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果园场、林场、茶场、水产养殖场等征收的生产环节农业特产税,不征收附加。
第二十条 农业特产税及附加,由各级财政机关负责征收。
第二十一条 农业特产税征收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征收烟叶产品特产税,按
税款3%安排征收经费,征收其他应税农业特产品特产税,按税款10%安排征收经
费。征收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纳税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
期限解缴税款的,征收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解缴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
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解缴,并对征收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经县级以上财政局局长或农税局局长批准,可以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
值相当于其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征收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
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同征收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或者对征
收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时,必须先按规定缴纳、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
到征收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征收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当,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征收机关工作人员在农业特产税及附加征收工作中,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收受、索取纳税义务人财物的,或者玩忽职守,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
税收遭受损失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代扣代缴义务人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税款造成税款流失,或
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等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征收
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纳税义务人有偷税、欠税、抗税行为的,扣缴义务人不依法履行义
务的,征收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
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
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纳税年度起施行。
32 武汉市农村税费改革纪实 政策文件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