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汇编(乐清6.12-6.16)

发布时间:2023-6-16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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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汇编(乐清6.12-6.16)

474. 系统评估项目实施效果。对“十四五”教育强国推进工程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项目实施情况开展中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相关储备院校和项目。5. 扩容产教融合储备项目。在“十四五”教育强国推进工程储备项目库中,新增 200 所左右高职院校和应用型本科院校,对纳入储备项目库且符合条件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项目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予以重点支持。6. 完善职业教育专业设置。鼓励引导职业院校,优先发展先进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人工智能等产业需要的一批新兴专业,加快建设护理、康养、托育、家政等一批人才紧缺的专业,改造升级冶金、医药、建材、轻纺等领域的一批传统专业,撤并淘汰供给过剩、就业率低、职业岗位消失的专业,鼓励学校开设更多紧缺的、符合市场需求的专业,形成紧密对接产业链、创新链的专业体系。(三)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7. 加大实训基地支持力度。通过“十四五”教育强国推进工程,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一批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提升职业院校产教融合实训水平。高质量完成“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建设 100 个高水平、专业化、开放型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的重大任务。8. 引导实训基地建设方向。安排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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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汇编(乐清6.12-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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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系统评估项目实施效果。对“十四五”教育强国推

进工程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项目实施情况开展中期评估,根据

评估结果调整相关储备院校和项目。

5. 扩容产教融合储备项目。在“十四五”教育强国推

进工程储备项目库中,新增 200 所左右高职院校和应用型

本科院校,对纳入储备项目库且符合条件的职业教育产教融

合项目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予以重点支持。

6. 完善职业教育专业设置。鼓励引导职业院校,优先

发展先进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人工智能等产

业需要的一批新兴专业,加快建设护理、康养、托育、家政

等一批人才紧缺的专业,改造升级冶金、医药、建材、轻纺

等领域的一批传统专业,撤并淘汰供给过剩、就业率低、职

业岗位消失的专业,鼓励学校开设更多紧缺的、符合市场需

求的专业,形成紧密对接产业链、创新链的专业体系。

(三)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

7. 加大实训基地支持力度。通过“十四五”教育强国

推进工程,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一批产教融合实训基地

建设,提升职业院校产教融合实训水平。高质量完成“十四

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建设 100 个高水平、专业化、

开放型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的重大任务。

8. 引导实训基地建设方向。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时,

优先考虑先进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人工智能

等领域以及 护理、康养、托育、家政等领域的实训基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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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辐射带动相关产业领域的实习实训、员工培训、产品中

试、工艺改进、技术研发等。

9. 优化实训基地建设流程。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多

部门联合审批“绿色通道”,优化职业院校项目建设审批流

程,强化要素保障,促进职业院校项目建设便利化。

(四)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10. 丰富产教融合办学形态。支持职业院校联合企业、

科研院所开展协同创新,共建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

技术创新中心、创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

服务地方中小微企业技术升级和产品研发。推动职业院校在

企业设立实习实训基地、企业在职业院校建设培育培训基

地。推动校企共建共管产业学院、企业学院,延伸职业院校

办学空间。

11. 拓展产教融合培养内容。引导企业深度参与职业院

校专业规划、教材开发、教学设计、课程设置、实习实训,

实行校企联合招生、开展委托培养、订单培养和学徒制培养,

促进企业需求融入人才培养各环节。支持企业接收学生实习

实训,引导企业按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

12. 优化产教融合合作模式。支持有条件的产业园区和

职业院校、普通高校合作举办混合所有制分校或产业学院。

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通过企业资本投入、社

会资本投入等多种方式推进职业院校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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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允许企业以资 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依法参与办学并

享有相应权利。

13. 打造产教融合新型载体。打造以产业园区为基础的

市域产教融合联合体,在重点行业和领域打造行业产教融合

共同体。发挥职教集团(联盟)、市域产教融合联合体、产

教融合共同体作用,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促进高质量就业。

(五)健全激励扶持组合举措。

14. 制定出台支持政策文件。在全面梳理现有支持职业

教育产教融合的政策举措的基础上,针对产教融合发展中存

在的问题,研究创新激励扶持举措,形成指导性政策文件,

进一步健全“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组合式激励,支持地

方出台符合本地实际的落地政策。

15. 加大金融政策扶持力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大向金

融机构推荐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中长期贷款项目的力度。鼓励

银行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性”原则支持产教融

合项目和产教融合型企业发展。引导保险机构开发产教融合

相关保险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产教融合型企业上市融资。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重点用于

实训基地建设。

16. 加大投资政策扶持力度。通过“十四五”教育强国

推进工程,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产教融合实

训基地建设,高职院校和应用型本科院校每所支持额度不超

过 8000 万元,中职院校每所支持额度不超过 3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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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符合条件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

券支持范围。

17. 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力度。产教融合型企业兴办职业

教育的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 30%的比例抵免当年应

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18. 加大土地政策扶持力度。企业投资或与政府合作建

设职业院校、高等学校的建设用地,按教育用地管理,符合

《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通过划拨方式供地,鼓励企业自愿

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土地。探索采取长期租赁、租让结合、

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地。

19. 加大信用政策扶持力度。加大产教融合型企业信用

信息归集力度,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对评价结果好的企业,

在例行检查、专项抽查中减少检查频次,在上市融资、政府

资金支持、产业扶持政策、评优表彰、政务事项办理等方面

予以优先或便利,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宣传。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牵头推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

赋能提升行动。各地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

部门要健全协调机制,将各项任务分解到位、落实到人、责

任到人。

(二)营造良好氛围。召开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经验交流

现场会。组织遴选并编辑出版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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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介有关地方、学习和企业的经验做法。挖掘宣传基层和一

线技术技能人才成长成才的典型事迹,弘扬劳动光荣、技能

宝贵、创造伟大的 时代风尚。

(三)强化经验推广。各地推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特

别是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有效措施,要及时在省域范围内

推广。具有重大示范效应的改革措施,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

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报送。对实践证明

行之有效、可以上升为制度性成果的,及时总结提炼,并推

动修改完善相关政策和制度,符合条件的在全国复制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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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

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建〔2023〕11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小企

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创新

发展、加快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系列决策部署,2023—2025

年,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统称两部门)拟分三批

组织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政府工

作报告关于“加快传统产业和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要求,

准确把握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面临的痛点难点,充分调动地

方积极性,统筹各类资源优化供给,降低数字化转型成本,

以数字化转型为契机提高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激发涌现更

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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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引导,企业主体。以城市为对象支持中小企业开

展数字化转型,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熟悉行业、贴近企业的优

势,灵活采取多种方式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强化

企业在数字化转型工作中的主体地位,激发企业积极性和创

造力,发挥数字化创新引领作用,推动企业核心竞争力显著

提升。

2.问题导向,注重实效。聚焦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中的

痛点难点,切实解决中小企业“不愿转、不敢转、不会转”

的问题,围绕提质、增效、降本、减存、绿色、安全的目标,

提升数字化转型服务供给能力,降低转型成本,确保中小企

业数字化转型取得实效。

3.试点先行,示范推广。鼓励试点城市先行先试,探索

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有效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

的经验,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予以示范推广,实现“试成一

批、带动一片”,放大规模效应、提升政策效能。

4.加强统筹,城市负责。两部门加大工作统筹力度,对

试点工作给予资金支持与工作指导。试点城市强化组织领

导,建立市领导牵头、财政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为主体、相

关部门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调,发挥政策合力,

充分调动政府、社会、市场等多方面力量,引导技术、资金、

人才等各类创新资源向中小企业汇聚。

(三)政策目标。通过开展城市试点,支持地方政府综

合施策,探索形成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方法路径、市场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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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和典型模式,梳理一批数字化转型细分行业,打造一批数

字化转型“小灯塔”企业,培育一批优质的数字化服务商,

开发集成一批“小快轻准”(小型化、快速化、轻量化、精

准化)的数字化解决方案和产品,通过示范带动、看样学样、

复制推广,引导和推动广大中小企业加快数字化转型,全面

提升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

合。

(四)支持对象。试点城市应为地级市及以上,包括各

省(区)的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其他地级市,直辖市所

辖区县,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各地应

优先选择基础条件好、改造潜力大、实施方案切实可行、示

范带动性强的城市推荐至两部门,两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竞争

性评审,并兼顾东中西区域分布确定试点城市。2023 年先选

择 30 个左右城市开展试点工作,以后年度根据实施情况进

一步扩大试点范围。

二、支持内容

(一)加快数字化改造,复制推广经验。支持试点城市

选择重点行业和相关中小企业,梳理行业共性和企业个性需

求,采取市场化手段公开遴选数字化服务商,支持数字化服

务商为被改造企业提供诊断、咨询等服务,开发集成“小快

轻准”的数字化服务和产品,供企业自愿选择,开展数字化

改造。同时,总结集成通用性强、效果好的数字化解决方案,

推动跨区域复制推广,放大政策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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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高创新水平,提升核心竞争力。支持试点城市

围绕数字化转型加大技术、人才等各类创新要素供给,引导

企业进一步加大创新投入,实现从基础数字化应用逐步向生

产制造等关键环节延伸,促进企业全要素、全过程的资源整

合与业务协同,全面优化生产方式、业务模式、管理水平,

提升核心竞争力,引导广大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

(三)加强产业链合作,实现融通发展。支持中小企业

加强与链主企业、龙头企业合作,利用链主企业、龙头企业

的平台能力和数据基础,实现订单、设计、生产、供应链等

多方面协同。鼓励链主企业、龙头企业通过产业纽带、聚集

孵化、上下游配套、开放应用场景和技术扩散等方式赋能中

小企业,助力中小企业加速核心业务环节的数字化转型升

级,推动“链式”数字化转型,提升强链补链能力。

三、工作要求

(一)聚焦重点行业。各试点城市应将制造业关键领域

的中小企业作为数字化转型试点的重点方向,重点向通用和

专用设备制造、汽车制造、运输设备制造、医药和化学制造、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计算机和通讯电子等行业中小企业倾

斜。各有关城市可在重点行业领域(见附件 2)中进一步确

定具体细分行业开展试点,选取的细分行业应符合国家区域

战略发展规划和产业导向,体现自身产业基础和特色优势,

具有产值规模较大、中小企业集聚度较高的特征,避免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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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确被改造企业。试点城市要在确定的细分行业

中,选择处于产业链关键环节的中小企业作为本次数字化改

造的重点对象,特别是要优先将数字化转型需求迫切、发展

潜力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的中小企业纳入改造范围。在

改造数量上,东、中、西部地区试点城市被改造企业分别不

少于 500 家、400 家和 300 家,且改造完成后其数字化水平

应达到二级及以上(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发布的最新

版本《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确定)。

(三)优选数字化服务商。由试点城市中小企业主管部

门牵头,结合细分行业数字化改造的共性特点和被改造企业

的个性需求,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遴选一定数量的数字化服务

商,供被改造企业自主选择。服务商应具有较深的行业知识

积累、较好的工程实施能力和较为完善的行业服务生态,有

相关行业的成功案例且能够持续稳定提供高质量服务。

(四)完成改造任务。数字化服务商要发挥综合集成作

用,为企业做好数字化改造整体规划,明确改造标准,实现

生产经营主要环节数据的采集和系统互联互通。企业完成数

字化改造后,由试点城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验

收,从企业应用成效、数据贯通程度、投入产出比、企业管

理体制配套改革等方面,科学评价改造成效。

(五)扩大复制推广。试点城市要引导同行业企业“看

样学样”,实施期满时要实现细分行业规上工业中小企业“应

改尽改”、规下工业中小企业“愿改尽改”,即每个细分行

业规上工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二级及以上比例应达到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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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规下工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二级及以上的比例应实

现明显提升。

(六)健全政策体系。试点城市要健全政策体系、完善

工作机制,出台针对性强、实用性高、精准有效的配套支持

政策,提升政策宣传、资源对接、评估诊断、平台支撑等公

共服务能力,强化人才培训、金融支持、安全保障等各领域

支撑。加强财政、金融政策联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

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支持力度。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

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打造良好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

生态。

四、资金分配和使用

(一)资金分配。

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给予定额奖励。其中,省会城市、

计划单列市、兵团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 1.5 亿元,其他地级

市、直辖市所辖区县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 1 亿元。每个城市

试点期两年,对于首批试点城市,自实施方案批复之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为实施期第一年,自 2025 年 1 月至 2025 年 12

月为实施期第二年。奖补资金分期拨付。

(二)资金使用。

财政部切块下达奖补资金,由试点城市统筹使用。应按

照“企业出一点、服务商让一点、政府补一点”的原则,安

排不低于 80%的奖补资金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工作,通

过支持被改造企业,由其选择数字化服务商进行数字化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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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可用于与数字化改造相关的软件、云服务支出,网关、

路由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设备支出,以及咨询诊断等服务

支出。企业应注重加强改造深度,着重开展生产制造等相关

环节的改造。

同时,可安排不高于 20%的奖补资金支持以下工作:一

是支持提高工业互联网平台、数字化服务商服务能力,优化

产品供给水平;二是鼓励引导中小企业深度应用工业互联网

平台、专业服务云平台的 SaaS(软件即服务)化服务等;三

是对典型高效的“链式”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产品和服务进

行奖励,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和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四

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数字化服务商等面向中小

企业开展咨询诊断、人才培训等综合服务,支持数字化转型

融资等。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试点城市应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

范、安全和高效,不得用于财政供养单位人员福利、公用经

费、机构运转经费等支出,不得用于楼堂馆所等基建工程支

出,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对已获得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

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再重复支持,

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财

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

业〔2022〕22 号)中改造试点的中小企业不再重复支持。

五、绩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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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城市应结合本地企业现状及产业基础,在被改造企

业数量、企业改造后的数字化水平、加强复制推广、提升创

新能力、推动“链式”转型、完善政策体系等方面确定绩效

目标。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强化绩效目标管

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指导试点城市分年度开展绩效自评。

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财政部开展绩效评价,于实施期第一年

结束后进行中期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拨付奖补资金的

重要参考;对于评价结果较差的,将视情况严重程度采取督

促整改、暂停试点资格、收回奖补资金等处罚措施。实施期

第二年结束后将开展实施期后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拨

付奖补资金。

六、组织实施

(一)组织申报。申报试点城市的省(区、市)和兵团,

由省级财政部门联合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择优选定拟申

报的试点城市,并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推荐函。

每批次各省、自治区最多推荐 1 个城市,直辖市最多推荐 1

个所辖区县,计划单列市、兵团如申报应单独申报。已被两

部门纳入试点范围的城市在后续年度中不再重复申报。拟申

报试点的城市和兵团应按要求编制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

市试点实施方案(模板见附件 1),需包括城市现有工作基

础、工作目标、具体实施内容、资金使用方向、保障措施、

责任分工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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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资料由省级财政部门联合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将加盖公章的纸质版和 PDF 版(光盘刻录)各一式两份上报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申报首批试点城市的省(区、市)

和兵团于 2023 年 7 月 30 日前报送。

(二)专家评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

开展竞争性评审,主要分两方面:一是书面评审,主要评审

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以及申报内容是否符

合国家战略导向和地方实际,提出的工作目标、政策保障是

否切实可行。二是现场评审,组织申报城市现场答辩。根据

评审结果,初步确定拟纳入试点范围的城市名单,并对实施

方案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三)公示与批复。入围城市名单在财政部、工业和信

息化部网站进行公示,无异议者确定为试点城市。财政部据

此下达奖补资金,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修改完善后的实施方案

予以批复。试点城市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开展工作,

如调整需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同意。两部门将根据批复的

实施方案开展绩效评价。

(四)职责分工。两部门对试点城市进行业务指导、加

强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试点

工作推进情况及绩效评价结果等提出财政资金安排建议,财

政部根据资金安排建议确定下达奖补资金。

省级、市级财政部门及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

情况确定部门分工,组织做好方案实施。地方中小企业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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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积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加强政策解读、业务指导

和跟踪监测,督促项目单位规范、科学、高效使用奖补资金;

地方财政部门及时下达奖补资金。地方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适时总结经验做法和存在的困难问题,将有关数据

和情况报送两部门。

本通知后续将根据实施情况适时完善,具体要求以最新

发布的通知。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3 年 6 月 12 日

附件1.202X 年XX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实施方

案(模板).wps

附件 2.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重点行业领域.wps

第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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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级政策篇

1.关于开展 2023 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服务

产品征集工作的通知

工企业函〔2023〕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

小企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

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大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培育力度,

推动提升服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质量和水平,现组织开展

2023 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服务产品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征集范围及要求

(一)征集目标

以求实求新、提质增效为导向,广泛征集并推介一批优

质服务产品,引导专业服务机构对服务内容、服务形式和服

务标准创新探索,增强精准服务供给,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自主选择使用。

(二)征集范围

聚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共性、关键和典型需求,重点

第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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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数字化转型、科技成果转化、质量

标准品牌建设、绿色低碳发展、市场开拓、工业设计、知识

产权保护和运用等服务领域,择优推荐一批质优价优、精准

服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服务产品。

(三)征集要求

1.突出专精特新属性。重点服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助

力企业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型方向发展。

2.突出小快轻准属性。具备小额投入、快速部署、轻量

应用、精准见效的特点特征。

3.突出效益优先属性。既往服务业绩出色,为服务对象

带来实实在在的价值成效。

4.突出优惠公益属性。须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专属

服务,如量身定制、专享权益和专属增值服务。

5.突出区域覆盖属性。服务范围须覆盖全国或至少一个

省份,便于广大中小企业便捷获取服务。

如发现服务商存在失信、违法等情形,服务产品如存在

虚假宣传、强制使用、不合理收费等情况的,一律不得入选。

二、申报方式

本次服务产品征集遵循自愿申报、择优遴选和公平公正

的原则。一是请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结合地区专业化服

务机构发展情况,统一组织报送优质服务产品,每个方向不

超过 2 个。二是有效期内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第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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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每家可单独推荐 1 项服

务产品,报所在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一并推荐,不计入省

级推荐数量限制。三是服务机构自荐,委托中国信息通信研

究院自行组织开展。

推荐的服务产品将组织专家按统一标准综合评价,遴选

结果拟在 2023 全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大会上发布并通

过线上宣传推介,同时邀请部分服务商在大会期间现场展示

和对接。服务产品名录为动态调整,2022 年入选的服务产品

可再次申报。

三、材料报送

请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拟推荐的服务机构在

大 中 小 企 业 融 通 创 新 服 务 平 台 ( 链 接 :

http://zjtx.miit.gov.cn/点击子模块“大中小企业融通创

新”)填写服务产品信息表(附件 1),并填写服务产品推

荐汇总表(附件 2),将加盖公章后的扫描版连同可编辑的

电 子 版 于 2023 年 6 月 23 日 前 一 并 发 送 至

zjtxservice2023@163.com,纸质版请通过 EMS 邮寄到工业

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徐 丽 010-68033745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岳彩轩 17860751595

第69页

65

附件 1 服务产品信息表.wps

附件 2 服务产品推荐汇总表.wps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2023 年 6 月 12 日

第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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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 10 部门关于印

发《浙江省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党委宣传部、公安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和旅游局、林业主

管部门,杭州、宁波海关关区各关:

为建立全省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制度,提升我省技术类

知识产权案件办理质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高

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浙

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浙

江省林业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共同研究制定了《浙江省

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浙江省林业局

杭州海关 宁波海关

2023 年 6 月 9 日

第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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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

(试行)

为建立全省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制度,提升我省技术类

知识产权案件办理质效,根据《专利法》《著作权法》《反

不正当竞争法》《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

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浙江省

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工作实际,

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和职责

(一)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的定义。本办法所称知识产

权技术调查官,是指为知识产权案件提供技术协助的行政执

法、司法辅助人员,承担技术事实与专业问题的调查、分析、

判断等技术调查工作。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省内行政部门、司法机关

办理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

计算机软件、数据、垄断等知识产权案件。

(三)部门职责。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会同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以及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

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旅游厅、省林业局、杭州海关、宁波

海关,负责建立全省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名录,并按照职责

分工动态调整名录。

第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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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统一向社会公布全

省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名录。

市级以上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行政部门、司法机

关,负责推荐、聘任并管理本单位的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

县级以上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行政部门、司法机

关,可以根据全省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名录,请求调派或指

派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协助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处理或

审理。

二、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名录

(一)列入名录的条件。列入全省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

名录的,应当符合以下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具有高等院校理工类专业硕士及以上学历;

3.具有 5 年以上相关专业技术领域工作经验或知识产权

审查或研究工作经验;

4.具备专利代理师资格或中级以上知识产权相关技术

资格。

(二)不得列入名录的情形。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

得列入全省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名录: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第73页

69

2.曾被开除公职的或者因违纪违法被解除聘用合同和

聘任合同的;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5.其他不适宜担任技术调查官的情形。

(三)列入名录的程序。

1.推荐。市级以上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行政部门、

司法机关,可以从本系统内选任或向社会公开遴选知识产权

技术调查官人选,并向本系统省级机关推荐列入全省知识产

权技术调查官名录。

2.列入。推荐列入全省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名录的人

选,由本系统省级机关审核同意后,列入全省知识产权技术

调查官名录。

(四)移出名录的程序。市级以上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

责的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发现其推荐的知识产权技术调查

官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向本系统省级机关提出移出

名录。经本系统省级机关审核同意,移出全省知识产权技术

调查官名录。

(五)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的聘任。市级以上负有知识

产权保护职责的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可以从其推荐的全省

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名录中聘任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

第74页

70

聘任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的人数和专业,应当与该机关

管辖区域内实际发生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涉及的技术领域

相匹配。

聘任专职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需要按照聘任制公务员

管理的,应严格按照《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执

行。

三、技术调查工作

(一)程序要求。

1.指派、调派。县级以上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行政

部门、司法机关,可以向负责聘任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的单

位,请求调派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协助办理知识产权案件。

本单位聘任的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由该单位直接指

派。

负责聘任、请求调派、指派的单位,应当客观、及时地

记录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协助办理案件的情况。

2.告知。协助办理案件的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确定或变

更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并依法告知当事人

有权申请回避。

3.回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应

当自行回避;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没有回避的,当事人及其

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

第75页

71

(2)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证人、代理人的;

(4)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

参与过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的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不得

再协助审理该案的诉讼活动。参与过知识产权司法案件的知

识产权技术调查官,不得再协助办理该案的行政执法活动。

(二)工作要求。

1.主要职责。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就知识产权案件所涉

技术问题履行下列职责:

(1)对技术事实的争议焦点以及调查范围、顺序、方

法等提出建议;

(2)参与调查取证、勘验、保全;

(3)参加询问、听证、庭前会议、开庭审理或口头审

理;

(4)提出技术调查意见;

(5)协助组织鉴定人、相关技术领域的专业人员提出

意见;

(6)列席合议庭评议、合议组会议等有关会议的相关

议程;

(7)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2.主要工作。

第76页

72

(1)调查取证。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参与调查取证、

勘验、保全的,应当事先查阅相关技术资料,就调查取证、

勘验、保全的方法、步骤和注意事项等提出建议。知识产权

技术调查官可以就技术事实是否需要技术鉴定提出建议。

(2)询问。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行政执

法询问,或行政裁决的口头审理时,经行政执法人员同意,

可以向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发问。

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参与司法案件的询问、听证、庭前

会议、开庭审理等活动时,经司法人员同意,可以就案件所

涉技术问题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发问。

(3)出具技术调查意见。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应当在

案件合议、评议或研究讨论案件处理前就案件所涉技术问题

提出技术调查意见。

技术调查意见由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独立出具并签名,

不对外公开。

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提出的技术调查意见作为合议组

或合议庭等认定技术事实的参考。

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对案件的处理或裁判结果不具有

表决权。

(三)署名责任。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协助知识产权行

政执法、司法活动的,应当依法在相应文书上署名。

第77页

73

(四)协助仲裁、调解、维权援助活动。知识产权仲裁

机构、调解机构、维权援助机构,可以向负责聘任知识产权

技术调查官的单位,请求调派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协助仲

裁、调解、维权援助活动并提供专家咨询意见。

四、日常管理

(一)数字化管理。全省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名录的列

入、移出、公示,以及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的指派、调派和

日常管理,通过“浙江知识产权在线”和省市场监管局(省

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等施行。

(二)保障措施。聘任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的单位,应

当为技术调查工作的开展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工具,定期开

展专业培训,并对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履职情况进行年度考

评,及时

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协助知识产权案件处理或审理的,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案件数量给予一定报酬,国家有相关规定

的除外。专职聘任的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参与本单位知识产

权案件处理或审理的,不另行给予报酬。

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的履职情况,纳入浙江省相关专业

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第78页

74

(三)职业准则。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应当具有严谨的

科学技术素养,恪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提供客观、公正、

专业的技术调查意见。对于参与知识产权案件中知悉的案件

信息,包括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其他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从事与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工作性质不相符的活动。

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如有违反与知识产权案件处理或

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故

意出具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的不实技术调查意见的,应当

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 2023

年 7 月 15 日起试行。本办法试行前,各单位聘任的知识产

权技术调查官,经本系统省级机关审核同意后,直接列入全

省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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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开展 2023 年度浙江省首批次新材料

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经信局,省属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打造新材

料科创高地 促进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推

动我省新材料产业化和规模化应用,切实提升产业基础能力

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根据《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提升

工程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现就做好 2023 年度我

省首批次新材料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首批次新材料是指企业通过自主研制、引进吸收等方式

拥有专利或者其他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技术领先优势或者打

破市场垄断,尚未取得重大市场业绩的新材料。首批次新材

料分国际、国内和省内首批次三档。

(一)基本要求

1.申报单位应为在浙江省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管理规范、正常经营、信用记录良好,在省内建有研发

机构和生产基地的企业。

2.产品满足《新材料技术成熟度等级划分及定义》中定

义的技术成熟度等级 7-9 级要求,并已实现商业化销售。

3.产品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在技术参数和性

第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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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等方面有重大突破,产品的技术指标达到国际领先、国际

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

4.产品及相关技术性能指标通过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认可机构、中国新材料测试评价联盟检测机构成员或

用户单位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属于国家特种许可要

求的产品,必须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

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

制性产品认证。

5.存在如下情形的产品不得申报: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

政策导向,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

的;节能降耗、污染排放和资源节约指标未达到国内先进水

平的,碳排放强度未达到行业先进水平的;质量不稳定或出

现质量问题在用户中造成较大影响的;近三年申报产品已获

得过首批次新材料认定,且申报产品无重大技术突破的。

(二)国际、国内首批次新材料附加要求

1.国际首批次新材料:技术水平国际领先或技术水平国

际先进且打破国际垄断、实现对国际一流企业产品同准水平

进口替代,具有主要应用领域国际、国内知名用户单位或重

点工程商业化销售业绩。

2.国内首批次新材料:技术水平国内领先或打破国际垄

断、可以实现降准进口替代,具有主要应用领域国内知名用

户单位或重点工程商业化销售业绩。

二、认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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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认定采用目录认定和推荐认定两种方式,并

实行以目录认定为主、推荐认定为辅的原则。

(二)本次目录认定适用目录为《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

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 年版)》(工信部原函〔2021〕384

号)和《浙江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2

年版)》(浙经信材料〔2022〕166 号)。

(三)采用推荐认定方式的,需由本领域院士或本领域

3 位以上正高级职称专家书面推荐,同时推荐产品原则上应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属于国家关键领域短板材料清单、关键基础材料提升

计划材料清单、省新材料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的《国外领先

的新材料产品清单》《国内紧缺的新材料产品清单》《浙江

产业发展急需的新材料产品清单》内的产品。

2.产品或相关工艺、技术近五年内获国家科学技术奖,

或省科学技术二等奖及以上奖项。

3.国家级或省级新材料领域公共服务平台或平台牵头

企业可推荐本平台、企业研发生产的 1 项新材料产品参加认

定。

三、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首台(套)提

升 工 程 数 字 化 集 成 系 统 ” ( 网 址 :

https://stt.jxt.zj.gov.cn/portal/face)按要求填写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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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主体责任。

(二)审核报送。请设区市经信局汇总审核本地区申报

材料,组织现场核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于 2023 年 7 月 14

日前向省经信厅行文推荐,随文报送项目汇总表(通过系统

导出),同时通过网上平台上传推荐函及项目汇总表 PDF 盖

章扫描件。省属企业集团本级直接报送省经信厅,并将申报

材料抄送所在设区市经信局。

(三)省经信厅将组织开展认定项目评审、现场抽查相

关情况,发布 2023 年度浙江省首批次新材料认定结果。

联系人:李丹麒;电话:0571-87056463。

联系人:材料工业处 董 昊 0571-8705 8139

技术支持 袁浩晟 18805813505

尹 力 18506819091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3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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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应包括:

(一)浙江省首批次新材料认定申请表。

(二)申报企业及产品基本情况,包括:

1.企业规模、研发能力、行业地位等。

2.申报产品技术情况,包括产品主要应用领域、技术先

进性,工艺、技术情况,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哪些突破,

技术发展方向与趋势,目前实现同准/降准替代情况等。

3.国外主要生产企业、市场情况、应用领域,国际市场

空间及趋势等。

4.国内主要生产企业、市场情况、应用领域,国内市场

空间及趋势等。

(三)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研发机构情况及相关证明文件。

(五)企业及产品荣誉证明文件。

(六)申报产品实现初次销售的合同、与主要用户签订

的销售合同等材料。

(七)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管理部门认可机构、中国新

材料测试评价联盟检测机构成员或用户企业认可的第三方

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与目录中指标的符合性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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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企业有效发明专利证书、标准和其他知识产权相

关证明文件;与申报产品相关文件的清单。

(九)国家一级查新资质机构出具的近两年的产品查新

报告。

(十)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及以上水平相关证明材

料,包括但不限于省级及以上部门、行业协会(学会)组织

的鉴定、评审、验收等报告。

(十一)其他关于产品先进性、获证获奖、用户单位应

用情况报告等有关证明材料。如采用推荐认定形式,须提供

本领域院士或 3 位以上正高级职称专家的书面推荐材料,及

专家职称材料等其他相应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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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级政策篇

1.关于印发《组建科技轻骑队服务企业创新

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功能区人才办和科技局:

《组建科技轻骑队服务企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

市委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

实。

中共温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3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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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建科技轻骑队服务企业创新发

展的实施方案

为全力助推省委“三个一号工程 ”高质量落地,根据

《浙江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双百千万”专项行动方案》要

求,进一步推动产教融合、科教融汇,充分发挥在温高校、

科研院所及新型研发机构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作用,

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聚焦省“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315”科技创新体

系,坚持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充分发挥高校院所创新资

源优势,围绕我市“5+5+N”产业领域,组建市、县(市、

区)两级百支科技轻骑队,选派千名轻骑兵,服务万家科技

企业。力争 2023 年实现规上企业走访全覆盖,帮助企业解

决一批技术改造、科技创新遇到的实际问题,加速企业创新

发展,实现企业科技资源集聚与利用能力明显提升、企业科

技人才引育能力明显提升、科技创新政策激励效能明显提

升。

二、队伍组建

根据全市“5+5+N”重点产业发展需求,从在温高校、

科研院所、行业协会选派一批科研能力强、行业发展方向把

握精准、拥有创新成果的科技人员,组建科技轻骑队,并充

分对接国家级学会、省技术创新中心等平台,为企业进行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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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科技轻骑队、轻骑兵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轻骑队由在温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依

托自身科研优势和资源基础,结合地方产业发展牵头组建,

具体由技术研发、技术经纪等成员组成,鼓励“跨学科跨专

业多兵种”组团服务。

(二)轻骑兵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较强的工

作责任心,专业对口且符合企业创新需要,一般应具有中高

级职称。

(三)选派单位应为轻骑队助企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支

持。轻骑兵与原工作岗位不脱产,采取线上线下服务相结合

的柔性工作方式。

三、服务内容

结合产业发展趋势,为企业精准开展技术攻关、平台提

升、成果转化、人才引育、战略谋划等服务。

(一)开展技术攻关服务。充分利用高校院所科研、人

才等方面资源,发挥团队作战优势,帮助企业梳理技术难题,

支持科技轻骑队与企业开展技术联合攻关。

(二)提升创新平台能级。指导企业对照创新平台建设

要求,进一步提升科研软硬件条件,加快建设企业研发机构、

重点实验室、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平台。

(三)转移转化科研成果。深入挖掘企业技术需求,快

速匹配高校院所自身科研成果和全市科技成果池,指导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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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技术交易的方式吸纳先进技术成果,实现成果转化和产

业化。

(四)帮助引进科技人才。整合部门助企服务人才团队

资源,帮助企业对接海外高层次人才、高水平创新团队和工

程师,引进落地专业对口科研人员。

(五)协助谋划创新战略。在深入对接研究的基础上,

协助企业研究制定创新发展规划,开展技术对标分析,明确

技术研究路径。

四、工作机制

建立科技轻骑队信息快速收集、需求快速响应、问题闭

环解决工作机制。

(一)问题收集。依托“科企通”应用上线科技轻骑队

APP 平台(应用程序),平台动态归集“1035 行动”人才帮

帮团、“两万”行动等助企服务渠道收集的企业创新技术需

求,同时由科技轻骑队常态化采集企业技术问题难题,形成

问题需求库。

(二)分类处置。轻骑队及选派单位对企业提出的问题

及时进行需求事项梳理、难题研判,按需派出相应轻骑队,

上门提供科技服务。对轻骑队无法解决的问题,由轻骑队工

作专班召集市内相关专家进行集中会诊,成立课题组进行攻

坚。对于重大技术难题,由轻骑队工作专班集中研究后委托

科技有关部门对外发布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榜单,或者建立创

新联合体,采用“揭榜挂帅”方式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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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跟踪问效。实行“一事一评”制度,建立科技轻

骑队服务事项督办回访机制,确保企业诉求“件件有回音、

事事有着落”。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挥市委科技强市建设领导小组

办公室统筹协调作用,组建工作专班,市委组织部(市委人

才办)、市科技局相关领导任召集人,市科技局业务处室、

市工科院相关负责人及县市区科技部门分管领导作为联络

人,具体做好科技轻骑兵选派和日常管理工作,落实相关保

障措施,推动落地见效。

(二)完善支持举措。强化科技轻骑队管理等相关工作

经费保障,给予轻骑队差旅、误餐、保险等费用补贴。将轻

骑队会同企业凝练的技术需求作为市“揭榜挂帅”项目榜单

的重要来源,给予轻骑队联合服务企业申报的市级科技计划

项目优先支持。建立政企联合出资挂榜制。对服务成效明显

的轻骑兵,可在其申报市“瓯越英才计划”时纳入企业类评

审。

(三)强化绩效激励。每年对科技轻骑队开展绩效评价,

落实激励措施,建立人员动态调整机制。将科技轻骑队工作

成效作为新型研发机构年度考核重要指标。选派单位把科技

轻骑兵成员工作成效作为个人评优评先、职务或岗位等级晋

升、职称评定的重要内容。及时总结提炼并报送可复制、可

推广的优秀工作经验,形成科技助企服务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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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

“全球招商合作伙伴”实施方案(试行)的

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全球招商合作伙伴”实施方案(试行)》已

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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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全球招商合作伙伴”实施方案(试

行)

为全面推进“全球招商年”行动,进一步拓宽招商渠道,

统筹用好国际国内资源,根据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

“全球招商合作伙伴”对象

本方案所称“全球招商合作伙伴”是指与温州市投资促

进局签订《温州市“全球招商合作伙伴”协议》(以下简称

合作协议)建立招商合作关系,利用自身优势和人脉资源,

为温州引荐优质产业项目、协助推进项目落地并持续做好后

期安商稳商工作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包括但不限

于:

1.我市重点发展的“5+5+N”产业及其他服务贸易类的

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及行业龙头企业;

2.知名基金管理机构、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咨询机构、科研院所、校友会;

3.异地温州商会、海外侨团、温州市招商大使、知名温

商。

二、合作程序和方式

1.市投资促进局发布“全球招商合作伙伴”(以下简称

合作伙伴)招募公告后,符合条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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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然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投资促进局申报,提交《温州市全

球招商合作伙伴申请表》(见附件 1)。

2.市投资促进局对报名材料进行审核,根据评审条件拟

定合作伙伴。原则上每年名额不超过 12 个。

3.市投资促进局拟定合作伙伴建议名单,报市政府分管

领导审核同意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 5 个工

作日内与合作伙伴签订《合作协议》。

4.《合作协议》内容包括合作伙伴形式、授权范围和工

作职责及任务、经费标准与支付方式、争议解决机制约定等。

协议期限为一年,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之日起算。

5.根据双向选择原则,协议期满后,招商成效突出的合

作伙伴,优先参与下一协议期的合作。

三、服务内容

1.咨询服务。在协议期内提供书面项目研判咨询服务不

少于 5 次。

2.报送信息。在协议期内向市投资促进局报送有效项目

线索不少于 12 条。

3.邀商访商。在协议期内成功邀请央企(重点省属国

企)、500 强企业、跨国公司、行业龙头企业等来温考察,

或组织我市干部赴上述企业考察,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少于

10 家,自然人不少于 5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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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签约项目。在协议期内成功引荐签约符合《温州市重

大产业项目标准(2022 年版)》(见附件 3,以下简称《重

大项目标准》)的重大项目,合作伙伴(法人、非法人组织)

成功引荐不少于 2 个,合作伙伴(自然人)成功引荐不少于

1 个。其中,引荐的重大项目在当年签约、当年落地(指开

工入统)的,视为完成 2 个签约任务。

四、管理考核

1.市投资促进局负责向合作伙伴提供我市投资要素情

况介绍、招商引资政策和重点发展产业招商指南等,保持密

切对接,及时督促有关县(市、区)、温州海经区、温州湾

新区跟进合作伙伴提供的项目信息,必要时提请市领导协助

推进。

2.对合作伙伴实行百分制考核(详见附件 2),其中咨

询服务 20 分,报送信息 20 分,邀商访商 30 分,签约项目

30 分,另设附加分 10 分。考核结果得分 80 分以上(含 80

分),视为完成招商工作任务。其中异地温州商会、海外侨

团及自然人等合作伙伴不考核“咨询服务”,分值合并计入

“报送信息”计 40 分。

3.有效信息备案。合作伙伴需确定一名工作联络员,加

强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在接触到项目信息时,须及时报市

投资促进局初次登记备案,经项目承接地政府(管委会)研

判后,合作伙伴需将研判结果及意向再次报市投资促进局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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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案。项目投资方有真实投资意愿且项目承接地政府(管委会)

有意向进一步对接的,认定为有效信息。

4.引进项目确认。引进的项目,由合作伙伴负责申报,

经项目落户地政府(管委会)初核通过后,报市投资促进局

按照相关规定审核确认。

五、经费标准与支付方式

1.合作伙伴(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工作经费 20 万元/年,

合作伙伴(自然人)工作经费 10 万元/年。

2.合作伙伴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局安排年度预算,市投资

促进局按照《合作协议》向合作伙伴拨付。

(1)《合作协议》签订后,市投资促进局及时向合作

伙伴拨付总经费的 15%。

(2)市投资促进局在签订协议满 6 个月后,开展中期

考核,认定合作伙伴工作任务完成过半时(考核评定分数达

到 50 分视为任务完成过半),按照《合作协议》再向合作

伙伴拨付总经费的 45%。

(3)协议期满,市投资促进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评审。

评审认定合作伙伴完成工作任务的,市投资促进局按照《合

作协议》及时向合作伙伴支付剩余的 40%经费;未完成任务

的,不再支付剩余经费。

3.合作伙伴须向市投资促进局出具符合财务规范的发

票或收据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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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符合条件前提下可同时享受项目落户地有关招商

引资奖励政策。鼓励各县(市、区)、温州海经区、温州湾

新区出台招商项目引荐绩效激励政策。

(1)对引荐落地的符合《重大项目标准》的大项目及

其他重大产业项目,可按实际投资额(统计入库数)0.5‰

-2‰的比例给予合作伙伴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人民币。

(2)对引荐落地的符合《重大项目标准》的好项目、

高端项目及其他经属地政府(管委会)审定的项目,可根据

实际投资额、技术、人才等情况分别予以资金奖励,合计最

高不超过 200 万元人民币。同一项目符合《重大项目标准》

多个类别的,就高不重复奖励。

(3)上述项目属于外资项目的,可叠加享受《温州市

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动外资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有关奖

励政策。

(4)上述项目的认定和奖励资金由属地政府(管委会)

负责承担。

六、监督机制

1.合作伙伴应遵守《合作协议》的各项规定,在受托事

项、时限范围内从事招商活动。如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

响,市投资促进局可依法终止《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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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投资促进局负责建立负面清单。当合作伙伴在协议

期内提供的项目信息被判定为无效信息且数量超过其提供

的项目信息总数的 50%,列入合作伙伴负面清单库,不得参

与下一协议期的合作。

3.合作伙伴对我市委托研判的项目信息具有保密义务,

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发布或提供。

4.对引进项目和资金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合作伙伴,

除追回全部奖金外,依法依约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市投资促进局负责做好年度预算编制、资金结算、监

督使用及绩效评估工作。

本方案自 2023 年 6 月 25 日起施行,试行二年。相关条

款如与我市制定的有关文件相冲突,以本方案为准。各县

(市、区)、温州海经区、温州湾新区可参照本方案结合实

际情况自行确定合作伙伴工作经费标准。

附件:

1.温州市全球招商合作伙伴申请表.docx

2.温州市全球招商合作伙伴工作绩效考核表.docx

3.温州市重大产业项目标准(2022 年版).docx

第97页

93

3.关于开展 2022 年温州市新备案省级众创

空间(星创天地)奖励政策兑现的通知

鹿城区、温州湾新区科技管理部门:

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3〕8 号)文件

精神,经研究,对 2022 年新备案市区范围的 4 家省级众创

空间进行政策兑现。现将有关事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2022 年新备案市区范围的省级众创空间。

二、奖励金额:40 万元/家。

三、申报要求:登录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

(http://reward.wenzhou.gov.cn/app)注册账号并按要求

在线填写相应的《申报表》,并于 6 月 19 日前(逾期视作

自动放弃)在线提交有关申报材料。

四、联系人:

温州市科技局 陈嘉豪,0577-88962099。

申报系统技术咨询联系人:温州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戴青青,0577-88880110/86-18105771999。

第98页

94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3 年 6 月 12 日

附件:

第99页

95

4.关于开展 2022 年度温州市鼓励和支持金

融业发展改革与创新业绩考核奖励资金申

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市级金融机构:

根据《关于印发温州市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

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9〕76

号)和《温州市鼓励和支持金融业发展改革与创新业绩考核

办法》(温金融办〔2022〕66 号)规定,经研究,决定启动

2022 年度温州市鼓励和支持金融业发展改革与创新业绩考

核奖励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2022 年度新获得鼓励和支持金融业发展改革与创新业

绩考核优秀的市级金融机构。

二、申报时间

2023 年 6 月 14 日—6 月 19 日。

三、申报流程

请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登录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

现系统网站(http://reward.wenzhou.gov.cn),进入申报

大厅查询对应的申报项目,并按照申报指南要求进行申报。

其中,“申报项目内容”请对应填写“2022 年度温州市鼓励

和支持金融业发展改革与创新业绩考核奖励”。

第100页

96

四、其他事项

申报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咨询银行保险处(陈龙,电话:

88967792)。

温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23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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