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企业年度政策精编

发布时间:2022-4-12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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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企业年度政策精编

2022 年企业政策精编48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和 30 万元的一次性建设经费资助。对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运营机构自用场地、会议室等公共配套场地按不超过孵化器、众创空间总面积的 30%给予三年房租补贴。6. 鼓励企业发展壮大。对开展 5G 产业研发与生产的企业,首次列入规上工业企业的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上规后连续三年在规企业再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营收 1000 万元以上且被列入瞪羚企业的,认定年度对区贡献新增部分 100%用于支持企业研发投入、扩大投资和绿色发展。三、鼓励创新突破 5G 关键技术7. 支持企业研发创新。对企业在 5G 核心设备、芯片、器件、模组及终端等领域开展的技术创新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市级项目支持,市区两级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的资助。企业开展 5G 产业集成电路研发的,给予其购买 IP 直接费用最高 30%、每年不超过 400 万元的补贴;对进行 5G 产品流片的企业,给予首轮流片费用最高 45%、掩膜版制作费用最高 50%,每年不超过 600 万元的补贴。8. 鼓励产业链协同创新。鼓励区内优势企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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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企业年度政策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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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企业政策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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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和 30 万元的一次性建设经费资助。对经认定的市

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运营机构自用场地、会议室等公共配套

场地按不超过孵化器、众创空间总面积的 30%给予三年房租补贴。

6. 鼓励企业发展壮大。对开展 5G 产业研发与生产的企业,首次列入规上

工业企业的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上规后连续三年在规企业再给予 20 万

元一次性奖励;对年营收 1000 万元以上且被列入瞪羚企业的,认定年度对区贡

献新增部分 100%用于支持企业研发投入、扩大投资和绿色发展。

三、鼓励创新突破 5G 关键技术

7. 支持企业研发创新。对企业在 5G 核心设备、芯片、器件、模组及终端

等领域开展的技术创新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市级项目支持,市区两级给予最高

不超过 1000 万元的资助。企业开展 5G 产业集成电路研发的,给予其购买 IP 直

接费用最高 30%、每年不超过 400 万元的补贴;对进行 5G 产品流片的企业,给

予首轮流片费用最高 45%、掩膜版制作费用最高 50%,每年不超过 600 万元的补

贴。

8. 鼓励产业链协同创新。鼓励区内优势企业合作攻关 5G 产业关键核心技

术或行业解决方案,每年安排不少于 1 亿元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协同创新项目;

鼓励企业设立 5G 研发机构,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发中心(企业研究

院、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

中心)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奖励;支持企业和社会力量联

合共建 5G 专业技术或综合技术服务平台,经认定,给予其项目投入的 50%、最

高不超过 1000 万元的补贴;鼓励运营商等在我区设立 5G 创新中心,给予场地

空间等方面的支持。

四、鼓励 5G 商用市场推广

9. 支持示范应用。征集一批 5G 示范应用项目,推动 5G 在工业制造、娱乐

消费、城市治理、民生服务、5G 校园等方面的应用,支持 5G 示范应用项目落

地,对产业带动作用明显的 5G 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示范项目,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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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给予每个项目 100 万元奖励;发挥政府采购政策的引导作用,政府相关

采购主体采购与首台(套)产品相同品目或者品类的产品,且该产品使用了不

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0. 鼓励举办高水平国际会议。支持在我区举办有影响力的 5G 会议(峰会、

活动等),给予展会承办方 50%的场租费补贴,单次展会补贴额度不超过 100

万元。

五、附则

本意见所涉补贴含市、区两级资金,同一项目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

原则执行;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具体由区经信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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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生命健康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区办〔2020〕8 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杭州高新区(滨江)生命健康产业创新发展,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

力和核心竞争力,实现数字经济和新制造业发展“双引擎”驱动,根据国家、

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高新区(滨江)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浙江省发展生物经济的战略要求,按照浙江省、

杭州市关于加快打造生命健康创新高地的战略部署,积极对接长三角一体化战

略,围绕高新区(滨江)打造数字经济和新制造业发展“双引擎”的战略目标,

充分发挥高新区(滨江)数字经济发展优势和生命健康产业基础,加速推进数

字经济和生命健康产业深度融合。以智慧健康、高端医疗器械、检测试剂、创

新药为主导方向,打造千亿产业集群,将高新区(滨江)打造成为浙江省智慧

医疗产业基地、国家级生命健康产业创新示范区,致力成为具备国际竞争力的

生命健康世界科创高地。

(二)主要目标。重点布局智慧健康领域,强化发展医疗器械领域的智能

化医疗器械、影像设备、诊断试剂和基因检测四个方向,鼓励集聚生物医药研

发和销售总部,形成数字经济与生命健康产业融合发展的特色产业体系。到

2025 年,高新区(滨江)生命健康产业营业收入突破 1000 亿元,形成智慧健

康、高端医疗器械、检测试剂、创新药等若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细分领域,引

进和培育上市龙头企业 10 家,构建优势、形成规模,打造特色品牌和全国标杆。

二、重点领域

(一)做大做强智慧健康。重点培育和引进数字化供应链服务、数字化临

床资源服务、数字化 CRO 服务、数字化医疗支付等数字化产业服务企业及数字

服务平台型企业。重点布局智慧医疗和物联网应用整体解决方案、AI+医疗大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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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平台、AI+新药研发、AI+辅助诊断。打造互联网医疗、物联网医疗、医疗人

工智能和医疗大数据联动体系,形成全面且特色鲜明的智慧医疗产业闭环生态。

(二)特色发展高端医疗器械。在智能医疗器械上,聚焦以 AI 技术为核心,

覆盖诊断、治疗、康复环节的智能诊疗设备与智能辅助设备,培育区内重点企

业,推动研发创新与产业化生产。在影像设备上,重点布局影像设备与 AI 辅助

诊断产业发展形成协同,支持企业研发和智能制造。在诊断试剂上,重点布局

试剂研发和产业化,以及检测服务。在基因检测上,重点布局基因测序服务、

基因芯片和基因大数据等相关方向。

(三)先导培育创新药。把握生物制品产业化爆发的机会,鼓励支持区内

医药企业延伸发展新技术、新品种、新项目,培育集聚一批具有研发创新能力

和阶段性成果转化能力的生物药研发创新型企业,积极引进知名药企研发销售

总部、医药流通企业以及相关的 CMO、CRO、CSO 机构。发展干细胞治疗、免疫

治疗、基因治疗等生物治疗技术,推进布局免疫细胞治疗研发中心。

三、扶持政策

(一)加强招才引智和招商引资。鼓励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领衔创业的

生命健康产业项目,经认定后可享受区“5050 计划”政策,给予其创办企业三

年办公场所租金补贴,并根据技术创新程度和产业化可行性评价给予最高 1000

万元的研发资助、500 万元创业发展资助以及 500 万元银行贷款额度的基准利

率贴息,持续关注生命健康企业创新创业进程,有针对性的解决发展瓶颈期、

研发攻坚期的实际问题。鼓励引进和持续培育创投机构投资的生命健康产业项

目,对获得创投机构投资额累计达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按区房租补贴标准,

给予企业三年全额房租补贴,并以上年度对区贡献为基数,给予企业三年新增

贡献部分资助。新引进和持续培育的特别重大项目,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可给

予重点支持。

(二)鼓励数字经济与生命健康融合发展。支持信息技术与生物医药、医

疗健康领域融合创新发展,对于从事移动医疗、智能可穿戴设备、医疗大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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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人工智能等 IT+BT 技术研发的企业,年研发投入超过 300 万(含)的,经

认定,可给予研发投入 15%的支持,单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三)鼓励高端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研发和产业化。对取得创新

型二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三类医疗器械及创新性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

产品并在我区产业化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80 万元和 100 万元奖励;对需要

进行临床试验的产品,按临床实际投入的 20%,二类和三类分别给予最高不超

过 300 万元、500 万元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四)鼓励创新药、改良型新药研发和产业化。对一类创新药、二类改良

型新药,按研发进度分阶段予以资助。完成临床Ⅰ或Ⅱ期的,按临床投入的 20%、

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给予补助;完成临床Ⅲ期的,按临床投入的 30%、最高不

超过 2000 万元给予补助。获得国家新药注册证书并在本区产业化的,按产业化

程度,再给予一类新药每个品种给予 1000 万元的奖励,二类改良型新药每个品

种给予 500 万元的奖励。通过国家一致性评价并获得生产批件的药品在我区产

业化的,可按企业三年新增贡献部分给予资助,用于企业研发投入、市场开拓、

扩大投资等。

(五)鼓励开拓国际市场。鼓励企业在本区设立全球总部,开拓国际市场。

通过美国 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A)、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局(PMDA)等机构

认证并在本区产业化结算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每个品种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的奖励;药品、医疗器械在区内生产销售的,自通过注册认证年度起,按

企业三年新增贡献部分给予资助。用于企业研发投入、市场开拓、扩大投资等。

(六)支持专业平台和园区建设。支持生命健康专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建设,根据区内对不同功能平台的实际需求,经认定,给予建设总投资最高

30%、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的资助。对于改造、建设一次性投入超过 300 万的

生命健康专业园区、孵化器,经认定,给予公共实验设备、GMP 厂房装修、环

保设施设备、电路改造等实际支出 20%的补助,单个园区、孵化器不超过 500

万元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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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支持组建生命健康产业联盟。鼓励组建生命健康产业联盟,建立高

层次顾问专家智库,为生命健康产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联盟正式成立后,经

认定,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贴 30 万元。对联盟、领军企业、科研院所开展技

术创新协作、交流活动的,经认定,给予实际支出最高不超过 50%的支持,单

个主体每年不超过 100 万。

(八)发挥产业扶持基金作用。采用非同股同权投资、同股同权直接投资

方式解决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需求,支持人才创新创业、推进前沿技术开发和

项目产业化。通过合作基金模式,加强与国内外生命健康领域知名股权投资机

构、区内外上市公司的合作,扩大政府资金对产业扶持的力度和引导性。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区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区长任副组长,区

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区促进生命健康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完善产业发

展政策,统筹协调生命健康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

在区经信局),负责开展综合协调、考核督查等日常工作。

(二)强化发展空间保障。推进空间布局和发展模式创新改革,加快智慧

医健小镇建设,扩大产业用地规模,根据企业发展需要给予供地或供楼,优先

保障区内优质生命健康企业的产业发展空间。进一步拓展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空

间,鼓励各产业园区在符合规划环评条件下建设满足生物医药研发和生产企业

需求的标准化厂房。

(三)加强人才引育服务。用足用好人才政策,围绕我区生命健康产业发

展重点领域,加强招才引才力度。优化人才精准服务,深化人才安居工程,妥

善解决人才子女教育问题,落实好国际医疗待遇。

本意见所涉补贴含市、区两级资金,同一项目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

原则执行。本实施意见自 2020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由区经信局会同财政局负

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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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扶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杭高新〔2020〕16 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落实浙江省推进之江文化产业带建设工作要求,进一步促进高新区

(滨江)文化创意产业规模化、集群化、高端化发展,加快“文化+科技+互联

网”的深度融合,做强数字文创产业,推进白马湖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建设,

根据《关于打造数字经济和新制造业发展“双引擎” 加快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

园区的若干政策意见》(区党委〔2019〕25 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扶持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高新区(滨江)的动漫游戏、数字内容、影视传媒、创意设

计,以及其他科技含量高、经济附加值高的文化产业新业态企业(以下简称“文

创企业”)。扶持政策中“激励文创精品佳作”条款,扶持对象不限于文创企

业。

二、扶持政策

(一)鼓励文创企业集聚

1. 房租补贴。对经认定的文创企业,给予自设立或引进年度起三年内实际

租用办公用房房租最高 80%的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 500 平方米。

对入驻白马湖生态创意城的经认定文创企业,或实缴注册资本 1000 万元(含)

以上且从业人员 30 人(含)以上的经认定文创企业,以及经认定的重点文创企

业,给予自设立或引进年度起三年内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最高 100%的补贴。

2. 政策补助。鼓励企业创新投入,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对文创企业自设立

或引进年度起三年内,给予以下政策补助:

(1)研发创新补助。对经认定的年度成长型文创企业、年度重点骨干文创

企业,或经区管委会、政府研究确定的重点文创企业,按企业当年度实际研发

投入给予最高 15%的资助。

(2)媒体播出补助。对文创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自主创作的原创音乐、动

漫、影视、文学、视听等作品,首次在传统媒体、电影院线播映,或首次在持

有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运营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等

资质的主流网络新媒体(含手机端)平台上播映或上线,线上线下实际播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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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收入总额达到 100 万元(含)以上的,按其收入给予最高 5%的补助。

(3)数字出版补助。对文创企业公开出版发行的原创文学作品,线上线下

总发行量在 5 万册以上的,每部作品给予 5 万元补助;原创文学作品首次被改

编成影视、动漫、广播剧、游戏等,并公开发行或播映的,按授权改编类型给

予作品版权所有方每部作品 10 万元补助。

(4)产品销售补助。

——对文创企业自主研发的原创游戏产品,获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

准并正式上线运营的,年销售总额超过 1000 万元(含)以上的,1000 万元~

5000 万元(含)部分按最高 1.5%给予补助,超过 5000 万元以上部分按最高 2.5%

给予补助。

——对文创企业自主研发的原创漫画作品,单部作品(出版物或版权授权)

年销售情况,总额在 200 万元(含)以上的,按年销售总额给予最高 2.5%的补

助。

——对文创企业自主研发的原创工业设计产品,单项产品年销售总额在

500 万元(含)以上的,按年销售总额给予最高 1.5%的补助。

——对文创企业应用云计算、大数据、5G、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先进技术,

自主研发服务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数字化平台,年销售总额超过 1 亿元(含)

以上的,按年营业收入总额给予最高 1.5%的补助。

(5)支持参展补助。对文创企业参加国际性展览展会,经认定,可按实际

展位费 5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

(二)加快文创产业发展

3. 支持成长型企业发展。设立或引进三年以上的文创企业,近两年营业收

入均超过 1000 万元(含)且同比增长不低于 25%,或申请当年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含)且同比增长不低于 15%,或申请当年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含)且

当年正增长的上市后备企业,认定为年度成长型文创企业,给予企业当年度实

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最高 50%的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面积原则上不超过 3000 平

方米,并给予进一步支持。

4. 支持重点骨干企业发展。设立或引进三年以上的文创企业,年营业收入

达到 3 亿元以上的,认定为年度重点骨干文创企业,给予企业当年度实际租用

办公用房房租最高 80%的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面积原则上不超过 5000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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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给予进一步支持。

5. 鼓励电竞产业集聚发展。

——对入驻我区的电竞一线俱乐部(“体坛加”电竞联盟评选的“中国电

竞俱乐部品牌价值榜”前二十名、《电子竞技》公布的俱乐部积分排行榜前二

十名),自设立或引进年度起分三年给予 100 万元运营经费资助,其中:第一

年 50 万、第二年 30 万、第三年 20 万,用于支持俱乐部基础设施投入、宣传活

动及商业发展等。

——对文创企业承办电竞职业大赛,且举办地设在我区的,给予赛事场地

租用、宣传推广等经费支持,其中:承办国际电竞职业大赛(总奖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给予大赛实际支出(除奖金外)最高 50%的一次性经费补助,补助

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承办顶级全国电竞职业大赛(总奖金额超过 300 万元)

的,给予大赛实际支出(除奖金外)最高 50%的一次性经费补助,补助金额不

超过 100 万元;对承办次级全国电竞职业大赛(总奖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

给予大赛实际支出(除奖金外)最高 50%的一次性经费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

(三)做强文创平台建设

6. 推进网络作家村建设。对签约入驻中国网络作家村的网络作家创办的文

创企业,给予相应办公用房房租补贴和政策补助,对经认定的头部网络作家创

办的文创企业,可提供相应办公场地支持;同时,给予企业自设立或引进年度

起三年内版权交易(授权)补助,年度版权收入不足 500 万元的,最高给予版

权收入 1%的补助;年度版权收入 500 万元(含)~2000 万元的,最高给予版权

收入 2.5%的补助;年度版权收入 2000 万元(含)~5000 万元的,最高给予版

权收入 4%的补助;年度版权收入 5000 万元(含)以上的,最高给予 6%的版权

收入补助。

7. 支持文创园区建设。对新认定为国家、浙江省、杭州市文化产业示范园

区(或同等荣誉)的,分别给予园区(楼宇)运营机构一次性 50 万元、30 万

元、15 万元奖励。

(四)鼓励文创品牌打造

8. 激励文创精品佳作。

——对企业自主创作或作为第一出品方创作的作品,获得全国、浙江省“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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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分别给予 100 万元、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自主创作的原创电影作品,在全国院线首映,

票房达到 5000 万元(含)~1 亿元的,给予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票房达到 1

亿元(含)以上的,给予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企业自主创作或作为第一出品方创作的影视作品,获得国际、国家、

浙江省相关影视奖项最佳影片、最佳动画电影、最佳电视剧、最佳动画系列片,

给予最高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当年奖励总额不超过 30 万元。

——对企业自主创作出品、公开发行的优秀原创漫画作品(指单行本、系列

漫画绘本),获得国际知名漫画大赛奖项或国家级专业漫画奖项的,根据奖项等

次,给予最高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当年奖励总额不超过 30 万元。

——对企业自主研发的设计作品(产品),获得国际、国家、浙江省相关

设计类权威性奖项的企业,按照不同奖项和等级给予最高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

励,同一企业当年奖励总额不超过 30 万元。

——对企业自主创作出品、公开发行、上线运营的网络游戏、网络文学、

音乐、广告等原创作品,获得国际、国家、浙江省重大奖项的企业,按照不同

奖项和等级给予最高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当年奖励总额不超过 30

万元。

——对入驻我区的电竞俱乐部职业战队,参加总奖金额超过 300 万元的电

竞职业大赛,获得冠军、亚军、季军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

的一次性奖励。

9. 支持文创品牌活动。

——对由文创企业主办,且举办地设在滨江区,在全国乃至全球有较大影

响的特色行业活动(品牌赛事),经审核认定,可按活动实际支出 50%,给予

最高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观众席位在 300 个(含)以上,每年承办电竞赛事达 100 场次以上

的区内电竞场馆,年度承办总奖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电竞职业大赛达 50 场次

(含)以上的,经审核备案,可按区房租补贴具体执行标准给予场馆运营方最

高不超过 50%的场地租金补助,每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10. 支持文化“走出去”。对文创企业新认定为国家、浙江省文化出口重

点企业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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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附则

1. 文创企业认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区文创企业招引服务工作联席会议

审定后确定。对经认定的文创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主营业务转向非文创产业、

经营异常或政策申报时已不符合认定要求企业,取消文创企业认定资格,不予

受理申报。

2. 房租补贴具体执行标准按区管委会、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3. 同一产品、项目、标准获得多项补助(奖励)的,按“从优、从高、不

重复”原则进行资助(奖励)。同一奖项在低等次已作资助(奖励)的,晋升

到高等次时补足差额部分。

4. 符合本政策资助(奖励)的白马湖生态创意城入驻文创企业,向白马湖

生态创意城管委会报送相关资金申请材料,由白马湖生态创意城管委会对企业

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实地核查后,按《关于区产业扶持资金决策流程的实施意

见》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后,予以兑现拨付。

5. 本意见自 2021 年 1 月 1 日施行。具体由区文创发展中心会同区财政局

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原杭高新〔2017〕67 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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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扶持直播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区办〔2020〕7 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创新培育数字化现代服务业新业态、新模式,促进直播产业做大

做强,打造直播产业第一区,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振消费促进

经济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12 号)、《关于加快杭州市直

播电商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杭商务〔2020〕137 号)、《关于打造数字经

济和新制造业发展“双引擎”加快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若干政策意见》

(区党委〔2019〕25 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扶持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财政级次及主要经营地在高新区(滨江),并经备案的直播

电商平台、签约入驻微博、微信、抖音、快手、哔哩哔哩、小红书、淘宝直播

等主流直播平台的头部 MCN(多频道网络运营)机构、拥有头部 MCN 机构的直

播电商企业、头部主播创办企业,为直播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产业配套服

务等相关企业(以下简称“直播产业企业”),以及经认定的网络视频和直播

服务类高层次人才。扶持政策中“鼓励直播模式应用”,扶持对象为区内国家

高新技术企业,“激励行业品牌打造”第 2 项条款,扶持对象为直播行业组织

或直播产业企业。

二、扶持政策

1. 打造直播产业集群。

(1)以互联网小镇为核心,依托阿里、网易等知名电商平台,打造直播电

商产业基地;以创意小镇为核心,依托中国网络作家村、华数传媒等数字内容

生产、运营企业园区,打造数字创意产业基地。

(2)由直播电商产业基地牵头,联合直播平台、MCN 机构、直播孵化园区、

直播电商企业、头部主播、行业专家等成立“直播产业联盟”,给予开办经费

补贴和运营经费支持,定期举办直播产业论坛和交流活动,为直播产业企业提

供政策辅导、人才培训、资源对接等服务,通过政府引导、行业自律,营造良

性发展环境。

(3)对直播产业企业承租面积达到 10000 平方米(含)以上,集内容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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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技术、直播场景等于一体的多功能、多业态园区(基地),且运营管理权

清晰,有专职人员管理运营,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技术、信息、资本、供应链、

市场对接等服务的,可认定为“区级直播产业特色园区(基地)”,给予园区

(基地)运营机构一次性 10 万元资金扶持,并可参照我区《关于推动楼宇经济

发展、促进安商稳商的实施意见》给予政策扶持;对获得国家、省、市级直播

电商园区(基地)(或同等荣誉)认定的,按要求给予相应配套资助。

(4)对入驻直播电商产业基地、数字创意产业基地,区级(含)以上直播

产业特色园区(基地)的直播产业企业,政策扶持期内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

最高 100%房租补贴。

(5)对获得知名直播电商平台授牌或市级(含)以上认定的直播电商孵化

载体,且建有选品中心、共享及定制直播间数量 10 间(含)以上,孵化载体合

计年度两税收入达到 2000 万以上的,给予每年最高 100 万元的资金扶持。取消

授牌的不予扶持。

2. 激励行业品牌打造。

(1)对直播行业组织、直播产业企业主办,举办地设在我区,在全国乃至

全球有较大影响的特色行业活动(品牌赛事),经认定,可按照活动实际支出

50%、给予最高 500 万元活动经费支持。

(2)对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或部门)认定的直播电商示范企业,分

别给予一次性 100 万、50 万、25 万元奖励。

3. 支持企业研发创新。

(1)对经区管委会、政府研究确定的重点直播产业企业,政策扶持期内,

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最高 100%的补贴;同时,按企业当年度实际研发投

入给予最高 15%的资助。

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可结合企业实际对区财政贡献,给予重点支持。

(2)鼓励直播产业企业利用区内企业 5G、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区

块链、VR/AR、人工智能、高清影像(8K 及以上)等创新技术,研发落地示范

应用项目,对产业带动作用明显的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示范项目,

经认定,给予每个项目最高 100 万元资助。

(3)对直播产业企业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

体标准并发布的,按照我区《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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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企业政策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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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奖励。

(4)对直播产业企业在知识产权案件中胜诉或者和解的,按照我区《关于

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给予相应资助。

4. 引导 MCN 机构集聚。

(1)政策扶持期内,对年带货实际销售额(去除退货等金额,下同)20

亿元以上主播创办的直播电商企业,经区管委会、政府研究确定,结合企业实

际对区财政贡献,给予最高 500 万元创业发展资助。

(2)政策扶持期内,结合企业实际对区财政贡献,给予头部 MCN 机构运营

管理经费资助,其中:独家签约 1 名(含)以上年带货实际销售额 10 亿元以上

主播的,给予最高 300 万元资助;独家签约 1 名(含)以上年带货实际销售额

5 亿元以上主播的,给予最高 200 万元资助;独家签约 3 名(含)以上年带货

实际销售额 1 亿元以上主播的,给予最高 100 万元资助,用于支持机构直播基

础设施建设、宣传活动组织、主播孵化培育等,资助资金自申请年度起分三年

兑现。

(3)对头部 MCN 机构独家签约主播,每新增一名年带货实际销售额 1 亿元

以上的,给予 5 万元资助,新增一名年带货实际销售额 5 亿元以上的,给予 10

万元资助,每新增一名年带货实际销售额 10 亿元以上的,给予 20 万元资助,

每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上述(1)、(2)项政策条款不可同时享受。

5. 鼓励直播模式应用。

对区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委托区内直播电商平台通过直播方式销售自有产

品,且年直播纳税销售额 100 万元以上的,对其产生的佣金给予 20%的补助,

每年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委托区内直播电商企业通过跨境直播方式销售自有产

品,且出口跨境电子商务线上交易额达到 10 万美元以上的,对其产生的直播服

务费用给予 20%的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6. 给予发展空间保障。

(1)对直播产业项目总部,在滨江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所购置的办

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 2000 元补贴,补贴总

额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且以企业购置办公用房时前三年两税对区贡献净值为

限,购房补贴按购房当年起分三年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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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企业政策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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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具有发展潜力或者头部直播产业企业,且年度两税入库金额持续达

到一定规模的,可给予用地支持,鼓励单个企业独立建设或多个企业联合共同

建设直播产业基地。

7. 推动企业发展壮大。

(1)对列入区级“领军企业跨越发展计划”或被认定为“区级瞪羚企业”

的直播产业企业,按照区级相关政策给予资助。

(2)经区管委会、政府研究确定的重点直播产业企业,参照区级人才激励

政策,根据企业人才对区贡献给予资助。

8. 鼓励推动企业上市。

(1)对 A 股拟上市的直播产业企业,分阶段、按进度给予 400 万元奖励。

对直播产业企业境外上市,其募集资金 50%以上投资我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300 万元。

(2)对经区管委会、政府认定纳入上市后备梯队的直播产业企业,支持其

资产重组和转增资本,按照我区《关于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的实施意见》

给予资助。

9. 强化人才服务保障。

(1)结合市级相关政策,推荐贡献突出的电商直播企业(人才团队)申请

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认定后可享受落户、子女入学、购买首套住房、

人才房配租保障、车牌竞价补贴政策。

(2)对来杭工作的全球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含毕业 5 年内的回国

留学人员、外国人才)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其中:本科 1 万元、硕士 3 万元、

博士 5 万元;并给予每人最多 6 年、每年 1 万元的租房补贴。妥善解决人才子

女入学问题,经认定的网络视频和直播服务类高层次人才子女选择在我区就学

的,由区教育局负责协调、统筹解决。切实提高人才医疗保障水平,市级 C 类

及以上人才可开通浙二医院滨江院区就医绿色通道,其父母可安排入住公办养

老机构。

10. 加大企业贡献激励

对直播产业企业,政策扶持期内,根据其实际贡献给予资助,资助比例最

高不超过 80%,其中:年度对区贡献在 500 万元(不含)以下的,按对区贡献

70%为上限给予支持;年度对区贡献在 500 万元(含)以上的,按对区贡献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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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上限给予支持;年度对区贡献在 1000 万元(含)以上的,按对区贡献 80%为

上限给予支持。

三、附则

1. 直播产业企业备案及网络视频和直播服务类高层次人才认定,由企业提

出申请,报区直播产业企业招引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后确定。

2. 房租补贴具体执行标准按区管委会、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3. “政策扶持期”一般为三年。另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4. 同一项目获得多项资助(奖励)的,按“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进

行资助(奖励)。同一奖项在低等次已作资助(奖励)得,晋升到高等次时补

足差额部分。

5. 每年对企业财政资助额度原则上以企业当年两税对区贡献(指企业实现

的增加值、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为限,另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

定。

6. 企业迁出高新区(滨江)的,须退还已享受的各类产业扶持资金。

7. 本意见自 2020 年 11 月 1 日施行。具体由区文创发展中心会同各部门负

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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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高新区江北区块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杭高江北 〔2022〕1 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高新区江北区块产业孵化培育力度,促进江北区块高质量发

展,根据《打造数字经济和新制造业发展“双引擎”加快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

园区的若干政策意见》(区党委〔2019〕25 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

见。

一、关于“北企南迁”的扶持政策

(一)扶持对象

江北区块内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获得创投机构投资且投资额累计达

1000 万元及以上、上年度税收达 100 万元及以上三个条件之一的,以及其他重

点企业,将实际办公地址(包括注册地址)由江北区块内迁往江南区块范围内。

(二)扶持政策

1、保障发展空间。

对年营业收入超过 3 亿元、税收超 2000 万元、从业人员超过 300 人的或已

列入区上市后备、已上市的“北企南迁”企业,优先保障产业供地。

对年营业收入超过 2 亿元、税收超 1000 万元、从业人员超过 200 人的“北

企南迁”企业,列入供地储备库,适时启动供地程序。

对已上市、拟上市和其他基本达到供地条件的“北企南迁”企业,可优先

安排按开发建设总成本购买工业综合体,也可采用先租后售的方式。

对购置滨江区商务写字楼并用于公司研发办公的“北企南迁”企业,按购

置的研发办公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 2000 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且以企业购楼时前三年度对区净贡献为限。

2、房租补贴政策。

对租用江南区块楼宇的“北企南迁”企业,自搬迁之日起给予三年研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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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企业政策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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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房租金补贴。房租补贴按人均租房面积不超过 15 平方米,补贴单价一般不

超过 2.0 元/平方米/天;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上年税收在 300 万元以上、获

创投机构风险投资累计 2000 万元以上、上市后备企业及上市企业等重点企业房

租补贴,可不限于人均 15 平方米。

3、研发资助政策。

自搬迁年度起三年内,最高给予研发投入 15%的资助(已享受购置商务写

字楼补贴除外)。研发资助资金以企业当年对区实际贡献为限。

4、贷款担保支持。

自搬迁年度起三年内,区担保公司为符合条件的南迁企业优先提供最高

500 万元的贷款担保额度。

5、人才公寓及交通补贴政策。

“北企南迁”企业可在滨江配租适量人才公寓房;按搬迁之日的社保参保

人数,以每人每月 200 元的标准,给予公司一年的交通补贴,由公司统筹安排。

交通补贴额度不与对区贡献挂钩。

6、优先保障人才子女就学。

“北企南迁”企业中,符合杭州市 A、B、C、D 类的人才子女;高层管理人

员(副总及以上)、技术团队核心专家且对企业有较大贡献或产值贡献的人才

子女;“5050 计划”(C 类以上)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外籍人员子女就学,给予

重点保障。符合《人才居住证》条件的员工,其子女入学条件等同于杭州户籍。

(三)组织实施

为加强对“北企南迁”工作的组织协调,区管委会、政府成立区“北企南

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区发改局、经信局、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安

居办、商务局、市场监管局、江北科技园发展服务中心组成。下设领导小组办

公室,办公室设在江北科技园发展服务中心,牵头负责推荐和组织江北企业跨

江发展,组织部门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二、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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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鼓励发展类重点产业是指信息技术、生命健康、文化创意、节能环保、

高端装备制造、人工智能、集成电路、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

新技术产业。

2、涉及“北企南迁”企业和江北楼宇的同一人员、产品、项目、标准获得

多项资助(奖励)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资助(奖励)。同

一奖项在低等次已作资助(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资助(奖励)差额

部分。

3、未涉及的其他扶持政策仍按现行“1+X”产业政策执行。

4、本意见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19 年 9 月 29 日制发的《关于进

一步促进高新区江北区块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杭高行政〔2019〕3 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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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

杭州市“雏鹰计划”企业培育工程实施意见

杭科高〔2020〕71 号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委十二届六次全体(扩

大)会议提出实施“俊鸟引育”工程的工作部署,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

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制造业计划”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相关规定,

现就推进我市“雏鹰计划”企业培育工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将杭州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纳入“雏鹰计划”企业培

育工程(以下简称“雏鹰计划”),优化培育体系。到 2022 年,重点培育 2500

家左右“雏鹰计划”企业(以下简称“雏鹰企业”),扶持一批技术水平领先、

竞争能力强、成长性好的科技型企业群体,做大做强做优国家重点扶持领域的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推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深度融合,实

现我市高新技术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组织实施。“雏鹰企业”认定和管理由杭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

称市科技局)和各区、县(市)科技局、钱塘新区经发科技局(以下简称各地

科技局)共同负责。市科技局主要负责政策制定和认定,各地科技局主要负责

审核推荐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扶持措施

(一)财政政策

“雏鹰计划”专项资金扶持方式包括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

1.无偿资助

对新评审纳入“雏鹰计划”培育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的创业无偿

资助。

2.贷款贴息

“雏鹰企业”在三年培育期内获得银行贷款的,根据企业实际贷款额,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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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企业政策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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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不超过当年 1 月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50%给予贴息补助,每家企业

每年可享受贴息的最高贷款金额为 2000 万元。贷款贴息资助由市科技局委托第

三方机构审核。

财政扶持经费由市与区县(市)两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市与上城区、下城

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富阳区和钱塘新区的承担比例为 1:1,

市与萧山区、余杭区、临安区、桐庐县、建德市、淳安县的承担比例为 1:3。

如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则本文件明确的承担比例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科技金融服务

建立信用激励机制、风险补偿机制、以股权投资为核心的投保贷周转联动

机制、银政企中介多方合作机制,优化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融资渠道。

1.对获得社会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雏鹰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杭

州高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审核后,可根据其经营情况提供不超过投资额 50%

的贷款担保。

2.优先向在杭创投机构推荐“雏鹰企业”,引导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采用灵活的投资方式加大创业投资支持力度,对其投资金额计入该投资机构在

杭投资额。

3.“雏鹰企业”在向银行申请续贷时,经杭州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审核符

合要求的可申请使用周转资金,周转资金单笔申请额度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

原则上企业应自筹实际所需资金的 20%以上。

(三)创新创业服务

将“雏鹰企业”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进行重点辅导,鼓励和支持众创

空间和孵化器等创新创业平台加大对“雏鹰企业”的服务力度。有效整合各类

社会创新创业资源,为企业提供创业辅导、技术咨询和投融资对接等创业服务,

组织开展经营管理、技术开发、财税政策、科技金融、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培训,

帮助企业健康发展。

三、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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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企业政策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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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认定“雏鹰计划”的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1.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法人,符合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导向

要求。

2.申请认定时,企业注册成立时间满 1 年,且在 6 年以内,具有良好的成

长性,且申报时企业上年度销售额在 5000 万元(含)以下。

3.企业上年度职工数不少于 10 人,且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

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5%。

4.企业研发经费单独建帐,上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 50 万元,上年度的研究

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上年度销售收入小于 3,000 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5%;

(2)上年度销售收入在 3,000 万元至 5000 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4%。

5.企业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获得至少一项Ⅱ类及以

上知识产权),且企业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

挥支持作用。

6.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

违法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四、认定程序

(一)企业申报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均可向注册地科技局提出申请,并在网上提交下列

材料:

1.《杭州市“雏鹰计划”企业认定申请表》;

2.创新能力评价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知识产权材料、科研项目立项材料、

科技成果转化材料、研究开发活动材料和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材料;

3.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4.上年度的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和年度审计报告(需

要披露研发费用、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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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企业政策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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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核推荐

各地科技局负责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企业运营状态和

信用安全等情况进行核查。向市科技局书面提交参加评审的推荐名单和相关核

查报告,并在网上提交符合评审条件企业的申报材料。

(三)专家评审

市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组织专家实施评审。

(四)发文认定

市科技局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专家评审情况,对拟认定名单进行公示。经

行政决策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发文认定。

五、日常管理

(一)本轮“雏鹰计划”培育期 3 年,对经认定的“雏鹰企业”实行动态

管理。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雏鹰企业”的年报备案工作,并形成绩

效报告。各地科技局负责“雏鹰企业”年度备案材料的审核和监督工作。“雏

鹰企业”应按备案内容及时更新相关信息数据,不做年度备案的,取消企业享

受上年度的贷款贴息资助资格。

(二)“雏鹰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

并、重组以及搬迁等),应在三个月内向属地科技部门报告,经审核符合认定

条件的,其“雏鹰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发

证时间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雏鹰企

业”资格。

(三)对已认定的“雏鹰企业”,在培育期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

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的,经属地科技局核查并提出书面

报告,市科技局发文撤销其“雏鹰企业”资格,不得再次申报“雏鹰企业”。

(四)在认定申报、研发生产经营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并经查实的企业,

由属地科技局提出书面报告,市科技局发文撤销其“雏鹰企业”资格,追回所

有资助资金,并记入信用档案,不得再次申报“雏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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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企业政策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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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负责按规定将“雏鹰计划扶持资金”纳入预算管理,指导科技部

门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和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本意见自 2020 年 8 月 3 日起施行,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本意见执行

期满后,已认定但培育期未满 3 年的企业,相关扶持政策按本意见执行至培育

期满。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推进杭州市“雏鹰计划”企业培

育工程的实施意见》(杭科高〔2019〕68 号)和《杭州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管理办法》(杭科高〔2019〕32 号)同时废止,对已纳入“雏鹰计划”企业培

育工程体系且处于培育期的企业,相关政策(除一次性资助)按本意见执行至

培育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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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建设“未来工厂”的若干意见

(2021 年2 月25 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数字化改革的部署要求,大力实施“新制造业计划”,

深化数字经济与制造业融合创新,培育支撑杭州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未来工

厂”,形成“重要窗口”标志性成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确立经

济大循环、大生态、大融合发展理念,对标“重要窗口”定位要求,围绕数字

化改革和高质量发展目标,加快建设“产业大脑”,以制造方式创新、企业形

态重构、要素资源重组为重点,深化数字赋能制造业转型,推动制造业高端化、

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努力将杭州打造为全国智能制造领先城市和组织型制造

先行城市。

(二)主要目标。构建数字经济和制造业融合发展新模式、新业态和新机

制,到 2025 年,力争在全国率先形成以市场快速响应、资源全网利用、要素动

态配置、业务高效协同、能力开放共享为特征的组织型制造新体系,网络化集

成制造能力和产业生态自我进化能力明显提升,全市两化融合发展水平保持全

国领先,制造业发展质效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做优做强“产业大脑”。在数字经济“产业大脑”的总架构下,完善

“未来工厂”新体系,到 2025 年,力争培育“聚能工厂”“链主工厂”和“智

能工厂”150 家以上,培育“数字化车间”1000 个以上,探索发布一批“云端

工厂”。

——实现制造业高质效。到 2025 年,力争全市制造业规模与质量实现同步

跃升,工业增加值占 GDP 比重 1/4 左右,规上工业全员劳动生产率达 45 万元/

人以上、亩均增加值年均增幅达 7%以上、设备数控化率和联网率提升 15 个百

分点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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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企业政策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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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新型产业空间。到 2025 年,力争培育高等级“样板园区”10 个,

高能级“赋能工场”10 个,高标准“智造工场”30 个,构建差异化、多层级的

“未来工厂”新空间。

二、主要任务

(一)积极推广“产业大脑”六大“新场景”。“产业大脑”聚焦数字产

业化和产业数字化,重点围绕“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持续深

化制造业全产业链供应链体系的数字化场景创新和应用推广,全面提升数字化

发展水平。

1.数字化设计。围绕外观造型、功能创新、结构优化、节能节材、新材料

应用等重点环节,推广数字化设计工具,构建标准素材库,发展个性化设计、

网络化交互设计、系统仿真等模式应用。

2.智能化生产。推动生产过程“感知—分析—决策—执行”闭环管理,优

化要素管理,实现生产设备、产线、车间及工厂智能化运作,提高生产效率、

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降低生产成本和能源资源消耗。

3.网络化协同。建设面向供应链的网络化协同系统,促进企业间数据互联

和业务互联,发展协同设计、协同生产、协同服务,促进资源共享、业务优化

和产能高效配置。

4.共享化制造。搭建资源和能力共享平台,建立“平台接单、按工序分解、

多工厂协同”的共享制造模式,发展分包协同生产、融资租赁等业务,加强分

散、闲置生产资源的整合集聚、弹性匹配和动态共享。

5.个性化定制。深化客户需求分析、敏捷产品开发设计、柔性智能生产、

精准交付服务等应用,建设大批量个性化定制平台和小批量个性化制造系统,

实现供需精准对接、高效匹配。

6.服务化延伸。开展设备健康管理、产品远程运维、设备融资租赁、供应

链金融服务、工业设计、总集成总承包等新型业务,推动企业从原有制造业务

向价值链两端高附加值环节延伸,实现从单纯产品制造向“产品+服务”模式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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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企业政策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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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的转变。

(二)大力培育五类“未来工厂”。把握未来产业和业务模式发展趋势,

着眼组织型制造新模式、智能化制造新方向,推进企业组织形态变革,加快建

设“未来工厂”。

1.建设平台型“聚能工厂”。对标全球“灯塔工厂”建设目标,支持平台

型企业、制造业龙头骨干企业组织全球优质制造资源,构建具有大规模、分布

式、多品种制造能力的“聚能工厂”,打造承接巨量订单的能力。支持“聚能

工厂”搭建资源和能力共享平台,建设集设计、制造、品控、物流和金融服务

为一体的“聚能工厂”生态圈。到 2025 年,力争全市培育平台型“聚能工厂”

5 家以上,实现平台型“聚能工厂”制造产值规模 2000 亿元以上,成为全市制

造业的重要增长点。

2.培育冠军型“链主工厂”。围绕省、市标志性产业链,以“雄鹰企业”

“单项冠军”“小巨人”为重点,培育一批具有全球竞争力和供应链控制力的

“链主工厂”。支持“链主工厂”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面向产业链企业提供

基于技术和产业优势的专业化服务,引育产业链核心环节企业,提升行业整体

竞争力。到 2025 年,力争全市培育冠军型“链主工厂”30 家以上,其中认定

20 家左右,供应链本地化配套比例达 60%左右。

3.打造示范型“智能工厂”。以打造智能化标杆为目标,围绕六大“新场

景”,深化应用 5G、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先进适用技术,培育一批技术水平领

先、应用效果显著的“智能工厂”。到 2025 年,力争全市培育示范型“智能工

厂”120 家以上,其中认定 80 家左右。

4.发展效率型“数字化车间”。推进装备和产线数字化,加强计划、制造、

品控、仓储等应用系统集成,强化对生产制造过程的可视化管理,发展一批具

有较高生产效率和柔性制造能力的“数字化车间”。支持中小企业嵌入“聚能

工厂”生态圈和“链主工厂”配套链,剥离设计、销售、服务等环节,实施企

业整体“车间化”转型。到 2025 年,力争全市培育效率型“数字化车间”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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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以上,其中认定 200 个左右。

5.探索轻量化“云端工厂”。以创造巨量订单流量为目标,探索引导电商

平台店铺、工业设计企业、专业实验室、网红营销组织、创新孵化器等市场主

体,通过购买“聚能工厂”“链主工厂”“智能工厂”等先进制造能力的形式,

转化为新制造主体。到 2025 年,力争全市征集发布一批轻量化“云端工厂”。

(三)着力打造三类“新空间”。加快推进产业平台(园区)整合提升、

提质增效,着力打造与各类“未来工厂”相适应的新型产业空间,形成市域差

异化定位和布局。

1.培育高等级“样板园区”。重点面向省级及以上产业平台(园区),打

好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攻坚战,围绕强链、延链、补链,加快打造

先进制造业集群,加快推进园区发展方式转变、新旧动能转换、企业有机更新,

培育一批主导产业突出、优质企业集聚、高端要素集成的创新型、数字化、绿

色化“样板园区”。到 2025 年,力争全市培育高等级(即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

展三星级及以上)“样板园区”10 个,“样板园区”内规上工业亩均增加值年

均增幅达 7%以上。

2.培育高能级“赋能工场”。重点面向总部经济、楼宇经济等园区,支持

“云端工厂”、数字工程服务机构、工业互联网生态企业等集聚发展,培育一

批主体活跃、空间集约、业态创新的“赋能工场”,形成都市型工业新空间。

到 2025 年,力争全市培育高能级“赋能工场”10 个,“赋能工场”亩均产出

达 6000 万元以上。

3.培育高标准“智造工场”。重点面向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特色小镇

和城镇工业功能区,深化“低散乱”企业整治,推进工业用地有机更新、数字

化标准厂房建设,优化要素资源配置,支持中小微企业“拎包入驻”,培育一

批园区运营管理规范化、数字化的“智造工场”。到 2025 年,力争全市培育高

标准“智造工场”30 个,“智造工场”亩均产出达 1200 万元以上。

三、重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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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组织型制造推进行动。积极对接平台型企业和制造业龙头骨干

企业,鼓励电商平台转化为新制造主体,建设“聚能工厂”。组织实施产能招

商,支持“聚能工厂”建立分布式制造体系和制造能力共享交易平台,深化战

略投资、品牌培育、网上销售、物流配送等合作创新。对形成规模生产并达到

“鲲鹏计划”认定标准的,按照相应政策给予扶持。支持国有资本参股“聚能

工厂”,强化“聚能工厂”的杭州属性。到 2025 年,力争全市“聚能工厂”组

织分布式优质制造资源(企业)1000 家以上,形成组织制造能力 10000 亿元以

上。

(二)实施产业链再造提升行动。立足杭州产业优势和发展方向,打造九

大标志性产业链和细分领域“新星”产业链,形成“9+X”产业链体系。实施由

市领导领衔的“链长制”,聚焦可替代技术产品供应链重组畅链、标志性产业

链项目引育补链、核心技术与断链断供技术攻关稳链、产业链协同创新强链和

产业链首台套推广拓链等举措,全面推进产业链基础再造和提升工程。到 2025

年,力争九大标志性产业链产值突破 12000 亿元,占全市工业总产值比重达 70%

以上。

(三)实施全球订单引流行动。探索建立杭州市优质制造资源和“云端工

厂”征集发布制度,积极构建订单引流机制,大力培育制造能力交易市场。鼓

励“云端工厂”以购买制造服务的形式完成产(商)品的生产和供给,鼓励工

业设计、专业实验室等在杭州开展创新产品的样品试制和定型生产。激励各类

市场主体开展订单引流和制造能力交易试点。到 2025 年,力争全市制造能力交

易试点取得实质性进展,订单引流年交易规模达 1000 亿元以上。

(四)实施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推进工业技术软件化、工业标准机器

可读化,提升数字工程服务能力水平。支持制造业企业围绕六大“新场景”,

实施数字化改造,鼓励平台型企业和龙头骨干企业赋能中小企业,实施“1+N”

形式的技术改造,企业数字化改造和技改项目补助按“新制造业计划”政策执行。

鼓励标杆引领,全市每年认定不超过 5 家“链主工厂”、20 家“智能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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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企业政策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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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家“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不超过 500 万元、200 万元、80 万元的一次性

补助。创新发展工业互联网,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分别给

予 300 万元、200 万元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均按进档差额执行。

(五)实施制造空间焕新行动。构建市县两级合力培育机制,引导资源要

素向三类“新空间”集聚。全市每年认定不超过 3 家高等级“样板园区”、3

家高能级“赋能工场”、10 家高标准“智造工场”。鼓励区、县(市)大力推

进落后产能淘汰、低效用地改造、低散乱企业整治,把新增的土地、能耗、排

放等资源要素向三类“新空间”集聚。

(六)实施金融畅通供给行动。完善在杭金融机构激励评价机制,鼓励金

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支持符合条件的“未来工厂”主体上市融资和发行企业信

用类债券。发挥政府产业基金投资作用,引导优质社会资本参与“未来工厂”

体系建设。用足用好现有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市场主体发展融资租赁、供应链

金融、定向优惠信贷等业务。拓展保险服务,鼓励保险机构面向“未来工厂”

建设需求针对性开发保险产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数字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要强化对“未来工厂”

建设的统一领导,把“未来工厂”建设工作纳入区、县(市)数字经济考核。

各地各部门要把建设“未来工厂”作为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建

立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县级主体、市县联动、部门协同”工作职责,形成工

作合力。

(二)创新政策举措。强化区、县(市)政府巩固制造业税基责任。市县

两级要加强绩效管理、加大资金统筹力度,支持助推“六大行动”。政府性融

资担保公司可以制造业企业前三年纳税总额为限,为企业提供无抵押的信用担

保。

(三)强化示范引领。制定“链主工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评

价办法和“样板园区”“赋能工场”“智造工场”评价标准,分年度征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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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企业政策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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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清单,提升“新空间”对“未来工厂”的承载能力。遴选一批路径明确、

效果明显的典型案例,形成好的经验做法。

(四)强化人才培养。多形式开展“未来工厂”建设专题培训,强化人才

支撑。以企业家和企业技术骨干为重点,到 2025 年,力争培训规上企业高层管

理人员、技术骨干 3000 名以上,形成一支理念领先、目标明确、技能适应的“未

来工厂”人才队伍。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本意见涉及的政

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原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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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快 5G 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杭政函〔2019〕52 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杭州市加快 5G 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9 年 4 月 25 日

杭州市加快 5G 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5G 移动通信是新一轮信息科技革命的制高点,是我市全面推进“三化融

合”、打造全国数字经济第一城的重要内容和关键支撑。为加快我市 5G 产业发

展,将我市建设成为世界级 5G 新型基础设施、产业生态和融合应用的标杆城市,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鼓励企业产品创新。支持企业在 5G 核心设备、芯片、器件、模组及

终端等领域开展产品研发,并突破一批关键技术。对研发投入在 300 万元(含)

以上的项目,给予其研发投入的 20%、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的资助。企业开展

5G 产业集成电路研发的,给予其购买 IP(知识产权)直接费用的 30%、最高不

超过 200 万元的资助;对复用、共享本市第三方 IC(集成电路)设计平台的 IP

设计工具软件或测试分析系统的,给予其实际投入的 40%、最高不超过 100 万

元的资助;对开展工程产品流片的,给予其该款产品掩膜版制作费用的 50%或

首轮流片费用的 30%、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的资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市财政局)

二、支持企业创新平台建设。推动浙江大学、之江实验室、阿里达摩院等

重点科研载体加强在 5G 领域的科研布局。组建 5G 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加强前

沿、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应用,建设国家、省、市三级 5G 制造业创新中心体

系。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市本级财政分别给予 1 亿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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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企业政策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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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万元的资助;对经认定的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两年每年给予 500 万元

的资助。鼓励支持高校院所、企业、相关机构建设 5G 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

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国家、省级、市级研发平台。(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

科技局、市财政局)

三、鼓励企业开拓市场。鼓励企业为大企业大集团提供协作配套,对本地

企业研发的射频芯片及器件、中高频器件、全制式多通道射频单元、微波器件

和天线等产品为 5G 设备厂商量产配套,且年度销售金额首次达到 5000 万元的,

给予一次性 500 万元的资助;对本地企业生产的小基站和微基站、高端光通信

产品、网络产品等 5G 核心设备进入电信企业集中采购名录,且年度销售金额首

次达到 5000 万元的,给予一次性 500 万元的资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

财政局)

四、促进企业做强做优。实施“鲲鹏计划”,对 5G 行业企业年营业收入

首次达到 50 亿元、100 亿元、200 亿元、500 亿元、1000 亿元的,市本级财政

分别给予 200 万元、400 万元、800 万元、2000 万元、1 亿元的奖励(进档的奖

励差额)。支持 5G 产业链企业技术改造,企业实际完成投资额(含设备、外购

技术及软件投入)1000 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其实际完成投资额的

20%、不超过 1 亿元的资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五、支持创业载体发展。鼓励围绕 5G 相关产业发展专业化众创空间、孵

化器等各类培育载体。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孵化器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和 30 万元的一次性建设经费资助(资助方式为差额补助),单

个孵化器可享受的建设经费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积极鼓励市级及以

上孵化器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培育,每培育 1 家“雏鹰企业”或“市高企”的,

给予该孵化器 5 万元资助(对同一家企业分别认定为“雏鹰企业”和“市高企”

的,所在孵化器只享受一次资助);每培育 1 家国家重点扶持领域的高新技术

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该孵化器 15 万元资助,资助金额在孵化“雏

鹰企业”和“市高企”资助基础上进行补足,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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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企业政策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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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认定且考核合格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众创空间,分 3 年每年

给予不超过 30 万元、25 万元、20 万元的资助;对经认定且考核合格的市级专

业化示范众创空间和市级国际化示范众创空间,分 3 年每年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

的资助,资助金额在标准化众创空间资助基础上进行补足。

六、构建高效公共服务平台。鼓励支持政府、企业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

对标国内一流水平,围绕产业生态体系,建设 5G 产品认证、应用测试、试验外

场、网络性能监测、产业监测分析等公共服务平台,面向研发企业提供基于

SDN/NFV 的 5G 网络应用测试环境,持续完善平台支撑功能和专业化服务水平。

对服务 5G 产业取得良好成效的各类公共服务平台,按其实际投入,给予不超过

30%、最高 3000 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七、强化产业空间布局。围绕全市“一盘棋”,加强对全市 5G 产业细分

领域空间布局的统筹协调,择优确定全市 5G 重点细分领域发展的主要支撑平

台,编制 5G 产业链布局导引,形成全市 5G 产业链“一张图”。全市认定 3—5

家市级 5G 产业园,推动错位发展、高端发展、集约发展、联动发展,优先保障

其年度用地、用能指标。[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投资促进局,各

区、县(市)政府,钱塘新区管委会]

八、积极开展产业链项目招引。鼓励各区、县(市)加大对 5G 产业链项

目的招引力度,实施产业链精准招商。对特别重大的招商引资项目,采取“一

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投资促进局、市财政局,

各区、县(市)政府,钱塘新区管委会]

九、推动垂直行业融合创新。深化 5G 与物联网、人工智能的融合,推进

5G 在工业制造、娱乐消费、城市治理、民生服务等方面的应用。积极实施“5G+”

行动计划,在工业互联网、超高清视频、智能网联车、智慧安防、智慧物流、

智慧医疗、电竞、商贸、教育等行业中开展应用。全市每年认定一批产业带动

作用明显的 5G 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示范项目,市本级财政给予每

个项目 100 万元奖励,认定的示范项目数原则上不超过 20 个。(责任单位: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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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企业政策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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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信局、市财政局)

十、加快推动示范应用。开展政府重大工程 5G 应用示范,围绕亚运会、

城市大脑、未来社区、地铁、高铁等重大工程建设,发挥“先行先试”引领作

用。发挥政府采购政策的引导作用,重点支持 5G 重大创新产品的应用,对符合

规定的首购产品可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由采购人或政府首先购买;各级政府采购

主体采购与首台(套)产品相同品目或者品类的产品,且该产品使用了不可替

代的专利、专有技术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市发改委、市建委、市数据资源局、市财政局,亚组委办公室,市地铁集团,

各区、县(市)政府,钱塘新区管委会]

十一、加强基站规划引领。加强 5G 发展规划研究,将 5G 基站站址专项规

划纳入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明确 5G 基站属于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研究制定

基站配建标准,编制 5G 基站近期建设规划。[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市发改委、市建委、市经信局、杭州铁塔公司、杭州电信公司、杭州移动公司、

杭州联通公司,各区、县(市)政府,钱塘新区管委会]

十二、推进基站统筹建设。将 5G 基站建设列入各级政府年度重点工作,

细化分解到具体单位并抓好落实。开放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所属

公共设施资源以及城市道路、绿化带、公共绿地、公园广场、公交站台、校园、

机场、港口、客运站场等场所和设施,支持 5G 及通信网配套设施建设;支持利

用住宅建筑、公共建筑、商业建筑等的附属设施开展 5G 通信网建设,确保 5G

网络深度覆盖;整合利用路灯杆、信号杆、监控杆、电力杆(塔)等社会杆(塔)

资源,推进“一杆多用”。[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城管局、市建委、市交通

运输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交警局、国网杭州供电公司,各区、

县(市)政府,钱塘新区管委会]

十三、提高基站建设审批效率。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将 5G 基

站建设纳入建设项目“二合一”审查内容,为 5G 网络建设提供便利。建立基站

用电报装绿色通道,提高通信设施用电报装效率。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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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维护过程中违规收取进场费、协调费、分摊费等额外费用。加强 5G 基础设

施保护,保障网络安全,依法惩处危及基础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加强对通信

基站辐射知识的科普宣传。[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钱塘新区管委会,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网杭州供电公司]

十四、大力引进高端人才。围绕“三化融合”行动和全国数字经济第一城

建设目标,加大 5G 高层次人才引育力度,加快 5G 产业人才队伍建设。在市全

球引才“521”计划、“115”引进国(境)外智力计划等市级人才工程项目中

注重对 5G 人才的遴选支持。着力引育 5G 高层次人才团队,对入选市领军型创

新创业团队的,给予最高 500 万元的项目资助,并给予其团队成员若干享受居

留落户、子女入学、车辆上牌、医疗服务等待遇的名额。对顶尖人才和团队的

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最高可获得 1 亿元项目资助。将 5G 网络建设人才、

业务应用人才纳入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目录。对获风险投资的人才创业企业,

政策性担保公司给予积极支持。[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市经

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各区、

县(市)政府,钱塘新区管委会]

十五、加大金融支持。发挥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创投引导基金、天

使投资引导基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在 5G 产业方向加大金融支持。引导社会资

本共同投资 5G 技术研发和产业发展。在统筹规划、建设的基础上,支持社会资

本参与 5G 基站及配套设施的合作共建。深入推进“凤凰行动”计划,支持企业

通过境内外上市、并购重组、发行债券等方式扩大直接融资。(责任单位:市

国资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十六、加强制度创新。争取国家、省授权支持,在低空空域开放、自动驾

驶道路测试、物联设备频率使用等研发、应用环节先行先试,研究制定智能驾

驶、智慧医疗、无人机应用等相关管理规定。对新业务、新业态、新模式实行

审慎包容态度,打造有利于技术创新和产品应用的外部环境。(责任单位:市

经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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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加大品牌宣传。围绕杭州打造全国数字经济第一城的目标,支持在

杭举办有影响力的 5G 峰会(活动),培育国内知名的 5G 行业经典活动品牌,

报经市政府同意,市本级财政给予最高 500 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市商务局,各区、县(市)政府,钱塘新区管委会]

本政策自 2019 年 5 月 26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由市经

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所涉及的资(补)助、奖励资金,除明确由市本级财

政承担外,均由市本级财政及有关区、县(市)财政各承担 50%。凡在我市工

商注册、税务登记并从事 5G 产业的法人单位,均可申请享受政策。本通知规定

的政策与其他政策有重叠、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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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

杭科高〔2022〕39 号

各区、县(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构建技术创新体系,进一步推动我市

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建设与发展,现将《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

发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2 年 4 月 20 日

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构建技术创新体系,加强我市企业高

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建设和管理(以下简称“研发中心”),根据《浙江省

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43 号)等有

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研发中心是设在企业内部相对独立的研发机构,是促进企业技术创

新和成果转化,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创新力量。

(二)研发中心的主要任务包括:

1.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2.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高新技术产

业化;

3.引进和培养科技创新人才,开展对外技术合作、交流和服务。

(三)市科技局和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杭州市企业高新技

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和管理工作。市科技局负责研发中心备案、抽查、运行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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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企业政策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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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与服务等工作,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研发中心的组织申

报、评审认定和管理服务等工作。

二、申报与认定

(一)申报研发中心的依托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市注册的,经市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

业或规上工业企业;

2.企业建有相对独立的研发机构,有一支较稳定的研发队伍,专职从事研

发活动人员 10 人以上(软件企业 15 人以上),研发人员有与研发方向相匹配的

学历或研发背景;

3.企业具备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活动必需的实验(试

验)条件及基础设施。其中,科研场地相对集中,面积 200 平方米以上;专用

科研设备原值 200 万元以上(软件企业、农业企业专用科研设备原值 100 万元

以上,软件企业专职从事研发活动人员超过 50 人的,科研设备原值可为 50 万

元以上)。

4.企业能保证研发中心建设、发展过程中所需资金的落实,科研活动各项

规章制度健全,研发活动单独建账核算。上一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自筹投入

200 万元以上,或研究开发费用自筹投入占企业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 3%以

上;

5.企业具备较好的研发成果基础,已实施一批技术创新项目,获市级以上

科研项目 1 项以上,或企业自主立项技术创新项目 3 项以上;取得一批科研成

果,获授权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

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1 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

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自主知识产权 3 项以上。

6.鼓励与其它企业、高校或科研机构联合组建研发中心,提高创新能力。

联合组建的研发中心须签订联合组建协议书,明确各组建单位在研发中心组建

与运行中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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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度至申请之日内未发生重大的安全、质量事故,严

重的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行为。

(二)申报企业应填报《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申请书》《杭

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等申报材料。

(三)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开展研发中心申报

工作,对所辖区域的研发中心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组织现场考察,于每年 6 月

底前将当年研发中心认定名单报市科技局备案。

(四)市科技局对上报备案的研发中心开展随机抽查,在市科技局网站公

示备案名单。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文批复。

三、建设与管理

(一)研发中心依托企业应制定研发中心运行发展计划,健全研发中心组

织架构,集聚专职研发队伍,保障相关科研条件,确保研发中心各项科技创新

活动顺利进行并取得成效。

(二)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研发中心建设的指导和服务,

落实相关政策措施,鼓励企业开展科技攻关,推进研发中心持续发展。

(三)研发中心建设运行中,发生地址、名称等重要信息和事项变更的,

依托企业在变更发生后 6 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其中研发中心地址变更的,由

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核实备案;研发中心组织架构、研发方向发生重大

调整的,经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四、评价与监督

(一)研发中心建设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一次运行

绩效评价,评价年度认定的研发中心不参加当年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

好、合格和不合格。评价优秀、良好的,支持其申报建设省级以上研发机构;

评价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给予一年整改期,由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负

责整改评价工作,整改评价结果报市科技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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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研发中心资格:

1.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2.连续两年研发投入未达到申报条件的;

3.评价不合格且一年整改期满后评价仍不合格的;

4.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环境、知识产权、税务、科研失信等严重违

法行为的。

(三)对取消资格的研发中心,三年内不再受理依托企业的认定申请。

五、附则

(一)研发中心统一命名为:“杭州市+依托企业字号+核心研发方向+企业

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二)本办法所指“以上”均包含本数。

(三)本办法自 2022 年 5 月 22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原《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杭科高〔2019〕21 号)同

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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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经信联智能〔2018〕81 号

各区、县(市)经信局(发改经济局)、建设局,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大江

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经发局、建设局: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

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

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杭州市

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海关

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 2016 年第 34 号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和

省经信委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浙

经信技术〔2010〕142 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

法的通知》(浙经信技术〔2010〕143 号)、《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改革加强科技创新加快创新活力之城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2016〕

16 号)等精神,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对 2012

年印发的《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杭经信联技术

〔2012〕85 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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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企业政策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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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

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

规范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

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 2016 年第 34 号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

理办法》和省经信委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

通知》(浙经信技术〔2010〕142 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行业企业技术

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经信技术〔2010〕143 号)、《中共杭州市委杭州

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科技创新加快创新活力之城建设的若干意见》(市

委〔2016〕16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

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

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

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加强和推进我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是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不断推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建设创新活

力之城的战略需要。为鼓励和支持我市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和建设行业企业

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机制好、在行业或区域内具有

较好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以鼓

励和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不断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高质量发

展。

第四条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制造业和高技术服务业市级企业

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建设行业市级

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

第94页

2022 年企业政策精编

91

第二章 申请认定

第五条 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自主创新意识,企业

技术创新运行机制、投入机制和激励机制健全,具有较为完善的创新发展战略、

实施计划和知识产权管理能力,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和运行提供良好的条件。

2.企业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创新能力,综合经济技术指标和技术开发能力

处于本市同行业前列,产品技术附加值高或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改造传统产业

成绩显著,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企业技术中心应具有较为完善的组织机构、产学研联合创新的组织架构

以及研究、设计、开发和试验条件;具有稳定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技术中心

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财务单独立账,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不低于

200 万元。

4.企业技术中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研发人员

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

企业科技活动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15%以上;具有本科或以上学历及中级或

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技术中心职工总数的 50%;研究与试验发展人

员不少于 15 人。建筑企业一级注册执业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或勘察、设计等

企业具有一级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数量应不少于 20

名。

5.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企业上一年度的主营收入不低于 6000 万元,其中

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 3000 万元;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200 万元(其中

高技术服务业企业不低于 100 万元)。 建筑、房地产企业年结算收入不低于 8

亿元,勘察设计企业年结算收入不低于 5000 万元;建设行业技术中心技术开发

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200 万元。

第六条 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不得被列入国家、省、市企业信用黑名

单。

第95页

2022 年企业政策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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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申请,每年组织一次。

第八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1.申请认定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当分别向企业注册地的经济和

信息化、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如下申请材料(纸质材料一式

1 份,另附电子文档)。

(1)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

(2)《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含需提交的报表及证明材料)。

(3)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表、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参见国家统计局

107-1、107-2 表式及说明),其中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报表合并填报。

(4)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含财务报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其中大型企业集

团应将下属企业的报表合并填报。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根据“最多跑一次”的工作要求,区、县(市)经信主管部门、建设行

业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按照技术中心的认定条件,确定

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文件分别报送市经信委、市建

委。

3.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由市经信委、市建委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并征求委内相关处室的意见。

4.依据《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南》,由市经信委、市建委分别组织

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数据核查和计算分析,提出评价

结果。

5.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由市经信委、市建委分别组织委内处室联

审,研究提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拟认定名单,分别在市经信委、市建委官方网

站上公示无异议,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后予以公布。

6.市经信委、市建委应在受理申报材料截至日起 70 个工作日内,公布认定

结果。

第96页

2022 年企业政策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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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九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每 3 年进行一次评价,由市经信委、市建委确

定当年需要评价的企业名单,企业将上一年度的企业技术中心运行情况形成总

结评价材料,按要求上报市经信委、市建委。

第十条 评价程序:

1.经认定的市级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企业注册地主管

部门提交如下评价材料:

(1)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

(2)《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含需提交的报表及证明材料)。

(3)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表、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参见国家统计局

107-1、107-2 表式及说明),其中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报表合并填报。

(4)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含财务报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其中大型企业集

团应将下属企业的报表合并填报。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注册地主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进行初审后,

将评价材料和审查意见报市经信委、市建委。

3.市经信委、市建委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

关情况进行核查;按照《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南》的规定进行评审,形

成评价意见。

第十一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1.评价得分在 80 分(含)以上同时位于全部参评企业技术中心前 10%的为

优秀。

2. 60 分(含)以上至优秀以下的为合格。

3.评价得分低于 60 分,或评价材料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并经查实的,评价结

果为不合格。不合格企业第二年继续参加评价。

第十二条 市经信委、市建委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公布评价结果。

第97页

2022 年企业政策精编

94

第四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三条 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因更名需变更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称

的,应向注册地经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并附上工商管理部门的《企业

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和变更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注册地经信、

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后分别报送市经信委、市建委办理更名等手续。

第十四条 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因股改、重组、搬迁等原因需变更企业

技术中心依托单位的,应由新的依托单位按认定要求重新办理申请手续,对符

合要求的,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时间可连续计算,原依托单位的市级企

业技术中心不再保留。

第十五条 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因重组、搬迁等重大调整或因受不可抗

力因素影响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注册地区、县(市)主管部门,经注册地

经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确认,行文报市经信委、市建委批准后,可暂缓当年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二)连续两年评价不合格。

(三)所在企业被依法解散。

(四)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五)所在企业被列入国家、省、市企业信用黑名单。

第十七条 市经信委、市建委对调整与撤销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审核确认,

并发文公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暂缓评价、调整、撤销和更名结果,对撤销的市

级企业技术中心两年内取消所在企业重新申请的资格。

第五章 管理和政策

第十八条 已认定的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应按规定及时上报相关

报表。

第十九条 企业报送的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工作总结、评价材

第98页

2022 年企业政策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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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以及相关报表,内容数据应真实可靠。

第二十条 已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无故不参加国家、省、市依法组织的企

业技术中心正常活动,市经信委、市建委将督促所在企业进行整改,拒不改正

的,将撤销其技术中心资格。

第二十一条 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列入国家、省、市

有关项目计划。

第二十二条 鼓励各区、县(市)对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给予适当的政

策支持。

第二十三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作为推荐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必要条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南等内容和要求,

由市经信委、市建委另行制定并适时调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6 月 30 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

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杭经信联技术〔2012〕85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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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市管〔2020〕38 号

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钱塘新区、景区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支撑

引领作用,进一步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能力,推进全

市企业专利工作,根据《杭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杭政办

函〔2019〕57 号)、《杭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杭

市管〔2019〕162 号)等文件精神,市局对《杭州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认定管

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 3 月 27 日

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中的支撑引领作用,进一步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能力,

推进全市企业专利工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国家知识

产权优势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通知》(国知办发管字〔2015〕10 号)、

《浙江省示范企业管理办法》(浙知发〔2007〕8 号)精神,按照《杭州市知识

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杭政办函〔2019〕57 号)、《杭州市知识产

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杭市管〔2019〕162 号),制订本办

法。

第二条 专利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要充分依靠和运用专利制度,规范企业

专利管理工作,建立鼓励发明创造的激励机制、有效利用专利资源的运行和保

护机制。要把知识产权强企战略贯穿于企业技术研发、生产、经营和管理等各

第100页

2022 年企业政策精编

97

个环节,不断扩大自主知识产权总量,提高自主知识产权质量,将技术优势转

化为市场优势,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 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政府引导、

择优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采用认定和复核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认定工作

第四条 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每年进行,申报企业

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要求。

第五条 在杭州市商事登记并依法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

核算体系的企业均可申请。

第六条 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的认定条件:

1.企业具备较好的专利工作基础,鼓励企业实施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并通过

国家规定的认证机构认证。

2.企业专利管理制度健全。有明确的专利工作分管领导和负责专利管理的

部门,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建立了有效的专利申请、管理、保护、运用以及

专利信息利用机制,专利工作贯穿于企业的技术开发、生产、经营和管理等各

个环节。

3.企业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工作经费,用于专利申请、维护、诉讼、信息利

用、实施、培训、奖励和人才培养等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方面。

4.企业重视专利技术产业化。专利产品上年度销售额不低于 2000 万。

5.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强,近三年内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

识产权行为。被控侵权的企业,处于诉讼期间的,暂不受理。

6.企业专利创造能力较强。历年累计有效专利折算分值达到 20 分以上(含

20 分),近三年累计申请专利折算分值要求达到 15 分以上(含 15 分)。分值

计算方法是:国内发明专利每件 5 分,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每件 2 分,国内外观

设计专利每件 1 分,国外发明专利每件 10 分,国外实用新型专利每件 4 分,国

外外观设计专利每件 2 分。下列情形视同专利折算得分:产品获得国家专利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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