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月政策汇编(滨江)

发布时间:2024-1-04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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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月政策汇编(滨江)

48中国专利奖采用项目推荐方式,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级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不包括学会、商会)等组织推荐。各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仅限推荐本行业或本领域相关项目,参与推荐的行业协会最近一次全国性年度检查结论应为合格(可登录民政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网址:https://chinanpo.mca.gov.cn/njgzbg)。自 2021 年起,连续两届推荐项目未获奖的协会,暂停推荐资格一年。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和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推荐的项目,以及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示范企业自荐的项目,须经申报单位所在地省级知识产权局对参评条件和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公示后,由省级知识产权局统一推荐,不占省级知识产权局推荐名额。推荐工作应以高质量发展为导向,优先推荐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突破“卡脖子”技术难题等方面形成的核心专利。四、名额分配推荐名额分配见推荐项目分配表(附件1)。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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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月政策汇编(滨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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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公布2023年度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名单的通知国知办函服字〔2023〕996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科学院、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中国科协办公厅(综合局),各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为推动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普惠工程,持续健全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提升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便利化和可及性,根据《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实施办法》(国知办发服字〔2020〕46 号)要求,经审核并公示,确定安阳高新技术开发区生产力促进中心等 41 家机构备案为 2023 年度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各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领域实际,加强对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指导支持和宣传推广,引导服务网点结合地方需求、区域优势和自身特点科学有序发展,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此通知。

附件:2023 年度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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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202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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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公布2023年度专利导航优秀成果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3〕1093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为深入实施专利导航工程,引导提升专利导航工作质量和服务产业发展效能,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2023年专利导航工程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3〕571号)要求,经自愿申报、材料初评、企业评价、专家评审等程序,确定2023年度专利导航优秀成果 30 项(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我局将通过开展宣传、交流、培训等活动,扩大优秀成果应用推广范围。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需求为本、应用为要的专利导航工作导向,优化工作资源配置,强化工作组织管理,充分发挥专利导航支持创新、服务产业的功能作用。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和服务支撑机构等要学习借鉴优秀成果经验,不断加强能力建设,持续产出高质量成果,加快提升服务支撑水平。特此通知。

附件:2023 年度专利导航优秀成果名单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2023 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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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评选第二十五届中国专利奖的通知国知发运函字〔2023〕225 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各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同开展第二十五届中国专利奖评选工作,鼓励和表彰在实施创新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奖项设置

中国专利奖设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

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中评选产生,中国专利金奖项目不超过 30 项、银奖项目不超过60项。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从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产生,中国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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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金奖项目不超过 10 项、银奖项目不超过15 项。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获奖比例均不超过各类合格项目数的30%。本届评奖工作进一步突出高质量发展要求,对专利质量问题严重的地区将减少其推荐名额,对发现存在较大数量(比例)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单位和个人,将取消其申报、推荐、参评或获奖资格。二、参评条件

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参加中国专利奖评选:

(一)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含12 月31 日,以授权公告日为准)被授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含已解密国防专利,不含保密专利);

(二)专利权有效,在申报截止日前无法律纠纷,不存在未缴年费或滞纳金等情况;

(三)全体专利权人均同意参评;(四)未获得过中国专利奖;(五)一项专利作为一个项目参评;(六)相同专利权人参评项目不超过2 项;专利权人是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的,参评项目不超过4 项;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参评项目总数不超过 10 项。

三、参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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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奖采用项目推荐方式,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级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不包括学会、商会)等组织推荐。各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仅限推荐本行业或本领域相关项目,参与推荐的行业协会最近一次全国性年度检查结论应为合格(可登录民政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网址:https://chinanpo.mca.gov.cn/njgzbg)。自 2021 年起,连续两届推荐项目未获奖的协会,暂停推荐资格一年。

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和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推荐的项目,以及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示范企业自荐的项目,须经申报单位所在地省级知识产权局对参评条件和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公示后,由省级知识产权局统一推荐,不占省级知识产权局推荐名额。推荐工作应以高质量发展为导向,优先推荐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突破“卡脖子”技术难题等方面形成的核心专利。四、名额分配

推荐名额分配见推荐项目分配表(附件1)。获得第二十四届中国专利奖最佳组织奖的单位可在分配名额的基础上增加 1 个至 2 个推荐名额;设省人民政府专利奖的省级知识产权局可在分配名额基础上增加 1 个至2 个推荐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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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专业领域的两名院士可联名推荐1 项本专业领域的发明专利,每名院士仅限推荐 1 次。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每年可自荐2 个项目参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每两年可自荐 1 个项目参评。五、推荐程序

(一)审核。各推荐单位应对推荐项目的参评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核,确保相关材料完整、真实、准确,不存在涉密内容。(二)公示。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各省级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应通过网络或书面形式对拟推荐项目(含院士、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示范城市和示范园区推荐的项目以及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示范企业自荐的项目)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核实处理后再次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方可推荐。六、推荐材料报送要求

(一)报送材料

1. 院士推荐

(1)院士推荐意见书 1 份(纸件,需院士签名,附院士证书复印件,格式见附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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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资料 1 份(电子件),包含:①中国专利奖申报书(WORD 文档)。②附件,如图片、照片、获奖证书、项目应用证明等材料扫描件,其中,填写专利许可情况的,应当提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填写专利质押融资情况的,应当提交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对于主要依靠参评专利取得市场竞争优势的,应当提交参评专利涉及的产品在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试点平台(平台网址:https://www.zlcp.org.cn/,具体备案流程可参考网站上的《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公共平台操作手册》)上的备案证明;填写经济效益数据的,可以提交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参评专利经济效益专项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所有附件应嵌入一个PDF 文档,不超过20M;③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项目电子件以光盘或 U 盘存储。2. 单位推荐

(1)推荐函 1 份(纸件和电子件,正式公函,纸件加盖公章,格式见附件 3)。

(2)项目资料 1 份(电子件),每个推荐项目包含:①中国专利奖申报书(WORD 文档)。②附件,如图片、照片、获奖证书、项目应用证明等材料扫描件,其中,填写专利许可情况的,应当提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填写专利质押融资情况的,应当提交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对于主要依靠参评专利取得市场竞争优势的,应当提交参评专利涉及的产品在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试点平台上的备案证明;填写经济效益数据的,可以提交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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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的参评专利经济效益专项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所有附件应嵌入一个 PDF 文档,不超过 20M;③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所有项目的电子件存储在一张光盘或U 盘中,并用标签标注推荐单位名称。

(二)报送方式

1.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各省级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2.院士、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示范城市和示范园区推荐的项目以及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示范企业自荐的项目,须经申报单位所在地省级知识产权局审核和公示后,由省级知识产权局将相关申报材料汇总并填写推荐项目汇总表(附件4)统一报送。(三)时间要求

院士、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示范城市和示范园区推荐的项目以及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示范企业自荐的项目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以各省级知识产权局通知为准。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各省级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的报送材料,截止日期为 2024 年 2 月 5 日。

材料统一采用 EMS 快递方式报送,不接受现场申报,凡材料不符合要求或逾期(以快递寄出日为准)推荐的项目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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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各单位按照《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和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宣传动员以及项目推荐工作,并将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系人报名表(附件 5)于 2024 年 1 月 15 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报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根据推荐项目的获奖情况,评出中国专利奖最佳组织奖 5 名至 8 名、中国专利奖优秀组织奖15 名至20名,对推荐项目获中国专利金奖的院士,颁发中国专利奖最佳推荐奖。《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中国专利奖申报书(2023年修订版)》等请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门户网站“中国专利奖”专栏下载(https://www.cnipa.gov.cn/col/col41/index.html)。特此通知。

附件:

1.推荐项目分配表

2.院士推荐意见书

3.推荐函

4.推荐项目汇总表

5.推荐单位联系人报名表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3 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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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中国专利奖评审办公室010—62083614邮箱:zhuanlijiang25@cnipa.gov.cn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西门收发室中国专利奖专属信箱邮编:100088)【申报时间 2024 年1 月15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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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3〕53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3 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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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公布首批参加“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名单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3〕1106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方案(2023—2025 年)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3〕13号)要求,经有关单位申报、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推荐、国家知识产权局复核并公示,确定 1105 件企业商标品牌、285 件区域商标品牌、719家商标品牌指导站列入首批参加“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名单(见附件 1—3)。

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按照《“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方案(2023—2025 年)》要求,加大工作联系、指导、支持和宣传力度,引导参加行动的主体加强商标品牌建设,提升商标品牌价值,发挥引领示范作用,着力培育“千企千标”企业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范例,打造“百城百品”区域品牌发展高地,提升商标品牌指导站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加大对首批参加行动商标品牌和指导站的指导支持力度,开展宣传推广和成效评价,有效发挥商标品牌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引领和支撑作用。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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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首批参加“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的企业商标品牌名单

2.首批参加“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的区域商标品牌名单

3.首批参加“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的商标品牌指导站名单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2023 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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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奖〔2023〕225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科技部研究制定了《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科技部2023年12月6日(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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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第二届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授奖的决定国市监科财发〔2023〕109 号国家药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有关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市场监管和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根据《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推荐申报、专家评审、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领导小组审议和市场监管总局党组审定,市场监管总局决定授予“三轴向振动计量及原位校准关键技术研究”等 6 项成果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一等奖,授予“面向视觉健康的光生物学检测关键技术与应用”等15 项成果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二等奖,授予“复杂环境下交通测速在线计量及溯源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应用”等 42 项成果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三等奖。全国市场监管科技工作者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获奖者为榜样,发扬他们拼搏奉献、勇攀高峰的科学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加强核心关键技术攻关,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强化科技人才团队建设、激发科技创新活力,奋力推进市场监管现代化,为加快建设科技强国,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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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2023 年12月27日附件:第二届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获奖名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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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3 年修订)》的公告2023 年 第58 号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下同)退出制度的工作要求,为企业依法退出市场提供操作性更强的行政指导,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注销指引(2021 年修订)》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关总署税务总局2023 年12月21日企业注销指引(2023 年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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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碳达峰试点名单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23〕942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落实国务院《2030 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国发〔2021〕23号)有关部署,按照《国家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发改环资〔2023〕1409号)工作安排,经有关地区城市和园区自愿申报、省级发展改革委推荐、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国家发展改革委复核,确定张家口市等25个城市、长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10 个园区为首批碳达峰试点城市和园区,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有关地区发展改革委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扎实推进,组织指导有关城市和园区开展碳达峰试点建设。各试点城市和园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把碳达峰试点建设作为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关键抓手,统筹谋划重点任务、研究推出改革举措、扎实推进重大项目。

二、各试点城市和园区要按照《国家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及《碳达峰试点实施方案编制指南》部署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科学编制试点实施方案。有关地区发展改革委要组织专业力量,对试点城市和园区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三、有关地区发展改革委对本地区试点城市和园区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后,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我们将组织有关方面对各试点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并反馈有关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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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023 年11月28日首批碳达峰试点名单.pdf

首批碳达峰试点名单.of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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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商务部等 10 部门关于提升加工贸易发展水平的意见商贸发〔2023〕308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加工贸易对扩大对外开放、稳定就业、推动产业结构升级、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联结国内国际双循环、巩固提升我国在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地位的重要贸易方式。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提升加工贸易水平,支持产业向中西部、东北地区梯度转移,促进加工贸易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建设贸易强国,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开展高附加值产品加工贸易支持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航空航天、新能源、新材料等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工贸易发展,充分发挥其辐射带动和技术溢出作用,促进产业集群发展和优化升级。鼓励加工贸易企业用足用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加强研发和技术改造,提升制造水平和产品附加值。鼓励地方利用现有资金政策,进一步支持加工贸易企业核心技术研发创新。(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促进综合保税区和自贸试验区保税维修业务发展动态调整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尽快将飞机发动机短舱、船舶用柴油发动机等产品纳入目录范围。允许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本集团国内销售的自产产品保税维修业务,维修后返回国内,不受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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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目录限制。允许国内待维修货物进入综合保税区维修,直接出口至境外。在落实地方主体责任、完善综合监管方案、明确全链条监管机制等条件下,以试点方式推进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产品目录范围外的保税维修业务。出台自贸试验区“两头在外”保税维修管理规定,支持区内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参照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及相关要求,开展飞机、船舶、盾构机等大型装备“两头在外”保税维修业务。(商务部牵头,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其他区域保税维修试点在综合保税区和自贸试验区外,加快支持一批医疗器械、电子信息等自产出口产品“两头在外”保税维修试点项目。在对已开展试点项目系统评估的基础上,再支持一批有条件的航空航天、船舶、工程机械、电子信息等行业企业开展非自产产品“两头在外”保税维修试点。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成效明显的苏州市、东莞市、天津市滨海新区进行“两头在外”保税维修试点,在信息化系统完备、可与生态环境和海关等部门实现联网管理的前提下,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承担主体责任,制定多部门综合监管方案,建立全链条监管机制,参照自贸试验区“两头在外”保税维修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支持企业开展相关业务。(商务部牵头,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梯度转移载体建设

高质量培育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加工贸易承接转移示范地、国家加工贸易产业园等载体,完善动态评价考核机制,加强分类指导。加大宣传力度,持续引导加工贸易向中西部和东北地区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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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开展政策培训、经验交流等活动,促进加工贸易梯度转移的好经验好做法复制推广。(商务部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对符合条件的梯度转移载体项目,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给予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结合地方发展需求,优先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符合条件的地方设立保税监管场所。(海关总署牵头,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外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完善加工贸易梯度转移对接合作机制拓展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功能,打造线上线下常态化产业对接服务平台,线上建立各地方专栏,宣传推介投资环境、发布转入转出项目信息等,线下组织梯度转移对接交流活动,促进区域投资合作和产业对接。支持贸促机构、行业商协会等组织有意向的企业开展投资考察、交流对接等活动。(商务部牵头,中国贸促会,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大对边境地区支持力度支持广西、云南等有条件的边境省区利用沿边现有平台,发挥当地产业优势,承接特色食品、服装鞋帽、电子信息等加工贸易产业。支持边境省区推进智慧口岸建设,保障陆路口岸货运物流高效畅通,持续提升口岸过货能力,为加工贸易发展打造快速跨境物流通道。(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海关总署,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七、强化财税政策支持

统筹用好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等中央和地方现有资金渠道,进一步支持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和梯度转移。全面落实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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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实施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 年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 年本)》等,落实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八、加强金融政策支持

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加工贸易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及进出口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保险机构加大对加工贸易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优化完善外汇衍生品和跨境人民币业务,更好满足包括加工贸易企业在内的外贸企业汇率避险和跨境人民币结算需求。鼓励各地加强对中小微加工贸易企业在汇率避险方面的培训、咨询等公共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九、强化交通物流与用能保障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强化跨境物流运输保障。对接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结合地方发展需求和重点项目布局,优化中欧班列开行布局,提升开行效率。支持国际航空运输向中西部和东北地区重点城市增加货运航线和班次。进一步优化运输组织与线路布局,促进多式联运高质量发展。鼓励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加大支持力度,降低加工贸易企业国际物流运输成本。(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民航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优化分时电价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强化对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国家加工贸易产业园和重点加工贸易企业的用能保障。(国家发展改革委,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满足多层次用人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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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地方整合相关教育培训资源,以行业企业为主体、职业院校为基础,打造制造业职业教育培训基地和平台,为加工贸易企业培养优质产业工人。引导校企联合开展现场工程师培养计划,为企业“量身定制”技术技能人才。举办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搭建企业和劳动者供需对接平台。鼓励地方优化人才引进政策,降低有关人才认定的标准门槛,调减引进人才享受优惠政策的限制条件,支持高技能人才享受就业、子女教育、住房、医疗等保障服务,为加工贸易企业提供人力资源保障。(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支持拓展国内市场

推进内外贸一体化,鼓励地方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宣传推介、信息服务等,为加工贸易企业内销提供人才、渠道等支持。支持企业投保多元化的保险产品,提升保险对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的保障力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金融监管总局,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优化加工贸易管理与服务根据行业生产工艺和环保技术发展实际,适时调减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暂停对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采取担保管理措施至2025年,将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监管年限由5 年缩减至3 年。创新海关监管机制,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优化作业手续。(商务部、海关总署牵头)各地方、各有关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高度重视提升加工贸易发展水平。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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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政策,建立部门间联系配合机制。各地方要结合实际细化具体措施,切实抓好组织落实,为加工贸易健康持续发展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2023 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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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策篇1.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五部门关于公布浙江省2023 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名单的通知浙科发高〔2023〕54 号各有关单位:

根据《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备案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174 号)《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18〕98 号)有关规定,经企业申报、地方审查、专家评审和网上公示等程序,认定浪桥科技(杭州)有限公司等27 家企业为2023年度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效期一年,现予以公布。附件:浙江省 2023 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名单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2023 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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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2024年度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通知浙科发政〔2023〕63 号各有关单位:

现将 2024 年度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下达给你们。请各归口管理部门及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按照《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23〕1 号)等有关规定,加强项目实施管理,并于2024年1月 20 日前通过“浙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http://pm.kjt.zj.gov.cn/)提交项目合同书,逾期未提交的视同放弃项目立项资助。省政府研究室招标项目由省政府研究室负责项目合同书的签订、中后期管理及验收工作。

附件:2024 年度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立项清单.docx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3 年12月21日【申报时间 2024 年1 月20 日截止】

第80页

72

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下达 2024 年度浙江省基础公益研究计划项目的通知浙科发金〔2023〕61 号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基础公益研究计划相关管理办法规定,2304个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列入 2024 年度浙江省基础公益研究计划,其中:重大项目87 个、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75 个、重点项目203 个、探索项目1665个、联合基金项目 274 个,现印发给你们。请各依托单位组织相关项目负责人于2023 年12 月27日起通过省自然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https://zjnsf.kjt.zj.gov.cn/)填报项目任务书,由单位统一汇总后于2024 年1 月22 日前网上递交至省基金办,逾期未提交的视同放弃项目立项资格。请各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22 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23〕1 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深入推进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负面清单+包干制”改革工作的通知》(浙科发金〔2022〕31号)有关规定,履行好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主体职责,做好专账核算,确保科技经费专款专用,并认真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

第81页

73

附件:2024 年度浙江省基础公益研究计划资助项目清单.docx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23 年12月21日【申报时间 2024 年1 月22 日截止】

第82页

74

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转发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等重点专项2024 年度第一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各设区市科技局,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现将《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等重点专项 2024 年度第一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要求做好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并在规定的申报截止时间前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完成项目预申报书的网上填报相关事宜。在申报过程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联系人:省科技厅规划处 郑 寅,电话:0571-87054006省科技厅合作处 张晓娜,电话:0571-87051070

附件:

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等重点专项 2024 年度第一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docx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3年11月8日【申报时间 2024 年2 月22 日截止】

第83页

75

5.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认定2023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通知浙科发高〔2023〕67 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24号)和《关于组织开展 2023 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省级众创空间备案申报工作的通知》精神,经单位自主申报、设区市科技局审核推荐、专家评审等程序,经研究,认定“九知拾光产业园(杭州九知创业服务有限公司)等 38 家单位为2023 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浙政发〔2023〕2号)的有关规定,对杭州九知创业服务有限公司等36 家单位(不含宁波)每家给予 100 万元奖励,在 2024 年下达的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希望你们按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提升公共技术服务和孵化能力,将其打造成为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摇篮,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养创新创业人才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2023 年度认定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38 家).docx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3 年12月26日

第84页

76

6.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2024年度“尖兵领雁+X”研发攻关计划第一批项目的通知浙科发规〔2023〕73 号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暂行管理办法》《关于深化项目组织实施机制 加快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坚突破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现将 2024 年度“尖兵领雁+X”研发攻关计划第一批项目下达给你们。其中,省甬联动项目由宁波市统筹安排地方财政补助经费(详见附件清单)。

请各归口管理部门及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于2024年1月 8 日起通过“科技攻关在线”应用(https://kjcx.kjt.zj.gov.cn)填报项目合同书,由单位线上审核后于2 月23 日前提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签订合同书、逾期未提交、未完成项目备案的,视为自动放弃项目承担资格。不适宜公开项目等按规定线下签订合同书。请各归口管理部门指导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按照《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23〕1 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深化项目组织实施机制 加快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坚突破的若干意见》(浙科发规〔2023〕21 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规〔2019〕110号)等有关规定,做好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认真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

第85页

77

附件:2024 年度“尖兵领雁 X”研发攻关计划第一批立项项目清单.docx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3 年12月26日【申报时间 2024 年2 月23 日截止】

第86页

78

7.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 年版)》的通知浙科发政〔2023〕59 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厅机关各处室、外专局:

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 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办法和基准自 2024 年 1 月 16 日起施行,原《浙江省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科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科发政〔2019〕117 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3 年12月13日

第87页

79

8.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零碳(近零碳)工厂建设评价导则(2023 版)》的通知浙经信绿色〔2023〕257 号各市、县(市、区)经信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推进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战略部署,推进实施好省委省政府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工作部署,深化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提升制造业发展质效和可持续水平,我厅组织力量研究编制了《浙江省零碳(近零碳)工厂建设评价导则(2023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本版《导则》要求,加快推进零碳(近零碳)工厂的培育和建设,促进我省工业绿色低碳转型,同时要将建设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和不足及时收集整理并反馈给省经信厅绿色制造处,以利下一版次修订完善时参考。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3 年11月30日浙江省零碳(近零碳)工厂建设评价导则(2023 版).wps

第88页

80

9.关于公布 2023 年度浙江省5G 全连接工厂名单的通知浙经信云计算〔2023〕256 号各市、县(市、区)经信局,有关企业:为进一步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5G 全连接工厂建设指南的通知》(工信厅信管〔2022〕23 号)、《关于印发浙江省5G全连接工厂建设行动方案(2023-2025)的通知》(浙经信云计算〔2023〕124 号),加快“5G+工业互联网”新技术新场景新模式向工业生产各领域各环节深度拓展,助力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根据《关于组织开展 2023 年度浙江省5G 全连接工厂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在企业申报、各市审核推荐、专家评审的基础上,经社会公示后,择优确定“中策橡胶 5G+智慧轮胎工厂”等30 个项目为2023年度浙江省 5G 全连接工厂,现将名单予以公布。请各地、各有关企业学习借鉴。

附件:2023 年度浙江省 5G 全连接工厂名单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3 年11月30日

第89页

81

第90页

82

10.浙江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省级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若干举措》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代章)2023年12月6日浙江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签章版本) (1).pdf

第91页

83

11.关于公布浙江省第九批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名单的通知浙经信云计算〔2023〕272 号各市、县(市、区)经信局、有关企业:为进一步落实《浙江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实施计划》(浙政发〔2016〕6 号)文件精神,推进大数据技术、应用和产业创新发展,根据《关于组织申报浙江省第九批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的通知》要求,在企业申报和各市经信局初审基础上,我厅对各市推荐的企业进行了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了评审,经社会公示后,择优确定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 40 家企业为浙江省第九批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现将名单予以公布,请各地、各有关企业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示范工作。附件:浙江省第九批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名单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3 年12月20日

第92页

84

12.关于公布2023 年浙江省首席数据官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浙经信云计算〔2023〕266 号各市、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有关企业:根据《关于组织开展浙江省首批企业首席数据官试点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浙数办〔2023〕5 号),经企业自主申报、地市推荐、专家评审及公示,确定“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26家企业为2023 年浙江省首席数据官试点企业,现予公布。请试点企业根据《浙江省企业首席数据官制度建设指南(试行)》(浙数办〔2023〕4 号)要求,积极开展企业首席数据官试点建设工作,充分挖掘数据要素价值,加快企业数字化转型,构建数字生产力。请相关市、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指导企业开展试点工作,试点过程中如有问题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2023 年浙江省首席数据官试点企业名单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3 年12月14日

第93页

85

13.关于公布 2023 年浙江省第三批制造业“云上企业”名单的通知浙经信云计算〔2023〕265 号各市、县(市、区)经信局,有关企业:根据《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申报浙江省第三批制造业“云上企业”及市县级制造业“云上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的通知》(浙经信云计算〔2023〕170 号)文件,为贯彻落实《关于培育发展制造业“云上企业”促进数字化转型的实施意见》(浙数办〔2021〕12 号),加快培育我省制造业“云上企业”,助力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经企业逐级申报、各市推荐、专家评审及公示,遴选出“雅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 110 家企业为浙江省第三批制造业“云上企业”,现予公布。附件:2023 年浙江省第三批制造业“云上企业”名单(110家)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3 年12月14日

第94页

86

14.浙江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纺织行业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浙制高办〔2023〕25 号各市、县(市、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级有关单位:现将《关于支持纺织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浙江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代章)2023 年12月25日浙江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纺织行业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签章版本).pdf

第95页

87

15.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数控机床产业链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3 年版)》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经信局、市场监管局:为进一步做优做强我省数控机床产业链,切实增强标准领域话语权,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组织制定了《浙江省数控机床产业链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3 年版)》,现予以发布,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附件:浙江省数控机床产业链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3年版).pdf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 年11月27日

第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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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023 年度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拟认定名单公示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 年度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创建工作的通知》(浙市监信〔2023〕6 号)要求,经企业申报、属地市场监管局核实推荐、省市场监管局组织评审等程序,拟认定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211 家企业为2023年度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名单详见附件),现予公示。如对名单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局反映。

公示时间:2023 年 12 月 29 日至2024 年1 月4 日联系地址: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莫干山路77号金汇大厦)

联系电话:0571-89769141

附件:2023 年度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拟认定名单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 年12月29日2023 年度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拟认定名单.docx

第97页

89

17.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浙市监标准〔2023〕9 号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将《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 年12月12日(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第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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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落实《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试行)》(国市监标创规〔2023〕4 号),加强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和管理,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标准创新型企业是指运用标准化原理和方法,以科技创新和标准化互动融合为核心竞争力,具有以先进标准的研制和实施促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支撑自身乃至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等典型特征的企业。

根据标准在引领企业创新发展中的作用和成效,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层级由低至高依次为: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第三条 标准创新型企业培育工作,坚持企业自愿参与,坚持分层分类分级指导,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第四条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商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浙江省内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帮扶指导和督促检查,推动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制定发布实施细则,组织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入库、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推荐等工作。各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商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据本细则开展本地区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工

第99页

91

作,组织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入库、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推荐等工作。

未经委托或授权,其他机构不得开展与标准创新型企业有关的评价、认定等工作。

第五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标准创新型企业培育列入年度工作计划,运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型企业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搭建本地区标准创新型企业数据库,开展标准创新型企业的培育推荐、监督管理、监测分析,健全动态管理机制,积极跟踪培育成效,针对性制定政策,精准性实施服务。第二章 评价和认定

第六条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浙江省内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3年,正常经营生产,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网络安全事件,未发生严重食品安全违法、严重质量违法、税收违法等行为,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二)严格执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企业应当通过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标准,企业公开的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不低于推荐性标准要求;(三)注重实施标准,有良好的标准化管理和工作基础;(四)标准化工作在提升企业生产经营效益和核心竞争力方面取得较好效果。

不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不得参加标准创新型企业评价或认定工作。

第100页

92

第七条 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评价指标体系、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指标体系和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认定指标体系由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本省遵照执行。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指标体系中“特色化指标”由省市场监管局制定发布。第八条 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入库申请常年开放。企业自愿登录信息平台并按住所地原则进行注册,根据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自评,达到入库条件的在信息平台上自我声明为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并公示 1 个月,公示期间无异议则自动入库;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调查核实后,报省市场监管局协调处理。

第九条 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在自评达到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条件基础上,按住所地原则自愿提出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申请。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认定指标体系,对企业申报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抽查,通过的上报省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抽查,审核、抽查结果应当公示不少于1 个月。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市场监管局商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调查核实后,报省市场监管局协调处理。

第十条 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在自评达到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认定条件基础上,按住所地原则自愿提出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申请。省市场监管局根据认定指标体系,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抽查,通过后向市场监管总局推荐认定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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