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公司常用合同模板

发布时间:2023-11-03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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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甲乙双方确认工作时间选择确定 条款:A、甲方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每日工作____小时,每周工作____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具体作息时间,甲方安排如下:每周周 至周 工作,每周周 为休息日。每天上午 到 ,下午 到 。B、甲方对乙方的工作岗位,依法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周期为 。C、甲方对乙方的工作岗位,依法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二)在上述选项为A的情况下,如果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获得了特殊工时制的许可,乙方愿意接受相应的特殊工时制,无需另行约定。(三)甲方严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时间,控制加班加点,保证乙方的休息与身心健康,甲方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乙方服从安排,甲方给予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四)甲方依法为乙方每年安排带薪年休假,不再另行告知乙方,具体休假时间由乙方提出,甲方根据生产、工作情况统筹安排,否则由甲方自行安排。乙方享有的带薪年休假天数依法确定。其他休假,按规章制度执行。四、劳动报酬甲方应当每月至少一次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的工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甲方向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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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确认工作时间选择确定 条款:

A、甲方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每日工作____小时,每周工作____天,每周至少

休息一天。具体作息时间,甲方安排如下:

每周周 至周 工作,每周周 为休息日。

每天上午 到 ,下午 到 。

B、甲方对乙方的工作岗位,依法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周期为 。

C、甲方对乙方的工作岗位,依法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在上述选项为A的情况下,如果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获得了特殊工时

制的许可,乙方愿意接受相应的特殊工时制,无需另行约定。

(三)甲方严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时间,控制加班加点,保证乙方的休息与身心健康,

甲方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乙方服从安排,甲方给予乙方补休或支

付加班加点工资。

(四)甲方依法为乙方每年安排带薪年休假,不再另行告知乙方,具体休假时间由

乙方提出,甲方根据生产、工作情况统筹安排,否则由甲方自行安排。乙方享有的

带薪年休假天数依法确定。

其他休假,按规章制度执行。

四、劳动报酬

甲方应当每月至少一次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的工

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甲方向

乙方支付的工资不低于 。

(一)甲方每月 日为发薪日,乙方同意有7天的误差。该月发放的是上月工资。

(二)乙方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为每月 元。

(三)对乙方的工资选择确定 条款:

A、 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其年薪为 元,每月发放 元,甲方不再支付

乙方加班加点工资,如有其他福利性货币补贴从乙方个人应发薪酬中列支。

B、 甲方对乙方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分配办法,乙方的基本工资

确定为每月 元;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分配

办法考核确定。

C、 甲方实行计件工资制,按照约定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根据乙方的业绩,计算乙

方的工资。定额 、计件单价 。

(四)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甲方未安排加班加点,乙方自愿加班加点的,不计算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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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班工资;乙方为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再另行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基

数为 市最低工资标准。

(五)因甲方的原因,甲方没有安排乙方工作的,支付乙方生活费的标准为 市

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六)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按规定享有的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的标准为 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七)高温费按实际出勤时间进行折算。

(八)以上工资均为税前工资。法律规定税前扣除项除外。

(九)乙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同意从尚未

支付的工资中优先扣除。

(十)甲方根据经营状况、个人业绩等因素自主决定是否发放奖金。如有奖金,甲

方将于次年5月上旬发放;但如乙方于次年4月底前已不在职,则不再享有本年度的

任何奖金。奖金以及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十一)甲方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状况、乙方工作岗位的变更和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

办法可以调整乙方的工资组成项目及对应金额,也可以在合理范围内调整工资总额,

对调整的理解是包括增加或降低,特别是在岗位发生变动的情况下,甲方可以将工

资调整至对应岗位的标准。

五、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一)甲方应及时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包括转移接续手续,乙方应全面地予

以配合,及时提供必要的资料。双方均应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依法应由

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乙方确因个人原因无需甲方缴纳

的,必须说明原因并作出承诺。

(二)甲方应向乙方告知应由甲方为乙方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情况以及甲方代扣代缴

的应由乙方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情况,接受乙方监督,如乙方有异议,应在3日内提出。

(三)如乙方发生工伤,甲方应负责及时救治,或提供可能的帮助,并在法定时间

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及时将工伤保险待

遇支付乙方。

(四)甲方视情为乙方补充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其他商业保险。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防护

(一)乙方的工作岗位可能产生 、 职业病危害。乙方上岗必须经过公司、

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卫生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操作。如乙方调换新工种或

恢复工作,应当经重新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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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方必须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甲方为乙方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三)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

安全卫生条件,包括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设置并能有效运行的职业病

防护设施,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

(四)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安排乙方进行

上岗前、在岗期间(每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康

监护档案并书面告知乙方。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

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

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六)如乙方系女职工、未成年工、特种作业工,甲方按照国家关于女职工、未

成年工、特种作业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方提供保护。

(七)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应当服从甲方合理调整高温天气作息时

间或者对有关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的调整安排。

七、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

(一)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进行。

(二)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劳动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证明,并在15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三)乙方应当在三日内办理工作、物品等交接。解除或终止前的乙方工资也可

在下月工资发放日发放。甲方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给乙方。

(四)连续无故旷工三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无故旷工1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

解除劳动合同。

八、特别约定

(一)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劳动合同时,乙方承诺其与其他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均

已解除或终止,且不存在任何争议,与其他用人单位亦无竞业限制约束或竞业限

制协议已经解除或终止,且不存在任何争议。

(二)甲乙双方约定本劳动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可以增加保密和竞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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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约定

(一)此前的约定与本劳动合同约定存在冲突的,以本劳动合同约定为准;本劳动

合同未约定的仍然有效。

(二)本劳动合同的附件与本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包括(可选,在□中打√):

1、《员工手册》□

2、保密协议(包括竞业限制条款)□

3、竞业限制协议(单独的,区别于保密协议中的竞业限制条款)□

4、绩效考核协议□

5、其他:

(三)本劳动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法律、法规、规章、常州市有关规定有冲突的,

按新的规定执行。

(四)乙方的联系方式以本劳动合同首页确定的送达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微信、QQ为准,如有变化,乙方于变更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并以此为准。

(五)本劳动合同不得涂改。

(六)本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经办人签名:

甲方盖章:

日期:

乙方签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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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 · 常英律师团队

《公司保密条例》员工通用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使公司能够长期稳定高效地发展,适应激

烈的市场竞争,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秘密是指一切关系公司安全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内人员

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在总经理领导下工作。总经理任组长,领导公

司保密工作,日常保密监督检查工作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各部门经理为本部门的保

密工作负责人。

第四条 所有公司员工都有义务和责任保守公司秘密,对待保密工作必须慎之又慎。

第五条 对公司秘密的知晓范围执行压缩控制的原则,员工只在管辖范围内根据工作

需要知晓相关的公司秘密。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公司秘密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经营、发展战略中的秘密事项。

第八条 公司就经营管理作出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第九条 公司对外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十条 维护公司安全和追查侵犯公司利益的经济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第十一条 客户档案、合同及公司投资信息的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重要会议决议、重要决定中的秘密事项。

第十三条 重大人事变动、人力资源部对干部的考核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的财务情况。

第十五条 其他公司秘密事项。

第三章 密级分类

第十四条 公司秘密分为三类:绝密、机密、秘密。

第十五条 绝密是指与公司生存、经营、人事有重大利益关系,如泄露会使公司的安

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事项,主要包括:

(1)公司股份构成 、投资情况。

《公司保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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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经营战略、商务谈判内容、正式合同及协议文书、成本

及利润率。

(3)公司内部重要决定及重要会议纪要。

第十六条 机密是指与本公司的生存、经营、人事有重要利益关系,泄露会使公司安

全和利益遭到严重损害的事项,主要包括:

(1)尚未确定的公司重要人事调整及安排情况,人力资源部对员工的绩效考核材料。

(2)公司与外部高层人士来往情况。

(3)公司薪酬制度,财务专用印签、帐号,保险柜密码,月、季、年度财务预、决

算报告及各类财务、统计报表,计算机开启密码,重要磁盘、光盘的内容及其存放

位置。

(4)公司大事记。

(6)获得竞争对手情况的方法、渠道及公司相应对策 。

(7)外事活动中内部掌握的原则和政策。

(8)公司业务主管以上管理人员的家庭住址及外出活动去向。

(9)客户档案及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秘密是指与本公司生存、经营、人事有较大利益关系,泄露会使公司的安

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的事项,主要包括:

(1)综合管理部、财务管理部等有关部门所调查的违法、违纪事件情况。

(2)财务部门的安保措施情况。

(4)各种检查结果。

第四章 各密级内容知晓范围

第十八条 绝密级: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及与绝密内容有直接关系的工作人员。

掌握核心绝密的关键岗位人员的变更、离职须经董事会同意。

第十九条 机密级:总监级别以上的管理人员以及与机密内容有直接关系的工作人员,

允许知晓与本工作相关的机密事项。

第二十条 秘密级:部门经理级别以上的管理人员以及与秘密内容有直接关系的工作

人员,允许知晓与本工作相关的秘密事项。

第五章 保密措施

第二十一条 员工在公司任职期间的工作成果归公司所有,并按《保守商业秘密合同》

及本制度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员工必须具有保密意识,必须做到不该问的绝对不问,不该说的绝对不

说,不该看的绝对不看。未经领导批准,不准开展本岗位外的业务活动,不准串岗。

第二十三条 对外交往与合作中如需要提供公司的秘密事项,应先由行政主管批准,

特殊情况须经总经理、董事长批准。

第二十四条 员工对公司秘密必须承担保密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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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严禁在公共场合、公用电话、传真上交谈、传递保密事项。

第二十六条 不准在私人交往中泄露公司秘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员工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可能泄露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并及时报告行政主管,行政主管须立即作出相应处理,并报主管副总给予指示。

第二十八条 有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的部门都要依据本制度制定本部门保密细

则,并加以严格执行。

第二十九条 掌握公司秘密的人员在工作变动时,应即时办理交接手续,并由主管

领导签字。

第三十条 司机对领导在车内的谈话要严格保密。

第六章 保密环节

第三十一条 文件打印

(1)由文件原稿提供部门负责人签字,签字人对文件内容负责任,不得出现对公

司不利或不该宣传的内容,同时确定文件编号、保密级别、发放范围、打印份数。

(2)打印部门要做好登记,打印、校对人员姓名应在发文单中反映,保密文件由

综合管理部负责打印。

(3)打印完毕,所有文件废稿应全部销毁,计算机存盘视情况应删除或加密码保存。

第三十二条 文件发送

(1)文件打印完毕,由打印室专人负责转交发文部门,并作登记,不得转交无关

人员。

(2)严禁让未转正员工发送保密文件。

(3)保密文件应交由发文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签收,不得交给其他人员。

(4)发文部门下发文件应认真做好发文登记,对于剩余文件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第三十三条 文件复印

(1)原则上保密文件不得复印,特殊情况由行政主管批准。

(2)文件复印应做好登记。

(3)复印件只能交给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不得交给其他人员。

(4)一般文件复印应有部门负责人签字,注明复印份数。

(5)复印废件应即时销毁。

第三十四条 文件借阅:保密文件限下发范围内人员借阅,必须经借阅方负责人、

行政主管签字批准。提供方加以专项登记,借阅人员不得摘抄、复印、向无关人

员透露。确需摘抄、复印时,须经行政主管签字并注明。

第三十五条 传真件

(1)保密文件传递,不得通过公用传真机。

(2)收发传真件应做好登记。

(3)保密传真件发件人只能为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不得为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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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音像制品

(1)董事长、总经理等主要领导讲话,公司录像等一切与公司利益安全关系重大

的均为保密材料。

(2)音像制品由各部门兼职档案员负责收集归档。

(3)音像制品统一由档案室集中存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档案室

(1)档案室为资料保管重地,无关人员一律不准出入内。

(2)保密文件保管应与普通文件区别,按等级、期限加强保护。

(3)过期档案销毁应两人以上参加,由行政主管、总经理签字批准,并做好登记。

第三十八条 客人活动范围

(1)来访客人要遵循《出入公司管理制度》。

(2)客人在公司活动范围应严格遵照事先划定的区域,陪同人对此负责。

(3)客人到各部门参观,不得让其接触公司保密文件。

第三十九条 保密部门管理

(1)凡涉及公司秘密事项的部门均为保密部门。

(2)保密部门出入人员应进行控制,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停留。

(3)保密部门对外文件、资料交流应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操作。

(4)保密部门应根据自己情况制定保密细则,指定专人做好保密文件、资料的登

记、保管、使用记录、定期归档工作,不得遗失。

(5)人走要上锁,并严加保管钥匙,下班后禁止明放秘密文件。

(6)临时人员工作要有专人负责或者在专人监督下进行。

第四十条 会议

(1)所有重要会议由综合管理部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保密工作。

(2)参加会议人员应严格控制,无关人员不准参加。

(3)会议召集部门应认真做好到会人员签到、材料发放登记工作。

(4)会议录音、摄影、摄像人员由办公室指定。

(5)重要会议的纪要由记录员在指定地点整理。

第七章 违纪处理

第四十一条 员工泄露公司秘密,视情节和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根据《员工奖

惩制度》和《保守商业秘密合同》对当事人和其直接上级进行处罚,必要时追究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行政主管组织制订并负责解释,本制度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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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办公室负责。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施行后,凡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或与之相抵触的规定即行废止。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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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公司通用版

甲方(单位):

乙方(员工): 身份证号:

就乙方竞业限制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一、 定义

1.1 竞业限制或竞业禁止:指用人单位有条件的要求劳动者不能直接或间接从事自

己存在竞争的业务,具体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1.2 甲方公司:包括甲方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子公司、办事处和关联单位。

1.3 任职期间:是指乙方与甲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之日开

始到双方劳动关系结束(或消灭)为止的期间。如乙方到达退休年龄之后继续为甲

方所聘用,则任职期间包括聘用期间,至聘用关系终止之日截止。

1.4 个人或组织:包括任何个人、公司、企业、合伙、协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或组织,即各类形式的个人或组织。

1.5 竞争性单位:指与甲方公司生产、经营、从事类似产品或提供类似服务的或对

甲方公司业务构成现实或潜在竞争的个人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

(1)从事下列业务的个人或组织: 。

(2)下列公司或与下列公司经营范围存在重合的组织或个人: 。

(3)为上述竞争性单位提供支持,例如提供专业咨询或顾问服务的个人或组织。

(4)上述个人或组织的关联企业及机构。

1.6 竞争性业务:与甲方公司所提供的产品或从事的服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1.7 竞业行为:自己或与其他个人或组织合作,直接或间接的从事竞争性业务;或

为竞争性单位提供服务或劳务,包括但不限于担任竞争性单位的合伙人、董事、监

事、股东、管理人员或一般职员、代理人、顾问等。

上述行为之一即为竞业行为;此外本协议可另外对竞业行为作出补充。

《竞业限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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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乙方关联人: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近亲属,即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年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

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2)乙方担任管理人员或合伙人或直接或间接拥有10%或以上权益的机构。

二、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

2.1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不得从事竞业行为。

2.2 除本协议中约定的竞业行为以外,在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将视为乙方从事竞业行为:

乙方及乙方关联人从竞争性单位处直接或间接获得好处,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性利益、

旅游、消费、宴请,无正当理由的。

2.3 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的履行,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额外补偿。

三、离职后的竞业限制

3.1 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间内,乙方不得从事竞业行为。

3.2 离职后竞业限制期间:自乙方离职之日起两年。但是,甲方仍可通过下列方式

之一缩短竞业限制期间:

(1)离职之日前(含当日),甲方书面通知乙方缩短直至取消竞业限制义务;

(2)离职后竞业限制期间内,甲方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终止竞业限制义务。

如有多次通知,则以最近的一次通知为准。

竞业限制义务到期或终止后甲方无需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

甲方无需支付提前终止竞业限制义务的额外补偿。

3.3 竞业限制补偿:每月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为乙方离职前12个月内的月平均工资

的30%。

(1)计算月平均工资时,以乙方实发工资收入为准。与股权激励相关的分红、期

权、股权等不计算在内。

(2)发放时间:按月发放,最晚不超过下月20日。例如乙方于2月5日离职,则支

付时间不晚于3月20日。

(3)发放方式:甲方向乙方领取工资的银行卡(或双方书面确认的其他账户)内

支付。如因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储蓄卡被注销、银行系统故障等原因)未支付

成功,不视为逾期未支付,乙方不得以此为由主张不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此时乙

方可以到甲方处现金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或书面确认乙方名下的其他收款账户之

后甲方再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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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在竞业限制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视为乙方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1)从竞争性单位处领取任何报酬(包括但不限于以薪酬、报酬、劳务费用、分红

等任何名义),或获得旅游、实物、购物卡、消费卡、报销等好处;

(2)在竞争性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3)乙方关联人从竞争性单位处领取任何报酬(包括但不限于以薪酬、报酬、劳务

费用、分红、报销、服务费用、购买等任何名义)或获得旅游、实物、购物卡、消费

卡、报销等好处,而乙方不能提供合理说明的;

(4)乙方不能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说明当下工作情况或所说明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5)其他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形的。

3.5 特别要求:

(1)如甲方提出要求,则乙方应在一周内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书面形式向甲方说明

当下的工作单位与工作情况。

(2)乙方如新入职、变化工作单位、自己创业等,应在一周内主动通过电子邮件或

其他书面形式向甲方说明当下的工作单位与工作情况。

3.6 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均不影响本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的履行。

3.7 特别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通知乙方暂停支付竞业限制补偿:

(1)乙方从事竞业行为时;

(2)乙方未按本协议要求说明当下工作情况时;

(3)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有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形时;

此种情形下,乙方仍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在上述情形消失或乙方证明并未违反竞业

限制义务后,甲方应在一个月内补发竞业限制补偿。

四、违约责任

4.1 乙方在职期间,如有竞业行为,均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甲方有权

同时要求乙方承担下列责任:

(1)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补偿;

(2)乙方从事竞业行为所获利益应归甲方所有;

(3)赔偿竞业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乙方当时12个月内月平均工资的

倍。

4.2 乙方离职后,未履行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

的标准为: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月标准*双方约定的离职后竞业限制期间的月

份数* 十倍。同时,乙方应将甲方在离职后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全部返还给甲方。

如甲方要求乙方改正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而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在一个月内仍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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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的,继续从事竞业行为的,则甲方有权再次要求乙方按上款约定承担违约金。

4.3 乙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损失。甲方损失包括

但不限于甲方直接或间接的利润损失、商誉损失、业务机会损失及为制止违约行为

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律师费、诉讼费、调查费用、公证费用等)。

4.4 本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是同时并列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同时,甲方向乙方主张其中的部分违约责任的,不视为甲方放弃追究其他违约责任

的权利。

第5条 通知

5.1 在职期间,就本协议相关事宜,甲方可通过劳动合同或其他文件中乙方提供的

地址进行送达。

5.2 离职后,甲方可通过下列方式之一向乙方进行通知或送达:

(1)乙方电子邮箱: 。

(2)通信地址: 。

(3)手机号: 。

无论乙方是否实际查阅或拒收,甲方通过上述方式之一向乙方发出通知时,即视为

乙方已经查阅。如乙方联系方式有变更,应立即书面告知甲方。

5.3 甲方的送达地址为:甲方办公场所。

5.4 双方同意本协议中所确认联系地址与联系方式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第6条 争议解决

双方同意,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纠纷,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

一方均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

第7条 附则

7.1 甲乙双方建立的关系性质(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劳务派遣关系、聘用关系等)

以双方签署的其他协议为准,但无论何种关系性质,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发生法律

效力。

7.2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章):

本人已经详细阅读上述协议,特别是其中的违约责任、违约金条款,并同意履行上

述协议。

乙方(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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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协议》通用版

甲方(用工单位):

法定代表人:

乙方(劳务派遣单位):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并承诺共

同遵守。

一、协议期限

1.派遣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派遣人数:按照劳务派遣人员清单。

3.乙方确认已经将派遣期限告知并获得劳务人员同意。

二、劳务人员的派遣与变更

乙方负责组织派遣劳务人员;派遣的劳务人员一经确定,甲乙双方应拟订《劳务派遣

人员清单及岗位》,并签字、盖章作为本协议的附件。甲乙双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对被

派遣劳务人员进行变更的,应相应修改《劳务派遣人员清单及岗位》,并须经双方签

字、盖章认可。

三、劳务派遣费用标准及结算

1.甲方按月定期支付乙方当月的劳务派遣费用,包括:

(1)被派遣劳务人员的劳动报酬。

(2)为被派遣劳务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等单位应承担部分的费用。

(3)劳务派遣管理费。

《劳务派遣协议》

63

第65页

按附件一所列标准,但是:乙方推荐面试的人员,通过甲方面试及培训并成功与乙方

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被派遣劳务人员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计算管理费。通过试

用期的,甲方另行支付每人招聘费400元,于试用期满后的下个月与管理费一起支付。

非整月的劳务派遣期限,按日历天数折算管理费。

2.甲方应当在每月 日前以银行转帐的方式将上月的劳务派遣费用一次性支付到乙方

帐户,逢节假日须提前支付,乙方应当同时返回甲方全额正式劳务费发票。乙方每月

日前支付派遣人员薪资。

3.本协议涉及劳务派遣人员的薪资计算周期为上一个自然月为一个计薪周期。

4.乙方开户行信息:

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被派遣劳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乙方:

(1)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劳务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

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5)劳务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6)甲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与劳务人员协商,

无法就变更达成一致的。

2.被派遣劳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将被派遣劳务人员退回乙方:

(1)在甲方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性被派遣劳务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但如不能胜任工作可以退回);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甲方有权查询乙方发放被派遣劳务人员的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出现违法

现象的,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交涉并要求纠正,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4.甲方不得将被派遣劳务人员再派遣到其他用工单位,否则,乙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

求甲方赔偿损失。

5.甲方应当按本协议规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劳务派遣费用,不得拖欠。

64

第66页

6.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甲方有权委托乙方对已上岗劳务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培

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培训费用由甲方承担。

7.甲方应当对被派遣劳务人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负责被派遣劳务人员

的现场工作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

(2)告知被派遣劳务人员工作要求、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劳动定额管理等

信息;

(3)告知被派遣劳务人员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4)按国家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5)对被派遣劳务人员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须的培训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6)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7)被派遣劳务人员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同岗位的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

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8)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使用被派遣劳务人员。

8.甲方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因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未依约为被派遣劳务人员提供劳

动保护或劳动条件,侵害被派遣劳务人员合法权益,致使被派遣劳务人员提出解

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责任由甲方承担,经济补偿金支付乙方后,由乙方发放给

被派遣劳务人员;

(2)甲方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整顿、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

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等原因需退回被派遣劳务人员的,经济补偿责任由

甲方承担,经济补偿金支付乙方后,由乙方发放给被派遣劳务人员;

(3)甲方因企业改制、分立、合并、解散或其他法定事由等原因需退回被派遣劳

务人员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乙方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并承担对被派遣劳务人

员的经济补偿责任,经济补偿金支付乙方后,由乙方发放给被派遣劳务人员。严重

违反规章制度的人员除外;

(4)被派遣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劳务人员的工伤待遇包括

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承担的其他费用

由甲方承担,相关费用支付乙方后,由乙方发放给被派遣劳务人员或向社保经办机

构缴纳;

(5)被派遣劳务人员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甲方不再使用的,经济补偿责任由甲方

承担,经济补偿金支付乙方后,由乙方发放给被派遣劳务人员;

(6)甲乙双方解除本协议或本协议期满后不再续签的,甲方应支付被派遣劳务人

65

第67页

员在甲方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甲方支付乙方后,由乙方发放给被派遣

劳务人员;

(7)甲方以被派遣劳务人员具有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造成甲方重大损失、触

犯刑法等情形而将其退回的,如甲方无证据证实上述情形存在的,甲方应承担需支

付劳务人员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甲方支付乙方后,由乙方发放给被派遣劳务人员。

9.根据本协议约定甲方退回劳务派遣人员时,如根据法律规定乙方不能与派遣人员

解除劳动合同,则在退回后甲方应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与工资标准相应的社会保险

费用及劳务派遣管理费用(退回后的劳务派遣管理费用减半收取)支付给乙方。乙

方应接受退回,并继续向被退回员工依法发放最低工资。如被退回员工与乙方解除

或终止劳动关系,或被退回员工重新到其他单位上岗/上班,则甲方无需再支付劳动

报酬、社保费用与劳务派遣管理费用。

同时如果被退回派遣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依法应当享受经济补偿金时,甲方

同意:在甲方工作期间以及被退回无工作安排期间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应由甲方负

责支付(或支付给乙方,乙方负责支付给派遣员工)。

10.劳务派遣协议到期后,如劳务派遣人员要求继续签订与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且符合法定条件时,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甲方不应退回,应继续接受用工并继续履行本协议,直至该派遣人员法定的解

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

(2)甲方有权退回,但在退回后甲方应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与工资标准相应的社会

保险费用及劳务派遣管理费用(退回后的劳务派遣管理费用减半收取)支付给乙方。

乙方应接受退回,并继续向被退回员工依法发放最低工资。如被退回员工与乙方解

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被退回员工重新到其他单位上岗/上班,则甲方无需再支付劳

动报酬、社保费用与劳务派遣管理费用。同时如果被退回派遣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

关系,依法应当享受经济补偿金时,甲方同意:在甲方工作期间以及被退回无工作

安排期间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应由甲方负责支付(或支付给乙方,乙方负责支付给

派遣员工)。

11.在不使乙方承担额外经济责任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与被派遣劳务人员就调岗调薪、

解除劳动关系与劳务派遣关系等事宜达成协议。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如有违反本协议、拖欠各类应付费用以及违反劳动保障政策损害劳务派遣人

员合法权益行为的,乙方有权依法向甲方交涉,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义务并按实

际损失的情况向甲方索赔。

2.乙方有权采取多种形式了解甲方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情况,甲方应予以配合。

66

第68页

3.如果甲方委托乙方对已上岗劳务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乙方应

当尽职尽责地组织相关培训,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相关培训费用。

4.乙方应当对甲方承担下列义务:

(1)乙方应当根据甲方所要求的人员条件、用工时间、人数提供派遣劳务人员;

(2)乙方应当根据甲方要求的条件,在派遣前为甲方进行初步筛选,并由乙方提

供被派遣劳务人员名单;

(3)被派遣劳务人员定岗前,必须经甲方劳动人事部门面试合格,甲方不支付未

经其备案认可人员的任何相关费用;

(4)乙方应确保其派遣的劳务人员持有合法证件(如身份证、暂住证、就业证及

其他相关证件)、身份真实、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5)乙方因故需调换被派遣劳务人员的,须提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事

先安排好替岗人员,不得延误甲方的正常工作。调换被派遣人员仍需按照面试流程

操作;

(6)乙方私自替换被派遣劳务人员或冒名顶替的,甲方可以按私换或顶替一人扣除

100至200元的标准扣除乙方劳务费用,并可要求退回或更换被顶替人员,相关赔偿

责任由乙方承担。

(7)乙方应当设有人力资源专员为甲方提供定期上门服务。(如为派遣员工签订劳

动合同,收集派遣员工社保相关材料等)。

5.乙方应当对被派遣劳务人员履行用人单位的义务:

(1)乙方应与被派遣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2)乙方应当对新派遣的劳务人员进行就业前培训;

(3)乙方应负责被派遣劳务人员的劳动关系管理、档案管理、工资发放、社会保险

缴纳等工作;

(4)乙方应负责被派遣劳务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等手续的

办理;

(5)乙方应负责被派遣劳务人员其他劳动人事业务及计生管理工作;

(6)乙方收到甲方按月提供的人员考勤表及制作薪资表等相关信息后,制作工资表,

将工作表发给甲方,经甲方批准无误后,开据有效发票,将扫描件发给甲方,甲方

付款后,将发票寄给甲方;

(7)乙方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按时支付被派遣劳务人员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6.乙方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被派遣劳务人员在劳务派遣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乙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

的相关规定负责工伤认定申报、费用报销等手续办理工作;

67

第69页

(2)甲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致使被派遣劳务人员死亡,属于工亡的,由乙方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3)被派遣劳务人员不能胜任甲方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甲方工作被

退回,或因患病及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胜任甲方工作被退回的,甲方以书面

或者邮件形式告知乙方,并提供有效证明资料后,可以予以退回,产生经济补偿/赔

偿费用由甲方按法定标准给予乙方,乙方再支付给派遣员工;

(4)乙方与被派遣劳务人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由乙方承担。

六、特别约定

1.乙方按甲方拨付的社会保险金等项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甲方未依约按照法

定缴费项目及基数拨付而给乙方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赔偿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

担,乙方先予承担的,甲方应足额支付乙方。

2.甲方迟延拨付社会保险金或迟延转移社会保险手续,给乙方或被派遣劳务人员造

成的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赔偿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处理。

3.如被派遣劳务人员因自身过错如犯罪、酗酒、打架斗殴或其他违规、违纪行为造

成自身、他人人身损害或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所有责任由被派

遣劳务人员承担。

4.被派遣劳务人员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的,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负

责处理;被派遣劳务人员驾驶机动车给自身或他人造成的人身、财产等其他损害赔

偿责任,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处理。

5.被派遣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患职业病的,由乙方负责处理,对被派遣劳务人

员的经济赔偿责任由甲方承担。

6.被派遣劳务人员在劳务派遣期间发生工伤(亡)事故的,甲方应当在事故发生后

及时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及时进行工伤申报;因甲方迟延通知造成乙方无法进行工

伤申报而引起的经济赔偿责任由甲方承担。

7.甲方使用达到退休年龄或未达到退休年龄但不能缴纳工伤保险的派遣劳务人员的,

乙方按照甲方拨付的专款为其购买商业保险,派遣员工受到伤害后,乙方只在商业

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七、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

1.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在本协议履行期间,未经对方同意,任

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若一方因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改变或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

继续履行本协议,应及时通知对方,双方通过协商,可对本协议进行变更或解除。

2.本协议期满即可终止,本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3.一方违约,经守约方催告后在三十天内仍拒不履行的,守约方即可解除本协议,

68

第70页

违约方应赔偿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4.一方宣告破产或因注销、吊销等其他方式终止经营资格的,另一方即可解除本协

议,违约方应赔偿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八、其他事项

1.甲方应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三性”工作

岗位的认定按照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2.甲方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乙方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

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3.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协议有关内容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新

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4.本协议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

协议书约定,补充协议书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如因法律法规或国家机关的要求导致本劳务派遣协议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则

甲方有权要求全部或部分解除劳务派遣。此种情况下:解除之前的劳动报酬、社会

保险费用由甲方正常结算支付;由此导致被派遣员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而需要支

付经济补偿金的,所实际发生的经济补偿金由甲方承担,但甲方承担的经济补偿金

标准不高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超出部分由乙方自

行承担。除此之外的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6.如因乙方丧失或未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资质,则甲方可要求解除本协议。此种情况

下:解除之前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用由甲方正常结算支付,其它全部法律责任

(包括向被派遣员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九、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完全履行本协议的,应承担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在履行

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

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附则

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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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页

附件一:劳务派遣费用明细表

1.费用明细总表

2.社保费用明细表(含残疾人保障金)

(遇国家征收部门对社保/公积金或残疾人保障金费用进行政策性调整时,乙方应

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根据新的标准付费,双方无须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70

第72页

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 · 常英律师团队

《劳务外包服务协议》通用版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鉴于甲乙双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效成立并存续的法人实体,乙方保证具有向甲

方承接劳务外包业务的合法资质,现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及互利互惠的原则,就甲方将部分

工作岗位的工作任务外包给乙方进行劳务服务外包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一、合作模式

本合同为甲乙双方之间的框架合同,本合同的签订,仅说明乙方为甲方潜在的合作对象,

双方之间是否发生真实的业务往来,取决于甲方的具体需求以及乙方是否能够满足此种

需求。

乙方为甲方提供技术服务人员,用以支持甲方的特定项目。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

从管理上保证提供给甲方的技术服务人员的稳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相应人员

抽调或挪作他用。

双方之间的合作按照以下模式进行:

1.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具体需求时,会向乙方发出服务需求。乙方在收到甲方需求

后5个工作日内,将报价及相关人员简历发送至甲方。

《劳务外包服务协议》

71

第73页

2.甲方根据简历筛选,认为符合要求的,通知乙方对相关人员进行面试。甲方确定面试

合格人员后,该等人员于一个月内到甲方指定地点、指定岗位上提供技术服务。

3.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人员面试合格后,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合同》,对劳务外包人员的

服务期间、服务费用、人员列表、付款方式等问题做出约定。

4.《补充合同》未尽事宜,以本合同为准。

5.乙方及其技术服务人员均非甲方之雇员、代理人或员工。乙方的技术服务人员代表乙

方履行本合同及《补充合同的》的相应义务。

6.因甲乙双方存在长期合作关系,乙方的技术服务费用每年涨幅不得超过前一年的 %,

该涨幅即适用于总体服务费用,亦适用于单个人员的服务费用。(本条需要双方具体谈判)

二、商业秘密

乙方及其人员对甲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1.商业秘密是指甲方的技术信息、专有技术、经营信息和其他保密信息。商业秘密呈现

之形式或载体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或口头、文件、磁盘、磁盘片、光盘片、电子邮件、电

磁纪录、报告、文字往来、录音带、录像带、笔记、图纸、模型、规格说明、汇编文件、

计算机程序及其它媒体。

本合同之签订可认为甲方已对公司的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1)技术信息指甲方拥有或获得的有关生产、研发和产品销售的技术方案、制造方法、

工艺流程、计算机软件、源代码、程序目标代码、数据库、实验结果、技术数据、图纸、

样品、样机、模型、模具、说明书、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推广课件等一切有关的信息。

(2)专有技术指甲方拥有的有关生产和产品销售的技术知识、信息、技术资料、制作工

艺、制作方法、经验、方法或其组合,并且未在任何地方公开过其完整形式的、未作为

工业产权来保护的其他技术。

(3)经营信息指甲方有关商业活动的市场行销策略、货源情报、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

务资料、财政预算、决策报告、财务报表、统计资料、财务分析报告、审计资料、销售

网络、销售合同、交易相对人资料、客户名单、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销售和经营

信息。

(4)其他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之营业秘密、商务机密、与技术有关的知识及信息、

创意、设想、方案、提供物品或厂商资料、客户资料、人事资料、商业计划、促销及行

销活动、财务状况及其它商务活动、本合同的内容及与本合同相关的甲方其他知识产权等。

72

第74页

(5)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其他相对人的商业秘密)和在有关合同

的约定(如技术合同)中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也属本保密合同所称的商业秘密。

2.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服务费中已包含保密费,此处不再重复支付。

3.乙方及其人员对甲方的商业秘密,负有如下保密义务:

(1)乙方保证其员工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有关保密方面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

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乙方及其员工对其因身份、职务、职业或技术关系而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应严格保

守,保证不被披露或使用,包括意外或过失。

(2)未经授权,乙方不得以竞争为目的、或出于私利、或为第三人谋利、或为故

意加害于甲方,擅自披露、使用商业秘密、制造再现商业秘密的器材、取走与商业

秘密有关的物件;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

(3)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使无权接触甲方商业秘密的单位

或个人接触乙方掌握的甲方商业秘密;不得以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方式处分

甲方商业秘密或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复制

或公开包含甲方商业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对因工作所保管、接触的有关甲方或

甲方客户的文件应妥善对待,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

(4)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编排、修改、利用、应用、开发、或以其它任何方式使

用保密信息。不论因何种原因,未经甲方的书面授权,乙方不应反向工程、解码或

分解甲方的原型、软件等。

(5)乙方如果发现甲方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6)未经相关权利人授权,乙方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

业秘密信息,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若乙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甲方或其客户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时,乙方应当承担

甲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甲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

(7)本合同终止/解除后,乙方及其人员应将与工作有关的技术资料、试验设备、

试验材料、方案、客户名单等一切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材料或载体交还甲方或按

甲方要求废弃。乙方拒不归还的,甲方有权对相关的载体或材料或场所进行封存或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4.下列情况下,乙方及其人员的保密义务终止:

(1)甲方书面授权同意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

(2)有关的信息、技术等已进入公共领域。

无论本合同是否届满、乙方相关人员是否离职,均不影响其保密义务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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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页

三、知识产权

1.乙方及乙方技术服务人员因履行本合同所开发的技术成果的所有权、著作权和其

他一切权利,均自始归甲方所有;乙方或乙方技术服务人员不得将上述技术成果的

全部或部分进行复制和改造或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2.甲方可以充分自由的利用这些技术成果,用于申请权利保护、生产经营或者向第

三方转让。乙方及其人员应当按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

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3.乙方保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对其人员提供的服务及因提供服务而使用或涉及

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权、商标权、软件产品的所有

权或使用授权等)拥有合法的权利,任何第三方都无权根据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

利对甲方或甲方的指定用户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

因乙方提供的服务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及其他权利的情形而导致甲方或其用户

遭受损失的,乙方将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处理侵权

行为而支付的公证费、交通费、差旅费、律师费、取证费、及其他赔偿。

四、费用结算

1.甲方根据本合同及《补充合同》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除此之外,乙方不得向甲

方要求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2.服务费用结算方式:

(1)服务费用按月结算。乙方在每月初的第一个工作日向甲方寄送上一个月乙方

技术服务人员考勤确认单,甲方收到并确认后,给乙方发送确认回执。乙方收到回

执后一周之内向甲方寄送全额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于 日内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2)服务费用的计算方法为:当月实付金额=《补充合同》约定的当月服务费用当月扣款+当月额外服务费+当月出差服务费补贴。

当月扣款是指乙方服务人员当月的缺勤天数所对应的服务费用。计算方法为:当月

扣款=该人员当月服务费用/当月应出勤天数×当月缺勤天数。

当月额外服务费用是指乙方服务人员在国家法定工作日及日常工作时间之外的额外

服务时间付出劳动所取得的额外服务费。乙方服务人员额外服务时间须经甲方项目

负责人书面确认方可计入。额外服务费用计算标准为:

工作日:按每人每小时服务费标准的 %支付;

周六和周日:按每人每小时服务费标准的 %支付;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每人每小时服务费标准的 %支付。

若乙方与乙方技术服务人员的劳动合同或其它类似文件中约定的工资高于此基准,

超出部分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无需支付。

74

第76页

当月出差服务费补贴以甲方正式员工的补贴标准相同。

(3)其他约定: 。

3.甲、乙双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税法的规定各自缴纳其就本合同应缴纳的税款。

4.双方《补充合同》中对费用结算做出其他约定,从其约定。

五、人员管理

对于为甲方提供服务的乙方人员,甲方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管理:

1.不合格人员的处理

(1)本合同所称的不合格人员是指不能从事甲方具体项目的人员,下列人员视为不

合格人员:不具备甲方要求的专业技能、不能胜任工作岗位、不遵守甲方的规章制

度及劳动纪律、具有赌博、打架、偷盗、暴力、恐吓、侮辱、诽谤、扰乱工作秩序

以及其他不良行为、或者甲方认为存在不适合继续提供服务的情形的人员。为保证

甲方项目的稳定推进,工伤人员、怀孕人员视为不合格人员。

(2)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重新指派技术服务人员以替换不合格人员。不合格人员

为甲方提供服务未超过一个月的,乙方在甲方提出要求后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供技术

服务人员供甲方选择;超过一月的,乙方在收到甲方重新指派技术服务人员的要求

后10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供技术服务人员供甲方选择。

(3)甲方重新确定人员后,该人员须于一个月内为甲方提供技术服务。未提供服务

期间对应的服务费用从每月的服务费用中直接扣减。

(4)在人员更换期间,如因工作交接而有两个乙方指定技术服务人员同时为甲方项

目服务的,甲方仅支付给乙方一个技术服务人员的服务费用。

2.设备配备

(1)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而常用的固定资产(如:笔记本、台式机及其他可能的设

备)通常由甲方提供。设备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技术服务人员应妥善保管并及时

返还。

(2)如由乙方技术服务人员故意或过失造成前述设备毁损或丢失的,乙方承担赔

偿责任。

(3)如甲方需要乙方自备相关的设备时,甲方应根据设备的配置而付给乙方一定

的使用费用,具体费用标准由双方另行协商,但双方不得因此而使乙方的技术服务

停滞或受到影响。

3.考勤管理

(1)乙方技术服务人员享受元旦、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春节国家法定

节假日及双休日。除此之外,不能到岗工作的,视为缺勤,甲方扣减相应的服务费用。

(2)乙方技术服务人员的其他日常考勤管理由甲方自主决定。

75

第77页

日常上班时间为8:30-17:30,其中11:30-12:30为午休时间。

8:30-9:00区间内打卡为迟到,超过9:00按照请假处理。每月迟到累计达三次

(含)者,每次扣除50元。

(3)乙方技术服务人员的事假、病假等需由甲方管理人员批准。病假、事假视为

缺勤,甲方扣减相应的服务费用。

(4)其他约定: 。

六、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为乙方人员明确工作岗位和职责,提供执行技术服务项目的工作场所、工作

环境、工作设备等相关工作条件。

2.甲方因项目管理及规划需要,可随时决定退、换乙方的全部或部分人员;在甲方

相应项目提前终止的情况下,甲方即行通知乙方终止相应的《补充合同》。但是甲

方需按时结清已经实际发生的服务费用。

3.甲方为管理项目需要,有权与乙方技术服务人员另行签订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保

密合同等),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乙方可对该合同提出合理的修改意见,甲方

可视情况对合同进行调整。

4.甲方需按时支付服务费用。

5.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需求提供技术服务人员信息,包括:人员专业技能及掌握程度、

工作经历及经验、教育背景、获得证书等;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可靠,以保证服

务质量和数量。

6.乙方应按照本合同及《补充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分派技术服务人员或替换技术服

务人员到达甲方指定工作场所,保证甲方项目如期进行。

7.乙方应保证技术服务人员在服务期间遵守甲方的内部规定,勤于工作,服从甲方

管理,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务。

8.乙方应保证技术服务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得擅自从事甲方

指定内容以外的工作,不得擅自与第三方发生任何形式的劳动(务)关系,如乙方

技术服务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应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9.乙方应保证技术服务人员的稳定性。乙方人员需要离岗的,至少应提前30天通知

甲方。乙方应至少在离岗日15日前提供经甲方认可的交接人员,并保证不得对甲方

的项目进展造成影响。

如乙方不能按期提供合适的交接人员,则每逾期一天,甲方按照 元/人天扣减费

用。如给甲方造成其他任何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0.乙方与技术服务人员应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乙方对技术服务人员的管理须符

合劳动法的规定。乙方与其技术服务人员的任何劳动纠纷,与甲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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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页

(1)乙方应依法为其技术服务人员缴纳法律规定的各类保险、工资及加班费或提

供相关福利,与甲方无涉。除本合同及《补充合同》上列明的技术服务费用外,甲

方无需再向乙方或其技术服务人员支付任何费用。

(2)乙方技术服务人员发生病假、工伤以及女职工孕产事宜时,乙方作为用人单

位,需依法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与甲方无关。

七、不可抗力

1.本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的,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3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事件证明及合同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

的有效证明文件。

2.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就因不可抗力导致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的责任免责,

但是不可抗力发生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之后的情形除外。

3.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持续超过30天,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

合同。

八、禁止转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须亲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不得将其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违反本项规定的,

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如因此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九、违约责任

1.甲方迟延支付服务费的,每逾期一日,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应付费用的 %的违约

金;若甲方无故不支付服务费用达60个工作日的,乙方有权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但甲方迟延支付是因为乙方未及时寄送考勤确认单或提供发票的,甲方不承担违约

责任。

2.若乙方提供虚假资质证明材料,不具备履行本合同的合法资质的,甲方有权立即

终止本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若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拖欠员工工资,或支付员工的工

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规定,甲方可责令其限期改正;乙方逾期未改的,甲方有权单

方终止本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予以赔偿。

4.若乙方未按照本合同及《补充合同》约定的期限向甲方提供服务人员,或经甲方

面试确定的人员未如期提供服务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该人员月

服务费的 %的违约金。乙方逾期超过 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5.乙方总体服务费用或单个人员的服务费用超过本合同规定的涨幅标准的,甲方有

权解除本合同并退回乙方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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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页

十、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

共计 天。

十一、争议及其他事宜:

1.关于本合同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任何一方就对方针对本合同项下任何条款的违约行为的自动弃权或重复性弃权不

应被视为是对下一次针对同一条款的违约行为、或针对其它条款的违约行为的弃权。

3.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甲乙双方所在地区劳动力价格及用工成本进行显著调整

(如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员工福利待遇发生显著变化的等等),甲乙应本着友好平

等协商的原则,积极予以解决。

4.本协议一式二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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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租赁合同》通用版

甲方(出租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承租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鉴于甲方拥有一块土地使用权准备修建厂房、宿舍及配套附属设施等,乙方愿意租

赁建成的厂房、宿舍及配套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租赁物”)并愿意支付定金、预

付租金建设厂房,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达成如下约定:

一、兴建厂房土地情况

1.1 甲方拥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信息:宗地坐落 省 市 区 街 号,

面积 平方米,使用年限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土地使用证编号为 ,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 ,该宗地四至及界

址点坐标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甲方确认上述土地信息真实有效。

1.2 拟建厂房、宿舍情况

位于甲方上述具有土地使用权之上,项目设计厂房总面积: 平方米和宿舍

面积为 平方米,包括 栋标准厂房(建筑结构 ,设计

层数 层)、宿舍 栋(建筑结构为 ,设计层数: 层,

单间面积为 平方米)。具体见经双方确认的设计方案及图纸。

1.3 附属设施情况:

道路:

绿化:

照明:

值班房:

其他:

二、租赁范围

2.1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范围包括第1.1条土地及第1.2条、第1.3条土地上建成的厂房

宿舍,包括:

《厂房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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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页

出租厂房: 平方米(建筑面积);

出租宿舍: 平米方(建筑面积);

同时在该宗地范围内的空地、道路以及附属的值班房等附属设施设备等租赁期内同

时免费提供给乙方使用。

2.2 特别说明,下列房产、设施不在出租及乙方免费使用之列: 。

三、厂房建造及交付时限

3.1 甲方负责该土地上厂房、宿舍及附属设施建设的全部工作,保证具有该土地使

用权,保证能够办理项目建设所需的规划、用地、设计、项目报建、建成。

3.2 甲方承诺在 年 月 日前将符合交付标准要求的厂房、宿舍及附属设施

统一移交乙方租赁使用,如甲方在 年 月 日前无法交付,则起租日按甲方

实际延误时间顺延。

3.3 合同签订后乙方即可安排进驻招商,甲方应给与必要配合。

四、建设要求

4.1 建设的厂房、宿舍及附属设施以经乙方确认的作为合同附件的设计图纸和样式

方案为准。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如变更建设后,乙方有权要求按照合同约

定修改,相关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2 如因审批要求设计必须做变更时应及时向乙方报告,根据变更情况双方商量解

决方案。

五、建设过程中沟通

5.1 在甲方厂房建设项目的土地、规划变更、报建、审批和建设过程中,甲方应及

时如实的将办理情况及进展结果情况、建设进度、资金使用情况、重要合同签订及

履行通报给乙方。

5.2 乙方根据需要可以到工地现场访并向相关人员及部门了解情况。

5.3 乙方为了解厂房建设项目情况向甲方询问的,甲方应如实及时回复。

六、房屋交付要求

6.1 厂房、宿舍及附属设施应按照规划、设计建设,在交付给乙方租赁时应满足下

列条件:

(1)完成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四方验收并完成验收备案;

(2)道路硬化及设计的场地,照明、绿化完成,厂房宿舍通水通电;

(3)设立了分户水表、电表等,满足生产要求;

(4)水电、消防、电梯等设施、设备检验检测取得合格证明

(5)厂房应达到: 。

(6)宿舍应达到: 。

(7)甲方确保该物业不在生态线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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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页

6.2 租赁物交付时应双方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记录,发现有问题的甲方应在5日

内修复并按照影响程度,酌情减免租赁费用。但存在主体、影响使用安全和严重

影响乙方生产、经营使用的,乙方可以拒收。

七、定金及预付款

7.1 款项支付安排:

首笔预付租金:人民币 元(大写 )(合同总金额的 %),

于本合同签订后的 个工作日内支付;

甲方开启建设后,每成功建设一层厂房,乙方支付预付租金人民币 元

(大写 )。

7.2 上述乙方支付的款项中,最先支付的人民币 元(大写 )同时

作为定金。

7.3 厂房建设完毕并验收合格符合交付条件的,甲方将租赁物交付给乙方,乙方

在交付后 日内预付最后一批租金人民币 元(大写 )。

7.4 乙方支付定金加预付租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元(大写 ),以

实际支付的总金额为准。

7.5 在履行租赁合同中,如预付租金已经按照约定抵扣实际租金后乙方缴纳定金

逐笔转化为供抵扣的租金。

7.6 乙方给甲方的定金及预付租金应支付至在银行开设的甲乙方共管账户,专项

用于本合同项目建设。

八、租赁期限

8.1 租赁共 年,预计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自免

租期完成次日计算。如因交付租赁物晚于或早于预计时间的租赁期间相应顺延或

提前。

8.2 合同期满如需续约,乙方应提前两个月与甲方商议签订续约合同,在同等条件

下,乙方有优先续租的权利。

九、租金标准

9.1 租金标准:第一年厂房为 元/平方米/每月,宿舍为 元/平方米/每月。

9.2 租赁租金按照每五年递增10%,即第一到第五年租金为同一标准,第六年至第

十年租金增幅10%,第十一至第十五年租金再增幅10%,以此类推。

9.3 租金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税金、管理费等未书面约

定由乙方承担等费用。甲方承诺除房租外不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乙方收取其

它任何杂费。

十、其他费用

10.1 租赁期间,使用该租赁物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水、电、煤气、电话等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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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页

费用的,由乙方直接按照水、电、煤气、电话等提供商的计收标准和实际费用金额

在收到通知或收据、发票后在三天内直接向提供商付款。

10.2 租赁期间,乙方负责自行缴纳可能产生的物业管理费。

十一、租金抵扣与缴纳

11.1 乙方支付的定金和预付租金自厂房交付免租期完成次日起用于抵扣房租。

乙方支付的定金和预付租金总额为 元整,房租费用为 元/月(预计金额,

以实际为准),抵扣房租时间 个月(预计时间,以实际为准)。

在租赁物交付时,甲乙双方应根据实际交付的定金和预付租金总额制定租金抵扣明

细表作为本合同附件。

11.2 乙方支付的定金和预付租金费用抵扣房租至剩下相当于两个月房租时, 余下

部分不再抵扣作为合同保证金费用。

11.3 租金抵扣结束后乙方应按月支付租金,当月15日前支付当月的租金, 乙方应

在甲方开具房租款项相符的由其签字的收款凭据后 5日内以现金、银行支票或银行

转帐等方式支付租金。如甲方租金收款凭据开具延时导致租金缴纳延迟的不属于乙

方违约。

11.4 在乙方无违反合同的情况下, 甲方在租赁期满后五日内不计息一次性全额退

还合同保证金给乙方。

十二、免租期

12.1 乙方享受免租期 个月,免租期预计自 年 月 日租赁厂房、宿舍

及附属设施设备签收之日起计算,如租赁实际交付日期推迟或延后的,以实际交付

之日起计算免租期。

12.2 免租期完成次日后方计算租赁期限和租金,按照约定抵扣或支付。

十三、转租与分租

13.1 租赁期内,乙方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分租、转租,乙方因分租、 转租

与次承租人间发生纠纷的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解决。

13.2 如乙方因分租、转租需要办理相关租赁手续、 提供相关资料的需要甲方配合

的,甲方承诺将尽力积极配合,如产生费用的由乙方自理。

第14条 租赁厂房改造与装饰装修

14.1 乙方使用期间, 在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和整体环境的前提下,乙方可进行局

部改造、装饰装修。

14.2 楼顶天面,乙方可根据需要使用,可以临时搭建铁皮房, 消防安检由乙方处

理好。

14.3 租赁合同终止时, 乙方装饰装修或改造添附的物品设施设备,能拆走的由乙

方拆走,不能拆走或拆走后价值显著降低的,甲乙双方协商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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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页

十五、水电、消防

15.1 甲方交付租赁物时应提供一台KVA变压器和 一台合格的电梯(货梯、普通

电梯)给乙方使用,日后增加设备的所有费用及维修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15.2 厂内一切设备投资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提供用水到厂房,并负责宿舍水电

设施完好交付乙方使用,日后增加及维修费用由乙方负责。

15.3 甲方交付租赁物时,厂房、宿舍消防管道及消防栓应安装配套,通过消防验

收。交付后如需改装、加装、维修由乙方负责。在租赁期间,消防安全由乙方负责,

乙方应执行《消防法》及有关消防的规定,确保安全生产。

十六、维修

16.1 租赁期内,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乙方发

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

16.2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2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

费用凭票据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

期限。

16.3 对于乙方的装修、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的义务。

16.4 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

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如乙方拒不维修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

承担。

16.5 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不承担

责任。

十七、保险

合同期内,厂房、宿舍的租赁物的保险由甲方负责投保,属于乙方的财物由乙方负

责投保。未投保的,自行承担风险。

十八、征收征用

租赁物业被国家征收而需要拆迁或征用的,乙方有权获得政府或征收方的搬迁、停

工停产损失以及租赁提前解除的损失补偿。

十九、合同的终止及解除

19.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对租金、预付款、定金进行清理清算,甲乙

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租赁物业被国家征收而需要拆迁;

(2)因地震等不可抗力致使厂房毁损、灭失或造成其它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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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页

19.2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

(1)不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水电费等有关费用累计达伍拾万元以上经两次以

上书面催收不缴纳的;

(2)乙方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

19.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未按照约定使用定金及预付租金的;

(2)甲方拒不及时通报相关建设进度及审批等重要事项或者故意隐瞒信息、提供

虚假信息的;

(3)甲方建设厂房项目在 内未能办得土地变更、规划变更及报建批准,且

乙方认为难以取得相关正常手续;

(4)甲方未按照经乙方确定认可的设计方案建造租赁物的或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修

改建设方案后不能按照乙方要求改建或改建费用过高的;

(5)甲方超出预定时间 未能交付租赁物的;

(6)甲方建设的厂房等在建成交付后年内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

(7)租赁期限内,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正常利用租赁物超过 ,经书面

通知仍未整改的;

(8)甲方个人信用显著降低,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9)甲方的厂房主体结构存在安全问题,处于不适租情形,甲方未能在接到乙方

通知后20日内修复处理的;

19.4 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在甲方书面通知后十日内将租赁物内乙方的物品

搬走,不能搬走或搬走价值显著降低的应与甲方协商处置。

二十、违约责任

20.1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双方均应友好履行本协议所列事项,甲乙双方若有一

方违反上述协议的,按单方违约处理,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违约金责任,包括但不

限于定金罚则、支付违约金,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等。

20.2 乙方延期交付租金,应按延期金额每日 5 %标准支付违约金给甲方。

20.3 如甲方超过预定交付时间未能交付合格厂房等租赁物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

支付的定金和预付租金总额以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承担逾期交付违约金,如后期租

赁物交付的,该违约金可抵扣租金。如甲方厂房等租赁物交付逾期超过 日的,

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双倍返还定金或按照按乙方已支付的定金和预付

租金总额以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承担逾期交付违约金,并退还预交租金、赔偿其他

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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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6页

20.4 如甲方在厂房建成后拖延或拒不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租赁物给乙方的,乙方有

权要求甲方双倍返还定金或按照本租赁合同租金总额的50%标准赔偿违约金,并

退还预交租金、赔偿乙方其他损失。

20.5 因各种原因,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退还定金、预付租金责任的,履行期限

不得超过30天,超出期限的应另行承担每日千分之五的逾期退款责任。

20.6 如甲方不能交付合规租赁物的原因是水电、消防等设施不能达到检验交付标

准的,乙方有权选择投入资金整改达到标准,乙方投入的资金按照150%的标准纳

入租金。

20.7 租赁期限内,如甲方非因法定或约定事由要求单方解除租赁合同的,应双倍

返还定金或承担剩余租赁期内期租金同等金额的违约金,如乙方非因法定或约定

原因事由要求解除合同的,应承担相当于两个月的租金违约金或者找到同等条件

愿意承租的承租方代替。

20.8 租赁期内应甲方原因导致停水、停电、停气或道路交通阻断、被相关部门通

知停产停业、被人滋扰等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租赁物生产经营的, 每发生一次

或一天,甲方应按照 元的标准承担违约金,连续超过10日的,甲方应按照每

日 元标准承担违约金,连续超过 日或365天内累计发生 次或累计 天

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包括双倍返还定金、按照剩余租赁期租金同

等金额承担违约金,返还未抵扣预付款。

20.9 乙方根据合同第19.3条约定解除合同的,除另有约定外,乙方根据情况有权

要求甲方双倍返还定金、 按照预付租金30%比例承担违约金或千分之五每日标准

的违约金、赔偿实际损失并及时返还预付租金。

20.10 一方违约应赔偿对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 可预期经营利润,以及

为维护合法权益而支出的诉讼费 、 律师代理费 、 保全费用 、鉴定费、公证费用、

交通差旅费等相关损失、费用。

二十一、通知与送达

21.1 为更好地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1)甲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2)乙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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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双方通过上述联系方式之任何一种(包括电子邮箱),就本合同有关事项向对方发

送相关通知等,均视为有效送达与告知对方,无论对方是否实际查阅。上述邮寄送

达地址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

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21.2 合同送达条款与争议解决条款均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的影响。

21.3 甲乙双方联系通知信息详见合同尾部联系信息的,甲乙双均同意接受电子文件送达。

二十二、争议处理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

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22.1 提交位于 (地点)的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各方均有约束力;

22.2 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三、附则

23.1 甲乙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审阅过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

条款的法律含义,本合同的签订取代了之前相互沟通协商意见。

23.2 本合同正文为清洁打印文本,如双方对此合同正文有任何修改及补充均应另行

签订补充协议。 合同正文中任何非打印的文字或者图形,除非另经双方确认,否则

不产生约束力。

23.3 本合同壹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有关部门执壹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

生效,具同等法律效力。

23.4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补充协议、附件同

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附件目录:

一、甲乙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二、土地使用证及《出让宗地界址图》复印件

三、设计方案及图纸复印件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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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合同》通用版

甲方(托运人):

法定代表人:

乙方(承运人):

法定代表人:

上述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一、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

甲乙双方就 货物运输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二、托运货物名称、规格、数量

《货运合同》

编号 名称 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元) 合理误差

承运期间

三、运输方式、费用及结算方式

3.1 运输方式: 。

3.2 运输费用总价:人民币(大写) (¥ 元)。

3.3 运输费用为: (含税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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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页

3.4 结算方式: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

3.4.1 一次总付:合同履行结束后 日内,支付运输费用总价。

3.4.2 分期支付:

(1)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支付运输费用总价的 %;

(2)(按照进度支付):

(3)货运结束后 日内,支付运输费用总价的 %。

3.5 乙方应对其指定的下列账户信息真实性、安全性、准确性负责。

收款人: 。

开户行: 。

账 号: 。

四、包装要求

4.1 包装标准:本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包装,没有规定的,

应以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

具体要求: 。

4.2 费用承担: 。

五、货物起运地、到达地

货物起运地: 。

货物到达地: 。

收货人: 。

收货人联系人: 。

收货人联系方式: 。

六、合同履行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七、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

7.1 质量要求: 。

7.2 安全要求: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承运期间发生事故的,

由乙方负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八、货物装卸责任、方法

8.1 货物装卸责任: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

(1)由甲方负责装卸。

(2)由乙方负责装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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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方式: 。

8.2 货物装卸方法: 。

九、领取货物及验收

9.1 领取货物: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

(1)乙方自提,提货地点为 ,提货时间为 。

(2)甲方送货,送货地点为 ,送货时间为 。

(3)其他方式: 。

9.2 验收:

9.2.1 验收时间:乙方应在货到后 日内进行验收。如发现货物不符合约定的,

应在货到后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如未在该期限内通知甲方,应视为货物符合

本合同约定。

9.2.2 验收标准: 。

9.2.3 验收地点: 。

9.2.4 验收方法: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

(1)件交件收。

(2)集装箱重箱及其他施封的货物凭封志交接。

(3)散装货物磅交磅收,计量用磅应经计量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计量器具检定部门

检定合格,并在有效周期内。

(4)其他方式: 。

9.2.5 验收时,甲乙双方代表都应在场,验收完毕后由乙方出具验收报告,双方代表

共同签字确认。

十、送达货物及验收

10.1 领取货物: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

(1)收货方自提,提货地点为 ,提货时间为 。

(2)乙方送货,送货地点为 ,送货时间为 。

(3)其他方式: 。

10.2 验收:

10.2.1 验收时间:收货方应在货到后 日内进行验收。如发现货物不符合约定的,

应在货到后 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如未在该期限内通知乙方,应视为货物符合本合

同约定。

10.2.2 验收标准: 。

89

第91页

10.2.3 验收地点: 。

10.2.4 验收方法: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

(1)件交件收。

(2)集装箱整箱及其他施封的货物凭封志交接。

(3)散装货物磅交磅收,计量用磅应经计量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计量器具检定部

门检定合格,并在有效周期内。

(4)其他方式: 。

10.2.5 验收时,双方代表都应在场,验收完毕后由收货方出具验收报告,双方代

表共同签字确认。

十一、双方的权利义务

11.1 甲方的权利义务

(1)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标准,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

(2)检查乙方运输情况,对不符合约定的事项提出整改意见。

(3)乙方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

到达地或变更收货人,但应支付相关费用。

(4)甲方托运的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的危险物品,应按国家

有关危险物品运输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的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

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以书面材料形式提交乙方。

(5)有权对乙方车辆状况进行安全检查。对安全设施不全或违反装卸车、拉运有

关规定的,有权要求整改;拒不整改的有权终止合同。

(6)按合同约定支付运输费用。

(7)其他约定: 。

11.2 乙方的权利义务

(1)按时自行负责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并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办理相应的

交接手续。

(2)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运输费用。

(3)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甲方应当将办理完的有关手续的文

件提交乙方。

(4)对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的危险物品,应按国家有关危险

物品的运输规定进行妥善保管,作出危险物的标志和标签,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

货物安全,避免环境污染。

(5)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完好无损,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物毁损、灭失承担

赔偿责任。运输过程中发生泄漏、坠落等原因造成环境污染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90

第92页

(6)运输危险品必须提供具备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质及相关证件。

(7)运输车辆应证件齐全并符合货运条件。运输作业人员,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持证上岗。

(8)乙方在甲方厂区内装运货物的,如违反甲方有关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规章制

度,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9)其他约定: 。

十二、违约责任

12.1 甲方的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托运货物的,每逾期一日向乙方支付运输费用 %的违约金。

(2)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每逾期一日向乙方支付运输费用 %的违约金。

(3)其他约定:即使甲方或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乙

方也无权留置运输货物。

12.2 乙方的违约责任:

12.2.1 未按合同约定接收托运货物的,到货时间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运输费用

%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2.2.2 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运输的,到货时间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运输费

用 %

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2.2.3 将货物错运到货地或错交收货人的,应将货物无偿运至合同约定的到货地并

交付收货人。发生逾期的,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运输费用 %的违约金,并赔偿

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2.2.4 未经甲方同意,转委托他人运输货物的,应向甲方支付运输费用 %的违

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2.2.5 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不可抗力;

(2)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3)货物的合理损耗;

(4)甲方或收货人自身过错。

12.2.6 其他约定: 。

十三、不可抗力

13.1 下列事件为不可抗力事件:战争、动乱、地震、飓风、洪水、冰雹、雪灾等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91

第93页

13.2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双方或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

并减少损失,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不可抗力发生后 小时内,应以书面形式通

知对方,并在 日内向对方提供发生不可抗力的有效证明文件。

13.3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未按期履行或无法履行,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如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

取运费的,甲方可以要求返还。一方未尽通知义务或未采取措施避免、减少损失的,

应就扩大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十四、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4.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14.2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变更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

14.3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权人可单方解除合同,但应向对方发出书面的合同

解除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14.3.1 甲方解除合同条件:

(1)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乙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实际行为表明其不履行合同

义务的。

(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配车且拒不调换的。

(4)乙方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错交收货人,且逾期 日未运至合同约定的到货

地点或收货人。

(5)给甲方造成损失拒不赔偿的。

(6)其他约定: 。

14.3.2 乙方解除合同条件:

(1)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甲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实际行为表明其不履行合同

义务的。

(3)甲方拒不支付合同价款超过 %的。

(4)其他约定: 。

1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合同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完结。

(2)双方协商解除合同。

(3)一方依据法定或约定原因解除合同的。

(4)其他约定: 。

92

第94页

十五、争议的解决

15.1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

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位于 (地点)的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5.2 因关联交易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上级领导

机构协商解决。如上级领导机构在 月内仍未能协商解决,双方同意按照本合同

约定的方式解决。

十六、合同联系方式

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1)甲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

联系人: 。

电话: 。

电子邮箱: 。

(2)乙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

联系人: 。

电话: 。

电子邮箱: 。

双方通过上述联系方式之任何一种(包括电子邮箱),就本合同有关事项向对方发

送相关通知等,均视为有效送达与告知对方,无论对方是否实际查阅。上述邮寄送

达地址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

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十七、其他约定

17.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2 本合同一式二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

同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93

第95页

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 · 常英律师团队

《合伙协议》有限合伙通用版

本合伙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本协议附件一所列出的各位合伙人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简称“适用法律”),特

此于 年 月 日签订。

一、总则

1.1 名称

本合伙企业的名称为 (有限合伙)。

1.2 主要经营场所

本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为 。

1.3 合伙目的

本合伙企业的目的是 依据有关法律,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

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合伙人权益和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1.4 经营范围

本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为如下: 。(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范围为准)

1.5 合伙企业的成立与合伙期限

1.5.1 本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本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成立日”)。

1.5.2 本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为自本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 年。本合伙企业应当自合

伙期限终止日开始停止营业,清算活动除外。

1.6 合伙企业财产

1.6.1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

企业的财产。

1.6.2 在依照本协议规定对本合伙企业财产进行分配前,本合伙企业财产不属于任何

合伙人所有。在合伙企业依法清算前,任何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协议》

94

第96页

《合伙企业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强制性规定的除外。本合伙企业以其全部财

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1.7 合伙人责任承担

本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

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合伙人名录、出资方式、数额及期限

本合伙企业设置合伙人名录(见附件一),用以记载全体合伙人名称或姓名、住所、

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缴纳期限、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该信

息发生任何变更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

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三、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3.1 本合伙企业由 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本合

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3.2 执行事务合伙人 应当定期向有限合伙人报告合伙事务执行情况以及

本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本合伙企业所有,

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本合伙企业承担。其他合伙人为了解本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本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3.3 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由全体合伙人另行商定。

3.4 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

3.5 本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选择程序: 。

3.6 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如下: 。

3.7 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 。

3.8 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更换程序: 。

3.9 如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本协议的约定执行合伙事务

的,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10 如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本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交易,到本合伙企业或其他

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

4.1 利润分配

本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方式如下: 。

95

第97页

4.2 亏损分担

本合伙企业的亏损承担方式如下: 。

五、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质押与转让

5.1 财产份额质押

普通合伙人将其对本合伙企业的出资或在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进行质押或设定其

他担保义务的,需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对本合伙企业的出资或在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进行出质,但

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5.2 财产份额转让

(1)合伙人之间可以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但应当通知其他

合伙人。但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财产份额的转让,导致其合伙人身份变化

的,应当适用本协议第7条的约定。

(2)有限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本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

提前三十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3)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本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应取得全体

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六、入伙与退伙

6.1 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之入伙都应当经 全体有限合伙人书面 同意。新入伙的

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本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新入伙

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本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2 有限合伙人应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入伙: 。

6.3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合伙人

可以退伙:

(1)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3)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4) 。

6.4 在本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普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

被宣告破产;

96

第98页

(4)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备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5 在本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2)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

者被宣告破产;

(3)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备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4)合伙人在本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6 如合伙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本合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当行为;

(4) 。

6.7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

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6.8 如果执行事务合伙人依法以及本协议的规定被除名的,全体合伙人可以在书面

选举新普通合伙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6.9 退伙的具体程序由全体合伙人另行约定。

6.10 普通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4条

的规定分担亏损。

6.11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本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

时从本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七、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

7.1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

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7.2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本合伙企业发生的

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

间本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八、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8.1 在下列任何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任命一

个或几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依法解散本合伙企业和清算资产:

97

第99页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日;

(3)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4)本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5)因为任何其他原因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6)仅剩下有限合伙人;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8.2 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8.3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处理本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本合伙企业的未了结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本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本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清算期间,本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8.4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本合伙企业解散事件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

8.5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

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协议第四条的约定进行分配。

8.6 清算人应在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

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该清算报告,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8.7 本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本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九、财务、会计与劳动管理

9.1 本合伙企业的财务和会计制度应依照相关中国法律、企业的具体情况及国际普遍

接受的会计准则制定。企业的账册和报表由其自己的会计人员按照中国会计标准要求

编制。

9.2 本合伙企业采用公历年度为其会计年度,即从公历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

会计年度。

9.3 本合伙企业采用人民币为记账货币单位。如果实际收支的货币不是人民币,应按

照企业财务与会计制度为记账换算成人民币。同时,应说明涉及的原始货币和金额。

9.4 本合伙企业应聘请独立审计师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该独立审计师由合伙人

一致认可的国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担任。

98

第100页

9.5 本合伙企业应该按照有关税法纳税。 本合伙企业员工应按照中国税法的有关

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9.6 本合伙企业的员工的招收、聘用、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和其他相关事宜,

应符合中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同时应遵守中国的有关劳动保护的相关法律,确保

安全文明的工作环境。职工的劳动和社会保险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执行。

十、违约责任

10.1 除因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的规定的缴纳期限足额缴纳认缴出资

的,每逾期一日,违约方总计应当向守约方支付其应认缴资本的千分之一作为违

约金。上述违约金由守约方按照 其出资的比例分配。

10.2 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能按本协议的规定履行其义务或违反其承诺,均

被视为违约。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给其他方造成

的损失。

10.3 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的规定而应承担违约责任,不因本协议履行完毕而解除。

十一、争议解决

11.1 本协议的签订、解释及与本协议有关的纠纷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律约束。

11.2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

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附则

12.1 本议一式 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对全体合伙人具有约束力。

12.3 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修订须经全体合伙人的书面同意。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全体合伙人(签字或盖章):

附件一:合伙人名录

1.普通合伙人名录

2.有限合伙人名录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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