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资讯(2022•3)电子书》

发布时间:2022-11-08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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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资讯(2022•3)电子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税收资讯 2022 年 10 月(总 76)热点关注 47【享受条件】1. 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2.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3.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4.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5.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享受本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2019 年 1 月 1 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2019 年 1 月 1 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依据】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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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资讯(2022•3)电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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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税收资讯 2022 年 10 月(总 76)

热点关注 47

【享受条件】

1. 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

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2.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

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3.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

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

发布。

4.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

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

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5.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

学科技园,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享受本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

2019 年 1 月 1 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

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政策规定的

税收优惠。2019 年 1 月 1 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

次月起停止享受本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4 号)(略,参见

P39)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 号)

第52页

48 税收资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税收资讯 2022 年 10 月(总 76)

【延伸阅读】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

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2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

(局)、教育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

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鼓励创业创新,现就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

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国家级、省

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

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

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

征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

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二、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

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三、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

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

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

发布。

本通知所称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

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四、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

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

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

* 政策调整。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

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第5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税收资讯 2022 年 10 月(总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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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加强后续管理。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

科技园,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2019 年 1 月 1 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

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

税收优惠政策。2019 年 1 月 1 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

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科技、教育和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国

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相关

信息,加强协调配合,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扣减政策

【享受主体】

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

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招用自主就业退役

士兵,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内按

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

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最高可上浮 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

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享受条件】

1.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

院 中央军委令第 608 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

的退役士兵。

第54页

50 税收资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税收资讯 2022 年 10 月(总 76)

2. 本政策中的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

人的企业等单位。

3. 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4. 企业既可以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

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

享受。

5. 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

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

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

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

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

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

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

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

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

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

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 1 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

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 =Σ 每名自主就业退役

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 ÷12× 具体定额标准。

6.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

享受本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4 号)(略,参见

P39)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

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 号)

第55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税收资讯 2022 年 10 月(总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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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退役军人事务

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

通知如下: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

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 12000 元为限

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

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

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

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 1 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

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 = 年度减免税限额 ÷12× 实际经营月数。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

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

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

月起,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

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

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最高可上浮 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

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

第56页

52 税收资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税收资讯 2022 年 10 月(总 76)

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

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

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

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

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

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

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

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 1 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

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 =Σ 每名自主就业退役

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 ÷12× 具体定额标准。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

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三、本通知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

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 608 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

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本通知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

企业等单位。

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进行纳税申报时,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并将《中国人民解放军义

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

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

退出现役证》留存备查。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

留存备查:l. 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

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

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

役证》;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3.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

工作时间表(见附件)。

五、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

第57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税收资讯 2022 年 10 月(总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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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

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六、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纳税人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享受本通知规定

税收优惠政策未满 3 年的,可继续享受至 3 年期满为止。《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 号)自 2019 年 1 月 1 日

起停止执行。

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 3

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

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 3 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

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 3 年期满。

各地财政、税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把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

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

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逐

级向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反映。

附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样表)

     (编者略)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政策

【享受主体】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

月)内按每户每年 12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

第58页

54 税收资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税收资讯 2022 年 10 月(总 76)

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

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享受条件】

1.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

院 中央军委令第 608 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

的退役士兵。

2.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

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

为限。

3.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 1 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

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 = 年度减免税限额 ÷12× 实际经营

月数。

4.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

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4 号)(略,参见

P39)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

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 号)

【延伸阅读】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退役军人事务

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

第59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税收资讯 2022 年 10 月(总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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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

通知如下: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

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 12000 元为限

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

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

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

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 1 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

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 = 年度减免税限额 ÷12× 实际经营月数。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

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

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

险当月起,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最高可上浮 50%,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

标准。

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

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

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

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

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

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

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

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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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税收资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税收资讯 2022 年 10 月(总 76)

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

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 1 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

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 =Σ 每名自主就业退役

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 ÷12× 具体定额标准。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

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三、本通知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

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 608 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

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本通知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

企业等单位。

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进行纳税申报时,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并将《中国人民解放军义

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

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

退出现役证》留存备查。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

留存备查:l. 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

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

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

役证》;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3.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

工作时间表(见附件)。

五、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

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

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六、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纳税人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享受本通知规定

税收优惠政策未满 3 年的,可继续享受至 3 年期满为止。《财政

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

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 号)自 2019 年 1 月 1

第61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税收资讯 2022 年 10 月(总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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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停止执行。

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 3

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

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 3 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

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 3 年期满。

各地财政、税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把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

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

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逐

级向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反映。

 附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样表)

(编者略)

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

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

贫地区单位和个人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

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

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

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

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1.“目标脱贫地区”包括 832 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

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 6 县 1 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

档立卡贫困村。

第62页

58 税收资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税收资讯 2022 年 10 月(总 76)

2. 在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

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上述增值税政策。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 2019 年第 55 号发布

前(即 2019 年 4 月 10 日前),已征收入库的按规定应予免征的增

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

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

方可办理免税。无法追回专用发票的,不予免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

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 2021 年第

18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

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

2019 年第 55 号)

【延伸阅读】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公告 2021 年第 18 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

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严格落实过渡期内“四个不

摘”的要求,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

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9〕22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

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

务院扶贫办公告 2019 年第 49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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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税收资讯 2022 年 10 月(总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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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

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 2019 年第 55 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

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

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 2019 年第 55 号

为支持脱贫攻坚,现就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公告

如下:

一、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单位或者个

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

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

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

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 832 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

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 6 县 1 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

立卡贫困村。

二、在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已发生的符

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上述增值税政策。

三、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

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

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

方可办理免税。无法追回专用发票的,不予免税。

四、各地扶贫办公室与税务部门要加强沟通,明确当地“目标

脱贫地区”具体范围,确保政策落实落地。

特此公告。

第64页

60 税收资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税收资讯 2022 年 10 月(总 76)

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

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支出用于目标脱贫地区扶贫的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

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

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

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

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享受条件】

1.“目标脱贫地区”包括 832 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

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 6 县 1 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

档立卡贫困村。

2. 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

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

计算在内。

3. 企业在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已发生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

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

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

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 2021 年第 18

号)(略,参见 P58)

第65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税收资讯 2022 年 10 月(总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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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

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

2019 年第 49 号)

【延伸阅读】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

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 2019 年第 49 号

为支持脱贫攻坚,现就企业扶贫捐赠支出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政

策公告如下:

一、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企业通过公益

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

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

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 832 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

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 6 县 1 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

立卡贫困村。

二、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

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

不计算在内。

三、企业在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已发生

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

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

特此公告。

第66页

62 税收资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税收资讯 2022 年 10 月(总 76)

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扣减政策

【享受主体】

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

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

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

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企业招用建档立

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

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

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

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

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最高可上浮 30%,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

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享受条件】

1. 上述政策中的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

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2. 企业与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

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签订 1 年以

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3.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

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第67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税收资讯 2022 年 10 月(总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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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4.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

享受本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5. 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

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

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

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 2021 年第 18 号)

(略,参见 P58)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2 号)

 【延伸阅读】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

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厅(局)、扶贫办,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

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局、扶贫办:

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

知如下: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

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

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

第68页

64 税收资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税收资讯 2022 年 10 月(总 76)

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下同)内按每

户每年 12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

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

最高可上浮 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

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

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上述人员具体包括:1. 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

卡贫困人口;2.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

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 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

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二、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

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

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

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

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最高可上浮 30%,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

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

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

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

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通知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

企业等单位。

三、国务院扶贫办在每年 1 月 15 日前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名

单及相关信息提供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税务总局

将相关信息转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部门。人力资源社

第69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税收资讯 2022 年 10 月(总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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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保障部门依托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核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

信息。

四、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

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

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五、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纳税人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享受本通知规定

税收优惠政策未满 3 年的,可继续享受至 3 年期满为止。《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

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 号)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执行。

本通知所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政策满 3 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

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 3 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

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 3 年期满。

各地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扶贫办要加强领

导、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

重要任务,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

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逐级向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国务院扶贫办反映。

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政策

【享受主体】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

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

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具体包括:

1. 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

第70页

66 税收资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税收资讯 2022 年 10 月(总 76)

上的人员。

3. 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

登记失业人员。

4.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

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

业所在自然年,即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上述人员从事个体

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内按

每户每年 12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

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

准最高可上浮 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

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享受条件】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

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

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

为限。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

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

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 2021 年第 18

号)(略,参见 P58)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2 号)(略,参见 P63)

第71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税收资讯 2022 年 10 月(总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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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创新人才税收优惠政策小贴士

2022 中国国际智能产业博览会日前在重庆闭幕。展会期

间,来自国内外的 500 多家参展单位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集

中展示大数据智能化科技新成果,推动智能科技和产业加快发

展。那么,国家对科研创新人才有哪些税收扶持政策呢?小编

将相关政策进行梳理、摘编,供读者参考。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

股权奖励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获得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

等股权形式给予奖励的个人。

【优惠内容】

自 1999 年 7 月 1 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

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

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

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个人获得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

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的奖励。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科技人员必须是

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

第72页

68 税收资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税收资讯 2022 年 10 月(总 76)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

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 号)第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 号)

【延伸阅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9〕45 号

……

三、自 1999 年 7 月 1 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

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

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

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

此项的具体操作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1999〕125 号

为便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 号)的贯彻执行,现将有关

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

* 政策调整。第一条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

予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此项审核权自2007年8月1日起停止执行。参

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7〕833号。

第7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税收资讯 2022 年 10 月(总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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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

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了便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奖励单位或获奖人应向主管税

务机关提供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科委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

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科发政字

〔1997〕326 号)和科学技术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

《〈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

(国科发政字〔1998〕171 号)出具的《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

定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企业登记手续及经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的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不提

供上述资料的,不得享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上述科研机构是指按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和国家科学技术委

员会《关于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

〔1997〕14 号)的规定设置审批的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机构。

上述高等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专门学院

和高等专科学校)。

二、在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时,对其所得按“利

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获奖人转让股权、出资比例,对其所得按“财产转让所

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为零。

四、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科技人员必须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的在编正式职工。

附件:1.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

      于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编者略)

   2. 国家科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以高

      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3. 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

      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

      办法》的通知

第74页

70 税收资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税收资讯 2022 年 10 月(总 76)

附件 2

国家科委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1997 年 7 月 2 日 国科发政字〔1997〕326 号

(通知略)

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行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

的发展,根据《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入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

本的百分之二十,但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五。

第四条 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国家科委颁布的高新技术范围;

(二)为公司主营产品的核心技术;

(三)技术成果的出资者对该项技术合法享有出资入股的处分权利,

保证公司对该项技术的财产权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

(四)已经通过国家科委或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的认定。

第五条 科技管理部门在下列范围内认定高新技术:

(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二)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三)光电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五)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八)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十)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十一)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本高新技术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由国家科委进行

第75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税收资讯 2022 年 10 月(总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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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和修订。

第六条 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成果出资者应当与其他出资协议

约定该项成果入股使用的范围、成果出资者对该项技术保留的权利范围,

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七条 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需由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

册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国有资产评估结果依法需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

行确认的,还应办理确认手续。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

的,需提交下列文件,报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

(一)技术成果出资申请书:载明技术成果的权利状态,使用权的出

让情况及其实施效果;

(二)出资人对该项成果享有权利的证明文件,包括专利证书、软件

登记证书、植物新品种登记证书、专利权受让合同、技术合同等有关法律

文件;

(三)技术入股协议书,以及公司实施该项成果的立项批文或投产

计划;

(四)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

(五)科技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经科技管理部门审查认定后,公司股东应就高新技术成果入

股作价金额达成协议,并将该项技术成果及与之相当的出资额写入章程。

第九条 公司股东应当根据国家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或变更

登记的规定,持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

的审查认定文件和其他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或变

更登记。

第十条 高新技术成果的出资者在公司成立后,应当根据出资协议,

办理高新技术成果的权利转移手续,提供技术资料,并协助高新技术成果

的应用实施。违反协议约定,不履行高新技术成果交付义务,或超出协议

约定保留的技术成果权利范围使用该成果的,应当向其他出资者承担违约

责任。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评估人员、有关审核和登记人员

应当为出资者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双方以高新技

术成果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适用本规定;高新技术成果应按出资期限

一次性出资到位。

第十三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非公司制科技开发型企业以高新技术成

第76页

72 税收资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税收资讯 2022 年 10 月(总 76)

果出资入股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科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3

科学技术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政字〔1998〕171 号

(通知略)

《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高新技术审查认定工作,规范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

股行为,根据《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认定》(以下简

称《规定》)第七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金额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或科

技开发型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的,由技术出资方或

企业出资各方共同委托的代表,向科技管理部门提出高新技术成果审查认

定申请,并按照《规定》和本办法要求,如实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三条 科学技术部负责审查认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的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审查认定

在本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

第四条 审查认定高新技术,以《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技术范围为依

据,具体参照科学技术部最新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对于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未能涵盖的高新技术成果,应当组织专家委员

会审查认定,并将审查认定结果报科学技术部批准。

第五条 技术成果的出资者应当保证对该项技术合法拥有出资入股

的权利,并在申请审查认定时按照本办法要求提交证明文件。

第六条 科技管理部门自接到全部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审查认

定决定。如发现所提交文件不符合规定,有权要求限期补交或修改,否则

不予认定。

第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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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情形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应

当在前款规定期限截止前二十天报科学技术部批准。

第七条 科技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成果,出具《出资入股

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将

审查意见函告申请人。

《认定书》只适用于本次出资入股行为。

第八条 企业出资者应当在收到《认定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关

于企业登记的有关规定,持科技管理部门的《认定书》和其他文件,到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手续。逾期申请登记的,应当报审查认定机

关确认原认定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第九条 在高新技术成果申请审查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

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高新技术认定书的,由审查认定机关撤销认定

书,并通报企业登记机关,由登记机关责令企业改正,属于公司的,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予以处罚;属于非公司企业的,依据《企

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二)项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审查认定申请材料要求

   二、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范本

附件一

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审查认定申请材料要求

一、设立或增资扩股企业的基本情况

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

二、技术成果的基本情况

(一)技术成果名称、技术特征、所属技术领域;与同类技术相比所

具有的技术优势和产业应用价值;

(二)简要说明技术成果的开发过程;

(三)该项技术过去的应用效果。

三、技术出资者对该项技术的权利状态

(一)按照现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定,详细说明技术出资者对

该项技术成果拥有的权利,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

第78页

74 税收资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税收资讯 2022 年 10 月(总 76)

内容:

专利技术: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和最新缴纳年费记录;

计算机软件:提交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非专利技术:提交对该项技术秘密合法享有出资权利的声明;

植物新品种:提交品种权证书复印件。

(二)技术出资者已经许可他人实施该项技术的,应说明对该项技

术所保留的权利情况,并提交该项技术已向他人实施许可的合同文本复印

件。出资者出资入股的技术为受让的技术成果,应提交技术受让合同文本

复印件;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公告或备案的,还应提交公告或备案

记录。

四、技术出资入股有关情况

(一)新设或增资扩股企业实施该项技术的生产批文或投产计划;

(二)其他各出资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出资额

及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

(三)技术评估资料:提交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评估报告书,

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确认书;

(四)出资协议和企业章程;

(五)中方以技术成果向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出资入股的,按照国家

关于秘密技术审查规定提交相关文件。

附件二

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

        科高认字 199 第 号

技术成果名称:                 

       

审查意见:申请人提交的技术出资入股申请材料齐备。

经审查,该项技术成果是高新技术。特此认定。

认定单位:         

科学技术委员会(盖章)

 一九九 年 月 日

科学技术部制

第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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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审查项目

企业情况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经营范围:

注册资本:

技术出资者情况 出资技术名称:

出资者名称:

出资者住所:

法定代表人:

出资技术协议作价金额   万元;占注册资本   %。

其他出资者情况

名称 出资数额(万元)

技术权益证明文件技术成果审查 根据《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选择共中一项填写:

□ 该技术成果属于科学技术部最新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第    号的产品 

  技术。

□ 该技术成果经专家委员会审查,认定为高新技术,并经科学技术部批准[国科发

  政字 199 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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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税收资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税收资讯 2022 年 10 月(总 76)

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

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人员。

【优惠内容】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

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

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

(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享受条件】

1. 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是查账征收和经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 必须是转化科技成果实施的股权奖励,企业面向全体员工实

施的股权奖励,不得按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3. 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相关技术人员一定份额的股权

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4. 相关技术人员,是指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批准获得

股权奖励的以下两类人员:

(1)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

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

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者改

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2)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

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

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 以上的

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第81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税收资讯 2022 年 10 月(总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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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

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 号)第四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

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0 号)第一条

【延伸阅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

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财税〔2015〕116 号

……

四、关于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

1.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

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

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 5 个

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 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

题的通知》(财税〔2005〕35 号)有关规定计算确定应纳税额。

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

3. 技术人员转让奖励的股权(含奖励股权孳生的送、转股)并

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4. 技术人员在转让奖励的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技术人

员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资产,或取得的收益和资产

不足以缴纳其取得股权尚未缴纳的应纳税款的部分,税务机关可不

予追征。

5. 本通知所称相关技术人员,是指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

议批准获得股权奖励的以下两类人员:

(1)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

第82页

78 税收资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税收资讯 2022 年 10 月(总 76)

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

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者改

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2)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

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

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 以上的

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企业面向全体员工实施的股权奖励,不得按本通知规定的税收

政策执行。

6. 本通知所称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相关技术人员一定

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7. 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实行查账征收、经省级高新

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

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0 号

……

一、关于股权奖励

(一)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

定,具体按以下方法确定:

1. 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场价格,按照取得股票当日的收盘

价确定。取得股票当日为非交易时间的,按照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

2. 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公平市场价格,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

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二)计算股权奖励应纳税额时,规定月份数按员工在企业的

实际工作月份数确定。员工在企业工作月份数超过 12 个月的,按

12 个月计算。

……

第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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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

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个人股东。

【优惠内容】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

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

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

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

关备案。

【享受条件】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实行查账征收的、经

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 2 亿

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500 人的企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

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 号)

第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

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0 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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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税收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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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

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财税〔2015〕116 号

……

三、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

1.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

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

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

缴税计划,在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

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 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

得”项目,适用 20% 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 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

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4. 在股东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股东进行

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资额的,主管税务

机关对其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

5. 本通知所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

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

均不超过 2 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500 人的企业。

6. 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

税,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不适

用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纳税政策。

……

第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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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

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0 号

……

二、关于转增股本

(一)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

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

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 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

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

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

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

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

获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

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获得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

票和股权奖励的员工。

【优惠内容】

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备

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

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

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

按照 20% 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86页

82 税收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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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条件】

1. 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 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

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

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

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 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

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

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

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4. 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

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 6 个月在职

职工平均人数的 30%。

5. 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 3 年,且自行权日起持

有满 1 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 3 年,且解禁后持有满

1 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 3 年。上述时间条件须

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6. 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0 年。

7. 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

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公司所属行业

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

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 号)第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6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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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01 号

……

一、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

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

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

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

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

20% 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

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二)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

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

条件:

1. 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 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

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

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

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 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

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

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

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4. 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

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 6 个月在职

职工平均人数的 30%。

第88页

84 税收资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税收资讯 2022 年 10 月(总 76)

5. 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 3 年,且自行权日起持

有满 1 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 3 年,且解禁后持有满

1 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 3 年。上述时间条件须

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6. 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0 年。

7. 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

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见附件)。

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

确定。

(三)本通知所称股票(权)期权是指公司给予激励对象在一

定期限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权)的权利;所称限

制性股票是指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

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只有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

定条件的才可以处置该股权;所称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激励

对象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四)股权激励计划所列内容不同时满足第一条第(二)款规

定的全部条件,或递延纳税期间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第一

条第(二)款第 4 至 6 项条件的,不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应按规

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

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62 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

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 号,以下简称《通

知》),现就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

(一)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本公司最近 6 个

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按照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

禁、股权奖励获得之上月起前 6 个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员全

第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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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平均人数确定。

(二)递延纳税期间,非上市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同时符

合《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 4 至 6 项条件的,应于情况发生变

化之次月 15 日内,按《通知》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计算缴纳个

人所得税。

(三)员工以在一个公历月份中取得的股票(权)形式工资

薪金所得为一次。员工取得符合条件、实行递延纳税政策的股权激

励,与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股权激励分别计算。

员工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多次取得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股票

(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

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

902 号)第七条规定执行。

(四)《通知》所称公平市场价格按以下方法确定:

1. 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场价格,按照取得股票当日的收盘

价确定。取得股票当日为非交易日的,按照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

2. 非上市公司股票(权)的公平市场价格,依次按照净资产

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净资产法按照取得股票(权)的

上年末净资产确定。

(五)企业备案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 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

的,非上市公司应于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

奖励获得之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附件 1)、股权激励计划、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等。

实施股权奖励的企业同时报送本企业及其奖励股权标的企业上一纳

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说明。

2.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个人选择在不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

缴税的,上市公司应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

获得之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

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附件 2)。上市公司初次办理股权激

励备案时,还应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

第90页

86 税收资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税收资讯 2022 年 10 月(总 76)

股东大会决议。

3.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

资公司应于取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

机关报送《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附件

3)、技术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协议、技

术成果评估报告等资料。

(六)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

取得的股票(权),实行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于每个纳税

年度终了后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

情况年度报告表》(附件 4)。

(七)递延纳税股票(权)转让、办理纳税申报时,扣缴义

务人、个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一并报送能够证明股票(权)转让价

格、递延纳税股票(权)原值、合理税费的有关资料,具体包括转

让协议、评估报告和相关票据等。资料不全或无法充分证明有关情

况,造成计税依据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税

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

(一)选择适用《通知》中递延纳税政策的,应当为实行查账

征收的居民企业以技术成果所有权投资。

(二)企业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应在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

报时,将相关内容填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

案表》(附件 5)。

(三)企业接受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技术成果评估值明显不合

理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三、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

区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之间发生的尚未纳税的股权奖励事

项,按《通知》有关政策执行的,可按本公告有关规定办理相关

税收事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3 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

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5 号)第二条第

(一)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第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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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及填报说明

   2.《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及

      填报说明

   3.《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及

      填报说明

   4.《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及填报说明

   5.《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及

      填报说明

第92页

88 税收资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税收资讯 2022 年 10 月(总 76)附件1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备案编号(主管税务机关填写):               单位:股,%,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公司基本情况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联系人联系电话股权激励基本情况股权激励形式□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股权激励人数近6个月平均人数该栏仅由实施股权奖 励的公司填写本公司是否为限制性行业□是 □否标的公司名称标的公司是否为 限制性行业□是 □否标的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股权激励明细情况序号姓名身份证 照类型身份证 照号码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授予日行权日可出售日取得成本股数持股比例授予日解禁日可出售日取得成本股数持股比例授予日可出售日股数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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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号姓名身份证 照类型身份证 照号码

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

授予

行权

可出

售日

取得

成本股数持股比例授予日解禁日可出售日取得成本股数持股比例授予日可出售日股数持股比例

  谨声明:此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填写的,是真实的、完整的、可靠的。

实施股权激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年月日    

公司签章:

经办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代理申报机构(人)签章 :

经办人:

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 :

代理申报日期 :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

受理人:

受理日期 :   年 月 日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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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税收资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税收资讯 2022 年 10 月(总 76)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施符合条件股权激励的非上市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递延缴纳备案事宜时填报。二、报送期限 企业应于符合条件的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报送。三、表内各栏 (一)公司基本情况1.公司名称:填写实施股权激励的非上市公司法定名称全称。 2.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联系人、联系电话:填写非上市公司负责办理股权激励及相关涉税事项人员的相关情况。 (二)股权激励基本情况1.股权激励形式:根据实施股权激励的形式勾选。 2.股权激励人数:填写股权激励计划中被激励对象的总人数。 3.近6个月平均人数:填写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上月起向前6个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平均人数。如,某公司实施一批股票期权并于2017年1月行权,则按照该公司2016年7月、8月、 9月、10月、11月、12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平均人数计算。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取整。 4.实施股权奖励公司填写栏:填写实施股权奖励企业的有关情况。 (1)本公司是否为限制性行业:实施股权奖励公司根据本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是否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 号)附件《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所列行业。属于所列行业选“是”,不属于所列行业选“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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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税收资讯 2022 年 10 月(总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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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标的公司名称、标的公司是否为限制性行业、标的公司纳税人识别号: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

取得的股权实施股权奖励的,填写本栏。以本公司股权为股权奖励标的,无须填报本栏。

①标的公司名称:以其他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实施股权奖励的,填写用以实施股权奖励的股权标的公司法定名称全称。

②标的公司纳税人识别号:以其他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实施股权奖励的,填写用以实施股权奖励的股权标的公司的纳税人识

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③标的公司是否限制性行业:以其他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实施股权奖励的,根据标的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

高的行业,确定是否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

号)附件《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所列行业。属于所列行业选“是”,不属于所列行业选“否”。

(三)股权激励明细情况

1.姓名:填写纳税人姓名。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其姓名应当用中、外文同时填写。

2.身份证照类型: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

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证照名称。

3.身份证照号码: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号码。

4.股票(权)期权栏:以股票(权)期权形式实施激励的企业填写本栏。没有则不填。

①授予日:填写股票(权)期权计划中,授予被激励对象股票(权)期权的实际日期。

②行权日:填写根据股票(权)期权计划,行权购买股票(权)的实际日期。

③可出售日:填写根据股票(权)期权计划,股票(权)期权同时满足自授予日起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

条件后,实际可以对外出售的日期。

④取得成本:填写被激励对象股票(权)期权行权时,按行权价实际出资的金额。

⑤股数、持股比例:填写被激励对象实际取得的股数以及对应的持股比例。若非上市公司因公司注册类型限制,难以用股

数体现被激励对象股权激励权益的,可只填写持股比例,持股比例按照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填写。

5.限制性股票栏:以限制性股票形式实施激励的企业填写本栏。没有则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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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税收资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税收资讯 2022 年 10 月(总 76)①授予日:填写限制性股票计划中,授予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实际日期。 ②解禁日:填写根据限制性股票计划,被激励对象取得限制性股票达到规定条件而解除出售限制的具体日期。 ③可出售日:填写根据限制性股票计划,限制性股票同时满足自授予日起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条件后,实际可以对外出售的日期。 ④取得成本:填写被激励对象取得限制性股票时的实际出资金额。 ⑤股数、持股比例:填写被激励对象实际取得的股数以及对应的持股比例。若非上市公司因公司注册类型限制,难以用股数体现被激励对象股权激励权益的,可只填写持股比例,持股比例按照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填写。 6.股权奖励栏:以股权奖励形式实施激励的企业填写本栏。没有则不填。 ①授予日:填写授予被激励对象股权奖励的实际日期。 ②可出售日:填写根据股权奖励计划,自获得奖励之日起持有满3年后,实际可以对外出售的日期。 ③股数、持股比例:填写被激励对象实际取得的股数以及对应的持股比例。若非上市公司因公司注册类型限制,难以用股数体现被激励对象股权激励权益的,可只填写持股比例,持股比例按照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填写。四、本表一式二份。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由非上市公司和主管税务机关分别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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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税收资讯 2022 年 10 月(总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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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

备案编号(主管税务机关填写):                 单位:股,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股票代码联系人联系电话

股权激励基本情况

股权激励形式□股票期权    □限制性股票    □股权奖励

股权激励明细情况

号姓名身份证 照类型身份证 照号码任职受 雇月数

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

行权日行权日 市价行权价行权股数股票 登记日股票登记 日市价解禁日解禁 日市价实际出 资总额本批次 解禁数总股票数授予日授予 日市价奖励 股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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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税收资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税收资讯 2022 年 10 月(总 76)续表序号姓名身份证 照类型身份证 照号码任职受 雇月数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行权日行权日 市价行权价行权股数股票 登记日股票登记 日市价解禁日解禁 日市价实际出 资总额本批次 解禁数总股票数授予日授予 日市价奖励 股票数  谨声明:此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填写的,是真实的、完整的、可靠的。 法定代表人签章:年月日    公司签章: 经办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代理申报机构(人)签章 : 经办人: 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 : 代理申报日期 :  年 月 日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 受理人: 受理日期 :   年 月 日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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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延期缴纳备案事宜时填报。

二、报送期限

企业应于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报送本表。

三、表内各栏

(一)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填写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法定名称全称。

2.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联系人、联系电话:填写上市公司负责办理股权激励及相关涉税事项人员的相关情况。

(二)股权激励基本情况

股权激励形式:根据实施股权激励的形式勾选。

(三)股权激励明细情况

1.姓名:填写纳税人姓名。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其姓名应当用中、外文同时填写。

2.身份证照类型: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

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证照名称。

3.身份证照号码: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号码。

4.任职受雇月数:填写被激励对象在本公司实际任职受雇月份数。

5.股票期权栏:以股票期权形式实施激励的企业填写本栏。没有则不填。

①行权日:填写根据股票期权计划,行权购买股票的实际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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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税收资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税收资讯 2022 年 10 月(总 76)②行权日市价:填写被激励对象所持股票行权购买日的收盘价。 ③行权价:填写被激励对象股票期权行权时,实际出资的每股金额。 ④行权股数:填写被激励对象本次行权取得的股票数量。 6.限制性股票栏:以限制性股票形式实施激励的企业填写本栏。没有则不填。 ①股票登记日:填写被激励对象取得的限制性股票在中国登记结算公司进行股票登记的日期。 ②股票登记日市价:填写股票登记日的收盘价。 ③解禁日:填写根据限制性股票计划,被激励对象取得限制性股票达到规定条件而解除出售限制的具体日期。 ④解禁日市价:填写股票解禁日的收盘价。 ⑤实际出资总额:填写被激励对象为获取限制性股票实际支付资金数额。 ⑥本批次解禁数:填写本次股票解禁的股数。 ⑦总股票数:填写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数。 7.股权奖励栏:以股权奖励形式实施激励的企业填写本栏。没有则不填。 ①授予日:填写授予被激励对象获得股票的实际日期。 ②授予日市价:填写股票授予日的收盘价。 ③奖励股票数:填写被激励对象获取的股票总数。四、本表一式二份。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由上市公司和主管税务机关分别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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