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区民营企业政策汇编节选(2021年)

发布时间:2021-12-07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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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区民营企业政策汇编节选(2021年)

广东省加快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若干 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发挥制造业投资推动工业经济增长的牵引带动 作用,加快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促进战略性支柱产业 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以下简称战略性产业集群)高 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制造强省,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加强分区域分行业分类指导。围绕“一核一带一区” 区域发展格局,按照“十四五”全省制造业总体空间布局, 支持各地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特色,因地制宜、分类施策, 聚焦新一代电子信息、绿色石化、智能家电、汽车、先进材 料、现代轻工纺织、软件与信息服务、超高清视频显示、生 物医药与健康、现代农业与食品等十大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 和半导体与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智能机器人、区块链 与量子信息、前沿新材料、新能源、激光与增材制造、数字 创意、安全应急与环保、精密仪器设备等十大战略性新兴产 业集群,立足“招好商、招大商、精准招商、产业链招商”, 积极引进产业带动性强、技术水平先进、绿色低碳的先进制 造业项目。支持国有企业聚焦主责主业,加大向实体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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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区民营企业政策汇编节选(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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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加快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若干 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发挥制造业投资推动工业经济增长的牵引带动 作用,加快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促进战略性支柱产业 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以下简称战略性产业集群)高 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制造强省,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加强分区域分行业分类指导。围绕“一核一带一区” 区域发展格局,按照“十四五”全省制造业总体空间布局, 支持各地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特色,因地制宜、分类施策, 聚焦新一代电子信息、绿色石化、智能家电、汽车、先进材 料、现代轻工纺织、软件与信息服务、超高清视频显示、生 物医药与健康、现代农业与食品等十大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 和半导体与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智能机器人、区块链 与量子信息、前沿新材料、新能源、激光与增材制造、数字 创意、安全应急与环保、精密仪器设备等十大战略性新兴产 业集群,立足“招好商、招大商、精准招商、产业链招商”, 积极引进产业带动性强、技术水平先进、绿色低碳的先进制 造业项目。支持国有企业聚焦主责主业,加大向实体经济特 别是先进制造业的投资力度,鼓励省、市、县(区)国有资 本深度参与先进制造业项目引进建设。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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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大制造业投资奖励。省财政设立先进制造业发展 专项资金,对“十四五”期间各地级以上市引进、建设先进 制造业项目予以支持:支持先进制造业投资奖励,对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广州、珠海、佛山、 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市总投资 10 亿元以上的制 造业项目,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 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市总投资 5 亿元以上制造业 项目,省财政按其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 2%的比 例,分年度对地级以上市政府予以事后奖励,相关奖励资金 由地级以上市设定绩效目标,可以用于降低用地或生产运营 成本、科研投入、产业园发展、配套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 设、设备奖励、贷款贴息、人才奖励、用工或职业技能培训、 “工改工”等;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 用;对 20 个战略性产业集群的大型技术改造项目给予奖励, 其中珠三角地区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购置额不超过 20%予以 奖励,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购置额不超过 30%予以奖励,原则上企业技术改造政策和制造业投资奖励 政策不叠加;支持新建大型产业园区建设等(具体实施细则 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印发实施)。 三、加强内外资一体化全产业链招商。打造先进制造业 “大招商”格局,定期举办省、市、县(区)招商大会,搭 建省市联动招商网络。实施产业链招商工程,围绕战略性产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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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集群,编制产业招商地图,成立产业链招商联盟,建立产 业招商数据库和目标企业清单。加强与国家重大战略及港澳 地区对接、协同联动,围绕先进制造业产业链推动互补招商。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设立市场化、专业化及内外资一体化投资 促进机构,鼓励以更灵活方式对引进先进制造业项目成效显 著、贡献突出的机构和个人给予奖励。 四、推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 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加快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国家创新中 心建设,在先进制造业领域重点布局,促进先进制造业重大 成果在粤转化落地,在每个战略性产业集群建设至少 1 家省 级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或制造业创新中心,鼓励各 地对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 新中心和中试基地给予资金支持。强化产学研合作,支持先 进制造业项目单位联合国家相关行业领先高校、科研院所来 粤设立新型研发机构,支持国家实验室和国家工程研究中 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 落地广东建设分中心、分实验室。围绕战略性产业集群加快 建设一批国家级和省级质检中心、产业计量测试中心、技术 标准创新基地。聚焦战略性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支持先进 制造业项目加快完善 5G、工业互联网平台等新型基础设施建 设。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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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强化资源要素保障。各地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 统筹考虑制造业发展需求,优化产业用地布局,划设工业用 地控制线。省每年安排一定用地指标用于先进制造业项目预 支使用,对各地引进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项目但当年用地 指标确有不足的,可按规定向省申请预支指标。省每年安排 用地指标奖励制造业发展较好的地级以上市政府,优先用于 先进制造业项目引进建设。优先保障先进制造业项目使用林 地定额需求。研究制定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指标体系。 支持和鼓励各地建设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容积率在 1.6 以上、2 层以上且带工业电梯的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可 按幢、层等为基本单元进行不动产首次登记。各地按照工业 优先用地原则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加快先进制造业项目用 地、用海、用林审批;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要充分保障工 业用地供给;“三旧”改造土地优先保障先进制造业项目需 求。 六、优化环境资源管理。优化环评服务机制,主动提前 介入,指导优化选址选线、生态环保措施,协调解决环境制 约问题,对高质量编制完成环评文件的制造业项目,实行环 评审批一次性办理。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项目实行告知承诺 制、简化环评编制内容、降低环评等级等改革措施,对基本 不产生生态环境影响的制造业项目免于办理环评手续。省 “十四五”能耗总量指标分配充分考虑各地区先进制造业项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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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建设投产情况。对超额完成可再生能源激励性消纳责任权 重的地市,超出最低消纳责任权重的消纳量不纳入该地区年 度和“十四五”当期能源消费总量考核。 七、加强金融和产业资本支持。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战 略性产业集群企业和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推动金融机构增 加制造业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提高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和 信用贷款占比。引导金融机构完善信贷管理机制,增强信贷 资源供给、推出专属信贷产品,优化融资服务,提高先进制 造业项目金融服务质效。鼓励地市成立本地先进制造业重点 项目金融信贷工作专班,协调金融机构加强融资支持,优化 审批流程,便利企业融资。引导保险机构开发针对先进制造 业项目的专属保险产品。建立与国家相关产业投资基金常态 化对接工作机制,强化省、市相关产业发展基金的政策导向, 引导基金聚焦重点产业链上下游联通开展投资,加大对先进 制造业项目支持力度,通过资本纽带构建产业链上下游协作 的产业生态圈。 八、强化高素质人才支撑。深入实施“广东技工”工程、 “湾区人才”工程。对全省总投资 50 亿以上先进制造业项 目单位赋予高级职称(含正高和副高)评审权,由项目单位 制定评审标准条件;对沿海经济带东西两翼和北部生态区总 投资 10 亿以上先进制造业项目单位赋予副高级职称评审权。 支持各地根据先进制造业项目需求,多渠道组织线上线下人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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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专场招聘会,支持企业引进、培育高层次人才。鼓励经营 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先进制造业项目提供免费服务,各地 可根据服务人数、人才类型等对提供服务机构给予就业创业 服务补助。支持先进制造业项目单位建设“人才驿站”。引 导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重点建设 20 个与战略性产业集 群相匹配的专业集群。在先进制造业项目单位及企业推行现 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 贴,鼓励地市参照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应届毕业 生到沿海经济带东西两翼和北部生态区制造业企业就业,符 合条件的可参照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 5000 元的基层就业补 贴。鼓励各地制定本地先进制造业项目团队或项目所在企业 高管人才薪酬补贴政策,推广人才“一站式”服务,在居住、 社会保障、户籍、就医、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政策和便利服 务。 九、打造高水平项目承载平台。积极支持申报国家级经 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向 园区下放更多管理权限,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省产业园打造成为全省先进制造业项目建设的主阵 地。聚焦战略性产业集群培育,加快建设一批以先进制造业 为主导产业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布局建设一批省 产业园,支持村镇工业集聚区升级改造后规划建设省产业 园,打造一批特色产业园区,省、市、县(区)加大对园区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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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管网、环保、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 持力度,各地用地指标要优先保障园区建设需要。 十、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建立省领导定向联系负责若干 战略性产业集群机制,发挥世界 500 强企业和大型骨干企业 “省长直通车”制度、省领导联系跨国企业直通车制度以及 省制造业重大项目建设总指挥部会议、利用外资工作联席会 议机制作用,加快推动先进制造业项目引进和落地建设。各 地级以上市要成立以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制造强 市建设领导小组,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先进制造业 项目引进和建设,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会议或现场办公 会及时协调解决项目落地及建设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协调 水、电、燃气和通信服务单位严格按照承诺的时限完成接入 服务,统筹资金、土地、人才等要素全力支持推动先进制造 业项目保投产、保续建、促新开、促落地、增固投。省政府 将先进制造业项目引进及建设工作纳入重点督查范围,视情 况对各地开展专项督查。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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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加快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若干 政策措施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近年来,我省工业增加值占 GDP 比重不断下降,工业投 资总量在全国排名虽不断上升、但占固定资产投资比重逐年 下降。同时,工业投资增速有所放缓。针对我省工业投资和 工业发展形势及面临的困难,为积极引导和促进先进制造业 项目投资建设,牵引带动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 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根据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会议精 神,省政府制定印发了《广东省加快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 设若干政策措施》(下称《制造业投资十条》)。 二、主要内容 《制造业投资十条》包括加强分区域分行业分类指导、 加大制造业投资奖励、加强内外资一体化全产业链招商、推 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强化资源要素保障、优化环境资源管 理、加强金融和产业资本支持、强化高素质人才支撑、打造 高水平项目承载平台、加大统筹协调力度等 10 条支持先进 制造业项目投资的政策措施。 三、政策核心点解读 (一)加强分区域分行业分类指导。 围绕“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格局,按照“十四五” 全省制造业总体空间布局,聚焦十大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 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立足“招好商、招大商、精准招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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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产业链招商”,积极引进产业带动性强、技术水平先进、 绿色低碳的先进制造业项目;鼓励国有资本深度参与先进制 造业项目引进建设。 (二)设立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 省财政设立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十四五”期 间各地级以上市引进、建设的先进制造业项目予以支持,具 体包括支持先进制造业投资奖励,对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广州、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 江门、肇庆市总投资 10 亿元以上的制造业项目,汕头、韶 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 揭阳、云浮市总投资 5 亿元以上的制造业项目,按其新增实 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 2%的比例分年度对地级以上市政 府予以事后奖励;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 应用;对 20 个战略性产业集群的大型技术改造项目给予奖 励;支持新建大型产业园区建设等。 (三)加强内外资一体化全产业链招商。 省、市、县(区)定期举办招商大会,搭建省市联动招 商网络。实施产业链招商工程,围绕战略性产业集群,编制 产业招商地图,成立产业链招商联盟,建立产业招商数据库 和目标企业清单。加强与国家重大战略及港澳地区对接、协 同联动,围绕先进制造业产业链推动互补招商。支持有条件 地区设立市场化、专业化及内外资一体化投资促进机构,对 引进项目机构和个人给予奖励等。 (四)推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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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每个战略性产业集群各建设至少 1 家省级技术创新中 心、产业创新中心或制造业创新中心,鼓励各地给予资金支 持;支持设立新型研发机构,支持研发机构落地广东建设分 中心、分实验室;加快建设国家级和省级质检中心、产业计 量测试中心、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支持加快完善 5G、工业互 联网平台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五)强化用地用林保障。 省每年安排一定用地指标用于先进制造业项目预支使 用,对各地引进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项目但当年用地指标 确有不足的,可按规定向省申请预支指标。对各地引进符合 投资总额、投资强度等条件的先进制造业项目但当年用地指 标确有不足的,可经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同意后 按规定向省申请预支指标。省自然资源厅每年根据制造业发 展评价结果,安排相关地级以上市奖励指标。督促各级林业 主管部门优先保障先进制造业项目使用林地定额,市林地定 额不足的,优先纳入省备用定额解决。研究制定工业用地“标 准地”供应指标体系。 (六)优化环评服务。 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空间规划、环境管理标 准、环评编制技术导则和规范等要求编制完成环评文件的实 行环评审批一次性办理。对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 发关于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和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 制审批规程》《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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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名录(2020 年版)》以及各地市有关改革等要求的重大先 进制造业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简化环评编制内容、降低环 评等级等改革措施,对基本不产生生态环境影响的重大先进 制造业项目免于办理环评手续。 (七)加强金融和产业资本支持。 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战略性产业集群企业和项目的信 贷支持力度。推动金融机构增加制造业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 款,提高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占比。引导金融机构 完善信贷管理机制,优化融资服务。鼓励地市成立本地先进 制造业重点项目金融信贷工作专班,协调金融机构加强融资 支持。引导保险机构开发针对先进制造业项目的专属保险产 品。强化省、市相关产业发展基金的政策导向。 (八)强化高素质人才支撑。 贯彻落实我省《关于强化我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人才支 撑的意见的通知》有关要求,深入实施“广东技工”工程、 “湾区人才”工程。对全省“十四五”期间新增总投资 50 亿以上先进制造业项目单位赋予高级职称评审权,由项目单 位制定评审标准条件;对沿海经济带东西两翼和北部生态区 总投资 10 亿以上先进制造业项目单位赋予副高级职称评审 权。引导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重点建设 20 个专业集群。 在先进制造业项目单位及企业推行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 学徒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应 届毕业生到沿海经济带东西两翼和北部生态区制造业企业 就业,符合条件的可参照高校毕业生给予基层就业补贴。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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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打造高水平项目承载平台。 省相关主管部门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园区申报国家级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有条件的地市 向园区下放更多管理权限。落实我省《关于推动工业园区高 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聚焦战略性产业集群培育,加快建 设一批以先进制造业为主导产业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新布局建设一批省产业园,支持村镇工业集聚区升级改 造后规划建设省产业园,打造一批特色产业园区,省、市、 县(区)加大对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力度。 (十)加大统筹协调力度。 实施省领导定向联系负责若干战略性产业集群工作制 度,建立战略性产业集群专家咨询制度,明确 20 个战略性 产业集群对应省领导、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发挥世界 500 强企业和大型骨干企业“省长直通车”制度、省领导联系跨 国企业直通车制度以及省制造业重大项目建设总指挥部会 议、利用外资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加快推动先进制造业 项目引进和落地建设。各地级以上市要成立以市政府主要负 责同志任组长的制造强市建设领导小组,市政府主要负责同 志要亲自抓先进制造业项目引进和建设,定期召开会议推动 项目建设。省政府将先进制造业项目引进及建设工作纳入重 点督查范围,视情况对各地开展专项督查等政策措施。 四、名词解释 固定资产投资额:是指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在一定时期内 建筑和购置固定资产的工作量以及与此有关的费用的总称。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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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地:是指对同一区域内的工业用地,根据不同行业 分类在供地条件中设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 收、就业贡献、研发经费投入强度等控制指标,按照统一的 标准进行供应和监管的工业用地。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是指按省级行政区域对 电力消费规定应达到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国家对各省级 行政区域规定应达到的最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 按超过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一定幅度确定激励性消纳责任权 重。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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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省级制造业创 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制造业创新 体系,提升制造业创新能力,规范广东省制造业创新中心(以 下简称“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运行和管理,推动 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 推进 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科〔2016〕273 号)、《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升级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条 件》(工信厅科〔2017〕64 号)、《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考 核评估办法(暂行)》(工信厅科〔2018〕37 号)等要求,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培育 建设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 第三条 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面向制造业创新发展重大 需求,立足于共性技术研发、工程化攻关及成果转化三个定 位,汇聚各方创新资源,突出协同创新取向,以重点领域关 键共性技术研发供给、转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为重点,由企 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各类创新主体自愿组合、自主结合, 以企业法人形式建立的新型创新平台。 第四条 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应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等 领域创新发展和重点行业转型升级的重大共性需求,以提升 制造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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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技术创新和社会资本相结合、资源整合与人才发展相结 合、自主创新与开放合作相结合的基本原则,攻克解决一批 制约行业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瓶颈,转化推广一批先进适用 技术和标准,积累储备一批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建设发展一 批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的研发应用基地,培养造就一批技术创 新领军人才,加快形成发展的新动力,为推动广东制造由大 变强提供战略支撑。 第五条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省级制造业创新中 心的培育、建设、管理与考核评估等,统筹协调省级制造业 创新中心建设相关工作。 第二章 培育与建设 第六条 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应结合国家制造业创新中 心建设领域总体布局,符合广东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六大 工程”实施和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要求,紧紧围绕广东省新 一代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 汽车、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重点行业转型升级需 求,在广东省内建设。 第七条 为加快构建“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新格局, 促进全省区域协调发展,支持在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建设符合 当地产业发展需求、服务于特色产业集群提质升级的省级制 造业创新中心。 第八条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定期组织开展省级制造 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申报单位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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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牵头单位须是长期从事某领域研究开发且有持续 的研发投入,在该领域有核心竞争力,具备雄厚的科研资产 和经济实力,有承担并较好完成国家或行业重点研发项目经 验的企业、科研院所或高校。牵头单位为企业的,原则上近 三年年均销售收入不低于 5 亿元,对省重点支持领域、粤东 粤西粤北地区牵头企业可适当放宽。 (二)牵头单位要有整合产学研合作基础资源的能力, 有较强的技术转移和扩散能力,有较丰富的成果转化和商业 化经验。成员单位应包含相关行业领域内若干家具有较强影 响力和号召力的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主体。 (三)牵头单位要有完善的研究开发平台,有先进的科 研基础设施、仪器装备,以及研发高端人才,具备为技术创 新发展提供支撑的能力。 (四)近三年有严重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或被追究 刑事责任的,或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单位,不得成为省级 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牵头单位或成员单位。 第九条 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必须有明确清晰的建设方 案。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成员单位情 况,产业化技术发展方向和目标,运行机制和经营机制,技 术专家委员会,组织架构和管理团队,组建资金情况,拥有 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汇聚的创新平台数量,中长期研 发项目计划(包括成果转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应用目标、经 费筹措计划、研发投入等),吸引可持续投资和商业运行的 能力,成果转化收益预算以及实现市场化自主运营的进程计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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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等情况。其中珠三角地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组建资金 (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 3000 万元,粤东粤西粤北地区 组建资金(注册资本)可适当放宽。 第十条 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开 展: (一)组织申报。符合建设条件的单位,本着自愿的原 则,按照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提交至所在地级以上市工业和 信息化主管部门。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结合 当地优势产业,积极发动龙头骨干企业牵头建设省级制造业 创新中心,组织推荐申报。 (二)开展遴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技术、产业、 管理、财务等领域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组织现场 答辩。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 (三)结果公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综合评审、现 场答辩及现场考察结果,提出拟被列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 筹建名单,并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众网站上公示。公示无 异议后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予以书面确认列入筹建计划,进 入培育阶段。 (四)列入筹建。列入筹建计划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 应于自列入计划起两年内注册成立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实 体依托企业,落实中心运营场地,修改完善中心建设方案, 完成中心筹建工作。 (五)延期筹建。自列入筹建计划起两年内未能完成省 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实体注册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牵头单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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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需于筹建期届满 1 个月前通过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 管部门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延期筹建的申请。经省工业 和信息化厅研究批复同意延期后,在半年内完成省级制造业 创新中心依托实体企业注册工作。延期筹建半年内仍未完成 筹建工作的,由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撤销省级制造业创新 中心筹建资格。 (六)批复组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注册成立实体依 托企业并完成筹建相关工作后,由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实体 依托企业将建设方案经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上报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经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批复同意正式组建的,进入建设期。 第三章 管理与运行 第十一条 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 全法人治理结构,构建科学的运行和管理体制,建立利益共 享、风险共担的有效机制,探索高效协同创新模式。 第十二条 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应按照责权明确、科学管 理的模式运行。 (一)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决策 机构的成员应具有广泛代表性,包含来自成员单位的代表、 产业界和科技界杰出人士,负责制定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长 期发展战略、决策投融资、人事、基本建设等重大事项。 (二)建立技术专家委员会作为内部咨询机构。技术专 家委员会由来自学术界、企业界等人士组成,负责研判行业 发展重大问题并筛选确定研究方向。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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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开展 多种形式的经营活动,包括:吸收集聚成员单位等各方面的 创新资源和科研成果,自主开展技术研发或接受委托开展技 术研发,向行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前沿技术、共性技术 和新工艺、新设备、新知识等。可利用互联网、云计算、大 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建设覆盖成员单位的科研创新网络 平台,实现多学科、跨领域、跨地区的技术创新,优势互补、 资源开放共享,充分发挥创新资源合理配置的协同优势,提 升持续创新能力。 第十四条 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可采取“企业法人+联盟” 形式,成立相关行业的联盟组织。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省 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申请创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对升级为 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 支持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开展创新能力建设, 对制造业创新中心平台建设、测试验证、中试孵化、成果转 化等能力建设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批复同意组建的省级制 造业创新中心,可申报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能力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需向所 在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省级制造业创新 中心能力建设项目申报材料,材料中须包含项目建设方案、 资金投入计划、任务目标及预期成果等内容。其中的项目建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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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方案须合理可行,预期资金投入合理,技术与市场前景良 好,且须包含明确的绩效目标。 第十九条 按照省财政相关规定的要求,地级以上市工业 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评审、公示、入库、 下达、监督管理、绩效评价和项目验收工作。项目下达计划 抄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二十条 获批承担能力建设项目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 心每半年向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 展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相关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审核后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二十一条 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 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需按照《省 工业和信息化厅经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切实加强 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 办法,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评估 第二十二条 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应定期开展自查,每年 第一、二、三季度每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以简报形式 向省、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报送上一季度工作情况。每年 2 月前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上一年度建设运行情况报告, 获得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能力建设项目的制造业创新中心, 需一并报送上一年度项目运行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二十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定期组织对省级制造业 创新中心的考核评估。考评评估对象是已进入建设期并运行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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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两年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对于已升级为国家制造业创 新中心的,可直接采纳国家考核评估结果,不进行重复考核。 第二十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实际需求委托第三 方机构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开展考核评估。第三方机构应 具备组织实施考评工作的条件,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考核评估内容主要包 括建设和运行情况。 (一)建设情况主要考核评估内容:按照建设方案提出 的建设目标,主要包括中试孵化、测试验证、行业支撑服务 等方面建设的情况。 (二)运行情况主要考核评估内容:包括省级制造业创 新中心的研发力量、共性技术突破、产学研协同、突出市场 导向、成果转移转化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考核评估工作按照以 下程序开展: (一)考核评估通知下发后,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在规 定时间内通过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交考核评估 材料,材料必须如实反映相关情况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二)考评材料经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审核 后,提交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由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组对考核评估材料进行书 面评议,实地考察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情况。根 据初步评议和现场考察情况,第三方机构向省工业和信息化 厅提交考核评估报告,内容须包括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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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运行情况的分析,对考核评估工作进行的总结,以及意见 和建议。 (四)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考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 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对考核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省级 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一年的整改期,期满经专家检查后仍 为不合格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对该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 予以调整。 第二十七条 考核评估结果为良好以上等级、已获得财政 支持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并完成验收的,可对创新中心新实施 的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给予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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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省级制造业创 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制造业创新体 系,提升制造业创新能力,加快广东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 我厅起草了规范性文件《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省级制 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现将《管理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说明 2016 年,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完善制造业创 新体系 推进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科 〔2016〕273 号),其中明确“重点产业集聚的省市可选择 优势领域建设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打造区域制造业创新平 台”,同时明确“鼓励地方加大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 的跟踪、分析和指导”。为进一步提升制造业创新能力,推 动制造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近年来,我省面向制造业创新发 展的重大需求,积极借鉴发达国家经验,以制造业创新中心 建设为途径,力争打通技术、组织、商业、资本之间的分割 与壁垒,整合各类创新资源和主体,推动机制创新、模式创 新和管理创新,在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生 物医药、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布局建设了 4 批 20 家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并在此基础上创建了国家印刷及柔 性显示创新中心、国家高性能医疗器械创新中心 2 家国家制 造业创新中心,逐步构建以制造业创新中心为核心节点,能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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够承担从技术开发、转移扩散到首次商业化的制造业创新体 系。 二、主要依据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 推 进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科〔2016〕273 号) (二)《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实施指南》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升级 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条件》(工信厅科〔2017〕64 号) (四)《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考核评估办法(暂行)》 (工信厅科〔2018〕37 号)》 (五)《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领域总体布局(2018 年新增)》(工信厅科〔2018〕67 号) 三、主要内容说明 《管理办法》共六章 29 条,依次为:总则、培育与建 设、管理与运行、支持政策、监督与考核评估、附则。 (一)总则。共 5 条,主要从政策依据、适用范围、建 设背景、总体原则及责任分工等方面提出创新中心建设总体 思路和基本原则。 (二)培育与建设。共 5 条,主要对创新中心的总体布 局、申报条件、创建方案以及工作程序进行了规定。明确省 制造业创新中心需围绕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制造业转 型升级需求进行布局,对牵头单位的研发投入、核心竞争力、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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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学研整合能力等进行了要求。对组织申报、遴选、筹建、 批复确认等程序进行了规范。 (三)管理与运行。共 4 条,主要对创新中心运行管理 的体制机制进行了规定。明确制造业创新中心是以独立法人 形式建立的新型创新载体,以“企业法人+联盟”的形式开 展运营。 (四)支持政策。共 7 条,主要对创新中心的支持政策 进行了规定。明确支持创新中心开展创新能力建设,鼓励符 合条件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申请创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 中心。对申报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的程序 进行了规定,明确了相关管理责任。 (五)监督与考核评估。共 6 条,主要对制造业创新中 心的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要求创新中心定期开展中心建设 和创新能力项目自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定期组织考核评 估,并明确了考核评估结果的应用。 (六)附则。共 2 条,主要明确《管理办法》的解释权。 《管理办法》由我厅负责解释,自 2020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有效期 5 年。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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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 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首台(套)重大 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加快 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21〕21 号)、《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 府〔2018〕120 号)、《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 法(试行)》(粤财预〔2018〕263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 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与 推广应用资金(以下简称“首台(套)装备资金”)是指由 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 研制与推广应用的资金。 第三条 首台(套)装备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 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科学分配、绩效导向、规范管理的原 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是首台(套)装备资金的省级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首台(套)装备资金预算申请,制定明 细分配方案、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下达资金项目计划;按 要求对资金支出进度和绩效运行进行日常跟踪监督,组织开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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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绩效自评等工作;指导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做好首 台(套)装备资金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首台(套)装备资金预算管理,按 规定下达拨付首台(套)装备资金,按要求组织实施资金财 政监督检查,审核全省首台(套)装备资金绩效目标,组织 实施重点绩效评价等工作,将首台(套)装备资金使用管理 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运用于预算编制和资金安排等。 第六条 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首 台(套)装备资金项目申报、评审、公示以及项目计划下达、 信息公开等工作,负责资金支出进度和绩效自评,配合做好 审计、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七条 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 关规定做好资金拨付,配合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 作。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方式 第八条 支持对象。申报首台(套)装备资金的单位及所 研制的装备产品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是在广东省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 (二)申报产品应属于最新版的工业和信息化部《首台 (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或《广东省首台(套) 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最末级目录相对应的产 品,且已实现销售(申报产品的最终用户单位和申报单位应 不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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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报产品应具有关键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 (已授权发明专利,不得为外观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发明 专利内容必须与申报产品核心技术密切相关)。 (四)成套装备产品的自主化率(即成套装备产品中拥 有自主知识产权或采购国产化的设备及部件价值量占整套 装备价值量的比例)必须达到 70%及以上。 (五)同一申报单位申报多个产品的,所用专利应不存 在重复使用的情况。 (六)同一申报单位申报系列产品的,每个装备产品应 有重大技术创新。 第九条 支持方式。对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广东省首台 (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要求,且实现销售的 装备产品研制企业,实行事后奖补。具体奖补标准如下: ——对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 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要求的装备产品,实现销售后对研制企 业进行奖励,原则上按单台(套)装备售价(总成或核心部 件按首批次产品销售额)的 30%给予奖励,成套装备奖励最 高不超过 900 万元/套,单台装备、单批总成或核心部件奖 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台(批)。 ——对符合《广东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 指导目录》要求的装备产品,实现销售后对研制企业进行奖 励,原则上按单台(套)装备售价(总成或核心部件按首批 次产品销售额)的 30%给予奖励,成套装备奖励最高不超过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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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 万元/套,单台装备、单批总成或核心部件奖励最高不超 过 300 万元/台(批)。 装备产品“售价”应按照销售合同、发票(含税)、银 行到账凭证等材料综合确定产品实际销售价格。 第四章 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 第十条 首台(套)装备资金全面实行项目库管理,未纳 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和审核: (一)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下发年度首台(套)装备资 金项目入库通知或指南,明确申报条件、支持对象、支持方 式和标准等。 (二)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入 库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入 库工作。按照“谁评审,谁负责”的原则,各地级以上市工 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承担首台(套)装备资金项目评审主体 责任,对项目评审结果负责,不得将项目审批再次委托到县 级及以下。 (三)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规范项目 评审流程,加强项目评审结果现场核查,对首台(套)重大 技术装备研制企业进行 100%实地核查。 第十二条 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本地 项目库管理规定确定的入库项目,应及时录入省级财政专项 资金管理相关系统,并在规定时限内报省工业和信息化 厅。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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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各地市项目入库情况 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编制首台(套)装备资金分配方案,制 订任务清单和资金绩效目标,按程序报批、公示后,在规定 时限内下达项目计划。省财政厅按规定下达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按照省 工业和信息化厅工作要求,细化绩效目标,在规定时限内下 达本地首台(套)装备资金项目计划,同时将本地首台(套) 装备资金项目计划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地级以上市的 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下达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首台(套)装备资金预算编制具体按照当年度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流程 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 内容外,首台(套)装备资金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 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予以公 开。主要内容包括: (一)首台(套)装备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二)首台(套)装备资金申报通知; (三)首台(套)装备资金项目专家评审、项目排序结 果; (四)首台(套)装备资金项目计划、绩效目标和资金 使用情况; (五)首台(套)装备资金绩效评价和审计结果;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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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 (七)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十七条 建立包括绩效目标申报审核、绩效跟踪监管和 评价的绩效管理机制。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制订全省首台 (套)装备资金绩效目标,审核地市绩效目标,按规定做好 绩效评价有关工作等。省财政厅负责审核全省首台(套)装 备资金绩效目标,按规定做好绩效评价有关工作,将绩效评 价结果运用于预算编制等。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 门负责组织做好本地首台(套)装备资金项目的绩效自评工 作,会同财政部门落实绩效跟踪监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八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全面 监控并不定期重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抄送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适时开展监督核查,检查核查结果运用于预算编制 等工作,发现违规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应自觉 接受人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首台(套)装备资金实行责任追究机制。按照 “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资金 申报和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 务院令 427 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及 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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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解释,可视有关工作要求或相关评估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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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企业技术改造 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细则(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企业投资 自主权,规范全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 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 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2016 年第 673 号,以 下简称核备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17 年第 2 号,以下简称核备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18 年第 14 号)等相关规定, 以及全省工业和信息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以下 简称项目),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在广东省行政区域 内,使用自己筹措资金,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 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投资建设的技术改造投资项 目。技术改造是指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 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淘汰 落后产能,实现内涵式发展的投资活动。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 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 全省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不含深圳市,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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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同)办理项目核准和备案手续,适用本实施细则。国家或 省另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 管理。 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 限,由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确定。国家或省另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实行核准管理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家或 省另有规定外,项目备案按照属地原则由地级市、县(市、 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办理,跨行政区域项目由项目实施地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办理。各类园区有关管理机构、不设县 的市所属镇(街),可以根据授权办理项目备案。 第五条 依据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 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具有项目备案权限的行政机 关统称项目备案机关。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项目进行 核准或备案,不得擅自增减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 第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可 按规定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办理。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以及 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广东 政务服务网公开与项目有关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 准,公开项目核准、备案等事项的办理条件、办理流程、办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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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时限等。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 规定将核准、备案结果予以公开,不得违法违规公开重大工 程的关键信息。 第二章 项目统一代码制度 第八条 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制度。项目代 码是投资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一项一码。除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各级有关部门必须统一使用在线平 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各地各部门在接收申报材 料时,应当要求项目单位提供项目代码;对未申请项目代码 的,应当引导项目单位登录在线平台获取代码并校核验证。 各级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批相关文件应当标注项目代码, 项目相关审批、监管(处罚)、建设实施进展等重要信息, 统一汇集至项目代码,并交换至在线平台,实现项目信息互 联互通、共享互认。 第九条 项目单位首次办理投资相关审批事项时,应当 通过在线平台登记项目信息,获取项目代码。其中,属于国 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核准和备案的项目,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 线审批监管平台申请领码;其余核准和备案项目,统一通过 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请领码。 第十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分别负责本机关核准、备 案权限内项目的赋码工作,为项目单位提供申请领码有关的 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引导项目单位合理 申报,并组织做好项目代码管理、监测和检查工作。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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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在申请项目代码时一并 申请办理项目备案的,备案机关应当一并办理,提高效率。 设立投资项目审批服务实体专窗的地级市、县(市、区), 鼓励由其专窗统一提供项目领码引导、赋码、核验及咨询等 服务。 第十一条 项目批准文件变更、延期,项目代码保持不 变。项目需要重新核准、备案的,应当重新赋码。 第三章 项目核准 第十二条 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可按规定通过广东 政务服务网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法律法规规 定的核准前置手续证明文件,并提供项目代码以供核验。项 目单位在网上提交材料的同时,可以邮寄纸质材料到项目核 准机关。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核备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 内容,并达到国家制定的通用文本或行业示范文本的要求。 项目申请报告由企业自主组织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 制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核备办法第 二十二条规定附具相关文件。 企业应当对项目申请报告以及依法应当提交文件的真 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 核准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核准机关应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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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单 位补充相关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项目核准机关受理或不予受理申报材料,都应当出具加 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条件成熟时,也 可以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出具。对于受理的申报材料,书面 凭证应注明项目代码。 第十四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核备条例第九条 规定的审查内容对项目进行审查。 需要评估的,应在受理后的 4 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 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并明确评估重点和评估时限。 评估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 30 个工作日。项目情况复杂的, 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评估时限,但延长的期限不 得超过 60 个工作日。委托的评估机构,不得与申请项目核 准的企业、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的中介服务机构为同一单位、 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负责人为同一人。评估机构应当在项 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 责任。评估费用由委托评估的项目核准机关承担,评估机构 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项目核准机关 应当将项目评估报告与核准文件一并存档备查。 根据项目情况需要,征求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下级项目 核准机关意见。征求下级项目核准机关意见的,下级项目核 准机关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反馈,逾期不反馈的,视为同意。 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除项目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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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特别复杂外,专家评议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 30 个工作 日。 项目核准机关可以根据评估意见、部门意见和公众意见 等,要求项目单位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或对有关情况和文 件作进一步澄清、补充。项目单位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核准时 限之内。 项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不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 和市场准入标准要求的,项目核准机关可以不经过委托评 估、征求意见等程序,直接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原则 上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项目情况复杂或需要征 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原则上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2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可以延长核准时限,但延长的时限不得超过 4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单位。 项目核准机关需要委托评估、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 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并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项目单 位。 第十六条 项目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对 项目予以核准并向项目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项目不符合 核准条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出具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 并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项目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不予核准的书面通 知应当抄送同级行业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建设、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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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审查、统计等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 项目核准文件和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的格式文本,参照国 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制定的格式文本。 第十七条 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企业应当及时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 变更申请。项目核准机关原则上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项目情况复杂或 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二)项目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变化幅度在 20%及以上 或项目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项目法人发生变更或股东方、股权结构发生较大 变化的; (四)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的; (五)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其 他重大情形。 项目建设地点发生重大变更,与作出原核准决定时所依 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用海)预审确定的范围不一致的, 应当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变更或重新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项目自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 目变更决定之日起 2 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 企业应当在 2 年期限届满的 30 个工作日前,向项目核准机 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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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并出具 相应文件。开工建设只能延期 1 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 年。 国家或省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 2 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项目核准机关 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自动失效。 项目在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有效期内开工建 设的,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长期有效。 第四章 项目备案 第十九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 建设前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 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将项目相关信息告知项目 备案机关,依法履行技术改造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并遵 循诚信和规范原则,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 整性负责。主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登录监测系统。项目单位登录监测系统,仔细阅 读企业投资项目准入政策等相关管理规定,确认拟备案项目 符合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属于禁止准入和核准准入类项 目。 (二)提交承诺声明。项目单位根据监测系统指引,网 上承诺拟备案项目信息真实、完整、准确,符合法律法规和 产业政策、不属于禁止准入和核准准入项目,声明对其填报 内容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填报项目信息。项目信息应当包括:项目单位基 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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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资额等;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等。项目备案信息填报 后,监测系统实时生成备案表,项目单位下载打印并加盖单 位印章。 (四)上传备案材料。将加盖印章后的备案表扫描上传 监测平台。 (五)提交备案信息。通过监测系统,将项目相关信息 提交到项目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跨区域项目提交到项 目所在地级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完成项目备案。 第二十条 备案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信息后的 3 个工作 日内核查项目相关信息。发现项目备案信息不完整的,应当 通过监测系统或其他适当方式一次性提醒和指导项目单位 补正。发现项目属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依法应实行核准 管理,以及不属于技术改造投资项目、依法应实施审批管理、 不属于本备案机关权限等情形的,应当撤销备案并通过监测 平台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已完成备案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项目单位原则上应当在项目备案的完工时间 30 个工作日前 通过监测系统及时告知项目所在地备案机关,修改相关信 息,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一)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二)项目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变化幅度在 20%及以上 的; (三)项目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 (四)项目法人发生变更或股东方、股权结构发生较大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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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的; (五)需要对项目备案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重大情形。 项目建设规模、投资规模变化幅度在 20%以下的,企业 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变更。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通过监测 系统自行打印或要求备案机关出具。 项目自备案后 2 年内未开工建设或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 的,项目单位决定如果不再实施该项目,应当撤回已备案信 息,备案证自动失效;项目单位如果决定继续实施该项目, 应当在 2 年期限届满前 30 个工作日内,通过监测系统作出 说明,办理延期手续。开工建设只能延期 1 次,期限最长不 得超过 1 年。国家或省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 照其规定。 项目备案后,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后 30 个工作日 内通过在线平台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填报相关信息。 项目自备案后 2 年内未开工建设或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 的,包括未办理延期手续、未撤回备案信息,或未按要求告 知项目开工建设情况的,项目单位获取的备案证自动失效。 项目在备案证有效期内开工建设的,备案证长期有效。 第五章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三条 全省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核准和备 案职责,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准或备案的工业和信息化领 域企业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进行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对项目 开工前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批复文件或办理备案手续,并在开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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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后是否按照核准批复文件或备案内容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建设、 安全生产等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开展事中事 后监管工作,并加强协作配合。 第二十四条 全省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项目实施分 级分类监督管理。对已经取得核准批复文件的项目,由核准 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对已经备案的项目,由备案机关实施监 督管理。对项目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批复文件或办理备案手 续,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实施监督 管理。 第二十五条 核准机关对本机关已经核准的项目,应当 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一)是否如实、按规定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 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二)需要变更已核准建设地点或对已核准建设规模、 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三)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开工 建设手续; (四)是否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等进行建设。 核准机关对其核准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后至少开展 一次现场核查。 第二十六条 备案机关对本机关已备案的项目,应当对 以下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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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通过监测系统如实、按规定报送项目开工建 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二)是否属于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 (三)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开工 建设手续; (四)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 (五)是否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进行建设。 备案机关对其备案的项目,应当根据“双随机一公开” 的原则,结合投资调控实际需要,定期制定现场核查计划。 对列入现场核查计划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后至少开展一 次现场核查。列入现场核查计划的项目数量比例,由备案机 关根据实际确定。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发现本行政区 域内的项目列入《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但未 依法办理核准批复文件、项目变更批复文件或批复文件失效 后开工建设的;或发现本行政区域内的已开工项目应备案但 未依法备案的,应当报告对该项目有核准、备案权限的机关, 由有权机关依照核备条例、核备办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全省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按照行政 许可法、行政处罚法、核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核备办法、《企 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按职 责依法依规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全省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项目的现场核查,可以自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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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开展,也可以发挥工程咨询单位等机构的专业优势,以委 托第三方机构的方式开展。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 的,应当建立核查机构名录,制订核查工作规范,加强对核 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全省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 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线索及时予以处理。对发现的涉嫌违法 问题,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立案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 全省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于企业在项 目核准、备案中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理信息,应按规定向社会 公开。 第三十条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或超越 法定职权予以核准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上级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项目核准、备 案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项目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 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 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备案的,按照《企业投 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处理。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 设或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 设,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实 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已备案项目信 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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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建设项目的,分别按照《企 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 条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五 十七条、五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 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遵守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 乡建设、应急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有关审批文件要求的, 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 责任人员由有关单位和部门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四)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以备案名义变相审 批、核准的; (五)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的。 第三十三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项 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 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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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利用自 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按照企 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个人投资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参照核备条例、核备办法和 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 释。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有 效期 1 年。本厅以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 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国家或省对项目(含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另 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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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发 展扶持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关于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 模的工作部署,推动企业发展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下简 称“小升规”),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实现制造业 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扶持对象 享受本办法的企业须是工商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及统 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且列入南沙区小微工业企业名单的 企业。 第二条 增产奖励 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达到当年南沙区规模以上 工业总产值同比增长率或以上,该年度给予企业 2 万元奖励。 第三条 生产用房补贴 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同比正增长,按每平方米每月 10 元的 标准予以生产用房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 3 万元。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同比正增长,对其完工的固定资产投 资 50 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按不超过实际固定资 产投资的 3%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第五条 资金配套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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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现“小升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分别对 照国家、省、市工信部门奖励资金的 100%、70%、50%给予配 套支持。 第六条 专职人员补贴 对积极配合区有关部门开展经济运行分析工作,并安排 工作人员定时填报企业生产运行情况的企业,按每人每季度 300 元的标准给予每家企业 1 名工作人员工作补贴。 第七条 在同等条件下各类专项资金申报予以优先考虑, 并提供扶持政策、财税知识、统计报表等方面辅导。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 南沙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 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本办法有 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前 6 个月,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 修订。本办法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发布日期:2020 年 9 月 18 日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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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促进重点小微工业企业上规 模发展扶持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情况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关于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 模的工作部署,推动企业发展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促进工 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实现我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南沙区 工信局编制了《广州市南沙区促进重点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 发展扶持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鼓励企业稳步发展。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 率达到当年我区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同比增长率或以上,该 年度给予企业 2 万元奖励。 (二)减轻企业经营成本。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同比正增 长,按每平方米每月 10 元的标准予以生产用房补贴,每年 最高不超过 3 万元。 (三)降低技改补助门槛。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同比正增 长,对其完工的固定资产投资 50 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投资 项目,按不超过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 3%予以补助,单个项目 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四)支持企业实现“小升规”。企业实现“小升规”, 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分别对照国家、省、市工信部门奖 励资金的 100%、70%、50%给予配套支持。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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