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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报告提交区评审委审查。(八)审定公布。区评审办将经公示通过后的拟授奖组织名单,提请区政府审定后公布。六、激励及经费(一)区政府对区人民政府质量奖和区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获奖组织分别给予 40 万元和 10 万元的资助,并颁发证书和牌匾;对“鼓励奖”获奖组织颁发证书。对已获得“创新奖”的组织,在后续年度获得“质量奖”的,按每家 30 万元给予资助。(二)评审工作经费纳入区市场监管局的部门预算。资助资金每年由区财政在年度科技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三)获奖组织应将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内部质量持续改进和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等相关工作,并在自我评价报告中予以报告。(四)获得“质量奖”的组织,自获奖年度起5 年后方可再次申请,获得“创新奖”和“鼓励奖”的组织不受此限制。获得“质量奖”的组织,再次获奖的,授予证书和牌匾,不给予资助经费,不占当年奖项名额;获得“创新奖”的组织,再次获得“创新奖”或“鼓励奖”的,授予证书和牌匾,不给予资助经费,占当年奖项名额;获得“鼓励奖”的组织,再次获得“鼓励奖”的,授予证书,占当年奖项名额。(五)建立质量发展品牌梯级培育机制,鼓励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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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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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报告提交区评审委审查。(八)审定公布。区评审办将经公示通过后的拟授奖组织名单,提请区政府审定后公布。
六、激励及经费
(一)区政府对区人民政府质量奖和区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获奖组织分别给予 40 万元和 10 万元的资助,并颁发证书和牌匾;对“鼓励奖”获奖组织颁发证书。对已获得“创新奖”的组织,在后续年度获得“质量奖”的,按每家 30 万元给予资助。
(二)评审工作经费纳入区市场监管局的部门预算。资助资金每年由区财政在年度科技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三)获奖组织应将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内部质量持续改进和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等相关工作,并在自我评价报告中予以报告。(四)获得“质量奖”的组织,自获奖年度起5 年后方可再次申请,获得“创新奖”和“鼓励奖”的组织不受此限制。获得“质量奖”的组织,再次获奖的,授予证书和牌匾,不给予资助经费,不占当年奖项名额;
获得“创新奖”的组织,再次获得“创新奖”或“鼓励奖”的,授予证书和牌匾,不给予资助经费,占当年奖项名额;获得“鼓励奖”的组织,再次获得“鼓励奖”的,授予证书,占当年奖项名额。
(五)建立质量发展品牌梯级培育机制,鼓励组织持续提高卓越绩效管理水平,争创国家、省、市质量荣誉,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分别给予 300 万元、150 万元的资助,对获得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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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组织分别给予 150 万元、100 万元的资助,对获得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组织分别给予100万元、50 万元的资助。国家、省、市、区政府质量奖各类奖项的资助经费按就高、补差、不重复原则兑现。
七、推广与应用
(一)区评审办应当会同区有关部门及有关行业协会,重点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以及工程建设、医疗卫生、生态环境、教育、公共服务领域推动卓越绩效模式的应用,促进产品、服务、工程和环境质量的提升。(二)区有关部门及各镇街(平台)应当加大对质量改进和创新活动的扶持力度,积极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三)鼓励开展有关质量管理的基础研究、应用推广、咨询评估、人才培养和国际合作活动。
(四)获奖组织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保持标杆形象,成为全社会弘扬质量精神、宣传质量管理经验、普及质量知识的引领者。八、监督与管理
(一)区评审委成立监督组,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及时采取措施纠正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
(二)申报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评审过程中发现并查实存在弄虚作假的,直接取消其本次评审资格。对发现并查实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由区评审办报区评审委提请区政府批准撤销其获奖称号,收回证书、牌匾和资助经费,取消其从撤销之日起 5 年内再次申报的资格,并予以公告。(三)获奖组织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不断追求卓越,并应当在自获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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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起的 5 年内,每年 3 月前向评审办提交上年度本组织的自我评价报告。由评审办适时开展抽查。对质量管理出现下滑,资助资金使用不规范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四)获奖组织可以在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荣誉称号及标识,但需注明获奖年份,且不得用于产品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五)获奖组织2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区评审办可报区评审委提请区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收回证书、牌匾和资助经费并予以公告。
(六)评审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申报组织的相关秘密,遵守利害关系回避原则,不应存在受雇、任职于受评单位或其内设、隶属、业务往来单位以及竞争对手单位等情形,严格遵守评审纪律。评审办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员,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并进行通报。对取消评审资格的评审员,5 年内不得聘用,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附则
本办法自 2021 年 11 月 11 日起施行,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前发《余杭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余政办〔2020〕2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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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平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临平政办〔2021〕36 号为大力推进质量强区建设,引导激励全区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提质增效升级,示范带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的通知》(国发〔2012〕9号)、《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总局令第 36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有关办法和区委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临平区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区政府质量奖)评定、推广、监督管理等各项活动。
(二)区政府质量奖由临平区人民政府设立,为年度奖,共设3个奖项,其中“临平区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是区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为鼓励创新,推动质量强区建设,同时设立“临平区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以下简称“创新奖”)和“临平区人民政府质量管理鼓励奖”(以下简称“鼓励奖”)。每个奖项的获奖组织均不超过5 家。申请组织均达不到获奖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质量奖”授奖对象为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活动的组织(包括企业或其他组织)。
“创新奖”“鼓励奖”授奖对象为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在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品牌建设和知识产权创造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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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活动的组织(包括企业或其他组织)。(三)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由组织自愿申请,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标准、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申报及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四)区政府质量奖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为依据,主要对申报组织近3年上述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审。医疗和教育行业参考医疗、教育卓越绩效实施指南进行评审。
(五)鼓励先进制造业、传统优势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新材料及绿色建筑产业等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以及在“品字标”品牌建设及“亩均论英雄”改革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积极申报;重点支持数字经济、生命健康等新兴产业的组织申报。二、组织管理
(一)临平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评审委)负责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区评审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评审办)设在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区政府质量奖的日常管理与监督工作。(二)区评审委的主要职责包括:
1.组织、推动、指导和监督评审工作,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2.审定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3.审查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区政府批准的拟授奖组织名单。(三)区评审办的主要职责包括:
1.组织制(修)订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等工作规范;2.组建评审组,并对评审组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3.做好申报评审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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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申报组织的资格与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组织评审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进行评审;
5.向区评审委报告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情况,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入围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确定候选组织建议名单提请区评审委审议;6.对公示期间社会各界反映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7.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监督获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和规范使用获奖荣誉及标识;
8.承办区评审委的日常事务。
(四)区评审办组建若干评审组,由评审组依据评审标准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组一般由 3 名(含)以上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包括:1.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提出入围现场评审的组织建议名单;2.制定现场评审的实施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现场评审,提出候选组织建议名单;
3.向区评审办汇报评审情况;
4.适时解答、处理与评审工作有关的问题和申诉,及时向区评审办提出评审相关的意见或建议。
(五)区评审办按一定程序聘用评审员。评审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1.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五年以上从事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公道正派;
3.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职责,保守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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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区有关部门、各镇街(平台)、有关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本行业组织的区政府质量奖培育、发动、推荐和推广工作。三、申报条件
组织申报的基本条件包括:
(一)在临平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正常运营3年以上;
(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省、市、区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满 2 年并取得显著成效,近3 年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市、区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对数字经济新兴产业、生命健康产业和农业相关组织,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年限不作要求;
(四)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和品牌创新,特别是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环保创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创新成果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六)近 3 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应方、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重大有效投诉,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四、申报和评审程序
(一)发布通告。由区评审办发出评选临平区政府质量奖通知,通知同时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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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推荐。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填写《临平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经区级主管部门或镇街政府(平台)、区有关行业协会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区评审办。(三)资格审查。区评审办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当年度临平区政府质量奖申请,对申报组织的基本条件、合法生产经营及信用等情况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四)资料评审。区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确定不超过 15 家的入围现场评审组织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未能进入现场评审的,应当反馈资料评审情况。
(五)现场评审。区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入围现场评审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该组织确认。评审组需将现场评审报告及时报评审办,并提出“质量奖”和“创新奖”候选组织建议名单。(六)审查表决。区评审办综合各评审组的建议,组织区有关部门确定“质量奖”和“创新奖”候选组织建议名单,对进入现场评审但未入选“质量奖”和“创新奖”候选组织建议名单的组织,确定为“鼓励奖”拟授奖建议组织,并附相关材料提请区评审委审议。区评审委召开审议表决会议,对评审情况及候选组织建议名单进行审查,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质量奖”和“创新奖”拟授奖组织名单。对进入现场评审但未入选“质量奖”和“创新奖”候选组织建议名单的组织,确定为“鼓励奖”拟授奖组织。如出现“质量奖”或“创新奖”不足 5 家的,对剩余的按得分高低取前五家确定为“鼓励奖”拟授奖组织。
(七)社会公示。区评审办将拟授奖组织名单在区级以上主要媒体进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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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公示期限为 7 天。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区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报告提交区评审委审查。(八)审定公布。区评审办将经公示通过后的拟授奖组织名单,提请区政府审定后公布。
五、激励及经费
(一)区政府对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给予30 万元的资助,并颁发证书和牌匾;对“创新奖”获奖组织颁发证书和牌匾;对“鼓励奖”获奖组织颁发证书。
(二)评审工作经费纳入区市场监管局的部门预算。资助资金每年由区财政在年度科技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三)获奖组织应将奖金主要用于内部质量持续改进和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等相关工作。
(四)获得“质量奖”的组织,自获奖年度起5 年后方可再次申请,获得“创新奖”和“鼓励奖”的组织不受此限制。获得“质量奖”的组织,再次获奖的,授予证书和牌匾,不给予资助经费,不占当年奖项名额;
获得“创新奖”的组织,再次获得“创新奖”或“鼓励奖”的,授予证书和牌匾,占当年奖项名额;
获得“鼓励奖”的组织,再次获得“鼓励奖”的,授予证书,占当年奖项名额。
(五)建立质量发展品牌梯级培育机制,鼓励组织持续提高卓越绩效管理水平,争创国家、省、市质量荣誉,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分别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的资助,对获得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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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组织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的资助,对获得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组织分别给予50万元、25 万元的资助。国家、省、市、区政府质量奖各类奖项的资助经费按就高、补差、不重复原则兑现。
六、推广与应用
(一)区评审办应当会同区有关部门及有关行业协会,重点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以及工程建设、医疗卫生、生态环境、教育、公共服务领域推动卓越绩效模式的应用,促进产品、服务、工程和环境质量的提升。(二)区有关部门及各镇街(平台)应当加大对质量改进和创新活动的扶持力度,积极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三)鼓励开展有关质量管理的基础研究、应用推广、咨询评估、人才培养和国际合作活动。
(四)获奖组织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保持标杆形象,成为全社会弘扬质量精神、宣传质量管理经验、普及质量知识的引领者。七、监督与管理
(一)区评审委成立监督组,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及时采取措施纠正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
(二)申报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评审过程中发现并查实存在弄虚作假的,直接取消其本次评审资格。对发现并查实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由区评审办报区评审委提请区政府批准撤销其所获奖项,收回证书、牌匾和资助经费并予以公告。
(三)获奖组织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不断追求卓越,并应当在自获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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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起的 5 年内,每年 3 月前向评审办提交上年度本组织的自我评价报告。由评审办适时开展抽查。
(四)获奖组织可以在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荣誉称号及标识,但需注明获奖年份,且不得用于产品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五)获奖组织2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区评审办可报区评审委提请区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收回证书、牌匾和资助经费并予以公告。
(六)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申报组织的相关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八、附则
本办法自 2021 年 10 月 28 日起施行,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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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钱塘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钱政办发〔2022〕17 号为大力推进质量强区建设,引导、激励全区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提质增效升级,示范带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 年)的通知》(国发〔2012〕9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 年修订)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69 号)和《杭州市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21〕26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钱塘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钱塘区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区政府质量奖)评定、推广、监督管理等各项活动。
(二)钱塘区政府质量奖是区政府对在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方面实施先进质量管理、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组织(包括企业或其他组织)授予的最高质量奖励。
(三)区政府质量奖每年评选 1 次,共设3 个奖项,其中钱塘区人民政府质量奖,是区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为鼓励创新,推动质量强区建设,同时设立钱塘区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以下简称“创新奖”)和钱塘区人民政府质量管理优胜奖(以下简称“优胜奖”)。每个奖项均不超过5 家,总奖项不超过 15 家。申请组织均达不到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四)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遵循组织自愿申请、好中择优,科学、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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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公正的原则。
(五)鼓励先进制造业、数字经济新兴产业、战略性未来产业、传统优势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等重点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以及在浙江制造“品字标”品牌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积极申报。
二、评选机构
(一)成立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评审委主任,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市场监管局局长任评审委副主任,区级有关部门为成员的杭州市钱塘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评审委)。区评审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评审办)设在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区政府质量奖的日常管理与监督工作。(二)区评审委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推动、指导和监督评审工作,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2.审定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3.审查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区政府批准的拟授奖组织名单。(三)区评审办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修)订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等工作规范;2.组建评审组,并对评审组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3.做好申报评审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4.向区评审委报告评审工作情况,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入围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确定候选组织建议名单提请区评审委审议;5.对公示期间社会各界反映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6.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监督获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和规范使用获奖荣誉及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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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承办区评审委的日常事务。
(四)区评审办组建若干评审组,由评审组依据评审标准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组一般由 3 名(含)以上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1.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提出入围现场评审的组织建议名单;2.制定现场评审的实施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现场评审,提出候选组织建议名单;
3.向区评审办汇报评审情况;
4.适时解答、处理与评审工作有关的问题和申诉,及时向区评审办提出评审相关的意见或建议。
5.组建评审组时应遵守利害关系回避原则,不得存在受雇、任职于受评单位或其内设、隶属、业务往来单位以及竞争对手单位等情形。三、申报条件
组织申报的基本条件包括:
1.在钱塘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正常运营5年以上;2.生产经营符合国家、省、市、区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制造业规上企业最新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达到B档及以上;3.实施并推行先进的管理模式(其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体系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并取得显著成效,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省市区同行业前茅,产品、工程或服务的质量水平或指标处于省市区领先地位;4.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和品牌创新,特别是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创新成果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5.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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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近3年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重大有效投诉,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四、评审标准
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参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和《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GB/T19000)的最新版本标准。
五、评审程序
(一)发布通告。由评审办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区政府质量奖评选通知。
(二)组织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在自愿基础上,按照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评审报告,填写《杭州市钱塘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部门同意并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评审办。
(三)资格审查。评审办对申报组织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名单。
(四)资料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资格审查合格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并遵循好中择优的原则确定进行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确定不超过 15 家的入围现场评审组织名单,并向社会公示。(五)现场评审。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入围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由组织确认后及时上报评审办,并提出建议授奖的组织名单。(六)审查表决。评审办根据评审组的建议,提出候选授奖组织名单,并附相关材料提请区评审委审议。区评审委表决确定初选授奖组织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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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初选公示。在新闻媒体上对初选授奖的组织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评审办对公示期间社会各界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区评审委审查。
(八)审定批准。区评审委根据公示情况,确定拟授奖组织名单,提请政府批准后公布,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六、表彰奖励
(一)政府对“质量奖”和“创新奖”的获奖组织分别给予3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并颁发证书和牌匾。“优胜奖”颁发证书和牌匾。(二)区政府质量奖奖励和质量奖评审工作经费纳入钱塘区经济扶持资金预算和市场监管局部门预算。
(三)获奖组织应将奖金主要用于内部质量持续改进和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等相关工作。
(四)获得“质量奖”的组织,自获奖年度起5 年后方可再次申请,获得“创新奖”和“优胜奖”的组织不受此限制。获得“质量奖”的组织,再次获奖的,授予证书和牌匾,不给予资助经费,不占当年奖项名额;
获得“创新奖”的组织,再次获得“创新奖”或“优胜奖”的,授予证书和牌匾,不给予资助经费,占当年奖项名额;获得“优胜奖”的组织,再次获得“优胜奖”的,授予证书,占当年奖项名额。
七、监督与管理
(一)申报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并查实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由区评审办报区评审委提请区政府批准撤销其获奖称号,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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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牌匾和资助经费,并予以公告。
(二)获奖组织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不断追求卓越,为推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贡献,并应当在自获奖次年起的3年内,每年3月前向评审办提交上年度本组织的自我评价报告。
(三)获奖组织可以在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荣誉称号及标识,但需注明获奖年份,且不得用于产品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由评审办责令其限期改正。(四)参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附则
(一)支持和鼓励获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积极申报杭州市市政府质量奖、浙江省政府质量奖、中国政府质量奖。
(二)本办法自 2022 年 6 月 19 日起试行,试行3 年,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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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 〔2021〕18 号为大力推进质量强区建设,引导、激励全区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提质增效升级,示范带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 年修订)的通知》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区政府质量奖)评定、推广、监督管理等各项活动。
(二)区政府质量奖是临安区政府设立的,对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在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组织(包括企业或其他组织)授予的全区最高质量奖励。(三)区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审 1 次,每次评出获奖组织不超过3家,同时评出获区政府质量奖提名奖(以下简称提名奖)组织不超过2 家。申请组织均达不到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四)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由组织自愿申请,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标准、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申报及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五)区政府质量奖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为依据,主要对申报组织上述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审。医疗和教育行业参考医疗、教育卓越绩效实施指南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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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鼓励先进制造业、数字经济新兴产业、战略性未来产业、传统优势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等重点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以及在“品字标”品牌建设及“亩均论英雄”改革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积极申报。
二、组织管理
(一)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评委会)负责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区评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评审办)设在区市场监管局。
(二)区评委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组织、推动、指导和监督评审工作,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2.审定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3.审查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区政府批准的拟授奖组织名单。(三)区评审办的主要职责包括:
1.组织制定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等工作规范;2.组建评审组,并对评审组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3.负责做好申报评审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4.负责向区评委会报告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情况,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入围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确定候选组织建议名单提请区评委会审议;5.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监督获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和规范使用获奖荣誉及标识;
6.承办区评委会的日常事务。
(四)区评审办组建若干评审组,由评审组依据评审标准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组一般由 3 名(含)以上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组的主要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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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包括:
1.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提出入围现场评审的组织建议名单;2.制定现场评审的实施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现场评审,提出候选组织建议名单;
3.向区评审办汇报评审情况;
4.适时解答、处理与评审工作有关的问题和申诉,及向区评审办提出评审相关的意见或建议。
(五)区评审办按一定程序聘用评审员。评审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专业水平和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公道正派;应遵守利害关系回避原则,不应存在受雇、任职于受评单位或其内设、隶属、业务往来单位以及竞争对手单位等情形,评审员优先考虑在聘的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员。三、申报条件
组织申报的基本条件包括:
(一)在临安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正常运营3年以上。
(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显著成效,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区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四)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和品牌创新,特别是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创新成果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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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六)近 2 年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重大有效投诉,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四、申报和评审程序
(一)发布通告。由区评审办下发申报文件,并通过媒体发布申报通知。(二)申报推荐。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填写《杭州市临安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征求所在镇街(科技城)意见并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评审办。
(三)资格审查。区评审办组织对申报企业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及相关证实性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
(四)资料评审。区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按不超过获奖总数 1.5 倍的比例确定入围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对未能进入现场评审的,区评审办应当书面反馈资料评审情况。(五)现场评审。区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入围现场评审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该组织确认。
(六)审查表决。区评审办经综合各评审组的建议后,提出候选授奖企业名单,由区评委会召开审议表决会议,对评审情况及候选组织建议名单进行审查,并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拟授予区政府质量奖及其提名奖组织名单。(七)公示。区评审办将拟授予区政府质量奖及其提名奖组织名单在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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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媒体上进行为期 7 天的公示。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区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报告提交区评委会审查。(八)批准公布。区评审办将经公示通过后的拟授予区政府质量奖及其提名奖组织名单,提请区政府审定后公布,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五、奖励及经费
(一)区政府对区政府质量奖的获奖组织给予30 万元奖励,提名奖组织给予 15 万元奖励,已获得提名奖的组织,在后续年度获得质量奖的,按每家15万元的奖金给予奖励。
(二)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由区级专项经费(品牌建设)列支。(三)获奖组织应将奖金主要用于内部质量持续改进和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等相关工作。
(四)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自获奖年度起5 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再次获得区政府质量奖和提名奖的,授予奖牌和证书,不给予资金奖励,不占当年奖项名额。
(五)鼓励组织持续提高卓越绩效管理水平,争创市、省、国家质量荣誉,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和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分别给予100万元和60 万元及 40 万元奖励,提名奖或省政府创新奖奖励减半,各级政府质量奖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
六、推广与应用
(一)区评审办应当会同区有关部门及有关区行业协会,重点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以及工程建设、医疗卫生、生态环境、教育、公共服务领域推动卓越绩效模式的应用,促进产品、服务、工程和环境质量的提升。(二)区有关部门及镇(街)应当加大对质量改进和创新活动的扶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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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三)鼓励开展有关质量管理的基础研究、应用推广、咨询评估、人才培养和国际合作活动。
(四)获奖组织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保持标杆形象,成为全社会弘扬质量精神、宣传质量管理经验、普及质量知识的引领者。七、监督管理
(一)由区市场监管局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及时采取措施纠正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
(二)申报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并查实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由区评审办报区评委会提请区政府批准撤销其获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奖金,取消其从撤销之日起 3 年内再次申报的资格,并在区级主要媒体上予以曝光。
(三)获奖组织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不断追求卓越,并应当在自获奖次年起的 5 年内,每年 3 月前向区评审办提交上年度本组织的自我评价报告,由区评审办适时开展抽查。
(四)获奖组织可以在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荣誉称号及标识,但需注明获奖年份,且不得用于产品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区评审办责令其限期改正。(五)获奖组织发生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区评审办可报区评委会提请区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奖金并予以公告。
(六)评审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申报组织的相关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区评审办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员,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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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取消评审资格,并进行通报。对取消评审资格的评审员,5 年内不得聘用,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八、附则
(一)支持和鼓励荣获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积极申报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
(二)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政策与后续出台的相关奖励政策有冲突的,以后续出台的奖励政策为准。
(三)本办法自 2021 年 5 月 29 日起施行,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关于修订印发杭州市临安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临奖评委〔2017〕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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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桐政办〔2022〕34 号为大力推进质量强县工作,引导激励全县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提质增效,示范带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69 号)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2022 年修订)的通知》(杭政办函〔2022〕48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桐庐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定、推广、监督管理等各项活动。
(二)县政府质量奖由桐庐县人民政府设立,授予对象为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在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组织(包括企业或其他组织)。
(三)县政府质量奖为年度奖,共设 2 个奖项,其中“桐庐县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是县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为鼓励创新,推动质量强县建设,同时设立“桐庐县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以下简称“创新奖”)。每个奖项的获奖组织不超过 3 家。申请组织均达不到获奖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四)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由组织自愿申请,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标准、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申报及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五)县政府质量奖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 19579)为依据,主要对申报组织近三年上述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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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鼓励先进制造业、传统优势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新材料及绿色建筑产业等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专精特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等成长性强的企业和在“品字标”品牌、知识产权示范、重点商标等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积极申报;重点支持视觉智能、新能源、磁性材料、快递物流、生命健康、时尚产业等重点产业的组织申报。二、组织管理
(一)成立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评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评审办”),设在县市场监管局。(二)县评审委的主要职责包括:
1.组织、推动、指导和监督评审工作,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2.审定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3.审查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县政府批准的拟授奖组织名单。(三)县评审办的主要职责包括:
1.组织制(修)订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等工作规范;2.组建评审组,并对评审组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3.做好申报评审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4.向县评审委报告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情况;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入围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确定候选组织建议名单并提请县评审委审议;5.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监督获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和规范使用获奖荣誉及标识;
6.承办县评审委的日常事务。
(四)县评审办组建评审组,由评审组依据评审标准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组一般由 3 名(含)以上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1.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提出入围现场评审的组织建议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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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定现场评审的实施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现场评审,提出候选组织建议名单;
3.向县评审办汇报评审情况;
4.适时解答、处理与评审工作有关的问题和申诉,及向县评审办提出评审相关的意见或建议。
(五)县评审办按程序聘用评审员。评审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专业水平和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组建评审组时应遵守利害关系回避原则,不得存在受雇、任职于受评单位或其内设、隶属、业务往来单位以及竞争对手单位等情形。(六)县级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县有关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本行业组织的县政府质量奖培育、发动、推荐和推广工作。三、申报条件
组织申报的基本条件包括:
(一)在桐庐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5 年以上;(二)生产经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制造业规上企业上一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达到B 档(含)以上;(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有效运行,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县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
(四)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和品牌创新,特别是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创新成果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六)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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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应方、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重大有效投诉,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四、申报和评审程序
(一)发布通告。由县评审办向县级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发出申报通知,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申报通告。(二)申报推荐。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填写《桐庐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实性材料,由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县评审办。
(三)资格审查。县评审办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组织的基本条件、合法生产经营及信用等情况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名单。(四)资料评审。县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并遵循好中择优的原则,确定进行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
(五)现场评审。县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入围现场评审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该组织确认。县评审办综合各评审组的建议后,组织合议并提出质量奖和创新奖候选组织建议名单。(六)审查表决。县评审委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县评审办的评审情况汇报,审查相关材料,听取质量奖和创新奖候选组织负责人的陈述,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质量奖和创新奖组织初选名单。(七)公示。县评审办将初选拟授奖组织名单在县级主要媒体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县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报告提交县评审委审查。
(八)批准公布。县评审办将经公示通过后的拟授奖组织名单,提请县政府审定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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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激励及经费
(一)县政府对质量奖和创新奖的获奖组织分别给予30 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颁发证书和牌匾。获得创新奖的组织可继续申报质量奖,按差额奖励。
(二)评审工作经费纳入县市场监管局部门预算。(三)获奖组织应将奖励经费主要用于内部质量持续改进和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等相关工作。
(四)鼓励已获得质量奖及创新奖的组织自愿提出复评,经县评审委、县评审办按本办法第四条评审程序通过后,予以公告。复评名额不占本年度新认定县政府质量奖名额。
六、监督管理
(一)县监察部门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及时采取措施纠正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
(二)申报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评审过程中发现并查实存在弄虚作假的,直接取消其本次评审资格。对发现并查实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由县评审办报县评审委提请县政府批准撤销其所获奖项,收回证书、牌匾和奖励经费并予以公告。该组织 5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三)获奖组织可以在形象宣传中使用所获奖项及标识,但需注明获奖年份,且不得用于产品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四)获奖组织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不断追求卓越,县评审办将不定期对已获得“质量奖”的组织适时开展复评抽查。复评未通过的,县评审办报县评审委提请县政府批准撤销其所获奖项,收回证书、牌匾和奖励经费并予以公告。
(五)获奖组织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或因组织责任导致顾客、员工、供应方、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重大有效投诉,以及其他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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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违纪行为的,县评审办可报县评审委提请县政府批准撤销其所获奖项,收回证书、牌匾和奖励经费并予以公告。
(六)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申报组织的相关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七)获奖组织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保持标杆形象,成为全社会弘扬质量精神、宣传质量管理经验、普及质量知识的引领者。(八)建立梯队培育库,在龙头骨干企业、“专精特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等成长性强的企业中择优选择,纳入“千企创牌”培育库。支持和鼓励已获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积极逐级申报市政府质量奖和省政府质量奖。未获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原则上不予推荐申报市政府质量奖。七、附则
本办法自 2022 年 11 月 30 日起施行,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庐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桐政办〔2018〕74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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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政办函〔2022〕34 号)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建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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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为深入推进标准强市、质量强市、品牌强市建设,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建德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有关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建德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评定、推广、监督管理等各项活动。
(二)市政府质量奖是建德市政府设立的,对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在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组织(包括企业或其他组织)授予的全市最高质量奖励。(三)市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审 1 次,每次评出获奖组织3 至5家,申请组织达不到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四)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由组织自愿申请,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标准、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申报及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五)市政府质量奖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为依据,主要对申报组织上述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审。(六)鼓励先进制造业、数字经济新兴产业、战略性未来产业、传统优势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等重点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以及在“品字标”品牌建设及“亩均论英雄”改革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积极申报。
二、组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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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负责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市评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审办)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市评委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组织、推动、指导和监督评审工作,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2.审定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3.审查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市政府批准的拟授奖组织名单。(三)市评审办的主要职责包括:
1.组织制定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等工作规范;2.组建评审组,并对评审组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3.负责做好申报评审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4.负责向市评委会报告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情况,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入围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确定候选组织建议名单提请市评委会审议;5.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监督获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和规范使用获奖荣誉及标识;
6.承办市评委会的日常事务。
(四)市评审办组建评审组,由评审组依据评审标准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组一般由 3 名(含)以上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1.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提出入围现场评审的组织建议名单;2.制定现场评审的实施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现场评审,提出候选组织建议名单;
3.向市评审办汇报评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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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适时解答、处理与评审工作有关的问题和申诉,向市评审办提出评审相关的意见或建议。
(五)市评审办按一定程序聘用评审员。评审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专业水平和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公道正派;应遵守利害关系回避原则,不应存在受雇、任职于受评单位或其内设、隶属、业务往来单位以及竞争对手单位等情形。
(六)市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有关市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本行业组织的政府质量奖培育、发动、推荐和推广工作。三、申报条件
组织申报的基本条件包括:
(一)在建德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正常运营满3年以上;
(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满 1 年并取得显著成效,近3 年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市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建立首席质量官制度,并有效运行;(四)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和品牌创新,特别是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创新成果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六)近 3 年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无按照国家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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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认定的较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重大有效投诉,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四、申报和评审程序
(一)发布通告。每年由市评审办向各乡镇(街道),市政府各部门和市行业协会发出申报通知,并通过媒体发布申报通告。(二)申报推荐。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填写《建德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征求所在乡镇(街道)意见并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评审办。(三)资格审查。市评审办组织对申报组织的基本条件、合法生产经营及信用等情况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名单。(四)资料评审。市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按不超过获奖总数 1.5 倍的比例确定入围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对未能进入现场评审的,市评审办应当书面反馈资料评审情况。(五)现场评审。市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入围现场评审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该组织确认。市评审办经综合评审组的建议后,组织合议提出候选组织建议名单。
(六)审查表决。市评审办综合评审组的建议确定候选组织建议名单后,由市评委会召开审议表决会议,对评审情况及候选组织建议名单进行审查和表决,并确定拟授予市政府质量奖组织名单。
(七)公示。市评审办将拟授予市政府质量奖组织名单在市级主要媒体上进行为期 7 天的公示。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市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报告提交市评委会审查。
(八)批准公布。市评审办将经公示通过后的拟授予市政府质量奖组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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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提请市政府审定后进行公布。
五、表彰奖励
对获得建德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由市政府进行表彰,每家获奖组织给予30 万元奖励,并颁发奖牌。
六、推广与应用
(一)市有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应当加大对质量改进和创新活动的扶持力度,积极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二)鼓励开展有关质量管理的基础研究、应用推广、咨询评估、人才培养和国际合作活动。
(三)获奖组织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保持标杆形象,成为全社会弘扬质量精神、宣传质量管理经验、普及质量知识的引领者。七、监督管理
(一)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及时采取措施纠正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
(二)申报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并查实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由市评审办报市评委会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获奖称号,收回奖牌、奖金,并在市级主要媒体上予以曝光,该企业3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三)获奖组织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不断追求卓越,并应自获奖次年起的 5 年内,每年 3 月前向市评审办提交上年度本组织的自我评价报告。(四)获奖组织可以在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荣誉称号及标识,但需注明获奖年份,且不得用于产品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评审办责令其限期改正。(五)获奖组织发生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导致重大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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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社会影响的,市评审办可报市评委会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收回奖牌、奖金并予以公告。
(六)评审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申报组织的相关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市评审办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员,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并进行通报。对取消评审资格的评审员,5 年内不得聘用,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八、附则
支持和鼓励荣获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积极申报浙江省、杭州市政府质量奖。未获建德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原则上不予推荐申报。本办法自 2021 年 4 月 3 日起施行,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建德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建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强市〔2013〕2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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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 年度市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推荐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市)经信局(发改经信局、经信科技局):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部署,深入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根据《关于印发杭州市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杭经信联绿造〔2023〕31 号)和《关于深入推进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建设的通知》(杭经信联绿造〔2021〕66 号)要求,决定组织开展 2023 年度市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对象和要求
(一)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在杭州市域内,以制造业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 50%、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或其中可独立统计的区块。申报对象须依据《浙江省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建设评价导则(2022 版)》,在满足基本要求的前提下,自评价或第三方评价总得分达到 80 分以上。
(二)绿色低碳工厂。请各地对照《浙江省绿色低碳工厂建设评价导则(2022版)》,全面推进绿色低碳工厂创建,评估认定区、县(市)级绿色低碳工厂,从中择优推荐申报市级绿色低碳工厂。各地推荐申报市级绿色低碳工厂的企业应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会计信用、纳税信用、银行信用良好。优先支持“亩均论英雄”评价 A 类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节能减碳技改的企业以及市级以上节水型企业申报。申报对象须依据《浙江省绿色低碳工厂建设评价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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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2022 版)》,在满足其基本要求的前提下,自评价或第三方评价总得分85分以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市级绿色低碳工厂:1.近 3 年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事故的;2.在国家、省和市相关督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3.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完成整改的;4.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
5.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的。
已在工信部、省经信厅、市经信局公布的绿色工厂(绿色低碳工厂)名录内的,也不再推荐申报。
二、推荐名额
(一)绿色低碳工业园区:有市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建设任务的区、县(市),推荐市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数量应不少于 1 家;其它区、县(市)可视情推荐,推荐名额不超过 1 家。
(二)绿色低碳工厂:各区、县(市)推荐市级绿色低碳工厂数量应不少于建设任务,原则上不超过推荐限额。
2023 年度市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建设任务及推荐名额分配详见附件。三、工作程序
(一)自评价或第三方评价。满足申请条件且自愿申报的企业,对照评价标准和要求进行自评价,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现场评价。(二)区、县(市)初审推荐。自评价或第三方评价合格的企业,向所在区、县(市)经信部门提交自评价报告或第三方评价报告。各区、县(市)经信部门商同级发改、生态环境部门初审合格后,将推荐函、汇总表及相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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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报市经信局。
(三)市级部门复审。市经信局将区、县(市)推荐名单提交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核查是否存在不当情形。(四)专家评审和集体研究。市经信局组织专家对复审通过的材料进行评审,依据《浙江省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建设评价导则(2022 版)》、《浙江省绿色工厂评价导则(2022 版)》进行评价打分,确定拟通过名单。拟通过名单递交市经信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进行集体研究。
(六)公示和公布。经市经信局集体研究通过后的市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创建名单在市经信局官方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市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名单,由市经信局行文进行公布。四、第三方机构评价工作有关要求
(一)开展绿色低碳园区和工厂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具有开展相关评价的经验和能力;
2.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开展评价工作的办公条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3.从事绿色低碳评价的中级职称以上专职人员不少于10 人,其中能源、环境、生态、系统评价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0%;评价机构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价程序,熟悉绿色低碳制造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4.具备开展绿色低碳园区和工厂评价的技术力量,具有近5 年内主导或参与绿色低碳制造相关评审、论证、评价或承担市级以上科研项目、国家及行业标准制定、绿色低碳制造相关政策制定等的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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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三方评价有关要求:
1.绿色低碳制造体系相关评价工作由申报企业自主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2.第三方机构可参照《绿色制造体系评价参考程序》开展评价工作;3.第三方机构应对评价结果负责,需在评价报告中对照前述基本条件逐项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与企业自评价活动保持独立性,不得参与企业自评价报告编写;
4.为确保评价质量,同一法人的第三方机构(包括与其相关联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的本批次绿色低碳园区和工厂总计不得超过10 项;5.为提升第三方机构的自律意识,便于广大企业择优选择,鼓励第三方机构在工信部绿色低碳制造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gmpsp.org.cn/)上进行自我声明并展示相关证明材料,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工信部发布的工业节能与绿色低碳发展评价中心参与相关评价工作。
五、其他事项
1.请各区、县(市)经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做好区、县(市)级绿色低碳工厂创建评选工作,并于 9 月 13 日前将公布区、县(市)级绿色低碳工厂名单的文件报市经信局备案,并填写报送历年来区、县(市)级绿色低碳工厂汇总表。
2.推荐申报市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的推荐函、汇总表、自评价或第三方评价报告也请于 9 月 13 日前同步报送,其中自评价或第三方评价报告需一式1 份(封面加盖公章)寄送市经信局,申报材料电子版按每个企业单独一个文件夹的形式报送(文件夹以企业名称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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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浙江省绿色低碳工厂建设评价导则(2022 版)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2 年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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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说明一、依据和目的
绿色制造是解决环境、资源和碳排放问题的重要手段,是实现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任务,是实现行业绿色发展的有效途径,同时也是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必然选择。工厂是绿色制造的主体,开展绿色低碳工厂评价,有助于在行业内树立标杆,引导和规范工厂实施绿色制造。
本次编制的《浙江省绿色低碳工厂建设评价导则》(以下简称导则),旨在明确浙江省绿色低碳工厂的要求,为浙江省绿色低碳工厂创建和评价提供依据。
浙江省绿色低碳工厂要求既保持了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工厂要求的一致性,同时考虑了浙江省产业特点及浙江省已经出台的有关绿色低碳发展、数字化转型及高质量发展的各项政策。另外,随着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构架,浙江省绿色低碳工厂评定要求还提出了工厂低碳发展的控制要求。本导则为工厂在先进技术、装备、管理等方向设定宜达到的先进性控制指标要求,旨在推动浙江省内工厂更好地实现绿色低碳发展,尽早实现碳达峰碳中和。
二、编制过程
本导则由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编制。编制过程中,吸取了国家级绿色工厂、正在创建绿色低碳工厂的企业对评定规范的意见。收集到了第三方评价机构评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改进建议。经过实地调研和深入研究,编制完成了本导则,在方法上力求科学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三、主要内容
本导则以综合性、系统性、先进性为原则,总体结构与GB/T36132-2018基本保持一致。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基本要求和评价要求两部分,其中评价要求包括基础设施、管理体系、能源与资源投入、产品、环境排放、绩效等6个一级指标。另外,结合浙江特点和低碳发展要求,增加了加分指标。本导则还明确了浙江省绿色低碳工厂评价方法与程序,描述了基本要求的评价方法,通用要求及特定要求的评分规则。四、说明
浙江省绿色低碳工厂以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实际生产过程的工厂为评价对象。本导则由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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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1 基本要求 ..........................................................................351.1 总则 ........................................................................351.2 基础合规性与相关方要求 ......................................................361.3 基础管理职责 ................................................................362 基础设施 ..........................................................................382.1 建筑 ........................................................................382.2 照明 ........................................................................382.3 设备设施 ....................................................................393 管理体系 ..........................................................................403.1 一般要求 ....................................................................403.2 环境管理体系 ................................................................403.3 能源管理体系 ................................................................404 能源与资源投入 ....................................................................414.1 能源投入 ....................................................................414.2 资源投入 ....................................................................414.3 采购 ........................................................................415 产品 ..............................................................................425.1 一般要求 ....................................................................425.2 生态设计 ....................................................................425.3 有害物质使用 ................................................................425.4 节能 ........................................................................425.5 减碳 ........................................................................435.6 可回收利用率 ................................................................436 环境排放 ..........................................................................436.1 大气污染物 ..................................................................436.2 水体污染物 ..................................................................436.3 固体废弃物 ..................................................................446.4 噪声 ........................................................................446.5 温室气体 ........................................................................447 绩效 ..............................................................................447.1 一般要求 ....................................................................447.2 用地集约化 ..................................................................457.3 原料无害化 ..................................................................457.4 生产洁净化 ..................................................................457.5 废物资源化 ..................................................................457.6 能源低碳化 ..................................................................458 加分项 ............................................................................468.1 亩均综合绩效 ................................................................468.2 碳排放管理 ..................................................................468.3 碳排放强度 ......................................................................468.4 节能减碳技术改造 ............................................................479 评价方法及程序 ....................................................................479.1 评价方法 ....................................................................479.2 评价过程 ....................................................................479.3 评价结论 ....................................................................489.4 评价有效期 ..................................................................4810 评价报告编制要求 .................................................................49附录 A(规范性)绩效指标计算方法 ....................................................50附录 B(规范性)浙江省绿色低碳工厂评定指标体系 ......................................56附录 C(规范性)必要的证明性材料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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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绿色低碳工厂建设评价导则1 基本要求
1.1 总则
1.1.1 绿色低碳工厂应在保证产品功能、质量以及生产过程中人的职业健康安全的前提下,引入生命周期思想,优先选用绿色原料、工艺、技术和设备,满足基础设施、管理体系、能源与资源投入、产品、环境排放、绩效的综合评价要求,并进行持续改进。绿色低碳工厂建设评价体系框架如图1 所示。图 1 绿色低碳工厂建设评价体系框架1.1.2 工厂生产现场应布局合理整洁、功能区标线清晰,安全防护措施到位。1.2 基础合规性与相关方要求
1.2.1 绿色低碳工厂应依法设立,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无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对利益相关方的环境要求做出承诺的,应同时满足承诺的要求。1.2.2 近三年内(含成立不足三年),应无行政处罚记录和失信行为记录。1.2.3 依据《浙江省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对环境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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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进行披露。
1.3 基础管理职责
1.3.1 最高管理者
a)应通过下述方面证实其在绿色低碳工厂方面的领导作用和承诺:1)对绿色低碳工厂的有效性负责;
2)确保建立绿色低碳工厂建设、运维的方针和目标,并确保其与组织的战略方向及所处的环境相一致;
3)确保将绿色低碳工厂要求融入组织的业务过程;4)确保可获得绿色低碳工厂建设、运维所需的资源;5)就有效开展绿色制造的重要性和符合绿色低碳工厂要求的重要性进行沟通;
6)确保工厂实现其开展绿色制造的预期结果;7)指导并支持员工对绿色低碳工厂的有效性作出贡献;8)促进持续改进;
9)支持其他相关管理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证实其领导作用。b)应确保在工厂内部分配并沟通与绿色低碳工厂相关角色的职责和权限。分配的职责和权限至少应包括下列事项:
1)确保工厂建设、运维符合本导则的要求;2)收集并保持工厂满足绿色低碳工厂评价要求的证据;3)向最高管理者报告绿色低碳工厂的绩效。1.3.2 工厂:
a)应设有绿色低碳工厂管理机构,负责有关绿色低碳工厂的制度建设、实施、考核及奖励工作,建立目标责任制;
b)应有开展绿色低碳工厂的中长期规划(不少于3 年)及年度目标、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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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实施方案,可行时,指标应明确且可量化;c)应传播绿色制造的概念和知识,定期为员工提供绿色制造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并对教育和培训的结果进行考评。2 基础设施
2.1 建筑
工厂的建筑应满足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并从建筑材料、建筑结构、采光照明、绿化及场地、再生资源及能源利用等方面进行建筑的节材、节能、节水、节地、无害化及可再生能源利用。适用时,工厂的厂房应尽量采用多层建筑。
2.2 照明
工厂的照明应满足以下要求:
a)工厂厂区及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应尽量利用自然光,人工照明应符合GB50034 规定;
b)不同场所的照明应进行分级设计,照明功率密度值(LPD)符合GB50034照明功率密度限值目标值的要求;
c)公共场所的照明应采取分区、分组与定时自动调光等措施。2.3 设备设施
2.3.1 专用设施
专用设备应符合产业准入要求,降低能源与资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2.3.2 通用设备
通用设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a)适用时,通用设备应采用效率高、能耗低、水耗低、物耗低的产品;b)已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和能耗高、效率低的设备应限期淘汰更新;c)通用设备或其系统的实际运行效率或主要运行参数应符合该设备经济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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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要求。
2.3.3 计量设备
工厂应依据 GB17167、GB24789 等要求配备、使用和管理能源、水以及其他资源的计量器具和装置。能源及资源使用的类型不同时,应进行分类计量。2.3.4 污染物处理设备设施
必要时,工厂应投入适宜的污染物处理设备,以确保其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污染物处理设备的处理能力应与工厂生产排放相适应,设备应满足通用设备节能方面的要求。
3 管理体系
3.1 一般要求
工厂应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工厂的质量管理体系应满足 GB/T19001 的要求,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应满足GB/T45001 的要求。
3.2 环境管理体系
工厂应建立、实施并保持环境管理体系。工厂的环境管理体系应满足GB/T24001 的要求。
3.3 能源管理体系
工厂应建立、实施并保持能源管理体系。工厂的能源管理体系应满足GB/T23331 的要求。
4 能源与资源投入
4.1 能源投入
工厂应优化用能结构,在保证安全、质量的前提下减少不可再生能源投入,宜使用可再生能源替代不可再生能源,充分利用余热余压等。4.2 资源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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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应按照 GB/T7119 的要求对其开展节水评价工作,且满足GB/T18916(所有部分)中对应本行业的取水定额要求。
工厂应减少材料,尤其是有害物质的使用,评估有害物质及化学品减量使用或替代的可行性,宜使用回收料、可回收材料替代原生材料、不可回收材料,宜替代或减少全球增温潜势较高的温室气体的使用。工厂应按照GB/T29115的要求对其原材料使用量的减少进行评价。
4.3 采购
工厂应制定并实施包括环保要求的选择、评价和重新评价供方的准则。必要时,工厂向供方提供的采购信息应包括有害物质使用、可回收材料使用、能效等环保要求。
工厂应确定并实施检验或其他必要的活动,以确保采购的产品满足规定的采购要求。
5 产品
5.1 一般要求
工厂宜生产符合绿色产品要求的产品。
5.2 生态设计
工厂宜按照 GB/T24256 对生产的产品进行生态设计,并按照GB/T32161对生产的产品进行生态设计产品评价。
5.3 有害物质使用
工厂生产的产品应减少有害物质的使用,避免有害物质的泄漏。5.4 节能
工厂生产的产品若为用能产品或在使用过程中对最终产品/构造的能耗有影响的产品,适用时,应满足相关标准的限定值要求,并努力达到更高能效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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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减碳
工厂宜采用适用的标准或规范对产品进行碳足迹核算或核查,核查结果宜对外公布,并利用核算或核查结果对其产品的碳足迹进行改善。适用时,产品宜满足相关低碳产品要求。
5.6 可回收利用率
工厂宜按照 GB/T20862 的要求计算其产品的可回收利用率,并利用计算结果对产品的可回收利用率进行改善。
6 环境排放
6.1 大气污染物
工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要求,并满足区域内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6.2 水体污染物
工厂的水体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要求,或在满足要求的前提下委托具备相应能力和资质的处理厂进行处理,并满足区域内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6.3 固体废弃物
工厂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应符合 GB18599 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工厂无法自行处理的,应将固体废弃物转交给具备相应能力和资质的处理厂进行处理。6.4 噪声
工厂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要求。6.5 温室气体
工厂应采用 GB/T32150 或适用的标准或规范对其厂界范围内的温室气体排放进行核算和报告,宜进行核查,核查结果宜对外公布。可行时,工厂应利用核算或核查结果对其温室气体的排放进行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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