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政策汇编(滨江9.4-9.8)

发布时间:2023-9-08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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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政策汇编(滨江9.4-9.8)

47(四)审核要求请各地经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予以审核确认,审核意见于 9 月 22 日前通过审批系统“省经信厅网上统一审批平台”(https://xzsp.zjidb.com)提交至省经信厅,同步需上传行文,逾期网上申报系统将关闭,同时将纸质行文附汇总表(附件 2)报送省经信厅(材料寄送:杭州市天目山路 50 号省技术创新服务中心1107 室,0571-88228749)。属地有建筑业企业参加认定的,须同时寄送 1 份推荐文件至省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省属企业可通过政务申报系统直接提交至省经信厅。二、其它事项申报企业税务和海关涉税证明由我厅协调省级相关部门统一取证,不需地方和企业专门办理。省经信厅技术创新处联系人:王冠、潘婷婷联系电话:0571-87058112、87058172;省技创中心联系人:章许旷野联系电话:0571-87798107;省建设厅联系人:邵思茗联系电话:0571-81050843;技术咨询联系人:高 哲 联系电话:15669919972。附件:1.2023 年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推荐名额表(建筑业除外).pdf2.2023 年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推荐汇总表.w...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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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政策汇编(滨江9.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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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核要求

请各地经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予以审核确认,审核意见于 9 月 22 日前通过审批系统“省经信厅网上统一审批平台”(https://xzsp.zjidb.com)提交至省经信厅,同步需上传行文,逾期网上申报系统将关闭,同时将纸质行文附汇总表(附件 2)报送省经信厅(材料寄送:杭州市天目山路 50 号省技术创新服务中心1107 室,0571-88228749)。属地有建筑业企业参加认定的,须同时寄送 1 份推荐文件至省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省属企业可通过政务申报系统直接提交至省经信厅。二、其它事项

申报企业税务和海关涉税证明由我厅协调省级相关部门统一取证,不需地方和企业专门办理。省经信厅技术创新处联系人:王冠、潘婷婷联系电话:0571-87058112、87058172;

省技创中心联系人:章许旷野联系电话:0571-87798107;

省建设厅联系人:邵思茗联系电话:0571-81050843;技术咨询联系人:高 哲 联系电话:15669919972。附件:1.2023 年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推荐名额表(建筑业除外).pdf

2.2023 年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推荐汇总表.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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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3 年8月21日【申报时间9 月15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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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关于开展浙江省 2023 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经信局、财政局(宁波市不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辖内各监管分局,各有关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省属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打造新材料科创高地促进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关于深入实施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的意见》,更好地引导和推动重点新材料的产业化和规模化应用,现就做好2023年度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

《浙江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3年版)》中,产品符合《浙江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2 年版)》,且在 2022 年9 月5 日至2023 年9月4日期间投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投保产品全部交付用户使用、保单正式生效并在保单有效期内全额交付保费的首批次新材料生产企业。

二、申报保险补偿产品及承保公司(一)申报保费补贴的产品应由新材料用户单位直接购买使用,用户单位为关联企业及贸易商的不得提出保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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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申报保费补贴的投保产品累计销售合同金额原则上不低于 50 万元。

(二)已获得国家保费补贴的首批次新材料,省级首台(套)保险补贴资金不再给予支持。已享受过保险补偿政策的首台(套)装备,其所用的材料不再享受新材料保险补偿政策。首批次新材料应用奖励与保险补偿不得同时享受。(三)承保保险公司须符合《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7〕60号)相关要求,且完成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产品备案。三、保费补偿

(一)省财政对新投保新材料产品按照实际投保费率最高不超过 2%,国际、国内和省内首批次新材料产品首年度实际保费的 90%、80%和 70%给予保险补偿,续保产品按首年度实际补贴比例逐年递减 10%给予保险补偿。年度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累计支持不超过3 年。国际、国内和省内首批次新材料的分档,按《浙江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3 年版)》分档确定。(二)投保新材料产品应根据材料成熟度、潜在风险情况、应用领域等确定合理的责任限额。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经信局、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辖内各监管分局要高度重视,加强宣传和配合,高效推进保险补偿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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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保企业通过“首台(套)提升工程数字化集成系统”(网址:https://stt.jxt.zj.gov.cn/portal/face)申报,于 2023 年 9 月 18 日 前对照附件要求上传有关材料。各地经信局会同财政、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辖内各监管分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于2023年9月23 日前通过系统上传初审意见(需联合行文)。(三)省经信厅会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分别对有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其中省经信厅审核投保企业和产品领域符合度、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审核保单的合规性。省经信厅审核确认后,会同省财政厅确定保费补贴比例及额度,补助资金在2024 年省工业与信息化专项资金中一并下达。

(四)资金申报、使用单位(企业)承担资金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直接受理资金申报材料的主管部门承担资金申报审核、资金使用监督的直接责任。(五)有关单位要严格把关,认真组织做好初审工作,现场核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杜绝骗保骗补等行为,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果。初审中发现申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要向社会通报,并按规定实施惩戒。联系人:

省经信厅材料处 董 昊0571-8705 8139

省财政厅经建处 毛俊强0571-8705 8450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 张 浩 0571-87189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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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网站技术支持 袁浩晟18805813505

附件:2023 年度省新材料首批次保险补偿申报有关材料要求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2023 年8月29日【申报时间9 月18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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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023 年度省新材料首批次保险补偿申报有关材料要求(一)申请企业基本情况;(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三)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投保产品符合要求的销售情况和保费缴纳情况的审计报告(核验投保产品销售合同、交货凭证、发票、销售金额、用户及应用领域、保单、保费缴纳等真实、有效性),并附相关合同、凭证材料(若发票、交付凭证较多可仅提供可核查的清单);

(四)产品应用领域证明材料;(五)承保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备案编号、备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名称、承保时点符合《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公司条件的证明材料;(六)其他需要补充的有关证明材料。备注:上传线上申报系统的申报材料应为原件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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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第一批项目的通知各设区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强力推进创新深化和深入实施“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22 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深化项目组织实施机制 加快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坚突破的若干意见》(浙科发规〔2023〕21 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23〕1 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启动 2024 年度“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组织申报工作流程围绕三大科创高地战略领域,聚焦研发具有先发优势的关键共性技术和引领未来发展的基础前沿技术,根据战略需求、规划需求、市场需求等三类需求,经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征集、筛选、凝练,形成268 个榜单(指南)。年度榜单(指南)滚动发布、动态调整。(一)申报单位根据榜单(指南)方向的研究内容以项目形式组织申报,并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保障和进行有效的管理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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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主体应整合优势创新团队,聚焦目标任务,强化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攻关各项任务间的统筹衔接,集中力量,联合攻关。(三)各设区市科技局和归口管理部门聚焦国家战略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组织发动各类创新主体公开竞争、揭榜攻关,并强化主动服务,负责做好推荐审核工作。(四)研发攻关计划项目申报具体工作流程如下。1.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榜单(指南)相关申报要求,在线填写并提交项目申报书,详细说明申报项目的创新点、技术路线、研究基础、预期目标和成果等。且应承诺本次申报项目的主要研发内容未获国家和省级等有关部门立项支持,避免重复立项、重复支持。

2.项目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须签署上传诚信承诺书,项目申报单位及所有参与单位要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确保内容真实可信,杜绝夸大不实,甚至弄虚作假。

3.申报项目须经各设区市科技局和归口管理部门推荐并在线报送。各推荐单位要严格履行推荐主体责任,加强审核把关并上传推荐承诺函。

二、项目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和申请人要求1.申报单位和需拨付财政经费的参与单位应为在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运行管理规范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企业等,不包括政府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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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报单位原则上应建有相关领域的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院等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尚未建有的原则上应达到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相关条件。3.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申报单位在职人员,且为该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同一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在研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数原则上为 1 项、最多不超过2 项,同年度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原则上不超过 1 项。作为项目主要参与人(除项目负责人外,排名前 3 的参与人)在研项目数不超过2项。4.同一企业承担在研项目数一般为2 项(省级创新联合体牵头企业、科技领军企业承担在研项目数原则上不超过3 项)。鼓励企业牵头开展产学研协同攻关,大型企业(规上企业)牵头承担的项目应联合1 家及以上的中小微企业参加,并配套相应研发经费。

其他申报单位和申请人具体要求以及相关注意事项详见附件 1。

(二)申报项目研发经费要求1.重大专项单个项目省财政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其他重大项目一般不超过600 万元,“领雁”计划(应用基础类)项目一般不超过 300 万元。具体项目经费由申报主体根据攻关任务要求,结合系统提示,按需据实提出总投入和申请补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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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大专项项目作为省地联动项目,原则上由省财政与地方财政按 1:1 比例共同支持(申报主体为省属企业等单位的可除外)。

3.鼓励地方和高校、院所、医院等单位联动加大研发投入,联动支持情况以及社会资本投入情况将作为评审立项的重要因素。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研发经费支出增长情况将作为项目推荐数动态调整的重要参考。4.宁波市属单位和企业承担的项目,由宁波市落实项目经费、自主管理。

5.自筹经费要求。竞争性项目,由企业牵头申报的,自筹经费不低于财政补助经费的4 倍;由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性质单位牵头联合企业共同申报的,自筹经费不低于财政补助经费;由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性质单位独立承担的,鼓励单位联动加大研发投入,研发总额不低于财政补助经费。择优委托项目,由依托建有平台载体的企业牵头申报的,自筹经费不低于财政补助经费的2 倍;由依托建有平台载体的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性质单位联合企业共同申报的,自筹经费不低于财政补助经费;由依托建有平台载体的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性质单位独立申报的,自筹经费不低于财政补助经费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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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项目立项后,将根据申报书内容生成合同书,关键核心指标不得调整、总研发投入不得低于经评审核减财政补助预算不合理部分后的总投入。7.项目实施均从 2024 年1 月1 日开始,财政补助经费一般分期下达,首期拨款一般不低于50%。对“赛马”项目,首期给予 30%左右经费支持,按期开展对比评估,绩效不及预期的取消后续资助。

(三)申报项目成果管理要求1.成果转化要求。应用技术类科技成果在立项阶段约定科技成果转化义务和转化期限,其中重大科技项目(即“尖兵”“领雁”计划项目)成果转化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并将科技成果登记、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等情况作为立项和验收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对于未按照约定实施转化的应用技术类科技成果,纳入“先用后转”实施清单,通过“浙江拍”公开挂牌等方式依法强制推动转化。2.成果登记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任务期满后三十日内,通过科技成果登记系统及时完成成果登记(涉密项目等除外,下同)并做好信息更新、维护工作,确保“应登尽登”。成果登记内容包括技术成熟度、市场估值、转化方式等信息登记情况,成果登记情况将作为领取项目验收证书的凭证。

3.成果发布要求。加强科技成果库与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报告、科技奖励、知识产权、网上技术市场等系统互联互通、协同管理,确保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应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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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挂”。对于未转化的应用技术类科技成果、与企业需求相关的基础研究类成果,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会同省科技成果库运营主体公开技术成熟度、市场估值、转化方式等信息;对于已经转化的科技成果,应当公开应用状态、转化方式、转化效益等信息。

三、推荐要求

实行项目申报不设限额和限额择优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探索项目审查制。年度项目推荐数可登录申报系统查询。(一)申报“尖兵”计划榜单项目且指标目标全覆盖的不设推荐限额,由设区市科技局或归口管理部门出具推荐承诺函并附论证意见;科技领军型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申报其他榜单项目的可不纳入推荐限额。不设限额推荐的项目,由设区市科技局和归口管理部门加强把关,如推荐项目明显不符合榜单要求,将扣减次年限额推荐数。(二)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人和申报单位在限定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后,由设区市科技局或归口管理部门按照“谁能干让谁干”的原则,严格对照攻关榜单的目标任务、目标指标覆盖情况、条件要求,对申报项目组织技术专家、企业专家和行业产业部门等进行初评,在限额范围内择优推荐。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攻关成果跟踪评价工作的通知》精神,对以往承担过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且项目验收后 3 年内未完成项目攻关成果跟踪评价工作的原则上不得推荐。国家和省级高新园区由设区市科技局单独给予限额推荐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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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设区市科技局和有关归口管理部门、申报单位要认真落实《科技部等七部门关于做好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和落实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项目申报和推荐切实做好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和落实工作。加大对女性科研人员和青年科研人员培养支持力度,高校院所女性科研人员和45 周岁以下青年科研人员承担及为主参与项目比例一般不低于25%。四、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

登录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搜索“科技创新”,通过“立即办理”“科技攻关在线”“我要揭榜”点击进入。(二)时间要求

2023 年 9 月 4 日开放填报,9 月25 日17:30 申报截止。请设区市科技局和归口管理部门做好组织申报和审核推荐工作,于 9 月 28 日 17:30 前将推荐函和系统导出的推荐汇总表、承诺书盖章后扫描上传至申报系统。咨询方式:

1.申报系统咨询:

都康飞 0571-87051059 (项目中心)刘晨晓 0571-85214237 (项目中心)袁凯华 0571-85118011 (技术支持)2.政策咨询:

张培锋 0571-87054743 (项目中心)葛慧丽 0571-87054076 (项目中心)郭荣民 0571-87054693 (规划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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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业务咨询:

①工业领域:陈 鼎 0571-86512650 (项目中心)杨无悔 0571-81051434 (项目中心)邵 晖 0571-87055372 (高新处)②社发领域:王思越 0571-81051499 (项目中心)李锐清 0571-81051433 (项目中心)温向明 0571-87057036 (社发处)附件:

1 项目申报具体要求和相关注意事项.docx

2.2024 年度“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项目榜单(第一批)(登录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搜索“科技创新”,在“科技攻关在线”点击“我要揭榜”进入查看)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3 年8月25日【申报时间9 月25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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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项目申报具体要求和相关注意事项一、申报单位要求

1.申报单位、参与单位以及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2.申报单位同一个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3.申报单位为企业的,研发投入原则上不低于同行业研发投入平均水平,且自筹比例一般不低于80%(26县、海岛县企业和农业领域项目原则上不低于60%)。4.“尖兵计划”榜单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无注册时间要求,但应具有相应的研发能力和研发投入。5.项目任务型创新联合体榜单,由相关产业链龙头企业(优先支持科技领军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牵头,联合上下游企业和高校院所组建创新联合体,聚焦榜单拟定的目标任务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6.须签订“军令状”的项目,应对攻关目标、里程碑节点、攻关时限、技术/产品具体指标等进行约定,承诺按照对标单位的领先技术或产品要求,开发出符合条件的技术/产品并在最终用户单位实现示范应用。未能如期按要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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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攻关目标的,将按照项目管理规定接受统一处置。7.无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的申报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和要求:

号 基本条件 具体要求1 研发投入

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销售收入小于 5000 万元的,不低于 5%,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100万元;销售收入 5000 万元至 20000 万元的,不低于4%,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 250 万元;销售收入 20000 万元以上的,不低于3%,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 800 万元。

2 科研人员

有相对独立的研发机构,专职研究开发人员不少于15 人(软件类企业 30 人),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 50%。

3 科研设施

研发场地 500 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原值总额500 万元以上(软件类企业 100 万元以上);科研生产共用的设备原值不超过科研设备原值总额的 30%(科研生产共用的设备原值按30%比例计入科研设备原值)。

4 知识产权

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独占许可等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 1 件以上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 6 件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自主知识产权。

5 成果转化 近三年累计转化科技成果 15 项以上。二、项目负责人要求

1.作为项目负责人,同年度只能申报1 项“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项目,在研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数已超过 1 项的不得申报。

2.申报“尖兵计划”榜单项目的,无年龄、学历和职称要求。申报其他榜单项目,在项目实施期内将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院士为 70 周岁),原则上不得申报,如确需申报,应由单位出具允许申报且能确保项目履约实施的承诺书(如返聘、延迟退休等)。如非牵头申报单位在职人员,应由牵头申报单位出具赋予其管理项目实施的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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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担在研应急攻关任务、对口帮扶项目、省杰青项目、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项目、省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项目的,不纳入申报限项范围(同一项目负责人同年度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原则上不超过 1 项)。4.项目实施期间原则上不得调离或辞去工作职位。三、成果类型说明

根据科学技术部制定的科技成果登记表(国统制(2022)11 号),应用技术成果主要是指针对某一特定的实际应用目的,为获得新的科学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研究,应用研究通常是为了确定基础研究成果或知识的可能的用途,或是为达到某一具体的、预定的实际目的确定新的方法(原理)或途径,主要包括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进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后续试验和应用推广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等。其中包括计算机软件成果。基础理论成果是指为获得新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研究。其目的是揭示观察到的现象和事实的基本原理和规律。成果形式为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基础理论类图书列入此类。

四、其他注意事项

1.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不设推荐限额,立项的项目及省级财政补助经费按有关政策执行。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限额推荐数按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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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中应严格回避项目申请单位、参与单位及项目组成员的相关信息,以确保专家评审的公正性(可行性报告模板可在系统下载)。申报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不得包含法律禁止公开的秘密内容或申请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如涉密需脱密后提交。3.申报项目拟购置 50 万元及以上科研仪器的,需提交《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申请表》(申请表模板可在系统下载)。

4.项目申报书中应设置科研助理岗位,选聘科研助理从事科研项目辅助研究、实验(工程)设施运行维护和实验技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等工作。科研助理相关经费支出,可按规定在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科目及结余资金里支出。5.项目实施过程中凡涉及人体被试和人类遗传资源、实验动物的科学研究,须严格执行《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6.牵头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均应在单位财务系统中独立 核 算 研 发 费 。 企 业 应登录浙江省政务服务网(https://zwfw.zj.gov.cn/),搜索“科技创新”,点击“立即办理”“加计扣除”填报研发费用信息(需使用政务网法人账号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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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科技合作领域项目的通知各设区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强力推进创新深化和深入实施“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加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国内外科技创新交流合作,根据《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22 号)、《关于深化项目组织实施机制加快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坚突破的若干意见》(浙科发规〔2023〕21 号)、《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23〕1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启动 2024 年度“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科技合作领域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组织申报工作流程围绕三大科创高地战略领域,本年度共设置“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对口支援与协作项目”2 个专项,包括“双边产业联合研发计划项目”“政府间科技创新合作项目”“高端外资研发机构联合研发项目”“科技对口支援和东西部协作项目”等专题(详见附件1)。(一)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指南方向的研究内容以项目形式组织申报,并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保障和进行有效的管理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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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主体应整合优势创新团队,聚焦目标任务,强化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攻关各项任务间的统筹衔接,充分利用国际、港澳台地区、长三角区域等优势力量,开展联合攻关。

(三)研发攻关计划项目申报具体工作流程如下。1.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指南相关申报要求,在线填写并提交项目申报书,详细说明申报项目的创新点、技术路线、研究基础、预期目标和成果等。且应承诺本次申报项目的主要研发内容未获国家和省级等有关部门立项支持,避免重复立项、重复支持。

2.项目申报与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须签署上传诚信承诺书,项目申报单位及所有参与单位要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确保内容真实可信,杜绝夸大不实,甚至弄虚作假。

3.申报项目须经各设区市科技局和归口管理部门推荐并在线报送。各推荐单位要严格履行推荐主体责任,加强审核把关,择优推荐并上传推荐承诺函。二、项目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和申请人要求1.申报单位和需拨付财政经费的参与单位应为在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运行管理规范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企业等,不包括政府机关。2.申报单位原则上应建有相关领域的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院等省级及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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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科技创新平台,尚未建有的原则上应达到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相关条件。

3.同一企业承担在研项目数一般为2 项(省级创新联合体牵头企业、科技领军企业承担在研项目数原则上不超过3项)。

4.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申报单位在职人员,且为该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其他申报单位和申请人具体要求以及相关注意事项详见附件 2。

(二)项目申报研发经费要求1.项目均从 2024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实施期一般不超过 3 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最高补助150 万元,财政补助经费一般分期下达,首期拨付一般不低于50%。对口帮扶项目最高补助 60 万元,财政经费一次性下达。具体项目经费由申报主体根据攻关任务要求,结合系统提示,按需据实提出总投入和申请补助金额。

2.鼓励地方和高校、院所、医院等单位联动加大研发投入,联动支持和社会资本投入情况将作为评审立项的重要因素。

3.宁波市属单位和企业承担的项目,由宁波市落实项目经费、自主管理。

4.自筹经费要求。科技合作领域项目,由企业牵头申报的,自筹经费不低于财政补助经费的4 倍;由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性质单位牵头联合企业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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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申报的,自筹经费不低于财政补助经费;由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性质单位独立承担的,鼓励单位联动加大研发投入,研发总额不低于财政补助经费。鼓励我省单位与帮扶地企事业单位合作申报实施项目,牵头单位按合同约定,可拨付不超过财政补助经费的50%至帮扶地合作方。

5.项目立项后,将根据申报书内容生成合同书,关键核心指标不得调整、总研发投入不得低于经评审核减财政补助预算不合理部分后的总投入。(三)申报项目成果管理要求1.成果转化要求。应用技术类科技成果在立项阶段约定科技成果转化义务和转化期限,其中重大科技项目(即“尖兵”“领雁”计划项目)成果转化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并将科技成果登记、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等情况作为立项和验收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对于未按照约定实施转化的应用技术类科技成果,纳入“先用后转”实施清单,通过“浙江拍”公开挂牌等方式依法强制推动转化。2.成果登记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任务期满后三十日内,通过科技成果登记系统及时完成成果登记(涉密项目等除外,下同)并做好信息更新、维护工作,确保“应登尽登”。成果登记内容包括技术成熟度、市场估值、转化方式等信息登记情况,成果登记情况将作为领取项目验收证书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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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成果发布要求。加强科技成果库与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报告、科技奖励、知识产权、网上技术市场等系统互联互通、协同管理,确保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应挂尽挂”。对于未转化的应用技术类科技成果、与企业需求相关的基础研究类成果,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会同省科技成果库运营主体公开技术成熟度、市场估值、转化方式等信息;对于已经转化的科技成果,应当公开应用状态、转化方式、转化效益等信息。

三、推荐要求

(一)科技合作领域项目不纳入推荐限额管理,双边产业联合研发计划项目按中方与外方科技管理部门共商共议机制组织上实施。对口帮扶项目须由帮扶地驻地指挥部出具推荐函。

(二)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人和申报单位在限定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后,设区市科技局或归口管理部门应严格对照指南要求进行审核推荐。

(三)对以往承担过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在验收后3年内未完成项目攻关成果跟踪评价工作的原则上不得推荐。四、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

登录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搜索“科技创新”,通过“立即办理”—“科技攻关在线”—“我要揭榜”点击进入。(二)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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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9 月 4 日开放填报,9 月25 日17:30 申报截止。请设区市科技局和归口管理部门做好组织申报和审核推荐工作,于 9 月 28 日 17:30 前将推荐函和系统导出的推荐汇总表、承诺书盖章后扫描上传至申报系统。咨询方式:

1.申报咨询:

项目中心:都康飞 0571-87051059

刘晨晓 0571-85214237

技术支持:袁凯华 0571-85118011

2.指南咨询:

联系人:吕琼芳 0571-87054742(项目中心)张晓娜 0571-87051070(合作处-国合)陈可宝 0571-87054066(合作处-对口)附件 1:2024 年度“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科技合作领域项目指南.doc

附件 2:项目申报具体要求和相关注意事项.wps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3 年8月30日【申报时间9 月25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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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申报浙江省第三批制造业“云上企业”及市县级制造业 “云上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经信局,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关于培育发展制造业“云上企业”促进数字化转型的实施意见》(浙数办〔2021〕12 号),加快培育制造业“云上企业”,助力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决定组织评选浙江省第三批制造业“云上企业”,并同期开展市县级制造业“云上企业”培育库遴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定义

制造业“云上企业”是指以数字基础设施云化部署为前提,全面云化构建核心业务系统,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打造企业内外部、产业链上下游的云上数字化协同生态,不断提高资源要素配置效率和生产管理智能化水平,从而实现竞争力、发展质量和效益显著提升的制造业企业。制造业“云上企业”培育分设3 个层级,即省级制造业“云上企业”、市级制造业“云上企业”培育库、区县级制造业“云上企业”培育库。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须注册在浙江省境内,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符合《浙江省制造业“云上企业”分级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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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标准》基本条件(其中经营效益不作要求);对为其提供云计算产品和服务的云服务商不作注册地限制。(二)企业有较好的信息化基础,已在生产、经营、管理中开展基础设施类、管理类或业务类上云应用,应用的云计算产品、服务或解决方案技术先进实用,云上数字化协同初步实现。

(三)企业已形成用云增效的成功案例,达到较深的云应用程度,形成较好的云应用效益,对提升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推动企业数字化转型升级具有明显促进作用,具备行业示范引领效应和可复制推广价值。(四)省级制造业“云上企业”由市级制造业“云上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遴选产生,市级制造业“云上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由区县级制造业“云上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遴选产生,不得跨级申报。

三、评选程序

(一)拟申报企业要认真组织开展用云水平评估(附件1),于 2023 年 8 月 8 日至 9 月22 日期间登录申报平台企业端

(https://xzz.jxt.zj.gov.cn/webPcXzz/web/declaration/list)完成信息填报。登录账户为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法人账户。

(二)各县(市、区)经信局应于2023 年10 月12日前以浙政钉扫码方式登录申报平台政府端(https://xzz.jxt.zj.gov.cn/adminPcXzz/user/log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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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区县级制造业“云上企业”培育库遴选(含资料初审、组织专家评审、复审入库等步骤),并推荐市级制造业“云上企业”培育库参评企业。推荐排序表(附件2)需加盖公章后上传系统。

(三)各市经信局应于 2023 年10 月25 日前以浙政钉扫码方式登录政府端(网址同上)完成市级制造业“云上企业”培育库遴选(含资料初审、组织专家评审、复审入库等步骤),并推荐省级制造业“云上企业”参评企业。推荐排序表需加盖公章后上传系统。(四)市县级制造业“云上企业”培育库遴选过程中,如需组织线上专家评审,专家应于遴选期限内登录专家端(https://xzz.jxt.zj.gov.cn/adminZJPcXzz/user/login)完成评审。

(五)省经信厅组织省级制造业“云上企业”评定,审核确定浙江省第三批制造业“云上企业”初选名单,并于门户网站上公示,对公示反映的问题组织调查核实,确认无误后正式公布评选结果。市县级制造业“云上企业”培育库入库名单由地方经信局自行发布。四、其它事项

(一)请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制造业“云上企业”培育工作,依据《浙江省数字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分解全省制造业“云上企业”培育目标任务的通知》(浙数办〔2022〕3 号)严格落实培育质量和数量,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将纳入年度数字经济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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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联系人:省经信厅祝健,0571-87056456省电检院鲍克,13655713990

技术支持陈卢方,18357126536手册支持:登录项目申报页面后查看资料附件附件:

制造业“云上企业”用云水平评估表和推荐排序表.wps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3 年7月27日【申报时间9 月22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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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全省重点实验室申报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强力推进创新深化和深入实施“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加快培育高能级科创平台,打造战略科技力量,按照省重点实验室体系化重组和系统化提升的工作部署,根据《全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决定启动 2023 年度全省重点实验室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领域

聚焦“315”科技创新体系重点领域,按照“分批实施、稳妥推进”的原则,本次围绕智能计算与人工智能、微电子与光电子、大数据与信息安全、结构生物学及关键生物技术、组学与精准医学、生物育种与现代农业、新能源开发与利用领域等 7 个重点领域开展全省重点实验室申报。二、总体要求

省重点实验室重组工作,要大幅压缩数量,提升标准、质量、效率。依托单位要高度重视,坚决摈弃“重牌子、轻建设”的做法,真正把全省重点实验室作为开展高质量有组织科研活动的实体化平台。应当突出重点,明确以下五个方面:一是面向国家和我省的战略需求,明确本实验室的定位和总体上需要解决的重大科技问题(实验室主攻方向)。二是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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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本实验室主攻方向,明确重点解决的关键科技问题。三是分析本领域国内(兼顾国际)的主要研究机构和力量,判断我省和本实验室所处的状态和水平。四是通过与其他机构的比较,明确本实验室不可替代的能力和优势。五是明确本实验室组建后,在解决关键科技问题上,“十四五”及更长远的目标任务和标志性成果。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的全省重点实验室应具备《管理办法》明确的基本条件。包括:

1.实验室定位明确、研究方向聚焦,建设任务和建设目标清晰,紧扣国家战略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有组织科研活动。

2.研究基础好、实力强,在本领域具有优势和代表性,一般应承担过省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获得过省级以上科技奖励、或解决过事关行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3.拥有高水平的学科、行业带头人,组建交叉性、综合性、“大兵团作战”的科研攻关团队,科研队伍结构合理,固定科研人员不少于 40 人,其中副高(含)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比例不低于 60%(依托企业独立申报建设的前沿技术研究类实验室可适当放宽条件)。4.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实验室科研场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物理空间相对集中,科研仪器设备原值达20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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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以联合组建形式共同申请的,前期应有较好的合作基础,以依托单位组建条件为主,可共享共建单位的人财物资源,并附共建协议,明确各方权责。对属于 26 个加快发展县、海岛县的实验室,可适当放宽基本条件要求,建设期满考核时应符合基本条件。(二)实验室主任应为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全时在实验室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 周岁。实验室固定人员不得在其他全省重点实验室担任固定人员。

(三)实验室依托单位应为在本省登记注册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依托单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对实验室建设在政策和经费投入上予以充分保障支持。(四)依托单位已建有同领域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优势突出的除外)、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等综合性重大科创平台的,全省重点实验室不再重复布局建设;建有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省工程研究中心、省临床医学中心等省级科创平台的,区分好各自功能定位和目标任务,仪器设备、科研场地、科研任务等不与已建平台重复。

四、申报方式和要求

(一)网上申报。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zjzwfw.gov.cn),搜索“全省重点实验室认定”,点击“在线办理”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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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限额推荐。请各设区市科技局、省级有关部门(省属大型集团)、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其他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对照申报领域,认真梳理本地区、本部门(单位)主管的已建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采用“存量重组+新建”的方式,按限额数进行择优遴选推荐,限额数登录申报系统查询。

同一依托单位组建的全省重点实验室,应统一通过1个归口管理部门(单位)申报,不得多头推荐。联合组建的全省重点实验室,由牵头申报单位的归口管理部门(单位)推荐。同个归口管理部门(单位)不得重复推荐同一领域的全省重点实验室。各高校附属医院由所属高校审核推荐。(三)诚信管理。申报工作实行全过程科研诚信管理,依托单位、共建单位(如有)和实验室科研人员诚信情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申报单位应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各依托单位、推荐部门(单位)和设区市科技局在规定时间内对填报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在申报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的,实行“一票否决”,并记入科研诚信数据库。(四)时间要求。2023 年 9 月13 日开放填报,2023年10 月 8 日 17:00 申报截止(中秋、国庆假期系统关闭)。请设区市科技局和推荐部门(单位)做好组织申报和审核推荐工作,于 10 月 10 日 17:00 前将推荐函、推荐汇总表、承诺书盖章后上传至申报系统,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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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重点实验室申报、推荐中如有疑问,请联系我厅咨询。联系方式:政策咨询:0571-85058958、87054022;系统咨询:0571-85111186、85118011。附件:全省重点实验室申报材料.docx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3 年9月3日【申报时间 10 月8 日17:00 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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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 年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装备应用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宁波不发):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扩大消费促进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浙政办发〔2023〕26 号)有关要求,根据《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工作指南(试行)》(浙经信装备〔2022〕9 号),现就做好2023年度制造业首台(套)装备应用奖励申报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

列入《浙江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3年版)》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机器人与数控机床、智能电气、医疗器械等四个“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重点领域的首台(套)装备生产企业。已享受国家或省保险补偿政策的首台(套)装备或首台(套)装备所有权仍保留在生产企业其关联企业的不得申报。二、申报条件

首台(套)装备应用奖励为一次性奖励,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报首台(套)装备应用奖励:(一)用户企业购置应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机器人与数控机床、智能电气、医疗器械等四个“415X”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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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集群重点领域的首台(套)装备(前三套装备或者首批次装备)且总价超过 1000 万元,并实现首台(套)装备工程化质量提升。其中,首批次装备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生产、同批签订合同(原则上间隔时间不超过 3 个月)的装备产品。(二)申报首台(套)装备交付用户的时间应在首台(套)装备认定之日起,到退出推广应用目录时间之内。三、申报程序

(一)装备生产企业通过“首台(套)提升工程数字化集成系统”(网址:https://stt.jxt.zj.gov.cn/portal/face)填写有关申请表,并提交首台(套)装备正规销售合同或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全额支付凭证、用户接收证明(明确正式交付时间、地点,通过中间方的还需同时提供最终用户接收或使用证明)、用户企业应用首台(套)装备实现工程化质量提升等申报材料(均为 PDF 扫描件)。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主体责任。

(二)申报企业所在地经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行文推荐符合条件的项目。省属企业集团本级可直接行文报送省经信厅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负责受理企业申报资料的各地经信局承担直接审核和监督责任。

(三)省经信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有关政策要求,拟定补贴比例及额度。经审核确定后,奖励资金将在 2024 年省工业与信息化专项资金中下达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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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事项

请各地于 2023 年 9 月 22 日前将推荐函、项目汇总表(各一式 3 份)报送省经信厅。县(市)的推荐函及项目汇总表请同时抄送所在设区市经信部门。联系人:

省技术创新中心 柳世袭0571-88229695

省经信厅装备处 严梦玲0571-87058343

省财政厅经建处 毛俊强0571-87058450

附件:2023 年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装备应用奖励申报汇总表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2023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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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政策汇编国家级政策篇1.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知识产权助力产业创新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7 年)》的通知工信厅联科〔2023〕48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知识产权主管部门,部属单位,部属高校,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

现将《知识产权助力产业创新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7 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附件:

扫码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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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2023 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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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 年度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提升典型案例遴选工作的通知工信厅科函〔2023〕240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一、征集方向

(一)质量管理能力。

企业贯彻实施 GB/T 19000、GB/T 19004、GB/T19024等先进标准,建立先进质量管理体系,加快质量管理数字化,不断提高质量改进能力,实现质量效益有效提升。征集方向包括:

1.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树立追求卓越的质量理念,确保 GB/T19000 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发挥企业最高管理者作用,优化质量组织体系和管控模式,调动全员参与质量提升,不断提高质量管理能力的解决方案。2.企业持续成功的能力。贯彻实施GB/T 19004等先进标准,持续健全制度机制,建设质量文化,创新方法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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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过程识别、管理和验证,采用策划、实施、检查、处置(PDCA)模式开展持续改进,确保达成质量目标、实现持续成功的解决方案。

3.质量管理数字化。运用数字技术对质量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处理和分析,实施质量预防和改进,推进供应链管理数字化,开展数字化质量追溯,实现生态圈质量协同、开放合作、模式创新的解决方案。4.全过程质量绩效水平。依据GB/T 19024 等标准,有效识别质量绩效指标,采用先进质量方法工具,加强对用户满意度、产品合格率、平均缺陷率、质量损失率、市场占有率等关键指标的度量、监测、分析和评价,不断提升质量管理财务和经济效益的解决方案。(二)质量技术创新应用。加强质量技术创新,开展质量设计技术、过程控制方法与工具、试验检测技术、运维保障技术等攻关和应用,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征集方向包括:1.质量设计。应用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增强现实等技术,搭建数字孪生模型,加强可靠性设计与仿真,开展基于或高于用户需求的质量设计,实现关键质量指标的设计优化,从源头防止质量风险、解决质量问题的解决方案。2.质量控制。应用数字化技术,开展全流程质量在线监测、诊断与优化,实施关键过程智能分析、精准控制、设备远程监测和智能运维,实现制造过程的数字化控制、网络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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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和智能化管理,持续增强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水平,提升产品制造可靠性、一致性、稳定性的解决方案。3.质量检测。采用机器视觉、人工智能、先进测量仪器等技术推动试验检测数字化和智能化,加快在线检测、智能检测等先进方法工具的创新应用,提高质量检验检测效率、覆盖率和准确性的解决方案。(三)可靠性提升。

落实《制造业可靠性提升实施意见》,围绕机械、电子、汽车及其他相关行业企业实施可靠性工程,推动产品可靠性提升。征集方向包括:

1.可靠性管理。通过企业可靠性工作计划、可靠性评审、故障报告分析和纠正措施系统、故障审查组织、可靠性增长管理等实施应用,实现产品可靠性提升的解决方案。2.可靠性工程技术。通过可靠性设计、可靠性分析、可靠性试验验证、可靠性仿真等方法以及数字技术应用实现产品可靠性提升的解决方案。

3.可靠性工具。通过测量仪器、可靠性软件工具、可靠性试验设备的开发或改造升级试验检测设施等,实现产品可靠性提升的解决方案。

4.可靠性“筑基”和“倍增”攻关。通过核心基础零部件、核心基础元器件、关键基础软件、关键基础材料及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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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的可靠性攻关,实现整机系统的可靠性关键指标和水平提升的解决方案。

5.产业链供应链可靠性保障。通过加强产业链供应链可靠性管理,如产业链供应链管理、可靠性指标传递机制等,实现产业链供应链可靠性水平提升的解决方案。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报主体近三年财务状况良好,在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二)应用案例应具有较强的代表性、示范性、创新性和可推广性,对相关行业、供应链质量或企业质量提升具有较强借鉴意义和推广价值。

(三)申报材料应客观真实,体现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提升的技术特点,聚焦实际场景应用需求和重点问题。(四)每个申报主体限申报1 项。三、工作程序

(一)申报。按照自愿参与原则,申报单位可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提交《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提升典型案例申报书》(附件1)。各单位组织对本地区(行业)企业申请进行初审,每单位每个方向推荐数量原则上不超过 5 个,并于 9 月28 日前将正式推荐意见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提升典型案例汇总表》(附件2)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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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和 信 息 化 部 。 被 推 荐企业需通过申报平台(https://www.miitqb.cn)提交电子版材料。(二)评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按程序确定、公示、发布典型案例名单。(三)宣传推广。开展专题培训、现场考察等分享交流活动。依托部属新闻媒体、“两微一端”平台渠道,择优宣传典型案例。

(四)有关支持。鼓励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针对应用成果突出、推广价值较高的典型案例,从项目审批、政策资金等方面对项目提供支持,不断推动产品质量提升。四、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夏厦010-68205247申报平台技术支持: 谢梓炀18011790297。附件:

1.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提升典型案例申报书.wps

2.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提升典型案例汇总表.wps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3 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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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级政策篇1.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 2023 年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装备应用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浙经信装备〔2023〕198 号各市、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宁波不发):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扩大消费促进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浙政办发〔2023〕26 号)有关要求,根据《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工作指南(试行)》(浙经信装备〔2022〕9 号),现就做好2023年度制造业首台(套)装备应用奖励申报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

列入《浙江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3年版)》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机器人与数控机床、智能电气、医疗器械等四个“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重点领域的首台(套)装备生产企业。已享受国家或省保险补偿政策的首台(套)装备或首台(套)装备所有权仍保留在生产企业其关联企业的不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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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条件

首台(套)装备应用奖励为一次性奖励,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报首台(套)装备应用奖励:(一)用户企业购置应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机器人与数控机床、智能电气、医疗器械等四个“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重点领域的首台(套)装备(前三套装备或者首批次装备)且总价超过 1000 万元,并实现首台(套)装备工程化质量提升。其中,首批次装备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生产、同批签订合同(原则上间隔时间不超过 3 个月)的装备产品。(二)申报首台(套)装备交付用户的时间应在首台(套)装备认定之日起,到退出推广应用目录时间之内。三、申报程序

(一)装备生产企业通过“首台(套)提升工程数字化集成系统”(网址:

https://stt.jxt.zj.gov.cn/portal/face)填写有关申请表,并提交首台(套)装备正规销售合同或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全额支付凭证、用户接收证明(明确正式交付时间、地点,通过中间方的还需同时提供最终用户接收或使用证明)、用户企业应用首台(套)装备实现工程化质量提升等申报材料(均为 PDF 扫描件)。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主体责任。

(二)申报企业所在地经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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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行文推荐符合条件的项目。省属企业集团本级可直接行文报送省经信厅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负责受理企业申报资料的各地经信局承担直接审核和监督责任。

(三)省经信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有关政策要求,拟定补贴比例及额度。经审核确定后,奖励资金将在 2024 年省工业与信息化专项资金中下达拨付。四、其他事项

请各地于 2023 年 9 月 22 日前将推荐函、项目汇总表(各一式 3 份)报送省经信厅。县(市)的推荐函及项目汇总表请同时抄送所在设区市经信部门。联系人:

省技术创新中心 柳世袭0571-88229695省经信厅装备处 严梦玲0571-87058343省财政厅经建处 毛俊强0571-87058450附件: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装备应用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wps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2023 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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