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高新区惠企政策制度汇编

发布时间:2024-11-12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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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高新区惠企政策制度汇编

- 50 -<br>(十四)完善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政策。优化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完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结汇便利化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资本项目数字化服务。扩大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便利民营企业统筹境内外资金划转和使用。有序扩大外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登记试点范围,提升外资企业境内开展股权投资便利化水平和民营企业利用外资效率。支持跨境股权投资基金投向优质民营企业。<br>(十五)优化跨境金融外汇特色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健全汇率风险管理服务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强政银企担保多方联动合作,减轻民营中小微企业外汇套期保值成本。持续创新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应用场景、拓展覆盖范围,为民营企业提供线上化、便利化的融资结算服务。五、强化正向激励,提升金融机构服务民营经济的积极性<br>(十六)加大货币政策工具支持力度。继续实施好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重点领域民营企业的信贷投放。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将再贷款优惠利率传导到民营小微企业,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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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高新区惠企政策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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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br>限公司以及市场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通过担保增信、创设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直接投资等方式,推动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扩容增量、稳定存量。(八)加大对民营企业债券投资力度。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各类养老金、公募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积极科学配置民营企业债券。支持民营企业在符合信息披露、公允定价、公平交易等规范基础上,以市场化方式购回本企业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九)探索发展高收益债券市场。研究推进高收益债券市场建设,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建设高收益债券专属平台,设计符合高收益特征的交易机制与系统,加强专业投资者培育,提高市场流动性。三、更好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扩大优质民营企业股权融资规模<br>(十)支持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和并购重组。推动注册制改革走深走实,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行上市和再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赴境外上市,利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继续深化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研究优化并购重组“小额快速”审核机制,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并购重组提质增效、做大做强。<br>(十一)强化区域性股权市场对民营企业的支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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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br>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突出私募股权市场定位,稳步拓展私募基金份额转让、认股权综合服务等创新业务试点,提升私募基金、证券服务机构等参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积极性。支持保险、信托等机构以及资管产品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自愿的前提下,投资民营企业重点建设项目和未上市企业股权。<br>(十二)发挥股权投资基金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的作用。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支持更多社会资本投向重点产业、关键领域民营企业。积极培育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早期投资力量,增加对初创期民营中小微企业的投入。完善投资退出机制,优化创投基金所投企业上市解禁期与投资期限反向挂钩制度安排。切实落实国有创投机构尽职免责机制。<br>四、加大外汇便利化政策和服务供给,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引进来”<br>(十三)提升经常项目收支便利化水平。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首办户”拓展行动。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更多优质民营企业提供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服务,提升资金跨境结算效率。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统筹运用好本外币结算政策,为跨境电商等贸易新业态提供优质的贸易便利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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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br>(十四)完善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政策。优化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完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结汇便利化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资本项目数字化服务。扩大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便利民营企业统筹境内外资金划转和使用。有序扩大外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登记试点范围,提升外资企业境内开展股权投资便利化水平和民营企业利用外资效率。支持跨境股权投资基金投向优质民营企业。<br>(十五)优化跨境金融外汇特色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健全汇率风险管理服务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强政银企担保多方联动合作,减轻民营中小微企业外汇套期保值成本。持续创新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应用场景、拓展覆盖范围,为民营企业提供线上化、便利化的融资结算服务。五、强化正向激励,提升金融机构服务民营经济的积极性<br>(十六)加大货币政策工具支持力度。继续实施好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重点领域民营企业的信贷投放。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将再贷款优惠利率传导到民营小微企业,降低民营小微企业融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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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br>本。<br>(十七)强化财政奖补和保险保障。优化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简化办理流程,推广线上化业务模式。发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作用。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稳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br>(十八)拓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来源渠道。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发放民营企业贷款。对于支持民营企业力度较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符合发债条件的前提下,优先支持发行各类资本工具补充资本。<br>六、优化融资配套政策,增强民营经济金融承载力(十九)完善信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民营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健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和评价体系。推动水电、工商、税务、政府补贴等涉企信用信息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开放查询,缓解信息不对称。健全失信行为纠正后信用修复机制。(二十)健全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体系引领作用,稳定再担保业务规模,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理厘定担保费率,积极培育民营企业“首保户”,加大对民营小微企业的融资增信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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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br>建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风险补偿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资本补充和风险补偿机制,进一步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增信分险作用。(二十一)完善票据市场信用约束机制。支持民营企业更便利地使用票据进行融资,强化对民营企业使用票据的保护,对票据持续逾期的失信企业,限制其开展票据业务,更好防范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引导票据市场基础设施优化系统功能,便利企业查询票据信息披露结果,更有效地识别评估相关信用风险。(二十二)强化应收账款确权。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等应收账款付款方在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后,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鼓励地方政府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加大辖区内小微企业应收账款确权力度,提高应收账款融资效率。推动核心企业、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加强与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对接,通过服务平台及时确认账款,缓解核心企业、政府部门确权难和金融机构风控难问题。(二十三)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落实以物抵债资产税收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处置以物抵债资产时无法取得进项发票的,允许按现行规定适用差额征收增值税政策,按现行规定减免接收、处置环节的契税、印花税等。推动落实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制度,进一步支持银行业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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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br>机构加快不良资产处置。七、强化组织实施保障(二十四)加强宣传解读。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宣传解读,丰富宣传形式、提高宣传频率、扩大宣传范围,主动将金融支持政策、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推送至民营企业。发展改革和行业管理部门、工商联通过培训等方式,引导民营企业依法合规诚信经营,珍惜商业信誉和信用记录,防范化解风险。<br>(二十五)强化工作落实。各地金融管理、发展改革、工信、财税、工商联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推动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堵点、难点问题,强化政策督导,梳理总结典型经验,加强宣传推介,提升政策实效。进一步完善统计监测,加强政策效果评估。工商联要发挥好桥梁纽带和助手作用,建立优质民营企业名录,及时向金融机构精准推送,加强银企沟通。各金融机构要履行好主体责任,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加快政策落实落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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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br>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3 年加力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量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3〕42 号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br>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引导金融机构加力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量,在支持经济恢复、产业发展方面发挥更大作用,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就 2023 年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br>(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践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聚焦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任务和改善预期、提振信心目标,加力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量,切实增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获得感,促进小微市场主体全面复苏和创新发展,更好激发市场活力和内生发展动力。(二)工作目标。形成与实体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系,2023 年总体继续保持增量扩面态势,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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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br>务结构不断优化,重点领域服务精准度持续提升,保险保障渠道逐步拓展。贷款利率总体保持平稳,推动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逐步降低。二、加强服务对接,精准支持重点领域小微市场主体(三)加大市场主体走访和服务对接力度。银行保险机构要践行人民至上、客户为本的理念,主动对接小微市场主体,深入了解全生命周期、全方位的金融需求,找准与自身小微经营战略的结合点,精准发掘重点领域服务需求。开展“走万企 提信心 优服务”活动,积极联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依托产业园区、行业协会、服务中心、信息平台等渠道,搭建供需对接匹配机制,找准当前服务梗阻和政策落实堵点,推动服务触达、政策落地。(四)支持困难行业恢复,助力扩内需稳就业。银行保险机构要聚焦住宿、餐饮、零售、教育、文化、旅游、体育、交通运输、外贸等领域小微市场主体,特别是经营前景良好、因疫情影响经营尚未完全恢复的小微企业,满足其合理金融需求,促进纾困解难、扩大内需和稳定就业,支持经济复苏。<br>(五)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助力产业发展。银行保险机构要立足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需要,围绕小微企业科技创新、专精特新发展,构建专业化的服务机制,加大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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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br>部激励力度。优化服务模式,综合运用动产和知识产权、供应链票据、应收账款融资及财产保险、责任保险等服务方式,强化资金支持和风险保障,加强与直接融资有机衔接,培育小微企业成为创新发源地。加大制造业小微企业中长期资金供给,支持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绿色转型发展,助力提升产业链韧性。(六)支持个体工商户纾困,助力改善民生。银行保险机构要认真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为个体工商户提供适合的产品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个体工商户缺信用信息、缺抵押担保的特点,改进信用评价和授信管理,综合运用经营信息、交易流水、征信信息、公共信用信息等多维度数据,积极研发小额信用贷款产品,努力实现个体工商户贷款余额、户数持续增长。鼓励发展随借随还贷款产品,更好满足个体工商户用款急、期限短、频度高的资金需求。<br>三、优化供给结构,提升小微企业服务质量(七)优化小微企业信贷结构。重点围绕小微企业无贷户加大支持,扩大服务覆盖面。加强对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的挖掘运用,增加信用贷款投放,降低对担保等第二还款来源的依赖。合理满足单户授信总额1000 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信贷需求,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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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br>(八)完善小微企业服务定价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和小微企业客群特征,合理确定贷款利率。银行保险机构要规范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收费行为,提升服务定价科学性和精准性,加强服务项目与价格公示,做好优惠措施告知。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合作向小微企业提供服务的,要充分了解第三方机构向企业收费情况,将收费标准作为重要审查条件,严格审核、持续评估,发现存在违规收费、收费过高的要及时停止合作,推动降低小微企业实际融资成本。(九)加大对小微企业续贷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开发小微企业续贷专门产品或完善现有产品续贷功能,原则上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产品和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中短期经营性贷款产品都应具备续贷功能。合理确定本行续贷条件,严禁为挪用于非生产经营用途的贷款办理续贷,不得用续贷掩盖信用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地方政府设立的应急转贷资金向生产经营正常、信用状况良好的小微企业提供接续融资,可比照小微企业续贷业务进行风险分类。<br>(十)落实落细监管评价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情况,逐项查缺补漏,做实专业化服务机制,在组织架构、队伍建设、绩效考核、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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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br>资金转移定价等方面强化资源保障。综合运用内部检查、审计等手段,加强对基层落实政策要求的督导。细化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制度,与不良容忍度政策有效结合,明确各流程环节人员免责认定标准,增强基层执行的可操作性,努力做到应免尽免。四、发掘服务优势,增强小微企业服务能力(十一)提升大中型银行服务小微企业内生动力。大中型商业银行要坚持将小微金融纳入长期发展战略,强化战略传导,做深做实分支机构服务机制。大型银行要进一步发挥资源、技术优势,优化小微业务的数字化经营模式,深挖服务潜力,实现规模经济。股份制银行要提升自主服务能力,培育专业化人才队伍,筑牢小微业务发展基础。大中型商业银行要增强金融供给的区域协调性,对前期小微信贷投放薄弱的地区,要进一步压实责任,督促相关分行加大投放力度。<br>(十二)推动地方法人银行加大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地方法人银行要坚守服务当地的定位,加大支持小微企业力度,与改革化险、强化公司治理有机融合,在服务半径内深耕小微企业客群。加强营销获客、授信审批、风险管理等能力建设,利用人缘、地缘优势,探索构建有效的小微企业服务模式,打造小微金融“金字招牌”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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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br>年老店”。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做好资源保障,激励基层员工积极投身小微金融事业,提升小微业务人员队伍的稳定性。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占比较低的地方法人银行,要继续加大信贷资源投放,稳步提升业务占比。(十三)积极发挥政策性资金服务小微企业优势。政策性银行与转贷行要健全小微企业转贷款业务合作机制,加强规范化、精细化管理,完善转贷款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及信息系统。政策性银行与转贷行要在自主协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转贷款利率。转贷行要将转贷款利率优惠有效传导至实际用款人,通过转贷款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终端平均利率不得高于上一季度当地同类机构同类贷款平均利率水平。支持政策性银行根据自身战略,探索开展小微企业直贷业务。<br>五、完善业务模式,拓展小微企业保险保障渠道(十四)构建保险公司服务小微企业机制。各保险集团和保险公司要将小微企业保险服务融入发展战略,树立为小微企业提供全面、系统风险保障的理念。明确专门部门统筹小微企业保险工作,梳理服务小微企业的各类保险业务,在内部系统中明确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客户身份标识,夯实小微企业保险数据基础。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要加大对外贸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扩大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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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br>外贸小微企业的覆盖面。支持再保险公司积极参与面向小微企业的保险风险分担。支持保险公司与政府、银行等围绕服务小微企业开展多元化合作。(十五)丰富小微企业保险产品服务供给。鼓励保险公司按照商业可持续、保费合理的原则,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生产经营特点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需求,丰富产品种类,设计专属保险方案。鼓励灵活缴费服务方式,探索简易化定损理赔模式。推广服务小微企业的工程建设、技术装备、物流运输、知识产权、灾害应对、营业中断、产品责任、雇主责任等财产保险产品。拓展面向小微企业的出口信用保险、国内贸易信用险、海外投资险等。丰富面向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等企业重要关系人的健康、意外、养老等人身保险产品。丰富面向小微企业员工的团体人身保险。<br>六、加强规范管理,搭建服务平台(十六)规范小微企业金融业务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贷款“三查”,不得向无实际经营的空壳企业发放经营用途贷款,强化对成立时间或受让企业股权时间较短的借款主体资质审核,防止借款人利用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身份套取经营性贷款资金,加强贷后资金流向监测和用途真实性管理。科学合理对小微企业授信,防范“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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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br>度授信”风险。加强对小微企业贷款风险的监测分析,做实风险分类,合理控制贷款质量。加强小微业务数据治理,提高数据报送质量和规范性。各级监管部门要综合运用现场检查、监管评价等多种方式,跟踪督促银行保险机构落实小微企业金融监管政策。(十七)畅通基层诉求回应渠道。银行保险机构要将小微企业的满意度作为检验服务质量的标准,主动听取、认真回应小微企业合理诉求,指导基层分支机构、客户经理努力把问题解决在服务第一线。各级监管部门要联动地方政府健全完善当地小微市场主体诉求回应机制,畅通问题反映渠道,强化市场监督,推动服务质量监督关口前移。对反映实质性问题较多、回应机制不畅、诉求解决不力的机构,针对性督导整改。(十八)加强协同联动。各级监管部门、各银行保险机构要主动加强与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对接,积极推动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等信息共享机制建设,推动各地更加精准全面归集共享小微企业信用信息,优化数据交换方式,提升信用信息的可用性。主动对接产业政策、科技政策、财政政策、社会政策,结合当地实际构建“金融+”服务机制,将政府引导、政策支持、金融资源合力转化为小微企业发展动能。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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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br>策传导,主动解读政策,疏通政策落实堵点。及时总结宣传良好做法和经验模式,提升公众知悉度,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营造高质量服务小微企业的良好氛围。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2023 年4 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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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br>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支持力度的通知银发〔2022〕252 号2020 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人民银行等部门出台实施了中小微企业贷款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有效缓解了中小微企业资金周转压力。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支持力度,深入落实好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和接续政策,对于2022 年第四季度到期的小微企业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与企业共同协商延期还本付息。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一)合理确定贷款延期及还款安排。对于2022年第四季度到期的、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暂时遇困的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下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按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延期贷款正常计息,免收罚息。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最长可延至 2023 年6 月30 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生产周期及资金回笼周期等,合理确定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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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br>期贷款的到期日及结息方式,避免集中到期。(二)落实好延期贷款风险分类规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及时调整信贷管理系统,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三)建立健全尽职免责制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完善贷款延期还本付息相关尽职免责规定,增强可操作性,在有效防范道德风险的前提下,对基层信贷人员因办理贷款延期形成的不良贷款,免于全部或部分责任。(四)及时完善担保制度安排。延期贷款涉及担保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企业、担保人等协商处理,根据商业原则保持有效担保安排或提供替代安排。二、不断提升金融供给的精准性,更好满足小微企业贷款延期需求<br>(五)创新延期贷款产品和服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小微企业所属行业、交易场景等特点,提供差异化贷款延期方式,推广主动授信、随借随还贷款模式和线上续贷产品,满足小微企业灵活用款需求。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下放贷款延期审批权限,提高审批效率。(六)强化金融科技赋能。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升企业评级及风险控制水平,精准识别优质客户。对于符合延期还本付息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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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br>小微企业,要主动通过短信、微信等形式提前对接企业延期需求。鼓励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手机客户端应用软件(APP)等电子渠道,为借款人提供贷款延期线上办理渠道。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对于缺乏部分材料的贷款延期申请可“容缺办理”,事后补齐。(七)积极对接小微企业新增融资需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摸排小微企业新增融资需求,改进尽职免责、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绩效考核等内部政策安排,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及时、高效增加小微企业信贷投放。三、完善配套政策,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贷款延期提供支持<br>(八)加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力度。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因执行延期还本付息政策产生的流动性问题,人民银行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继续发挥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作用,支持包括延期贷款在内的普惠小微贷款稳步增长。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存量信贷资源。继续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券,严格规范募集资金使用管理。<br>(九)发挥差异化金融监管政策的引领作用。金融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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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br>管部门落实好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等差异化政策。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安排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核销计划,确保应核尽核。用好批量转让、资产证券化、重组转化等处置手段,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处置效率。(十)完善绩效考核和风险缓释机制。各级财政部门在考核国有控股和参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2022年经营绩效时,应充分考虑延期还本付息政策的影响,给予合理调整和评价。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有贷款延期需求的企业延长担保期限,继续提供增信支持。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设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提供风险分担。四、强化政策实施效果跟踪,推动政策直达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br>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落实主体责任,主动下沉服务,多渠道了解借款人真实经营状况并提供相应的贷款延期服务,避免盲目限贷、抽贷、断贷。充分利用营业网点、门户网站、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途径进行政策宣传解读,扩大政策的知晓度和覆盖面,及时公示办理条件、所需材料、办理流程及办理时限,提高小微企业办理贷款延期的便利度。人民银行将会同银保监会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贷款延期还本付息业务情况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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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br>行定期监测。<br>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银保监会各派出机构和各级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协同,强化政策传导,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提升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小微企业服务能力。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会同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密切关注辖区内延期贷款到期和信贷资产质量变化情况,强化信贷风险防控,确保政策取得实效。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2022 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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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br>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21 年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833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br>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电价信号作用,合理引导投资、促进资源高效利用,推动光伏发电、风电等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经商国家能源局,现就 2021 年光伏发电、风电等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br>一、2021 年起,对新备案集中式光伏电站、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和新核准陆上风电项目(以下简称“新建项目”),中央财政不再补贴,实行平价上网。二、2021 年新建项目上网电价,按当地燃煤发电基准价执行;新建项目可自愿通过参与市场化交易形成上网电价,以更好体现光伏发电、风电的绿色电力价值。三、2021 年起,新核准(备案)海上风电项目、光热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由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备条件的可通过竞争性配置方式形成,上网电价高于当地燃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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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br>发电基准价的,基准价以内的部分由电网企业结算。四、鼓励各地出台针对性扶持政策,支持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海上风电、光热发电等新能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br>本通知自 2021 年 8 月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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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br>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的通知银发〔2021〕169 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银行卡清算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工作部署,进一步引导支付行业向实体经济让利,降低市场主体经营成本,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现就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br>一、降低支付手续费政策措施(一)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鼓励商业银行在免收一个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不含不动户管理费,下同)和年费基础上,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全部单位结算账户管理费和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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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br>(二)降低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通过柜台渠道进行的单笔10 万元(含,下同)以下的对公跨行转账汇款业务,商业银行应按照不高于现行政府指导价标准的 9 折实行优惠。实际收费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鼓励继续执行实际收费标准。人民银行指导清算机构对小额批量支付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单笔10 万元以下的交易按照现行费率9 折实行优惠。银行卡清算机构免收小微企业卡、单位结算卡跨行转账汇款手续费。(三)取消部分票据业务收费。商业银行取消收取支票工本费、挂失费,以及本票和银行汇票的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br>(四)降低银行卡刷卡手续费。银行卡清算机构协调成员机构,对标准类商户借记卡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在现行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实行9 折优惠、封顶值维持不变,对优惠类商户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继续在现行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实行 7.8 折优惠。收单机构应同步降低对商户的收单服务费,切实将发卡行、银行卡清算机构让利传导至商户。<br>上述措施中,票据业务降费期限为长期,其余降费措施优惠期限为 3 年;票据业务、银行卡刷卡降费对象为所有客户(商户),其余措施降费对象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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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br>商户。<br>行业协会应发挥自律机制作用,鼓励、引导商业银行、支付机构等会员单位主动降低面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支付服务收费,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二、工作要求<br>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协调配合,压实主体责任,稳妥做好降费工作。(一)规范支付手续费收费行为。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应当对支付手续费收费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切实清理重复、捆绑、无实质服务内容的收费项目。商业银行、支付机构不得采取先升后降、转嫁成本等方式变相提高支付手续费。(二)加强价格信息披露。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 年第1号发布)等法律法规对支付手续费进行公示。对于调整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的,应当在官方网站、应用程序(APP)和营业网点以醒目方式进行公示。商业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应开展广泛宣传,做好政策解读。(三)准确界定客户身份。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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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br>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应通过精细化、动态化客户管理方式科学界定小微企业客户。对于无法准确界定的客户,应当按照“应降尽降”原则,按照本通知规定的降费措施执行。(四)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和清算机构应根据上述降费措施制定具体业务、技术实施方案及应急预案,开展系统联调测试,确保调整后系统顺利上线并稳定运行。<br>(五)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客户投诉,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对于误收费、多收费等情况应当健全费用退还机制,最大限度简化退费办理手续和流程。<br>(六)及时总结报告。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对照本通知要求及时总结梳理支付手续费降费政策执行情况,并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半年内向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进行报告。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对商业银行、支付机构支付手续费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br>本通知自 2021 年 9 月30 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如遇问题,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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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br>向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报告。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外资银行和支付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2021 年6 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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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 -<br>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延长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信用贷款支持政策实施期限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1〕81 号为保持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不减,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更便利、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议定事项,决定进一步延长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信用贷款支持政策,实施期限至2021年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继续实施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延期至2021年12 月 31 日。对于 2021 年 4 月1 日至12 月31 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包括单户授信1000 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下同),由企业和银行自主协商确定,继续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br>对于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民营银行等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的延期期限不少于6 个月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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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br>人民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按照延期贷款本金的1%给予激励,激励资金总额控制在国务院批准的额度内。同一笔贷款(含以前已延期过的贷款)只能再获得一次人民银行提供的激励。<br>二、继续实施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政策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政策延期至2021年12月31 日。对于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的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人民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继续给予优惠资金支持,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支持。货币政策工具支持范围为 2021 年 4 月1 日至12 月31 日期间新发放且期限不小于 6 个月的贷款,支持比例为贷款本金的40%,资金总量控制在国务院批准的再贷款额度内。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最新中央银行评级1-5级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支持的贷款,仍由放贷银行管理,贷款利息由放贷银行收取,坏账损失也由放贷银行承担。人民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提供的优惠资金支持,放贷银行应于收到资金之日起满一年时按原金额返还。三、配套政策<br>对于银行因执行上述政策产生的流动性问题,人民银行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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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 -<br>充裕。<br>对于实施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银行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企业征信记录。<br>各级财政部门在考核国有控股和参股的银行2021年经营绩效时,应充分考虑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对银行业绩的影响,给予合理调整和评价。四、工作要求<br>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各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和各级财政、发展改革、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按照“六稳”“六保”工作要求,强化政策传导,狠抓贯彻落实,提升辖区内银行的小微企业服务能力,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更便利、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会同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做好辖区内银行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和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投放情况监测评估,防范政策执行中的道德风险和金融风险,加强组织推动,确保政策取得实效。要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运用央行资金精准支持普惠小微企业。各金融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对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的金融支持工作,强化责任担当,按照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提升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要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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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 -<br>实承担对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的审查责任,严格按照政策要求申请央行资金支持。<br>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支持政策有关工作流程,包括材料提交和审核,台账建立和报送,业务风险管理等,继续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发〔2020〕122 号)和《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力度的通知》(银发〔2020〕123 号)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2021 年3 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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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 -<br>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0〕5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要求,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共同修订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br>附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2020 年1 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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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 -<br>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属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是国家为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行业稳定发展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补助资金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筹集。第三条 按照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要求和程序,由财政部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编制补助资金年度收支预算。<br>第四条 享受补助资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按以下办法确定:<br>(一)本办法印发后需补贴的新增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以下简称新增项目),由财政部根据补助资金年度增收水平、技术进步和行业发展等情况,合理确定补助资金当年支持的新增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补贴总额。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技术进步等情况,在不超过财政部确定的年度新增补贴总额内,合理确定各类需补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新增装机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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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br>(二)本办法印发前需补贴的存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以下简称存量项目),需符合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要求,按照规模管理的需纳入年度建设规模管理范围,并按流程经电网企业审核后纳入补助项目清单。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应按照以收定支原则,制定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分类型的管理办法,明确项目规模管理以及具体监管措施并及早向社会公布。有管理办法并且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规模管理范围的项目,相应给予补贴。第六条 电网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定期公布、及时调整符合补助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补助项目清单,并定期将公布情况报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纳入补助项目清单项目的具体条件包括:(一)新增项目需纳入当年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总额范围内;存量项目需符合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要求,按照规模管理的需纳入年度建设规模管理范围内。(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符合国家可再生能源价格政策,上网电价已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复。<br>(三)全部机组并网时间符合补助要求。(四)相关审批、核准、备案和并网要件经国家可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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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br>生能源信息管理平台审核通过。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分别负责公布各自经营范围内的补助项目清单;地方独立电网企业负责经营范围内的补助项目清单,报送所在地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后公布。<br>第七条 享受补助资金的光伏扶贫项目和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项目按以下办法确定:(一)纳入国家光伏规模管理且纳入国家扶贫目录的光伏扶贫项目,由所在地省级扶贫、能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审核后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光伏扶贫项目补助目录。<br>(二)国家投资建设或国家组织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由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审核后纳入公共独力系统补助目录。第八条 电网企业和省级相关部门按以下办法测算补助资金需求:<br>(一)电网企业收购补助项目清单内项目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按照上网电价(含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的上网电价)给予补助的,补助标准=(电网企业收购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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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 -<br>燃煤发电上网基准价)\/(1+适用增值税率)。(二)电网企业收购补助项目清单内项目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按照定额补助的,补助标准=定额补助标准\/(1+适用增值税率)。<br>(三)纳入补助目录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经省级相关部门审核后,据实测算补助资金,补助上限不超过每瓦每年 2 元。财政部将每两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运行和管理费用进行核实并适时调整补助上限。(四)单个项目的补助额度按照合理利用小时数核定。第九条 每年 3 月 30 日前,由电网企业或省级相关部门提出补助资金申请。<br>(一)纳入补助目录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和光伏扶贫项目,由电网企业提出补助资金申请。其中: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向财政部提出申请;地方独立电网企业由所在地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向财政部提出申请。<br>(二)纳入补助目录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由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向财政部提出申请。<br>(三)电网企业和省级相关部门提出的新增项目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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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 -<br>资金必须符合以收定支的原则,不得超过当年确定的新增补贴总额。<br>第十条 财政部根据电网企业和省级相关部门申请以及本年度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情况,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向电网企业和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补助资金。电网企业按以下办法兑付补助资金:(一)当年纳入国家规模管理的新增项目足额兑付补助资金。<br>(二)纳入补助目录的存量项目,由电网企业依照项目类型、并网时间、技术水平和相关部门确定的原则等条件,确定目录中项目的补助资金拨付顺序并向社会公开。光伏扶贫、自然人分布式、参与绿色电力证书交易、自愿转为平价项目等项目可优先兑付补助资金。其他存量项目由电网企业按照相同比例统一兑付。第十一条 电网企业因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以及按要求对补助资金进行核查产生的合理费用,由财政部审核后通过补助资金支持。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尽快向本级独立电网企业或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项目单位分解下达预算,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支付资金。电网企业收到补助资金后,一般应当在1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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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 -<br>工作日内,按照目录优先顺序及结算要求及时兑付给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应按年对补助资金申请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必要时可聘请独立第三方,核查结果及时报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财政部需适时对项目开展核查,核查结果将作为补贴发放的重要依据。核查结果不合格的项目,电网企业应暂停发放补贴。光伏扶贫项目补助资金应及时兑付给县级扶贫结转账户。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实施绩效管理。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根据绩效管理要求确定年度绩效目标和评价要求。年度结束后,电网企业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开展绩效自评,自评结果报国家能源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总后将补助资金整体绩效评价结果报财政部。财政部将适时组织对补贴政策执行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完善政策、优化预算安排。第十四条 电网企业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存在违反规定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br>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发改、能源等部门及其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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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 -<br>员在补助资金审核、分配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补助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br>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解释。<br>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2 年3月14日印发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102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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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 -<br>一、国家出台惠企政策(二)科技创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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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 -<br>科技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br>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br>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坚持稳定支持、动态调整和定期评估。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大学和科研院所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第五条 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和自主创新研究。专项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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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 -<br>单独核算,专款专用。<br>第六条 国家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基金、专项等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br>第二章职责第七条 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宏观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br>2.编制和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br>3.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与重点实验室签订工作计划。组织重点实验室评估和检查。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br>1.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和政策,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2.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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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 -<br>设。<br>3.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4.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第九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1.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并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2. 组织公开招聘和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推荐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br>3.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科技部和主管部门做好评估和检查。<br>4. 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意见报主管部门。第三章建设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根据规划和布局,从部门和地方重点实验室中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建设,保持适度建设规模。<br>第十一条 科技部公开发布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由主管部门组织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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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br>第十二条 申请新建重点实验室须为已运行和对外开放两年以上的部门或地方重点实验室,并满足下列条件:<br>1.符合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从事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br>2.研究实力强,在本领域有代表性,有能力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br>3.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队伍。4.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人员与用房集中。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填写《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审核后报科技部。第十四条 科技部组织专家评审后,择优立项。主管部门组织相应依托单位公开招聘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审核后报科技部。科技部组织可行性论证,通过后予以批准建设。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提供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保障。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完成后,由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科技部组织专家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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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 -<br>第四章运行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br>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择优推荐,主管部门聘任,报科技部备案。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一般不超过六十岁。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八个月,特殊情况要报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br>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主管部门聘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br>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十三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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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 -<br>位专家不得同时担任三个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委员。<br>委员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两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重点实验室人员实行聘任制。骨干固定人员由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其余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由骨干固定人员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核准。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重点实验室应当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加强研究生培养。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设立自主研究课题,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少部分课题可由固定人员或团队自由申请,开展探索性的自主选题研究。要注重支持青年科技人员,鼓励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并可支持新引进固定人员的科研启动。<br>第二十六条 自主研究课题期限一般为1-3年。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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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 -<br>实验室对自主研究课题的执行情况要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验收。课题的检查和验收坚持“鼓励创新、稳定支持、定性评价、宽容失败”的原则。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建设成为本领域国家公共研究平台;并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和交流,参与重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重点实验室应建立访问学者制度,并通过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br>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统筹制定科研仪器设备的工作方案,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自主研制。<br>重点实验室应保障科研仪器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数据共享。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要加强室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要公开透明。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第三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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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 -<br>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强与产业界的联系与合作。第三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普及,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每年不少于十天。第三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论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批复。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第三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在规定时间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经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br>第三十六条 依托单位应当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和科技部备案。年度考核的主要目的是了解实验室发展状况和存在的问题。第三十七条 根据年度考核情况,科技部会同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每年对部分重点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研究和解决重点实验室存在的问题。现场检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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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 -<br>主要包括: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考察实验室、召开座谈会等。<br>第三十八条 科技部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五年为一个评估周期,每年评估一至两个领域的重点实验室。具体评估工作委托评估机构实施。第三十九条 评估主要对重点实验室五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第四十条 科技部根据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成绩,结合年度考核情况,确定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未通过评估的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国家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State Key Laboratoryof ××(依托单位)”。如:硅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浙江大学),State Key Laboratory of Silicon Materials( Zhejiang University)。第四十二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发布。<br>第四十三条 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重点

第100页

- 97 -<br>实验室管理细则。<br>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基字[2002]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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