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厦门市中小企业发展扶持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2022-5-27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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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厦门市中小企业发展扶持政策汇编

创新研发44厦门市标准化工作专项资金扶持对象:支持企业推进实施标准化战略、重要标准宣贯、标准信息服务平台等标准化工作,并为企业支出的标准化工作经费给予补助。扶持措施:1.对本市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作为起草单位(排名前五)制定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给予资助。项目资助总额度为国际标准 100 万元、国家标准 50 万元、行业标准 40 万元。具体资助标准如下:只有排名第一的起草单位为本市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按总额度 100%资助;只有排名第二至第五的起草单位为本市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按总额度 30%资助(有多家单位时,平均分配该资助额度);同时存在排名第一和排名第二至第五的起草单位为本市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按总额度 7:3 比例分配(排名第二至第五有多家本市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平均分配该资助额度)。对第一起草单位为本市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地方标准制定项目,一次性给予 5 万元的资助。修订项目按照制定项目的标准减半资助。项目资助申请期限为标准发布之日起 5 年内。2.对参加国内外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活动进行资助,具体标准如下: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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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厦门市中小企业发展扶持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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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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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继续实施支持企业扩大见习岗位规模补贴政策。持续拓建劳务基地,加强校企合

作对接,扶持 25 个劳务输入基地 70 家劳务合作运营机构,输转外来劳动力来厦就业。

推动劳动关系“和谐同行”能力提升行动计划,加强劳动关系风险防控。

咨询部门:

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资规局、市人社局等

相关文件:

【文件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工业企业降低成本增产增效若干

措施的通知(厦府办规〔2021〕5 号)

扫码看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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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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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产学研项目补助

扶持对象:

主要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与厦门本地企业开展联合技术攻关、技术成果转化等产学研

活动;支持本地高校科研院所与国际及港澳台开展各项科技合作;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

研人员在厦门本地创办企业,并与所属高校科研院所持续开展技术成果转化活动。申报

项目补助须围绕服务于厦门企业发展、培育未来产业等需求开展,产学研合作双方应有

固定研发人员、研发设备和固定场所,以及必要的研发资金支持和中试条件,项目成果

需在厦门本地企业进行实际应用或产业化。

扶持措施:

产学研项目扶持采用“后补助”形式,补助资金范围为申报年度上 2 个自然年度内,

由企业实际转账到高校科研院所的产学研合作经费按照不超过 50%的比例进行补助。单

个项目最低补助金额 5 万元、最高补助不超过 50 万元,且同一研究项目只补助 1 次。

咨询部门: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0592-2030591。

相关文件:

1.【文件依据】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修订印发厦门市产学研项目补助办法的通知

(厦科规〔2021〕6 号)

2.【文件依据】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 2022 年度厦门市产学研项目补助申报

工作的通知

文件 1 文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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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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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企业研发费用补助

扶持对象:

在厦门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上一年度自

主研发费用不低于 200 万元;上一年度自主研发费用增长率原则上不低于 10%(上一年度

自主研发费用不低于 2500 万元的企业,增长率可放宽为不低于 5%)。

扶持措施:

企业上年度自主研发费用在 200 万元(含)以上、400 万元以下的,给予 20 万元补

助;超过 400 万元部分的,每满 200 万元再给予 10 万元补助。单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

500 万元。

咨询部门: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0592-2021878、2021925。

相关文件:

1.【文件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企业研发费用补助政策的通知(厦府规

〔2020〕15 号)

2.【文件依据】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研发费用补助管理办法的通

文件 1 文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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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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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标准化工作专项资金

扶持对象:

支持企业推进实施标准化战略、重要标准宣贯、标准信息服务平台等标准化工作,

并为企业支出的标准化工作经费给予补助。

扶持措施:

1.对本市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作为起草单位(排名前五)制定的国际标准、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项目给予资助。项目资助总额度为国际标准 100 万元、国家标准 50 万

元、行业标准 40 万元。具体资助标准如下:

只有排名第一的起草单位为本市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按总额度 100%资助;只

有排名第二至第五的起草单位为本市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按总额度 30%资助(有

多家单位时,平均分配该资助额度);同时存在排名第一和排名第二至第五的起草单位

为本市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按总额度 7:3 比例分配(排名第二至第五有多家本市

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平均分配该资助额度)。对第一起草单位为本市企事业单位

及社会团体的地方标准制定项目,一次性给予 5 万元的资助。

修订项目按照制定项目的标准减半资助。项目资助申请期限为标准发布之日起 5 年

内。

2.对参加国内外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活动进行资助,具体标准如下:

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设立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

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的资助;对承担 ISO、IEC 设立的

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给予 60 万元的资助;对担

任 ISO、IEC 国际标准工作组(WG)召集人的所在工作单位,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的资助。

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给予 80 万元

的资助;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的资助;对承担全国 TC、SC 设立的标准工作组(WG)工作的单位一次性给予 15 万

元的资助;对承担福建省或厦门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给

予 10 万元的资助。

对担任 ISO、IEC 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主席(或副主席)、注册专家的所在工作单

位,分别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5 万元的资助。对担任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TC 或

SC)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所在工作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 6 万元、3 万元的资助。

3.对本市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作为第一起草单位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

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标准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和 10 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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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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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市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作为第一起草单位获得“福建省标准贡献奖”一等奖、二

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10 万元和 5 万元的奖励。

4.对承担国家级、省(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单位,在项目通过考核验

收后,分别一次性给予 25 万元、15 万元的资助;项目验收后被确定为国家、省(市)

级推广示范的项目,按示范年度分别给予每年 10 万元、5 万元的资助。

5.对被确定为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5 万元的资助;对企业开展

标准对标达标工作的,一次性给予 0.5 万元/项的资助(每家企业总资助不超过 3 万元)。

咨询部门: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0592-2699836。

相关文件:

1.【文件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进一步实施标准化

战略的意见(厦府办规〔2020〕15 号)

2.【文件依据】厦门市标准化工作专项经费申报流程

3.【文件依据】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有关工作

的意见(厦市监规〔2022〕1 号)

4.【文件依据】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厦门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

知(厦市监规〔2020〕4 号)

5.【相关文件】2022 年厦门市及各区标准化工作扶持资金

文件 1 文件 2 文件 3

文件 4 文件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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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研发

46

国家、省市专利奖评选及奖励

申报要求:

厦门市专利奖:主要对促进厦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或者实

施单位予以奖励,每两年评审一次,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外观设计金

奖、银奖、优秀奖。具体详见(厦府办〔2018〕195 号)和(厦知〔2018〕83 号)文件。

福建省专利奖:每两年评审一次,设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具体详见(闽政办

〔2010〕99 号)和(闽政办〔2018〕58 号)文件。

中国专利奖:设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

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具体详见(知办发管字〔2018〕20 号)

文件。

扶持措施:

厦门市专利奖:特等奖 1 项,必须为发明专利,奖励 50 万元;一等奖不超过 3 项,

必须为发明专利,每项奖励 20 万元;二等奖不超过 8 项,每项奖励 10 万元;三等奖不

超过 25 项,每项奖励 5 万元;外观设计金奖 1 项,奖励 10 万元;外观设计银奖不超过

2 项,每项奖励 5 万元;外观设计优秀奖不超过 2 项,每项奖励 3 万元。

福建省专利奖:特等奖 1 项,奖励人民币 30 万元;一等奖不超过 3 项,每项奖励

人民币 10 万元;二等奖不超过 10 项,每项奖励人民币 5 万元;三等奖不超过 30 项,

每项奖励人民币 3 万元。获中国专利金奖的按特等奖给予奖励,获中国专利银奖的按一

等奖给予奖励,获中国专利优秀奖的按二等奖给予奖励;获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按一等

奖给予奖励,获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按二等奖给予奖励,获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按三

等奖给予奖励。。

中国专利奖:国家知识产权局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向获得金奖项目的发明人

(设计人)颁发奖牌和证书,向专利权人颁发奖牌;国家知识产权局向获得银奖、优秀

奖项目的发明人(设计人)颁发证书,向专利权人颁发奖牌。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世界

知识产权共同表彰有关获奖的发明人(设计人)及专利权人。

咨询部门:

厦门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 0592-2215976/5115185;

福建省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0591-87816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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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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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

1.【文件依据】厦门市专利奖评奖办法(厦府办〔2018〕195 号)

2.【文件依据】厦门市专利奖评奖办法实施细则(厦知〔2018〕83 号)

3.【文件依据】福建省专利奖评奖办法(闽政办〔2010〕99 号)

4.【文件依据】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专利奖评奖办法

的通知》相关条款的决定(闽政办〔2018〕58 号)

5.【文件依据】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知办发管字〔2018〕20 号)

文件 1 文件 2 文件 3

文件 4 文件 5

第58页

创新研发

48

厦门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

扶持对象:

科技计划项目分为重大项目和一般项目。重大项目是指资助资金在200万元及以上,

具有重大创新性、引领性、支撑性或重大成果转化前景的项目。一般项目是指资助资金

在 200 万元以下的项目。

扶持措施:

科技计划项目采取事前补助、后补助、股权投资等资助方式:

1.资助资金在 30 万元及以下的,在项目合同签订后 30 日内一次性拨付。

2.资助资金在 30 万元以上,原则上在项目合同书签订后 30 日内拨付 70%,项目中

期评估通过后拨付 20%(项目下设子课题的,通过中期评估的子课题拨付 20%,未通过

的子课题暂缓拨付),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 10%资金;未开展中期评估的项目,验收合

格后拨付 30%的资金。

3.根据需要对资助资金 30 万元以上的项目在项目申报通知中另行规定资金拨付比

例,首笔资金拨付比例充分尊重项目负责人意见,结合市科技计划项目年度预算安排情

况确定。

咨询部门: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相关文件:

1.【文件依据】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文件依据】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

知(厦建科〔2019〕22 号)

3.【文件依据】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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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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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

扶持对象:

支持促进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事业发展,支持知识产权战

略实施。

扶持措施:

1.专利资助: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暂停专利资助相关政策的执行及其申报工作。

具体请看(厦市监公告〔2021〕1 号)文件。

2.维权援助:对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胜诉的本市当事人,根据生效的行政裁决或

司法判决等法律文书,按核定后的公证费、证据保全费、无效宣告受理费、诉讼费、律

师费等实际总支出额,给予不超过 50%的维权资助,其中律师费每个项目不超过 2 万元,

单项援助最高 5 万元,同一当事人每年国内维权案件资助最高 20 万元、国外维权案件

资助最高 50 万元。

3.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①每年确定不多于 30 个小微企业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

化项目,每个项目给予 20 万元补助。②企业购买发明专利技术,属非关联交易并在本

市实施转化的,按照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的 6%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

100 万元。

4.专利权质押融资贴息补助:①支持企业利用知识产权(专利和商标)进行质押融

资,对企业以专利、商标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利息,在还本付息后可申请财政

贴息,贴息比例最高 60%,每家企业每年度享受贴息总额最高可达到 30 万元。②对中

小微企业利用知识产权(专利和商标)贷款实际发生的保险费、担保费、评估费按照贷

款金额*1.5%/年、1.0%/年和 0.5%/年补贴,单笔业务补贴最高分别不超过 7.5 万元、

10 万元和 5 万元。③引导企业投保专利保险,对获国家、省、市专利奖的专利和知识产

权示范、优势、试点企业的专利(不超过 10 件),投保缴交的保费予以全额补贴。其

他专利投保补贴标准为投保专利缴交保费的 60%。同一单位每年获得补贴资金最高 3 万

元。

5.各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奖励标准:①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

一次性给予 40 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奖励。

被认定为福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厦门市知识

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给予 15 万元奖励。② 对首次列入省级推广示范名单的地理标

志商标注册人,给予 20 万元奖励。

6.专利代理机构聘用和引进专利代理师补贴:专利代理机构新聘用 1 名首次获得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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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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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代理师资格证的专利代理师,且为该机构连续工作满 2 年的,给予该代理机构一次性

1 万元补贴;专利代理机构从本市外引进 1 名高学历(硕士以上)执业专利代理师,且

为该机构连续工作满 2 年的,给予该代理机构一次性 1 万元补贴。

7.知识产权服务单位促成专利项目在本市转移转化的:按该合同经认定并实际付出

的技术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金,技术交易额在 100 万元(含)以下的按 2.5%给予

奖励,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按 1.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的奖励金额最高 5 万元。

8.更多扶持政策请看(厦市监规〔2020〕2 号)文件及当年度申报通知。

咨询部门: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相关文件:

1.【文件依据】厦门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市监规〔2020〕2 号)

2.【文件依据】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关于暂停执行专利资助政策

的公告(厦市监公告〔2021〕1 号)

3.【相关文件】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知识产权违

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厦市监知保〔2019〕10 号)

4.【相关文件】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36 号)

5.【相关文件】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厦门市知识产权服务指引》的

通知(2020 年 11 月发布)

文件 1 文件 2 文件 3

文件 4 文件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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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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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评选及奖励

申报要求:

厦门市科学技术奖:包括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市科技创新杰出人才奖、市科学

技术进步奖,必要时可根据实际设立其他类科学技术奖。具体详见(厦府办规〔2020〕

7 号)文件。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包括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

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等四个类别。具体详见(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 188 号)文件。国家

科学技术奖: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家科学技

术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五个类别。具体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 731 号)文件。

扶持措施:

厦门市科学技术奖:厦门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市科技创新杰出人才奖、市科学

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状、证书和奖金。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奖金额度为 100

万元,其中 40 万元属获奖个人所得,60 万元由获奖人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经费;

市科技创新杰出人才奖奖金额度为 25 万;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额度分别为:一等奖

25 万元,二等奖 10 万元,三等奖 5 万元。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对获得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的个人或组织,由省人民政府负责颁

发福建省科学技术奖证书、奖金。

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报请国家主席签署并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国务院颁发证书和奖金。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国务院颁发奖章和证书。

咨询部门:

厦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 0592-2051278。

相关文件:

1.【文件依据】厦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厦府办规〔2020〕7 号)

2.【文件依据】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 188 号)

3.【文件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3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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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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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措施

政策简介:

全文共 9 条,主要涉及研发费用补助政策调整、国家科技项目配套、重点实验室等

创新载体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和重大研发机构建设、省实验室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建

设、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健全科技金融体系、知识产权运营等九个方面。以“在现有政

策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培育体系,加大扶持力度”为出发点,对照短板、对标先进,力

求在激励企业研发投入、引进和培育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省实验室等方面出实招,以高

质量科技供给支撑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

主要扶持措施:

1.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企业研发费用补助政策整体调整为:根据企业年

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数额,按照基础补助和增量补助相结合的

方式予以扶持。其中,基础部分按 10%、增量部分按 12%予以补助。对主营业务收入 20

亿元及以上、且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在 5000 万元及以上的大型企业,补助最高限额为 800

万元;其他企业最高限额为 250 万元。

2.鼓励行业领军企业承担国家创新项目。对行业领军企业(全国行业前三)牵头承

担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给予资助额 1:1 比例配套。其他企业承担

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按照“科技创新 25 条”规定,给予资助额

1:0.5 的配套支持,最高 1000 万元。

3.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创办新型研发机构和重大研发机构。对经确认的新型研发机

构,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初创期建设经费补助;经确认为重大研发机构的,初创期建设

经费一次性补足至 500 万元。5 年建设期内,给予新型研发机构最高 3000 万元、重大研

发机构最高 5000 万元仪器设备等购置补助。重大研发机构每两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估,

根据评估结果给予最高 500 万元奖励。特别重大的研发机构,按“一事一议”方式予以

支持。

4.支持建设福建省实验室。建设经费部分,对“院(校)企”合作建设的省实验室,

给予总投入 30%资助;对“院(校)地”合作建设的省实验室,给予总投入 50%资助。

运营经费部分,市政府商参建单位共同投入,省市财政给予每年不少于 5000 万资助,

连续 5 年。

5.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备案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且之前未认定为国家级高新

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 5 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含重新认定)的,

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市级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的,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奖

第63页

创新研发

53

励。

咨询部门:

1.关于“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企业研发费用补助政策)”条款,市科技局

0592-2021925、2021878;

2.关于“鼓励行业领军企业承担国家级创新项目(国家科技项目配套)”条款,市

科技局 0592-2021878;

3.关于“鼓励建设高水平创新载体(重点实验室等)”条款,市科技局 0592-2053928;

4.关于“鼓励创办新型研发机构”条款,市科技局 0592-2031321、2030591;

5. 关于“支持建设福建省实验室”条款,市科技局 0592-2053928;

6.关于“鼓励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条款,市科技局 0592-2027538、2032205;

7.关于“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条款,市科技局 0592-2661606;

8.关于“推动建立科技金融体系”条款,市科技局 0592-2051277、2051278;

9.关于“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条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

13599526178。

相关文件:

【文件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创新驱动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

〔2019〕144 号)

扫码看政策原文

第64页

创新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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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

政策简介:

政策从促进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鼓励

技术转移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激励企业开展科技成果产业化,促进技术市

场发展,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环境 6 方面提出了 22 条鼓励支持政策,引导、鼓励各

类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

扶持措施:

1.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奖励:现有技术转移机构获得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称号,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经国家相关部门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分别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

2.厦门市技术转移机构确认及经费资助: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确认的技术转

移机构,开办第一年资助其办公经费 50 万元;在其稳定运营一年后可给予连续 2 年、

每年 50 万元运行经费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级科技社团可参照执行。

3.对技术转移机构开展技术经纪活动奖励:技术转移机构对其促成科技成果在本市

转移转化落地的,在企业完成技术合同登记并实际履约后,按技术交易实际支付额的 3%

奖励技术转移机构,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其中奖励持证技术经纪人不少于 50%。

每家机构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为 100 万元。

4.对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奖励: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

自认定年度起 2 年内,按其应缴已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60%由各区政府给予补助。

对“三高”企业在本市实施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年度起两年内,按其应缴

已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6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5.对开展技术交易企业奖励:本市企事业单位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合同,经本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年实际技术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及以下部分按 0.8%给予奖励,超过 3000 万元以上部分按 0.2%给予奖励,每个单位

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为 100 万元。

6.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奖励:每个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每年完成技术合同

认定登记额 10-50 亿元,给予 0.02%奖励;50 亿元以上,给予 0.03%奖励,单个机构每

年奖励金额最高为 25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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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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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部门: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相关文件:

1.【文件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的

通知(厦府办规〔2020〕20 号)

2.【文件依据】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

政策操作规程的通知

文件 1 文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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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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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外贸自主品牌培育三年(2021-2023)行动方案

政策简介:

进一步增强外贸发展内生动力,加快培育本地外贸自主品牌,形成以技术、品牌、

质量、服务为核心的出口竞争新优势。力争 到 2021 年培育境外注册品牌数超 100 个,

出口初创品牌企业超 40 家、出口成长品牌企业超 10 家、出口优秀品牌企业超 5 家;到

2022 年培育境外注册品牌数超 200 个,出口初创品牌企业超 70 家、出口成长品牌企业

超 20 家、出口优秀品牌企业超 10 家;到 2023 年培育境外注册品牌数超 300 个,出口

初创品牌企业超 100 家、出口成长品牌企业超 40 家、出口优秀品牌企业超 15 家。

扶持措施:

为促进外贸自主品牌培育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在自主品牌营销支持、小规模出口企

业基本风险统保扶持、开拓国内外市场支持、重点外贸企业支持、品牌公共推广支持、

广交会品牌展位支持、外贸品牌孵化营支持、厦门信保“小巨人”成长支持等八个方面

给予优惠支持措施。

咨询部门:

厦门市商务局 0592-2855849。

相关文件:

1.【文件依据】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外贸自主品牌培育三年(2021-2023)行

动方案操作细则》的通知

2.【文件依据】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外贸自主品牌培育三年(2021-2023)行动

方案的通知(厦商务规〔2021〕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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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开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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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项目)

扶持对象:

在我市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

法人,上年度进出口额 10 万美元(含)以上;本年度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

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当年度进出口额不得为 0;上年度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

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如进出口额未达 10 万美元,本年度进出口额须达 10

万美元(含)以上。

扶持措施:

1.境外展会平台项目

(1)支持企业参加境外展:按照参展成本对境外展会国别和地区分为 A 类和 B 类,

A 类国别和地区每个展会定额扶持 2 万元,B 类国别和地区每个展会定额扶持 1.5 万元。

A 类国别和地区参展人员费用定额补助 0.8 万元/人;B 类国别和地区参展人员费用定额

补助 0.4 万元/人;港澳展参展人员费用补助定额 0.2 万元/人。非洲、中美洲国家和地

区展位费补助标准按 B 类执行,人员费用补助标准按 A 类执行。其中,对参加我市“一

带一路”重点国家及“一国一策”重点市场的展位费补助标准上浮 15%,对参加其他金

砖国家展会的展位费补助标准上浮 20%,按标准就高补助。

(2)支持举办境外区域品牌展(精品厦门/品牌厦门):①对参展企业的展位费、

人员费及展品运费补助。对经市商务局认定的出口优秀品牌企业的展位费补助按举办地

标准上浮 20%,出口初创品牌企业及出口成长品牌企业上浮 15%,其他参展非品牌企业

上浮 10%,补助不超过 4 个展位。人员费用补助按展会举办地标准执行,1 至 2 个展位

的,人员费用补助不超过 2 人,超过 2 个展位的,人员费用补助不超过 4 人;展品运费

按 50%的标准扶持。②对组展机构的公共费用补助。境外区域品牌展所发生的各项公共

支出,包括公共区域租金、公共布展费、公共宣传费及承办费用由市财政予以补助,其

中,公共区域租金按实补助但不得高于该展会我市参展企业展位平均价格,其他公共费

用按 3000 元/展位予以补助。公共费用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 80 万元且不高于公共费用

实际发生额。

(3)支持外贸企业拓展内销市场: ①对企业参加经市商务局认定的大型外贸转内

销展会,展位费按 A 类区域品牌展展位费标准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费用。

对政府主导组织的展团展位费予以全额补助。②对外贸转内销展会所发生的各项公共支

出,包括公共区域租金、公共布展费、公共宣传费及承办费用按 3000 元/展位予以补助,

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且不高于公共费用实际发生额。对政府主导组织的展会的

公共布展费予以全额补助。

2.企业宣传推介(外贸电子商务)项目

对企业运用电子商务平台(阿里巴巴、环球资源、Google Ads、中国制造、环球市

场、米奥会展 E 路通、贸发网、e 展网、indiegogo、Amoy Brand)进行推介推广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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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开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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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平台定额补助 1.2 万元,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费用。

3.国际营销网络项目

对企业通过设立境外分支机构、零售网点、售后维修服务网点、进驻批发中心(商

品城、展示中心、大型超市)等形式扩大国际营销网络,对场所购置或租赁费用(租期

不少于 6 个月)按 50%的标准予以补助;对长期外派(指连续在境外停留 30 天及以上)

营销、技术人员费用参照我国驻外管理技术人员标准(930 美元/月)给予 50%的补助,

每年每个网点上述两项费用补助合计封顶 10 万元。

4.小微企业统保项目

对小规模出口企业(上年度出口额 600 万(含)美元以下且不为 0 的企业)向我市

政策性出口保险机构投保的基本风险统保保费全额扶持,企业无须缴纳基本风险统保保

费,由我市政策性出口保险机构统一提交扶持申请。按照相关政策要求,该统保业务对

单个买家赔付上限不低于 5 万美元,赔付比例不低于 80%。

5.其他开拓国际市场项目

(1)对企业境外商标注册费用给予 50%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 2 万元。购买境外

品牌(注册商标)使用权按当年度实际发生费用的 50%予以扶持,此项补助最高不超过

5 万元。

(2)支持设立海外投资贸易服务联络点。2021-2022 年将积极利用各项资源,按照

海外设点任务和要求,继续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设立海外投资贸易服务联络点,服务

于我市双向投资及开拓海外市场工作。

咨询部门: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0592-7703504

相关文件:

1.【文件依据】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 2021-2023 年度中

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商务规

〔2021〕6 号)

2.【文件依据】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厦门市 2021-2023 年度中

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项目)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3.【申报通知】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 2021 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

金(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厦商务〔2021〕28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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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开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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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对外投资合作项目)

扶持对象:

境外投资项目、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经市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或

确认的其他促进我市对外投资合作工作发展的事项;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发生费用的项目或要求在该三年度内申报的项目。

扶持措施:

1.海外投资保险费用补助:支持建设境外投资统保平台,对累计完成投资额 1000

万美元(含)以上且自愿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企业实行统保,并对保费给予 80%的补助,

单家企业此项补助年度封顶 300 万元;对非统保企业境外投资保险费给予 50%的补助。

2.境外经贸合作区补助:对当年度确认为厦门市境外经贸合作区按入驻企业实际总

投资额予以园区实施企业相应补助,对入驻企业实际投资总额 5000 万美元以下的予以

补助 30 万元;5000 万美元(含)-1 亿美元的予以补助 50 万元;1 亿美元-3 亿美元的

予以补助 100 万元;3 亿美元(含)以上的予以补助 150 万元。对当年通过年度考核的

厦门市境外经贸合作区实施企业给予 30 万元补助。

3.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增长奖励: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当年度派出人数达 300 人(含)

及以下且比上年度增长不低于 20%的,给予 15 万元奖励;派出人数达 300-1000 人(含)

且比上年增长不低于 15%的,给予 20 万元奖励;派出人数达 1000 人以上且比上年度增

长不低于 10%的,给予 25 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设立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派出人数达到

300 人(含)的给予 5 万元奖励。

4.对外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发证补助:对按商务部要求具备适应性考试发证资质,

并免费组织我市外派劳务人员培训考试的对外劳务服务平台,培训考试外派劳务人员

5000 人(含)及以下的,给予 8 万元发证补助;培训考试 5000 人至 1 万人(含),给

予 15 万元发证补助;培训考试 1 万至 1.5 万人(含),给予 20 万元发证补助;培训考

试 1.5 万人以上给予 25 万元发证补助。

5.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奖励:对企业承包境外工程项目,按照完成营业额情况给予

奖励。对首次完成营业额 300 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8万元奖励。对完成营业

额 500 万美元(含)-2000 万美元且比上年度增长不低于 10%的企业,给予 15 万元奖励;

对完成营业额 2000 万美元(含)以上且比上年度增长不低于 8%的企业,给予 20 万元奖

励;首次完成营业额企业以 500 万美元为上年度基数计算增幅达到标准的,按上述两档

标准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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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开拓

60

6.平台建设费用补助:对经由市商务主管部门主导或确认的对外投资合作服务平台

的建设维护费用(指设备、网站、技术服务费用)以及商务部主导建设的境外企业和对

外投资联络服务平台省级分平台建设费用(指视频系统境内平台建设及安装费用、视频

系统境外设备费用、境内视频会议系统设备及安装费用)给予全额补助。

7.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补助:指从事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包括境外投资、对外承

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派出的人员因恐怖袭击、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人

身安全受到威胁、发生伤亡等紧急事件。相关处置费用包括企业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工

作人员的护照、签证、国际旅费和临时出国(境)费用,补助标准参照因公临时出国(境)

人员费用开支标准执行。

8.对外投资合作活动费用补助:对由市商务主管部门举办或委托举办的旨在促进我

市对外投资合作工作的重大活动费用给予全额补助。

9.贷款贴息:对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用于投资或承包工程项目所在

国家或地区的境外项目经营 180 天(含)以上的贷款予以贴息。

咨询部门:

厦门市商务局 0592-7703504,7703538

相关文件:

1.【申报通知】厦门市商务局关于申报 2021 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

投资合作项目)的通知(厦商务〔2022〕111 号)

2.【文件依据】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修订 2021-2023 年度厦门市中央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的通知(厦商务规〔2022〕

1 号)

文件 1 文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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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开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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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跨境电子商务项目)

扶持对象:

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企业及法人代表符合财政资金申报相关要求。

扶持措施:

1. 跨境电商独立站建设项目

支持内容:支持企业开展独立站跨境电商业务模式,对独立站达一定业务规模的品

牌企业予以补助。

支持标准:对拥有自主品牌且独立站上年跨境交易额超过 2000 万元(含)、5000

万元(含)人民币的企业,分别给予 20 万元、30 万元的补助。

2. 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建设项目

支持内容:支持企业在境外建设(运营)公共海外仓,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开拓海

外市场、扩大产品销售、提升品牌影响力提供综合配套服务。

支持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公共海外仓项目,单个海外仓予以 50 万元补助,单家企

业年度封顶扶持资金 200 万元。

3. 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支持内容:鼓励建设、应用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提升服务质量,助力跨境电商

企业做大业务量。

支持标准:对自有线上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上年服务厦门企业超 5 家(含)且

被服务企业通过平台的外销收入超 5 亿元(含)人民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奖

励。

4. 跨境电商集货仓建设项目

支持内容:支持各区发挥我市区位优势,积极引入服务于知名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

的高能级集货仓项目,引导建设布局合理、高效规范、技术领先、服务创新的集货仓体

系,降低物流成本,吸引跨境货物向我市集聚,打造跨境电商集货中心。

支持标准:对上年集货仓跨境收入超过 1 亿元(含)、3 亿元(含)、5 亿元(含)

人民币的集货仓运营主体,在各区扶持政策基础上,分别给予 50 万元、100 万元、200

万元年度奖励。

5. 跨境电商供应链平台项目

支持内容:支持建设供应链服务平台,创新产品及服务,满足日益增长的碎片化、

个性化市场需求。

支持标准:对供应链平台上年跨境交易额 3 亿元(含)人民币以上、平台活跃商户

超 1000 家、工厂占地超 1 万平方米的平台企业,一次性予以 100 万元补助。

咨询部门:

厦门市商务局 0592-7703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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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开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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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

【文件依据】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 2022-2023 年度中央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商务规〔2022〕5 号)

扫码看通知原文

第73页

市场开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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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企业开拓国内市场专项资金

(国内参展补贴)

扶持对象:

我市工业、商贸企业开拓国内市场活动。

扶持措施:

按不超过展位费相应比例给予补助,单家企业单一展会补助金额不超过 20 万元,

单一展会展位费补助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咨询部门: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产业协调处 0592-2896781、2896817

相关文件:

1.【相关文件】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征集 2022 年度开拓国内市场展会计划项目的通

2.【相关文件】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 2022 年开拓国内市场工作计划的

通知

3.【文件依据】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对《厦门市级开拓国内市场资金管理办

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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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页

市场开拓

64

厦门市地产工业品目录征集

扶持对象:

在我市依法设立、守法经营、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工业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均

可申报。企业及其产品法定证照齐全,具备生产和供货能力;申报产品经具有法定资质

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质量稳定可靠;对有强制性认证和生产许可证要求的产品已通过

认证并获证。征集的产品范围为我市工业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的药品及医疗器械

产品,食品、纺织服装、轻工产品等消费类产品,各种新材料产品,汽车、船舶、航空

器材、工程机械、输配电、智能装备及机器人等机械装备类产品,电子信息产品(不含

软件产品)。

扶持措施:

厦门市地产工业品目录征集工作采取全年申报、定期审核的方式开展。征集工作主

要是为帮助我市工业企业开拓市场,促进产销对接。

申报方式:

①登录慧企云政企协同服务平台(xt.xmsme.cn,用“i 厦门”法人账号密码登录),

点击“我要填报”-“数据报送”-“厦门市地产工业品推荐目录网上申报系统”,按要

求在线填写《厦门市地产工业品目录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②或者登录“i 厦门”服务平台(https://ixm.xm.gov.cn/)-“i 工信”-“数据

报送”-“地产工业品目录网上申报系统”,按要求在线填报。

咨询部门:

厦门市工信局 0592-2896817

网上申报咨询 0592-5116871 转 581

相关文件:

【申报通知】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征集厦门市地产工业品目录的通知

扫码看通知原文

第75页

税收优惠

65

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扶持对象:

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

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扶持措施:

1.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 50%的税额幅度内减

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

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咨询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0592-12366

相关文件:

1.【文件依据】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转发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厦

财税〔2022〕2 号)

2.【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0 号)

3.【申报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

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3 号)

文件 1 文件 2 文件 3

第76页

税收优惠

66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扶持对象: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

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扶持措施: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咨询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0592-12366

相关文件:

1.【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3 号)

2.【申报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5 号)

文件 1 文件 2

第77页

税收优惠

67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扶持对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扶持措施:

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

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咨询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0592-12366

相关文件:

1.【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

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5 号)

2.【申报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6 号)

文件 1 文件 2

第78页

税收优惠

68

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

扶持对象:

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 2000 万

元以上(含 2000 万元)4 亿元以下(不含 4 亿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型企业是指国民

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 2000 万元以下(不含 2000 万元)的企

业。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包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扶持措施:

延缓缴纳 2022 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符合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

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各项税费金额的 50%,制造

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 6 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

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

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 2022 年 1 月、2 月、3 月、4 月、5 月、6 月(按月缴

纳)或者 2022 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

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

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咨询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0592-12366

相关文件: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

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 202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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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页

税收优惠

69

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政策

扶持对象:

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

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 号)执行。

扶持措施: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

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

在税前摊销。

咨询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0592-12366

相关文件:

1.【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

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 2022 年第 16 号)

2.【相关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

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 号)

3.【相关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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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70

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扶持对象:

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

缴纳部分。

扶持措施: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 2022 年 4 月至 6 月。失业保险费、工

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 2022 年 4 月至 2023 年 3 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

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 2022 年 4 月费款的企业,可从 5 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

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 4 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咨询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0592-12366

相关文件:

1、【文件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

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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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71

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扶持对象: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产业企业和软件产业企业。

扶持措施: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符合要求可免征企业所得税、减

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继续实施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免征进口关税,

准予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等。(国发〔2020〕8 号)

咨询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0592-12366

相关文件:

1.【文件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

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 号)

2.【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

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

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0 年第 45 号)

3.【文件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

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 号)

4.【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

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5 号)

5.【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

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 号)

6.【文件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5 个部门关于做好 2022 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39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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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页

税收优惠

72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扶持对象: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

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

记证》)、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未完成“两证整合”的还须持《税务登记证》)。

扶持措施:

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财税〔2019〕22 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在年度减免

税限额内,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

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

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

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

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

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咨询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0592-12366

相关文件:

1.【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社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

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 号)

2.【申报指南】国家税务总局 人社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10

号)

文件 1 文件 2

第83页

企业培育

73

厦门市成长型中小企业认定

扶持对象:

在我市辖区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金融业、房地产业和建

筑业除外);企业实际经营满三年以上,企业最近一个年度的净资产和净利润均不能为

负值,且资产负债率须低于 70%,近三年须有两个(含)以上的年度净资产和净利润为

正值;企业属第二产业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的年营业收入应在 1000 万元(含)以上;

属第一、三产业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的年营业收入应在 500 万元(含)以上;企业按

产业分类最近两个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平均值应满足条件;企业最近一个年度纳税额须

高于 50 万元(含)等。

扶持措施:

通过认定的企业可获得厦门市成长支持资金(贷款贴息)支持。优先推荐参加市工

信局组织的清华大学厦门成长型企业高级研修班学习,并可获得一定的学费补助。优先

安排市工信局、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市中小协会、中小在线组织的融资、管理咨询、

培训、沙龙、国内大型展销会等各类活动。作为“重点企业”类型之一,有机会申请市

人社局、市财政局的“一企一策”职工技能培训政策。

咨询部门:

厦门市中小企业协会 0592-2221632、2218117、2206315

相关文件:

【文件依据】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成长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厦工信规〔2021〕2 号)

文件 1

第84页

企业培育

74

厦门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

扶持对象:

在我市注册并连续经营两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属于软件信息、节能环保、

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机械、轻工、电子、智能装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

造业的中小企业。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上(含),且满足相关申报条件;

至少获得 1 项与主要产品相关的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药品或医疗器械相关证书,

或 5 项及以上与主要产品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证书;企业的产品(或技术)符合"专精特新"定义的内容。

扶持措施:

1.厦门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如下培育:①对于中型企业,仅给予荣誉称号,

不予资金奖励,优先推荐参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

业;②对于小微企业,给予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每个企业奖励最高 50 万

元。③在厦门市公共服务平台五楼大厅“专精特新”展区展示企业文化及产品。④优先

推荐参加厦门市专精特新企业创新研修班学习,财政将给予一定的学费补助。⑤参加厦

门市中小企业管理咨询义诊。⑥有机会申请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的“一企一策”职工职

业技能培训扶持资金。

2.根据(厦工信企业〔2019〕160 号)文,对获得工信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

企业,给予厦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申报方式:

1.网上申报:①登录慧企云政企协同服务平台(xt.xmsme.cn,用“i 厦门”法人账

号密码登录),点击“我要政策”-“项目申报”-“i 工信资金申报管理系统”,选择

申 报 项 目 类 别 , 按 要 求 上 传 申 报 材 料 ; ② 或 者 登 录 “ i 厦 门 ” 服 务 平 台

(https://ixm.xm.gov.cn/)-“i 工信”-“资金类项目申报”,选择申报项目类别进

行申报。2.书面提交:网上初审通过的企业,准备纸质申报材料并提交至厦门市中小企

业服务中心。

咨询部门:

厦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0592-2211821、2233621。

相关文件:

1.【文件依据】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

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工信规〔2021〕1 号)

2.【申报通知】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 2022 年厦门市 “专精特新”中小

第85页

企业培育

75

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3.【相关文件】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为“专精特

新”中小企业办实事清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21〕170 号)

4.【相关文件】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

展的通知(财建〔2021〕2 号)

5.【相关文件】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

关于加快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厦高管〔2021〕118 号)

6.【相关文件】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

加快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文件 1 文件 2 文件 3

文件 4 文件 5 文件 6

第86页

企业培育

76

国家、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扶持

申报要求:

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认定:从事制造业 1-2 个细分产品市场,单项

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前 5 位且省内前 3 位;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

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含新能源汽车)、海洋高新、其他先进制造业或传统制造业优

势领域企业(产品),优先考虑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企业(产品)。(闽经信产业〔2017〕

159 号)

国家制造业制造业单项冠军认定:示范企业应满足:主要从事制造业 1-2 个特定细

分产品市场,特定细分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全部业务收入的比重在 70%以上;单项产品

市场占有率位居全球前 3 位;从事相关业务领域的时间达到 10 年或以上,或从事新产

品生产经营的时间达到 3 年或以上;符合工业强基工程等重点方向。培育企业应满足:

主要从事制造业 1-2 个特定细分产品市场,特定细分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全部业务收入

的比重在 50%以上;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球前 5 位或国内前 2 位;从事相关业务

领域的时间达到 3 年或以上;符合工业强基工程等重点方向。(工信部产业〔2016〕105

号)。

扶持措施:对列入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的,给予 100 万元奖励;

对列入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或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的,给予

50 万元奖励。(厦经信办〔2018〕575 号)

咨询部门: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0592-2896599。

相关文件:

1.【文件依据】厦门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经信办〔2018〕575 号)

2.【文件依据】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管理实施细则(闽经信产业〔2017〕

159 号)

3.【文件依据】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工信部产业〔2016〕

105 号)

4.【2022 年通知】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申报工信部第七批制造业单项冠军企

业(产品)和复核第四批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的通知

文件 1 文件 2 文件 3 文件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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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培育

77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扶持对象: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职工总数不超过 500 人、

年销售收入不超过 2 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 2 亿元。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

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

于 60 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 0 分。企业无违法失信行为,未列入经营异常名

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扶持措施:

根据(财税〔2018〕76 号)文件,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当年具备科技型中小企

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 5 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

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10 年。

申报方式:

请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前往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用户访问全国一体化政务

服务平台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选择“服务事项—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点击“我要办理”登录办理。

咨询部门:

思明区、集美区和同安区企业拨打厦门科技产业化集团 0592-2529606;

湖里区、海沧区、翔安区企业拨打厦门科技交流中心 0592-2058032。

相关文件:

1.【文件依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

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 号)

2.【2022 年通知】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开展 2022 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

作的通知

3.【相关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

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 号)

文件 1 文件 2 文件 3

第88页

企业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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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

扶持对象:

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经营场所,申请备案时在厦门市注册成立满一年以上;

技术领域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企业申报前拥有 I 类自主

知识产权 1 项(含)以上或申报前三年内拥有 II 类自主知识产权 2 项(含)以上;科

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近一年缴交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超过

6 个月(含)的职工不少于 5 人;近一年销售收入一般不低于 50 万元且不高于 2 亿元,

若低于 50 万元的,其近一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不低于 50 万元;近一年的研究开发费用

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3%;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

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50%。

扶持措施:

通过备案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备案年度起 3 年有效。根据(厦府〔2019〕

144 号),对备案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且之前未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

次性 5 万元奖励。另外,各区还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具体请详询各区科技部门。

申报方式:

网上申报:①登录慧企云政企协同服务平台(xt.xmsme.cn,用“i 厦门”法人账号

密码登录),点击“我要政策”-“项目申报”-“厦门市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

-项目申报-市科技局-“一次性奖励资金”-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按要求上传申报材

料;②或者登录“i 厦门”服务平台(https://ixm.xm.gov.cn/)-“i 财政”-“产业

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选择申报项目类别进行申报。

咨询部门:

厦门市高新技术发展协会:0592-2025913、2052826、2108271、2053981、2052621、

2025871;以及各区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受理相关部门(各区科技部门)。

扶持文件:

1.【文件依据】厦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厦科规〔2021〕2 号)

2.【文件依据】厦门市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措施(厦府〔2019〕144 号)

文件 1 文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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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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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扶持对象:

企业注册成立 1 年以上,拥有核心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技术领域属于《国家重点支

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不低于 10%;企业近 3 个会计年

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比例满足要求:销售收入小于 5000 万元

(含),比例不低于 5%;销售收入 5,000 万元至 2 亿元(含),比例不低于 4%;销售

收入在 2 亿元以上,比例不低于 3%,在中国境内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

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高新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60%;创新能力评

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扶持措施:

1.经认定的国家级高企,减按 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原经济特区内(思明区、湖里区)在 2008 年 1 月 1 日(含)之后完成注册且新认定

的国家级高企,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2 免 3 减

半”(国发〔2007〕40 号);

3.首次认定及重新认定通过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

4.对于上年度营收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首次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叠加后给予 30 万元奖励;通过重新认定,叠加后给予 20 万元奖励。

5.对资格有效期内,整体迁入我市且迁入后一年内或迁入后的下一个会计年度营收

达到 2000 万元及以上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市级搬迁奖励。

6.认定为国家级高企,可享受“三高”企业相关优惠政策;

7.国家级高企申报市科技项目、政府采购招投标、高科技型企业人员投资落户支持、

科技保险补贴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

8.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当年具备国家级高企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 5

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10 年。

申报方式:

①登录慧企云政企协同服务平台(xt.xmsme.cn,用“i 厦门”法人账号密码登录),

点击“我要政策”-“项目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②或者直接登录“高新

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企业申报”,按要求填报《高

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咨询部门:

第90页

企业培育

80

厦门市高新技术发展协会:0592-2025913、2052826、2108271、2053981、2052621、

2025871、2508676、2052969。

相关文件:

1.【文件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 号)

2.【2022 年通知】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 2022 年国家级高

新技术企业认定及重新认定工作的通知

3.【文件依据】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高新技术企业扶持

政策的通知

文件 1 文件 2 文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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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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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

扶持对象:

在厦注册的法人企业,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50%以上;技术先进

型服务业务收入占当年总收入的 50%以上;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当

年总收入的 35%;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和《技术先进型服务

业务认定范围(服务贸易类)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按时在商务部《服

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中注册并按时申报数据。

扶持措施: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 号):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49 号)第二条 共有十款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

3.海关保税监管政策优惠:根据海关总署 2010 年第 39 号关于进一步推广实施国际

服务外包业务进口货物保税监管模式的公告,海关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且

海关管理类别为一般信用及以上的,从事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进口货物实施保税监管,

国家不予减免税的商品(详见《海关总署 2008 年第 65 号公告》点击下载附件 2 和点击

下载附件 3)除外。

4.厦门市各区(含火炬高新区)区级财政给予 20-30 万元奖励(具体以各区政策为

准)。

5.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纳税增量奖励、孵化高企奖励、骨干员工(人

才)落户、承担重大科技项目补助等优惠政策。

6.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市科技项目、市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研发费用补助、

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

申报方式:

1. 网上申报:①登录慧企云政企协同服务平台(xt.xmsme.cn,用“i 厦门”法人

账号密码登录),点击“我要政策”-“项目申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备案”;②

或 者 直 接 登 录 “ 全 国 技 术 先 进 型 服 务 企 业 业 务 办 理 管 理 平 台 ” ( 网 址 :

http://tas.innocom.gov.cn),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通过平台提交至

第92页

企业培育

82

市科技局(已注册的无需重复注册)。市科技局审核企业注册信息,在平台上确认激活

后,企业在平台上按要求填报《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并上

传相关证明材料。

2.书面提交:企业登录“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将填报好

的《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打印(加盖企业公章)并附上相关

材料,邮寄至市科技局。

咨询部门: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0592-2021880。

相关文件:

1.【文件依据】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

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厦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

管理办法》的通知(厦科联〔2019〕5 号)

2.【2022 年通知】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 2022 年厦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认定和复核的通知

3.【相关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

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 号)

4.【相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8 年第 65 号

文件 1 文件 2 文件 3 文件 4

第93页

企业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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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

扶持对象:

福建省科技小巨人:在福建省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上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 2000 万元以上,主营产品的销售额应占 60%以上。企业近三年研发

投入年平均不低于营业收入的 3%;科技人员占比不低于 10%;近三年内获得并拥有自主

知识产权 1 项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70%。

厦门市科技小巨人:在厦注册登记 1 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属于新

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新能源及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数字

创意等战略新兴产业领域的中小企业。上年度营收在 2000 万元以上(软件类企业在 1000

万元以上),主营产品的销售收入应占 60%以上;近 3 年研发投入年平均不低于销售收

入的 3%(软件类企业不低于 5%);科技人员占比不低于 10%;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1 项以

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70%。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高成长企业、入选市级以上

人才计划的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

扶持措施:

首次申报企业,提交申报材料后即可入选“厦门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库”,并同时参

与“厦门市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的评选和“福建省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培育发展库”

的遴选工作;尚未获评“厦门市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的企业,继续参与“厦门市科技

小巨人领军企业”的评选工作;获评“厦门市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的企业,当年即可

获得一次性补贴 20 万元。

咨询部门:

厦门市高新技术发展协会 0592-2025913、2052826、2108271、2053981、2052621、

2025871、2508676、2052969。

相关文件:

1.【文件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培育科技小巨人企业行动计划(2016 —2020 年)与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遴选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6〕90 号)

2.【2022 年通知】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转发《福建省科技厅、发改委、工信厅关

于组织开展 2022 年科技小巨人企业遴选和认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文件 1 文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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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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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未来产业骨干企业备案

扶持对象:

在厦门注册登记并经营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品(服务)须属于柔性电

子、新型显示、第三代半导体、高端装备、先进功能材料、新一代人工智能、生命健康、

集成电路等未来产业技术领域;直接从事研发人员不少于 10 人,设有研发机构和相应

的研究开发设施;拥有未来产业技术领域相关自主知识产权;营业收入需满足以下条件

之一:1.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在 5000 万元以上(生物医药、软件、集成电路设计类和

服务类企业在 2000 万元以上)、未来产业相关产品(服务)的销售收入占比在 50%以上,

或上年度营业收入在 2 亿元以上、未来产业相关产品(服务)的销售收入占比在 30%以

上。2.企业若未达到上述营业收入条件,但掌握产业发展核心技术,产品竞争力强,发

展前景好,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经研究予以纳入。

申报方式:

申请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向厦门市科学技术局提交申请材料。

咨询部门: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0592-2025306。

相关文件:

1.【文件依据】厦门市未来产业骨干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厦科规〔2020〕2 号)

文件 1

第95页

企业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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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

申报要求:

基本条件:在国内建有科研、生产基地且中方拥有控制权;已认定为省级以上企业

技术中心的企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上,年销售收入 3000 万元以上,资产总额 4000 万

元以上。

基本标准:积极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企业研发投入

占年销售收入比例 3%以上;具有行业带动作用性和自主品牌;近 3 年连续盈利;比较

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节能减排降耗具有较强示范作用。

扶持措施:

被认定为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给予 500 万元奖励。(厦经信办〔2018〕575

号)

申报方式:

申报单位应根据《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科〔2010〕

540 号)要求,编写相关的申报材料,并报送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咨询部门: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0592-2896745、2896770。

相关文件:

1.【文件依据】厦门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经信办〔2018〕575 号)

2.【文件依据】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科〔2010〕540

号)

3.【申报通知】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于组织申报 2022 年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的通知

文件 1 文件 2 文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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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创业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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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厦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扶持对象:

厦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申报机构需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 4 种服务

功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信息服务、创业辅导、创新支持、人员培训、市场营销、

投融资服务、管理咨询、专业服务。基地成立运营 2 年以上。基地上年末和目前入驻的

小微企业 40 家以上。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 5 人,创业辅导师不少于 2

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 3 家。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

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 20%。(厦工信企业规〔2021〕119 号)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

须通过“厦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申报单位还需满足政策规定的

其他条件。(工信部企业〔2016〕194 号)

扶持措施:

对经认定的国家、省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 80 万元、50 万元的一

次性奖励。对年度运营工作评价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基地,给

予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的奖励。(厦工信企业〔2019〕160 号)

咨询部门:

厦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0592-2233621、2211821。

相关文件:

1.【文件依据】厦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厦工信企业〔2019〕

160 号)

2.【文件依据】厦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厦工信企业

规〔2021〕119 号)

3.【文件依据】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

〔2016〕194 号)

文件 1 文件 2 文件 3

第97页

创新创业载体

87

国家、厦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扶持对象:

厦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申报机构应具备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多

种服务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务功能,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运营两年

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 150 万元;年服务本地中小企业 80 家以上,用户满意度在 80%

以上;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 3 家以上;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

不少于 10 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 80%以上。

(厦工信企业规〔2021〕114 号)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

须通过“厦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申报单位还需满足政策规定的

其他条件。(工信部企业〔2017〕156 号)

扶持措施:

对经认定的国家、省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别给予 80 万元、50 万元的一

次性奖励。对年度运营工作评价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平台,给

予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的奖励。(厦工信企业〔2019〕160 号)

咨询部门:

厦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0592-2233621、2211821。

相关文件:

1.【文件依据】厦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厦工信企业〔2019〕

160 号)

2.【文件依据】厦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厦工信企

业规〔2021〕114 号)

3.【文件依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

156 号)

文件 1 文件 2 文件 3

第98页

创新创业载体

88

国家、省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

扶持对象:

厦门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

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在厦门市辖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建

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 1 年以上;工业设计从业人员 15 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

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

例不低于 80%;相关研究试验仪器设备软硬件原值不低于 200 万元;上年度用于工业设

计中心的投入经费占企业研发投入的 30%以上;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

5 项以上,或获得全国性或行业性工业设计相关奖项 1 项以上。

专业工业设计企业:在厦门市辖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成立两年

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工业设计从业人员 30 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

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比例不低于 60%;相关研究试验仪器设备软硬件原值不低于 200 万元,办公研发场所面

积不低于 200 平方米;近两年企业总营业收入均不低于 500 万元,工业设计服务收入占

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均不低于 50%;已获得 10 项以上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或

获得 2 项全国性或行业性工业设计相关奖项。(厦工信规〔2021〕4 号)

福建省工业设计中心认定:

首要条件:已被认定为厦门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同时还须满足:

1.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制造业企业:已建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一年以上;工业

设计从业人员 20 人以上;相关研究试验仪器设备软硬件原值不低于 400 万元;工业设

计中心投入经费占企业 R&D 支出比重达 30%以上;近两年内获得 10 项以上国内外授权专

利(含版权)。

2.专业工业设计企业:注册成立两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工业设计

从业人员 35 人以上;相关研究试验仪器设备软硬件原值不低于 200 万元,办公研发场

所面积不低于 200 平方米;近两年企业年总营业收入不低于 500 万元,其中工业设计服

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50%;已获得 10 项以上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或已获得 5

项省级以上工业设计相关奖项。(闽经信政法〔2018〕99 号)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

1.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已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两年以上;从业人员 50

人以上;获得省级及以上部门的表彰,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20 项以

上。

第99页

创新创业载体

89

2.工业设计企业:工业设计从业人员 70 人以上;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500 万元,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50%,利润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工信部

产业〔2012〕422 号)

扶持措施:对经认定为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按照“晋级补差”的

原则分别给予中心所在企业 20 万元、50 万元和 200 万元的奖励。鼓励国内外工业设计

企业来厦落户,按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 30%给予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厦

经信办〔2018〕575 号)

申报方式:

厦门市工业设计中心:

1.网上申报:①登录慧企云政企协同服务平台(xt.xmsme.cn,用“i 厦门”法人账

号密码登录),点击“我要政策”-“项目申报”-“i 工信资金申报管理系统”,选择

申 报 项 目 类 别 , 按 要 求 上 传 申 报 材 料 ; ② 或 者 登 录 “ i 厦 门 ” 服 务 平 台

(https://ixm.xm.gov.cn/)-“i 工信”-“资金类项目申报”,选择申报项目类别进

行申报。2.书面提交:纸质文件请按照规定顺序装订并胶装成册,一式二份。

福建省工业设计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每年度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当

年度申报通知,企业根据通知要求准备材料并报送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咨询部门: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0592-2896746。

相关文件:

1.【文件依据】厦门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经信办〔2018〕575 号)

2.【文件依据】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

办法的通知(厦工信规〔2021〕4 号)

3.【文件依据】福建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闽经信政法〔2018〕99

号)

4.【文件依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

422 号)

文件 1 文件 2 文件 3 文件 4

第100页

创新创业载体

90

国家、省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扶持对象:

厦门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企业应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企业技术中心建立运作并已在市工信局入库培育名单;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管

理制度完善,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具备较完善的研究、开

发、试验条件,技术中心的场地必须有专属空间,面积达 200 平方米以上,计入技术中

心账目上的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60%以上集中在技术中心场地内使用;企业报告期年

度独立的营业收入总额、应纳税额、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和工具软件原值、研究与试验发

展经费(简称研发经费)支出额、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等指标,按不同行业类别,

不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其中,营业收入总额和纳税额应较上一年度有增长。

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被所在设区市认定为市级企业技

术中心或已建立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

值不低于 800 万元,建筑施工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300 万元。报告期年度

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 600 万元;工业和信息化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

员数不少于 30 人,建筑施工企业技术类高级职称或硕士学位以上人员数不少于 30 人。

(闽工信法规〔2020〕9 号)和(闽工信科技〔2020〕10 号)

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 1500 万元;专

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 150 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2000 万元;具

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两年以上。(发改办高技〔2016〕937 号)

扶持措施:

对经认定为市级和省级技术中心的,给予中心所在企业 100 万元奖励;对经认定为

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按照“晋级补差”的原则给予中心所在企业 500 万元奖励。经

国家发改委组织的运行评价,评价结果为优良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中心所在企

业 30 万元奖励。(厦经信办〔2018〕575 号)

鼓励有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将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或设计院所分离设立研发设计

企业。对分离新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设计企业,且其资产总额超过 500 万元的,

给予 50 万元启动资金补助;新设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 500 万元且至少服务 5

家以上制造业企业的,给予 50 万元奖励。(厦经信办〔2018〕575 号)

申报方式:

厦门市企业技术中心:

1.网上申报:①登录慧企云政企协同服务平台(xt.xmsme.cn,用“i 厦门”法人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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