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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
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
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
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
条第一款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 号)
31.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优惠内容】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
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 25%(含 25%)且实际安置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