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本级重点惠企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2022-4-25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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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重点惠企政策汇编

48温州市助力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决策部署,以更大力度帮助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促进生产经营、稳定扩大就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24 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 30 条措施的通知》(温政发〔2022〕7 号)等文件精神,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一、继续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5 万元(含本数)以下免税。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责任单位:市税务局)二、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责任单位:市税务局)三、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对个体工商户按照 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时间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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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重点惠企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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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温州市助力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

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助力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

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6 月 1 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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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助力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

若干政策措施

为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决策部署,以更大力

度帮助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促进生产经营、稳定扩大

就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纾

困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24 号)、《温州市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

纾困解难 30 条措施的通知》(温政发〔2022〕7 号)等文件

精神,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继续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小

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5 万元(含本数)以下免税。符合条

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二、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

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符合条件的

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三、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对个体工商户按照 50%

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

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

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时间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责

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排第一位的单位为牵头单位,

下同。)

四、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对生产、生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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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个体工商户(一般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

分别按 10%和 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责任单位:市税务

局)

五、对增值税留抵税额实行大规模退税。加大小微企业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

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

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

业、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统称制造业等行业)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

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

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

业存量留抵税额。(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六、制造业个体工商户缓缴部分税费。2021 年第四季度

部分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

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

附加),缓缴期限继续延长 6 个月;2022 年第一季度、第

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的期限为 6 个月。制造业中型企业延

缓缴纳比例为 50%,制造业小微企业延缓缴纳比例为 100%。

本条所称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包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

业、个体工商户。自 2022 年 2 月 28 日起执行。(责任单位:

市税务局)

七、减免房屋租金。将市区国有房屋减租政策享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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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延伸到所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市场主

体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疫情风险等级发生变化的,相关减租

政策按国家规定执行。鼓励引导非国有房屋业主在疫情期间

为受困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

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依据其申请酌情

减免房产税,并按规定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

策。(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改

委、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区政

府和功能区管委会)

八、加大失业保险扶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

参照企业延续实施阶段性下调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和普惠性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

政局、市税务局)

九、保障个体工商户水电气供应。对个体工商业用电实

施阶段性优惠,电压等级不满 1 千伏个体工商户在 2022 年

不分摊天然气发电容量电费等费用。受疫情影响且缴纳水、

气费用困难的非居民用户(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除

外),市公用集团不停止供应,可由用户申请办理延期缴费,

具体办法由市公用集团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温州电力局、市公用集团、各区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

十、降低检测费收费标准。市市场监管局直属检验检测

单位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业个体工商户电梯、锅炉、锅炉水

(介)质等检验检测费用,其他行业个体工商户经营相关产

品的检测费用按标准收费降低 20%收取。鼓励政府机关所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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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

证认可机构为其他行业个体工商户以非营利方式提供检验

检测服务。执行时间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十一、补贴防疫支出。将市区餐饮业、零售业个体工商

户从业人员纳入免费核酸检测人群,按重点人员核酸检测要

求定期开展核酸检测,具体名单由注册地市场监管部门根据

个体工商户申请审核后,提交本级疫情防控办确定,由属地

落实。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市区商品交易市场、商业综合体、

旅行社、餐饮业、零售业个体工商户防疫、消杀给予支持。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文广

旅局、各区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

十二、支持开展促消费专项行动。围绕受疫情影响重、

就业容量大的文旅、餐饮、住宿、零售等行业及商业综合体,

定向发放消费券、服务券等惠民补贴,提升个体工商户经营

性收入。(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

十三、开展个体工商户技能培训。深入实施“金蓝领”

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鼓励个体工商户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

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

管局)

十四、降低支付服务手续费。指导、督促银行机构、支

付机构落实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降费政策,及时公示降费

服务项目,在支付服务减免政策不打折扣的基础上,进一步

扩大减费让利的力度,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责任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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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温州银保监分局、市发改委、市

市场监管局)

十五、推动个体工商户信用贷款和首贷户扩面增量。开

展个体工商户融资破难行动,提升信用贷款支持水平,力争

2022 年新增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 230 亿元,个体工商户经

营性信用贷款 60 亿元。实施“首贷户拓展行动”升级版,

持续加大首贷户培育拓展,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提供首

贷和续贷支持,力争 2022 年新增个体工商户首贷户 1.5 万

户。(责任单位: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温州银保监分局、

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

十六、发挥好央行政策性低息资金支持作用。引导银行

用好降准释放资金以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行、支

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等政策,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政策工

具,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提供更多支持。用好普惠小微

贷款支持工具,按照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

量 1%提供激励资金。(责任单位: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

十七、丰富个体工商户信贷产品。推广“无还本续贷”

“随借随还”类信贷产品,满足个体工商户“短频急快”的

融资需求。督促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开展宅基地使用权、农地

经营权等抵质押融资,进一步凸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包括

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普惠作用,持续扩大农户资产受托代管融

资业务,盘活广大个体工商户的闲置资产价值。(责任单位:

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温州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办)

十八、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探索面向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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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新业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推出多样化保险产品

和服务,充分发挥保险“稳定器”作用。探索开展因疫情导

致餐饮业个体工商户营业中断损失保险,提升理赔效率,提

高对餐饮业个体工商户的保障程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

保费补贴。(责任单位:温州银保监分局、市市场监管局、

各区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

十九、加大个体工商户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对初次创业

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在劳动年龄内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的,可申请不超过 5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重点人群和

贷款额度在 10 万元以下(含 10 万元)的贷款按贷款发放实

际 利 率 给 予 全 额 贴 息 ( 最 高 不 超 过 贷 款 合 同 签 订 日

LPR+100BP);其他人员,在借款人承担 LPR-150BP 以下部

分的基础上,对贷款合同签订日 LPR-150BP 以上部分给予贴

息(最高不超过 200BP)。(责任单位:人行温州市中心支

行、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各区政府和功能

区管委会)

二十、加大汇率避险支持力度。扩大汇率避险受众面,

支持银行探索开展个体工商户汇率避险业务。积极拓展政府

性融资担保支持小微企业汇率避险政策服务对象,探索将符

合外汇管理局结售汇相关要求的个体工商户纳入支持范围,

持续提升政策覆盖面和影响力。支持银行开展个体工商户经

营性外汇贷款业务,允许具有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

结汇使用,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波动风险。(责任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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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商务局、温州

银保监分局、各区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

二十一、推动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零次跑”。积极创

建小微主体金融服务站,遴选金融机构在个体工商户密集的

社区、园区、商圈、商业综合体、市场以及个体工商户审批

窗口开展驻点服务。深化浙江省小微信用融资服务平台和温

州金融综合服务平台融合应用,积极推广“贷款码”等便利

化线上融资平台,引导金融机构利用金融科技手段推进审批

材料电子化,让个体工商户融资少跑腿、“零次跑”。(责

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

温州银保监分局)

二十二、加快个体工商户准入准营。全面实施准入准营

“一件事”改革,分批推动高频行业证照集成办理,实现“准

入即准营”。(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级相关部门)

二十三、试行个体工商户有限度自由经营。对指定时间

和指定范围内利用个人(或家庭)技能谋生的传统手工艺、

时尚创意、新兴科技、特色餐饮、地方特产、文艺表演、网

红商铺、便民服务等 8 大类行业的个体工商户,试行豁免登

记。鼓励各县(市)政府开展个体工商户有限度自由经营试

点工作。(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和功能区管

委会)

二十四、推行歇业制度。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

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但仍

有较强的经营意愿和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在与雇工依法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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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后,允许个体工商户按规定、按程

序进行歇业。(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级相关部门)

二十五、助力优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优化“个

转企”登记服务,建立“个转企”种子培育库,支持大型连

锁餐饮、网红直播、网红打卡以及专业市场、楼宇商圈、商

业综合体中的个体工商大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支持个体工商

户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名称权等权益保护转移至“个转

企”企业名下。(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级相关部门)

二十六、营造公平、有序市场环境。全面落实公平竞争

审查制度,开展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专项行动。进一步

加强重点领域收费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各种加重个体工商户

负担的行为。依法查处平台经济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

为。推进柔性执法,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实行“首次不罚”。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级相关部门)

二十七、引导和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个体工商户助

困帮扶。开展免费技术培训服务,简化线上运营规则,优化

营销数字工具,提供更便捷高效的大数据基础运营服务。(责

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

二十八、全面实施信用监管。推行“双随机+信用”监

管,对信用水平高、风险水平低的个体工商户,减少抽查比

例和频次。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逾期信贷业务,可事

前通过征信异议申请征信权益保障。对暂时失联或未按时报

送年度报告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支持个体工商户重新

取得联系或补报年报后即时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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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

二十九、发挥商协会团结引领作用。充分发挥各级工商

业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的独特优势,在搭建沟通渠道、

促进就业创业、提升能力素质、解决实际困难、推动共同富

裕等方面提供帮助和支持。(责任单位:市工商联、市市场

监管局)

三十、给予线下促销活动防疫支持。对线下展会、展销、

推介、发布等促销活动,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责任单

位:市商务局、市防控办、各区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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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则

1.适用对象。本政策所指享受奖补的个体工商户为申报

时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市区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除政策另

有规定外。

2.资金安排。本政策涉及财政奖补资金原则上适用统一

的市区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分类纳入温州市惠

企政策“直通车”系统办理,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如与中

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以及我市现有其他政策一致的,按

照“不重复享受、就高纾困力度”原则执行。

3.执行效力。除已明确起始时间和限定期限外,本政策

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具体申报指南另行制定。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

规和重大政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直接执

行。各县(市)参照制定相关助力个体工商户纾困减负政策举

措,尽快形成帮扶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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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业类政策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农业农村

新动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若干政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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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支持农业“双强行动”的若干政策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实施科技强农、机械强农“双强行动”,大力提升农

业生产效率,全面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有效夯实高质量发

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物质基础,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

如下政策意见。

一、全面提高农业科技创新水平

(一)打造高能级农业科创平台。获批国家农业高新技

术产业示范区、省级农业科技园区且属于市区范围的,市财

政分别给予 800 万元、3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年对国

家农业科技园区核心区、示范区开展绩效评价,市财政每年

统筹安排 300 万元资金,用于核心区绩效奖励;对评价结果

列前 30%且属于市区范围的示范区,市财政给予每个 50 万

元的奖励。国内外一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来温设立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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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研发机构的,给予一事一议奖励政策。以国家农业科技

园区、省级以上现代农业园区为基础,支持科技开发、示范

推广、辐射带动等平台能级提升,打造农业科技城或未来示

范农业园区,市财政给予每个最高补助 2000 万元,每个创

建期不超过 3 年。

(二)创新发展数字工厂化农业。支持县(市、区)以

“揭榜挂帅”形式引进有代表性和典型示范作用的农业植物

工厂投资项目,属地政府应给予资金、用地、金融等政策支

持。招引落地单个项目投资额达 1 亿元以上的,项目建成后,

市财政给予属地政府 10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用于投资项

目的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推广“产业大脑+产业地图+数字农

业工厂(基地)”发展模式,建设数字农场、数字牧场、数

字渔场 30 家以上。

(三)提升农产品精深加工水平。聚焦鲜活农产品主产

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支持建设农产品产地小型仓储保鲜

冷链设施,到 2025 年,全市新增田间地头冷藏保鲜项目 60

个以上。市财政对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区级政府,按照每个

项目属地财政补助额度的 50%,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的奖励;

对县(市)政府,按照每个项目属地财政补助额度的 30%,

给予不超过 30 万元的奖励。

(四)发展绿色生态种养。拓点扩面建设“瓯越鲜风”

标准化生产基地,每年遴选建设 10 个左右面积达 2000 亩以

上的“瓯越鲜风”农业产业园。建设符合“一品一导则、一

场一标准”的标准化生产基地 5 个以上,实现生产管控和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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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基础信息全程可追溯管理,“三位一体”综合合作全覆

盖。对完成“瓯越鲜风”农业产业园建设的县(市、区),

市财政给予每个产业园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用于产业园

所在乡镇的项目实施。

(五)加快农业全产业链创新。重点围绕早茶、铁皮石

斛、优质稻米、杨梅(瓯柑)、番茄、花椰菜、大黄鱼、紫

菜、禽蛋、奶业等主导产业,着力培育龙头带动、品牌推动

和延链补链强链,整县推进重点产业、重点领域攻关。“十

四五”期间,全市重点打造 10 条十亿元级的标志性农业全

产业链,其中至少 2 条在全国具有较强竞争力。市级每年选

择基础条件完善、产业竞争力强的农业主导产业,聚焦产业

链条短板项目,以市县共建方式,遴选若干项目重点扶持,

每个项目市级每年补助不超过 500 万元,连续补助不超过 3

年。其中,农业科技化、机械化项目补助占比 70%以上。

二、加快提升农业装备应用水平

(六)加快丘陵山区农业机械化。各县(市、区)制定

农业“机器换人”“一县一方案”,提高农机购置补贴等支

持力度,加大资金政策向丘陵山区倾斜。支持山区五县将丘

陵山区适用农机的购置补贴比率提高到 70%以上,市财政按

照属地财政承担部分的 50%给予补助,跨年度据实结算。

(七)示范推广先进机械装备。鼓励温州企业研发适用

性新型农机装备,企业研发的设备认定为国内、省内首台

(套)产品的,分别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2022 年,以

市县共建形式完成 20 个左右的果蔬、山区水稻、渔业等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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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农机示范提升试点建设项目,给予单个项目投资额的 60%、

不超过 100 万元的补助,其中市财政承担 50%。支持创建省

级农业“机器换人”高质量发展先行县,对创成的县(市、

区)政府,市财政给予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引导发展农机综合社会化服务。强化规划布局,

支持建设高标准农机综合服务中心,对购置农机设施装备、

配套设施给予 70%的财政补助。市财政对县(市、区)政府

按照属地财政承担部分的 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的补助不

超过 100 万元。引进大型农机服务连锁公司开展跨区域综合

农机服务的,给予财政奖励、用地保障等“一事一议”政策。

(九)推进农地适度规模经营。强化土地集中连片流转

正向激励机制,开展承包地流转示范村(社)建设,鼓励村

集体引导小农户通过集中流转、土地入股等形式参与现代农

业生产。对当年度统一组织连片流转家庭承包耕地面积在

500 亩(含 500 亩)以上、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期限 5 年以上

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市级每年从中遴选 20 个作为市级示范

村(社),市财政给予每个示范村(社)20 万元一次性奖励,

纳入遴选的市级示范村(社)耕地范围内应完成“非粮化”

整治任务且无新增“非粮化”现象。

三、实施种业振兴计划

(十)大力培育现代种业龙头。支持国资牵头种企兼并

重组、强强联合组建种业集团,力争培育 1 家年产值超亿元

的国家级 A 证种业龙头企业,市财政对首家企业给予一次性

500 万元资金奖励。培育 3 家左右年产值超 5000 万元的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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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型种业企业,市财政给予每家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从专业特色型种业企业到国家级 A 证种业龙头企业,设定 3

年的培育期。培育期内,市财政给予企业银行中长期本外币

贷款 50%的贴息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 150 万元,市财

政政策不与其他贴息政策叠加实施。对落户我市注册种业企

业 3 年以上、年均营业额达到 1 亿元以上、认定为总部型企

业的,市财政给予 600 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市、县(市、

区)两级按 1:1 比例承担。

(十一)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利用。支持建立地方特色种

植业、畜牧业、渔业种质资源保存圃(场、区、库),新建

或改造提升 50 亩以上且列入市级以上名录的,按项目投资

额 60%给予财政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 100 万元,其中

对区财政补助部分,市财政承担 50%。支持大黄鱼、紫菜、

滩涂贝类等特色优良品种保种和选育,对新建 300 亩以上或

3000 立方水体以上的水产种业园区,按项目投资额 30%给予

财政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 300 万元,其中对区财政补

助部分,市财政承担 50%。

(十二)支持新品种自主研发。通过国家或者浙江省审

定的自主选育新品种,给予第一完成单位 50 万元、30 万元

的一次性奖励;列入国家级、省级主导品种名录的,再给予

第一完成单位 30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取得国家非

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或者浙江省认定的自主选育的新品种

以及获得动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的,给予第一完成单位 10 万

元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按从高不重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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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做大做强展示展销平台。鼓励县(市、区)政

府或在温高等院校承办全国性、全省性种业博览会,市财政

根据办展规模,对宣传、布展、田间展示等给予一定补助。

四、不断强化农业人才支撑

(十四)培养农业“双强”领军人才。建立农业“双强”

人才专业目录和人才库,引进乡村振兴领域高层次人才和领

军型团队,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纳入国家、省、市重点人才

工程。大力支持 5 个加快发展县与 3 区 2 市合作共建“人才

飞地”,人才可叠加享受“飞入地”公共服务和“飞出地”

支持政策。落实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科技人员保留编制及身

份离岗创业政策。

(十五)强化农技推广队伍建设。加强农业技术推广队

伍建设,对基层农技人员分专业分层次进行免费轮训。实施

基层农技人员定向培养政策,对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定向培养

大学生免除学费。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机构的空编优先用于

定向培养大学生。整合省级农技推广体系建设资金,支持市

县两级产业技术团队,完善“产业+团队+项目+基地转化”

推广模式。

(十六)深入实施科技特派员制度。支持高职院校、科

研院所、市属事业单位和企业的科技人员发挥职业专长,到

农村开展创业服务,鼓励通过许可、转让、技术入股等方式

支持科技特派员转化科技成果,推动解决农技服务“最后一

公里”问题。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 1000 万元支持科技特

派员到重点区域、重点项目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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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和科技帮扶。

五、加大要素支持力度

(十七)加大金融政策支持。灵活运用再贷款、再贴现、

存款准备金等政策工具,加大对金融机构服务“科技强农、

机械强农”相关项目的支持力度。每年安排不低于 10 亿元

再贷款再贴现资金,实现对“科技强农、机械强农”相关项

目的精准滴灌。加强银企对接,针对科技强农、机械强农融

资需求和特点,创新开发金融信贷产品,支持农机具机械设

备、农业商标、知识产权等的抵质押融资,加大首贷、信用

贷款投放。

(十八)拓宽多元化投入渠道。发挥“三次分配”作用,

开辟基金筹资新渠道,以财政资金倍数撬动金融资本、社会

资本共同组建市县协同联动的“共富基金”,重点聚焦山区

县的科技创新、机械装备应用、绿色业态培育、农产品全产

业链建设等方面,采用直接投资、定向基金等投资模式,培

植更多引领性、带动性、标杆性现代农业农村项目。支持各

县(市、区)招引和培育符合专项债投向领域的特色优势农

业项目,争取省级更多专项债额度。

(十九)加强设施用地保障。区域农机综合服务中心的

设施用地要优先予以落实,允许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机

试验示范基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开展社会化服务和试验示

范所需的农机具存放、育秧育苗、烘干、分拣包装、保鲜存

储等用途的不需占补平衡。对符合省级高水平农艺农机融合

示范基地标准的农机库棚房,落实 3 亩以上的设施用地。

第86页

82

(二十)推行农业“标准地”制度。推行“连片流转+

土地整治+农业标准地”模式,设置农业“标准地”亩均投

资、亩均产出、安全环保、流转年限、带动效果等控制性指

标,推动农业生产降本增效。各县(市、区)每年安排一定

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重大农业“标准地”的配套项目,支

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合理用地需求。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1 月 20 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87页

83

附 则

1.适用对象。本政策适用于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奖补对象。文中所指企业、社会组织如正文无

明确表述,均为申报时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温州市范围内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除政策另有规定外。“亩均论英雄”

综合评价 C、D 类企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企业均不享受资

金奖补政策。

2.资金安排。奖补资金除正文条款中明确由市财政承担

外,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各级都必须及时足额到位。

本政策奖补资金按来源所属关系适用各自统一的产业政策

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

3.执行效力。本政策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

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具体实施细则、申报指南另行制

定。其他我市已发布的各相关市级产业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

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由市财政局牵头,实行一年一评

价,并根据评价结果修改完善。本政策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解释。

附件:支持农业“双强行动”的若干政策执行责任分工表

第88页

84

附件

支持农业“双强行动”的若干政策执行责任

分工表

序号 条款对应的工作内容 责任单位

1 获批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的一次性奖

励。

市科技局

2 每年对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核心区、示范区开展绩效评价,给予分档

奖励。

市科技局

3 国内外一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来温设立新型农业研发机构的,

给予奖励政策。

市科技局

4 创建未来示范农业园区或农业科技城的补助。 市农业农村局

5 支持县(市、区)以“揭榜挂帅”形式引进农业植物工厂投资项目,

给予一次性奖励。

市农业农村局

6 建设田间地头冷藏保鲜项目的奖励。 市农业农村局

7 建设“瓯越鲜风”农业产业园建设的一次性奖励。 市农业农村局

8 市县共建农业全产业链项目的补助。 市农业农村局

9 落实农机购置补贴等扶持政策,加大政策资金向丘陵山区倾斜。 市农业农村局

10 研发设备认定为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的,按照温政发〔2020〕

13 号文件的规定给予奖励。

市经信局

11 市县共建先进农机示范提升试点建设项目的补助。 市农业农村局

12 创建省级农业“机器换人”高质量发展先行县的一次性奖励。 市农业农村局

13 建设区域农机综合服务中心的项目补助。 市农业农村局

第89页

85

序号 条款对应的工作内容 责任单位

14 引进大型农机服务连锁公司开展跨区域综合农机服务的,给予“一

事一议”政策。

县(市、区)政府

15 开展承包地流转示范村(社)建设的一次性奖励。 市农业农村局

16 首家年产值超亿元的国家级 A 证种业龙头企业的一次性奖励。 市农业农村局

17 从专业特色型种业企业到国家级 A 证种业龙头企业,培育期内给予

贴息奖励。

市农业农村局

18 对落户我市注册种业企业 3 年以上、年均营业额达到 1 亿元以上、

认定为总部型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市农业农村局

19 支持建立地方特色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种质资源保存圃(场、区、

库)的财政补助。

市农业农村局

20 对新建水产种业园区的财政补助。 市农业农村局

21 支持种业新品种自主研发的财政奖励。 市农业农村局

22 承办全国性、全省性种业博览会的补助。 市农业农村局

23 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 市科技局

24 每年安排不低于 10 亿元再贷款再贴现资金,实现相关项目的精准滴

灌。

人行温州支行

第90页

86

三、工业类政策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

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以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环大

罗山科创走廊建设为主载体,加快传统制造业重塑和战略性

新兴产业培育,促进我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政

策意见。

一、强化创新驱动发展

1.支持核心技术攻关研究。每年择优遴选不超过 25%的

基础性科研项目予以立项,每个项目根据立项申请额度,市

级财政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补助。在“5+5+N”领域实施市级

重大科技创新攻关项目,按照项目评审结果分三类给予不超

过 500 万元、300 万元和 100 万元的补助,其中企业承担的

转化应用类项目补助比例不高于项目总经费 25%;从中单列

第91页

87

10 个左右项目专项用于自创区(科创走廊)(以下简称“一

区一廊”)内两大主导产业领域,单列项目给予研发投入(不

含财政补助)35%、不超过 500 万元的补助。以第一项目完

成单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学技术进步一、二

等奖的,分别奖励 300 万元、200 万元;以第一项目完成单

位获得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省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

等奖的,分别奖励 8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获得省科技

大奖的奖励 100 万元。

2.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的 R&D 投入,按照在

浙江省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税务部门认定

的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核查调减部分相应扣除)

的 10%给予不超过 300 万元的补助。经认定的企业自主的省

级以上创新载体,每年为温州其他企业提供公共服务超出

500 万元的部分,按照提供公共服务合同执行额的 20%给予

不超过 200 万元的奖励。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省

财政补助资金 1:1 予以配套;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高

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奖励 40 万元、20 万元,其中“一

区一廊”内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给予 100 万元奖励。对

“一区一廊”内新认定(含验收通过)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

院,自获批建设(验收通过)年度次年起,3 年内根据实际

研究情况,给予不超过 300 万元经费补助。围绕战略性新兴

产业、传统产业高端化和高成长型生产性服务业,以竞争性

分配方式每年遴选不超过 10 个产业项目,每个项目三年内

税务部门认定的实际研发投入不得少于 1000 万元,按照项

第92页

88

目三年内实际研发投入的 2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

励不超过 500 万元,其中软件企业三年实际研发投入门槛可

降至 800 万元。每年在“一区一廊”内重点支持 10 项左右

总投入不低于 5000 万元、软投入(研发支出和人力资本)

强度不低于 1000 万元的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给予软

投入 1:1、最高 3000 万元的资金支持。企业研发的设备认定

为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的,分别奖励 100 万元、50 万

元,新认定为省级新材料首批次项目的奖励 50 万元。

3.多渠道展开科技合作。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

技合作基地、引才育才基地分别奖励 200 万元、100 万元。

入驻国家大院名校温州联合研究院的运营主体,市财政按照

年度绩效考核优秀、良好、合格分别给予 500 万元、400 万

元、300 万元奖励。“一区一廊”内企业在海内外创新资源

集聚地区建设离岸(海外)创新孵化中心、联合实验室、研

发基地等创新平台,经认定给予不超过 3 年每年最高 300 万

元奖励。承担企业委托研发项目的在温高校、科研院所(含

新型研发机构),按照企业实际支付项目资金 10%奖励课题

承担机构和重要贡献人员。

4.鼓励建设新型研发机构。鼓励国内外高校院所(包括

军队院校和科研院所)、跨国公司、央企、民企及院士、“千

人计划”“万人计划”人才及其团队等在温布点或合作设立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研发经费支出不低于收入的 15%、固定

研发人员占总人数 30%以上、研发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

不低于 50%的新型研发机构。对新型研发机构年度评价前十

第93页

89

的按照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给予 20%、不

超过 500 万元的奖励,特别重大的创新项目可“一事一议”。

“一区一廊”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两大主导产业发展

方向、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科研团队的研发机构或研发

总部,由市政府“一事一议”确定支持方式和额度。

二、提高产业平台支撑力

5.做强重大产业平台。成功列入省“万亩千亿”新产业

平台创建名单的,市财政按照获批创建资格、通过验收命名

两个节点分别奖励 120 万元、180 万元。新认定的省级特色

小镇,位于市区的,市财政奖励 400 万元;位于县(市)的,

市财政奖励 200 万元;分入选创建名单、创成后两个节点分

别奖励 40%、60%。开展传统制造业产业集群发展示范试点遴

选,每年从县(市、区)和省级产业集聚区中竞争性遴选不

超过 3 个优秀地区,市财政给予每个地区 650 万元资金支持,

获支持地区按照至少 1:1 配套扶持传统制造业重塑。市财政

每年统筹安排 1000 万元,按照结果导向、竞争性分配用于

支持“一区一廊”争创上级各类创新载体。

6.创建公共创新平台。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奖

励 1000 万元。新认定的省级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

心分别奖励 300 万元、500 万元,国家级翻倍奖励。新认定

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 300 万元、30 万元,每年

市区遴选 2 家以内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和 20 家以内市级企

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 100 万元和 10 万元奖励。新认定的

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

第94页

90

中心),分别按照国家级 800 万元、国家地方联合 500 万元、

省级 300 万元、市级 50-100 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市

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项目建设进度分段拨

付。列入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创建的,3 年建设期内通

过年度考核,市财政每年补助 100 万元;其中“一区一廊”

范围内年度考核优秀的,市财政再给予补助 200 万元。对市

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

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企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分别开展绩

效评价,市财政给予评价结果前 10%的载体各 15 万元奖励,

其中评价结果前 10%的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

中心)每年支持两项市级基础性科研项目。市级创新载体使

用高质量发展创新券对外开放服务的,市财政给予兑现额

30%的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

平台分别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认定为省级产业技术联盟

的,奖励牵头单位 50 万元。

7.提高小微企业园运营管理水平。对亩均税收达到 30 万

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园(建筑面积 1500 平方米折算 1 亩)给

予运营管理单位奖励,奖励额度为园区环比新增地方综合贡

献度,连续奖励最多 3 年;无配套和物业管理的园区不予奖

励。首次评定为五星、四星级小微企业园的,分别给予运营

管理机构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完成小微企业园数字化建

设并达到规范级要求的,给予运营管理机构 30 万元补助。

8.搭建工业互联网平台。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工

业互联网平台分别奖励 2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制造

第95页

91

业企业接入、使用市级以上行业级、区域级工业互联网平台

的,按照当年合同金额的 30%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的补助。新

建成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的奖励 200 万元。

三、提速产业动能转换

9.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市区“3+12”产业平台战

略性新兴产业年增加值每 20 亿元市财政给予 100 万元奖励,

最多奖励 500 万元。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新列入国家级重大

产业发展专项的奖励 50 万元;新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的,

按项目获得用地奖励指标给予 1 万元/亩、最高 200 万元奖

励;年度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 1.5 亿元的,给予 100 万元

补助,单个项目最多补 2 年。新认定的规上战略性新兴企业,

保持两年在库的,奖励 10 万元。滚动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

企业重点提升库,对当年提升库内企业实现战略性新兴产业

年产值首次超过 3000 万元且增速超 20%的,奖励 30 万元。

10.抢抓数字经济发展机遇。新入选省电子信息产业百家

重点企业的,奖励 20 万元。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 CMM(集成

CMMI)三级、四级、五级认证的企业,按实际认证费用的 50%

分别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的奖励。首次通

过 IT 服 务 管 理 体 系 ISO20000 、 信 息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ISO27001/BS7799、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 SAS70 等认证的

企业,给予实际认证费用 50%、不超过 15 万元的补助。新列

入省级重点领域首版次软件产品奖励 50 万元。新列入国家、

省级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的分别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新认定的市级数字经济产业园区奖励 50 万元。

第96页

92

11.加快布局 5G 网络。免费开放政府机关、事业单位、

医院、校园、机场、车站、公园、绿地等公共资源支持 5G

基站建设,推进 5G 基站与视频监控、路灯等杆桩设施资源

整合和双向开放,除有规定明确禁止外,各产权单位和使用

单位不得无故拒绝开放整合,严厉打击对基站运行维护过程

中违规收费行为。属地政府应将城市建设搬迁的基站纳入征

收补偿范围,协调落实新站址。支持 5G 基站转供电改直供

电工程,对专变需分户的“一站多表”给予支持,对符合条

件的电力直接交易加大电价优惠力度。

12.支持实施智能化改造。企业一年内生产性设备与信息

化投入 500 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按投资额的 20%给予不超

过400万元的补助;企业一年内生产性设备与信息化投入20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技改项目,按投资额的 15%给予补助,其

中开展以能源高效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循环化为重点的

绿色改造项目,按投资额的 17%给予补助;每年择优支持不

超过 30 个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示范项目(含数字化车间/智

能工厂),按智能设备和软件投资额的 25%给予不超过 600

万元补助;列入国家级智能制造(含数字化车间、无人车间、

智能工厂、无人工厂)试点示范项目的,按项目投资额 35%

给予不超过 1500 万元补助,列入省级的按项目投资额 30%

给予不超过 1000 万元补助;对小微企业园内生产经营的科

技型中小企业,新购置生产设备金额大于 50 万元的,按实

际到位设备购置金额的 1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以上投资补助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新认定的制造

第97页

93

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企业)、个性化定制示

范企业、网络协同制造示范企业,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奖

励 50 万元、30 万元;每年遴选 40 家以内市级两化融合示范

试点企业,给予 15 万元奖励;新认定的省上云标杆企业奖

励 10 万元;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企业奖

励 15 万元;以上资格定补类奖励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

筛选有意向进行智能化改造的制造业企业,以政府购买服务

形式,为其提供智能化改造诊断方案或设计方案,对智能化

改造诊断方案、数字化产线设计方案、数字化车间设计方案

和智能工厂设计方案,标准分别为 1 万元、2 万元、7 万元

和 10 万元。

13.加速实施质量标准战略。新获筹建的国家、省级质检

中心(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分别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新

获得中国质量奖及提名奖的分别奖励 300 万元、150 万元奖

励;新获浙江省政府质量奖、浙江省质量管理创新奖、“浙

江制造”品牌认证的分别奖励 200 万元、60 万元、30 万元;

新获温州市市长质量奖、温州市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分别奖励

100 万元、30 万元。新认定浙江制造精品的奖励 10 万元,

新认定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

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通过非认证渠道获得“品

字标”使用权限、被认定为省“品字标”企业的奖励 10 万

元。大力推进对标达标提升行动,当年新获国际标准、国家

标准、“浙江制造”标准和行业标准立项,牵头完成标准制

定的企业,每项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和 10 万元

第98页

94

奖励,立项和发布时各奖励 50%。新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

一、二、三等奖和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企业,分别奖励 20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10 万元。新承担工业领域全国专

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

技术委员会(SC)、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

作的单位分别奖励 30 万元、10 万元、10 万元。每年给予市

标准化创新服务平台、市质量管理与品牌研究中心不超过 30

万元、20 万元补助。

14.促进知识产权产业化。全市每年实施 100 个发明专利

产业化项目,对完成的项目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企业通过

技术市场交易或竞价拍卖并实现产业化的项目,按技术合同

实际成交额 10%-20%的比例给予不超过 100 万的经费补助。

对每个市级专利导航试点项目给予项目实施单位 20 万元补

助。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新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

或达标验收的企业给予 5 万元补助。“一区一廊”内单位通

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向国外申请且正式获得发明专

利授权的,每件给予 1 万元补助,对同一发明限补助一个国

家或地区。新设立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维权中心(行业

快速维权中心)分别补助 50 万元、30 万元。对第三方知识

产权纠纷调解平台、温州知识产权纠纷仲裁院按照每年成功

调解和完成仲裁结案案件数分别给予每件 1500 元、2000 元

的补助。实体运营公司注册地在市区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给

予 40 万元补助。国家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培训(温州)基

第99页

95

地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年度考核优秀的奖励 100 万、合格的奖

励 60 万元。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且授权地在市区的企

业,市财政每件给予 6000 元补助;新获中国专利金奖、银

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奖励 50 万元、40 万元、20 万元

奖励;新获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

别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新获省专利金奖、优秀

奖的专利权人奖励 30 万元、10 万元。

15.支持企业开展绿色生产。新列入省级绿色工厂、绿色

供应链、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分别奖励 50 万元、

30 万元、15 万元,列入国家级的加倍奖励。企业首次通过

绿色产品认证的奖励 20 万元,每增加一张绿色产品认证证

书再奖励 2 万元,最高限额 30 万元。对为主制修订绿色制

造国家标准(含绿色产品评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

标准)的单位分别奖励 50 万元、10 万元。

16.推进建筑工业化。新获得国家、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

示范基地的,分别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购买二星级以上

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成品住宅的,可按成交总价确定贷款

额度,公积金贷款额度可上浮 10%。农村居民采用轻钢框架

结构、低层冷弯薄壁钢结构等钢结构体系建设自建住房的,

原则上给予200元/平方米、不超过总造价的10%的建设补助,

列入省农村装配式钢结构住宅试点项目的,每平方米奖励增

加 200 元。

四、培育有实力的企业梯队

17.助推企业提档升级。对当年入库税收 4000 万(含)

第100页

96

-1 亿元、1 亿(含)-2 亿元、2 亿(含)-3 亿元、3 亿元以

上的制造业企业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其形成地方综合贡

献度超基数部分额度分等级确定,基数对应四个规模等级分

别按上年入库税收及当年人代会预算增幅外加 5 个点、3 个

点、2 个点、0 个点计算,最高奖励 2000 万元;数字经济核

心产业制造业企业第一等级奖励门槛可放宽至 3000 万元

(含)。市财政通过政府采购方式为全市年缴税费 4000 万

元以上民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提供龙湾国际机场、温州动车南

站出行贵宾服务,为经过遴选的领军型、高成长型企业主要

负责人提供高端培训。首次“小升规”企业亩均论英雄综合

评价直升一档并即时生效、发放 1 万元高质量发展服务券,

当年地方综合贡献度超 20 万元的连续 3 年给予奖励,奖励

额度参照其比上年新增的地方综合贡献度确定,最高奖励

100 万元,3 年内出现退规的,退规当年奖励终止。

18.突出总部企业招引。“世界 500 强”“中国 500 强”

“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中国制造业 500 强”“中国服务

业 500 强”、境内外上市企业等直接投资的新技术、新产业、

新业态、新模式项目和区域性、功能性总部,入驻“三大平

台”和世界温州人家园的,给予“一事一议”综合扶持政策;

在“三大平台”新建自持自用楼宇的(不分割产权),可参

照浙南科技城新型产业用地(M0)政策。入驻世界温州人家

园的总部类企业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和连续 5 年的租金补

助、贡献奖励和留才奖励,落户奖励额度参照入驻当年形成

地方综合贡献度的 20%确定,租金补助前 2 年补全额、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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