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楼“5+2”产业链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2023-5-17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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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5+2”产业链政策汇编

4911.福州市关于扶持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影视产业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每年安排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市影视企业做大做强和影视作品创新提升。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影视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并从事影视作品剧本创作、拍摄制作、发行播出、后期制作等活动的企业。第三条 支持原创影视剧本创作。鼓励本土原创影视剧本和深刻反映福州传统历史文化及现实生活,富有福州地方特色,讲好福州故事,体现时代精神的影视剧本。对在国家广电总局、国家电影局备案公示,并获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含甲种、乙种)或《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的影视作品,给予剧本奖励 5 万元;原创影视剧本被影视机构收购的,按其单位形成地方贡献全额给予奖励,个人形成地方贡献给予 50%奖励;获得国家、省级专项资金资助的优秀影视剧本,给予相应资助金额 100%的配套奖励;完成拍摄并获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作品再给予奖励 30 万元,完成拍摄并获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作品,再给予奖励 1 万元/集,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第四条 支持优秀影视作品发行播出。对在福建省备案、立项且我市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优秀影视作品,按照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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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5+2”产业链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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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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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举办骨干导游、一线导游和出境游领队业务提升培训班

或研讨班,提升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

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促进文旅经济高质

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

重要行动、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建设现代化产业

体系的重要内容、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支撑,

做到政策服务齐努力、激励约束同发力,充分调动干事创

业的精气神,形成全省上下“拼文旅经济”的浓厚氛围,

全面提升文旅经济能级。省直相关部门要树立“+文旅”

理念,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指导和帮助各地用好用足

各项激励措施,加强政策执行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各

市、县(区)要强化一把手“抓文旅经济”意识,结合本地

实际,加大激励力度。省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

加强对政策兑现落实的统筹跟踪协调,确保各项政策措施

落实到位。本政策实施期限为 2023—2025 年度,到期后

将进一步评估调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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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福州市关于扶持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影视产业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每

年安排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市影视企业做

大做强和影视作品创新提升。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影视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并从

事影视作品剧本创作、拍摄制作、发行播出、后期制作等

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支持原创影视剧本创作。鼓励本土原创影视

剧本和深刻反映福州传统历史文化及现实生活,富有福州

地方特色,讲好福州故事,体现时代精神的影视剧本。对

在国家广电总局、国家电影局备案公示,并获得《电视剧

制作许可证》(含甲种、乙种)或《电影剧本(梗概)备

案回执单》的影视作品,给予剧本奖励 5 万元;原创影视

剧本被影视机构收购的,按其单位形成地方贡献全额给予

奖励,个人形成地方贡献给予 50%奖励;获得国家、省级

专项资金资助的优秀影视剧本,给予相应资助金额 100%

的配套奖励;完成拍摄并获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作品

再给予奖励 30 万元,完成拍摄并获得《电视剧发行许可

证》的作品,再给予奖励 1 万元/集,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第四条 支持优秀影视作品发行播出。对在福建省备

案、立项且我市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优秀影视作品,按

照以下方式给予第一出品企业奖励:

第53页

50

在国内院线公映的电影,票房达 1 亿元的奖励 100 万

元,票房每增加 5000 万元,奖励增加 50 万元,最高不超

过 300 万元(票房数据以“国家电影专资办”公布数据为

依据,下同)。在电影频道(CCTV-6)播出的给予一次性

奖励,黄金时段(19:30—22:30)播出的奖励 50 万元,

非黄金时段播出的奖励 30 万元。

在央视(综合频道、电视剧频道)黄金时段(19:30 —22:30)首播的电视剧,分别给予每集 10 万元奖励,

单一剧目奖励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在以上频道非黄金时

段首播的,奖励减半。

网络平台播出的影视作品,在优酷土豆网、爱奇艺视

频、搜狐视频、腾讯视频、PP 视频、1905 电影网、西瓜

视频、芒果 TV、皮皮虾、抖音等国内重要网络平台首轮播

出的,按照播出合同交易金额收入的 5%给予奖励,最高

不超过 100 万元。

对在外省市立项、备案的影视作品,我市影视企业作

为第一出品方的,按照上述标准减半给予我市出品企业奖

励;我市影视企业作为联合出品方且排名为前五位的,根

据上述标准,按照投资比例给予我市出品企业相应奖励。

第五条 奖励优秀获奖影视作品。对在福建省备案、

立项且我市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影视作品,获得国家

“五个一工程”奖的奖励 300 万元;获得金鸡奖、飞天奖、

华表奖、金鹰奖、白玉兰奖的奖励 200 万元;获得国际 A

第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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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电影节和金丝路奖的奖励 100 万元,入围奖励 50 万元,

其中在欧洲三大电影节(威尼斯、柏林、戛纳)和美国电

影艺术与科学学院奖(奥斯卡金像奖)获奖的,每部奖励

出品方 1000 万元;获得国内其他电影节主竞赛单元奖项

的奖励 50 万元。同一作品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奖励。

第六条 大力拓展福州影视文化国际交流空间,支持

影视作品“走出去、请进来”。凡在福建省备案、立项且

我市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影视作品,取得《电影公映许

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成功赴境外发行,发行

成交价格达到 500 万元以上的(按汇率换算成人民币),

按照发行实际成交价格的 5%给予我市出品企业奖励,最

高不超过 100 万元。我市企业引进境外影片在国内院线发

行放映,票房 1 亿元以上的,给予企业 100 万元的一次性

奖励。

第七条 支持引进我市行政辖区外的影视企业。境内

外电影企业、境内广播电视制作企业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的公司,按其对地方贡献额,给予前 2 年 100%、

后 3 年 50%的奖励。支持知名影视编剧、导演、制片人、

演员等在我市设立工作室,按工作室对地方贡献全额给予

奖励,个人对地方贡献给予 50%奖励,奖励期限为 5 年。

第八条 支持引进或自主开发影视后期制作技术。为

境内外影视制片公司或后期制作公司提供影视后期制作

技术支持的企业,按其技术服务收入 5%予以奖励,最高

第55页

52

不超过 300 万元。

第九条 支持影视作品在我市取景拍摄。对宣传提升

我市城市形象、发展我市文化旅游有积极推动作用的影视

作品,给予第一出品方奖励:

已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并在国内公映的影片或已

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并在央视(综合频道、电视剧

频道)播出的电视剧,以我市为主要外景取景地,且时长

不少于 30 分钟,每分钟奖励 1 万元,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对影视片名或内容中突出“福州”地名(含闽都、榕城等

别称)或显著出现福州城市建筑、景点等名称、正面宣传

福州城市形象的影视作品,且总时长在 15 秒以上的奖励

10 万元。动画电影将故事主背景或主场景等设计成福州景

物的按照上述标准奖励。

第十条 除本措施第三条、第五条、第九条外,其他

条款的奖励,同一企业、同一机构、同一项目按就高不重

复原则享受,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的所有财政扶持资金,

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年度地方财政贡献。由市级财政向企业

统一兑现,并向相应县(市)区财政结算。原有政策与本

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措施执行。本措施涉及的奖励条款与

市级其他相关扶持政策重叠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奖

励。

第十一条 本措施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公布。

第十二条 本措施自 2022 年 10 月 18 日起施行,有效

第56页

53

期 5 年。具体解释工作由市电影主管部门(电影方面)、

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视剧方面)、市财政局负责。

第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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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电信息产业链

12.鼓楼区光电信息产业发展扶持措施

第一章 总则

为深入实施光电信息产业链链长制,加快形成我区光

电信息产业链规模优势和集群效应,推进我区光电信息产

业高质量发展。现结合区情实际,制定扶持措施如下:

第一条 本措施适用于统计关系、税务征管归属鼓楼

区,专业从事光电信息领域研发、设计、生产和应用等相

关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优惠措施

第二条 鼓励企业提升规模。对年度新增规模以上并

纳统的企业,在市级给予 30 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区级再

给予 30 万元奖励,每年兑现 10 万元,分三年兑现,若企

业在后两年内任一年度的营业收入低于 2000 万元,则尚

未兑现的奖励资金将不再兑现。(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区财政局)

第三条 激励企业快速成长。对规模以上的企业,在

满足当年新增地方贡献 5%的基础上,其主营业务收入较

上年度每新增 500 万元,给予 3 万元奖励,单家企业奖励

总额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财

政局)

第58页

55

第四条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

破 5000 万元、1 亿元、3 亿元、5 亿元、10 亿元、30 亿元

的企业,分别给予 5 万元、10 万元、15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奖励,分两年兑现。若企业下一年度内主营

业务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则尚未兑现的奖励资金将不再兑

现。(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财政局)

第五条 大力支持企业上市。充分发挥“榕树计划”

的激励作用,多维度培育上市后备梯队,鼓励企业在境内

沪、深交易所、北交所上市,支持企业拓展空间载体,在

鼓楼开展各类应用场景落地示范。依托上海证券交易所资

本市场服务福建基地、省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孵化基地、海

峡股权交易中心等专业机构,为上市储备企业提供上市行

政综合服务、股权投资对接、债权融资服务等。(责任单

位:区金融办)

第六条 加强技术装备自主研制。对认定为国内首台

(套)成套装备、单机设备的,在省、市补助的基础上,区

级按市场销售单价 20%给予补助,全年补助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对认定为省内首台(套)成套装备、单机设备的,在

省、市补助的基础上,区级按市场销售单价 10%给予补助,

全年补助金额不超过 30 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区财政局)

第七条 拓展产品链创新应用。对首次应用本辖区光

电信息企业自主研制的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形

第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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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有效供应链的,区级给予设备购买价格的 15%补助,全

年补助金额不超过 30 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

财政局)

第八条 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企业“小升规”当年

度和之后 2 年内实施的,年度技改设备和信息化建设投资

额(不含增值税)100 万元(含)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市级按

照不超过其实际投资额的 3%给予补助,区级在市级补助

基础上按照不超过其实际投资额的 3%给予补助,单家企

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 500 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区财政局)

第九条 支持企业开展专项攻关。鼓励企业围绕光电

信息产业链“卡脖子”技术开展专项攻关,推动光电信息

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突破,积极推荐企业申报省级战略性新

兴产业重点项目、省级技术创新重点攻关及产业化项目等。

(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第十条 加快企业技术创新。对当年度新认定国家级

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省级给予奖励 500 万元,市级给予

奖励 200 万元,区级给予奖励 50 万元;对当年度新认定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省级给予奖励 50 万元,市级

给予奖励 70 万元,区级给予奖励 30 万元;对当年度新认

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市级给予奖励 30 万元,区

级给予奖励 10 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发改局、

区财政局)

第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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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承接重大专项奖励。引导光电企业承接国

家重大项目,对获得国家级重大专项的,按照国家支持额

的 50%给予补助,全年补助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责任

单位:区工信局、区财政局)

第十二条 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对新引进光电信息企

业,租用我区办公场地的,经区产业链链长制工作领导小组

同意,按年租金的 20%给予补助,全年补助金额不超过 30

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 3 年。(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

财政局)

第十三条 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发挥朱紫坊基金港集

聚优势,引导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加

大产业投资力度,积极投向光电信息产业,加快市场主体

培育。(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第十四条 强化人才服务保障。对纳入“服务企业直

通车”名录的企业,高管享受医疗卫生保健等服务,其子

女户籍在鼓楼的,优先入读区属优质小学。(责任单位:

区企业服务中心、区教育局)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对符合总部经济、平台经济等优惠政策的

企业,第一时间安排专人对接辅导申报。

第十六条 涉及其他需协调的重要事项,按照“一企

一议”方式研究执行。

第十七条 企业所获得区级各类政策奖励金额累计不

第61页

58

超过当年度企业所贡献的区级财力。

第十八条 本措施由鼓楼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印

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第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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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福州市关于支持光电产业发展的措施

光电产业是指涵盖光电的传感、转换、采集、传输、

存储、处理、显示等相关的产业。光电产业是加速电子信

息产业发展的重要着力点和潜力点,也是推进经济高质量

发展的强劲助推器。为抢抓光电产业发展机遇,推动我市

打造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光电产业聚集区,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推动光电产业集聚发展

支持县(市)区建设光电产业园区;对符合一定条件

的园区,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授牌“福州市光电产业园”

对入驻园区的光电企业,鼓励所在县(市)区政府给予租

金减免优惠政策,租金减免标准和政策执行时长由所在县

(市)区政府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相关县

(市)区政府)

二、加强光电产业科技创新

(一)在市级“揭榜挂帅”项目中,重点支持光电产

业开展科研专项攻关,加速关键核心技术难题重大突破,

提升光电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责任单位:

市科技局)

(二)加快建设光电科技创新平台,重点依托闽都创

新实验室、海峡创新实验室,推动实验室与光电企业开展

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孵化形成一批光电

创新项目。(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

第63页

60

(三)支持举办全国性高水平的光电产业论坛、展会、

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主办单位为县(市)区政府及以上

级别,并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前报备的,每场活动给予

承办单位一次性补助 5 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

财政局)

三、加大光电产业融资支持

(一)加大光电产业发展基金投入力度。成立福州光

电产业基金二期,目标规模 10 亿元,支持初创型、科技

型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金融

监管局、市金控集团、福州新区集团)

(二)支持光电企业上市。积极推荐光电企业列入上

市后备企业名单,加强培育服务,按照我市扶持企业上市

政策给予资金奖励,推动符合条件的光电企业上市融资。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金控集团)

(三)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政策性银行加大对光

电产业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金融机构通过创新供应链融资、

线上自助贷款、信用贷款支持等方式,加大对光电产业项

目的投入。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金控集团

四、支持光电企业做大做强

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 1 亿元、3 亿元、5 亿元、10

亿元、50 亿元的光电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20 万元、

30 万元、40 万元、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

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第64页

61

五、强化光电产业人才保障

(一)对引进人才在各类人才评选中优先推荐,加强

与省外光电知名高校、光电人才集聚城市的合作交流,通

过“好年华聚福州”等活动,积极引进光电产业人才,为

光电产业发展做好人才保障。(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

工信局、市教育局)

(二)支持具备条件的市属院校开设光电产业相关专

业和课程,推行特色专业定向招生,

“订单式”培育专业

人才。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六、重大事项“一企一议”

对光电产业重大项目,涉及设备采购、贷款支持,以

及租金补助等重大事项,可通过“一企一议”的方式解决。

若涉及工业用地规划指标事宜,应满足省、市技术规定,

并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项目

建设审批和监管的实施意见》(榕政办〔2022〕36 号)要

求办理。(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

局、市金控集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县(市)区

政府)

七、其他事项

上述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第65页

62

◎集成电路产业链

14.鼓楼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扶持措施

第一章 总则

为深入实施集成电路产业链链长制,加快形成我区集

成电路产业链规模优势和集群效应,推进集成电路产业高

质量发展。结合区情实际,现制定扶持措施如下:

第一条 本措施适用于统计关系、税务征管归属鼓楼,

专业从事集成电路领域设计、制造、封测、装备、材料生

产及研发、公共技术服务等经营活动的集成电路相关企事

业单位。

第二章 优惠措施

第二条 鼓励企业提升规模。对年度新增规模以上并

纳统的企业,在市级给予 30 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区级再

给予 30 万元奖励,每年兑现 10 万元,分三年兑现。若企

业在后两年内任一年度的营业收入低于 2000 万元,则尚

未兑现的奖励资金将不再兑现。(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区财政局)

第三条 激励企业快速成长。对规模以上的企业,在

满足当年新增地方贡献 5%的基础上,其主营业务收入较上

年度每新增 500 万元,给予 3 万元奖励,单家企业奖励总

额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财政

第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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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

第四条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

破 5000 万元、1 亿元、3 亿元、5 亿元、10 亿元、30 亿元

的企业,分别给予 5 万元、10 万元、15 万元、20 万元、

30 万元、50 万元奖励,分二年兑现。若企业下一年度内

主营业务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则尚未兑现的奖励资金将不

再兑现。(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财政局)

第五条 大力支持企业上市。充分发挥“榕树计划”

的激励作用,多维度培育上市后备梯队,鼓励企业在境内

沪、深交易所、北交所上市,支持企业拓展空间载体,在

鼓楼开展各类应用场景落地示范。依托上海证券交易所资

本市场服务福建基地、省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孵化基地、海

峡股权交易中心等专业机构,为上市储备企业提供上市行

政综合服务、股权投资对接、债权融资服务等。(责任单

位:区金融办)

第六条 PCB 工具软件补助。对项目建设投资额达 500

万元(含)以上的新建 PCB 工具软件、集成电路设计软件、

FPGA 设计软件等工业软件项目,按照不超过其实际研发投

入的 5%予以补助,全年补助金额不超过 30 万元。(责任

单位:区工信局、区财政局)

第七条 IP 设计工具费用补助。对购买 IP 用于开展高

端芯片研发的企业,按照符合条件的企业 IP 购买费用的

40%给予补助,全年补助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责任单位:

第67页

64

区工信局、区财政局)

第八条 首流片费用补助。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科

研机构的新研发芯片产品的初次试流片,按照多项目晶圆

试流片加工费 40%、芯片工程片加工费(含光刻板费)30%

的额度进行补助,全年补助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责任

单位:区工信局、区财政局)

第九条 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经省级以上部门

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中心或相关公共服务平台,其购买的

EDA工具和相关测试设备在申报当年度内为20家以上企业

提供集成电路设计、测试等公共服务,按照 EDA 工具和相

关测试设备购置金额的 10%给予补助,全年补助金额不超

过 50 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财政局)

第十条 加快企业技术创新。对当年度新认定国家级

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省级给予奖励 500 万元,市级给予

奖励 200 万元,区级给予奖励 50 万元;对当年度新认定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省级给予奖励 50 万元,市级

给予奖励 70 万元,区级给予奖励 30 万元;对当年度新认

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市级给予奖励 30 万元,区

级给予奖励 10 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发改局、

区财政局)

第十一条 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对新引进的集成电路

企业,租用我区办公场地的,经区产业链链长制工作领导

小组同意,按年租金的 20%给予补助,全年补助金额不超

第68页

65

过 30 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 3 年。(责任单位:区工信

局、区财政局)

第十二条 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发挥朱紫坊基金港集

聚优势,引导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加

大产业投资力度,积极投向集成电路产业,加快市场主体

培育。(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第十三条 强化人才服务保障。对纳入“服务企业直

通车”名录的企业,企业高管享受医疗卫生保健等服务,

其子女户籍在鼓楼的,优先入读区属优质小学。(责任单

位:区企业服务中心、区教育局)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对符合总部经济、平台经济等优惠政策的

企业,第一时间安排专人对接辅导申报。

第十五条 涉及其他需协调的重要事项,按照“一企

一议”方式研究执行。

第十六条 企业所获得区级各类政策奖励金额累计不

超过当年度企业所贡献的区级财力。

第十七条 本措施由鼓楼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印

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第69页

66

◎新能源产业链

15.鼓楼区关于建设新能源科创中心扶持措施

第一章 总则

为深入实施区产业链链长制,加快推动新能源产业转

型升级,打造以创新引领、智能高效、龙头带动、集群发

展为核心特征的新能源科创中心。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措

施。

第一条 本措施适用于税务征管、统计关系归属鼓楼,

且经区产业链链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入驻新能源

科创中心的新能源相关企业。

第二条 入驻企业原则上是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

批发和零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或入驻一年内达到以上

规模的企业。

第二章 优惠措施

第三条 租金优惠。对入驻新能源科创中心一期载体

正祥西江月的企业,可享受租金优惠。承租期间,有转租、

转借或改变使用功能情形的,将不再享受租金优惠。

2022 年签订合同的,可享受三年(36 个月)租金优惠,

自承租之日起第一个合同年度租金按照评估价的 60%予以

收取;第二年租金按照评估价的 80%予以收取;第三年租

金按照评估价的 90%予以收取。

第70页

67

2023 年签订合同的,可享受两年(24 个月)租金优

惠,自承租之日起第一个合同年度租金按照评估价的 80%

予以收取;第二年租金按照评估价的 90%予以收取。

2024 年签订合同的,可享受一年(12 个月)租金优惠,

自承租之日起租金按照评估价的 90%予以收取。

第四条 金融支持。积极搭建对接平台,利用朱紫坊

基金港集聚优势,引导基金参投入驻企业。联合头部基金

管理人设立新能源产业引导基金。深化政银合作,推动绿

色金融试点,引导金融机构为入驻企业提供长期限、低成

本的金融产品,进一步拓展新能源项目融资渠道。

第五条 场景应用。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要求

的前提下,结合行业场景应用试点建设的需求,支持入驻

企业优先参与我区场景应用、配套设施建设。

第六条 直通车服务。入驻企业纳入“服务企业直通

车”机制,企业高管享受医疗卫生保健等服务,其子女户

籍在鼓楼的,优先入读区属优质小学。

第七条生态协同赋能。鼓励入驻企业开展产业对接活动,

支持入驻企业单独或联合举办论坛、开展路演、参加展会,

推动生态合作伙伴实现资源联动和共赢发展,构建新能源

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生态圈。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入驻的平台经济企业,按照福州市《关于促

进平台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要求,第一时间安排专人辅

第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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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申报。

第九条 涉及其他需协调的重要事项,按照“一企一

议”方式研究执行。

第十条 租金优惠由正祥西江月运营单位牵头落实,

金融保障由区金融办牵头落实,场景应用支持由各场景建

设业主单位负责落实,直通车服务由区企业服务中心牵头

落实。

第十一条 企业自入驻之日起一年内未达到规模以上

的,不再享受租金优惠。

第十二条 本措施由鼓楼区工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

之日起实施,期限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第72页

69

16.福建省“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规划(2021-2035 年)>的通知》(国办发〔2020〕39 号)、

《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

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 号)、《关于印发<

加快推进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

(交公路发〔2022〕80 号)、《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

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16〕62 号),深化

“电动福建”建设,指导支持“光储充检”新一代充电基

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加快相关装备推广应用,以适应快速

增长的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以《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

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16〕62 号)为基础,适

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的规

划建设、运营和维护等活动。

第三条 本指南“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内部

采用直流母线技术将光伏发电系统、储能电池系统、新能

源汽车充电系统、动力电池在线检测系统和智慧能源管理

云平台接入功能等集成为一体的综合充电设施及同步建

设的配套设施。其中,光伏发电系统是指在停车位上部建

设或同一产权红线范围内接入的光伏发电设施;储能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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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额定容量不小于 200 千瓦时;充电桩的单桩最大充电

功率不小于 180 千瓦,且具有电动汽车动力电池检测功能

(充电桩含主动检测硬件模块,具有较高电流和电压检测

精度,检测项目至少包括绝缘、容量保持率、直流内阻、

充电电压误差、充电电流误差、SOC 误差、车辆接触器粘

连、充电接口温度、电池管理系统辅源功耗)。“光储充

检”充电基础设施中同步建设的配套设施包括:停车位上

部光伏雨棚、休息室、公共卫生间、便利店、户外导视牌

等。

第二章 “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规划

第四条 “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应纳入全省、各

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第五条 将“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纳入

国土空间规划,按照“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

原则,统筹协调、全面推进。

第六条 支持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工业与物流园区、

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含停车区、加水区)、商业地段等

公共区域建设“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

第七条 支持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建设“光储

充检”充电基础设施示范区,探索开展“光储充检”一体

化试点应用,结合需求、适度超前布局“光储充检”充电

基础设施。到 2025 年,力争全省建成“光储充检”充电

基础设施 200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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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第八条 “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项目鼓励采用工

程总承包等方式进行建设,参建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有

关资质要求。鼓励光伏发电系统、储能电池系统、新能源

汽车充电系统等生产企业参与“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

建设。

第九条 \"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中光伏发电系统、

储能电池系统、新能源汽车充电系统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建

设应按照国家和本省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建设。

第十条 在下列三种不影响公共安全的情况下,允许

依法依规同步建设有关配套设施:

(一)在居民区、公共建筑的公共停车场具备建设\"光

储充检”配套设施条件的;

(二)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含停车区、加水区)、收费站

及周边场地具备建设“光储充检”配套设施条件的;

(三)新建公共停车场已同步规划建设“光储充检”配

套设施的。

第十一条 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光储充检”充电

基础设施时,应依法依规同步办理其配套设施相关手续。

相关部门探索并联审批等方式,优化“光储充检”充电基

础设施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第十二条 “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的消防设计、

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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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的充电枪数量

达到 24 个及以上的应配套休息室、公共卫生间及便利店。

休息室、公共卫生间、便利店的占地面积之和不应超过“光

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总占地面积的 15%。

第十四条 “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的储能电池系

统应具备自动断电保护功能,且符合防火间距、外部安全

防护距离和电气安全距离等各类安全要求,确保发生安全

事故的情况下不对周边造成人员、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 “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由其生产经营

单位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开展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救援机构按照《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实施办法》

有关规定,指导督促“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所属行业

领域的管理部门落实行业消防安全监管职责。

第十六条 “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应当选用安全、

稳定、智能的储能电池系统。

第十七条 光伏雨棚的高度应控制在 2.5-5 米,满足

相关车辆停泊需求,并与建筑外观、形态相协调。

第四章 “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和维护

第十八条 “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生产经营单位

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安全应急

预案、运营和维护人员管理制度、设备巡检维护管理制度,

运营和维护人员应取得相关资质后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生产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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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微型消防站或专职消防队,配

备与灾害类型相适应且数量充足的应急救援装备,定期开

展设备巡检维护,及时排除故障隐患,定期更换老旧设备,

确保“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编制导则》GB/T29639 和《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编制及实施导则》GB/T38315 有关规定编制各类型应急预

案(包括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进行修订

和开展消防培训,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由单位负责人

参与的应急演练和一次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并根据实施

情况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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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福州市促进氢能源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福州市氢能项目推进工作方案》精神,

为培育我市高质量发展新动能,充分利用我市富余氢气资

源,以产业培育与市场应用双向突破为主线,以区域示范

为引领,加速氢燃料电池汽车商业化和氢能产业发展,特

制定本扶持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包括为氢能产业提供金融支持,

给予加氢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加氢站运营补贴、购置氢燃

料电池汽车补贴、氢能项目科技创新补助,及氢能项目推

广应用扶持等部分。

第二章 氢能产业金融支持

第三条 为加快氢能产业核心技术攻关、打造氢能核

心装备制造业、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按照市场化、

企业化的运作原则积极引导项目对接政府产业基金,为项

目公司提供一站式综合金融支持。

第四条 金融服务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制氢、储氢、运

氢、加氢、燃料电池关键零部件、燃料电池系统集成、燃

料电池汽车和检测设备等项目。(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市金融监管局、市金控集团)

第三章 加氢基础设施建设补贴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加氢站含新建加氢站和改建加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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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新建加氢站包括新建的纯加氢站、油氢合建站、气氢

合建站,改建加氢站包括天然气加气站或加油站改建的加

氢站和在原有加油站、加气站基础上改建的油氢合建站、

气氢合建站。

第六条 加氢站建设按以下标准给予市级补贴:对于

日加氢能力达到 500kg/d 的 35Mpa 加氢站,按加氢站设备

投入金额的 30%补助,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对于加氢能

力达到 500kg/d 的 70Mpa 加氢站或者 1000kg/d 的 35Mpa,

按加氢站设备投入金额的 30%补助,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第七条 为加快加氢站的应用示范,对加氢站建设补

贴标准涉及到的各类加氢站类别的首座加氢站,在补贴标

准基础上追加 50%补助。

第八条 申请加氢站建设补贴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福州市注册、运营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所运营的加氢站应符合福州市相关规划,并经行

政审批和专家组评审通过,按国家加氢站相关标准规范建

设、验收,日加氢能力不低于 500 公斤;

(三)享受补贴的企业,须承诺在福州市连续经营 5 年

以上,并按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加氢销售价格标准给予

符合补贴条件的氢燃料电池车辆优惠。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第四章 加氢站运营补贴

第九条 为鼓励加氢站运营企业寻找性价比更优的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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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来源,促进服务能力的提升和降低终端用户经济成本,

对符合福州市规划建设的加氢基础设施补贴标准的加氢

站,以年度调控价格为目标,按以下标准给予加氢站运营

企业补贴:

加氢站运营补贴标准

年度 销售价格(元/kg) 补贴(元/kg)

2020-2021 年度 40 元及以下 20

2022 年度 35 元及以下 14

2023 年 30 元及以下 9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第五章 购置氢燃料电池汽车补贴

第十条 对符合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

策的氢燃料电池汽车,待省、市新能源汽车购车补贴政策

明确后,给予一次性的推广应用补贴。

第十一条 申请氢燃料电池车辆推广应用补贴须同时

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福州市注册、具有独立办公经营场所并实际运

营的独立法人企业、单位,其中物流企业需取得道路运输

许可证,或在福州市注册并实际运营的个体工商户,或具

备福州市居住证明的个人;

(二)运行车辆必须在福州市登记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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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运行车辆需加入福州市新能源汽车监管平台,并

按相关规定提供运行数据;

(四)享受补贴的企业、单位和个人,须承诺车辆在福

州市连续运行 3 年以上。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对于符合补贴条件的物流车优先纳入现代

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投资额在 100 万元以上按

照投资额的 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第六章科技创新补助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开展氢能源等关键技术研发,对

获得市科技重大项目立项的氢能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获得区域发展项目立项的氢能项目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的经费扶持。对列入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省重大科

技专题项目、省区域发展项目并获得经费支持的,按 50%

给予配套资助,其中国家级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省级最

高不超过 50 万元。

对研发费用进行分段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氢能项目企

业,由省市县三级共同承担,按研发经费支出额的 2%、

4%、5%进行研发费用分段补助。氢能项目企业年度研发

经费支出较上一年度增加额的给予 6%补助经费。对企业

年产值在 5000 万元以上、税收 1000 万元以上且研发经费

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超过 5%的高研发投入氢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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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企业,在享受已有研发经费分段补助政策基础上,按

其研发经费内部支出超出上一年度的增量部分,再给予

10%的奖励,最高奖励 500 万元。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加快氢能产业研发平台建设,培育发展一

批研发能力强、示范效果好的氢能产业企业技术中心,对

新认定为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予以资金奖励,奖补金额根

据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第七章 氢能项目推广应用扶持

第十五条 加大氢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力度,对悬

挂新能源汽车号牌的氢燃料电池货车(除重中型载货汽车

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外)放宽通行限制。

(责任单位:市交警支队)

第十六条 以物流车、渣土车、公共交通、通勤班车

等为重点,加快推进氢燃料电池商用车和专用车示范运营。

开通氢能公交示范线路,示范效果良好后拓展到其他县

(市)区;鼓励物流园区优先应用氢燃料电池物流车。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城管委、市公

交集团)

第十七条 对于投资 10 亿元以上重大氢能产业链项目,

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土地、厂房、设备投资、研发

等政策支持。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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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责任单位及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由市金控集团负责,按照市场化的原则为

氢能产业项目提供综合金融服务。

第十九条 由市工信局负责组织加氢基础设施建设补

贴、加氢站运营补贴、氢燃料电池汽车购置补贴、氢能项

目推广应用扶持等申报工作,加氢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加

氢站运营补贴资金由税收收入所在地政府负责兑现。

第二十条 由市商务局负责氢燃料电池物流车补贴,

所需资金纳入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组织氢燃料电

池物流车补贴申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 由市科技局负责围绕氢能产业项目进行

科技创新补助,所需资金纳入科技发展资金,并组织科技

项目申报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申领加氢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加氢站运

营补贴、燃料电池汽车购车补贴,科技创新补助及氢能项

目推广应用补助的企业、单位或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负责。对弄虚作假、片区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或个人,

将依法追回补贴资金,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

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以上扶持措施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由福州市氢能产业发展专

项工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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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每年由有关部门和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申

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并组织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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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产业链

18.关于促进朱紫坊基金集聚区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贯彻我省实施“金融资源集聚工程”有关工作部署,

促进我市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打造朱紫坊基金集聚

区,加快建设海峡基金港线下服务交流中心,进一步提升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水平,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鼓楼区金融办、鼓楼区财政

局认定的,在朱紫坊内指定地址新注册或市域外新迁入并

依法纳税,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基金

类企业(含基金管理人)。

第二条 遴选有资源、有经验、有能力的第三方机构,

依托海峡基金港线下服务交流中心,负责开展集聚区运营

管理及招商,为入驻集聚区的基金类企业提供全流程综合

配套服务。

第二章 基金扶持

第三条 经营奖励。对上述落户集聚区的基金类企业,

自企业增值税或所得税(含股权转让收益和管理企业取得

的投资收益分成)纳税年度起五年内,按税收地方留成的

90%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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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人才奖励。对上述落户集聚区的基金类企业

高管给予人才奖励。工薪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 3 万元以上

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年纳税额 5 万元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

可享受市财政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

成部分的 50%予以奖励,奖励期五年。

第五条 人才子女教育奖励。对上述落户集聚区的基

金类企业,当年度纳税额鼓楼区级留成达 100 万元的或引

荐市域外参投企业(当年度纳税额鼓楼区级留成达 100 万

元(含)以上)的注册及税收征管关系落地鼓楼区的,且

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年纳税额在 5 万元以上的管理人员

(含有突出贡献的业务骨干,每家企业不超过 2 名),其

子女义务教育小学阶段入学,由鼓楼区教育局统筹安排鼓

楼区属优质学校。

第六条 产业带动奖励。鼓励集聚区内私募股权(含

创业)投资基金引进其参投企业在鼓楼区注册落地。

(1)落户奖励。参投企业注册地及税收征管关系落

地后,当年度纳税额鼓楼区级留成达 100 万元(含)以上,

企业可享受经营贡献奖励。第一年按企业年度纳税额鼓楼

区级留成的 70%予以奖励,第二年起按纳税额鼓楼区级留

成的 50%、增量部分 20%给予奖励,第三年起按纳税额鼓

楼区级留成的 40%、增量部分 30%给予奖励(增量即本年

度比上年度新增部分)。

(2)引荐奖励。参投企业注册地及税收征管关系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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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鼓楼且当年纳税额鼓楼区级留成达 100 万元(含)以上

的,引荐企业的基金企业按参投企业当年纳税额鼓楼区级

留成的 10%予以奖励,奖励三年。对投资强度大、市场前

景好、拉动作用强的重大项目的扶持,可采取“一企一议”

方式进行。

第七条 场地服务。上述落户集聚区内的基金类企业,

可免费享受朱紫坊指定区域公共办公室、会议室及朱紫坊

内相关商业协议价配套服务。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涉及市、区两级政府出资的政府投资基金扶

持政策按照“一企一议”方式执行,不执行本办法上述政

策。

第九条 符合我市其他优惠政策的,企业可自行选择

申请,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第十条 对上述基金企业的扶持奖励不得超过该企业

当年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地方留成总额。

第十一条 自政策兑现起五年内不得迁出本集聚区、

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或募集资金、不得存在转租转借行为。

基金类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责任主体在企

业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失信、违规行为被相关部门列入违

规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不得享受本办法所列各项资金

补贴和扶持措施。出现上述情形的,已享受奖励或补贴的,

政府有权追回已发放的扶持资金,取消相关扶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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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奖励政策由鼓楼区政府具体负责兑现,原

则上企业申报材料齐全后一个月内兑现到位。对企业奖励

资金涉及的市级承担部分通过市财政年终上下级结算办

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鼓楼区政府、福州市金融监管局、

福州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有效期五年。本办法到期后,政策享受未满五年的企业,

可继续享受至五年期限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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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上市“榕腾计划”的实

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

决策部署,把握稳步推进注册制改革发展机遇,进一步推

动我市企业上市工作,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充分发挥上市

公司在产业转型升级中的“头雁”作用,助力我市经济高

质量发展超越,现结合我市实际,实施福州市支持企业上

市“榕腾计划”

,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

坚持“企业主体、市场导向、政府推动”的原则,按

照培育、改制、辅导、申报、上市“五个一批”的工作思

路,注重短期效应和长远发展相结合,鼓励支持企业上市

发展。用 5 年时间,推动我市境内外上市公司突破 130 家,

上市公司质量和影响力明显提升,区域布局更加优化,力

争实现上市公司县域全覆盖。

各县(市)区、高新区要切实增强推进企业上市工作

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将推动企业上市作为转方式、调结构、

稳增长的重要抓手,结合实际和全市目标,制定本地区未

来 5 年企业上市工作目标。

二、加强上市后备企业培育

(一)筛选建立后备企业资源库

各县(市)区、高新区要“摸清家底”

,着重选择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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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产业政策、成长性好、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且

有上市意向的企业重点培育。每年 5 月底前,由企业提出

申请并报所在金融办(上市主管部门)初审,经各县(市)

区、高新区研究推荐名单,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汇总审定

后印发年度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名单。

(二)提升市属国企资本运作能力

市属国有一级企业要积极培育上市资源,全面梳理所

属各级子企业、各业务板块资产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等情

况,对主营业务突出、竞争力强、发展潜力大的企业可比

照上市要求,加快进行股份制改革,力争到 2025 年,新

增 2—3 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支持国有企业向上市公司

注入优质资产,积极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开展再融资。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市级及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每年从部门预算中安

排资金,专项用于扶持企业改制上市挂牌,扶持对象原则

上为除房地产、金融行业以外并列入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

名单的企业。

(一)鼓励企业股份制改制

1.股改费用补助。企业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任一中介机构签订改制辅导等相关挂牌上市

服务协议并完成股改的,给予补助 30 万元。

2.规费减免。对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的相关部门规费

在权限范围内给予减免或按最低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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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鼓励企业上市融资

1.境内上市奖励。对拟在主板、科创板、创业板申请

上市的企业,经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的,奖励 100 万元;

首发申请获中国证监会(含沪、深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

的,奖励 200 万元。

2.境外上市奖励。以本市企业为上市主体直接在境外

上市或营运总部在本市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实现

间接上市,以招股说明书为依据,50%(含)以上实际募

集资金投资我市且折人民币 1 亿元以上的(采用首发上市

日的当期汇率换算),奖励 200 万元。

3.上市贡献奖励。企业在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当年起

至企业上市之年(最长不超过 3 年),按当年度比基数年

度(基数年度是指上年度、辅导备案上年度或上次享受上

市贡献奖励年度地方税收贡献额最高者)对地方税收贡献

额(地方级收入中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下涉及的地

方税收贡献均按照本口径执行)新增部分的 50%给予奖励,

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三)鼓励企业挂牌融资

1.“新三板”挂牌奖励。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奖励 60 万元,

进入创新层奖励补足至 80 万元,进入精选层奖励补足至

120 万元。

2.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奖励。企业在海峡股权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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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中心交易层挂牌的,奖励 50 万元。

3.挂牌贡献奖励。企业在“新三板”、海峡股权交易

中心交易层挂牌当年,按当年度比上年度对地方税收贡献

额新增部分的 5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

元。

(四)再融资奖励

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以及发行可转债等股权方式

实现再融资,且实际募集资金 50%(含)以上投资于我市

的,募集金额 1 亿元(含)—5 亿元的,奖励 50 万元;金

额 5 亿元(含)以上的,奖励 100 万元。

(五)上市公司引进奖励

对市域外境内上市公司注册地及纳税登记地迁入我

市,以及我市企业在境内通过资产重组形式实现上市且将

注册地及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市,并承诺十年内不迁离的,

按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当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3000 万元以下、3000 万元(含)—1 亿元、1 亿元(含)

—2 亿元、2 亿元(含)以上分档给予上市公司奖励 200

万元、300 万元、500 万元、1000 万元。

(六)引导股权投资基金重点投资

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

金、创业投资基金新增投资我市产业政策扶持且与基金非

关联的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累计投资金额超过 2000 万

元的,对其管理机构(需在我市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并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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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纳税)按实际投资额的 0.5%予以奖励,同一管理机构奖

励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七)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

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

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

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

机关备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可按规定延长纳税期限,符

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可按规定实行递延纳税政

策。

(八)人才政策支持

上市、挂牌公司和上市后备企业引进人才,在户籍迁

移、人事关系挂靠、子女就学、住房安置等方面给予大力

支持,具体扶持政策按照我市有关人才政策执行。

四、完善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扶持企业上市工作推进小组统筹协调推进全市企

业上市、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工作,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地方

金融监管局,负责具体指导与协调服务工作,组织有关支

持政策的实施。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设立

或充实相应机构,上下联动,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二)提升政务服务

1.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凝聚合力,主动关心和支持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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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企业发展。后备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涉及用地审

批、权属变更、税费缴纳、环境评价、企业注册登记等困

难和问题需要市里解决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及时召集

相关部门“一企一议”予以协调并报市政府研究审定。

2.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省、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特

别是已报证监局辅导、证监会(沪、深交易所)审核,报

证监会申请注册企业进行检查时,应当在遵循法律法规前

提下原则上以帮助整改规范为主,如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

较大金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及时通报市地方金融监

管局,并依企业申请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对该

处罚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认定且出具书

面证明文件。

(三)集聚专业资源

鼓励证券公司在我市设立本地区域投行团队,经认定,

按照我市引进和培育金融机构奖励办法有关规定,予以一

定比例办公租金补贴。支持证券公司委派保荐代表人到各

县(市)区、高新区担任“上市辅导员”

,指导企业改制

上市。鼓励沪、深交易所资本市场服务福建基地,福建海

峡银行、市金控集团、“海峡基金港”、马尾基金小镇、

朱紫坊基金港等本地专业力量,积极为后备企业提供综合

金融支持。

(四)严格考核机制

市效能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对各县(市)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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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年度绩效管理工作指标中设置相关上市工作考核指标,按

上市工作成效纳入绩效目标考核。对推动企业上市做出显

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在推进企业上市

工作中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因工作不力造成企业上

市受阻的,追究相关成员单位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强化宣传培训

各县(市)区、高新区上市主管部门要深入企业,采

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我市支持企业上市的优惠政策、服务

措施以及已上市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的优

秀案例,定期举办业务培训、上市沙龙、“走进交易所”

等活动,提高企业改制上市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涉及的各项奖励、补助资金,由市级财

政和县(市)区财政根据现行财政体制按分成比例承担。

省、市、县三级政策重叠的,企业按“就高从优不重复”

的原则申请享受。单个企业同一个会计年度申请的所有奖

励补助累计数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地方税收贡献额。企

业应在符合奖补申报条件的一年内申请相关奖补,逾期将

不予受理。

(二)如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后成功转板或有其他重大

行为,所获得的更高级别奖励,需在扣除原有奖励的基础

上再予以奖励。

(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因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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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证监部门处罚导致终止挂牌、上市审核或者挂牌、上市

后被勒令退市的,应退回已领取的奖励资金。上市挂牌企

业总部迁至市域外的,已实施的政策奖励予以清算收回。

(四)市属及各县(市)区国有企业、平台公司扶持

激励政策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执行。

(五)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具体

解释与组织实施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负责。已

按《关于扶持企业上市的五条措施》(榕委发〔2017〕5

号,下称《五条措施》)规定兑现相关奖励政策的企业,

不再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同类别条款奖励政策;尚未按《五

条措施》规定兑现相关奖励政策的企业,可继续按照《五

条措施》规定的标准享受相关奖励政策。2021 年 1 月 1 日

至本意见印发之日,经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或上市首发申

请获中国证监会(含沪、深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的非上

市企业,可比照享受本意见适用条款中的奖励政策。《福

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榕政综

〔2010〕94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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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鼓楼区关于接续打造企业上市高地“榕树计划”实施

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

以及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市关于加快推动企

业上市工作系列部署,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紧抓上交所科创板和深交所注册制改革契机,坚持

“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梯队扶持”

,坚持“储

备一批、培育一批、上市一批”

,坚持“接续推进、久久

为功”。兼顾起步期辅导、成长期服务和成熟期引导,以

补前端为主、稳后端为辅,重“雪中送炭”、轻“锦上添

花”

,在引导上市、域外引入、安商稳商方面同步发力,

努力将我区打造成为企业上市高地,提速推进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至 2024 年,实现我区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

创板、新三板、区域股权市场上市挂牌企业数量突破和质

量提升,优化上市扶持政策,释放“放管服”红利,创建

一流营商环境,打造全省上市示范区。

储备一批:以达到规上、限上的入统企业作为重点,

力争每年新增 100 家储备企业,50 家企业在海交所挂牌展

示。

培育一批:以省、市重点后备企业、股份制企业、“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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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板”企业为重点,力争每年新增 5 家市重点上市后备企

业,20 家企业完成股改。

上市一批:以进入上市实质程序的企业(指在福建证

监局完成报备并取得受理函的企业,下同)为重点,力争

5 年内新增 10 家企业进入上市实质程序,8 家以上企业完

成上市(其中 5 家以上企业在科创板上市)。

三、工作措施

(一)起步期——梯队推进,夯实基础

1.多维度培育上市后备梯队。筛选符合产业定位、具

有发展潜力和上市意向企业纳入后备库管理跟踪服务,发

掘更多“潜力股”“小巨人”企业浮出水面。依托入统企

业建立基层库,依托股改企业建立后备库,依托省、市重

点上市后备企业建立重点库,依托进入上市实质进程企业

建立攻坚库。强化动态管理,实施重点培育企业动态运行

指数观测机制,邀请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等专业机构定期联

合走访,

“一企一档”予以跟踪分析。

2.争创全省企业上市服务示范基地。整合发挥上海证

券交易所资本市场服务福建基地、省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孵

化基地、海峡基金港、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中国海峡人力

资源服务产业园、北京软交所福建工作中心、“知创福建”、

“基金大厦”等平台资源,为上市储备企业提供上市行政

综合服务、股权投资对接、债权融资服务、信用信息共享、

路演推介展示、信息发布咨询、专业服务匹配、技术高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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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知识产权质押、金融风险防范等服务,将鼓楼打造

成为“上市企业之家”。

3.充分发挥服务机构协同作用。加强与证券公司、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公司等服务机构的交流合

作。鼓励服务机构选派经验丰富、执业记录良好的专业人

才与十街镇、两园区辅导期企业挂钩。促成落户我区企业

在 5 年内完成上市的,对服务机构给予 50 万元奖励;引

进外地上市公司主体迁址我区的,在完成工商登记、纳税

登记关系变更后,对服务机构给予 50 万元奖励。发挥典

型引领作用,每年度适时表彰一批表现突出的服务机构。

(二)成长期——分类指导,联动服务

4.鼓励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积极帮助企业协调解决

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各项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好改制上市前

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规范的事项,规范股权管理。强化各

职能部门的联动协作,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在股改、挂牌过

程中的产权(出资)核查确认、行政执法性质后果评估和

人身财产权益依法保护等问题。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包

容审慎原则,以行政指导为主严肃履职。对改制为股份有

限公司并与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正式签订上市

服务协议的企业,在向福建证监局申报辅导备案后,在省、

市补助金额基础上,由区补足至 50 万元。

5.实施企业上市前期手续“代办制”。由区金融办、

企业服务中心牵头,按照“一企一专班”原则,组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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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班负责对接进入上市实质进程的攻坚库企业,充分发挥

“放管服”红利,对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采取

“一企一议”等方式,对企业上市过程中需开具的办理募

投项目审批、房产确权、经营许可、环境保护、社会保障、

引进人才、产权股权登记、安全生产、消防验收等证明文

件进行代办,缩短企业股改、上市周期,由各税务分局领

导“一对一”挂钩,对企业税务申报予以全程指导,降低

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6.设立政府引导基金。适时设立区属上市引导基金或

其他相关基金,按市场化模式积极参与拟上市企业

Pre-IPO 轮的增发融资项目,融资额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且不高于 5000 万元人民币的配套不高于 50%,融资额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不高于1亿元人民币的配套不高于40%,

融资额 1 亿人民币以上配套不高于 30%,发挥政府引导基

金示范带动效应,多方位参与企业资本市场经营运作,实

现互利共赢。

7.实施分步精准滴灌补助。与省、市相关政策联动发

力,对拟在境内上市的企业给予分阶段扶持补助。

(1)拟在上交所主板、深交所中小板、创业板上市

企业,在福建证监局完成报备并取得受理函后,在省、市

补助金额基础上,由区补足至 150 万元;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上市申请材料并取得受理函后,在省、市补助金额基础

上,由区补足至 15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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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拟在科创板上市企业,在福建证监局完成报备

并取得受理函后,在省、市补助金额基础上,由区补足至

150 万元;向上交所报送上市申请材料并取得受理函后,

在省、市补助金额基础上,由区补足至 100 万元;在科创

板成功上市后,依照省、市相关政策予以配套。创业板实

施注册制后,创业板新上市企业按科创板上市企业扶持政

策执行。

(3)对成功上市挂牌交易的企业,按企业上市前三

个自然年区级实得财政贡献逐上年增量部分的 75%予以补

助。

(4)对通过各种形式兼并重组实现沪深主板、科创

板上市的企业,在省、市补助金额基础上,由区补足至 200

万元。

(5)新迁入我区企业 3 年内成功上市的,除享受企

业上市各项补助外,另由区补助 100 万。

(6)外地已上市企业主体迁址本区的,在完成工商

登记、纳税登记关系变更一年后,在省、市补助金额基础

上,由区补足至 200 万元。

(三)成熟期——鼓励投资,安商稳商

8.助推企业持续做优做强

(1)支持企业拓展空间载体。已进入上市实质程序

但尚未上市交易的企业本部租用辖区内办公用房的,租金

每年按租赁合同金额的 15%予以补助,年度最高不超过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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