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版江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手册

发布时间:2023-8-25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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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版江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手册

第二部分 行为规范 | 荩三、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要面向全体人民、聚焦青少年15. 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 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首先要培养学生的爱国情怀。 要把青少年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中之重,将爱国主义精神贯穿于学校教育全过程,推动爱国主义教育进课堂、进教材、进头脑。 在普通中小学、中职学校,将爱国主义教育内容融入语文、道德与法治、历史等学科教材编写和教育教学中,在普通高校将爱国主义教育与哲学社会科学相关专业课程有机结合,加大爱国主义教育内容的比重。 创新爱国主义教育的形式,丰富和优化课程资源,支持和鼓励多种形式开发微课、微视频等教育资源和在线课程,开发体现爱国主义教育要求的音乐、美术、书法、舞蹈、戏剧作品等,进一步增强吸引力感染力。16. 办好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 思想政治理论课是爱国主义教育的主阵地。 要紧紧抓住青少年阶段的“拔节孕穗期冶,理直气壮开好思想政治理论课,引导学生把爱国情、强国志、报国行自觉融入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奋斗之中。 按照政治强、情怀深、思维新、视野广、自律严、人格正的要求,加强思想政治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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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版江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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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行为规范 | 荩

三、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要面向全体人民、聚焦青少年

15. 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 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首先要培养学生

的爱国情怀。 要把青少年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中之重,将爱国主义精神贯穿于学校教育

全过程,推动爱国主义教育进课堂、进教材、进头脑。 在普通中小学、中职学校,将爱国主义

教育内容融入语文、道德与法治、历史等学科教材编写和教育教学中,在普通高校将爱国主

义教育与哲学社会科学相关专业课程有机结合,加大爱国主义教育内容的比重。 创新爱国

主义教育的形式,丰富和优化课程资源,支持和鼓励多种形式开发微课、微视频等教育资源

和在线课程,开发体现爱国主义教育要求的音乐、美术、书法、舞蹈、戏剧作品等,进一步增强

吸引力感染力。

16. 办好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 思想政治理论课是爱国主义教育的主阵地。 要紧紧抓

住青少年阶段的“拔节孕穗期冶,理直气壮开好思想政治理论课,引导学生把爱国情、强国志、

报国行自觉融入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

族伟大复兴的奋斗之中。 按照政治强、情怀深、思维新、视野广、自律严、人格正的要求,加强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让有信仰的人讲信仰,让有爱国情怀的人讲爱国。 推动思想

政治理论课改革创新,发挥学生主体作用,采取互动式、启发式、交流式教学,增强思想性理

论性和亲和力针对性,在教育灌输和潜移默化中,引导学生树立国家意识、增进爱国情感。

17. 组织推出爱国主义精品出版物。 针对不同年龄、不同成长阶段,坚持精品标准,加大

创作力度,推出反映爱国主义内容的高质量儿童读物、教辅读物,让广大青少年自觉接受爱

国主义熏陶。 积极推荐爱国主义主题出版物,大力开展爱国主义教育读书活动。 结合青少

年兴趣点和接受习惯,大力开发并积极推介体现中华文化精髓、富有爱国主义气息的网络文

学、动漫、有声读物、网络游戏、手机游戏、短视频等。

18. 广泛组织开展实践活动。 大中小学的党组织、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学生社团等,

要把爱国主义内容融入党日团日、主题班会、班队会以及各类主题教育活动之中。 广泛开展

文明校园创建,强化校训校歌校史的爱国主义教育功能,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

动。 组织大中小学生参观纪念馆、展览馆、博物馆、烈士纪念设施,参加军事训练、冬令营夏

令营、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冶、学雷锋志愿服务、创新创业、公益活动等,更好地了解国情民

情,强化责任担当。 密切与城市社区、农村、企业、部队、社会机构等的联系,丰富拓展爱国主

义教育校外实践领域。

19. 在广大知识分子中弘扬爱国奋斗精神。 我国知识分子历来有浓厚的家国情怀和强

烈的社会责任感。 深入开展“弘扬爱国奋斗精神、建功立业新时代冶活动,弘扬“两弹一星冶

精神、载人航天精神等,大力组织优秀知识分子学习宣传,引导新时代知识分子把自己的理

想同祖国的前途、把自己的人生同民族的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立足本职、拼搏奋斗、创新创

造,在新时代作出应有的贡献。 广泛动员和组织知识分子深入改革开放前沿、经济发展一线

和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开展调研考察和咨询服务,深入了解国情,坚定

爱国追求。

20. 激发社会各界人士的爱国热情。 社会各界的代表性人士具有较强示范效应。 要坚

持信任尊重团结引导,增进和凝聚政治共识,夯实共同思想政治基础,不断扩大团结面,充分

调动社会各界人士的爱国热情和社会担当。 通过开展职业精神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健全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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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制度规范、发挥行业和舆论监督作用等,引导社会各界人士增强道德自律、履行社会责任。

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加强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爱国主义教育,引导他们热爱祖

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加强“一国

两制冶实践教育,引导人们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

侨胞增强对国家的认同,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四、丰富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的实践载体

21. 建好用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国防教育基地。 各级各类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是激发

爱国热情、凝聚人民力量、培育民族精神的重要场所。 要加强内容建设,改进展陈方式,着力

打造主题突出、导向鲜明、内涵丰富的精品陈列,强化爱国主义教育和红色教育功能,为社会

各界群众参观学习提供更好服务。 健全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动态管理机制,进一步

完善落实免费开放政策和保障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免费开放财政补助

进行重新核定。 依托军地资源,优化结构布局,提升质量水平,建设一批国防特色鲜明、功能

设施配套、作用发挥明显的国防教育基地。

22. 注重运用仪式礼仪。 认真贯彻执行国旗法、国徽法、国歌法,学习宣传基本知识和国

旗升挂、国徽使用、国歌奏唱礼仪。 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同升国旗、同唱国歌冶活动,让人们充

分表达爱国情感。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每天定时在主频率、主频道播放国歌。 国庆期间,

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大型企事业单位、全国城乡社区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要组织升

国旗仪式并悬挂国旗。 鼓励居民家庭在家门前适当位置悬挂国旗。 认真组织宪法宣誓仪

式、入党入团入队仪式等,通过公开宣誓、重温誓词等形式,强化国家意识和集体观念。

23. 组织重大纪念活动。 充分挖掘重大纪念日、重大历史事件蕴含的爱国主义教育资

源,组织开展系列庆祝或纪念活动和群众性主题教育。 抓住国庆节这一重要时间节点,广泛

开展“我和我的祖国冶系列主题活动,通过主题宣讲、大合唱、共和国故事汇、快闪、灯光秀、游

园活动等形式,引导人们歌唱祖国、致敬祖国、祝福祖国,使国庆黄金周成为爱国活动周。 充

分运用“七一冶党的生日、“八一冶建军节等时间节点,广泛深入组织各种纪念活动,唱响共产

党好、人民军队好的主旋律。 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烈士纪念日、南京大屠杀死

难者国家公祭日期间,精心组织公祭、瞻仰纪念碑、祭扫烈士墓等,引导人们牢记历史、不忘

过去,缅怀先烈、面向未来,激发爱国热情、凝聚奋进力量。

24. 发挥传统和现代节日的涵育功能。 大力实施中国传统节日振兴工程,深化“我们的

节日冶主题活动,利用春节、元宵、清明、端午、七夕、中秋、重阳等重要传统节日,开展丰富多

彩、积极健康、富有价值内涵的民俗文化活动,引导人们感悟中华文化、增进家国情怀。 结合

元旦、“三八冶国际妇女节、“五一冶国际劳动节、“五四冶青年节、“六一冶国际儿童节和中国农

民丰收节等,开展各具特色的庆祝活动,激发人们的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精神。

25. 依托自然人文景观和重大工程开展教育。 寓爱国主义教育于游览观光之中,通过宣

传展示、体验感受等多种方式,引导人们领略壮美河山,投身美丽中国建设。 系统梳理传统

文化资源,加强考古发掘和整理研究,保护好文物古迹、传统村落、民族村寨、传统建筑、农业

遗迹、灌溉工程遗产、工业遗迹,推动遗产资源合理利用,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推

进国家文化公园建设。 推动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提升旅游质量水平和文化内涵,深入挖掘

旅游资源中蕴含的爱国主义内容,防止过度商业行为和破坏性开发。 推动红色旅游内涵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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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行为规范 | 荩

发展,完善全国红色旅游经典景区体系,凸显教育功能,加强对讲解员、导游等从业人员的管

理培训,加强对解说词、旅游项目等的规范,坚持正确的历史观和历史标准。 依托国家重大

建设工程、科学工程等,建设一批展现新时代风采的主题教育基地。

五、营造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的浓厚氛围

26. 用好报刊广播影视等大众传媒。 各级各类媒体要聚焦爱国主义主题,创新方法手

段,适应分众化、差异化传播趋势,使爱国主义宣传报道接地气、有生气、聚人气,有情感、有

深度、有温度。 把爱国主义主题融入贯穿媒体融合发展,打通网上网下、版面页面,推出系列

专题专栏、新闻报道、言论评论以及融媒体产品,加强县级融媒体中心建设,生动讲好爱国故

事、大力传播主流价值观。 制作刊播爱国主义优秀公益广告作品,在街头户外张贴悬挂展示

标语口号、宣传挂图,生动形象做好宣传。 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对虚无历史、消解主流价值的

错误思想言论,及时进行批驳和辨析引导。

27. 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作用。 大力宣传为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作出贡献的英雄,宣传

革命、建设、改革时期涌现出的英雄烈士和模范人物,宣传时代楷模、道德模范、最美人物和

身边好人,宣传具有爱国情怀的地方先贤、知名人物,以榜样的力量激励人、鼓舞人。 广泛开

展向先进典型学习活动,引导人们把敬仰和感动转化为干事创业、精忠报国的实际行动。 做

好先进模范人物的关心帮扶工作,落实相关待遇和礼遇,在全社会大力营造崇尚英雄、学习

英雄、捍卫英雄、关爱英雄的浓厚氛围。

28. 创作生产优秀文艺作品。 把爱国主义作为常写常新的主题,加大现实题材创作力

度,为时代画像、为时代立传、为时代明德,不断推出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劳动、

讴歌英雄的精品力作。 深入实施中国当代文学艺术创作工程、重大历史题材创作工程等,加

大对爱国主义题材文学创作、影视创作、词曲创作等的支持力度,加强对经典爱国歌曲、爱国

影片的深入挖掘和创新传播,唱响爱国主义正气歌。 文艺创作和评论评奖要具有鲜明爱国

主义导向,倡导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抵制低俗、庸俗、媚俗,坚决反对亵渎祖先、亵渎经

典、亵渎英雄,始终保持社会主义文艺的爱国底色。

29. 唱响互联网爱国主义主旋律。 加强爱国主义网络内容建设,广泛开展网上主题教育

活动,制作推介体现爱国主义内容、适合网络传播的音频、短视频、网络文章、纪录片、微电影

等,让爱国主义充盈网络空间。 实施爱国主义数字建设工程,推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红色

旅游与网络传播有机结合。 创新传播载体手段,积极运用微博微信、社交媒体、视频网站、手

机客户端等传播平台,运用虚拟现实、增强现实、混合现实等新技术新产品,生动活泼开展网

上爱国主义教育。 充分发挥“学习强国冶学习平台在爱国主义宣传教育中的作用。 加强网上

舆论引导,依法依规进行综合治理,引导网民自觉抵制损害国家荣誉、否定中华优秀传统文

化的错误言行,汇聚网上正能量。

30. 涵养积极进取开放包容理性平和的国民心态。 加强宣传教育,引导人们正确把握中

国与世界的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与世界的关系,既不妄自尊大也不妄自菲薄,做到自尊

自信、理性平和。 爱国主义是世界各国人民共有的情感,实现世界和平与发展是各国人民共

同的愿望。一方面要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另一方面要培养海纳百川、开放包容的胸襟,大力

宣传坚持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共建“一带一路冶等重要理念和倡议,激

励广大人民同各国人民一道共同创造美好未来。 对每一个中国人来说,爱国是本分,也是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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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是心之所系、情之所归。 倡导知行合一,推动爱国之情转化为实际行动,使人们理性表达

爱国情感,反对极端行为。

31. 强化制度和法治保障。 把爱国主义精神融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体现到市民

公约、村规民约、学生守则、行业规范、团体章程等的制定完善中,发挥指引、约束和规范作

用。 在全社会深入学习宣传宪法、英雄烈士保护法、文物保护法等,广泛开展法治文化活动,

使普法过程成为爱国主义教育过程。 严格执法司法、推进依法治理,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等

手段,对不尊重国歌国旗国徽等国家象征与标志,对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

行为,对破坏污损爱国主义教育场所设施,对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等,依法依规进

行严肃处理。 依法严惩暴力恐怖、民族分裂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犯罪行为。

六、加强对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的组织领导

32.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承担起主体责任。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负起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

把爱国主义教育摆上重要日程,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阵地建设和管理,抓好各项

任务落实。 进一步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宣传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

责的工作格局,建立爱国主义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工作指导和沟通协调,及时研究解决

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存在问题。 广大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牢记初心使命,勇于担当作为,

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做爱国主义的坚定弘扬者和实践者,同违背爱国主义的言行作坚决

斗争。

33. 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 爱国主义教育是全民教育,必须突出教育的群

众性。 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文联、作协、科协、侨联、残联以及关工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

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面向所联系的领域和群体广泛开展爱国主义教育。 组织动员老干

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到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中讲述亲身经历,弘扬爱国

传统。 坚持热在基层、热在群众,结合人们生产生活,把爱国主义教育融入到新时代文明实

践中心建设、学雷锋志愿服务、精神文明创建之中,体现到百姓宣讲、广场舞、文艺演出、邻居

节等群众性活动之中,引导人们自我宣传、自我教育、自我提高。

34. 求真务实注重实效。 爱国主义教育是思想的洗礼、精神的熏陶。 要坚持目标导向、

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坚持虚功实做、久久为功,在深化、转化上下功夫,在具象化、细微处下

功夫,更好地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坚持从实际出发,务实节俭开展教育、

组织活动,杜绝铺张浪费,不给基层和群众增加负担,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纲要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确保爱国主义教育各项任务要

求落到实处。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本纲要总的要求,结合部队实际制定具

体规划、作出安排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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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行为规范 | 荩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004 年 5 月 1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18 号发布,根据 2012 年 1 月 5 日

《教育部关于修改掖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

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

(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

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

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

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

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

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

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

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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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

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

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

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

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

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

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 1 至 3 年的处理;情

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 1 至 3 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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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行为规范 | 荩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 1 至 3

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

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

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

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

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

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

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

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

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

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

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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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或者考场纪律混

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 1 / 5 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

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

个或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

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 1 至 3 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

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

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

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

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

定从重处理。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

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以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 2 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

督考员签字确认。

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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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行为规范 | 荩

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 2 名以上工作

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

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

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 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

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

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

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市级教育考试机构作出处理决定,由市级教

育考试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

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

以要求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

秩序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

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

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市级教育考

试机构。

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由相关省

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作出处理决定。

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

并作出处理决定。

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

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

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

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

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

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

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贿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

考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市级教育考试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

机构备案。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市级教育考

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

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

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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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

节等进行审查、核实。

第二十六条 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

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

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

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

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

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 30 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 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 适用依据错误的;

3.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

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 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

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

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

学校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

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

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

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三十三条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

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

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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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行为规范 | 荩

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2015 年 11 月 20 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依法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

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

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

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适用本条例。

前款规定以外的活动、区域和设施内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应当坚持安全优先、多方配合、各司其职的原则。 学生

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合理、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

立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境保

护、文化、新闻出版广电、水利、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

门参加的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制,依法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督导,将学校安全工作列

入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

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与学校、有关部门共同维

护学校及周边地区安全,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学生安全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的报道

应当客观、公正。

第五条 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制度。

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指导、协调设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

管理考评。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的

群众性组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

会的调解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条 建立健全学校风险防范和风险分担机制。

鼓励学校购买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 提倡学生监护人或者抚养人自愿

为学生购买学生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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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学生意外伤害保

险承保及其理赔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保护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的权益。

第二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

第七条 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学校

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监护人或者抚养人的共同责任。

第八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防范工作的部署、指导和检查,会同相关部

门共同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制度和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监督机制,落实学校安

全防范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

(二)指导学校开展学生安全教育,建立教师安全培训制度,组织、指导教师安全知识

培训;

(三)定期组织对学校的校舍、场地和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

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

(四)制订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协调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的应急处置;

(五)指导和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制度和措施;

(六)指导和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

(七)指导和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构建校园内部治安防控网络;

(二)加强学校及其周边地区的治安工作,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设置警务室

或者治安岗亭,安装监控设施,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扰乱学校秩序、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

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校内消防工作,定期对学校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学校

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消除火灾隐患;

(四)加强学校及其周边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依法在学校附近设立交通安全标志,并在

学校门前路段设置车辆禁停、警示、限速等标志标线,施画人行横道线,上学、放学时段维护

交通繁忙路段学校出入口道路的交通秩序;

(五)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定期将校

车交通事故信息和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主管部门;

(六)协助学校开展治安、消防、禁毒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

第十条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督促学校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监督检查学校饮用水和其他教学生活环境的卫生状况;及

时向学校通报传染病疫情等相关情况。

食品药品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教育的指导和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

规的宣传,定期对学校食堂及周边地区餐饮、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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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行为规范 | 荩

化、水利、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学校及其周

边地区建设、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下列行为:

(一)进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项目建设或者项目的建设、生产会危及学校和

学生安全的;

(二)依傍学校围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在中小学周边两百米范围内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

(四)在学校门前及其两侧五十米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杂物,设置影响学生安全或者正

常通行的设施、设备的;

(五)学校及其周边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不及

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的;

(六)进行有污染环境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和学生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学校及其周边存在地质灾害、洪涝灾害等安全隐患,不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

措施的,在学校及其周边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未设立明显警示标志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及学校和学生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 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的校舍、场地以

及其他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

学校不得在教育期间将操场等教学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辆;将校舍、场地以及其他教育

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用于其他用途的,不得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危害学生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将学生安全纳入日常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根据不同年龄学生的

认知能力、心理和生理特点,开展下列安全教育:

(一)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学生安全防范和依法维权的意识;

(二)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帮助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帮助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增强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

能力;

(四)开展防溺水教育,帮助学生掌握游泳安全知识;

(五)开展心理、生理健康知识,传染病预防知识,防性侵、防拐卖知识和毒品危害知识教

育,帮助学生提高心理素质,掌握卫生保健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六)开展网络安全教育,增强学生抵制网络不良信息诱惑的能力;

(七)开展食品安全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增强学生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八)开展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提高学生避险、逃生、自救和互救

能力。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一)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生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

责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和卫生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

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负责学生卫生保健工作;

(三)建立食堂物资索证、登记制度以及饭菜留验制度,保证食品安全;配备专职或者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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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的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四)建立门卫管理、校园巡查等内部安全保卫制度,安排专人担任门卫和其他保卫工

作,加强进入学校区域来访人员和车辆的登记和管理,负责校园内安全值勤,防范和制止校

园欺凌、校园暴力等违法行为;

(五)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加强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日常维护,设置消防

安全标志,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实验室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购买、保

管、使用、登记、注销等环节的管理,规范实验操作流程,定期对实验室的安全防范措施进行

检查;

(七)建立学生请销假制度,对学生请销假进行登记,发现学生未到校、擅自离校、旷课

的,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或者抚养人;

(八)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校学生管理制度,做好住校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

护工作,对违反校规擅自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应当告知其监护人或者抚养人;

(九)建立校内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报告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落实以下安全管理和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措施:

(一)印发标准格式的入学须知,告知学生及其监护人或者抚养人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

和注意事项、学校负责管理的区域范围以及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途径和程序,并要求如

实填写血型、疾病史以及过敏食物、药物等情况;

(二)寒暑假前,印发安全告知单,明确寒暑假起止时间及假期安全注意事项等;

(三)组织学生参加实习、考察、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以及军事训练、文化娱乐和其他集

体活动,应当与学生生理、心理特点相适应,符合安全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落

实专人负责;

(四)对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疾病不适宜参加特定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给予必要照顾,发

现学生有身体和心理异常状况,及时救护、告知其监护人或者抚养人;

(五)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

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拥挤踩踏;在易发生拥挤的通道、场所,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六)教职工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或者其他工作的疾病的,应当及时将其调离相应

的工作岗位;

(七)学校选用产品和服务时应当建立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产品标签、说明书、质量合格

证或者服务提供者的资质证书,保证产品和服务可追溯;

(八)建立安全工作台账,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

情况;

(九)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

突发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抢险、救助等措施,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

第十六条 除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外,中小学校还应当履行下列

职责:

(一)合理安排学生上学、放学时间,保持疏散通道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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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行为规范 | 荩

(二)在学生上学、放学时段,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人员在校门口在岗值守,组织教职工

和成年志愿者在校门口维护秩序;

(三)按照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四)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提前离校情

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或者抚

养人;

(五)建立健全与家长的联系制度,建立家长委员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对涉及学生

人身安全的重要事项,征求家长委员会的意见;

(六)重视学校留守儿童的安全管理工作,加强与留守儿童监护人或者抚养人、所在村

(居)民委员会的沟通联系。

第十七条 除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外,中等职业学校还应当履行

下列职责:

(一)规范实习基地建设,完善实习管理制度,配备责任心强、熟悉安全生产常识的实习

指导教师,为学生参加实习提供有效的安全保障;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的实习环境;

(三)与实习单位或者实习基地依法签订学生安全保障协议或者安全保障条款,明确双

方对学生安全保障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除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外,高等学校还应当履行下列

职责:

(一)规范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的专门机构,按照规定配备

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完善学生心理健康预警和干预机制,对入校新生进行体检

和心理健康测试;

(二)引导学生建立安全管理组织,提高学生自主进行安全防范与安全管理的能力;

(三)与合作办学者或者实习基地依法签订学生安全保障协议,明确双方对学生安全保

障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者学生遭受侵害时,应当及时进行告诫、制止、保护,并

及时报告学校或者有关部门;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现学生生理、心理有异常的,应当及时处理;

(三)在工作岗位上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优先保护学生人身安全。

学校教职工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侮辱、歧视、殴打、体罚、

变相体罚或者利用学生惩罚等其他人身侵害行为。

第二十条 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与学校共同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落实安全保护

措施,保障未成年学生上学、放学途中的人身安全,制止未成年学生携带管制刀具、易燃易

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进入学校。

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

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并将委托监护情况告知未成年学生所在学校、村(居)民委员

会,保持与委托监护人、未成年学生及其所在学校、村(居)民委员会的经常性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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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的学生,其监护人或者抚

养人应当向学校提供医学诊断证明或者书面报告;涉及学生隐私的,学校应当保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学校

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进行可能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游戏,不得进行赌博、吸毒、酗

酒、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擅自攀爬学校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为学校、学生提供教育教学、实习和生活设施设备、场地,以及其他与学生

学习、生活有关的物品和服务的学校举办者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

施,所提供的设施设备、物品、场地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行业的质量标准或者安全要求。

在学校内施工作业或者开展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学校的安全制度,服从学

校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保险代理人应当积极参与教育行业风险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定期

为学校提供风险诊断、风险排查、风险化解等风险管理服务,及时提供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结

果并协助学校消除安全隐患,降低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率。

第三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学生,保护

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通知受伤害学生监护人或者抚养人。 出现重伤、死亡的,学校应当

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对学生死亡的事故,应当依法及时对死亡原因、死亡性

质作出结论。

医疗机构对受伤害学生应当及时抢救和治疗,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对限于设备或

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转诊。

第二十五条 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向教育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

报告。 属于重大学生伤害事故的,教育主管部门接到学校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

和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的,学校应当向社会治安综

合治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六条 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通知保险人参

与;学校无法调查处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发生重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由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教育、公安、卫生计

生、安全生产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并自事故发生

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或者抚养人有权了解学生伤害事故及相关调查处理情况,学校及

有关部门应当如实告知。

第二十七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发生后,学校应当及时成立事故纠纷处理小组或

者指派专人负责事故纠纷的处理工作。 负责事故纠纷处理的人员应当听取受伤害学生及其

监护人或者抚养人、代理人意见,告知学生及其监护人或者抚养人、代理人事故纠纷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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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行为规范 | 荩

途径、方法和程序。 对出现情绪失控,有过激行为的学生及其监护人、抚养人、代理人,应当

及时采取心理危机干预等方式稳定其情绪,并视情况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八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选择下列途径解决:

(一)自行协商;

(二)向学校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调解;

(三)向学校所在地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第二十九条 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当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第二节 协商与调解

第三十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 协商一致的,当

事人可以签订书面和解协议。 协商不一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

第三十一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学校主管部门组织行政

调解。

学校主管部门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指派专人调解,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调解

终结。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 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签订调解

协议书;调解不成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当事人起诉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发生后,学校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学校所在地

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三至九名具有教育、法律、保险、医疗、心理等

专业技能或者调解工作经验的委员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根据工

作需要,委员会可以聘任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学校家长委员会代

表作为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 委员的产生、人民调解员的聘任等事项,由司法行政部门和教

育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不得收取任何费

用,调解工作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三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予以审查。 决定受理的,及时答复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

理由。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

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代理人从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代理活动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属于律师或

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还应当出示执业证。 参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调解活动的学

生监护人、抚养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得超过 5 人。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抚养人提供法律

援助。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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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一)一方当事人拒绝调解的;

(二)一方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学校主管部门已经受理的;

(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调解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

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

调解。

第三十六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

调解终结。 调解期限不包含鉴定时间。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期限;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调

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调解不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调解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需要鉴定的,鉴定费用由相关当事人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第三十七条 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一致的,可以制作调

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学生人

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 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

当按照约定履行。

当事人认为无须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

内容。 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 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

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

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

会可以协助当事人进行司法确认。 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

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

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节 应急处置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制订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和

公安机关备案。 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发生重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态

扩大。

第四十条 学生及其监护人、抚养人或者其代理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经劝阻无效的,学校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并保护好现场,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

查取证等工作:

(一)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教职工、学生或者非法限制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的;

(二)围堵学校或者进入学校拉条幅、设灵堂、焚香烧纸、摆花圈、散发传单、喧闹、张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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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行为规范 | 荩

字报等聚众闹事的;

(三)侵占、破坏学校房屋、设施、设备等寻衅滋事行为的;

(四)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尸或者拒不按照规定处理遗体的;

(五)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的;

(六)制造、散布谣言等其他扰乱学校教学、生活秩序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接到学校报案后,应当依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开展教育疏导,劝阻过激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依法予

以制止,防止事态扩大;

(二)将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参与人员带离现场调查,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

秩序;

(三)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二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接到影响社会稳定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报告

后,应当协调、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处理工作。

学生监护人、抚养人、代理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要求其参与处理纠纷的

通知后,应当立即指派有关人员赶赴纠纷现场,配合教育、公安等部门开展教育、疏导和劝返

工作。

第四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承担和损害赔偿

第四十三条 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和给予损害赔偿。 受

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四十四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和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

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行业的质量标准或者安全要求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和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

在明显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药品等不符合国家、行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未

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

后果的;

(六)学校教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七)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教职工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活动的情况,但未采取必要

措施的;

(八)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患有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九)对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未发现或者已经发现但

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学生发生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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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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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学校因故放假、学生提前离校,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

(十一)学校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其

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教育、管理职

责,且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造成的;

(二)因学生自杀、自伤等自身故意或者身体疾病造成的;

(三)因学校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

(四)学校组织的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学校不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学生监护人或者抚养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疏于或者不配合学校对未成年

子女进行管理、教育和保护,或者没有及时将未成年子女的身体和心理异常情况告知学校,

导致其他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

承担相应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规章制度和纪律,实施危害他人或者自身

行为的;

(二)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并要求纠正,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违反学校规定擅自租住房屋,学校、教师已经告诫并要求纠正,学生不听劝阻、拒不

改正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因学校以外的第三人实施侵害行为造成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的,由第三

人承担责任。 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四十九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适用有关法律和国家、本省相

关的规定。

第五十条 因学校教职工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赔偿损失

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教职工进行追偿。

第五十一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引导学校办理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

保险,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由学校举办者承担,禁止向学生摊派。

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提供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二条 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应当将其所参与签订的自行和解协议书、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协议

书、主管部门行政调解协议书以及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作为保险理赔的依据。

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依法应当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由保险人根据校方责任及附

加无过失责任保险合同赔偿,不足部分由学校赔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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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行为规范 | 荩

节严重的,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安全管理和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措施;

(二)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导致损害加重的;

(五)瞒报、谎报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

(六)伪造、隐匿、转移、销毁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证据的;

(七)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第五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教育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

关部门、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予以开除、解聘。

第五十五条 学生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校可以按照学籍管理的规定给

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发展改革、住房和城

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化、新闻出版广电、水利、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

全生产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相应职责,

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或者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中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学校及其教职工、学生及其监护人、抚养人及其亲属或者其代理人以及其

他相关人员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

学校和高等学校;

(二)学生,是指在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三)学校举办者,是指举办学校的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群众团体)以及民办

学校的出资人;

(四)学校以外的第三人,是指除学校教职工、学生以外的人员;

(五)教职工,是指学校管理人员、教师以及学校的其他职工;

(六)人身伤害,是指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益造成致伤、致残、致死等后果;

(七)校车,是指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

育的学生上下学的 7 座以上载客汽车。

第五十九条 幼儿园的幼儿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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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

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41 号令)、《江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学院有关制度,制订本

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院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科、专科学生及全日制

职业技能教育的学生。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

执行。

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秉承“知行合一,

止于至善冶的校训,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

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

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

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

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

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

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

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努力使自己成为一专多能、思想素质高、专业水平高、动手能力强,

具有敬业精神和创新意识,能直接参与生产一线服务的高素质高技能专门型人才。

第五条 学院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

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

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

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

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

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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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行为规范 | 荩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学院建立学籍管理制度,规范学生入学与注册、纪律与考勤、课程考核与成绩

记载、休学与复学、转学、转专业、退学与注销学籍、颁发学历、学位证书等教育教学秩序。 学

生应当遵守学籍管理制度。

第九条 学院制订学生收费管理办法,规范收费行为。

学生应当遵守收费管理办法,自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

第十条 学院建立校园管理制度,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维护安全、文明、和谐的

校园秩序。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校园管理制度,爱护和保护校园公共设施,不得有酗酒、打架

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

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

的活动。

第十一条 学院建立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制度。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组织形式。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团体管理制度。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但不得

组织和参与“同乡会冶“老乡会冶等未经批准的学生组织。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

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建立学生课外活动与校园文化管理制度。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

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校园文化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

动,必须遵守学院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团体邀

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院批准。

第十五条 学院建立学生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管理制度。 学院鼓

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学生参加创

新创业和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创新创业

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学生创新创业考核具体参照《江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创新创

业学分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学院建立校园集会、游行、示威管理制度。

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学院建立学生使用个人计算机和网络管理制度。 学生不得登录非法网站,

不得传播有害信息或以网络和通信设备为工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八条 学院建立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具有我院学籍的在校学生,均应在学生宿舍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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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 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十九条 学院建立学生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制度,保护学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学院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维护校园稳定。

第二十一条 学院建立学生奖励制度。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

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文体特长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

励。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金等精神奖励或者物质奖励形式。

第二十二条 学院建立学生违纪处分制度。 学院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

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信设备或其他器材作

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

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

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三条 学院建立学生申诉制度。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含取消入学资格、

取消学籍、退学、休学、不予毕业及违纪处分等)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

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对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江西省

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学院建立学生工士学位授予条例。

第二十六条 学院建立学生诚信制度,开展诚信教育活动,树立学生诚信意识。 学生应

当自觉遵守学院诚信相关制度,积极参加诚信教育活动,在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建立

诚信信息记录,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

第二十七条 学院授权学院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订本规定的实施条例。

学院有关管理部门制订的本规定实施条例,经院长办公会批准,由学院公布施行。

第二十八条 对接受非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本院在校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

另行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学院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

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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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行为规范 | 荩

江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

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

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以及学院章程,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职学生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根据国家招生规定,经学院正式录取的新生,应当持《江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

书》,按学院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须事先书面向学院

招生就业处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

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学院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各教学分院及相关部门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

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

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由学院招生就业处

按国家规定报院长办公会或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做取消入学资格处理。 学生入学后,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组织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对录取新生的入学照片、新生图信信息采集照片以及居民身份证照片进行人像

比对;

(五)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六)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由学院招生就

业处按国家规定报院长办公会或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做取消学籍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有

关部门调查处理。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经学院认可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身心状况不适宜

在校学习的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

警察部队)的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保留入学资格申请由学院招生就业

处审批,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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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须向学院招生就业处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

续。 审查不合格的,由招生就业处报院长办公会或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按取消入学资格处

理;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 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

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不能如期注册的,须请假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未

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含)以上未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正在办理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暂缓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学分

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一般以教育部规定的各专业学制为准。 留级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的学

生在校学习年限在专业学制基础上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总年限不得超过两年。

学院实行学年学分制。 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

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各专业总学分要求详见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四章 考勤与请假

学生应当参加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和各项教育教学环节(统称为课程),自觉遵

守学习纪律,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课程学习时,须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公益劳动、军事训练、实习实训

等,按每天 6 学时计算。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缺勤者,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

相应的纪律处分。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 10 至 29 学时,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退学处理。

凡全程考勤的课程,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者;凡抽查考勤

的课程,三次抽查未到课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和下一学期开学后的补考,成绩以“0冶分

计,注明“缺课冶字样。

教师可以根据本办法的原则、所授课程或教学活动之特点及学生人数等情况制订考勤

办法,记录出勤情况,记载平时成绩,并及时向学生所在分院反映学生出勤情况。

辅导员对所管理的班级进行全程考勤,学生工作处统筹管理。 学生因病、因事请假应当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予准假。 因病请假应当有学院认可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证明。 未经请假缺席者以旷课论处。 请假在 3 天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一周以内的,由各

分院学生科批准;两周以内的,由各分院领导批准;两周(含)以上经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

领导批准,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一学期内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应报教务处备案;累

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的,按休学或保留学籍相关规定办理。

请假期满,请假学生返校后的当天向辅导员、分院学生科销假。 需要续假时,其手续办

理与请假手续相同。 续假批准与否,应书面回复学生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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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行为规范 | 荩

学生请病假、事假的申请书、学院认可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材料及有关负责人审批

意见应当存各分院学生科备查。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学生应当参加所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

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 考试方式包括笔试(含闭卷、开卷)、口试和实操等多种形式。 课

程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由主讲教师或课程负责人确定,报各分院领导

批准。

凡考试的课程(包括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皆采用百分制计分,60 分为及格(及格以上取

得该门课程学分)。 考查课程及实训、毕业设计等成绩评定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及

格以上取得该门课程学分,不及格不能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学生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

(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 其中,平时成绩原

则上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为 50% ,期末考试成绩占 50% 。 任课教师应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

本课程的考试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

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未经批准擅自缺考记零分,考核违纪或作弊者,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注明“缺考冶

“违纪冶或“作弊冶字样,并不得参加学期补考;同时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

校察看处分,直接给予其结业。

体育课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

等情况综合评定,采用以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分。 具体参见《江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体

育课成绩考核暂行办法》。 学生因体残、体弱要求免修、免考体育和国防教育与军训,须有学

院认可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所在分院院长审核同意、军事体育教学部批准,并

报教务处备案。 军训不合格导致不能正常毕业的学生需参加下一级新生的军训,成绩合格

后结转毕,将结业证换取毕业证。

公共选修课的学习及成绩管理参照《江西现代职业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赣现代

教字揖2016铱16 号)执行;因公选课成绩不合格导致不能正常毕业的学生需参加下一届毕业

生公选课的学习(重修),重修合格后方能与下一届学生的结转毕,将结业证换取毕业证。

学生岗位实习成绩管理参照《江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习管理办法(2022 年修

订)》(赣现代教字也2022页5 号)执行;因成绩不合格导致不能正常毕业的学生需参加下一届

学生的实习,实习合格后方能与下一届学生的结转毕,将结业证换取毕业证。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

评办法》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院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

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取得的成绩,予以计入成绩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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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的课程成绩,经录取学院认

定,可以予以承认。

学院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

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

得的学历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六章 缓考与补考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须在考试前向所在分院教学科提出书

面缓考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经所在分院院长审核同意,教务处审核批准,方可办理缓

考。 缓考于下一学期开学第二周内进行。 缓考成绩视为正常考核成绩,计平时成绩。

学生未申请缓考、缓考申请未准而不参加考试、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缓考,以旷考处理。

凡弄虚作假而获取缓考资格者,一经查实,以旷考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学生修读的课程若成绩评定不及格的,必须补考;学期补考于下一学期开学第二周内进

行;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的应当重修,重修在下一学期内完成。 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

的成绩,标注“补考冶或“重修冶字样。

对于学生旷考的课程,该次考试成绩以“0冶分记,并计入该课程总成绩的评定,且取消该

课程补考资格并给予结业,待毕业当年 9 月中下旬,结业学生可向其所在分院教务科申请参

加 10 月中旬的结转毕补考,补考合格后方可将结业证书换取毕业证书;逾期不补考者将不

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七章 学业警示、升级与留级

学生在一个学年学习结束后,所修读本专业课程经补考后,累计不合格达 4 门的进行学

业警示。

(一)在校一、二年级学生,一学年学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各科考试、考查成绩经

补考后累计不及格课程达 4 门及以上,予以学业警示。

(二)学生因不及格课程门数达到学业警示条件的,由分院报教务处备案后,分院对学生

学业警示以书面形式,下达《学业警示通知书》通知到学生本人及家长。 分院应安排专人对

受到学籍警示的学生进行个别谈话,加强对学业警示学生的跟踪管理,督促学生引起重视并

加强学习,并帮助学生制订加强学习的相关措施。

(三)受到学业警示的学生可根据自身学业情况选择休学或直接申请留级。

(四)该门课程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可申请多次参加本分院教务科安排(当时补考安排里

有该门课程)的补考。

学生在一个学年学习结束后,所修读本专业课程经补考后,累计不合格未达 4 门的,自

动晋升到高一年级学习,不必另外办理手续。

学生在一个学年学习结束后,所修读本专业课程经补考后,累计不及格达 8 门及以上的

给予留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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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页

第二部分 行为规范 | 荩

(一)一年级的学生连续两个学期各科考试、考查成绩经补考后,累计不及格课程达 8 门

及以上,予以学业留级;二年级学生连续四学期各科考试、考查成绩经补考后,累计不及格课

程达 8 门及以上,予以学业留级。

(二)留级学生在下届相同专业班级跟班就读(如无相同专业则安排至相近专业跟班就

读)。

(三)达到学业留级规定的,下达《学业留级告知书》,由分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

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

学院网站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对于学业留级的学生在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到新班报到注

册,两周内未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照自动退学处理。

(四)学生因个人需要也可以自愿要求留级。 留级学生原修课程或分数予以认可,学杂

费按就读年级标准收取。

(五)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级一次。 对留级学生的学籍作留级处理,学制延长一

年。 留级学生到新班报到后,分院学生科须主持新老班主任进行学生有关资料的移交工作。

(六)留级学生如有异议的,在收到通知单起 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

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再受理。

第八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中途中断学业的须办理休学或保留学籍手续。 休学或保留

学籍期满须办理复学手续方可重新开始在校学习。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生工作处批准,可以休学:

(一)经学院医务所诊断,因病停课治疗或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学院认为应休学者。

学生休学应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者须附学院认可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等

材料),经分院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学院审批。

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在校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学院为其保留学

籍至退役后两年。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申请创新创业的在读大学生可保留学籍,休学创业。 学生可多次申请休学创新创业,每

次申请休学时间 1—3 年,期满可申请继续休学,也可申请复学。

保留学籍申请由分院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核学院审批。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需办理离校手续。 考试周及毕业年级春季学期一般不办理保留

学籍手续,考试周及毕业年级春季学期第 11 周开始一般不再办理休学手续。

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学生不能参加课程考试等教学活动,不享受在校学生学习待遇。

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由学院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在期满且学期开学前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后,办

理复学手续。 学生休学期满,应在期满前一周内申请复学;休学期满后未申请复学或在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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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复学复查不合格的,按退学处理。

复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由所在分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审核同意后,

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如因病休学的学生须附学院认可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

明,证明其病已痊愈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学院医务所同意,方可按以上程序办理复学手续。

第九章 转学

学生一般应在学院完成学业。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院批准可以转学:

(一)学习期间出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认可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能在

学院继续学习,但尚能在其他同类院校学习的;

(二)经学院认可,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

(三)其他由学院认可符合转学条件的。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

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

生、单独考试招生、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应予退学和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转学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教育部和江西省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出具证明,报江西省教育行政

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学生申请转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学院与拟转入学校同意,由拟转入学

校发函通知学院后办理相关手续。 跨省转学的,报江西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相关

手续。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由转入学

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章 退学、开除学籍及注销学籍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

格的;

(三)根据学院认可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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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行为规范 | 荩

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院对学生做退学处理,由分院提出处理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分院主要负责人签署意

见,院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或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在做出决定

前应进行合法性审查。 在学院审核处理期间,暂缓办理注册手续。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

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退学决定书由分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

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不含休学、保留学籍)未完成学业的,在毕业审查时做出结

论,学生随同届毕业生一起离校。

本人申请退学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分院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院学生工作委员会

审核办理。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由学生工作处督促学生和相关部门、分院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

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逾期未办理离校手续者,由学院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三)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信设备或其他器材作

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违反本规定和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

秩序的;

(六)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对开除学籍的学生,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

决定。 学院决定后,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

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学生因病、因故死亡,所在分院应及时向学生工作处书面报告。 学生工作处依据公安机

关、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材料审核后,报院长批准后行文注销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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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

院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学院颁发毕业证书。 符合学院工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工士学

位证书。 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上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按下列办法

处理:

学生在校期间所修的必修课程中有 1 门(含)以上补考仍不及格的,则不能毕业,只能结

业,先发给结业证书离校。 可在结业后一年内申请补考或补作毕业设计(论文) (交申请表

时间为当年 9 月 20—30 日),补考时间在每年的 10 月中旬(校运会期间),逾期将不办理补

考(军训及公选课的补训和重修时间见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办法)。 达到毕业要求的,报教

务处审核批准换发毕业证书。 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一年内补考或重修

不及格、毕业设计(论文)不通过、过期不补考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对退学的学生,学院可以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学满一年(含)以上退学的学生,经本人

申请,学院可将学信网学籍信息截图,打印盖章提供给学生。

各分院应对毕业年级学生进行全面审核,做出毕业、结业或肄业的结论,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二章 学业证书管理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

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

由,并提供学生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学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

信息表冶原件以及所有材料的电子扫描件等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报学院审查,必要

时由教务处会同招生处、分院附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照《江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

学历电子注册办法》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

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

当手段获得的学历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

无效。

毕业证书及结业证书的发放,每届进行一次。 毕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学生本人携身份

证原件及复印件、两张蓝底免冠照片及同底版的电子照片(照片大小为:640*480),向学院

教务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学历证明书补办申请表》,如无特殊情况,学院核实后应当在七个

工作日内出具毕业证明书,并在学信网上同步做好毕业证明书的标注,毕业证明书与原毕业

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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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行为规范 | 荩

第十三章 在校生信息修改及毕业生学历勘误

一、在校生信息修改

学生在校期间在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变更了姓名、生日、身份证号、民族等户籍信息,可向

学院申请修改学信网在校生库相关信息。 具体流程如下:

学生向学院教务处学籍科提出书面申请,陈述户籍变动具体情况,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证明其变动情况属实(户籍信息变更证明由公安户籍部门出具)。 学院初审通过,由教务处

学籍学籍科在学信网上在线提交修改申请。 只修改姓名或身份证号其中一项的,即时生效;

姓名和身份证号同时或先后修改的,学院将相关材料上报教育厅高教处复核确认。

学生高考报名时填错信息导致的信息差错,不属于本业务范畴,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

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规定,学生、学校应向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申请更正录取信息。

二、毕业生学历勘误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学历注册并提供

网上查询后,学校不得变更证书内容及注册信息,不再受理学生信息变更事宜。 注册信息确

有错误的,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修改。冶因此,学生毕业后户籍信息发生变

更(以毕业时点为界,毕业时点以后发生的户籍变更),不属于“注册信息确有错误冶的情形,

不能申请学历勘误。

学生当年高考报考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及身份证号)填写错误导致录取信息错误

的可申请学历勘误,具体流程为:学生首先到当地教育局申请修改录取信息,修改后将教育

局盖章申请表交至省教育厅考试院,待考试院批准修改后,将考试院盖章后的申请表交至学

院教务处学籍科,学院学籍科将相关材料上交省教育厅高教处;学生录取信息正确,但学历

信息有误也可向学院申请学历勘误。

第十四章 附 则

本办法自 2023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原《江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

法》(2017 年修订版)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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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五年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学生学籍管理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以下简称五年制高职) 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以下简称“41 号令冶)、教育部《关于进一

步办好五年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几点意见》(教职成也2002页2 号)、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

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也2010页7 号,以下简称《办法》)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

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也2015页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

规定。

第一条 五年制高职教育是以初中为起点,以培养专科层次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目

标,实行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五年连贯式培养的高等职业教育。 五年制高职教育办学形式

包括五年一贯制和“3+2冶中高职分段培养(以下简称“3+2冶)。

第二条 凡按国家规定录取到我院五年一贯制或者“3+2冶的高职学生,前三年由中职

学校注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按《办法》管理,并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

统冶(以下简称“全国中职学生系统冶)进行学籍电子注册。

第三条 学生完成前三年中职阶段学习,成绩合格,入读后两年的高职阶段教育,由学

院注册高等学校学生学籍,按“41 号令冶及学院相关学籍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并在“中国高等

教育学生信息网冶(以下简称“学信网冶)进行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条 学生前三年收费按中职学校同级同专业的有关标准执行,并享受相应的学费

减免和学生资助等政策;后两年学生收费按本院同届同专业的有关标准执行,并享受相应的

学生资助等政策。

第五条 学院中专部、各中职学校应严格按照省教育厅下达的五年制高职教育指导性

分专业招生计划和五年制高职专业对照表,使用五年制高职教育专业所对应的中职专业名

称、专业代码及时在“全国中职学生系统冶做好专业设置上报工作。 在进行新生注册时,应下

载使用学籍数据导入模板对本校学籍数据进行初步校验,校验成功后按专业一次性导入系

统,以确保信息完整、无误。

第六条 为确保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补助学生人数真实、准确,各中职学校应

及时在“全国中职学生系统冶中处理学生学籍异动信息与资助变动信息,并上报教育主管

部门。

第七条 学院中专部、与我院采取“3+2冶分段组织教学的中职学校,应按“学信网冶上五

年制高职学籍数据标准要求,协助我院做好高职教育阶段学籍数据采集工作。

第八条 学院严格按照我省当年五年制招生计划以及相关招生政策和学籍管理规定,

以五年制高职入学当年“录检表冶原件为依据(须经省中招部门签章),认真核查五年制高职

学生学籍资格,对取得学籍资格的学生,由学校统一编制学籍号;对违规或非法渠道录取的

学生,一经查实,坚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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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行为规范 | 荩

第九条 五年制高职学生不得转学;五年制高职学生一般不得转专业,对个别学生因身

体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换专业的,只能在前三年中职阶段按《办法》要求进行,且不得转入

非五年制高职专业;在转入高职阶段教育后不得转专业。

第十条 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正式执行,凡过去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者,应以

本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办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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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我院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掖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

子注册办法业的通知》(教学也2014页11 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按国家规定录取的高等学历

教育学生取得的学籍、获得的学历证书进行在线审核、电子标注、数据备案和网上查询的管

理方式。

我院学历教育学生(含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及自学考试学生)均须进行新生学

籍电子注册、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毕(结)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信网冶,网址 http: / / www. chsi. com. cn)是高等

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信息查询的唯一网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学院成立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工作组,由学院院长担任组长,分管教学、学工、招生、

继续教育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副组长,学院招生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继续教育学院及各分

院相关负责人担任成员,负责学院招生录取、学籍注册、学年注册、学历注册管理等相关

工作。

学院定期组织各部门学籍学历管理人员、辅导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新生学籍

电子注册、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毕(结)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工作的流程、时间节点、目标

要求等相关事宜;组织开展学生日常学籍异动维护工作;组织开展《高校学生获得学籍及毕

业证书政策告知》的宣传教育及其他日常工作;按时完成上级部门布置的统计数据的采集、

汇总和上报工作。

第三章 学籍电子注册

由学院招生处对新生(指普通高等教育学生,以下同)录取、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对新生

报到所需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迁移证、高考加分资格证明等材料与考生纸质档案、录取

考生名册、电子档案(含图像信息)逐一比对,严格核查。

新生报到后,由教务处通过学信网下载教育部公布的当年录取新生数据(包括:学号、姓

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学制、专业及图像信息等)并分发至各分院,由各分院采

取比对录取照片、复核档案材料、对存疑学生询问确认、调查核实等多种措施,对新生基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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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行为规范 | 荩

息进行认真复核。 各班辅导员应将新生录取电子档案照片张贴在班级固定教室,对本班新

生电子档案照片进行认真对比,各分院学籍专办人员应对本院新生录取电子档案照片对比

情况进行抽查,占本院新生的 10% 以上。

各分院应及时将复查合格的新生名单送交教务处,由教务处进行汇总、复核,并在省教

育厅规定时间内通过学信网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以下简称“学籍注册冶)。 教务处学籍

专办人员应对新生录取电子档案照片对比情况进行抽查,占全院新生的 10% 以上。

对确属录取信息有误或缺失的学生,由学院招生处向省考试院提出申请,省考试院核实

后将修改意见或补充录取数据报教育部。

各分院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和基本信息核对工作,应在新生入学第一学期开学后的一个

半月内完成,并将核查结果以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的方式报教务处。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和

基本信息核对工作结束后,由教务处按照省教育厅的要求上报学籍注册情况。

学籍注册后,由教务处统筹,各分院组织学生登录学信网实名注册后查询、核实本人身

份信息和学籍注册信息。

成人高等教育及自学考试学生学籍注册工作由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并按照国家相关

规定完成。

第四章 学年电子注册

对于在校生(指普通高等教育学生,以下同),学院从入学次年起至毕业,将在每学年第

一学期进行学年电子注册(以下简称“学年注册冶)。 学年注册包括在校生新学年注册(含注

册学籍、暂缓注册等)和上学年学籍变动(含留级、休学、复学、转学、转专业、保留学籍等)、

学籍记载(含学业考试情况、社会实践情况、奖惩情况等)、学籍注销(含退学、取消学籍、开

除学籍、死亡等)以及学生取得的其他证书(含肄业证书、学习证明等)的标注。

学年注册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 1 个月内完成。 教务处通过学信网下载在校生数

据,分发至各分院,供各分院进行在校学生信息核对。 学籍注销的在学籍处理后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学籍异动的行文处理;教务处负责在校生学籍电子信息的下载、审

核、标注、上传注册工作;各分院负责在校生学籍基本信息的核对工作。

各分院须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对在校学生基本信息进行

严格核对。 核对无误后,将应获得学籍并可以进行新学年电子注册的学生名单及时报送教

务处,由教务处按规定汇总复核并上传注册。

学生在校期间修改或变更身份信息的,由学生本人提供合法性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

件,户口原件及复印件,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书),教务处审核报省教育厅确认后方可

更改,学信网保留更改前的信息。 学生要求修改、变更的信息或证明材料涉嫌弄虚作假的不

予受理。

成人高等教育及自学考试学生学年注册工作由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按照国家相关规

定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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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学历电子注册

取得本院学籍并进行了学籍、学年注册的在校生,在毕(结)业离校时,学院为其颁发一

份毕(结)业证书,并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以下简称“学历注册冶)。 学历注册证书分毕业

证书和结业证书两种。

学历注册信息应与学历证书内容保持一致,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照片;学习起止

年月;专业、层次、学制、毕(结)业、学习形式;学校名称、校(院)长姓名及证书编号。

毕业生图像信息采集工作由新华社江西分社负责完成。 毕业班学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时

间内进行拍摄,并于最后一学期开学前,通过学信网学历电子图像校对系统,校对本人图像

信息、提交校对结论,信息如有出入,应及时与教务处取得联系。

学历证书发证日期应与学生毕业日期一致,发证日期即是学历注册提供网上查询的有

效日期。

学历注册并提供网上查询后,学院不再受理学生信息变更事宜。 注册信息确有错误的,

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修改。

学历证书遗失的,由学生本人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学历证明书申请表》同时提供

有效证明材料,如下:1. 市级以上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2.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 提供 2

寸免冠照片纸质稿和电子稿,要求:JPG 格式 192伊144(高伊宽),最大不超过 16KB。 经学院

审批后,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成人高等教育及自学考试学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工作由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并按照

国家相关规定完成。

第六章 监管与责任

各分院、部门应坚持原则,严肃纪律,加强监督,强化职责,不断提高学籍管理工作质量。

各分院、部门应建立并坚持学籍“专人专办冶制度,所有学籍工作手续都应由学籍专办人

员负责办理,其他人员不得代办,在确定人员时要考虑学籍管理的稳定性、延续性。

各分院、部门要高度重视学籍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学籍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

流程和信息安全防范措施等,严格遵守岗位制度、认真履行工作程序,确保学籍信息注册及

时、准确、安全。 同时,应依法正确采集、管理和使用学生信息。 不得以任何非法形式展示、

公布或分发学生身份信息。

对违反国家规定入学的学生,学院不得为其注册学籍和学历,已经注册的应予以注销。

有以下情形的,一经查实,追究有关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其

法律责任:

(一)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有关材料、影响全院工作进度的;

(二)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以虚假信息注册学籍学历的;

(四)因密钥、密码管理不善造成学生信息违规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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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行为规范 | 荩

(五)泄漏或将学生信息用于非法目的的;

(六)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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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日常行为管理规范

(2024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大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大力弘扬爱

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推进

学生自主管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引导学生养成良好学习生活习惯,提

高学生思想道德素质,促进形成优良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依据《新时代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校规

校纪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在校学生,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日常教育和管理、

规范日常行为的基本依据,是对学生学习、生活及从事其它活动的基本要求和行为指南。

第二章 思想道德规范

第三条 坚定理想信念,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冶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

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冶,坚定“四个自信冶,做到“两个维

护冶,坚定理想信念,自觉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

有力传播者、忠实实践者。

第四条 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树立爱党爱国爱校情怀,听党话、跟党走,增强集体荣誉感

和社会责任感,将爱党爱国爱校热情积极融入刻苦学习、增强本领之中。 学院通常每周一早

晨、重点时段(国庆日、纪念日、重大活动和重要集会)在学院红旗广场举行升国旗仪式,原则

上每名学生在校期间至少参加一次升国旗仪式,在升旗观礼活动中接受爱国主义教育。

第五条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

者、模范践行者,自觉增强法治观念,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

第六条 注重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重视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培

育。 践行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争

做好公民;践行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热情服务、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

德,争做好建设者;践行以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互助为主要内容的

家庭美德,争做家庭好成员;践行以爱国奉献、明礼遵规、勤劳善良、宽厚正直、自强自律为主

要内容的个人品德,养成好品行。

第七条 践行“知行合一、止于至善冶校训,做到学思并重、知行合一,诚实守信、勇于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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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行为规范 | 荩

当,努力提高知识、技能和素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八条 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不

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第三章 文明礼仪规范

第九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文明礼仪规范:

(一)接访礼仪。 展现友好、热情的态度,微笑迎接访客,主动询问访客的需求,并提供

帮助。

(二)穿着礼仪。 注重整洁、得体和端庄,展现出良好的形象和自信的气质,避免过于暴

露或不雅的服装,要注意衣着的合身度和得体程度。

(三)言行礼仪。 使用得体、文明的语言,避免粗俗、不雅或冒犯性的词语,保持文明礼貌

的交流方式。

(四)尊师礼仪。 尊重教师和学术导师,尊重其学识、经验和地位,不论在校园内还是校

外场合都应尊敬师长。

(五)课堂礼仪。 上课不得迟到、早退或旷课,上课前 5 分钟应进入教室,入座应按由前

向后的顺序排列,将手机调至静音或振动模式,保持专心听讲,不要在课堂上做与学习无关

的事情。

(六)会场礼仪。 参加各种学校活动、会议或演讲等场合时,学生应准时参加,不迟到、不

缺席,着装整齐,不穿超短裤(裙)、背心、拖鞋进入会场;保持会场安静,不交头接耳,提前将

手机调至静音或振动模式,在指定位置坐好,自觉维护会场秩序,服从会场统一指挥,遵守会

场纪律。

(七)食堂礼仪。 在食堂就餐时应文明用餐,自觉排队,不插队和拥挤,不多占、抢占座

位;厉行节约,按量取食,反对浪费,践行“光盘行动冶,就餐结束后,将餐具和垃圾放置在指定

区域,保持桌面整洁;对食堂工作人员保持礼貌和尊重,不发表不当言论或行为,主动配合和

服从食堂工作人员的管理。

(八)图书馆礼仪。 应保持图书馆内的安静,关闭通讯工具或调至静音,不大声喧哗或交

谈;不随意占用座位,长时间离开时,应将座位空出来给其他需要的人使用;借阅图书或其他

资料后应按时归还;不拖延还书时间或损坏图书资料;遵守图书馆的各项规定和秩序,如开

放时间、使用规定等。

(九)交往礼仪。 在校园内公共场合,要着装整洁,举止得体礼貌待人,树立正确的恋爱

观,尊重彼此,理性交往,言行得体,不得在公共场所过分亲密,保持言谈举止得体。

第四章 教学行为规范

第十条 严格按照学院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

院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十一条 认真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积极参加实验、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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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实习各项教学活动,积极参加文体艺、劳动教育、心理健康等活动。 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

课堂讲授、实验、实训、教学实习、社会实践、公益劳动、军事训练、形势政策学习等,都应实行

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

论处。

第十二条 积极参加晚自习。 新生班级第一学期须参加晚自习,时间为周日至周四晚

上 19:00—20:30(节假日除外)、地点由各分院确定,晚自习考勤由班级纪检委员负责;辅导

员老师负责指导、督促、检查。 鼓励以班级为单位自主开展集体晨练、特色晚自习等活动,作

为加分项,纳入先进班集体评选范围。

第十三条 因病、因事请假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予准假;因病请假应

当有医院证明;未经请假缺席者以旷课论处。 请假在 3 天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一周以内

的,由各分院学生科批准;两周以内的,由各分院领导批准;两周(含)以上经学院分管学生工

作的院领导批准,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

算;无故不参加公益劳动、军事训练等,按每天 6 学时计算,并按学院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请病假、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材料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当存各

分院学生科备查,学生一学期内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应报教务处备案;累计超过本学

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的,按休学或保留学籍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请假学生须及时向辅导员、分院学生科销假。 需要续假时,其手续办理与请

假手续相同。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就业政策,树立“先就业、后择业、再立业冶的观念,

保证个人信息的真实性,不与多家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自觉维护就业秩序。

第五章 生活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知行统一,自省自律。 遵守国家网络信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学院关于网络

使用的有关规定,维护网络安全和秩序,学院目前执行的网络使用策略为:周日至周四每天

晚上 24:00—5:00 限定网络使用(节假日除外);其他时间段不限定网络使用。 不得利用网

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和损害他人利益的活动;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

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盲目发帖、跟帖,不得制造

网络舆论混乱引发舆情;不得利用 QQ 群、微信群等网络媒体随意发布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等言论;不得参与、传播非法网络游戏;不得参与具有传销性质的网络活动和任何形式的网

络借贷活动。

第十八条 自强自立、和睦相处。 拾金不昧,拾到东西主动归还;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动

用他人物品;不得偷盗,不得冒刷他人校园卡,不得冒领他人快递、外卖等物品。

第十九条 勤俭节约,爱护公物。 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不得奢侈浪费,不得盲目攀比;

保护校内公共设施,不得擅自拆卸或搬动教设施设备,不乱涂乱画;节约使用水、电等公共资

源,离开教室、寝室应当关闭电灯、电扇、空调等,设施设备损坏应及时报修,共同创建节约型

校园。

第二十条 理性包容、遇事冷静。 遇到问题,或有意见建议,通过合法、合理的渠道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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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行为规范 | 荩

院或相关职能部门反映、建议或申诉。 反映问题应当客观真实,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

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二十一条 服从管理、按时就寝。 遵守学生宿舍管理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楼栋大门

开、关时间:05:30—23:00(夏季)、06:00—22:30(冬季),养成健康、科学的生活习惯;住校

学生须在学院安排的校内宿舍住宿,未经批准一律不得私自在校外住宿,因特殊情况需在校

外住宿或走读的学生,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经过学院批准后方可校外住宿。

第二十二条 远离烟草、健康生活。 校园重点区域包括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实训

室、食堂、学生宿舍等室内场所严禁吸烟;不得在校园内流动吸烟,自觉遵守学校控烟管理,

营造文明校园环境,倡导健康生活方式。

第六章 安全行为规范

第二十三条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院的安全稳

定,不得参与危害社会和学院安全稳定的活动,不能有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增强自我防范

意识,保护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四条 在各项教学活动和其它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

管理:

(一)在实训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实训或实验。 发现和发生设备工作不

正常和其它影响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报告。

(二)自觉遵守体育场(馆)、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的规定,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

财物损失。

(三)在生产实习、社会实践、假期旅途、军训、劳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

注意人身、财物和交通等安全。

(四)自觉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校;不得擅自外出

旅游和到江、河、湖泊等自然水域游泳。

第二十五条 严禁携带违禁、易燃、易爆和剧毒物品进入校园;严禁携带宠物进校;严禁

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氢气球等危险物品。 未经审批不得在校园内张贴广告、海

报和拉挂条幅,不得在校园内摆摊设点从事商品销售活动,因特殊或必要情况需要入校开展

活动者,须持有有关部门的签发证明和安全保卫处同意登记后方可进校。

第二十六条 不得酗酒、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不得组织或参与涉黄、涉赌、涉毒、涉诈;

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

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提高金融风险意识和信息保密,防范金融诈骗陷阱,坚决抵制非法传销、

“校园贷冶、电信诈骗等违法活动。

第二十八条 自觉维护消防及其他安全设施,积极参加安全演练活动,提高逃生自救能

力,遇有突发事件,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

第二十九条 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不得乘坐非

法营运车辆;步行走人行道,乘电梯应当先下后上,上下楼梯自觉靠右;骑行自行车时禁止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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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手机,按校区内规定速度行驶,注意避让行人,按指定场地有序摆放车辆;使用共享交通工

具及相关设施,应当爱护车辆及设施,使用后规范、有序停放;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遵守校

园限速等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非机动车辆在校园内应当在划定区域内有序停放,严禁占用、堵塞疏散通

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机动车道等禁停区域。 禁止私拉乱接电线、插座或者“飞线充

电冶等不安全充电行为;禁止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在办公楼、学生宿舍、教学楼、图书馆、食堂

等建筑物内存放或者充电。

第三十一条 提高防火、防盗意识,公寓楼内不得使用明火,不得使用大功率电器包括

(但不限于):酒精炉、煤气炉(含便携式气瓶等设备)、电煮锅等烹饪器具,发现危险现象、事

故隐患及可疑人员要及时向社区辅导员或管理人员报告。

第三十二条 增强共同健康成长责任意识,对同班级、同宿舍或身边人,发现异常行为

如冷漠、孤僻、敌对、人际关系紧张、神情抑郁、情绪剧烈波动等情形,或突发疾病、受伤、晕

厥、呼吸困难、身体酸痛、贫血、癫痫、运动过度导致身体异常等情形,应及时向辅导员或就近

向老师、工作人员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学生校园日常行为规范执行情况,作为在校期间推优、入党、参评各类奖

学金和奖励的重要参考。 对有违反诚信行为规范的,计入学生诚信档案,具体内容见《江西

现代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赣现代学字也2023页29 号);对有违纪行为的,视

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属于违法犯罪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 2024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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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行为规范 | 荩

江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

的校风学风,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41 号令)、《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

则》以及《江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院接受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各类学制学生。

第三条 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应本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

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

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四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

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院及学生所在分

院给予教育批评或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 对违反校纪的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

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或认识错误态度较好,如实陈述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

表现,可从轻处分;

(二)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认错态度好,可从轻处分;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可减轻、免予处分;

(四)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处分的问题,经查实的可减轻处分;

(五)其他应予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行为。

第六条 对违反校纪的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串供、无理狡辩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

承认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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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威胁、恫吓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

员的;

(三)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调查处理行为的;

(四)在校期间已受过纪律处分的;

(五)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办法两条以上规定的;

(六)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本办法的;

(七)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社会实践期间,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及相关规定,造成恶

劣影响的;

(八)违纪群体中的为首(组织、策划)者;

(九)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行为。

第七条 学生的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处分机构、权限及程序

第八条 凡本校学生因违反校规校纪需给予处分的,涉及学生日常行为管理方面,由学

生所在分院负责调查;涉及学生学习和考试违纪方面,由教务处负责调查;在学生宿舍区发

生的,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调查;治安、安全以及涉及违法犯罪的,由安全保卫处负责调查。 违

纪事件涉及不同分院的学生时,由学生工作处、安全保卫处、教务处等职能部门协调处理。

第九条 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学生所在分院及学校各职能部门应立即对违纪情况进

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一)应给予记过及记过以下处分的,由分院或相关职能部门行文;

(二)应给予留校察看的,由学生所在分院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学生工作

委员会审批,学院发文;

(三)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分院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工作处合法性审

查,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核,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学院发文,并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

(四)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安全保卫处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可直接对违纪

学生做出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决定。

第十条 学生违纪受处分行文日期即为生效日期。 除涉及个人隐私或国家秘密等特殊

情况外,应由发文机关在全院范围内公布,由学生所在分院将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

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

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并将送达情况记

录在案,联系学生家长协助学院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

种类、依据、期限;学生申诉的途径和期限等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一条 警告处分以 6 个月为限,严重警告处分以八个月为限,记过处分以十个月为

限,记过处分及记过以下处分到期,按学校有关规定解除。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 受留校察

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分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考察期满,由本

人提交解除留校察看书面申请,经班级鉴定,分院(学生科)提出意见,报分院批准,可按期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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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行为规范 | 荩

止。 有特别突出表现或贡献者,经本人申请,分院审核,报学生工作委员会批准,可提前解除

察看(实际察看期不少于六个月)。 若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又违纪受到纪律处分者,应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逾期不

办者,由学生所在分院指定人员给予办理并记录在案,安全保卫处配合处理。 其善后问题,

按学院的有关规定处理,并由受处分学生所在分院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生在解除处分期以后,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

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四章 听证与申诉

第十四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理,本着证据充分、依据明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有关职能部门和学生所在分院应当告知学生作

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分决定做出后,学生对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有权依照学院学生院内申诉办法进行

申诉。

第十五条 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做出前,若受处分学生提交听证书面申请,由监

察审计处报学院决定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不得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不得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策划、组织、参与、支持或煽动闹事,破

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正常的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

(二)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标语等,登录非法网站以及通过

网络或者其他途径散布、传播有害信息,混淆视听,制造混乱,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秩序;

(三)组织、参加非法社会团体及活动,参与非法传销、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

(四)违反学院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包括“同乡

会冶等)并开展活动,未经批准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

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在校内进行宗教、迷信活动;

(六)泄漏国家秘密;

(七)从事其他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八条 学生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以下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实施故

意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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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国家治安管理规定,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

籍处分;

(三)贩卖、私藏、吸食毒品,经公安或司法部门认定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

籍处分;

(四)参与走私、贩私等非法活动,经执法部门认定,学校可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

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不得违反学习纪律,违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一学期累计旷课 10 学时以上 19 学时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20 学时以上 29

学时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0 学时以上 39 学时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40 学时以上 49

学时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因旷课受处分后继续旷课且累计旷课超过 50 学时者,予以

开除学籍处分;

(二)擅自离校超过两周不归且无正当理由者,按退学处理;拒不退学者,给予开除学籍

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不得扰乱校园秩序,违反者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以下处分:

(一)扰乱校园秩序,致使教学、科研和生活等不能正常进行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非法制造、贩卖、携带、持有管制刀具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式煽动引起哄闹,扰乱校园秩序

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谎报险情制造混乱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给予记过

以上处分;

(六)破坏环境卫生,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损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

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不得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违者视其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以下

处分:

(一)储藏、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剧毒等危及公共安全物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

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校内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人身伤害者,视情况给予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到无规范管理和保障设施的江、河、湖、海等处游泳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所造成

的后果自负。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不得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违者视其情节、后果给予

下列处分:

(一)私刻、伪造、变造、涂改、冒领、冒用、转让、转借各种证章、证明文件者,给予警告或

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造谣、侮辱、诽谤、诬陷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影响他人正常生

活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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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行为规范 | 荩

(三)因学习成绩评定、毕业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寻衅滋事者,

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骚扰他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观看、传播淫秽视频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校园内酗酒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酗酒滋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

分,情节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其他违反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有损大学生形象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

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不得打架斗殴,违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使用刀具参与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

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动手打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首先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

以上处分;

(四)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

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群殴的组织者或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以“劝架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

告以上处分;

(七)为他人打架提供工具,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给予留校察看

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打架后以“私了冶为名勒索财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

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九)采取各种方式使事态扩大,或寻衅滋事、威胁、恐吓受害者,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

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销赃等行为者,可以比照作

案者处理,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冒领他人汇款、包裹者或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行为者,按偷盗论处,给予记过

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利用网络或其他高科技手段获取他人财产者,按偷盗论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

学籍处分;

(六)利用网络或其他高科技手段进行诈骗或协助诈骗,包括非法进行“校园不法网络

借贷冶、盗取别人信息等违法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利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者,给

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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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学生不得损坏公私财物,违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

记过以上处分;

(二)擅自动用或损坏消防设备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不得违反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违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

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行为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

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未经批准,留宿异性或在异性

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在学校安排的宿舍以外租房居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租房居住所

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租房学生本人负责;

(四)违反学校作息制度,在宿舍内大声喧哗、娱乐,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不良影

响,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宿舍内饲养宠物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违反宿舍用电、消防的相关规定,私拉乱接电线,使用热得快、电热毯、电炉、电饭锅

等烹饪电器及 1 千瓦以上功率的其他电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宿舍楼内使用明

火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在寝室内起哄或向室外(含过道)扔瓶子、杂物、投掷燃烧物品、倾倒污水、污物等

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未经允许在宿舍内从事商业活动,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不得组织或参与赌博,违者视其具体情节、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为他人提供赌具、赌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违反《学院学生使用个人电脑及互联网管理规定》,视情节给予警告

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以下严重失信行为的,视其具体情节、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恶意拖欠学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十分严重者给予退学处理;

(二)借贷中有不诚实的行为,伪造证明骗取奖助学金、贫困补贴和助学贷款者,视其情

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由他人

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信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

学籍处分;

(四)学位论文、毕业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在校期间,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严重警告以上纪律处分累计达三次以上

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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