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篇·管理架构篇
盖公章。戴某在借条上签字后写明“交⾏扬中⽀⾏”并加盖交
⾏扬中⽀⾏的公章,显然是以交⾏扬中⽀⾏名义签订借款合
同,其⾏为明确表⽰代表交⾏扬中⽀⾏进⾏借款,因此案涉
借款合同借款⼈应为交⾏扬中⽀⾏。案涉借款合同系⼯作时
间在戴某办公室所签,郭某有充分理由相信戴某是代表交⾏
扬中⽀⾏进⾏借款,郭某此等信赖符合常⼈理性判断,相关
信赖利益应予保护,因此交⾏扬中⽀⾏亦应为案涉借款承担
还款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1条:依照法律或者法⼈
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为法⼈的法
定代表⼈。
法定代表⼈以法⼈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
法⼈承受。
法⼈章程或者法⼈权⼒机构对法定代表⼈代表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4条:法⼈的法定代表⼈
或者⾮法⼈组织的负责⼈超越权限订⽴的合同,除相对⼈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为有效,订⽴的合
同对法⼈或者⾮法⼈组织发⽣效⼒。
《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1条:法定代表⼈以公司
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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