悦禧家园C地块6#售楼说明书

发布时间:2021-10-26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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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1. 出卖人以【 出让 】方式取得坐落于 南湖大道和金城路交叉口东南侧 Sc 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该地块 【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为 苏(2017)无锡市不动产权第 0114436 号 ,土地使用权面积 为 29870.80 平方米。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用途为【住宅、商 业用地】,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 2086 年 12 月 26 日止、商业用地至 2056 年 12 月 26 日止 。 2.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核准名称为 悦禧家园 ,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建字第 320213202000074 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 320203201808220201 。 第二条 预售依据 该商品房已由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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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1. 出卖人以【 出让 】方式取得坐落于 南湖大道和金城路交叉口东南侧 Sc 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该地块 【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为 苏(2017)无锡市不动产权第 0114436 号 ,土地使用权面积 为 29870.80 平方米。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用途为【住宅、商 业用地】,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 2086 年 12 月 26 日止、商业用地至 2056 年 12 月 26 日止 。 2.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核准名称为 悦禧家园 ,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建字第 320213202000074 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 320203201808220201 。 第二条 预售依据 该商品房已由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批准预售,预售许可证号为 。 第三条 商品房基本情况 1. 该商品房的规划用途为【 住宅 】。 2. 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为钢筋混凝土 ,建筑总层数为 48 层,其中地上 46 层,地下 2 层。 3.该商品房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 C6 【 幢】 单元 层 号。房屋竣工后, 如房号发生改变,不影响该商品房的特定位置。该商品房的平面图见附件一。 4. 该商品房的房产测绘机构为 无锡市曦晨测绘有限公司 ,其预测建 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分摊共有建筑面 积 平方米。该商品房共用部位见附件二。 该商品房层高为 3.15 米,有 / 个阳台,其中 / 个阳台为封闭式, / 个阳台为非封闭式。阳台是否封闭以规划设计文件为准。 第四条 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 抵押 】。 抵押类型【: 土地抵押 】,抵押人: 无锡富力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抵押权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无锡分行 ,抵押登记机构: 无锡市国土资源局 , 抵押登记日期:2018 年 08 月 26 日 ,债务履行期限:2018 年 08 月 27 至 2025 年 10 月 31 日 , 抵押类型:【 土地抵押 】,抵押人: / , 抵押权人: / ,抵押登记机构: / , 抵押登记日期: / ,债务履行期限: / 。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第五条 房屋权利状况承诺 1. 出卖人对该商品房享有合法权利; 2. 该商品房没有出售给除本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 3. 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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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无 5. 无 如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上述情况不符,导致不能完成本合同登记备案或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有权 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买受 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 %(不低于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买受人全部损失】 的赔偿金。 第三章 商品房价款 第六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按照下列第【 2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 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 】(币种) / 元,总价款为【 /】 / 元(大写 / )。 2. 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人民币 】 元,总价款为【 人民币 】 元(大写 )。 3. 按照套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 】(币种) / 元(大写 / 元整)。 4. 按照 / 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 】 / 元(大写 / )。 以上房屋总金额中包含装修款【 人民币 】 0 元。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一)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定金【 人民币 】 20000 元(大写 贰万元整 ),该定金于【 本合同签订 】时【 抵作 】商品房价款。 (二)买受人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付款: 1. 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 前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 2. 分期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 前分 / 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 首期房价款【 / 】 / 元(大写: / ), 应当于 / 前支付。 第 2 期房价款【 / 】 / 元(大写: / ),应当 于 / 前支付。 第 3 期房价款【 / 】 / 元(大写: / ),应当 于 / 前支付。 第 4 期房价款【 / 】 / 元(大写: / ),应当 于 / 前支付。 第 5 期房价款【 / 】 / 元(大写: / ),应当 于 / 前支付。 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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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贷款方式付款:【 】。买受人应当于 前支付 ),占全 首期房价款【 人民币 】 元(大写 ) 部房价款的 %。 余款【 人民币 】 元(大写 向/ (贷款机构)申请贷款支付。 4. 其他方式: / (三)出售该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应当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本工程建设。该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管 机构为 无锡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 ,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名称为 无锡富力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账号为 8110 5010 1330 1806 073 。 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见附件四。 第八条 逾期付款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 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 60 日之内,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五 的违约金。 (2)逾期超过 60 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 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按照累计应付款 的 20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 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五 (该比率不低于第(1) 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七条及附件四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 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无 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九条 商品房交付条件 / 项所列条件: 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 1、2、 / 、 1. 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2. 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测绘报告; 3. 无 4. 无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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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 (一)基础设施设备 1. 供水、排水:交付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并与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网连接。使用自建设施供水 的,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无 2. 供电:交付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 无 3. 供暖:交付时供热系统符合供热配建标准,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纳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 无 4. 燃气:交付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城市燃气管网连接,保证燃气供应, 无 5. 电话通信: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6. 有线电视: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7. 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以上第 1、2、3 项由出卖人负责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第 4、5、6、7 项需要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 手续。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基础设施设备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2 】种方式处理: (1)以上设施中第 1、2、3、4 项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承 担逾期交付责任。 第 5 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 元的违约金;第 6 项未按时达到交 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 元的违约金;第 7 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 日向买受人支付 / 元的违约金。出卖人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约定交付日后 / 日之内 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2) 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政府原因导致上述配套设施延期交付的,按补充协议第七条相关约定处理 。 (二)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准) 1. 小区内绿地率:/ 达到 / ; ; 2. 小区内非市政道路/ 达到 / ; ; 3. 规划的车位、车库:/ 达到 / ; ; 4. 物业服务用房:/ 达到 / ; ; 5. 医疗卫生机构:/ 达到 / 6. 幼儿园:/ 达到 / 7. 学校:/ 达到 / 8. 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达到政府部门验收标准 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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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无 。 以上设施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 小区内绿地率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2. 小区内非市政道路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3. 规划的车位、车库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4. 物业服务用房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5. 其他设施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五。 第十一条 交付时间和手续 (一)出卖人应当在 2023 年 10 月 30 日 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达到第九条、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期届满前 10 日(不少于 10 日)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买受人。买受人未收 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 的地点。 无 交付该商品房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九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 不齐全,不能满足第九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 十二条处理。 (三)查验房屋 1. 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 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2. 买受人查验的该商品房存在下列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由出卖人按照有关工程和 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次日起 60 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 (1)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 (2)管道堵塞; (3)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4)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5)无 (6)无 3. 查验该商品房后,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导致该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 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 每逾期一日买受人向出卖人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2)/ 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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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逾期交付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一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 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1)和(2)不作累加 ) 。 (1)逾期在 60 日之内(该期限应当不多于第八条第 1(1)项中的期限),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 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五 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 率应当不低于第八条第 1(1)项中的比率)。 (2)逾期超过 60 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 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 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0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五 (该 比率应当不低于本条第 1(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无 第五章 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十三条 面积差异处理 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测绘报告,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 简称实测面积)。实测面积与第三条载明的预测面积发生误差的,双方同意按照第【 2 】种方式处理。 1. 根据第六条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以内(含 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 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 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 %(不低于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 3%以内(含 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 3%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套内建筑面 积小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以内(含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 人;绝对值超出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实测套内建筑面积-预测套内建筑面积 ×100%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 预测套内建筑面积 2. 根据第六条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 3%以内(含 3%)的,根据实测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 (2)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 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 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 %(不低于中 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在 3%以内(含 3%)部分 第9页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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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建筑 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以内(含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 3%部分的 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实测建筑面积-预测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误差比= 预测建筑面积 (3)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3. 根据第六条按照套计价的,出卖人承诺在房屋平面图中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该商品房交付 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 无 4. 双方自行约定: 无 第六章 规划设计变更 第十四条 规划变更 (一)出卖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 双方签订合同后,涉及该商品房规划用途、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等 规划许可内容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 10 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 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 视同接受变更。 (三)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买受 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 %(不 0 %向 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 无 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 (一)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卖人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下列可能影响买受人所购 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 10 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 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1. 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 供热、采暖方式; 3.无 4.无 第 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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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无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 视同接受变更。 (三)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买受 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 %(不低于中国 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0 %向买受人支 付违约金。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 出卖人赔偿买受人损失,最高不超过全部房价的 0.1% 。 第七章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十六条 商品房质量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合格,并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 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 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 买受人全部损失 】的赔偿金。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 (二)其他质量问题 该商品房质量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发现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质 量问题的,双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及时更换、修理;如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无 (2)经过更换、修理,仍然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 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 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 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 (三)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 第 1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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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商品房应当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 强制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 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1)、 / 、 / 方式处理(可多选): (1)及时更换、修理; (2)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3)无 (4)无 具体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六。 (四)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和民用建筑节能措施 1. 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符合【 国家 】标准,标准名称: / ,标 准文号:/__ 。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符合【 国家 】标准,标准名称: / , 标准文号:/ 。 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或建筑隔声情况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由出卖人负责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买 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 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 %(不低 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整改后再次检测发生的费用仍由出卖人承担。因整改导致该商品 房逾期交付的,出卖人应当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2. 该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 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无 第十七条 保修责任 (一)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 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 保修责任等内容。具体内容见附件七。 (二)下列情形,出卖人不承担保修责任: 1.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2. 因买受人不当使用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3. 无 第 1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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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保修期内,买受人要求维修的书面通知送达出卖人 60 日内,出卖人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提出 书面异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八条 质量担保 出卖人不按照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约定承担相关责任的,由 / 承担连 带责任。 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见附件八。 第八章 合同备案与房屋登记 第十九条 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双方同意本合同经无锡市商品房备案系统生成打印并即时备案。 第二十条 房屋登记 (一)双方同意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二)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 365 日内取得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2 】种方式处理: 1. 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 起 15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 %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自买受人应当完成房屋 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 分之 / 的违约金。 2. 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三)因买受人的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九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前期物业管理 (一)出卖人依法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为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 (二)物业服务时间从 入住通知书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起 到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 委托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 (三)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收费计费方式为【包干制 】。物业服务费为 3.55 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四)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并承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卖人 应当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的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买受人。 (五)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 期物业管理,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该商品房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见附件九。 第十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买受人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以下部位归业主共有: 1. 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 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第 1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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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 个人的除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物业服务用房; 3.无 (三)双方对其他配套设施约定如下: ; 1. 规划的车位、车库: / ; 2. 会所: / 3.无 第二十三条 税费 双方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相应部门缴纳因该商品房买卖发生的税费。因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 导致买受人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增加的税收负担,由买受人 承担。 第二十四条 销售和使用承诺 1. 出卖人承诺不采取分割拆零销售、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采取售后包租或者 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2. 出卖人承诺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建设和出售,不擅自改变该商品房使用性质,并按照规划用途办理房屋登 记。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3. 出卖人承诺对商品房的销售,不涉及依法或者依规划属于买受人共有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处分。 4. 出卖人承诺已将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告知买受人。具体内容见附件十。 5. 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用途、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 6.无 7.无 第二十五条 送达 出卖人和买受人保证在本合同中记载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均真实有效。任何根据本合同发出的文件,均应 采用书面形式,以【 邮政快递 】 方式送达对方。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的,应在变 更之日起 3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变更的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送达不能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买受人信息保护 出卖人对买受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 纪检监察部门执行公务的需要,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出卖人及其销售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披露买受人 信息,或将买受人信息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 1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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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通过消费者协会等相关机构调解;或按照下 列第【 1 】种方式解决: 1. 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 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八条 补充协议 对本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内容,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见附件十一)。 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的加重买受人责任、 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十九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合同及附件共 26 页,一式 伍 份,其中出卖人 壹 份,买受人 壹 份, 无锡市房屋登记机构壹 份, 按揭银行贰 份。合同附 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人(签字或盖章): 买受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时间: 年 月日 签订时间: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第 1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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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应当标明方位) 1. 房屋分层分户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 2. 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总平面图 第 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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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关于该商品房共用部位的具体说明(可附图说明) 1. 纳入该商品房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面积和所在位置 2. 未纳入该商品房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所在位置 商品房分摊的公共部位:楼梯间、电梯间及各种管道井、公共门厅、过(走)道、走廊、电梯机房及为 本楼服务的相关设备用房等,具体面积及位置以测绘报告为准。 第 1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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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 1.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 2. 解除抵押的条件和时间 3. 关于抵押的其他约定 无 第 1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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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关于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 约定详细见补充条款。 第 1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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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 1. 相关设施的位置及用途 2. 其他约定 无 第 2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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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 关于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 交付的商品房达不到本附件约定装修标准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条第(三)款约定处理。出卖人未经双方约 定增加的装置、装修、装饰,视为无条件赠送给买受人。 双方就装饰装修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约定如下: 1. 外墙:【 / 】; 。 / 】; 2. 起居室: 。 (1)内墙:【 / 】; 。 / 】; (2)顶棚:【 / 。 / 】; 。 (3)室内地面:【 / 】; / 。 3. 厨房: 】; 。 (1)地面:【 / 。 / 】; 。 (2)墙面:【 / 】; / 。 (3)顶棚:【 / 】; 。 / 】; (4)厨具: / 。 4. 卫生间: ; 。 (1)地面:【 / 。 / 。 (2)墙面:【 / / (3)顶棚:【 / / (4)卫生器具 。 5. 阳台:【 / / 6. 电梯: (1)品牌: / (2)型号:/ 7. 管道: / 8. 窗户: / 9./ 10. 第 2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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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七 关于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的约定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可参照《住宅质量保 证书》中的内容对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进行约定。 该商品房的保修期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关于保修期限的约定不应低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 条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一)保修项目、期限及责任的约定 1.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不得低于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 保修期限为:/ 使用年限); 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 5 年); 5年 。 3. 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 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 。 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 2 年); 。 。 2年 。 5. 装修工程: 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 2 年); 2年 6. 无 7. 无 8. 无 。 (二)其他约定 无 第 2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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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八 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 无 第 2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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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九 关于前期物业管理的约定 1.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2. 临时管理规约 无 第 2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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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 出卖人关于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情况的说明 (如:该商品房公共管道检修口、柱子、变电箱等有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 无 第 2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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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一 补充协议 第 2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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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说明书-公示材料 附件十一 补充协议 附件十一:合同补充协议(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 在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前,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与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对本合同及补充条款进行了充分协商,甲方已将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提示乙方详细 阅读,并已就免除或者限制甲方责任的条款做出了特别提示,乙方在完全清楚、理解条 款内容的基础上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及补充协议。 乙方知悉并承诺遵守国家与地方关于限购的规定,若乙方暂不符合在本市购房的条 件,乙方自愿承担因此暂不能办理买卖合同备案、房屋产权登记的后果,无权因此解除 合同或主张撤销合同。在具备备案条件或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受理产权登记后,双方 将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办理相应备案或登记,届时若需重新签订相应合同的,则双方同意 按照与本合同相同的条件签订相应合同或文件,如一方不配合导致相关备案或登记不能 办理的,则另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的付款安排是在充分了解不断调整的相关贷款 政策后,经综合考虑予以确定,乙方承诺不会以无法贷款或无法足额贷款为由要求解除 本合同或调整付款时限,如无法及时付款的,将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如下条款,作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本合 同)的修改和补充: 一、本合同第一条作如下补充: 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年限起止日期最终以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权属证明为准。 二、本合同第三条作如下补充: 本合同中的建筑层高为该房屋的设计标准层高,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前提下,该房屋 局部高于或低于该层高,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三、 本合同第四条作如下补充: 签订预售合同时未设定抵押的,甲方在签订合同后可对在建工程或该商品房所分摊 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但甲方须保证在乙方所购商品房办理小产证时对所分摊的土地 使用权设定的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已经解除。 四、本合同第七条作如下补充: 1、关于付款方式 □一次性付款 □分期付款 □商业贷款 □公积金贷款 □组 合贷款 (1) 年 月 日,定金人民币 元整(即RMB¥ ); (2) 年 月 日,首期(不含定金)人民币 元整(即 RMB¥ ),同时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 (3) 年 月 日前,第二期人民币 元整(即 RMB¥ ); (4) 年 月 日前,第三期人民币 元整(即RMB¥ ); (5) 年 月 日前,第四期人民币 元整(即RMB¥ ); (6) 年 月 日前,人民币 元整(即RMB¥ )办理商业贷 款;人民币 元整(即RMB¥ )办理公积金贷款。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足额缴纳房款逾期不足60日或者超过60日,乙方要求继续履行, 甲方同意的,乙方应先行依据主合同第八条第(1)款缴齐违约金,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 同,乙方应按本补充协议第五条承担违约责任。 五、办理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以下称“贷款手续”)时的有关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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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说明书-公示材料 定: 为了尽快办理按揭贷款,用于支付购房款,乙方特做出承诺如下: 1、乙方自行选择贷款方式,并保证其已向贷款机构了解按揭贷款条件及所需提供的 所有资料,甲方不负责审查乙方是否符合贷款机构贷款条件,且甲方不保证乙方的贷款 申请获得贷款机构批准。 2、乙方同意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7天内提交办理按揭贷款相应材料。若银行审查中要 求乙方补齐材料,乙方应于收到补齐材料通知书之日起3天内补齐。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 材料真实可靠,如因材料不实或地址不详导致退信而影响办理按揭贷款,由乙方承担责任。 非因甲方原因,导致按揭贷款不能按时到甲方账户,即视为乙方逾期付款,乙方按本合同 第八条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乙方逾期提交按揭贷款所需材料超过30日的,视为 乙方逾期付款,乙方应按本补充协议第五条承担违约责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或贷款银行相关通知后7日内与甲方及贷 款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并自筹资金付清相应房款,若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与甲方及银行办 理相关手续,或未在要求时间内付清相应房款的,则视为乙方逾期付款,乙方应按本补 充协议第五条承担违约责任: (1)贷款银行拟批准额度不足本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贷款金额或者银行拒绝对乙方贷 款的; (2)贷款银行方面不受理乙方的按揭贷款申请或者乙方自身方面原因导致银行不批 准按揭贷款的; (3)贷款银行政策或者国家与地方政府规定等原因需提高首付、提高贷款利率或不 能办理贷款的。 4、乙方同意在获得贷款后,应按《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之约定定期归还贷款本息, 因乙方未及时还本付息而导致贷款银行向甲方扣收贷款本息及费用,乙方应于甲方发出 还款通知之日起10天内到甲方处归还相关款项,并承担自银行扣款之日起到乙方归还之 日期间的利息(按银行同期利息计算),在上述约定时间内如仍未归还的,乙方同意按日 万分之五的按揭贷款金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在出卖人担保期限内:①若买受人违反有关按揭贷款合同逾期还款,导致银行要 求出卖人承担担保责任或出卖人已实际承担全部或部分担保责任的,乙方应于甲方发出 还款通知之日起10天内到甲方处归还相关款项,并承担自银行扣款之日起到乙方归还之 日期间的利息(按银行同期利息计算)。乙方逾期不交相关款项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 同,乙方应在接到甲方要求其腾房的书面通知后7日内腾空所住房屋并交付甲方,甲方对 乙方已付房款在扣除违约金(总房款20%)、折旧费(每月按其总房款的0.6%的标准)、 垫付银行的逾期利息、罚息及其他甲方的损失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税费、诉讼 费、律师费、产权过户费等)后退还乙方,已付房款不足以抵扣上述费用的,由乙方向 甲方另行支付。 6、在出卖人担保期限内:①房屋被预查封、查封;②买受人迟延或拒绝配合办理产 证或抵押权证;③擅自出售房屋等致使出卖人不能按照贷款担保合同约定及时解除担保 责任的,出卖人均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扣除其代买受人偿还的银行欠款本息及其他费用, 且买受人须向出卖人支付房屋总价款20%的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税 费、诉讼费、律师费、产权过户费等)。如买受人未履行本协议约定或有效司法文书规 定的相关责任的,出卖人有权在解除本合同后直接从应退房款中扣除前述款项。 出现上述情况时如房屋尚未交付的,出卖人有权暂缓向买受人交付标的房屋,并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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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说明书-公示材料 需承担逾期交付违约责任。 六、本合同第十条做如下补充: 甲方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六)的标准,如不 符合,甲方不予赔偿,仅以同等品质的材料、设备替代。双方对装饰装修产生纠纷不得成 为拒绝接受房屋交付的理由。房屋交付后,乙方可就不符合精装修约定内容的部分要求 甲方整改或维修。 本项目系分期开发项目,除本合同约定与商品房同期交付的配套设施外,本项目的 基础设施与公共配套建筑将根据政府批准的规划方案,分期建成交付。除合同约定的交 付项目和日期外,其它项目的交付时间不迟于最后一期竣工交付的时间。 公共配套建筑的交付指竣工并达到使用条件。投入使用的具体时间由相关所有权人 或经营者确定。甲方对公共配套、商业、会所的具体业态、开业时间等仅作概况介绍, 对此并不保证。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燃气、水等配套设施需由乙方向该设施的服务 提供商办理开通申请使用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产权登记面积或实际使用面积、空间发 生变化可能会导致各类收费标准发生变化,该类费用标准由相关收费单位确定,乙方承 担。各项服务的具体开通时间,将由服务提供商根据申请业主的数量决定。 七、本合同第十一条补充约定: 房屋交付时,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按交房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办理商品房 交接手续。若乙方未接到交房通知书,则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前往 甲方指定的交付地点办理交付房屋手续。乙方未按甲方交房通知书规定时间或者未收到 交房通知书而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则以本合同约定的 交付日期为房屋交付使用日期,视为甲方按时交付。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及物业管理 费等相关费用,自交付或视为交付之日起由乙方承担。 交付时间:⑴该房屋的保修期限、物业管理费和风险责任均自交付通知书通知的交付 时间起算或由乙方承担。如因乙方原因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的 最后1天为交付时间,以该房屋所在地为交付地点。⑵如遇到突发性公共事件或法律政策 变动的限制或非出卖方所能控制的政府行为,甲方可据实予以延期交房,不承担任何法 律责任。如甲方不能在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交付房屋,乙方同意给予甲方二个月的宽 展期(宽展期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截止日期起算;若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展期情 形,则宽展期亦据实顺延),同意甲方在宽展期内具备交付条件并交付房屋而不视为逾 期交付。甲方有权提前交付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乙方同意根据甲方通知的交付日期收 房并承担相关费用。甲方超过宽展期交房的,自宽展期届满的次日起承担逾期交房违约 责任。⑶若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等调整导致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交接、产证办理等 手续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印花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调整的,乙方同意 按届时的政策、法律法规执行。无论何种原因导致甲方实际交付时间迟延,土地、房屋 权属证书的办理日期相应顺延。 交付、交接程序:⑴房屋交付时,乙方应按有关部门的规定缴纳契税、产权登记费、 公共部位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房屋交付时,依次按业主身份确认、房屋 面积差费用结算、物业服务费结算、物业类手续办理、房屋查验及售后服务流程进行办 理。乙方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同时须付清面积差价款、物业维修资金和物业管理费、 代收的装修垃圾清运费、电表开通费、水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等相关入户费用,并遵守 甲方的交房流程,否则甲方有权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由此造成的逾期交房责任由乙方承 担。 房屋交付的标志为甲方提交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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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说明书-公示材料 八、本合同第十三条补充约定: 如因乙方所购房屋的实测面积大于预测面积或税费政策变更等,导致登记费、物业 管理费、契税以及其他税费增加的,多支出的税费全部由乙方承担。 九、本合同第十四、十五条做如下补充: 甲方不得变更本合同项下商品房的结构形式、户型、朝向。在不影响乙方所购商品 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经规划部门批准或设计单位同意,甲方对原规划设计方案 作出局部调整或优化的,可不通知乙方。乙方未因该局部改变而遭受直接损失的,甲方 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面积发生变化的,双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处理。 由于政府行政命令、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发生变化直接导致的规划设计变更,甲方 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本合同第十六条做如下补充: 乙方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过程中提出的任何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的质量瑕疵,包括但 不限于局部裂缝、局部渗水、局部损坏、局部污染、局部水电气不通、房屋部分装修与 蓝图不一致但不严重影响居住生活等均不得作为乙方拒不办理房屋交接的理由,否则乙 方应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收房的违约责任。 十一、本合同第十七条做如下补充: 乙方认为房屋不合格,应向具有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申请鉴定。如鉴定结论为 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乙方有权退房,甲方承担鉴定费用并赔偿乙方的直接损失。乙方 认为交付的房屋需要维修整改时,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依据《住宅质量保证书》, 及时给予保修服务。 在保修期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内的工程质量问题,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免费修复, 但乙方应该给予必要的配合。若因乙方不予配合而造成延误或损失进一步扩大的,甲方 不承担责任。保修期内,甲方的修复以国家标准为准。乙方签字确认后视为合格;乙方 不签字确认或乙方认为修复不合格的,由乙方出示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不合格报告, 否则视为修复合格。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因不可抗力或者因乙方的责任、使用不当、 曾经改动、或其他不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而发生的质量问题与损坏,甲方不承担责任。 该房屋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以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为准,保修 期从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之日起计算。乙方逾期收房时,保修期从交付通知书通知的 交付日期起计算。 十二、本合同第二十条作如下补充: 乙方以贷款方式付款,且甲方担保的,乙方承诺不可撤销地公证委托甲方或者其指 定的办证公司代为办理合同标的房地产权证和抵押权证,代办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于交付 当日向指定办证公司支付。同时交付当日提供办理房地产权证和抵押权证所需材料,包 括但不限于提交或补充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所需的材料(房屋发票、契税发票、公共维修 基金发票、结算单等),办理公证书(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签署相关材料等手续。 办理房地产权证和抵押权证的契税、维修基金、公证费等均由乙方承担,且须在交付当 日向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办证公司预交。乙方在甲方通知后三十日内(未通知的,以合 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后三个月为准)拒绝提供办理房地产权证或抵押权证所需材料或拒绝 向甲方预交办理房地产权证和抵押权证的契税、维修基金、公证费等费用的,或其他因 乙方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被预查封、查封,迟延办理或拒绝办理产证或抵押权证, 或擅自出售房屋等)致使甲方不能按照贷款担保合同约定及时解除担保责任的:①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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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说明书-公示材料 有权不交付合同标的房屋并要求乙方向甲方提供反担保或补充担保;②乙方自交付之日 起向甲方支付商品房总价款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 向乙方收取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甲方不承担担保责任的本条款不予适用。 无论乙方自行办理权属证书或系委托甲方或第三人办理的,由于甲方责任,自房屋 交付起一年内乙方仍无法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甲方才承担违约责任。 十三、本合同第二十二条作如下补充: 阳台部分的使用不得改变其用途,应遵守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管理制度,不做任何形 式的封闭,不得违章搭建,不得损害相邻关系,不得破坏房屋结构,不得破坏外立面形 式(包括晒衣架、花架等)。 十四、其他约定 1、(1)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违约、无效、撤销、解除或终止时,甲方采取包括但 不限于公告、书面催收、聘请律师(费用以各地司法局指导价计)维权、合同注销费用 等措施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其范围包括违约金、赔 偿金及因商品房降价给甲方造成的房屋销售损失等。房屋销售损失以同小区同幢或相近 楼房相近楼层房屋售价减去本合同标的房屋售价的差价计算,但不低于本合同标的房屋 售价的20%。 (2)本合同因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解除的,除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 甲乙双方应互相配合办理本合同备案登记的注销、抵押登记注销及按揭合同解除等手续, 甲方在前述各项手续办理完毕、乙方将房屋交还给甲方后的180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已付 款项。若乙方拒绝配合办理上述解除手续的,则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按照合同总价款 日千分之三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配合办妥之日。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应计算 违约金或利息的,退款时一并计算。且甲方有权通过诉讼途径强制乙方履行前述注销手 续。该条款效力不受合同解除的影响。 (3)交付后合同解除的,乙方须将该商品房恢复至甲方交付时的状态并将该商品 房交还甲方,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未将该商品房恢复至甲方交付时的状态,则视同 乙方放弃对未拆除之装修和遗留物品的一切权利,甲方有权自行处理而无须承担法律责 任,且有权按将恢复费用在应退房款中直接扣除。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乙方无 须支付上述恢复费用。 2、乙方因自身原因要求退房,或银行要求甲方回购的且征得甲方同意,或发生甲方 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的,乙方应按商品房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应承担主合 同第八条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已收楼入住的乙方每月还应按其总房款的0.6%的标 准向甲方支付房屋折旧费,造成房屋损坏的,应予以赔偿。其他已缴税费不予退还。” 3、该商品房交付后,小区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之前,甲方依法选聘北京恒富物业服务 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负责物业服务,本商品房的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计收,暂 定物业服务费为每月每平米 3.3--6 元,如需价格调整,按政府相关部门规定办理。乙 方在收楼时向上述物业公司交清第一年物业服务费。 4、房产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下列各项费用,由甲方、乙方双方按国家有关法律和政 府有关规定分别缴纳: (1)因签署和执有该合同之正本而发生的印花税,由双方各自缴纳; (2)因房产买卖而发生的契税,由乙方缴纳; (3)公共维修基金由乙方缴纳; (4)因乙方取得房屋产权和相关土地使用权而发生之登记费、工本费等费用,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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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说明书-公示材料 乙方缴纳; (5)因乙方转让其预购的房屋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与受让人依政府有关规定 或双方之协商予以承担; (6)因其他应缴纳而未在此列明之费用及因国家开征新税种而发生的税费,按国 家及相关规定办理; (7)房屋交付后,因乙方占有、使用、出租、处置所购房屋而发生的税费由乙方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承担。 5、双方同意,本合同转让给乙方的该商品房仅指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该商品房(包 括本合同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该商品房附属的建筑物、构筑物、小区配 套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会所、地下停车库、地上停车位)不随该商品房一并转让。 6、未计入公摊面积的以下房屋与部位,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归甲方 所有,包括但不限于:房屋、配套房屋、配套设施、公用设备、人防设施、小区内的地 上车库、地下停车库(位),架空层停车位其所有者权益、使用权益或投资权益等归甲 方所有,甲方有权销售、出租或收取收益。对于甲方所有的车位(车库),甲方有权选 择通过部分或全部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进行处分,乙方予以知晓并同意。没有公共 通道进出的庭院、露台、非产权式地下室,其使用权由在房屋交付时可通过专有通道进 入的相应房屋的乙方享有,其它乙方对此放弃使用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上述部分不 办理产权证。使用权人在使用时不得改变其用途和外观,不得影响其他人,并应遵守业 主临时公约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制订的管理规则。地下车库和架空层车库、商业中心、 学校和幼儿园等配套建筑未计入分摊面积,其所有权和收益权属于甲方,法律法规及合 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同意并委托授权甲方:甲方根据相关技术、设计、小区美观、 设备设施功能最大化考虑和建筑资料考量有权对部分结构空腔、闷顶、地下公共通道、 地下室、公共绿地等进行部分改造并授权部分业主对此享有专有使用权(具体部位以实 际交付状况为准)。乙方对此专有使用权不计入建筑面积和产证面积的事实予以知晓并 同意不以此为由拒绝接受交付。 十五、关于售楼广告、宣传资料、样板房及模型等: 甲方为本商品房所作的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资料、售楼处展示资料、样板景观、样 板房、照片、沙盘等内容及销售人员的讲解内容均为要约邀请,该要约邀请的内容与本 合同正文条款、附件和补充条款不一致的,均以本合同正文条款、附件和补充条款为准。 乙方亦不得援引本合同正文条款、附件和补充条款之外的资料内容进行解释或提出主张。 本合同签订后,在此之前的任何谈判、磋商及意向性的协议均被本合同正文条款、附件 和补充条款所覆盖或替代。未经甲方盖章的书面授权,甲方雇用的任何人员(包括销售 人员)所出具或签署的任何文件均属无效;超出本合同正文条款、附件和补充条款约定 之外的承诺,必须以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签字盖章认可方具法律效力。乙方对此已经予以 知晓并同意。 十六、 在本项目最后一期竣工交付之前,甲方有权在小区内进行广告宣传活动,而无须向 业主支付费用,但以不影响业主的正常生活为限。 十七、特别事项说明 1、本合同项下房屋周边存在经营性商业,甲方已在销售时明示。2、本项目系分期开 发项目,项目后期设计方案在报建过程中可能根据政府要求做出调整。3、甲方仅对本地 块红线内的规划作承诺,红线外的规划、道路、管线及其它市政设施仅作参考,应以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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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说明书-公示材料 终政府批准或规划现状为准。该项目周边、小区内及房屋套内存在以下可能对该商品房 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甲方已在销售时告知并在房价中考虑了这些因素,现再次特别提 示乙方注意: ⑴室内:天花顶根据规划审批可能设有消防喷淋管、电器桥架和结构梁等。室外: 垃圾房、水泵房、地下车库出口以及室外箱变以政府规划为准。部分住宅地下室/一层有 配电间、弱电电机房及管道等。房屋套内因结构设计的需要,如框架柱、梁等可能对套 内空间尺寸产生不利影响; ⑵商铺或住房门口可能存在市政绿化树木,该绿化树木处于小区用地以外,甲方与 业主均无权利移除。公建配套:模型中展示的本期配电房、煤调站、公厕等公建配套的 设置、形状、尺寸仅作参考,均以最终政府批准为准。景观配置:售楼处展示的景观效 果仅为设计意向,最终以现场实施为准。 十八、双方通信地址: 甲方:无锡市滨湖区金融一街10号无锡金融中心1704-1705 邮编: 214000 乙方: 邮编: 本合同一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另一方送达的任何文件、回复及其他任何联系,必须 用书面形式,送达本合同所列另一方的地址或另一方以本条所述方式通知更改后的地址, 在投邮后第10日将被视为已送达另一方,如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则于另一方签收时 视为已送达。 双方承诺合同中所提供的联系地址、电话等真实有效,且所列住所(址)系送达地 址,若因提供有误,引起合同履行停滞或不能履行,由提供方承担责任。 除非甲方另行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双方对合同的变更、补充、撤销等任何协议的 签订,均在该项目甲方售楼处进行。 十九、合同条款提示说明和确认: 本补充协议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由双方在签署《商品房买 卖合同》之同时签署,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与《商品 房买卖合同》内容不一致时,以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对本补充条款的特别提醒: 乙方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已经阅悉,均无异议。乙方签字后即视为对本合同(含 补充条款)的法律关系条款、权利义务条款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和后果准确无误的理 解;确认本合同补充条款非格式条款;甲方已对乙方进行了充分的提示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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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物业服务企业): 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乙方(购房人): 本物业名称: 悦禧家园 C 区 乙方所购房屋销售合同编号: 乙方所购房屋基本情况: 类型 座落位置 梁溪区金城路与南湖大道交叉口东南侧 建筑面积 平方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乙方签定《商品房买卖合 同》时,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秩序维护、交通等项目进行维 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2、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拟定本物业的管理方案; 3、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4、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公共规章制度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 5、物业服务企业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 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6、有权依据政府有关法规政策和本协议规定向乙方收取物业服务各项费用; 7、编制物业管理服务及财务年度计划; 8、应当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告知乙方,若乙方在装修过程 中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时,甲方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恢复原状,乙方拒不改正的,甲方可 报请房屋装修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9、不得擅自占用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10、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11、自本协议终止时起 7 日内,与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本物业的物业管 理移交手续,物业管理移交手续须经业主委员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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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监督开发商履行在保修期内对物业的维修责任及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 质量、保修期内的维修以及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及开发商提出意见和建议; 3、遵守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业主服务手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服从甲 方的管理服务行为; 4、依据政府有关法规政策及本协议向甲方按时交纳物业管理各项费用; 5、装饰装修房屋时,应事先通知甲方并按甲方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自觉遵守政府有 关房屋装修管理的法规及《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6、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 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并 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7、阳台、露台使用不得改变其用途。阳台如需封闭,需经物业及相关部门报批通过方 可实施,露台不得封闭,一楼不得搭建阳光房; 8、不得在室外设置任何类型晾衣架、花架及其他装饰物,不得有其他违章建筑,保证 外立面完整; 9、转让或出租房屋时,应将本协议作为房屋转让合同或租赁合同的附件,并将转让或 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10、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业主服务手册》、《业 主临时管理规约》等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11、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 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一、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 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照明、消防设 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 备使用的房屋等。 三、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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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绿地、水体、花木、建筑小品的养护管理。 2、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及场地、房屋共用部位的卫生、生活垃圾的收集、清 运。 四、秩序维护 (1)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公共安全管理防范服务; (2)提供门岗执勤、定时巡视; 五、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1)车辆行驶与停放秩序的管理服务。 (2)地下停车场 24 小时开放,有专人管理。 六、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一、房屋外观: 1、楼宇外观完整统一、整洁,制止违章搭盖现象; 2、空调外机安装规范,位置统一,冷凝水集中排放; 3、对楼宇外立面进行日常维护; 4、有明显的楼幢号标识。 二、设备运行管理: 1、定期进行设备运行维护保养,符合技术监督部门安全要求; 2、有完备的各项设备台帐及运行、检修、保养记录; 3、设备房标志齐全、规范,有设备突发故障的应急预案; 4、操作维护人员持证上岗,职责明确; 5、设备房卫生整洁、通风,滴、漏、跑、冒和鼠害现象及时处理。 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及场地的维修、养护: 1、建立共用设施档案,对共用设施进行日常的管理和维修养护; 2、公共配套设施完好,无随意改变其用途; 3、道路、楼道、停车场完好、平整、畅通; 4、公共照明设施完好率不低于 90%; 5、保持水体运行正常。 四、环境卫生: 1、合理配置果壳箱、垃圾桶,垃圾实行袋装,定点投放,日产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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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环境清洁,无乱挂、乱贴、乱画及堆放杂物现象; 3、共用雨、污水管定期检查、疏通,污水井、化粪池定期清掏; 4、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清洗,定时巡查,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5、根据季节情况定期开展消杀工作。 五、绿化养护: 1、配备专门人员实施绿化养管; 2、植物生长良好、整洁,修剪整齐、美观,枯枝败叶及杂草及时安排清除; 3、定期浇灌、施肥和松土,及时补栽补种; 4、定期喷洒药物,及时防治病虫害。 六、车辆行驶与停放秩序管理: 1、建立车辆管理制度; 2、设置完善的交通标识; 3、车辆行使、停放有序。 七、公共秩序及安全防范: 1、管理区主出入口 24 小时值勤,并建立巡查管理制度; 2、人车各行其道,各种安全警示标志规范明显; 3、建立安全防范责任制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减少宠物扰民现象; 5、服务区域内及时制止擅自占地经营现象。 八、消防管理 1、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有消防预案; 2、成立消防管理组织,组建义务消防队; 3、保障消防设备完好、运行正常; 4、做好消防宣传、演练工作。 九、急修:30 分钟到; 报修:按约定时间到位。 十、乙方对物业服务的满意率达到:80%以上。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不包括在业主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的费用) 一、本物业综合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 二、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交纳: 高层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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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物业服务费 2.50 元/月·平方米(物价局批复); ②电梯运行维护费:46 层高层/小高层住宅 0.75 元/月·平方米,29 层高层/小高层住宅 0.65 元/月·平方米,7 层高层/小高层住宅 0.70 元/月·平方米(属代收代付费,包含电梯 运行电费、年检费,日常维护费等); ③公共能耗费 0.3 元/月·平方米(属代收代付费,包含公共照明、绿化养护浇水,保洁 用水等)。 多层住宅: ①物业服务费 2.50 元/月·平方米(物价局批复); ②电梯运行维护费:6 层多层住宅 0.70 元/月·平方米(属代收代付费,包含电梯运行电 费、年检费,日常维护费等); ③公共能耗费 0.3 元/月·平方米(属代收代付费,包含公共照明、绿化养护浇水,保洁 用水等)。 三、商业用房公共服务费 6.20 元/月,5 层商业用房 2.00 元/月·平方米,公共能耗费 0.3 元/月·平方米。 四、乙方自开发商通知入伙之日起次月开始缴纳物业服务费。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未能按 时入伙所产生的物业服务费、电梯运营费、公摊水电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物业服务费和电梯运营费、公摊水电费按一年预交,每次缴纳费用时间为每个缴费 周期的前一个月,具体时间以物业服务中心催费通知为准。首次缴纳时间为房屋交付当日, 若业主逾期收房,则以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付日期起算。 六、乙方出租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用、电梯运行维护费、公共能耗费由乙方或者使用人 交纳,如因使用人没有交纳的,由乙方负责交纳; 七、乙方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服务费、电梯运行维护费、公共能耗费以 及法律规定及双方协议的其它费用; 八、因当地物业管理指导价提高及有关法律法规调整等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甲方有权依 据有关规定并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适当调整物业服务费标准,乙方应当执行新的物业 服务费标准。 九、纳入物业管理服务范围的已竣工但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 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 第五条 其他费用 一、停车位的收费按照当地政府停车服务收费方面的规定,由甲方与乙方签订停车管理服 务协议,约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和双方在车位使用及车位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乙方购买或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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