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仁专刊】近期不良资产管理领域监管规定动态汇编

发布时间:2022-5-17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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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仁专刊】近期不良资产管理领域监管规定动态汇编

(三)强化科技保险保障作用。鼓励保险机构完善科技保险产品体系,形成覆盖科技企业研发、生产、销售等各环节的保险保障,加大科研物资设备和科研成果质量的保障力度。依托再保险服务体系,为科技保险有效分散风险。鼓励保险经纪机构积极发展科技保险相关业务。(四)发挥非银行金融机构特色优势。鼓励信托公司坚守受托人定位,创新服务模式,积极支持科技自立自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要充分发挥自身特色,为科技企业降低杠杆、结构调整等提供专业金融服务。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要在坚守功能定位前提下,发挥专业特色优势,加强资金集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企业集团开展科技创新提供优质金融服务。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大型科技设备、精密器材等融资租赁服务。四、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五)探索科技信贷服务新模式。鼓励银行机构结合科技企业发展阶段特点、金融需求和风险特征,采取更加灵活的利率定价和利息还付方式。可根据科技企业生产经营周期,依法合规延长流动资金贷款期限。鼓励银行机构充分发挥与其子公司的协同作用,为科创企业提供持续资金支持。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与外部投资机构深化合作,探索“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新模式,推动在科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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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仁专刊】近期不良资产管理领域监管规定动态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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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化科技保险保障作用。鼓励保险机构完善科技保险产品

体系,形成覆盖科技企业研发、生产、销售等各环节的保险保障,加

大科研物资设备和科研成果质量的保障力度。依托再保险服务体系,

为科技保险有效分散风险。鼓励保险经纪机构积极发展科技保险相关

业务。

(四)发挥非银行金融机构特色优势。鼓励信托公司坚守受托人

定位,创新服务模式,积极支持科技自立自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要充分发挥自身特色,为科技企业降低杠杆、结构

调整等提供专业金融服务。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要在坚守功能定位前提

下,发挥专业特色优势,加强资金集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

企业集团开展科技创新提供优质金融服务。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大

型科技设备、精密器材等融资租赁服务。

四、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

(五)探索科技信贷服务新模式。鼓励银行机构结合科技企业发

展阶段特点、金融需求和风险特征,采取更加灵活的利率定价和利息

还付方式。可根据科技企业生产经营周期,依法合规延长流动资金贷

款期限。鼓励银行机构充分发挥与其子公司的协同作用,为科创企业

提供持续资金支持。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与外部投资机构深化合作,探

索“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新模式,推动在科技企业生命周期中前

移金融服务。规范开展保单质押融资、供应链融资等业务,提升科技

型小微企业融资可获得性。支持提升技术水平、扩大协同效应的境内

外并购,助力科技龙头企业做大做强。

不良资产管理领域2021年度监管规定动态分享 第 8 页,共 2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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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积极支持科技企业直接融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

业自愿前提下,支持商业银行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保险机构、信

托公司等出资创业投资基金、政府产业投资基金等,为科技企业发展

提供股权融资。支持资产管理产品依法投资包括未上市科技企业股权

及其受(收)益权在内的权益类资产,实现资管产品期限与其所投资

资产期限相匹配、与科技企业成长周期相匹配。鼓励金融资产投资公

司在业务范围内,在上海依法依规试点开展不以债转股为目的的科技

企业股权投资业务,并在股权投资业务中建立符合早中期科创企业投

资特点的容错和激励约束机制。鼓励中国保险投资基金等加大科技创

新投入,研究保险资金设立服务国家科技战略专项基金或其他支持科

技发展母基金的可行性。

(七)强化科技保险服务。支持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

险试点和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以及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办首

版次软件保险。鼓励保险公司为科技企业提供综合性保险解决方案,

通过承保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等方式,更好服务大型科技企业保

险需求。丰富知识产权保险业务品种,为科技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执行

保险、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保险、知识产权被侵权损失保险等服务。

(八)加强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服务。银行保险机构应积极拓展科

技人才金融服务,针对科研人员、科技企业家、“双创”重点群体的

创新创业金融需求,开发特色金融产品,提供职业责任、人身意外以

及健康养老等保险保障服务。

五、提升内部管理水平

不良资产管理领域2021年度监管规定动态分享 第 9 页,共 2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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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完善专业机构体系。鼓励银行机构在科技资源集聚的地区

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和科技支行,适当下放授信审批和产品创新权

限。鼓励保险机构设立科技金融事业部或专营部门,探索构建科技保

险共保体机制,为关键核心技术企业提供全方位保险保障。鼓励有需

要的地区恰当引进或设立符合条件的、专业化的、有科技金融服务特

色的外商独资银行与中外合资银行。

(十)提高专业服务能力。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保险机构结合自身

市场定位和发展规划,将服务科技创新纳入公司战略。加强科技金融

制度建设,单列信贷规模,实施专门的内部资金成本核算方法,降低

科技企业信贷业务内部资金转移价格。积极探索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

完善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技术手段,优化科技金融业务流程。

(十一)健全专门风险管理制度。银行保险机构要建立明确的规

章制度、完善的操作流程和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切实做好科技金融

风险防范工作。鼓励银行机构对科技企业执行差异化“三查”标准,

贷前调查可适用差异化评级要求,不完全以企业历史业绩和担保条件

作为放贷标准,提高企业股权投资可获得性、研发能力、技术优势、

专利质量、团队稳定性与市场前景等要素的权重。支持利用大数据、

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加大科技企业科技成果评价机制创新。贷时审

查可配置专职审查人和审批人,建立单独的审批通道,优化审批流程,

提高效率。贷后检查可参考外部合作投资机构掌握的信息,关注企业

成长性和后续融资进度,统筹考虑企业持续经营能力。

(十二)改进专门考核机制。鼓励银行机构从长期收益覆盖长期

不良资产管理领域2021年度监管规定动态分享 第 10 页,共 2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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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的角度,制定科技金融业务考核方案,延长科技信贷人员绩效考

核周期,细化落实激励约束和尽职免责政策。在科技企业信贷业务出

现风险后,经内部流程认定,有充分证据表明授信部门和工作人员依

法依规且按照银行内部管理制度勤勉履职的,应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

任,包括内部考核扣减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鼓励适当提高科

技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小微型科技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可较各项贷

款不良率提高不超过 3 个百分点。

(十三)培育专业人才队伍。鼓励银行保险机构选配具有科技行

业背景、科技金融专业知识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加快引进培养懂

科技、懂金融的经营管理人才,有条件的可组建专业化科技金融团队,

强化科技领域行业研究。探索对接国家科技评估中心和国家科技专家

库服务系统等,通过设立科技专家顾问委员会等方式,组织内外部科

技专家参与科技金融业务评审,交流专业咨询意见。

六、推动外部生态建设

(十四)健全风险分担补偿机制。鼓励银行机构与保险机构、融

资担保机构加强合作,强化科技金融风险分担和补偿。支持地方政府

对科技企业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设立专门风险补偿基金,完善

保险支持政策,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力度。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

府为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等,适当提高担保机构

风险容忍度。探索完善科技再担保机制,引导扩大科技贷款融资担保

规模。

(十五)完善知识产权融资服务体系。支持扩大银行在线代办专

不良资产管理领域2021年度监管规定动态分享 第 11 页,共 2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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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质押登记试点地区范围,优化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服务。支持通过知

识产权交易市场,开展知识产权收储交易,拓宽知识产权质物处置渠

道,加快出质知识产权的流转变现。银行机构要深化对知识产权融资

业务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积极运用互联网技术等提升知识产权质

押业务办理效率,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构库、专家库,及时

评估知识产权价值变化,优化知识产权押品动态管理。

(十六)建立科技企业信息共享机制。支持地方政府建设科技企

业信息平台,共享工商、社保、知识产权、税务、海关、水电等信息,

通过搭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数据库等,缓解银行保险机构与科技

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充分利用“信易贷”和其

他政府公共数据平台,整合科技创新资源信息,创新银税互动、银商

合作和银关合作等服务模式。

七、加强组织保障

(十七)压实工作责任。银行保险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平衡好

促发展和防风险的关系,严格依法合规经营。各银保监局要明确科技

金融责任部门,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完善政策环境,加强业务指导,督

导辖内机构切实加大科技企业金融支持力度,扎实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十八)强化监督落实。各银行保险机构要真实准确填报科技金

融数据,各银保监局要加强科技金融动态监测与分析评价,适时对科

技金融发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十九)总结交流经验。各银保监局要及时总结银行保险机构支

持科技创新的良好做法,发挥示范效应,加大宣传力度,引导银行保

不良资产管理领域2021年度监管规定动态分享 第 12 页,共 2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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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机构不断提升科技金融服务水平。各行业自律协会要主动作为,加

大经验推广交流力度,确保科技金融服务取得实效。

(二十)本指导意见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外资银行保险机构可参

照执行。

2021 年 11 月 26 日

不良资产管理领域2021年度监管规定动态分享 第 13 页,共 2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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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

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资发财评规〔2021〕75 号

各中央企业:

近年来,中央企业认真执行国资委关于担保管理有关要求,建立

担保制度、规范担保行为,担保规模总体合理,担保风险基本可控,

但也有部分企业存在担保规模增长过快、隐性担保风险扩大、代偿损

失风险升高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发展和安全

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有效防范企

业相互融资担保引发债务风险交叉传导,推动中央企业提升抗风险能

力,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融资担保管理制度。融资担保主要包括中央企业为纳入

合并范围内的子企业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参股企业借款和发行债券、

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行为提供的各种形式担保,

如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也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

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

不包括中央企业主业含担保的金融子企业开展的担保以及房地产企

业为购房人按揭贷款提供的阶段性担保。中央企业应当制定和完善集

团统一的融资担保管理制度,明确集团本部及各级子企业融资担保权

限和限额、融资担保费率水平,落实管理部门和管理责任,规范内部

审批程序,细化审核流程。制定和修订融资担保管理制度需经集团董

不良资产管理领域2021年度监管规定动态分享 第 14 页,共 2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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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审批。加强融资担保领域的合规管理,确保相关管理制度和业务

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

二、加强融资担保预算管理。中央企业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应当坚

持量力而行、权责对等、风险可控原则。将年度融资担保计划纳入预

算管理体系,包括担保人、担保金额、被担保人及其经营状况、担保

方式、担保费率、违规担保清理计划等关键要素,提交集团董事会或

其授权决策主体审议决定。担保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追加担保预

算,需重新履行预算审批程序。

三、严格限制融资担保对象。中央企业严禁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

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担保。原则上只能对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

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不得对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

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

续经营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不得对金融子企业提供担

保,集团内无直接股权关系的子企业之间不得互保,以上三种情况确

因客观情况需要提供担保且风险可控的,需经集团董事会审批。中央

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证券监管等相关规定。

四、严格控制融资担保规模。中央企业应当转变子企业过度依赖

集团担保融资的观念,鼓励拥有较好资信评级的子企业按照市场化方

式独立融资。根据自身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融资担保规模,原则上

总融资担保规模不得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 40%,单户子企业(含集

团本部)融资担保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 50%,纳入国资委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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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风险管控范围的企业总融资担保规模不得比上年增加。

五、严格控制超股比融资担保。中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持股比例

对子企业和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严禁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对子企

业确需超股比担保的,需报集团董事会审批,同时,对超股比担保额

应由小股东或第三方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

反担保。对所控股上市公司、少数股东含有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基金

的企业提供超股比担保且无法取得反担保的,经集团董事会审批后,

在符合融资担保监管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采取向被担保人依据代偿

风险程度收取合理担保费用等方式防范代偿风险。

六、严格防范代偿风险。中央企业应当将融资担保业务纳入内控

体系,建立融资担保业务台账,实行定期盘点并对融资担保业务进行

分类分析和风险识别,重点关注被担保人整体资信状况变化情况、融

资款项使用情况、用款项目进展情况、还款计划及资金筹集情况,对

发现有代偿风险的担保业务及时采取资产保全等应对措施,最大程度

减少损失。

七、及时报告融资担保管理情况。中央企业应当随年度预算、决

算报送融资担保预算及执行情况,应当按季度向国资委报送融资担保

监测数据,融资担保余额按照实际提供担保的融资余额填报,应当如

实填报对参股企业的超股比担保金额和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企业的

担保金额,不得瞒报漏报。中央企业应当加强融资担保信息化建设应

用,并做好与国资国企在线监管系统的融合。

八、严格追究违规融资担保责任。中央企业应当对集团内违规融

不良资产管理领域2021年度监管规定动态分享 第 16 页,共 2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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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担保问题开展全面排查,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企业和对参股企业超

股比的违规担保事项,以及融资担保规模占比超过规定比例的应当限

期整改,力争两年内整改 50%,原则上三年内全部完成整改。对因划

出集团或股权处置形成的无股权关系的担保、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

应当在两年内清理完毕。融资担保应当作为企业内部审计、巡视巡查

的重点,因违规融资担保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

收到本通知后,各中央企业应当立即组织贯彻落实,切实扛起主

体责任,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对存量违规融资担保行为设立整改台账,

明确整改责任人、时间进度,并于 2021 年底前报送国资委(财务监

管与运行评价局)。《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国资厅发评价〔2012〕45 号)等文件有关担保管理要求与本通知

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资委

2021 年 10 月 9 日

不良资产管理领域2021年度监管规定动态分享 第 17 页,共 2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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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

银保监发[2021]43 号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已于 2021 年 6 月

8 日经银保监会 2021 年第 7 次委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规范大股东行为,

保护银行保险机构及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

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控

股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

银行、外资法人银行、民营银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以下统称银行保险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的银行保险机构股东:

(一)持有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外

资法人银行、民营银行、保险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

不良资产管理领域2021年度监管规定动态分享 第 18 页,共 2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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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等机构 15%以上股权的;

(二)持有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机构 10%以上股权的;

(三)实际持有银行保险机构股权最多,且持股比例不低于 5%

的(含持股数量相同的股东);

(四)提名董事两名以上的;

(五)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认为对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有控制

性影响的;

(六)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或其

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持股比例合

计符合上述要求的,对相关股东均视为大股东管理。

第四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的行

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 持股行为

第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当充分了解银行业或保险业的行

业属性、风险特征、审慎经营规则,以及大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积极

维护银行保险机构稳健经营及金融市场稳定,保护消费者权益,支持

银行保险机构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

第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当强化资本约束,保持杠杆水平

适度,科学布局对银行保险机构的投资,确保投资行为与自身资本规

不良资产管理领域2021年度监管规定动态分享 第 19 页,共 2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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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持续出资能力、经营管理水平相适应,投资入股银行保险机构的

数量应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第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当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入股

银行保险机构,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取得股权,并报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审批、

备案时,应当详细说明资金来源,积极配合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

银行保险机构对资金来源的审查。

第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当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实际

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以及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确保股权关系真实、透明,严禁隐藏实际控制人、隐瞒关联关系、股

权代持、私下协议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与银行保险机构之间不得直接或间

接交叉持股,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质押银行保险机构股权数量超过其

所持股权数量的 50%时,大股东及其所提名董事不得行使在股东(大)

会和董事会上的表决权。对信托公司、特定类型金融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不得以所持银行保险机构股权为股东自身

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债务提供担保,不得利用股权质押形式,代持银行

保险机构股权、违规关联持股以及变相转让股权。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银行保险机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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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其所持股权的质押和解质押信息,并由银行保险机构在公司年报中

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当注重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

不得以投机套现为目的;应当维护银行保险机构股权结构的相对稳定,

在股权限制转让期限内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所持有的银行保险机构

股权,司法裁定、行政划拨或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的除外。

第三章 治理行为

第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

公司章程履职尽责,合法、有效参与公司治理,严禁滥用股东权利。

第十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当支持银行保险机构建立独立

健全、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鼓励支持银行保险机构把党的领导

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

第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当通过公司治理程序正当行使

股东权利,维护银行保险机构的独立运作,严禁违规通过下列方式对

银行保险机构进行不正当干预或限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经银保监

会认可的情形除外:

(一)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设置前置批准程序;

(二)干预银行保险机构工作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或越过股东

(大)会、董事会直接任免工作人员;

(三)干预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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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干预银行保险机构正常经营决策程序;

(五)干预银行保险机构的财务核算、资金调动、资产管理和费

用管理等财务、会计活动;

(六)向银行保险机构下达经营计划或指令;

(七)要求银行机构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八)要求保险机构开展特定保险业务或者资金运用;

(九)以其他形式干预银行保险机构独立经营。

第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大)

会,但代理人不得为股东自身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提名董事

和监事以外的人员。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不得接受非关联方、一致行

动人的委托参加股东(大)会。

第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为股权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

应当向所持股权的最终受益人及银行保险机构披露其对银行保险机

构的公司治理及投票政策,包括决定使用投票权的相关程序。

第十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当审慎行使对银行保险机构董

事的提名权,确保提名人选符合相关监管规定。鼓励大股东通过市场

化方式选聘拟提名董事的候选人,不断提高董事的专业水平。

第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提名的董事应当基于专业判断独

立履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应当以维护银行保险机构整体利益最大

化为原则进行独立、专业、客观决策,并对所作决策依法承担责任,

不得损害银行保险机构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及其所在企业集团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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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不得兼任银行保险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独资银行保险机构、

监管部门认定处于风险处置和恢复期的银行保险机构以及大股东为

中管金融企业的除外。

第二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当依法加强对其提名的董事和

监事的履职监督,对不能有效履职的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银行保

险机构章程规定和监管要求及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 交易行为

第二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银保监会

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确保与银行保险机构之间交易的透明性和

公允性。

第二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严禁通过下列方式与银行保险

机构进行不当关联交易,或利用其对银行保险机构的影响力获取不正

当利益:

(一)以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获取贷款、票据承兑和

贴现、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等银行授信;

(二)以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与保险机构开展资金运

用业务或保险业务;

(三)通过借款、担保等方式,非法占用、支配银行保险机构资

金或其他权益;

(四)由银行保险机构承担不合理的或应由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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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的相关费用;

(五)以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购买、租赁银行保险机

构的资产,或将劣质资产出售、租赁给银行保险机构;

(六)无偿或以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使用银行保险机

构的无形资产,或向银行保险机构收取过高的无形资产使用费;

(七)利用大股东地位,谋取属于银行保险机构的商业机会;

(八)利用银行保险机构的未公开信息或商业秘密谋取利益;

(九)以其他方式开展不当关联交易或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当充分评估与银行保险机构

开展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严禁通过掩盖关联关系、拆分交易、

嵌套交易拉长融资链条等方式规避关联交易审查。鼓励大股东减少与

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增强银行保险机构的独立

性,提高其市场竞争力。

第二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与银行保险机构开

展重大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由银行保险机构按规定报告和披露。

第二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当配合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关

联交易的动态管理,及时统计关联交易累计金额,监测是否符合关联

交易集中度的有关规定,定期向银行保险机构提供与其开展关联交易

的总体情况,并根据银行保险机构的预警提示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非公开发行债券的,银行保险

机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不得直接或通过金融产品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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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责任义务

第二十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当认真学习和执行银保监会

的相关规定、政策,严格自我约束,践行诚信原则,善意行使大股东

权利,不得利用大股东地位损害银行保险机构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

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被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采取风险处置或接管等措施的,银行保

险机构大股东应当积极配合开展风险处置,严格落实相关监管措施和

要求,主动维护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稳定,依法承担股东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开展现

场检查、调查的,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当积极配合监管部门采取的

有关措施,严格执行有关监管要求。

第三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当严格按照监管规定履行信息

报送义务,制定并完善内部工作程序,明确信息报送的范围、内容、

审核程序、责任部门等,保证信息报送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

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当积极配合银行保险机构做

好声誉风险管理,引导社会正向舆论,维护银行保险机构品牌形象。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监测到与其有关的、对银行保险机构可能产

生重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时,应当及时向银行保险机构通报相关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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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当加强其所持股的银行保险

机构同其他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非持牌金融机构之间的风险隔

离,不得利用银行保险机构名义进行不当宣传,严禁混淆持牌与非持

牌金融机构之间的产品和服务,或放大非持牌金融机构信用,谋取不

当利益。

第三十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当根据银行保险机构的发展

战略、业务规划以及风险状况,支持银行保险机构编制实施资本中长

期规划,促进银行保险机构资本需求与资本补充能力相匹配,保障银

行保险机构资本持续满足监管要求。

第三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当支持银行保险机构多渠道、

可持续补充资本,优化资本结构,增强服务实体经济和抵御风险能力。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责令银行保险机构补充资本时,如银

行保险机构无法通过增资以外的方式补充资本,大股东应当履行资本

补充义务,不具备资本补充能力或不参与增资的,不得阻碍其他股东

或投资人采取合理方案增资。

第三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当支持银行保险机构根据自

身经营状况、风险状况、资本规划以及市场环境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平衡好现金分红和资本补充的关系。银行保险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的,大股东应支持其减少或不进行现金分红:

(一)资本充足率不符合监管要求或偿付能力不达标的;

(二)公司治理评估结果低于C级或监管评级低于 3 级的;

(三)贷款损失准备低于监管要求或不良贷款率显著高于行业平

不良资产管理领域2021年度监管规定动态分享 第 26 页,共 2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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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页

均水平的;

(四)银行保险机构存在重大风险事件、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

(五)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为不应分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当根据监管规定,就有关责

任义务出具书面承诺,并积极履行承诺事项。大股东出具虚假承诺或

未履行承诺事项的,银保监会可以约谈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及其他

相关人员,并在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股权管理不良记录中予以记录。

第三十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当鼓励支持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就行使股东权利等有关事宜开展正当沟通协商,协调配合

中小股东依法行使知情权或质询权等法定权利。

第三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当支持中小股东获得有效参

加股东(大)会和投票的机会,不得阻挠或指使银行保险机构阻挠中

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或对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设置其他

障碍。

第三十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当关注其他股东行使股东权

利、履行股东义务的有关情况,发现存在损害银行保险机构利益或其

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应及时通报银行保险机构。银行保险机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银保监

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六章 银行保险机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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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应当勤勉尽责,并承担股权管理

的最终责任。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长是处理银行保险机构股权事务的第一责任

人。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工作,是处理股权事务的直接责任人。

第四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股东股权管理和关联交易管

理,重点关注大股东行为,发现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存在涉及银行

保险机构的违规行为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违规情形加剧,并及

时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坚持独立自主经营,建立有效的

风险隔离机制,采取隔离股权、资产、债务、管理、财务、业务和人

员等审慎措施,实现与大股东的各自独立核算和风险承担,切实防范

利益冲突和风险传染。银保监会对银行保险机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制定大股东权利义务清单和负面

行为清单。

权利义务清单应当明确大股东依法享有的股东权利和应当履行

的责任义务;负面行为清单应当明确大股东不得利用股东地位开展的

违规行为,以及存在违规行为时,将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可能面临的监

管处罚。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及时更新权利义务

清单和负面行为清单,充分运用公司章程,督促引导大股东严格依法

依规行使股东权利,积极主动履行责任义务。

不良资产管理领域2021年度监管规定动态分享 第 28 页,共 2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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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大股东信息档案,记录和管

理大股东的相关信息,并通过询问股东、查询公开信息等方式,至少

每半年一次,核实掌握大股东的控制权情况、与银行保险机构其他股

东间的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情况、所持股权质押冻结情况,如发生变

化,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和披露相关信息。

第四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应至少每年一次,就大股东资

质情况、财务状况、所持股权情况、上一年度关联交易情况、行使股

东权利情况、履行责任义务和承诺情况、落实公司章程和协议条款情

况、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情况进行评估,并在股东(大)会上或

通过书面文件进行通报,同时抄报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银行保险机构对大股东进行评估时,可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对其

他需要评估的股东进行同步评估,相关评估报告可合并报送银保监会

或其派出机构。

第四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在不涉及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可以定

期通报机构的治理情况、经营情况和相关风险情况,更好地保障中小

股东、独立董事、外部监事、普通员工和金融消费者等利益相关方的

知情权、质询权等相关权利,鼓励上述各利益相关方对大股东不当干

预行为开展监督。

第四十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银行保险机

构造成损失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二十条规定,要求大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大股东拒不配合承担赔偿责

任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积极采取有关措施,维护自身权益,并将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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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情况报送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加强对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的穿透监管和审查,对涉及银行保险机构

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第四十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保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可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况采取约谈大股东及相关人员、

公开质询、公开谴责、向其上级主管单位通报等措施。

第五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

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规定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

依法限制其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

分权等相关股东权利。

第五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利用关联交易严重

损害银行保险机构利益,危及资本充足率或偿付能力的,银保监会或

其派出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限制或禁止银行保险机构与违规股东

及其关联方开展关联交易,防止进一步损害银行保险机构利益。

第五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保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可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违规情形调整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

评估结果、监管评级或采取其他监管措施。

第五十三条 对银行保险机构或其大股东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不良资产管理领域2021年度监管规定动态分享 第 30 页,共 2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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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页

或未履职尽责的银行保险机构工作人员,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采

取以下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监管谈话或责令整改;

(二)行业警示通报或公开谴责;

(三)责令银行保险机构按照公司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警告、罚

款或调整职务;

(四)按管理权限通报其组织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

第五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

反本办法规定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

采取措施,并在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股权管理不良记录中及时、准确、

完整记录。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且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大股东,银保

监会依法予以处罚并视情形向社会公开通报。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

法。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监管制度及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管理对国家财政部门、

国务院授权投资机构、受财政部门委托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的其他部门

和机构、商业银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外资法人机

构以及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作为银行保险机构股东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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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页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超过”“低于”不

包括本数。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保监会

2021 年 9 月 30 日

不良资产管理领域2021年度监管规定动态分享 第 32 页,共 2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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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非银行金融机构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1〕83 号

各银保监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20 年第 6 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

2020 年 3 月印发。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将与之相配套的《非银行金融

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以下简称《目录》)印

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是配合《办法》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

非银行金融机构(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六类机构及境外非银行金融

机构驻华代表处,以下简称非银机构)许可事项申请人应按《目录》要

求提供申请材料。

二、银保监会将根据非银机构改革发展情况及监管工作需要适时

对《目录》进行调整和完善,调整和完善后的《目录》将通过银保监

会网站对外公布。

三、本通知印发前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

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1 年 7 月 12 日

附件: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2021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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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

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

(2021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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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机构设立................................................................................................................1

(一)法人机构设立....................................................................................................1

1.企业集团财务公司.....................................................................................................1

2.金融租赁公司.............................................................................................................7

3.汽车金融公司.......................................................................................................... 13

4.货币经纪公司.......................................................................................................... 18

5.消费金融公司.......................................................................................................... 23

(二)分、子公司及代表处设立..............................................................................28

1.分公司设立.............................................................................................................. 28

2.子公司设立.............................................................................................................. 30

二、机构变更..............................................................................................................39

(一)法人机构变更..................................................................................................39

1.变更名称.................................................................................................................. 39

2.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39

3.变更注册资本.......................................................................................................... 43

4.变更住所(包括同城迁址和异地迁址).............................................................. 45

5.修改公司章程.......................................................................................................... 47

6.机构分立.................................................................................................................. 47

7.机构合并.................................................................................................................. 48

8.变更组织形式.......................................................................................................... 49

(二)分支机构(含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变更..........................................49

三、机构终止..............................................................................................................53

(一)法人机构终止..................................................................................................53

1.解散.......................................................................................................................... 53

2.破产前审批.............................................................................................................. 54

(二)分支机构(含子公司、分公司和代表处)终止..........................................54

1.子公司解散或破产.................................................................................................. 54

2.分公司和代表处终止营业或关闭.......................................................................... 55

四、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56

(一)财务公司经批准发行债券等五项业务..........................................................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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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务公司外汇业务..........................................................................................57

(三)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58

(四)非银行金融机构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58

(五)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证券化业务..................................................................60

(六)非银行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61

(七)其他新业务......................................................................................................62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63

六、申请材料格式要求..............................................................................................66

(一)电子文档报送内容及格式要求......................................................................66

(二)纸质材料应符合的格式要求..........................................................................67

不良资产管理领域2021年度监管规定动态分享 第 36 页,共 2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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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设立

(一)法人机构设立

1.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1.1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法人机构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集团情况简介(成立时间、核

心主业构成、行业或地区排名情况、成员单位数量),设立财务

公司的必要性及出资人符合条件的情况,拟设财务公司名称(名

称中应包含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称或简称,并含有“集团”字样)、

拟设地、注册资本、出资人及其出资比例、业务范围等。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设立财务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

①企业集团基本情况,包括集团历史沿革、成员单位状况、

组织架构和人员情况、基本财务状况和主要财务指标等。

②企业集团所属产业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情况说明。

③企业集团生产经营状况、行业地位、发展规划及各产业

板块在集团总资产及总收入中所占比重等。

④现金流量分析,即对企业集团过去 2 年的现金流量规模、

特点、规律等进行分析,对未来 3 年的现金流量进行合理预测。

⑤企业集团财务和资金管理经验,包括财务管理体系和资

金管理模式介绍、内部资金管理中心或结算中心的成立运作情

况、内部资金归集量、结算量等。

⑥设立财务公司的宗旨、作用、业务量及盈利预测。包括

财务公司成立后 3 年内每年的货币资金余额、资金归集度、贷款

规模,并对预测方式、资金归集模式、贷款需求作详细说明。预

测应基于客观审慎的原则,特别是吸收存款量的预测应充分考虑

不良资产管理领域2021年度监管规定动态分享 第 37 页,共 2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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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限制、境外资金、专户管理的保证金等影响资

金归集的因素。

(3)拟设财务公司章程草案。包括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和监管规定;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股

东,不得行使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

分权等权利;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财务

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财

务公司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财务公司股权的限额,并

可限制其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

等权利;集团母公司及财务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财务公

司补充资本;战略投资者作为主要股东的还应载明其自取得股权

之日起 5 年内不得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权(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

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

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出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间转让股

权等特殊情形除外)。

(4)集团母公司的资质说明材料。包括:

①企业集团符合国家最新产业政策的说明材料。

②集团母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架构及财务和资金管理制

度。

③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如纳税信用等级证明或完

税证明),如不需缴税的,应出具有关情况的说明。

④近 2 年无不良信贷记录的证明(如贷款银行出具的资信证

明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⑤作为控股股东的提供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作为非控股股东的提供最近 2 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含审

计报告正文、公司自身及合并口径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会计

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

不良资产管理领域2021年度监管规定动态分享 第 38 页,共 2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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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复印件)。审计报告如为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应提供有

关情况的解释说明。

⑥关于集团母公司股权结构的情况说明,应逐层说明至实际

控制人、最终受益人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

⑦集团母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投资入股金融

机构、类金融机构的情况。

(5)成员单位名册及有权部门或中介机构 (包括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国资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

成员单位包括集团母公司及其控股 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

简称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 20%以上的公

司,或者持股不足 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

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6)母公司以外的其他出资人的股东资格材料。

①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如纳税信用等级证明或完

税证明),如不需缴税的,应出具有关情况的说明。

②近 2 年无不良信贷记录的证明(如贷款银行出具的资信证

明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③作为控股股东的提供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作为非控股股东的提供最近 2 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含审

计报告正文、公司自身及合并口径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会计

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

证书复印件)。审计报告如为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应提供有

关情况的解释说明。

④股权结构情况,逐层说明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及其

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

⑤战略投资者还应提供自身经营状况,所属集团的组织结构

不良资产管理领域2021年度监管规定动态分享 第 39 页,共 2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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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主要股东名册、分支机构与控股子公司名册以及上述机构从

事的主要业务及盈利主要来源,对出资人有实际影响力的其他个

人和机构的有关情况,最近 3 年从事财务公司或类似机构资金集

中管理的规模、方式及成功案例,战略投资者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控制或共同控

制的其他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的情况。

战略投资者为境外金融机构且受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监

管的,应提供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书面意见,内容包括

该机构最近 2 年的守法合规情况以及是否同意其在中国设立财

务公司;在注册地不受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应提交最近 2 年的

信用评级报告。

(7)出资人的出资保证或出资协议复印件。

①出资保证或出资协议应由全体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并

加盖单位公章,协议书中应明确各出资人的出资比例、权利、义

务等事项,并授权集团母公司作为申请人代表全体出资人办理筹

建申请事宜。

②出资人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定机构关于同意发起

设立该财务公司的决议复印件。

③国有控股企业集团还应提交国资部门同意其设立财务公

司的批复或支持函。

(8)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设立登记通知书等

材料。

(9)筹建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安排;拟设机构组织管

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计划;

选址方案;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

(10)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承诺或声明。包括:

①公司近 2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

不良资产管理领域2021年度监管规定动态分享 第 40 页,共 2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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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页

②出资的资金为自有资金、来源合法,非他人委托资金或债

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的声明。

③非涉黑涉恶组织的声明。

④确认提供的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

件一致、对出具的所有声明或承诺均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⑤集团母公司应出具将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报送自身经营情

况、财务报表等相关材料的承诺书。

⑥集团母公司和控股股东应出具必要时向财务公司补充资

本的承诺。

⑦作为主要股东的战略投资者应出具自取得股权之日起 5

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权(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采

取风险处置措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

制执行或者在同一出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

形除外)的承诺,并在投资协议中载明。(承诺或声明的具体内

容可参考附件 3、附件 4,下同)

(11)申请人在主体资格、筹建程序、申请材料等方面合法

合规性和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2)银保监会按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筹建延期报告材料:

财务公司未能在批准筹建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筹建的,应在

筹建期限届满前 1 个月向银保监会和拟设地银保监局提交筹建

延期报告,说明筹建延期的原因及拟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1.2 财务公司法人机构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筹备工作情况及符合开业条件

的情况,包括:机构名称(中英文)、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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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结构、公司治理架构及内设机构情况、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情况、从业人员情况、制度和信息系统建设情况。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第一次股东会、董事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复印件。其中

至少应包括:审议通过章程、股东会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决议,

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及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决

议。

(3)公司章程。应包括: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

定;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股东,不得

行使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

利;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财务公司利益

行为的股东,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财务公司与

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财务公司股权的限额,并可限制其

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集团母公司及财务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财务公司补充

资本;战略投资者作为主要股东的还应载明其自取得股权之日起

5 年内不得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权(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

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

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出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间转让股权等特

殊情形除外)。

(4)公司经营方针和计划。包括公司的基本功能定位、业

务发展战略以及开业后 3 年的业务发展计划和资金集中度的预

测。

(5)公司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材料。包括出资资金来

源情况说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材料,反洗钱和

反恐怖融资管理部门设置情况报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专业人

员配备情况及接受培训情况报告,信息系统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

不良资产管理领域2021年度监管规定动态分享 第 42 页,共 2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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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报告等。

(6)验资报告复印件(应附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

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7)公司的组织结构图及各部门职责。

(8)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详见

本《目录》“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部分。

(9)公司正式员工基本情况说明。包括各部门人员安排,

以及人员年龄结构、学历结构、工作年限及金融从业年限结构等,

特别要说明具备相应从业经验的人员占比及是否满足许可条件

的情况,并附各部门负责人的详细履历,身份证、最高学历学位

证书、专业技术证书复印件。

(10)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公司治理、业务管理、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综合管理等方面。

(11)公司信息系统建设情况及系统功能介绍。

(12)公司住所的相关材料。包括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

复印件,以及住所安全、消防设施合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13)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所提供申请材料内容和

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的声明。

(14)申请人在申请开业的条件、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

规性和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5)银保监会按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2.金融租赁公司

2.1 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必要性及发起

人符合条件的情况,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名称、拟设地、注册资

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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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页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金融租赁公司

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

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包括拟设机构开业后 3 年的经营规模、

盈利水平(包括收入、成本和利润)等预测;业务拓展策略、业

务发展模式;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控制能力等。

(3)拟设金融租赁公司章程草案。包括:股东应当遵守法

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

告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

权、处分权等权利;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

害金融租赁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限

制或禁止金融租赁公司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金融租赁

公司股权的限额,并可限制其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

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主要股东承诺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

赁公司股权质押或设立信托;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 5 年内

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采取风险

处置措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

或者在同一出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

外);主要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金融租赁公司补充资本,在金融

租赁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等。

(4)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协议复印件。应明确各发起

人的出资比例、权利、义务等事项,并授权出资比例最大的发起

人作为申请人代表全体发起人办理筹建申请事宜。

(5)发起人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定机构关于同意

发起设立该金融租赁公司的决议复印件。出资比例最大的发起人

为国有控股企业的,还应提交国资部门同意其发起设立金融租赁

公司的批复或支持函。

不良资产管理领域2021年度监管规定动态分享 第 44 页,共 2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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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页

(6)发起人基本情况。内容包括:

①发起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核心主业及经营

情况、行业地位及排名等情况。

②公司章程。

③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如纳税信用等级证明或完

税证明),如不需缴税的,应出具有关情况的说明。

(7)发起人关联方情况。内容包括:

①发起人及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

②发起人股权结构情况,逐层说明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

人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

③发起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达到 20%,或者持股比例

未达到 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

介绍。

④发起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

构、类金融机构的情况。

⑤发起人之间的关联状况。

(8)发起人的资信情况或接受监管的情况。包括:

①发起人为境内非金融机构的,应提供近 2 年无不良信贷记

录的证明(如贷款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②发起人为境外金融机构或融资租赁公司并受其注册地金

融监管当局监管的,应提供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书面意

见,内容包括该机构最近 2 年的守法合规情况以及是否同意其在

中国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在注册地不受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应

提交最近 2 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9)非金融企业作为控股股东的应提供最近 3 个会计年度

不良资产管理领域2021年度监管规定动态分享 第 45 页,共 2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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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页

审计报告复印件,其他发起人提供最近 2 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复

印件(含审计报告正文、公司自身及合并口径的财务报表和报表

附注、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册

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审计报告如为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

应提供有关情况的解释说明。

(10)发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声明或承诺。包括:

①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质押或设立信托,自取得

股权之日起 5 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

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

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出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间转让股权

等特殊情形除外)以及在必要时向金融租赁公司补充资本,在金

融租赁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的承诺。(非主要股

东不需要提供本项承诺)

②用于出资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为自有资金、来源合

法,非他人委托资金或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的声明。

③最近 2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

④非涉黑涉恶组织的声明。

⑤确认所提供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

件一致,对出具的所有声明或承诺均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1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设立登记通知书等

材料。

(12)筹建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安排;拟设金融租赁公

司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的计划;选址方案;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

和电话。

(13)申请人在主体资格、筹建程序、申请材料等方面合法

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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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页

(14)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筹建延期报告材料:

金融租赁公司未能在批准筹建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筹建的,

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 1 个月向银保监会和拟设地银保监局提交

筹建延期报告,说明筹建延期的原因及拟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2.2 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筹备工作情况及符合开业条件

的情况,包括:机构名称(中英文)、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

股权结构、公司治理架构及内设机构情况、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情况、从业人员情况、制度和信息系统建设情况。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第一次股东会、董事会通过的相关决议复印件。其中

至少应包括:审议通过章程、股东会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决议,

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及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决

议。

(3)公司章程。包括: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

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金融租赁公司利益

行为的股东,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金融租赁公

司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金融租赁公司股权的限额,并

可限制其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

等权利;主要股东承诺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质押或设

立信托;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 5 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

权(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银保监会

不良资产管理领域2021年度监管规定动态分享 第 47 页,共 2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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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页

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出资人控

制的不同主体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主要股东应当在必

要时向金融租赁公司补充资本,在金融租赁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

给予流动性支持等。

(4)公司经营方针和计划。包括公司发展目标定位、短期

业务准备及中长期发展计划等。

(5)公司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材料。包括出资资金来

源情况说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材料,反洗钱和

反恐怖融资管理部门设置情况报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专业人

员配备情况及接受培训情况报告,信息系统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

功能报告等。

(6)验资报告复印件(应附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

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7)公司的组织结构图及各部门职责。

(8)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详见

本《目录》“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部分。

(9)公司正式员工基本情况说明。包括各部门人员安排,

以及人员年龄结构、学历结构、工作年限及金融从业年限结构等,

特别要说明具备相应从业经验的人员占比及是否满足许可条件

的情况,并附各部门负责人的详细履历,身份证、最高学历学位

证书、专业技术证书复印件。

(10)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公司治理、业务管理、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综合管理等方面。

(11)公司信息系统建设情况及系统功能介绍。

(12)公司住所的相关材料。包括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

复印件,以及住所安全、消防设施合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13)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所提交申请材料内容和

不良资产管理领域2021年度监管规定动态分享 第 48 页,共 2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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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页

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的声明。

(14)申请人在申请开业的条件、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

规性和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5)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3.汽车金融公司

3.1 汽车金融公司法人机构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设立汽车金融公司的必要性及出资

人符合条件的情况,拟设汽车金融公司名称、拟设地、注册资本、

出资人及各自的出资额、业务范围等。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汽车金融公司的

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

务等;未来财务预测,包括拟设机构开业后 3 年的经营规模、盈

利水平(包括收入、成本和利润)、流动性状况等预测;业务拓

展策略、业务发展模式;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控制能力等。

(3)拟设汽车金融公司章程草案。包括:股东应当遵守法

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

告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

权、处分权等权利;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

害汽车金融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限

制或禁止汽车金融公司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汽车金融

公司股权的限额,并可限制其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

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 5 年内

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采取风险

处置措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

或者在同一出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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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3页

主要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汽车金融公司补充资本。

(4)出资协议复印件。应明确各出资人的出资比例、权利、

义务等事项,并授权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代表全体出资人办理

筹建申请事宜。

(5)出资人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定机构关于拟出

资设立该汽车金融公司的决议复印件。主要出资人为国有控股企

业的,还应提交国资部门同意其设立汽车金融公司的批复或支持

函。

(6)出资人基本情况。包括:

①出资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情况、行业地

位及排名等。

②公司章程。

③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如纳税信用等级证明或完

税证明),如不需缴税的,应出具有关情况的说明。

(7)出资人关联方情况。内容包括:

①出资人及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

②出资人股权结构情况,逐层说明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

人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

③出资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达到 20%,或者持股比例

未达到 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

介绍。

④出资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

构、类金融机构的情况。

⑤出资人之间的关联状况。

(8)出资人的资信情况或接受监管的情况。包括:

①出资人为境内非金融机构的,应提供近 2 年无不良信贷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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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页

录的证明(如贷款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为境外非金融机构的,应提供最近 2 年

的信用评级报告。

②出资人为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并受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

局监管的,应提供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书面意见,内容

包括该金融机构最近 2 年的守法合规情况以及是否同意其在中

国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在注册地不受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应提

供最近 2 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9)非金融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的应提供最近 3 个会计年

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其他出资人提供最近 2 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

复印件(含审计报告正文、公司自身及合并口径的财务报表和报

表附注、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

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审计报告如为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

的,应提供有关情况的解释说明。

(10)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声明或承诺。包括:

①自取得股权之日起 5 年内不转让所持汽车金融公司股权

(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银保监会或

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出资人控制

的不同主体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以及在必要时向汽车金

融公司补充资本的承诺。(非主要股东不需要提供本项承诺)

②用于出资设立汽车金融公司的资金为自有资金、来源合

法、非他人委托资金或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的声明。

③最近 2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

④非涉黑涉恶组织的声明。

⑤确认所提供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

件一致,对出具的所有声明或承诺均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1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设立登记通知书等

不良资产管理领域2021年度监管规定动态分享 第 51 页,共 2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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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页

材料。

(12)筹建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安排;拟设机构组织管

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计划;

选址方案;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

(13)申请人在主体资格、筹建程序、申请材料等方面合法

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4)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筹建延期报告材料:

汽车金融公司未能在批准筹建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筹建的,

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 1 个月向银保监会和拟设地银保监局提交

筹建延期报告,说明筹建延期的原因及拟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3.2 汽车金融公司法人机构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筹备工作情况及符合开业条件

的情况,包括:机构名称(中英文)、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

股权结构、公司治理架构及内设机构情况、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情况、从业人员情况、制度和信息系统建设情况。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第一次股东会、董事会通过的相关决议复印件。其中

至少应包括:审议通过章程、股东会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决议,

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及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决

议。

(3)公司章程。包括: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

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汽车金融公司利益

不良资产管理领域2021年度监管规定动态分享 第 52 页,共 216 页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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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页

行为的股东,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汽车金融公

司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汽车金融公司股权的限额,并

可限制其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

等权利;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 5 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

权(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银保监会

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出资人控

制的不同主体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主要股东应当在必

要时向汽车金融公司补充资本。

(4)公司经营方针和计划。包括公司发展目标定位、短期

业务准备及中长期发展计划等。

(5)公司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材料。包括出资资金来

源情况说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材料,反洗钱和

反恐怖融资管理部门设置情况报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专业人

员配备情况及接受培训情况报告,信息系统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

功能报告等。

(6)验资报告复印件(应附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

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7)公司的组织结构图及各部门职责。

(8)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详见

本《目录》“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部分。

(9)公司正式员工基本情况说明。包括各部门人员安排,

以及人员年龄结构、学历结构、工作年限及金融从业年限结构等,

特别要说明具备相应从业经验的人员占比及是否满足许可条件

的情况,并附各部门负责人的详细履历,身份证、最高学历学位

证书、专业技术证书复印件。

(10)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公司治理、业务管理、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综合管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等方面。

不良资产管理领域2021年度监管规定动态分享 第 53 页,共 2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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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7页

(11)公司信息系统建设情况及系统功能介绍。

(12)公司住所的相关材料。包括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

复印件,以及住所安全、消防设施合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13)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所提交申请材料内容和

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的声明。

(14)申请人在申请开业的条件、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

规性和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5)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4.货币经纪公司

4.1 货币经纪公司法人机构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设立货币经纪公司的必要性及出资

人符合条件的情况,拟设货币经纪公司名称、拟设地、注册资本、

出资人及各自的出资额、业务范围等。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货币经纪公司的

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

务等;未来财务预测,包括拟设机构开业后 3 年的经营规模、盈

利水平(包括收入、成本和利润)预测;业务拓展策略、业务发

展模式;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控制能力等。

(3)拟设货币经纪公司章程草案。包括:股东应当遵守法

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

告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

权、处分权等权利;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

害货币经纪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限

制或禁止货币经纪公司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货币经纪

公司股权的限额,并可限制其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

不良资产管理领域2021年度监管规定动态分享 第 54 页,共 2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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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8页

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 5 年内

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采取风险

处置措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

或者在同一出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

外)。

(4)出资协议复印件。应明确各出资人的出资比例、权利、

义务等事项,并授权出资比例最大的出资人作为申请人代表全体

出资人办理筹建申请事宜。

(5)出资人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定机构关于拟出

资设立该货币经纪公司的决议复印件。出资比例最大的出资人为

国有控股企业的,还应提交国资部门同意其设立货币经纪公司的

批复或支持函。

(6)出资人基本情况。包括:

①出资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情况、行业地

位及排名等。

②公司章程。

③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如纳税信用等级证明或完

税证明),如不需缴税的,应出具有关情况的说明。

(7)出资人关联方情况。内容包括:

①出资人及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

②出资人股权结构情况,逐层说明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

人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

③出资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达到 20%,或者持股比例

未达到 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

介绍。

④出资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

不良资产管理领域2021年度监管规定动态分享 第 55 页,共 2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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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页

构、类金融机构的情况。

⑤出资人之间的关联状况。

(8)境外出资人受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监管或属于金融

性行业协会会员的,应提供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或金融性行业

协会出具的书面意见,内容包括该金融机构最近 2 年的守法合规

情况以及是否同意其在中国设立货币经纪公司;在注册地不受金

融监管当局监管且不属于金融性行业协会会员的,应提供最近 2

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9)最近 2 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含审计报告正文、

公司自身及合并口径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会计师事务所的营

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审计报告如为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应提供有关情况的解释说

明。

(10)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声明或承诺。包括:

①自取得股权之日起 5 年内不转让所持货币经纪公司股权

(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银保监会或

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出资人控制

的不同主体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的承诺。(非主要股东

不需要提供本项承诺)

②用于出资设立货币经纪公司的资金为自有资金、来源合

法、非他人委托资金或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的声明。

③最近 2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

④非涉黑涉恶组织的声明。

⑤确认所提供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

件一致,对出具的所有声明或承诺均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1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设立登记通知书等

材料。

不良资产管理领域2021年度监管规定动态分享 第 56 页,共 2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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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0页

(12)筹建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安排;拟设机构组织管

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计划;

选址方案;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

(13)申请人在主体资格、筹建程序、申请材料等方面合法

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4)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筹建延期报告材料:

货币经纪公司未能在批准筹建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筹建的,

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 1 个月向银保监会和拟设地银保监局提交

筹建延期报告,说明筹建延期的原因及拟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4.2 货币经纪公司法人机构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筹备工作情况及符合开业条件

的情况,包括:机构名称(中英文)、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

股权结构、公司治理架构及内设机构情况、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情况、从业人员情况、制度和信息系统建设情况。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第一次股东会、董事会通过的相关决议复印件。其中

至少应包括:审议通过章程、股东会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决议,

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及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决

议。

(3)公司章程。包括: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

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货币经纪公司利益

行为的股东,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货币经纪公

不良资产管理领域2021年度监管规定动态分享 第 57 页,共 2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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