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区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2023-7-29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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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区政策汇编

49项奖励最迟可在企业上市 3 年内计算。6.支持并购重组。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并达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或并购杭州非关联未上市企业且并购金额在并购对象净资产 2 倍以上的,按交易实际发生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单家企业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0 万元。7.鼓励企业再融资。上市公司、挂牌企业实现资本市场再融资,其募集资金 50%以上投资西湖区且符合国家、省市扶持发展产业项目的,按不超过所投项目到位资金 5‰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补助资金不超过1000 万元,在项目完工投产后予以兑现。(四)支持运用创新型融资工具8.支持运用创新型融资工具。中小微企业利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市场、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各类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创新型融资工具进行融资,对成功完成融资的,按其融资规模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单家企业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五)建设上市培育基地9.支持交易所培育基地进驻。鼓励境内外主流交易所在西湖区建立上市培育基地,对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培育基地运营方,提供办公场地及运营支持。10.鼓励优质企业引育。支持上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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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区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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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奖励最迟可在企业上市 3 年内计算。

6.支持并购重组。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并达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或并购杭州非关联未上市企业且并购金额在并购对象净资产 2 倍以上的,按交易实际发生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单家企业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0 万元。7.鼓励企业再融资。上市公司、挂牌企业实现资本市场再融资,其募集资金 50%以上投资西湖区且符合国家、省市扶持发展产业项目的,按不超过所投项目到位资金 5‰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补助资金不超过1000 万元,在项目完工投产后予以兑现。

(四)支持运用创新型融资工具

8.支持运用创新型融资工具。中小微企业利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市场、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各类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创新型融资工具进行融资,对成功完成融资的,按其融资规模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单家企业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五)建设上市培育基地

9.支持交易所培育基地进驻。鼓励境内外主流交易所在西湖区建立上市培育基地,对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培育基地运营方,提供办公场地及运营支持。10.鼓励优质企业引育。支持上市培育基地运营方发挥基地优势,招引区外优质拟上市企业。对引进项目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获评省专精特新企业和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分别予以 20 万元、30 万元和50 万元奖励,该项奖励遵循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三、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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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进北交所浙江培育基地和区域性股权市场创新试点落地,建立浙股交专板挂牌企业转入新三板“绿色通道”,鼓励企业挂牌浙江专精特新板,形成“一个基地”+“一个特色板”+“一个园区”的上市培育服务体系。2.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及上市公司、挂牌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凡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的,可按照特殊性重组相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重组行为,可按规定享受不征收增值税、免征或减半征收契税、免征印花税、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等相关优惠。3.支持募投项目落户本地,参照招商引资项目待遇,加大募投项目落地服务力度,协调解决项目立项、用地、环评等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促进募投项目顺利推进、尽快见效。

4.鼓励上市公司牵头建立核心技术研发、区域服务中心等用途的产业园区,在用地、租金等方面予以优惠支持。

5.重点拟上市企业高管及核心技术团队成员在申请人才用房、落户、子女就学等方面,按《关于实施“西湖英才”引智工程聚力打造国际人才港的若干意见》(西委办发〔2020〕30 号)执行。

四、其他事项

1.本实施意见支持的对象为经区政府认定的重点拟上市企业、上市公司、挂牌企业及上市培育基地运营企业,注册地、纳税地和募集资金投资地须在西湖区内。享受本政策的企业应无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的,不享受本政策。当年企业法人或高管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不享受本政策。2.享受本政策的企业,区内政策优惠扶持按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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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已享受较低等次扶持的可补足差额;区财政补助后,企业又获得市级以上(包含市级)补助的,区财政补助资金视作已经配套,市级以上(包含市级)补助资金纳入本意见补助总额。财政支持总额以当年度财政预算为限,特殊情况一事一议。

3.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投向情况,由区金融办会同属地乡镇、街道(或产业平台)和发改经信、财政等部门负责审核认定。4.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申报通知的具体要求,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属镇街(平台)初审,区商务局(区金融办)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发文执行。

5.本实施意见于印发后三十日实施,有效期至2025 年12 月31日,由区商务局(区金融办)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关于全面落实“凤凰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西政发〔2018〕90 号)中涉及企业上市、挂牌政策等如与本政策不一致,以本政策为准,具体由区商务局(区金融办)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6.本意见如与国家、省、市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不一致时,以国家、省、市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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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湖区关于加强中介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西商务〔2022〕70 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西湖区关于加强中介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西湖区商务局杭州市西湖区财政局2022 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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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区关于加快中介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为打造区域特色,增强集聚优势和发展活力,提升城区综合竞争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形成特色鲜明、诚信规范、集聚辐射效应突出的中介服务业高地,推动共同富裕。特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中介服务业企业的扶持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以及统计关系在西湖区范围内,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组织。适用对象需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包括法律服务、会计服务、工程设计服务等行业。(二)政策内容

1、鼓励引进优质企业。新引进的中介服务业企业,引进当年(第一个完整年度)纳税额达到 1000 万元(含)以上的,按照1.5 元/天/平方的标准,给予经营用房房租补贴,单个企业资助 1 年,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2、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首次纳入统计的“小升规”中介服务业企业,每家给予 10 万元奖励。

中介服务业企业当年营收达到 3000 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5亿元、10亿元且已纳入统计库,营收增速在全区中介服务业平均增速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 10 万元、15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的奖励。3、支持企业减负降本。对当年营收 1 亿元(含)以上且营收增幅10%以上的高成长型中介服务业企业,次年因扩大办公规模在本区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购置办公用房的,企业获得新增银行贷款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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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息资助。在本区内扩大租赁办公用房用于经营的,按照1 元/天/平方的标准,给予次年新增经营用房房租补贴。购置补助与房租补贴政策最多补助3年,且不能同时享受,单个企业累计资助最高不超过150 万元。以前年度存量贷款不计入补贴范围,以实际贷款金额为计算基数,提前还贷部分不计入,企业享受租金补贴期内办公用房不得转租。

4、支持重点行业做名做优

鼓励律师事务所争先创优。首次获得“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浙江著名律师事务所”、“杭州市规范律师事务所”荣誉的法律服务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5 万元、10 万元和 5 万元。

对在西湖区内律师事务所任职的律师,首次获得“全国优秀律师”荣誉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3 万元;首次获得“浙江省优秀律师”、“浙江省优秀青年律师”、“浙江省优秀女律师”荣誉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 万元。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做强品牌。新进入“国内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100强”荣誉的会计师事务所,给予 15 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进入浙江省、杭州市会计师事务所排名 50 强,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区属会计师事务所任职的注册会计师,首次被评为“全国会计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3 万元;首次获得“浙江省会计先进工作者”、“浙江省最美会计人”、“注会先锋”、“优秀注册会计师”荣誉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2 万元;首次获得杭州市“注会先锋”、“优秀注册会计师”荣誉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 万元。

鼓励设计服务业创新发展。企业应用于区内的原创设计作品,首次获得国际级(红点奖、IF 奖等)、国家级(中国设计智造大奖,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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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红星奖等)、省级(浙江省勘察设计奖、浙江省十佳工业设计奖等),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应用于区外的且获上述奖项的,减半奖励。

在西湖区内设计类企业任职的设计师,首次获得全国、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荣誉称号,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3 万元、2 万元。5、鼓励中介服务集聚发展。新认定为区级中介服务业集聚区的,给予集聚区运营管理机构 10 万元奖励。对经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新认定的中介服务业集聚区的,分别给予集聚区运营管理机构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15 万元。二、打造全方位要素保障体系

1、提供金融保障。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区创业引导基金优先对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业企业以阶段参股形式给予扶持。2、保障发展空间。对具有发展潜力或者头部中介服务业企业,可优先给予用地需求支持,鼓励单个企业独立建设或多个企业联合共同建设楼宇、园区。3、鼓励企业上市。按照《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凤凰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西政发〔2018〕90 号)执行。4、加强人才培养。经杭州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生活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5、创新政府服务。建立中介服务业重点企业目录,鼓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重点企业购买中介服务。三、附则

1.享受政策的企业,注册地、纳税地必须在西湖区内。2.享受政策的企业,区内政策优惠扶持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资助(奖励)。同一项目、标准在低等次已作资助的(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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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足差额部分;区财政补助后,企业又获得市级以上(含)补助的,区财政补助资金视作已经配套,市级以上(含)补助资金纳入本意见补助总额。如遇上级政策调整的,以调整为准。单个企业的支持总额以企业上年度区地方经济贡献为限,特殊情况一事一议。

3.政策支持总额原则上以当年度财政预算为限。4.享受政策的企业应无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的,不享受本政策。5.享受政策企业注销、迁出西湖区的,须进行财政、税收清算,所享受的资助(奖励)全额退还。由属地镇街(平台)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各项清算工作。

6.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申报通知的具体要求,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属镇街(平台)初审,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发文执行。7.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试行1 年。由区商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具体由区商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8.本意见如与国家、省、市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不一致时,以国家、省、市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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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快西湖区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意见》的通知西文创〔2022〕7 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关于加快西湖区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西湖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中心杭州市西湖区财政局2022 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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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西湖区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意见为进一步培育打造优势文化产业集群,加快推进西湖区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西湖区实际,制定本扶持意见。

一、吸引优质文化企业落户

1、符合西湖区文化产业发展导向的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文化企业,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三个自然年度内,年营收 100 万元至500 万元、且年纳税额50万(含)以下的,按 1 元/平方米/天的标准给予办公用房租赁补助,享受补贴的面积最高不超过 200 平方米(含);年营收 500 万元至2000 万元、且年纳税额50 万元至 300 万元(含)的,按 1.5 元/平方米/天的标准给予办公用房租赁补助,享受补贴的面积最高不超过 500 平方米(含)。年营收2000 万元以上、且年纳税额达到 300 万元以上的,房租补贴面积可适当放宽,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含)。注册地在之江文化产业带之江发展核范围内的,第四、五年参照前三年补助标准的 30%给予办公用房租赁补助,享受补贴的面积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含)。

二、支持优质企业发展

2、首次认定为国家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奖励50 万元;首次认定为省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省重点文化企业、省数字文化示范企业的,奖励20万元;首次认定为省成长型文化企业的,奖励 10 万元。3、首次纳入统计的“小升规”文化企业,每家给予10 万元补助。4、支持文化企业积极引入创投机构或股权投资机构,对获得投资机构投资额累计达 1000 万元、 3000 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3 亿元以上,分别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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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万元、20 万元、25 万元、30 万元、35 万元补助。三、支持文化产业园区发展

5、被新授予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省重点文化产业园区(或同等荣誉)的,分别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 50 万元、30 万元奖励。被新授予市级、区级文化产业园区的,分别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支持中国(浙江)影视产业国际合作区发展。鼓励其运营机构招引优质文化企业。每设立一家年营收达到 500 万元以上的文化企业,给予运营机构每家5万元的奖励。每设立一家年营收达到 2000 万元以上的文化企业,给予运营机构每家 10 万元的奖励。

四、支持文化精品创作

6、对通过西湖区申报,获得浙江文化艺术发展基金立项资助的项目、杭州市文艺精品工程创作扶持项目的,按照资助金额50%给予配套资助,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20 万元的奖励。

7、对在西湖区申报,公开播映、发行的原创影视作品获得国家级(金鸡奖、百花奖、华表奖、飞天奖、金鹰奖、白玉兰奖等)、省级(牡丹奖、凤凰奖等)重大奖项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10 万元。

8、对通过西湖区申报,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五个一工程奖”的原创作品,分别给予 100 万元、30 万元、5 万元的奖励。五、支持影视业发展

9、区内影视文化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投资备案立项制作的原创电影在国内院线首映的,给予奖励 10 万元;票房达到 1 亿元以上的,最高奖励50万元;票房达到 5 亿元以上的,最高奖励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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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区内影视文化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投资备案立项制作的电视剧、纪录片、综艺节目等电视节目,在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黄金时段首次播出的,每集奖励 6 万元,每部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在中央电视台电视剧频道黄金时段、中央电视台纪录片频道黄金时段和东方卫视、浙江卫视、江苏卫视、湖南卫视、北京卫视等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省级卫视黄金时段首次播出的,每集奖励3万元,每部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11、区内影视文化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或主要出品方参与投资制作,在国内主要视频网站(爱奇艺、优酷、腾讯视频、芒果TV、哔哩哔哩)上线播出的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综艺节目,分账金额达到200 万元(含)以上的,给予 1%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 50 万元。

12、影视后期制作公司承接单部影视作品费用达到100 万元及以上的,按单部影视作品后期制作费用的 10%给予后期制作公司最高50 万元的资助,单个公司每年不超过 100 万元。

13、对一个年度内影视文化出口金额达到50 万美元以上,且出口金额在全区排名前三的影视文化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六、支持数字文化业发展

14、对由数字阅读、数字出版企业公开出版发行的原创文学作品,发行量在 5 万册以上的,每部作品给予 5 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原创文学作品被改编成影视、动漫、游戏等,并公开发行、播映的,每部给予 10 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80 万元。对网络作家在西湖区设立的工作室或文化企业给予三年版权收入补助,年度版权收入不足 500 万元的,最高给予版权收入1%的补助,年度版权收入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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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以上的,最高给予版权收入 2.5%的补助。15、支持著作权登记。鼓励文创企业及其员工对原创文艺作品进行知识产权、著作权登记,每件作品奖励 200 元。

16、对原创游戏软件的开发,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正式上线运营且年度销售额首次达 3000 万元以上的,按照软件开发投资额的30%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17、支持电竞场馆建设。对在本区建设或改建电竞赛事的专业场馆,建筑面积在 2000 平方以上、观众席位在 300 个以上的,按照专业设备购置等实际投入金额的 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0 万元。七、支持设计服务业发展

18、原创工业设计、广告设计、视觉设计作品首次获得世界设计大奖、国内权威设计奖项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奖励。原创视觉设计作品被国内外重大赛事活动采用的,给予不超过 30 万元奖励。八、支持会展演艺业发展

19、由区内文化企业主(承)办,由国家、省市主管部门参与主办,举办地设在我区,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的特色文化产业活动,并将我区作为永久举办地的,经备案可按照办会费用 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 万元。九、附则

20、本意见资助(奖励)对象为符合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分类标准的文化企业。

21、享受政策的企业,注册地、纳税地必须在西湖区内。22、政策支持总额以当年度财政预算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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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享受政策的企业应无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的,不享受本政策。

24、享受政策的企业,区内政策优惠扶持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资助(奖励)。同一项目、标准在低等次已作资助的(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可补足差额部分;区财政补助后,企业又获得市级以上(含)补助的,区财政补助资金视作已经配套,市级以上(含)补助资金纳入本意见补助总额。如遇上级政策调整的,以调整为准。单个企业的支持总额以企业上年度区地方经济贡献为限(本意见第 6、7、8 条的奖励除外),其他特殊情况一事一议。25、享受政策企业注销、迁出西湖区的,须进行财政、税收清算,所享受的资助(奖励)全额退还。由属地镇街(平台)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项清算工作。

26、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申报通知的具体要求,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属镇街(平台)初审,区文创发展中心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发文执行。

27、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三年。具体由区文创发展中心、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关于加快西湖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扶持意见(试行)》(西文创办〔2019〕3 号)、《关于推进中国(浙江)影视产业国际合作区建设发展的扶持意见(试行)》(西文创办〔2019〕4 号)文件同时废止。28、本意见如与国家、省、市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不一致时,以国家、省、市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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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湖区加快全域旅游发展的扶持意见》的通知西文广旅体〔2022〕54 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全域旅游发展,推进旅游品牌培育、旅游产品开发等工作,努力把西湖区打造成浙江省全域旅游标杆城区,结合实际,特制定《西湖区加快全域旅游发展的扶持意见》。请各相关单位广泛宣传,依照执行。附件:《西湖区加快全域旅游发展的扶持意见》西湖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西湖区财政局2022 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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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区加快全域旅游发展的扶持意见为加快全域旅游发展,推进旅游品牌培育、旅游产品开发等工作,努力把西湖区打造成浙江省全域旅游标杆城区,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扶持意见。一、支持行业品质发展

1、对首次评定为国家 5A、4A、3A 级景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20 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评定为国家白金五星、五星、四星、三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15 万元、10 万元、6 万元、3 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被评定为浙江省五星、四星、三星级的旅行社,分别给予10 万元、6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评定为金树叶级、银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评定为金鼎级、银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被评定为白金级、金宿级、银宿级的民宿,分别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6 万元、3 万元的奖励;被评定为 3A 级旅游厕所的,给予一次性 5 万元的奖励。旅游企业获得其他国家级、省级、市级文旅主管部门相关荣誉的,分别给予10 万元、5 万元、2万元的奖励。

2、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 5000 万元,1 亿元、3 亿元、5 亿元、10亿元、15亿元、20 亿元、25 亿元的旅游企业当年分别给予1 万元、2 万元、5万元、10万元、20 万元、30 万元、40 万元、50 万元的奖励。3、每年对区内旅游饭店、旅行社、民宿、旅游餐馆的服务质量分行业进行综合评比,评定西湖区“最佳旅游饭店”、“最佳品质旅行社”各三名,分别给予 5 万元的奖励,评出西湖区“最佳民宿”、“最佳旅游餐馆”各三名,分别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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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 3 万元的奖励。

二、积极促进宣传促销

4、支持区内旅行社围绕我区旅游资源设计、推广新的旅游线路,旅游产品具有原创性、主题性、体验性,经专家评审,给予2 万元的奖励。5、区内旅游企业参与区统一组织的赴境内外宣传促销和展览活动,对旅游企业的展台费、差旅费用给予 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 万元。6、鼓励区内旅游企业举办营销节庆活动,宣传西湖区旅游资源,推广西湖区旅游产品的,经区文广旅体局备案,给予投入经费的30%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三、鼓励企业招徕游客

7、对区内旅行社年招徕游客在本区旅游饭店住宿1000(含)—2000人次,给予 5 元/人次奖励,境外游客的给予 8 元/人次奖励;达到2000(含)人次以上的,给予 8 元/人次奖励,境外游客的给予10 元/人次奖励,单个旅行社最高奖励不超过 30 万元。

8、对区内旅行社年招徕游客游览本区景区1000—3000 人次,给予5元/人次奖励;3000(含)人次以上的,给予 8 元/人次奖励,单个旅行社最高奖励不超过 30 万元。

9、引进大型会议,且营业额在 10 万元以上,按营业额的2%进行奖励(指本区财政不承担经费的会议且一次会议只对一个主体进行奖励)。四、激发乡村旅游活力

10、对引进乡村旅游项目和提升改造项目,经专家评审,给予不超过审计金额 2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 8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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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对首次被评为全国、省中小学生研学基地、运动休闲旅游基地、乡村旅游重点村等新型产业融合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10 万元、5 万元的奖励。12、对乡村旅游智慧建设项目,按其实际投入额度的2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

13、对首次评定为 4A 级景区镇的,给予一次性10 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评定为 3A 级景区镇、景区村庄的,给予一次性5 万元的奖励。五、建强旅游人才队伍

14、加强对金牌导游、金牌讲解员及高级职业技能等人才的培养与引进。对获得杭州市金牌导游员或金牌讲解员资格的,并与本区旅行社、景区(点)签订两年以上合同的,当年给予每人 3000 元奖励;对当年取得旅游相关的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每人 2000 元的补贴。15、在国家级相关评比活动中获得名次的,给予个人每人3000元的奖励;在省级、市级相关评比活动中获得名次的,给予个人2000 元的奖励;对获得西湖区文旅领军人才称号的,给予个人 5000 元的奖励。六、附则

16、本意见中所提到的区内旅游企业,注册地、纳税地必须在西湖区内。17、享受政策的企业,区内政策优惠扶持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资助(奖励)。同一项目、标准在低等次已作资助的(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可补足差额部分;区财政补助后,企业又获得市级以上(含)补助的,区财政补助资金视作已经配套,市级以上(含)补助资金纳入本意见补助总额。18、享受政策的企业应无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的,不享受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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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当年企业法人或高管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不享受本政策。19、享受政策企业注销、迁出西湖区的,须进行财政、税收清算,所享受的资助(奖励)全额退还。由属地镇街(平台)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项清算工作。

20、本意见支持总额以当年度财政预算为限。21、对企业的全部资助(奖励)额度原则上以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总额为限(本意见第 1、3、4、7、8、9、10、11、13、14、15 条除外),其他特殊情况一事一议。

22、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申报通知的具体要求,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属镇街(平台)初审,西湖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会同西湖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发文执行。

23、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西湖区加快发展旅游业扶持意见》(西文广旅体〔2019〕53 号)同时废止。本意见如与国家、省、市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不一致时,以国家、省、市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准。具体由西湖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西湖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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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西湖区促进建筑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西建〔2022〕100 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西湖区促进建筑业发展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附件:杭州市西湖区促进建筑业发展若干意见杭州市西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杭州市西湖区财政局2022 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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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促进建筑业发展若干意见为进一步做大做强我区建筑业,不断促进提升我区建筑业改革发展和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 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2022〕11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营造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环境

1.鼓励建筑企业资质升级。对我区建筑施工企业晋升施工特级资质的,取得施工特级资质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对我区施工总承包二级企业资质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晋升资质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对施工专业承包二级企业资质晋升为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晋升资质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对我区监理企业取得监理综合资质的,取得监理综合资质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 40 万元;对我区监理企业专业乙级资质晋升为专业甲级资质的,晋升资质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2.鼓励企业创建优质工程。健全建筑业质量激励机制,提高建筑业企业对品牌建设的重视度,鼓励建筑业企业开展创优夺杯活动,对企业承建工程项目荣获省级及以上奖项的,可享受相应奖励。

(1)对当年获得鲁班奖的承建和参建施工企业,分别给予30 万元/个和10万元/个的一次性奖励;

(2)对当年获得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中国钢结构金奖的承建和参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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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分别给予 20 万元/个和 5 万元/个的一次性奖励;(3)对当年获得省级综合性优质工程最高奖(如浙江省“钱江杯”、上海市“白玉兰奖”等)的承建和参建施工企业,分别给予10 万元/个和3万元/个的一次性奖励。

若某一项工程多次获奖,以最高奖计奖。3.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引导建筑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及科研投入,支持企业开发绿色建筑及新型建筑工业化相关的新技术、新工艺。(1)对当年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奖励30 万元;对当年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奖励 15 万元。

(2)对当年企业获国家级工法的,给予奖励10 万元/个;单个企业不超过20 万元。对当年企业获浙江省工法的,给予奖励5 万元/个;单个企业不超过10 万元。

若某一项多次获评,以最高奖计奖。

二、打造建筑业营商环境新高地

1.鼓励引进优秀建筑业企业。对新设立或转入我区的建筑业企业,当年或第二年施工产值达到 5000 万(统计口径)及以上,且缴纳税额超过2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给予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当年或第二年施工产值达到1亿(统计口径)及以上,且缴纳税额超过 500 万元以上的,经认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当年或第二年施工产值达到 2 亿,且其缴纳税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给予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当年或第二年施工产值达到3亿(统计口径)及以上的,且其缴纳税额超过 1500 万元以上的,经认定,给予1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当年或第二年施工产值达到5 亿(统计口径)及以上的,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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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缴纳税额超过 2000 万元以上的,经认定,给予1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鼓励企业突破发展瓶颈。对成立或引进三年以上的区属建筑业企业,当年施工产值突破 3 亿(统计口径)或营业收入突破2 亿及以上的建筑企业,且首次纳税额在 1000 万元(含)以上的,经认定,给予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施工产值突破 5 亿(统计口径)或营业收入突破3 亿及以上的建筑企业,且首次纳税额在 2000 万元(含)以上的建筑企业,经认定,给予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施工产值突破 12 亿(统计口径)或营业收入突破8亿及以上的建筑企业,且首次纳税额在 3000 万元(含)以上的,经认定,给予7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施工产值突破 15 亿(统计口径)或营业收入突破10亿及以上的建筑企业,且首次纳税额在 4000 万元(含)以上的,经认定,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施工产值突破 20 亿(统计口径)或营业收入突破15亿及以上的建筑企业,且首次纳税额在 5000 万元(含)以上的,经认定,给予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保持建筑业稳步增长态势

1.对成立或引进三年以上的区属建筑业企业,在当年施工产值达到3亿(统计口径)或营业收入达到 2 亿及以上,以申请政策前三年纳税额为基数,平均纳税额在 1000 万元(含)以上的,近两年连续增长,且近三年平均增幅在10%(含)以上至 20%(不含)以下的,经认定,给予25 万元的奖励;近两年连续增长,且近三年平均增幅达到 20%(含)以上的,经认定,给予50 万元的奖励。2.对成立或引进三年以上的区属建筑业企业,在当年施工产值达到5亿(统计口径)或营业收入达到 3 亿及以上,以申请政策前三年纳税额为基数,平均纳税额在 2000 万元(含)以上的,近两年连续增长,且近三年平均增幅在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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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以上至 20%(不含)以下的,经认定,给予35 万元的奖励;近两年连续增长,且近三年平均增幅达到 20%(含)以上的,经认定,给予70 万元的奖励。3.对成立或引进三年以上的区属建筑业企业,在当年施工产值达到12亿(统计口径)或营业收入达到 8 亿及以上,以申请政策前三年纳税额为基数,平均纳税额在 3000 万元(含)以上的,近两年连续增长,且近三年平均增幅在10%(含)以上至 20%(不含)以下的,经认定,给予50 万元的奖励;近两年连续增长,且近三年平均增幅达到 20%(含)以上的,经认定,给予100 万元的奖励。4.对成立或引进三年以上的区属建筑业企业,在当年施工产值达到15亿(统计口径)或营业收入达到 10 亿及以上,以申请政策前三年纳税额为基数,平均纳税额在 4000 万元(含)以上的,近两年连续增长,且近三年平均增幅在10%(含)以上至 20%(不含)以下的,经认定,给予60 万元的奖励;近两年连续增长,且近三年平均增幅达到 20%(含)以上的,经认定,给予120 万元的奖励。5.对成立或引进三年以上的区属建筑业企业,在当年施工产值达到20亿(统计口径)或营业收入达到 15 亿及以上,以申请政策前三年纳税额为基数,平均纳税额在 5000 万元(含)以上,近两年连续增长,且近三年平均增幅在5%(含)以上至 10%(不含)以下的,经认定,给予 50 万元的奖励;近两年连续增长,且近三年平均增幅在 10%(含)以上至 20%(不含)以下的,经认定,给予100万元的奖励;近两年连续增长,且近三年平均增幅达到20%(含)以上的,经认定,给予 200 万元的奖励。

四、奖励资金用途

奖励资金用于企业管理、研发投入、扩大生产、扩大投资、绿色发展等,具体可按以下方式予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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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持企业管理支出。对企业办公场地租赁等最高50%予以资助。2.支持企业研发投入。以企业当年实际研发投入最高30%予以资助。3.支持企业扩大生产。对企业设备采购,实施产业化、智能化等技术改造,可按其投资额给予最高 20%的资助。

4.支持企业银行融资。对企业在三个月以上的银行贷款最高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100%给予贴息。

5.支持企业绿色发展。对企业节能减排等绿色发展方面的投入,可按其当年实际发生额给予最高 50%的资助。

五、附则

1.享受政策的建筑业企业,注册地和纳税地必须在西湖区内。2.建筑业企业年产值(统计口径)或年营业收入以审计报告为准(若无审计报告,可提供国家统计一套表平台上报的统计年报并由企业盖章)。3.享受政策的企业,区内政策优惠扶持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资助(奖励)。同一项目、标准在低等次已作资助(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可补足差额部分;区财政补助后,企业又获得市级以上(含)补助的,区财政补助资金视作已经配套,市级以上(含)补助资金纳入本意见补助总额。如遇上级政策调整的,以调整为准。单个企业的支持总额以企业上年度区地方经济贡献为限。

4.政策支持总额以当年度财政预算为限。5.享受政策的企业迁出西湖区或注销的,须进行财政、税收清算,所享受的资助(奖励)全额退还。

6.享受政策的企业应无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当年发生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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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的,不享受本政策。7.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申报通知的具体要求,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属镇街(平台)初审,区住建局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发文执行。8.本意见如与国家、省、市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不一致时,以国家、省、市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准。

9.本意见自 2022 年 12 月 12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 年12 月31日。具体条款由西湖区住建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原《西湖区关于进一步完善扶持建筑业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西建〔2019〕111 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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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湖区关于促进新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意见(试行)》的通知西发改经信〔2022〕37 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西湖区关于促进新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西湖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杭州市西湖区财政局2022 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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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区关于促进新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意见(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全力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加快稳进提质增效步伐,为区域实体经济发展打下坚实基础,现结合西湖区实际,制定本扶持意见。

一、扶持对象

本意见扶持对象为在杭州市西湖区(以下简称“西湖区”)依法登记注册,财政级次在西湖区(含新迁入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的新制造业企业。

二、支持内容

1、鼓励引进培育初创型企业。对符合我区重点培育产业导向,且具备一定专业核心技术、独立知识产权、已市场化并签订销售合同的初创型企业,每年评选出 30 家左右符合条件的重点培育企业,按标准给予每家一次性10万元至100 万元的奖励扶持。(具体评审办法另行制定细则)2、鼓励企业“小升规”。对首次纳入区统计的“小升规”工业企业,每家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上规后连续三年在规,且每年增加值增幅在10%及以上的工业企业,追加奖励 20 万元。

3、鼓励专精特新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省级制造业“隐形冠军”企业分别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政策分档分别给予 200 万元、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4、鼓励规上新制造业企业做大做强。规模以上的新制造业企业,被认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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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以上后前两年营业收入增长达到以下标准之一:(1)认定当年营业收入在 2000 万元(含)至5000 万元(不含)的,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于 25%,且当年正增长;

(2)认定当年营业收入在 5000 万元(含)至10000 万元(不含)的,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于 20%,且当年正增长;

(3)认定当年营业收入在 1 亿元(含)至5 亿元(含)的,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于 15%,且当年正增长。

(4)成立满一年但未满三年的企业,认定当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且为正增长。

经认定,享受如下两条政策(原则上同一企业只能申报一个政策类别):——给予企业 1 元/天·平方米的标准的租房补贴,最高2000 平方米;——按照年度新增工业增加值的 1%予以奖励,最高100 万元。5、鼓励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分别给予 300 万元、200 万元一次性补助。

6、鼓励技术改造项目。鼓励制造业企业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为主线实施重大技术改造。对实际完成投资额 1000 万元(设备、外购技术及软件投入)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实施分类分档支持,其中新一代信息技术及应用、高端装备、生物医药、集成电路、新能源新材料产业项目给予实际完成投资额的 20%、不超过 1 亿元的补助;其他项目给予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不超过5000万元的补助。

7、鼓励“未来工厂”智能化改造。鼓励企业打造“未来工厂”试点、示范,新认定市级“链主工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的企业,分别给予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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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 500 万元、200 万元、8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8、鼓励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绿色(低碳)工厂的,分别给予最高 140 万元、70 万元、35 万元的奖励;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示范企业),分别给予最高35万元、20万元的奖励。

9、鼓励“未来工厂”解决方案输出。区内制造业数字化改造服务商提供的解决方案,获省经信厅推广的,按照年承担智能化改造项目(投资不少于200万元)的合同金额 10%给予奖励,给予每家服务商最高100 万元。10、支持医疗器械研发生产。对进入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或优先审批程序的医疗器械,新申报获得医疗器械证书注册地在区内并进行产业化的,经评审给予不超过研发投入 40%,最高不超过600 万元的资助。对新申报获得医疗器械证书注册地在区内的二类、三类医疗器械经评审给予不超过研发投入 20%,其中,二类医疗器械单个品种给予最高不超过50 万元的资助,评审结果报区政府同意后兑现;创新型二类、三类医疗器械单个品种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400 万元的资助。

11、鼓励生物医药企业做大规模。对规上生物医药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 5000 万元、1 亿元、5 亿元、10 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100 万元、200 万元的奖励。对不占用我区土地资源,产值、税收统计在区内,在区外委托生产的规上生物医药企业,其工业销售产值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新增工业销售产值的 1%给予奖励。12、推动生物医药创新项目产业化落地。对实际投资总额达2000万元的生物医药产业化项目,按实际投资总额(不含土地、厂房、旧设备等,含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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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P 标准厂房装修等)的 30%予以资助。

13、支持 GMP 厂房环评资助。鼓励各类主体在云栖小镇、紫金港科技城、西湖大学城等产业平台建设和改造 GMP 标准厂房。对以租赁方式开展研发工作的微小型、孵化类生物医药研发项目,可在承租方获得项目环评批文并完成企业自主验收后,一次性给予环评服务费用最高100%的支持,单个项目环评最高资助 5 万元。

三、附则

1、享受政策的企业,注册地、纳税地必须在西湖区内。2、享受政策的企业,区内政策优惠扶持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资助(奖励)。同一项目、标准在低等次已作资助的(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可补足差额部分;区财政补助后,企业又获得市级以上(含)补助的,区财政补助资金视作已经配套,市级以上(含)补助资金纳入本意见补助总额。如遇上级政策调整的,以执行上级最新政策为准。除本政策第1、第2 条外,单个企业的支持总额以企业上年度区地方经济贡献为限。特殊情况一事一议。3、本政策支持总额以当年度财政预算为限。4、享受政策的企业应无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的,不享受本政策。5、享受政策企业注销、迁出西湖区的,须进行财政、税收清算,所享受的补助(奖励)全额退还。由属地镇街(平台)会同区发改经信局负责各项清算工作。

6、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申报通知的具体要求,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属镇街(平台)初审,区发改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发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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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试行一年,有效期三年。原《西湖区关于支持瞪羚企业发展的扶持意见》(西发改经信〔2019〕40 号)、《西湖区关于鼓励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扶持意见》(西发改经信〔2019〕42 号)同时废止。具体由区发改经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8、本意见如与国家、省、市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不一致时,以国家、省、市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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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湖区关于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意见(试行)》的通知西发改经信〔2022〕38 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西湖区关于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西湖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杭州市西湖区财政局2022 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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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区关于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意见(试行)为深入实施数字经济“一号工程”,协同推进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数据价值化、治理数字化、数字普惠化,使数字经济成为拉动西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强劲驱动力,现结合西湖区实际,制定本扶持意见。一、扶持对象

本意见扶持对象为在西湖区依法登记注册,财政级次在西湖区(含新迁入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的企业、单位。

二、支持内容

1、鼓励企业 “小升规”。对首次纳入区统计的“小升规”数字经济企业,每家给予 10 万元奖励。

2、鼓励企业创新发展。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的奖励;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补助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3、鼓励“云上企业”培育。对于首次遴选列入省级、市级、区级制造业“云上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分别给予 30 万元、15 万元、5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4、支持小微园区数字化改造。对新认定为省级数字化示范(试点)园区的小微企业园,一次性给予园区运行主体 20 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省(市)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小微企业园,分别给予园区20 万元、15 万元、10万元的奖励,提档升级给予补差奖励。

5、鼓励企业规模发展。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0 万、1 亿元、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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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本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分别给予 60 万、120 万、3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 5 亿元、20 亿元、50 亿元的本地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分别给予 120 万、240 万元、4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 亿元、10 亿元、20 亿元的集成电路封测企业,分别给予60 万元、180万元、24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涉及多项业务的集成电路企业,根据年营业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确定其申报奖励的类别。

6、加大首次流片、关键材料、核心设备和EDA 工具的支持。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首次与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签订流片合同,利用其生产线实现量产的工程产品流片,首次流片费用 200 万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其流片费用的1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 600 万元;对集成电路关键材料、核心设备等自主研发投入20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其研发投入的 1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600万元;对开展 EDA 工具技术攻关,自主研发投入 1000 万元以上并实现实际销售的,按照不超过其自主研发投入的 1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600 万元。同一年度单家企业享受资助最高 600 万元。

7、支持公共平台建设。对提供 EDA 工具和IP 核、设计解决方案、先进工艺流片、先进封测服务、测试验证等设备,用于高端芯片支撑服务的集成电路公共技术平台,其实际建设投入在 5 亿元以上的,完工后按投资额的6%给予补助,最高补助 5000 万元。对公共服务平台(机构)按其服务中小企业收入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 1000 万元。

8、鼓励区块链企业集聚。对注册并入驻在我区区块链产业集聚区,具有一定的市场化应用场景并签订合同的区块链企业,经主管部门认定后采用先缴后补方式,按每天每平方米 1.5 元且每年不超过50 万元的标准,给予房租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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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 3 年。以实际开展办公为准,在入驻当年给予装修实际投入的30%,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 200 元的装修补贴,对单个企业的补贴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000平方米。

9、支持开展区块链+应用。支持区内区块链企业开展区块链+的应用,对列入国家、省级行业应用试点(示范)、且为主导单位的项目分别给予50、30万元的资助。

10、支持举办区块链专业活动。入驻并注册在西湖区的企业(机构、协会)举办区块链论坛或峰会等线下活动,经认定,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类别,参会企业分别超过 200 家、100 家、50 家的,按照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 50、30、10 万元。

三、附则

1、享受政策的企业,注册地、纳税地必须在西湖区内。2、享受政策的企业,区内政策优惠扶持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资助(奖励)。同一项目、标准在低等次已作资助的(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可补足差额部分;区财政补助后,企业又获得市级以上(含)补助的,区财政补助资金视作已经配套,市级以上(含)补助资金纳入本意见补助总额。如遇上级政策调整的,以调整为准。除本政策第 1 条外,单个企业的支持总额以企业上年度区地方经济贡献为限。集成电路政策政府支持资金不超过企业项目全部投入的 30%。特殊情况一事一议。

3、本政策支持总额以当年度财政预算为限。4、享受政策的企业应无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的,不享受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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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享受政策企业注销、迁出西湖区的,须进行财政、税收清算,所享受的资助(奖励)全额退还。由属地镇街(平台)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项清算工作。

6、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申报通知的具体要求,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属镇街(平台)初审,区发改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发文执行。7、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区发改经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原《关于打造西溪谷区块链产业园的政策意见(试行)》(西金融办﹝2017﹞8 号)、《西湖区关于促进领军企业发展的扶持意见》(西发改经信〔2019〕39 号)、《西湖区关于支持瞪羚企业发展的扶持意见》(西发改经信〔2019〕40 号)、《西湖区关于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扶持意见》(西发改经信﹝2019﹞41 号)同时废止。具体由区发改经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8、本意见如与国家、省、市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不一致时,以国家、省、市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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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湖区打造元宇宙产业高地的扶持意见(试行)》的通知西发改经信〔2022〕39 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西湖区打造元宇宙产业高地的扶持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西湖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杭州市西湖区财政局2022 年11月21日西湖区打造元宇宙产业高地的扶持意见(试行)为大力发展西湖区元宇宙产业发展,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数字社会和实体社会的深度融合发展,构建西湖区未来产业体系和竞争优势,特制定本意见。

一、支持对象

在文三数字生活街区范围内注册、纳税和生产经营,并从事数字孪生、人机交互、人工智能、增强现实/虚拟现实/混合现实(AR/VR/MR)、区块链等元宇宙技术的研发、应用、推广的独立法人企业和机构。二、扶持政策

(一)鼓励技术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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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鼓励技术创新。鼓励元宇宙产业相关企业围绕数字孪生、人工智能、增强现实/虚拟现实/混合现实(AR/VR/MR)、区块链等核心底层技术研发,经认定给予研发项目技术研发费最高 30%、单个项目最高200 万元的补贴。2、培育公共平台。支持链主企业、院校、研究机构联合建设涉及开源平台、开源社区、代码托管及开发测试、软件测试验证等领域的新型公共服务平台。对符合条件的,按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入费用6%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平台建设方最高 5000 万元补助。对通过发放适配认证证书、签订服务合同等方式年服务本地企业不低于 100 家(从第二年开始计算新增企业数)的平台,按其上一年度运营费用的 30%给予最高 300 万元补贴。

3、培育开源生态。鼓励龙头企业面向元宇宙上下游产业链领域发布基础性、前瞻性的自主技术开源项目。支持基于上述开源项目的原创软件产品开发,对装机量大、贡献率高的优质原创软件产品,给予研发企业一次性最高100万元奖励。

(二)促进产业集聚

4、强化园区建设。支持元宇宙相关特色产业园(平台)建设。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特色产业园(平台),一次性奖励产业园(平台)200 万元、100万元。

5、推动产业集聚。鼓励元宇宙企业(机构)落地文三数字生活街区发展,经认定以在地注册并实际开展办公为准,采用先缴后补方式,按不超过2000方2 元/天·方的标准,给予房租补助,期限 3 年。6、强化龙头引领。支持有国内外影响力的元宇宙龙头企业来文三数字生活街区发展,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 1 亿、3 亿、5 亿、10 亿的元宇宙企业,分别给予 15 万、30 万、50 万、100 万元(对进档的企业奖励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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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鼓励场景应用

7、支持场景应用。支持围绕制造业“元宇宙”、文旅“元宇宙”、教育“元宇宙”、医疗“元宇宙”、会展“元宇宙”、商业“元宇宙”、数字艺术品交易“元宇宙”等领域开放一批应用场景,支持建设一批元宇宙领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新应用、新业态试点(示范)标杆,对列入国家、省级行业应用试点(示范)、且为主导单位的项目分别给予 50、30 万元的资助。8、支持沉浸体验。对于在文三数字生活街区内建设元宇宙场景应用和用户沉浸式体验中心(展厅)的,面积 100 平米以上的,经认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

9、鼓励办会办展。鼓励举办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元宇宙领域高峰论坛、创新创业大赛、展览会等,经审核认定,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类别,按照活动投入资金的 30%给予一定补贴,最高分别不超过50 万元、30 万元、10万元。10、支持协会(联盟)入驻。对于入驻西湖区并实际运行的国家级、省级元宇宙相关行业联盟(协会、联合会),并与西湖区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将每年分别给予 50、20 万元的补助,期限 3 年。(四)强化要素支撑

11、强化人才支撑。加大元宇宙产业人才引进力度,实施西湖区“英才计划”,对海内外元宇宙产业领域高层人才来西湖区创新创业的,给予最高500-1000 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支持。

12、加强基金支持。西湖区科创直投基金下设西湖区元宇宙产业子基金,重点支持元宇宙产业相关企业发展,并积极引导投资机构、金融机构、行业领军企业等社会资本投入,鼓励元宇宙企业通过上市、并购重组、再融资、发行创新性融资工具等方式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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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附则

1、享受政策的企业(机构),注册地、纳税地必须在文三数字生活街区范围内。

2、享受政策的企业(机构),区内政策优惠扶持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资助(奖励)。同一项目、标准在低等次已作资助(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可补足差额部分;区财政补助后,企业(机构)又获得市级以上(含)补助的,区财政补助资金视作已经配套,市级以上(含)补助资金纳入本意见补助总额。如遇上级政策调整的,以调整为准。特殊情况一事一议。3、本政策支持总额以当年度财政预算为限。4、享受政策的企业(机构)应无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机构),不享受本政策。

5、本政策实行专项评审制度。由区文三数字生活街区领导小组、区发改经信局、区科技局等部门按年度定期组织专家评审认定,并在文三数字生活街区领导小组备案。享受政策扶持企业(机构)需留驻文三数字生活街区发展不少于 10 年,中途退出的,需全额退回其享受的相关扶持政策资金。6、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试行期一年。本政策由区文三数字生活街区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实施。具体由区发改经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7、西湖区其它在文三数字生活街区范围之外的经区政府认定的元宇宙产业集聚区可参照本政策执行。

8、本意见如与国家、省、市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不一致时,以国家、省、市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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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湖区楼宇经济政策扶持实施意见》的通知西企服发〔2020〕14 号各镇街、平台,区属各单位:

现将《西湖区楼宇经济政策扶持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杭州市西湖区财政局杭州市西湖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2020 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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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区楼宇经济政策扶持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提升西湖区楼宇经济发展水平,全力助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切实加强区域经济发展综合实力和竞争力,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适用的范围及对象

1、适用范围:在西湖区管辖范围内,单个楼宇(产业园)项目内可出租、出售用于商务办公总面积达到 5000 平方米及以上的商务商业楼、科研楼、城市综合体、自有办公用房等(企业总部剔除自用部分),并纳入区楼宇信息管理系统平台管理,且基本信息填报完全的。

2、适用对象:在西湖区注册经营并纳税,且符合上述适用范围条件的楼宇运营单位(产权或物业管理单位),需与所属街道签订楼宇运营协议。二、扶持政策

切实发挥楼宇运营主体作用,对楼宇实际运营主体及第三方服务机构主导招引的项目,从支持楼宇整体经营、提升地方贡献、打造专业特色楼宇、招引重大项目、提升服务品质等方面给予扶持。

1、鼓励提高楼宇财政贡献

(1)对新投入使用的楼宇(不包括企业总部),入驻率达到70%及以上,属地率达到 90%及以上的,单个楼宇项目实现区内年度总税收(剔除房地产项目和股权投资等一次性收入)首次达到1 亿元、5000 万元、3000万元的,分别奖励楼宇运营单位 8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其中20%用于运营团队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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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已投入使用的楼宇(不包括企业总部),且入驻企业属地率达到80%(西溪、翠苑、古荡三个街道范围内楼宇属地率达到70%)及以上和楼宇年度总税收增幅达到 10%及以上的,单个楼宇项目实现区内年度总税收(剔除房地产项目和股权投资等一次性收入)达到 1 亿元、5000 万元、3000 万元的,分别奖励楼宇运营单位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其中20%用于运营团队奖励)。(3)对入驻区外企业 15 家及以上的楼宇,通过加强招引力度,将入驻区外企业工商及税收关系转入西湖区,区外企业转化率达到50%、70%、90%以上的,给予楼宇运营单位 5 万元、8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用于运营团队奖励。

2、鼓励培育特色楼宇

(4)楼宇运营单位对其所属办公楼、厂房、高校用房等楼宇资源盘活再利用进行招商引资,且所引进和培育企业符合我区特色产业(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文化创意、集成电路等)发展导向,特色产业贡献占比超过70%、入驻率超过 80%、属地率达到 90%的特色楼宇(园区),楼宇年税收达到3000万元,同时满足上述四项条件的,给予楼宇招商中介或楼宇运营商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 20%用于运营团队奖励)。

3、鼓励楼宇招强育优

(5)楼宇运营主体自主当年引入区外上市企业(不含“新三板”挂牌)的,给予每家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新引进区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楼宇每家 3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当年引进区外企业上年度税收达100 万元及以上或上年度营收达 2000 万元及以上企业的,给予楼宇每家3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非楼宇运营单位引入的不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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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鼓励提升楼宇品质

(6)对纳入西湖区改造提升计划的楼宇,对楼宇外立面、公共空间区域、电梯设施、楼宇信息化等进行提升改造的,工程完工后,根据第三方审计事务所出具的竣工报告,验收通过后,按工程审计决算资金20%给予楼宇改造主体补助。

(7)对新增机械式停车位以解决楼宇公共停车问题的投资主体,建成投入使用时,给予每个车位 5000 元的一次性补助。(8)加快推进楼宇信息化管理水平,对配合全区楼宇经济管理信息采集的楼宇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每年给予一定劳务补助。三、附则

1、补助奖励每年兑现一次,由各楼宇运营单位准备相关申请和证明材料向属地镇街(平台)提出申请,经区企业服务中心、区财政局联合审核后,形成补助奖励方案并予以执行。

2、若同一扶持项目适用多项扶持政策的,可以择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同一项目在区财政资助(奖励)后又获得市级以上财政或有关部门资助(奖励)的,区财政资助(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予以补足。3、1)入驻率指单个楼宇项目内,已入驻所有企业所持有或租用的总面积占整个楼宇项目商务总面积的比例。2)属地率指单个楼宇项目内,在西湖区纳税企业家数分别占整个楼宇项目企业家数的比例。3)区外企业指纳税不在西湖区的企业。

4、单个楼宇(园区)奖励不超过其年度税收区所部分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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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各项资助(奖励)资金由区本级财政与镇街(平台)按照财政分成比例分别承担。

6、本政策支持总额以当年度财政预算为限。7、享受政策的企业迁出西湖区,须进行财政、税收清算,所享受的资助(奖励)全额退还。

8、本意见由区企业服务中心、区财政局负责解释。9、本意见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原《西湖区楼宇(总部)经济政策扶持意见(试行)》(西发改〔2017〕44 号)文件废止,以此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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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区深化高校经济若干政策措施(试行)一、鼓励合作共建高校经济载体

如何做精高校经济载体,进一步提升高校经济辨识度?《措施》鼓励更多社会资源参与高校经济载体建设,适当降低各类创新载体能够接受补助的面积门槛。

按照政策,利用高校、科研院所闲置土地(楼宇),或利用社会资源且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建设的各类创新载体(建筑面积在5000 平方米以上),经备案,给予建设主体按项目实际投入(含建设、装修等)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补助(每家每年可享受贴息的最高贷款金额为 2000 万元)。根据载体运营情况和绩效考核进行分类评定,被认定为A 类、B类、C类、D 类和 E 类的载体,分别给予运营主体按 1 元/平方米/天,三年每年最高1000平方米的场地租金支持;同时分别给予 100 万元、80 万元、50 万元、30万元和10 万元的运营补助。

二、支持建设区级新型产学研基地

重点发展“一链一院一基地”,建设新型产学研基地,集中支持、重点打造“一个产业链+一个二级学院+一个转化基地”模式,发挥高校二级学院在学科、科研领域的带领作用,围绕创新链构建产业链,共建一批科研引领、产业特色明显、集聚度高、服务专业化的科创基地,积极赋能西湖区经济发展。《措施》新增条款:支持建设区级新型产学研基地,并提供强有力的政策补贴。

《措施》鼓励与高校院系合作,建设新型产学研基地。对符合准入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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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给予研发场地、入驻企业一定的房租补助,并根据基地实际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奖励,每个基地五年内每年给予最高350 万元资助。其中,扶持对象为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高校直属二级学院与西湖区各镇街(平台)、国企合作的基地。

三、鼓励校(院)企积极开展联合创新

为鼓励校企合作,提升区内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措施》新增条款:鼓励校(院)企开展联合创新,鼓励区内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联合实验室、创新联合体等,经省级、市级备案的联合实验室、创新联合体,分别给予30万元、10 万元奖励。

四、鼓励科技成果在西湖区内转化

科技成果转化作为高校经济的重要一环,两者相辅相成、互为促进,在此次政策修订中,对科技成果转化内容进行了优化。《措施》鼓励辖区高校、科研院所、非企业类型的新型研发机构输出技术成果,在应用技术交易平台实现的技术交易(关联交易除外),按其年度输出技术合同交易额新增部分 5%,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鼓励区内企业应用技术交易平台承接高校、科研院所、非企业类型的新型研发机构技术成果,经核定按照当年度技术交易合同(关联交易除外) 实付资金的20% ,单个企业给予每年最高 100 万元补助。

五、鼓励高校经济项目产业化发展

如何扶持初创型高校经济项目发展壮大?《措施》新增条款:鼓励高校经济项目产业化发展,对在经备案的载体中孵化成功的高校经济优质项目实现产业化,年销售收入首次达 1000 万元(含)以上、2000 万元(不含)以下,给予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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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00% 、第二年 80% 、第三年 60%的房租补助;年销售收入首次达100万元(含)以上、1000 万元 (不含) 以下, 给予三年分别50%的房租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 50 万元。

六、鼓励举办高端创新创业活动

《措施》对高端创新创业活动进行扶持资助。对区校、科研院所联办的创业创新大赛、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经认定,给予实际支出50%、最高100万元资助。

七、政策补贴对象以及注意事项

政策补贴对象:享受政策的企业,注册地、纳税地必须在西湖区内。注意事项:享受政策的企业,区内政策优惠扶持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资助(奖励)。 同一项目、标准在低等次已作资助的(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可补足差额部分;区财政补助后,企业又获得市级以上(含)补助的,区财政补助资金视作已经配套,市级以上(含)补助资金纳入本意见补助总额。如遇上级政策调整的,以调整为准。单个企业的支持总额以企业上年度区地方经济贡献为限。特殊情况一事一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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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区飞天企业培育工程实施意见(试行)为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竞争力,推动西湖区成为高成长性企业集聚地与新经济重要策源地,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总体思路

依据飞天企业跨界融合、颠覆性、自成长的独特发展规律和路径,按照整体谋划、分类指导、精准施策的原则,以构建高成长性企业发展“创新创业生态圈”为抓手,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引领产业变革的颠覆性技术,建立分层孵化体系,完善企业成长链条,培育一批在各自领域都具有较高国际国内影响力的高成长性企业,助推西湖区新经济发展。二、主要目标

通过整合产业用地、高端人才、科技成果、金融资本等要素,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创新要素自由流通,逐步形成符合飞天企业培育和发展规律的、开放包容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到 2025 年,全区力争累计培育飞天企业5家以上,准飞天企业 30 家以上,飞天培育企业 50 家以上。三、扶持对象

(一)飞天企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领域国际国内权威榜单上榜的企业,成立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10 年(新技术领域企业可不受限制),获得过股权投资且尚未上市,市场估值超过 10 亿美元(实际累计融资额超过2亿美元且超过市场最新估值的 8%,最后一轮融资在三年内或超过最新市场估值的3%),且一般要求主营业务收入已达 5 亿元人民币、近三年年复合增长率超过25%、保持两年以上正增长、最近一年增长率超过 30%的高速成长型创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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