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农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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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享受主体 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1.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
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
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
税进项税额均按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
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 号)附件 1《农
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2.自 2013 年 9 月 1 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
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
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
号)附件 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
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
定扣除试点。
3.试点纳税人可以采用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等方法计算增
值税进项税额。
享受条件
1.农产品应当是列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
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 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
注释》的初级农业产品。
2.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试点纳税人应于当年 1 月 15 日前(2012
年为 7 月 15 日前)或者投产之日起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
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3.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
货物实体扣除标准的核定采取备案制,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
点纳税人应在申报缴纳税款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
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 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
〔2013〕57 号);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7〕37 号)第二条;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
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 号)第二条、第三条;5.《财
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39 号)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