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固定资产入账资料。
(三)建设单位和区物业办根据物业资料和设备设施清单现场查验物业、设备设施数量及状况,符合
移交条件的,办理物业交接手续;不符合移交条件的,建设单位整改合格后办理交接手续。
(四)建设单位暂时无法提供完整物业资料的,须列明未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注明补交资料的具体
时间。
(五)物业移交后,工程或设备设施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联系施工单位进行维修;
超过保修期的,由区物业办按照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应予以配合。
(六)新建物业建成后,有关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产权初始登记等相关后续工作,由建设单位
负责。
(七)形成固定资产的政府物业资产,按区政府有关规定办理政府物业固定资产账务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以行政调拨、企业改制、社会捐赠、行政罚没等形式移交政府的物业接收。程序如下:
(一)移交单位填写《深圳市罗湖区政府物业资产移交表》,并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1.行政调拨、企业改制、社会捐赠、行政罚没等文件资料;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或相关批复文件;
3.用地合同及补充协议;
4.图纸及其电子文档;
5.竣工验收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