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買家提取所購拍賣品;或
(二) 買家向本公司支付有關拍賣品的全部購買價款;或
(三) 拍賣成交日起七日屆滿。
第二十八條 提取拍賣品
買家須在拍賣成交日起七日內,前往本公司地址或本公司指定之其他地
點提取所購買的拍賣品。買家須自行負責於風險轉移至買家後為所購拍
賣品購買保險。若買家未能在拍賣成交日起七日內提取拍賣品,則逾期
後對該拍賣品的相關保管、搬運、保險等費用均由買家承擔,且買家應
對其所購拍賣品承擔全部責任。逾期後,即使該拍賣品仍由本公司或其
他代理人代為保管,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或其代理人對任何原因所致的
該拍賣品的毀損、滅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十九條 包裝及付運
本公司工作人員根據買家要求代為包裝及處理購買的拍賣品,僅視為本
公司對買家提供的服務,本公司可酌情決定是否提供此項服務,若因此
發生任何損失均由買家自行承擔。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對因任何原因
造成的玻璃或框架、囊匣、底墊、支架、裝裱、插冊、軸頭或類似附屬
物的損壞不承擔責任。此外,對於本公司向買家推薦的包裝公司及裝運
公司所造成的一切錯誤、遺漏、損壞或滅失,本公司亦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條 進出口及許可證
買家須自行負責取得任何有關拍賣品進出口、瀕臨絕種生物或其他方面
之許可證。未獲得任何所需之許可證或延誤取得該類許可證,不可被視
為買家取消購買或延遲支付購買價款之理由。本公司不承擔因不能填妥
或呈交所需出口或進口貨單、清單或文件所產生之任何責任。
如買家要求本公司代其申請出口許可證,本公司則有權就此服務另行收
取服務費用。然而,本公司不保證出口許可證將獲發放。本公司及賣家
概無就任何拍賣品是否受進出口限制或任何禁運作出聲明或保證。
第三十一條 未付款之補救方法及強制履行
若買家未按照本規則規定或未按照與本公司協定之任何付款安排足額付
款,本公司有權採取以下之一種或多種措施:
(一) 在拍賣成交日起七日內,如買家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購買價款,本
公司有權委託第三方機構代為向買家催要欠付的全部或部分購買價款;
(二) 在拍賣成交日起七日內,如買家仍未足額支付購買價款,本公司有
權自拍賣成交日後第八日起就買家未付款部分按照日息萬分之三收取利
息,直至買家付清全部款項之日止,買家與本公司另有協議者除外;
(三) 在本公司或其他地方投保、移走及儲存拍賣品,風險及費用均由買
家承擔;
(四) 對買家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本公司因買家遲付或拒付款項造成的利
息損失;
(五) 留置同一買家在本公司投得的該件或任何其他拍賣品,以及因任何
原因由本公司佔有該買家的任何其他財產或財產權利,留置期間發生的
一切費用及/或風險均由買家承擔。若買家未能在本公司指定時間內履
行其全部相關義務,則本公司有權在向買家發出行使留置權通知且買家
在該通知發出後三十日內仍未償清所有欠付款項的情況下,處分留置
物。處分留置物所得不足抵償買家應付本公司全部款項的,本公司有權
另行追索;
(六) 在拍賣成交日起九十日內,如買家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購買價款
的,本公司有絕對酌情決定權撤銷(但無義務)或同意賣方撤銷交易,並
保留追索因撤銷該筆交易致使本公司所蒙受全部損失的權利;
(七) 將本公司、本公司的分部、附屬公司、子公司、母公司、中國嘉
德、中國嘉德的分部、附屬公司、子公司、母公司在任何其他交易中欠
付買家之款項抵銷買家欠付本公司關於拍賣品之任何款項;
(八) 本公司可自行決定將買家支付的任何款項用於清償買家欠付本公
司、本公司的分部、附屬公司、子公司、母公司、中國嘉德、中國嘉德的
分部、附屬公司、子公司、母公司關於拍賣品或其他交易之任何款項;
(九) 拒絕買家或其代理人將來作出的競投,或在接受其競投前收取競投
保證金。
本公司知悉就拍賣品之買賣而言,是獨特和無可替代的,不論是賣方或
買方違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損害賠償,均不是對守約方足夠的救濟。
因此,本公司、賣方和買方均同意,任何一方違約的,守約方可以向法
院申請強制履行的命令,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其在本規則或其它相關文
件項下的義務。
第三十二條 延期提取拍賣品之補救方法
若買家未能在拍賣成交日起七日內提取其購得的拍賣品,則本公司有權
採取以下之一種或多種措施:
(一) 將該拍賣品投保及/或儲存在本公司或其他地方,由此發生的一切
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自拍賣成交日起的第三十一日起按競投人登記表格的
規定計收儲存費等)及/或風險均由買家承擔。在買家如數支付全部購買
價款後,方可提取拍賣品(包裝及搬運費用、運輸及保險費用、出境費等
自行負擔);
(二) 買家應對其超過本規則規定期限未能提取相關拍賣品而在該期限屆
滿後所發生之一切風險及費用自行承擔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有限保證
(一) 本公司對買家提供之一般保證:
如本公司所出售之拍賣品其後被發現為膺品,根據本規則之條款,本公
司將取消該交易,並將買家就該拍賣品支付予本公司之落槌價連同買家
佣金,以原交易之貨幣退還予買家。
就此而言,根據本公司合理之意見,膺品指仿製品,故意隱瞞或欺騙作
品出處、原產地、產出年數、年期、文化或來源等各方面,而上述各
項之正確描述並無收錄於目錄內容(考慮任何專有詞彙)。拍賣品之任何
損毀及/或任何類型之復原品及/或修改品(包括重新塗漆或在其上塗
漆),不應視為膺品。
謹請注意,如發生以下任何一種情況,本保證將不適用:
目錄內容乃根據學者及專家於銷售日期獲普遍接納之意見,或該目錄內
容顯示該等意見存在衝突;或
於銷售日期,證明該拍賣品乃膺品之唯一方法,並非當時普遍可用或認
可或價格極高或用途不切實際;或可能已對拍賣品造成損壞或可能(根據
本公司合理之意見)已令拍賣品喪失價值之方法;或
如根據拍賣品之描述,該拍賣品並無喪失任何重大價值。
(二) 本保證所規定之期限為相關拍賣日後五年內,純粹提供給買家之獨
享利益,且不可轉移至任何第三方。為能依據本保證申索,買家必須:
在收到任何導致買家質疑拍賣品之真偽或屬性之資料後三個月內以書面
通知本公司,註明拍賣品編號、購買該拍賣品之日期及被認為是膺品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