

规民约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

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造成严

重后果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收费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

〔2000〕7号)和《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鄂发〔2002〕10号),根据财政部、国

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农业部《关于取消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涉及农民负担的

收费项目的通知》(财规〔2000〕10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农村收费管理的问

题制定如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坚决取消一切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集资和摊派

项目

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要相应取消下列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集资和摊派项

目:

(一)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修建乡村道路、民兵训练等乡镇五项统筹;

(二)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等村级三项提留;

(三)专门面向农民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地方教育附加;

(四)农村教育集资和其他涉及农民负担的建勤费、集资、摊派项目;

(五)各种达标升级、评比活动中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负担项目。

二、全面清理整顿现行涉及农民负担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各级政府及财政、物价、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对现行涉及农民负担的各种

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对继续保留的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项目,省财政和物价部门要重新核定其收费范围和标准,并向农民张榜公布,接受

农民和社会监督。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在农民建房、婚姻登记、计划生育、子女入学、

农村户籍、外出务工、各种培训活动、农机监理等管理过程中乱收费、搭车收取任何

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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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页

三、全面清理整顿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

清理整顿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重点是:

(一)与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关系密切的水费、电费等;

(二)专门面向农民的农机作业、农机修理、农业科技推广、畜禽防疫等服务收

费;

(三)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实施行政管理和提供特定服务收取行政事业

性收费时搭车、捆绑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

(四)在农村开展的保险业务和合作医疗服务,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摊订

报刊、书籍等。

通过清理,要坚决取缔不符合中央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强制向农民收取的经营

服务性收费项目。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要结合本地区实际

和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公布取消的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并公布由政府定价管

理的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对与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关系密切的经营服务性收

费项目要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农村经营服务性收

费,要按照以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为依据合理定价的原则,加强对经营者定价

的指导。对专门面向农民,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的设立和收费标准的调整,各地可视当地情况,按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举行价

格听证会,论证后方可设立和调整。

涉及农民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坚持公开、公正、自愿委托和质价相符的原则。严

格禁止国家行政机关将行政职能分解给中介组织等经营性机构变无偿服务为有偿

服务,严禁强制服务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等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

四、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项目的审批管理

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各级政府和部门不得越权设立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

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集资项目。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

性收费审批管理的规定,不得越权审批或参与审批涉农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对已

明令取消的各种项目,不得恢复收取,仍在执行的要坚决停止;擅自设立的收费项

目,要坚决取消。

五、严禁非法向农民罚款,无法律或法规、规章依据的罚款项目一律取消

六、加强农村用水、用电价格的管理

根据国家商品价格管理目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水费要按照实际供水量和规定

44 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纪实 政策文件 45

第64页

的水费标准收取,严禁按照田亩或人头强行向农民摊派。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另行制

定。除国务院批准的农网还贷基金、三峡建设基金外,附加在农村用电电价上的不

合理收费、基金和附加费一律取消。农村电网改造中不允许搭车收费,不允许向农

民集资,已改造完的电网必须实行城乡用电同价。

七、加强农村义务教育中小学校的收费管理

实施义务教育的农村小学、初级中学,办学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解决,不准向

学生收取学费,其收费项目统一规范为杂费一项。除需要由学校统一订购书本代收

取书本费外,不准代收任何其他费用,禁止其他各种类型项目的代收费。义务教育

阶段实行“一费制”的贫困地区,应按照省政府确定的“一费制”标准,禁止收取其他

费用。

八、严禁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变成固定性的收费项目

九、加强对涉农负担的收费票据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收费票据管理制度。基层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向农民

收费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

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经营服务性收费使用省税务部门统一

印制的税务发票。对不使用合法收费票据或“打白条”的,农民有权拒绝付款。

十、建立公示和举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建立和完善涉农收费公示制度。纪检、监

察、纠风、财政、物价、农业等有关部门要建立举报制度,并设立举报电话。对乱收费

行为,除依法予以经济制裁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各级党委、政府要坚决查处加重农民负担的“三乱”行为,对因

“三乱”行为引发恶性案件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关于精简乡镇机构压减财政供养人员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

发〔2000〕7号)以及《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鄂发〔2002〕10号)、《湖北省市

(州)县(市)乡(镇)机构改革实施意见》(鄂发〔2001〕5号)精神,现就我省进一步精

简乡镇机构、压减财政供养人员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46 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纪实 政策文件 47

第65页

一、严格执行乡镇机构改革方案

各地的乡镇机构改革必须严格按照《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湖北省市(州)县(市)乡(镇)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发〔2001〕5号)的要求

落实到位。要把精简人员作为乡镇机构改革的首要任务。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供

养人员(除教师外)力争精简30%,各县市精简比例由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

定。

要从紧设置乡镇党政机构。乡镇党政机构设置实行上限控制,一般为3—5个。

规模较大的乡镇一般可设置5个综合性机构;中等规模的乡镇一般可设置3个综合

性机构;贫困县的乡镇和规模较小的乡镇一般只设置1个综合性机构,或只设必要

的助理员。严格执行省委决定,实行乡镇对村直接领导,已经设置的管理区(指导

组、办事处、片、党总支等)一律撤销。

乡镇领导职数的配备,原则上按《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全省乡镇机构改革若

干意见的通知》(鄂编发〔1996〕5号)规定,即乡、镇党委设书记1人、副书记1—3名、

党委委员9—11名、政府设乡、镇长1人、副乡、镇长2—4名的限额,从严控制。提倡

党政干部交叉任职或兼职。

要结合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转变乡镇政府职能,实现政企、政事、政

社分开,坚决减人、减事、减支。要大力精减行政编制和人员,各地要在核定行政编

制和领导职数的基础上严格定岗、定员到人,全面实行竞争上岗,分流到人,不走

过场。要认真清理并取消地方的自定编制。坚决清退超编人员和各类临时人员。各

地要结合机构改革检查验收工作,组织专班,对执行方案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

要坚决予以纠正。

二、积极推进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

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重点是理顺条块关系,压缩机构编制,大力精减财政

供养人员。具体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要进一步压缩乡镇站、所,撤并机构。要对乡镇设置的各类站、所和垂直延

伸、派驻机构的人员编制进行清理和核定,从严控制人员编制;坚决排除部门干

预,推进综合执法改革,不得强求上下业务对口设置机构,将设置过多、过散的站、

所按照职能进行归并,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向企业化、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二是积极推进农村教育体制改革。撤销乡镇教育机构,按照“规模、效益”的原

则,合理调整农村中、小学校布局,按照生源的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合并现有农村

46 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纪实 政策文件 47

第66页

中、小学校,适当集中办学。根据中央和省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各地实际,从紧确

定教师编制。辞退现有临时代课教师和临时工勤人员,今后各地不得在核定的中小

学编制之外再聘用临时代课教师和临时工勤人员。

三是改革乡镇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在巩固计划生育成果,确保减轻

财政负担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地方,乡镇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可以合并,

以便合理利用现有资源,减轻基层财政负担。

对乡镇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实行限额管理。通过压缩和调整,规模较大和区划

合并的乡镇,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机构限额(不含中央和省级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

派驻机构及中小学)为8个以内,其他中等规模乡镇、贫困县乡镇及规模较小的乡

镇,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机构限额(不含中央和省级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派驻机构

及中小学)为6个以内。

三、建立健全人员编制与财政经费预算约束机制

各级财政和机构编制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人员编制与财政经费预算约束

机制。要认真做好对现有乡镇机构和财政供养人员的清理工作,严格按照机构编制

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编制预算,切实把不在编、不属财政供养的人员清理出财政供

养范围。各级有关主管部门要重点清理整顿以向农民收费为主要经费来源的事业单

位,尤其是整顿和规范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相对集中的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对于靠

各类规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养人的乡镇机构,原则上一律撤销。要通过推进收支两

条线、“零户统管”等改革,从源头上根除收费养人的问题。

四、妥善安置分流人员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织、编制、人事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多渠道妥善分流人

员。要把乡镇精减下来的人员安排同发展当地经济结合起来,进一步做好乡镇分流

人员的安置工作。一是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里规定的有关政策结合各地实际,慎重

稳妥地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分流途径、配套政策和办法,使人员分流逐步平稳到

位;二是要切实用好中央和省里制定的分流人员的财政补助政策;三是要尽快扩大

乡镇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覆盖面,妥善地将分流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保

证乡镇人员分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特别是要认真研究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和鼓励

乡镇人员辞职自谋职业,创办或领办经济实体,包括兴办各类示范基地、领办乡镇

或村级经济实体、创办农民股份合作社、建立中介服务机构等,拓宽分流渠道,减轻

财政负担。

48 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纪实 政策文件 49

第67页

五、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管理

要进一步加强乡镇机构编制的规范化管理,严格控制新增人员,防止机构编制

“反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编制、组织、人事、财政、卫生、教育、民政、劳动和社会保

障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建立严格的人员编制簿和领导职数管理制度。全省统

一实行一人一卡,新增人员和财政经费预算要凭机构编制部门出具的“人员编制通

知单”办理手续。同时,坚决执行机构编制管理“三个一”的审批管理制度,凡违反

规定擅自设立机构、增加编制、超编进人、超配领导职数的,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纪

检、组织、人事、监察、财政等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主要领导的责

任。

六、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领导,切实负起责任,把精简乡镇机构、压减财政供养人

员的工作拿在手上亲自抓。要把机构编制管理和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两项工作,

列入各级党政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实行严格考核。各级财政、机构编制部门也要各

负其责,采取过硬措施,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今年要以县

(市、区)为单位订立责任目标,力争完成乡镇行政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除教师外)

精简30%的任务。

关于将原由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开支的

事业支出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了保证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乡镇财政分配行为,保障乡镇

各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预算法》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

案〉的通知》(鄂发〔2002〕10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

后,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乡级道路建设、血防经费、

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支出(以下简称“六项事业支出”)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提出如下

意见。

一、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县乡财政在安排预算支出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

48 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纪实 政策文件 49

第68页

支平衡的原则。原由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安排的事业支出,应当根据农村税费

改革后县乡财政收入(来源)情况,确定预算支出数额。

(二)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农村税费改革后,县乡财政预算支出的安排,应当

首先保证工资支出以及基层组织正常运转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正常需要,然后再

安排其他各项事业发展支出。

(三)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农村税费改革后,六项事业支出纳入县乡财政预算

统筹安排,专款专用,不得平调、挤占或者挪用。

(四)厉行节约、讲求效益。根据农村经济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规划,结合当年

县乡财政可用财力,对六项事业支出事项进行认真研究,坚持节约办事,合理安

排。

二、预算管理形式与使用范围

(一)农村义务教育费,列入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中的“教育事业费”项目,主要用

于农村教育经费支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

(国办发〔2002〕28号)规定,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支出必须全额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

理,因此,此项经费统一安排到县级财政。

(二)计划生育费,列入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中的“计划生育事业费”项目,主要用

于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的免费技术服务以及计划生育方面的

管理、宣传教育、干部培训、计划生育对象的奖励以及计划生育专干的报酬等各项支

出。

(三)优抚费,列入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中的“抚恤事业费”项目,主要用于农村优

抚对象的优待和补助。

(四)乡级道路建设费,列入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中的“交通事业费”项目,主要用

于乡镇道路、桥梁的修建等乡镇支出。

(五)血防经费,列入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中的“卫生事业费”项目,主要用于灭螺

专业队员报酬、购买灭螺治病药物、晚血病人治疗补助、农村特困户血吸虫病患者治

疗费减免、乡镇血防站(组)建设及重疫乡村改水改厕补助等。

(六)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支出,列入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中的“教育事业费”项

目,主要用于农村中小学危房的维修和改造。

三、预算编制与执行

(一)六项事业支出预算,应当参照上年同期实际支出数,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后

50 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纪实 政策文件 51

第69页

财政可用财力,由政府相关职能机构根据政府年度工作计划提出支出建议,经同级

政府审核后,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的要求,编制财政年度预算草案,报同级人民代表

大会审议。

(二)财政年度预算一经批准,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突破。因特殊

情况,需要追加或者追减预算支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六项事业支

出拨付程序与财政其他预算资金拨付程序相同,由财政部门统一拨付。

四、预算管理与监督

(一)规范管理,依法理财。农村税费改革后,六项事业支出纳入财政预算管

理,做到年初有预算,年终有决算,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预算执行情

况。

(二)推行项目管理,严格基建程序。在实施公益项目建设时,要严格履行有关

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项目工程质量,提高资金

使用效益。

(三)公开财务,强化监督,加强对财政预算各项支出的管理和监督。财政部门

要建立健全财务核算体制,公开财务管理制度,公开财务执行结果,实行民主理

财,提高财政收支的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各级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有关部

门要加强对财政资金的检查和监督,保障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关于对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行为的

党纪政纪处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

知》(中发〔2000〕7号)和《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鄂发〔2002〕10号),保证

各项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国共

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各级党的组织及党员,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

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事业单位和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其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规定。

农村村级非党员干部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加重农民负担的,由有关部门依照

50 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纪实 政策文件 51

第70页

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

织法》予以罢免。

第三条 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规定的,或者对政策规定取消

的收费项目拒不取消的,或者对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又变相恢复的,对有关责任人

员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

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第四条 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作出加重农民负担的决定或制发增加农民负担的文件;

(二)非法设立税种、扩大收费范围、擅自提高税率、提高收费标准或者搭车收

费;

(三)向农民多征农业税及附加、农业特产税及附加,或者重复征收农业税、农业

特产税;

(四)擅自、强行要求农民出资、出劳,超限额筹资、酬劳,或者向农民强行收取

以资代劳款;

(五)违反规定向农民收费、集资、摊派或者组织开展涉及农民负担的各种达标

升级、评比活动;

(六)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擅自增设机构、超过核定编制增加行政事业单位

人员;

(七)其他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

第五条 在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中违反政策规定,虚报瞒报计税土地面积、计税

常年产量或农村税费改革前的村提留、乡统筹费、教育集资等基础数据的,给予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至降级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第六条 截留、挪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违规平调、挪用、挤占农业税附加、农业

特产税附加等集体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

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至撤职处分。

第七条 向农民收税不开具完税凭征,或者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向农民收费

不开具有效票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或者

52 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纪实 政策文件 53

第71页

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第八条 在农村税费改革过程中,因工作作风粗暴或采取违法措施直接或变相

加重农民负担,造成农民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

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第九条 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反农村税费改革规定的行为不制止、

不查处,致使矛盾激化,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严重警告至撤销

党内职务、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十条 按照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规定,在精减乡镇机构和清理压缩财政供养人

员中循私舞弊,或者拒不执行组织决定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者

撤职、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发现问题后积极配合组织进行调查处理的;

(二)认错态度好,主动纠正错误的;

(三)检举、揭发其他单位和人员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阻挠、抗拒执法人员依法监督、检查的;

(-)拒不纠正错误的;

(三)顶风违纪的;

(四)多次发生违纪行为或者同时具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第十三条 除本规定以外的其他违反农民负担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省纪

委、省监察厅《关于违反农民负担管理政策法规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鄂纪发

〔1994〕14号)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给予违纪人员党纪、政纪处分,由主管机关、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

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凡是具有本规定设定的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加重农民负担的行

为,同时又有贪污、受贿、挪用、伤害、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北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2 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纪实 政策文件 53

第72页

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中

严肃机构编制管理纪律的意见

为了确保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农村税费改革中进一步

严肃机构编制管理纪律、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县(市、区)、乡(镇)要严格按照上级党委、政府审批的机构改革方案落实

到位。在农村税费改革过程中,不准随意变动机构名称、规格,合署机构不得分设,

不准在上级批复的机构改革方案外自行设置机构。

二、坚决执行“三定”方案。各县(市、区)、乡(镇)党政机关的“三定”方案和事业

单位的机构改革方案一经审批,必须严格组织实施,确保工作职能到位,内设机构到

位,领导职数和人员定编定岗到位,人员分流到位。

三、严格机构编制审批程序。认真执行机构编制工作制度,涉及机构编制事宜

必须按照管理权限,由各级编委及其办事机构一个部门承办,主管机构编制工作的

领导“一支笔”审批,机构编制部门一家行文。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机构编制,

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拨款。

四、正确执行人员分流政策。县(市、区)、乡(镇)在制定和执行人员分流政策

时,要体现“减人、减事、减支”的原则,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减少财政支出,不

得随意降低退休和退养年龄,也不能减人不减支。

五、严把进人“入口关”。在农村税费改革期间,有空编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必须

统一实行用编通知单,原则上从分流人员中选调;无空编的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

超编进人,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录用和聘用人员手续,财政部门不得将超编人员列为

财政供养人员。

六、严禁部门干预机构编制。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项目、经费、打招呼等手段

干预下级部门的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更不得把机构编制列入评比、达标的考核范

围,对违规者依照有关党纪政纪处分规定追究其责任。

七、加强监督检查。各级纪检监察和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对执行机构编制纪律

的监督检查,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严肃执纪。

八、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县(市、区)、乡(镇)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严格实

54 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纪实 政策文件 55

第73页

行责任追究制。各市(州)、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为执行机构编制纪

律的第一责任人,市(州)对县(市、区),县(市、区)对乡(镇)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市(州)、县(市、区)各部门领导为执行机构编制纪律的直接责任人。一旦发现违纪问

题,将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省对下转移支付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

号)和《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鄂发〔2002〕10号)精神,按照财政部《农村税

费改革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转移支付的目标和原则

转移支付的目标:确保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落实,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

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正常需要。

转移支付测算的原则:

(一)统一规范。对现行乡镇开支项目和标准进行合理界定,选取相关客观因

素,按照统一公式测算各县(市、区)的乡镇标准支出需求。

(二)公正合理。根据各县(市、区)的财力结构和财政困难程度,合理确定省对

不同县(市、区)的补助力度。

(三)公开透明。转移支付测算方法和考虑的客观因素公开,测算过程透明。

(四)适当照顾。对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山区和农民负担较重的粮棉主产区给予

适当照顾。

二、转移支付额的确定

农村税费改革后,地方政府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精减财政供养人员。在测算

省对各地转移支付时,既要考虑各地政府减收的一面,又要考虑通过机构改革、调

整支出结构减轻支出压力的一面。因此,各地享受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额由固

定性转移支付和过渡性转移支付两部分构成。用公式表示为:

转移支付额=固定性转移支付额+过渡性转移支付额

固定性转移支付主要用于帮助地方政府解决大力调整机构和精减人员后,仍无

法消化的长期性减收问题,每年均按固定数额予以补助。过渡性转移支付主要用于

54 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纪实 政策文件 55

第74页

帮助地方政府克服因机构改革没有到位而产生的临时性财政困难,此项补助过渡期

定为三年,期满取消。省对下转移支付以1999年为基年。

(一)固定性转移支付额的计算

固定性转移支付额的确定,参照税费改革前各县(市、区)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

育、优抚、乡村道路修建以及村级基本经费、农村教育集资等统计数据,按照标准因

素核定各县(市、区)上述各项经费开支需求和税费改革后地方财政收入增减额等固

定性支出缺口,根据上级对各县(市、区)固定性转移支付系数计算确定。固定性转

移支付额的计算公式为:

固定性转移支付额=固定性转移支付缺口×固定性转移支付系数。

固定性转移支付缺口包括乡级固定收支缺口、村级固定支出缺口、教育集资支

出缺口、低于全省农村人均缺口水平调增缺口、亩平缺口水平低(高)于全省平均水

平调增(减)缺口以及乡镇机构改革应压缩的支出。用公式表示为:

固定性转移支付缺口=乡级固定收支缺口+村级固定支出缺口+教育集资支出

缺口+低于全省农村人均缺口水平调增缺口+亩平缺口水平低(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调增(减)缺口-乡镇机构改革应压缩的支出。

1. 乡级固定性收支缺口的计算

乡级固定性收支缺口主要是参照税费改革前各县(市、区)乡村两级办学、计划

生育、优抚、乡村道路修建、血防统筹等统计数据,按照标准因素核定各县(市、区)上

述各项经费开支需求和税费改革后地方收入增(减)额计算确定。乡级固定性收支缺

口的计算公式为:

乡级固定性收支缺口=乡村两级办学经费+优抚经费+计划生育经费+乡村道路

修建经费+其他统筹经费+血防统筹经费+屠宰税减收额+农业特产税政策性减收

额-农业税增收额。

(1)乡村两级办学经费:根据税费改革前全省乡镇统筹费中安排的乡村办学经

费总额以及各地乡镇和村个数、县乡农村中小学学生数、农村人口比重等因素计算

确定。

(2)计划生育经费:根据税费改革前全省乡镇统筹费中安排的计划生育经费总

额以及各地乡镇个数、育龄妇女人数等因素计算确定。

(3)优抚经费:根据税费改革前全省乡镇统筹费中安排的优抚经费总额以及各

地伤残、复员和退伍军人人数、义务兵家属户数、当地农民年人均纯收入水平等因素

56 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纪实 政策文件 57

第75页

计算确定。

(4)乡村道路修建经费:根据税费改革前全省乡镇统筹费中安排的乡村道路修

建经费总额以及各地乡村道路面积等因素计算确定。

(5)其他统筹经费:按照上述五项统筹的标准支出和全省其他统筹支出对五项

统筹支出的比例确定。

(6)血防统筹经费:按照疫区耕地面积、疫情轻重程度、征收标准等因素计算确定。

(7)屠宰税减收额:根据屠宰税1999年财政决算收入数确定。

(8)农业特产税减收额:根据农业特产税1999年财政决算收入及其征收环节和

税率调整情况计算确定。

(9)农业税增收额:根据税费改革前后农业税收入任务数差额计算确定。税费

改革前农业税收入任务根据各地上报省财政厅的1996—1998年农业税及附加的三

年平均收入任务计算确定;税费改革后农业税根据1994—1998年粮食、棉花、油料

等五年平均实际产量及细粮折合率、农业税计税价格、农业税税率等因素计算确定。

2. 村级固定支出缺口的计算

村级固定支出数根据各地行政村个数、五保户人数、农民年人均收入和相关支

出标准等因素计算确定。

3. 取消农村教育集资后支出缺口的计算

教育集资标准支出按照全省乡村教育集资总额、各地县乡村中小学学生人数、

农村人口等因素核定。

4. 低于全省农村人均缺口水平应调增额的计算

对各地上述三项缺口(即乡级固定收支缺口、村级固定支出缺口、取消农村教育

集资后缺口)之和的农村人均水平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省按照差额的60%调增该

县(市、区)缺口额。

5. 按亩平缺口水平调增(减)缺口的计算

对各县(市、区)以上四项缺口(即乡级固定收支缺口、村级固定支出缺口、取消

农村教育集资后缺口、低于全省农村人均缺口水平调增缺口)之和的亩均水平,低于

全省平均水平的,按照差额的40%调增该县(市、区)缺口额;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

按照差额的20%调减该县(市、区)缺口额。

6. 机构精减压缩支出的计算

各地乡镇机构改革应压缩的支出根据该地乡镇财政供养行政人员数、压缩比例

56 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纪实 政策文件 57

第76页

以及乡镇人员经费人均支出水平确定。

7. 固定性转移支付系数的计算

各县(市、区)享受的上级财政固定性转移支付补助系数,由省固定性转移支付

系数和市(州)固定性转移支付系数组成。用公式表示为:

固定性转移支付系数=省固定性转移支付系数+市(州)固定性转移支付系数。

其中:省固定性转移支付系数根据省固定性转移支付补助总额以及农村税费改

革前各县(市、区)政府财力对农业税等四项收入的依赖程度以及各县(市、区)财政

困难程度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省固定性转移支付系数=全省统一平均负担系数+调整系数+少数民族地区照

顾系数。

某县(市、区)调整系数=(该地区农业税等四项收入占其政府财力比重÷全省平均

农业税等四项收入占政府财力比重×权重+该地区人员经费和基本公用经费占其财政

财力比重÷全省平均人员经费和基本公用经费占财政财力比重×权重)×调整比例。

市(州)对所辖县(市、区)的固定性转移支付系数由市(州)自行确定,但市(州)

对所辖县(市、区)的固定性转移支付补助总额不得低于省对该市(州)固定性转移支

付补助总额的6%。无法落实最低限额配套资金的市(州),必须专题报省农村税费

改革领导小组批准。

(二)过渡性转移支付额的计算

过渡性转移支付额根据各地乡镇机构改革应压缩的支出额和转移支付系数计

算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过渡性转移支付额=乡镇机构改革应压缩的支出×过渡性转移支付系数。

其中,各地乡镇机构改革应压缩的支出根据该地区乡镇财政供养行政人员数、

压缩比例以及乡镇人员经费人均支出水平确定。

过渡性转移支付将完全由省、市(州)两级承担,用公式表示为:

过渡性转移支付系数=省负担系数+市(州)负担系数。

市(州)负担系数=1-省负担系数。

其中省负担系数将根据省对下过渡性转移支付补助总额及全省乡镇机构改革

压缩人员支出总额计算确定。

三、转移支付的配套措施

各地要按照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县乡社会经济发展水

58 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纪实 政策文件 59

第77页

平和财政状况,调整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精简机构,分流人员,压缩财政支出,减

轻乡镇财政负担。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市(州)、县(市、区)必须安排转移支付资

金支持农村税费改革。

各地在调整乡镇财政体制或增加对乡镇的转移支付时,要按照县乡事权调整范

围,制定并规范转移支付办法,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确保资金落实到乡镇。各地

在制定具体办法时,要区别对待,对农民负担较重的粮棉主产区、贫困山区和少数

民族地区等要给予适当照顾。

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各地要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

定,不得截留、挪用转移支付资金,并保证配套转移支付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级

纪委、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该项资金的监督和检查,审计部门要重点审计该项资金的

落实使用情况,出现问题一经查实,省里将按照《中共湖北省纪委、湖北省监督厅关

于对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规定(试行)》予以严肃查处,省财

政将相应扣减对该地下年度的转移支付资金,督促其配套转移支付资金落实到位。

58 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纪实 政策文件 59

第78页

武汉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请求审批我市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报告》收悉。经省政府同意,

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所属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请根据中发〔2000〕7号、国发

〔2001〕5号和鄂发〔2002〕10号文件精神,对方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1. 实施方案的开头部分应规范表述,即“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

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

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和《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鄂发〔2002〕10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

制定本方案”。

2. 对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应严格按照省试点方案内容规范表述,“三个

确保”和“村村减负、户户不增负”必须写明。

3. 各区改革后的农民负担与1999年农民政策内六项负担(按省掌握的年报数

据,不包括收购环节农业特产税)比较,减负幅度原则上要达到20%以上,且不能高

于1997年和2001年负担水平。改革后每亩负担的农业税及附加不能高于100元。

4. 取消乡统筹费后,原由乡统筹开支的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等项开

支,应明确由区、乡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不得规定全部由乡镇政府财政安排,

更不得要求村级组织承担。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应明确由县级财政预算统筹安

排,专款专用。

5. 取消“两工”应有明确的年度时间安排,且各年度不能超过省规定的上限标

准。对于过去投劳任务本身就比较少的地方,过渡期内不仅不能增加,还要有相应

减少。在取消“两工”后,“一事一议”筹劳应由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

鄂政办函〔2002〕80号

60 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纪实 政策文件 61

第79页

论决定,每个劳动力每年承担劳务数额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村内“一事一议”用

工,不得强行以资代劳。

6. 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应由乡镇审

核,报区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筹资额每人每年最高不得超过15元。

7. 对不承包土地务工经商的农民,收取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资金,按劳平计算,

不得超过当地改革前乡统筹费和新的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水平。

8. 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应以农民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面积为基础,

按政策据实确定。没有开展二轮承包的,以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确定。非法占

地不能核减计税面积。非法占地应负担的农业税及附加,由占地单位或个人承担,

不得转嫁其他农户。

农业税税率执行7%。农业税各项政策按《湖北省农业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

行)》执行。

9. 对常年产量的确定,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公平合理,不得人为提高或

压低。调整后的农业税计税面积和计税常产,必须征求农民意见,得到农民认可,

张榜公布。

10. 农业特产税应明确,一个应税品目只在一个环节征税。对在非农业税计税

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继续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

业特产品,只征收农业税,不征收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税各项政策按《湖北省农

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11. 应明确农村税费改革后,财政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是农业税收征收管理的执

法主体。

12. 农业基本水费转为经营性收费,具体收取办法按省另行制定的政策执行。

13. 村级报刊征订费应统一执行省规定的标准,从“两附加”中开支的人均公费

订阅报刊费用不得超过1元。

14. 乡镇机构改革、农村教育体制改革、县乡财政体制改革,规定过于简单的,

至少必须按省试点方案表述和省配套改革政策执行。表述不完整、不准确、不具体的

应予修改。

15. 对历年形成的农业税费尾欠的处理,应严格按照省试点方案内容规范表

述。对乡村不良债务的清收原则上应与农村税费改革分开处理。在农村税费改革试

点中,主要是锁定债务,防止新增债务。不得在税费改革期间突击清欠。清收的村

60 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纪实 政策文件 61

第80页

提留、乡统筹费应优先偿还乡村债务,不得发放工资和挪作他用。

16. 各种收费、集资项目必须由省以上批准。凡涉及农民的合法收费,都要公布项

目和标准,让农民明白,接受社会监督。各地方案中将收费审批权下放的规定要取消。

17. 国有农垦农场的税费改革试点,应按鄂发〔2002〕10号文件规定执行。“农业

小三场”、林场等有农业收入单位的改革方案,由各地自行确定。

18. 退耕还林面积不能从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中扣除,应征农业税按中央和省政

策规定,只能由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和粮食发放单位代扣代缴结算,不得向农民征收。

19. 各区的配套文件必须按照省试点方案和配套文件规定,认真修改完善。

对上述修改意见,请你市明确专人负责,组织各区逐条对照、认真修改(上述修

改意见中的黑体字部分,必须在方案中有明确表述),符合要求后,迅速批复到区,并

将各区逐条修改意见和对区的正式批复、区修改后的方案,一并报省农村税费改革领

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区的方案要在9月上旬分解落实到村组、农户,秋征按新的办法

执行,全年按新的办法统一结算。省里以市正式批复方案为检查、评比、考核的依据。

二、试点方案的审批和落实,事关重大

各级主要负责同志必须切实负起责任,进一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

署,扎实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严格按照中央和省有关农村税费

改革的方针、政策和要求,以减轻农民负担为首要目标,确保每个区政策内合理负

担减轻20%,做到“村村减负、户户不增负”,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

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

在方案的组织实施中,各级干部要切实转变作风,深入基层,进村入户,确保

每个村有2名以上的国家干部指导工作。要组织乡村干部认真学习中央政策,用政

策指导改革和解决遇到的各种问题。尤其是农业税计税面积、常年产量和税收负担

要向农民张榜公布;毗邻县市、乡镇的税赋水平要注意平衡。在到户过程中要充分

发动群众,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正确处理好改革、

发展和稳定的关系,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农村税费改革方案修改和落实过程中的重要情况,请及时报告省农村税费改革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2年8月6日

62 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纪实 政策文件 63

第81页

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委托部分市开展2003年度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考核评估工作的通知

鄂农税费改办〔2004〕6号

有关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经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部分农业生产规模小的市辖区的

2003年度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考核评估委托当地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

室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评估要求

部分市辖区的考评工作由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考评工作

的相关要求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

2003年度考核评估方案》(鄂办发〔2004〕6号)和省税改办《关于开展全省2003年度农

村税费改革试点考核评估工作的通知》(鄂农税改办〔2004〕5号)执行。

二、考核评估时间

考评工作在3月20日前完成。考评工作完成后需向省税改办报送考评报告10份。

三、委托考评的区名单

武汉市:江岸区 江汉区 硚口区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黄石市:西塞山区 下陆区 铁山区 黄石开发区

十堰市:茅箭区

荆州市:荆州开发区

宜昌市:伍家岗区 宜昌开发区

襄樊市:襄城区 高新技术开发区 汽车产业开发区

孝感市:双峰山旅游度假区 孝感高新技术开发区

2004年2月24日

62 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纪实 政策文件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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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的《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3月30日

为切实做好我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根据中央和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

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成立专班,宣传发动,培训干部。时间为2001年3月至4月,本阶段的工

作任务主要有6项:

(一)成立工作机构,建立领导责任制。市里已成立由市委书记罗清泉任组长,

市委副书记、市长王守海任第一副组长的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各区和乡、镇应

成立农村税费改革相应工作机构,各区于4月2日前将工作机构的成员名单、办公地

点和联系方式报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税改办)。

(二)3月31日召开全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和各区常务副区长及财政、

农业局局长会议,传达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研究部署全市农村税

费改革试点工作。

(三)各区于4月2日前召开各乡、镇动员大会,传达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

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武政办〔2001〕70号

64 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纪实 政策文件 65

第83页

议精神,布置各区税费改革工作。

(四)将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和我市贯彻实施意见向市长办公

会和市委常委会汇报。

(五)根据《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要求,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广泛宣传发

动。向全市70多万农户发送《致全省广大农民群众的一封信》,在各村组张贴《关于

全省开展农村税费改革的通告》,力求做到宣传工作进村入户,改革政策家喻户晓。

市农税改办组织新闻单位开展各种形式的农村税费改革宣传工作,调动各方面特别

是广大农民群众和基层干部参与、支持改革的积极性。

(六)做好培训工作。4月2日至5日,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组织各区参加省农

村税费改革政策业务培训班。4月8日由各区负责培训乡、镇干部,4月8日至10日

由各乡、镇负责培训村、组干部。通过多层次广泛培训,使广大干部熟悉政策、掌握

政策、贯彻执行好政策。

二、制定实施方案和配套文件。时间为2001年4月,本阶段的工作任务主要有

3项:

(一)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省里的要求和相关配套文件制定实施细

则,由市农税改办统一修改完善,经批准后下发,与农村税费制度改革同步推进。

(二)各区上报实施方案。3月29日至4月8日,各区根据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

点工作会议精神和《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要求,抓紧制定各区税费改革试

点方案和测算相关数据,经主要负责同志签署后,于4月8日前上报市农税改办。

(三)方案审核汇总。4月8日至10日,市农税改办审核、汇总各区上报的改革试

点方案及相关数据,制定和提出我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向市长办公会和

市委常委会汇报。经市主要负责同志签署后,于4月12日前上报省农村税费改革领

导小组办公室。

三、审批方案。时间为 2001 年 4 月 8 日至 27 日,本阶段的工作任务主要有 3

项:

(一)加强与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联系,争取省尽快批准我市农村税费改

革试点实施方案。

(二)各乡、镇抓紧制定乡、镇实施方案报区。各区要组织乡、镇认真搞好测算、制

定方案,并报各区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各区农村税费改革方案经省审批通过后,于4月27日前完成对所属乡、镇

64 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纪实 政策文件 65

第84页

改革方案的审批工作。

四、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时间为2001年4月28日至5月10日,本阶段的工

作任务主要有3项:

(一)召开全市性会议全面部署落实。全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经省批准

后,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全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明确工作要求,强化

工作措施,狠抓工作落实。

(二)按审批方案组织实施。各区要组织乡、镇于5月10日前将方案确定的各项

农业税收指标分解落实到村和农户,张榜公布,按新的方案全面开展夏季农村税费

征收工作,秋季继续实施,确保全年完成农业税收任务。

(三)强化督促检查。为保证全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要建立市对

区、区对乡(镇)、乡对村的督查体系,对试点工作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督促检查。

市里将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成立督查组,对各区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中的政策执行情

况、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各区应抽调干部,组成若干巡视组,每乡(镇)1个,对

所属乡、镇改革进行巡视;各乡、镇应抽调干部组成若干指导组,每村1个,对所属

村的改革进行指导,形成从市到村联系紧密的督查员、巡视员、指导员的“三员”督查

工作网络,认真检查农村税费改革方案的执行和政策的落实情况,对基层执行政策

走样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帮助分析存在的问题,加强督促和指导,保障农村税费改

革的健康顺利进行。

五、总结表彰。时间为2002年1月至2月,本阶段的工作任务主要有2项:

(一)全面总结市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夏、秋两季农村税费征收任务完成后,各

区和乡、镇要集中时间,对本地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进行全面认真总结,查找工

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下一阶段改进措施,使改革工作不断完善。各区书面

总结材料于2002年1月15日前报市农税改办。市农税改办要形成全市的总结材料

报省。

(二)进行表彰。全市税费改革经省验收通过后,市里将认真组织总结表彰。

2001年3月30日

66 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纪实 政策文件 67

第85页

各区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暂缓实施〈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

点方案〉的通知》(鄂农税费改办〔200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以下

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01〕28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决定,《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

作方案》(武政办〔2001〕70号)暂缓实施。各区要认真学习和领会国务院和省人民政

府及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文件精神,向基层干部和农民做好暂缓实施

全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宣传解释工作。不要因为调整工作部署而引起不必要的误

解,切实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同时,按照国务院和省的文件精神,继续依法征收

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屠宰税,确保完成今年各税收入任务;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

省、市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继续做好今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二、全市暂缓实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以后,各区农村税费改革的基础

工作仍不能放松,要抓住有利时机,做好调查研究及各项基础工作,摸清情况,搞

好测算。乡镇体制改革完成后,乡镇的行政区划变化很大,各区更要注意了解和掌

握乡镇体制改革以后的乡镇、村的各类基本情况和各种基础数据,为下一步实施农村

税费改革打下良好的基础。

附件: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

关问题的通知》(鄂政办发〔2001〕61号)

2001年5月23日

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转发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暂缓

实施《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武农税费改办〔2001〕1号

66 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纪实 政策文件 67

第86页

各市、州、县(市、区)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

发〔2001〕28号)精神,省委、省政府决定暂缓在全省范围实施《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

试点方案》。请各地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做好工作。

进行农村税费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减轻农民负担。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暂

缓实施后,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28号文件精神,继续依法征收农业税、农业特

产税和屠宰税。同时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

政策,继续下大力气,采取得力措施,切实做好今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京山和五

峰两试点县,要按照中央和省里的试点方案,继续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

总结经验,完善办法,为我省全面推行《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提供借

鉴。其他地方要利用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暂缓实施这一时机,广泛开展调

查研究,摸清情况,搞好测算,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并扎扎实实地做好配套改革

工作,为下一步实施《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做好充分的准备。

2001年4月29日

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暂缓实施《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鄂农税费改办〔2001〕2号

68 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纪实 政策文件 69

第87页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

发〔2001〕2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贯彻国办发〔2001〕28号文件

的同时,要结合工作实际,继续贯彻执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迅速落实

2001年农民负担预算方案的紧急通知》(鄂办发电〔2001〕33号)。

2001年5月3日

鄂政办发〔2001〕61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推进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农业发展新阶段为加强农业基础、保护

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稳定而采取的一项重大改革。搞好这项改革,对规范农村税费

制度,从根本上治理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进一步巩固农村基

层政权,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长期稳定具有深远意义。农村税费改革

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必须加强领导,完善政策;先行试点,积累经验;配套推

进,稳步实施。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

发〔2000〕7号)要求,2000年安徽省全省和其他地区的部分县(市)进行的农村税费

改革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实践证明,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农村税费改革的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1年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

68 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纪实 政策文件 69

第88页

向、方针和政策是完全正确的,改革措施是符合农村实际的,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

和基层干部的拥护和支持。

去年以来,按照中央的要求和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区、市)党

委和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挂帅,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认真测算,拟定方

案,有的省选择部分县(市)进行试点,有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宣传和培训工作,为

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做了大量准备工作。这些工作都是十分必要的,应该充分肯定。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既要积极,又要稳妥。从前一阶段试点的情况看,也反

映出一些矛盾和问题,比如如何合理确定农民的计税面积、产量和价格;如何平衡

不同从业农民的负担;如何保证农村义务教育和乡、村两级的基本经费需求;如何

依法征收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如何发挥村级集体组织的作用;如何防止农民负担

反弹等。这些都需要在安徽省全省和其他地区的部分县(市)的试点中进一步探索解

决的措施和办法。在上述问题没有研究制定妥善的解决办法以前,不宜全面推开。

要充分认识农村税费改革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特别是在当前国际经济形势

出现新的复杂情况下,更要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巩固国民经济发

展来之不易的成果,维护社会稳定。经国务院讨论决定,现将今年农村税费改革试

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1〕5号)的规定,凡是要在全省(区、市)范围内全面进行改革试点的地方,

其实施方案要报经国务院审批。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不得启动农村税费改革全

面试点。

二、2001 年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重点仍然是集中力量进一步做好安徽省的试

点。安徽省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的领导,组织各级干部深入基层,

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完善有关政策措施,探索巩固改革成果的思路和办法,为全

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积累经验。去年已经选择部分县(市)实行改革试点

的省(区、市),今年要继续下力量抓紧抓好试点工作,但不再扩大范围。

三、2000年没有进行试点的省(区、市),今年可以选择个别有代表性的县(市)

进行试点,但不在全省范围推开。各省(区、市)都要继续加强农村税费改革的调研、

测算等基础工作,进一步完善改革试点方案及其配套改革的措施和办法,为今后在

全省范围实施改革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方,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发〔2000〕7 号和国发

70 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纪实 政策文件 71

第89页

〔2001〕5号文件规定的各项改革政策,周密制定试点县(市)的实施方案,健全和完

善各项配套改革办法,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功。

五、为了帮助地方搞好农村税费改革局部试点工作,对试点县(市)因改革而减

少的乡镇收入,中央财政将按照规范的转移支付办法,适当给予补助。具体数额由

财政部与有关地区研究确定。

六、除安徽省和按上述要求实施农村税费改革的试点县(市)外,其他地区及县

(市)要继续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农村税费政策和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规定,

继续依法征收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继续按政策收取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同

时继续执行农民上缴的提留统筹费不得超过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并且不得超过

1997年的预算额的规定。农村教育集资要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

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农村经济发展中几个主要问题和对策措施的意见〉的通知》

(中发〔2000〕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意

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3号)的规定,除农村实施九年义务教育中的危房改造可

严格按照中央精神和规定程序报批外,继续停止审批其他方面的农村教育集资。

七、目前已经进行农村税费改革全面试点动员、部署、宣传、培训工作的省(区、

市),要认真做好基层干部和农民的宣传解释工作。既要讲清坚持农村税费改革、规

范农村税费关系、减轻农民负担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又要讲清改革的艰巨性、复杂性

和长期性,使广大干部、农民认识到搞好试点、总结经验、完善政策、稳步推进对于确

保农村税费改革成功的重大意义。不要因为适当调整工作部署而引起不必要的误

解,切实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2001年4月25日

70 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纪实 政策文件 71

第90页

中共武汉市委 武汉市人民政府

关于请求审批我市农村税费改革

实施方案的报告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

我市各区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以及方案说明、测算报表、配套改革文件,已经

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审核意见和审核汇总表

一并呈上,请予审批。

2002年7月26日

72 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纪实 政策文件 73

第91页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江汉区农村税费

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

武政〔2002〕72号

江汉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上报武汉市江汉区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请示》(江文〔2002〕15

号)已经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区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

二、核定你区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指标如下:农业税计税面积为0.04万亩,农

业税计税常年产量31.54万公斤,税率7%,依率计征农业税正税2.21万公斤,依率

计征农业税正税金额2.43万元,农业税附加率20%,农业税附加金额0.49万元;农

业特产税应征税额 2 万元,农业特产税附加率 20%,农业特产税附加金额 0.40 万

元。改革后亩平常年产量788.5公斤,亩平负担126元。

三、新的农民负担要于2002年9月底以前分解落实到村组、农户;农业税的秋季

征收按新的办法执行,全年征收按新的办法统一结算。

四、农村税费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在实施过程中,一定要加强领导,

精心组织,对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向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

告。

2002年8月21日

72 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纪实 政策文件 73

第92页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江夏区农村税费

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

武政〔2002〕73号

江夏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报批江夏区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请示》(夏文〔2002〕35号)已经

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区修改后的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

二、核定你区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指标如下:农民二轮承包土地面积67.14万

亩,按政策核减征(占)用土地面积10.30万亩,农业税计税面积为56.84万亩,农业

税计税常年产量38133.09万公斤,税率7%,依率计征农业税正税2669.32万公斤,

依率计征农业税正税金额2936.27万元,农业税附加率20%,农业税附加金额587.25

万元。改革后亩平常年产量670.88公斤,亩平负担61.99元。

三、核定金水农场的农业税计税面积1.24万亩,农业税税率3.75%,农业税任务

19.27万元。

四、新的农民负担要于2002年9月底以前分解落实到村组、农户;农业税的秋季

征收按新的办法执行,全年征收按新的办法统一结算。

五、农村税费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在实施过程中,一定要加强领导,

精心组织,对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向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

告。

2002年8月21日

74 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纪实 政策文件 75

第93页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东西湖区农村税费

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

武政〔2002〕74号

东西湖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报告》(东政文〔2002〕21号)已经市农村税

费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区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

二、核定你区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指标如下:农业税计税面积为27.65万亩,农

业税计税常年产量 20885.80 万公斤,税率 2.5%,依率计征农业税正税 522.15 万公

斤,依率计征农业税金额574.36万元。

三、根据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交叉征收的原则,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

生产的应税特产品,只征收农业税,不征收农业特产税,请你区迅速组织力量,做

好农业税征收工作,确保全年税收任务的完成。

四、农村税费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在实施过程中,一定要加强领导,

精心组织,对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向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

告。

2002年8月21日

74 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纪实 政策文件 75

第94页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洪山区农村税费

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

武政〔2002〕75号

洪山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请求审核洪山区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报告》(洪文〔2002〕21号)

已经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区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

二、核定你区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指标如下:农民二轮承包土地面积 12.9 万

亩,农业税计税面积为12.9万亩。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7189.87万公斤,税率7%,

依率计征农业税正税503.29万公斤,依率计征农业税正税金额553.62万元,农业税

附加率20%,农业税附加金额110.72万元;农业特产税应征税额114.33万元,农业

特产税附加率20%,农业特产税附加金额22.87万元。改革后亩平常年产量557.35公

斤,亩平负担60.72元。

三、新的农民负担要于2002年9月底以前分解落实到村组、农户;农业税的秋季

征收按新的办法执行,全年征收按新的办法统一结算。

四、农村税费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在实施过程中,一定要加强领导,

精心组织,对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向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

告。

2002年8月21日

76 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纪实 政策文件 77

第95页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黄陂区农村税费

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

武政〔2002〕76号

黄陂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报批黄陂区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请示》(陂文〔2002〕9号)已经市

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区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

二、核定你区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指标如下:农民二轮承包土地面积79.37万

亩,农业税计税面积为 79.37 万亩。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 58994.22 万公斤,税率

7%,依率计征农业税正税4129.60万公斤,依率计征农业税正税金额4542.56万元,

农业税附加率 20%,农业税附加金额 908.51 万元。改革后亩平常年产量 743.28 公

斤,亩平负担68.68元。

三、核定武湖农场的农业税计税面积3.39万亩,农业税税率2.5%,农业税任务

66.55万元。

四、新的农民负担要于2002年9月底以前分解落实到村组、农户;农业税的秋季

征收按新的办法执行,全年征收按新的办法统一结算。

五、农村税费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在实施过程中,一定要加强领导,

精心组织,对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向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

告。

2002年8月21日

76 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纪实 政策文件 77

第96页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汉阳区农村税费

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

武政〔2002〕77号

汉阳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上报武汉市汉阳区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请示》(阳文〔2002〕26

号)已经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区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

二、核定你区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指标如下:农民二轮承包土地面积 1.53 万

亩,农业税计税面积为1.53万亩。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1149.44万公斤,税率7%,

依率计征农业税正税80.46万公斤,依率计征农业税正税金额88.51万元,农业税附

加率20%,农业税附加金额17.7万元;农业特产税应征税额129.24万元,农业特产

税附加率20%,农业特产税附加金额25.85万元。改革后亩平常年产量751.27公斤,

亩平负担93.66元。

三、新的农民负担要于2002年9月底以前分解落实到村组、农户;农业税的秋季

征收按新的办法执行,全年征收按新的办法统一结算。

四、农村税费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在实施过程中,一定要加强领导,

精心组织,对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向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

告。

2002年8月21日

78 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纪实 政策文件 79

第97页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汉南区农村税费

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

武政〔2002〕78号

汉南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要求审核汉南区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请示》(汉文〔2002〕6号)已

经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区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

二、核定你区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指标如下:农民二轮承包土地面积 7.46 万

亩,农业税计税面积为7.46万亩。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4955.13万公斤,税率7%,

依率计征农业税正税346.86万公斤,依率计征农业税正税金额381.54万元,农业税

附加率20%,农业税附加金额76.3万元;农业特产税应征税额9.75万元,农业特产

税附加率 20%,农业特产税附加金额 1.95 万元。改革后亩平常年产量 664.23 公斤,

亩平负担62.90元。

三、核定乌金农场农业税计税面积1.28万亩,农业税税率2.29%,农业税任务

15.77万元;东城垸农场农业税计税面积2.20万亩,农业税税率1.95%,农业税任务

26.62 万元;汉南农场农业税计税面积 2.34 万亩,农业税税率 1.78%,农业税任务

23.42万元;银莲湖农场农业税计税面积2.43万亩,农业税税率1.93%,农业税任务

24.37万元。

四、新的农民负担要于2002年9月底以前分解落实到村组、农户;农业税的秋季

征收按新的办法执行,全年征收按新的办法统一结算。

五、农村税费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在实施过程中,一定要加强领导,

精心组织,对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向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

告。

2002年8月21日

78 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纪实 政策文件 79

第98页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江岸区农村税费

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

武政〔2002〕79号

江岸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要求批准我区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请示》(岸文〔2002〕6号)已经

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区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

二、核定你区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指标如下:农民二轮承包土地面积 0.65 万

亩,农业税计税面积为0.65万亩。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518.35万公斤,税率7%,依

率计征农业税正税36.28万公斤,依率计征农业税正税金额39.92万元,农业税附加

率20%,农业税附加金额7.98万元;农业特产税应征税额39.86万元,农业特产税附

加率20%,农业特产税附加金额7.97万元。改革后亩平常年产量797.46公斤,亩平

负担92.05元。

三、新的农民负担要于2002年9月底以前分解落实到村组、农户;农业税的秋季

征收按新的办法执行,全年征收按新的办法统一结算。

四、农村税费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在实施过程中,一定要加强领导,

精心组织,对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向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

告。

2002年8月21日

80 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纪实 政策文件 81

第99页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硚口区农村税费

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

武政〔2002〕80号

硚口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武汉市硚口区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请示》(硚文〔2002〕2号)已经

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区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

二、核定你区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指标如下:农民二轮承包土地面积 0.41 万

亩,农业税计税面积为0.41万亩。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378.47万公斤,税率7%,依

率计征农业税正税26.49万公斤,依率计征农业税正税金额29.14万元,农业税附加

率20%,农业税附加金额5.83万元;农业特产税应征税额16.5万元,农业特产税附

加率20%,农业特产税附加金额3.3万元。改革后亩平常年产量923.10公斤,亩平负

担84.26元。

三、新的农民负担要于2002年9月底以前分解落实到村组、农户;农业税的秋季

征收按新的办法执行,全年征收按新的办法统一结算。

四、农村税费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在实施过程中,一定要加强领导,

精心组织,对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向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

告。

2002年8月21日

80 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纪实 政策文件 81

第100页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新洲区农村税费

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

武政〔2002〕81号

新洲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申请审核新洲区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报告》(新文〔2002〕18号)

已经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区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

二、核定你区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指标如下:农民二轮承包土地面积69.96万

亩,农业税计税面积为 69.96 万亩。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 51546.86 万公斤,税率

7%,依率计征农业税正税3608.28万公斤,依率计征农业税正税金额3969.11万元,

农业税附加率20%,农业税附加金额793.82万元;农业特产税应征税额50万元,农

业特产税附加率20%,农业特产税附加金额10万元。改革后亩平常年产量736.80公

斤,亩平负担68.94元。

三、核定涨渡湖农场的农业税计税面积1.83万亩,农业税税率1.54%,农业税任

务24.20万元;龙王咀农场的农业税计税面积0.75万亩,农业税税率3.57%,农业税

任务19.25万元。

四、新的农民负担要于2002年9月底以前分解落实到村组、农户;农业税的秋季

征收按新的办法执行,全年征收按新的办法统一结算。

五、农村税费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在实施过程中,一定要加强领导,

精心组织,对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向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

告。

2002年8月21日

82 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纪实 政策文件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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