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海区惠企政策

发布时间:2024-2-05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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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区惠企政策

- 3 -宇作为办公用房的,落户之日起三年内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科技服务业企业,当年给予厂房每月最高25元/平方米,楼宇用房每月最高 35 元/平方米的租金补贴,单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按项目实际装修费用的90%给予最高 1000 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装修补贴。(租金和装修补助面积原则上不超过人均 15 平方米,在镇海区缴纳社保员工数达到 3 人及以上)。3、对自行购买 1000 平方米以上厂房或500 平方米以上商务楼宇并自用的科技服务业企业(包含新注册或市外新引进企业),每平方米税收达到 1000 元的,且在职缴纳社保员工数达到 3 人及以上,给予 700 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二)加强主体培育,提升企业能级4、鼓励科技服务业企业月度纳统,对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 万元且首次纳入区统计局科技服务业统计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对一、二季度纳统的企业,在上述奖励基础上,分别再给予 10 万元、5 万元奖励。5、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00 万元、5000 万元、1亿元、2 亿元、5 亿元并纳入统计核算的科技服务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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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区惠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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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镇海区推进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政策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镇海区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激发各类科技服务主体活力,更好地满足科技创新需求、提升产业创新能力,根据《关于加快推动镇海区制造服务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所指科技服务业是在我区注册成立的提供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服务、专业化技术服务、科技推广及相关服务的科技服务业企业(统计代码为73,74,75)。二、政策内容

(一)加强企业招引,壮大产业规模1、对新落户的科技服务业企业,三年内年营业收入达到500 万元以上,按其营业收入给予奖励。2000 万元以下部分给予 3%以内奖励;2000 万元到 5000 万元部分给予4%以内奖励;超过 5000 万元部分,给予 5%以内奖励。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在镇海设立企业总部、地区总部,且对于加快扩大我区服务业发展规模、促进经济增长贡献明显的科技服务业企业,可以给予“一事一议”政策,具体细则另行制定。2、对新注册或市外新引进的租赁区内工业厂房或商务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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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宇作为办公用房的,落户之日起三年内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科技服务业企业,当年给予厂房每月最高25元/

平方米,楼宇用房每月最高 35 元/平方米的租金补贴,单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按项目实际装修费用的90%给予最高 1000 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装修补贴。(租金和装修补助面积原则上不超过人均 15 平方米,在镇海区缴纳社保员工数达到 3 人及以上)。

3、对自行购买 1000 平方米以上厂房或500 平方米以上商务楼宇并自用的科技服务业企业(包含新注册或市外新引进企业),每平方米税收达到 1000 元的,且在职缴纳社保员工数达到 3 人及以上,给予 700 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二)加强主体培育,提升企业能级4、鼓励科技服务业企业月度纳统,对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 万元且首次纳入区统计局科技服务业统计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对一、二季度纳统的企业,在上述奖励基础上,分别再给予 10 万元、5 万元奖励。5、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00 万元、5000 万元、1亿元、2 亿元、5 亿元并纳入统计核算的科技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20 万元、4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200 万元的一次性差额奖励。年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上且增速高于10%、30%的,分别按其营业收入 2%、3%以内给予奖励。此条政策就高不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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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鼓励实体企业分离设立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业企业,分离后 2 年内达到营业收入500 万元以上,每达到条件一家给予该实体企业一次性20 万元奖励。分离设立的科技服务业企业按新落户企业享受政策。对推荐引进落户的科技服务业企业,两年内营收超 5000 万元以上的,经认定,给予推荐方不超过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7、对科技服务业企业新获得国家、省、市级行政部门授予的行业资质(荣誉)的,经认定,每项分别给予20万元、10 万元、5 万元奖励,同一企业的升级奖励累进补差且每家年奖励资金金额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按 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给予差额奖励。

(三)优化空间布局,支持产业集聚8、对在区内打造科技服务业产业园区(商务楼宇)的运营机构,园区面积在 3000 平方米以上,入驻科技服务业企业占比 50%以上(不少于 10 家),园区内科技服务企业年度营收总额达到 1 亿元以上的,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区级科技服务业集聚园区(商务楼宇),给予运营机构一次性50 万元补助。年度营收总额达到 3 亿元以上的,给予运营机构100 万元补差奖励。

9、对区级及以上科技服务业园区(商务楼宇),经认定,园区科技服务业营收增速高于10%的,根据绩效目标考评,每年给予运营单位最高 30 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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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支持引才留才,优化生态环境10、对已纳统科技服务业企业引进的重点专业人才,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给予每年最高6 万元工作津贴;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职称的,给予每年最高3 万元工作津贴。上述政策补贴期限三年,人才需在本地缴纳社保,且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三年以上。

11、对年度税收 500 万元以上,且营收增速不低于10%的科技服务业企业中层及以上管理干部子女,统筹安排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优先推荐上述企业高管认定镇海区高层次人才,经认定后可享受相关服务。(五)推进服务创新,加速两业融合12、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年度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 3%的已纳统科技服务业企业,按研发投入增量部分的 10%以内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补助额最高50 万元。13、鼓励科技服务企业加大设备投入。对年投入在100万元以上(不包括土地、厂房、办公楼、船舶、车辆等基础设施和设备)且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固定资产投入项目,按项目实际投入额的 15%以内给予补助,其中设备单位价值小于1万元的、以及对原有设备改造或更新的费用和二手设备不予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14、鼓励企业采购区内已纳统科技服务企业的服务,合同经相关部门备案,按其实际支付合同金额的10%以内给予买方补助。单家企业每年不超过 100 万元,买卖双方为关联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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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的除外。

15、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向非关联创新创业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给予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科技服务业企业,按照单个项目实际交易额(不低于20 万元)的技术交易5%以内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 万元,每家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

16、对代理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科技服务业企业,每新认定、重新认定 1 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科技服务业企业 2 万元、1 万元补助,年认定总数低于5 家不予补助,每家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代理区内企业发明专利申请的专利代理机构,年代理量达到30 件的给予3 万元补助,每超过 10 件再补助 1 万元,每家每年补助不超过20 万元。三、附则

1、本政策与镇海区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或者企业同时满足此政策中同类型奖励标准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支持。

2、未在我区注册纳税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享受本政策的企业,政策享受后必须继续在我区依法经营5 年以上,未满年限外迁,保留追回全部补助资金的权利。3、本政策不受企业研发投入、企业综合评价限制,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4、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企业,5 年内不再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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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或推荐享受区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补助。获得资助的科技服务业机构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5、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日期至2025年12月31 日。有效期截止后涉及部分政策奖励需延期兑付的,执行至兑付结束。2022 年 1 月 1 日以来,符合本政策的均可享受,现行政策与本政策不相符或类同的,以本政策为准。6、本政策由区科技局、区商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宁波市镇海区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22 年11 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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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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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ZHD05-2023-0001

宁波市镇海区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件

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

镇科〔2023〕18 号

关于印发《镇海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

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镇(街道)、园区,各有关单位:

《镇海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区政府常

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镇海区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

2023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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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优化全区科技创新发展环境,加快建设现代化

滨海大都市科创强区品质之城,依据《浙江省“315”科技

创新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2023-2027 年)》(浙政发〔2023〕

6 号)、《中共宁波市镇海区委关于深入实施“科创镇海人才

金港”工程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强区的决定》(镇区委〔2020〕

38 号)和《镇海区提信心扩需求增动能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若干政策》(镇政发〔2023〕10 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如

下政策:

一、增强创新发展动能

1.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企业开展自主研发,对

纳入研发投入统计体系、拥有有效发明专利、研发强度不低

于上年度且上年度加计扣除金额新增 300 万元(含)以上的

企业按增量给予分段奖励,增量在 500 万元(含)以内部分

按 1%奖励,500 万至 2000 万元(含)部分按 3%奖励,2000

万元以上部分给予 5%奖励,合计最高 80 万元奖励。

2.提升创新主体研发能力。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研发机

构的企业和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分别给予每家 300 万元奖励;

对首次认定为省级研发机构的企业、省级重点实验室和省级

新型研发机构的,分别给予每家 50 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

为省级企业研究院的,给予每家 50 万元奖励,省级企业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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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院晋级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另行给予 20 万元奖励;

对首次认定为市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给予 30 万元奖励;

对首次认定为市级研发机构的企业和市级重点实验室(A 类)

的,给予 20 万元奖励。以上涉及同类型称号提档的,晋级

补差。

3.实施技术创新专项。开展镇海区“十四五”技术攻关重

大专项计划,围绕区域重点发展产业,鼓励企业开展关键核

心技术攻关和技术创新,对列入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项

目,按照项目实际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最高 200 万元。

二、培育创新发展主体

4.强化科技型企业梯度培育。对首次入选浙江省科技型

中小企业的,给予每家最高 1000 元奖励。对首次提出高新

技术企业认定申请并通过初审的企业,给予 5 万元一次性奖

励。对上年度营业收入小于 2000 万元的科技型小微企业,

首次认定或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最高 10 万元

奖励,对政策支持年度内整体搬迁至我区并确认证书资格有

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视同首次通过认定。对认定为浙江省科

技领军企业和浙江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

和 20 万元奖励。

5.鼓励创建各级院士工作站。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院

士工作站和市级院士工作站(院士科技创新中心)的,分别

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和 20 万元奖励,晋级补差。

6.支持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技术

交易实际付款金额给予一定奖励。其中,符合创新券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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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不超过 30%、最高 10 万元奖励,符合技术交易补贴政

策的给予不超过 10%、最高 50 万元奖励。

三、建设创新发展平台

7.支持建设产业创新平台。围绕我区重点产业创新发展

需求,鼓励高校院所、骨干企业合作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

对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实行“一事一议”。对获评国家、省、

市技术创新中心的,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

8.鼓励社会主体参与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建

设。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

分别给予 150 万元、100 万元和 50 万元奖励,晋级补差,其

中专业孵化器另行给予 50 万元奖励。每年根据绩效考评结

果给予每家科技企业孵化器最高 50 万元奖励。对首次列入

国家级、省级、市级备案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分别给

予 50 万元、30 万和 15 万元奖励,晋级补差。

四、提升创新发展服务水平

9.支持壮大科技服务业。大力引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

创业孵化、技术转移、知识产权、科技咨询、软件与信息技

术等科技服务业,重点支持科技服务业企业发展壮大,支持

建设专业化服务平台。

10.金融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开展科技贷款业务,向符

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给予免抵押贷款、担保费、保险费等优

惠,贷款最高额度为 500 万元。对科技贷款中提供相关服务

且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给予风险补偿、利息补贴、担保费

和保险费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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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发挥技术经纪人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方面作用。

对经镇海区科技局备案的技术经纪人促成在区内转化的科

技成果,按不超过技术合同交易额的 1.5%给予奖励,单个项

目奖励最高 10 万元,每人每年奖励金额最高 20 万元。

五、强化创新发展激励

12.开展镇海区“科技创新引领 TOP10”评选。根据企业科

技基础能力、科技创新投入和科技创新产出等指标,构建区

科技型企业科技创新引领评价体系,评选出最具科技创新引

领力的前 20 强企业,前十名为镇海区“科技创新引领

TOP10”,十一至二十名为“科技创新引领优秀企业”。对获评

区“科技创新引领 TOP10”企业的,每家给予 10 万元奖励。

13.加大科学创新奖励。对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

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 50 万元、40

万元和 30 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最高奖和浙江省

科技大奖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奖励意见,报区政府研

究审定。对获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

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 30 万元、25 万元和 20 万元奖励。对

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

位分别给予 20 万元、15 万元和 10 万元奖励。对获市科技创

新特别奖、青年科技创新奖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5 万元奖励。

同一项目分别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科学技术奖励的,就

高补差。

六、鼓励创品牌商标、优化知识产权运用

14.支持企业创牌创优。对新认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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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注地理标志或带有区

级以上地名的产业集群集体商标的,给予权利人每件 5 万元

奖励。对当年度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且一次性注册两个

国家(地区)以上的,按每件核准商标注册费用的 50%给予

奖励,且每件商标不超过 6 千元;若参加马德里商标申请费

用补偿保险,按保费的 50%给予补贴,以上两项费用合计补

贴不超过 1 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金额最高 5 万元。

15.支持品牌服务指导站提档升级。对首次获评省级示范

品牌服务指导站及市三至一星级品牌指导站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10 万元、7 万元和 3 万元奖励,晋级补差。

16.支持知识产权高价值创造。对新获中国、浙江省、

宁波市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及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

秀奖的,按照市级补助 50%的标准,给予第一权利人配套补

助。

17.支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知

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

别给予最高 10 万元、5 万元和 5 万元奖励。同一企业按获得

的最高级别进行奖励,就高补差。

18.支持企业开展专利导航项目。经评审立项且通过验收

的,给予每个项目实际支出经费总额 30%经费补助,最高 8

万元。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和省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给予建

设单位最高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

19.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贯标认证。对首次通过国家标

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体系认证

第64页

的企业,给予最高 3 万元奖励。完成首个认证周期再通过认

证的,给予每家最高 2 万元奖励。

20.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以每年度

每家金融机构办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总额达 4 亿元或惠及市

场主体达 20 家为基数,对超过该基数的金融机构按年度质

押登记总额及惠及市场主体数等因素进行综合排名,对于排

名前 3 位的金融机构,分别给予最高 20 万元、10 万元和 5

万元奖励。若超过基数的金融机构少于 3 家,则按实际情况

进行奖励。

21.支持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和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

设,对新获批的国家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给予运营主体

最高 50 万元奖励。对新列入省级备案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

给予最高 10 万元奖励。新备案的市级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或

新建的市级知识产权保护联盟,给予每家最高 5 万元奖励。

22.支持浙江省知识产权奖评选。对新获浙江省知识产权

大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最高 30 万元奖励,对新获专利奖、

商标奖、版权奖和其他知识产权奖等门类奖的单位和个人按

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最高 15 万元、7.5 万元和 2.5 万元

奖励。

七、附则

23.享受扶持的新引进企业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

统计关系须在镇海区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享受本政策的

企业,自领取末笔奖励资金起,须继续在我区依法经营 5 年

以上,若 5 年内迁移的,应主动返还有关奖励,不主动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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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主管部门可视情要求企业所在镇(街道)、园区追回已

兑现的奖励资金。

24.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区级各项优惠政策就高不重复

享受,合并报表的企业视作同一主体,新办企业与原区内企

业业务相似或关联度高的,视作同一主体。

25.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偷

税欺骗、恶意欠薪等重大事故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大量

空置土地、节能减排目标未完成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企

业,根据《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资格限制

管理规定》执行。对弄虚作假、多头申报、骗取资金的企业,

追回已拨付资金并追究法律责任。

26.本政策所涉项目,落户三年及以上的企业当年享受的

扶持资金总额(不包括上级特定专项补助),原则上不高于

上年的企业综合贡献,除(第 4、6、7、8、10、15、18、20、

21、22 条)。

27.本政策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23 年 1 月 1 日凡

符合政策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享受本政策,政策施行日期

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有效期截止后涉及部分政策需延

期兑付的,执行至兑付结束。现有政策与本政策意见不相符

的,以本政策意见为准。

第66页

宁波市镇海区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23 年 4 月 2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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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宁波市镇海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镇人组办〔2020〕7 号关于印发《镇海区高层次人才助创专员工作运行机制》《镇海区高层次人才法务专员工作运行机制》《镇海区高层次人才财务专员工作运行机制》的通知各镇(街道)、园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镇海区高层次人才助创专员工作运行机制》《镇海区高层次人才法务专员工作运行机制》《镇海区高层次人才财务专员工作运行机制》已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附件:1.助创专员名单

2.法务专员名单

3.财务专员名单

中共宁波市镇海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共宁波市镇海区委人才工作办公室代章)2020 年4 月21 日

第68页

镇海区高层次人才助创专员工作运行机制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引领发展战略,更好地服务我区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创业创新,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加速发展,建立高层次人才助创专员工作运行机制。第二条 助创专员服务对象主要为入选“雄镇英才”高层次人才引领计划的创业人才和团队创办的初创型企业。第三条 助创专员的工作职责:(一)指导、帮扶企业制定发展战略规划、规范生产经营管理、引进培养各类人才;(二)指导、帮扶企业开展技术合作、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拓展产品市场;

(三)指导、帮扶企业做好建设项目申报审批,争取各级各类产业、科技、人才等扶持政策和资助项目;(四)指导、帮扶企业开展股份合作、融资、股改、上市筹备;

(五)指导、帮扶企业需要的其他服务。第四条 助创专员主要由人才企业急需帮扶领域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干部组成。助创专员应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责任心强,能积极发挥职能作用,热心为高层次人才和团队服务。

第五条 根据人才企业发展需求,助创专员人选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审定,由区委人才工作领

第69页

导小组办公室聘任,聘期一年。第六条 助创专员应经常到联系结对企业了解情况,及时掌握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各类困难和问题,主动为企业出谋划策、提供服务,原则上每月在企业帮扶时间不少于1天。聘任期满,助创专员应向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工作总结。

第七条 助创专员组成若干助创小组,定期召开会议,交流助创情况,共同研讨帮扶举措,为人才企业提供组团式服务。对无法协调解决的,及时与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

第八条 助创专员应严格遵守党纪党规,注意自身形象,不得在企业兼职取酬、报销票据。第九条 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助创专员工作实效和所在小组、结对企业反馈情况,评选优秀助创专员,并向派出单位提出年度考核等次建议,由派出单位综合确定等次等相关事宜。在年度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中对助创专员派出单位予以相应加分。

第70页

镇海区高层次人才法务专员工作运行机制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引领发展战略,强化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法律服务保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按照“公益、共享、柔性、专业”原则,建立高层次人才法务专员工作运行机制。

第二条 法务专员服务对象主要为入选“雄镇英才”高层次人才引领计划的人才。

第三条 法务专员工作职责:(一)为高层次人才或其创办企业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二)办理高层次人才或其创办企业的诉讼、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三)应邀出席人才工作相关会议,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四)为高层次人才或其创办企业提供专业讲座和法律培训;

(五)承办高层次人才或其创办企业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 法务专员聘期 3 年,每期5-10 人,由区司法局推荐,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推荐人选,研究决定聘任人员名单。

第五条 法务专员以组团方式开展服务工作,由区司法

第71页

局牵头组建法律服务团。设团长1 名,根据工作需要召集专题会议,研究疑难法律问题和相关工作安排,并形成会议纪要。设立秘书处,负责工作计划落实和具体工作对接。第六条 法律服务团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重点任务,定期总结,并及时向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司法局报告。

第七条 法务专员根据业务专长,分为涉外和海事海商、资本市场与投融资、知识产权和民商事、刑事和行政等若干专业组,可根据需要动态调整,每组可设组长和副组长各1名。

第八条 推进法务专员与高层次人才及其创办企业精准结对,通过电话咨询、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提供属地服务;法务专员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讲求实效,提供的咨询服务应及时、准确。

第九条 法务专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职业道德、保密义务有关规定;(二)以法律服务团名义或法务专员身份从事与服务工作无关的活动;

(三)其他有损高层次人才或其创办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对出现前述情形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行业管理规定的法务专员,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解聘。第十条 法务专员免费为高层次人才或其创办企业提

第72页

供日常咨询性法律服务。涉及诉讼、仲裁、非诉讼法律服务及其他专项法律服务的,由高层次人才或其创办企业与有关律师事务所依法签订委托协议,并给予费用优惠。第十一条 由区司法局牵头,与法律服务团或各法务专员签订服务协议,通过调查问卷、民主评议和走访了解等形式,每年就法务专员和法律服务团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对人员选聘、工作方式等进行调整。

第73页

镇海区高层次人才财务专员工作运行机制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引领发展战略,强化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的会计财务服务保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按照“公益、共享、柔性、专业”原则,建立高层次人才财务专员工作运行机制。

第二条 财务专员服务对象为入选“雄镇英才”高层次人才引领计划创业项目的企业。第三条 财务专员的工作职责:(一)为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提供专业会计咨询服务;(二)应邀出席人才工作相关会议,提供专业的会计财务意见和建议;

(三)为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提供专业讲座和财务培训;

(四)承办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委托的其他会计事务。第四条 财务专员聘期 3 年,每期5-10 人,由区财政局和区会计学会推荐,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推荐人选,研究确定聘任人员名单。第五条 由区会计学会负责组建财务服务团,开展组团式服务。设团长 1 名,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疑难会计问题和相关工作安排,并形成会议纪要。设立秘书处,负责工作计划落实和具体工作对接。第六条 财务服务团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重点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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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定期总结,并及时向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财政局报告工作情况。

第七条 财务专员精准结对高层次人才企业,通过电话咨询、实地走访等形式,为高层次人才企业提供会计服务。第八条 财务专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有关保密规定;(二)以财务专员和服务团名义或身份从事与服务工作无关的活动;

(三)其他有损高层次人才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对出现前述情形或违反法律法规、会计行业管理规定的财务专员,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解聘。第九条 财务专员免费为高层次人才企业提供日常财务处理咨询会计服务,涉及审计、培训、其他咨询等会计服务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给予费用优惠。第十条 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财政局和区会计学会签订三方服务协议,通过调查问卷、民主评议和走访了解等形式,每年就法务专员和法律服务团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对人员选聘、工作方式等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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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助创专员名单序

人才姓名 项目名称 单位及职务 助创专员单位及职务1 程国仁

一种特性淀粉生物

泡沫包装材料的研

发及产业化

宁波百福得环保科技有

限公司总经理

张宇威区市场监管局质量与标准计量科科长2 孙士文

碲锌镉单晶材料产

业化与高能射线探

测器研发

宁波碲晶光电有限公司

总经理

刘玲丽区科技局科技合作科干部3 暴 峰

高性能氟硅船舶防

污涂料项目

尚未注册落户 程 霞区建交局新型墙体改革管理中心副主任4 方 鹏

高性能碳纤维复合

材料装备部件的研

发生产

宁波复生新材料科技有

限公司总经理

陈 莹区发改局综合计划科科长5 卫作龙

高性能伺服驱动与

运动控制系统

宁波信智自动化有限公

司总经理

葛俊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开发科科长6 曹 均

替代电镀的涂层技

术及自动化配套设

备的产业

宁波环甬润保涂层科技

有限公司总经理

唐雄峰区商务局电子商务科科长7 张初阳

新型吸附材料及智

能海洋溢油应急装

备开发

宁波蓝盾新材料科技有

限公司董事长

蔡静雯区统计数据管理中心主任8 张雯华

混合现实 AI 系统平

宁波维域智能科技有限

公司副总裁

徐越晓区文广旅游体育局工会副主席9 潘 垒

宁波非遗新文创产

品开发

宁波博通文化创意有限

公司总经理

陈 宇区委宣传部网管中心主任10 董 滨

微电荷气泡发生系

统项目

宁波澧泉科技有限公司

总经理

刘育华区农业农村局农安科副科长11 万银坤

冲击波在工业废气

污染控制的应用项

宁波蓝天科技有限公司

(筹)董事长、总经理

顾 伟区经信局经济运行科科长

第76页

人才姓名 项目名称 单位及职务 助创专员单位及职务12 王智杰

电子设备防护薄膜

及其量产设备研发

与产业化

宁波摩华科技有限公司

研发总监

冯尚猛区教育局教育一科科长13 刘猛六

基 于 ECT 技 术 及

ECT-N 平台的高附

加值神经细胞及特

效化合物产业化

宁波易赛腾生物科技有

限公司董事长

陈建军区民政局民政事务中心主任14 蔡志祥

先进陶瓷激光 3D 打

印机的产业化项目

尚未注册落户 胡永平区招商中心办公室(招才科)副主任15 刘 健

基于人工智能的医

疗影像诊断云平台

宁波千寻智影科技有限

公司总经理

孙正富区市场监管局科知识产权办副主任16 王 薇

高性能超分子膜及

组件的规模化制造

项目

浙江清创环保新材料有

限公司董事长

沈层洁区财政局产业发展科副科长17 张光祖

稀土掺杂高效自控

温双层电热膜研发

及产业化项目

中热科技(宁波)有限

公司董事长

李孟韬团区委副书记18 吕 强

基于无人机遥感数

据的智慧监管信息

服务系统

宁波云远智能科技有限

公司董事长

卢 挺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镇海分局用途管制与行政审批科干部19 陈长征

化工园区安全与应

急智能管控系统项

宁波坤博化工科技有限

公司董事长

张 益区委统战部办公室主任20 沈保根

高性能锶铁氧体可

控化中试制备技术

浙江省磁性材料应用技

术制造业创新中心

周苇芳区卫健局组织人事科科长21 鲍则民

基于 AI 的金融贷

后业务第三方科技

服务平台

宁波指量科技有限公司

总经理

陈 璐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资本市场科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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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法务专序号法务专员工作单1 石惠强浙杭(宁波)律师事2 赖金茂浙江鑫目(宁波石化3 袁芳浙杭(宁波)律师事4 林希烨浙江同舟(宁波石化5 王蕾浙江泰杭(宁波)律

第78页

员名单 单位及职务 联系电话 事务所执行主任 13906695673

区)律师事务所主任15088833600

事务所律师 13967808039

区)律师事务所主任15057477669

律师事务所主任 15958291795

第79页

附件 3

财务专序号财务专员工作单1 吴红春宁波浙甬会计师事务2 万伟军宁波浙甬会计师事务3 朱晓超宁波国泰会计师事务4 朱涛宁波国泰会计师事务5 罗鑫琪宁波国泰会计师事务

第80页

员名单 单位及职务 联系电话 务所有限公司所长 13506846695

务所有限公司副所长 13706842230

务所有限公司、部门副经理15888025062

务所有限公司、部门副经理15867360472

务所有限公司、部门副经理13777224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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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宁波市镇海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镇人组办„2020‟21 号

关于印发《镇海区高层次人才“双创”项目

金融规划师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镇海区高层次人才“双创”项目金融规划师工作规则》

已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审议,现予以印

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宁波市镇海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共宁波市镇海区委人才工作办公室代章)

2020 年 12 月 29 日

第82页

镇海区高层次人才“双创”项目金融规划师

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引领发展战略,强化高层次人才创

业创新的投融资、金融规划和法律会计服务保障,根据国家和

省市区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镇海区

高层次人才“双创”项目金融规划师(以下简称“金融规划师”)

工作规则。

第二条金融规划师服务对象主要为入选镇海区“雄镇英

才”高层次人才引领计划创业项目的企业,以及入选市级及以

上各类人才计划的人才领衔的创业项目企业。

第三条金融规划师聘期 2 年,每期 20 人左右,由区金融

发展服务中心推荐,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推荐人

选,研究确定聘任人员名单;金融规划师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

整的,由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提出调整人选,按程序报区委人

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第四条金融规划师精准结对高层次人才企业,通过电话咨

询、实地走访等形式,勤勉尽责为高层次人才企业提供金融服

务。

第五条金融规划师的工作职责:

(一)政策宣导。向高层次人才企业宣传各级金融政策,

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和金融形势,传递最新的金融市场和行业

动态,为企业提供金融知识培训、金融政策解读等。

第83页

(二)融资服务。帮助高层次人才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提

出合理的金融工具运用建议,协助落实具体融资方案,帮助企

业以合理成本获得融资,保障企业发展资金需求;推动企业股

改,优化股权结构,帮助企业对接资本市场,推动企业挂牌上

市。

(三)风险防范。指导高层次人才企业完善法人治理,建

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体系和

风险防控机制,加强流动性管理;指导企业合理安排融资结构

和投资项目,优化资产负债结构。

(四)综合服务。发挥金融规划师的专业能力和资源优势,

为高层次人才企业提供多元化金融方案、推荐金融服务机构、

寻找投资标的以及协调其他金融资源等,努力满足企业多方面

的综合金融需求。

(五)政金企沟通。及时反映高层次人才企业的困难和需

求,传递企业合理诉求,提出完善政策和服务的意见建议,争

取政策支持和绿色通道服务;帮助企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第六条金融规划师开展组团式服务,设团长 1 名,金融规

划师服务团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重点任务,定期总结,

接受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的

指导和监督,及时向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金融发

展服务中心报告工作情况,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可根据工作需

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疑难问题和相关工作安排,为金

融规划师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第84页

第七条金融规划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有关保密规定;

(二)任何以金融规划师和服务团名义或身份从事与服务

工作无关的活动;

(三)其他有损高层次人才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对出现上述情形或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情形的,由区

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调查核实后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室予以解聘。由金融规划师不当或违规行为引起的纠纷,由项

目企业方与金融规划师协商解决或依法解决,与区委人才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无涉。

第八条金融规划师运用自身专业特长和资源,依法、及时、

高效为高层次人才企业提供金融规划服务,涉及市场化服务

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给予费用优惠。

第九条金融规划师的考核与管理由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负责,主要通过调查问卷、民主评议和走访了解等形式就金融

规划师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评估,考核优秀的金融规划师由区委

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荣誉证书,给予“优秀金融规划

师”荣誉称号;考核不合格的金融规划师予以解聘。

第十条本运行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具体由区委人才工

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中共镇海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 年 12 月 29 日印发

第85页

附件

金融规划师服务人才企业安排表

序号 项目带头人

姓名

企业(项目)

名称

金融规划师 1-

银行融资

金融规划师 2-

资本市场

1 王建国 宁波希磁电子科

技有限公司

邱雷军(男)

中国工商银行镇海

支行公司部经理

13958233130

刘沛沛(男)

光大证券投行部

保荐代表人

15167163198

2 梁红 浙江博天科技有

限公司

范薇薇(女)

中国银行镇海分行

普惠金融事业部

副主任

13429379665

江伍平(男)

光大证券镇海营

业部总经理

13605881329

3 崔成强 宁波阿凡达半导

体技术有限公司

虞科凯(男)

中国农业银行镇海

支行公司部经理

15888028105

黄晓岚(女)

财政证券镇海营

业部总经理

13566348675

4 胡政 浙江挚新科技发

展有限公司(筹)

汪诗琼(女)

中国建设银行镇海

支行普惠金融团队

负责人

18268650291

张玮(女)

申万宏源证券中

兴路营业部

副总经理

13567842602

5 柴志伟 宁波深擎信息科

技有限公司

龚焕桥(男)

镇海农商行公司部

总经理

13780053515

脱文晖(女)

中信证券宁波甬

江大道营业部

总监

13906612390

6 程国仁 宁波百福得环保

科技有限公司

叶菁(男)

兴业银行镇海支行

企金业务部总监

13777111069

许亚军

宁波股权交易中

心市场部总经理

13906848118

7 欧旭铮 宁波小旭科技有

限公司

芦操(男)

交通银行镇海支行

公司部经理

159658236696

尹国庆

宁波天使引导基

金副总经理

13705743296

第86页

序号 项目带头人

姓名

企业(项目)

名称

金融规划师 1-

银行融资

金融规划师 2-

资本市场

8 曹均 宁波环甬润保涂

层科技有限公司

倪美华(女)

宁波银行营业部

总经理

13567433472

冯国华(男)

宁波开云投资

总裁

15306688128

9 刘猛六 宁波易赛腾生物

科技有限公司

林思红(男)

中信银行镇海支行

行长助理

13506847821

顾恺宁(男)

镇海产业基金副

总经理

13515887004

10 刘江 宁波速觅科技有

限公司

单吕燕(女)

光大银行镇海支行

副行长

18658296366

张建华(男)

宁波东元创投

副总裁

13857898685

11 陈迅 宁波千歌万曲科

技有限公司

葛晶晶(女)

浙商银行镇海支行

副行长

18667801606

李龙杰(男)

中泰证券浙江分

公司综合业务部

总经理

13685855929

12 鲍则民 宁波指量科技有

限公司

朱丹(女)

杭州银行支行

行长助理

13780019270

谢锦宇(男)

国泰君安证券投

行部保荐人

13916850788

第87页

- 1-中共宁波市镇海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镇人组办〔2020〕3 号关于印发《镇海区“雄镇英才”高层次人才项目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街道)、园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镇海区“雄镇英才”高层次人才项目验收办法(试行)》已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宁波市镇海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共宁波市镇海区委人才工作办公室代章)2020 年3 月4 日

第88页

- 2 -

镇海区“雄镇英才”高层次人才项目验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区高层次人才项目的管理,规范验收程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镇海区“雄镇英才”高层次人才引领计划实施办法》(镇人组办〔2019〕3 号)和《镇海区“雄镇英才”高层次人才及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镇科〔2019〕42 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验收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第三条 验收工作在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区科技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要求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估。特殊情况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章 验收对象第四条 凡扶持期满的项目,均应列入验收范围。项目承担或依托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方”)应在扶持期满30天内书面提出验收申请,经属地管理单位初审后报区科技局,区科技局在收到申请后 60 日内应组织启动项目验收。因故不能如期进行验收的,项目方应在扶持期满前90天内书面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属地管理单位初审后报区科技局,

第89页

- 3-区科技局综合考虑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延期时间,并在延期期满后 30 日内组织启动项目验收。延期验收最长不超过一年。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也应列入验收范围:(一)扶持期内,项目带头人主动申请验收的;(二)扶持期内,项目进展困难或出现经营异常,需要予以验收的;

(三)项目在接受扶持后一年内无正当理由未提出后期资金扶持申请,需要予以验收的;(四)项目所属镇(街道)、园区书面提出验收建议的;(五)项目方明确提出在管理协议期内搬离镇海的;(六)其他需要予以验收的。第六条 项目方未按时提交延期验收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或按第五条第(二)、(三)、(四)、(五)情形启动验收后,项目方拒不配合或提交相应书面材料的,经牵头单位建议,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研究,可予以强制验收。第七条 项目方因自身原因,申请退出人才项目扶持,并退回已获资助经费的,可不列入验收范围。第三章 验收内容和程序第八条 验收依据资金管理办法和项目管理服务协议等内容开展实施,主要对项目任务的完成情况及发展绩效、财政资助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并明确后续服务措施。

第90页

- 4 -

第九条 区科技局根据项目方申请或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提出验收建议名单及验收评估小组人员名单,制定验收方案,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审议后启动验收。验收组一般应包括风投、会计、技术等领域专家,人数一般为单数,具体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第十条 验收应书面通知项目方,项目方拒不接受验收通知的,可公告送达或邮寄送达。第十一条 项目方自接到验收通知10 个工作日内,应向验收小组提交相应书面资料,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验收申请书或验收建议书;(二)项目管理服务协议;(三)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技术报告;(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资金明细表和财务审计报告;(五)项目成果佐证材料;(六)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对予以强制验收的项目,如项目方拒不提交相关资料,可由牵头单位联系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调取相关资料。必要时,可将相关问题线索移交税务、市场监管等执法部门开展专项稽查。

第91页

- 5-第十二条 验收一般采取书面资料查核、现场查勘、项目负责人现场汇报等方式结合进行。项目负责人在外地或存在其他无法现场汇报的情形的,可采取视频、电话等形式进行。第十三条 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应结合验收实际情况,在听取属地管理部门意见基础上,及时形成书面验收报告,提出验收结论建议,经区科技局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审议确定验收结论。第四章 结果运用第十四条 验收结论一般分合格、不合格两个类别,验收结论应书面通知项目方并抄送属地管理单位。按照项目管理服务协议,项目方总体上完成约定的指标任务,且经费使用合理合规的,一般应认定为合格。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应按照有关政策同步开展成长示范型创业项目培育评估,根据项目验收结果和评估结果,对验收合格且符合条件的项目,综合分析其发展优势、问题不足,提出发展建议,明确帮扶措施,列入重点培育名单,视情继续给予相应扶持政策,并重新签订项目管理服务协议。其他验收合格项目,继续执行管理服务协议,根据项目行业类型,由区科技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所属镇(街道)、园区负责日常管理服务。

第十六条 对项目方按原申报方案开展创业,且资助经费使用规范,但因客观条件限制,导致项目进展困难或异常,难

第92页

- 6 -

以继续推进的,可认定为创业失败并予以结题,不列入验收合格或不合格企业名单。尚处于扶持期内的,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研究后予以终止扶持,扶持资金可不再追回,扶持期满的项目,由属地管理单位予以后续跟踪,必要时提供相应人才服务。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认定为不合格:(一)转让核心技术或关键设备的,或者以该核心技术到其他地区申请类似资助的,或以同类项目在其他地区注册运营的;

(二)项目技术报告存在抄袭,数据造假,擅自改变协议约定等重大问题的;

(三)提供虚假财务报表、虚假票据等,套取财政资助经费的;

(四)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助经费的;(五)违反规定转移财政资助经费的;(六)未按合同约定,未经报备同意擅自调整项目任务和目标的;

(七)财政资金使用与协议约定的项目存在较大偏差,且项目无继续扶持必要的;

(八)未对财政资助经费进行单独核算且拒不整改的;(九)对管理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拒不执行或整改成效不明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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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十)存在其他违反项目管理要求应认定不合格的情形。第十八条 验收不合格项目存在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五)等情形的,项目方应自收到区科技局验收不合格通知书 30 日内退还相关扶持经费,未按时退还的,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指导属地管理单位按协议约定予以追讨,拒不退还的,应启动司法程序予以追回。对存在第十七条第(五)、(六)、(七)、(八)、(九)、(十)相应情形的,由验收小组结合实际对是否追回扶持资金提出工作建议,经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委人才办商议后,提出建议意见,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审议。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扶持期满尚在正常运营但未开展验收的人才项目,以及已明确终止扶持或实际创业失败的项目,均参照本办法进行验收。其中,已明确终止扶持或实际创业失败项目,可予以直接认定不合格或创业失败,涉及资金追回问题按此前有关会议决定执行,不再另行研究。此前已通过市“3315 系列计划”及以上项目验收的,不再重复验收。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牵头单位、参与单位、属地管理单位及验收组成员应严格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对项目作出验收评价意见。如发现在项目验收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违背道德、有失公允等现象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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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有关验收意见视作无效。

第二十一条 验收小组应对被验收项目的技术内容、商业秘密等负有保密责任,对被审查的技术资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项目方对研究内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验收组织单位提出申请,有必要的,验收组织单位应当与验收专家组成员签定保密协议,规定保密期限和内容。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由区委人才办、区科技局和区财政局等部门负责解释。中共镇海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0 年3 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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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宁波市镇海区委人才工作办公室文件镇人才办〔2021〕1 号关于开展镇海区“雄镇英才”创业园培育创建工作的通知各镇(街道)、园区:

根据《关于深入实施“科创镇海人才金港”工程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强区的决定》(镇区委〔2020〕38 号)文件精神,为加快集聚一批新兴优势产业,实现高层次人才项目集群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镇海区“雄镇英才”创业园培育创建工作,具体如下:

一、主要目标

坚持以高质、高效为导向,突出规范化、差异化和特色化,按照“成熟一个、培育一个”的原则,到2023 年,集中精力培育打造 3—5 个高层次人才产业园,授牌镇海区“雄镇英才”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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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并支持争创宁波市高层次人才创业园。二、认定条件

1.产业方向。主导和优势产业定位明确,发展方向契合镇海区产业导向,具有较大发展前景。2.设施与政策保障。有比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功能布局,能够满足集聚企业发展需求,并有相应支持保障政策。3.管理与服务保障。须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服务体系,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套专职管理和服务人员。4.人才支撑。区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达到10个以上(含),其中省级及以上重点人才(团队)项目3个以上(含),引进集聚各类高层次人才30 名以上(含),且各人才(团队)项目运行正常。

5.产出成效。园区实际入驻人才企业(不含虚拟注册及非人才项目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累计1 亿元以上,入驻人才企业累计获得各类社会资本投资不低于5000 万元或估值1亿元以上企业 3 家以上(含),挂牌或上市(含甬股交挂牌、进入上市辅导期)企业 5 家以上(含),高新技术企业、规上企业或单项冠军企业累计 3 家以上(含),创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等各类创新载体 2 个以上(含)。三、工作程序

1.提出申请。各镇(街道)、园区结合自身产业布局和园区建设情况,向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雄镇英才”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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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园培育申请。区委人才办依据园区现有基础,综合考虑园区发展建设目标,择优提出创建培育名单并予以授牌。2.创建培育。对纳入创建培育名单的,所在镇(街道)、园区应当有目标、有规划、有节奏地启动创建培育工作,创建期一般为 2 年,最长不超过 3 年。

3.验收认定。符合有关认定条件的即可申请验收认定,所在镇(街道)、园区应及时向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送验收材料,由区委人才办会同区科技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经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招商中心、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等部门实地走访后,择优推荐并提交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审议认定。通过验收认定的,一次性拨付创建补助资金。4.星级复评。认定挂牌后,园区人才引育等各项重点指标应快速增长,由区委人才办牵头每年开展复评,对发展成效较好、较认定时重点指标实现稳步增长的,予以通过;对重点指标出现倒退的,不予通过,并限期整改,整改未通过的予以摘牌。同时,对通过复评,且人才引进、主营业务收入、社会风险投资等重点指标实现 40%以上增长的,评定为一星级雄镇英才创业园。上述重点指标较上一年度每增长 40%的,增加1 个星级(最高五星级)。重点指标较评定时出现大幅度下降且经整改后成效不明显的,予以降星。

四、政策保障

1.创建补助。经挂牌创建并通过验收认定的创业园,给予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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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单位一次性创建奖励 50 万元。2.星级奖励。对认定为一星级的雄镇英才创业园,给予一次性 3 万元年度运营补助。每增加1 个星级(最高五星级),补助经费按 3 万元/星同比例增加,最高不超过10 万元/年。重点指标出现负增长的,取消当年度星级奖励。上述星级运行补助最长不超过 5 年。

3.配套奖励。鼓励园区申报市级创业园,对成功创建市级人才创业园的,再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创建奖励,认定为五星级雄镇英才创业园。

五、工作要求

1.“雄镇英才”创业园是各类高层次人才在我区创业创新的生动名片,各镇(街道)、园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产业实际,做好统筹规划,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按照工作要求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2.区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雄镇英才”创业园的业务指导,各镇(街道)、园区应加强属地管理,及时掌握了解园区的运行情况,有计划地向园区导入各类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不断提升竞争力。

3.“雄镇英才”创业园创建培育工作纳入区对各镇(街道)、园区人才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对创业园的绩效考核,对成效不明显的,将予以摘牌。请各镇(街道)、园区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于2021年4月

第99页

11 日前向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创建申请报告和培育申请表(附件 1),以及拟创建培育园区相关统计数据(附件3、4、5)。后续我办将根据各镇(街道)、园区申请,研究确定拟创建培育名单并予以挂牌。联系人:俞明敏,联系电话:15888093707(短号:653707)。

附件:1.镇海区“雄镇英才”创业园培育申请表2.镇海区“雄镇英才”创业园认定申请表3.镇海区“雄镇英才”创业园主要发展指标统计表4.镇海区“雄镇英才”创业园各类人才统计表5.镇海区“雄镇英才”创业园入驻人才企业统计表中共宁波市镇海区委人才工作办公室2021 年4月6日

第100页

附件 1

镇海区“雄镇英才”创业园培育申请表联系人: 填表日期:年月曰拟创建

园区名称

主导

产业

方向

总体规划

和目标定位

基础设施

与功能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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