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税收资讯 2022 年 10 月(总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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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条件】
1. 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
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2.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
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3.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
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
发布。
4.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
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
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5.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
学科技园,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享受本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
2019 年 1 月 1 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
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政策规定的
税收优惠。2019 年 1 月 1 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
次月起停止享受本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4 号)(略,参见
P39)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