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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温州市助力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
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助力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
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6 月 1 日
(此件公开发布)
47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温州市助力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
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助力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
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6 月 1 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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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助力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
若干政策措施
为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决策部署,以更大力
度帮助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促进生产经营、稳定扩大
就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纾
困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24 号)、《温州市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
纾困解难 30 条措施的通知》(温政发〔2022〕7 号)等文件
精神,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继续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小
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5 万元(含本数)以下免税。符合条
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二、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
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符合条件的
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三、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对个体工商户按照 50%
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
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
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时间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责
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排第一位的单位为牵头单位,
下同。)
四、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对生产、生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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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个体工商户(一般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
分别按 10%和 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责任单位:市税务
局)
五、对增值税留抵税额实行大规模退税。加大小微企业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
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
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
业、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统称制造业等行业)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
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
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
业存量留抵税额。(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六、制造业个体工商户缓缴部分税费。2021 年第四季度
部分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
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
附加),缓缴期限继续延长 6 个月;2022 年第一季度、第
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的期限为 6 个月。制造业中型企业延
缓缴纳比例为 50%,制造业小微企业延缓缴纳比例为 100%。
本条所称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包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
业、个体工商户。自 2022 年 2 月 28 日起执行。(责任单位:
市税务局)
七、减免房屋租金。将市区国有房屋减租政策享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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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延伸到所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市场主
体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疫情风险等级发生变化的,相关减租
政策按国家规定执行。鼓励引导非国有房屋业主在疫情期间
为受困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
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依据其申请酌情
减免房产税,并按规定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
策。(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改
委、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区政
府和功能区管委会)
八、加大失业保险扶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
参照企业延续实施阶段性下调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和普惠性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
政局、市税务局)
九、保障个体工商户水电气供应。对个体工商业用电实
施阶段性优惠,电压等级不满 1 千伏个体工商户在 2022 年
不分摊天然气发电容量电费等费用。受疫情影响且缴纳水、
气费用困难的非居民用户(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除
外),市公用集团不停止供应,可由用户申请办理延期缴费,
具体办法由市公用集团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温州电力局、市公用集团、各区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
十、降低检测费收费标准。市市场监管局直属检验检测
单位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业个体工商户电梯、锅炉、锅炉水
(介)质等检验检测费用,其他行业个体工商户经营相关产
品的检测费用按标准收费降低 20%收取。鼓励政府机关所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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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
证认可机构为其他行业个体工商户以非营利方式提供检验
检测服务。执行时间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十一、补贴防疫支出。将市区餐饮业、零售业个体工商
户从业人员纳入免费核酸检测人群,按重点人员核酸检测要
求定期开展核酸检测,具体名单由注册地市场监管部门根据
个体工商户申请审核后,提交本级疫情防控办确定,由属地
落实。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市区商品交易市场、商业综合体、
旅行社、餐饮业、零售业个体工商户防疫、消杀给予支持。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文广
旅局、各区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
十二、支持开展促消费专项行动。围绕受疫情影响重、
就业容量大的文旅、餐饮、住宿、零售等行业及商业综合体,
定向发放消费券、服务券等惠民补贴,提升个体工商户经营
性收入。(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
十三、开展个体工商户技能培训。深入实施“金蓝领”
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鼓励个体工商户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
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
管局)
十四、降低支付服务手续费。指导、督促银行机构、支
付机构落实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降费政策,及时公示降费
服务项目,在支付服务减免政策不打折扣的基础上,进一步
扩大减费让利的力度,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责任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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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温州银保监分局、市发改委、市
市场监管局)
十五、推动个体工商户信用贷款和首贷户扩面增量。开
展个体工商户融资破难行动,提升信用贷款支持水平,力争
2022 年新增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 230 亿元,个体工商户经
营性信用贷款 60 亿元。实施“首贷户拓展行动”升级版,
持续加大首贷户培育拓展,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提供首
贷和续贷支持,力争 2022 年新增个体工商户首贷户 1.5 万
户。(责任单位: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温州银保监分局、
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
十六、发挥好央行政策性低息资金支持作用。引导银行
用好降准释放资金以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行、支
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等政策,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政策工
具,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提供更多支持。用好普惠小微
贷款支持工具,按照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
量 1%提供激励资金。(责任单位: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
十七、丰富个体工商户信贷产品。推广“无还本续贷”
“随借随还”类信贷产品,满足个体工商户“短频急快”的
融资需求。督促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开展宅基地使用权、农地
经营权等抵质押融资,进一步凸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包括
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普惠作用,持续扩大农户资产受托代管融
资业务,盘活广大个体工商户的闲置资产价值。(责任单位:
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温州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办)
十八、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探索面向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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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新业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推出多样化保险产品
和服务,充分发挥保险“稳定器”作用。探索开展因疫情导
致餐饮业个体工商户营业中断损失保险,提升理赔效率,提
高对餐饮业个体工商户的保障程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
保费补贴。(责任单位:温州银保监分局、市市场监管局、
各区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
十九、加大个体工商户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对初次创业
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在劳动年龄内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的,可申请不超过 5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重点人群和
贷款额度在 10 万元以下(含 10 万元)的贷款按贷款发放实
际 利 率 给 予 全 额 贴 息 ( 最 高 不 超 过 贷 款 合 同 签 订 日
LPR+100BP);其他人员,在借款人承担 LPR-150BP 以下部
分的基础上,对贷款合同签订日 LPR-150BP 以上部分给予贴
息(最高不超过 200BP)。(责任单位:人行温州市中心支
行、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各区政府和功能
区管委会)
二十、加大汇率避险支持力度。扩大汇率避险受众面,
支持银行探索开展个体工商户汇率避险业务。积极拓展政府
性融资担保支持小微企业汇率避险政策服务对象,探索将符
合外汇管理局结售汇相关要求的个体工商户纳入支持范围,
持续提升政策覆盖面和影响力。支持银行开展个体工商户经
营性外汇贷款业务,允许具有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
结汇使用,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波动风险。(责任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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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商务局、温州
银保监分局、各区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
二十一、推动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零次跑”。积极创
建小微主体金融服务站,遴选金融机构在个体工商户密集的
社区、园区、商圈、商业综合体、市场以及个体工商户审批
窗口开展驻点服务。深化浙江省小微信用融资服务平台和温
州金融综合服务平台融合应用,积极推广“贷款码”等便利
化线上融资平台,引导金融机构利用金融科技手段推进审批
材料电子化,让个体工商户融资少跑腿、“零次跑”。(责
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
温州银保监分局)
二十二、加快个体工商户准入准营。全面实施准入准营
“一件事”改革,分批推动高频行业证照集成办理,实现“准
入即准营”。(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级相关部门)
二十三、试行个体工商户有限度自由经营。对指定时间
和指定范围内利用个人(或家庭)技能谋生的传统手工艺、
时尚创意、新兴科技、特色餐饮、地方特产、文艺表演、网
红商铺、便民服务等 8 大类行业的个体工商户,试行豁免登
记。鼓励各县(市)政府开展个体工商户有限度自由经营试
点工作。(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和功能区管
委会)
二十四、推行歇业制度。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
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但仍
有较强的经营意愿和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在与雇工依法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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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后,允许个体工商户按规定、按程
序进行歇业。(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级相关部门)
二十五、助力优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优化“个
转企”登记服务,建立“个转企”种子培育库,支持大型连
锁餐饮、网红直播、网红打卡以及专业市场、楼宇商圈、商
业综合体中的个体工商大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支持个体工商
户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名称权等权益保护转移至“个转
企”企业名下。(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级相关部门)
二十六、营造公平、有序市场环境。全面落实公平竞争
审查制度,开展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专项行动。进一步
加强重点领域收费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各种加重个体工商户
负担的行为。依法查处平台经济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
为。推进柔性执法,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实行“首次不罚”。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级相关部门)
二十七、引导和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个体工商户助
困帮扶。开展免费技术培训服务,简化线上运营规则,优化
营销数字工具,提供更便捷高效的大数据基础运营服务。(责
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
二十八、全面实施信用监管。推行“双随机+信用”监
管,对信用水平高、风险水平低的个体工商户,减少抽查比
例和频次。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逾期信贷业务,可事
前通过征信异议申请征信权益保障。对暂时失联或未按时报
送年度报告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支持个体工商户重新
取得联系或补报年报后即时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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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
二十九、发挥商协会团结引领作用。充分发挥各级工商
业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的独特优势,在搭建沟通渠道、
促进就业创业、提升能力素质、解决实际困难、推动共同富
裕等方面提供帮助和支持。(责任单位:市工商联、市市场
监管局)
三十、给予线下促销活动防疫支持。对线下展会、展销、
推介、发布等促销活动,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责任单
位:市商务局、市防控办、各区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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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则
1.适用对象。本政策所指享受奖补的个体工商户为申报
时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市区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除政策另
有规定外。
2.资金安排。本政策涉及财政奖补资金原则上适用统一
的市区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分类纳入温州市惠
企政策“直通车”系统办理,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如与中
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以及我市现有其他政策一致的,按
照“不重复享受、就高纾困力度”原则执行。
3.执行效力。除已明确起始时间和限定期限外,本政策
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具体申报指南另行制定。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
规和重大政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直接执
行。各县(市)参照制定相关助力个体工商户纾困减负政策举
措,尽快形成帮扶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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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业类政策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农业农村
新动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若干政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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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支持农业“双强行动”的若干政策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实施科技强农、机械强农“双强行动”,大力提升农
业生产效率,全面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有效夯实高质量发
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物质基础,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
如下政策意见。
一、全面提高农业科技创新水平
(一)打造高能级农业科创平台。获批国家农业高新技
术产业示范区、省级农业科技园区且属于市区范围的,市财
政分别给予 800 万元、3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年对国
家农业科技园区核心区、示范区开展绩效评价,市财政每年
统筹安排 300 万元资金,用于核心区绩效奖励;对评价结果
列前 30%且属于市区范围的示范区,市财政给予每个 50 万
元的奖励。国内外一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来温设立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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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研发机构的,给予一事一议奖励政策。以国家农业科技
园区、省级以上现代农业园区为基础,支持科技开发、示范
推广、辐射带动等平台能级提升,打造农业科技城或未来示
范农业园区,市财政给予每个最高补助 2000 万元,每个创
建期不超过 3 年。
(二)创新发展数字工厂化农业。支持县(市、区)以
“揭榜挂帅”形式引进有代表性和典型示范作用的农业植物
工厂投资项目,属地政府应给予资金、用地、金融等政策支
持。招引落地单个项目投资额达 1 亿元以上的,项目建成后,
市财政给予属地政府 10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用于投资项
目的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推广“产业大脑+产业地图+数字农
业工厂(基地)”发展模式,建设数字农场、数字牧场、数
字渔场 30 家以上。
(三)提升农产品精深加工水平。聚焦鲜活农产品主产
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支持建设农产品产地小型仓储保鲜
冷链设施,到 2025 年,全市新增田间地头冷藏保鲜项目 60
个以上。市财政对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区级政府,按照每个
项目属地财政补助额度的 50%,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的奖励;
对县(市)政府,按照每个项目属地财政补助额度的 30%,
给予不超过 30 万元的奖励。
(四)发展绿色生态种养。拓点扩面建设“瓯越鲜风”
标准化生产基地,每年遴选建设 10 个左右面积达 2000 亩以
上的“瓯越鲜风”农业产业园。建设符合“一品一导则、一
场一标准”的标准化生产基地 5 个以上,实现生产管控和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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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基础信息全程可追溯管理,“三位一体”综合合作全覆
盖。对完成“瓯越鲜风”农业产业园建设的县(市、区),
市财政给予每个产业园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用于产业园
所在乡镇的项目实施。
(五)加快农业全产业链创新。重点围绕早茶、铁皮石
斛、优质稻米、杨梅(瓯柑)、番茄、花椰菜、大黄鱼、紫
菜、禽蛋、奶业等主导产业,着力培育龙头带动、品牌推动
和延链补链强链,整县推进重点产业、重点领域攻关。“十
四五”期间,全市重点打造 10 条十亿元级的标志性农业全
产业链,其中至少 2 条在全国具有较强竞争力。市级每年选
择基础条件完善、产业竞争力强的农业主导产业,聚焦产业
链条短板项目,以市县共建方式,遴选若干项目重点扶持,
每个项目市级每年补助不超过 500 万元,连续补助不超过 3
年。其中,农业科技化、机械化项目补助占比 70%以上。
二、加快提升农业装备应用水平
(六)加快丘陵山区农业机械化。各县(市、区)制定
农业“机器换人”“一县一方案”,提高农机购置补贴等支
持力度,加大资金政策向丘陵山区倾斜。支持山区五县将丘
陵山区适用农机的购置补贴比率提高到 70%以上,市财政按
照属地财政承担部分的 50%给予补助,跨年度据实结算。
(七)示范推广先进机械装备。鼓励温州企业研发适用
性新型农机装备,企业研发的设备认定为国内、省内首台
(套)产品的,分别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2022 年,以
市县共建形式完成 20 个左右的果蔬、山区水稻、渔业等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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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农机示范提升试点建设项目,给予单个项目投资额的 60%、
不超过 100 万元的补助,其中市财政承担 50%。支持创建省
级农业“机器换人”高质量发展先行县,对创成的县(市、
区)政府,市财政给予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引导发展农机综合社会化服务。强化规划布局,
支持建设高标准农机综合服务中心,对购置农机设施装备、
配套设施给予 70%的财政补助。市财政对县(市、区)政府
按照属地财政承担部分的 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的补助不
超过 100 万元。引进大型农机服务连锁公司开展跨区域综合
农机服务的,给予财政奖励、用地保障等“一事一议”政策。
(九)推进农地适度规模经营。强化土地集中连片流转
正向激励机制,开展承包地流转示范村(社)建设,鼓励村
集体引导小农户通过集中流转、土地入股等形式参与现代农
业生产。对当年度统一组织连片流转家庭承包耕地面积在
500 亩(含 500 亩)以上、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期限 5 年以上
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市级每年从中遴选 20 个作为市级示范
村(社),市财政给予每个示范村(社)20 万元一次性奖励,
纳入遴选的市级示范村(社)耕地范围内应完成“非粮化”
整治任务且无新增“非粮化”现象。
三、实施种业振兴计划
(十)大力培育现代种业龙头。支持国资牵头种企兼并
重组、强强联合组建种业集团,力争培育 1 家年产值超亿元
的国家级 A 证种业龙头企业,市财政对首家企业给予一次性
500 万元资金奖励。培育 3 家左右年产值超 5000 万元的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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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型种业企业,市财政给予每家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从专业特色型种业企业到国家级 A 证种业龙头企业,设定 3
年的培育期。培育期内,市财政给予企业银行中长期本外币
贷款 50%的贴息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 150 万元,市财
政政策不与其他贴息政策叠加实施。对落户我市注册种业企
业 3 年以上、年均营业额达到 1 亿元以上、认定为总部型企
业的,市财政给予 600 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市、县(市、
区)两级按 1:1 比例承担。
(十一)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利用。支持建立地方特色种
植业、畜牧业、渔业种质资源保存圃(场、区、库),新建
或改造提升 50 亩以上且列入市级以上名录的,按项目投资
额 60%给予财政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 100 万元,其中
对区财政补助部分,市财政承担 50%。支持大黄鱼、紫菜、
滩涂贝类等特色优良品种保种和选育,对新建 300 亩以上或
3000 立方水体以上的水产种业园区,按项目投资额 30%给予
财政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 300 万元,其中对区财政补
助部分,市财政承担 50%。
(十二)支持新品种自主研发。通过国家或者浙江省审
定的自主选育新品种,给予第一完成单位 50 万元、30 万元
的一次性奖励;列入国家级、省级主导品种名录的,再给予
第一完成单位 30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取得国家非
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或者浙江省认定的自主选育的新品种
以及获得动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的,给予第一完成单位 10 万
元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按从高不重复原则。
80
(十三)做大做强展示展销平台。鼓励县(市、区)政
府或在温高等院校承办全国性、全省性种业博览会,市财政
根据办展规模,对宣传、布展、田间展示等给予一定补助。
四、不断强化农业人才支撑
(十四)培养农业“双强”领军人才。建立农业“双强”
人才专业目录和人才库,引进乡村振兴领域高层次人才和领
军型团队,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纳入国家、省、市重点人才
工程。大力支持 5 个加快发展县与 3 区 2 市合作共建“人才
飞地”,人才可叠加享受“飞入地”公共服务和“飞出地”
支持政策。落实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科技人员保留编制及身
份离岗创业政策。
(十五)强化农技推广队伍建设。加强农业技术推广队
伍建设,对基层农技人员分专业分层次进行免费轮训。实施
基层农技人员定向培养政策,对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定向培养
大学生免除学费。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机构的空编优先用于
定向培养大学生。整合省级农技推广体系建设资金,支持市
县两级产业技术团队,完善“产业+团队+项目+基地转化”
推广模式。
(十六)深入实施科技特派员制度。支持高职院校、科
研院所、市属事业单位和企业的科技人员发挥职业专长,到
农村开展创业服务,鼓励通过许可、转让、技术入股等方式
支持科技特派员转化科技成果,推动解决农技服务“最后一
公里”问题。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 1000 万元支持科技特
派员到重点区域、重点项目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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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和科技帮扶。
五、加大要素支持力度
(十七)加大金融政策支持。灵活运用再贷款、再贴现、
存款准备金等政策工具,加大对金融机构服务“科技强农、
机械强农”相关项目的支持力度。每年安排不低于 10 亿元
再贷款再贴现资金,实现对“科技强农、机械强农”相关项
目的精准滴灌。加强银企对接,针对科技强农、机械强农融
资需求和特点,创新开发金融信贷产品,支持农机具机械设
备、农业商标、知识产权等的抵质押融资,加大首贷、信用
贷款投放。
(十八)拓宽多元化投入渠道。发挥“三次分配”作用,
开辟基金筹资新渠道,以财政资金倍数撬动金融资本、社会
资本共同组建市县协同联动的“共富基金”,重点聚焦山区
县的科技创新、机械装备应用、绿色业态培育、农产品全产
业链建设等方面,采用直接投资、定向基金等投资模式,培
植更多引领性、带动性、标杆性现代农业农村项目。支持各
县(市、区)招引和培育符合专项债投向领域的特色优势农
业项目,争取省级更多专项债额度。
(十九)加强设施用地保障。区域农机综合服务中心的
设施用地要优先予以落实,允许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机
试验示范基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开展社会化服务和试验示
范所需的农机具存放、育秧育苗、烘干、分拣包装、保鲜存
储等用途的不需占补平衡。对符合省级高水平农艺农机融合
示范基地标准的农机库棚房,落实 3 亩以上的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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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推行农业“标准地”制度。推行“连片流转+
土地整治+农业标准地”模式,设置农业“标准地”亩均投
资、亩均产出、安全环保、流转年限、带动效果等控制性指
标,推动农业生产降本增效。各县(市、区)每年安排一定
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重大农业“标准地”的配套项目,支
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合理用地需求。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1 月 20 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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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则
1.适用对象。本政策适用于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奖补对象。文中所指企业、社会组织如正文无
明确表述,均为申报时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温州市范围内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除政策另有规定外。“亩均论英雄”
综合评价 C、D 类企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企业均不享受资
金奖补政策。
2.资金安排。奖补资金除正文条款中明确由市财政承担
外,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各级都必须及时足额到位。
本政策奖补资金按来源所属关系适用各自统一的产业政策
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
3.执行效力。本政策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
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具体实施细则、申报指南另行制
定。其他我市已发布的各相关市级产业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
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由市财政局牵头,实行一年一评
价,并根据评价结果修改完善。本政策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解释。
附件:支持农业“双强行动”的若干政策执行责任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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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支持农业“双强行动”的若干政策执行责任
分工表
序号 条款对应的工作内容 责任单位
1 获批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的一次性奖
励。
市科技局
2 每年对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核心区、示范区开展绩效评价,给予分档
奖励。
市科技局
3 国内外一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来温设立新型农业研发机构的,
给予奖励政策。
市科技局
4 创建未来示范农业园区或农业科技城的补助。 市农业农村局
5 支持县(市、区)以“揭榜挂帅”形式引进农业植物工厂投资项目,
给予一次性奖励。
市农业农村局
6 建设田间地头冷藏保鲜项目的奖励。 市农业农村局
7 建设“瓯越鲜风”农业产业园建设的一次性奖励。 市农业农村局
8 市县共建农业全产业链项目的补助。 市农业农村局
9 落实农机购置补贴等扶持政策,加大政策资金向丘陵山区倾斜。 市农业农村局
10 研发设备认定为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的,按照温政发〔2020〕
13 号文件的规定给予奖励。
市经信局
11 市县共建先进农机示范提升试点建设项目的补助。 市农业农村局
12 创建省级农业“机器换人”高质量发展先行县的一次性奖励。 市农业农村局
13 建设区域农机综合服务中心的项目补助。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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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条款对应的工作内容 责任单位
14 引进大型农机服务连锁公司开展跨区域综合农机服务的,给予“一
事一议”政策。
县(市、区)政府
15 开展承包地流转示范村(社)建设的一次性奖励。 市农业农村局
16 首家年产值超亿元的国家级 A 证种业龙头企业的一次性奖励。 市农业农村局
17 从专业特色型种业企业到国家级 A 证种业龙头企业,培育期内给予
贴息奖励。
市农业农村局
18 对落户我市注册种业企业 3 年以上、年均营业额达到 1 亿元以上、
认定为总部型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市农业农村局
19 支持建立地方特色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种质资源保存圃(场、区、
库)的财政补助。
市农业农村局
20 对新建水产种业园区的财政补助。 市农业农村局
21 支持种业新品种自主研发的财政奖励。 市农业农村局
22 承办全国性、全省性种业博览会的补助。 市农业农村局
23 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 市科技局
24 每年安排不低于 10 亿元再贷款再贴现资金,实现相关项目的精准滴
灌。
人行温州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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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业类政策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
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以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环大
罗山科创走廊建设为主载体,加快传统制造业重塑和战略性
新兴产业培育,促进我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政
策意见。
一、强化创新驱动发展
1.支持核心技术攻关研究。每年择优遴选不超过 25%的
基础性科研项目予以立项,每个项目根据立项申请额度,市
级财政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补助。在“5+5+N”领域实施市级
重大科技创新攻关项目,按照项目评审结果分三类给予不超
过 500 万元、300 万元和 100 万元的补助,其中企业承担的
转化应用类项目补助比例不高于项目总经费 25%;从中单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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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个左右项目专项用于自创区(科创走廊)(以下简称“一
区一廊”)内两大主导产业领域,单列项目给予研发投入(不
含财政补助)35%、不超过 500 万元的补助。以第一项目完
成单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学技术进步一、二
等奖的,分别奖励 300 万元、200 万元;以第一项目完成单
位获得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省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
等奖的,分别奖励 8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获得省科技
大奖的奖励 100 万元。
2.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的 R&D 投入,按照在
浙江省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税务部门认定
的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核查调减部分相应扣除)
的 10%给予不超过 300 万元的补助。经认定的企业自主的省
级以上创新载体,每年为温州其他企业提供公共服务超出
500 万元的部分,按照提供公共服务合同执行额的 20%给予
不超过 200 万元的奖励。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省
财政补助资金 1:1 予以配套;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高
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奖励 40 万元、20 万元,其中“一
区一廊”内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给予 100 万元奖励。对
“一区一廊”内新认定(含验收通过)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
院,自获批建设(验收通过)年度次年起,3 年内根据实际
研究情况,给予不超过 300 万元经费补助。围绕战略性新兴
产业、传统产业高端化和高成长型生产性服务业,以竞争性
分配方式每年遴选不超过 10 个产业项目,每个项目三年内
税务部门认定的实际研发投入不得少于 1000 万元,按照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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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三年内实际研发投入的 2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
励不超过 500 万元,其中软件企业三年实际研发投入门槛可
降至 800 万元。每年在“一区一廊”内重点支持 10 项左右
总投入不低于 5000 万元、软投入(研发支出和人力资本)
强度不低于 1000 万元的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给予软
投入 1:1、最高 3000 万元的资金支持。企业研发的设备认定
为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的,分别奖励 100 万元、50 万
元,新认定为省级新材料首批次项目的奖励 50 万元。
3.多渠道展开科技合作。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
技合作基地、引才育才基地分别奖励 200 万元、100 万元。
入驻国家大院名校温州联合研究院的运营主体,市财政按照
年度绩效考核优秀、良好、合格分别给予 500 万元、400 万
元、300 万元奖励。“一区一廊”内企业在海内外创新资源
集聚地区建设离岸(海外)创新孵化中心、联合实验室、研
发基地等创新平台,经认定给予不超过 3 年每年最高 300 万
元奖励。承担企业委托研发项目的在温高校、科研院所(含
新型研发机构),按照企业实际支付项目资金 10%奖励课题
承担机构和重要贡献人员。
4.鼓励建设新型研发机构。鼓励国内外高校院所(包括
军队院校和科研院所)、跨国公司、央企、民企及院士、“千
人计划”“万人计划”人才及其团队等在温布点或合作设立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研发经费支出不低于收入的 15%、固定
研发人员占总人数 30%以上、研发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
不低于 50%的新型研发机构。对新型研发机构年度评价前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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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按照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给予 20%、不
超过 500 万元的奖励,特别重大的创新项目可“一事一议”。
“一区一廊”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两大主导产业发展
方向、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科研团队的研发机构或研发
总部,由市政府“一事一议”确定支持方式和额度。
二、提高产业平台支撑力
5.做强重大产业平台。成功列入省“万亩千亿”新产业
平台创建名单的,市财政按照获批创建资格、通过验收命名
两个节点分别奖励 120 万元、180 万元。新认定的省级特色
小镇,位于市区的,市财政奖励 400 万元;位于县(市)的,
市财政奖励 200 万元;分入选创建名单、创成后两个节点分
别奖励 40%、60%。开展传统制造业产业集群发展示范试点遴
选,每年从县(市、区)和省级产业集聚区中竞争性遴选不
超过 3 个优秀地区,市财政给予每个地区 650 万元资金支持,
获支持地区按照至少 1:1 配套扶持传统制造业重塑。市财政
每年统筹安排 1000 万元,按照结果导向、竞争性分配用于
支持“一区一廊”争创上级各类创新载体。
6.创建公共创新平台。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奖
励 1000 万元。新认定的省级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
心分别奖励 300 万元、500 万元,国家级翻倍奖励。新认定
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 300 万元、30 万元,每年
市区遴选 2 家以内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和 20 家以内市级企
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 100 万元和 10 万元奖励。新认定的
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
90
中心),分别按照国家级 800 万元、国家地方联合 500 万元、
省级 300 万元、市级 50-100 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市
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项目建设进度分段拨
付。列入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创建的,3 年建设期内通
过年度考核,市财政每年补助 100 万元;其中“一区一廊”
范围内年度考核优秀的,市财政再给予补助 200 万元。对市
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
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企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分别开展绩
效评价,市财政给予评价结果前 10%的载体各 15 万元奖励,
其中评价结果前 10%的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
中心)每年支持两项市级基础性科研项目。市级创新载体使
用高质量发展创新券对外开放服务的,市财政给予兑现额
30%的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
平台分别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认定为省级产业技术联盟
的,奖励牵头单位 50 万元。
7.提高小微企业园运营管理水平。对亩均税收达到 30 万
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园(建筑面积 1500 平方米折算 1 亩)给
予运营管理单位奖励,奖励额度为园区环比新增地方综合贡
献度,连续奖励最多 3 年;无配套和物业管理的园区不予奖
励。首次评定为五星、四星级小微企业园的,分别给予运营
管理机构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完成小微企业园数字化建
设并达到规范级要求的,给予运营管理机构 30 万元补助。
8.搭建工业互联网平台。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工
业互联网平台分别奖励 2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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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企业接入、使用市级以上行业级、区域级工业互联网平台
的,按照当年合同金额的 30%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的补助。新
建成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的奖励 200 万元。
三、提速产业动能转换
9.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市区“3+12”产业平台战
略性新兴产业年增加值每 20 亿元市财政给予 100 万元奖励,
最多奖励 500 万元。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新列入国家级重大
产业发展专项的奖励 50 万元;新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的,
按项目获得用地奖励指标给予 1 万元/亩、最高 200 万元奖
励;年度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 1.5 亿元的,给予 100 万元
补助,单个项目最多补 2 年。新认定的规上战略性新兴企业,
保持两年在库的,奖励 10 万元。滚动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
企业重点提升库,对当年提升库内企业实现战略性新兴产业
年产值首次超过 3000 万元且增速超 20%的,奖励 30 万元。
10.抢抓数字经济发展机遇。新入选省电子信息产业百家
重点企业的,奖励 20 万元。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 CMM(集成
CMMI)三级、四级、五级认证的企业,按实际认证费用的 50%
分别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的奖励。首次通
过 IT 服 务 管 理 体 系 ISO20000 、 信 息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ISO27001/BS7799、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 SAS70 等认证的
企业,给予实际认证费用 50%、不超过 15 万元的补助。新列
入省级重点领域首版次软件产品奖励 50 万元。新列入国家、
省级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的分别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新认定的市级数字经济产业园区奖励 5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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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加快布局 5G 网络。免费开放政府机关、事业单位、
医院、校园、机场、车站、公园、绿地等公共资源支持 5G
基站建设,推进 5G 基站与视频监控、路灯等杆桩设施资源
整合和双向开放,除有规定明确禁止外,各产权单位和使用
单位不得无故拒绝开放整合,严厉打击对基站运行维护过程
中违规收费行为。属地政府应将城市建设搬迁的基站纳入征
收补偿范围,协调落实新站址。支持 5G 基站转供电改直供
电工程,对专变需分户的“一站多表”给予支持,对符合条
件的电力直接交易加大电价优惠力度。
12.支持实施智能化改造。企业一年内生产性设备与信息
化投入 500 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按投资额的 20%给予不超
过400万元的补助;企业一年内生产性设备与信息化投入20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技改项目,按投资额的 15%给予补助,其
中开展以能源高效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循环化为重点的
绿色改造项目,按投资额的 17%给予补助;每年择优支持不
超过 30 个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示范项目(含数字化车间/智
能工厂),按智能设备和软件投资额的 25%给予不超过 600
万元补助;列入国家级智能制造(含数字化车间、无人车间、
智能工厂、无人工厂)试点示范项目的,按项目投资额 35%
给予不超过 1500 万元补助,列入省级的按项目投资额 30%
给予不超过 1000 万元补助;对小微企业园内生产经营的科
技型中小企业,新购置生产设备金额大于 50 万元的,按实
际到位设备购置金额的 1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以上投资补助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新认定的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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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企业)、个性化定制示
范企业、网络协同制造示范企业,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奖
励 50 万元、30 万元;每年遴选 40 家以内市级两化融合示范
试点企业,给予 15 万元奖励;新认定的省上云标杆企业奖
励 10 万元;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企业奖
励 15 万元;以上资格定补类奖励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
筛选有意向进行智能化改造的制造业企业,以政府购买服务
形式,为其提供智能化改造诊断方案或设计方案,对智能化
改造诊断方案、数字化产线设计方案、数字化车间设计方案
和智能工厂设计方案,标准分别为 1 万元、2 万元、7 万元
和 10 万元。
13.加速实施质量标准战略。新获筹建的国家、省级质检
中心(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分别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新
获得中国质量奖及提名奖的分别奖励 300 万元、150 万元奖
励;新获浙江省政府质量奖、浙江省质量管理创新奖、“浙
江制造”品牌认证的分别奖励 200 万元、60 万元、30 万元;
新获温州市市长质量奖、温州市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分别奖励
100 万元、30 万元。新认定浙江制造精品的奖励 10 万元,
新认定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
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通过非认证渠道获得“品
字标”使用权限、被认定为省“品字标”企业的奖励 10 万
元。大力推进对标达标提升行动,当年新获国际标准、国家
标准、“浙江制造”标准和行业标准立项,牵头完成标准制
定的企业,每项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和 1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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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立项和发布时各奖励 50%。新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
一、二、三等奖和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企业,分别奖励 20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10 万元。新承担工业领域全国专
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
技术委员会(SC)、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
作的单位分别奖励 30 万元、10 万元、10 万元。每年给予市
标准化创新服务平台、市质量管理与品牌研究中心不超过 30
万元、20 万元补助。
14.促进知识产权产业化。全市每年实施 100 个发明专利
产业化项目,对完成的项目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企业通过
技术市场交易或竞价拍卖并实现产业化的项目,按技术合同
实际成交额 10%-20%的比例给予不超过 100 万的经费补助。
对每个市级专利导航试点项目给予项目实施单位 20 万元补
助。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新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
或达标验收的企业给予 5 万元补助。“一区一廊”内单位通
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向国外申请且正式获得发明专
利授权的,每件给予 1 万元补助,对同一发明限补助一个国
家或地区。新设立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维权中心(行业
快速维权中心)分别补助 50 万元、30 万元。对第三方知识
产权纠纷调解平台、温州知识产权纠纷仲裁院按照每年成功
调解和完成仲裁结案案件数分别给予每件 1500 元、2000 元
的补助。实体运营公司注册地在市区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给
予 40 万元补助。国家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培训(温州)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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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年度考核优秀的奖励 100 万、合格的奖
励 60 万元。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且授权地在市区的企
业,市财政每件给予 6000 元补助;新获中国专利金奖、银
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奖励 50 万元、40 万元、20 万元
奖励;新获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
别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新获省专利金奖、优秀
奖的专利权人奖励 30 万元、10 万元。
15.支持企业开展绿色生产。新列入省级绿色工厂、绿色
供应链、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分别奖励 50 万元、
30 万元、15 万元,列入国家级的加倍奖励。企业首次通过
绿色产品认证的奖励 20 万元,每增加一张绿色产品认证证
书再奖励 2 万元,最高限额 30 万元。对为主制修订绿色制
造国家标准(含绿色产品评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
标准)的单位分别奖励 50 万元、10 万元。
16.推进建筑工业化。新获得国家、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
示范基地的,分别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购买二星级以上
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成品住宅的,可按成交总价确定贷款
额度,公积金贷款额度可上浮 10%。农村居民采用轻钢框架
结构、低层冷弯薄壁钢结构等钢结构体系建设自建住房的,
原则上给予200元/平方米、不超过总造价的10%的建设补助,
列入省农村装配式钢结构住宅试点项目的,每平方米奖励增
加 200 元。
四、培育有实力的企业梯队
17.助推企业提档升级。对当年入库税收 4000 万(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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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亿元、1 亿(含)-2 亿元、2 亿(含)-3 亿元、3 亿元以
上的制造业企业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其形成地方综合贡
献度超基数部分额度分等级确定,基数对应四个规模等级分
别按上年入库税收及当年人代会预算增幅外加 5 个点、3 个
点、2 个点、0 个点计算,最高奖励 2000 万元;数字经济核
心产业制造业企业第一等级奖励门槛可放宽至 3000 万元
(含)。市财政通过政府采购方式为全市年缴税费 4000 万
元以上民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提供龙湾国际机场、温州动车南
站出行贵宾服务,为经过遴选的领军型、高成长型企业主要
负责人提供高端培训。首次“小升规”企业亩均论英雄综合
评价直升一档并即时生效、发放 1 万元高质量发展服务券,
当年地方综合贡献度超 20 万元的连续 3 年给予奖励,奖励
额度参照其比上年新增的地方综合贡献度确定,最高奖励
100 万元,3 年内出现退规的,退规当年奖励终止。
18.突出总部企业招引。“世界 500 强”“中国 500 强”
“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中国制造业 500 强”“中国服务
业 500 强”、境内外上市企业等直接投资的新技术、新产业、
新业态、新模式项目和区域性、功能性总部,入驻“三大平
台”和世界温州人家园的,给予“一事一议”综合扶持政策;
在“三大平台”新建自持自用楼宇的(不分割产权),可参
照浙南科技城新型产业用地(M0)政策。入驻世界温州人家
园的总部类企业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和连续 5 年的租金补
助、贡献奖励和留才奖励,落户奖励额度参照入驻当年形成
地方综合贡献度的 20%确定,租金补助前 2 年补全额、后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