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高新区科技政策汇编(2021年9月)

发布时间:2021-12-16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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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高新区科技政策汇编(2021年9月)

97金融机构聚集支持政策一、河北省支持政策204.支持引进和设立金融机构。对新入驻我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新设立一级分支机构、引进总部后台服务中心等,根据其注册资本、拨付营运资金和投资等情况给予500-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205.建立科技信贷专营机构。对新开办的科技分(支)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自批准设立起 3 年内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度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206.新设立的中小型民营银行、科技支行、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机构,按不超过奖励年度内日均贷款余额的 2‰和日均贷款增量的 3‰计算; 对科技保险机构按不超过奖励年度内全部保费收入的 2‰和保费收入增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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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高新区科技政策汇编(2021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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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页

48

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

一、国家支持政策

113.在国家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

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

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在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

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

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

在税前摊销。

二、石家庄高新区支持政策

114. 对当年完成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

价的给予 1 万元补助,首次认定为省级科技型中

小企业的给予 2 万元补助。

115.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对新引进的

固定资产投资 500 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软件企

业或年纳税额 500 万元以上的其它企业,连续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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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给予奖励,奖励金额前三年为地方经济贡献的

80%、后两年为 50%。

116.对新引进的年纳税额 1000 万元-2000 万

元的中小企业(不含总部性质企业),对不超过 5

名企业高管(包括高层次管 理人才和技术领军人

才),按其工资薪金纳税地方经济贡献, 给予连续

三年全额奖励。对新引进的年纳税额 2000 万元以

上的中小企业,对不超过 10 名企业高管,按其工

资薪金纳税地方经济贡献,给予连续三年全额奖

励。

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关于

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 号)、《石家庄

高新区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实施

意见》(石高管字〔2020〕21 号)、《石家庄高新

区支持企业做大做强若干政策(试行)》(石高

管字〔2021〕6 号)

第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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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支持政策

一、国家支持政策

117.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

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18.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

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

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河北省支持政策

119.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对认定的

高新技术企业继续给予 10 万元奖励性补助,整体

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直接享受我省有关优惠政

策。

120.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

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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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到 10 年;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

业(服务贸易类),落实企业所得税减按 15%的税率

征收政策。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

对符合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条件且投保“综合

险”的企业,省财政将按不高于 3%的费率上限

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 80%给予补贴,时间按保

险期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 3 年。加大对工

业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基础材料、

先进基础工艺和产业技术基础领域工程化、产

业化项目的支持,对评为省级工业强基的重点

项目,按投资额的 20%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三、石家庄市支持政策

121.对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

性奖励后补助资金。对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

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后补助资金。

122.着力培育战略性新兴独角兽企业及行业

第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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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军企业。支持战略性新兴企业开拓市场,对年

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 10 亿元、30 亿元、50

亿元、100 亿元、300 亿元规模的战略性新兴企业,

利税率达到全省同行业平均水平以上,且在我市

辖区内缴税的工业企业,由企业向市发展改革委

提出申请,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意见,

报市政府批准后,分别给予企业 10 万元、30 万元、

50 万元、100 万元、3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用于

企业经营发展。

四、石家庄高新区支持政策

123.对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含首次认定和

复审企业),一次性给予 15 万元补助。

124.支持瞪羚企业发展,对本年度认定的瞪

羚企业予以银行贷款贴息支持,补贴金额为企业

当年支付银行贷款利息总额的 35%,每家企业的贴

息额最高 100 万元。

125.大力培育独角兽企业,对成立时间不超

过 10 年,获得过私募投资尚未上市,且估值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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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亿美元、5 亿美元、8 亿美元和 10 亿美元以上的

企业,按企业上年度获得投资总额的 10%分别给

予最高 3000 万元、5000 万元、8000 万元和 1

亿元奖励。

政策来源:《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

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

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63 号)、河北省《关于深化科技改革创新推动高

质量发展的意见》(冀发〔2019〕4 号)、《石家

庄市加快推进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石政办发

〔2017〕54 号)、《石家庄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

略性新兴产业十条政策》(石政规〔2019〕1 号)、

《石家庄高新区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

业的实施意见》(石高管字〔2020〕21 号)、《石

家庄高新区支持企业做大做强若干政策(试行)》

(石高管字〔2021〕6 号)

第57页

54

企业研发投入支持政策

一、石家庄高新区支持政策

126.为进一步引导我区企业持续加大研发经

费投入,促进我区科技创新能力快速提升,对符

合条件的企业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1.对主营业

务收入 2000 万元(含)以下的企业,按照上年度

研发费用 1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2. 对主营业务收入 2000 万元以上企业,按照上年度

研发费用 5%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政策来源:《石家庄高新区关于鼓励企业加

大研发经费投入的实施方案》(石高管办[2019]59

号)

第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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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政策

一、河北省支持政策

127.设立每年不少于3000万元的驻冀院所重

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按照“项目直报、单

独评审、择优支持”的方式,支持其进行高新技

术成果产业化开发应用。

128.对驻冀院所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二

等奖,且在我省实现产业化的获奖成果,每项分

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

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

式给予奖励。对驻冀院所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

秀奖,且在我省实现产业化的专利成果,每项分

别给予 100 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29.对驻冀院所联合我省企业承担,且成果

在我省实现产业化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按实际

国拨经费的 3%奖励研发团队,每个项目奖励资金

第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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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 50 万元。事先有约定的,按约定落实配套经

费。

130.对驻冀院所以转让、许可、投资入股等

形式向省内转移科技成果的,按实际发生技术合

同额的 5%给予奖励。同时,按实际发生技术合同

额的 2%给予科技成果吸纳方奖励。奖励资金最高

50 万元。

131.对驻冀院所设立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奖励性后补助,优先推荐申报

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促成的向省内企业转移的科技成果,按技术交易

额的 1‰给予奖励性后补助,年度补助资金最高为

20 万元。

132.对新认定省级以上技术转移、技术交易

机构,省财政最高给予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

其促成国内外高校和科研院所向我省企业转化的

科技成果,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

1‰给予技术转移机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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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度最高 20 万元的奖励性后补助。

二、石家庄市支持政策

133.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制定科技成果转化

收益分配制度时,要充分听取科技人员的意见,

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制度。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

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

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①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

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

许可所取得的收入中提取不低于 70%的比例用于

奖励。②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

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

于 70%的比例用于奖励有关人员。③允许国有及国

有控股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盈利后,连续 3-5

年每年提取不高于 30%的转化利润,用于奖励核心

研发人员、团队成员及有重大贡献的科技管理人

员。④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正职和所属单位中担

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可以按照规定获得现金奖

励。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所属院系所和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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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人员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

134.对在石家庄市域范围内进行产业化项目

建设的高新技术成果持有人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

化项目投资人,给予 5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高新技

术成果落地奖励。

135.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全市

每年安排 6 亿元引导资金,其中 70%用于募资成立

创投公司,开展创业投资,提供阶段参股、跟进投

资和融资担保等服务。

三、石家庄高新区支持政策

136.设立高新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每

年通过评审筛选一批创新性强、成熟度高、经济

和社会效益显著、具备转化和产业化的重大科技

成果转化项目予以支持,每个项目支持额度

100-200 万元。对获得省级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

支持的项目,给予省资助金额 20%的配套资金支

持,最高不超过 60 万元。

137.对技术经纪人促成的科技成果转让项目

第62页

59

和根据企业技术需求开发的科技成果转让项目,

经有关单位审核备案,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 1.5%

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 10 万元。

138.支持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行业

龙头企业在高新区自建或共建科技成果转化中

心、技术转移中心、联合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

院等创新平台。经批准入区后,连续三年每年给

予 50 万元的扶持资金,属租赁用房的连续三年每

年给予 80%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房租补贴。

139.支持留学生创业园、大学科技园、京津

冀协同创新园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在高新区

建设发展,对于新建设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

优先保障用地需求。对当年引进 10 个以上的科技

成果转化项目的基地,按建设基地实际投资总额

的 2%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后补助资金。

140.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建设发

展,对在我区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成果转

移转化机构分别给予 100 万元、20 万元的资金补

第63页

60

助;经市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运行的技

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按技术合同中年交易金额

的 5%,连续 3 年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补

贴。

政策来源:《支持中央驻冀科研院所科技成

果转化的若干措施(试行)》(冀科成市〔2017〕

15 号)、《河北·京南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

范区建设实施方案(2017-2020 年)》(冀政办字

〔2017〕100 号)《关于大力引进高层次科技创新

创业人才的意见》(石发〔2015〕4 号)、《关于

加快推进卫星导航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

发〔2014〕11 号)、《石家庄市科技成果处置、

使用和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石政发〔2016〕47

号)、《石家庄高新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

施意见》(石高管字〔2017〕18 号)

第64页

61

创新平台建设支持政策

一、河北省支持政策

141.优化省级创新平台布局,依托产业优势、

学科优势和龙头企业,加强重点培育,对晋级国

家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

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给予 300 万~500

万元奖励性补助。在制造业细分领域培育一批国

家级和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

142.对驻冀院所承担在我省建设的国家重点

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

等国家级创新平台,一次性给予最高 500 万元经

费支持;承担国家实验室建设的,按照国家规定

给予足额经费支持。

143.驻冀院所利用国防科技成果研发生产民

用、军民两用高新技术产品的,或与省内企业共

建省级及以上军民技术研发平台、技术成果公共

第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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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平台的,给予最高 500 万元的资金补助或贷

款贴息。

144.驻冀院所牵头建设国家级综合性军民科

技协同创新平台、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给予最

高 1000 万元的项目补助或贷款贴息。

二、石家庄市支持政策

145.提升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和支持企业创

新体系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

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

室、产业技术研究院分别给予 500 万元、100 万元

的一次性财政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和地方联合

共建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

给予 300 万元一次性财政奖励;对评价为优秀的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

心,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奖励。

146.经市政府同意设立的产业发展研究院等

新型产业创新机构,原则上给予每年不超过 300

万元支持,支持年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66页

63

147.鼓励县(市、区)、各骨干企业、高等

院校建设国家、省、市“双创”示范基地,依托

示范基地建设一批专业技术服务平台、科技支撑

服务平台和创新要素供需对接服务平台。对“双

创”示范基地内新建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经认

定后给予 50 至 100 万元支持。

三、石家庄高新区支持政策

148.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

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

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和 10

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149.对于新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

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的经费资助。对于新建立博

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企业,给予 5 万元的经费资

助。对于建立院士工作站的单位每增加一名院士

资助 2 万元;建立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

践基地的单位每增加一名博士后资助 1 万元。

150.支持由区内龙头企业牵头,联合国内外

第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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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在高新区创建特定领域的

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被有关部门批准为国家级联

盟的,给予 50 万元的联盟工作补贴。

政策来源:河北省《关于深化科技改革创新

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冀发〔2019〕4 号)、

《支持中央驻冀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

施(试行)》(冀科成市〔2017〕15 号)、《石

家庄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十条政

策》(石政规〔2019〕1 号)、《石家庄高新区关

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十条政策》、

《石家庄高新区引进培养高端人才扶持政策(试

行)》、《石家庄高新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实施意见》(石高管字〔2017〕18 号)

第68页

65

众创空间发展支持政策

一、国家支持政策

151.对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

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

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

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石家庄市支持政策

152. 认定满一年的众创空间须参加绩效评

价,原则上每年开展绩效评价,并按照绩效评价

结果给予奖励性后补助,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

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2019 年以后绩效

评价良好等次以上的众创空间,依据其当年用于

场地租赁和维修改造、服务平台建设、仪器设备

和软件购置、宽带接入、创业培训等方面的实际

发生的费用支出情况,给予奖励性后补助(企业

需提供第三方出具的审计报告和会计凭证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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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众创空间,

每年最高给予每家 20 万元、10 万元的运营绩效奖

励。

三、石家庄高新区支持政策

153.区级以上众创空间每年新培育认定 1 家

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运营机构 3 万元,每家运营

机构每年最多奖励 20 万元;每年新培育新认定 1

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运营机构 1000 元,每家

运营机构每年最多奖励 10 万元。

154.建立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制度。按照公开、

透明的原则,由区科技局对备案的众创空间实施

年度绩效评价。根据量化打分排名,对排名前 30%

且总分在 70 分(含 70 分)以上的众创空间给予

10 万元的绩效奖励资金。

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

《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 号)、《石

第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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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企业

孵化载体高质量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办

发〔2019〕12 号)、《石家庄高新区关于进一步

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

高管字〔2020〕21 号)、《石家庄高新区众创空

间备案管理办法》(石高管字〔2019〕47 号)

第71页

68

孵化器发展支持政策

一、国家支持政策

155.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

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

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

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

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石家庄市支持政策

156.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

分别给予 3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的一次性

后补助奖励,逐级获得认定的,奖励差额部分,

每个孵化器认定的市级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 300

万元。后补助奖励经费主要用途是用于场地租赁

和维修改造、服务平台建设、仪器设备和软件购

置、宽带接入、创业培训等。

157.市科技局对孵化器实施动态管理,原则

第72页

69

上每年开展绩效评价,并按照绩效评价结果予以

奖励性补助。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

合格三个等级。绩效评价合格等次以上的孵化器,

依据其当年用于场地租赁和维修改造、服务平台

建设、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宽带接入、创业培

训等方面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情况,给予奖励性

后补助。企业需提供第三方出具的审计报告和会

计凭证复印件。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合格的孵

化器,每年最高给予每家 40 万元、20 万元的运营

绩效奖励。

158. 对新认定的市级加速器给予500 万元的

一次性后补助奖励。

三、石家庄高新区支持政策

159.高新区每年安排“孵化器专项资金”,

从科技专项资金中列支,用于扶持奖励孵化器建

设管理。年度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为“一类”的孵

化器,给予 30 万元奖励,年度绩效考核评价结果

为“二类”的孵化器,给予 20 万元奖励。以上奖

第73页

70

励用于补助孵化器运营以及孵化器软硬件环境改

善、孵化管理队伍建设和促进企业发展的其它相

关工作。

160.利用符合条件的非住宅楼宇资源建立的

孵化器,经认定为区级孵化器或纳入区级孵化器

管理的,若楼宇可提供孵化面积达到 1 万平方米、

孵化企业入驻面积在 60%以上,给予楼宇业主或运

营单位 50 万元一次性补贴;楼宇孵化面积每增加

5000 平方米,再给予 10 万元补贴,依此递增后,

对同一孵化器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161.新入驻孵化器的孵化企业,新认定科技

型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后(以科技部门认定

为准),自认定之日起(以证书时间为准,认定

当月按满月计算),按照实际租用孵化面积给予

在孵企业最长两年的场租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

方米每月 15 元,企业实际支付场租低于补贴标准

的,按照实际支付场租进行补贴,最大补贴面积

500 平方米。

第74页

71

162.区级以上孵化器每年新培育认定 1 家高

新技术企业,奖励运营机构 3 万元,每家运营机

构每年最多奖励 20 万元;每年新培育新认定 1 家

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运营机构 1000 元,每家运

营机构每年最多奖励 10 万元。

163.对于新引进的创新型孵化器,通过评审

程序后,给予以下优惠政策:①装修补贴。根据

孵化器实际面积及实际装修费用,按不高于 1000

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 400 万元一次

性补贴。②房租补贴。按照不高于 40 元/平方米/

月的标准,给予孵化器最高不超过 5000 平方米的

房租补贴,根据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最多补贴 3 年。

③运营补贴。孵化器正式运营后,根据其实际运

营支出的 5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 200 万

元,连续补三年。运营支出包括人员费用、管理

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孵化器帮助在孵企业对接

各种资源和开展创业路演、创业大赛、创业论坛、

创业培训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各类费用等。④升级

第75页

72

奖励。对创新型孵化器升级为市级、省级、国家

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 50、100、200 万

元的一次性奖励。⑤上市挂牌奖励。孵化器内企

业成功挂牌新三板的,每挂牌一家,奖励孵化器

50 万元。⑥毕业企业落户奖励。由孵化器孵化培

育出的企业,毕业后落户在石家庄高新区内的,

给予孵化器 20 万元/家的奖励。以上优惠政策资

金均采用后补助形式。取得显著成效的创新型孵

化器,三年后经评审通过后可继续享受运营补贴

支持。属特别优秀项目进区的,可一事一议。

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

《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 号)、《石

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企业

孵化载体高质量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办

发〔2019〕12 号)、《石家庄高新区科技企业孵

化器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石高管字〔2018〕

第76页

73

25 号)、关于印发《石家庄高新区关于进一步培

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高

管字〔2020〕21 号)、《石家庄高新区关于引进

知名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建设创新型孵化器的

实施办法》(石高管办〔2017〕106 号)

第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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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经济支持政策

一、石家庄高新区支持政策

164.对新引进的年纳税额 500 万元以上的总

部性质企业(不含 房地产、建筑企业,下同)连

续五年给予奖励,奖励金额前三年为地方经济贡

献的 80%、后两年为 50%。

165.对新引进的年纳税额 1000 万元-2000 万

元的总部性质企业, 连续三年给予最高 500 平方

米办公用房租赁补贴,每年补贴金额最高25万元,

补贴享受期内不得转租、分租办公用房;对不超

过 5 名企业高管,按其工资薪金纳税地方经济贡

献,给予连续三年全额奖励。

166.对新引进的年纳税额 2000 万元-5000 万

元的总部性质企业, 连续三年给予最高1000平方

米办公用房租赁补贴,每年补贴金额最高50万元,

补贴享受期内不得转租、分租办公用房;对不超

过 10 名企业高管,按其工资薪金纳税地方经济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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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献,给予连续三年全额奖励。

政策来源:《石家庄高新区支持企业做大做

强若干政策(试行)》(石高管字〔2021〕6 号)

第79页

76

质量、标准和品牌奖励政策

一、河北省支持政策

167.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组织奖的由省政府

颁发证书和奖牌,奖励人民币 50 万元;获得省

政府质量奖个人奖的由省政府颁发证书和奖

杯,奖励人民币 3 万元;获得提名奖的由省质

评委和省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证书和奖

牌(奖杯)。

168.健全质量资助和激励制度。对首次获得

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奖励 200 万元、

100 万元,对新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 50

万元,对新取得国际商标注册的企业按注册费的

70%、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奖励企业,对新注册国

家地理标志商标、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的每件奖励 20 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知名品牌示范

区、国家生态原产地保护示范区、国家地理标志

保护产品示范区、国家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国

第80页

77

家农产品地理标志核心示范区的分别奖励 50 万

元,对新获得国家 5A 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

假区和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的经营管理单位奖

励 100 万元。研究制定技术技能人才激励办法,

探索建立企业首席技师制度,降低职业技能型人

才落户门槛,切实解决质量人才工作、住房、生

活等方面的实际问题。

169.资助资金由省财政予以安排,省质量技

术监督局负责资助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对于主

持国际标准制修订的资助经费 30 万元;对于主持

国家标准制修订的资助经费 20 万元;对于主持行

业标准制修订的资助经费 10 万元。

二、石家庄市支持政策

170.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组织奖的,由市政府

颁发证书和奖牌,奖励人民币 30 万元;获得市政

府质量奖个人奖的,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杯,

奖励人民币 2 万元。

171.获得政府质量奖,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

第81页

78

励:①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的单位,授予

市长特别奖,并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②对首次

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一次性奖励

500万元;③对首次获得“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组

织奖)”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首次获

得“河北省政府质量奖(个人奖)”的个人,一

次性奖励3万元。

172.对于主持国际标准制修订的资助经费 30

万元;对于主持国家标准制修订的资助 20 万元;

对于主持行业标准制修订的资助 10 万元;对于主

持河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的资助 3 万元;对于主

持石家庄市农业地方标准制修订的资助 2 万元;

对于主持团体标准制修订的资助 2 万元。

三、石家庄高新区支持政策

173.获得政府质量奖,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

励:①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组织奖)”称号

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新获得“中国质

量奖(个人奖)”称号的个人,一次性奖励10万

第82页

79

元;②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组织奖)”

称号的单位,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新获得“中

国质量奖提名奖(个人奖)”称号的个人,一次

性奖励7万元;③对新获得“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组

织奖)”称号的单位,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

获得“河北省政府质量奖(个人奖)”称号的个

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④对新获得“河北省政府

质量奖提名奖(组织奖)”称号的单位,一次性

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河北省政府质量奖提名

奖(个人奖)”称号的个人,一次性奖励3万元;

⑤对新获得“石家庄市政府质量奖(组织奖)”

称号的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石

家庄市政府质量奖(个人奖)”称号的个人,一

次性奖励3万元;⑥对新获得“石家庄高新区质量

奖(组织奖)”称号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新获得“石家庄高新区质量奖(个人奖)”称

号的个人,一次性奖励1万元;⑦以上奖励期满复

评的,奖励资金减半。

第83页

80

174.获批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及工作

组(WG)工作的单位,分别一次性资助80万元、

60万元、40万元。

175.获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及工作

组(WG)工作的单位,分别一次性资助60万元、

40万元、20万元。

176.获批承担河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及工作

组(WG)工作的单位,分别一次性资助20万元、

15万元、10万元。

177.牵头制定国际标准的,资助60万元;联合

牵头制定的,资助40万元;牵头或联合牵头修订的,

资助20万元。

178.主导制定国家标准的,资助30万元;参与

制定的,资助20万元,修订的,资助10万元。

179.主导制定行业标准、省级(市级)地方

第84页

81

标准、团体标准的,分别资助20万元、5万元、3

万元,对市级地方标准升级为省级地方标准的不

再给予资助。

180.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建

设的单位,通过验收后,分别一次性资助20万元、

10万元。

181.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组织

奖和一等奖一次性资助20万元、个人奖和二等奖

一次性资助10万元、三等奖一次性资助5万元。其

中,个人奖资助资金的资助对象为获奖人所在单

位。

182.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

得成果的,分别一次性资助20万元、10万元。

183.产品通过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

认证的单位,资助1万元。

184.牵头承办各级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

标准培训教育项目等重大标准化活动的单位,经

相关组织批准,并事先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

第85页

82

案的,一次性资助5万元。

政策来源:《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管

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字〔2016〕56号)、《关

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

见》(冀政发〔2017〕35号)、《关于印发河北

省标准化资助办法的通知》(冀财行〔2016〕34

号)、《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的通知》(石政发〔2017〕3号)、《印发关于争

创国家、省政府质量奖项的活动方案的通知》(石

政发〔2017〕116号)、《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标准

化资助办法的通知》(石财企〔2016〕29号)、

《石家庄高新区质量奖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石

高管字〔2020〕27号)、《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以标准助推高质量发展资助资金管理办

法》(石高管字〔2020〕26号)

第86页

83

企业上市挂牌支持政策

一、河北省支持政策

185.对符合条件的挂牌上市企业按下列标准

给予奖励:

①对拟在沪、深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

板上市,并经河北证监局辅导验收合格的企业,一

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的企业,再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②对拟在境外

主板、创业板上市,并经境外证券交易所管理机构

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

对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再一次

性奖励 200 万元。③对将外地上市公司迁至我省, 或通过借壳上市并将壳公司注册地迁至我省的, 视同境内外首发上市,给予一次性奖励 300 万元。

迁至雄安新区的挂牌上市企业奖励政策另行制

定。④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50

第87页

84

万元;对其挂牌1年内的首次融资额,按照不超过

1‰的比例进行融资奖励,融资奖励金额每家企

业不超过 100 万元。⑤对在石交所主板挂牌的企

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其挂牌1年内的首次融

资额,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进行融资奖励,融资

奖励金额每家企业不超过 100 万元。⑥对转入高

层次板块的企业,按照新转入层次奖励标准补足

差额。

二、石家庄市支持政策

186.支持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对在境内外主

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奖励

300 万元。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

板)成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150 万元。对

在石家庄股权交易所等境内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

场成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对转入

高层次板块的企业,按照新转入市场奖励标准补

奖差额。对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和境外主板上市

的我市民营企业,通过增发新股、配股、发行债

第88页

85

券等再融资且筹集资金 8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按

照融资额的 0.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年度奖励金

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三、石家庄高新区支持政策

187.①对在沪、深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

业板、科创板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300 万元;

对境外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

业,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

②对将外地上市公司总部迁至我区,或通过

借壳上市并将壳公司注册地及税务关系迁至我区

的,视同境内外首发上市,享受相应的一次性奖

励政策;

③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对其挂牌当年度营业收入达到 2000 万元

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奖励。对其挂牌

一年内的首次股权融资额的 1%给予融资奖励,融

资奖励金额每家企业最多不超过 30 万元。

④对在石交所主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第89页

86

10 万元;对其挂牌当年度营业收入达到 1000 万元

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对其挂牌

一年内的首次股权融资额 1%给予融资奖励,融资

奖励金额每家企业最多不超过 30 万元。

⑤对在青创板(京津冀)区域中心挂牌的企

业给予 1 万元奖励。对其挂牌一年内的首次股权

融资额的 5%进行融资奖励,融资奖励金额每家企

业最多不超过 5 万元。⑥对转入高层次板块的企

业,按照新转入层次奖励标准补足差额。

政策来源:《河北省企业挂牌上市融资奖励

资金管理办法》(冀金监字〔2019〕1 号)、《石

家庄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

政策措施》(石政发〔2018〕29 号)、《石家庄

高新区企业挂牌上市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石高管字[2020]14 号)

第90页

87

科技金融支持政策

一、河北省支持政策

188.①对以专利权作价出资入股的企业,补

贴作价环节评估费的 80%,最高不超过 5 万元;

并按其作价额的 10%给予经费扶持,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②以专利权作价出资入股的企业应加强

专利管理制度建设,建立以获取专利权为主要目

标的技术创新机制,鼓励围绕核心专利再创新, 提高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市场竞争能力。对新

产生专利的,全额资助 3 年内专利申请、维持费

用。

189.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银行、小额

贷款公司发放的小微企业、涉农、扶贫、助残和

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出现损失并经确认后,按比

例给予补偿;省财政每年统筹安排不低于 4 亿元

资金,对市县补偿资金支出按一定比例给予奖补。

第91页

88

贷款风险补偿补助资金标准:对于合作银行向科

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的信用贷款或专利权质押贷款

形成的不良贷款,按照不良贷款损失的 70%进行补

助,补助金额不超过合作银行当年实际发放的科

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总额的 4%;对于合作银行向科

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的其他形式贷款形成的不良贷

款,按照不良贷款损失的 50%进行补助,补助金额

不超过合作银行当年实际发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贷款总额的 3%。

190.推动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鼓励社会资

本参与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符合条件的私

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省财政根据其注册资本和

投资省内重点产业的规模等因素给予500-1000万

元的一次性奖励。

191.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大力支持金融机构

在农村金融、科技金融、文化金融、绿色金融、

民生金融、小微金融等方面的产品、技术、工具

和服务等创新,省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1500万元,

第92页

89

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给

予奖励。

192.完善担保补偿机制。省财政每年安排不

低于 2000 万元资金,采取业务补助和资本金注入

等方式,支持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

特别是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再担保)服务。

193.落实我省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政策,对

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业,补贴其贷款利息

的 50%,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二、石家庄市支持政策

194.强化对小微企业金融支持。支持驻石各

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小微企业的信贷投

放,按各银行年度新增小微贷款总额的 0.2%给予

奖励,每家银行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支持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小微企

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195.提高风险补偿标准。扩大市级小微企业

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规模,市财政安排不低于 2

第93页

90

亿元的资金,对合作银行为我市小微企业发放贷

款形成的不良贷款实行风险补偿,补偿比例不超

过不良贷款(本金)的 50%,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

技型中小企业,风险补偿标准可再上浮 10%。

196.建立支持融资担保发展机制。市财政安

排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对融资担保机构

为我市小微企业提供担保贷款进行补助和风险补

偿。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担保费

率不超过 3%且不收取其他费用的,市财政按照担

保金额的 0.5%给予补助,对其承担担保责任所发

生的代偿金额给予 50%补偿。市、县(市、区)政

府出资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融资

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 80%,其中支持单户授信

500 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及个体工商户、小微

企业主经营性贷款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 50%。

197.建立转贷过桥服务机制。由市政府指定

的转贷服务专门机构,与银行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为我市民营企业转贷续贷提供低息有偿“过桥”

第94页

91

服务。市财政设立 1 亿元的企业转贷补助专项资

金池,对转贷服务专门机构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

基准利率收取企业费用的,给予贷款金额 0.5%的

贴息补助,单笔不超过 50 万元。

198.设立民营企业纾困基金。联合金融机构

设立总规模80亿元的石家庄市民营企业纾困发展

基金,重点支持石家庄区域内上市公司纾困项目

和优质民企重点项目,按照市场化、法制化的原

则,帮助短期流动性出现风险的民营企业度过阶

段性困难,支持民营实体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199.支持民营企业发债融资。支持符合条件

的中小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小企业集合

票据、可转换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等新型债券,

对成功完成债券融资的我市企业,按融资额的 2%

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协助企业完成债券融资的金融机构、增信机构、

中介服务机构,按融资额的 1%给予奖励,每家机

构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单个项

第95页

92

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重点支持暂时遇

到困难的有市场、有前景、技术先进、有竞争力

的民营企业,利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进行银行间

市场债券融资。

三、石家庄高新区支持政策

200.为科技型企业信用贷款、非实物抵质押

类贷款、担保公司担保类贷款提供风险补偿。风

险补偿资金池初始规模为 4000 万元,银行放大 10

倍予以贷款。

政策来源:《关于财政助推金融创新支持经

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冀财金〔2015〕28 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的

意见》(冀政字〔2015〕41 号)、《河北省人民

政府 关于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的意见》(冀政

字〔2015〕41 号)、《石保廊专利权质押贷款风

险补偿实施办法》(冀政办字〔2017〕94 号)、

《关于推进专利权作价出资入股的试行办法》(冀

第96页

93

知协〔2015〕12 号)、《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

贷款风险补偿实施细则(试行)》(冀科计〔2016〕

13 号)、《石家庄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

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石政发〔2018〕29 号)、

《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

《石家庄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补偿资金池

管理办法(修订)》(石高管办〔2020〕50 号)

第97页

94

科技保险支持政策

一、河北省支持政策

201.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

间利用自主专利购买保期一年以上专利保险产品

的企业,对第一年专利保险保费给予全额补贴,

同一单位续保的同一专利同一险种保费不予补

助。每个企业补贴总额度不超过 5 万元。

二、石家庄市支持政策

202.建立贷款保证保险发展支持机制。鼓励

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向我市符合条件的民营小微

企业发放 500 万元以下、1 年以内的流动资金贷

款。参与银行和保险公司按照保本微利原则以市

场化方式开展业务,对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实

收保费不超过 3%的,对参与银行按照实际发放贷

款金额的 0.5%给予奖励,对参与保险机构按照实

际承保贷款金额的 0.5%给予奖励,每家银行、保

第98页

95

险机构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三、石家庄高新区支持政策

203.科技保险保费补贴险种以科技部、银保

监会确定险种为基础,实行动态确定机制,每 3

年根据前期投保情况及企业需求变化情况,更新

科技保险补贴险种清单。第一批确定险种为:高

新技术企业投保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

险、生命科学保险、专利保险、产品责任保险、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企业财产保险;高新技术企

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投保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出口信用险。

科技保险保费补贴方式为按年度限额补贴。

对在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投

保科技保险保费补贴清单内险种的,每年按照不

同险种给予实际保费支出 20%-60%补贴。其中,首

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补贴比例为 20%,企业

财产保险和出口信用险补贴比例为 30%,其他险种

第99页

96

补贴比例为 60%,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额度不超

过 10 万元,且所申请各级政府资金补助金额不得

超过保费金额的 100%。

政策来源:《河北省专利保险补助经费管理

暂行办法》(冀市监发〔2019〕280 号)、《石家

庄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

策措施》(石政发〔2018〕29 号)、《石家庄高

新区推进科技保险创新管理办法》(石高管办

〔2020〕44 号)

第100页

97

金融机构聚集支持政策

一、河北省支持政策

204.支持引进和设立金融机构。对新入驻我

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新设立一级分支机构、

引进总部后台服务中心等,根据其注册资本、拨

付营运资金和投资等情况给予500-1000万元的一

次性补助。

205.建立科技信贷专营机构。对新开办的科

技分(支)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自批准设立

起 3 年内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度由同级财政给予

奖励。

206.新设立的中小型民营银行、科技支行、

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机构,

按不超过奖励年度内日均贷款余额的 2‰和日均

贷款增量的 3‰计算; 对科技保险机构按不超过

奖励年度内全部保费收入的 2‰和保费收入增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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