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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咨询:省计算所 沈涛,联系电话:0571-85151402
【申报时间 7 月 20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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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咨询:省计算所 沈涛,联系电话:0571-85151402
【申报时间 7 月 20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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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 2023 年
省企业研究院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高新技术企业
布局建设省企业研究院,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构建和完善我省技术创新中心体系,根据《浙江省企业研究
院建设与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43 号),决定开展
2023 年省企业研究院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重点方向
属于“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领
域。
二、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已建有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的高新技术企
业。
(二)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达到 1 亿元以上;研究开
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4%,或研究开发费用达到
1200 万元以上。
(三)专职研究开发人员 50 人以上(软件类企业 100
人以上)且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具有本
49
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
构职工总数的 60%。
(四)研发场地 1000 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原值总额
1000 万元以上。
(五)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不包括受让、受赠、并
购或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 2 件以上发明专利
(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
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
心自主知识产权。
(六)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度至申请之日期间未发生重
大安全、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
法、科研失信等行为。
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材料、软件类等知
识密集型企业,企业销售收入、研发场地面积及科研设备原
值等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申报程序
( 一 ) 通 过 “ 科 技 企 业 成 长 在 线 ” 官 网
(https://qyyffw.kjt.zj.gov.cn/fwzxpc/)申报,无需提
交纸质材料。申报企业使用政务服务网账号通过右上角“法
人登录”进入系统,点击首页中的“平台建设”,选择“企
业研究院”模块,点击下方的“点击申报”按钮,进行填报。
填报过程中保存的草稿,可从政务服务网的草稿记录中找
回,并继续填报。
50
若申请书被退回,可进入“科技企业成长在线”修改:
点击“平台建设”,选择“企业研究院”模块,点击“点击
申报”按钮进入进行修改提交。
如申报企业无政务服务网账号请先注册,注册成功后登
录申报系统。(注册和登录过程中遇有技术问题,可咨询
0571-85151402)
(二)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在网上做好申报材料
初审工作,统一查询出具申报企业无重大的安全、质量事故,
无严重的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
行为的证明。
四、申报时间
请各设区市科技局于 2023 年 7 月 25 日前完成申报材料
初审工作并及时提交。
政策咨询:省信息院 方红,联系电话:0571-85009072
技术咨询:省计算所 沈涛,联系电话:0571-85151402
【申报时间 7 月 25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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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政策汇编
国家级政策篇
1.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服务
业集聚发展区建设优化升级工作的通知
国知发运字〔2023〕2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
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 年)》
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加快落实
《国家知识产权局等 17 部门关于加快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
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国
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开展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建设优
化升级工作,建设一批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集聚发展
示范区、试验区(以下简称示范区、试验区)。现将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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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
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
以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实现高质量发展、高效益产出为主
线,以打造集聚载体为手段,促进知识产权服务链上下游优
势互补、多业态协同发展,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积极探
索知识产权服务业支持全面创新和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
有效路径,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
链条,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更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
“十四五”期间,重点在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
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示范县、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
范园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等知识产权服
务业基础较好、知识产权服务需求旺盛的地方,建设一批影
响力大、示范效应显著、对周边乃至全国范围辐射带动作用
明显的示范区、试验区,形成示范区、试验区相互衔接、梯
次推进的工作格局,对全面创新的支持作用更加凸显,对区
域经济增长的贡献度显著提升。
(三)建设要求
——高质量服务集聚。按照“依托产业集聚,服务产业发
展,助力产业升级”的思路,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同先进制
造业、现代农业深度融合,更好地服务产业发展,促进产业
升级和区域经济提质增效。围绕区域优势产业、主导产业发
展需求,集聚全类别、全链条知识产权服务功能,整合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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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知识产权服务资源,综合利用线上、线下多种方式,打
造“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集聚载体。科学划定集聚区域和
“四至”(东、西、南、北四个方向的边界)范围,推进集
聚载体集中建设与多点布局相结合,集聚质量高、信誉好、
实力强的优质服务机构,推动知识产权服务功能整合、能力
提升,避免简单物理集聚、低水平扎堆。推进集聚区运行管
理组织建设,在所在地园区管委会或地方政府的指导和委托
下,承担或参与集聚区的建设、运行和管理,鼓励综合性服
务机构承担集聚区运行管理等工作。建立集聚区入驻服务机
构准入和退出动态监测管理机制,依托全国专利商标代理公
示信息系统,加强对申请入驻服务机构的审核和评价,对于
入驻期间出现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商标恶意注册申请等不
规范代理行为的机构,情节严重的取消入驻资格。
——高价值品牌引领。引导集聚区强化品牌意识,制定并
向社会公布实施区域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标准规范,打造知识
产权服务区域品牌,加强宣传展示,逐步提高品牌知名度、
影响力和美誉度。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树立优质服务品
牌,持续提升知识产权代理、法律、信息、咨询、运营等服
务专业化和国际化水平,以高价值品牌带动知识产权服务产
品优化、效率提升、质量升级。
——高效益贡献产出。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营业收入增长
速度超过区域国内生产总值和第三产业增长速度,不断扩大
知识产权服务贸易规模,持续提升知识产权服务业对区域经
济增长的贡献度。健全市场化知识产权服务生态,完善供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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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接机制,推动知识产权服务深度融入产业创新发展。发挥
示范区、试验区辐射带动作用,促进优质知识产权服务资源
和产品输出。
——高水平服务创新。探索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创新发展
的新机制、新途径,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新产品、新模式开发,
强化服务产品功能性、便捷性,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与创新需
求深度对接、互动融合,形成优质高效的知识产权服务供给,
为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提供更好
服务保障。
——高标准行业监管。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顶层设
计,积极构建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机构自治的
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体系。持续深化知识产权代理行业专项
整治行动,严厉打击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商标恶意注册申
请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长效机制,加
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利用信息化等技术手段,加强
服务质量监测,推进协同监管、智慧监管,构筑行业信用监
管高地,营造有序竞争的良好市场环境。
——高层次文化体验。强化知识产权服务文化载体建设,
丰富知识产权文化内涵,鼓励通过建设知识产权文化公园、
广场、博物馆、图书馆等文化载体形式,宣传知识产权文化,
促进知识产权交流。加强服务品牌宣传展示,采用数字化大
屏幕等方式,宣传集聚区知识产权服务区域品牌,以及知识
产权服务机构名录、商标品牌,展示行业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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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进实施
国家知识产权局统筹推进集聚区建设优化升级工作,会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示范区、试验区的申报、评审、
建设、验收等工作。各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根据本通知要
求及评价指标,组织开展示范区、试验区的申报、推荐、建
设等工作。
(一)组织申报
1. 申报主体。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集聚发展示范
区、试验区建设在省级以上高新区、经开区等产业园区,或
产业集聚的区县级行政区域,由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进
行申报。原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可申报示范
区;原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和其他知识产权
服务业集聚区可申报试验区,发展条件和工作推进特别突出
的,可直接申报示范区。
2. 申报条件。
——地方政府重视支持。将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列入地区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或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出台支持和促
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落实代理监
管工作要求,整治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代理
行为有力,做到应撤尽撤。
——发展基础条件扎实。区域产业集聚,人才优势凸显,
服务能力突出,聚焦产业发展需求,形成全类别、全链条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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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知识产权服务供给,能够贡献较高产值和税收,有力支撑
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形成典型经验,能够发挥示范作用。
——集聚地域范围明确。依托产业发展集聚服务资源,合
理划定集聚载体地域范围,明确其“四至”范围和总面积,
涵盖多个园区或城区的,明确各自功能定位。
——实施方案创新可行。实施方案建设思路和目标清晰明
确,符合集聚区建设优化升级工作目标定位和工作要求。实
施方案任务和措施创新突破,能够发挥区域优势,具有可行
性和预期成效,能够推动示范区、试验区高起点建设。
——保障措施机制有力。建立工作推进和考核机制,完善
条件保障措施,强化实施跟踪监测,能够确保各项任务落到
实处、见到实效。
3. 申报材料。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推荐函,包
括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情况以及推荐意见;申报主体编制的申
报方案,主要内容应根据集聚区优化升级工作目标定位和工
作要求,对照评价指标,包括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概况、建
设思路和发展目标、重点建设任务、管理和保障措施等四部
分;申报主体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和监管工作典型代表案
例,包括落实国家政策、出台政策措施、建立工作机制、扩
大对外开放、强化支撑保障、促进行业发展等方面的经验做
法、创新举措和工作成效。
4. 申报程序。地市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申报方案,对
照评价指标开展自评价,向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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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
出具推荐函。申报首批示范区、试验区的,请于 2023 年 8
月 10 日前将纸质版和电子版申报材料报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批复建设
1. 批复。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程序批复同意示范区、试验
区建设。
2. 制定方案。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省级知识产权管
理部门指导示范区、试验区申报主体制定印发建设方案,报
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3. 开展建设。示范区、试验区启动建设,落实建设方案,
建设期三年。每年 1 月底以前,将上年度工作总结、典型代
表案例和下年度工作计划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级知识
产权管理部门。
(三)考核验收
建设期满,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评估验收,决定整改、撤
销或后续支持事项。获准建设示范区、试验区的,在三年的
期限内使用示范区、试验区称号;建设期满通过验收的,制
定新的三年建设方案并推进相关工作,保留称号;未通过验
收,或未制定新的三年建设方案的,不得继续使用示范区、
试验区称号。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58
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强对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集聚
发展示范区、试验区工作的总体谋划,打造政策直通平台,
强化政策培训宣讲,促进中央与地方的政策衔接和机制协
同。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将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
优化升级工作纳入本省份知识产权工作规划,加强统筹指
导,促进政策落实。地方政府作为示范区、试验区的申报主
体,负责完善示范区、试验区相关部门单位协调联动机制,
提升治理水平,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认真组织审核
各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服务业集
聚区建设优化升级工作,积极动员部署,做好相关保障,认
真组织申报,有序开展审核、推荐、建设等相关工作。要充
分认识申报推荐工作的严肃性、规范性,坚持宁缺毋滥,严
格审核把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
取消申报资格,同时对相关申报单位和推荐单位进行通报批
评。
(三)完善政策体系
各地要制定完善有利于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产业、科
技、贸易、土地、补助奖励等政策措施。支持知识产权服务
机构充分利用科技服务业、高技术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等
各级各类优惠政策。制定完善人才政策,吸引国内外高端知
识产权人才落户。支持引进高水平外国机构入驻示范区、试
验区开展知识产权业务。促进知识产权服务国际合作,扩大
59
知识产权服务贸易,引导服务机构承接国际知识产权服务外
包业务。
(四)加大支持力度
国家知识产权局、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政策、人才、
信息和经费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对示范区、试验区建设支持。
优先将示范区、试验区建设列入专利转化专项等项目或地方
知识产权扶持资金予以支持;优先支持有条件的示范区、试
验区开展专利代理行业深化改革有关试点,开展知识产权服
务出口基地建设;优先支持示范区、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知
识产权服务机构承担政府部门知识产权有关项目;对工作成
效显著的,给予激励和表扬。
(五)做好监督考核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做好验收工作。有
关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细化评
价标准,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业和知识产权服务贸易统计调查
工作。各示范区、试验区,建立常态化自我评价机制和专家
咨询指导机制,做好年度发展报告,定期凝练总结典型经验
和案例,加强宣传和推广,发挥辐射效应和示范带头作用。
原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按照本通知明确的定
位目标和评价指标对工作进行调整完善,优化知识产权服务
业集聚发展区建设,按程序申报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
集聚发展示范区、试验区。
局以往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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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知。
附件:
1.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集聚发展示范区、试验
区评价指标(试行)
2.原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名单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3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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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制造
业可靠性提升实施意见》的通知
工信部联科〔2023〕7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
教育、科技、财政、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
现将《制造业可靠性提升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贯彻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3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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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 2023 年
工业通信业百项团体标准应用示范项目申
报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科函〔2023〕16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
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部管社会
团体,有关标准化专业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推进团体标
准应用示范,引导社会团体制定高质量团体标准,现组织开
展 2023 年工业通信业百项团体标准应用示范项目申报工作。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以及产业技
术联盟等(以下统称社会团体)正式发布实施的工业和信息
化领域团体标准。申报的团体标准应用示范项目应至少实施
推广 6 个月以上(截止日期为 2023 年 6 月 30 日),且技术
水平较高、实施推广效果较好,在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
绿色化发展、支撑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引领未来产业创新
发展、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等方面发挥积极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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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重点支持具有创新性、先进性和国际性的团体标准应用
示范项目,主要包括:
(一)填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空白的创新性团体标
准;
(二)技术指标全面严于或优于现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
准的先进性团体标准;
(三)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同步推进国际标准制定的团
体标准。
二、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团体标准应用示范项目由社会团体自愿申请,经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等部
标准化工作受托机构(以下统称推荐部门)推荐,向我部申
报。我部管理的社会团体,以及属于社会团体性质的部标准
化工作受托机构可直接向我部申报。
(二)社会团体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同时提交两项及以上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应结合团体标准
的整体应用和实施推广效果,按申报优先级排序。
(三)推荐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情况,组
织做好团体标准应用示范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申报材料
的审查把关。
三、申报材料
(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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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团体标准应用示范项目申报书(见附件 1);
(三)团体标准发布文件(或复印件);
(四)正式发布的团体标准文本;
(五)团体标准应用情况证明(见附件 2);
(六)对于已转化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团体标准,需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
四、材料报送
请申报单位于2023年7月31日前寄送申报材料纸质版,
同时在线申报电子版(网址:http://ttbz.miitstd.cn),
纸质材料应与电子版保持一致,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人及电话:刘 傲 010-68205240
贾爱娟 010-84142046
姚羽含 19931659308
材料寄送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京顺路 7 号,100028
电子邮箱:tuanbiaoshifan@163.com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3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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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级政策篇
1.浙江省知识产权局等 7 部门印发《关于推
进专利公开实施的指导意见》《浙江省专利
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知[2023]12 号
《浙江省专利公开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结合实
际,认真贯彻执行。
省知识产权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科技厅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经♥ 厅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202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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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做好 2023 年浙江省制造业单项冠军
培育企业(产品)遴选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经信局:
根据《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
案》(工信部产业〔2016〕105 号)和“单项冠军之省”建
设实施方案有关部署要求,结合国家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入库
标准和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
(产品)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企业入库标准
1.坚持专业化发展。企业长期专注并深耕于产业链某一
环节或某一产品领域。聚焦 1-2 个特定细分产品市场,从事
相关领域业务时间达到 5 年或以上,属于新产品的应达到 2
年及以上。所属行业符合工业“六基”、制造强国战略十大
重点产业领域,以及我省“415X”产业集群、全球先进制造
业基地建设、十大标志性产业链等等重点方向。
2.市场份额全球领先。企业申请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位居
全球前 5。从事 2 个细分产品市场的,产品之间应有直接关
联性。产品类别原则上按照《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8 位或
10 位代码,企业近 3 年研发上市且无法归入《统计用产品分
类目录》的产品视为新产品,难以准确归入的应符合行业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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遍认可的惯例。
3.创新能力强。企业生产技术、工艺国际领先,重视研
发投入,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主导或参与制定相关领域
技术标准。
4.质量效益高。企业申请产品质量精良,关键性能指标
处于国内同类产品领先水平。企业重视并实施品牌培育、国
际化经营战略,市场前景好,经营业绩优秀,无重大经营波
动,盈利能力超过行业企业的总体水平。重视并实施国际化
经营和品牌战略,全球市场前景好,建立完善的品牌培育管
理体系并取得良好成效,有发展成为相关领域国际领先企业
的潜力。
5.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知识产权、技
术标准、质量保证和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近三年无环境、
质量、安全等违法记录,企业申请产品能耗达到能耗限额标
准先进值,安全生产水平达到行业先进水平。
6.具有一定的销售规模。申报企业的年销售收入需 4 亿
元以上,4 亿元以下的企业,如申报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应
为已入选的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二)产品入库标准
申报单项冠军产品的,所申报的产品销售收入需 1 亿元
以上。其他条件同单项冠军培育企业。
二、申报推荐与遴选入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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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申报。请各设区市经信局按照要求,在企业
自愿申报的基础上,有重点、有针对性地组织符合条件的企
业于 7 月 20 日前通过企业法人账号登陆“浙企智造在线”
(https://xzz.jxt.zj.gov.cn)进行申报。
(二)初审推荐。请各设区市经信部门于 2023 年 7 月
25 日前完成初审,将符合条件的企业(产品)推荐至省级培
育库,统一行文将申报汇总表(附件 1)报送省经信厅。请
各设区市经信部门对申请企业(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企业
需提供市场占有率测算说明)、独立法人地位、有无环境、
质量、安全等方面违法记录等予以重点把关,确保推荐质量。
(三)遴选评定。省经信厅组织第三方机构依据单项冠
军企业(产品)评价指标体系,采取客观赋分与专家打分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评价,通过行业协会征询、省级部门联
审,最终确定入库企业名单。对符合工信部单项冠军培育遴
选重点领域(附件 2)的企业和产品,尤其是重点领域补短
板的,优先予以推荐。对符合条件的,将优先推荐申报国家
单项冠军企业(产品)。
(四)动态管理。省经信厅每年组织对省级单项冠军培
育企业(产品)开展运行情况评估,入库企业名单实行动态
管理。
省经信厅联系人:王冠,0571-87058112;
申报业务咨询:章婷 方申国,0571-88228748;
平台操作使用咨询:章红梅,18057189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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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3 年 6 月 26 日
88
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五部门关于组织做
好 2023 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有关
事项的通知
市、县(市、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机构: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
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
的通知》(财税〔2017〕79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
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
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
通知》(财税〔2018〕44 号)、《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印发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
火字〔2022〕174 号),及《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六部门〈关
于印发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科发高〔2018〕98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
定,为做好 2023 年度我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与认定
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企业;
(二)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详见附件 1)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
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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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当年职工总
数的 50%以上;
(四)企业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50%以上;
(五)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
业当年总收入的 35%。
二、申报时间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采取集中申报后组织专家评
审的方式。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由科技、
商务、财政、税务、发展改革部门组成)受理各市、县(市、
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申报材料(除宁波)。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31日。
企业向所在地认定办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各地方通
知为准。
三、申报程序
(一)自我评价
申报企业应对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进行自我评
价。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和本通知要求,准备相关申报材料。
(二)网上申报
1. 企业按照自愿原则申报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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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 次 申 报 需 在 科 技 部 政 务 服 务 平 台 ( 网 址 :
https://fuwu.most.gov.cn)进行注册,注册成功后方可开
展申报工作,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
表》(详见附件 2),导出 PDF 格式文件,按申报要求上传
相关证明材料。
2. 企业登陆商务部“服务外包信息系统”或“服务贸
易统计监测应用系统”(网址: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
http://www.mofcom.gov.cn/mofcom/typt.shtml ) 填 报 数
据。
3. 企业登录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科技大脑”(网址:
https://stbrain.kjt.zj.gov.cn/stbrain/),进入“办事
大厅”,搜索“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点击“业务办
理”,使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账号登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
业认定系统”(无政务服务网账号先完成注册),按要求填
报材料。网上申报上传的电子材料一律采用 PDF 格式,上
传时请勿将扫描文件横置或倒置,并确认上传文件能够被正
常打开,文件内容清晰方便阅读。
(三)地方汇总
各市、县(市、区)认定管理机构分别对各自区域内企
业申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填
写申报情况汇总表,与网上电子材料一并提交至省科技厅和
省商务厅。
四、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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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工作。
各级认定管理机构要认真对照《管理办法》,做好技术先进
型服务企业申报组织工作。企业在申报过程中遇到问题,要
及时协调解决。
(二)各地科技、商务部门要积极主动会同当地财政、
税务、发展改革部门做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工作的指
导,提高申报质量。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申报认定工作协调机制,优化服务,落实“数字化改革”和
“三服务”工作要求,简化申报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三)各地科技、商务部门要会同当地财政、税务、发
展改革等部门做好上报材料的把关,加强服务和指导。申报
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
经发现并查实,省认定办将按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取消
其资格,自下一年起两年之内不受理申报,并列入科技部门
不良信用记录。
(四)各地要高度重视科技政策的落实工作。请各地科
技、商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发展改革等部门,认真做好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政策宣传,推动相关政策的落实。政策
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科技厅和省技术先进型
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反馈。
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联 系 人 : 省 科 技 项 目 管 理 服 务 中 心 杨 无 悔
0571-8105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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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科技厅高新处 吴扬青 0571-87054033
省商务厅服贸处 李 超 0571-87058216
系统技术咨询 0571-85151402。
附件:
1.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docx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docx
3. 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汇总表.docx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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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组织开展 2023 年省级工业互联网平
台创建工作的通知
各市经信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工业互联网
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深入实施数字经济创
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健全完善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
加快推进产业数字化“三个全覆盖”,经研究,决定开展2023
年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方向
(一)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聚焦原材料、装备制造、
消费品、绿色制造、安全生产等领域,面向我省主要行业,
提供行业工艺及能耗管理、流程控制优化、智能生产管控、
设备远程诊断、行业数据、行业知识等应用,深化平台在垂
直行业企业的应用,推动技术融合应用、数据价值挖掘、金
融模式创新和组织管理变革等,提升劳动力、资本、技术、
数据等制造业要素效率。
(二)区域级工业互联网平台。聚焦制造资源集聚程度
高、产业转型需求迫切的各类园区、产业集群等,为政府提
供基于平台的“双碳”监测、安全监管、企业画像、精准招
商等监测监管型或综合管理型赋能服务,为企业提供基于平
台的备品备件管理、集采集销、评估监测、产融合作、新智
造应用等赋能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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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定环节工业互联网平台。采用“平台+5G”平
台+人工智能”“平台+区块链”“平台+数字孪生”“平台+
设备上云”等方式,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工业场景的应用,
解决企业在研发设计、品质管控、安全生产、物流仓储、标
识管理等特定环节或特定场景的痛点问题,降低高技术门槛
和试错风险,促进专业应用的规模化复用。
(四)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围绕企业上下游产业链
生态圈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需求,开放企业资源和
能力,破解上下游企业信息系统割裂、数据共享难、协同效
应差等问题,推动产业链资源精准对接、要素优化配置、运
转高效协同。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浙江省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
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信用良好,是平台的建设主体及产
权拥有者。
(二)平台已基本建立并运营,有综合实力、有精准定
位、有用户基础、有发展前景,具有成熟的服务方案以及中
长期发展规划。
(三)平台具备核心竞争力,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
网等新技术领域有一定的积累和应用,具有相应的技术、服
务和安全保障能力,具备一定的服务模式创新能力。
(四)同一单位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已入选省级
工业互联网平台创建名单的单位,不得重复申报。因平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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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平台类别有变化的,无需再次申报。
三、工作程序
(一)申报单位在网上填报相关信息,无需报送纸质材
料。申报单位进入浙江省企业服务综合平台(网址:
https://zj87.jxt.zj.gov.cn/)“2023年度省级工业互联
网平台创建申报”栏目,使用浙江政务网法人账号或企业码
扫码(法人或经办人)登录,完成填报工作;无相关账号可
自行注册。填报的具体内容见附件1,申报截止日期为2023
年7月21日。
(二)各设区市经信局负责本辖区内省级工业互联网平
台创建申报组织及材料初审工作,于2023年7月28日前在浙
江省企业服务综合平台完成材料审核(审核账号通过浙政钉
另行发放),并将盖章的汇总表电子版(附件2)通过浙政
钉发送至省经信厅产业数字化处,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方式:李丹麒0571-87056463,15990082401(浙政
钉同号);技术支持电话:0571-86823889。
附件:
1:2023 年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创建申报书.wps
2:2023 年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申报信息汇总表.wps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3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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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级政策篇
1.关于组织开展 2023 年度市级“两化”融
合示范试点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经信(经发)局、温州海经区经信生态局、
温州湾新区经发局:
为贯彻落实《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
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3〕8 号)
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 2023 年度市级“两化”融合示范
试点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内容
示范试点企业所实施的信息化应用须覆盖研发、生产、
管理、营销等主要环节,具备完善的信息化工作体系,在我
市范围内应用水平领先,在生产组织方式变革、新技术应用、
流程再造、新的商业模式等方面具有很好的效果和创新,并
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行业中具有很好的典型推广
和示范作用。原则上每年认定不超过 40 家。
二、申报条件
(一)在温州市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状
况和运营情况良好的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 C
类以上;