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每周惠企政策汇编2.7-2.11

发布时间:2022-2-10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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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每周惠企政策汇编2.7-2.11

65附 录 B(规范性)浙江省绿色低碳工厂评定指标体系B.1 绿色低碳工厂基本要求评价表基本要求采用定性评价,依据表B.1评价确定是否满足要求。表 B.1 绿色低碳工厂基本要求评价表基本要求 是否符合基础合规性与相关方要求绿色低碳工厂应依法设立,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依据《浙江省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对环境信息进行披露。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无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对利益相关方的环境要求做出承诺的,应同时满足有关承诺的要求。工厂生产现场应布局合理整洁、功能区标线清晰,安全防护措施到位。基础管理职责——最高管理者最高管理者在绿色低碳工厂方面的领导作用和承诺满足本导则中 1.3.1a)的要求。最高管理者确保在工厂内部分配并沟通与绿色低碳工厂相关角色的职责和权限,且满足本导则中 1.3.1 b)的要求。基础管理职责——工厂应设有绿色低碳工厂管理机构,负责有关绿色低碳工厂的制度建设、实施、考核及奖励工作,建立目标责任制。应有开展绿色低碳工厂的中长期(不少于 3 年)规划及年度目标、指标和实施方案。可行时,指标应明确且可量化。应传播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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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每周惠企政策汇编2.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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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页

49

1.2 基础合规性与相关方要求

1.2.1 绿色低碳工厂应依法设立,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

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近三年(含成立不足

三年)无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对利益相关

方的环境要求做出承诺的,应同时满足承诺的要求。

1.2.2 近三年内(含成立不足三年),应无行政处罚记

录和失信行为记录。

1.2.3 依据《浙江省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实施方

案》的规定对环境信息进行披露。

1.3 基础管理职责

1.3.1 最高管理者

a)应通过下述方面证实其在绿色低碳工厂方面的领导

作用和承诺:

1)对绿色低碳工厂的有效性负责;

2)确保建立绿色低碳工厂建设、运维的方针和目标,并

确保其与组织的战略方向及所处的环境相一致;

3)确保将绿色低碳工厂要求融入组织的业务过程;

4)确保可获得绿色低碳工厂建设、运维所需的资源;

5)就有效开展绿色制造的重要性和符合绿色低碳工厂

要求的重要性进行沟通;

6)确保工厂实现其开展绿色制造的预期结果;

7)指导并支持员工对绿色低碳工厂的有效性做出贡献;

8)促进持续改进;

9)支持其他相关管理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证实其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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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作用。

b)应确保在工厂内部分配并沟通与绿色低碳工厂相关

角色的职责和权限。分配的职责和权限至少应包括下列事

项:

1)确保工厂建设、运维符合本导则的要求;

2)收集并保持工厂满足绿色低碳工厂评价要求的证据;

3)向最高管理者报告绿色低碳工厂的绩效。

1.3.2 工厂:

a)应设有绿色低碳工厂管理机构,负责有关绿色低碳工

厂的制度建设、实施、考核及奖励工作,建立目标责任制;

b)应有开展绿色低碳工厂的中长期规划(不少于 3 年)

及年度目标、指标和实施方案,可行时,指标应明确且可量

化;

c)应传播绿色制造的概念和知识,定期为员工提供绿色

制造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并对教育和培训的结果进行考

评。

2 基础设施

2.1 建筑

工厂的建筑应满足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

要求,并从建筑材料、建筑结构、采光照明、绿化及场地、

再生资源及能源利用等方面进行建筑的节材、节能、节水、

节地、无害化及可再生能源利用。适用时,工厂的厂房应尽

量采用多层建筑。

2.2 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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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工厂的照明应满足以下要求:

a)工厂厂区及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应尽量利用自然光,

人工照明应符合 GB 50034 规定;

b)不同场所的照明应进行分级设计,照明功率密度值

(LPD)符合 GB 50034 照明功率密度限值目标值的要求;

c)公共场所的照明应采取分区、分组与定时自动调光等

措施。

2.3 设备设施

2.3.1 专用设施

专用设备应符合产业准入要求,降低能源与资源消耗,

减少污染物排放。

2.3.2 通用设备

通用设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a)适用时,通用设备应采用效率高、能耗低、水耗低、

物耗低的产品;

b)已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和能耗高、效率低的设备应

限期淘汰更新;

c)通用设备或其系统的实际运行效率或主要运行参数

应符合该设备经济运行的要求。

2.3.3 计量设备

工厂应依据 GB 17167、GB 24789 等要求配备、使用和

管理能源、水以及其他资源的计量器具和装置。能源及资源

使用的类型不同时,应进行分类计量。

2.3.4 污染物处理设备设施

第54页

52

必要时,工厂应投入适宜的污染物处理设备,以确保其

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污染物处理设备

的处理能力应与工厂生产排放相适应,设备应满足通用设备

节能方面的要求。

3 管理体系

3.1 一般要求

工厂应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

管理体系。工厂的质量管理体系应满足 GB/T 19001 的要求,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应满足 GB/T 45001 的要求。

3.2 环境管理体系

工厂应建立、实施并保持环境管理体系。工厂的环境管

理体系应满足 GB/T 24001 的要求。

3.3 能源管理体系

工厂应建立、实施并保持能源管理体系。工厂的能源管

理体系应满足 GB/T 23331 的要求 。

4 能源与资源投入

4.1 能源投入

工厂应优化用能结构,在保证安全、质量的前提下减少

不可再生能源投入,宜使用可再生能源替代不可再生能源,

充分利用余热余压等。

4.2 资源投入

工厂应按照 GB/T 7119 的要求对其开展节水评价工作,

且满足 GB/T 18916(所有部分)中对应本行业的取水定额要

求。

第55页

53

工厂应减少材料,尤其是有害物质的使用,评估有害物

质及化学品减量使用或替代的可行性,宜使用回收料、可回

收材料替代原生材料、不可回收材料,宜替代或减少全球增

温潜势较高的温室气体的使用。工厂应按照 GB/T 29115 的

要求对其原材料使用量的减少进行评价。

4.3 采购

工厂应制定并实施包括环保要求的选择、评价和重新评

价供方的准则。

必要时,工厂向供方提供的采购信息应包括有害物质使

用、可回收材料使用、能效等环保要求。

工厂应确定并实施检验或其他必要的活动,以确保采购

的产品满足规定的采购要求。

5 产品

5.1 一般要求

工厂宜生产符合绿色产品要求的产品。

5.2 生态设计

工厂宜按照 GB/T 24256 对生产的产品进行生态设计,

并按照 GB/T 32161 对生产的产品进行生态设计产品评价。

5.3 有害物质使用

工厂生产的产品应减少有害物质的使用,避免有害物质

的泄漏。

5.4 节能

工厂生产的产品若为用能产品或在使用过程中对最终

产品/构造的能耗有影响的产品,适用时,应满足相关标准

第56页

54

的限定值要求,并努力达到更高能效等级。

5.5 减碳

工厂宜采用适用的标准或规范对产品进行碳足迹核算

或核查,核查结果宜对外公布,并利用核算或核查结果对其

产品的碳足迹进行改善。适用时,产品宜满足相关低碳产品

要求。

5.6 可回收利用率

工厂宜按照 GB/T 20862 的要求计算其产品的可回收利

用率,并利用计算结果对产品的可回收利用率进行改善。

6 环境排放

6.1 大气污染物

工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及地方标准要求,并满足区域内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6.2 水体污染物

工厂的水体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及地方标准要求,或在满足要求的前提下委托具备相应能力

和资质的处理厂进行处理,并满足区域内排放总量控制要

求。

6.3 固体废弃物

工厂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应符合 GB 18599 及相关

标准的要求。工厂无法自行处理的,应将固体废弃物转交给

具备相应能力和资质的处理厂进行处理。

6.4 噪声

工厂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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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准及地方标准要求。

6.5 温室气体

工厂应采用 GB/T 32150 或适用的标准或规范对其厂界

范围内的温室气体排放进行核算和报告,宜进行核查,核查

结果宜对外公布。可行时,工厂应利用核算或核查结果对其

温室气体的排放进行改善。

7 绩效

7.1 一般要求

工厂应依据本导则提供的以下方法计算或评估其绩效,

并利用结果进行绩效改善。适用时,绩效指标应至少满足行

业准入要求,综合绩效指标应达到行业先进水平。

7.2 用地集约化

工厂应采用附录 A 的方法计算工厂的容积率、建筑密度、

单位用地面积产能。

7.3 原料无害化

工厂应采用附录 A 的方法计算绿色物料使用率。

7.4 生产洁净化

工厂应采用附录 A 的方法计算单位产品主要污染物产生

量、单位产品废气产生量、单位产品废水产生量。

7.5 废物资源化

工厂应采用附录 A 的方法计算单位产品主要原材料消耗

量、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废水回用率。

7.6 能源低碳化

工厂应采用附录 A 的方法计算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单位

第58页

56

产品碳排放量。

8 加分项

8.1 综合绩效

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

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 号)评价亩均综合绩效。

8.2 碳排放管理

工厂应确定碳排放管理责任部门,制定碳排放管理制

度,激励各部门为减少碳排放做出贡献,鼓励形成绿色低碳

发展年度报告。

8.3 碳排放强度

近三年,工厂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量年均下降率达到

或超过浙江省平均值;适用时,根据《浙江省工业企业碳效

综合评价暨碳效码编码细则(试行)》,碳效综合评价属于

中碳的工厂,行业维度应处于 1-4 档;碳效综合评价为高碳

的工厂,行业维度应处于 1-2 档。

8.4 节能减碳技术改造

近三年,工厂应组织实施节能减碳诊断,开展节能减碳

技术改造,提高企业绿色低碳发展水平。

9 评价方法及程序

9.1 评价方法

9.1.1 浙江省绿色低碳工厂评价分为工厂自评价和第

三方评价,绿色制造主管部门复核等过程。

9.1.2 实施评价应查看报告文件、统计报表、原始记录,

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对相关人员的座谈。采用实地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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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抽样调查等方式收集评价证据,并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准确

性。

9.2 评价过程

9.2.1 绿色低碳工厂评价内容包括基本要求、基础设

施、管理体系、能源与资源投入、产品、环境排放和绩效等

共 7 个方面。

9.2.2 基本要求为绿色低碳工厂应达到的基础性要求,

基本要求不达标不能评价为绿色低碳工厂。附录 B.1 给出了

基本要求评定方法。

9.2.3 当满足基本要求时,可进行评价指标和加分项的

打分评价。评价指标总评分 100 分,加分项为 10 分。附录

B.2 和 B.3 给出了评价指标和加分项的评分方法。

9.3 评价结论

在满足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总得分 90 分以上的,可以

推荐为省级绿色低碳工厂。

9.4 评价有效期

9.4.1 绿色低碳工厂评定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内应进

行持续符合性声明及跟踪复核,到期后应重新评价。

9.4.2 持续符合性声明

绿色低碳工厂应每年自行评价确认并向绿色制造管理

部门声明是否持续满足本导则要求,并按规定报送持续符合

性的证据。

9.4.3 跟踪复核

省级绿色制造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对省级绿色低碳工

第60页

58

厂持续符合性声明及满足本导则的证据进行跟踪复核。对存

在以下任一条款的绿色低碳工厂予以除名:

a)基本要求不能持续满足;

b)管理体系未能持续有效运行及维持;

c)绩效指标未能保持及持续改进。

9.4.4 公共影响

在评价有效期内,工厂出现由相关部门认定的较大及以

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予以除名。

10 评价报告编制要求

评价报告(包括证明材料)编制应规范、结构合理、易

于检索和查询,报告总体结构顺序应与评价导则和评分表细

分栏目一一对应,应有索引、目录、页码;证明性材料应充

分、详实,具有可追溯性。

第61页

59

附 录 A

(规范性)

绩效指标计算方法

A.1 容积率

容积率为工程总建筑物(正负 0 标高以上的建筑面积)、

构筑物面积与厂区用地面积的比值,按式(A.1)计算。

式中:

R——工厂容积率,无单位;

A总建筑物——工厂总建筑物建筑面积,建筑物层高超过8m

的,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单位为平方米

(m2);

A总构筑物——工厂总构筑物建筑面积,可计算面积的构筑

物种类参照GB/T 50353,单位为平方米(m2);

A用地——工厂用地面积,单位为平方米(m2)。

A.2 建筑密度

建筑密度为工厂用地范围内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占(用)

地面积总和(包括露天生产装置或设备、露天堆场及操作场

地的用地面积)与厂区用地面积的比率,按式(A.2)计算。

式中:

r——工厂建筑密度;

a总建筑物——工厂总建筑物建筑占(用)地面积,单位为平

方米(m2);

a总构筑物——工厂总构筑物建筑占(用)地面积,单位为平

用地

总建筑物 总构筑物

a

a a

r

用地

总建筑物 总构筑物

A

A A

R

 ……(A.1)

……(A.2)

第62页

60

方米(m2);

A用地——工厂用地面积,单位为平方米(m2)。

A.3 单位用地面积产能

单位用地面积产能为工厂产能与厂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按式(A.3)计算。

式中:

n——单位用地面积 产能,单位为产品单位每

平方米(m2);

N——工厂总产能,单位为产品单位,视产品品类而定;

A用地——工厂用地面积,单位为平方米(m2)。

注 1:因产品不同,不同工厂的产品单位不同,如钢铁厂、

水泥厂,其产品单位为吨(t);家电厂、机械设备厂,其产

品单位为台/套。

注 2:工厂总产能以年代表产品可产出量的当量求和计

算,其中,代表产品为可产出量与工时定额乘积最大的产品,

换算系数 ki 由下式求得。

式中:

i k ——第i种产品的换算系数;

i t ——第i种产品的时间定额;

0

t ——代表产品的时间定额。

A.4 绿色物料使用率

A用地

N

n  ……(A.3)

0

i

i t

t k 

第63页

61

绿色物料使用率按照式(A.4)计算。

i

i

M

G

  ……(A.4)

式中:

 ——绿色物料使用率;

Gi——统计期内,绿色物料使用量,单位视物料种类而

定;绿色物料宜选自省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

利用产品目录、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目录等,或利用

再生资源及产业废弃物等作为原料;使用量根据物料台账测

算;

Mi——统计期内,同类物料总使用量,单位视物料种类

而定。

A.5 单位产品主要污染物产生量

单位产品主要污染物产生量按照式(A.5)计算。

式中:

si——单位产品某种主要污染物产生量,单位为污染物

单位每产品单位;

Si——统计期内,某种主要污染物产生量,单位为污染

物单位,视污染物种类而定;

Q——统计期内合格产品产量,单位为产品单位,视产

品种类而定。

A.6 单位产品废气产生量

生产单位合格产品废气产生量按照式(A.6)计算。

Q

G

g

i

i 

Q

S

s

i

i  ……(A.5)

……(A.6)

第64页

62

式中:

gi——单位产品某种废气产生量,单位为吨(t)每产品单

位;

Gi——统计期内,某种废气产生量,单位为吨(t);

Q——统计期内合格产品产量,单位为产品单位,视产

品种类而定。

A.7 单位产品废水产生量

生产单位合格产品的废水产生量,按照式(A.7)计算。

式中:

w——单位产品废水 产生量,单位为吨(t)每单

位产品;

W——统计期内,某种废水产生量,单位为吨(t);

Q——统计期内合格产品产量,单位为产品单位,视产

品种类而定。

A.8 单位产品主要原材料消耗量

单位产品主要原材料消耗量按式(A.8)计算。

式中:

Mui——单位产品主要原材料消耗量,单位为原材料单位

每产品单位;

Mi——统计期内,生产某种产品的某种主要原材料消耗总

量,单位为原材料单位,视原材料种类而定;

Q——统计期内合格产品产量,单位为产品单位,视产

品种类而定。

Q

W

w 

Q

M

M i

U i 

……(A.7)

……(A.8)

第65页

63

A.9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按式(A.9)计算。

式中:

Kr——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Zr——统计期内,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不含外购),

单位为吨(t);

Z——统计期内,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单位为吨(t);

Zw——综合利用往年储存量,单位为吨(t);

A.10 废水回用率

废水回用率按式(A.10)计算。

式中:

KW——废水回用率;

VW——统计期内,工厂对外排废水处理后的回用水量,

单位为立方米(m3);

Vd——统计期内,工厂向外排放的废水量(不含回用水

量),单位为立方米(m3)。

A.11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按式(A.11)计算。

式中:

Eui——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单位为

吨标准煤每 产品单位;

Ei——统计期内,工厂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实物量,即

……(A.9)

……(A.10)

……(A.11)

Q

E

E

i

U i 

第66页

64

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 统的综合能耗,

单位为吨标准煤;

Q——统计期内的合格产品量,单位为产品单位。

A.12 单位产品碳排放量

生产单位产品碳排放量按式(A.12)计算。

式中:

c——单位产品碳排 放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

量每产品单位;

C——统计期内,厂界 范围内二氧化碳当量排放

量,单位为吨(t);

Q——统计期内合格产品产量,单位为产品单位,视产品

种类而定。

A.13 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量

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量(tCO2/万元)=碳排放总量

(tCO2)/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总量的核算边界为厂界范围

内)

Q

C

c  ……(A.12)

第67页

65

附 录 B

(规范性)

浙江省绿色低碳工厂评定指标体系

B.1 绿色低碳工厂基本要求评价表

基本要求采用定性评价,依据表B.1评价确定是否满足要

求。

表 B.1 绿色低碳工厂基本要求评价表

基本要求 是否符合

基础合规性与

相关方要求

绿色低碳工厂应依法设立,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政策和标准。

依据《浙江省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对环境信息

进行披露。

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无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

对利益相关方的环境要求做出承诺的,应同时满足有关承诺的要求。

工厂生产现场应布局合理整洁、功能区标线清晰,安全防护措施到位。

基础管理职责

——最高管理

最高管理者在绿色低碳工厂方面的领导作用和承诺满足本导则中 1.3.1

a)的要求。

最高管理者确保在工厂内部分配并沟通与绿色低碳工厂相关角色的职

责和权限,且满足本导则中 1.3.1 b)的要求。

基础管理职责

——工厂

应设有绿色低碳工厂管理机构,负责有关绿色低碳工厂的制度建设、实

施、考核及奖励工作,建立目标责任制。

应有开展绿色低碳工厂的中长期(不少于 3 年)规划及年度目标、指标

和实施方案。可行时,指标应明确且可量化。

应传播绿色制造的概念和知识,定期为员工提供绿色制造相关知识的教

育、培训,并对教育和培训的结果进行考评。

第68页

66

照明

B.2 绿色低碳工厂评价指标评价表

绿色低碳工厂评价指标采用打分评价,每个评定项依据

表B.2评价打分。

表 B.2 绿色低碳工厂评价指标评价表

序号

一级指

二级

指标

具体评价要求

要求

类型

分值 权重

1 基础设

建筑

工厂的建筑应满足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

必选

8

20%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时,应遵守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

评估审查制度”、“三同时制度”、“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等产业政策和有关要求。

6

厂房内部装饰装修材料中醛、苯、氨、氡等有害物质应符合国家

和地方法律、标准要求。

3

危险品仓库、有毒有害操作间、废弃物处理间等产生污染物的房

间应独立设置。

3

建筑材料:(1)选用蕴能低、高性能、高耐久性和本地建材,

减少建材在全生命周期中的能源消耗;(2)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满足国家标准GB 18580~18588和《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 6566的要求。

可选

4

建筑结构:采用钢结构、砌体结构和木结构等资源消耗和环境影

响小的建筑结构体系。

4

绿化及场地:(1)场地内设置可遮荫避雨的步行连廊;(2)厂

区绿化适宜,优先种植乡土植物,采用少维护、耐候性强的植物,

减少日常维护的费用;(3)室外透水地面面积占室外总面积的

比例不小于30%。

4

再生资源及能源利用:(1)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占建筑总能耗的

比例大于10%;(2)采用节水器具和设备,节水率不低于10%。

4

适用时,工厂的厂房采用多层建筑。 4

照明

人工照明应符合GB 50034规定。

必选

5

不同场所的照明应进行分级设计。 3

工厂厂区及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尽量利用自然光。

可选

4

工艺适用时,节能灯等节能型照明设备的使用占比不低于50%。 4

公共场所的照明采取分区、分组与定时自动调光等措施。 4

工厂厂区及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值(LPD)符合GB

50034照明功率密度限值目标值的要求。

2

设备 工厂使用的专用设备应符合产业准入要求,降低能源与资源消 必选 5

可选

第69页

67

1 基础

设施 20%

序号

一级指

二级

指标

具体评价要求

要求

类型

分值 权重

设施 耗,减少污染物排放。

适用时,工厂使用的通用设备应达到相关标准中能效限定值的强

制性要求。已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和能耗高、效率低的设备应

限期淘汰更新。

5

工厂使用的通用设备或其系统的实际运行效率或主要运行参数

应符合该设备经济运行的要求。

5

工厂应依据GB 17167、GB 24789等要求配备、使用和管理能源、

水以及其他资源的计量器具和装置。

5

能源及资源使用的类型不同时,应进行分类计量。工厂若具有以

下设备,需满足分类计量的要求:(1)照明系统;(2)冷水机

组、相关用能设备的能耗计量和控制;(3)室内用水、室外用

水;(4)空气处理设备的流量和压力计量;(5)锅炉;(6)

冷却塔。

5

必要时,工厂应投入适宜的污染物处理设备,以确保其污染物排

放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污染物处理设备的处理能力应

与工厂生产排放相适应,设备应满足通用设备节能方面的要求。

5

工厂使用的通用用能设备采用了节能型产品或效率高、能耗低、

水耗低、物耗低的产品。

可选 8

2 管理体

一般

要求

工厂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 19001的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必选 10

15%

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可选 4

工厂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 45001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体系。

必选 10

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可选 4

环境管

理体系

工厂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 24001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 必选 20

通过环境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可选 10

能源管

理体系

工厂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 23331要求的能源管理体系。 必选 20

通过能源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可选 4

社会

责任

每年发布社会责任报告,说明履行利益相关方责任的情况,特别

是环境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报告公开可获得。

可选 4

3

能源与

资源投

能源

投入

工厂应优化用能结构,在保证安全、质量的前提下减少不可再生

能源投入。

必选 10

15%

建有能源管理中心。

可选

12

建有厂区光伏电站、智能微电网。 10

使用了低碳清洁的新能源。 4

使用可再生能源代替不可再生能源。 3

充分利用余热余压。 3

资源

工厂应按照GB/T 7119的要求对其开展节水评价工作,且满足

GB/T 18916(所有部分)中对应本行业的取水定额要求。

必选 10

第70页

68

4 产品

序号

一级指

二级

指标

具体评价要求

要求

类型

分值 权重

投入 工厂应减少材料,尤其是有害物质的使用,评估有害物质及化学

品减量使用或替代的可行性。

10

工厂应按照GB/T 29115的要求对其原材料使用量的减少进行评

价。

10

使用回收料、可回收材料替代原生材料、不可回收材料。

可选

5

替代或减少全球增温潜势较高温室气体的使用。 4

采购

工厂应制定并实施包括环保要求的选择、评价和重新评价供方的

准则。

必选

10

工厂应确定并实施检验或其他必要的活动,以确保采购的产品满

足规定的采购要求。

10

工厂向供方提供的采购信息包含有害物质使用、可回收材料使

用、能效等环保要求。 可选

4

满足绿色供应链评价要求。 5

4 产品

生态

设计

工厂在产品设计中引入生态设计的理念。 必选 15

10%

按照GB/T 24256对生产的产品进行生态设计。

可选

6

按照GB/T 32161对生产的产品进行评价,满足绿色产品(生态设

计产品)评价要求。

4

入围国家工信部绿色设计产品。 5

入围国家工信部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 5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绿色产品认证。 5

有害物

质使用

工厂生产的产品(包括原料和辅料)应减少有害物质的使用,避

免有害物质的泄露,满足国家对产品中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要

求。

必选 15

实现有害物质替代。 可选 4

节能

工厂生产的产品若为用能产品或在使用过程中对最终产品/构造

的能耗有影响的产品,适用时,应满足相关标准的限定值要求。

未制定标准的,产品能效应不低于行业平均值。

必 选

( 适

用时)

15

达到相关标准中的节能评价值/先进值要求,未制定标准的,产品

能效达到行业前20%的水平,前5%为满分。

可 选

( 适

用时)

6

减碳

采用适用的标准或规范对产品进行碳足迹核算或核查。

可选

6

获得产品碳足迹核查第三方核查报告或证书。 6

利用核算或核查结果对其产品的碳足迹进行改善。核算或核查结

果对外公布。

3

适用时,产品满足相关低碳产品要求。 3

可回收

利用率

按照GB/T 20862的要求计算其产品的可回收利用率。

可选

4

利用计算结果对产品的可回收利用率进行改善。 4

5 环境排 大气污

工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

准要求,并满足区域内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工厂周界无个体可辨

必选 15 10%

10%

第71页

69

序号

一级指

二级

指标

具体评价要求

要求

类型

分值 权重

放 染物 识的恶臭,周边居民无恶臭气体相关的环境投诉。

工厂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标准中更高等级的要求。 可选 10

水体污

染物

工厂的水体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

准要求,或在满足要求的前提下委托具备相应能力和资质的处理

厂进行处理,并满足区域内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必选 15

工厂的主要水体污染物排放满足标准中更高等级的要求。 可选 10

固体废

弃物

工厂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应符合GB 18599及相关标准的要

求。工厂无法自行处理的,应将固体废弃物转交给具备相应能力

和资质的处理厂进行处理。

必选 10

噪声

工厂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

标准要求。

必选 10

温室气

工厂应采用GB/T 32150或适用的标准或规范对其厂界范围内的

温室气体排放进行核算和报告。

必选 10

获得温室气体排放量第三方核查声明。 可选 10

核查结果对外公布。 可选 4

可行时,利用核算或核查结果对其温室气体的排放进行改善。 可选 6

6 绩效

用地集

约化

按照本导则附录A计算工厂容积率,指标应不低于《工业项目建

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要求。

必选 3

30%

按照本导则附录A计算工厂容积率,指标达到《工业项目建设用

地控制指标》要求的1.2倍及以上,2倍及以上为满分。

可选 2

按照本导则附录A计算工厂建筑密度,建筑密度不低于30%。 必选 3

按照本导则附录A计算工厂建筑密度,建筑密度达到40%。 可选 2

工厂的单位用地面积产能应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工厂的单

位用地面积产值不低于地方发布的单位用地面积产值的要求;未

发布单位用地面积产值的地区,单位用地面积产值应超过本年度

所在省市的单位用地面积产值。

必选 3

工厂的单位用地面积产能指标优于行业前20%,前5%为满分;或:

单位用地面积产值达到地方发布的单位用地面积产值的要求的

1.2倍及以上,2倍为满分;未发布单位用地面积产值的地区,单

位用地面积产值应达到本年度所在省市的单位用地面积产值1.2

倍及以上,2倍为满分。

可选 2

原料无

害化

按照本导则附录A识别、统计和计算工厂的绿色物料使用情况。 必选 6

按照本导则附录A计算工厂主要物料的绿色物料使用率达30%及

以上。

可选 4

生产洁

净化

按照本导则附录A计算单位产品主要污染物产生量(包括化学需

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指标应不高于行业平均

水平。(装备、电子、电器等离散制造业可采用单位产值或单位

工业增加值指标。)

必选 6

按照本导则附录A计算单位产品主要污染物产生量(包括化学需

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指标优于行业前20%水

平。(装备、电子、电器等离散制造业可采用单位产值或单位工

业增加值指标。)前5%为满分。

可选 4

按照本导则附录A计算单位产品废气产生量,指标应不高于行业

平均水平。(装备、电子、电器等离散制造业可采用单位产值或

必选 6

第72页

70

6 绩效

序号

一级指

二级

指标

具体评价要求

要求

类型

分值 权重

单位工业增加值指标。)

按照本导则附录A计算单位产品废气产生量,指标优于行业前

20%水平。(装备、电子、电器等离散制造业可采用单位产值或

单位工业增加值指标。)前5%为满分。

可选 4

按照本导则附录A计算单位产品废水产生量,指标应不高于行业

平均水平。(装备、电子、电器等离散制造业可采用单位产值或

单位工业增加值指标。)

必选 6

按照本导则附录A计算单位产品废水产生量,指标优于行业前

20%水平。(装备、电子、电器等离散制造业可采用单位产值或

单位工业增加值指标。)前5%为满分。

可选 4

废物资

源化

按照本导则附录A计算单位产品主要原材料消耗量,指标应不高

于行业平均水平。

必选 6

按照本导则附录A计算单位产品主要原材料消耗量,指标优于行

业前20%水平,前5%为满分。

可选 4

按照本导则附录A计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指标应大于

65%(根据行业特点,该指标可在±20%之间选取)。

必选 6

按照本导则附录A计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指标达到73%

(根据行业特点,该指标可在±20%之间选取),90%为满分。

可选 4

按照本导则附录A计算废水处理回用率,指标高于行业平均值。 必选 6

按照本导则附录A计算废水回用率,指标优于行业前20%水平,

前5%为满分。

可选 4

能源低

碳化

按照本导则附录A计算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指标应符合相关国家、

行业标准中的限额要求。未制定相关标准的,应达到行业平均水

平。(装备、电子、电器等离散制造业可采用单位产值或单位工

业增加值指标。)

必选 6

按照本导则附录A计算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指标达到相关国家、

行业标准中的先进值要求。未制定相关标准的,应优于行业前20%

水平。(装备、电子、电器等离散制造业可采用单位产值或单位

工业增加值指标。)前5%为满分。

可选 4

按照本导则附录A计算单位产品碳排放量,指标应优于行业平均

水平。(装备、电子、电器等离散制造业可采用单位产值或单位

工业增加值指标。)

必选 3

按照本导则附录A计算单位产品碳排放量,指标优于行业前20%

水平。(装备、电子、电器等离散制造业可采用单位产值或单位

工业增加值指标。)前5%为满分。

可选 2

注:绿色低碳工厂必须满足各项必选要求,可选要求按照受评工厂满足程度在 0 分到满分中取值。

30%

第73页

71

B.3 绿色低碳工厂加分项评价表

绿色低碳工厂加分项采用打分评价,每个的评定项依据

表B.3评价打分。

表 B.3 绿色低碳工厂加分项评价表

序号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具体评价要求

要求

类型

权重

1 综合

绩效

亩均综

合绩效

评价

企业亩均综合绩效评价最近两年均为A类得10分,最

近一年为A类得6分。

可选 10 20%

2

碳排

放管

碳排放

管理

工厂确定碳排放管理责任部门,制定碳排放管理制

度,激励各部门为减少碳排放做出贡献,得5分;形

成绿色低碳发展年度报告,得5分。

可选 10 20%

3

碳排

放强

碳排放

强度下

降率

近三年,工厂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量年均下降率

达到或超过浙江省平均值的得10分。

可选 10 20%

4

碳排

放强

碳效评

价等级

碳效综合评价为低碳的工厂,得10分;碳效综合评

价为中碳的工厂,行业维度1-4档,得10分;碳效综

合评价为高碳的工厂,行业维度1-2档,得10分。

可选 10 20%

5 节能

减碳

节能减

碳技术

改造

近3年,工厂组织实施节能减碳诊断的,得2分;实

施节能减碳技术改造项目:(1)入选经信部门省级

项目库的,得8分;(2)入选经信部门市级或县级

项目库的得5分。

可选 10 20%

第74页

72

附 录 C

(规范性)

必要的证明材料

证明性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需加盖单位公

章):

1.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 企业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时);

3. 能评批复或验收文件(适用时);

4. 工厂建设批复文件复印件;

5. 三同时验收文件复印件;

6. 环评验收文件复印件;

7. 厂区平面图;

8.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信用浙

江平台信用等级查询记录;

9. 审计报告关键页(含近三年工业总产值、纳税总

额)。

第75页

73

3.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 2021 年度全

省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绩效考评结果的通

浙经信企服〔2022〕20 号

各市、县(市、区)经信局:

根据《浙江省企业码平台考评办法(试行)》和《浙江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 2021 年度全省企业码平台考评

工作的通知》,经市县自评、市级推荐、省级评定、网上公

示等程序,确定了 2021 年度全省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绩效

考评结果。现将考评结果为优秀、良好等次的地区予以通报,

未获评良好及以上等次的地区要对标优秀,查找差距,提升

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经商省财政厅,对获评优秀和良好等次的市、优秀等次

的县(市、区),在 2022 年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分

档安排资金进行奖励,各地要及时合规使用,充分发挥专项

资金在提升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方面的绩效。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2 年 1 月 30 日

第76页

74

附件

2021 年度全省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

绩效考评结果(优秀和良好等次)

序号 市级 考核等次

1 绍兴市 优秀

2 台州市 优秀

3 湖州市 优秀

4 温州市 优秀

5 金华市 良好

6 宁波市 良好

7 嘉兴市 良好

8 杭州市 良好

9 丽水市 良好

县(市、区)级

杭州市

1 余杭区 优秀

2 钱塘区 优秀

3 建德市 优秀

4 临平区 良好

5 西湖区 良好

6 萧山区 良好

7 上城区 良好

8 富阳区 良好

9 滨江区 良好

10 临安区 良好

11 桐庐县 良好

宁波市

1 江北区 优秀

2 慈溪市 优秀

第77页

75 3 余姚市 良好 4 鄞州区 良好 5 镇海区 良好 6 象山县 良好 7 奉化区 良好 8 宁海县 良好 温州市 1 乐清市 优秀 2 永嘉县 优秀 3 瑞安市 优秀 4 瓯海区 优秀 5 龙湾区 良好 6 平阳县 良好 7 鹿城区 良好 8 文成县 良好 9 苍南县 良好 10 泰顺县 良好 11 洞头区 良好 12 龙港市 良好 湖州市 1 长兴县 优秀 2 吴兴区 优秀 3 安吉县 良好 4 南浔区 良好 5 德清县 良好 嘉兴市 1 平湖市 优秀 2 嘉善县 优秀 3 秀洲区 良好 4 南湖区 良好 5 海宁市 良好 6 海盐县 良好 绍兴市 1 越城区 优秀

第78页

76 2 诸暨市 优秀 3 上虞区 良好 4 新昌县 良好 5 嵊州市 良好 6 柯桥区 良好 金华市 1 义乌市 优秀 2 东阳市 优秀 3 浦江县 良好 4 永康市 良好 5 婺城区 良好 6 武义县 良好 7 磐安县 良好 8 金东区 良好 9 兰溪市 良好 衢州市 1 龙游县 优秀 2 江山市 良好 3 衢江区 良好 4 常山县 良好 5 开化县 良好 舟山市 1 定海区 优秀 2 普陀区 良好 3 岱山县 良好 4 嵊泗县 良好 台州市 1 玉环市 优秀 2 黄岩区 优秀 3 天台县 优秀 4 温岭市 良好 5 路桥区 良好 6 仙居县 良好 7 临海市 良好

第79页

77 8 椒江区 良好 9 三门县 良好 丽水市 1 青田县 优秀 2 遂昌县 优秀 3 莲都区 良好 4 云和县 良好 5 庆元县 良好 6 龙泉市 良好 7 景宁县 良好

第80页

78

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 2022 年

浙江省装备制造业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

浙经信装备〔2022〕17 号

各市、县(市、区)经信局,省级有关行业协会(联盟):

现将《2022 年浙江省装备制造业发展工作要点》印发给

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2 年 1 月 29 日

第81页

79

2022 年浙江省装备制造业发展工作要点

2021 年全省经信系统着力推动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全省装备制造业总产值突破 4 万亿,同比增长 26.7%,高于

规上工业 4.4 个百分点;实现增加值 9073 亿元,同比增长

17.6%,高于规上工业 4.7 个百分点;装备制造业增加值占

规上工业比重达 44.8%,较上一年度提高 0.6 个百分点,有

力支撑全省工业经济巩固向好。2022 年是党的二十大召开之

年,也是落实十四五规划的关键之年,全省装备制造业发展

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

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忠实践行“八八战略”、

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以推动装备

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为主线,以深入实施制造业首台(套)提

升工程为抓手,持续深化数控机床、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等标

志性产业链创新发展,超前谋划氢能装备产业布局,协同提

升铸造、自然灾害防治技术装备、船舶、航空航天装备等重

点领域的竞争力和绿色化发展水平,规上装备制造业增加值

增长 7%左右,占规上工业增加值比重稳步增长,奋力塑造我

省装备制造业新优势,为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和全球数字变

革高地建设、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推进碳达峰

碳中和提供坚实装备保障。

一、聚力一个关键抓手,深入实施制造业首台(套)提

升工程。突出综合集成和数字赋能,加大整体推进力度,组

第82页

80

织实施首台(套)“四个百项计划”,努力构建以创新为导

向的首台(套)产品遴选激励和推广应用“全流程”服务保

障机制,打造全国首台(套)产品最优生态系统。

(一)加强统筹协调。以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

名义统筹做好首台(套)政策落地,制定首台(套)提升工

程工作指南,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和要求,细化年度工作计

划,实行清单式、闭环管理。进一步完善鼓励使用首台(套)

产品的政策,持续推动首台(套)提升工程实施督查,协调

推动各部门、各地重点落实政府采购、招投标支持首台(套)

产品的各项政策举措。

(二)组织实施百项工程化攻关项目。聚焦重点领域和

关键“卡脖子”技术,结合标志性产业链培育和重大工程急

需,组织实施 100 项引领性的首台(套)工程化攻关项目。

加强项目闭环管理和指导监督,协同各地强化对项目实施的

指导服务,对完成攻关并鉴定验收的,在申报首台(套)装

备认定和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时优先予以支持。

(三)新培育认定百项首台(套)装备。进一步完善首

台(套)装备认定方式和程序,统筹组织评价认定和标准认

定,新培育首台(套)装备超 100 项。进一步提高评定评价

的科学性公正性,规范专家管理,优化评审程序,对申报国

际首台(套)的实行答辩。优化“清单引导、标准认定”工

作机制,引导小型关键装备和关键零部件逐步转向以标准认

定为主要方式。

(四)推广应用百项首台(套)装备。扩大政策知晓面

第83页

81

和覆盖面,总结提升应用奖励政策试点工作,实行首台(套)

保险分档阶梯补偿机制,支持 100 项首台(套)装备推广应

用。

(五)展示推介百项首台(套)装备。深化杭州白塔浙

江制造业首台(套)展示馆建设,办好首台(套)产品展示。

依托义乌装备博览会等平台展会加大首台(套)产品展示和

对接力度。开展首台(套)专题推介活动,指导各地、各行

业协会(联盟)面向节能降碳技术改造等需求,联动组织首

台(套)产品专题推介活动,多渠道多形式推介 100 项首台

(套)装备。

(六)深化首台(套)数字化改革。突出平台贯通、应

用贯通和体制贯通,综合集成并重构集首台(套)工程化攻

关、评价认定/标准认定、保险补偿、应用奖励及推广应用

为一体的,跨部门、跨层级、闭环式的首台(套)数字化系

统,着力提升企业申报便利度,提高部门办事和协同效率,

增强首台(套)各项工作的整体性和协同性,扩大结果适用

范围。

二、聚力三大关键产业,着力打造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

引擎。贯彻落实《浙江省实施制造业产业基础再造和产业链

提升工程行动方案》,持续提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智能装

备产业(数控机床)等标志性产业链,超前谋划布局氢能装

备产业,努力增强装备产业创新活力、增长动力和发展潜力。

(一)加强统筹谋划。深化数控机床、氢能装备产业发

展研究,进一步梳理我省产业基础、企业现状、技术水平、

第84页

82

产业布局、现有优势及存在问题,迭代升级数控机床产业链

提升方案,研究氢能装备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等政策举措。

(二)推动集聚发展。聚焦万亿级汽车及零部件产业集

群培育,发挥“链主”龙头带动作用,推动省内整车企业与

零部件等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支持宁波、杭州、台州等地

汽车产业提升发展。积极向工信部争取新能源汽车代工试

点,培育我省汽车产业竞争新优势。持续打造宁波、杭州、

台州、嘉兴等地差异化协同发展的全国中高端机床产业高

地。

(三)推进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持续开展数控机床、节

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链核心技术产品摸排,建立省内、长三

角、省外可供及进口依赖核心技术清单,迭代更新关键核心

技术断链断供风险清单。聚焦关键装备和核心零部件,构建

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铁三角协同攻关机制。重点组织实施

一批国家和省级重点攻关项目,加速核心技术突破和产业

化。

(四)大力开展产业服务对接。围绕企业、项目、平台

主体,开展“三服务”,省市县联动组织开展首台(套)专

场推广活动,深化产业平台建设,协同做好“芯机联动”等

特色专项对接。支持浙江省机床产业技术联盟、长三角新能

源汽车产业链联盟等机构开展活动,加快推进长三角产业链

合作和协同发展。

(五)加强应用示范。鼓励省内优质机床生产企业建立

数控机床测试中心,在高职院校成立数控机床试用中心,强

第85页

83

化数控机床生产和应用的互动,提升数控机床的推广应用力

度。探索以财政专项激励的方式支持相关地区氢能装备领域

项目合作、产业集聚、技术突破、示范应用和模式创新。

三、聚力两个重点领域,加快推动铸造和自然灾害防治

装备优化提升。

(一)大力推进铸造行业转型升级。抢抓“碳达峰、碳

中和”战略机遇,促进铸造产业创新发展、绿色发展、集聚

发展。一是推动各地通过市场手段引导铸造产能向环境承载

能力强的区域转移。通过产能置换,优化产能布局,引导铸

造产能聚集发展,在产业集中、环境承载能力强的区域建成

一批铸造园区。二是推动优势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地方将相

关要素向头部铸造企业倾斜,加快行业集聚集约发展。因地

制宜探索低小散企业退出补偿办法,引导尾部企业主动退出

铸造产能。三是有序推进产能置换。严格按程序执行铸造产

能置换,严禁新增产能,开展铸造产能抽查,迭代更新年度

铸造产能清单,逐步淘汰落后产能。谋划铸造产能置换数字

化系统,优化产能置换工作流程。

(二)深入推进自然灾害防治技术装备现代化。一是做

好统筹协调。加强部门协作,整合政策资源,推进自然灾害

防治技术装备研发、工程化、产业化和配备应用。二是加大

政策扶持。发挥省级产业基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

积极投资全省自然灾害防治技术装备行业。落实好我省重大

研发计划、新产品、首台(套)等产业政策,指导国家自然

灾害防治技术装备工程攻关项目实施。三是加大经验推广力

第86页

84

度。组织现场会等形式,推进一些特色做法的复制和推广。

四、聚力一批特色产业,持续增强装备产业整体发展动

力。加快装备制造业各领域向技术先进、产品高端升级,扩

大优质装备供给。

(一)推动航空航天装备高质量发展。重点抓好《浙江

省航空航天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1-2025)》

贯彻落实,做大做强浙江省航空航天装备产业。

(二)加强农机产业培育。支持丘陵山区特色农机装备

工程化攻关,推动现代农机装备产业链提升,打造全国丘陵

山区特色农机装备制造基地。

(三)推进船舶产业绿色化发展。加大绿色修船装备技

术推广应用,支持重大项目合作引进,推动内河船舶发展,

提升船舶智能化水平,开展船舶行业管理培训,提升行业管

理效能。继续做好全省集装箱生产企业、船舶修造企业运行

情况监测。

(四)推动仪器仪表(医疗装备)发展。加大仪器仪表、

医疗装备整零协同,重点攻关突破高端医疗装备、仪器仪表

及核心关键零部件,推动国产产品推广应用。继续做好全省

医疗装备企业运行监测,支持国家重点医疗物资保障调度平

台有效运行。

(五)夯实装备发展基础。协同推进轴承、密封件、紧

固件、齿轮、液(气)压件、模具等装备制造基础件创新发展,

不断满足装备制造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发

展需求。

第87页

85

(六)支持山区特色装备产业发展。实施山区 26 县生

态工业发展“攀登计划”,落实好“一县一策”,推动当地

汽车零部件、轨道交通及泵阀等装备主导产业发展,助力共

同富裕。

(七)深化产业大脑建设应用。丰富产业大脑内涵和功

能,指导电机大脑迭代升级,支持动力电池大脑、智能电气

大脑、机床大脑做精做深。

五、聚力系统队伍建设,增强专业能力专业素养和专业

精神。

(一)增强服务能力。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常

态化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我为企业解难题、我为基层减

负担”专题实践活动,研究和协调解决产业发展难点和企业

困难。

(二)增强研究预判能力。加强运行监测和产业分析,

落实《浙江省高端装备制造业统计分类目录》调整,深化装

备产业研究,编制装备产业及汽车产业发展报告。

(三)增强综合协调能力。强化资源整合,加强与省级

部门政策协同,强化与地方联动配合,加强与高校、协会、

联盟等合作,动态调整专家库,优化专家服务团。

第88页

86

金华市政策篇

1.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

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金政办发〔2021〕89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金华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已经市政

府第 96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

真贯彻落实。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12 月 29 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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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

为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有效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

群体的住房困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

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59 号)

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

彻落实中央和省决策部署,聚焦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

房需求,按照“坚持政策支持、多方参与,坚持突出重点、

统筹兼顾,坚持城市主体、规范管理”的原则,积极引导市

场主体参与投资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

建、改造、闲置住房调整等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构建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

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二、工作目标

坚持突出重点、覆盖全域,“十四五”期间,金华市区、

义乌市等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套

(间)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间)数的比例达到 30%以上,

兰溪市、东阳市、永康市等工业大市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

应套(间)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间)数的比例达到 15%以

上,浦江县、武义县、磐安县等其他城市根据当地人口规模、

产业发展等实际情况,合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十四五”

期间,全市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 16 万套(间),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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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城区 0.71 万套(间)、金义新区(金东区)1.32 万套(间)、

金华开发区 0.97 万套(间)、兰溪市 0.5 万套(间)、东

阳市 2.5 万套(间)、义乌市 7.3 万套(间)、永康市 2.1

万套(间),浦江县 0.2 万套(间)、武义县 0.3 万套(间)、

磐安县 0.1 万套(间)。

三、基本要求

(一)保障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就业所在城

区无房,有租住需求的新市民、青年人。政府、国有企事业

单位投资或者持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保障新引进人才、

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产业园区或工业项目配建的

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解决企业员工居住问题。

(二)建设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住宅型和宿舍型

两类,其中新开工住宅型项目建筑面积 70 平方米以下户型占

比不少于 80%,宿舍型项目建筑面积 20—45 平方米户型占比

不少于 80%;已开工、建成(含收购)的住房转为保障性租

赁住房的,可以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但原则上不超过 100

平方米,户型面积大的可以按间出租,适合改造成小户型的

应予以改造。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应独立成栋

(幢)、建筑面积不少于 3000 平方米且不少于 50 套(间)。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要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有条件

的项目可配置家具、电器等。

(三)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

租金标准应按低于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标准

执行。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或者持有的保障性租赁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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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平均租金标准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项目市场平均租金的

85%;其他主体投资或持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平均租金标准

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项目市场平均租金的 90%。具体租金标

准由投资主体或运营管理主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确

定,原则上每两年评估一次,并报各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发展方式。金华市区、兰溪市、东阳市、义乌市、

永康市等省里确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发展城市(以下简

称重点发展城市)可以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

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存量闲置房屋和新供

应国有建设用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浦江县、武义县、磐

安县可以利用存量闲置房屋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发展保障

性租赁住房。支持各地将政府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的人

才租赁住房、蓝领公寓,闲置公租房、安置房等保障性安居

工程住房调整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新开工的保障性租赁住

房,应按照职住平衡原则,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

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支持专业化规

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支持政策

(一)土地支持政策。

1.支持重点发展城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尊重农民集体

意愿的前提下,经市、县(市)政府批准,通过自建或联营、

入股等方式,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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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抵押贷款用于项目建设。

2.支持重点发展城市企事业单位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

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经市、县(市)政府批准,利用依

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

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

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

赁住房。

3.支持重点发展城市产业园区内的存量工业项目,以及

产业园区外亩均效益 A、B 类龙头骨干企业用地面积 50 亩以

上的存量工业项目,在确保安全、满足职工居住需求、符合

产业发展政策的前提下,经市、县(市)政府批准,可将配

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

积的比例上限由 7%提高到 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

到 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产

业园区内的新建工业项目,可结合实际和职工居住要求,充

分利用上述支持政策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产业

园区统筹小微企业需求,统一规划、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

住房,项目可由产业园区管委会投资建设或与工业项目企业

联合投资建设,其中小微企业园区必须由园区管委会统一规

划、建设。

4.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

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

安全要求的前提下,经市、县(市)政府批准,允许改建为

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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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性质、土地使用年限,不补缴土地价款。

5.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保障性租赁住

房用地计划,并结合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合理安排保

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优先保障、应保尽保。保障性租赁住房

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允许出让价款分

期收取。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

赁住房。

(二)简化审批流程。各地要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

联审机制,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的建设、分配、运营管理方案实施联合审查,形成联审意见,

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经联合验收通过的交付使

用。同时,建立健全财政、建设、税务、金融、供电、水务

等部门(单位)的联动机制,通过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

书,落实项目税费、民用水电气价格、金融等优惠政策。

1.利用新供应国有土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

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保

障性租赁住房的,组织发改、经信、资规、生态环境、建设

等部门,对项目立项(备案)、选址定点、建设、分配、运

营管理方案、环境影响等进行联合审查,形成联审意见,出

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2.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企业既有职工宿舍或公寓改建

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组织发改、经信、资规、生态环境、

建设、消防、水务、供电、供气等部门,重点审查结构安全、

消防安全、建设、分配和运营管理方案,形成联审意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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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3.利用现有建成或在建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组

织发改、人力社保、资规、建设等部门,重点审查建设、分

配、运营管理方案,形成联审意见,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

目认定书。

对取得项目认定书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由发改、资

规、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部门,通过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

监管平台,分别办理立项、用地、规划、环评、施工、消防

等手续。

(三)税收、财政、金融等支持政策。

1.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由税务

部门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

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 第 24 号)等有关规定执

行。

2.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各地要

积极争取中央、省级各项补助资金,并结合实际情况,统筹

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存量工业用

地出让提取的“腾笼换鸟”专项经费,用于发展保障性租赁

住房。

3.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基

础设施配套费。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存在混合性质情况的,应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由供用

双方协商混合用量比例,执行分类价格。

4.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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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

期贷款。支持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

营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债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

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试点。

五、监督管理

(一)项目准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纳入规范

管理。各地要对现有已享受中央、地方各类政策支持的租赁

住房项目进行全面梳理,符合规定的均应申报取得保障性租

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不纳入

的不得享受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专门支持政策,严禁以保障

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各地要对保障性

租赁住房不同的建设方式或不同的建设项目,分层分类制订

准入退出的具体条件。

(二)项目建设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合理配套

商业服务设施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满足日常生活所需;集

中式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遵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

19 号)有关规定执行。相关责任部门应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

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安全以及安全生产监管,加大监督检查

力度,实行全过程监管。

(三)项目租住管理。根据省建设厅统一部署,建立完

善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

目申报、认定、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管理。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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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价格、租赁合同等信息应通过平台备案,实行一房一码,

同时按要求申报租住人员信息。承租对象获得当地公租房保

障或取得当地产权型住房的,应在取得住房的 6 个月内退出

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公共服务行业等特定

行业的租赁对象出租的,用人单位要配合项目投资主体做好

申请、配租、租金收缴、退出等日常管理工作,面向本单位、

本系统职工出租的,用人单位要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各地要

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涵盖投资主体、建设单位、运

营管理单位、用人单位、承租对象等主体的诚信档案,建立

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四)项目权属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整体确权,

权证应附记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内容,严格按照“只租不售”

管理模式,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

销售或变相销售。涉及整体转让的,须经市、县(市)政府

审核批准,转让后原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不变,土地用途和

土地取得方式不变。工业项目范围内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与生

产性厂房一并转让,不得单独转让。利用企事业单位依法取

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和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

房,如遇征收拆迁,仍按原土地用途和取得方式进行补偿。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金华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

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

秘书长、市建设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经信

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资规局、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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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局、市税务局、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金华银保监分

局、国网金华供电公司、市水务集团等部门(单位)分管负

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进全市加快发展保障性

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各

县(市、区)、金华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确保

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有序有效推进。

(二)压实主体责任。各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

区管委会对辖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负主体责任,要按

辖区“十四五”期间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目标,制定年

度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计划,并向社会公布;抓紧细化

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操作办法,完善项目准入退出、建设、

运营管理等配套文件;建立健全联审机制,落实土地、税收、

财政等扶持政策,明确各项工作的具体牵头部门、责任单位

以及相应职责分工,确保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高效、协

同推进。

(三)严格考核评价。市建设局要会同市发改、经信、

财政、资规等部门,加强对各县(市、区)、金华开发区发

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监测评价,重点监测评价各地发展

保障性租赁住房计划完成情况以及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

等群体住房困难情况成效。强化结果运用,将监测评价结果

纳入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一城一策”考核,适时纳入

市对县年度绩效考核。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

区管委会以及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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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网站、公众号等媒体,广泛宣传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

政策,让各类投资建设主体和新市民、青年人了解掌握政策、

熟悉办理流程,充分调动各方参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

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共同营造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良

好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 2022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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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华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

见》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

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

〔2021〕59 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加快发展保

障性租赁住房,有效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

结合金华实际,出台《金华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

意见》。

一、制定背景

2021 年 6 月 24 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

租赁住房的意见》印发,7 月 22 日,国务院召开加快发展保

障性租赁住房和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电视电话会

议,会议强调,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

把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十四五”住房建设的重点任务,

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解决好大城市的住房突出问题。

11 月 2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

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正式印发。指导意见明确,“十四

五”期间,金华市区、义乌市等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新增

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套(间)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间)数

的比例达到 30%以上,兰溪市、东阳市、永康市等其他重点

发展城市,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套(间)数占新增住房

供应套(间)数的比例达到 15%以上。按照 8 月 31 日《省建

第100页

98

设厅关于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全省

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 120 万套(间),其中金华市 15.4

万套(间)。

根据市领导关于坚持突出重点、覆盖全域工作要求,“十

四五”期间,全市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增加 0.6 万套

(间),其中浦江县 0.2 万套(间)、武义县 0.3 万套(间)、

磐安县 0.1 万套(间)。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按照“供需匹配、职住平衡”基本原则,

对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基本要

求、支持政策、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等内容进行了具体明确。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

彻落实中央和省决策部署,聚焦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

房需求,按照“坚持政策支持、多方参与,坚持突出重点、

统筹兼顾,坚持城市主体、规范管理”的原则,积极引导市

场主体参与投资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

建、改造、闲置住房调整等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构建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

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二)工作目标

坚持突出重点、覆盖全域,“十四五”期间,金华市区、

义乌市等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套

(间)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间)数的比例达到 3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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