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月政策汇编(乐清)

发布时间:2023-8-02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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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政策汇编(乐清)

49核。2023 年度的复核范围为 2019 年及以前认定为国家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且未参加或未通过2022 年复核的企业(企业名单通过浙政钉发放有关设区市局)。2023 年复核范围内企业未参加或未通过本次复核的,将取消国家优势企业或国家示范企业资格。若有关企业不参加本次复核,由属地市、县(市、区)局核实后提交说明函报省局。(二)组织测评1.企业注册。各市、县(市、区)局组织辖区内待复核的企业,登陆“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管理系统”(网址:https://declare.tc554.org.cn/),按要求填报信息(确保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完成企业注册。企业名称涉及变更的,以新名称进行注册并上传工商变更材料。2.信息填报。注册成功后,企业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申报业务〔考核(复核)优势企业、考核(复核)示范企业〕,填报企业信息,上传上一年度企业完整年报(加盖公章扫描 pdf 后上传),添加企业联系人信息(企业负责此业务的联系人信息,至少 2 名),提交省局审核。3.企业测评。省局审核通过后,企业进入测评阶段,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报问卷,完成测评。企业须于8 月15日前完成测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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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政策汇编(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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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面向企业开展2023年度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3〕572 号,附件 2)要求,省局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度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以下简称国家优势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以下简称国家示范企业)申报、考核和复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工作

(一)申报条件

申报国家优势企业的,应为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管理系统入库企业;申报国家示范企业的,应为培育期满3 年的国家优势企业。

(二)组织测评

1.企业注册。各市、县(市、区)局组织辖区内参加本年度新申报的企业,登陆“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管理系统”(网址:https://declare.tc554.org.cn/),按要求填报信息(确保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完成企业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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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因系统改版企业均须重新注册。2.信息填报。注册成功后,企业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申报业务(新申报国家优势企业、新申报国家示范企业),填报企业信息,上传上一年度企业完整年报(加盖公章扫描 pdf 后上传),添加企业联系人信息(企业负责此业务的联系人信息,至少 2 名),提交省局审核。3.企业测评。省局审核通过后,企业进入测评阶段,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报问卷,完成测评。企业须于8 月15日前完成测评工作。

(三)省局推荐

省局结合通过国家局公布合格线的申报企业数量和国家局分配名额情况,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确定推荐企业名单上报国家局,专精特新小巨人中小企业可优先推荐。各设区市局推荐企业名额分配计划表见附件1,书面推荐函报省局。二、考核工作

(一)考核范围

培育期内的国家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每年均须参加年度考核。2023 年度的考核范围为2022 年认定及通过复核的国家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企业名单通过浙政钉发放各设区市局)。企业年度考核结果将作为复核的重要参考,连续2年不参加考核的企业,将取消复核资格。若有关企业不参加本年度考核,由属地市、县(市、区)局核实后提交说明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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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省局。

(二)组织测评

1.企业注册。各市、县(市、区)局组织辖区内国家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登陆“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管理系统”(网址:https://declare.tc554.org.cn/),按要求填报信息(确保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完成企业注册。企业名称涉及变更的,以新名称进行注册并上传工商变更材料。

2.信息填报。注册成功后,企业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申报业务〔考核(复核)优势企业、考核(复核)示范企业〕,填报企业信息,上传上一年度企业完整年报(加盖公章扫描 pdf 后上传),添加企业联系人信息(企业负责此业务的联系人信息,至少 2 名),提交省局审核。3.企业测评。省局审核通过后,企业进入测评阶段,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报问卷,完成测评。企业须于8 月15日前完成测评工作。

(三)省局上报

省局结合通过国家局公布合格线的考核企业情况,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推荐通过考核企业名单上报国家局。三、复核工作

(一)复核范围

培育满 3 年的国家优势企业和国家示范企业须进行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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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2023 年度的复核范围为 2019 年及以前认定为国家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且未参加或未通过2022 年复核的企业(企业名单通过浙政钉发放有关设区市局)。2023 年复核范围内企业未参加或未通过本次复核的,将取消国家优势企业或国家示范企业资格。若有关企业不参加本次复核,由属地市、县(市、区)局核实后提交说明函报省局。(二)组织测评

1.企业注册。各市、县(市、区)局组织辖区内待复核的企业,登陆“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管理系统”(网址:https://declare.tc554.org.cn/),按要求填报信息(确保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完成企业注册。企业名称涉及变更的,以新名称进行注册并上传工商变更材料。2.信息填报。注册成功后,企业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申报业务〔考核(复核)优势企业、考核(复核)示范企业〕,填报企业信息,上传上一年度企业完整年报(加盖公章扫描 pdf 后上传),添加企业联系人信息(企业负责此业务的联系人信息,至少 2 名),提交省局审核。3.企业测评。省局审核通过后,企业进入测评阶段,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报问卷,完成测评。企业须于8 月15日前完成测评工作。

(三)省局上报

省局结合通过国家局公布合格线的复核企业情况,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推荐通过复核企业名单上报国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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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关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加强宣传,强化一对一指导服务,切实做好本辖区国家优势示范企业推荐、考核、复核等工作,确保按要求完成任务。各地在组织申报推荐工作中有情况及时与省局沟通联系。联系人:省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沈方英,省知识产权研究与服务中心 孟君。 【申报时间 8 月 15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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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 年度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通知浙经信服务〔2023〕156 号各市、县(市、区)经信局: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工业设计发展,充分发挥工业设计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先导和增值作用,助力“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和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根据《浙江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浙经信服务〔2013〕215 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2023年度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要求

(一)申报主体。申报主体为已设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工业设计企业两类。

(二)申报条件。申报主体应在浙江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基本条件,近2 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调查的情况,企业信用等级良好以上。二、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申报企业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搜索“省级工业设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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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选择相应栏目,点击“在线办理”,用“法人登录”进入网上申报,网上申报完成后,提供申报文档纸质材料和相应附件盖章后报所在县(市、区)经信局。(二)地方初审。各县(市、区)经信局负责对辖区内企业的申报材料网上初审,确定报送名单,并将相关纸质材料报所在市经信局。各市经信局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认定审核工作,并行文上报。各县(市、区)、市经信局审核网址

(https://cas.zjidb.com/cas/login?service=https://xzsp.zjidb.com/shiro-cas)。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开展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是引导企业重视设计创新,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手段。各级经信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做好宣传动员,组织好申报工作。

(二)严格审核。各市经信局要严格遴选申报对象;要对申报及复核材料严格把关,加强企业资质审查,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时间安排。

1.8 月 4 日前,申报主体完成网上申报,纸质材料盖章后交所在县(市、区)经信局。2.8 月 9 日前,各县(市、区)完成网上初审,相关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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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报所在市经信局。

3.8 月 16 日前,各设区市经信局将上报文件及企业的申报材料(含相关佐证材料)一式一份报送我厅,《2023年度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汇总表》(见附件2)作为文件附件一并行文并报送电子版。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省经信厅生产服务业处龚友诚、黄哲明电 话:0571-87055246、87058270

邮 箱:scfwyc@163.com

地 址:杭州市体育场路479 号邮 编:310007

【申报时间 8 月 4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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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浙江省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项目的通知浙经信装备〔2023〕159 号各市、县(市)经信局,有关行业协会:为深入实施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增强首台(套)工作的前瞻性和引领性,推动产业基础再造和产业链提升,根据《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工作指南(试行)》,我厅组织开展了 2023 年度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工作,经各方推荐、初审、专家评审并公示,确定2023 年度浙江省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项目112 项,其中重点项目38项、一般项目 74 项,现予公布,并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经信局指导推进当地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项目实施,要强化组织协调和精准服务,跟踪项目进展,及时做好项目验收等工作,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报送我厅。各有关省级行业协会要发挥协同作用,支持项目实施。二、各项目牵头企业要锚定项目目标,加大创新投入,整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各方创新资源开展协同创新,加快工程化应用或重大工程项目配套,并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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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项目验收工作指引(试行)》要求及时进行项目验收。三、符合条件的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的项目,优先纳入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目录。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重点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符合申报条件的,各地应优先推荐首台(套)产品认定。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项目经验收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及以上的,在首台(套)认定申报时可不占用当地推荐名额。附件:2023 年度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项目.wps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3 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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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第八届中国创新挑战赛(浙江)暨2023 年浙江省技术需求“揭榜挂帅”大赛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各级科技大市场:根据《科技部关于举办第八届中国创新挑战赛的通知》(国科发火〔2023〕110号)有关部署要求,我省将举办第八届中国创新挑战赛(浙江)暨2023年浙江省技术需求“揭榜挂帅”大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赛事组织

中国创新挑战赛是在科技部领导下,由科技部火炬中心和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共同主办的以需求为核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全国性赛事,本届中国创新挑战赛(浙江)暨2023年浙江省技术需求“揭榜挂帅”大赛(以下简称“大赛”)由大赛组委会秘书处和相关地市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承办。

二、赛事安排

大赛包括赛事发布、需求征集、需求发布、解决方案征集、行业现场赛和总决赛六个环节,按“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碳达峰碳中和、高端装备制造5个领域分别举办5场行业现场赛和1场总决赛。行业现场赛采用线下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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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演方式进行,以“现场答辩、现场评审、现场亮分”的评选方式,评选出现场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5场现场赛的一等奖获得者入围总决赛,角逐金点子奖。获得大赛一等奖的项目(5个),其技术需求经专家论证符合“尖兵”“领雁”榜单要求的,且技术需求方与一等奖获奖方签订技术合同的,项目可优先纳入“尖兵”“领雁”攻关计划。三、参赛报名

参赛对象分“技术需求方”(需求方)和“解决方案提供方”(挑战方)。需求方是指在浙江省内注册的法人主体;挑战方所在单位一般为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本着自愿参与原则,参与大赛的需求方、挑战方、服务机构和专家均须在中国创新挑战赛官网完成用户注册后开展赛事活动(http://challenge.chinatorch.gov.cn)。大赛不向各方收取任何费用。四、工作要求

(一)中国创新挑战赛水平高、规模大、影响广,请各市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高度重视,广泛宣传,认真组织需求方报名参赛,确保技术需求项目的质量和数量,提出的技术需求应聚焦我省“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和碳达峰碳中和技术领域。(二)各设区市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内需求方提交的技术需求内容进行形式审查,于7月31日前将汇总后的《技术创新需求信息表》(详见附件2)电子版及加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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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的PDF扫描件发送至指定邮箱(wyjsmd@qq.com)。(三)有意向承办行业现场赛的相关单位,请在7月20日前向大赛组委会秘书处提出申请(需明确政策保障)。五、大赛联络

大赛组委会秘书处(浙江伍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郭海飞,0571-85009167,18258875223

省科技厅高新处:吕品义,0571-87054109

附件:

1.第八届中国创新挑战赛(浙江)暨2023 年浙江省技术需求“揭榜挂帅”大赛工作方案.docx

2.技术创新需求信息表.xlsx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3 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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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省级企业研发机构评价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科技局:按照我厅工作部署,根据《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研究,决定对省级企业研发机构(以下简称“研发机构”)开展 2022 年度集中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本次评价对象包括: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三类研发机构,其中2022 年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省级企业研究院和截至 2022 年底建设未满一年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除外。

二、工作安排

(一)补报数据。研发机构评价直接利用“科技企业成长在线”研发机构数据进行评价。经我厅对平台数据进行初步核实,有研发机构尚未更新2020—2022 年度数据。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组织辖区内的研发机构通过登录“科技企业成长在线”,选择“平台建设”功能,点击下方“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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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进入“研发机构信息维护模块”,完成年度数据信息补充及相关数据填报。数据补报工作应于7 月30 日前完成,之后不再受理补报。由于企业自身原因未参与本次评价的研发机构,按评价不合格处理并列入整改名单,一年整改期满后评价仍不合格的取消相应研发机构资格。(二)数据核实。各类研发机构的依托单位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我厅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利用“科技企业成长在线”、科技部高新技术企业年报等平台数据,对研发机构相关数据进行核实。存有异议的,委派第三方机构赴实地进行核实。

(三)评价测算。根据《管理办法》明确的评价指标体系,按三类研发机构对应的标准,对研发机构的综合创新能力进行评价和排序。

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依托企业和研发机构负责人高度重视,积极配合,保障本次评价工作高效高质完成。

第三方评价机构联系人:许 斌(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0571-87051058

万晓丽(省级企业研究院)0571-89986575

方 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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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71-85009072

沈 涛(云平台技术支持)0571-85151402。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3 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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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2023年第六批拟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公示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有关规定,现将浙江省2023年第六批1949家拟入库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向我厅以书面、实名形式提出,提出异议应以事实为依据,附具相关证据材料,并署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省科技厅高新处0571-87054033

省科技厅机关纪委0571-87054143

附件:

1.浙江省 2023 年第 6 批拟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公示企业清单.pdf

浙江省科技厅2023 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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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策篇63

温州市政策篇01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推动新能源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推动新能源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 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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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策篇64

温州市推动新能源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为加快推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全力打造全国新能源产能中心和应用示范城市,根据《温州市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温政办〔2022〕2号)、《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温政发〔2023〕5 号)、《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3〕8 号)等文件,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产业发展

1.加强用地用海保障。保障建设项目规划空间,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充分考虑新能源用地、用海需求,通过空间留白等方式为新能源开发利用预留空间。通过预支规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指标,全额保障急需开工各类建设项目所需的规划空间。对省级以上能源项目,在省预留指标中“实报实销”。加强用地保障,向上争取新能源产业用地(用海)试点,在国土空间规模、年度利用计划指标方面予以单列保障。向上争取纳入国家级深远海海上风电示范基地。推进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保障“风光倍增”项目落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带*的为牵头单位,下同)2.强化用能要素保障。重点保障重大新能源产业项目能耗指标,允许“十四五”新增能耗指标跨年度跨地区统筹使用,对年度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可用于项目能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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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策篇65

衡。对通过淘汰落后产能腾出的规模以下企业存量用能空间,经第三方机构确权后,可用于平衡重大产业项目用能需求。(责任单位:市发改委)3.实施人才引育政策。以清洁能源、储能、智能电网、新能源汽车、固态电池领域人才为重点,努力集聚一批新能源领域产业领军人才、首席专家、工程师、技术技能人才,加快形成新能源产业“十百千万”人才支撑体系。推进“瓯越英才计划”向新能源产业倾斜,提高入选比例,扩大入选数。支持新能源领域领军人才创办企业,优先列入市“领军型人才创业项目”。实施卓越工程师培养工程、“新时代浙江工匠”培育工程,开展职业技能等级“新八级”制度试点,大力培养高技能人才。(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投资促进局)

4.强化政府产业基金引导。用足用好500 亿元产业高质量发展引导基金,支持产业基金对能源企业和产业项目进行股权投资,支持新能源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发改委、市经信局、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

二、科技创新

5.支持高能级创新平台建设。推进温州大学与白马湖实验室共建“白马湖实验室温州中心”,引导中心聚焦储能电池、动力电池等新能源领域开展技术研发;支持伟明盛青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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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策篇66

材料研究院建设,聚焦新能源领域的冶炼重金属污染防治、废旧电池材料回收利用、正极材料制备等开展相关技术研发;支持浙江大学温州研究院建设新型电池材料研发中心;支持建立高能级新能源产业研究院;推进温州大学碳中和技术创新研究院建设,支持创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推动平台成果转化;支持电子浆料、碳材料等新能源领域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支持金风科技深远海漂浮式研发总部建设,开展深远海漂浮式海上风电核心技术攻关。新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每家单位奖励150 万元,每年开展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评价优秀的单位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补助 500 万元、200 万元、50 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6.支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聚焦新能源产业,积极组织争取申报省级重大科技项目,每年争取立项3 项以上。支持龙头企业通过“揭榜挂帅”实施一批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为导向的市级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对揭榜立项的单个项目给予最高 500 万元补助经费,其中由企业牵头揭榜立项的项目,按不超过项目经费总投入的25%给予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联合体给予牵头单位20 万元补助,并支持推荐参与国家、省创新联合体技术攻关行动,承担国家、省、市重大攻关项目。(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7.实施企业税收、奖补优惠政策。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建立高新技术企业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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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策篇67

报培育库,落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企业研发投入奖补政策,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录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规模以上企业,上年度自行申报并允许在税务部门加计扣除研发费用200 万元以上的,按存量部分 3%和增量部分8%给予最高300 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三、示范应用

8.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温州市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温政办〔2022〕2号)执行政策奖补,有效期至 2023 年12 月31 日。支持生产企业提升产品品质、扩大销量,新能源乘用车、货车年销量首次达到 5 万辆、1 万辆的生产企业,分别给予1000 万元、500万元奖励。对动力电池年供货量首次达到3GWh 的生产企业,给予 500 万元奖励。新增或更新公务用车时,除特殊地理环境、特殊用途等因素外,原则上应购置新能源汽车。鼓励出租车使用新能源汽车。淘汰燃油巡游车更新或新增购置使用新能源巡游车的车辆所有人,按照2 万元/车给予补助。对全市范围内政府投资或利用国有资源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新能源汽车停车实行当日首次2小时以内免收停车费的优惠政策。按照适当超前的要求,分类有序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在相邻县域之间的道路节点加快充电设施建设。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全覆盖工程,2023 年实现充电基础设施村居社区基本覆盖,优化新能源汽车购买使用环境,支持推动新能源汽车下乡。(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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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策篇68

*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温州电力局)

9.加快推进加氢站建设。对2023 年1 月1 日至2023年12 月 31 日期间建成投用的日加氢能力1000 公斤及以上、500公斤及以上、500 公斤以下的加氢站,分别给予每站500万元、300 万元、150 万元的奖补,且奖补额度以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投资成本)的50%为限。(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10.鼓励储能规模化应用。支持“微网+储能”“新能源+共享储能”等电源侧储能项目建设,鼓励新增的海上风电、集中式光伏电站综合新能源特性、系统消纳空间、调节性能和经济性等实际因素,建设或购买新型储能(服务)。鼓励集中式储能电站为新能源提供容量出租或购买服务。鼓励燃煤电厂配套建设新型储能设施,与燃煤机组联合调频,提升综合竞争力。新型储能项目纳入省级示范项目的,享受3年(按 200 元、180 元、170 元/千瓦*年退坡)补贴政策。推动社会资本开展储能项目建设,鼓励工商业用户利用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建设新型储能电站,加大对用户侧分布式储能项目的支持力度。按照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规范新型储能项目建设管理。(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四、环境营造

11.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围绕“简审批、强监管、优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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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策篇69

务”目标,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重点聚焦新能源产业项目,开启绿色审批通道。进一步优化项目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间。(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12.推进低(零)碳试点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积极推进体制创新,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低(零)碳发展经验和模式。(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

13.促进绿色电力消费。根据用能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要求,推动新能源绿色电力分行业、分领域应用,制定各类电力用户使用绿色电力激励措施。加大新型绿色电力证书推广应用力度,大力推动绿色电力交易。加强电力交易、用能权交易、碳交易有效衔接,鼓励企业将绿色电力消费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探索绿色电力证书与国际绿证互认,支持外贸企业应对“碳壁垒”。(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温州电力局)

14.优化金融支持服务。鼓励风投、创投、民间资金等社会资本投资新能源相关产业;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发展绿色金融产品;加大对新能源产业相关企业的供应链金融支持;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培育更多新能源企业上市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支持新能源重大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发改委、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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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策篇70

附则1.奖补对象。本政策第五条“支持高能级创新平台建设”、第六条“支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所指企业,为申报时依法登记在册、依法纳税的市区企业或合伙企业,行政单位原则上不作为奖补对象。除上述条款,本政策其余条款,适用奖补对象为申报时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温州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温州户籍或者持有温州地区居住证的个人。同一主体同一事项不重复享受同类政策(包括延续政策)。

2.奖补兑现。关于补贴资金拨付和兑现时间。申报时间和流程以具体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为准,奖补资金适用统一的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分类纳入温州市惠企利民资金直达智控系统办理。奖补资金主要来源于上级相关专项资金、市财政及各县(市、区)财政统筹安排。除明确市财政出资外,其余补贴政策均按现有财政体制分担。本政策第十条“鼓励储能规模化应用”,奖补兑现由省能源局负责解释。3.政策效力。本政策自 2023 年8 月15 日起施行,其中第八条“推广适用新能源汽车”、第九条“加快推进加氢站建设”、第十条“鼓励储能规模化应用”,以及第七条“实施企业税收、奖补优惠政策”中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内容,有效期至2023 年12 月31 日,其余补贴政策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31 日。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省和市政策重大调整或另有规定的,将适时对政策进行调整。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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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未予明确的有关事项,按照相关法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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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等项目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经信(经发)局、财政局,温州海经区经信生态局、财政局,温州湾新区经发局、财政局:根据《关于印发<温州市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办法>等10个办法的通知》(温经信发〔2021〕31 号)和《温州市智能制造装备示范企业评价遴选办法(试行)》(温经信技装〔2022〕9 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2023 年度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等项目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项目类型

(一)温州市制造业创新中心;(二)温州市制造业企业技术中心;(三)温州市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项目;(四)温州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五)温州市智能制造装备示范企业。二、项目申报条件

(一)温州市制造业创新中心申报条件1.牵头单位。在本市范围内注册的,在相关领域内具有行业领先地位和业界影响力的企业、科研院所及高校,均可作为牵头(依托)单位。牵头(依托)单位为企业的,已建成国家级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R&D 占比3%以上。牵头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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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高校的,要求已建成省级重点学科。牵头单位为科研院所的,要求在相关领域的研究及服务能力居全市领先位置。2.成员单位。应包括 3 家及以上在本领域排名居前的骨干企业,5 家及以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参与,且应包含2家及以上在本领域具有一定基础的科研院所或高校。3.创新团队。形成有较高行业影响力的核心带头人及创新团队,技术核心带头人要求年龄在65 周岁以下,具备正高资格,创新团队 10 人以上。4.运营机制。创新中心战略目标方向明晰,符合市场需求,首年度项目研发已制定明确的技术路线图,并具备一定的基础。各成员单位形成合作协议、责权利清晰,建立产学研用协同的创新机制。

5.资金场地。运营资金筹集方案明确,且一般不少于100万元(不包括研发设备);自有运营及服务场地功能布局明确,且不少于 300 平米。

(二)温州市制造业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条件1.企业具有明显的创新能力和规模优势,综合经济技术指标和技术开发能力居同行前列,重视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应用和推广,积极开展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备案开发。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 万元,其中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或加快发展地区的企业不低于3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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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和稳定的技术创新投入,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财务实行独立核算;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市场意识,具有较完善的企业创新战略、实施计划和知识产权管理能力,能为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及运行提供良好的条件。

3.企业技术中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并具有一定规模、结构合理的技术创新团队,企业研究与发展试验人员数不低于20 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300 万元

4.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技术创新体制和投入、运行、激励机制健全,规划目标明确,产学研合作稳定,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三)温州市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装备申报条件

1.在本市范围内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依法纳税,并在温州市境内的研发、生产,上一年度新产品产值率在 35%以上的企业,可申请认定。2.产品具有较高的技术创新程度。申请企业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率先对产品技术性能进行根本性改进,使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标志性突破、产品应用领域有重要拓展,在全市同行业具有引领性;3.产品具有清晰的知识产权。申请企业通过其投资主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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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技术创新活动,在国内外对关键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依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采用的控制方法或嵌入式软件已登记软件著作权);或者通过依法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使用权;

4.产品具备相应的设计制造售后能力。申请企业具备产品设计及主要关键部件的制造、组装能力和售后服务能力,以及具备批量生产的基础条件,产品市场前景好,产品销售收入达 500 万元以上或销售两家及以上;5.产品具备相当可靠的质量保证。由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测试出具相关证明。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6.产品具备先进的技术水平。产品近三年内通过省级工业新产品鉴定,技术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四)温州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申报条件1.申报企业应在本市范围内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三年企业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亩均效益评价在B级以上。

2.申报企业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申报企业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需符合《温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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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建设标准》4.申报企业近年来持续投资进行智能化改造,其中数字化车间近 3 年累计投资额不低于2000 万(其中鞋服行业不低于 1000 万),智能工厂近 3 年累计投资额不低于4000万(其中鞋服行业不低于 2000 万)。5.申报企业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已经基本建成并投入运营,具有技术先进,应用成效显著,示范带动效应强,并自愿配合开展试点示范推广活动。(五)温州市智能制造装备示范企业申报条件1.温州市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良好。

2.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要求,企业具有独立研发、生产、系统集成、专业技术服务能力,有良好的资信和公众形象,有良好的履约能力,依法纳税,近三年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无不正当竞争行为,具备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手段,企业核心竞争力强,在行业内具有可复制推广价值。3.企业主营产品须为智能制造装备,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 3000 万元以上,且智能制造装备产值达2000万元以上。

三、项目申报要求

项目的申报流程、相关资料和评定程序具体见《关于印发<温州市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办法>等10 个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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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经信发〔2021〕31 号)和《温州市智能制造装备示范企业评价遴选办法(试行)》(温经信技装〔2022〕9号)。(一)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准备相关资料,于 8 月 20 日之前向属地经信部门提交纸质材料及电子版,逾期不再受理;

(二)各地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2023 年8月25日前将推荐文件、纸质申报资料和电子版一式两份报送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

市经信局技术创新处,88968072,88968058;市财政局企业处,88516528。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温州市财政局2023 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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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培育资金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区经信局、温州海经区经信生态局、温州湾新区经发局:根据《温州市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温州市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培育资金补助申报工作,请各地经信(经发)局组织辖区企业进行申报,并做到及时审查和精准兑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类别及补助额度(一)鼓励先进新产品研发。对企业新开发的新能源乘用车、客车、货车和氢燃料电池汽车产品,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新发布车型,且在进入目录后一年时间内销量分别达到1000 辆、200辆、500 辆、50 辆的,按照每个车型100 万元给予开发生产企业最高 500 万元。

(二)支持企业扩大销量。对新能源乘用车、货车年销量首次达到 5 万辆、1 万辆(之后每增加5 万辆、1万辆)的生产企业,分别给予 1000 万、500 万奖励;对动力电池年供货量首次达到 3GWh(之后每增加3GWh)的生产企业,给予 500 万奖励。每家企业申领次数累计不超过3 次。(三)支持产业链协同创新。对成功创建省级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给予30 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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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支持提升整车配套能力。当年新成为新能源汽车整车企业一级配套供应商的零部件企业,每新配套一家新能源整车企业,给予 50 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150万元。

二、申报条件

2022 年符合政策奖励相关要求的温州市市区企业。三、申报流程

1.在线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于8 月10 日,登录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

(http://reward.wenzhou.gov.cn/),在线填写、提交申请表,并按照模板导入有关清单。2.具体要求。政策兑现所需的材料和流程参照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培育资金申报指南(见附件)。四、其他事项

各地服务咨询电话

温州市经信局技术创新处:88968058,88968072;鹿城区经信局信息化科:88030376;龙湾区经信局企业发展科:86966886;瓯海区经信局企业发展科:88502273;洞头区经信局投资规划科:59386523;温州海经区经信生态局经信科:88078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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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高新区(经开区)经发局技术平台与数字经济处:85851529。

附件.docx

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3 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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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关于印发《温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工作指南)》的通知各县(市、区)经信(经发)局、住建(建设)局,温州海经区经信生态局、资规住建局,温州湾新区经发局、建设局: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行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市经信局、市住建局联合编制了《温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工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贯彻执行。工作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温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温经贸技术〔2011〕93 号)废止。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 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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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工作指南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有序地开展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管理工作,依据《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规范》,结合我市建筑业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指南。第二条 本工作指南中的建设行业企业包括建筑施工、房地产、勘察设计(包括监理、造价咨询、检测以及装配式部件)等企业。本工作指南所称的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是指温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依法批准成立,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土木工程经营活动的建设行业企业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技术研发、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标准体系,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创新网络等,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本工作指南中适用于市级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等环节。

第三条 温州市经信局会同温州市住建局开展温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并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对企业技术中心的扶持和指导。各县(市、区)经信部门会同同级住建部门,负责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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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第二章 申请认定

第四条 申请认定温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发展优势,综合经济技术指标和技术开发能力居省内同行前列,产品技术附加值高或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改造成效显著,企业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企业结算收入不低于5亿元。(二)企业技术中心有稳定的技术创新投入,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财务实现独立核算。企业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占企业结算收入的比重≥0.3%并不小于 300 万元。

(三)企业有较好的技术累计,重视关键技术开发,具备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市场意识,具有较为完善的企业创新战略、实施计划和知识产权管理能力,能为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及运行提供良好的条件。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300 万元。

(四)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技术创新投入、运行、激励机制健全,规划目标明确,产学研合作稳定,技术创新绩效显著,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并具有一定规模、结构合理的技术创新团队。企业一级注册执业资格人员数量应不少于15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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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申请认定市级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一)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二)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收到刑事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收到行政处罚;

(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五)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六)被撤销温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资格的。第六条 温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属地经信、住建部门根据温州市经信局、温州住建局通知要求组织企业报送申请材料。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申请认定温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的属地经信部门和住建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温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附件1);2.《温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附件3);3.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表、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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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国家统计局 L107-1、L107-2 表式及说明),其中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报表合并填报;4.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含财务报表及财务报表附注);5.评价指标体系所需的证明材料。(二)县(市、区)经信部门和住建部门对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推荐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温州市经信局和温州市住建局。市属企业可直接报送市经信局和市住建局。(三)温州市经信局会同温州市住建局组织有关专家按照《温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4)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四)温州市经信局和温州市住建局根据各自职能对综合评审结果予以审核,并通过实地核查,择优确定温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并联合发文公布。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八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运行评价。

第九条 评价程序

(一)经认定的温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的经信部门和住建部门提交如下评价资料:1.《温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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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温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附件3);3.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表、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参见国家统计局 L107-1、L107-2 表式及说明),其中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报表合并填报;4.年度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其中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报表合并填报;

5.评价指标体系所需的证明材料。(二)县(市、区)经信部门和住建部门对当地企业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初审后,将评价材料和审查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温州市经信局和温州市住建局。市属企业可直接报送温州市经信局和温州市住建局。(三)温州市经信局和温州市住建局共同组织专家按照《温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及相关评价要求,对申报的评价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评价结果。(四)温州市经信局和温州市住建局对评价结果予以审核、公示,确认后公布。

第十条 温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实行评分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一)评价得分 85 分及以上为优秀。(二)评价得分 60 分(含60 分)至85 分之间为合格。(三)评价得分低于 60 分;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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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材料或报送材料有弄虚作假并经查实的,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温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的;

(二)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技术中心资格的;(三)所在企业有偷税、抗税、骗税等违法行为的;(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被撤销温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级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三年后需重新申请认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报。

第十二条 温州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因重组、搬迁等重大调整或受不可抗拒外部因素影响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属地经信部门和住建部门,经县(市、区)经信部门和住建部门确认后报温州市经信局和温州市住建局批准,可暂缓市级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第四章 变更调整

第十三条 温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因更名需变更温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名称的,凭市场监管部门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和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属地经信部门和住建部门确认后报温州市经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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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温州市住建局办理更名手续。第十四条 温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因重组、搬迁等原因需变更企业技术中心依托单位的,由新的依托单位按照认定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对符合认定要求的,其市级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的资质顺延可连续计算,原依托单位的市级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不再保留。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五条 已认定的温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应按规定及时上报相关报表。有关报表格式及要求由温州市经信局和温州市住建局另行通知。第十六条 企业报送的温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评价材料以及相关报表,内容数据应真实可靠。第十七条 对新认定的温州市区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根据相关文件对其所在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各县(市)应参照给予支持。

第十八条 市级优秀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指南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温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温经贸技术〔2011〕9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工作指南由温州市经信局和温州市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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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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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等项目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经信(经发)局、财政局,温州海经区经信生态局、财政局,温州湾新区经发局、财政局:根据《关于印发<温州市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办法>等10 个办法的通知》(温经信发〔2021〕31 号)和《温州市智能制造装备示范企业评价遴选办法(试行)》(温经信技装〔2022〕9 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2023 年度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等项目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类型

(一)温州市制造业创新中心;(二)温州市制造业企业技术中心;(三)温州市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项目;

(四)温州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五)温州市智能制造装备示范企业。二、项目申报条件

(一)温州市制造业创新中心申报条件1.牵头单位。在本市范围内注册的,在相关领域内具有行业领先地位和业界影响力的企业、科研院所及高校,均可作为牵头(依托)单位。牵头(依托)单位为企业的,已建成国家级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R&D 占比3%以上。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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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单位为高校的,要求已建成省级重点学科。牵头单位为科研院所的,要求在相关领域的研究及服务能力居全市领先位置。

2.成员单位。应包括 3 家及以上在本领域排名居前的骨干企业,5 家及以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参与,且应包含2家及以上在本领域具有一定基础的科研院所或高校。3.创新团队。形成有较高行业影响力的核心带头人及创新团队,技术核心带头人要求年龄在65 周岁以下,具备正高资格,创新团队 10 人以上。4.运营机制。创新中心战略目标方向明晰,符合市场需求,首年度项目研发已制定明确的技术路线图,并具备一定的基础。各成员单位形成合作协议、责权利清晰,建立产学研用协同的创新机制。5.资金场地。运营资金筹集方案明确,且一般不少于100 万元(不包括研发设备);自有运营及服务场地功能布局明确,且不少于 300 平米。(二)温州市制造业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条件1.企业具有明显的创新能力和规模优势,综合经济技术指标和技术开发能力居同行前列,重视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应用和推广,积极开展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备案开发。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其中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或加快发展地区的企业不低于3000 万元。

2.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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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和稳定的技术创新投入,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财务实行独立核算;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市场意识,具有较完善的企业创新战略、实施计划和知识产权管理能力,能为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及运行提供良好的条件。3.企业技术中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并具有一定规模、结构合理的技术创新团队,企业研究与发展试验人员数不低于20 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300 万元

4.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技术创新体制和投入、运行、激励机制健全,规划目标明确,产学研合作稳定,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三)温州市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装备申报条件

1.在本市范围内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依法纳税,并在温州市境内的研发、生产,上一年度新产品产值率在 35%以上的企业,可申请认定。2.产品具有较高的技术创新程度。申请企业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率先对产品技术性能进行根本性改进,使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标志性突破、产品应用领域有重要拓展,在全市同行业具有引领性;3.产品具有清晰的知识产权。申请企业通过其投资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国内外对关键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依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采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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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方法或嵌入式软件已登记软件著作权);或者通过依法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使用权;4.产品具备相应的设计制造售后能力。申请企业具备产品设计及主要关键部件的制造、组装能力和售后服务能力,以及具备批量生产的基础条件,产品市场前景好,产品销售收入达 500 万元以上或销售两家及以上;5.产品具备相当可靠的质量保证。由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测试出具相关证明。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6.产品具备先进的技术水平。产品近三年内通过省级工业新产品鉴定,技术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四)温州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申报条件1.申报企业应在本市范围内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三年企业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亩均效益评价在B级以上。

2.申报企业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申报企业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需符合《温州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建设标准》4.申报企业近年来持续投资进行智能化改造,其中数字化车间近 3 年累计投资额不低于2000 万(其中鞋服行业不低于 1000 万),智能工厂近3 年累计投资额不低于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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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其中鞋服行业不低于 2000 万)。5.申报企业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已经基本建成并投入运营,具有技术先进,应用成效显著,示范带动效应强,并自愿配合开展试点示范推广活动。(五)温州市智能制造装备示范企业申报条件1.温州市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良好。

2.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要求,企业具有独立研发、生产、系统集成、专业技术服务能力,有良好的资信和公众形象,有良好的履约能力,依法纳税,近三年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无不正当竞争行为,具备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手段,企业核心竞争力强,在行业内具有可复制推广价值。

3.企业主营产品须为智能制造装备,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 3000 万元以上,且智能制造装备产值达2000万元以上。

三、项目申报要求

项目的申报流程、相关资料和评定程序具体见《关于印发<温州市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办法>等10 个办法的通知》(温经信发〔2021〕31 号)和《温州市智能制造装备示范企业评价遴选办法(试行)》(温经信技装〔2022〕9号)。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准备相关资料,于 8 月 20 日之前向属地经信部门提交纸质材料及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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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版,逾期不再受理;

(二)各地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2023 年8月25日前将推荐文件、纸质申报资料和电子版一式两份报送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

市经信局技术创新处,88968072,88968058;市财政局企业处,88516528。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温州市财政局2023 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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