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疫情时代|上海房地产租赁|法律适用问题指引手册

发布时间:2022-6-05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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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疫情时代|上海房地产租赁|法律适用问题指引手册

46二、地方政策汇总表(上海市)序号文件 涉租金减免内容12022 年 3 月 28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沪府办规〔2022〕5号)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承租国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 年免除 3 个月租金,2022 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街镇行政区域或因落实防疫要求严重影响经营活动的,再免除 3 个月租金、全年合计免除 6 个月租金。存在间接承租情形的,转租人不享受本次减免政策,相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要确保免租措施惠及最终承租人。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园区等各类市场运营主体在协商的基础上,为实体经营的承租户适当减免租金,政府各类扶持政策优先支持主动减免房租的市场主体。对房屋土地被政府应急征用或主动为租户减免房地产租金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22022 年 3 月 31 日上海市国资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国有企业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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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疫情时代|上海房地产租赁|法律适用问题指引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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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二、地方政策汇总表(上海市)

文件 涉租金减免内容

1

2022 年 3 月 28 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

《上海市全力抗疫情

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

政策措施》

(沪府办规〔2022〕5

号)

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承租国有房屋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 年免除 3 个

月租金,2022 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街镇行政

区域或因落实防疫要求严重影响经营活动的,再免除 3 个

月租金、全年合计免除 6 个月租金。

存在间接承租情形的,转租人不享受本次减免政策,相关

国有企事业单位要确保免租措施惠及最终承租人。

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园区等各类市场运营主体在协

商的基础上,为实体经营的承租户适当减免租金,政府各

类扶持政策优先支持主动减免房租的市场主体。对房屋土

地被政府应急征用或主动为租户减免房地产租金的企业,

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减免相应

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

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2

2022 年 3 月 31 日

上海市国资委、上海市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国有企业减

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

商户房屋租金实施细

则》及解读

实施主体:上海市、区国资委监管的市属、区属国有企业

集团(含委托监管企业)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企业。

适用房屋:实施主体自有经营性房产和使用权房。其中,

使用权房是指依法建立公房租赁关系、执行市政府规定租

金标准,由本市相关国有企业负责经营管理的公有非居住

房屋。

减免对象:最终签约承租实施主体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即最终承租方)。其中,个体工

商户是指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

减免期限:实施主体对最终承租方免除 2022 年部分租金,

分两档执行。

第一档,普遍免除 3 个月租金。所有地区内的最终承租方,

2022 年免除 3 个月租金。最终承租方在 2022 年租期不满一

年的,根据租期按比例享受免租。

第二档,增加免除 3 个月租金。租赁合同存续期间,2022

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街镇行政区域内的最终

承租方,或按有关部门防疫要求被封控、停业、征用房屋

的最终承租方,以及全年经营亏损的最终承租方,经出具

上述任一证明材料,2022 年再免除 3 个月租金,全年合计

可免除 6 个月租金。最终承租方在 2022 年租期不满一年的,

根据租期按比例享受免租。符合第二档免租条件的最终承

租方增加免除金额不超过 3 个月租金。

减免方式:国有企业应当以便捷高效为原则,根据实际情

况采用直接免除、从后续租金中抵扣或者返还等方式实施

房租减免。存在转租行为的房屋,转租方不享受本次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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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政策,最终承租经营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享受本

次房租减免政策。其中,转租方为本市国有企业的,应当

与房屋产权方以各自实收的租金为限共同承担减免的租

金;转租方为非国有企业的,应当配合房屋产权方及国有

企业转租方将减免的租金全部落实到最终承租方,鼓励非

国有企业转租方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

3

2022 年 4 月 25 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

《市国资委关于进一

步做好上海市国有企

业房租减免工作的通

知》

( 沪 国 资 委 规 划

〔2022〕86 号)

二、明确免租期限

对 2022 年承租本市国有企业房屋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

户,无需提供受疫情影响的证明材料,凭租赁合同等必要材

料, 经相关国有企业审核后,可以免除 2022 年 6 个月租金,

其中 2022 年租期不满一年的按比例免租。

4

2022 年 5 月 29 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加快经济恢

复和重振行动方案》

(沪府规〔2022〕5 号)

4.对承租国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

商户,免予提交受疫情影响证明材料,2022 年免除 6 个月

房屋租金。对承租国有房屋、运营困难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参照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022 年免除 6 个月房屋租金。

推动在沪央企、其他省市在沪国有企业参照我市规定,为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屋租金。存在间接承租情形

的,转租人不享受本次减免政策,相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要

确保免租措施惠及最终承租人。

5.鼓励引导商业综合体、商务楼宇、专业市场、产业园区、

创新基地等非国有房屋业主或经营管理主体,向最终承租

经营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 6 个月房屋租金减免。

对符合条件的非国有房屋业主或经营管理主体,按照减免

租金总额的 30%给予补贴,最高 300 万元,由各区政府负责

实施,补贴资金实行财政预算总额控制,由市、区两级财

政共同承担。受疫情影响严重且在沪注册的餐饮连锁企业,

分公司或门店符合小微企业条件且承担房租费用的,可视

作小微企业享受房屋租金减免。

第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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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层面政策汇总|文件正文

1、《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

(发改财金〔2022〕271 号)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在落

实好已经出台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助企纾困扶持政策措施。

一、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1.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 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

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 10%和 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2.2022 年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将省级人民政府在 50%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

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

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3.鼓励各地可根据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2022 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

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4.2022 年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 2022 年度内新购置的

单位价值 500 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 3 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

4 年、5 年、10 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

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5.2022 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

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在 2022 年度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 60%最高

提至 90%。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6.2022 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

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 年减免 6 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 3 个月租金。各地可统筹各类

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

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 年

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鼓励各地可根据条例授权和地方实际给予减免。

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7.2022 年引导银行用好 2021 年两次降低存款准备金率释放的 2.2 万亿元资金,发挥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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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政策工具的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

8.2022 年发挥好支持普惠小微的市场化工具引导作用,对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

余额增量的 1%提供激励资金,用好 4000 亿元再贷款滚动额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

业特别是服务业领域的倾斜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按正常续

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合理流动性。

9.2022 年继续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落实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行、支农

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推动实际贷款利率在前期大幅降低基础上继续下行,督促指导降低银

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减轻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

工商户经营成本压力。

10.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研究实施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完善整治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防止对服务业的各项助企纾困政策效果被

“三乱”抵消。鼓励服务业行业采取多种手段开展促销活动。

二、餐饮业纾困扶持措施

11.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餐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

给予补贴支持。2022 年原则上应给予餐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 50%比例的补贴支持。

12.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降低相关餐饮企业

经营成本。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企业,给

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优惠。

13.允许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省份对餐饮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费政策,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提出申请,经参保地

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14.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餐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

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

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餐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15.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

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向政府性融

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

16.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扩大因疫情导致餐饮企业营业中断损失保险的覆盖

面,提升理赔效率,提高对餐饮企业的保障程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保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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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鼓励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地方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对老年人助餐服务给

予适当支持。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

三、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18.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零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

给予补贴支持。2022 年原则上应给予零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 50%比例的补贴支持。

19.中央财政通过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加强政策支持,发挥

市场机制作用,推动“一个上行(农产品上行)”和“三个下沉(供应链下沉、物流配送下

沉、商品和服务下沉)”。

20.中央财政继续通过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 10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一步加强

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完善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等。

21.允许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省份对零售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费政策,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提出申请,经参保地

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2.对于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的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等名单企业,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贷款贴息。

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零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

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

鼓励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零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23.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零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

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向政府性融

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

四、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24.2022 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

维持 80%的暂退比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提高暂退比例。同时,加快推进保险代替保

证金试点工作,扩大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范围。

25.允许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省份对旅游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费政策,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提出申请,经参保地

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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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加强银企合作,建立健全重点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

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 A 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

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27.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

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28.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的方案制定、组织协

调等交由旅行社承接,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细化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合理确定

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

29.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建立重点企业融资风险防控机

制。引导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主动让

利。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旅游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30.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良好的旅行社、旅游演艺等领域中小微企业加大普惠金融

支持力度。发挥文化和旅游金融服务中心的积极作用,建立中小微旅游企业融资需求库。鼓

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主题民宿等个体工商户分类予以小额

贷款支持。

五、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31.2022 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

32.2022 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

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

33.2022 年中央财政对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车,继续按照既定标准给予购置补贴,

且退坡幅度低于非公共领域购置车辆。

34.2022 年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力度,支持公路、水运

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等。

35.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存在困难的新能源出租车、城

市公交运营等支出。

36.加强信息共享,发挥动态监控数据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符合道路水路运输企业

特点的动产质押类贷款产品,盘活车辆、船舶等资产。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

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相关主管部

门提供企业清单供金融机构参考。鼓励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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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六、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

37.2022 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

38.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统筹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以及地方自有财力,支持航空公司

和机场做好疫情防控。

39.统筹资源加大对民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力度。中央财政继续通过民航发展基金

对符合条件的航空航线、安全能力建设等予以补贴。继续通过民航发展基金等对符合条件的

中小机场和直属机场运营、安全能力建设等予以补贴,对民航基础设施贷款予以贴息,对机

场和空管等项目建设予以投资补助。鼓励地方财政对相关项目建设予以支持。

40.研究协调推动中国航空油料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游企业协商取消航空煤油价格中包含

的海上运保费(2 美元/桶)、港口费(50 元/吨)等费用。

41.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枢纽机场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发

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航空公司多元化融资渠道。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航空公司和民航机

场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建立绿色通道。

七、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42.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

度防控”两种倾向,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一是建立精准监测机制,运用大

数据手段建立餐厅、商超、景点、机场、港口、冷链运输等服务业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从业

人员库,落实重点人员和高风险岗位人员核酸检测频次,做到应检尽检。二是提升精准识别

能力,确保疫情在服务业场所发生时全力以赴抓好流调“黄金 24 小时”。三是强化精准管控

隔离,科学精准定位服务业重点、高危人群,对密切接触者和密接的密接进行集中隔离医学

观察,对其他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管理。四是推广精准防护理念,餐饮、零售、旅游、

交通客运、民航等行业和相关服务场所工作人员做到疫苗应接尽接,建立工作人员每日健康

监测登记制度,增强从业人员和公众疫情防控意识。

43.严格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防疫政策“五个不得”的要求,即不得禁止低

风险地区人员返乡;不得随意扩大中高风险地区范围;不得随意将限制出行范围由中、高风

险地区及所在区(县)扩大到所在地市;不得擅自对低风险地区人员采取集中隔离管控、劝

返等措施;不得随意延长集中隔离观察期限。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服务业行业提出精准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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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要求。一是不得突破疫情防控相应规定进行封城、封区,不得非必要、不报批中断公共交

通。二是不得非经流调、无政策依据对餐厅、商超、景区景点、电影院及相关服务业场所等

实施关停措施、延长关停时间。三是不得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政策要求基础上擅自增加对

服务业的疫情防控措施。确有必要采取封城封区、中断交通等措施或在现行基础上加强疫情

防控力度的,须报经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同意后实施。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统筹本地区疫情防

控措施总体要求,针对服务业行业特点,建立疫情防控措施层层加码问题反映、核实、纠正

专项工作机制。

八、保障措施

发展改革委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做好形势分析,加大协调推动有关政

策的出台、执行落实工作力度,强化储备政策研究;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加强配

合,加大政策宣传贯彻力度,抓紧出台具体政策实施办法,及时跟进解读已出台政策措施,

及时协调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及时回应社会诉求和关切。

各地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和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特点,把握好政策时度效,抓好政策宣传

贯彻落实,及时跟踪研判相关困难行业企业恢复情况,出台有针对性的专项配套支持政策,

确保政策有效传导至市场主体,支持企业纾困发展。

各有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联系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指导帮助企业用足用好相关纾

困扶持措施,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反馈行业发展动态、难点问题、企业诉求和政策落

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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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做好 2022 年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工作的通知》

国资厅财评〔2022〕29 号

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国务院第 164 次常务会议精神,落实发展改革委等 14 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

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 号,以下简称 271 号文件)要求,

推动中央企业抓紧抓实抓好 2022 年房租减免工作,切实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

渡过难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站位,积极发挥带头表率作用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繁荣市场、促进就

业、维护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期,受疫情冲击等不利因素影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

个体工商户经营困难,面临严峻的生存危机。各中央企业要从稳定市场主体、做好“六稳”

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高度出发,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落实房

租减免政策要求,切实减轻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负担,关键时刻彰显央企担

当。

二、细化措施,切实将减免政策落到实处

各中央企业要按照 271 号文件要求,对 2022 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

区域(参照国家行政区划标准)内承租中央企业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

当年 6 个月租金(四季度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要通过当年退租或下年减免等方式

足额减免 6 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 3 个月租金。各中央企业要抓紧研究确定房租减免政

策的具体实施细则并抓好落实,尽快提升市场主体获得感。普遍减免 3 个月租金工作要力

争在上半年实际完成主体工作,补充减免 3 个月租金工作要在列为中高风险地区后 2 个月

内完成。对于转租、分租中央企业房屋的,要持续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减租政策有效传导

至实际承租人。对于所属股权多元化子企业,要积极沟通协调,争取中小股东理解支持,

在规范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对租金予以减免。对于所属子企业因落实减租政策导致资金困

难的,上级企业或集团公司应给予资金支持。关于服务业行业分类标准,可参考国家统计

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原则上第三产业都可以视为服务业),优先减免 271 号文件所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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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行业。关于小微企业界定范围,可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

部联企业〔2011〕300 号)或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的“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模块。

三、规范操作,健全完善监督检查方式

各中央企业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制定减租实施方案,严格审批流程,做到高效便利、

规范有序,不符合条件的租户不得减免,杜绝随意减免。深入开展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

整改,对减租政策落实不到位、违规操作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企业和有关负责人进行严肃追

责。完善减租问题受理机制,依法合规妥善处理问题诉求。国资委将加大督促指导力度,逐

条核查有关方面反映的各项问题线索。中央企业因落实减免房租政策,对当期经营业绩造成

影响的,国资委将在考核中予以剔除。

请各中央企业梳理统计 2022 年集团内各级子企业自有经营用房(包括写字楼、商铺<

摊位>、仓库和厂房等)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情况,于每月 5 日前填写统

计表(详见附件)并报送国资委(财务监管与运行评价局)。

国资委办公厅

2022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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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中央企业助力中小企业纾困解难促进协同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发财评〔2022〕40 号

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着力构建大中小企业相

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良好生态,不断增强国民经济发展韧性和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性,现就推动中央企业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助力中小企业纾困解难,促进协同发展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及时足额支付账款,助力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困难

严格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对中小企业账款坚持“应付尽付、应付快付”,

从制度、机制、流程和信息化管控上杜绝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恶意拖欠账款行为。

1.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及时足额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对于出现临时资金周

转困难的子企业,集团公司或上级单位要给予临时性资金或增信支持,确保及时足额支付中

小企业账款。

2.对于长期合作、信誉良好、履约及时、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在确保资金安全、对方

书面申请、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的前提下,可提前支付或预付部分账款。

3.加强合规管理,清理霸王条款,不得设立不合理的付款条件、时限。严控“背靠背”

付款条款,加强上游款项催收,上游付款后要及时对中小企业付款。

4.严格票据等非现金支付管理,现金流较为充裕的企业要优先使用现金支付中小企业账

款。未事先明示、书面约定非现金支付的,原则上不得使用非现金支付。开具的商业承兑汇

票和供应链债务凭证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 6 个月。

二、切实加快减免房租,助力支持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

认真落实《关于做好 2022 年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工作的通知》(国资

厅财评〔2022〕29 号,以下简称 29 号文件)要求,坚持“应免尽免、应免快免”,切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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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减免房租政策落地。

5.对承租中央企业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在 2022 年普遍减免 3 个月

租金,并力争在上半年完成减免主体工作。对 2022 年租期分属不同承租人的,要根据不同

承租人实际租期按比例减免。

6.对 2022 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承租中央企业房屋的服务

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再补充减免 3 个月租金,补充减免工作要在所在县级行政区域

出现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后 2 个月内完成。

7.对于转租、分租中央企业房屋的,要持续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减租政策有效传导至实

际承租人。对于所属股权多元化子企业,要积极沟通协调,争取中小股东理解支持,在规范

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尽快减免租金。

8.出租房屋所在地政府出台房租减免政策力度大于 29 号文件要求的,要认真执行属地

政策,确保政策不打折扣。对参股企业所属房屋,要积极承担股东责任,与其他股东协商争

取支持。不属于 29 号文件规定减免对象的中小企业提出减免房租申请的,鼓励中央企业本

着互惠互利、友好协商、规范决策、共渡难关的原则,在能力可及范围内给予必要帮扶。

三、大力实施降费提质,助力降低中小企业运行成本

充分发挥中央企业基础支撑作用,加强生产要素保障,积极落实降费提质要求,为中小

企业提供精准、高效、便捷的服务和充足、可靠、优质的供给。

9.坚决配合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清理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对于转

供电主体内部产权明晰、具备改造条件的,有序推进“转改直”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清

理规范城镇供电收费,进一步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

10.落实好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有关纾困扶持措施,

积极配合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特困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用电阶段性优惠工作。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实行“欠费

不停供”,允许其在 6 个月内补缴欠费。

11.加快推动 5G、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创新技术与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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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融合应用,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加快发展 5G 和千兆宽带网络,提升服务质量和

水平,打通宽带入户“最后一公里”,确保 2022 年对中小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 10%。

加大云盘、云会议等云办公产品优惠力度,减轻疫情对中小企业线下办公的影响。

12.创新服务手段,对用水、用电、用气等实施阳光服务,加快实现缴费、保修等“一

网通办”。积极建云建平台,大力推进“云采购”“云签约”“云结算”“云物流”,努力让信

息多跑路,尽可能节约中小企业“脚底”成本,积极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减免用云、

用平台的费用。

13.高质量提供煤电油气运等基础服务,做好大宗原材料保供稳价工作,严禁串通涨价、

哄抬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带头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发挥物流企业的基础性保障功能,统筹

运力,优化航线,加快打造畅通、安全、高效的物流运输通道,促进物流循环畅通。

四、有力支持资金融通,助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充分发挥中央企业市场资源优势,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手段,推动以融促产,实

现自身优质资信与产业链供应链中小企业共享,畅通上下游资金循环。

14.加大对商用货车消费贷款的支持力度,有效缓解物流企业和个体货车司机贷款偿还

压力。中央汽车企业所属金融子企业要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对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发放的商

用货车消费贷款给予 6 个月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支持。

15.积极发挥产业链“核心”企业作用,支持配合上下游中小企业开展供应链融资,努

力实现自身优质信用与上下游中小企业共享。中小企业需要以其持有的中央企业集团内单位

应付账款、出具的商票和供应链债务凭证等办理融资业务的,要及时确权,严禁高息套利。

16.积极发挥供应链服务平台作用,基于真实业务数据为上下游中小企业信用赋能,助

力中小企业拓展融资渠道、获取低成本资金、减少资金占用。借鉴电 e 金服“电 e 贷”、中

储智运“运费贷”等供应链平台服务中小企业的经验,立足自身创新服务中小企业方式。

17.持续推进保函(保险)替代现金保证金,不得向中小企业超比例收取或变相收取不

合理的保证金,不得限定中小企业提供保证的方式,及时退还到期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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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持续加大创新支持,着力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

立足构建新发展格局,发挥中央企业科技引领和带动作用,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成长为

创新重要发源地,深入开展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携手行动”,推动产业链上中下游、大中

小企业融通创新。

18.充分发挥中央企业产业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作用,立足主责主业,吸引带动各类资

本支持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符合国家战略、有技术优势、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共同推动科技创新和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

19.继续面向全社会举办中央企业熠星创新创意大赛,加强创新资源要素供给和科技成

果转化服务,开展创新管理培训和创业辅导等,促进大赛项目成果转化落地。

20.完善协同创新体系,充分发挥科研院所转制企业作用,构建开放、协同、高效的共

性技术研发平台,积极参与国家实验室建设,建立一批高水平创新联合体、产业技术创新联

盟和公共研发平台,打造高水平“双创”平台,加大对中小企业创新支持力度。

21.加快打造原创技术策源地,主动对接国家重大战略,与包括中小企业在内的各类主

体一道协同攻关,着力突破产业链供应链堵点卡点。支持在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培育一大批

领军企业和专精特新“隐形冠军”企业。

六、不断强化引领带动,着力实现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

有效发挥国有资本带动作用,实施现代产业链链长行动计划,持续向产业链中具有高端

引领和基础支撑作用的关键环节布局,全力稳链补链固链,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多应用

场景和市场机会。

22.推动各项稳增长措施落实落地、不断加力,积极扩大有效投资,尽快落地一批“十

四五”规划明确的重大项目,尽早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提前为上下游释放订单需求,稳定

中小企业预期。

23.积极采购中小企业优质产品和服务,提升供应链管理水平,深化供需精准匹配,规

范采购交易行为,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中小企业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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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围绕主业,加强与高匹配度、高认同感、高协同性的中小企业合作,积极通过投资

合作、项目合作、产业共建、搭建联盟等方式,支持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协同发展。

25.发挥产业链核心作用,更好发挥特殊关键时期中央企业在畅通产业循环、市场循环、

经济社会循环等方面的龙头带动作用,为受疫情影响的上下游中小企业复工复产提供必要支

持。

七、切实加强组织保障,着力推动各项措施落实落地

各中央企业要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有效发挥国有经济战略支撑作

用的高度出发,落实落细各项支持政策,让上下游广大中小企业“看得见、摸得着、有感受、

得实惠”,关键时刻彰显央企担当。

26.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大力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内部考核奖惩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细

化实化操作流程。按照有关部门和各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要求,积极组织参与中小企业

服务月活动,畅通中小企业诉求受理渠道,更好宣传落实国资央企服务中小企业相关政策措

施。

27.因落实减免房租等帮扶中小企业纾困解难有关政策,对当期经营业绩造成影响的,

国资委将在经营业绩考核中实事求是予以考虑。

国资委将加强有关政策落实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对及时支付中小企业账款、减免服务

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等政策执行不到位、走过场、或经核实有关投诉反映问题属实

的,国资委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国资委

2022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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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方政策汇总(上海市)|文件正文

1、《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沪府办规〔2022〕5 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从严抓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

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市委、市政府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科学精准、

动态清零,从严从紧、从细从实抓好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坚持统筹疫

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因时因势因情施策,调整和优化防控策略,综合实施退税减税、降

费让利、房租减免、财政补贴、金融支持、援企稳岗等助企纾困政策,全力支持相关行业和

企业克服困难、恢复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努力用最小的代价实现最大的防控效果,努

力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提出若干政策措施如下:

一、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防疫和消杀支出地方财政给予补贴支持。对零售和餐饮行业重

点岗位从业人员按照防疫要求定期开展核酸检测的费用,给予全额补贴支持;对零售和餐饮

企业防疫消杀的支出,给予补贴支持。对机场港口、冷链相关企业人员核酸检测的费用,给

予全额补贴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交通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二)向抗疫一线人员发放临时性补助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医

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向参与社区疫情防控工作的社区工作者适当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

向社区志愿者适当发放临时性补贴。对疫情防控一线职工,特别是医务人员、社区工作人员、

公安干警、物资保障和生产一线职工等开展慰问。(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各区政府)

(三)支持新冠病毒防控创新产品研发及产业化。支持新冠病毒疫苗、快速检测试剂、

特效药物等加快科技研发和产业化,通过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

资金等,对新冠病毒疫苗、药物、诊断产品的研发及产业化给予支持,通过科技创新计划专

项资金对相关产品按照不同临床试验阶段给予后补助支持,帮助相关企业加快产品审批进度,

推动疫情防控创新产品快速形成有效产能、注册上市和投入应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

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卫生健康委、市药品监管局、市财政局)

二、减轻各类企业负担

(四)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落实对增值税留抵税额实施大规模退税政策,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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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以及按照一般计税方式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存量留抵税额于 2022

年 6 月底前一次性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起按月全额退还。重点支持

制造业,对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

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于

2022 年底前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起按月全额退还。(责任单位:市

财政局、市税务局)

(五)加大减税降费政策力度。重点面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加大力度实施一批

税收优惠政策,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

扣除比例提高到 100%,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将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

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并

在国家规定减免幅度内按照顶格执行。延长一批税收优惠政策,将 2021 年第四季度实施的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再延续实施 6 个月,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

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六)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将 2022 年 3 月申报纳税期限由 3 月

15 日延长至 3 月 31 日,受疫情影响在 2022 年 3 月申报纳税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

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对因疫情影响导致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符合延

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 3 个月。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

期申报的纳税人免除税务行政处罚。(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七)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承租国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

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 年免除 3 个月租金,2022 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街镇行

政区域或因落实防疫要求严重影响经营活动的,再免除 3 个月租金、全年合计免除 6 个月租

金。存在间接承租情形的,转租人不享受本次减免政策,相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要确保免租措

施惠及最终承租人。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园区等各类市场运营主体在协商的基础上,

为实体经营的承租户适当减免租金,政府各类扶持政策优先支持主动减免房租的市场主体。

对房屋土地被政府应急征用或主动为租户减免房地产租金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

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

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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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市房屋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八)加强融资担保支持。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

商户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帮助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续保续贷,

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进一步提高担保风险容忍度,提高

融资担保规模。降低各类企业融资担保费率,对防疫重点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

业 2022 年新申请的银行贷款,市融资担保中心融资担保费率为 0.5%,再担保费率减半收取,

对创业担保贷款继续免收担保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上

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

(九)实施困难企业贴息政策。运用现有的专项扶持资金,对零售、交通运输等行业受

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由相关主管部门确定企业名单并经审核后,对其 2022 年新增贷

款给予贴息,由市、区两级财政资金给予支持。继续实施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贴息政策,对符

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交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

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十)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投放力度,优先支持困

难行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积极用好国家对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

1%提供激励资金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向人民银行申请普惠小微贷款再贷款优

惠资金。推动金融机构放宽普惠型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进一步增加小微企业首贷、信

用贷款、无还本续贷,对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不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进一步完

善中小微企业信贷奖补政策,将受疫情影响的困难行业纳入重点行业目录,对在沪银行发放

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给予奖励。深化大数据普惠金融应用,进一步发挥“银税互动”“信易贷”

等平台作用,为银行等金融机构使用公共信用信息提供便利。完善信用修复机制,积极协助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个人开展信用修复工作。(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上

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

(十一)推动金融机构减费让利和发挥保险风险保障作用。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改革作用,促进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下行。优化金融机构监管、考核和激励机制,推动金融机

构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电子银行服务收费、

支付账户服务费等。支持在沪保险公司进一步丰富抗疫保险产品供给,扩展新冠肺炎保险保

障责任,扩大因疫情导致营业中断险等风险保障的覆盖面,创新推出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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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金履约保证保险。加强抗疫保险保障服务,研究推出适当延长保单期限、降低保险费率、

延后保费缴纳时间等措施,建立保险理赔绿色通道,提升理赔效率。(责任单位:市地方金

融监管局、市国资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

四、做好援企稳岗工作

(十二)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继续实施 1%的失业保险缴费

费率政策,继续阶段性下调 20%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十三)实施培训补贴、创业扶持、工会经费返还等稳岗扩岗政策。鼓励企业开展员工

职业技能培训,对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社会组织为本单位实际用工的从业人员开展与本

单位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类线上职业培训,按照规定给予线上职业培训补贴。鼓励创业孵化示

范基地对在孵创业企业减免房租;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创业组织和个人可向经办银行申请创业

担保贷款展期还款,原则上不超过 1 年,并可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对小微企业工会上缴

的经费实行全额回拨。(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

(十四)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依托公共招聘平台,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精

准服务,高效促进人岗匹配。进一步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支持用人单位采用共享用工等模

式。完善灵活就业社会保障政策,开展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加强工会对劳动者的

服务保障和关心关爱,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互助保障计划,切实维护和谐劳动关系。(责

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

 五、支持困难行业恢复发展

(十五)实施餐饮等生活服务业纾困扶持措施。引导电子商务、外卖等互联网平台进一

步下调餐饮、住宿、家政等受疫情影响的生活服务业企业服务费标准,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

工商户的服务佣金、店铺押金、宣传推广等线上经营成本。鼓励电信运营企业设计推广适合

小微企业经营发展的产品和应用并降低资费,对餐饮、住宿、家政等生活服务业小微企业免

费提供 3 个月的云服务、移动办公服务等。创新融资方式,鼓励金融机构利用应收账款、订

单等信息向餐饮企业发放信用贷款。(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市场监管

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

(十六)实施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对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等列入支

持名单的企业,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并降低贷款利率,适当给予贷款贴息。支持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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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超市卖场、电商平台、城市生活物资配送等保供企业正常运行,着力畅通省际和市内

物流运输绿色通道,加大主副食品货源组织。推动金融机构与零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

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信用信息等数据,鼓励发

放更多信用贷款。(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

保监局、市财政局)

(十七)实施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比

例由 80%提高到 90%,在全市范围开展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

合条件的旅游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增信支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加大旅游专项

资金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A 级旅游景区等旅游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责任

单位:市文化旅游局、上海银保监局、市财政局)

(十八)实施交通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支持保障机场和航空公司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2022 年暂停航空、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

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对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车,继续按

照既定标准给予购置补贴。落实国家继续通过民航发展基金对符合条件的航空航线予以补贴,

对民航基础设施贷款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航空公司和民航机场发行债务融资

工具建立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市交通委、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十九)实施会展业等纾困扶持措施。研究会展业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

企业或克服疫情影响在 2022 年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给予补贴支持。对受疫情影响较

大的养老机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等其他行业困难企业和市场主体,由各行业相关主管部门

牵头研究制定扶持措施。(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民政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各行业相

关主管部门)

六、保持全市生产生活平稳有序

(二十)支持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根据疫情变化调整和优化防控措施,有效恢复和保持

企业发展正常秩序。全面落实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四方责任”,支持企业和项目恢复

生产和施工,切实帮助解决人员到岗、物资运输、疫情防控等问题。帮助企业稳定产业链供

应链,支持重点企业和配套企业恢复生产,实行“一企一策”“一厂一案”分类差异化防疫

措施,加大精准服务企业力度,针对企业诉求快速响应,切实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

难。发挥长三角区域产业链供应链协作机制作用,全面梳理重点企业需求清单并优先支持保

障,维持核心零部件和原材料供应。保障交通物流畅通,建立交通运输保障重点企业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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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名单制度,协调解决货物跨省运输问题。保障重大项目连续封闭施工,鼓励具备条件的项

目分标段封闭施工,实行“一工地一方案”,切实做好建材供应、防疫物资保障等工作。(责

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交通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商务委、

各区政府)

(二十一)保障疫情期间城市有序运行。加强抗疫物资储备和供应保障,持续提升核酸

快速检测能力,加强集中隔离房源建设和筹措,支持新冠病毒疫苗和治疗药物进口,引导支

持企业参与抗疫应急能力建设,做好后备医疗资源储备。加大防疫数字化转型支撑力度,进

一步推动防疫相关信息数据向基层赋能,为更加精准的疫情防控提供支撑。保障城市安全有

序运行,强化城市运行保障单位和人员防疫措施,加强各类风险隐患监测、排查和治理,着

力保障交通、电力、燃气、供水、通信网络、物业服务等有序运行。扎实做好生活物资保供

稳价工作,支持保障生活必需品生产、配送企业运营,加强货源供应、物流调度和市场监管,

确保主副食品供应充足、价格平稳。(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卫生健康

委、市交通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

运行管理中心、市大数据中心、各区政府)

国家有其他支持企业发展相关政策措施的,上海遵照执行。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制定

发布本领域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和申请指南,积极实行精准推送、线上办理、免申即享等便

利化措施;各区政府可结合实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市政府建立政策动态更新机制,并根

据企业反映的问题和实际情况动态调整优化助企纾困相关政策措施,必要的可由行业主管部

门会同综合部门及时研究提出具体领域政策措施,按程序审定并组织实施。本政策措施执行

期自 2022 年 3 月 28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 年底(具体政策措施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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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海市国有企业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实施细则》

(沪国资委规〔2022〕1 号)

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

改财金〔2022〕271 号)以及《上海市全力抗疫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精神,落实

本市国有企业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政策,市国资委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

委、市房屋管理局制定了《上海市国有企业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实施细则》,

现将实施细则有关内容摘要如下:

政策口径

(一)实施主体

上海市、区国资委监管的市属、区属国有企业集团(含委托监管企业)及纳入合并报表

范围内下属企业。

(二)适用房屋

实施主体自有经营性房产和使用权房。其中,使用权房是指依法建立公房租赁关系、执

行市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由本市相关国有企业负责经营管理的公有非居住房屋。

(三)减免对象

最终签约承租实施主体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最终

承租方)。其中,小微企业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关于印发〈金

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 号)划型标准认定;个体工商户是指

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

(四)减免期限

实施主体对最终承租方免除 2022 年部分租金,分两档执行。

第一档,普遍免除 3 个月租金。所有地区内的最终承租方,2022 年免除 3 个月租金。

最终承租方在 2022 年租期不满一年的,根据租期按比例享受免租。

第二档,增加免除 3 个月租金。租赁合同存续期间,2022 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

所在的街镇行政区域内的最终承租方,或按有关部门防疫要求被封控、停业、征用房屋的

最终承租方,以及全年经营亏损的最终承租方,经出具上述任一证明材料,2022 年再免除

3 个月租金,全年合计可免除 6 个月租金。最终承租方在 2022 年租期不满一年的,根据租

期按比例享受免租。符合第二档免租条件的最终承租方增加免除金额不超过 3 个月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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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减免方式

国有企业应当以便捷高效为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直接免除、从后续租金中抵扣或者

返还等方式实施房租减免。存在转租行为的房屋,转租方不享受本次房租减免政策,最终承

租经营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享受本次房租减免政策。其中,转租方为本市国有企业的,

应当与房屋产权方以各自实收的租金为限共同承担减免的租金;转租方为非国有企业的,应

当配合房屋产权方及国有企业转租方将减免的租金全部落实到最终承租方,鼓励非国有企业

转租方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

(六)配套政策

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业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对因落实租金减免

政策,严重影响经营且超出承受能力的企业集团,应及时向市、区国资委报告。

组织实施

(一)本市市属、区属国有企业集团是本次房租减免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单位负责同志

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把本次工作作为贯彻中央文件精神,促进经济社会恢复发展的具体行

动。

(二)各国有企业集团应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工作机制,成立工作小组,明确分管领

导、任务分工和负责部门,制定实施方案,指导各下属国有企业做好工作部署,上下联动,

确保措施到位,责任到人。

(三)涉及其他非国有中小股东的国有企业,控股股东应充分发挥作用,加强沟通协调,

争取支持理解;涉及上市公司及金融企业,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

定,履行必要程序。

办理流程

(一)摸底。各国有企业应摸清承租方、最终承租方(如有转租方的)等相关情况,形

成房屋承租方和最终承租方清单。

(二)告知。依照摸底情况,通过公告、电话和网络等多种方式告知各政策范围内承租

方,做到应知尽知。告知内容应包括:减免的范围、标准,办理程序,受理联系人及联系方

式,受理时间,申请文本,需提交的材料等。

(三)受理。各国有企业应以便捷高效为原则,设立受理通道,申请人需提供申请及相

关证明材料(包括承租方、最终承租方证明材料)。疫情期间,应避免人流集聚,国有企业

可通过网络、信函、电话通讯等多种方式予以受理。

第74页

69

(四)审批。各国有企业应根据企业集团、委托监管单位、区国资监管部门内部管理规

定,统一制定房租减免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主体、流程、时限。

(五)反馈。减免事项审批通过后,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承租方,承租方凭告知书、最

终承租方确认书办理减免手续。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承租方,要及时告知,并做好政策解释工

作。

(六)报备。对于租金减免情况应逐笔记录,加强数据统计,建立档案,形成底表。有

关情况由企业集团汇总审定,并经第三方机构复核后,报市、区国资委及委托监管单位备案。

规范办理,防范风险

(一)办理过程中,各国有企业应严格制度、流程,加强内部管控,相关办理部门和人

员应履职尽责,秉公办理,确保政策减免落到实处。

(二)严禁利益输送,暗箱操作,对于违法违纪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国资流失的,

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事项

(一)对政策性减免租金其他未尽事项,采用“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二)政策执行中,各国有企业应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提出有利于改善工作成效

的建议、措施,并报告市、区国资委及委托监管单位。

(三)本市集体企业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四)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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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企业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实施细则》解读

为落实上海市国有企业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政策,现对《上海市国有企

业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实施细则》作如下解读。

01 如何认定房租减免的实施主体?

本次房租减免的实施主体是上海市、区国资委监管的市属、区属国有企业集团(含委托

监管企业)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企业。

其中,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含委托监管企业)参见市国资委网站;区属国有企业集团(含

委托监管企业)根据各区国资委公开披露的信息确定;国有企业集团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下

属企业可与各企业集团联系确认。

本市集体企业可参照执行本次免租政策。中央企业、其他省市地方国企按照所属国资监

管部门出台的政策执行,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不在《实施细则》规定的范围内。

02 哪些房屋纳入房租减免范围?

本次减免租金的房屋为实施主体自有经营性房产和使用权房。其中,使用权房是指依法

建立公房租赁关系、执行市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由本市相关国有企业负责经营管理的公有非

居住房屋。

03 如何认定房租减免的适用对象?

适用对象为最终签约承租实施主体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

下简称最终承租方)。

小微企业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

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 号)划型标准认定。大中型企业集团及下属的子

企业、国有企业最终承租经营的,不在本次免租政策适用范围内。

个体工商户是指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

04 减免期限如何确定?

实施主体对最终承租方免除 2022 年部分租金,分两档执行。

第一档,普遍免除 3 个月租金。所有地区内的最终承租方,2022 年免除 3 个月租金。

最终承租方在 2022 年租期不满一年的,根据租期按比例享受免租。

第二档,增加免除 3 个月租金。租赁合同存续期间,2022 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

所在的街镇行政区域内的最终承租方,或按有关部门防疫要求被封控、停业、征用房屋的

最终承租方,以及全年经营亏损的最终承租方,经出具上述任一证明材料,2022 年再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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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个月租金,全年合计可免除 6 个月租金。最终承租方在 2022 年租期不满一年的,根据租

期按比例享受免租。符合第二档免租条件的最终承租方增加免除金额不超过 3 个月租金。

若同一街道多次出现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以及房屋被多次封控、停业、征用,已享受

过第二档减免的最终承租方不重复享受。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发生前,以及房屋被封控、停

业、征用前,租约到期未续租的最终承租方,不追溯享受第二档减免。

05 何时能减免租金?

第一档,普遍免除 3 个月租金,在租租户 2022 年 6 月底前基本完成。

第二档,增加免除 3 个月租金,根据出现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以及有关部门通知封控、停

业、征用等实际情况办理。

06 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如何认定?

以国家卫生健康委、上海市卫生健康委、上海发布、上海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新闻发布

会等官方渠道公布的信息为准。

07 因落实防疫要求严重影响经营活动情形如何认定?

最终承租人接到有关部门的通知,承租房屋实行封闭管理、停业、被临时征用,或最终

承租方全年经营亏损,由最终承租方出具上述任一证明材料。

08 最终承租方租期不满一年怎么办?

最终承租方在 2022 年租期不满一年的,最终承租方根据租期按比例享受免租。

09 转租本市国有企业房屋的怎么办?

存在转租行为的房屋,转租方不享受本次房租减免政策,最终承租经营的小微企业和个

体工商户享受本次房租减免政策。其中,转租方为本市国有企业的,应当与房屋产权方以各

自实收的租金为限共同承担减免的租金;转租方为非国有企业的,应当配合房屋产权方及国

有企业转租方将减免的租金全部落实到最终承租方,鼓励非国有企业转租方对小微企业和个

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

10 免租金额如何确定?

免租金额以租赁合同为准,不包括物业费、停车费等管理费用。每月租金不一致的,由

租赁双方协商确定。租赁合同已涉及免租、优惠租金等情形的,以实收年租金计算减免额,

或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

11 本市国有企业如何组织实施房租减免?

市、区国资委、委托监管单位负责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本次房租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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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企业集团负责组织实施本次房租减免政策。一是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分管负责人、责

任部门、工作人员和任务分工。二是制订实施方案,指导下属企业做好工作部署。通过官方

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实施主体、适用对象、免租

范围、操作流程等。三是履行备案程序。按时将实施方案和经汇总审定后的租金减免情况分

别报市、区两级国资委备案。

各实施主体履行房租减免责任。各实施主体应当按照企业集团的实施方案,与各承租方

联系,配合企业集团做好摸底工作,形成房产承租方和最终承租方两个清单。根据摸底情况,

通过公告、电话、网络等多种方式及时告知承租方,对于政策范围内承租方,要指导其按照

流程申报办理房租减免手续,对于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承租方,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涉及其他非国有中小股东的国有企业,控股股东应充分发挥作用,加强沟通协调,争取

支持理解;涉及上市及金融企业,要加强跟踪辅导,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规范操作、防范风险。

12 最终承租方如何办理房租减免?

政策范围内承租方应当按照国有企业告知的内容,向受理部门提交房租减免申请及相关

证明材料(包括承租方、最终承租方证明材料),申请办理房租减免。待减免事项审批通过

后,凭房租减免告知书、最终承租方确认书办理减免手续。

13 办理流程是什么?

按照摸底、告知、受理、审批、反馈、报备流程进行办理,各环节具体办理方式、责任

主体、办理时限等根据企业集团实施方案确定。

14 涉及非国有中小股东的国有企业如何操作?

涉及其他非国有中小股东的国有企业,控股股东应充分发挥作用,加强沟通协调,争取

支持理解;涉及上市公司及金融企业,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履行必要程序。

15 其他未明确事项如何处理?

对政策性减免租金其他未尽事项,采用“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16 有问题在哪里咨询?

市、区国资委、委托监管单位、相关国有企业已设立咨询电话,专人专线负责政策解答

和业务指导。咨询电话自 4 月 5 日后开通,并根据疫情防控情况进行调整,电话号码不定期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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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上海市国有企业房租减免工作的通知》

(沪国资委规划〔2022〕86 号)

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各区国资委:

为落实市政府抗疫助企政策措施,进一步做好上海市国有企业房租减免工作,确保助企

纾困政策落地见效,按照市政府有关租金减免最新工作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责任担当

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迅速行动,有力推进,不折不

扣地将免租工作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为疫情防控大局和复工复产复市积极贡献国资国企力量。

二、明确免租期限

对 2022 年承租本市国有企业房屋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无需提供受疫情影响的证

明材料,凭租赁合同等必要材料, 经相关国有企业审核后,可以免除 2022 年 6 个月租金,其中

2022 年租期不满一年的按比例免租。

三、加强政策宣传

各有关单位根据实施细则、操作指引和本通知的要求,进一步明确的操作口径,尽快调整

完善免租公告方案,于 4 月 27 日(周三)前完成对社会公告。具体操作过程中,要配齐配强工作

力量,加强业务培训,全力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

四、抓好组织实施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应免尽免、能免则免”的工作原则,结合疫情防控实际情况,采用线

上线下结合的方式,抓紧抓实抓好免租手续办理工作,确保最终承租经营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

商户享受政策。同时,办理过程中,要注意做好相关情况汇总收集和反馈工作。市国资委将继

续加大督促指导力度,全面跟踪落实情况,定期汇总免租数据,帮助解决问题难点,协同各企业

共同做好免租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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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

(沪府规〔2022〕5 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有力有

序推动经济加快恢复和重振,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千方百计为各类市场主体纾困解难

  (一)阶段性缓缴“五险一金”和税款

1.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 5 个特困行业,从 4 月起阶段性缓

缴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其中,养老、医疗保险费缓缴期限至 2022 年底,失业、工伤

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 1 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符合条件的其他特困行业和受疫情影

响严重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

(办理方式:申请享受。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

局)

2.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等用人单位,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为 2022 年 4

月至 12 月,到期后进行补缴。缓缴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

缓缴影响。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纳入

征信记录。职工租住市场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每户家庭(含单身

家庭)最高月提取限额从 2500 元调整为 3000 元。(办理方式:申请享受。责任单位:市住

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3.对按月、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将 4、5、6 月份的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 6 月 30 日。对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将 2021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 6 月 30 日。纳税

人受疫情影响,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申报纳税仍有困难的,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

申报,或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缓缴期限最长 3 个月。(办理方式:延期申报至 6 月 30

日为免申即享、其他为申请享受。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二)扩大房屋租金减免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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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对承租国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予提交受疫情影响证

明材料,2022 年免除 6 个月房屋租金。对承租国有房屋、运营困难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参

照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022 年免除 6 个月房屋租金。推动在沪央企、其他省市在沪国有

企业参照我市规定,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屋租金。存在间接承租情形的,转租

人不享受本次减免政策,相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要确保免租措施惠及最终承租人。(办理方式:

申请享受。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

设管理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各区政府)

5.鼓励引导商业综合体、商务楼宇、专业市场、产业园区、创新基地等非国有房屋业主

或经营管理主体,向最终承租经营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 6 个月房屋租金减免。对符

合条件的非国有房屋业主或经营管理主体,按照减免租金总额的 30%给予补贴,最高 300 万

元,由各区政府负责实施,补贴资金实行财政预算总额控制,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

受疫情影响严重且在沪注册的餐饮连锁企业,分公司或门店符合小微企业条件且承担房租费

用的,可视作小微企业享受房屋租金减免。(办理方式:申请享受。责任单位:各区政府、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6.对减免房屋租金的国有、非国有市场主体,采用非接触式办理和简便操作流程,减免

相应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引导银行对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率质

押贷款等支持。(办理方式:申请享受。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

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

(三)多渠道为企业减费让利

7.降低用水用电用气用网成本,对非居民用户给予 3 个月应缴水费(含污水处理费)、

电费、天然气费(不包括燃气发电企业用气)10%的财政补贴。对受疫情影响期间未能及时

缴费的非居民用户,不停水、不停电、不停气,免除欠费违约金。对非居民用户免收 2022

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将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 10%。免收 3 个月单位生活

垃圾处理费,环卫作业单位相关经费由区财政予以支持。2022 年 4 月至 12 月,特种设备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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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检测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降至现行标准 50%。在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

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办

理方式:免申即享。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国资委、市通信管理局、市绿化市容局、市市场监管局、有关企业、

各区政府)

(四)加大退税减税力度

8.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在已出台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

输仓储和邮政业等 6 个行业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基础

上,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在更多行业实施增值税存量和增量全额留抵退税。提前退还中型企

业、大型企业增值税存量留抵税额,在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实现符合条件的各类型企业增值

税存量留抵税额“愿退尽退”。(办理方式:申请享受。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9.因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申请减免 2022

年第二、三季度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

的产业不予减免税。对房屋土地被政府应急征用的企业,可按规定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和城镇

土地使用税。(办理方式:申请享受。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五)发放援企稳岗补贴

10.对餐饮、零售、旅游、交通运输、文体娱乐、住宿、会展等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困难

行业,不裁员少裁员的,按照企业申请时上月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人数计算,给

予每人 600 元一次性稳岗补贴,每户企业补贴上限 300 万元,鼓励企业稳岗留岗。对招录登

记失业三个月以上人员或我市 2022 届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

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每人 2000 元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办理方式:稳岗补贴为申

请享受、吸纳就业补贴为免申即享。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政

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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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全面有序推进复工复产复市

  (一)加强对企业复工复产复市的支持和服务

11.分类指导、动态修订各行业领域复工复产复市疫情防控指引,取消企业复工复产复

市不合理限制。市区联动加强企业员工返岗、物流保障、上下游衔接等方面复工复产服务,

督促指导企业做好防疫消杀、员工健康管理等工作,支持企业建立抗疫应急处置体系,确保

复工复产复市后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扩大企业防疫和消杀补贴范围,在对零

售、餐饮、机场港口、冷链等相关企业落实已有补贴政策的基础上,2022 年对物业服务、

邮政快递、住宿、文化旅游等行业防疫和消杀支出,给予分档定额补贴。鼓励各区对复工复

产复市企业疫情防控支出,按照实际运营规模给予分档定额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委、

市文化旅游局、市房屋管理局、市邮政管理局等各行业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12.支持汽车、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等制造业企业以点带链,实现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

企业协同复工,稳步提高企业达产率。逐步推动批发零售、金融、交通物流、房地产、建筑

等行业复工达产,抢抓农时推动各类农业生产单位复工,在具备条件后有序推动餐饮、居民

服务、文旅会展等人员聚集型行业复工。建立长三角产业链供应链互保机制,共同保供强链。

(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二)畅通国内国际物流运输通道

13.加快推广使用全国统一互认的通行证,提升跨省运输中转站运行效率,推广无接触

物流方式,提高货运通行效率。严格实施港口、机场防疫生产保障措施,优化提货方式和口

岸检疫流程,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和航运物流有序运转。加快落实国家出台的货运扶持政策,

2022 年 5 月 1 日至年底,对符合条件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用好再贷款资金支

持交通运输、物流仓储业融资。(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海关、市商

务委、市邮政管理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

银保监局)

 三、多措并举稳外资稳外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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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支持外资企业恢复生产经营

14.建立重点外资企业复工复产专员服务机制,实行专人跟踪服务,帮助重点外资企业

解决复工复产、物流运输、防疫物资等突出问题,切实稳定外资企业的发展预期。(责任单

位:市商务委)

15.保障重大外资项目顺利推进,启用重大外资项目线上服务系统,市、区联动,线上

线下协同,保障在谈、签约、在建项目尽快恢复运转,实施专人跟踪服务。积极争取一批重

大项目尽快落地。支持跨国公司在沪设立地区总部和外资研发中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

革委、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政府)

 (二)切实帮助外贸企业纾困

16.加快落实国家出台的外贸支持政策,对加工贸易企业在国家实行出口产品征退税率

一致政策后,允许对前期多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入抵扣。企业申报退税的出口业务,因

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将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出口退税。

鼓励港口企业减免特定时期内的货物堆存费,鼓励航运公司减免特定时期内的滞箱费,倡导

港航相关企业减免外贸进出口相关物流操作费用。(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商务委、市国

资委、市交通委、上海银保监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17.强化外贸企业政策性金融支持。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扩大中小微企业覆盖

面,优化承保理赔条件,在上海“单一窗口”开设在线报损索赔通道,建立保费缓缴机制和

快赔先赔机制,应保尽保、能赔快赔。对于符合专精特新等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原有出口

信用保险费率基础上,实施不低于 10%的阶段性降费,加大保单融资支持力度。支持中国进

出口银行上海分行设立进出口业务专项信贷额度,建立快速评审通道,积极运用政策性优惠

利率贷款或向总行争取其他利率优惠政策,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

经济信息化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上海银保监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中

国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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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着力稳定外资外贸企业预期和信心

18.加强与外资企业高管面对面沟通,通过跨国公司高管视频会议、外资企业政企沟通

线上圆桌会议等形式,主动介绍我市疫情防控形势和策略,充分听取外资企业意见和建议,

建立咨询和解决问题的常态化机制,帮助外资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加大总部企业走访沟通力

度,切实修复和提振外资企业信心。助力外贸企业履约订单,实施通关便利化措施,采取收

发货人免于到场查验模式,支持企业在线办理通关业务,建立重点企业重点物资通关绿色通

道,提升货物通关和提离效率。市贸促会免费为符合条件、有需要的受疫情影响企业,开具

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文件。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等有关争议解决机构为

外贸企业维权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对符合条件的仲裁费用予以减免、退还和缓交。为外资

企业派驻上海的外籍员工及家属、开展重要商务活动的全球高管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外贸

企业重要海外客户办理来华邀请函和出入境手续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市商务委、上海海

关、市贸促会、市政府外办、市公安局、各区政府)

(四)更好发挥外贸外资专项资金引导作用

19.统筹用好国家外经贸发展和我市商务高质量发展等专项资金,调整资金使用方式,

加大资金支持范围和力度,重点用于 2022 年度稳外贸稳外资,对产业链供应链重点外资项

目给予资金支持。提前启动 2022 年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力争在 9 月底前完成拨付。(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四、大力促进消费加快恢复

  (一)以大宗消费为抓手拉动消费

20.大力促进汽车消费,年内新增非营业性客车牌照额度 4 万个,按照国家政策要求阶

段性减征部分乘用车购置税。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个人消费者报废或转出名下在上海市

注册登记且符合相关标准的小客车,并购买纯电动汽车的,给予每辆车 10000 元的财政补贴。

支持汽车租赁业态发展。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规定。(责

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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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委)

21.实施家电以旧换新计划,对绿色智能家电、绿色建材、节能产品等消费按规定予以

适当补贴,支持大型商场、电商平台等企业以打折、补贴等方式开展家电以旧换新、绿色智

能家电和电子消费产品促销等活动。(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各

区政府)

(二)完善消费供给保障体系

22.抓紧规划建设一批集仓储、分拣、加工、包装等功能于一体的城郊大仓基地,推动

应急物资储备基地建设,确保应急状况下及时就近调运生活物资。优化配置社区生活消费服

务综合体,支持智能快件箱、智能取餐柜和快递服务站进社区、进园(厂)区、进楼宇,支

持冷链物流网络及前置仓布点建设,加强末端环节及配套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各区政府、

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资源局、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市房屋管理局)

(三)以节庆活动为契机促进消费

23.优化“购物节”方案,适时推出主题购物节活动,鼓励发展夜间经济,提振消费信

心。支持大型商贸企业、电商平台等企业以多种方式发放消费优惠券,支持文旅企业发放文

旅消费券,鼓励文旅企业在“乐游上海”等平台进行免费推广,带动形成消费热点。对具有

市场引领性的创新业态、模式以及创意活动,并对消费市场增长有突出贡献的企业适当予以

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文化旅游局、各区政府)

(四)支持文创、旅游、体育产业发展

24.用好电影事业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旅游发展、体育发展等专项资金,采用无

偿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演出场所、电影院、实体书店、健身场馆等扶持,支持一

批文创园区、文创企业和文体旅游项目,助力文创产业、旅游产业和体育产业尽快恢复发展。

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比例由 80%提高至 100%。(责任单位:市委

宣传部、市文化旅游局、市体育局、市新闻出版局、市电影局、市文创办、市财政局)

25.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委托旅行社开展党建、公务、工会、会展等活动,旅行社可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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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开具发票作为报销凭据。(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局、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五、全力发挥投资关键性作用

  (一)积极扩大有效投资

26.全力推动在建项目复工复产,指导建筑工地落实防疫措施,具备条件的项目做到“应

复尽复”,保障在建项目连续施工。加大新开工项目协调力度,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符合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合并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实行格式

化审批、简化审批流程、分期审批及供地等措施,促进新项目开工建设。积极采取容缺后补

等方式,加快推进重大产业项目开工建设。(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重大办、

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资源局、各区政府)

27.加快项目前期工作,支持铁路大通道、轨道交通网络、航空枢纽、港口、能源、内

河航道、水利、地下综合管廊等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加快开工建设,推动集成电路、新能源汽

车等一批重大产业项目加快落地,在项目审批、要素保障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责任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水务局)

28.加强城市更新规划编制、政策支持和要素保障。年内完成中心城区成片旧区改造,

全面提速零星旧区改造,年内新启动 8 个以上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心城区旧区改造联动政策

推广至五个新城,优化完善城中村改造政策。积极拓宽融资渠道,支持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

券用于城市更新项目。健全住房租赁体系,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措和供应。完善住房

租赁法规政策,加强住房租赁管理和服务。(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

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市财政局、市房屋管理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各区政府)

29.促进房地产开发投资健康发展,建立房地产项目前期审批绿色通道,及时启动新一

批次市场化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上市供应,进一步缩短前期开发、拿地、开工、销售全流程时

间。新开工建设的住宅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顺延 3 个月缴纳。完善房地产政策,支持

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责任单位:市房屋管理局、市规划资源局、市财政局)

 (二)加强投资项目要素和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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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加强资源性指标“六票”统筹,试行市重大项目推进实施所需的水面积、绿地、林

地等相关指标跨年度统筹平衡。(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重大办、市发展改

革委、市交通委、市规划资源局、市水务局、市绿化市容局)

31.聚焦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虹桥国际开放枢纽、五个新城建设、南北转型等重大

战略任务,支持各区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适当扩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领域,将新型

基础设施等纳入支持范围。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和使用进度,力争在 8 月底前基本使

用完毕,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政府、临港新

片区管委会、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管委会)

32.进一步发挥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作用,落实好“上海 REITs20 条”

支持政策,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存量基础设施项目发行 REITs,遴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等

开展 REITs 试点,支持盘活存量资金用于新建项目。(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

融监管局、上海证监局)

(三)充分引导和激发社会投资

33.深入推进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改革,实行立项、用地、规划、施工、竣工验收等各

审批阶段“一表申请、一口受理、一网通办、限时完成、一次发证”。在临港新片区深化实

施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向其他有条件区域推广。提升环评与排污许可证管理服务,

加大环评豁免和告知承诺力度,扩大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合一”范围,优化排污许可证办

理和变更手续。(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规划资源局、市生

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34.进一步扩大民间投资领域,鼓励和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市域铁路、新型基础设施

等一批重大项目,鼓励民间投资以城市基础设施等为重点,通过综合开发模式参与重点项目

建设。实施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支持扩大企业债券申报和发行规模。加强银

政联动和银企对接,鼓励金融机构对接重点项目,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力

度,提供优惠、便捷的融资支持。市区合力加大对“专精特新”企业的支持力度。(责任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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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规划资源局、市交通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各区政府)

六、强化各类资源和要素保障

  (一)加大财政跨周期调节力度

35.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稳增长力度,加快财政支出进度,统筹使用各类收入和专项资

金,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加快各类涉企专项资金的拨付和执行进度,做到早分配、早使用、

早见效。完善专项资金使用和评价方式,统筹用于对经营困难的企业给予房租、贷款利息、

担保费、稳岗就业等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有关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市国资委、

市规划资源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

(二)强化金融助企纾困功能

36.鼓励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货车司机贷款及受疫情影响、符合

条件的个人住房与消费贷款等,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 2022

年底,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推动试点银行将无缝续贷服务对象从小微企业拓展至

中型企业。积极开发线上无缝续贷产品,按照“零门槛申请、零费用办理、零周期续贷”导

向,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周转无缝续贷,力争 2022 年无缝续贷增量达到 1000 亿元。按照国

家政策要求,将商业汇票承兑期限由 1 年缩短至 6 个月,并加大再贴现支持力度。(责任单

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国资委、上海银保监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37.鼓励银行类金融机构设立企业纾困专项贷款,由在沪银行向防疫重点企业、受疫情

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优惠利率的纾困贷款。积极用好国家各

类再贷款支持政策和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对重点领域和困难企业加大信贷投放力度。继

续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深入实施“浦江之光”行动,孵化培育更多优质科技型企业,

升级企业库和政策库,为企业上市提供精准化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为重点领

域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对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交易费用能免尽免,进一步

拓宽企业跨境融资渠道。(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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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上海证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38.支持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扩大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

融资担保基金按 0.5%收取担保费,对政策性的创业担保项目免收担保费,对政策性的农业担

保项目给予贴息贴费。区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平均担保费率降至 1%(含)以下。鼓励市

有关部门和各区对中小微企业通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获得的银行贷款,实行贴息贴费

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区政府)

39.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地方金融组织对困难行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适当降低贷款利率、担保费率、典当综合费率等融资成本,通过展期、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减

轻客户还款压力,对 2022 年 3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到期的普惠型小额贷款还本付息日期可最

长延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并免收罚息。进一步发挥上市公司纾困基金作用,扩大纾困范围,

优化纾困流程,提高纾困基金运作效率,积极帮助中小上市企业缓解资金流动性压力。(责

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国资委)

40.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机构参与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和合格境

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鼓励试点企业在沪设立全球或亚太投资管理中心,便利其开展

跨境双向投资业务。(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三)保障土地要素供给

41.对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地块,加快建立线上交易机制。允许受让人申请延

期缴付或分期缴付土地出让价款。优化土地出让条件,合理确定住宅用地起始价,降低商业

办公用房自持比例。(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商务委、市房

屋管理局、各区政府)

42.适当增加 2022 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加大净增建设用地指标,支持保障各区重点产业

项目用地需求。按照各区 2022 年低效建设用地减量化任务提前下达建设用地指标,加大周

转指标暂借的支持力度。对于建设用地指标确有缺口的区,可由市级指标采取“直供”方式

解决。(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各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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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切实加强民生保障工作

  (一)多渠道稳定和扩大就业

43.多渠道挖掘就业潜力,鼓励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新增就业岗位,支持有空余编制的事

业单位适度增加人员招聘名额,积极通过政府购买方式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加大社区卫生

和公共卫生岗位、社区工作者岗位招聘力度,鼓励各区招聘储备中小学优秀师资,吸纳更多

高校毕业生就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

市民政局、各区政府)

44.加大培训补贴力度,对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对本单位实

际用工的从业人员开展与本单位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类线上职业培训,每人每次补贴 600 元,

2022 年年内不超过 3 次。获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劳动者可享受

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支持职业院校按规定备案成立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为毕业学年学生提

供服务,2022 届院校毕业生年底前可回原校参加技能等级认定并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

45.全面加强就业服务,对相关重点企业建立“一对一”工作机制,支持采用共享用工

等方式解决短期用工矛盾,企业可与职工协商弹性工作制稳岗。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

作力度,鼓励企业、基层、机关事业单位等吸纳高校毕业生,对招聘我市高校应届毕业生的

企业,符合条件的,3 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每年 7800 元的税费减免优惠,落实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税收、补贴等支持政策和见习补贴、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政策。依托“一

网通办”简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手续,提升就业服务效率。加强对灵活就业的监测与服务,开

展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做好欠薪垫付工作,简化程序提高垫付效能。(责

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46.全面落实各类人才计划和政策,优化人才直接落户、居转户、购房等条件,加大海

外人才引进、服务和支持力度,加快实施人才安居工程,完善教育、医疗等服务,深入推进

海聚英才创新创业系列活动,进一步吸引和留住各类人才。(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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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科委、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房屋管理局)

(二)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47.进一步加强重要民生商品价格监测和市场监管,切实做好生活物资保供稳价工作。

在继续实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基础上,通过发放一次性补贴、

爱心礼包等形式,保障困难群众生活。(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

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局、各区政府)

 八、保障城市安全有序运行和优化营商环境

  (一)保障城市核心功能正常运转和城市安全

48.完善重要功能性机构和企业服务保障专班协调机制,确保金融、贸易、航运、科创

等城市核心功能持续稳定运转。保障能源安全供应,提高煤炭采购和储备水平,增强电力和

天然气调度保供能力,增加市外来电供应,支持重点能源项目建设,保障经济恢复和迎峰度

夏用电需求。加强粮食生产和储备,及时发放农资补贴,优化种粮补贴政策,适当提高粮食

最低收购价水平。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

保障城市运行安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商务委、市交通委、

上海科创办、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应急局、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各区政府)

(二)强化为企服务

49.持续开展各层各级领导干部“防疫情、稳经济、保安全”大走访、大排查,加大联

系走访企业力度,主动关心和服务企业,送政策上门,积极进行政策辅导、解释政策流程、

推动政策直达,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建立企业诉求快速回应和解决问题的服务机制,在“一

网通办”、随申办、上海市企业服务云推出服务专栏和工作平台,及时解答和处理企业复工

复产复市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完善市、区两级稳商招商服务协调机制,用好上海外商投资促

进服务平台,建立“问题台账”“服务台账”,集中解决一批影响企业投资发展的瓶颈难题,

激发企业投资活力。(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中

心、各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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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实施市场主体纾困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计划,建立营商环境监督员、“体验官”制

度,切实提升企业感受度。提高“一网通办”全程网办率,通过线上审批、线上服务、线上

帮办、电子证照应用、告知承诺办理、自动顺延许可证有效期限等方式,推进惠企利民政策

“精准推送”“免申即享”,为疫情期间企业和个人办事提供便利。积极协助企业和个人开展

信用修复工作,因疫情影响而导致的企业合同逾期、延迟交货、延期还贷等失信行为,不将

其列入失信名单。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落

实国家支持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具体措施,稳定平台企业及其共生中小微企业的发展预

期,鼓励平台企业加快重点领域技术研发突破。支持投资类企业准入和注册,实施更加便捷

的工作流程。加强法律服务保障,建立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对企业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违

约、订单延迟、劳资关系等纠纷,及时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指引和调解等服

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办公厅、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市大数据中心、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区政府)

本政策措施自 2022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具体措施明确执

行期限的,从其规定)。市政府 3 月 28 日发布的抗疫助企“21 条”政策继续有效。国家有

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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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百问百答

(部分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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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发布”公众号于 2022 年 6 月 3 日发表了《为各类市场主体纾困解难,

来看这份“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百问百答》,就日前已发布的《上海

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具体内容详见前篇)所涉及的政策实施和落

地问题,经采访了上海市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商务委等多个部门,并结合

委办局出台的相关细则,整理了《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百问百

答。本篇现以房地产企业为核心、围绕租赁、地产投资等相关问题整理摘录部分

内容如下,以供各企业快速索引参考:

1、我如何确定自己的企业属于什么行业,与企业名称与经营范围有什么关

系?如何确定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与经营范围表述?(原问 9)

答:各类市场主体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应当参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

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根据从事的经济活动来确定对应的行业。如从

事小吃店、咖啡馆等经营活动的,对应的行业分类为“餐饮业”,在办理营业执

照时,选择“餐饮业”作为本市场主体的行业类别。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

定》(国务院令第 734 号)规定,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应当根据企业

的主营业务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标明。以餐饮业为例,当市场主体从事餐饮

服务时,其经营范围应含有“餐饮服务”或相关经营范围,且名称中的行业应选

择“餐饮”或相关行业表述。当市场主体从事多种经营活动时,应当确定一项主

营业务,作为企业名称的行业表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

例》(国务院令第 746 号)规定,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

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为了方便各类市场主体更好更快地完成经营范围申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开发了“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系统”。各类市场主体在办理营业

执照时只需“搜索关键词”加“勾勾选选”,就能完成经营范围登记。同时,上

海市场监管局官方网站提供经营范围检索服务(详见 http://scjgj.sh.gov.cn/4010/

网页的“经营范围主体申报辅助查询系统”)。(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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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如何查询是不是在小微企业名录里?(原问 10)

答: 按照《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

52 号),由原工商总局牵头,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小

微企业名录中小微企业库的入库标准为《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统计上大中

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按

照统一要求建设自动化信息比对系统,将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中填报的年度报告等相关数据与上述判定标准进行比对,符合标准的企业由

系统自动纳入小微企业名录库,没有人为判定环节。企业无需提交任何申请,只

需 按 时 如 实 年 报 即 可 。 企 业 可 通 过 “ 全 国 个 体 私 营 经 济 发 展 服 务 网 ”

(xwqy.gsxt.gov.cn)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进行

小微企业及相关政策文件的查询。根据原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名

录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5〕172 号),小微企业库向社会开放,

供相关部门和机构实施扶持政策时参考。(市市场监管局)

3、如何认定国有房屋租金减免的实施主体和适用对象?(原问 11)

答:本次房租减免的实施主体是上海市、区国资委监管的市属、区属国有企

业集团(含委托监管企业)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企业。

其中,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含委托监管企业)参见市国资委网站;区属国有

企业集团(含委托监管企业)根据各区国资委公开披露的信息确定;国有企业集

团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企业可与各企业集团联系确认。

本市集体企业可参照执行本次免租政策。中央企业、其他省市地方国企按照

所属国资监管部门出台的政策执行,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不在《实施细则》规定

的范围内。

适用对象为最终签约承租实施主体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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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最终承租方)。(市国资委)

4、我们企业近期没有开工没有收入,租金是个很大的压力,可以申请免除

租金吗?如何申请?(原问 12)

答:如果你是上海市内承租了国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和个体

工商户,免予提交受疫情影响证明材料,2022 年免除 6 个月房屋租金,租期不

满一年的按比例免租。

如果你是上海市外承租本市国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和个体

工商户,2022 年免除 3 个月房屋租金,2022 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

街镇行政区域内承租本市国有企业房屋的,或因落实防疫要求严重影响经营活动

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再免除 3 个月租金,全年合计免除 6 个月租金。租期

不满一年的按比例免租。

对承租国有企业房屋、运营困难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市、区民政局核定名

单,相关国有企业根据名单免除 2022 年 6 个月房屋租金,租期不满一年的按比

例免租。

符合条件的租户依申请享受房屋租金减免,具体受理部门、办理方式请咨询

相关国有企业,联系电话可在市国资委门户网站“扶持小微企业”专栏中查询。

(市国资委,联系电话:54186103)

5、我们承租的不是上海的国有房屋,而是外省市在上海的国有物业,是否

可以申请减免房屋租金?能够减免多少?(原问 13)

答:可以申请。据了解,截至目前,大多数省(区、市)已出台了相关减免

国有房屋租金政策口径,多数参照物业所在地政策,部分按照本省(区、市)或

者国家相关政策执行,另有少部分尚未明确操作口径。如果你是承租其他省(区、

市)在沪国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关注外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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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有关政策口径,向出租方具体了解房屋租金减免方案并提出减免申请。如遇

到与当地政府职能部门沟通协调等问题,可提请上海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联系

相关政府驻上海办事处沟通协调。(市政府合作交流办,联系电话:23115479)

6、我们企业是科技型小微企业,租的是某市级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可以

申请租金减免吗?如何申请?(原问 14)

答:可以申请。如果你是承租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自有房屋的小微企业或个体

工商户,免于提交受疫情影响的证明材料,可以免除 2022 年 6 个月的租金。

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租金减免申请书、法人代表

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政策规定,

与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签订有关房屋租金免除事项的房屋租赁补充协议,免除

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2022 年 6 个月的租金。(市财政局)

7、我是从“二房东”那里转租的国有房屋,可以享受到房租减免吗?如果

“二房东”不愿意减免,我该找谁解决问题?(原问 15)

答:存在转租行为的房屋,转租方不享受本次减免政策,最终承租经营的小

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享受本次免租政策,相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房屋产权方应采取

措施确保减免的房租落实到符合条件的最终承租方。其中,转租方为本市国有企

业的,应当与房屋产权方以各自实收的租金为限共同承担减免的租金;转租方为

非国有企业的,应当配合房屋产权方及国有企业转租方将减免的租金全部落实到

最终承租方,鼓励非国有企业转租方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

如果符合条件的租户在申请减免过程中遇到问题,请拨打市国资委咨询电话

反映情况。(市国资委,联系电话:54186103)

8、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投资企业,在土地供应、项目审批、市场需求方

面有哪些新举措?(原问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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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上海将建立房地产项目前期审批绿色通道,及时启动新一批次市场化新

建商品住房项目上市供应,进一步缩短前期开发、拿地、开工、销售全流程时间。

新开工建设的住宅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顺延 3 个月缴纳。完善房地产政策,

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市房管局)

9、疫情耽误了不少时间,我们的新开工项目能否简化审批程序?(原问 63)

答:上海将加大新开工项目协调力度,采取告知承诺、容缺后补、云服务等

方式,推行远程开评标、全面实施桩基单独发包和施工许可、扩大分期验收范围、

推进“水电气网联合报装”一件事服务、全面落实重大工程“六票”资源统筹,

进一步简化流程优化审批,全力支持各类建筑工程早开工、早建设、早投产。(市

住建委)

10、我们希望发行 REITs 来盘活资金,建设新项目,上海有什么支持政策吗?

(原问 64)

答:上海将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存量基础设施项目发行 REITs,遴选保障性

租赁住房项目等开展 REITs 试点,支持盘活存量资金用于新建项目。

下一步,上海市发改委一是持续开展项目遴选和储备工作,积极对接项目原

始权益人,发掘优质基础设施项目,推动更多项目纳入全国基础设施 REITs 试点

项目库,形成“试点一批、储备一批”的滚动机制。

二是加强工作对接,对于已上报项目安排专人进行跟踪对接,及时了解项目

进度,协调项目试点存在的各类问题,推动项目尽快上市发行,形成投资良性循

环。

三是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做好“上海 REITs20 条”政策落实,扩大政策影响力,

扎实推进 REITs 试点工作,并充分发挥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平台功能,打造全国基

础设施 REITs 产品发行交易首选地。(市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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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民营企业如何参与上海的重大项目?(原问 65)

答:本市重大工程是指用以提升城市公共服务能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促

进社会民生改善,具备一定规模,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

审议通过,正式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项目,涵盖科技产业、社会

民生、生态文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城乡融合与乡村振兴等多个领域。

市重大工程入选标准主要考虑投资规模、影响力、前瞻性,对各类投资主体

开放。据初步统计,近年来,民间投资项目在市重大工程中超 50%。

每年初,本市都公开发布市重大工程项目清单,民营企业可以及时了解相关

信息,结合自身实际参与本市重大工程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在参与市重

大工程中促进自身发展。(市发展改革委)

12、我们希望发行企业债券,筹集生产与建设资金,上海会提供什么支持措

施吗?(原问 67)

答:企业债券是一种通过公开市场发行的直接融资工具。企业债券发行人应

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

一年的利息,应当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鼓励发行企业债

券的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的项目建设。

目前我市企业债券发行主体主要是市区两级重点产业集团以及平台类企业,

募集资金用于旧区改造、保障房、垃圾处理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集成电路、

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重点产业。

根据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规定,2022 年凡我市企业发行企业债

券的,发行费用予以全额减免。(市发展改革委)

13、3 月底,上海出台了抗疫助企“21 条”政策,这次又出台了“50 条”

政策,请问这两轮政策的关系是什么?(原问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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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为应对疫情影响,在疫情初期,3 月 28 日市政府印发《上海市全力抗

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简称抗疫助企“21 条”),综合实施退税减

税、房租减免、金融支持、财政补贴、援企稳岗等助企纾困政策。针对更加严峻

的疫情冲击,4 月中旬起,市政府研究新一轮力度更大的政策举措,在广泛听取

各类市场主体的诉求和建议基础上,结合全面落实国家稳经济六个方面 33 项一

揽子政策措施,5 月 28 日制定出台《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简

称经济恢复重振“50 条”)。总的来说,经济恢复重振“50 条”较抗疫助企“21

条”政策力度更大、覆盖面更广、针对性更强,经济恢复重振“50 条”自 2022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具体措施明确执行期限的,

从其规定),抗疫助企“21 条”继续有效,两轮政策叠加实施,各项举措就高不

重复。(市发展改革委)

14、上海土地市场将如何优化相关交易活动?(原问 83)

答: 对采取定向挂牌方式出让的地块以及仅有一人报名参与竞拍的出让的

地块,取消现场交易环节,直接电子挂牌交易并确认竞得。出让人可根据疫情情

况和受让人实际情况延迟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现场交易环节允许竞买人根据疫情

防控的实际情况临时变更代理人。(市规资局)

15、允许土地受让人申请延期缴付或分期缴付土地出让价款吗?如何延期?

如何分期?(原问 84)

答: 4 月 27 日,市规划资源局出台了《关于印发<关于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

发展的若干规划资源政策>的通知》(沪规划资源规[2022]3 号),明确因疫情原因

未能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时间缴付土地价款的,受让人可以向出让人申请延期缴

付或分期缴付,经出让人同意,疫情结束后签订补充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价款缴

付方式和期限,并酌情减免疫情期间滞纳金、违约金,交地时间相应顺延。(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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