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律师涉外法律服务白皮书

发布时间:2023-9-14 | 杂志分类:其他
免费制作
更多内容

朝阳律师涉外法律服务白皮书

— 46 —以协助企业在不同国家/地区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确保申请的顺利通过,以获得国际商标保护。(4)预警:监测市场和竞争对手使用类似商标或侵犯商标权益的行为是商标管理的一部分。提供商标侵权预警服务可以及时采取行动,保护商标权益。2.商标获权商标权的注册和保护具有地域性,这意味着企业在全球范围内经营时需要根据其战略和需求在不同国家/地区注册商标。这也强调了对国际商标法律服务的需求,以便帮助企业在多个司法管辖区内管理其商标权益并确保其得到充分保护。虽然商标权在有些国家和地区可以通过使用获得,但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商标在获准注册后才能获得有效的保护。此外,尽管未注册商标权可以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注册的商标仍然具有重要的优势。比如更广泛的权利、国际保护、法律强制执行以及在商标争议中的更强地位。因此,许多企业选择将其商标进行正式注册,以获得更全面和强大的商标权益保护。一旦商标获得注册,企业需要确保其商标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商标法律服务可以协助企业了解其在国际市场上的商标权益,确保不会受到侵权。3.商标运营商标权可以用于许可、转让和投融资等商业活动。通过涉外商标法律服务可以帮助企业制定合适的商标权... [收起]
[展开]
朝阳律师涉外法律服务白皮书
粉丝: {{bookData.followerCount}}
文本内容
第51页

— 46 —

以协助企业在不同国家/地区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确保申请的顺利通过,以获得国际商标保护。

(4)预警:监测市场和竞争对手使用类似商标或侵犯商标权益的行为是商标管理的一部分。提供商标侵权预警服务可以及时采取行动,保护商标权益。2.商标获权

商标权的注册和保护具有地域性,这意味着企业在全球范围内经营时需要根据其战略和需求在不同国家/地区注册商标。这也强调了对国际商标法律服务的需求,以便帮助企业在多个司法管辖区内管理其商标权益并确保其得到充分保护。虽然商标权在有些国家和地区可以通过使用获得,但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商标在获准注册后才能获得有效的保护。此外,尽管未注册商标权可以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注册的商标仍然具有重要的优势。比如更广泛的权利、国际保护、法律强制执行以及在商标争议中的更强地位。因此,许多企业选择将其商标进行正式注册,以获得更全面和强大的商标权益保护。

一旦商标获得注册,企业需要确保其商标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商标法律服务可以协助企业了解其在国际市场上的商标权益,确保不会受到侵权。3.商标运营

商标权可以用于许可、转让和投融资等商业活动。通过涉外商标法律服务可以帮助企业制定合适的商标权运营策略,确保商标权的最大化利用。(1)商标许可:企业可以将自己的商标授权给其他企业使用,以获取许可费。商标法律服务需要帮助企业制定许可协议,明确权益和责任,以确保合法合规的商标使用。

(2)商标转让:有时候,企业需要出售或转让其商标权益。商标法律服务需要协助企业完成商标权益的转让手续,确保合同合法有效。(3)投融资:商标可以用作资产,用于企业的融资活动。涉外商标法律服务需要提供相关法律咨询,确保融资活动合法合规。

4.商标维权

(1)谈判:当商标权益受到侵犯时,谈判是解决争端的一种方式。商标法律服务可以协助企业与侵权方进行谈判,寻求和解或达成合适的协议。(2)行政维权:在一些情况下,企业可以寻求政府部门的协助,进行行政

第52页

— 47 —

维权。商标法律服务需要熟悉各国/地区的法律和程序,以协助企业维护其商标权益。

(3)司法维权:如果其他手段无法解决争端,企业可能需要通过法院诉讼来保护其商标权益。涉外商标法律服务需要提供诉讼支持,包括律师代理和证据准备。

综上,涉外商标法律服务在商标管理、商标获权、运营和维权方面都有着重要的作用。在国际化竞争日益激烈的商业环境中,企业需要借助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来确保其商标权益得到充分保护,以保持竞争力并实现可持续发展。这些服务不仅仅是法律合规的问题,也是企业战略和经济增长的关键组成部分。因此,涉外商标法律服务在全球化时代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性。5.商标国际保护(走出去服务)

(1)国际商标注册:在国际市场上经营需要在多个国家/地区注册商标。涉外商标法律服务包括协助企业在国际商标注册体系中提交申请,如国际商标注册系统(马德里协定),确保商标在多个国家/地区得到保护。(2)国际商标策略:制定国际商标策略是国际保护的关键。法律服务机构需要帮助企业确定哪些国家/地区是关键市场,以及如何有效地保护其商标权益。(3)国际商标维权:在跨国界经营中,商标侵权和争端可能涉及多个司法管辖区。涉外商标法律服务需要具备国际争端解决的经验,协助企业在国际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维权。

(4)国际商标监管:不同国家/地区有不同的商标法规和监管体系。服务机构需要跟踪这些规定的变化,确保企业的商标在国际市场上合法合规。(5)文化和法律差异:在国际经营中,理解不同文化和法律体系之间的差异至关重要。涉外商标法律服务需要具备跨文化的理解和法律适应性,以应对多元化的国际市场。

(6)贸易协议和条约:国际贸易协议和知识产权保护条约对商标权益的国际保护产生重大影响。法律服务机构需要了解这些法律框架,以为企业提供最佳的法律建议。

(7)风险管理:在国际市场上,风险管理尤为重要。法律服务需要帮助企业识别和评估国际市场中的商标风险,以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

第53页

— 48 —

总的来说,国际保护是涉外商标法律服务的一个重要方面。随着企业走向国际市场的趋势增加,需求也不断上升。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在国际商标注册、维权、文化适应性和法律合规等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帮助企业实现在全球范围内的商标权益保护和成功经营。因此,国际保护是涉外商标法律服务需求分析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角度。

三、著作权部分

(一)版权管理

1.版权登记

作品的著作权自创作完成后自动产生,登记虽然不是获得版权保护的条件,但可以作为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据,对方当事人需要承担反证的举证责任,故版权登记为司法机关解决版权纠纷起到了越来越大的作用。2.版权认证

涉外作品的版权权属复杂,权利人身居海外,通过国家版权局指定的涉外版权认证机构进行版权认证是确定权属最高效的方式。

目前国家版权局指定的涉外版权认证机构有: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美国电影协会(MPA)、商业软件联盟(BSA)、韩国著作权委员会(KCC)、日本唱片业协会(RIAJ)、国际作者与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日本内容产品海外流通促进机构(CODA)、香港影业协会(MPIA)、台湾著作权保护协会(TACP)。(二)版权获权

著作权自动获得是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作者为本联盟任何成员国国民的,其作品无论是否发表,都应受到保护;享有和行使这些权利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在中国享有著作权的情况包括:公约成员国国民的作品;非公约成员国国民的作品,首次在一个成员国出版;非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在成员国中有经常居住地。例如,对于电影作品而言,制片人的总部或制片人的经常居住地在某一成员国中,则该电影作品可以获得中国著作权法保护。

(三)版权运营

著作权转让,是指作者或其他权利人将自己所享有的著作权,以合同方式永久性地转移给他人所有,并由此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转让著作财产权中的一项或数项权利。著作权转让是著作权人实现作品价值的重要手段,可以获得一次

第54页

— 49 —

性报酬,一劳永逸。

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通过合同形式将其作品许可他人在一定时间、范围以及采用一定方式使用,而使用者须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的行为。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著作财产权中的一项或数项。著作权许可使用是著作权人实现作品价值的最重要的手段。专有许可使用权人有维权权利,非专有许可使用权人必须有权利人的特别授权才有维权权利。

著作权质押融资,是指企业以合法拥有的著作财产权经评估作为质押物从银行获得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北京模式是“银行+企业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的直接质押融资模式,涉外版权的质押可以参照这种模式。(四)版权维权

协商调解。著作权侵权纠纷,可以由各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由其他机构或个人调解。著作权侵权纠纷可以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调解达成之后一方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著作权侵权纠纷通过调解处理,包括通过律师或其他机构的调解处理,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

行政维权。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向著作权行政部门进行投诉,要求查处。权利人在发生侵权时还可以向行政机关投诉。行政机关可以在确定侵权后给予行政处罚的,仅限于著作权法第 53 条规定的8 种侵权行为。司法维权。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侵害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仲裁。如果当事人在侵权纠纷发生后达成了书面仲裁协议,或者原来签订的著作权合同中有仲裁的条款,可以依据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采取一裁终局。仲裁程序相对简单、高效,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五)版权国际保护

版权国际保护,国与国之间根据双边或多边协议相互提供的版权保护。由于一国版权法仅在一国领土范围内有效,一国作者的作品在外域无法得到保护,对作者权利的保护就不完全。而版权国际保护,从法律上使对作者的保护更加充分和有效,在经济上也可使一国作品在国外市场得到保护。国际版权保护包括国民

第55页

— 50 —

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独立保护原则、最低限度保护原则和形式上的互惠原则等基本原则。目前世界上最重要的版权国际保护条约有:《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WCT 和WPPT又称为互联网条约。

四、商业秘密部分

(一)涉外商业秘密法律服务概述

商业秘密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不仅是企业创新的驱动力之一,也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战略资源之一。随着全球经济发展与科技进步,商业秘密保护已成为国际技术贸易和投资的核心环节,同时也逐渐上升成各国在政治、法律、经济博弈中的重要内容。因此,商业秘密保护已成为各国法律关注的焦点。国内方面,我国于 2019 年修订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保护部分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扩大了商业秘密和侵权行为的范围,明确了侵权主体的界定,加重了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新增了举证责任转移规则,减轻了权利人的举证责任。2020 年,中美双方经过历时两年多、十三轮的谈判,正式签署了《中美经贸协议》,将商业秘密保护作为重中之重,从商业秘密的概念、侵犯商业秘密责任人的范围、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禁止行为范围等七个方面对商业秘密保护进行了详细约定。国外方面,2023 年,美国总统拜登正式签署《2022 年保护美国知识产权法案》。根据该法案授权,美国政府可以对窃取美国商业秘密的外国主体实施制裁,使得美国政府对于知识产权领域的执法和监管的权力得到巨大提升。此外,欧盟于 2016 年出台了《商业秘密保护指令》、英国于 2018 年通过了《商业秘密条例》、日本于2023 年修订了《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均大幅提高了本国的商业秘密保护水平。可见,各国对商业秘密保护力度的增强已成为不争的趋势。

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引进境外技术、投资境外市场,中国企业在外商业秘密纠纷数量显著增加,给涉外商业秘密法律服务提供了更大的市场,也对涉外商业秘密法律服务行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涉外商业秘密法律服务需求分析

企业在跨境投资、经营过程中,有关商业秘密的法律服务需求主要集中于以

第56页

— 51 —

下四个方面:

1.保密制度构建需求。企业在跨境经营的情境下由于对国外法律规定、技术信息和市场环境不够了解,在外派员工、雇佣当地员工、选择合作伙伴、委托开发、合作开发过程中很容易造成商业秘密的泄露。因此,需要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为其提供保密制度构建服务以规避泄密风险。如企业跨境经营需要对当地法律规定、市场环境、泄密风险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不同类型的商业秘密制定相应的保密措施,包括保密方案制订、涉密文件保管、商业秘密的合同保护、开展内外部保密培训、完善涉密人员退出机制等。

2.合规经营需求。由于不同国家的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存在差异,企业在跨境经营过程中可能会无意间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受到罚款、赔偿、禁令等处罚,甚至影响企业的商誉。此外,由于对当地法律规定的不熟悉,企业跨境经营过程中还可能会过度利用其对商业秘密的独占地位,不合理地扩大商业秘密的范围,从而构成商业秘密的滥用。如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定价、限制交易、拒绝交易等限制竞争或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这可能会导致企业违反当地反垄断法或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受到有关机关的制裁。上述问题均需要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服务,协助其规避风险。

3.交易协助需求。企业跨境投资或经营的过程中,需要根据经营策略和市场需求,灵活地对其商业秘密进行许可或转让。为实现商业秘密价值的最大化利用,企业需要合理地设计商业秘密的许可或转让方案,需要专业的法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包括许可或转让合同的撰写、许可方式的选择、许可的监督与反馈等。4.维权救济需求。由于国内外法律规定、司法程序的差异,跨境企业在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后维权的难度更大、成本更高。在权益受到侵害后,企业需要在短时间内获取相关信息、采取适当措施、制定维权方案,需寻找专业的法律服务团队匹配其维权需求,提供如证据收集与固定、ADR 纠纷调解、诉讼代理、执行协助等服务。

五、反不正当竞争部分

涉外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服务主要分为两个主要方向,一是外国企业在中国经营的反不正当竞争合规,二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企业的自身权益,尤其是在知识产权方面。

第57页

— 52 —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合规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法以维护公众利益为出发点,规定了大量的企业行为规范及违法责任。外国企业在中国经营必须遵守这些法律规定,否则将会受到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甚至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1.企业产品宣传和促销的法律合规

企业的产品宣传、推广除了受《广告法》规制之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也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虚假、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规制范围比《广告法》更加广泛,很多非典型的宣传和推广都可以囊括其内,在实践中执法机构往往会更多地适用该法的规定。

2.企业网络经营法律合规

根据多年来互联网经营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企业从事网络经营作出了单独规定,要求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在中国从事网络经营需要特别注意这些内容。近年来数据合规也成为反不正当竞争合规的主要内容。

3.反商业贿赂法律合规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关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反商业贿赂在某些特定的行业显得非常重要。在中国针对商业贿赂的执法行动,往往还与反腐廉政行动协同推进,企业一旦认定为从事商业贿赂,除了行政责任之外,还可能面临刑事方面的处罚。

(二)通过反不正当竞争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专利法》及《著作权法》等专门法侧重有所不同,可以作为保护知识产权的补充,一些无法通过专门法保护的知识产权,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进行保护。

1.对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标识进行保护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企业的标识可以通过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外

第58页

— 53 —

观专利等获得保护。但由于标识本身的特点、申请获权周期等各种原因,这些标识可能无法获得上述权利的保护或者保护力度不够。企业可以选择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相关权益。这些标识在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且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情况下,如果他人擅自使用并可能造成市场来源的混淆,企业就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维权。

根据有关判例,电影名、书名、歌名等名称也可以作为广义的“商品名称”进行反不正当竞争保护,如此大大扩大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一些境外电影公映后,其名称无法获得著作权的保护,也没有充足时间获得商标权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就是其最佳的保护路径。如香港电影《喜剧之王》就据此进行了维权。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一些知名的营业场所(如餐厅、文化娱乐场所、销售店铺)的整体装修、特色用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也可以作为“装潢”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如苹果手机专门店、麦当劳、肯德基等都曾据此维权。

2.对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等进行保护企业名称或者社会组织名称可以通过商标法进行保护,但某些情况下,这些名称可能无法受到商标专用权的有力保护。同时由于企业名称的核准登记具有一定的地域性特征,即不同省际间的企业名称核准机构不进行交叉检索,同时某些知名的国外企业名称在中国并没有注册,这就造成了各省之间的企业名称冲突和国内外的企业名称冲突。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对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进行保护,解决这些冲突,防止不良经营者借这些漏洞对知名企业“搭便车”。

3.对有一定影响的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进行保护有一定影响力的自然人姓名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这些姓名有时难以受到商标法的全面保护,《民法典》的保护也有一定局限性。某些不良经营者会利用有影响力的姓名“打擦边球”或者“搭便车”,让相关公众或者消费者认为该名人或者明星与企业有某些联系。这些姓名可能被申请为商标,可能被核准为企业字号,也可能被用作企业宣传广告或者产品形象代言人。对于外国人来说,有些姓名本身是汉语的“译名”,保护起来更容易引发争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对这些知名人物的姓名予以充分的保护。

第59页

— 54 —

4.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未明确列明的混淆行为进行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也在该法禁止之列。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的行为属于此类。在实践中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广告语、使用他人知名企业名称作为网络搜索关键字等行为都在规制范围。一些随着经济技术发展所带来的新的混淆行为,也可以利用该法进行维权。

第三节 法律服务类型和成果

一、专利服务类型和成果

对于国外企业和个人来说,了解中国的专利业务对其在中国市场的成功至关重要。

(一)专利申请

定义与目的:专利申请是指个人或企业在创造了新的技术成果后,向专利局提交的、请求获得专利权的申请。成功的申请可以确保发明者或发明单位在一定期限内独家使用该技术成果。

处理机构与程序: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负责专利审查和授权。专利申请通常包括:提交申请、初审、实质审查、授权和公告。在中国,这一流程可能需要数月到数年时间。

对国外企业的意义:对于国外企业和个人,理解中国的专利申请流程和标准是获取专利保护的基础,这不仅能保护他们的技术成果,还能为他们在中国市场的业务策略提供支持。

(二)专利无效纠纷

定义与目的:一旦专利被授予,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请求对该专利进行无效宣告。通常情况下,请求无效宣告的原因包括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等。处理机构与程序: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和无效审理部负责处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其决定可以进一步提交给法院复审。

对国外企业的意义:对于国外企业来说,专利无效宣告既是一种防御工具,也是一种进攻工具。他们可以使用它来防御潜在的专利诉讼,或挑战对手的核心

第60页

— 55 —

技术。

(三)专利行政诉讼

定义与目的:当专利申请被拒绝,或者对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的决定不满时,申请人或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理机构与程序:专利行政诉讼通常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其决定可以进一步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对国外企业的意义:专利行政诉讼为国外企业提供了一个与行政决定进行对话的机会,确保其权益得到合法、公正的保护。

(四)专利行政执法

定义与目的:专利行政执法是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下属机构负责实施的,旨在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打击专利侵权行为,确保专利制度的正常运行。

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对违反专利法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等。此外,还负责专利的宣传、教育和国际合作等工作。对国外企业的意义:国外企业和个人在中国市场中经常面临专利侵权的风险。专利行政执法为他们提供了一个快速、高效的维权渠道,确保其技术和产品得到充分的保护。

(五)专利权属纠纷

定义与目的:专利权属纠纷是指涉及专利权的归属等问题的争议。这些争议可能涉及专利的申请人、权利人、被授权人等多方当事人。处理机构与程序:专利权属纠纷可以提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行政裁决,也可以提交到法院进行诉讼。通常,行政裁决的程序比较简单、快捷,而诉讼程序则更为正式、严格。

对国外企业的意义:在多方合作、技术转让和研发活动中,国外企业可能面临专利权属的争议。正确处理这些争议,确保其权益得到合法、公正的保护,是其在中国市场中取得成功的关键。

(六)专利侵权诉讼

定义与目的:当专利权被侵犯时,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第61页

— 56 —

处理机构与程序:专利侵权诉讼由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取决于案件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在某些情况下,案件可能需要提交至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国外企业的意义:对于国外企业和个人来说,专利侵权诉讼是维护其在中国市场权益的主要途径。成功的诉讼不仅可以提供经济补偿,还可以增强其品牌和市场地位。

(七)专利许可仲裁

定义与目的:专利许可仲裁是指针对专利许可合同中的争议进行的仲裁程序。这些争议可能涉及许可费、技术转让、合同履行等问题。处理机构与程序:中国有专门的知识产权仲裁机构,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专利许可等知识产权相关的仲裁案件。仲裁的程序相对简单、高效,且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对国外企业的意义:国外企业在与中国合作伙伴签订专利许可合同时,可能会遇到合同履行、费用支付等问题。专利许可仲裁为他们提供了一个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途径,避免了漫长的诉讼程序和高额的法律费用。总之,对于希望在中国市场取得成功的国外企业和个人来说,深入了解和利用上述专利业务领域是非常重要的。

二、商标服务类型和成果

(一)涉外商标法律服务类型及内容

涉外商标法律服务的具体内容和类型取决于企业的需求和国际市场的复杂性。通常,企业需要与专业的商标法律服务机构合作,以制定综合的商标战略,确保其商标在国际市场上得到充分保护和管理。涉外商标法律服务类型和内容可以广泛涵盖各个阶段和领域,以满足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商标保护需求。以下是涉外商标法律服务的主要类型和内容:

1.商标检索和尽职调查:

(1)商标可注册性分析:通过检索等确定商标是否符合注册要求(包括是否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否不构成对在先商标的侵权等),以规划国际注册策略。

(2)冲突检查:确定是否存在与已有商标相似的商标,以减少侵权风险。2.商标注册和管理:

第62页

— 57 —

(1)商标申请:代表客户在各国/地区提交商标注册申请。(2)商标续展:管理和更新商标注册,确保权益持续有效。(3)商标变更:帮助客户处理商标持有者、地址或商品/服务的变更。(4)商标监控:定期监测市场,识别潜在的侵权行为。3.商标获权后的商业利用:

(1)商标许可:起草和谈判商标许可协议,允许其他企业使用商标。(2)商标转让:协助客户将商标权益转让给其他实体。(3)商标评估:评估商标价值,用于融资和投资决策。4.商标维权:

(1)维权策略:制定维权战略,包括行政维权和司法维权。(2)商标异议或异议答辩:代表客户对涉嫌侵权商标提出异议,或进行异议答辩。

(3)商标复审:如客户商标被驳回或被他人成功异议,可代表客户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复审申请。

(4)无效宣告请求:代表客户对涉嫌侵权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5)诉讼:代表客户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及各类商标行政诉讼,或者代表客户应诉。

(6)反侵权行动:应对侵权行为,如发出警告信或起草和解协议。(7)商标争议解决:协助客户解决商标争议,包括仲裁和调解。5.国际保护:

(1)国际商标注册:协助客户通过马德里协定或其他国际协定在多个国家/

地区注册商标。

(2)国际商标保护策略:制定国际商标保护战略,包括选择国家和地区、申请程序和成本分析。

(3)国际商标维权:在国际市场上维护商标权益,包括国际商标异议、撤销及维权诉讼等。

6.文化和法律适应性:

(1)跨文化咨询及建议:在不同国家/地区经营时,提供文化和法律适应性建议。

第63页

— 58 —

(2)合规性评估:确保商标使用和营销活动符合各国/地区的法律规定。7.教育和培训:

为企业提供商标法律知识培训,帮助他们更好地管理商标权益。三、著作权服务类型和成果

(一)版权登记服务

律师代理涉外作品在国内的版权登记。

(二)著作权权属纠纷代理服务

1.演绎类作品

改编作品、翻译作品、注释作品、整理作品权属纠纷;非法演绎作品权属纠纷。非法演绎作品作者可以行使消极著作权,不能行使积极著作权。2.雇佣作品(职务作品)类

德国、法国等作者权体系国家主张只能由自然人作者享有作品的初始著作权,法国仅对计算机软件作品规定例外。美国作为版权体系国家,将雇员在其受雇范围内所制作的作品以及八种特约或委托的作品(外包作品)列为雇佣作品,版权属于雇主。

我国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中国特色版权法律体系,著作权法引入了委托作品、一般职务作品、特殊职务作品、法人作品的概念。权属纠纷包括委托作品权属纠纷,权属约定不明的,著作权归受托人,但委托人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可以免费使用。职务作品权属纠纷包括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权属纠纷,一般职务作品作者享有全部著作权,单位仅享有优先使用权,特殊职务作品作者仅享有署名权。法人作品权属纠纷多为法人主持创作的认定、承担政治或经济责任的认定等。

3.合作作品的权属纠纷

合作作品的确权必须同时具备共同创作行为和共同创作意图两个条件。合作作者对行使著作权不能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发放普通使用许可证,收益合理分配。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如词和曲),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

视听作品是最重要的合作作品类型,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当然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

第64页

— 59 —

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4.著作权原始归属准据法适用

由于世界各国著作权(版权)体系存在巨大差别,同一作品适用不同国家著作权法权利归属结果可能截然不同。依据独立保护原则,涉案作品著作权的权利归属、权利内容和侵权责任等问题适用于被请求保护国法,为保持稳定性,但作品的原始权利归属适用于作品来源国法。

5.争议双方当事人均为中国公民的涉外案件管辖及准据法选择如果著作权侵权案件双方当事人均为中国公民,而侵权事实发生在国外,原告可以选择在中国起诉,也可以选择在侵权事实发生地国家起诉。如果选择在中国起诉,当然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当然包括适用中国著作权法。

(三)著作人身权纠纷代理服务

1.发表权

发表权包含如何公之于众的争议纠纷、合作作品的发表权纠纷、未发表作品的继承人发表权纠纷等。发表权系具有财产权利性质的著作人身权,故我国发表权的保护期限与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相同。

2.署名权

署名权纠纷包含演绎作品、委托作品、职务作品等作品类型的署名权纠纷;署名顺序纠纷(约定不明的,按对作品的创造性贡献大小确定);假冒署名纠纷等。

3.修改权

修改权纠纷包含改动作品名称和(或)是否改动作品实体内容的认定纠纷等。4.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主要在于如何认定是否达到歪曲、篡改程度,一般不考虑作者的名誉、声誉是否受损,而着重考虑作者在原作中要表达的思想情感是否被曲解。

(四)著作财产权纠纷代理服务

1.与复制有关的权利(具有静态、滞后感知的特点)纠纷(1)复制权纠纷

第65页

— 60 —

复制权纠纷多为同一复制形式,少数涉及不同复制形式。在涉及抄袭认定、计算机软件异同性比对时,适用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原则。接触只要求存在接触的可能性,不要求证明实际接触。实质性相似则要求质或(和)量达到一定要求。(2)发行权纠纷

发行权是复制权的结果和补充,权利人在无法追究侵权复制人的情况下,可以灵活追究侵权发行人。

发行权要受发行权穷竭的限制,即作者仅有权利控制第一次发行。在国际版权贸易中,发行权穷竭的地域范围至关重要(涉及国外授权产品进口的合法性问题),WCT 和 WPPT 赋予各国国内法自由规定的裁量权。我国著作权法未对发行权穷竭作出规定,但在 WCT 和 WPPT 联席会议上以及正式的外交会议上,我国均提案赞成国际穷竭,反对规定进口权。

(3)出租权

出租为临时发行,是发行权穷竭的例外,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人有权控制出租行为,而不适用发行权穷竭。国内有就“哆啦A 梦”卡通形象造型主张出租权的唯一案例,因客体不适格被法院驳回。

(4)展览权

展览权是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有些国家对展览权客体有未发表或未发行的限制。我国有公司员工身着“喜羊羊”卡通形象服装扮成人偶参加公司庆祝活动被认定侵害展览权的案例。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著作权人在行使其他著作权时会引发与原件所有人的纠纷。《德国著作权法》为此专门规定了著作权人的取得作品件权。

2.与复制无关的权利(具有动态、同步感知的特点)纠纷(1)表演权纠纷(本地传播)

现场表演权纠纷主要包括未经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等作者许可进行朗诵、演唱、演奏、舞台表演等引发的纠纷;机械表演权纠纷主要包括在营业场所播放背景音乐引发的纠纷。

(2)放映权纠纷(本地传播;机械表演的一种)最常见的放映权纠纷是未经许可在营业场所放映音乐电视作品。

第66页

— 61 —

(3)广播权纠纷(远程传播)

广播权纠纷主要涉及作者(包括有诉权的许可使用人)与广播电视台的纠纷,广播电视台之间的纠纷。我国 2020 年《著作权法》对广播权进行了扩张,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相当于 WCT 的向公众传播权。(4)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远程传播)

最常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是侵权人通过互联网直接提供作品引发的纠纷(服务器标准);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因为未尽注意义务构成帮助侵权的案件也越来越多(涉及避风港原则和红旗标准的界限,即明知或应知侵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与放映权(交叉),如小影吧通过投影仪将他人网站在线作品投放屏幕的行为,仅构成侵害放映权。《德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公开获取权(即我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放映权,但为在线作品的设备再现专门规定了公开获取的再现权,定位更加准确。

3.演绎权

(1)改编权

多数改编权纠纷改变了作品类型,但不限于作品类型的改变,改编的实质是产生新作品,仅有表现形式或用途的改变但未产生新作品,不构成改编。改编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存在交叉,即使享有改编权,也不能对作品进行大幅改动,否则可能破坏作品完整权。

改编权与修改权存在交叉,修改是对局部内容的改动,不产生新作品;改编是改变作品,创作出新作品。

(2)摄制权

摄制不是复制,不是录音录像,而是一种改编行为,形成新作品。原作者(如小说)和改编作品(如电影剧本)均享有摄制权。

摄制权主要涉及著作权人与影视公司之间的纠纷。(3)翻译权

翻译权主要涉及原始作品著作权人与翻译作品著作权人之间的纠纷,如果涉及域外形成的证据,需要进行公证认证。

(4)汇编权

汇编权是对复制权的补充。汇编权的主要争议在于选择和编排的独创性,仅

第67页

— 62 —

仅是摘抄则侵害复制权。

(五)著作邻接权纠纷代理服务

1.出版者权纠纷

(1)专有出版权纠纷

主要涉及出版社之间的纠纷(涉及质与量的考量)。跨度,发行权穷竭的问题。

(2)版式设计权纠纷

主要涉及出版社之间的纸质书纠纷,《2018 年北京高院著作权审理指南》颁布后,版式设计权纠纷已经延伸到互联网领域。

2.表演者权纠纷

主要涉及表演者对录音制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等。3.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录音制品复制权纠纷(盗版光盘生产者)、发行权纠纷(盗版光盘零售商)、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数字产品的在线播放、下载)。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相对性法定许可)曾经引发多起纠纷,最大的争议来自于对“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的理解。有的被告已经向音著协缴纳许可使用费,有在败诉后要求音著协承担责任的案例。4.广播组织权纠纷

广播组织对其节目信号转播权纠纷;录制权、复制权纠纷;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2020 年修正的著作权法第 47 条新增加的类型,适用于将节目信号通过网络进行交互式传播如回看、点播等情况)。

广播组织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适用法定许可(绝对性法定许可),著作权人不得声明不许使用,其范围仅限于播放,使用时不应改动或仅能适当改动作品)。四、商业秘密服务类型和成果

(一)法律服务类型和内容

针对上述法律服务需求,法律服务机构能够为企业跨境投资、经营提供如下法律服务:

1.评估服务:主要内容为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市场背景,帮助企业界定其商业秘密的范围,协助企业选择相关机构对商业秘密进行评估,明确其秘密

第68页

— 63 —

等级、技术难度、商业价值、泄露风险等信息,为后续的制定科学的保护措施提供依据。

2.保密体系构建服务:主要内容为根据不同国家法律规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帮助企业设计和执行符合当地法律规定的保密政策和保密制度,并为企业制定适当的技术、人员管理等方面的保密措施,如加密、限制访问、涉密人员权限划分等,以避免商业秘密被内部人员泄露。此外,还包括协助企业建立合适的人员退出机制,如起草针对涉密员工的保密协议、竞业限制条款等,以规避企业涉密人员离职造成的泄密风险。

3.保密培训服务:主要内容为根据不同国法律规定,向企业涉密的员工、合作伙伴、供应商等提供培训,帮助企业设计培训方案与考核制度,提高上述人员的保密意识与保密能力,规范他们对商业秘密的使用。4.许可方案设计与管理服务:主要内容为根据不同商业秘密的特点与企业的需求,为企业选择适合的许可方式,如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等。此外,还包括为企业提供专业的许可谈判服务,协商许可合同的内容,如界定商业秘密的范围,明确使用限制、费用支付、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条款,并在此基础上为企业起草许可合同。在许可实施后,企业需要对自己的商业秘密许可活动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馈,以掌握许可对象对商业秘密的使用情况。法律服务机构可以为企业提供适当的许可运行状态反馈方法,如监测许可对象的使用行为、评估许可对象的使用效果等。

5.合规咨询服务:主要内容为根据不同国家法律规定,对企业的跨境经营行为提供帮助和指导,为企业规避跨境经营过程中侵犯他人商业秘密以及滥用商业秘密的风险。

6.调查和取证服务:主要内容为根据不同国家的证据规则和证据标准,帮助企业采用合法方式收集和固定侵权行为的事实和后果、损失或利益的计算等相关证据,还包括利用专业知识和资源,协助企业进行必要的调查、鉴定、评估等工作,以增强证据效力,支持企业在纠纷中的主张。

7.救济方案制定服务:主要内容为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司法管辖等因素,结合企业遭受的商业秘密泄露、侵权等情况,为企业提供可选择的救济方式,并分析不同救济方式的可行性、成本、效果以及可能遇到的阻碍,为企业制定最

第69页

— 64 —

有效的救济方案。还包括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和需求,帮助其选择单一或综合的救济方式,或在不同阶段选择不同的救济方式,以实现最佳的救济效果。8.诉讼代理服务:主要内容为代理企业实施诉讼或仲裁行为,包括为企业选择合适的诉讼方案,明确涉及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参与庭审,陈述请求或抗辩。还包括提供起草起诉状、答辩状、仲裁申请、提交证据材料、申请保全等程序帮助。

9.执行协助服务:主要内容为根据不同国家的执行程序和规则,帮助企业准备并提交执行申请的材料,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执行相关判决或裁决,应对可能出现的驳回、异议等情况,并对执行效果进行监督。10.ADR 纠纷解决服务:主要内容为推动纠纷双方的谈判与交流,整合双方调解意见,积极促成双方达成共识,以争取灵活、高效地化解纠纷。(二)法律服务典型成果

1.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代理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与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该案入选最高院“2022 年中国法院 50 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金杜团队从最大程度保护客户整体技术方案、维护商业利益的角度出发,组建了跨地域、跨部门的专业团队,采用“专利+商业秘密”、“民事+刑事”综合立体维权方案。在历时六年的诉讼中,金杜团队有效应对了一系列挑战,最终取得最高院对两案诉请的全面支持。最高院在两案中均全额支持了金象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赔偿请求,专利侵权案判赔1.2 亿元创历史新高,侵害技术秘密案也判赔 9800 万元,共计赔偿2.18 亿元。同时,最高院明确要求华鲁恒升公司以金象公司确认或者执行法院可验证的方式,销毁现存的侵权生产系统即其 10 万吨/年三聚氰胺项目(一期)及涉及技术秘密的设备。另外,在侵害技术秘密案一审中,成都中院在作出一审判决同时,还同步下达责令停止侵权的行为保全裁定。商业秘密刑案一审也取得胜利,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及没收个人财产。

2.2023 年,中伦律师事务所成功代理一起涉外商业秘密纠纷案件。某外资企业认为其员工 A 离职后入职湖南 B 公司申请的 2 件发明专利侵犯了其公司的技术秘密,遂将 B 公司及包括 A 员工在内的所有发明人诉至法院,请求立即停止一切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行为,要求共同赔偿经济损失逾亿元。中伦律师接受客户

第70页

— 65 —

委托后,立即对案件事实展开全面分析;充分收集原告主张的技术信息来自于公开文献不构成商业秘密的证据;委托外部鉴定机构将案涉专利与已公开文献进行技术比对,出具鉴定意见,证明委托人的专利来自于已公开文献和员工自身的知识积累,未侵犯原告的商业秘密。该外资企业最终撤回对中伦客户的起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撤诉裁定。

五、反不正当竞争服务类型和成果

(一)反不正当竞争合规体系建设

外国企业需要知晓关于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的内容,了解具体的禁止行为、违法后果以及合规措施等方面的要求。律师可以帮助企业制定适当的合规策略,在反不正当竞争方面建立合规体系和内部控制措施,或将反不正当竞争作为企业合规体系的一部分。

(二)反不正当竞争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律师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在防止虚假宣传、混淆假冒、商业贿赂等方面从事日常法律顾问工作。为企业审核其发布的广告、宣传材料、产品包装、说明书、促销活动、网页介绍等内容,确保内容符合反不正当竞争监管的规定。对企业的相关交易模式、财务模式、学术会议、促销活动等进行反商业贿赂合规服务,为企业降低相关风险。对于涉及网络经营的企业,可以针对其网站的内容、技术模式、数据管理、插件管理、用户管理等方面提出法律建议。为了防止其他经营者的恶意混淆和假冒,提前做好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布局。如留存各种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宣传内容记录、广告支出、经营协议等材料,帮助企业做好知名度的证据准备。

(三)反不正当竞争的行政投诉和应对行政执法

针对竞争对手或者其他商业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法律分析,进行调查取证,并组织材料向有关执法投诉或举报。借此制止对企业不利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同时针对相关企业对客户的不正当竞争控告或者有关执法部门的执法行动,为客户制定合理的应对措施,必要的时候进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四)代理客户进行反不正当竞争诉讼

针对竞争对手或者其他商业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

第71页

— 66 —

进行调查取证并制定诉讼材料,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民事诉讼,制止对方的非法行为并获得赔偿,以此获得公平的竞争环境。对于涉及犯罪的情形,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刑事控告。

第四节 法律服务未来发展分析

一、专利服务未来发展分析

(一)提高涉外律师的境外服务能力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中国企业和个人对于国外的专利服务需求持续上升。对中国的专利律师而言,提高国外专利服务能力是关键。以下是未来十年内,中国专利律师如何提高国外专利服务能力的建议:

1.跨境合作与培训:与国外的律所、专利代理机构建立合作关系,通过双边交流、培训和实际案件合作来提高自己在国外专利业务上的能力。2.系统性学习国外法律制度: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专利制度存在差异,因此律师需要系统性地学习并对比不同国家的专利法律、审查规程和司法实践。3.提高外语能力:提高英语及其他主要语言的水平,以确保能够流利地进行国外专利文献搜索、资料撰写和与国外客户、律所的沟通。4.利用现代技术工具:如 AI 专利搜索、数据分析工具等,帮助律师更加高效地进行国外专利的申请、分析和管理。

5.参与国际研讨会和交流活动:积极参与国际专利及知识产权领域的研讨会、会议等,与国外的同行交流,了解最新的趋势和实践。6.了解国外市场与文化:对于某一目标国家或地区,除了专利法律制度,还需要对其市场、文化和商业习惯有深入了解,以提供更具针对性的服务。7.建立国外专利数据库:积累和管理关于国外专利的资料、案例和研究,为今后的服务提供强大的后盾。

8.提供综合性服务:除了基础的专利申请服务,还可以提供如市场分析、竞争对手情报、技术转让和许可等综合性服务,增加自己的竞争力。9.定期评估与反馈:定期评估自己在国外专利服务方面的表现,针对问题和不足进行改进,不断优化服务流程和方式。

10.强化团队建设:培训和吸引更多具有国外专利背景和经验的律师加入,形成一个跨国、多元化的团队,共同提供高质量的国外专利服务。

第72页

— 67 —

总的来说,对于中国的专利律师而言,要想在国外专利服务领域取得成功,既需要具备深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也需要不断地学习、创新和与国外的同行交流合作。

(二)GPT 对行业影响及其应对

随着 ChatGPT 和类似的先进 AI 技术的普及,中国的专利行业和专利律师提供的业务将会受到一系列影响。以下是可能的影响以及专利律师应该如何应对的建议:

1.初步法律咨询的自动化

影响:很多基础的法律咨询可以通过 AI 来完成,降低了人工咨询的需求。应对:律师应深化专业领域的知识,提供 AI 无法替代的复杂和专门的法律服务。

2.专利搜索和分析效率的提高

影响:AI 可以快速筛选、分析大量的专利数据,帮助律师做专利可申请性或侵权分析。

应对:律师应学会使用这些工具,将更多时间花在策略分析和客户咨询上。3.专利申请的自动化草拟

影响:对于某些类型的简单专利,AI 可能可以自动生成初步的申请稿。应对:律师应强调其在审查、修改和优化申请中的角色,确保申请的质量和成功率。

4.案件数据的深度分析

影响:通过 AI,律师可以更深入地分析过往案例,预测案件的可能结果。应对:律师应利用这些分析来为客户提供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策略。5.专利许可和转让市场的透明化

影响:AI 可以帮助评估专利的价值,使得许可和转让市场更加透明。应对:律师应在谈判中利用这些数据,为客户争取更好的条款。6.文档自动化和管理

影响:AI 可以帮助自动归档、索引和管理大量的法律文件。应对:律师应采纳这些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行政负担。7.持续的法律教育和培训

第73页

— 68 —

影响:AI 可以为律师提供定制化的法律培训和教育资源。应对:律师应持续学习,利用 AI 工具来保持自己的知识和技能与时俱进。8.专利侵权的预测和预警

影响:AI 可以分析大量的数据,预测可能的侵权行为。应对:律师应为客户提供早期预警,提前准备应对策略。9.客户关系管理

影响:AI 可以帮助律师更好地了解客户的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应对:律师应利用这些工具维护与客户的关系,提高客户满意度。10.法律行业的职业生态改变

影响:随着 AI 的普及,律师行业的某些初级职位可能会减少,但会出现更多与技术结合的新型职位。

应对:律师应拥抱技术,掌握与传统法律服务相结合的新技能,以适应行业的变革。

总的来说,随着 AI 技术的普及,专利律师不仅要保持自己的法律专业性,还要学会与技术合作,使自己的服务更加高效、专业和有针对性。二、商标服务未来发展分析

(一)提高涉外律师的境外服务能力

1.全球化需求增加:随着全球贸易和国际业务的不断增加,涉外商标法律服务的需求也会增加。因此,律师需要提高其境外服务能力,以满足跨国企业的需求。

2.国际化法律团队:涉外律师需要构建强大的国际化法律合作团队,在不同司法管辖区均要建立与当地专业人士的紧密联系。

3.法律技术工具:涉外律师将使用现代化的法律技术工具、全球的商标检索和监视数据库,如在线合同管理系统、ChatGPT 等人工智能软件,以提高其境外服务的效率和准确性。

4.继续教育:律师需要不断接受继续教育,以保持对国际商标法和知识产权法的最新了解,以及应对法律变化的能力。

(二)ChatGPT 对行业影响的应对

1.法律智能化工具:涉外商标律师可以利用人工智能工具,如ChatGPT,来

第74页

— 69 —

处理文书工作、法律研究和合同起草等常规任务。这将提高工作效率,使律师能够更多地关注战略性问题和客户关系。

2.定制化法律建议:尽管人工智能可以处理标准任务,但涉外商标法律服务仍然需要律师提供定制化的法律建议,以满足客户的独特需求和复杂情况。3.客户关系管理:涉外商标律师将更多地侧重于建立和维护客户关系,提供高度专业化的咨询服务,以满足客户的国际化需求。

4.监管和合规性:律师需要确保使用人工智能工具时遵守法律和伦理规定,同时监督和审核由这些工具生成的法律文件。

综上所述,涉外商标法律服务的未来将需要律师提高境外服务能力,构建国际化团队,并利用现代法律技术工具来提高效率。同时,人工智能如ChatGPT将成为辅助工具,但定制化法律建议和客户关系管理仍然是不可替代的关键任务。涉外商标法律服务行业需要灵活应对这些变化,以满足不断变化的国际化市场的需求。

三、著作权服务未来发展分析

(一)提高涉外律师的境外服务能力

版权扩张与技术发展息息相关,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一带一路”与经济全球化、对外开放的逐渐扩大和深入,对涉外版权律师服务行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涉外律师要熟悉著作权国际条约、地区性条约、世界主要国家著作权法的规定,精确掌握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及历史变迁,采取历史法学和比较法学的方法研究著作权法和司法判例,从而融会贯通,能够做到对著作权问题快速、准确定位。1.重视对著作权国际条约的理解与掌握

著作权国际条约是世界各国著作权法的立法渊源,涉外律师要准确理解与把握著作权国际条约的精神。其中《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WCT)、《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公约》(WPPT)为最重要的著作权国际条约,涉外律师要理解上述条约之间的内在联系,尤其要把握 WCT 和 WPPT 对伯尔尼公约的突破点。

2.重视对世界主要国家著作权法的理解与掌握

著作权包含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财产权涉及作品价值的转化,是著作权的核心部分。除演绎权外,美国版权法的著作财产权包含复制权、发行

第75页

— 70 —

权、公开表演权、公开展览权四项权能。法国著作权法仅包含复制权和表演权两项权能。德国著作权法的著作财产权的权能设置与我国相似,除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外,将上述表演权拆分成公开再现权(含朗诵权、演出权、放映权;本地)、广播权(远程)、公开获取权(远程、我国为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数项权利。有比较才有鉴别,横向研究世界主要国家著作权法对精确把握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意义重大。

3.重视对我国著作权法的理解与掌握

涉外律师对我国著作权法的理解,在掌握著作权国际条约、世界各国著作权法的基础上,尤其要深入研究我国著作权法的历史演变过程,才能对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准确定位,看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优点及不足,并可大致预判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法方向。

4.重视对国内外著作权司法判例的研究

美国有不少版权权能是通过司法判例的方式向前推动并赋予的。有些案件法院虽然没有支持权利人的请求,但向国会提出立法建议,最终通过国会立法赋权。我国著作权法的一些变革,也是在司法实践中反复争议加以推动的。重视对司法判例的研究,可以更加准确地理解法律精神,也可以提高工作效率。5.重视对专业技术的学习

计算机软件是一种重要的作品形式之一,可以通过专利法、商业秘密、著作权法等多种途径进行保护。要做好计算机软件法律服务,必须要准确理解计算机软件的概念、原理、独创性表达,要熟悉同一性司法鉴定的流程。在对方无法提供源代码的情况下,要提供足以证明对方侵权成立的初步证据,要有运用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思维。

6.重视对著作权理论的研究与实践

如发行权穷竭是重要的著作权理论之一,其适用范围大小涉及平行进口的合法性,欧盟是在欧盟范围内穷竭,美国则历经国内穷竭、到出口转内销产品穷竭再到国际穷竭的过程。我国国内有多起著作权发行权穷竭的案件,对发行权穷竭的司法认定已经较为成熟,但目前尚无涉外著作权发行权穷竭的司法判决。(二)ChatGPT 对行业影响的应对

ChatGPT 是人工智能技术驱动的自然语言处理工具,可以处理文书写作、合

第76页

— 71 —

同起草等常规律师任务。然而工具是人创设的,不可能凌驾于人,只能被人操控,只能服务于人。涉外律师可以充分掌握工具、利用工具,以节省精力,提高工作效率,但也需要把控其存在的风险。

对于律师而言,客户的开拓、维系,具体案件的推进,均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和针对性,是任何工具都替代不了的。一方面涉外律师要学会与新技术共存,充分利用新技术;另一方面,也是更加重要的一方面,涉外律师要研究法律,研究案例,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研究新理论,做好每一个案件,就可以做到以不变应万变,从而立于时代的潮头。

四、商业秘密服务未来发展分析

(一)提高涉外律师的境外服务能力

“一带一路”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也对我国涉外法律服务行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下,因相关法律规则尚由美国等发达国家绝对主导,商业秘密越来越多地成为美国等发达国家制约和阻碍我国企业国际化发展和对外竞争的有力武器。加快涉外商业秘密法律服务建设,提高涉外商业秘密法律服务水平,对于保护我国企业在海外的创新成果和核心利益,促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国家整体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而言,提高涉外商业秘密法律服务水平,主要应做到如下几点:1.重视对法律规范的掌握。提高涉外商业秘密法律服务水平,必须做到能够正确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规定与司法程序。这既要求法律服务团队熟悉各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也要求其掌握以《TRIPS 协议》《巴黎公约》为代表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和协定。此外,还应重视法律规范具体应用的学习,如准据法的确定、不同国家的证据开示制度等。

2.重视对专业技术的学习。商业秘密涉及多个领域,如电子通信、生物医药、计算机软件等。涉外商业秘密法律服务不仅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还需要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知识,以及相应的技术分析和表达能力。能够用专业的分析和表达来描述、解释、论证技术问题,才能为客户提供更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3.重视对国际视野的培养。涉外商业秘密法律服务团队需要培养国际视野,即能够从全球化的视角看待商业秘密保护问题。这需要法律服务团队不断提高外

第77页

— 72 —

语水平,并在此基础上了解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政治、市场、文化等因素,考虑这些因素对商业秘密利用和保护的影响,提供最有利于客户的合作和纠纷解决方案。(二)ChatGPT 对行业影响的应对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基于 ChatGPT 的各类工具在法律服务行业的应用场景也日益广泛。ChatGPT 可以作为法律文书写作、基本法律检索、法律文件翻译、法律文书审核等基本法律服务的辅助工具,在提高法律服务行业工作效率的同时。也给行业带来了诸多挑战。

据美国“Business Insider”预测,程序员、金融分析师、律师与记者四个行业受到 ChatGPT 的冲击最大。事实上,伴随着大量训练,目前ChatGPT 已能够做到针对简单的法律问题为客户提供即时、免费的法律服务。况且,个人的认知能力都是有限的,而 ChatGPT 经过大量训练,能够在法律的各个领域都达到中等以上的认知水平,这是律师不可能达到的水平。这极大可能会改变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客户可能会对 ChatGPT 更加依赖和信任,从而降低对律师的需求,极大挤占简单法律问题的服务市场。然而,ChatGPT 的技术水准目前还难以解决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比如在商业秘密许可方式的利弊分析、商业秘密保密体系的构建等复杂问题上,ChatGPT 还无法达到与律师水平相同的分析能力,更无法提供与经验丰富的律师同等水平的战略指导。

综上,以 ChatGPT 为代表的人工智能能够通过大量训练迅速掌握各个法律领域的基础知识并处理简单问题,而只有在某一领域专精的律师才能够提供更深层次的法律分析和法律方案。因此,法律服务人员应不断精进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特别是在执业领域进行深入研究,形成自己的专业优势和特色。要避免在各个法律领域都只有一些浅显、表面的了解,成为“万金油”型律师,否则将会面临被人工智能取代的风险。要积极应对人工智能对法律服务行业带来的变革和挑战,利用其优势而非恐惧其威胁,实现人工智能与律师智慧的互补与共赢。五、反不正当竞争服务未来发展分析

数据、算法、人工智能、虚拟空间、网络平台等方面将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服务提出更多需求。随着数字化和在线平台的发展,涉外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服务也将受到影响。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平台上的快速传播和日益复杂的网络形态将对有序的市场秩序和监管合规提出新的挑战,而且网络将使这些问题呈现全球

第78页

— 73 —

化的趋势,因此,涉外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服务必将跟上此发展趋势。新兴业态和经营模式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合规将成为企业法律合规服务的重点。各种新兴的商业形态、经营模式都可能面临监管的对应措施,而监管部门面对新的问题时不可能通过新的立法去进行规制,一般只能从现行法律规定中寻求手段。这种情况下就需要相关企业提前分析在中国从事该等经营的法律风险,与监管部门进行沟通,进而做好预防性合规措施,防止造成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经营损失。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仍是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手段。随着网络的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很多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手段在时效上已经显得较为滞后,某些新的智力成果和权益无法通过这些手段进行及时有效的保护,可以预见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手段将被更多的应用。突破传统的维权模式,运用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手段维护新兴的法律权益,也是今后律师法律服务的一项重要技能。第五章 涉外合规、国际制裁和管制法律服务

第一节 概况

一、国际合规整体形势

在俄乌冲突持续,地缘政治紧张,全球治理严重缺失,中美经贸摩擦不断,粮食和能源多重危机叠加的国际背景之下,个别国家在国际社会强行推进所谓“规则”“制裁”及霸凌措施,将法律规则政治化、工具化,在对外贸易领域先后出台国家安全审查、出口管制、经济制裁以及俄乌冲突下各种类型的限制令,这对中国企业开展跨境贸易和投资产生深远影响。同时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步伐的不断加快,企业合规被注入越来越多的元素,中国企业提高自身的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已迫在眉睫。

(一)中国政府机构的合规要求

近年来,中国发布了一系列企业国际经营合规方面的政策文件,包括《关于规范企业海外经营行为的若干意见》《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中国企业的海外经营受到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外汇管理局等多个国家部委的监管。

(二)东道国政府机构及国际组织的合规要求

第79页

— 74 —

中国企业开展海外经营不仅需要满足中国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也需遵守项目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及国际社会公认的行业惯例。例如,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外商经营在外资准入、劳动用工、外汇管制等方面存在不同的管理政策。再如,中国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亚太地区反腐败行动计划》等国际公约,与其他国家联手合作,在全球范围内更加高效而有力地预防和打击腐败等不合规行为。

(三)长臂管辖国家的合规要求

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国家存在长臂管辖的概念,即对于外国企业和个人在该国以外的行为亦可基于“最低限度联系理论”和“效果原则”等主张具有管辖权,要求外国企业和个人遵守该国的合规要求,如不遵守则对其施加处罚或予以制裁,主要包括进出口限制、民事罚款、刑事罚款或个人长期监禁。二、现行涉外合规重点内容

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以及中国日趋强化的企业涉外业务监管力度,涉外业务合规已经成为企业塑造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方面,其涉及到的内容纷繁复杂,其中跨境贸易合规、跨境投资合规以及个人信息跨境合规是各企业开展涉外业务普遍关注的领域。在上述三个领域中,企业须关注的焦点问题又可做进一步拆分,如贸易合规中,企业如何应对来自不同国家的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的要求,企业如何搭建供应商管理体系以更有效地进行供应链溯源;跨境投资中,企业如何应对不同法域的国家安全审查要求;数据合规中,集团公司在向海外子公司进行关键数据的跨境传输时如何合规地开展。只有了解这些关键问题,才有利于企业识别与防范相关风险,使企业在复杂的国际形势下顺利开展涉外业务。三、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

中国涉外企业在对外交往合作中,面临合规风险种类多、风险敞口大、涉外企业主体敏感特殊,以及越来越严苛的国际合规管理体系。在中国企业国际化经营遭遇的合规风险呈现急剧上升的趋势之下,中国企业对合规风险的了解、防范意识较为薄弱,合规管理有所缺失。即便是一些长期开展国际化经营,大规模的企业,在合规方面的工作也难以称得上完善。因此,中国企业在国际化经营中如何识别、预防和应对合规风险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第二节 法律服务需求分析

第80页

— 75 —

对于国际化经营的企业而言,常见的合规风险类型主要如下:一、涉外公司合规体系

(一)反腐败、反商业贿赂

经过 40 余年的改革与发展,中国企业正在走向全球,密切地参与到世界经济活动中。中国企业能否在国际市场上打下坚实的基础,能否在企业发展的同时承担全球责任,能否得到世界商业界的尊重,首先是要看能否做到合规经营。然而,有数据显示境外被执法的中国企业当中,反腐败是企业遭受执法或处罚的首要原因,69%的被执法企业遭受过反腐败执法。其中,医疗健康、制造业、TMT、汽车、能源环保业的中国企业受境外反腐败法律管辖的比例均超过65%,医疗健康行业的受管辖比例更是高达 93%。

随着各国对海外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强,中国企业面临的海外反腐败执法风险也越来越大。例如,进入 21 世纪以后,美国司法部(DOJ)和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显著加强了《反海外腐败法》执法力度,众多非美国跨国公司被调查起诉,并最终以支付巨额罚款和改进公司合规计划的和解条件收场。尤其是在当前美国奉行与中国开展所谓“全面战略竞争”的形势下,美国等西方国家势必会借“反商业贿赂”之名行“长臂管辖”之实打压中国企业。例如美国曾在“中国行动计划”中阐明,美国要加大力度查处与美国企业存在竞争关系的中国企业涉及的海外贿赂案件,以维护美国企业的竞争优势。再如,多边开发银行也均将“腐败”作为可制裁行为,一旦参与其贷款项目投标或履约的承包商被认定从事了“贿赂”行为,都将受到制裁,包括被取消投标资格。而且,作为承包商还要履行对其合作伙伴适当的合规监管职责,若承包商不能自证这一点,在合作伙伴因不当行为被制裁的情况下,承包商也很可能受到牵连。因此,合作伙伴引发的合规风险也是企业不容小觑的方面。

同发达国家的跨国企业相比,中国企业在合规治理上起步较晚。2006 年,为加强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以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为标志,合规体系建设率先在金融业开始展开。此后,国家有关部委陆续出台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等文件,指导企业开展合规体系建设,中国企业重视合规、谈论合规管理的氛围日渐浓厚。2022

第81页

— 76 —

年,国资委组织中央企业开展“合规管理强化年”活动,发布《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加快推动合规管理工作走深走实。

由此可见,中国企业在涉外业务中的反腐败、反商业贿赂合规服务领域有着重大的法律需求。

(二)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

近年来,我国反垄断法律制度规则体系日益健全,反垄断执法力度不断增强,有力地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了市场公平竞争。但实践中发现,经营者反垄断法律意识不强、反垄断合规制度普遍缺失、竞争文化尚未深入普及等问题较为突出,亟须加强反垄断合规指导,增强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自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意识和能力,培育和弘扬公平竞争文化,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从理论来看,反垄断合规既可以由内部路径推进,也可以由外部路径推进。内部路径就是企业自己制定合规制度;外部路径就是反垄断执法部门通过制定合规指引推进企业的反垄断合规工作。

(三)国内外数据与隐私保护

随着越来越多的社会和经济活动在网上进行,数据和隐私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得到认识。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2021 年12 月统计,在全球范围内的国家中,194 个国家中有 137 个国家制定了保护数据和隐私的立法,制定了保护数据和隐私法律的占 71%,处于起草过程中的占9%,暂无相关立法的占15%,无数据使用的占 5%。

欧盟的数据及隐私保护立法主要由两部重要的“条例”组成:2016 年通过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s)》(简称GDPR)和2018年通过的《非个人数据自由流动条例(Regulation on the Free Flow of Non-personal

Data)》(简称“RFND”)。两条例已经分别于 2018 年和2019 年生效实施,为单一数字市场建立统一的数据法律规则,是欧盟单一数字市场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近年来的一系列立法举措,欧盟尝试从五个方面建立统一的数据法律规则:个人数据保护规则、数据产权和交易规则、数据自由流动规则、数据安全规则、数据开放共享规则。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正式生效后,一切向欧盟境内主体提供服务并处理个人数据者,均受到该法的管辖,中国企业也不例外。企业违反该法最高可能承担两千万欧元或者企业上一年度全球营业收入的 4%(两者取其高)的罚款,

第82页

— 77 —

对企业影响巨大。

与欧盟统一立法模式不同,美国联邦层面并没有统一的数据保护基本法,而是采取了分行业式分散立法模式,在电信、金融、健康、教育以及儿童在线隐私等领域都有专门的数据保护立法。对于个人信息和隐私的保护,美国采用的依靠行业立法、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行业监管方式。在联邦层面,美国制定了涉及金融机构的《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GLBA)、涉及交通行业的《驾驶员隐私保护法》《汽车法规》、涉及个人健康的《健康保险流通和责任法》(HIPAA)、涉及家庭教育的《家庭教育权和隐私权法》(FERPA)、涉及信用信息保护的《公平信用报告法》(FCRA)、涉及未成年保护的《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COPPA)、以及涉及电子信息、市场营销等的《视频隐私保护法》(VPPA)、《电子通信隐私法》(ECPA)、以及《计算机欺诈和滥用法》(CFAA)等。在州法律层面,美国 50 个州和地区拥有数百项隐私和数据安全措施,如保障数据的要求、数据的处理、隐私政策等。代表性法律有《金融服务现代化法》(Gramm-Leach-Bliley Act)《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Children’s Online PrivacyProtection Act),以及州层面的《加州消费者隐私法》(California Consumer PrivacyAct)《加州隐私权法案》(California Privacy Rights Act)等,为各行业及各州企业提供了较为具体的数据与隐私保护指引。其中最典型的就是2020 年1 月1日生效的《2018 年加州消费者隐私法》(CCPA),该法案不针对特定行业,而是对个人信息和主体权利进行了概括性定义,并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具体的要求和限制。这不仅对于其他各州甚至世界各国来说,都具有重要参考意义。2022 年全球网络安全与数据合规治理格局纵深推进,欧盟加速数据保护和数字经济一体化进展,年末在推进与美国的跨境数据传输协议中又迈出重要一步,以数据主权理念为基础的数据保护规则进一步扩大国际影响力,建立数据保护共识的“朋友圈”。同时,诸如印尼等东南亚国家数据安全立法出现新变化,数据保护的工具箱也显现出多样化的趋势。

在英国,根据《2019 年数据保护、隐私和电子通信条例》(The Data Protection, Privacy and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Amendments etc.) (EU Exit) Regulations

2019),英国在退出欧盟后对《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进行修订,形成英国《通用数据保护条例》(UK GDPR)。同时,英国还通过了《2018 英国数据保护法》(Data Protection Act 2018)。除此之外,英国还通过了大量数据保护相关

第83页

— 78 —

法律,对不同行业和主体的数据保护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在我国,目前已出台《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三大法律,成为数据与隐私保护治理的“三驾马车”。近年来,相关立法活动趋于频繁,如《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等规范的出台,从具体责任义务、行业领域、操作规范等不同层面细化了监管要求,为企业提供具有实践意义的合规指引,使得数据与隐私保护治理的要求变得更为细致和可操作。

综上所述,在企业积极探索数据商业化、智能化的过程中,如何确保合法合规地获取、应用、流通数据,同时符合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规范,是这一过程中的重中之重。

(四)劳工权利保护

人力资源是企业正常运转的基石,在海外投资的过程中,境外中资企业如何通过合规的方式招募劳动力,并合理管控海外用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对于拓展海外业务有着重要意义。

关于海外劳工权利保护的国际条约包括几大类,即:一般国际人权法公约,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6)、《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消除各种形式种族歧视公约》(1965)等;区域性人权公约,如欧盟《关于移民工人地位的欧洲公约》(1977);劳务输入国与劳务输出国之间缔结的双边条约,如中国和俄罗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短期劳务协定》等。

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ILO)1919 年根据《凡尔赛和约》作为国际联盟的附属机构成立,1946 年成为联合国负责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社会事务的专门机构。旨在促进充分就业和提高生活水平;促进劳资合作;改善劳动条件;扩大社会保障;保证劳动者的职业安全与卫生;获得世界持久和平,建立和维护社会正义。截至 2022 年 10 月,国际劳工组织有187 个成员。国际劳工组织促进和建立全球范围劳工事务的各种原则、规范和标准,推出了以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为核心的一整套国际劳工标准(International Labor

Standard, ILS)。这些国际劳工标准涉及的领域广泛,包括(1)核心劳工标准,包括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废除一切形式的强迫和强制劳动、有效地废除童工劳动、同工同酬以及消除就业与职业歧视。(2)劳动专业类标准,包括促进就业、

第84页

— 79 —

社会政策、劳动管理、劳资关系、工作条件、职业安全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公约。(3)针对特定人群的标准,包括关于妇女、童工和未成年工、老年工人、残疾人、移民工人、海员、渔民、码头工人、家庭工等特定人群的公约。WTO 法律体系内涉及劳工权益保护的最直接的规定,是《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GATTl994)第二十条第一款 e 项“一般例外”的规定:只要不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就可以对监狱劳动产品采取措施。该规定主要与国际劳工标准中的禁止强迫劳动有关,劳改犯的劳动是强迫劳动,这些措施为禁止强迫劳动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五条第二款“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协定”中免除协议参加方的公民有关居留和工作许可的要求涉及国际劳工标准中的非歧视的工作条件;附件中“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流动”方面的规定也牵涉劳工权益的部分问题。“一带一路”的沿线国家大多依据各自国情从劳动者权益保护、劳动力限制等方面制定了本土化的劳动保护法律和政策,对于劳动场所、劳动时间、福利待遇、职业健康保护、外籍及本国国民聘用比例及岗位限制等内容进行规定。例如,泰国一般禁止外籍普通劳工到本国工作,禁止外籍人员在泰国从事非技术的普通劳务的工种,但允许有条件地输入技术和管理人员。同时还规定,企业注册资金在1 亿泰铢以上者,每输入 1 名外国人员需雇用 4 名当地劳工;企业注册资金在1亿泰铢以下者,每申请 1 名外籍人员则需雇用 5 名当地劳工。如果中国企业未依据东道国的法律法规或未依据当地习惯与一些政治组织、行业协会及工会组织进行积极沟通进而妥善处理劳动争议问题,可能会引起东道国政府的阻扰,引发罢工及其他形式的劳工行为,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转,企业本身可能还会受到控告和相应处罚,从而遭受巨大经济和声誉损失,甚至导致项目失败。(五)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保护对于维护企业品牌、鼓励技术创新有重大意义。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步伐的加快、范围的扩大,境外商业活动中知识产权纠纷也随之增加。值得注意的是,除了中国企业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局限,商业竞争也对知识产权纠纷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中国企业产品技术含量、质量和附加价值的快速提升带给境外竞争对手不小的压力,众多竞争对手纷纷利用知识产权手段阻止中国企业进入自己所在的市场。一旦陷入知识产权纠纷,企业的品牌经营和产品销售通常会受到阻碍,对外贸易中不断增多的重大知识产权案件不但对企业财富

第85页

— 80 —

及自身发展造成严重影响,也对我国贸易利益产生了负面影响。知识产权保护涉及法律、技术、标准等众多专业性极强的问题。企业层面,尤其是对走向境外的企业而言,提升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应成为企业合规的必要动作。

知识产权合规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因知识产权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造成刑事追责、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涉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法律风险、商标权法律风险、著作权法律风险、商业秘密风险等。

在总体目标方面,知识产权合规工作的特殊性体现在其具有复合性,即通常需要兼顾“防止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和“保护自身知识产权”两个方面,二者不可偏废。组织架构设置方面,知识产权合规体系的建设需要在决策和执行两个层面进行考量,需完善决策部门与执行部门之间的权责分工以及汇报沟通机制等。从制度的内容角度而言,知识产权合规制度体系通常覆盖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保护等环节,主要涉及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以及商业秘密等类型的知识产权。从制度文本的具体形式出发,知识产权合规制度体系通常由原则性制度、专项合规管理制度、工作指南与流程、制度配套文件以及合规管理台账组成。在运行机制方面,重要的合规体系运行机制包括事前的合规风险识别机制、事中的合规风险应对机制以及事后的合规评价追责机制。上述机制也被大量应用于知识产权合规体系中。

全面系统地排查知识产权合规风险和管理漏洞,有助于企业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知识产权合规体系。基于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特殊性,结合相关合规标准,企业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合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专利权合规风险:(1)专利许可权滥用风险、专利申请权争议风险、被侵犯专利的风险、被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风险、专利转让纠纷风险等;(2)未能有效开发和实施专利的风险、管理不善导致专利失效的风险等。2.商标权合规风险:(1)商标申请风险,商标未注册或被他人抢先注册、申请类别不全、重点类别保护力度不够、申请的标识不全面;(2)商标使用风险,申请地域不全、未对目标市场全面布局、对商品或服务类别越权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商标使用不规范等。

3.著作权合规风险:(1)职务作品、委托创作、版权商的权属确定风险;(2)

第86页

— 81 —

作品素材侵权风险;(3)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4)许可使用和转让中的法律风险等。

4 商业秘密合规风险:(1)被他人盗窃、以间谍或黑客手段窃取;(2)内部员工被收买;(3)对外宣传、合作过程中泄露;(4)员工离职泄密等。近几年,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在国际贸易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企业国际化经营中知识产权风险已不容小觑。但中国贸促会对企业排查发现,多数企业疏于对商标和专利的权属状况进行审查,这加剧了企业面临的知识产权合规风险。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情况和所处的国际营商环境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合规策略,除了要重视产品创新外,还应当建立风险预警防控机制,在风险发生后积极应对知识产权纠纷,切实维护自身利益。

二、政府管制:国际贸易合规

(一)贸易救济措施

贸易救济措施是指为维护公平贸易和正常的竞争秩序,世贸组织允许成员方在进口产品倾销、补贴或过激增长等给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使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手段,对国内产业进行救济的措施。实践中,成员方实施贸易救济措施均要经过立案调查,所采取的措施包括征收特别关税、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还可以实施价格承诺,保障措施还可以实施进口数量限制。其中,反倾销和反补贴针对的是存在倾销和补贴的不公平贸易行为,纠正的是企业的价格歧视以及由于政府或公共机构的补贴而使其出口产品获得的不公平竞争优势;保障措施是针对进口激增的情况而采取的紧急进口限制措施,是成员方履行义务时的“例外条款”和“安全阀”。

贸易救济问题已成为企业“走出去”亟须解决的问题。一方面,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各类单边贸易政策和各类贸易救济措施增多,中国企业遇到的贸易官司越来越多。另一方面,目前大多数中国企业仍未建立自己的合规风险排查体系,对贸易救济的风险点认识还不足。针对“两反一保”合规风险,建议企业从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到贸易救济案件的应对全流程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相关风险。1.反倾销

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进口国市场。其中,正常价值通常指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正常贸易过程中的销售价格。

第87页

— 82 —

反倾销的目的在于阻止倾销的进口产品损害进口国本国产业,从而重新建立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由此,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进口国市场,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进口国主管机关将进行反倾销调查,必要时采取反倾销措施。反倾销调查的对象为第三国出口商的出口行为,主要就以下三个方面开展调查,以决定是否采取反倾销措施:出口商至进口国的出口是否构成倾销;进口国的同类产品产业是否遭受实质损害、实质威胁,或建立国内产业是否遭受实质阻碍;倾销行为与实质损害或实质威胁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另外,一些国家还要求对公共利益进行评估,也就是采取反倾销措施是否符合进口国整体利益。毕竟,征收反倾销税保护了相关产品的生产企业,也可能对上游或下游产业造成损害。

反倾销调查可拆分为倾销幅度认定、损害幅度认定、因果关系认定。在阐述具体调查内容前,主管机关仅就一定期间内的出口行为进行调查,这一期间称为“调查期”。立案公告中规定调查期。通常,调查期一般为1 年,为立案公告前最后一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倒推的 1 年时间。通常情况下,在调查中仅考量调查期内的数据、信息,并且应当作全面考量,不得选取部分数据、信息,以此得出调查结论。对于损害幅度的认定不仅仅局限于调查期,还包括此前的3年。

如反倾销调查得出否定性结论,申诉方可以撤回申诉或由调查机关发布不采取反倾销措施的裁定。反之,如得出肯定性结论,即进口产品存在倾销,且对进口国同类产品产业造成实质损害,且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主管机关可采取以下反倾销措施:征收反倾销税(从价税、从量税、最低限价);接受价格承诺。

2. 反补贴

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

反补贴的目的在于阻止受到补贴的进口产品损害进口国产业,从而重新建立进口国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由此,受补贴的进口产品进入进口国市场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

第88页

— 83 —

质阻碍的,主管机关将进行反补贴调查,必要时采取反补贴措施。反补贴调查的对象为出口国政府的补贴行为、出口商的受惠以及对进口国产业的影响,主要就以下几个方面开展调查,以决定是否采取反补贴措施:是否存在补贴;补贴是否存在专向性;进口产业是否遭受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或建立国内产业是否遭受实质阻碍;受补贴的进口产品与实质损害或实质威胁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反补贴调查可拆分为补贴认定、专向性认定、损害认定、因果关系认定四个步骤。WTO 的反补贴规则下的“补贴”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财政资助;这一财政资助为涉案产品的出口生产商带来利益。

其中,财政资助包括四种形式:出口国政府以拨款、贷款、资本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或者以贷款担保等形式潜在地直接转让资金或者债务;出口国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出口国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货物、服务,或者由出口国政府购买货物;出口国政府通过向筹资机构付款或者委托、指令私营机构履行上述职能。

在确定财政资助是否为涉案产品的生产出口商带来利益时,在涉华的案件中,主管机关一般会首先选取一个反映市场竞争秩序的基准,随后将中国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贷款的利率、提供货物、服务的价格或者购买货物的价格与基准进行对比,以确定涉案产品的生产出口商是否获得利益。同时,补贴金额(补贴幅度)亦通过比对得出。

根据 WTO 的反补贴规则,只有具有专向性的补贴,才可受制于反补贴措施。专向性是指补贴对某些企业、产业或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产业具有针对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补贴,被认定为具有专向性:由出口国政府明确确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由出口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指定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此外,以出口实绩为条件获得的补贴、以使用本国产品替代进口产品为条件获得的补贴自然具备专向性特征,无须另行证明。

即使认定进口至进口国的产品受惠于出口国的补贴,只有在认定受补贴产品对进口国同类产品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损害威胁或延缓新产业建立时,主管机关

第89页

— 84 —

才能采取反补贴措施。

反补贴调查中的损害认定和反倾销调查中的损害认定一致。3.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是指,当进口产品数量激增,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进口国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情况下,主管机关经调查采取的紧急保障措施。

不同于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本身具有一定的惩戒性,保障措施并不是为了惩戒破环市场秩序的进口行为,而是鉴于激增的进口数量采取的临时性的对国内产业的保护措施。

不同于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并不针对来自某一或某一些国家的进口产品,而是对所有进口产品一视同仁,统一适用。根据 WTO 保障措施规则,只有符合以下条件的,才可采取保障措施:由于不可预见的变化或因履行 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1994)下的义务发生的涉案产品对进口国的进口数量突然的激增;进口产品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进口国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根据采取保障措施的条件,保障措施调查涵盖以下几个方面:是否存在进口数量激增;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进口国产业是否遭受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进口数量激增与损害或损害威胁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关于损害,保障措施规则规定,损害或损害威胁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其中,严重损害是指对进口国产业状况的重大、全面减损;严重损害威胁是指明显迫近的严重损害。损害的对象不仅包括同类产品,还包括直接竞争产品。在作损害认定时,主管机关考量的因素包括:涉案产品按绝对值和相对值计算的进口增加的比率和数量、增加的进口所占的市场份额,以及销售水平、产量、生产率、设备利用率、利润、亏损及就业变化等。

关于因果关系,如同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一样,进口产品以外的因素造成的损害不得归咎于进口产品。

本质上而言,保障措施是海外进口产品竞争力相对国内产业优势太大,国内产业招架不住,须要政府出手,对进口“喊停”,以便国内产业有短期的喘息之机(对进口产品不分来源采取 3-5 年的保障措施)。近年来,发达国家基本弃用保

第90页

— 85 —

障措施这个手段来保护国内产业,频繁挥舞保障措施大棒的反而是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近年来基本放弃使用保障措施的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发达国家本国产业链比较长,如果对一个产品不分来源一律限制进口会大面积误伤本国的经济,本国的下游产业和用户将变成了实施措施的对立面;二是一旦全球征税,受到影响的其他大的经济体往往不愿善罢甘休,或采取对等报复措施,或将措施发起国起诉到 WTO。在过去的世贸争端案件中,WTO 完整审理的保障措施争端不超过10 个,保障措施的发起国政府无一例外都败诉了。

败诉的主要原因是因果关系难以证明和损害确立的要求更高。在反倾销反补贴中,只要证明是倾销或补贴是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的原因之一,因果关系即可成立。而在保障措施调查中,保障措施的原因如果可以量化的话,因为进口激增造成的损害,进口激增的权重应该超过半数,或者说是超过其他原因权重的总和。因此,保障措施中因果关系的证明是非常难困难的。另外,就损害确立方面,反倾销反补贴调查要求证明国内产业遭受实质性损害,但保障措施要求证明国内产业遭受严重损害,即遭受了重大全面减损。

(二)337 调查

337 调查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ITC)依据美国《1930 年关税法》第 337 节的有关规定,针对进口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以及其他不公平竞争行为开展调查,裁决是否侵权及有必要采取救济措施的一项准司法程序。

337 调查通常应当事人的申请发起,原则上也可由ITC 自行发起。337 调查虽然不是由司法机关负责,但其调查程序、调查方式与民事诉讼有许多相似之处。它由一名行政法官负责审理,一项完整调查的程序可大致分为以下阶段:立案、证据开示程序、开庭、行政法官初裁、ITC 复审、ITC 终裁和总统审查。根据调查结果,若 ITC 认定被申请人违反 337 条款,可应申请人的请求,针对被申请人发布有限排除令(Limited Exclusion Order),或在满足特定条件的前提下发布普遍排除令(General Exclusion Order),禁止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市场。此外,ITC还可发布制止令(Cease and Desist Order),要求美国境内的批发商或零售商等停止销售相关侵权产品。

涉及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 337 调查案件 85%以上是针对专利侵权行为,少数

第91页

— 86 —

调查涉及注册商标侵权、版权侵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和外观设计侵权等行为。其他不公平竞争案件的类型包括普通法商标侵权、虚假指定原产地、仿冒、虚假广告、侵犯商业秘密、商业外观侵权、违反反垄断法、商标淡化以及其他不公平竞争行为等。

337 调查与裁决所遵循的法律规则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两部分。在实体法方面,337 调查主要适用美国《1930 年关税法》第 337 节的有关规定,美国联邦和各州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认定的各种法律,以及其他关于不公平竞争的法律;在程序法方面,337 调查主要适用包括《联邦法规汇编》(C.F.R.)关于ITC调查的有关规定、《ITC 操作与程序规则》、《联邦证据规则》关于民事证据的规定、《行政程序法》关于行政调查的有关规定等。此外,美国联邦法院关于知识产权和337调查上诉案件的判例对 ITC 的调查与裁决也有一定影响。2022 年,337 调查的立案数量呈现出了上升趋势。2022 年全年立案数量高于 2021 年,达到了 60 起,这一数据是近十年的最高数字。其中涉及中国企业的337 调查达到 22 起,占比约有 36.6%,占全年案件的三分之一多。绝大多数案件均涉及专利侵权诉由,有一件案件同时涉及专利侵权和商标侵权,另有一件案件涉及商业秘密和著作权。

三、外资国家安全审查

近年来,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欧盟及主要成员国、英国等)均在陆续建立或完善针对外商投资的审查制度,旨在强化投资监管中对国家安全因素的考量、授权监管部门对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予以禁止或施加限制性措施。中国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实践中也常被称为“国家安全审查”)始于2020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外商投资法》,其进一步将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确立为外资监管的一项基本制度。2021 年 1 月 18 日,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共同制定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审查办法》”)正式施行,标志着中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在新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下,审查机关对于外商在华投资交易(包括已经完成的投资交易)拥有广泛的权力,包括依职权要求其认为落入审查范围的投资交易提交申报并开展审查,以及对其认为影响国家安全的投资交易附加条件,甚至禁止或撤销该等投资交易。

第92页

— 87 —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涵盖的商业交易为“外国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在境内投资新建项目或设立企业,通过并购方式取得境内企业的股权或资产,以及通过其他方式在境内投资。根据目前的外资监管实践,“外国投资者”通常被定义为拥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以及根据外国法律成立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外国政府实体)(现阶段港澳台投资者也参照作为外国投资者处理)。实践中,中国境内投资者在境外注册设立的企业(即使由中国投资者实际控制)返回境内进行投资时,亦可能会被作为外国投资者处理。根据《审查办法》,下列范围内的外商投资,外国投资者或者境内相关当事人应当在实施投资前主动向工作机制办公室申报:(1)投资军工、军工配套等关系国防安全的领域,以及在军事设施和军工设施周边地域投资;(2)投资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大装备制造、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重要文化产品与服务、重要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产品与服务、重要金融服务、关键技术以及其他重要领域,并取得所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审查办法》对于上述两类投资涉及的具体行业范围未作规定,工作机制办公室也尚未给出明确指引。实践中,判断一项外商投资交易是否落入审查范围,需综合境内目标企业(或资产)的行业准入限制、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的作用、掌握的技术或个人信息/数据情况、提供的产品/服务的用途、下游客户等多方面因素进行个案评估。四、政府管制:国际制裁及管制应对

(一)出口管制

出口管制是指一国为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等目的,对核、生物、武器等特定物项的出口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是国际通行做法。为加强和规范出口管制,各国普遍重视建立和完善出口管制法律制度。1. 中国出口管制

中国先后制定了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核出口管制条例、军品出口管理条例、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和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等 6 部有关出口管制的行政法规,形成了覆盖核、生物、化学、导弹以及军品等物项的出口管制法律制度体系,对加强出口管制、积极履行国际义务、维护国家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国际形势变化,在总结现行 6 部行政法规实施经验,借鉴国际通行做法,中国于2020 年10月17 日颁布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自 2020 年12 月1 日起施行。

第93页

— 88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Export Contro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Data Security Lawof the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与两用物项、军品、核以及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以下统称出口管制物项)相关的数据,当其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传输至境外,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给外国实体时,均受到严格的出口管制。同时为指导出口经营者构建合规机制,商务部于 2021 年发布《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的指导意见》(Guiding Opinions onEstablishing an Internal Compliance Mechanism for Export Control by Exporters of

Dual-Use Items)。该意见要求出口经营者按照“健全制度、全员参与、严格执行、规范经营”的指导思想,“合法性、独立性、实效性”的原则建立并完善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附带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指南》(Dual-use ItemExport

Control Internal Compliance Guidelines)特别关注数据出口管制。指南要求企业警觉技术交流中的出口风险,尤其是通过电子工具的“视同出口”行为,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Export Contro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处理与出口管制相关的文件。值得注意的是,数据在法律属性上可能呈现多重性,如被归类为“重要数据”、“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或“属于管制物项的数据”,可能使得企业在数据处理和传输过程中面临多层次的法律监管。鉴于此,企业在进行数据传输和存储活动时,不仅需确保其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Data Securit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Export Contro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的规定相一致,还需考虑与其他相关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的衔接和协调,以确保全球业务的顺利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出口管制法》进一步突出了其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属性和功能,对中国现行出口管制相关制度作出了一系列重大调整,扩大了管制物项和受管制行为的范围、增加了临时管制、增设了管控名单制度、强化了企业出口管制合规义务、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明确了域外适用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出口管制法》颁布以来,中国关于管制物项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例如,2020 年12 月,商务部、国家密码局联合颁布《商用密码出口管制清单》;2023 年7 月,中国商务部会同

第94页

— 89 —

相关部门,发布两个关于无人机出口管制的公告,分别对部分无人机专用发动机、重要载荷、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民用反无人机系统等实施出口管制,对部分消费级无人机实施为期 2 年的临时出口管制。

2. 外国出口管制

国际出口管制也面临一些挑战。个别国家泛化国家安全,动用国家力量干预正常贸易往来和市场交易,滥用出口管制作为打压和霸凌他国的工具,导致广大发展中国家和平利用出口管制物项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危害国际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欧盟、英国、加拿大、日韩等国均有相应的出口管制措施,均以《瓦森纳协定》为基础进行出口管控。《瓦森纳协定》规定,成员国自行决定是否发放敏感产品和技术的出口许可证,并在自愿基础上向其他成员国通报有关信息。美国出口管制是美国基于相关法律法规,授权有管辖权的权力机构对规定的受控物项(软件、技术、实物产品)的出口、再出口等一系列行为的约束审查。出口管制主要分为两个管控方向:一是关于军用物品和国防服务管制。其法律基础是《武器出口管制法》(AECA,Arms Export Control Act);美国国务院根据AECA 制定《国际武器贸易管理条例》(ITAR,International Traffic in Arms

Regulations)及其附录《美国军需品清单》(USML,United States Munitions List),主要管控军用物项的出口。二是关于民用以及军民“两用”产品和技术管制。其法律基础是 1969 年美国国会审议通过的《出口管制法》(EAA,Export AdministrationAct),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防止本国限定商品或技术通过各种途径流通或扩散至目标国家。EAA 于 2001 年失效后,美国商务部下属的工业与安全局(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制定《出口管制条例》(EAR,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及其附录《商业控制清单》(CCL, Commerce Control List)《商业国家列表》(CCC,Commerce Country Chart),管控两用物项和敏感度低的军用物项的出口和再出口。

律师提供出口管制相关的法律服务时可以按照“四步法”:1)筛查物项;2)筛查国别;3)筛查交易相对方;4)筛查最终用途。 出口管制业务的律师服务不仅仅是出具法律风险意见书,还需要与客户的业务相结合,设置系统流程管控节点,针对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进行筛查,让交易流程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推进。系统中相关的交易文件妥善记录和保存,并设置相应的

第95页

— 90 —

访问管控权限。对交易中发现的红色预警信号,应有相应的制度和专员迅速展开调查核实等等。总之,律师提供的出口管制合规服务,必须具备可落地执行性,而且还得经得起实践检验。

若企业没有设置相对完善的出口管制制度,很难履行有关出口管制的合规义务,很有可能在交易中违反出口管制制度。而没有相对完善的出口管制制度,则很难证明企业已经勤勉谨慎地尽最大努力遵守所适用的出口管制制度,使得企业在日后违规时将面临行政处罚,也很有可能面临刑事责任,或被列入实体清单等出口管制黑名单。

(二)进口管制

2021 年,商务部更新了《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目录》”)(the Catalogue of Technologies Prohibited or Restricted by China fromImport ),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Cryptograph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以及中国数据安全、数据传输和个人信息保护的需求,新增了对安全强度高于256 位加密算法的数据加密技术的进口限制。2023 年 1 月1 日,我国实施的新版《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the Catalogue of Dual-Use Items andTechnologies Subject to Import and Export License Administration)规定了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列入加密电话机、加密传真机、密码机(密码卡)、加密VPN设备等进口许可的商品范围。两者虽各有侧重,但均体现了中国在数据加密领域的进口管理态势。然而,《目录》仅限于限制进口,故不能认为这里的技术包括或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Export Contro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Regulations onNetwork Data Security Management (Draft for Solicitation of Comments))中的“技术资料”或“管制数据”,以及技术资料的“数据”形式。

(三)外国制裁应对

制裁(Sanctions)指基于国家安全、外交政策、侵犯人权、恐怖活动、贩毒、贩卖军火、战争等原因,通过没收/冻结对方资产、禁止与对方贸易、禁止与对方交易、禁止对方产品进口、禁止让对方访问、禁止特定产品或技术向对方出口等方式,针对特定国家、特定国家具体产业、有关个人、实体、其它组织甚至船舶、飞机等,采取的一种惩罚兼敦促改变措施。

在众多的制裁制度中,美国的制裁制度最为庞大、复杂,且美国在经济制裁

第96页

— 91 —

方面实施动态监控。美国政府设置了经济制裁黑名单对被制裁主体进行管控。若企业没有设置相对完善的经济制裁合规制度,很难履行针对经济制裁与出口管制制度的合规义务,很难证明企业已经勤勉谨慎地尽最大努力遵守经济制裁制度,使得企业在日后违规时将面临行政处罚,也很有可能面临刑事责任,或被列入经济制裁黑名单。

五、政府管制:海关合规

海关合规是涉外跨境贸易合规的核心枢纽与关键环节。在全球跨境贸易监管领域,世界主要经济体在世界贸易组织、世界海关组织的框架下针对商品归类、海关估价、原产地规则、技术行贸易壁垒等达成了《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海关估价协定》《原产地规则协定》和《技术性贸易措施协定》等多边协定。但世界各国海关在本国立法、进出口监管要求和具体执法措施方面仍存在一定的差异,每个国家海关的职能范围和执法措施也有所不同。这就导致同一批次的货物贸易需要满足不同国家法律体系和海关监管体系的要求,跨境贸易经营者对各国海关的合规需求由此产生。

海关的监管一般围绕征收进出口税、验核许可证件、监管进出口货物、商品检验检疫、知识产权保护等内容展开。监管和执法以进出口申报为基础,以查验、估价、化验等为基本手段,同时结合海关稽查、贸易调查、走私违法犯罪侦查等后续执法措施。

随着国际政治局势的紧张化,企业还可能面临的海关监管风险包括新兴贸易壁垒风险上升,如美国纠集盟友酝酿“数字 TPP”以提高数字贸易壁垒,欧盟设置“碳边境调节税”以提高绿色贸易壁垒等。

(一)进出口税收海关合规

进出口税收同时具备国家财政功能和贸易壁垒功能,也是世界各国海关的核心职能。进出口税收一般包括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进口环节消费税。进口关税分为普通关税和特别关税,特别关税一般包括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等。绝大部分商品的进出口税收都以从价征收的方式,以进出口价格作为税基,按照一定的税率计征,不同的商品归类适用不同的税率。从税率上看,进口关税税率一般包括普通税率、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等。因此,决定进口关税金额的因素包括:完税价格、原产地和商品归类三大要素。这三大要素是海关监管的重点,跨境贸易经营者为了合规经营需要准确判断并且如实申报以上三项

第97页

— 92 —

要素。同时这三项也是引起跨境关税争议最多的要素。就海关估价而言,世界贸易组织《海关估价协定》明确了成交价格的概念,同时要求成交价格满足法定条件才能作为完税价格以计征税款。对于具有特殊关联关系的买卖双方而言,这一成交价格可以自由约定,甚至约定免费赠送。为了防止通过关联关系逃避税收的情况发生,《海关估价协定》允许成员国海关对跨境关联交易的成交价格依据一定的标准进行审查,如果认定该成交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海关有权按照法定的顺序估定完税价格,并据此征税。《海关估价协定》中还规定了六种估价方法,包括:实际成交价格(Transaction Value)、相同商品的成交价格(Transaction Value of Identical Goods)、类似商品成交价格(Transaction Value of Similar Goods)、倒扣法(Deductive Value Method)、估算价格(Computed Value)及顺序类推法或成为后备法(Computed Value Method 或Fall

Back Method)。同时《海关估价协定》中规定了估价方法的适用顺序,即只有当按照第一种方法无法有效地作出估价时,才选择第二种方法,以此类推,但可在第四与第五种方法之间任选。现阶段,161 个世贸成员国均采取上述估价方法对进口商品进行估价。此外,伴随货物进出口发生的技术许可、商标许可、著作权许可以及销售/分销权许可有可能引起海关特许权使用费征税等相关问题。就商品归类而言,2023 年我国的《海关进出口税则》共有税则税目8948个,货物进出口时经营者需要将进出口商品准确归入其中某一个税号。《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规定了 6 条归类总规则,并且每一个税目的品目条文、子目条文、品目注释和子目注释都属于商品归类的法律依据。随着科技的发展和进步,新型产品不断问世,准确归类的难度越来越大。

原产地是商品的经济“国籍”,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认定是国际贸易中一国采取关税待遇、贸易措施等能够得到有效实施的前提。特别是在当前复杂的国际贸易形势下,进口货物的原产地申报显得尤为重要。原产地规则通常分为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和优惠原产地规则。根据产品来源的不同,进出口货物分为从一个国家/

地区完全获得的产品和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共同获得的产品。针对从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共同获得的产品,需要依据实质性改变标准来判断原产地。以上三项要素中任何一项申报错误都会导致申报不实,违反进出口国的海关法规。

第98页

— 93 —

(二)限制和禁止进出口海关合规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确保经济平稳发展,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国家会限制或禁止某些商品进出口。限制进出口一般通过审批和颁发许可证,实施进出口配额管理等方式开展;禁止进出口一般会通过颁布法律法规,公布目录的方式向全社会宣布禁止进口或者禁止出口的商品。

许可证(含配额,下同)的申请、审批与颁布一般由一个国家的贸易主管部门和相关领域的主管机关共同实施。海关在货物进出口时重点审查是否需要许可证,是否合法取得了许可证,以及许可证授权的货物与实际进出口的货物是否一致。禁止限制方面,海关重点审查进出口货物是否落入了禁止进出口目录。跨境贸易经营者在开展进出口贸易活动前,需要掌握货物的理化特性、材料结构、功能用途、原产地等信息,并对进/出口国的许可证要求逐一进行分析,以判断是否需要办理许可证。同时,在货物实际进出口时,要确保向海关如实申报。(三)新型跨境贸易海关合规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商家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以B2C 方式将货物直接发送给境外消费者,极大提高了跨境货物贸易的效率,有效降低了交易成本,同时也给世界各国的海关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中国在跨境电商海关监管方面走在世界前列,通过制定正面清单,实施汇总征税,完善退货处置流程等措施不断改进跨境电商进出口监管与服务。但与此同时,跨境电商由于其交易金额小、交易频次高、货品种类繁杂等特点给各国海关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也给大宗贸易带来了不小的冲击。大部分国家对小额进口免征关税,但免征额度有所不同;同时,跨境电商一般通过快件或者邮政包裹系统运输,很可能规避进出口国对许可证、危险品的监管,并且极有可能规避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救济措施。世界贸易组织、世界海关组织以及世界主要经济体对跨境电商都提出了新的监管要求。此外,知识产权保护也是当前技术发展背景下的海关监管重点,知识产权保护是指海关对进出口商品中涉及知识产权的商品进行检查,以确保商品不侵犯当地的知识产权。除了常见的诸如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问题以外,还包括技术转让、技术许可等方面的风险。

综上,从跨境贸易的角度来说,经营者需要在进出口申报前对商品归类、成交价格、原产地进行合规审查。在进出口过程中面对海关提出的涉及税款征收、

第99页

— 94 —

许可证监管等方面的质疑,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在进出口完成后,如果海关通过稽查等后续监管手段发现经营者存在不合规行为,将开展调查和处罚,跨境贸易经营者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应对相关调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四)进出口刑事合规

企业开展跨境货物贸易应当遵守相关国家的法律法规,如果发生严重违法行为,则会面临走私犯罪等方面的刑事合规风险。此时,企业有必要积极寻求外部专业律师的帮助,依靠海关法专业律师在海关法规、风险评估、合规管理以及刑事辩护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企业出现走私或相关刑事犯罪的风险之前,需要借助海关法专业律师建立并有效实施贸易合规管理体系,有效避免违法风险。对于已经建立合规体系的进出口企业而言,需要海关法专业律师对现行合规体系的有效性进行专业评估,进一步有针对性地完善合规体系,填补合规漏洞。如企业确因涉嫌走私等犯罪进入刑事法律程序,则需要海关法专业律师提供有效的刑事辩护,同时发挥贸易合规体系在定罪量刑方面的影响。以原产地为例,如果企业因原产地申报错误被海关缉私部门按照“走私犯罪”立案侦查,进而可能导致企业承担巨额罚金、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引发企业信用降级、声誉受损等不利局面的出现。律师观察到,部分原产地申报错误案例的根源在于适用原产地规则的不同,企业在主观上并无故意或过错。为此,如发生原产地相关调查,企业应谨慎应对并尽早引入海关法专业律师提供专业意见,并收集固定有利证据,在充分还原事实原貌的基础上做好释法和相关说明工作,以争取相对有利的案件结果,最大程度降低不利影响。第三节 法律服务主要类型和成果

一、涉外公司国际合规体系建设

搭建合规体系的功能是帮助企业控制住合规风险,大幅减少其他各类风险发生的概率及造成的损失。有效合规体系的功能主要有三:一是识别风险。帮助企业动态掌握自身业务所涉国家/地区法律环境的变化,围绕关键岗位或核心业务流程,持续跟踪监管机构有关信息、获悉外部监管要求的变化。二是评估风险。通过分析违规或可能造成违规的原因、来源、发生的可能性、后果的严重性等,确定合规风险管理的优先级。三是处置风险。对评估的各类合规风险采取恰当的控制、处置和应急措施。

第100页

— 95 —

从有效合规到高效合规主要体现在以下六方面:一是将合规作为“一把手工程”,管理层与合规保持一致行动;二是将合规要求与管理文化融为一体,打造全员参与的合规文化体系;三是对法律法规变动及时进行解读、业务影响分析和应对,并转化为公司内部管理规则;四是将合规管控流程嵌入业务流程,确保员工切实执行合规管控流程;五是开发合规系统等工具,提升管理效率;六是通过专项合规检查和审计等动态发现合规问题,形成风险闭环管控。例如,在出口管制领域,企业应结合内外合规环境、对自身业务流程进行合规风险评估,建立健全自身出口管制合规体系,确保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出口管制合规体系的关键节点上,将合规要求贯穿上下游环节,注意收集出口管制信息,对供应商、客户、员工等进行贸易制裁筛查,做好用户分级管理;对出口产品或物料进行受管制判断,明确产品或物料的销售政策;在销售环节,根据可适用的出口管制法律法规判断相应业务的合规性;对合规项目文档及记录进行妥善保存,开展合规培训、审计检查等。

二、国际制裁应对

2021 年 6 月 1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反外国制裁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正式颁布实施,体现了我国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反制外国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的行为进行反制的坚定决心。《反外国制裁法》为我国实施对外制裁措施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授权和依据,同时也对中国企业应对外国制裁及外国法律不当域外适用提供了抗衡的武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反外国制裁法》反制措施的对象是“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各种借口或者依据其本国法律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干涉我国内政的”行为。上述描述并非满足其一即可,而是需要综合判断;而且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负责人接受新华社的采访内容来看,《反外国制裁法》针对的对象重点在于“干涉我国内政”的行为,相对而言比较克制,并非所有的歧视性限制措施均可能成为反制的对象。美国出台所谓《香港自治法案》《涉疆法案》等对中国香港、新疆情势进行指摘,并实施粗暴蛮横的制裁措施;此外,美国还频繁利用西藏、台湾、南海、防疫等议题和借口,对中国横加指责、抹黑、攻击,这些都有可能是《反外国制裁法》所重点针对的反制对象。

百万用户使用云展网进行h5电子书制作,只要您有文档,即可一键上传,自动生成链接和二维码(独立电子书),支持分享到微信和网站!
收藏
转发
下载
免费制作
其他案例
更多案例
免费制作
x
{{item.desc}}
下载
{{item.title}}
{{toa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