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释义

发布时间:2022-9-07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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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释义

046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释义生产设施建设资金投入方面,则承担管理责任;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指导监督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监管职责,但对把安全知识纳入相关专业的职业技能培训教育内容承担管理责任。案例 6:2019 年 3 月 21 日 14 时 48 分许,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爆炸事故,造成 78 人死亡、76 人重伤,640 人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 19.86 亿元。事故调查报告指出,响水县应急管理局履行本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和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经营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指导、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和化工园区管委会摸排安全隐患不力,对公司总经理未取得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安全评价机构违规问题失察;响水县环保局对未认真履行危险废物监管职责,开展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过程中,未同步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执法检查不认真不严格,未按严格按程序办理,致使十分危险的隐患没有得到及时发现和处置;盐城市生态环境局未对辖区企业存在的固体废物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对县环保局履职不到位问题失察,对有关项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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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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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页

046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释义

生产设施建设资金投入方面,则承担管理责任;人力资源保障

部门指导监督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按

照有关规定承担监管职责,但对把安全知识纳入相关专业的职

业技能培训教育内容承担管理责任。

案例 6:2019 年 3 月 21 日 14 时 48 分许,位于江苏省盐城

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爆

炸事故,造成 78 人死亡、76 人重伤,640 人住院治疗,直接经

济损失 19.86 亿元。事故调查报告指出,响水县应急管理局履行

本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和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经营监督管理

职责不到位,指导、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和化工园区管委会摸

排安全隐患不力,对公司总经理未取得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

人员无证上岗、安全评价机构违规问题失察;响水县环保局对

未认真履行危险废物监管职责,开展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过程中,

未同步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执法检查不认真不严格,未按

严格按程序办理,致使十分危险的隐患没有得到及时发现和处

置;盐城市生态环境局未对辖区企业存在的固体废物违法违规

问题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对县环保局履职不到位问题失察,对

有关项目竣工验收把关不严,致使不合规定的项目通过了竣工

验收;盐城市工信局对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的规范化管理指导

不够,对化工园区产业规则管理不到位;响水县工信局未按要

求实现对辖区化工企业重点装备、人员、生产、仓储、车辆、

物流的实时监控;响水县规划局对未批先建等违法建设问题监

管不力;响水县住建局违规为出事企业补办行政许可。

第52页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047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机构,保障其履行职责所需的人员、经费、装备配备,并

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巡查,发现生产经营

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依法予以

处理或者及时移交相应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三)报告和协助调查处理本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

(四)指导本区域内社区基层组织配合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和

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社区基层组织应当协助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发

现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

为或者发生事故时,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

【解读】本条是关于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基层组织安全生产

职责的规定。

一、街道办事处

街道办事处是我市政府管理的末端触角。随着我市社会经

济的高速发展,在基层广泛分布着大量中小企业,其中不乏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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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8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释义

事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部分企业规模较小、安

全基础薄弱、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安全管理水平低下极易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街道办事处熟悉本地情况、通过加强其安全监

管能力,积极探索优化基层监管执法模式,能够直接发挥属地

管理优势。为加强各街道办事处的综合管理能力,提高基层社

会治理水平,2021 年深圳发布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街

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的决定》,将大量行政执法事项下放

到街道办事处,其中包含小散工程等安全生产监管的内容。为

更好地履行职责,《条例》规定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保障其履行职责所需的人员、经费、

装备配备。其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巡

查,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及时移交相应的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报告

和协助调查处理本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指导本区域内社区基层

组织配合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

生产工作职责和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

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

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

务和公益事业,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

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

第54页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049

青少年教育等工作。

《安全生产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

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

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居民委员会

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最接近其所在区域内生产经营单

位的一级组织机构,其许多居民也会选择在这些生产经营单位

就近就业,比较容易获知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

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相关信息。为了保障其所在区域

内的和周边区域内的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本条赋予社区基

层组织对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

产违法行为的报告义务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的协助义务。

居民委员会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不仅可能危害从

业人员的安全,还可能危及周围地区居民的安全。居民委员会

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当地居

民的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本条规定,居民委员会发现其

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

为时,有义务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如负有安全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等)报告。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接到

报告后应当给予重视,作出相应的处理。否则,一旦出现问题,

有关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里的有关部门,可以

是市、区人民政府,也可以是当地街道办事处以及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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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释义

第十四条 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应

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为应急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

法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撑,协助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安全生产

监督检查员,协助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从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指导督促、应急救援、监督检查等工作。专职安全生产监督检

查员的招聘、培训、管理、考核和奖惩等具体办法,由市应急

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配备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专职安全生产监

督检查员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解读】本条是关于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专职安全

生产监督检查员的规定。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专职安全生产监督检

查员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辅助队伍。

一、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是指按照权限和程序

聘用的,为应急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撑,

协助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技术检查员分为专职技术检查

员和兼职技术检查员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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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051

根据应急管理部、司法部制定的《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应急〔2021〕

93 号)规定,技术检查员主要是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

法职责;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复查和调查取证工作;责令改正

违法行为、消除风险隐患;参与行政案件研究讨论;执行行政

执法决定;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技术检查员履

行职责时,重点对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进

行检查、复查,并在有关调查取证中提供专业性的意见。

二、专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

专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队伍是基层安全监管力量的重要

组成部分,是弥补基层现有安全监管执法力量不足的有效途径。

2004 年 4 月,广东省政府印发了《广东省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

查员管理办法》(粤府〔2004〕41 号),对我省乡镇安全生产

监督检查员的配备及其职责作了明确的规定。2015 年广东省安

全生产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专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

队伍加强镇(街)园区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粤安〔2015〕10号),

对专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的工作职责、配备标准、招聘条件、

管理体制、工资待遇等方面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为此,《条例》设置了专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的规定,

并推广到市、区一级,明确了专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的职责,

即依法从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指导督促、应急救援、监督检

查等,并明确了其财政保障,即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市、区人民

政府财政预算。但是目前该制度并非强制性的,市、区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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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释义

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的招聘、

培训、管理、考核和奖惩等具体办法,也由市应急管理部门根

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三、人员财政保障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专职安全生产监督检

查员根据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辅助职责。因此,本条明确,

配备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专职安全生产监督检

查员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五条 保税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港区、

风景区、游乐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机构

和工作职责,配备工作人员,督促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落

实安全生产责任,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解读】本条是关于保税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

港区、风景区、游乐场等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规定。

近年来,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发展

迅速,聚集了大量企业,形成了专业化、集群化产业发展结构,

推动了经济快速发展。但是部分功能区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

第58页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053

面仍存在监管体制不健全、条块交叉、职责不清、责任不落实

等问题,一些开发区、工业园区受到投资结构管理模式等方面

影响,政企不分、监管力量薄弱甚至缺位等问题突出,导致这

些功能区成为隐患集中区、政府监管盲区和事故多发区,发生

了一些生产安全事故,如 2014 年 8 月发生的江苏苏州昆山市中

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特别重大爆炸事故,事故当日造成 75 人死

亡、185 人受伤;2015 年 8 月 12 日发生的天津滨海新区天津港

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火灾爆炸事故,造成 165 人遇难、8 人失踪、

798 人受伤。这些事故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造成了无法挽回的巨

大损失。为了解决安全生产地方监管和部门监管责任不清的问

题,《安全生产法》第 9 条明确规定“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

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

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

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条例》将该范围确定为保税区、

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港区、风景区、游乐场所等。

保税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港区、风景区、

游乐场等机构主要安全生产职责有三:一是应当明确负责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监管力量建

设;二是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是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

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机管理职责。

第59页

054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释义

第十六条 应急管理、机构编制、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

应当会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制定安全

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解读】本条是关于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的规定。

推行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三中、

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要改革

任务,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础性

制度。《安全生产法》第 17 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

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

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条例》结合《安全生产法》

的内容,根据党中央要求和新的形势任务需要,增加了编制安

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的规定。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

清单、需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过梳理、编制

权责清单,全面履行核心职能,切实发挥权责清单的基础性制

度作用,加快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协同合作、

运转高效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由于安全生产监管涉及应急管理部门,编制部门的三定方

案,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的智慧城市数字政务系统和相关行

业、领域的主管部门,因此《条例》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

结合我市实际,明确要求应急管理部门、机构编制部门、政务

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60页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055

部门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开。在具

体组织编制过程中,应急管理部门、编制部门和政务数据管理

部门要发挥组织统筹职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既要做好基础清单编制工作,也要提前谋划规范权责事项、公

开权责清单等后续工作。要准确把握权责清单编制的重点,全

面梳理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权责事项,做到无死角、无盲区,确

保清单全面准确。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的作用,

一方面,是确保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行使公

权力,推动实现依法用权、依法履职、依法追责。另一方面,

通过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安全生产有关监督管理行

为的社会公信力。

市委编办对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进行了梳理,印发了

《深圳市党政部门及中央和省驻深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规定》(深编〔2022〕14 号)。各部门应当结合编办文件,在

本部门权责清单中体现相关安全生产职责,而不是重新编制专

门的安全生产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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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6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释义

第三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 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平台,优化整合各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要素和资源,

实现各类业务的智能化处理,并运用先进技术开展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共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信息,通过数据核查比对等方式开展监督管理。

【解读】本条是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平台和管理信息共

享的规定。

根据“三管三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方面

要求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关系,明确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另一方面还要求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之间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形成监管合力。而构建一个全市

统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平台,是实现相互配合、齐抓共管、

信息共享、资源共用的有力措施。2019 年中共深圳市委市政府

在《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中提出将安

第62页

第三章  监督管理措施 057

全生产融入智慧城市总体布局,大力推进“智慧安监”建设,

提升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效能。本次条例的制定对于

落实这项政策措施做出了回应。本条规定市应急管理部门作为

平台的构建方在设计平台时就应当考虑到综合监管,配合监管

的需求,优化整合各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要素和资源,实现各

类业务的智能化处理。然后该统一的平台应该向其他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放接口,使得各个监管部门实现能

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通过数据核查比对等

方式开展监管既有利于节约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也有利

于避免多元监管对生产经营企业的正常经营带来的过度干扰。

第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

全生产风险评估和分类分级管理机制,定期对本行业、本领域

安全生产风险进行评估,实施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对

不同等级的风险点、危险源实施差别化监管。

【解读】本条是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分类分级管理机制的

规定。

近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充分表明,过去单一的隐患排查

治理对于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效果很有限,必须把风险管控

挺在隐患的前面,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

第63页

058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释义

预防,才能更加有效地遏制住重特大事故。

为了落实中央的要求,市应急管理局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制

定了《深圳市安全风险管控暂行办法》,将风险管控工作作为

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的第一道防线,目的在于及时辨识、评估各

类安全风险并通过有效管控措施将安全风险化解或降低到可接

受范围,防止形成事故隐患。该办法将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

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分别用红、橙、黄、

蓝四种颜色标示。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定期

对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风险进行评估,实施重大安全生产

风险监测预警,对不同等级的风险点、危险源实施差别化监管。

因此《条例》也做了相同的制度安排,以与该办法衔接。具体

的风险评估和分类分级管理机制应当适用该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

自职责,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编制现场检查方案,

明确监督检查区域、内容和重点,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

经营单位及其经营场所增加检查频次,进行重点检查:

(一)从事高危生产经营的;

(二)人流量大或者人员密集的;

(三)上一年度发生过人员重伤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上一年度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有

其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第64页

第三章  监督管理措施 059

门认为应当重点检查的其他情形。

【解读】本条是关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规定。

我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本着对人民

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

安全生产工作,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严格

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年度

监督检查计划实施监督检查,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具体要求为:

1. 全面了解掌握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状况。这是组织好有

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前提,决定着组织检查的频次、

规模、范围以及参加检查的部门和人员数量、专业等。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生产经营活动

的特点、分布区域、人员结构等情况,分析可能发生生产安全

事故的途径、危害程度以及影响范围。

2. 按照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组织安全检查。职权法定是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行政处罚法》第 17 条规定,行政处罚

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条例》

第 10 条和第 11 条对应急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住房建设、水利、

民航等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进行相应行业、领域的安全检查。

第65页

060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释义

3. 确定安全检查重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应当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

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一般来讲,这些生产经营单位既

包括性质上比较危险的单位,如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

品的生产、储存、装卸、运输单位等,也包括一旦发生事故将

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如客车客船运输企业、

游乐场、歌舞厅、大型商场等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还包括在

保障安全生产上存在重大问题的生产经营单位。结合深圳实际

情况,《条例》将从事高危生产经营、人流量大或者人员密集、

上一年度发生过人员重伤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上一年度因安全

生产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有其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的生

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对象,增加检查频次,进行重点检查。

4. 检查必须严格,禁止搞形式,走过场。有关部门应当严

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进

行检查,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执法应

当采用“四不两直”(即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

用接待和陪同,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暗查暗访的方式严格检查,

不能降低检查的标准和要求,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

5. 制定本部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实施监督检

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执法人

员的数量、装备配备、执法区域的范围和生产经营单位的数量、

分布、生产规模以及安全生产状况等因素科学、合理制订年度

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数

第66页

第三章  监督管理措施 061

量和频次,检查的方式、重点等内容。计划的内容应当明确、

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并落实到本部门内设责任机构及人员。

计划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制订。计划一旦确定,不得随意

更改。确需调整相关内容的,也应当按照规定报经主要负责人

批准。根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

定》,应急管理部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

审查批准,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

照计划实施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年度安

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应当按照一定比例

随机确定待查生产经营单位、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并将抽

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要求

及时提交相关资料。未按照要求提交相关资料的,应当说明正

当理由。

【解读】本条是关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

和生产经营单位配合检查义务的规定。

2015 年 8 月 5 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要求在政府管理

第67页

062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释义

方式和规范市场执法中,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

模式。所谓“双随机、一公开”,就是指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

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

时向社会公开。深圳市随后已经在诸多领域内落实了“双随机、

一公开”制度,效果显著。《条例》也将该制度作为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开展

日常监督检查时的基本制度,要求有关部门按照一定比例随机

确定待查生产经营单位、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

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依照本条第 2 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接受监管部门依法

进行的监督检查的义务,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

督检查职责,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包括允许监督检

查人员进入相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为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

职务提供便利条件,满足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提出的调阅有关资

料,检查有关设施、设备,找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

谈话了解有关情况等属于检查职权范围内的合法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不履行这项法定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安全生产法》第 108 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

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

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 277 条第 1 款规定,以暴力、威胁

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 3 年以下有期

第68页

第三章  监督管理措施 063

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同时对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50 条的

有关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即处警告或者 200 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 5日以上 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联通

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在重要场所、岗位或者部位安装的监控设备

设施,采集相关信息,实现在线监控监测,但是不得侵犯生产

经营单位和自然人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信息共享、互联网监

管等方式达到行政检查目的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经

部门负责人批准外,不再进行现场检查。

【解读】本条是关于在线监管的规定。

通过网络方式开展监管既有利于节约监管成本,提高监管

效率,也有利于避免多元监管对生产经营企业的正常经营带来

的过度干扰。《条例》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可以联通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在重要场所、岗位或者部位安装的

监控设备设施,采集相关信息,实现在线监控监测。为减少对

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本条明确,只要在线监管可以达到行政

检查目的的,监管部门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检查,除非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或者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当然监控设备的安装也

第69页

064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释义

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个人肖像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合法权

益的保护问题,这就要求监管部门在设置监控设备时尽量避免

侵犯生产经营单位和自然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在监控区域尽到

必要的提示义务。

第二十二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邀请

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工作,也可以

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按照规定对

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评估和检测鉴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技术支持的规定。

为了适应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要求,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需要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

和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对有关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性

能的检测、检验或者认证、鉴定,这些技术、管理方面的服务

往往需要由专业的机构提供。

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许多工作,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需要

由具有专门知识和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员来完成。而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往往缺少具有专门知识和经验的安全工

程技术人员,希望能从有关机构聘请到专业人员为其安全生产

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为了适应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有关

第70页

第三章  监督管理措施 065

服务、管理的需求,规范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的执业行为,完善

安全生产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本条对有关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作

了专门规定。

安全生产服务机构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委托

时,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执业准则,提供有

关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认证、咨询、培训、管理等服务。

第二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监

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

源共用。同一事项涉及不同监督管理部门的,承担主要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签署合作备忘录、联合

执法等方式开展协作,实行协同监管。

【解读】本条是关于安全生产协同监督管理的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涉及多个部门,所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都依法承担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如何有

效履行监管职责,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安全生产落到

实处,是立法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条对有关部门互相配合提出

了要求。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涉及多个部

门。根据《条例》第 10 条的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第71页

066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释义

责的部门”是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

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的统称。其中,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市安

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区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

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建设、水

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

督管理;市、区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

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从这一规定可知,我市对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相结合的体制,各级应急管

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交通运输、住房建设、

水利、民航等相关部门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专项监管。

现有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需要各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

工作中,协调配合,联合协作,在协调配合的基础上做到各司

其职各负其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不仅涉及多个部门,同时

还涉及被监督管理的对象即生产经营单位,监督部门多,对被

检查对象的检查次数相应也就多,可能会影响到被检查单位的

生产经营秩序,给被检查单位造成一定的负担。为防止这一现

象的发生,确保各部门进行执法检查时协调配合,本条作出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过程

中,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的原则

性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安全生产法》第 62 条第 1

款的规定组织进行联合检查,也可以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进行,

第72页

第三章  监督管理措施 067

还可以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进行。各部

门间协作方式可以是召开联席会议、签署合作备忘录、联合

执法等。

第二十四条 实行危险化学品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市应急

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

控制措施目录,列明本市不同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

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的种类以及相关管理措施,经市人民政

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适时调整。

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

运输和废弃处置时,应当遵守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控制措

施目录。

【解读】本条是关于危险化学品目录清单管理的规定。

深圳市作为全国性经济中心城市和国际化城市,毗邻港澳,

人口密度大,制造业和物流业发达,各行业领域涉及的危险化

学种类繁多,点多面广,安全风险较高。实行危险化学品目录

清单管理制度,对危险化学品特定种类实施禁止、限制和控制

管理,从源头上管控、降低城市安全风险。危险化学品目录清

单管理制度于 2012 年在上海市率先实施并已取得积极成效。为

进一步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市应急管理局以全市危

第73页

068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释义

险化学品使用等统计分析情况为基础,经市政府批准,于 2019

年实行《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现更新为《深圳市危险化

学品禁限控目录(2022 年版)》。在总结两年多来工作经验的

基础上,《条例》将实践上升为人大立法。

危险化学品目录清单主要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中国严格限制的

有毒化学品名录》(2018 年)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编制。禁

止部分采用“负面清单”形式,所列危险化学品在全市范围内

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限制和控制部分采用“正

面清单”形式,结合本市危险化学品分布现状及城市各区域风

险管控的不同需要,划分为“都市核心区限制和控制部分”和“非

都市核心区限制和控制部分”,前者可以在都市核心区进行工

业化使用、运输和储存,后者可以在非都市核心区进行工业化

使用、运输和储存。都市核心区,包括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宝安区的新安、西乡街道,龙华

区的民治、龙华街道,龙岗区的坂田、布吉、吉华、南湾街道。

生产经营单位在相关区域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

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时,应当遵守相关目录,符合国家

相关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使用情况应当通过深圳市安全管理

综合信息系统如实上报,由相关主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确

保安全。

第74页

第三章  监督管理措施 069

第二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扣

押和没收的危险物品妥善保管。本部门不具备保管能力的,可

以租用符合安全条件的仓储设施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代为

保管。

扣押和没收的危险物品在保管期间,存在泄漏、腐蚀、中毒、

燃烧、爆炸等较大风险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经专家评估和本

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

在采取必要防护措施的同时,通过无害化、无毒化等适当方式

予以处置。本部门不具备相关处置能力的,应当交由有资质的

危险物品处置机构及时处置。相关处置费用由市、区人民政府

统筹安排。

危险物品处置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扣押和没收的危险物品保管和处理的

规定。

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妥善保管危险

物品

根据《行政强制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及危险物品时,在必要时得予

以扣押;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危险物品予以没收。

第75页

070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释义

无论是扣押还是没收的危险物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均应妥善保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

设置专门的仓储设施,安排专业人员予以管理。如本部门不具

备保管能力的,可以租用符合条件的仓储设施或者委托代为保

管。

二、扣押和没收的危险物品无害化、无毒化处理

在当前基层执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扣押和没收的危险物

品不易保管、无处存放、鉴定不便等实际困难,造成较大安全

风险,并影响危险物品执法效能,必须及时予以处理。无害化、

无毒化处理势必造成危险物品贬值甚至消亡。而扣押的危险物

品其所有权仍属行政相对人,如扣押的危险物品所有人或者管

理人无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则扣押的危险物品需要归还其

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而扣押的危险物品被处理,存在价值贬损

灭失情况;没收的危险物品属政府所有,其处理涉及国有资产

贬损。因此,对扣押没收的危险物品的无害化、无毒化处理应

当予以严格限制。

1. 在保管期间,存在泄漏、腐蚀、中毒、燃烧、爆炸等较

大风险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是部门进行无害化、无毒化处理

的前提。如有仓储设施存放,则应根据相关仓储要求进行处理。

2. 需遵循规定程序。《条例》明确需经专家评估和本部门

主要负责人批准。专家评估是对其安全风险进行科学评定,防

止危险物品被错误处理。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主要是行政决

策程序,通过行政程序减少行政失误,保证科学决策。危险物

第76页

第三章  监督管理措施 071

品无害化、无毒化处理应当确保安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应当安排具有专业知识和相关处置能力的工作人员

进行,并做好防护。如本部门无处置能力,应当交由有资质的

危险物品处置机构处置。

3. 遵循市政府具体处置办法规定。《条例》授权市政府另

行制定具体处置办法,主要是考虑到危险物品的无害化、无毒

化处理涉及私人财产及国有资产处置,且由多个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有明确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除

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之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应当责令其暂停使用事故所涉相关设备、工序、场所等,并

限期整改。生产经营单位整改完成后,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活动。

【解读】本条是对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生产经营单位整改的

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死亡事故后,通常会暂停所涉相关设备、

工序、场所。其主要目的有二:一是在不能确认排除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的情况下,防止损失扩大;二是防止消除事故痕迹,

以方便监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明确事故责任。但立法中一直未有明确规定。为此,《条例》

第77页

072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释义

创新建立了死亡事故单位停产停业整改制度,规定生产经营单

位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应当责令其停产停业,并限期整改。整改不是行政处罚,而

是行政机关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给予的行政管理措

施,因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生产经营单

位限期整改措施,并不能因此而直接减轻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根据监管部门要求整改完成后,向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申请恢复生产经营活动,经同意后方

可恢复生产经营活动。

为减少整改损失,实现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的平

衡,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的范围,应当根据

事故的性质、后果、事故调查需要等因素,局限在发生事故的

场所、设备、工序等,而不宜随意扩大,减少对生产经营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授权应急管理部门统一组织

各类较大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市、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

时,可以直接组织或者授权其他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在事故调查时,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协助事故调查

和处理。

【解读】本条是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规定。

第78页

第三章  监督管理措施 073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多种多样,但大

多数情况都是因为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

术规程、规范等人为因素造成的。如生产经营活动的作业场所

不符合保证安全生产的规定,设施、设备、工具、器材不符合

安全标准。鉴于生产安全事故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严

重损害,对人为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必须依法追究相关单位

和人员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对社会进行警戒和教育。

市、区人民政府授权应急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各类较大和一

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授权应急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各类较大和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主要是统一安全事故处理标准。在以

往的实践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

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但部门之间调查能力不同,各部门

之间责任追究标准不统一,影响了事故调查处理的权威性。而

应急管理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较多,经验较为丰富。当然,

市、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或者授权其他部

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由市、区政府开展或者

授权部门开展,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协助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就

安全生产问题提出司法建议或者检察建议的,收到建议的单位

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予以反馈。

第79页

074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释义

【解读】本条是关于司法建议与检察建议的规定。

司法建议是人民司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人民法院审理解

决民事、经济、行政纠纷案件,对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或个

人提出的建设性意见。检察建议则是人民检察院为促进法律正

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结

合执法办案,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监督,

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管理、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

罪的一种重要方式。

司法建议、检察建议虽然不具有强制实施的法律效力,但

是建议来自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实践,其建议可以给予

相关单位关于同类型或相关问题的处理预期,有助于相关单位

科学地评估司法裁判取向,减少法律风险发生,对于相关事项

具有导向作用。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有关生产

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保障方面存在问题或者有关部门在履行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方面存在违法、不当情形的,有权发出司

法建议、检察建议,指出问题短板,提出改进方案,推进相关

单位完善制度建构,提升内部管理水平,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处理,并将处

理情况书面反馈提出建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第二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

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记录、存储在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

第80页

第三章  监督管理措施 075

产生、获取或者处理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公共信

用信息。

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

织应当依法对存在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从

业人员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解读】本条是关于安全生产监管公共信用信息的规定。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

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

生或者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在安全生产领域,安全生产关系

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诚信守法是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最低

要求。反之,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违规违章是生产经营单位缺

乏诚信的最直接表现,有必要引入信用机制对安全生产重大违

法行为予以控制和惩戒。

一、安全生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记录、存储

《条例》明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

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以及安全生产标准规范要求记录、存储生

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对生产经

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信息尤其是违法行为

信息进行收集、公告和通报,是对违法单位及人员的一种惩戒,

既通过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惩戒,让违法行为主体失“里子”;

第81页

076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释义

也能够起到警示教育作用,通过向社会公开曝光等方式,让其

失“面子”,有效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切实提升安全诚信水平。

需要注意的是,记录、公开并通报的违法行为信息,既有生产

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信息,也有生产经营单位中与违法情节有

关的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信息。本次修改增加了对有关从业人

员的失信惩戒的规定,是为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全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从业人员严格履行岗位职责。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 78 条第 1 款的规定对违法行为情节

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还要向行业主管部门、投

资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进行通报。这是为了使其及时获取

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信息,依法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比如

限制生产经营单位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限制生产经营单位取

得或者终止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限制、暂停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和股票发行,对其进行评级授信、信贷融资时予以参考,

限制相关责任人评先评优,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等。

二、对安全生产失信行为实施惩戒

1. 安全生产领域惩戒的背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

出,要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推进安

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是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要途径。

《32 号文》要求,“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企

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

励机制”。2016 年,为了加快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建

第82页

第三章  监督管理措施 077

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诚实守信、

合法经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等 18 个部门(单位)

联合印发了《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

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2. 认定失信行为认定。根据《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规

定,认定失信行为,应当依据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

生效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

规或者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

3. 惩戒措施。对于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从

业人员,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联合惩戒措施主要有四:

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和行业

或者职业禁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每年

制定和更新《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 年版清单所

列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三类 14 项:一是公共管理机构减损信用主

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措施,如限制市场或行业准入、限制任职、

限制消费、限制出境、限制升学复学等;二是公共管理机构实

施的相关管理措施,不涉及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

如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加评先评优、限制享受优

惠政策和便利措施、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等;三是公共管理机构

以外的组织自主实施的措施,如纳入市场化征信或评级报告、

从严审慎授信等。地方可依据地方性法规编制本地区的失信惩

戒措施补充清单。遵照合法、关联、比例原则,严格失信惩戒措施,

不得以现行规定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不足为由,在法律、法规

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外增设惩戒措施,不得擅自

第83页

078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释义

扩大清单内惩戒对象范围,不得在法定惩戒标准上加重惩戒。

4. 惩戒主体。惩戒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

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指依法律、法规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

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等

组织。这些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时,享有与

行政机关相同的行政主体地位。

案例 7:2021 年 9 月 10 日 23 时 38 分,大连市普兰店区商

业大街 130 号楼 5 单元 402 室发生管道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炸事

故,事故造成 9 人死亡,4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 1797 万元。

信用中国(辽宁阜新)发布《关于对大连“9·10”燃气爆炸事

故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通报》(“信用阜新”

办发〔2022〕1 号),要求 11 个相关部门对失信主体纳入安全

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大连坤马燃气有限公司依据《辽

宁省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实施方案》实施 33 项失信

联合惩戒措施,包括加大执法检查频次、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

投标、限制取得或者终止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限

制发布广告、限制取得生产许可、依法限制取得政府性资金支

持和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在土地使用、采矿权取得等环节采取

严格限制或禁止等措施、上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

依法限制、暂停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股票发行、限制成为海

关认证企业、审慎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等内容。

第84页

第三章  监督管理措施 079

第三十条 支持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和事业单位积极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研究

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市、区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部门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解读】本条是关于安全生产奖励的规定。

为了保证生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和

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安全生产方面取

得显著成绩的,国家应当给予奖励,通过彰显他们的先进事迹,

在全社会树立榜样,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一、奖励的情形

根据本条规定,在以下方面为安全生产工作取得突出成绩

的,由政府给予奖励:1. 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方面作出显著成

绩的。例如,通过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发明了新的安全高效

的机器、设备、工具;或者对原有的机器、设备、工具做了改进,

显著提高了安全性能;或者改进了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条件;

或者改进了工艺方法,大大减少了作业中的危险性;或者发明

了更为安全有效的防护用品等,使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条件

显著提高的,都应当给予奖励。2. 参加抢险救护做出显著成绩

的。在事故的抢险救护工作中尽职尽责、见义勇为、不怕牺牲、

第85页

080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释义

不畏艰险,为抢救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作出重要贡献的。3. 报

告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发现并报告重大事故,防止重大事故的

发生,避免了人身或财产伤亡。本条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

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

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需要说明的是具有安全

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授意他人

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4. 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

管理经验的。发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总结先进管理经验是保

障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对于在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

与先进管理经验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予以表彰和奖励,也是支

持和鼓励的重要方面。

二、奖励的主体

奖励的主体可以是市、区人民政府,也可以是政府有关部门。

受奖励的主体,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另外,除了政府奖励外,生产经营单位也可以建立内部安

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在安全生产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

人给予奖励。

三、奖励的方式

奖励的方式可以是荣誉奖励,比如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

或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奖旗、记功、通令嘉奖等;

也可以是物质奖励,如发给奖金、奖励住房等实物;也可以对

第86页

第三章  监督管理措施 081

相关人员提职、晋级奖励等方式。这些奖励方式,可以单独实施,

也可以共同实施。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

因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依法被行政处罚的,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责令其参加安全生产教育。

【解读】本条是关于强制安全生产教育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安全生

产法》和《条例》的规定应该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

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为了达到这个要求

他们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

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

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未经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合格,他们就不能上岗作业。但是经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合格仅仅使他们具有了从事相关工作的资格,就如同驾

驶员取得驾驶执照以后违法行为达到一定标准之后应当重新学

习一样,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因发生生

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依法被行政处罚的也就丧失了相应的资格,

应该重新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因此《条例》创新性地作出了相

应的规定。

强制教育的前提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

第87页

082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释义

人员因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依法被行政处罚的。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其参加安全生产教育时,应该

明确具体要求,确保强制教育效果。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负有责任的,除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之外,由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其在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主要新闻媒

体公开道歉,并承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公开整改措施,接受

社会监督。

【解读】本条是关于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

营单位的公开道歉制度。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3 条的规定,

较大及以上的事故至少造成 3 人死亡、10 人重伤或者 1000 万以

上的直接经济损失,这样的事故给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

全会带来巨大的损害。《安全生产法》对于造成这类事故的生

产经营企业施加了诸如责令改正、罚款直至关闭或者吊销有关

证照的行政处罚。但是尽管受到了这些处罚,这些企业只要没

有被关闭,就还有生产经营的行为,如果不采取其他措施,安

全隐患仍然存在。因此《条例》授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责令这些企业在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主要新闻媒体公

第88页

第三章  监督管理措施 083

开道歉,并承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公开整改措施,接受社会

监督。利用社会力量结合监管部门的监管最大限度地消除安全

生产隐患。

在新闻媒体公开道歉,一是提示社会公众对其以及其他生

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二是提醒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规范生产行

为,加强安全管理。在深圳,主要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深圳特区报、

深圳商报、深圳广电、深圳新闻网等本地媒体。在责令生产经

营单位道歉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明确时限。

公开道歉的内容应当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

所犯的错误、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承诺、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法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之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

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经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后仍然不予整改的;

(二)未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依法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三)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组织整治,经核查属

实的;

(四)拒不接受或者配合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

(五)一年内发生两人以上重伤事故或者一人以上死亡事

故的;

第89页

084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释义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

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拒不参加安全生产教育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拒不在深圳经济特区

范围内主要新闻媒体公开道歉,或者拒不承诺改进安全生产,

公开整改措施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本条是关于安全生产约谈的规定。

约谈是指行政机关为了防范和控制安全生产风险,通过与

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的方式,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立即落实责任,

查明原因,解决问题,消除隐患。

一、约谈主体和对象

约谈主体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约谈对象

为发生本条所列情形的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工程项目)。被约

谈人为相应负责人。

二、约谈情形

根据本条规定,认为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

工作职责,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后仍然不

予整改;未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依法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组

第90页

第三章  监督管理措施 085

织整治;拒不接受或者配合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一年内发生两

人以上重伤事故或者一人以上死亡事故;违反《条例》第 31 条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拒不参加安全

生产教育;违反第 32 条规定拒不在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主要新

闻媒体公开道歉,或者拒不承诺改进安全生产,公开整改措施

等情况。

三、约谈组织实施

约谈一般采取会议形式组织实施,分为个别约谈和集中约

谈。根据不同情形做好约谈方案准备,明确对不同约谈对象开

展不同的约谈启动程序,明确约谈通知和议程,强调约谈前严

格调查核实,避免定性定量错误。约谈人应当向被约谈人通报

约谈事由、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意见。被约谈人应向约谈人

就约谈事项说明情况。

四、约谈内容

约谈主要内容包括:宣传安全生产监管有关法律法规,明确

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及要求;通报存在的安全问题

和隐患,督促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听取企业对问题性质的认识、

原因分析及下一步措施;要求企业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

督促企业尽快解决问题或消除安全隐患;了解企业对监督管理部

门的工作需求,听取意见和建议;其他需要约谈的内容。

约谈主体对约谈对象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必

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检查。

第91页

086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释义

第四章 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监督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内部监督,

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工作岗位的性质、

特点和具体工作内容,明确各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范

围和责任内容,实现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技术、管

理服务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内部监督。

【解读】本条是对安全生产内部监督的规定。

一、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内部监督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内部监督管理体

系是否健全,运作是否规范顺畅,对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具有重要意义。我市中小民营企业较多,相当数量的生产经营

单位内部监管体系日常运作规范程度还需进一步提高,有的甚

至还未建立有效内部监管体系,需要加以督促推进。

第92页

第四章  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监督 087

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负其责,是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

的重要基础。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的原则,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全员安

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做到“三定”,即定岗位、

定人员、定安全责任,根据岗位的实际工作情况,确定相应的

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和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实行“一岗双责”。

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包括五项内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

各级负责生产和经营的管理人员,在完成生产或经营业务的同

时,对保证安全生产负责;二是各职能部门的人员,对自己业

务范围内有关的安全生产负责;三是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对

其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四是所有从业人员应当在自己本

职工作范围内做到安全生产;五是各类安全责任的考核标准以

及奖惩措施。

只有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每一位具体的人员,明确各岗

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和内容,才能实现生产经营全

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当然,责任追溯并不是目的,而是手段,

是希望通过岗位人员责任划分和责任追溯倒逼每一位从业人员

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和能力,从而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

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

三、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开展安全生产内部监督

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缺少具有专门

第93页

088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释义

知识和经验的安全工程技术人员,无力开展安全生产内部监督,

可从有关机构聘请专业人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内部监督服

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委托范围之内,受托机构的一

切行为后果都由委托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委托

相关机构为其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属于单位内部安

全生产管理的一种方式,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本身

没有任何影响,其安全生产责任并不因为委托相关机构就减轻

或免除。《安全生产法》第 15 条也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机

构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

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依法履

行相关安全生产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

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解读】本条是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

产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根据《条例》第 62 条第 2 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

人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

第94页

第四章  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监督 089

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参与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负有

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实际控制人。生产经营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工作的最终决策者,是本单位各项工作的

核心和灵魂。主要负责人要统筹本单位的经济发展和安全生产

工作,不能因为有分管负责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而减轻自

身的责任。实践证明,安全生产工作做得好的生产经营单位,

其主要负责人一定是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的。只有主要负责

人真正负起责任,才能搞好安全生产工作,这不仅是对本单位

的责任,也是对社会应负的责任。因此主要负责人对单位的生

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的同时,必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

责,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角色。一旦发生事故,主要负

责人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 9 条对

主要负责人具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予以细化。具体包括:1. 组

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督促实施;2. 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 保障安全生产投入;4. 保

障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5. 组织

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6. 组织安

全生产全面检查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7. 建立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每半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

援演练;8.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救援,协

助开展事故调查处理;9. 开展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从

业人员的职业健康;10.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

第95页

090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释义

二、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规定及本单位实际,设置专职安全

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

任。但安全生产工作涉及生产经营活动的方方面面,由专职安

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完全承担并不现实。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三

管三必须”的原则,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

《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 10 条对

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具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予以细化。具体履

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 组织起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 建

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督促、检查安全生

产工作,确认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情况;3. 每

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

问题,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4. 每半年至少

组织和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三十六条 从业人员在五十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

或者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

全总监,作为本单位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

安全总监应当熟悉安全生产业务,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96页

第四章  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监督 091

知识,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二)具备工程经济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三年以

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历;

(三)具备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获得工程师以上职

称,并具有五年以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历。

【解读】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总监的规定。

实践中,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较大规模的其他生产经营单

位由于其生产作业的特点,安全风险大。而其分管安全生产工

作的负责人有的因分管范围过宽而力不从心,导致安全生产工

作“没人管”。2018 年我市《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规定》建立了安全总监制度,积累了丰富实践。《安全

生产法》第 25 条第 2 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

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

设置安全总监,即在生产经营单位高级经营管理层落实一

名精通安全生产业务、具备丰富安全管理经验的人员担任安全

总监,专门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并直接对主要负责人负责,能

有效地提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单位中的地位和作用,

更好地落实《安全生产法》关于保障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

职的要求。现在《条例》根据实践将安全总监制度上升为特区

第97页

092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释义

立法,要求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作为

本单位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在从业人员超过 50 人的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或从业人员超过 300 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设立安全总监。据统计,截至 2022 年 7 月 25 日,全市安

全管理综合信息系统纳管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共 130913 家,其中

100 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 122566 家,100 人以上 300 人以下

的生产经营单位 6090 家,300 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 2257 家。

据此计算,安全生产总监制度并不会为生产经营单位带来过重

负担。

对于安全总监需要具备的素质,《条例》要求安全总监应

当熟悉安全生产业务,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具备相关

工作经历和资质,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具备工程经济类

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三年以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历,或

者具备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获得工程师以上职称,并具

有五年以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历。

第三十七条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98页

第四章  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监督 093

(二)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

【解读】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规定。

原则上,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市场主体,其内部机构设置和

人员配备属于经营自主权范围,可以自主决定。但由于安全生

产涉及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政府需要进行必要

的管理和干预。保障安全生产的局面不会自然出现,必须有人

具体管、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是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前提,在生产经

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近年来发生

的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未设置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或者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重要原因之一。如江

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调

查发现,7 号冷却塔施工单位河北亿能公司未按规定设置独立安

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数量不符合规定要求。因此,

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在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方面的义务,对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十分必要。

本条在《安全生产法》第 24条的规定基础上,结合深圳实际,

对生产经营单位提出了更加具体严格的要求:

第99页

094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释义

一是对危险性较大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明确要求应当设

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设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这两项

条件,必须同时满足。这里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生产

经营单位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事务的独立的部门。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中专门负责安

全生产管理,不再兼任其他工作的人员。与《安全生产法》规

定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储存、装卸单位相比,《条例》将生产经营单位的范围

扩展到了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对于特别是危险物品的生产、储

存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在 50 人以上的其他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因其危险因素大,生产安全问题比较突出,

《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提出了更为严

格的要求,即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是对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考虑

到其危险性相对较小,因此,根据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本条对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要求也相对灵活一些,给了生产经营单位更多的自主权。即根

据这些单位的不同规模,分别作出要求:

1. 对从业人员在 100 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

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这主要

是考虑到其规模较大,且大多是人员密集的作业场所,一旦发

生事故,造成的损失也可能较大,其安全生产工作尤其重要。

与《安全生产法》第 36 条可以选择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

第100页

第四章  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监督 095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规定相比,《条例》要求更高,

主要是考虑到深圳人口密集,一旦发生事故,其后果更为严重。

2. 对从业人员不足 100 人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配备专职

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这主要是

考虑到此类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的规模也较小,从事的生产

经营活动风险相对较小,《条例》因此允许其可以自主决定是

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要求其必须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对于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既可以选择指

定本单位其他岗位的员工兼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也可以选择向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

机构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本单位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主要

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安全总监、专职或者兼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一)高危生产经营单位;

(二)从业人员在五十人以上的工业企业;

(三)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解读】本条是关于安全考核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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