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述條款可以在拍賣期間以公告或口頭通知的方式作出更改。在拍賣會
中競投即表示競投人同意受下述條款的約束。
第一條 中國嘉德(香港)國際拍賣有限公司作為代理人
除另有約定外,中國嘉德(香港)國際拍賣有限公司作為賣家之代理人。
拍賣品之成交合約,則為賣家與買家之間的合約。本規則、賣家業務規
則、載於圖錄或由拍賣官公佈或於拍賣會場以通告形式提供之所有其他
條款、條件及通知,均構成賣家、買家及/或中國嘉德(香港)國際拍賣有
限公司作為拍賣代理之協定條款。
第二條 定義及釋義
(一) 本規則各條款內,除非文義另有不同要求,下列詞語具有以下含義:
(1)“本公司”指中國嘉德(香港)國際拍賣有限公司;
(2)“中國嘉德”指中國嘉德國際拍賣有限公司,“其住所地為中華人民
共和國北京市東城區王府井大街1號嘉德藝術中心辦公區三層。
(3)“賣家”指提供拍賣品出售之任何人士、公司、法團或單位。本規則
中,除非另有說明或根據文義特殊需要,賣家均包括賣家的代理人(不包
括本公司)、遺囑執行人或遺產代理人;
(4)“競投人”指以任何方式考慮、作出或嘗試競投之任何人士、公司、
法團或單位。本規則中,除非另有說明或根據文義特殊需要,競投人均
包括競投人的代理人(但不包本公司);
(5)“買家”指在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中,拍賣官所接納之最高競投價
或要約之競投人,包括以代理人身份競投之人士之委託人;
(6)“買家佣金”指買家根據本規則所載費率按落槌價須向本公司支付之
佣金;
(7)“拍賣品”指賣家委託本公司進行拍賣及於拍賣會上被拍賣的物品;
(8)“拍賣日”指在某次拍賣活動中,本公司公佈的正式開始進行拍賣交
易之日;
(9)“拍賣成交日”指在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中,拍賣官以落槌或者以
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任何拍賣品達成交易的日期;
(10)“拍賣官”指本公司指定主持某場拍賣並可決定落槌的人員;
(11)“落槌價”指拍賣官落槌決定將拍賣品售予買家的價格,或若為拍
賣會後交易,則為協定出售價;
(12)“購買價款”指買家因購買拍賣品而應支付的包括落槌價加上買家
須支付之佣金、以及應由買家支付的稅費、利息及買家負責的各項費用
的總和;
(13)“買家負責的各項費用”指與本公司出售拍賣品相關的支出和費
用,包括但不限於本公司對拍賣品購買保險、包裝、運輸、儲存、保
管、買家額外要求的有關任何拍賣品之測試、調查、查詢或鑒定之費用
或向違約買家追討之開支、法律費用等;
(14)“底價”指賣家與本公司確定的且不公開之拍賣品之最低售價;
(15)“估價”指在拍賣品圖錄或其他介紹說明文字之後標明的拍賣品估
計售價,不包括買家須支付之佣金;
(16)“儲存費”指買家按本規則規定應向本公司支付的儲存費用。
(二) 在本規則條款中,根據上下文義,單數詞語亦包括複數詞語,反之
亦然。除非文義另有要求:
(1) 買家及本公司在本規則中合稱為“雙方”,而“一方”則指其中任
何一方;
(2) 凡提及法律條文的,應解釋為包括這些條文日後的任何修訂或重新
立法;
(3) 凡提及“者”或“人”的,應包括自然人、公司、法人、企業、合
夥、個體商號、政府或社會組織及由他們混合組成的組織;
(4) 凡提及“條”或“款”的,均指本規則的條或款;
(5) 標題僅供方便索閱,不影響本規則的解釋。
第三條 適用範圍
凡參加本公司組織、開展和舉辦的文物、藝術品等收藏品的拍賣活動的
競投人、買家和其他相關各方均應按照本規則執行。
第四條 特別提示
凡參加本公司拍賣活動的競投人和買家應仔細閱讀並遵守本規則,競投
人、買家應特別仔細閱讀本規則所載之本公司之責任及限制、免責條
款。競投人及/或其代理人有責任親自審看拍賣品原物,並對自己競投
拍賣品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本公司有權自行決定因天氣或其它原因,
將拍賣延期或取消,而無需向競投人作出任何賠償。
第五條 競投人及本公司有關出售拍賣品之責任
(一) 本公司對各拍賣品之認知,部分依賴於賣家提供之資料,本公司無
法及不會就各拍賣品進行全面盡職檢查。競投人知悉此事,並承擔檢查
及檢驗拍賣品原物之責任,以使競投人滿意其可能感興趣之拍賣品。
(二) 本公司出售之各拍賣品於出售前可供競投人審看。競投人及/或其
代理人參與競投,即視為競投人已在競投前全面檢驗拍賣品,並滿意拍
賣品之狀況及其描述之準確性。
(三) 競投人確認眾多拍賣品年代久遠及種類特殊,意味拍賣品並非完好
無缺。所有拍賣品均以拍賣時之狀態出售(無論競投人是否出席拍賣)。
狀態報告或可於審看拍賣品時提供。圖錄描述及狀態報告在若干情況下
可用作拍賣品某些瑕疵之參考。然而,競投人應注意,拍賣品可能存在
其他在圖錄或狀態報告內並無明確指出之瑕疵。
買 家 業 務 規 則 (四) 提供予競投人有關任何拍賣品之資料,包括任何預測資料(無論為書
面或口述)及包括任何圖錄所載之資料、規則或其他報告、評論或估值,
該等資料並非事實之陳述,而是本公司所持有之意見而已,該等資料可
由本公司不時全權酌情決定修改。
(五) 本公司或賣家概無就任何拍賣品是否受任何版權所限或買家是否已
購買任何拍賣品之版權發出任何聲明或保證。
(六) 受本規則第五(一)至五(五)條所載事項所規限及本規則第六條所載特
定豁免所規限,本公司是基於(1)賣家向本公司提供的資料;(2)學術及
技術知識(如有);及(3)相關專家普遍接納之意見,以合理審慎態度發表
(且與本規則中有關本公司作為拍賣代理的條款相符)載於圖錄的描述或
狀態報告。
第六條 對買家之責任豁免及限制
(一) 受本規則第五條之事項所規限及受規則第六(一)及六(四)條所規限,
本公司或賣家均無須:
(1) 對本公司向競投人以口述或書面提供之資料之任何錯誤或遺漏負
責,無論是由於疏忽或因其他原因引致;
(2) 向競投人作出任何擔保或保證,且賣家委託本公司向買家作出之明
示保證以外之任何暗示保證及條款均被排除(惟法律規定不可免除之該等
責任除外);
(3) 就本公司有關拍賣或有關出售任何拍賣品之任何事宜之行動或遺漏
(無論是由於疏忽或其他原因引致),向任何競投人負責。
(二) 除非本公司擁有出售之拍賣品,否則無須就賣家違反本規則而負責。
(三) 在不影響規則第六(一)條之情況下,競投人向本公司或賣家提出之
任何索賠以該拍賣品之落槌價連同買家佣金為限。本公司或賣家在任何
情況下均無須承擔買家任何相應產生的間接損失。
(四) 本規則第六條概無免除或限制本公司有關本公司或賣家作出之任何
具欺詐成份之失實聲明,或有關本公司或賣家之疏忽行為或遺漏而導致
之人身傷亡之責任。
第七條 拍賣品圖錄及其他說明
本公司在關於拍賣品之圖錄或在拍賣品狀態報告內之所有陳述,或另行
之口頭或書面陳述,均只屬意見之表述,而不應依據為事實之陳述。此
陳述並不構成本公司任何形式之任何陳述、保證或責任承擔。圖錄或拍
賣品狀態報告中所提及之有關瑕疵及修復,只作為指引,而應由競投人
或具備有關知識之代表親自審看。未有提述本條前述資料,亦不表示
拍賣品全無瑕疵或未經修復;而如已提述特定瑕疵,亦不表示並無其
他瑕疵。
因印刷或攝影等技術原因造成拍賣品在圖錄及/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圖
示、影像製品和宣傳品中的色調、顏色、層次、形態等與原物存在誤差
者,以原物為準。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或其代理人對拍賣品任何說明中引述之出版著錄僅
供競投人參考。本公司不提供著錄書刊等資料之原件或複印件,並保留
修訂引述說明的權利。
第八條 底價及估價
凡本公司拍賣品未標明或未說明無底價的,均設有底價。底價一般不高
於本公司於拍賣前公佈或刊發的拍賣前低估價。如拍賣品未設底價,除
非已有競投,否則拍賣官有權自行決定起拍價,但不得高於拍賣品的拍
賣前低估價。
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不對拍賣品在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會中未達底價不
成交而承擔任何責任。若拍賣品競投價格低於底價,拍賣官有權自行決
定以低於底價的價格出售拍賣品。但在此種情況下,本公司向賣家支付
之款項為按底價出售拍賣品時賣家應可收取之數額。
估價在拍賣日前較早時間估定,並非確定之售價,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任何估價不能作為拍賣品落槌價之預測,且本公司有權不時修訂已作出
之估價。
第九條 拍賣會上競投出價
競投人可以透過以下方式競投出價:
(一) 競投人親自出席拍賣會,並按照本規則第十至第十二條的規定進行
登記及在領取牌號前交納保證金;或
(二) 受本規則第十五條之約束,競投人可採用書面形式,透過妥為填妥
及簽署的本公司的電話委託競投表格,委託本公司代為競投;或
(三) 競投人可選擇本公司認可的同步代拍服務參與競投。
第十條 競投人登記
競投人為個人的,應在拍賣日前憑政府發出附有照片的身份證明文件(如
居民身份證或護照)填寫並簽署登記文件,並提供現時住址證明(如公用
事業賬單或銀行月結單);競投人為公司或者其他組織的,應在拍賣日前
憑有效的註冊登記文件、股東證明文件以及合法的授權委託證明文件填
寫並簽署登記文件,領取競投號牌。本公司可能要求競投人出示用作付
款的銀行資料或其他財政狀況證明。
第十一條 競投號牌
本公司可根據不同拍賣條件及拍賣方式等任何情況,在拍賣日前公佈辦
理競投號牌的條件和程序,包括但不限於制定競投人辦理競投號牌的資
格條件。
本公司鄭重提示,競投號牌是競投人參與現場競價的唯一憑證。競投人
應妥善保管,不得將競投號牌出借他人使用。一旦丟失,應立即以本公
司認可的書面方式辦理掛失手續。
無論是否接受競投人的委託,凡持競投號牌者在拍賣活動中所實施的競
投行為均視為競投號牌登記人本人所為,競投人應當對其行為承擔法律
責任,除非競投號牌登記人本人已以本公司認可的書面方式,在本公司
辦理了該競投號牌的掛失手續,並由拍賣官現場宣佈該競投號牌作廢。
第十二條 競投保證金
競投人參加本公司拍賣活動,應在領取競投號牌前交納競投保證金。競
投保證金的數額由本公司在拍賣日前公佈,且本公司有權減免競投保證
金。若競投人未能購得拍賣品且對本公司、本公司的分部、附屬公司、
子公司、母公司、中國嘉德、中國嘉德的分部、附屬公司、子公司、母
公司無任何欠款,則該保證金在拍賣結束後十四個工作日內全額無息返
還競投人;若競投人成為買家的,則該保證金自動轉變為支付拍賣品購
買價款的定金。
第十三條 本公司之選擇權
本公司有權酌情拒絕任何人參加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或進入拍賣現
場,或在拍賣會現場進行拍照、錄音、攝像等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